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2025-03-21|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共11篇)

1.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篇一

编号:

榆次农商行迎宾支行个人二手房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注册资金: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为促进双方业务的健康发展,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作协议。甲、乙双方承诺恪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合作范围为:由乙方向甲方推荐的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限中国籍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因购买房屋(含住房和商用房的二手房)向甲方申请房屋按揭贷款。甲方按照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有关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商用房贷款。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明确现行的借款人应具备的申请条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推荐借款申请人。在借款人申请借款应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动时,甲方负责及时通知乙 1

方。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收集相关申请资料。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的借款人申请资料是齐全、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乙方应保证该申请资料均是借款人本人之相关资料。

1、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借款人应提供资料的清单,并在作出修改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的资料清单向借款申请人收齐资料,且保证所收资料的完整性符合上述资料清单的要求,同时应提供甲方进行贷款审查所需要的所有必要信息。

2、乙方应确保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乙方应认真核对并承担审核责任。

3、乙方应认真验看并确保时效性资料的有效期,以及资料签发机关或单位的有效性。

第四条 甲方有权批准或不批准借款人的申请,并应在收到齐全的借款人申请资料的 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是否同意向该借款人贷款的答复。甲方将与同意给予贷款的借款人签订甲方提供格式的贷款合同。

第五条 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将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所有贷款人发放了贷款的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期限自本协议项下单笔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开立的帐户之日起,至乙方协助甲方和借款人办妥相应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甲方获得《房地产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抵押)》原件之日止。担保范围为该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银行实现债权的其他所有费用。

第六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同意在按本协议规定办理首笔业务前,在该保证金账户中存放保证金 万元整。并且,乙方办理每一单笔业务前,若该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乙方应担保之款项金额的 %的,乙方应于 天内向甲方补足该差额,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推荐的借款申请直至乙方补足本条约定的保证金差额为止。合作期间内,乙方存放甲方的保证金帐户余额必须高于 万元整。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将拒绝并退回借款申请,由此造成乙方任何方面的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

1、借款申请人提供重要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

2、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无效;

3、房屋买卖交易不真实;

4、其他损害或将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

5、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或情况且仍未获得补救或更正。

如在贷款发放后发现以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追回贷款。如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天内,通过采取措施(诉讼、仲裁方式除外)未能追回贷款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或要求由乙方向甲方偿还全部尚未清偿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银行实现债权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等,如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当乙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对借款人尚未清偿的全部本息以及相应的罚息、违约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赔偿责任:

1、在任何时间,甲方发现乙方帮助借款人提供虚假、不实或不符合本协议要求之借款申请资料的;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未能确保借款人申请资料齐全、完整和有效以及与借款人本人相对应的;

3、乙方不再具备从事房地产中介的资质;

4、乙方资信严重下降,或涉及严重影响其资产、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索赔、强制执行、司法保全等;

5、乙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保证、陈述、承诺或任一责任或义务;

6、其他任何损害或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乙方应向借款人明示与购房、贷款有关的所有收费事项的收费标准,不得要求借款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费用。若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受到第三人索赔的、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任何损失。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是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的权利和资质经营、从事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活动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乙方并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保持该完全的权利和资质。

第十一条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提供与本协议的签署和/或履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协助。

第十二条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有关的借款人主张、追索、实现甲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抵押权的实现等。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任何一方对上述任何条款的违反均构

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违约方应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而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赔偿金等。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进一步协商。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年。但在协议执行期间,若遇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政策调整时,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共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备查。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甲方所在地签订。

甲方:(签字并盖章)乙方:(签字并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篇二

一、昆明市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基本情况

(一) 经济适用房建设情况

2000年昆明市启动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 2004年—2008年四年间全市累计实施经济适用房计划349万平方米, 累计竣工78.5万平方米, 销售面积70万平方米, 约10400套。2009年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规划面积80万平方米, 较上年25万平方米的规划面积增加55万平方米。目前在建工程面积83.33万平方米, 累计投资17亿元。目前, 昆明市区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有子君村经济适用房, 蒜村经济适用房和羊仙坡经济适用房。其中, 子君村经济适用房项目, 占地约601亩, 总建筑面积约91万平方米, 住房13633套, 总投资约25亿元;蒜村经济适用房项目占地约119亩, 总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 住房3044套, 总投资约5亿元;羊仙坡经济适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 其中计划配建6万多平方米的廉租房。

(二) 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情况

从融资渠道看, 昆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商自筹、房屋预售款等方式。截止2009年4月末, 昆明市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余额7.3亿元, 同比增长9.39倍。其中最大一笔贷款为建设银行发放的4.5亿元贷款, 用于子君村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三) 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1. 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高新、滇池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户口。

2. 已婚 (含未满30周岁的离异或丧偶带小孩) 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 人均收入低于昆明市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原则上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目前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标准已由原来的402元/月提高至947.65元/月。

4. 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昆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

5. 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 (包括房改房、安居工程房、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危解困房等国家、单位已给予住房补贴) 。

二、昆明市子君村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情况

(一) 建设情况

子君村位于昆明市的东南面, 距昆明市区大约8公里, 区位优势较好。子君村经济适用房是昆明市政府组织建设的首个经济适用房项目, 也是云南省最大的经济适用房小区, 总投资约25亿元, 占地约601亩, 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633套。小区内将由政府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设施, 以及卫生医疗、超市、农贸市场等生活配套, 并配置1500个车位, 绿化率达到40%。子君村经济适用房项目于2008年8月开工建设, 由昆明市土地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工程计划分两期完成, 一期35万平方米, 合计5300套, 目前已完成部分住房的主体建设, 投资额完成6亿元左右, 住房最大面积69.85平方米, 最小面积38平方米 (合计339套) , 一期工程将在2010年5月交付使用, 全部工程预计2012年完成, 工程进度正在加快进行。

(二) 销售情况

据调查, 子君村经济适用房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子君村经济适用房政府销售定价2100元/平方米 (成本价2500元/平方米) , 大幅低于周边商品房均价 (4200元/平方米) 。昆明市申请购买子君村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达5万余户, 而实际房源只有13633套, 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 政府只能采取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户实行排号方式决定购买资格和选房顺序。为此, 昆明市房管局统一发放了《昆明市子君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编号顺序分批选房。昆明市子君村经济适用房项目于2008年11月开盘出售,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首次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交付总房价60%的房款, 竣工交房时交付其余40%房款。截止2009年5月25日, 共发放购房凭证1815本, 住房实际成交1037套, 实际购房户数占已发凭证户数的57.1%, 实现销售额约0.8亿元。据了解, 部分困难家庭放弃或暂不购买的原因如下:一是无法及时筹集到首付款, 购买子君村经济适用房的对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 尽管房价大幅低于周边楼盘, 但一次性要付60%的首付款, 对这些家庭而言有很大困难;按最小户型38M2计算, 总房款的60%为47880元, 部分低收入家庭 (月平均收入300元至400元) 的排号购房者不得不放弃了购房计划。二是不能取得按揭贷款, 担心到2010年5月无法支付40%的尾款。三是部分家庭对子君村经济适用房的位置、房屋面积不满意, 想购买下一批次的经适房。

三、昆明市经济适用房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问题所在

目前, 金融机构对昆明市经适房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其中, 2008年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对子君村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给予了4.5亿元开发贷款, 但目前还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济适用房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原因主要是:

(一) 由于经适房用地属划拨土地, 使经适房流通性受到限制

建盖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通过政府划拨取得,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缺乏市场议价的过程, 其流通性在法律层面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没有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流通性好。按现行法律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登记后, 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所得到的价款, 先用于偿还或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后, 余款才能用于偿还抵押债权, 因此, 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导致经适房流通性受到限制。

(二) 经适房抵押登记手续不能办理, 存在抵押悬空风险

根据市政府规定, 目前昆明市房管局对于建盖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经济适用房暂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登记手续缺失的情况下, 银行一旦对购房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则可能存在抵押悬空风险, 抵押担保存在的障碍制约了按揭贷款的发放。

(三) 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不落实

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发放程序中, 在房产证未取得而抵押物不能落实的情况下, 银行为规避信贷风险, 一般要求开发公司提供自签署购房合同至取得产权证期间的阶段性担保。由于目前经济适用房抵押登记手续不能办理、划拨土地的性质等原因, 致使开发商不愿意代表购房者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使得按揭贷款中所必备的阶段性担保不落实。

(四) 是涉及经适房的不良资产处置存在法律障碍

1.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 规

定,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同时规定经济适用房购买后不满5年, 不得上市交易, 其转让受到法规限制。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必须由政府回购, 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通。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指出, 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的居住用房, 不得拍卖、变卖和抵债。这些都给银行处置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不良资产造成障碍。

由此看来, 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 是制约银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的主要原因。从调查情况分析, 依法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是商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前提条件, 而且是从法律角度上讲的必备条件。如果不能满足这一法定条件, 按揭贷款的“按揭”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商业银行的贷款就没有法律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便不能取得按揭贷款支持。

四、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建议

(一) 政府方面

1.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及规章。

一是解决基本法律制度及部门规章中与抵押登记相关的问题。相关法律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 使得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房屋交易流通受限制, 没有合法设定抵押担保登记为前提, 银行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就缺乏信贷准入的基本要件。只有解决了这一信贷准入问题, 银行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才能顺利开办。二是解决基本法律制度中债权实现的保障问题。解决了信贷准入的问题, 还需要解决司法审判后抵押权的执行问题, 即只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用经济适用住房设置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和变卖, 实现抵押权, 才能解决商业银行依法清收债权的后顾之忧, 才能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合法开展。

2. 建立保障性住房担保基金。

基金的来源可包括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补交的土地收益及土地增值税, 廉租房房租收益, 政府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 社会捐助等。保障性住房担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严格审计和监督, 确保资金用途。建议担保基金对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按揭贷款实行免费担保, 对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可从保障性住房担保基金直接支付, 优先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

3. 实行财政贴息。

对确实还款困难的购房者, 由财政提供贴息, 适当减轻其还款负担。

4. 对不同经济条件的购房户可考虑实行不同的供房方式。

根据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多少和变动情况, 实行全额出售、半售半租、全租等多种售 (租) 房方式, 灵活调整保障资源分配的对象和租金水平, 更加公平地配置保障性住房资源。

(二) 银行方面

1. 出台《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的指导意见》。

目前, 金融机构基本上是采用商品房贷款的管理模式来办理经济适用房的信贷业务, 在信贷准入上门槛较高。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指导意见》, 明确对经济适用房发放按揭贷款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使商业银行既能支持低收入家庭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 又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2. 商业银行应适当改进信贷流程。

3.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篇三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确山县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8、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条 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 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 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划入乙方开设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代理支付保险金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反馈代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一)合作产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代理推销乙方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定于企业财产险、个人财产险、抵押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意外险、交强险、短期健康险等产品。

(二)重点合作领域

1、个人信贷资产保险。围绕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按揭下的住房财产险、汽车消费贷款项下的车险等业务。

2、企业抵押资产保险。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时,乙方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及时制定出承保条件和费率,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甲方为保险金第一受益人。

3、柜面保险业务。甲方可在其柜面代理销售经乙方确认的理财型财产保险产品、交强险、意外险等适合柜面销售的保险产品。

4、重大信贷项目保险业务。甲方可就重大信贷项目的保险安排与乙方开展对口合作,有效分散信贷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甲方为乙方代理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存续期内的保险产品,同时是乙方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第七条 代理业务收费

1、甲方代理乙方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手续费。支付的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协商确定。

2、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基金业务

在以甲方为主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九条 电子商务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应用的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2、在条件成熟时,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代理乙方办理网上保险业务,并通过网上银行为乙方宣传保险业务。

3、网上其它合作。

第十条 银行卡业务及其他业务

1、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客户和代理人员办理甲方相关银行卡产品,并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开展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银行卡保险合作业务及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乙方借助其营销力量,积极向其优质客户和内部员工推荐甲方的银行卡产品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第十一条 其它项目的合作

甲乙双方指定有关人员共同成立银保大项目合作小组,共同进行市场拓展。第十二条 业务交流和培训

甲乙双方加强业务交流,建立定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双向培训。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前,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协议履行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同时,为细化合作内容,双方在本协议基础上达成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附件一)和《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协议》(附件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盖章)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4.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篇四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在商业汇票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上长期友好合作,甲方与乙方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定义

商业汇票买断式转贴现业务免追索是指,甲方(含其分支机构,下同)和乙方(含其分支机构,下同)在办理商业汇票买断式转贴现业务时,相互放弃对对方在《票据法》项下的票据追索权,但不包括放弃对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追索权。本协议所指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免追索前提条件。

1、甲方或乙方转卖票据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各方转卖前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合同项下的商业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查询。

2、甲方或乙方在转卖前必须拥有对每张转卖票据的完整票据权利,不存在任何抗辩事项。

—1—

3、甲方或乙方转卖的票据必须为真实票据,且不得存在票面瑕疵,有碍票据到期正常兑付,比如背书不连续等情况。

4、甲方或乙方转卖票据时,须尽到告知义务,不得隐瞒任何可能实质性影响票据权利的事项。

5、甲方或乙方在转卖票据过程中不存在其他过失行为。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1、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方作为贴出方违反上述第二条相关规定的,则保留对对方的追索权。

2、若甲方或乙方被免除追索,但仍有义务为对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其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相应的规定,行使任何法律救济。第四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如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甲乙双方同意,贴入方根据本协议放弃的权利仅为对贴出方在《票据法》项下的票据追索权,如贴出方同时为该商业汇票的承兑方的,贴入方放弃对贴出方的追索权,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该方作为承兑方的追索权。

4、如双方签署的适用于商业汇票买断式转贴现业务的业务合同或任何相 —2—

关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本协议的效力优先。

5、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作为贴入方或者贴出方任何一方的商业汇票买断式转贴现业务。

6、甲乙双方同意为对方有权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

7、甲乙双方分别作为该方全辖机构代表对本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争议解决等内容与对方进行协商。

第五条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足以补偿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2、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依法向贴出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解释

—3—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本协议到期前30天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 】年,并以此类推。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与乙方各执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4 —

乙方:(签章)

5.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篇五

甲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就合作开办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加按保”贷款业务

双方合作开办的“加按保”业务是指:由甲方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性质(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信贷客户办理的,以住宅或商业用房为抵押另加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为组合担保方式的贷款业务。其中,住宅类抵押物总贷款比例不高于90%(即总贷 1 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90%);商用类抵押物总贷款比例不高于80%(即总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对应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个人经营性质的信贷客户投保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对应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其中,个体工商户以对公名义办理“加按保”业务的应投保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第二条 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按所附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在江苏省内开展“加按保”业务的合作。乙方为甲方的贷款客户办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合同履行依据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本协议有关约定。如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第三条 本协议及“加按保”贷款业务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一)本协议中的甲方,是指为“加按保”业务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江苏银行所辖的经营机构,也是“加按保”业务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

(二)本协议中的乙方,是指为“加按保”业务的贷款提供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人。

(三)本协议中的投保人,是“加按保”业务的借款人,也是“加按保”业务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贷款保 2 证保险)合同中所指的投保人。

本协议、借款合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及与“加按保”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或文件中的借款人和投保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加按保”业务的投保比例及保险金额

“加按保”业务中,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所对应的投保比例及保险金额为:

投保比例=1-纯抵押贷款比例

保险金额=(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投保比例 纯抵押贷款比例,是指“加按保”业务中甲方纯抵押贷款部分的贷款本息与全额贷款本息之比。第五条 免赔率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10%。第六条 保险费计算及收取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基准年费率为2.0%,实际费率可根据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情况等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保费收取:保费由甲方统一代收,并于保单签发日前由甲方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或者由乙方直接向投保人收取。第七条 贷款期限

“加按保”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自甲方实际放款日起算。第八条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应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

第九条

借款人(投保人)

“加按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投保人)除应符合国家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经营性质的个人借款人;

2.依法注册并经营二年(含)以上或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在本行业从事三年(含)以上;

3.主营业务清晰,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个人经营性质的借款人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

担保权益

“加按保”贷款业务需提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提供抵押人合法取得的、产权明晰、可公开交易、可办理抵押登记的住宅或商业用房做抵押;

3.抵押建筑物应是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城区的设计用途为“住宅”或“商用”的房屋或建筑物,且房龄不超过20年;

4.不接受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房屋,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房屋,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屋,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能抵押的建筑物作抵押;

5.甲方对该抵押物须具有第一顺位抵押权益。6.“加按保”贷款业务的抵押物须由双方认可的专业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第十一条 业务办理流程

1.借款人通过甲方和乙方初审,并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关材料;

2.甲方审查材料,开展信贷调查,预评估抵押资产价值;

3.乙方进行保险评审和决策,如同意承保的,出具《同意承保确认函》,并提交甲方;

4.甲方进行信贷评审和决策;

5.双方认可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正式抵押房屋或土地的价值评估报告;

6.甲方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保证合同;

7.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其中抵押债权不低于贷款本息); 8.借款人投保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抵押人为抵押建筑物投保财产保险;

9.甲方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享有独立的授信审查、审批等贷款权利。甲方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甲方工作人员根据授信尽职要求与行业标准,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决策、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全 5 程严格把关,确保信贷资产质量。

2.发生逾期贷款后,甲方应及时进行催收和做好催收记录,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双方应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风险预警情况包括:

(1)甲方于每月月末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及个人征信系统获悉的以下情形:

1)投保人(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已被司法查封或冻结;

2)投保人(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拖欠其他银行的贷款本金或利息;(2)借款人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被司法查封或冻结;(3)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包括“加按保”贷款的本息及借款人在甲方办理的其他贷款的本息;

(4)借款人涉及与借款合同有关犯罪活动,包括“加按保”贷款合同及借款人与甲方其他贷款合同;

(5)获悉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相关诉讼、仲裁,或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

3.若借款人未能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赔款等待期以上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加按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或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的保险调查、评审等保险权利,有权依据客户相关资料和信息决定是否办理保险。

2.若借款人未能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赔款等待期以上的,乙方根据《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或《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加按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或协议向甲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3.乙方应甲方要求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就所赔偿的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依法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偿,但追偿所得款项应优先补偿甲方纯抵押贷款部分的损失。

4.双方均继续向债务人或担保人就所有未清偿债务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这部分应优先补偿银行。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经国家有权机关认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或变更保险合同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十四条 赔款等待期

双方约定保险条款第三条中的赔款等待期为自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含应付利息)之日起30天,经过30天的赔款等待期借款人仍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即全部贷款本息发生违约,甲方可依据保险合同及本协议有关约定就客户投保的贷款本息未偿还部分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

甲方应在30天赔款等待期过后的5天内向乙方递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递交齐全的索赔资料后20天内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全额赔付,且保险人赔付不得以处置借款人抵押物为前提:

赔付金额=[投保时确定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已归还贷款本息-未到期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投保比例×(1-10%)

贷款利息指按《借款合同》签订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期间的利息,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

乙方在履行其赔付义务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追偿权,甲方须为乙方的追偿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追偿

在乙方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后,甲乙双方均须继续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并且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所有未清偿债务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对任何一方追偿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优先补偿甲方纯抵押贷款部分的损失。具体乙方按下列方式计算受偿金额:

乙方受偿金额=(追偿所得款项-追偿费用-未偿还贷款本息x纯抵押贷款比例)×(1-10%)

乙方受偿金额上限为其代偿金额。第十七条 条款释义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释义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借 8 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且该等修改可能加重保险人责任,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险条款》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及计算公式(保险条款第二十条),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约定执行,即保险人赔付不以处置抵押物为前提,保险人赔偿无需“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险条款》同样适用本条。

第十八条 逾期率叫停机制

为合理控制风险,保证合作业务的稳健经营,当“加按保”贷款业务逾期30天以上的贷款占比超过10%时,甲、乙双方将暂停该业务合作,待双方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和承保条件等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双方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恢复。第十九条 反洗钱条款

双方应当依照《反洗钱法》、银行业及保险业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第二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本协议谈判、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和/或对方客户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方式予以使用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或采 9 取任何方式泄漏或披露给任何第三人。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第二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任何书面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框架另行制定详细业务合作流程、相关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法律文本,以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3.本协议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当地行业自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定为准。协议生效后,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行业自律规定出台的,双方应及时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行业自律规定变更相关协议。

4.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届时可协商延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本协议合作方继续业务合作,本协议条款继续使用。有效期届满,已发放但未清偿完毕的贷款,双方均应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四年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二〇一四年

6.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篇六

关于下发喀什地区分行等五家分行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转授权书的通知

喀什地区分行、阿勒泰地区分行、塔城地区分行、哈密地区分行、石河子市分行: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转授权书》(以下简称《转授权书》)下发你们,请根据《转授权书》办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区分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该《转授权书》。

请喀什地区分行、阿勒泰地区分行、塔城地区分行、哈

— 1 — 密地区分行、石河子市分行加强业务再转授权的管理,严禁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办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区分行将对各二级分行的再转授权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未按照《转授权书》规定开展再转授权工作的分支行给予严肃处理。

请以上五个分行的负责人在《转授权书》上签字确认、加盖分行公章,并将签字、加盖公章页传真至区分行信贷部备案。联系人:史晓菲,联系电话:(0991)2330869,(0991)2301508(传真),内线:9014,邮箱:shixiaofei@xj.psbcoa.com.cn。

附件: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转授权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2 —

主题词:业务 授权 通知

抄送:行内审计部,风险合规部,人力资源部。

联系人:史晓菲

联系电话:0991-233086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办公室

7.业务合作保密协议 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甲乙双方之间的产品营销、广告服务、加工承揽、业务拓展、市场开发等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守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保密数据的定义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数据和信息(简称:保密资料).第二条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数据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数据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数据。

(三)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数据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数据,乙方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保证公司无关人员及公司外人员不得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上述资料。

(五)在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者类似业务的公司委托提供营销策划或者业务,也不得以合作或者其它形式进行前述业务。

(六)除上述义务外,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有关保密制度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教育乙方员工遵守相同义务。因乙方员工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而造成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利用或者其它任何形式泄密,乙方应尽道义责任协助甲方通过法律途径向该员工追偿。

(七)如果乙方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

方披露保密信息,则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与第三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如第三方将保密信息外泄,乙方应尽道义责任协助甲方通过法律途径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效力及于双方整个合作期间内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保密和竞业禁止期间。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包括本协议效力期满之后,乙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其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为主合同(备注:根据具体情况指出主合同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之组成部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8.家政业务合作协议 篇八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电话:固定住址:

鉴于甲方具有从事家政行业服务的合法资质,乙方具有从事家政行业服务的技术及能力,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情况下决定建立合作关系,进行家政服务行业的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由甲方承担展开家政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场地、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工具、消耗品、服装、培训设备、培训器材、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等。

第二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利用其现有资质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及指导。

第三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利用其合法资质及长期在服务行业中建立的良好口碑及信誉进行家政业务的宣传及推广以及承揽业务。由乙方运用其技术及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家政服务。

第四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根据行业市场的变化,确定家政业务的收费标准,并对客户做出收费价格、服务质量、售后服务方面的承诺。乙方认同此承诺并按照甲方的相关承诺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第五条:对于承揽的业务,经甲方进行协调和安排,乙方可以独立承包单独完场或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完成。

第六条:对于承揽的业务由甲方在各合作方之间进行分配及调整,甲方对于业务的分派,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9.业务员合作协议 篇九

甲方:广州市驰远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在广州市内

地区业务合作,签定本合同,明确双方的关系及权利,并共同遵守

履行。本协议并不为确立劳动关系,只作合作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有效期为1 年,从2012年01月01日至2013年01月01日止,本协议期满,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续签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只是明确双方共同业务的利润划分,乙方可完全自由支配自已的时间,不受甲方管束,例如:与他人合作开店、个人开店、个人另创品牌经营、担任美容咨询顾问、店长、客串老师等相关工作(但不得泄漏甲方客户信息)。

二、合作协议事项:

(1)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办公场所联系业务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但要爱护甲方的办公设备。

(2)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可自由支配自已的时间不受甲管束。

三、业务利润划分

1、乙方单独开发的客户:利润划分为甲乙双方各50%利润。

2、甲方提供的客户让乙方跟进(并且乙方自愿跟进):利润划分应由甲方单方面决定,但不底于纯利润的10%(百分之十)。

2、为工作需要,甲方提供相应的工作技能培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收

取任何费用。

3、乙方在作合期间,不管任何原因,双方均可随时单方面要求中途解除协议的。

四、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随时解除协议。

(2)甲方可决定提供给乙方跟进的业务的洽淡方式。

2、甲方的义务

(1)提供办公场所。

(2)及时分配利润。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可随时解除协议。

(2)乙方可决定自已的业务的洽淡方式。

2、乙方的义务

(1)坚决维护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机密、信誉等一切利益的义务。

(2)不对公司隐瞒任何真实情况的义务。

五、利润分配

(1)分配利润时间:每个月的10号,甲方向乙方分配已收货款的相应利润,以现金形式分配。

(1)分配利润地点:不限

六、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合作协议:

|(1)乙方在作合期间,不管任何原因,双方均可随时单方面要求中途解除协议的。

七、明确双方关系

(1)双方本着自愿友好的态度合作,只作合作业务利润分配的协议,不为劳动关系;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任何事情,乙方可完全自已支配自已的时间;

(3)任何一方可随时取消合作关系;

(4)乙方任何时间应该尊守国家相应该的法律法规;若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单,与甲方无关。

(5)、因本协议履行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签 署):

盖章:员工姓名(正 楷):

10.鼎力推荐业务合作协议 篇十

甲方:吉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移动基础业务及新业务的发展,本着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打造为机务段拓展新的工作方式的原则。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合作、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作内容

1.建立吉林机务段段内或车间移动手机V网(包括通化、梅河、图们、吉林四地),享受话费优惠,补充铁路有线电话不易携带的不足。

(1)使用吉林市本地卡为通化(1200人)、梅河(1200人)、图们(2000人)、吉林(2000人)员工组建集团,集团网内成员要求在通化、梅河、图们地无漫游费,集团内双向互免。

(2)对通化、梅河、图们三地的SIM卡要求为拨打当地的各种电话均为本地通话、当地的移动手机用户拨打所属地的SIM卡属于本地通话业务。

(3)吉林市机务段组织人员进行换卡业务,如需购买移动手机的用户享受中国移动4S店的优惠政策。

(4)此卡仅限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本段职工使用。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员工资料。

(5)吉林地区手机采用5+5+5套餐(包括5元来电、5元短信或5元来电、5元彩铃、5元彩信任选三项);现有的集团内成员可不变;手机上网套餐为5元免4M流量(只提供手机上网答题部分),超出部分用户自己承担;集团外通话主叫0.20元/分钟, 被叫免费。

二、系统详细功能如下:

1、工资查询模块

每月工资核算完成后向全段职工发送工资信息,实现无纸化工资单;随时对职工查询的工资内容进行短信反馈。

2、住房公积金查询模块

每月公积金核算完成后,发送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扣额,累计缴存额,并可以随时查询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及历史缴存情况。

3、企业年金查询模块

每月企业年金核算完成后,发送年金金月扣额,累计缴存额,并可以随时查询年金的利息及历史缴存情况。

4、劳动保护查询模块

职工随时对应该享受的劳动保护用品、劳保用品的到期日进行短信查询,对职工到期劳保用品实时进行短信提醒,对大批量劳保发放进行群发通知。

5、可分组群发或单发生产通知、业务提醒、职工问候等:(可从段内局网络任何一台工作站上发布群发信息)

6、生产工作安排业务短信提醒或语音提醒:(可根据工作需要定制短信提醒或语音提醒)

7、员工手机上网答题系统

8、事故报警短信提醒系统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1、负责技术平台服务、计费、手机短信方式及咨询服务,每月按要求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计费帐单。

2、负责必要的广告宣传、文案策划(依据乙方提供的照片、简介等相关资料进行操作)、技术服务、业务咨询。以上广告宣传方式所需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配合甲方进行本合作的业务宣传,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进行技术实施。

2、乙方在其管辖范围内全面开展本次活动。

四、双方费用结算:

1、短信告警提醒和查询资费标准每次信息费为人民币0.05元。

2、甲方按月支付乙方费用(手机欠费用户投票除外,一个月后对欠费手机用户重新查询)。

五、违约及违约责任

1、违约事由: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与本协议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协议或合同,与其他公司进行相同或相近似的短信合作。

2)甲乙双方作为战略合作伙伴进行紧密合作,任何一方不得泄露相关商业信息和分成资费标准。

2、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2)

3)合作双方在合作期内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合作。若因一方违反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并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

4)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条款进行补充、变更或修改时,需经双方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协议起始、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2006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保密义务

不论是在协议的有效期内还是协议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合同内容及对方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

八、不可抗拒力

如因不可抗拒力而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将不视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火灾、及其他一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九、权利义务

本协议只对甲乙双方有效,对甲乙双方的合作单位、子公司等无效。本协议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

十、法律适用及司法管辖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或与之有关的其他争议,甲乙双方同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吉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

吉林市分公司(盖章)(盖章)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及电话:

11.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篇十一

《风险政策研究》第9期(总第8期)

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仍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而对于私人购房按揭贷款业务,由于其市场需求量大、有抵押、安全性高、违约率低而受到各家商业银行的重视。例如某大型国有银行的按揭贷款余额已突破4000亿元,而不良率只有1.12%,又如北京市的私人贷款余额已达1974亿元,超过了全市银行对工业贷款1200亿元的余额。

但是我们也应注意的是,这项业务中的风险已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目前房地产市场日趋饱和,高房价和高空置率的“双高”现象并存,房价上升和房租下降“剪刀差”日益扩大,“泡沫论”争论有增无减,国家已采取多种宏观紧缩政策对房地产行业限制的环境下,对于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风险,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防范。

但这里对于风险的分析,不能只是简单笼统地只分析房产按揭业务,必须从开发商风险、借款人风险和房产业态风险的三个方面分别加以分析。其中房产业态风险又可从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高档公寓、别墅、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酒店式公寓、二手房和尾房10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开发商方面的风险

目前由于房地产仍有较高的利润率,因此许多企业还在进入这一行业。从银行的角度看,任何一个楼盘都主要存在五个风险,即:

1、资金不足风险▲▲▲注。建设一个楼盘的项目资金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开发商自有的、建筑商带资施工的、银行借款的、销售回收款。由于许多小开发商都企图以小博大,以尽量少的自有资金启动项目,获取尽量多的外部资金以完成项目。或开发商虽大,但由于同时铺开几个项目建设,因此也造成资金紧张。如果资金拼盘出现问题,最大的风险就是出现烂尾楼,银行提前发放的按揭贷款资金必将是有去无回。对此风险,人民银行已发文要求开发商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35%,以及项目封顶才能放贷,不能卖楼花或卖期房等。但实际中仍有许多开发商在打擦边球。

防范措施:只选择与有资金实力的开发商合作按揭项目。

2、不按期完工风险▲▲。开发商如果无法按期完工就无法按期交房,借款人将寻找理由不按期还款,因此造成银行的风险。从现实中看,导致这种完工风险的原因主要有:(1)开发商资金不足而拖欠工程款;(2)建筑合同执行纠纷;(3)特殊事件的发生,如2003年SARS灾难影响。

防范措施:工程形象进度不达到符合条件的状况不予以办理按揭,或只随着工程进度逐步提供按揭业务量。

3、楼盘销售风险▲▲▲。可能开发商资金也充足,项目也能按期完工,但要命的却是销售不畅、回款困难,产品不能转化为现金,因此导致银行按揭的风险。这是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由于目前全国楼市已进入饱和的买方市场,楼盘间的竞争激烈,卖不动楼盘的开发商为偿还银行开发贷款、股东垫款、拖欠的工程款等,极有可能铤而走险,采取假按揭手段从银行骗贷(后面将专门讲述)。

防范措施:从多方渠道了解楼盘销售的真实情况,包括从政府登记部门、银行销售帐户、办理入住情况、销售人员奖金收入高低、水电煤气物业费收缴情况等。

4、项目纠纷风险▲▲。由于业主与开发商就楼盘问题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采取以拒付贷款的方式,对开发商施加压力。这是由于在尚未办妥房产抵押手续的过渡期内,如果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开发商将负连带责任向银行还款。项目纠纷案多发生于三种情况:(1)交房时期,由于交房质量没有达到楼书标准,存在更改设计、质量问题甚至安全隐患,业主们可能集体拒绝收房;(2)楼虽按时交付了,但开发商又偷换概念,在原设计中的绿地上另盖新楼遮挡原楼的视线或阳光,或将小区内会所擅自出租,或将原承诺的小区配套设施另改它用(如小学改为娱乐场所),使业主有受骗的感觉,为维权而拒付房贷;(3)物业管理令业主不满意,如服务不到位,乱收费等。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多与开发商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因此借款人也可能会迁怒于银行。

防范措施:只与有过成功开发项目、市场口碑好的开发商合作。

5、五证不齐风险▲。开发商未按规定办完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今后业主很可能因迟迟办不下来房产证而拒绝偿还贷款。因此银行在发放开发贷和按揭贷款前,务必认真核实五证齐全后方可办理。

防范措施:请律师到政府主管部门加以核实。

对于那些资金不足又想盖楼赚钱,或有钱盖楼却卖不动房子的开发商来讲,如何尽快搞到钱是他们的当务之急。但银行开发贷收紧,施工企业不垫资,只能从按揭贷款上打主意。加上按揭贷款比起其他贷款利率低,可占用时间很长,开发商更想图谋,因此可能产生以下伎俩骗贷,增加银行风险。

1、假按揭骗贷▲▲▲▲。开发商以其员工或关联人员身份证,或以招聘为名获取应聘人员的资料,或花钱购进中介公司的客户信息,做成按揭贷款的申请材料,而且20%收付款由开发商垫付,即可获得银行80%按揭款。假设每笔贷款金额为50万元,一个楼盘只要做出200笔假按揭,开发商就能轻松搞到1亿元资金,以此类推。由于在假按揭中,开发商对于房屋既是卖家又是买家。他们期望以假按揭方式先套取资金,如果今后房子能陆续销出,再逐步以收取的房款置换出假按揭资金偿还银行。如果销售发生困难,则银行风险巨大。另外假按揭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几乎所有假合同的价格都高于当时的市场价,目的就是为了多套资金少交首付。

防范措施:认真核实借款人材料,注意发现关联人员的可疑之处。坚持面谈甚至家访,多问问题以发现假按揭的蛛丝马迹。

2、一房多售风险▲▲。由于在房屋销售中存在“先付后收”的特点,即购房人在付完款后要等一年半载才能收房,因此在没有强制性公示制度的情况下,一套住房是否已售出无人对开发商进行监管。开发商可采取一房多售的方式有:(1)要求购房人都足额交付现金,而一套房重复收了几份房款只有销售人员知道;(2)一套房卖给两个人,其中一个缴纳足额现金,另一个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购房人都难以发现房子是否已卖出。等到实际收房时,开发商已人去楼空,卷款而逃了。

防范措施:由银行人员或律师到政府主管部门核实预售登记手续。

3、高价套贷风险▲▲▲▲。典型的做法是,正常销售价为每平米8000元的房子,开发商和购房人串通后签假合同虚报高价至10000元。向银行出具虚报的20%首付款证明后,从银行多骗得每平米2000元的房款,银行实际承担了8000元100%的房款风险。每套100平米的房子银行要多放款20万元,如果是100套房子,则可多套出银行2000万元资金。多套出的资金不是被开发商占用,就是被购房人按事前与开发商谈好的条件转用于经营使用。

防骗方法:以客户身份暗访,了解同地段同类型的房价,或以同时期二手房的市场价格上浮20%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4、售后包租风险▲▲▲▲。有的开发商为了尽快售房,向投资型的购房人开出了诱人的条件,即房子售出后由开发商以较高的回报率包租若干年,并由开发商垫付20~40%首付款。更有甚者,开发商为增加其包租的可信度,还可提供虚假的已带租约的售房合同。银行放款后,开发商以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方式,用一次性获得的贷款资金,以细水长流方式用于分期偿还银行贷款。但当其难以为继时,在虚假租约或虽为真租但租金抵不上房贷月供的情况下,借款人必然会以种种借口不还款,由此使银行出现风险。

防骗方法:调查租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直至拒绝受理按揭申请。

经验表明,在现实中,那些实力雄厚、诚信度高的开发商以及畅销的楼盘,发生上述骗贷行为的可能性很小。而那些由于楼盘销售困难从而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最有可能铤而走险采取种种方式骗贷。因此,凡是发现销售困难的楼盘,银行办理按揭业务时务必加以小心,重点防范开发商骗贷。

二、借款人风险

将借款人购房动机划分为自住型、投资型和投机型三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自住型借款人风险▲。对于自住型的购房人,其购房目的是“从无到有”,或“以小换大”“以旧换新”“以远换近”,完全是为改善住房条件,因此其还款意愿较强,通常不会超能力借款。对这类购房人银行可较放心叙做按揭业务。

这类借款人的风险,主要是意外变故导致无法还款,如突患重大疾病、突然亡故、突然失去经济来源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借款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项规定对银行今后想处置抵押的房产以收回违约贷款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可要求借款人购买人寿保险,事前提供退出住房等承诺。

2、投资型借款人风险▲▲▲。在解决了自有住房问题后,有许多人购房目的转为投资。由于交20%首付即可获得一套房子,人们的购买能力瞬间放大5倍(如交40%首付则是放大2.5倍),为投资提供了可能性。人们支付购房款是以现有收入和未来收入,分别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贷款的。而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是造成银行风险的原因。

投资型购房又分为自用型和它用型两种。自用型的情况多为,购房人自己所在的公司原来每年是另租场所办公,现在改为自己购房租给自己公司用,以租金抵月供,10~15年贷款还清后即可获得一份固定资产。它用型的情况较多,用按揭买下房产后出租,以租金还月供,待最终还清贷款后即可获得一份房产和稳定的房租收入。

无论上面哪种类型,风险都在于如果购房人租金收益抵不上贷款月供,将造成银行风险。而投资于不同类型的房产,其风险又是不同的,后面将进一步分类分析。

防范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职业核定贷款上限;限制购房套数;以降低成数和提高利率方式制约;核实第二还款来源;出具《风险提示书》并由其确认;采用“存三付一”的月供还款方式。

3.投机型借款人风险▲▲▲▲▲。由于有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存在,使购房人的购房能力在短期内可扩大5倍(即首付20万元即可购买100万元的房子),为投机人提供了资金后盾。据报道上海某借款人从银行获取按揭贷款7000多万元,购房128套,具有明显的投机因素。然而“低买高卖”的赚钱方式在房价节节上升的时期是有利可图,而在房市饱和时期则面临极大的风险。因此银行对于一下购买多套房产的炒家,务必加以限制。

防范措施:拒绝发放贷款。

4.其他特殊情况的借款人风险。包括外地人在本地借款购房、共同借款人购房、购房后转由他人使用、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等,都有值得注意的风险,应认真研究后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三、不同房产业态按揭的风险

我们可以把房产按照其不同的使用功能,进一步细分为10种业态,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加以研究。

1.经济适用房风险▲。由于房价较低,贷款金额小,用途大多是自住型,借款人还款意识强,因此风险性较低。主要应防风险:(1)借款人多为低收入者,意外变故导致无力还款;(2)由于房价低,也有些通过各种途径得到房子的人,是属于投资型或投机型的;(3)如前所述的司法风险,银行难以处置。

防范措施:要求借款人投人寿保险,对年龄、健康、收入前景不好的借款人予以婉拒。

2.普通住宅风险▲▲。房屋价位适中,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基本同上。

3.高档公寓风险▲▲▲。如果房价下跌,对于购房人而言将产生资产缩水。对于自住型的借款人,虽仍会尽力还款,但总有吃亏的感觉而发生消极还款。对于投资型的借款人,高房价就意味着高借款,如果房租收入不足以支持月供,又没有其它资金来源,则极有可能发生“弃供”。

防范措施:核实真实房价和借款人实力,必要时降低贷款成数。

4.别墅风险▲▲▲。只有选择有实力的开发商办理按揭项目,才能有效避免资金风险、完工风险和销售风险。目前别墅的发展趋势是,在价位上向豪华型和经济型两极分化,而中档型的则有较大销售风险;在卖点上以有山有水、交通便利和生活配套设施好的热销;购买群体由以前的境外人士占主体变为现在的国内人士占主体。由于别墅多为购房人的第二或第一居所,投资型和投机型较少,因此借款人还款意愿强。其主要风险是因借款人变故无力还款,银行对房产不易处置变现。因此,考察借款人的经济实力是否与所购房产档次相匹配很重要。

防范措施:同高档公寓。

5.商铺风险▲▲▲▲。购买商铺的主力群体是中小投资者,尽管开发商每每鼓吹“一铺养三代”,但现实中发生的许多商铺投资的回收无期,使得人们也认识到它并非是稳赚不赔,其中潜藏着巨大的风险不可不小心。

申请按揭购买商铺的主要是两种人,一种是用于自己所开公司的经营场所,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另一种是用于出租,以租金抵月供。但无论如何两者都是依赖商铺的经营效益还款。为此,银行必须注意到的风险是:(1)房屋售价畸高,已经吃掉了今后经营者的利润空间,使其无利可图还不起月供。(2)定位不准,由于事前对商圈地段、主打产品、经营管理等设计不足,导致事后客流稀少,营业额困难,成为“死铺”。(3)供过于求,商铺供应量的激增必导致空置率的上升和租金的下跌,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4)返租回报,很多投资者都非常看中开发商的“返租回报”承诺,殊不知这只不过是一场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把戏,开发商只需把商铺销售价格提高,再把高价多收的钱日后逐渐返给投资者,就可轻易实现促销时的高回报了,但到了哪天撑不下去之时,就是风险的暴露之日了。

防范措施:必须认真考察借款人的实力和商铺的经营前景后,才可办理按揭业务。

6.写字楼风险▲▲▲▲。对于申请银行按揭以购买写字楼的人,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较大企业,由于扩大发展规模而需要增加办公面积;二是中小企业为买下写字楼租给本公司自用,节省在外租房的费用并可在若干年后获得一份自己的固定资产;三是个人行为,有较多保值增值的投资型考虑。较多的是第二种情况。

由于写字楼单价高、面积大,对于自用型的购房人而言,主要有楼价下跌风险,贷款利息上升导致还款负担增加风险。对于投资型购房人而言,主要风险就是空置率高和租金逐年下降的风险。因此对于借款人的实力考察十分重要。防范措施:银行应切实谨防不自量力、坚持购买过大面积写字楼的借款人。

7.商住两用房风险▲▲▲。由于这种房产的多用途性,如果银行是按住宅按揭8成20年办理,而购房人实际是用于办公自用或出租,则银行承担的是经营的风险。对此在售房时较难判断购房人是住宅用还是商业用。

防范措施:直接按商用房6成10年办理按揭较为安全。

8.酒店式公寓风险▲▲▲▲。目前有些投资型酒店式公寓为了促销,提出了“售后包租、坐享3年8%回报”的口号。银行办理这种按揭的主要风险有(1)价格透支。开发商超出正常价售房套取银行资金;(2)联合做局,开发商与房屋中介联手编造虚假租房人或虚假高租金,诱使投资人购买“已带租约”的房产。(3)经营失败。如果客源不足,入不敷出,借款人违约不还款的可能性很大。

防范措施:最好不受理。

9.二手房风险▲▲▲。在二手房市场发展迅速的情况下,各种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银行务必先选择好实力强和诚信有经验的中介公司作为合作伙伴,才能避免如下风险:(1)假销售骗贷,以子乌虚有的销售,或一房多售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后人去楼空;(2)担保能力不足,中介公司承担的担保数额已超过其担保能力;(3)高价套贷。以虚高的房价多套取银行的贷款资金;(4)抵押不落实。迟迟不办理抵押使银行担保悬空。(5)抵押物贬值。即房产价格下跌使银行承担抵押率升高的风险。

防范措施:只选择与好的中介公司合作,落实好抵押担保条件。

10.尾房风险▲▲。当一个楼盘可销售套数不足10%时,即进入尾房销售阶段。此时按揭可能的风险有:(1)虚假按揭。开发商急于早日清盘结束销售,有可能以虚假资料套取银行贷款,这种情况对于销售期拖的很长甚至困难的楼盘较易发生;(2)通常尾房的房价应比原来的房价低,但开发商可能仍用原房价办理按揭申请,由此多套按揭资金。

防范措施:认真考察尾房的销售和价格情况后再定,尽量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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