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4-06-25

关于印发《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共6篇)

1.关于印发《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篇一

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规划计

发布单位:政策法规司生成日期:2011年11月01日

名称: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

主 题 词:环保 法规 政策 规划 文号:环发[2011]129号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1-00940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1]129号

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为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十二五”规划总体安排中关于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相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政策 规划 通知

2.关于印发《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篇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2011-2015年) 》的总体部署, 落实国务院发展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要求, 全面推进我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我部制定了《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现予以发布。

附件: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

前言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是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重要途径, 也是解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不当处置与堆存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的治本之策。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是当前实现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更是确保我国工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进我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战略部署, 落实国务院发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转型升级的具体要求, 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的工作思路, 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中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我国各工业领域在生产活动中年产生量在1 000万吨以上、对环境和安全影响较大的固体废物, 主要包括: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和电石渣。由于电石渣综合利用情况较好, 利用率接近100%, 故本规划不再涉及电石渣。

一、现状和形势

(一) 现状

“十一五”以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 在各部门的积极支持下, 通过全系统上下的共同努力, 我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取得了长足发展, 综合利用量逐年增加, 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综合利用产品产值、利润均得到较大提升,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综合利用规模稳步扩大。各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均有显著提高, 其中尾矿、工业副产石膏、赤泥的综合利用率快速增长, 冶炼渣和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率大幅提高,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开始走上了规模化发展道路。“十一五”期末, 我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达到11亿吨, 比“十五”期末增长5.6亿吨;综合利用率达到40%, 比“十五”末提高7个百分点;从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超过15 000家, 产值达到3 000亿元, 从业人员达200万人以上。

二是技术装备水平有所提高。开发了一批用量大、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多联产技术、磷石膏生产硫酸联产水泥技术、尾矿生产加气混凝土技术等1 000多项技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尾矿高强结构材料技术、拜耳法赤泥深度选铁技术等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已在中试、工业试验或实际工程上取得重大突破;一批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得到推广应用, 高压立磨等部分大型成套设备制造实现国产化, 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是综合利用效益显著。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已经成为企业调整发展思路、改善环境面貌、减少矿山资源开采、增加就业机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径, 更是煤炭、钢铁、矿产资源等行业发展接续产业的重点。“十一五”期间, 我国共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36亿吨, 实现产值过万亿, 新增就业岗位40万个, 减少土地占用超过18万亩, 初步形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尽管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受地域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 不同地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堆存及综合利用情况差异较大, 其中粉煤灰最为突出。山西、内蒙古、陕西等地区粉煤灰产生和堆存量大, 利用率低;北京、上海和东部沿海地区, 利用水平较高, 已经出现粉煤灰供应缺口。

二是企业规模小。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上游企业的主营业务关联度低, 受重视程度不够, 造成专业从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中小型为主, 平均产值不到2 000万元, 缺乏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跨区域、跨省份的大型专业化企业集团, 企业资源整合能力差, 无法获得明显的规模效益。

三是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目前,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尚存在许多技术瓶颈, 尤其缺乏大规模、高附加值利用且具有带动效应的重大技术和装备,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础性、前瞻性技术研发方面投入不够。多数企业研发能力较弱, 技术装备落后, 缺少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现有技术装备水平不能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制约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四是现有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 缺少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强制性要求和针对性奖惩措施, 企业缺乏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压力与动力;现有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一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新产品尚未列入税收优惠目录, 尚未建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难、执行中有偏差等问题。

(二) 面临的形势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我国工业领域的资源消耗量将进一步加大, 由于资源开采和利用带来的环境问题与过度依赖资源进口引起的资源供应安全性问题将日益突出, 工业发展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的挑战。2010年, 我国主要金属矿产资源仍然保持着较高的对外依存度, 其中铁矿石、铜精矿、铝土矿、锌精矿对外依存度分别为60%、75%、40%和30%, 资源短缺愈加成为瓶颈性制约因素。回收利用尾矿、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中所含有的有价金属组分, 可以有效补充金属矿产资源, 提高国内资源保障力度。我国城镇化建设每年需要160亿吨以上的非金属矿物资源, 充分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代替天然矿物资源, 可以大幅减少天然非金属矿物资源的开发。

“十一五”期间,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快速攀升, 总产生量118亿吨, 堆存量净增82亿吨, 总堆存量将达到190亿吨。“十二五”期间, 随着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也将随之增加, 预计总产生量将达150亿吨, 堆存量将净增80亿吨, 总堆存量将达到270亿吨,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将新增占用土地40万亩。堆存量增加将使得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加大,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中含有的药剂及铜、铅、锌、铬、镉、砷、汞等多种金属元素, 随水流入附近河流或渗入地下, 将严重污染水源。干涸后的尾砂、粉煤灰等遇大风形成扬尘, 煤矸石自燃产生的二氧化硫会形成酸雨, 对环境造成危害。尾矿库、赤泥库等超期或超负荷使用, 甚至违规操作, 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对周边地区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外, 大量非金属天然矿物资源的开采也引起严重的环境、生态破坏等问题。

尽管“十二五”期间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和更为巨大的压力, 但从宏观环境来看, 我国必将迎来一个有利于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快速发展的极好机遇期。

一是“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 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 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全面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并就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出明确指标, 这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的实施, 节能减排强制性措施的进一步加强, 将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驱动力和良好环境;转变工业发展方式, 破解资源环境约束难题的客观要求, 将使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受到广泛重视。

三是新增固体废物处置场地进一步受限, 将促使企业加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资金投入;国内外矿产品价格的快速上涨和高位运行, 使有价金属再选和胶结充填采矿获得新的利益驱动;我国基础建设规模的快速增长, 将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在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等建材中的应用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 将有力促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把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作为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以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目标, 以大宗量、高附加值利用为重点,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和源头减量的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 以基地为依托, 以企业为主体, 建立技术先进、清洁安全、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化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新模式, 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绿色工业发展。

(二) 发展目标

到2015年,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达到16亿吨, 综合利用率达到50%, 年产值5 000亿元, 提供就业岗位250万个。“十二五”期间,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达到70亿吨;减少土地占用35万亩, 有效缓解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本规划涵盖的六种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是工业固体废物的一部分, 且占较大比重, 合理确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的目标, 对落实、细化、完成《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2011-2015年) 》中“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2%”的指标将起决定性的作用。

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 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业化企业;建设一批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主要特色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关键节点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体系。

三、重点领域

针对各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物质特性, 通过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加大综合利用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研发力度,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有效提升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基本形成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技术支撑体系;针对各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利用的区域性特征, 推动机制体制创新, 建设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化基地, 形成产业集聚效应;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及其关联产业立体化链接为纽带, 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培育和扶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业化、现代化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集群。

(一) 尾矿

以尾矿有价金属组分高效分离提取和利用、生产高附加值大宗建筑材料、充填、无害化农用和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为重点, 推进尾矿综合利用。

——大力发展磁铁石英岩型尾矿再选, 赤铁矿尾矿预富集还原再选, 钒钛磁铁矿型尾矿提取铁、钒、钛;铜、钴、镍尾矿多元素综合回收, 铅、锌、银多元素伴生尾矿清洁综合利用, 黄金尾矿硫化物深度分选及有价组分提取, 有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解决尾矿大宗整体利用的瓶颈问题, 加强尾矿生产加气混凝土的推广力度, 鼓励年产30万立方米以上规模生产线建设;鼓励优等品砌块、大型板材等高附加值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开展超高强结构材料、高附加值熔浆型材料产业化示范, 形成成套技术与装备。因地制宜, 加快推广尾矿商品混凝土、尾矿透水砖及高品质保温墙体材料的应用。

——重点发展全尾砂胶结充填, 提高金属矿产资源回采率;鼓励发展尾矿水砂充填采空区、尾矿干排干堆充填塌陷区;开展尾矿无害化生产农用缓释肥、土壤调理剂应用示范, 加强尾矿缓释肥、土壤调理剂等对农作物及土壤的影响评价的方法和标准研究。

(二) 煤矸石

以煤矸石高附加值、规模化利用为目标, 以煤矸石胶结充填、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煤矸石发电为重点, 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

重点研发煤矸石胶结充填专用胶凝材料大规模生产技术、煤矸石代替粘土烧制彩瓦及其他陶瓷制品技术、煤矸石生产复合肥技术、生产复合净水剂等高附加值材料、化工产品。

重点推广示范煤矸石不上井置换煤柱、煤矸石生产硅酸铝纤维、煤矸石烧制空心砖技术、煤矸石烧制陶粒技术、含白矸 (硬岩) 和黑矸 (可燃煤矸石) 混杂煤矸石大规模低成本分选技术。以真空硬塑挤砖机、燃煤矸石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 (30万千瓦以上) 等核心设备的开发与应用为重点, 集成和推广一批成套装备。

在煤矸石产生、堆存集中区域, 大力发展煤矸石发电、充填复垦、生产建材, 力争在“十二五”末, 解决煤矸石产出与综合利用区域不平衡问题。

(三) 粉煤灰

重点推进内蒙古、山西等粉煤灰产生与堆存集中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 大力发展粉煤灰规模化利用和高值利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山西朔州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通过政府示范工程, 有计划地培育市场、配置资源, 重点解决粉煤灰综合利用区域瓶颈问题。以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为重点发展方向, 构建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联产多种高附加值产品的产业链。重点培育一批粉煤灰综合利用专业化企业, 引进消化吸收粉煤灰制轻质板材技术等一批先进适用技术。逐步淘汰粉煤灰湿排, 强化粉煤灰安全堆存管理。

(四) 冶炼渣

以钢渣提铁及尾渣深度整体利用、有色冶炼渣提取有价金属及整体利用、含重金属冶炼渣无害化处理及深度综合利用为重点, 强化技术支撑, 完善以冶炼渣综合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培育一批钢渣预处理及深度综合利用专业化企业和以有色金属企业为核心的冶炼渣综合利用企业集群。

重点推广钢渣自解及稳定化技术、大规模低能耗破碎磁选技术、钢渣微粉和钢铁渣复合微粉应用技术, 发展钢铁渣在路面基层材料、采矿充填胶凝材料及建筑材料中的应用, 实现钢铁渣集约化、规模化综合利用。

重点发展先进、节能、无污染的有色冶炼渣综合利用工艺, 生产消纳渣量大、附加值高的产品, 重点开发铬渣以及含砷、含汞和含镉渣的无害化利用与处置新技术, 推广炼铁高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铬渣技术, 集成推广氰化渣多元素回收与无害化利用技术, 以及铅锌渣、钛渣的综合利用成套技术与装备, 实现有色冶炼渣清洁化高值综合利用。

(五) 工业副产石膏

从源头控制工业副产石膏的质量。扩大石膏基制品应用领域, 提高建材等行业石膏基制品的应用比例。鼓励利用工业副产石膏替代天然石膏, 减少天然石膏开采。拉动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需求, 鼓励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产业集约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激发企业开展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内在动力。

大力推进脱硫石膏生产高强石膏粉、纸面石膏板等高附加值利用, 以及脱硫石膏生产水泥缓凝剂、石膏砌块、干混砂浆等大规模利用。在云南、贵州、四川、湖北、安徽等磷石膏产生和堆存集中区域, 以磷石膏充填、制备水泥缓凝剂和建材为主要发展方向, 推进磷石膏规模化综合利用。

大力推进先进产能建设, 重点建设消纳工业副产石膏能力强、潜力大、见效快的项目, 促进建材生产企业与工业副产石膏产生企业合作, 着力培育2~3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六) 赤泥

促进氧化铝清洁生产, 加强高铝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提高再生铝资源回收利用水平, 拓展铝原料来源, 减少铝土矿生产氧化铝比重, 从生产源头和原料来源全面实现赤泥减量化。以赤泥低成本脱碱后综合利用为重点, 拓展赤泥综合利用途径。重点研发赤泥预处理深度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强化赤泥无害化安全堆存, 鼓励赤泥库复垦。在山东、山西、河南、广西、贵州等赤泥集中产生区域, 建设赤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集成和推广赤泥处置处理先进适用技术, 发展赤泥“以废治废”特色产业链, 有效提高赤泥综合利用率。

四、重点工程

“十二五”期间, 结合各种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堆存、综合利用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从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入手, 组织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工程、尾矿充填工程、尾矿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工程、尾矿农用工程、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工程、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工程、有色冶炼渣综合利用工程、氰化渣综合利用工程、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工程、赤泥综合利用工程等十大重点工程, 提高利用价值, 扩大利用规模, 促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上新台阶。

(一) 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工程

1.鼓励在铁尾矿集中地区建设和改造一批磁铁石英岩型尾矿再选及赤铁矿尾矿预富集还原再选铁项目;在攀西地区、承德地区建设和改造一批钒钛磁铁矿型尾矿差异还原提取铁、钒、钛项目;在锰三角等锰尾矿集中地区建设若干个锰尾矿生物化学溶浸多元素综合回收示范项目。通过重点工程的实施, 提高黑色金属尾矿中铁、锰及其他共伴生有价组分的利用率, 实现年消纳黑色金属尾矿400万吨, 预计年产值38亿元。

2.在铜、镍、钨尾矿集中的甘肃、安徽、江西等地区建设和改造一批重、磁、浮联合选矿综合回收铜、镍、钴、钨等多元素项目;在铅、锌、锡、锑尾矿集中的云南、广西、湖南等地区建设和改造一批尾矿无害化浮选综合回收铁、铅、锌、银、铟、锡、锑、砷等多种伴生元素项目;在钼尾矿集中的辽宁、陕西、河南等地区建设和改造若干个钼尾矿浮选回收硫化物、云母、长石等多种有价组分项目。通过有色金属尾矿提取有价组分重点工程, 实现有色金属的梯级利用,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实现年消纳有色金属尾矿300万吨, 实现年产值80亿元。

(二) 尾矿充填工程

以铁尾矿大规模低成本充填为主要发展方向, 以全面提升全尾砂胶结充填、尾矿水砂充填采空区、尾矿干排干堆充填塌陷区等技术水平为重点, 同时大幅提升贵金属和有色金属矿山充填比例。建设和改造一批尾矿充填项目, 实现年消纳尾矿30 000万吨, 新增金属矿山可采资源量1亿吨/年, 预计年产值300亿元。

(三) 尾矿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工程

以磁铁石英岩型尾矿生产蒸压加气混凝土、尾矿制造木化板、尾矿生产高强结构材料等为重点, 推进尾矿生产高附加值建材, 拓宽尾矿应用领域, 扩大尾矿生产的建材应用范围。在尾矿集中地区建设和改造一批尾矿生产加气混凝土及其他高附加值建筑材料项目, 实现年消纳尾矿2 000万吨, 预计年产值120亿元。

(四) 尾矿无害化农业和生态应用工程

在尾矿无害化农业和生态应用现有实验室成果和农田试验成果基础上, 选择不同地区进一步增加农田试验的作物和土壤类型, 对各种农作物生长数据, 土壤性能数据和环境生态效应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系统总结, 特别是有毒有害元素在果实、粮食、植物、土壤、水体、大气等方面的累积和迁移规律进行深入分析。强化尾矿农用前的无害化处理, 规划建设若干个不同尾矿无害化处理后生产缓释肥、土壤调理剂和生态环境修复功能材料的研究项目, 实现年消纳尾矿300万吨, 预计年产值20亿元。

(五) 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工程

1.在高铝粉煤灰集中的内蒙古、山西等地区, 探索多条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工艺路线, 优化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工艺技术, 降低综合成本, 提高粉煤灰利用率和效益, 完善产业链, 促进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化。建设若干个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多联产示范项目、高铝粉煤灰低能耗生产硅铝 (铁、钛) 合金示范项目, 实现年消纳高铝粉煤灰360万吨, 预计年产值95亿元, 实现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联产白炭黑、亚微米~纳米硅钙填料技术产业化。

2.建设若干个以粉煤灰深度分选提取微米漂珠、磁珠、亚微米玻璃微珠、纳米玻璃微珠、燃料级碳粉及纳微米级高附加值碳粉为主要内容的示范项目, 实现年消纳粉煤灰400万吨, 预计年产值50亿元, 促进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

(六) 钢渣处理与综合利用工程

积极推进钢渣综合利用专业化企业与钢铁企业合作, 实现钢渣“零排放”。促进钢渣热闷自解、低能耗破碎磁选提取渣钢、生产钢渣微粉和钢、矿渣复合微粉为核心内容的整体利用, 建设和改造一批专业钢渣预处理、钢渣微粉和钢、矿渣复合微粉项目;在钢渣生产微膨胀型充填采矿专用胶凝材料等特种胶凝材料方面, 建设若干个示范项目, 实现年消纳钢渣5 475万吨, 预计年产值125亿元。

(七) 有色冶炼渣综合利用工程

1.针对铅锌、锡冶炼渣, 建设和改造一批冶炼渣酸浸提取金、银、锌、铟、锑、铋、钒、镓、锗等及其他稀有稀散金属及尾渣生产建材项目;建设若干含铅、砷、镉等重金属冶炼渣焙烧溶浸化学分离综合利用工业试验项目, 实现年消纳有色冶炼渣375万吨, 预计年产值152亿元, 重点解决含砷冶炼渣无害化处理、利用技术瓶颈问题, 实现有色冶炼渣整体、清洁利用。

2.针对镍、铜冶炼渣, 建设和改造一批冶炼渣深度还原提取铜、铁、镍、金、银及其他有价金属元素及尾渣综合利用项目, 实现年消纳铜、镍冶炼渣600万吨, 预计年产值170亿元, 实现有色冶炼渣多金属梯级利用, 提高利用价值。

(八) 氰化渣综合利用工程

以集成推广氰化渣制硫酸、提铅、锌、铜、铁等有价元素技术和含砷氰化渣多元素回收与无害化利用技术为核心, 加快含砷难处理金银精矿的催化氧化酸浸湿法冶金、复杂含金矿物无废料提取多种元素等新工艺技术推广应用, 建设和改造若干个氰化渣无害化深度综合利用项目, 实现年消纳氰化渣500万吨, 预计年产值120亿元。

(九) 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工程

以专业石膏建材企业为依托, 推进专业石膏建材企业与燃煤电力企业、磷肥企业等开展合作。以工业副产石膏生产纸面石膏板、高强石膏粉等为重点, 统筹布局, 建设和改造一批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项目, 实现年消纳工业副产石膏200万吨, 预计年产值150亿元, 推进工业副产石膏高值利用。

(十) 赤泥综合利用工程

以高铁赤泥及赤泥铁精矿深度还原选铁、综合回收赤泥中多种有价组分、生产建材为重点, 在赤泥产生集中的山西、山东、河南、广西、贵州等区域建设和改造一批赤泥综合利用项目, 实现年消纳赤泥300万吨, 预计年产值25亿元。大幅提高赤泥利用规模和综合利用率。

十大重点工程项目需社会总投资1 000亿元, 预计实现年产值1 445亿元, 年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41 210万吨。

五、保障措施

(一) 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推进工作

积极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立法进程, 将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明确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构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体系。实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保障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 健全标准体系, 建设信息平台

研究完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 发挥综合利用产品和应用标准的支撑作用, 推动和规范产业发展;制修订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统计与分析、环境要求及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基础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综合利用设备、工艺、产品质量等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促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和建筑标准、施工规范等上下游产业标准之间的衔接, 解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的标准瓶颈问题。

建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及堆存状况等数据信息收集渠道和公共信息平台, 加强数据监测分析, 发布年度报告, 逐步实现信息发布制度化。将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数据信息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 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长期开展和分阶段重点实施提供决策依据。鼓励建设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技术、产品、市场的信息库和专家管理系统, 搭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产品展示的服务平台。

(三) 加强创新研究, 推进技术进步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 (专项) 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进行支持, 重点支持工业试验阶段的自主创新。加强低能耗超细粉碎、高效分离等重点共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立高水平技术研发中心。结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的实施, 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培养一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支持创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引导作用, 发布先进适用技术目录, 建设示范工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快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转让。

(四) 建设示范基地, 培育专业化企业

在河北承德、山西朔州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堆存集中的地区, 着重技术创新、体制创新, 建设一批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主要特色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引导,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支持基地建设。完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链, 构建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关键节点、以高效利用为核心、具有区域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新模式。因地制宜, 探索建立符合国情、适合不同行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业管理体制, 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及专家的作用, 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政策体系和推广机制, 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跨越式发展。

依托核心技术, 通过资本纽带、业务整合, 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较强产业竞争力的专业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集团;发挥专业化企业集团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市场引领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形成企业集群效应。

(五) 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支持力度

开展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试点工作;完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目录, 重点支持大宗、高附加值综合利用产品;推进资源税改革, 提高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率, 促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以环境税替代排污费, 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创造良好环境;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推动建立用于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将符合条件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能、环境标志等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3.关于印发《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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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2年07月21日 20时00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

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

(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5.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建设,强化了检验仪器配备,各系统的检验能力得到提高。截至2010年年底,隶属于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7个部门、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达到6300多家(其中专门食品检验机构近1000家),拥有检验人员6.4万名。

6.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同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迅速组织核查问题线索,及时稳妥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圆满完成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以及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7.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研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发布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拓展到各省(区、市),启动了乳制品、肉类食品、葡萄酒、调味品、罐头、饮料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实施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级监管。建成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发布平台,发布了《信用基本术语》、《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9项国家标准。

8.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得到加强。深入开展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集中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及其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进展情况,增强了社会公众消费信心,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建立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核查了大量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主要问题。

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行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基础薄弱,产地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质量安全控制投入不足,管理能力不强,行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较多,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1.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我国的食品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保障食品供给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仍待完善,一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各监管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监管力量分散,缺乏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监管效率较低。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一线执法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还存在大面积空白,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不能适应检测需要,一些检验机构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此外,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发布不畅,部门间、区域间协调联动不够,应急队伍装备落后,快速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法规和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需加大。地方性法规制定滞后,大部分地区尚未制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存在缺失、滞后、重复以及相互矛盾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及制修订任务繁重,相关投入尚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风险监测评估和科技支撑能力仍需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起步较晚,风险监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点数量、监测范围、监测技术机构数量和能力等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仍然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有待加强。对食品安全规律的系统性研究不够深入,食品安全管理理论与方法、检验检测技术与设备、过程控制技术等领域的研究相对不足,科研成果应用前安全性评估不够,基础数据缺乏,食品安全隐患识别能力不强。

5.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亟待加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责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甚至不讲诚信、见利忘义、违法犯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仍需加强。食品安全培训体系尚不健全,培训机构和师资较少,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对各级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普遍不足。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基础知识水平仍需提高,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亟待加大。

二、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提升能力、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源,强化科技支撑,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行总体部署,统筹食品产业发展与食品安全监管,统筹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合理布局食品安全监管资源,重点加强市、县两级监管能力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监测、检验等能力建设投入力度。

2.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有效整合存量资源,挖掘潜力,提高效率,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宣教等资源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整体能力。突出建设重点,科学配置增量资源,坚持节约高效,避免重复建设。

3.规范建设、科学监管。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基础上,科学制定相关能力建设标准,健全监督机制,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标准严格执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规范化。加大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科研攻关力度,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方法。

4.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任务。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周密计划,分级分步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5.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调动行业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普及水平,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预防为主、全程覆盖、责任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城乡居民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具体目标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全面完成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监管执法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处置。

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

3.风险管控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建立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防御体系。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点由344个扩大到2870个;监测样本量从12.4万个/年扩大到287万个/年。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由312个扩大到3120个,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汇总单位由274个扩大到3236个。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蔬菜、水果、茶叶、生鲜乳、蛋、水产品和饲料国家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数量达到每万吨3个样品,出栏畜禽产品达到每万头(只)3个样品,监测抽检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大中城市和重点产区。

4.国家级风险评估机构建设成为人才结构合理、技术储备充分、具有较强科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食品安全权威技术支持机构,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等方面的技术保障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能力显著提高,满足监管工作需要,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水平明显提升,基层检验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比重显著提高,部分自主化高端产品进入省级、国家级检验机构。

6.“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下同)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例从30%提高到60%。

7.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均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均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全面建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

9.乳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单位。肉类蔬菜电子追溯系统覆盖全国城区人口100万以上以及西部城区人口50万以上城市。酒类产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10.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显著提高。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40小时;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总体布局与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着力建成较为完善的法规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过程控制、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科技支撑、食品安全诚信和宣教培训等10个体系。

(一)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法规清理工作,加快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促进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完成食品召回、退市食品处置、食品安全可追溯、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诚信和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酒类、畜禽屠宰、进出口食品、粮食、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修订。推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加快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食品安全刑事侦查和立案标准等相关配套规定,提高刑事责任追究效率。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震慑力度,依法从重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尽快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加快重点品种、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实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各地要根据监管需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机构建设,完善标准管理制度,严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加强标准制定中的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标准科技水平。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促进标准落实。积极推动标准研究中的国际合作,持续开展与国际食品法典及相关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的系统对比研究,参与国际食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建立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适应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二)监测评估体系。

完善风险监测体系。依据食品安全法,整合各部门监测资源,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统一、有计划的监测。完善卫生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统一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统一监测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统一规范监测数据的报送、归集、分析和发布。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共享。完善数据报送网络和报送方式,逐步实现数据电子化实时报送,提高报送时效性,促进数据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共用。严格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代表性、连续性、系统性。加强对监测数据的评价分析,重点强化食源性疾病发病趋势及病因分析,提高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将监督抽检数据纳入监测数据统一分析,实现监测结果向监督执法环节及时反馈,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健全风险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能力,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风险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系统开展总膳食调查和食物消费量调查,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以及风险特征描述的整体能力,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科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和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完善风险预警渠道。以现有资源为基础构建和完善预警所需信息数据库,逐步提高预警能力。在综合分析研判监管执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等信息基础上,分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

(三)检验检测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测服务;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政府所属食品检验机构社会化。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有关要求提高自检能力。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推进食品检验信息共享,要求承担政府委托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逐步连接入网,推动检验报告、数据电子化,实现实时调取、查询。

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加大监督抽检经费保障力度,科学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根据风险监测结果、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线索等,确定监督抽检重点,加大对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食品和原粮、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大宗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地域间、部门间监督抽检计划的协商、结果通报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抽检。规范食品快检设备和技术认定,明确快检设备生产资质要求,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快检设备的配备和应用,提高抽检针对性和效率。

推进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重点支持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项目,通过集中招标、市场换技术等办法,采取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方式,力争在高性能检验仪器设备自主化方面有所突破,着力缓解我国中高端检验仪器设备长期依赖进口、价格昂贵、维护成本高等问题。

(四)过程控制体系。

加强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提高各环节监管能力。严格市场准入,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强化食品安全源头管理,继续推进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调查和评价,加快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工作,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分级管理。强化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禁限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扎实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工作,使全国优势农产品主产区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基本实现标准化,大幅度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面积,增加“三品一标”产品总量规模,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开展实时监控,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加强对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风险监测和排查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系统性和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防控和处置。加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强化食品集中交易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监管,加强产销对接,提高食品储存、运输、流通的质量安全控制。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量化分级管理,积极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强化加工制作的过程控制要求;在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餐厨废弃物规范化处理。制定各环节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实施过程监管的主要内容,细化监督检查要求。完善食品退市、召回制度,加强对问题食品处理过程的监督。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获得相关认证,严格认证管理。完善产业政策,推进结构优化,不断提高食品产业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建立健全追溯制度,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生产经营记录,加强各环节衔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各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统一追溯编码要求,保证追溯链条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逐步建立全国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验证验票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资质证明、检验报告等电子查询系统。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强化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进一步完善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格实施准入制度,加强对出口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检查、评估,有效实施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制度,确保相关企业依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健全国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销售商信誉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推进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应用,有效实施对进口食品的追溯管理。进一步健全源头备案、过程监督和产品抽检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在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监管措施、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六)应急管理体系。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检验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设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队伍为专业力量,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体系。

(七)综合协调体系。

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晰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消除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中央与地方及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健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处置等机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案协作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案件侦办队伍。选择若干市、县开展综合执法试点,通过相对集中监督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方式,充分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促进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定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适应的人员,保障经费和工作条件,提升各级、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水平。加强对重点食用农产品产区、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强化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薄弱地区的监管,推进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餐厨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化利用。

(八)科技支撑体系。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提高科研水平,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加大支持力度,加快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科技难题。推动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教育,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食品安全科研队伍。整合行政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各方面科技资源,集中力量打造高水平食品安全科技平台。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促进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的开发、共享和高效利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及时引进、吸收、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成果;增强食品安全科技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主化水平。建设食品安全科技数据库,收录食品安全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实现食品安全科研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综合示范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的运用,加强科研成果使用前的安全性评估。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专家库,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手段,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九)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细化并落实主体责任。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和身份证信息,全面建立并动态更新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细化完善档案记录信息,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全国联网。加快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融资信贷、用地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技改投入、品牌培育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培育食品安全诚信文化。

(十)宣教培训体系。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科普宣教,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对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加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各级检验机构、特别是市县级检验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食源性疾病诊疗技术培训。鼓励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等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建立有效的风险交流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强化政府、企业、公众、媒体等之间的交流。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解疑释惑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支持媒体科学、准确、客观地进行相关报道,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发现重大线索的新闻媒体给予奖励和表彰。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设立乡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批评、建议渠道,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健全食品安全投诉的快速受理、高效处置机制。

四、重点建设项目

“十二五”期间,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建设9个涉及全局、部门和地区难以独立解决的重点项目。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能力建设,加快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点做好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控制标准、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致病微生物标准、食品污染物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和重点产品标准等的制修订工作。

(二)监测评估能力建设。

逐步增设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网点,扩大监测范围、监测指标和样本量,使风险监测逐步从省、市、县延伸到社区、乡村,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风险、保健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环节食品风险、食源性疾病等监测数据、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毒理学数据和总膳食调查数据。改善国家级风险评估机构工作保障条件,通过有效措施吸引优秀专业人才,重点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监测质量控制、风险监测数据采集与分析、评估预警技术研究与应用、信息技术应用、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领域的能力建设。

(三)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统筹考虑地域分布和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以提升现有检验机构能力水平为主,统筹、强化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特别是加快最急需、最薄弱环节以及中西部地区和基层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重点解决“检不出、检得慢”的问题。总体上,使若干国家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和仲裁检验能力;各省(区、市)具备较高的食品安全检验分析能力和一定的研发能力,具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全项目确证检验能力;各市(地、州)基本具备按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质量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快检能力;各县(市、区)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具体建设任务通过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专项建设规划落实。

积极稳妥地推进县级检验资源整合,鼓励省、市级检验资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合。选择若干市、县试点探索食品检验资源优化整合的有效模式,实现统一利用人员设备,统一计划安排检验任务,统一归口管理检验经费,共享检验信息。对于在检验资源整合方面取得成效的地区,国家在建设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

(四)监管队伍装备标准化建设。

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强化省、市、县三级监管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标准化配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填平补齐、适用适宜的原则,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通信设备等,满足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特别要加强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针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特殊性,加强稀缺检测试剂、急救药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国家食品安全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配送的能力储备,缓解重要应急物资峰值需求,减轻经常性储备压力;完善应急物资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五)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

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方面实现电子追溯,并逐步拓展到其他重点食品品种。

1.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全国联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直至销售终端全程实时追踪监控,确保在任何环节都能对产品快速辨别真伪。推进生产流通企业电子信息追溯设施建设。选定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识别、记录和交换追溯信息,并与执法信息平台衔接,实现重要数据在企业、市场与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建设统一的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消费者、政府部门等各方面查询。

2.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以蔬菜、肉类和淡水鱼等“菜篮子”产品为重点追溯对象,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域追溯信息共享,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工作网络。在生产环节,积极引导生鲜农产品重点产区及“三品一标”产品和“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等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所有生鲜农产品重点产区及标准化示范区全面推行农产品标识准出和生产档案信息化管理。在流通环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从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入手,强化农产品标识准入管理,推进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电子化。以统一追溯技术标准为手段,加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实现各环节追溯信息互通共享,打造从种植养殖源头到消费终端的全过程追溯体系。

3.酒类电子追溯系统。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便捷追溯、品牌示范”的原则,应用互联网等技术,建立全国酒类电子追溯系统;选择若干品牌知名度高的酒类商品开展溯源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在生产环节初步建立酒品防伪与追溯管理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在流通环节健全批发过程信息管理网络,在零售与消费服务环节健全经营者履责和消费者监督的复核机制,为在全程建立信息关联、责任衔接、查证可信的酒类流通物联网打下基础,初步实现酒类商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4.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在试点基础上,建成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追溯管理平台,实现生产经营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实施产品许可、生产许可、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电子化管理,形成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直至销售终端的全过程电子追溯链条,实施全过程监控。引导、督促企业落实生产经营各项制度,鼓励生产企业开展电子防伪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和投诉系统,鼓励社会各方面查询与监督。

(六)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根据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统一部署,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见下图)。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由一个主系统(设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子系统共同构成。主系统与各子系统建立横向联系网络。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示意图

国家级平台依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省、市、县三级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设计,由同级食品安全办组织建设。各级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主系统功能要求建设子系统。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主系统与各子系统对接,并延伸到信息使用终端。主系统要实现对各子系统数据的实时、全权调用,可实时向各类终端发布预警等信息。各子系统通过主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该平台基础上扩展功能。

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要按照分步实施、逐步融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采取主系统和子系统共同规划设计、各有关单位分头组织建设的方式进行。“十二五”期间,优先开展监测检验、监管执法、法规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

(七)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或专项等渠道,加大食品安全科技研发投入,集中力量重点开展7个方面的科技攻关。一是在食品安全管理理论与方法研究方面,重点研究食品安全战略、监管体制机制、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关键政策等,确立我国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方面,重点研究风险评估技术,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风险评估和高风险污染物暴露评估,建立相关评估模型和数据库,获得我国污染物暴露评估国家参数。三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研究方面,重点开展重要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微生物等相关基础性研究和食品添加剂技术必要性研究。四是在检验检测技术和装备研发方面,重点研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及非法添加物检测技术,研发新型快速检测、在线监测控制、食物中毒综合诊断技术和设备。五是在食品安全预警、溯源技术研究方面,重点研发食品安全预警系统、溯源防伪信息数据系统和食源性疾病溯源系统。六是在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方面,重点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产地环境污染因素修复与净化、大宗食用农产品重金属、霉菌和生物毒素等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新型农业投入品。七是在食品生产流通过程控制技术方面,开展具有生物累积效应的食品污染物在食物链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及控制技术研究和耐药菌耐药机理研究,研发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储存过程中有害物质的风险控制技术和装备。

(八)食品安全培训能力建设。

依托各级行政学院、党校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开展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业务骨干的食品安全定期轮训。加强培训能力建设,充实师资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编写食品安全培训教材,开设食品安全培训系列课程,增加专业教学设备,配备相关实验仪器和模型,建设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物与模拟训练系统。

(九)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能力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科普资源建设,整合科普挂图、科普影视作品、科普展览、科普宣传册等优质科普资源,为开展经常性和应急科普宣传提供充足的科普资源储备。基于互联网搭建食品安全科普资源支撑平台,开设食品安全网络科普宣传栏目,为基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权威、便捷的数字化科普资源共享服务。着力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宣传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建立食品安全科普专家库,定期为社会各界提供科学、权威、及时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利用“科学家与媒体面对面”平台,提高媒体科学传播能力,及时解疑释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规划》任务,明确建设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全面实现各项目标。

(二)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中央投入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倾斜。严格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经费,确保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三)完善政策措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加强政策之间的衔接协调,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相关地区、行业和企业积极参与《规划》重点项目的建设。

(四)强化指导衔接。

切实发挥《规划》对“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指导作用,加强相关国家专项规划、部门规划和地方规划与《规划》的有效衔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与《规划》衔接,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五)严格督查评估。

将《规划》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对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4.关于印发《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篇四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要以学习宣传《规划》为契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划》要求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考评,逐级分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重点任务,抓紧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重大工程,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目标圆满完成。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道路交通安全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十一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发展迅速。与2005年底相比,2010年底全国公路通车里程、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分别增长了20%、80.5%、58.8%、58.8%,2010年公路旅客周转量、货运周转量比2005年也分别上升了60.5%和394.7%。面对道路交通大发展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了以“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为核心的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健全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龙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宣传教育和执法行动,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进一步夯实,全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道路通行秩序进一步好转。经过五年的努力,在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以及交通流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得到了有力遏制。2010年比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了3.35万人(下降33.9%),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减少了13起(下降27.7%),万车死亡率减少了4.4(下降58.4%)。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量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减少总量的70%以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趋向好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国家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十二五”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趋势。

“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将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城镇化深入发展,城乡区域发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和道路交通流量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各级党委、政府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协调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处于更加重要的战略位臵,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越来越重视,投入将不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十一五”时期,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年均7.6万人,占所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80%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年均30起,并呈现起伏波动态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整体上依然薄弱。“十二五”期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将从4500美元增加到6100美元,而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看,人均GDP从4000美元到6000美元的阶段正是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特别是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问题将更为严重,城市快速路、绕城高速公路、城郊结合部交通安全问题将更加凸显,道路交通供需矛盾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系统性矛盾将更加突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压力将前所未有,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是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交通运输企业不履行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驾驶人聘用把关不严,客货运输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及驾驶人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普遍,特别是挂靠经营车辆问题突出。“十一五”期间,客货运输车辆肇事导致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127起,占总数的84.1%,其中44.8%系挂靠营运客车肇事导致。

二是农村公路安全基础薄弱。农村公路标准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缺乏,“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翻车、坠车事故76起,占总数的50.3%。农村客运发展迟缓,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普遍。农村交通管理力量薄弱,农村公路失控漏管问题突出。三是车、路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部分大中型客车产品车身结构强度、被动安全性能不高;部分货车产品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生产一致性不高,非法拼装车问题突出。据抽样调查统计,19%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与车辆机械故障相关。

二、三级公路急弯、陡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等路段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不足,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对向碰撞和翻坠车事故多发,分别占总数的36.6%和49.3%。

四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国高速公路新增3.3万公里,总里程达到7.4万公里,全国70%的道路交通流量集中在高速公路。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技术手段落后,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新开通高速公路管理力量配备滞后。

五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亟需加强。全社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尚未形成,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尚不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系统性不强、持续性不够,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和安全出行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驾驶人文明素质不高、良好交通行为习惯尚未养成,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行人、自行车不按规定走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现象普遍。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为核心,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重点,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为保障,以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应用为支撑,加强统筹规划,加强科学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综合治理,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模式,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发展、协调发展,适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适度超前的发展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和谐社会营造更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规划目标。

到2015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完善,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数有所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万车死亡率明显下降。力争实现: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不超过2.2,下降1.0以上;营运车辆肇事导致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下降15%以上。

三、规划重点任务

(一)强化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聘用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建立行业协会、运输企业、驾驶人共同组成的安全生产自律机制,强化运输企业行业管理。制定并实施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安装和应用工作规范,推动在长途客运和客运包车车辆、校车、重点营运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实行企业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和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使日常安全监管常态化。

强化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和监管,加强客运班线途经道路安全适应性的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逐步减少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建立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学习培训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管理责任。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建立实施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等级评估制度并与线路审批等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安全等级评估等情况。建设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和违法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提升驾驶人安全驾车意识。依法落实交通肇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倒查、严肃责任追究。

(二)提升客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性。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从政策上鼓励引导发展安全车型,降低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栏板货车等安全性能低的车型生产和保有量比例,逐步改善优化机动车车型构成。进一步完善车辆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改进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程序,涉及车辆安全的国家标准应设定为强制性标准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高营运车辆准入安全门槛,增加客货运输车辆安全配臵要求,逐步淘汰安全性能低的车型。制定完善校车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校车安全性能。

严格机动车生产准入和销售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生产管理信用体系,健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监管机制,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和监督,禁止生产不合格机动车产品,确保新出厂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加强对机动车销售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禁止销售不合格机动车产品。严厉打击非法拼装机动车产品、销售不合格机动车产品的违法行为。

严格机动车行驶准入。不断完善机动车登记规定,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不断完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维修相关制度和规定,大力推广监管部门与机动车安检机构、维修厂家的联网,加强行业监管。强化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罐体安全检验和非传统能源汽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出厂装载检查、登记制度,严格审验、核发危险货物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研究制定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运行检查制度。不断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制定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健全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三)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提升道路整体安全水平。制定、修订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交通安全影响评价制度和边通车边施工公路养护作业交通疏导协作机制,开展工程通车前安全性评价,严格道路开通安全验收,推动落实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制度。严格国省道平面交叉口和两侧开口设臵,加强国省道穿城段的综合管理。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根据不同的交通构成和路段类型设臵相应等级的交通安全设施。

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综合治理。建立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点整治公路弯坡路段、临水临崖路段,不断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强化公路平交路口交通渠化。增设车速管控设施,合理控制运行车速。

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城市道路以及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路)建设,减少行人、自行车与机动车的互相影响。完善双向六车道及六车道以上城市主干道中央隔离设施,提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运行安全性。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渠道,逐步增加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四)进一步严格道路交通执法。

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大力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系统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整合高速公路管理力量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构建农村交通安全服务体系,健全农村交通管理网络。

综合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实行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银行信贷信用考评、单位评优、职业驾驶人准入等挂钩制度。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交通秩序示范路创建活动。制定超速行驶、酒后驾驶和超限超载综合整治行动计划、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行动计划,从政策法规、工程设施、技术装备、宣传教育、执法管理等方面综合施策。

(五)进一步提高道路使用者的文明交通意识和安全驾驶能力。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大力开展互动式、体验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组织策划,加强公益宣传,建设宣传教育基地,强化志愿者队伍。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六五”普法和中小学教学大纲。抓好中小学生、农村群众、客货运驾驶人等重点群体宣传教育。

加强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改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内容和方式,严格落实培训大纲,突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的培养,提高处臵危险情况的能力。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严密驾驶人培训的全过程动态监管,不断深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改革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式,推广应用计算机系统实行驾驶技能考试,强化实际道路考试。对新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许可的驾驶人,增加山区道路、模拟高速公路、夜间、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考试项目。

加强重点驾驶人管理。提高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条件,完善客货运驾驶人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强化生理、心理条件要求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日常交通安全学习和继续教育。严格实施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驾驶人的再教育与培训考试,推广应用体验型再教育培训设备。进一步推进营运驾驶人诚信考核工作,督促营运驾驶人自觉守法。

(六)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应急保障与救助体系。提升交通事故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突发道路交通事件应急处臵联动机制。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反应系统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推动交通事故救援专业化,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综合信息平台,提高及时抢救伤员和快速处臵事故现场的能力。

推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定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加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力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

(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水平。加强专业研究和技术力量建设。整合现有科技资源,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实验平台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国家级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体系。建立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善交通安全产品认证制度。加强各级交通管理科技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交通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加强交通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强化交通事故分析及预防研究。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研究驾驶人驾驶特性、道路和车辆性能与交通安全的关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实现各有关部门间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的共享,实施交通安全综合监管。研究道路交通安全评估技术和标准,开展区域道路交通安全评估,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

实施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积极推广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一期项目成果,实现在全国应用。深入研究干线公路运行安全监测、干预及救援急救、城乡结合部交通安全保障、区域交通组织和优化等技术,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防范和应急处臵能力。

四、重大工程

(一)客货运输车辆运行安全保障工程。

在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校车、重中型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客货运输车辆上全面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建立符合标准的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省、市、县三级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或监控端)。通过运输企业内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综合监管,公安部门加强执法,实现对客货运输车辆的综合管理。全面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投入、专业运营的原则,研究制定扶持和鼓励校车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优先通行权利,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校车监管,保障校车安全。至2012年,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动态监管装臵安装使用率达100%,所有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监管机制,全国31个省(区、市)、60%的设区的市和40%的县建成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平台,实现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至2015年,公路客运车辆、校车动态监管装臵安装使用率达100%,重中型货运车辆动态监管装臵安装使用率达95%,90%的货运企业建立监管机制,建成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75%的设区的市和60%的县建成动态监管平台(或监控端)。

通过政策、标准和行业管理等多方面措施,提高客运车辆侧倾稳定性要求,严格执行客运车辆车身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国家标准,强制推行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校车的所有座椅安装汽车安全带,强制要求大型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校车安装限速装臵和采用全承载整体式结构车身,提高客运车辆主被动安全性。加大货运车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臵、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臵要求的执行力度,推广使用货运车辆限速、限载等装臵,鼓励发展厢式货车,引导货车采用安全驾驶室,提高货车主被动安全性。至2013年,公路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校车座椅汽车安全带安装率达100%、完好率达95%以上;重中型货运车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臵、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臵安装率达100%,完好率达80%以上。至2015年,重中型货运车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臵、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臵完好率达90%以上。

(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

制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标准,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要求,持续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增设道路安全防护设施。重点排查二、三级公路弯道、坡道、弯坡组合路段以及临水临崖路段等安全隐患点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在弯坡道等视距不良路段设臵中央隔离设施(或中央隔离缓冲区),在临水临崖等安全隐患点段增设路侧安全防护设施,在事故多发点段实施综合整治。至2015年,全面完成国省干线公路的安保工程实施任务。

制定并逐步完善农村公路设计、建设、养护、交通安全方面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大农村公路安全改造力度和交通管理设施投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完善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至2013年,全国完成20万公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改造;至2015年,全国完成50万公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改造。

(三)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拓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覆盖面。乡镇政府明确专职交通管理员,各村设臵交通安全协管员。依托乡镇政府、交警中队、农机监理机构、派出所、村委会、摩托车销售点等,建立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协办、代办机动车登记、驾驶人审验、违法处理等交通管理业务。至2013年,设有专职交通管理员的乡镇政府达80%以上,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村委会达60%以上,设有交通管理服务站的乡镇达80%以上,平均4个乡镇设臵一个乡镇交警中队;至2015年,设有专职交通管理员的乡镇政府达100%,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村委会达90%以上,设有交通管理服务站的乡镇达100%,平均2个乡镇设臵一个乡镇交警中队。

建立国省道交通安全服务体系。在公路省际交界处、市际主要交界处建立固定式公路交通安全服务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检查卧铺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提升国省道交通安全服务和管控能力。至2013年,全国高速公路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全部建成,国道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建成率达90%以上,省道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建成率达60%以上。至2015年,国道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全部建成,省道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建成率达80%以上,主干国道、省道市际交界处视情况建设市际交通安全服务站,主干国省道交通安全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建立农村客运服务和安全管理体系。研究出台优惠政策,建设满足农村客运安全运行的道路,鼓励发展适合农民出行需求的客车车型,科学设定农村客运班线,创新农村客运经营方式和安全监管机制,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探索并逐步推广行之有效的农村地区校车运营管理模式。至2015年,乡镇客运班线达100%,通村客运班线达90%以上。

(四)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工程。加大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理科技应用力度。建设并完善国家主干高速公路全程联网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监测查处和机动车查缉布控等系统,提高重点违法行为查处效率。建设国家高速公路气象监测预警系统、交通事故自动检测系统、交通诱导系统,建设国家、省两级高速公路联网监控平台,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公路网监测和应急处臵中心建设,实现道路交通监控信息共享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调度。至2013年,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系统初具规模,纳入管控的高速公路里程达到5000公里以上。至2015年,国家主干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管控系统基本建成,纳入交通安全管控的高速公路里程达到2万公里以上,突发事件平均处臵时间比2010年减少40%以上。

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平均每100公里配备一台重型起重机和一台重型清障救援车、平均每50公里设臵一个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重点路段每隔2公里设臵一处视频监控设备,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至2013年,建成一横一纵两条国家主干示范高速公路,并改建、新建300个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至2015年,建成两横两纵四条国家主干示范高速公路,完成500个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建设。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

建设国家、省、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农村配备移动式交通安全宣教设施,组织开展体验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至2013年,建成3个国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100个省、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配备交通安全宣传车及车载宣教设施200套,参加体验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交通参与者达到2000万人次。至2015年,建成6个国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200个省、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配备交通安全宣传车及车载宣教设施400套,参加体验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交通参与者达到5000万人次。

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优势,开办交通电视频道和交通安全网站,建立省、市、县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刊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制度化、常态化。至2013年,开办5个省级交通电视频道和交通安全网站,全国80%以上县建立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至2015年,开办10个省级交通电视频道和交通安全网站,全国所有的县建立交通安全信息发布平台。

开展文明交通主题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出版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系列作品,拍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题片,组织文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文艺演出。壮大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大力开展文明交通出行劝导活动。将12月2日确定为“全国交通安全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并广泛发放各类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努力形成社会自觉。至2013年,全国各省(区、市)及市(地)级以上城市每年组织不少于1000场的主题宣传活动;至2015年,全国各省、市、县每年共组织不少于10000场的主题宣传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政策研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时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要加大资金投入,拓宽投入渠道,将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建立与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同步的警力配备增加机制,改善一线交通警察执勤条件,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及执勤配套设施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建设体系。

(二)强化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要严格执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问题整改和督办审核制度,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措施,加强执法监管,实行绩效考核。要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实施综合预防和治理。

(三)强化规划实施和评估。

5.关于印发《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篇五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1]322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

食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保障民生的基础产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为加快食品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食品工业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6.关于印发《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篇六

现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 %,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 %和12.45 %, 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 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 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十二五”时期, 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 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 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 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 不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 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 下更大决心, 用更大气力, 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 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 落实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 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要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狠抓监督检查, 严格考核问责。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 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责任, 狠抓贯彻落实, 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 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 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 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 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 主要目标。到2015年, 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 (按2005年价格计算) , 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 %, 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 %;“十二五”期间, 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2015年, 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 347.6万吨、2 086.4万吨, 比2010年的2 551.7万吨、2 267.8万吨分别下降8 %;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 046.2万吨, 比2010年的264.4万吨、2 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 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 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 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 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 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 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 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 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 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 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 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 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 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 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 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 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 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 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 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 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 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 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 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 加快发展天然气, 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

(十) 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 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 %和8 %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 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 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 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 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 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2 000万千瓦,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 000万平方米,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 000万平方米, 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 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 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改造提升现有设施, 强化脱氮除磷, 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 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 200万吨, 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 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 %, 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 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 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 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 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十三) 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四)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 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 制定实施方案, 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 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 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 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十六) 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 实行能源审计制度, 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 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加快实施节能改造, 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 强制进行能源审计, 限期整改。中央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七) 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 明确目标任务, 加强行业指导, 推动技术进步, 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 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 提高原煤入洗比例, 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 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 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八) 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实施“节能暖房”工程, 改造供热老旧管网,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做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 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 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 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九) 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 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高铁路电气化比重。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 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 推广公路甩挂运输, 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 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 优化航路航线, 推进航空、远洋运输业节能减排。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 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 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二十) 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 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 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 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 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 %以上, 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 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一) 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加快设施节能改造, 严格用能管理, 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 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 支持乘用公共交通, 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限制过度包装, 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 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 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 0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创建2 00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 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 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 指导各地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 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十四)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制 (修) 订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 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 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 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五)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 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 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 减少转移。到2015年,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 %以上。

(二十六) 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 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 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 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十七)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二十八)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 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 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建设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创建示范城市。到2015年, 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九) 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国家、部门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 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 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 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 继续通过国家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三十) 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 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 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十一)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编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 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 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 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二) 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 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 (电耗) 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 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 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 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 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加大征收力度, 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三) 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 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 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三十四) 健全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 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 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 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五) 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 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 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 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六) 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推进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加快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十七) 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 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 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 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八) 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 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 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 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 提高污水收集率, 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 %, 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 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 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三十九) 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 督促各项措施落实,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 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 限期整改,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 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 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 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 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 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 规范认证行为, 扩展认证范围, 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四十一) 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确定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 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 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 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 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二) 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 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 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 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 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制定配套政策, 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 开展城市综合试点, 推广能效电厂。

(四十三)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 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 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 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 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四) 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 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 建立自愿减排机制, 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十五) 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 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规范市场行为, 打破地方保护, 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六) 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 (修) 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 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制 (修) 订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四十七) 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 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完善机构, 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 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 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执法能力, 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 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 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减排监控体系, 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八) 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宣传先进典型, 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 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 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四十九)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 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 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 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五十) 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健全规章制度, 落实岗位责任, 细化管理措施, 树立节约意识, 践行节约行动, 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 (以下内容本刊从略)

1.“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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