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线损管理经验

2025-01-02

国外线损管理经验(精选8篇)

1.国外线损管理经验 篇一

法国

一、水务市场运营模式

法国城市水业模式是在保留产权的公有性质前提下,通过委托经营合同引入私营公司参与水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法国水务市场业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地方政府对整个水务系统负责,是一个市长/镇长和市镇委员会都参与其中的直接管理体系;第二种模式是邻近的各市镇间建立起联合经营的水务企业,共同分担投资的沉没成本。这种模式依赖于规模经济,使公共供水企业获得更高的效率;第三种模式是一个委托经营体系,地方政府允许私营企业进入水务市场,对供水和污水处理进行运营管理。目前,委托经营是法国最普遍的水务管理模式,在供水管理方面占75%,污水处理占35%,这个比例逐年增加。只有少数地处农村的市镇政府保留直接管理的办法,负责投资和经营。

法国的委托经营管理建立在整套合同形式之上,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可分为承租经营、特许经营、法人经营和代理经营四种。租赁合同经营业务占私营水务市场的60%,特许经营占30%,其他占10%。无论采用何种委托经营方式,私营公司只有使用权。法国《水法》明确规定“水是国家共同资产的一部分”,政府承担水资源的管理职责,并对私营水务公司进行监管。

承租经营。地方政府自行筹资建设水厂和管网,然后把这些基础设施的管理权托付给私营水务企业。承租合同的期限通常为10-12年,私营伙伴享有部分的收费作为回报。

特许经营。私营水务企业承担全部的投资和经营管理费用,负责设施更新和维护支出,独立承担风险,特许经营合同到期时未完全收回的资本投资由市镇当局给予相应补偿。这种模式从其出现至今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经历了充分的考验。特许经营是私有行业参与程度最高的形式,期限通常达到15年甚至30年,私营商在该期限内对资产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法人经营和代理经营。地方政府保留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对水务系统的运营和维护有不同程度的直接责任,承担所有的商业风险,负责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融资,并确定向用户征收的水费。私营企业作为管理方只负责管理自身员工并保证高效服务。目前,法国除了个别大中城市外,一般只有小型乡镇采用这两种管理模式。

以上四种委托经营管理模式的实质为国家公共财产归私营企业管理。受托期间,私营企业拥有使用其设施设备的权利;经营期满后,所有设施均归国家所有。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模式的界限并非十分明确,许多合同常常是几种方式的混合体,体现了委托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法国水务行业的四种委托经营模式比较如下表所示。

法国四种委托经营管理模式比较表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投融资负责方 特许经营 私有水务企业

承租经营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私有水务企业 公有

私有水务企业

法人经营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公有

私有水务企业

代理经营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公有

私有水务企业 运营成本融资 私有水务负责方 所有制形式 管理方 财务风险(企业角度)委托期限 水价制定 企业 公有 私有水务企业 高 20年 合同 征收用户水费

中 10-12年 合同

低 合同

地方政府/公共部门 固定收入

低 合同

地方政府、私营企业

固定收入/绩效奖金 企业报酬 征收用户水费

目前,法国约30,000个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中,48%的供水系统和62%的污水处理系统由地方当局直接管理,但其供水量只占全国总售水量的20%;私营水务公司占主导,向80%的人口提供饮用水并负责废水的收集和处理。20世纪80年代后,经过重组,法国主要有3家私营水务公司:苏伊士、威立雅和萨尔,几乎垄断了除市镇公有水务公司控制以外的所有市场份额,而且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将其业务拓展到海外。

二、水务行业监管体制

法国在1964年颁布《水域分类、管理和污染控制法》(即《水法》),1992年对《水法》进行了修订。法国《水法》明确规定“水是国家共同资产的一部分”,全国水资源的管理职责由政府承担。法国的水务管理属于协商式模式,由国家、地方社区和用户三方面共同管理。与其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相对应,法国水务实行“国家-流域-地区-地方”四级分权管理制:在国家层级上,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全国水资源政策的制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起草,环境部主要负责全国水质和水环境保护,监督水资源管理;流域一级上,各流域委员会负责制定所辖流域水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总体规划,由流域水资源管理局负责执行,以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在地区一级,针对支流流域,设立地方水委员会,负责起草、修正支流流域水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方案,更为详细地确定水资源的使用目标,并监督执行;在地方一级,市镇直接负责供水及污水处理工程等项目立项、资金筹措、水价及运行管理公司的确定。

法国对水资源的开发、使用、保护和管理都遵照如下原则:(1)按流域统一管理原则;(2)多目标综合利用原则;(3)水生态系统保护原则;(4)国家公共主管部门和流域开发者(水务局)协同制订水开发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5)“以水养水、专款专用”的原则,用水户和排污者必须付费;(6)统筹规划原则,制定中长期规划,并确定流域投资优先项目。下面分别从市场准入监管、水价监管、环境监管和饮用水质量监管等方面对法国水务行业监管内容进行分析。

1、市场准入监管

法国水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地方政府可选择的管理模式有直接管理和委托经营管理两种。对于公营水务公司,政府一般通过计划合同的方式进行监管。对于私营水务公司,政府则主要采取出租合同和特许合同进行监管,实现了政府与企业责任的合理分摊。法国水务运营模式的特点是强化了准入监管,通过经营权的初始竞争控制成本,确保水资源和水务设施的政府控制权。

委托经营中,地方政府通过招标选择报价最低的私营企业作为水务服务经营者。政府与中标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委托合同进行订购,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企业在约定期限内的特许权,并在利益平等的条件下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不干涉企业的日常管理。地方政府具有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权。私营企业的行政和财务都要接受司法机构的监督。特许经营期满后,所有设施设备归属国家。

2、水价监管

法国政府在制定水价时主要遵循以下两项原则:一是成本补偿原则,即水价应覆盖供水和污水处理等服务所需的成本。二是排污者付费和治污者补偿原则。水价结构由两大块构成:水费和水税,水费用于弥补提供水务服务的成本,水税主要用于补偿水环境改善、农村供水系统开发等方面的投资支出。其中,污水处理费和税费由国家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定,供水费由市镇制定。具体水价构成如下图所示:

法国城市用户水价结构图

水价的制定还要考虑两方面的影响因素:一是不同流域的水资源可利用量及水质状况。二是人口密度和需求弹性变化、供水成本以及污染程度和污染处理成本。此外,法国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建工程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收回投资成本和利息,而投资成本和利息的回收是通过收费实现的。一般投资者先同供水公司和用户(代表)等协商提出一个拟定价格(建设项目的基本价格),用户同意接受才开工。这种价格是经过算账,以工程投资方、供水公司和用户三方共同签署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因此,法国存在多种类型的水价,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用户间的水价差别很大。总体上,私营公司供水水价高于公营和混合经营型水价,而城市供水价较农村供水价约高42%。

法国在水务行业中推行委托经营管理模式时,水价的确定权掌握在市长手中,但制订过程是一个多方面协商、民主对话的过程,水价听证会是常用的方式。市长有权召开听证会,由市政当局、供水单位、用户代表三方参加,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拟订水价方案,最后由市长综合各方面因素拍板决定水价。

在水价监管上,法国对水价实行动态管理。由地方政府选择生产经营商,通过签订五年一度的委托合同,用协议方式规定期间的供水价格和服务标准。合同期满后,再根据供水单位的经营状况,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制定新的价格。水价调整前,供水单位的财务盈亏既要上报主管部门,也要向社会用户公布,其中调价的条件、原因、用途以及扩大投资或维修、更新、改造的计划都要让社会及时了解并充分监督。因此,一般来说,法国的水价是当地供水所需费用的精确反映。

水价的执行方式有三种。第一种,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与政府签定了出租合同和特许合同的私人供水公司,直接负责向用户收取水费。不过签定出租合同的私人公司须把一部分水费返还给政府用于投资。第二种,在政府水管局直接管理模式下,由市镇政府或联合工会负责供水服务的运行管理,由收费员向用水户寄送帐单进行收费。第三种,是市镇政府和私营公司结成供水联合体,共同执行,用水户与供水联合体的经济关系是凭水帐单付费和回收投资成本。

3、环境监管

在所有地方团体和各阶层用户的参与下,法国的水环境政策由国家制定。自来水输配及污水、雨水收集和处理,隶属于单一城镇或多个城镇联合的机构管理。法国的反污染政策比较成功,所有超过2000人口的市镇都须建立污水处理厂,城市的污水处理目前已经达到95%以上。自来水输配行政管理机构和污、雨水收集处理管理机构其管理模式可以是单一职能,即仅限于水务管理。也可以是多职能的,涉及多项公用事业,如水务、固体废物、交通、教育及体育设施等。

取水与污水排放许可方面,一个流域内,流域委员会所在大区的行政长官负责水资源执法和管理。地方政府(省政府、大区政府)负责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审查。任何可能有害健康、安全、会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不利水体自由流动或导致洪水灾害频繁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取得行政上的审批许可,其他没有危害的活动也必须做出无害声明。发放许可证之前也必须经过公众质询。

水污染治理方面,法国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始大规模的水污染防治工作。1971年编制了第一个全国河流污染清单,同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污染管理条理。到1995年,法国已有85%的家庭住宅与下水道及污水处理系统相连,生活污水得以处理。法国政府要求所有市镇在2005年之前建立起符合欧盟标准的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污水不能达标地区,政府将征收治理费以促进这些地区尽快达标,并彻底解决水源污染问题。

排污费征收方面,法国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对工农业用水,流域管理局完全根据废水排放量及污染程度收取费用,达到排放标准可以不付费。对于家庭用水,则在水费中增加了污水治理费、水资源保护费等相关收费项目,且比重呈增长趋势。由此获得资金全部用于水污染治理。排污费由流域机构管理,一方面直接用于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同时还采取了根据除污效率即业绩决定补助金额的管理形式,取得了一定的实效。1999年,法国政府着手制订了“治污行动综合税收(TGAP)”计划以提高污染税的比例。普通污染税由此前的仅针对气体排放与污染管理活动扩充到水和农业污染税收中。

4、饮用水水质监管

对饮用水质量的管理是法国水务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法国从水源取水到使用后排放,在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监测,全国设立了2000多个监测站,制定了符合欧共体要求的63项用水指标。对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无论是居民用水还是企业用水,其水质的检测报告都向社会公布。

法国规定水务公司须对污水进行处理,即水生产和水处理都由一个公司经营。水质净化处理过程需要进行3次水质监测:前2次以保证向用户提供安全、卫生的自来水为目的。后1次用以保证污水达标排放。水务公司24小时接受用户的电话反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水务行业投融资模式

法国城市饮用水供应和排水道、污水处理厂及供排水科研等水利工程投资全部由政府负担,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补贴或长期贷款筹集资金。农村饮用水取水工程由政府与用水户联合投资,投资来源包括受益区所交水费、贷款和捐赠基金等。灌溉工程一般由自筹解决投资。在私人水道上修建的水利工程由受益者分摊投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由区或区下属的行政区域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投资。重大灌溉工程的投资由国家负担全部或一半。

法国水务资本投资的资金筹集方式因管理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承租或市镇公有水务公司管理方式下,市镇当局和联合工会必须共同筹资来新建和改造基础设施。在特许经营方式下,私人公司必须依靠市场机制为投资需求融资,而不能依靠公共资助的渠道解决。

1、政府补贴与贷款

为避免水价过度上涨,法国市镇公有水务公司的投资成本通常由大规模的政府补贴补偿。补贴可以来自各级政府,也可通过水资源管理局或国家供水系统开发基金拨付给各市镇水务公司或市镇联合水务企业。主要包括:

(1)各级政府拨款与贷款

通常以补贴的形式从政府财政预算中拨款,或者发放低息贷款。

(2)流域水资源管理局补助与贷款

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代表国家接受地方省区上交的部分税款,征收水税和污染税,收取资金大部分以补助和贷款方式提供给地方政府,用于水资源开发计划、污染防治计划、水质改进计划、人员培训等的开支。目前,流域水资源管理局采用了新的管理形式,即根据效率与业绩决定资助金额。

(3)国家水基金

法国设立了专门的水基金和流域水基金,用于水科研、水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等。污染企业可从水基金获得利率为2%的专项低息贷款,用于污染治理。国家水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供水费占51%,排污费占30%,水董事会会费占12%,国家供水系统开发基金占1%。国家水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面临各方资金需求紧迫的压力,并可在地方或企业进行水环境治理时提供资金帮助,对水资源管理从恶性循环向良性循环转变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其中,国家供水系统开发基金是全国性的联合基金,来自输配水的税费,由法国农业部设立并负责运营。用于帮助较小的城镇和乡村发展自来水输配管网及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以弥补其因为人口稀少,税收不足而造成的财政困难。目前法国平均水价中大约2%支付给国家供水系统开发基金。

2、资本市场融资

整体来说,政府补贴在水务公司整体资金来源中仅占较小份额,公司巨额投资所需资金更多地需要依靠其实力和市场途径予以解决。法国三大水务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因此股权融资是其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其次,三大水务公司依靠项目融资等方式也可融入长期贷款。所以,资本市场成为法国私有水务公司更主要的融资渠道。

四、法国模式评述

总结法国水务领域改革的做法与经验,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运营模式方面,法国的水业改革回避了产权的改革,保留了产权层面上的最终公有,选择了通过私人公司在水业设施经营层面上的引入来提高运营和管理水平。私营行业参与后,法国水业市场由几大水业集团在有序竞争中分享,保证了竞争的层次和质量。许多城市的委托经营合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表现在供水服务质量的提高、供水覆盖率的增强、水价下降等方面。一定程度上这些绩效来源于裁减冗员、优化内部组织管理流程、完善激励机制等。私营企业的参与为这些必要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使之得以按照公司法运营。

投融资方面,法国政府通过与私有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投资责任转移给受托公司,社会资金的进入弥补了财政投资的不足,为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更新与改造投入了更多资金。同时也增强了水务服务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促进了行业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也通过拨款、补贴、贷款以及设立水基金等方式,来对水务行业进行补贴。其中,国家供水系统开发基金从水费中提取,用于边远农村地区的市镇水务系统建设,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借鉴。

水务管理方面,以流域为单位的水资源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地保护和充分利用水资源。法国实行“国家-流域-地区-地方”自上而下的四级分权管理制,监管职能划分明确。体现出监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又为各层次用户共同参与管理创造了条件,真正建立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成为当前国际上较推崇的做法。

此外,协商对话是法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特点。水务行业中,国家、地方和用户同为管理主体,公众的监督与参与受到制度保障。水价政策的制定就是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采用民主对话的方式及水价听证会制度,通过各流域委员会与用户协商,确定水价标准。“协商对话”原则确保水管理政策的制定经过地方政府、各类用户以及自然保护协会等的协商,以实现对水资源的全面综合管理,保证对各类用户提供满意优质的服务。

市政公用环境设施授权私营管理的法国模式有多种合同形式,灵活多样,能适应多种情况。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私有化大潮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选择把城市水务设施私有化。根据世界银行报告,在私营行业参与形式中法国模式比英国的完全私有模式更受欢迎,不过在发展中国家的委托经营合同中,数量最多的是特许经营合同。法国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作为以盈利为目标的私营公司,作为合作方更多选择到相对富裕且稳定的大城市进行投标,而对二线城镇不够热心。英国

一、水务行业私有化过程

1、成立十大流域水务公司

1989年9月,英国政府剥离原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水务局所承担的政府管理职能,经过民营化改造重组10大地区水务局,成立10个大型流域性水务公司,提供供排水服务,同时保留原来的29个供水型小型水务公司。十大水务公司的水务管理区域基本按流域划分,在获得政府颁发的取水、污水许可证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为了弥补过去投资不足、同时实现吸引水务行业投资者的目的,政府取消了水务公司共计76亿英镑的债务,为其注入23亿英镑的资金(这笔资金被称为“绿色嫁妆”),并豁免了120亿英镑的资本税。尽管这次私有化实行的是产权全部剥离的模式,英国政府还是保留了在一定时期之后终止各公司的经营期限的权力。政府颁发给这些公司的经营许可最多为25年,25年之后是否需要延期将由政府评估决定。

2、十大流域水务公司上市

英国的水务行业私有化主要通过公开出售10个供排水公司的股份来进行的。私有化之初政府保留5年少量的黄金股份(目的是防止个人或个别公司掌握股票投票权,避免恶意接管,维护水务行业的稳定性),剩余股份公开发售,并于1989年11月将水务公司的股权上市交易。上市后,十大流域水务公司发展为集团公司,将水务服务转移给了持有服务许可证的子公司经营。私有化没有不会改变原水务公司的供水区域,各流域水务公司提供区域内取水、供水以及废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等服务,都成为供排水一体化的地区垄断者。其他小型水务公司仍继续为原有用户供水。

3、水务行业并购、重组和整合

1995年1月起,政府出售了其持有的水务公司股票,实现了从私有化的水务公司中完全退出,扩大了水务公司股份在资本市场的活跃空间。同时允许集团公司出售其下属水务公司,自由实施兼并、并购与重组计划。结果是小型水务公司从原来的29家减少到今天的13家,十家流域水务公司仍然存在。为了保护用户的利益,英国政府对水务行业的并购、重组和整合实施适当的监管。

二、水务行业监管体系

在剥离原地区水管理局承担的政府管理职能并将其私有化的同时,英国政府建立了一整套监管体系,其基本架构是三部管制法规:1989年的《水法》、1991年的《水产业法》和1991年的《水资源法》,将环境、经济和社会以及饮用水质量三个方面的监管职能分别纳入三个独立的监管部门。将原国家河流管理局并入环境署(Environment Agency),具体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新成立供水服务办公室,负责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监管;新成立饮用水监查署,作为饮用水水质的监管单位。

1、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监管

OFWAT作为一个独立的水务经济监管部门来履行对全英水务行业的经济监管。管理权由水务监管局局长行使,局长是英格兰和威尔士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经济监管人。OFWAT的职责主要有:保证水司的供水功能能够正常运行;精确制定最高水价使水司能够正常融资;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效率;促进有效竞争

经济监管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制,结构规制、价格规制、交易规制。

结构规制。包括几方面内容:(1)用法律明确供水承担者(Under taker)的权利和义务;(2)用许可证制度授权供水承担者;(3)最大限度的引入竞争机制,完善有关竞争制度安排。

价格规制。英国水价的制定基本上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入-产出模式运作,基本水价大致根据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成本核算,然后根据投资回报率和通货膨胀率加成确定。英国的水价五年一规划,年年可调整。这种调整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状况(如通货膨胀);另一方面根据水务企业的投资变化(如提高服务标准或扩建工程等),以便更好地反映服务成本的变动。

英国政府制定的定期价格评审制度(Periodic Review)是其价格规制的核心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水价随着物价变化而调整。水务监管局每五年对水价上限进行调整,调整的基本公式是:RPI+K+U。(RPI是零售物价指数;K是为履行正常供水服务功能必须在通货膨胀率以上增加的费用,由水务监管局根据通货膨胀变化并考虑水务公司投资成本、运行效率及运营利润确定;U是前些年未承兑使用而余留的K值(例如,Northumbrian公司2005/2006水价实际增长了9.92%,而水务监管局为其设定的价格上涨幅度为9.95%,其中0.03%的差额,也就是U值,就结转到2006/2007的水价中,这就意味着Northumbrian公司在2006/2007的水价上涨幅度可以比水务监管局确定的上限高出0.03%)。

第二,水价制度设计考虑了未来外部环境的变化(主要是投资需求)对企业投资和成本的影响,减少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对企业经营的不良影响。

第三,在价格执行期内,如果产生定期评审时未预计到的某些须由水务公司承担的法定义务(如遵守新的环保标准进行的额外资本投资),并且所涉及的义务对水务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实质性影响,水务公司可要求价格上限以外的价格调整补偿。

交易规制。大多是围绕供水企业的股权进行的,主要目标是为供水企业扩大融资渠道,降低企业之间交易成本,完善市场机制。同时OFWAT还对交易的内容进行严格监管。交易规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以特殊的政策完成新老划断,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并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启动行业私有化;(2)调整供水企业的会计准则,降低水价上涨压力,英国水务私有化改革以后,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引入了与公用事业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更新会计,该会计制度将地下管网看作永久维护的单一资产系统,地下管网不提折旧也不减值,以永续年金的价格确定基础设施更新收费金额水平,即,每年从利润中提取一项基础设施更新费,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投资对水费的压力、保障投资者利益,而且为水务服务在区域垄断的结构下形成行业竞争格局创造了条件;(3)对国际水务市场的股权交易进行监管,建立严格地评审标准以及权威机构审批程序。

2、环境监管

作为环境监管部门,环境署除了履行对水务行业监管的职责之外,还承担着更大的职责,包括通过加强行业管理来保护和改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环境、防洪救灾、保护水资源以及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

环境署负责保护和提高淡水(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适合居民和生态系统使用;防止污染和对制造污染者进行处罚的责任;确保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水资源得到适当利用。他们对当地的水资源进行监控,颁发取水许可证,对从环境中抽取的水量实施限制;制定长远的水资源使用规划,确保当地的水资源能够满足社会和环境在未来25年内的用水需求。

3.水质监管

在供水业实行私有化之后,1990年1月英国成立了独立的饮用水监查署。其主要职责是保护及检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并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调查与水质相关的事故。调查结果出来后,他们有权对相关责任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水法有关条款,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已实现了供水与排水一起管,水质同水量一起管,地表水和地下水一起管。英国水务公司必须按照政府《水质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提供饮用水,若有公司未达到规定标准,则必须对自身系统进行改进,至于是长期还是短期改进,取决于问题的性质。如果监查署认为一些未达标行为系小过失或不可能再犯,可以判定不需采取进一步措施。监查署的职责并不仅限于执法,他们还会对一些好的供水方法进行鼓励。

三、投资政策和投资回收机制

英国政府基本明确不再投资新建水工程,新的水资源开发资金明确由各水公司负责筹措,因此新水工程上马之前开发者必须考虑能否偿还投资。

四、英国模式评述

英国水务行业改革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全面的公有权向私有权转化的改革,总结其私有化改革的经验可以给我们众多有益的启示。

英国政府在推行水务行业私有化时,有了清晰的目标,即为了解决水务行业的融资与效率问题。英国政府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出售的时候,完全不是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从中获取多大的利益,而是通过机制的灵活设计,仅将当期的债务资本化,不仅有利于日后的定价,而且利用直接注资、税款返还等方法为水务企业未来的融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全产权改革等系列制度促进了水务行业运营效率的提高和水务行业可持续发展。

英国政府推行的流域性供排水一体化使得水务公司可以对服务区域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从取水、供水到污水回收、处理均由一家公司提供服务,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衔接、提高效率,一方面也降低了企业违法操作的可能性,因为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带来系统性的连锁反应。

英国政府根据行业的特性和发展趋势,创立了一套涉及到经济、水质、环境和服务等诸方面的完整监管制度。监管体系完善,机构职能明确,监管技术与手段相互配合,行之有效。首先,监管者与水务企业的职责与工作界限非常明晰,透明的工作程序是英国监管制度的核心,也是英国与法国水务运行体制的重大差别;其次,监管成功的关键环节是确立了以绩效激励为基础的定价机制和相应的一整套的工作方法,通过这样的机制和方法,确定水价时,无需经过公众听证等繁琐和不确定的程序,并且用最高限价的方法让企业自行确定水价,体现市场经济的精神;另外,英国政府建立了与供水务行业的特征相适应的系列制度,如会计制度、估价制度、财务制度和并购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围绕着保护公众利益、促进行业运行效率,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而展开的,这也是英国水务行业私有化的真正目的。英国水务及其他网络型公用事业的监管制度已经在英联邦(澳洲、新西兰)和其他南美国家推行。

在科学的监管体制下,依靠有效率的运营模式和大笔投资,英国私有水务公司承担其良好的社会责任,提供了可靠和优质的服务,水务行业也变成一个收益颇丰的行业并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了巨额利润。但在英国模式下,尽管投资人在私有化初期获得了巨额收益,但从长远来看水务行业的获利能力会逐步萎缩。完全私有模式短期内可以显著提高效率,长期而言却存在如何监管垄断的问题。而且这种模式只适合资本市场发达的地区,并且要求有稳定的经济环境,不然水价最高限价的制定就变成了猜谜游戏。美国

一、水务市场运营模式

美国水务行业的所有制结构为公有、私有并存但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格局,公有比例占85%。美国国家政策咨询机构―国家科学院在其历时两年的专题研究报告《水务私有化:问题和经验评估(2002)》中认为:在美国,能从私有化中获益最大的模式是保留公用设施产权仍为国有,将公用设施的运行承包给私人公司,即外包运营权模式。美国水行业市场化的主要模式是外包运营权(ContractingOut)。其成功之处是它即降低了水价的运营成本,减少了财政补贴,又避免了出售水行业国有资产这一敏感话题,融资成本低,退出机制简单。

在具体运作上,美国公用事业私有化采用外包运营权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负责投资和拥有公用设施产权,将公用设施的运营维护以至管理权以服务合同的方式外包给私人公司。对公用设施新增的投资可以仍由政府负责,也可以根据需要部分允许私有公司投资。私有投资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详细计算,以确定其投资与运行效益和成本的关系。合同期越长,私人投资机会越大,获取的利润也越大。但在确定合同期时,期限越长,不定因素越多,计算和确定合同方的利润情况就越难。因而最早美国的合同期限很短,最多5年。近些年随着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经验的积累,联邦政府已将合同期限放宽到20年。

对于新建设施的私有化运作类似于外包运营权,即政府负责投资并拥有产权,通过招投标将新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DBO)总包给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根据合同要求按有关技术标准负责新设施的建设和建成后的长期运营。这样可以控制新设施的建设成本,并节省建成以后的运行费用。新设施的建设成本风险由这家公司承担。

二、管理体制

美国虽然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水法,但其法制建设比较完善,法律对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联邦环保局(EPA)主要依据法规《安全饮用水法》、《清水法》进行管制。美国在水务建设上高度强化政府行为,其城镇供水管理体制大致可分为三级管理:联邦、州和地方,并主要由州一级政府负责。联邦政府作用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规划并监督实施,同时也负责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州一级的管理机构因地域、人口、水资源及其分布等自然和经济社会情况不同,差别很大。下面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进行说明:加州位于美国西部,面积41万平方公里,北部水量充足,州内主要河流均位于加州北部,而80%的用水户则在中部和南部。为解决南部缺水问题,州内修建了大量的供水工程,其中有闻名于世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北水南调工程。与此相适应,管水的机构也较多。与供水有关的有加州水委员会、加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加州水资源局和加州公用事业局。水委员会负责研究水的政策问题;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水权,发放排污许可证,帮助州内各地区制定水质管理规划;水资源局负责水资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与水有关的公共安全,包括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监测等;公用事业局负责水价审批。

除此之外,加州还有两个地区性的水管理机构。一个是东海湾大都会水管局,负责旧金山湾地区15座城市,800平方公里范围内约110万人口的供水工作;另一个是南加州大都会水管局,负责解决南部沿海缺水地区6个县,13000平方公里范围内约1600万人的生活和工业用水问题。

地方包括县级和市级,因联邦、州和地方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地方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许多地方的水管理机构(一般称为水务局),实际上是一个非盈利的服务实体,职能是制定供水工程建设或改造方案,筹集资金,建设和管理供水工程。董事会一般由用水户民主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他人员由总经理依法聘任,享受类似公务员的待遇。地方水务局和上级水务部门、下级水用户之间以水商品为纽带发生经济关系,原水供应方面,地方水务局相当于一个大批发商,它从州水管部门购买水后,售给下属的社区、市镇水务局或下一级的水批发商,多余的水可以向区外销售。

三、供水业质量环境管制

对供水实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符合要求的水源和水源保护;收集井及收集系统的保护;符合要求的净水工艺构筑物和良好的管理维护;完善的配水系统和良好的维护管理;用户可获得饮用水水质资料和联系的渠道。美国实施向用户定期报告水质制度后取得良好效果。一般居民可在网上查到供水水质,水质项目的卫生意义及制订标准的依据,经常关心的水质问题的问和答等资料。除供水企业网站,EPA及自来水协会均有内容很全面的网站。EPA安全供水热线能迅速解决用户所关心的水质问题,另外遇到发生微生物有问题的水质,需立即通过各渠道全面地通知用户喝开水或瓶装水。

美国十分重视保护水源。首先是立法标准高,政策配套。联邦《清水法》于1972年颁布实施,主要目标是使美国所有水体清洁到能养鱼能游泳的程度,不向水体中排放任何污染物。为此规定任何工业和生活废水都须经过严格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政府对各地修建废水处理厂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其次是执法严格。1998年,美国环保局颁布了城镇公共用水的“节水规划指南”,对不同规模公共供水系统提出了不同的最低限度的节水措施和规划,并对供水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节水措施要求,如提供用户改装更换的成套节水器具,普遍安装水表,进行管网压力控制,供水记账,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教育,进行用水审计,协助大用户分析用水的费用和有效性,提高绿化灌溉用水效率,制定干旱季节或紧急事故时的用水标准与法规等。

四、投资政策和投资回收机制

美国供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完全视市场需要而发展,工程投资采取科学的投资分摊方法。新建水利工程制定水价,将工程投资在各受益部门之间进行分摊,水利工程投资中的供水工程投资,一般都由用水户承担,通过收取水费来回收供水工程投资。

美国几乎所有的调水工程和自来水设施都由政府筹资兴建,并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以确保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水的需求。资金方面则主要由政府提供长期低息货款或发行建设债券两种途径来解决。政府提供的长期低息货款,年利率一般为3%-4%,贷款的期限长达40-50年,建设期不付利息,比商业贷款利率(为7%左右)低2-3%。债券的年限一般为30年,利率为4%左右。购买债券的利息收入不用纳税,还可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因而对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这些优惠性的投资政策,既保证了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也为制定和实施合理的水价政策奠定了基础。

五、水价形成机制

1、水价制定原则

美国在水价制定上以不盈利为原则,但也要保证水务企业的全成本回收(包括制水、处理、贮存、配水和债务成本、资本支出、遵从监管要求提高带来的成本及其他运营维护成本)。无论哪种确定水价的理论,一般均将水作为无偿资源,仅以从用户回收水的储存、调节、输送和处理费用确定水价。

在全成本回收的总原则指导下,美国供水单位在制定水价时还遵循用户公平负担原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原则等,每个工程按照工程实施的主体单位不同制定相应的水价。

2、水价计算方法

美国水价制定方法有服务成本定价、支付能力定价、机会成本定价、边际成本定价和市场需求定价等,各供水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水价模式。

服务成本定价法:服务成本包括投资成本、管理成本以及运行维护成本等用于水资源生产的成本。当拥有公共事业的投资者同时又是供水者时,投资回报也应包含在价格构成中。这是公用事业行业中的传统定价方法,常被供水机构所采用。支付能力定价法:在这类定价机制下,对某些用户群体或某些类用水,实行的定价会比供给成本低,这时,收入差额可以通过电力销售等其他可能的经费来源或其他用户群来提供。支付能力定价属社会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法,一般只适用于那些不能支付供水服务全部成本的用户。在美国西部,这一定价机制在联邦垦务局项目中最为突出。

机会成本定价法:在机会成本概念下,供水的收费是为了回收投资的实际成本,即同样的投资投到其他地方可能取得的社会价值以及由于实施现有投资计划而放弃的其他机会可能实现的收益。利用这种方式制订水价时,客户所能承受的实际水价可以通过其支付意愿和消费水量得以验证。机会成本是一种常用于公共投资的水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由工程兵团和联邦垦务局建造的联邦投资项目的定价方法。

边际成本定价法:边际定价制定的价格等于生产最后一单位供水的成本。最低供水成本通常随着后续水资源开发成本的日益增加而增加。有人推荐对供水采用统一定价作为调节消费和推迟资本耗费的手段,其定价应能够反映新增单位水资源的生产成本。近年来,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有些州的管理部门开始用边际成本计算水价。

完全市场定价法:分散化的市场体系使得实际用户能够将其用水价值与其他人的潜在用水价值相平衡,价格可以随供给上下波动。

美国水价普遍采用的是服务成本定价法,一般按单个工程定价。美国水厂协会(AWWA)颁布的定价手册推荐使用两种常用的服务成本定价法:基本—额外生产能力定价法和产品—需求定价法。基本—额外生产能力定价法把系统成本分为基本生产成本、额外生产成本、用户服务成本和消防成本四类。基本及额外生产成本通过计量水价回收,用户服务成本通过固定的用户服务费补偿,而消防费用则通过财产税征收。产品需求定价方法是标准的公用事业工程定价方法,根据产品和生产能力分配成本和服务单位。产品成本指的是可变运营支出,而生产成本是指所有因用水需求而产生的其他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

2、水价制定程序 美国制定水价制定水价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申请、抗议或申辩、调查、召开听证会、做出决定。

美国水价制定必须依据经得起检验的财务报表,并由水价决策机构(如公司董事会)审查新增设施的建设规划,由此做出财务现金流量表,然后依据一定方法对5-10年的水价作出预测,并依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公正合理地确定供水水价。美国水价的确定权限大多数在董事会。董事会成员通常由中立的第三方产生,他们不在供水机构拿薪金,所以在行使权利时,能够保持公正的立场。

供水企业在制定水价时,还必须举行公众听证会,使用户较清楚地了解水价的组成和调整水价的原因。有的地方(如瓦胡岛)还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提高了水价透明度。

3、水价的调整

美国供水工程水价一般随供水成本的变化每年都要进行调整,即每年根据工程支出情况进行核定。但年调整幅度不大,其主要原因一是供水工程分摊的投资数额清楚,工程建成即确定下来;二是管理机构人员比较稳定,因此供水成本每年变化不大,水价比较稳定。日本

一、城市供水概况

政府职能部门为水道局,负责对城市供水进行规划和宏观管理。净水厂的建设及运行由净水厂自行负责,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水价由当地议会核定,净水厂免交税,市民用水需交消费税。

净水工艺由原水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污水处理组成。管材基本上选用球墨铸铁管,其连接采用新技术,2007年东京管网漏损率控制在3.3%。

日本水业的重要特征是国有化。据了解污水厂的投资几乎全部来自国家补贴,地方下水道局负责污水厂的运营,向居民、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而净水厂(自来水厂)的投资部分由国家补贴(了解的个别水厂约占50%),部分由地方政府投资,地方水道局负责运营管理。

二、管理体制

日本的供水形式分为集中供水和分散单户供水两种,集中供水占96%以上。国家对用水人口超过100人和一日最大给水量超过政令中规定的基准的自来水进行管理,包括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自来水的管理体制大致可分为三级管理:最高是国家,其次是都、道、府、县,第三级是市、町、村。

(1)国家一级的政府管理机构是厚生劳动省,管理的内容是供水事业的建设、运营、变更和停业的审批。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是研究制订和监督实施《水道法》和国家关于给水事业的蓝图和指针。

(2)都、道、府、县一级的管理机构因地域、人口、水资源及其分布等自然和经济社会情况不同,差别很大。一般由某一政府机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对自来水进行管理,这一级政府一般修建和经营着大型供水厂,负责供水和管理到市、町、村以上。如京都府由企业局按照规定,负责对区内用水人口超过100人和一日最大给水量超过政令中规定的基准的自来水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建设、扩建、改造、拆毁等的审查批准。京都府一级修建和经营着宇治净水厂、木津净水厂、乙训净水厂等多处水厂,负责供应京都府城市人口的生活用水,但一般仅对主管网进行监测和管理,卖水到市、町、村。

(3)地方的管理机构包括市、町、村。因各级政府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也无对口要求,地方自来水管理机构完全根据需要设立,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管理机构职能是制定本辖区内自来水建设或改造方案,筹集资金,建设和管理自来水工程。

(4)自来水管理倚重行业自律组织。“日本水道协会”主要研究自来水建设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管理模式和水工业的发展趋势,促进和推广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与此职能相应,该组织的成员包括与此相关各行业,各层次的研究、管理和技术应用的机构以及人员等。协会的活动频繁灵活,涉及研究开发、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组织会议与经验交流、出版发行物等。其中仅出版物就有书籍、期刊、小册子、简讯、光盘等五种。其影响和作用是政府所不能替代的。

三、投资政策

日本《自来水法》规定,国家对自来水事业进行管理、扶助发展的目的是为大众提供清洁、丰富、廉价的自来水,提高公众卫生水平、改善生活环境,因此自来水是投资大,回收期长,不盈利或盈利极为有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日本的自来水事业原则上由公共机关运营,民营化的做法也在探讨阶段。与此相对应,日本现有自来水厂基本都由政府筹资兴建。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拨款;二是国家补助;三是政府长期优惠贷款;此外,对于扩建、改造、更新的工程,还可通过适当提高水价的办法筹集所需资金,因此可以看出,政府对于供水发展是带有扶持性质的。实践证明,对于日本,上述投资政策是合理和有效的,资金来源基本能满足自来水发展的需求,而且因资金均为长期资金,利率适当,为制定和实施合理的水价政策奠定了基础。日本的上水(供水)和下水(排水包括污水处理)全部为国家所有,净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直接归城市政府部门管理,水厂的管理人员均为政府公务员。如大阪的水厂统一归大阪市水道局管,水厂的管理人员为水道局公务员。水厂一般没有维修人员和施工队伍,设备的维修、调试及水厂的大修、改造等施工,全部是委托专业设备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即除水厂日常管理外的其他方面全部由社会上的企业来承担,而这些企业基本上是私营企业,水厂的成本为此降低,企业的效益也相应提高。

四、价格政策

日本中央和地方只有税金关系,因此没有统一明确的水费制定政策,水价格是由地方政府按照保本的原则控制的。水费核算按照“清洁、丰富、廉价”的原则,一般由经营者对所有投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政府的议会等批准后执行。水费核算保证在提取必需的还贷或还债资金的前提下,年际之间盈亏应平衡,同时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中的利润率应略高于贷款或债券利率,以保证按期还贷或还债。

五、自来水厂的管理

1、管理模式

自来水厂视其供水规模和供水范围的大小,可能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供水规模和范围较大,甚至跨行政区时,一般实行分级管理。都、道、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整个供水系统的一级管理,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净水厂及向下一级管理系统配水等,如宇治净水厂、木津净水厂、乙训净水厂。有关市、町、村等再成立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县或本市范围内各管网和加压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合同接受上一级管理系统的来水,再按零售价转输和分配给用户。另一种是供水规模和供水范围有限,水厂的管理,从水源到用户,从水的净化到水费计收,自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这种管理模式主要是专用自来水或者小型自来水工程。

2、水质管理

日本的水质管理范围广泛,涉及从水源到水龙头的诸多事项。管理的内容包括例行的水质检测、根据检测信息的评价与分析使用自来水设施以及变更净水处理条件等。根据厚生劳动省规定,日本水质检测项目共178项,其中基准项目50项、水质管理设定项目27项、农药类项目101项。水质检测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检查的项目与频率大致为:每日就颜色、浊度及消毒的残留效果(游离残留氯)进行1次检查;每月就一般细菌、大肠杆菌、氯化物离子、有机物(总有机碳TOC)、PH值、臭气、色度、浊度、氯仿、二溴甲烷、总三卤甲烷?溴二氯甲烷、溴仿、铝进行1次检查;每季度检查1次月检之外的项目。一般要求水厂根据上一水质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制定下一的水质评估计划,并在每开始之前予以公布。如果某项指标确定无法达到标准,必须报请水质监督部门批准,否则将被责令停止供水甚至可能被起诉。

3、用户服务管理

日本自来水厂的服务管理做得非常细微。一方面每个用户可得印刷精美的服务手册,简要介绍了水工艺;重点宣传了水价制定政策及其收缴办法;同时说明了自来水使用当中常见问题的形成原因及其简易处理方法等;公布了紧急情况处置报警电话,可随时拨打。另一方面自来水厂定期邀请居民或居民代表参观净水厂的生产工艺和过程,宣传和鼓励居民使用自来水。

六、水资源保护

日本对于水资源的管理分工明确:国土交通省负责水资源管理、城市下水道及污水处理厂建设;环境省负责水土环境保护;农林水产省负责农业的灌溉与排水;经济产业省负责工业用水;厚生劳动省负责居民生活用水。国家级的大河由国土交通省直接负责管理,小河则由各地的都、道、府、县及其下辖的市、町、村来管理。日本对于上游水源生态保护最主要的办法就是种树。对于下游污染,生活废水统一由污水处理厂负责净化,工业污水在厂区设立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一定的净化标准后才能排放。国家出部分资金帮助兴建污水处理厂,其流经地区的都、道、府、县最多负担保护和整治费用的50%,居民水费中也包含一部分治理污水的费用。目前日本拥有工业大国中最高的人均寿命和森林覆盖率,最发达的环保产业,最完善的环境法规体系以及最显著的污染治理成果。

2.国外线损管理经验 篇二

1 法律层面

促使节能立法的真正动因, 一是能源危机的发展, 二是环境保护运动的高涨, 三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 节能立法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美国为了应对1973年以来的两次石油危机于1975年出台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 1978年出台了《国家能源政策法》, 1992年颁布了《国家节能政策法》, 2005年8月8日又出台了新的《2005能源政策法》。上世纪70年代, 美国还通过立法确定了能效标准和标识的法律地位, 先后实施了强制性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认证 (即“能源之星”) 制度。

日本堪称全世界节能的典范之一, 不仅建立了十分详细具体的节能法律和法规体系, 而且其能源利用效率在世界各国中更是首屈一指。针对日本运输部门的能源消耗迅速增长的严峻形势, 1979年, 日本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1976年针对能源效率通过了《能源消耗合理化法》;1998年在修改《节约能源法》时导入“领先原则”, 要求新开发的汽车的节能性能必须超过现已商品化的同类产品中节能性能最好的产品。日本交通节能方面还设有定期报告制度, 对未遵守法律规定的运输业者设有劝告、公告、命令制度, 对不听从命令的业主可以进行罚款。

欧盟高度重视交通领域的节能, 不仅制定了运输政策白皮书, 而且还发表了题为“能源效率—用较少的资源办更多的事”的绿皮书, 从强化对欧盟能源市场的监管、制订欧盟共同能源政策、发展可替代能源、加大对节能、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投入等多方面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工作。

自1992年的联合国环发大会以后, 世界各国关于节能的立法越来越多, 规定的标准也越来越严格。不仅是德国、丹麦、俄罗斯和印度等国有专门的节能法, 而且德国除有专门的《能源节约法》外, 还有《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等能源利用方面的其它法律;丹麦也是如此, 于2000年5月31日颁布的《丹麦节能法案》以及《能源供应法案》等都属于能源利用领域的重要法律, 均从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地对能源利用活动加以规范。

2 政策措施层面

由于世界上与车辆相关的管理法规 (包括油耗、污染、安全等) 主要以美国、日本、欧盟为代表。

2.1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车辆耗能管理制度的国家, 在《能源政策和节约法》中采取“燃油资讯标签及公布车辆油耗指南”、“整厂加权平均油耗”以及“汽油过耗税”等方式管理车辆能源消耗。

2.1.1 公布车辆油耗指南及燃油资讯标签

政府每年依车型年 (model year) 向社会公布小客车及轻型货车在市区及高速公路上运行的油耗测试值 (依据FTP-75进行测试, 如图1~2) , 并且规定新车销售商必须于展厅内提供燃油消耗指南以方便消费者查阅。为反映消费者实际行驶于道路上所消耗的燃油量, 所公布的市区油耗为实验室测试值乘0.9、高速公路油耗为实验室测试值乘0.78。

此外, 依据美国联邦法规汇编 (CFR) 第40篇600部分中要求车辆制造厂针对6500磅 (约合3t) 以下的小客车及轻型货车每辆车的车窗上均需粘贴然有测试相关资讯的标签。

2.1.2 汽油过耗税

依据美国CFR 40篇第600.513-91部分针对小客车平均油耗测试值未达规定的标准时, 依不同的等级向车辆制造厂每辆车课以不同的汽油过耗税,

1991年以后的课税等级如表1。

2.1.3 整厂加权平均油耗 (CAFE)

依据美国交通法规规定, 针对车辆制造厂整厂的加权平均油耗未达到规定值时, 每低于0.1mpg时, 课征该车厂该车型年销售量每车固定金额的罚金 (1998以前车型年每辆车课税5美元, 1998 (含) 以后车型年每辆车课税5.5美元) 。已公布2003车型年CAFE标准为小客车为27.5mpg (8.56 l/100km) 、小货车为20.7mpg (11.37 l/100km) 。

目前CAFE是由美国交通部 (DOT) 所属国家公路运输安全局 (NHTSA) 来负责管理车辆制造厂整厂的加权平均油耗。至于全球年销售量低于10, 000辆的车辆制造厂则可排除于CAFE标准, 但此车辆制造厂仍须另提整厂耗能管制的替代方案供NHTSA审核。

2.2 日本

2.2.1 设定燃油消耗的目标值

1979年日本政府针对1985车型年以后出厂的汽油小客车设定燃油消耗的目标值, 目前此项业务由国土交通省所属机动车交通局负责, 每年将车厂所提供的燃油测试结果资讯公布于网上, 并定期出版印刷本供消费者查阅。1993年1月由通产省及运输省所组成的委员会提出了汽油小客车在2000年以后的燃油消耗目标值 (依据日本10.15模式的行车型态与实验室内测试) 见表2。

2.2.2 提出更严格的管制标准

为达到京都议定书对于世界各国二氧化碳减排目标, 国土交通省于1998年7月召开运输技术审议会, 对于车辆燃油消耗提出更严格的管制标准, 分别针对汽、柴油小客车和汽、柴油小货车提出了未来的管制标准, 详见表3~6。

2.3 欧盟

有关欧洲的油耗测试法规为80/1268/EEC, 后来又经89/491/EEC、93/116/EC及1999/100/EC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其测试型车型态为ECE15+EUSC, 如图3所示。

此外, 1998年12月正式批准了有关欧盟委员会所提出的公布轻型车辆燃油资讯给消费者的法案 (1999/94/EC) , 要求所有出厂新车 (小客车) 在档风玻璃明显处粘贴燃油资讯标签, 资讯内容至少包括ECE15的二氧化碳排放值、EUDC的二氧化碳排放值、合并ECE15+EUDC的二氧化碳排放值、燃油型式及燃料价格等信息;每年至少发布一次车辆油耗指南, 此指南须轻巧、易携带, 要有印刷版本及电子格式, 在汽车展厅内免费供消费者索取, 目前英国政府对未在车辆销售的展厅内提供相关车辆油耗资讯的厂商最高可处罚金5000英镑。

3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车辆层面

3.1 美国

1992年10月24日美国国会通过能源政策法案 (EPACT) , 该法案采取强制性与自愿性两种方式来推动替代燃料使用于交通工具。强制性的方式主要是要求各级政府单位及私人企业依规定比例购买使用替代燃料的车辆。自愿性的方式主要是由美国能源部所推动的“清洁城市计划”。

目前美国财政部的国税局依据EPACT对于使用符合替代燃料车辆资格 (不含电动车辆) 的纳税人可减免所得税, 其最高的减税额度见表7, 至于纳税人购买电动车辆依据EPACT中的规定可减免所得税最高额度达4000美元。

美国政府还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到2010年12月31日之间, 购买柴油轿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可以从美国联邦政府得到最高3400美元的税收返还。另外, 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加州政府还对使用环保清洁汽车实行直接补贴的措施。

3.2 日本

对于购买环保汽车 (对环境只有轻微负荷之汽车) 时课以轻税, 而对于环境有重大负荷的旧式汽车课以重税, 并且汽车课税的轻重是以轻税和重税达到平衡的税收中立来设定。政府对于节能环保汽车的优惠额度详见表8。

另一方是在汽车购置水方面的减免。汽车购置税的减轻 (课轻税) 包括将旧型柴油车报废, 代之以符合最新排放标准值的车辆;对于排出气体为最新排放标准值3/4以下的汽车且低燃料消耗的车辆购置课税标准是从购置税费中扣除30万日元;对电动、甲醇、压缩天然气汽车以及电力内燃两用等车辆 (巴士、卡车) 购置税费减轻2.7%, 对电力内燃两用汽车 (载客用) 购置税费减轻2.2%等。

3.3 欧盟

注:低燃料消耗汽车:依据修订的能源法中提及的2010年规定车辆的新燃料消耗基

许多欧盟国家针对消费者购置新型、清洁和高能效汽车给与税收减免。如德国目前的购车税是1升/公里300元。燃油经济性越好, 缴纳购车税越少。欧盟国家普遍在0.3美元/升以上, 最高的是英国, 汽油税为0.73美元/升, 柴油税为0.77美元/升。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主要欧盟国家征收的燃油税税率高, 并且汽油税明显高于柴油税。

目前, 先进柴油车在欧洲市场表现很好, 2004年欧盟新增商用车中几乎100%是柴油车, 新增轿车中50%是柴油车, 其中法国、意大利和德国新增轿车中先进柴油车的比重分别达到了72%、66%、43%。另外为鼓励消费者购买低污染低耗能车辆, 德国政府于1997年3月公布针对民众购买提前符合下一期污染排放管制标准或低耗能车给予一定程度的购车税赋减免方案。英国政府为鼓励民众购买低耗能车辆, 从2001年3月起对于车辆每年缴纳的车辆执照费依各车型二氧化碳排放多寡来计算, 目前最省油汽油车型每年约须缴纳70英镑的费用, 与每年须缴纳155英镑的最高油耗的汽油车型相比节省超过一半以上的金额。

4 节能宣传层面

4.1 呼吁安全行车, 提倡节能驾驶

国外发达国家不仅重视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训练, 而且还重视驾驶员全面驾驶技能的培训, 美国、德国等运输企业对驾驶员培训中已加入了节能驾驶操作的培训。

欧洲国家的驾驶员培训制度在提高培训效率和培训质量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不仅在培训方法上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而且在考试方面注重安全驾驶知识的实际应用, 使学员通过培训能深刻领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掌握安全、环保与节能驾驶方法。

日本环保驾驶联络会在2006年6月推出一项环保节能驾驶普及推进活动计划, 并推出了10项节能驾驶的建议。要求驾驶员驾车时不要作无用的怠速和高速空转;行驶过程中不要紧急加、减速和快速起动, 尽快变换高速档位以及合理控制空调的使用等。

驾驶员培训方面, 英国的做法值得学习。据悉, 英国将从2008年开始在驾照考试中增加一项测试燃油使用效率, 以减少汽车尾气污染、降低车主油耗开支, 同时提高驾驶安全性。驾驶学员要学习节油的窍门, 如缓慢加速和刹车、尽早换挡等, 而且这部分内容已纳入考试范围。

在驾驶考试中增加测试节油能力并不是英国的首创, 荷兰早就已经采取类似措施。据估计, 荷兰“新驾驶计划”有望把单位燃油消耗降低差不多三分之一。虽然与增加燃油税等经济手段相比, 它的效果可能不会那么明显, 但可以培养驾驶员在驾车时的一种节能意识。

由此可见, 进行节能驾驶操作培训, 并在考核中增加节能驾驶知识的考核内容, 使节约能源逐渐成为全行业的自觉行为已成为许多国家驾驶员的一门必修课。

4.2 倡导全民节能, 提高节能意识

面临着严峻的能源挑战, 各国政府不仅在法律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还认识到政策法律只有在基层得以落实, 才能确保能效措施产生最佳效果。因此, 各国都非常重视提高节能意识, 倡导全民节能。

为了从小培养节能意识, 美国从幼儿园到12年级均有分年级的配套课程, 内容包括了解最基本的能源知识。美国能源部还号召民众购买汽车时, 首先考虑燃油经济性, 一些省油汽车的销量已出现攀升。美国人开车时也开始重视省油的技巧, 关注车的燃油效率。另外, 政府呼吁公众选择生物柴油、电力、乙醇燃料、天然气等以降低汽油消耗, 鼓励大家以电动自行车为交通工具。由于日本的能源缺乏使日本人都有一种能源危机感, 并且从小就开始灌输和培养节能意识, 对于道路运输方面的节能主要体现在出行方面, 多数日本家庭的轿车只在外出游玩时使用, 平时上下班人们均愿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目前, 欧洲委员会也已向社会发布了新的能效政策建议绿皮书, 该书指出了现有制度在节能宣传和能力培训方面存在不足, 要求国家、地区和地方采取一致行动, 形成合力, 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5 结语

根据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从法律、政策措施、发展节能环保车辆以及节能宣传四个层面对道路运输行业加强节能管理来看, 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不仅要加强节能的法制建设, 还要建立和完善行业节能管理体制, 诸如推进运力结构调整, 提高运输装备水平,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辆;保持在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提高车辆燃油经济性;加强驾驶员节能培训, 切实降低燃料消耗;制定节能激励政策, 建立节能专项投入机制等多种有效措施, 确保我国的道路运输行业实现健康、快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节能网:部分发达国家节能政策管理体系.http://www.newenergy.com.cn/html/2006-3/200633_7762.html.

[2]新经济导刊:促进节能环保汽车发展的国际经验.http://tech.sina.com.cn/it/2006-12-15/15481290997.shtml.

[3]车辆耗能研究网站:运输车辆能源管理制度.http://auto.itri.org/tw

[4]中国网:中国交通运输领域节能现状与政策取向.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

3.国外线损管理经验 篇三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001-01

作者简介:刘璐(1991)女,汉,籍贯:重庆,学校: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摘要:

土地出让金在有效利用国土资源、调节收入分配、增加公共财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对土地买卖的过分依赖带来的野蛮拆迁、房价虚高等问题也随之成为阻碍城市化进程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对土地出让金进行合理征收和科学管理成为当下执政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国外;土地出让金;管理;启示

1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现状

土地出让金是伴随着我国城镇化战略的实施而产生的特殊性质的地租收益,主要由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三部分组成。当前,作为重要的国有资源,我国土地产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形式上赋予国家产权代理人的政府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使得不同用途、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的土地权益供给实现价格化,因此能够利用市场环境促进国有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此外,政府可以通过这项收入进行再分配,扶助弱势群体,提供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服务供给,调节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格局。

国土所有性质决定了土地出让金应该具有鲜明的公共性,理应纳入公共财政管理的范畴。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创征以来,土地出让金有效解决了城市公共服务资金缺乏的问题,助推城市快速发展。但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将财权向上集中,将事权不断下移,导致地方财政不足,迫使地方政府将土地出让作为新的收入渠道,以摆脱财政短缺的窘境。事实上,由于土地出让收入游离于财政预算和监督之外,虽然直接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丰厚收入,但是,巨额的土地出让金管理长期处于不透明状态,收缴数额不到位和不及时现象导致国有资产的土地出让金流失严重,尤其是在分配环节存在大量违规行为,分配比例设置不合理,农民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严重影响社会公平,使用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大量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去向不明,使得土地出让金丧失了公共产品的性质,没有体现其本应体现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功能。

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启示

目前,造成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低成本優势以及监督机制的缺失的驱动下,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导致了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失范;其二,长期以来,我国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议价能力低,而土地出让又缺乏公开的信息渠道,上述原因所造成的农民群体参与机制的缺失直接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前面谈到,土地出让金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其曾为城市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土地出让并不鲜见,尤其是对于诸多地少人多,土地资源紧缺的国家来说,土地出让对于一国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有助于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优化,或许可以从此入手,寻找一条财政与民生协同发展之路。

1.1德国。德国对土地出让金实行税金合一、课征重税的管理制度。整个土地出让金的管理被纳入严格的公共财政体系之下运行,通过严厉的税收政策保护土地资源和控制房价。此外,德国还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来控制地价的不合理膨胀。若房价超过政府评估的合理房价价格的五分之一即被认定为超高房价,购房者可向法院起诉房地产商违法,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之内,房价没有讲到合理范围则出售者将面临最高五万欧元的罚款。若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一半则房地产商将被认定为赚取暴利,直接构成刑法犯罪,按照德国刑法规定将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法律制度不仅对德国国民有效,同时对外籍人口也同样适用,因此能够有效抵制海外热钱对德国房价市场的干扰。对于土地出让所得资金政府将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通过眼里的法律法规监管每一笔资金的使用去向,确保其公共产品属性的有效发挥。

1.2新加坡。作为土地资源紧缺的岛国,新加坡是典型的城市型国家,因此,土地管理对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尽管该国土地资源严重短缺,但是新加坡政府有力的土地管理措施却值得各国认真学习。新加坡采用公有制和私有制共存的混合型土地制度。政府部门和国家机构掌握三分之二的土地,拥有绝大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土地的管理和运作中,新加坡政府一开始就实行计划为主、市场为辅的土地管理制度,政府代表公共利益参与市场经济,通过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和经营机构全权负责土地管理的各项事务,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发展了多种出让形式,如此灵活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如,在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过程中,新加坡政府通过公开拍卖和竞标的方式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分配的公开和透明化,使土地获得增值和独立的发展空间;而对于国家所属的大型建设用地单位的用地需求则采用有偿方式由专门的土地管理和经营机构将土地直接卖给他们。

1.3日本。作为一个土地私有制为主的国家,日本的土地价格非常高,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观念是政府制定土地出让金管理制度已经房地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立足点。在此观念引导下,日本政府坚持土地增值理应属于全体国民,因此,土地公共性的神圣价值不可侵犯,由此日本政府非常关注土地出让的产期效益,而非仅仅关注其短期经济效益。为了切实保障全民利益,日本对土地出让采取财产登记制度和低价公示制度,这些措施能够有效保障纳税人的财产安全并有利于实现土地市场的公开透明,维持土地市场的稳定以及政府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2结语

房价调控是我国政府当前重要的执政目标,也是全民关注的敏感话题。目前,我国房价居高不下,其价格严重背离实际价值,导致绝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得不到保障。而房地产市场泡沫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更是严重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事实上,要根本上遏制房价上涨的态势需要从土地制度入手,尤其是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60%以上的土地财政是导致房价虚高的重要原因。因此,革除土地财政的弊端是使当前虚高的房地产价格回归理性的根本举措。

参考文献

[1]王万茂 土地资源管理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2]蒙吉军 土地评价与管理[M] 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4.国外线损管理经验 篇四

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郭媛

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还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结合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不足之处日渐明显,比如人力资源开发结构不合理;人力资源开发方法陈旧,手段单一,效率低下等等,这些差距与不足,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挑战,也是推进我国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学习和因地制宜的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经验,可以更快的结合实际改进我国人力资源落后的现状。

一、美国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模式及可借鉴的经验

1、美国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

在美国,企业把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放在首位,并予以优先发展。进入20世纪后,美国的经济实力超过了英、德等国,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拥有一批较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美国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将企业的目标与任务和职工的个人需要与职业抱负融为一体,目的是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个人对职业的满足程度,这点与日本类似。

2、美国的科技人才开发战略

美国是世界科技大国,其拥有的科技人才数量可观,从其每年荣获诺贝尔奖的科学家人数便可知晓。为了满足对高科技人才的需求,美国从多方面实行人才培养和引进策略,比如大量吸引外来人才,对高层人才实行“绿卡制”给予入籍优惠;同时美国也重视对本国人才的培养,比如设立了很多科学奖,如“诺贝尔热身运动奖”等。

3、美国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可供我们借鉴的一些经验

与我国相比,美国的人力资源比较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首先,美国许多科学技术学院的专业完全是根据当地的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实际需。设置哪些专业和开设哪些课程,事先要多次调查,反复征询有关企业单位的意见,然后进行评价,再报地方委员会批准,如发现劳动力市场某类技术人员过剩,即报教育委员会批准,停止招生。这种根据社会需要设置课程的方法非常值得借鉴。

其次,以短期的高等教育的形式大力开展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在美国传统大学的同一专业内设有多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并按行政区域设社区学校及初级学院,现有的社区学院与工商企业挂钩,共同开设成人教育课程。

再次,提倡企业办学。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公司企业每年用于培训和再教育雇员的总经费高达300亿美元,约占全部教育经费的一半左右。其参加企业内教育的人数达800万人,相当于全美四年制研究生院和大学中注册的总人数。

二、英国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模式及可借鉴的经验

(一)英国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特点

1、全球化的人才战略和宽松的人才流动政策

在英国,政府不用政策去限制人才的国际间流动。尤其是在欧美国家之间,由于基本不存在语言障碍,人才很容易因为高薪酬高回报在国家间流动。以英国为例,它每年都有很多高科技人才流向美国,英国对此并不刻意限制,而是执行来去自由的政策。但是英国也创造了很好的人才回流环境和创业条件以便吸引英国的本土人才回国。

2、实行个人自我实现的竞争机制

英国公司的经营管理一般是以目标管理为中心的责任分工制来实现的。公司对职工的管理一般采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方式,鼓励通过个体自我实现的竞争机制来实现企业追求效益的目的。如果员工不能适应工作,就会被淘汰,与此对应员工会随着自身能力和功绩的增长对

公司不断的加码,如果公司不能满足其要求就会跳槽或辞职。因此,英国公司人员流动相对是比较频繁的,公司为弥补职位空缺常常会不定期地进行招聘工作。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与组织整体战略紧密结合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并不仅仅从属于组织整体战略。英国的很多首席执行官认为,企业之间的竞争体现在人的竞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必须与组织整体战略有机结合,才能实现组织的长远目标。

4、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开发和评估理念

英国的人力资源开发不仅重视员工的职业技能,它还重视员工的学习能力、工作态度、团队精神、领导气质和文化建设等。英国公司极其注重员工综合能力的开发,以英国汇丰银行为例,长期以来一直把员工的服务态度列为员工培育的第一内容。他们认为,员工有让顾客满意的服务意识和态度,会产生自我开发服务技能的热情。并且英国公司基本上实行“360度反馈系统”,通过与员工个人相联系群体的反馈意见全面评估公司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印证员工的岗位表现,从中发现优劣所在。

(二)英国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可供借鉴的经验

1、广泛的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开发

首先,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其次,对人力资源管理要实行动态管理,在对人力资源进行细分的基础上,了解不同层次人力资源的培训需求,并制定相应的有的放矢的培训方案,并保证实施,真正做到人才的合理开发。此外,由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企业文化职能上的延生,所以和谐的劳资关系也很重要,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大多忽略了企业文化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功能,因此,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注重企业文化职能的运用,帮助并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2、用战略的思想来构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人力资源规划来保证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与组织整体战略的紧密结合,值得我国企业借鉴。英国企业在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进行细分,从而对企业所需的人力资源进行细分,是制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基础。此外,通过定岗、定编和劳动定额,对企业的人力资源供给和人员需求进行科学的预测,以保证人力资源供需的平衡。

3、英国用制度化和法制化规范来管理人力资源,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培训、仲裁、工资福利、保护、退休等作了立法规定,形成了相关的法律体系,使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有法可依。我国在这方面较为薄弱,人为因素较多,需要进一步在制度化和法制化管理上有所提升。

三、日本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模式及可借鉴的经验

(一)日本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l、终身雇用制。所谓终身雇用制是指公司从大学毕业生或其他年轻人中雇用基本核心员工,规划员工的持续培训和发展计划,在公司集团内部的员工永远供职到55岁。除非发生极其特殊的情况,一般不解雇员工。日本的终身雇用制是日本企业管理中最突出、也最有争议的政策。终身制最大的特点是有助于工作稳定,促进职工长期发展,稳定就业政策。特别对采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日本制造业来说,有助于公司对员工的长期培训,发展公司独特的企业文化,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提高劳动生产率。

2、年功序列工资制。年功序列工资制就是员工的工资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在同一个企业里连续工作实践的延长而逐年增加。同时,连续工龄还是决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日本企业里有新的工作需要时,会尽量通过重新培训已有的职工,内部调节来满足需要。

3、企业内工会与合作性劳资关系。企业内工会指的是按特定企业成立的工会制度。企业内工会和终身雇用制、年功序列制被认为是日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三大支柱。由于日本一般都采用终身雇用制,因此职工的利益和企业完全拴在一起。职工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紧密

相连,一方面能促使职工关心企业的发展成长,另一方面,也使职工非常关心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

(二)日本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建优秀的企业文化,日本企业成功的奥秘之一就在于形成了其极具特色的优秀的企业文化。我们应该借鉴日本形成优秀企业文化的思路和方法,结合我国文化传统,形成中国特色的企业文化。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立广大员工的主人翁地位。

2、加大人力资本投入,提高员工素质。日本企业十分重视对员工的培训,中国企业目前也开始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但在培训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特别足青年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创造条件,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

5.国外线损管理经验 篇五

国外应急管理体系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启示

摘要:叙述了应急管理的基本概念,分析了国外应急管理体系的发展现状.从19个方面完整描述了值得我国借鉴的国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最后得出,应从长计议,奋力开拓,全面开创我国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新局面,加快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作 者:邹逸江    Zou yijiang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期 刊:灾害学  ISTIC  Journal:JOURNAL OF CATASTROPHOLOGY 年,卷(期):, 23(1) 分类号:X4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管理    灾害   

6.国外节水经验点滴 篇六

当前,世界各国采用各种方式宣传节水的重要性、迫切性,提高节水的自觉性。日本东京,为了抓好节水工作,建立了一整套宣传体系,通过新闻、广播、报纸及专门编制的宣传手册,并组织参观城市供水设施等活动,教育群众,还将节水内容编入课本。美国洛杉矶为了节水,曾动员100人做了188次节水报告,并让7万名中学生先后看了有关节水方面的电影。

二、工业用水是节水的重点

为解决水资源不足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城市把节约工业用水作为节水的重点。主要措施是重复利用工业内部已使用过的水,即一水多用。日本大阪197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47.4%,到1981年已提高到81.7%;横滨市1982年水的重复利用率达92.7%,其中冷却水为95.2%。美国制造业1978年的需水量为490亿立方米,每立方米的水循环使用3.42次,相当于减少1200亿立方米的需水量。美国制造业的水重复利用次数,1985年为8.63次,2000年底将达到17.08次,因此到2000年底,美国制造业的需水量不但不增加,反而要比1978年的需水量减少45%。

三、重复利用废污水,已成为开辟新水源的途径之一

世界上大多数城市,已修建有汇集城市居民和公共设施污水的管道,城市污水经二级或三级处理净化后可回收利用。美国1926年首次回收水,1971年已有358家工厂企业利用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回收量5.1亿立方米。美国加利福尼亚每年利用净化污水2.7亿立方米,相当于100万人口一年的用水量。1985年前西德城市75%~80%的污水,已经经过二级处理后加以利用,德国计划到2000年将有90%的污水经过二级生物处理。1985年莫斯科市98%的污水已经过处理。

四、采用节水型家用设备是城市节约用水的重点

城市生活用水增加一方面是因为城市人口增加,另一方面是因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一些国家的家庭用水调查来看,做饭、洗衣、冲洗厕所、洗澡等用水占家庭用水的80%左右。因此,改进厕所的冲洗设备、采用节水型家用设备是城市节约用水的重点。美国一般的厕所冲洗一次要用水19升,而抽水马桶制造者协会推荐的节水型产品平均只需13升。前西德一般的厕所冲洗一次只耗水9升。鉴于新产品如此大量节约生活用水,1985年美国加州的法律规定,要求1988年每家都装上新节水装置。日本福冈市在1979年制定了《关于福冈市节水型用水措施纲要》,第一项内容就是要普及家庭节水器具。

五、加强管道检漏工作,避免城市不必要的供水损失

节水的前提是防止漏损,最大的漏损途径是管道,自来水管道漏损率一般都在10%左右。为了减少管道漏损,在铺设管道时,需选用质量好的管材并采用橡胶柔性接口。另外还须加强日常的管道检漏工作,如美国洛杉矶供水部门中有

1/10人员,专门从事管道检漏工作,使漏损率降至6%。东京自来水管的漏水比较严重,为了进行维修,自来水局建立了一支700人的“水道特别作业队”,其主要任务是早期发现漏水并及时进行修复。东京的自来水管道,不少已经老朽,漏水约90%发生在供水管上。为了从根本上防止漏水,从1980年起,开始逐步以不锈钢管道代替旧有的铸铁管道。根据美国东部、拉丁美洲、欧洲和亚洲许多城市的统计,供水管路的漏水量占供水量的25%~50%。如在维也纳,由于作出努力防止漏水,每天减少损失64000立方米的洁净水,足够满足40万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目前各国均把降低供水管网系统的漏损水量作为供水企业的主要任务之一来对待。

六、采用经济措施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是促进节约用水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当今世界各国已颁布了许多种法规,严格实行限制供水,对违者实行不同程度的罚款处理。目前,以色列、意大利以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密执安和纽约等州分别制定了法律,要求在新建的住宅、公寓和办公楼内安装的用水设施必须达到一定的效率标准方可使用。另外,许多城市通过制定水价政策来促进高效率用水,偿还工程投资和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美国一项研究认为:通过计量和安装节水装置(50%用户),家庭用水量可降低11%,如果水价增加一倍,家庭用水可再降低25%。国外比较流行的是采用累进制水价和高峰水价。日本东京采取了“抑制需要型”的收费方法,即东京都内一般用户水费分为“基本水费”和“超量水费”两种。对供水管在13~25毫米的用户,耗水量不超过10立方米时,每月只收“基本水费”800~1320日元。超过这一标准,增收“超量水费”,按每10立方米为一单位递增,超过水量越大,收费标准就越高。对供水管直径为100毫米以上的用户,除基本水费较高外,超量部分每立方米一律增收375日元。

七、革新和推广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依靠科技进步是城市节水工作的根本途径

采用空气冷却器、干法空气洗涤法、原材料的无水制备等工艺,不仅可节省工业用水量,而且采用气冷还可以减少废气排放量。70年代末原苏联在化工和炼油业大量采用空气冷却装置,在钢铁企业中大量采用煤气干洗法,减少水量15%~20%。在化工生产中广泛使用固化技术和利用反应热,可减少用水量2/3以上。1980年全世界共有海水淡化装置2205台,总容量884立方米,1987年增加到6300台和1504立方米。海水淡化近几年发展迅速,目前有100多个国家的近200家公司从事海水淡化生产,海水淡化技术给沿海缺水城市开辟了新的淡水源。

7.国外线损管理经验 篇七

一、国外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经验和启示

西方各国因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 预算绩效管理的模式各有不同, 但目标大体一致, 就是构建一个高效、负责的政府。根据这一目标所产生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也就有很多共性可资借鉴。

1. 健全的法律保障。

基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强制性,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立法的形式, 制定了关于政府绩效责任和流程的法律法规, 以法律的手段确立预算绩效管理各方的权力和义务。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对减少改革阻力, 明晰职责分工, 顺利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起到了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2. 推进预算管理制度的配套改革。

预算绩效管理不是孤立存在的, 它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制度建设作为辅助。实践中, 西方国家着重加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改革:一是完善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责权明晰的预算管理框架, 预算资金运行各环节要有明确的主体各司其责, 才能对全过程实施考核。以“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为基本特征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是实现预算绩效管理的前提, 有利于划分职权和落实责任。二是完善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内容是绩效评价, 开展评价就要求对财政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和全程监督。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库管理制度之一, 是将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管理的重要手段。三是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国家大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政府采购体系, 以提高财政透明度, 为推行预算绩效管理营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3. 以问责机制为约束手段。

切实可行的问责机制是预算绩效管理转化为实际成果的关键环节。西方国家的问责机制主要可分为两方面:一是针对部门或机构的问责。如:向公众说明预算目标、绩效指标及预算金额;进行独立审计;实行议会巡查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等。二是针对个人的问责。如:签订个人绩效合同直接约束管理者或执行者;引入信用支出法案, 对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监督。

4. 预算会计核算采取权责发生制。

相对收付实现制而言, 权责发生制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反映一些长期项目以及或有负债的信息, 能更加准确、全面地核算政府在某个时期内所耗费的成本, 并更好地将预算确认的成本与预期的绩效成果比对, 更适应以产出为导向的预算绩效管理需要。

5. 较为充分的管理自主权。

传统的预算管理方式多用条文约束部门管理者的具体活动,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 掌握更为充分信息的管理者才更加了解如何优化配置资源以实现本部门的预期目标。以分散管理代替集中管理, 赋予管理者更多的自主权成了国际通行的预算绩效管理方式。

二、当前我国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在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中央级和地方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扩大, 如:截止2008年底, 中央级政府预算绩效评价试点部门达到74个, 项目达到108个;河北省2009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资金量达到了65.8亿元。通过这些努力, 初步树立了绩效理念,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但由于实践时间短, 理论研究不足, 我国预算绩效管理仍存在很多不足。

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 我国尚未出台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缺位, 导致绩效评价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没有统一规划, 不能在政府系统全面推行;没有建立起制度框架, 绩效评价随意性大;没有统一领导, 无法进行部门或地区间比较。

2. 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

绩效观念尚未贯穿到预算管理全过程;绩效评价机构设置不统一;评价指标设置不完善, 指标设置较为粗放, 指标权重和定性指标计分等缺乏科学方法。

3. 绩效评价对资金运用效果缺乏分析考核。

绩效评价指标应包括业务指标与财务指标两个层面, 而关注业务指标中的目标取向是预算管理变革的宗旨。尽管绩效指标也并不都是政府的“最终产品”, 但是应当将这些活动与产出联系起来。然而, 从目前各部门开展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情况来看, 基本上还是以财务遵从性指标和业务合规性指标为主, 对于预算资金运用的最终效果, 缺乏全面系统的考核。

4.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不充分。

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评价信息系统, 给绩效评价工作带来了不便,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收集困难;二是信息沟通不畅。其结果, 一方面是绩效评价工作难以开展;另一方面是绩效评价报告难以通过正式的途径传达给公众, 使得绩效评价缺乏外界参与和监督。

三、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措施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绩效预算管理体系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需要分步实施、配套推进。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就目前来说,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逐步推进我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进程。

1.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法制建设。

预算绩效管理涉及预算管理的全过程, 覆盖政府的所有职能, 是政府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深化, 也是政府内部利益的重新调整, 它既是预算管理方法的创新, 又是政府管理意识的深刻变革, 对传统观念和利益格局都会产生冲击和影响。推行预算绩效管理, 需要立法在根本上予以有力的保障。主要可从三个层面进行:一是在有关政府组织和职责的法律中, 增加各级政府绩效管理的规定。二是修订《预算法》及其他相关财经法规, 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各环节。三是出台预算绩效管理的单行法规, 对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运用等予以规定。

2. 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的权责划分。

一是确立并发挥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作为预算的编制、执行主体, 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责任的必然承担者。二是建立绩效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能范围, 将预算绩效与部门预算资金安排、部门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和领导离任审计挂钩。

3. 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管理等相关制度改革的基础上, 实施中期预算管理。中期预算管理是在中期经济预测和财政收入预测的基础上,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和优先次序, 合理确定政府中期支出和结构, 并以此作为年度支出预算编制依据的财政政策和编制方法, 它是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形式。在中期框架下编制和执行年度预算, 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调整预算安排, 有利于强化财政支出的预算约束, 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4. 增强预算与其绩效的公开透明。

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财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发展规划、财政政策等;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决算;公开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

5. 引入权责发生制。

根据我国实际, 研究在部分预算项目中实行权责发生制, 促使政府按“成本-效益”原则配置和管理财政资源, 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8.国外社会治理经验借鉴 篇八

强调多元参与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社会日益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特别是社会福利改革运动的兴起,一些国家强调“参与式治理”,即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以及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强调“多中心治理”和“协作式治理”,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不再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基于共同利益和目标的 “伙伴式关系”,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合作来解决问题。

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体制。例如,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在英国撒切尔夫人政府和美国里根政府的推动下,欧美掀起了一场社会福利改革运动,一个普遍做法是将大量社会服务项目推向市场,或者在社会服务中引入市场运作理念。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协作。据统计,目前美国有150多种类型、140多万个非营利性组织,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通过直接补助、减免税费、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对这些组织进行扶持,而这些组织则提供了大量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做的社会服务。

注重发挥社区作用。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形成了政府组织指导与监控、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主办、企业在社区内通过市场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的社区治理体系,加拿大还规定中学生每年必须到志愿组织参加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否则不能毕业。

注重以人为本

注重改善民生。目前,尽管不同发达国家在保障水平上存在差异,但都将改善民生、增进国民社会福利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并不断增加保障内容、扩大保障范围,逐渐从过去的补缺型社会福利模式向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

注重塑造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西方发达国家都比较重视从扩大中产阶级或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入手调整社会阶层结构。如日本通过就业、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手段,成功塑造了庞大的中产阶级群体,在这个有1.2亿人口的国家却有着“一亿皆中产”的说法。

注重构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以劳资纠纷为例,在发达国家,工会会周期性地与雇主协会就一系列涉及双方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当谈判陷入僵局时,由劳资双方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或政府直接出面调解、仲裁。

注重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工作制度,将社会工作作为一项正式职业,通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人性化、高品质的社会服务。在英国,社会工作涵盖了教育、司法、社区、养老等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而且社工的职业化程度很高,所有从业者都持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

建立预防机制

较之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的复杂性、风险性大大增加,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大量存在,这使得现代社会的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面对这样一个高风险社会,许多国家形成了“预防为先与动态治理”的理念。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国外社会风险评估的内容非常多,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等。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系统风险评估,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国外风险评估非常重视两个因素:一是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指标体系;二是成立独立、专业、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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