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精选8篇)
1.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篇一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
目
录
1.贷款风险管理制度…………………1--12 2.信贷合同管理制度…………………13-22 3.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23-26 4.贷款管理责任制度…………………27-36 5.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7-45 6.贷后管理制度………………………46-55 7.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56-75 8.大额贷款管理制度…………………76-85 9.企业贷款管理制度…………………86-92 10.个人贷款管理制度………………93-99 11.贷款保证管理制度……………..100-105 12.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06-108 13.农业和农村贷款管理制度……..109-114 14.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115-121 15.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122-126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借款人经营风险主要采用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项目评估、贷款风险度计量以及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等方法。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根据借款人财务指标设置评价指标,将评价指标划为不同分值,根据分值划分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等级识别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项目评估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财务指标和投资估算、筹资成本、项目效益测算和不确定性分析等量化指标评估,综合评价项目贷款风险。贷款风险度计量主要是通过设置贷款风险权重,计量贷款风险程度,量化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敏感性分析是指对贷款风险的主要或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量化分析,测定和判断其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行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所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贷款行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宏观预警详见第七章)。
第十四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做出反映。
第十五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贷款上限和贷款支持价格上限面临挑战;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银行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要运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客户信息系统、行业或行情信息分析系统、信贷监管系统,特别是粮棉库存监管系统等信息,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 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分别实行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结合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的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继续实行逐笔审贷、钱粮挂钩、购贷销还的贷款管理制度。
(三)项目管理。对各种专项贷款,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的管理过程,以确保贷款项目的成功。
第二十一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方式。选择信用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除另有规定外,原则要有相应的风险补偿金和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分别采取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和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的方式。
(一)贷款担保。对不确定性风险因素较多的贷款,可以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分别采取贷款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
(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对借款人自主经营粮棉油等用于农业的贷款需求,但又不具备发放担保贷款的相应条件,可以采取贷款补偿金方式,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借款人在贷款前,提供符合有关自筹要求的收购(调入)粮棉油价款一定比例的补偿金,存入指定的贷款补偿金存款账户。补偿金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前,不参与借款人的购销经营活动,专项用于弥补收购(调入)粮棉油产生的风险。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全额退还补偿金。(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管理。可以根据贷款种类和性质,确定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完善库存监管制度。根据收购农产品资金贷款的特点,制定库存监管制度,对借款人粮棉油等库存实施有效监管,控制贷款风险。坚持实行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报账制度、库存检查制度和货款回笼制度。定期检查或抽查责任人的管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贷款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员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信贷员贷款操作规范情况的稽核,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制度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库存粮棉油等商品和其他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 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财政补偿、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向政府汇报,以政策为依据,督促按政策规定落实补贴政策和消化计划,消除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补偿金抵偿、向保证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用风险补偿金抵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销售库存粮棉油发生价差亏损、贷款本息不能全额偿还时,要将借款人风险补偿金作为贷款的偿还来源,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二)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四)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五)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六)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七)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报批核销。对表外利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免。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三十一条 认真解读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积极应对“三农”贷款的风险,研究政策对“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化解。
第七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和银行信贷管理等因素。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信贷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归并统计。实行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动态监测。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贷款质量的量比及其变动情况,贷款质量布局和地区、行业、种类等结构情况,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自下而上逐级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地区、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宏观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上级行及时完善信贷政策,调整授权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各级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不良贷款绝对额非正常原因增加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八条 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四十条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评审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评审委员会只负责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贷款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 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制度及分类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及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信息电脑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法规部门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制度合法性的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贷合同管理是公司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分级管理,授权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公司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展期协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公司信贷管理、风险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公司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信贷人员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合同文本。
本制度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 根据公司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 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信贷合同的谈判
第十条 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的规定,以及正式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谈判工作,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合同的谈判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信贷人员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单位时,其他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应报信贷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协调;如协调未果,由总经理报董事长决定。
第四章 信贷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 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信贷合同,由信贷部门填报《信贷审批表》,由总经理自行审批;
2、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贷合同,由承办信贷员填报《信贷审批表》,报信贷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其他种类贷款其他种类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协议及质押协议)应按照《贷款保证管理制度》和其他规定进行审查。
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信贷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或调查报告;
四、信贷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五、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信贷员应在《信贷审批表》中对以下问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
第十七条 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2、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3、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
5、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
6、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
7、借款人、保证人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8、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9、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
10、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1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
12、有无损害公司权益的条款;
13、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
15、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信贷员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证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准确性;
信贷部门应从信贷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报批的信贷合同进行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报审的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 信贷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信贷业务部门制定的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信贷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公司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的贷款。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的,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用款总额,并采用在内签订提款协议的方式明确具体提款时间和数额。提款协议原则上由总经理自行审批。
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则上应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确需调整,应在合同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信贷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制度规定审批通过后,应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 签订信贷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报送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信贷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公司签订信贷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贷员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签订,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贷合同的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信贷合同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方法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贷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力利,并负责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信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信贷员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信贷管理部门,必要时风险管理部门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七章 信贷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变更包括信贷合同的当事人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或(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变更信贷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原信贷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行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初稿;初稿送信贷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后,由风险管理部门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公司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颁布使用。
第三十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修改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如需统一修改,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框架合同文本的废止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使用的,由风险管理部门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废止;
第三十二条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特殊合同文本的制订。
一、信贷管理部门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将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订,未经风险管理审查同意,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章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信贷合同文本采用计算机输出方式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由风险管理部门统一确定。
第三十五条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类信贷合同使用说明的要求。
第十章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贷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部门应将信贷合同副本分送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需要备案留存的部门;信贷合同签订后10日内,签订信贷员应将信贷合同副本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信贷合同正本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八条 信贷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信贷合同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检查信贷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信贷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信贷员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报送风险管理部门,由风险管理部门汇总并结合全行信贷合同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贷款计结息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计结息管理,推进业务规范运作,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关于贷款计结息问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三条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帐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日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算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第一种计算方式: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实际零头天数×日利率。
第二种计算方式:
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 贷款计结息
第四条 贷款按逐笔计息法、以实际天数计息,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方式有: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利随本清贷款还本时清息。贷款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第五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六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利率的,合同执行期间有利率调整的,每满调整周期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周期利率。
第七条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按合同利率按月、按季、按年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贷款不计复利。在贷款部分还款时,归还本金的那部分利息应同时归还; 第八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九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按罚息利率按月、按季、按年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逾期遇节假日顺延,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还未归还,则自贷款到期日次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三章 按揭贷款计结息
第十三条 按揭贷款分固定金额还款法和递减金额还款法两种。还款周期分按月、按季两种。还款时按利息结清原则计息。还贷计划,天数按月30天计算。
固定金额还款法:每月(季)还款额(利息+本金)固定,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 款额= 本金×月(季)利率×(1+月(季)利率)期数
(1+月(季)利率)期数-1 每期利息=上期剩余本金×月(季)利率 每期还本额=每期还款额-每期利息 递减金额还款法:每月(季)还款额(利息+本金)递减,本金固定,利息递减,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本额=贷款总金额÷期数 每期利息=剩余本金×月(季)利率
最后一期还款额=上期剩余本金+一个月(季)利息
第十四条 在还款宽限期内,不计逾期罚息;超过宽限期后还款,从计划还款日开始计收本期应还本金的逾期罚息。还款宽限期由合同订立时确定。
第十五条 未到约定还款日提前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息。提前归还多期款项,当期按实际天数计息,其他提前期只收本金,不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遇按揭贷款利率调整,调整日为年初,按上年最近一次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更新还贷计划;对跨的还款期次,利息按调整前后的利率对年对月分段计收。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流动、安全和效益,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实施赔偿的制度。
第三条 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贷款,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 责任人
第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
2、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
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
4、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关联人。
5、其他参与贷款审批决策的人员。
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第五条 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必须建立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情况,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登记簿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同“同意”。
第六条 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第八条 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 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 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本公司贷款管理责任人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
第十条 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
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
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发放的贷款由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2、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总经理审查同意并上报董事长审批的贷款,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总经理、董事长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
公司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上报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董事长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3、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发放的贷款,董事会会多人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
5、凡是以贷还贷的发放贷款,董事会不承担责任比例,责任人贷款比例由总经理负责分摊。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由于财务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责任。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
1、非全额赔偿。
2、全额赔偿。
3、其他行政处理。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第四章 全部赔偿
第十四条 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部赔偿;
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
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
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贷款。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
2、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
3、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4、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
5、借名、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
7、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自发现之日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对其他贷款,自贷款逾期起,从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中扣收。
第五章 非全额赔偿
第十七条 非全额赔款界定:全额赔款以外的,信贷人员发放的不良贷款超过规定比率应承担非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之外,其他新发放的贷款,造成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责任全部贷款余额之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对超比例这部分的绝对额,由贷款管理责任人非全部赔偿。
第十九条 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规定:信贷人员三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1%,信贷人员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2%,信贷人员八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3%,信贷人员十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4%,信贷人员十五年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第二十条 对应收而未能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八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
第二十一条 对原责任人调离岗位,新接替责任人应对原责任人贷款根据风险大小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后的风险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下达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要坚持“责随人走”原则。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或者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部赔偿。
第二十二条 原责任人贷款风险的界定: 正常贷款
1、能参与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周转的未到期贷款。逾期贷款
2、贷款到期或者展期后未偿还的贷款。呆滞贷款
3、按规定认定为关停企业的贷款。
4、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的贷款。
5、企业转制,债务悬空6个月以上不能落实的贷款。呆帐贷款
6、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7、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8、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不定期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者作价后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12、贷款逾期,提起诉讼后败诉或终止执行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13、丧失诉讼时效、保证时效难以收回的贷款。
14、其他确实无法收回被认定为呆帐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 清理后原责任人的正常贷款,现有在岗信贷人员按新发放的贷款进行管理。
在岗信贷人员为管理贷款的第一责任人,其它管理贷款的有关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大小,根据借款人性质及其他有关情况逐户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原欠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明确后的处理:
1、完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免于赔偿责任。
2、超额完成收回任务的,对超额收回部分绝对额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3、完不成落实或者收回任务的,对未能完成部分绝对额按规定进行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对原责任人贷款进行清理和落实责任人过程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原则,要注意宽严相济。一般贷款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总经理确定,总经理无法确定或复杂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由董事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本制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计算所得的绝对额,均按下列标准实行分段累进非全额赔偿:
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本息的9%赔偿; 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本息的8%赔偿;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本息的7%赔偿; 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按本息的6%赔偿; 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按本息的5%赔偿;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本息的4%赔偿; 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按本息的3%赔偿; 300万元以上,按本息的2%赔偿。
第二十七条 非全额赔偿中,以每年的9月30日为认定时点,计算不良贷款占比,求出应赔款金额。
第六章 扣款和罚则
第二十八条 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通过扣收贷款管理责任人赔偿的款项来补偿。
赔偿收入,确定不予退还的,赔偿款项直接抵冲不良贷款和相应贷款利息。
其他无法收回和抵偿的贷款,列入呆帐贷款,待呆帐核销。第二十九条 赔偿款项由公司按规定分别统一扣收。可以一次性扣收,也可以从工资和奖金中按月扣收。从工资和奖金中扣收的,原则上要保证其1000元最低生活费。
第三十条 非公司正式员工的赔偿,从给予的手续费和交纳的风险金等其他渠道中扣收。
第三十一条 对已实行全额赔偿和非全额赔偿扣收的款项,应当按照完成收回(落实)贷款任务或者降到规定比例的予以一定比例退还。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
第三十三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贷款形态,一经查实,加倍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贷款管理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停止责任人的贷款审批权。
2、停职下岗清非。
3、取消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
4、记过或者记大过。
5、降低行政职务。
6、撤销行政职务。
7、开除留用。
8、开除。
9、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管理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职下岗清非:
1、新发放的贷款,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超过规定比例8个百分点以上的;
2、第二次发现严重违规贷款的;
3、发现违法、违纪贷款的;
4、应赔偿款项达到最高限额的;
5、因管理失职,造成贷款损失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第七章 特别条款
第三十六条 信贷人员由公司统一管理,信贷员的聘用和解聘,由总经理提出,报经董事长审查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信贷人员的不同等级和信贷规模,应当每年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审批权限,信贷员由总经理授权,总经理由董事长授权。
第三十八条 对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提出申诉。
复议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复核和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补充修改。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 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 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信贷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企业办理的要收集)等,抵押物的保险单。
第九条 要件类档案包括:企业授信情况有关资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和审定意见、各类客户信贷业务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各类客户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书、审贷会会议纪要、公司向上级部门的推荐审查意见、上级部门的贷款批准意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各类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核保书、抵(质)押核实书、保险合同、贷款法律审查意见(按相关制度规定应出具的)、准贷(签)证、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账证明资料、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季度)、自然人(农户)的资信评定书,法人客户的信贷登记咨询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项目贷款还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还应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其他业务所必须的要件等等。
第十条 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借款人企业项目责任人任职资格表,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和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担保责任余额表,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保全类档案包括:贷款诉讼全过程相关资料,全部相关贷款档案,以物抵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投资资产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其他必要资料。企业兼并的有关批示文件,包括各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契约,社企三方或四方签订的借贷关系转移协定,兼并方企业承接被兼并方企业积欠贷款本息协议以及分年还贷计划。
呆坏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核销报告及责任认定文件、债权证明材料、债权损失证明材料,上级部门批复文件,破产终结后需要继续追偿我社债权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呆坏账核销后收回债权的重要凭据、帐务处理凭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综合类档案包括:公司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信贷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审计稽核报告等。第十三条 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存放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存放复印件,信贷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收集:各信贷员应根据每笔业务的类别收集要件归档,档案中随每笔业务发生和产生的信贷资料,审核权证类、管理类、综合类等齐全和有效,已失效的要及时补充,第一笔业务的要收齐和审核各信贷档案类别的相应资料。
整理:业务实际发生结束后,应对信贷业务原始资料进行排序,编写页码(附件一),从信贷资料的首页到尾页逐页编号(凡有字迹即为一页)填写卷内目录。
立卷:资料整理后,根据目录和编号存放在本年信贷档案立卷盒中,法人客户一户一盒,每盒按档案类别分为五块,分门别类,权证类中的抵押、质押等权证类(他项权证等)应填写收样凭证(附件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移交会计部门按规定保管,另一联收样凭证,存放立卷盒中的权证类袋页中,自然人以每一户一档,不分类别。
归档:对已还清贷款的随笔和已失效或已处置完毕的信贷资料从本年信贷立卷盒中抽出,按结清日期排序,编写页码等,填写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分类装订后存放在档案盒中,编制移交清单,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综合档案管理员管理。综合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移交清单逐一核实,并对卷内资料进行审查,保证其齐全(附件八),对接收的档案进行排序,放入固定位置,记载档案归档登记簿,载明案卷号、档案内容、形成时间、页数、是否原件、存放位置等要素,对权证类档案,并单独建立权证类档案要单独建立权证类档案登记簿进行登记(附件九)、管理、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信贷档案的调阅、外借、保管、销毁 调阅:各级单位都应建立信贷业务档案调阅登记制度,本级相关人员调阅信贷档案应填写调阅单,登记调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需经本级信贷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附件十)。
外借:信贷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县联社主任批准才能外借,必须填写档案外借单,登记外借人姓名、日期、内容、原因和归还日期等,存放在金库的权证类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贷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信贷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尚有信贷关系的信贷档案作永久保管,清理全部信贷业务的档案从客户与本社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五年。综合类信贷业务档案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十五年,其中各种报表的汇总表为永久保管。
信贷业务档案保管及核销清册为永久保管。
销毁: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信贷档案销毁清册(附件14),到期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档案保管社的主任在销毁清册签署意见,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主管主任签字同意。
档案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应按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书面将监销情况报告主管信贷的主任。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信贷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和清单均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第十八条 以录音、录像、扫描、缩等方式保存的信贷业务档案归集在结合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档案内容是各信贷管理部门至少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不仅限于此。
第二十条 设有专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的单位,信贷员收集好资料应在次日按移交清册交专职管理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由于信贷业务对象不同,信贷档案管理也略有不同,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具体细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归董事会。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四)坚持把封闭管理措施纳入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的各项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 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银行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贷款业务实际,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第六条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超越权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 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利息补贴和挂账贷款本金消化资金的到位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 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
2.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IPC
一、引言
近年来,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也进一步得到深化。我国的小额贷款行业如同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 最初以扶贫为主要目的的小额贷款机构到如今已具有了商业性质。央行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 截止2015年上半年, 中国小贷公司共有8951家, 实收资本8443.25亿元, 贷款余额9594.16亿元, 从业人员达到11.4万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 在小额贷款公司飞速发展的过程中, 其风险隐患也逐渐凸显。由于缺乏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 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贷风险越发严重, 坏账率逐年攀升。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过程中, 如何能在争取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控制其经营风险,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 一些问题也日渐凸显, 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 整个行业的发展将会步履维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相关法律尚不健全
法律主体定位不明确的问题是国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所共同面对的, 也是其他一些相关政策性风险产生的基础。现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 主要是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6月银监会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虽然此后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也陆续出台。然而, 这些政策法规大部分属于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 未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事着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却未能取得金融许可证, 其性质被定位为“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 但是, 这又与现有的金融管理体系的规则互相矛盾。这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享受的权利十分有限时, 却必须承担更重的义务。同时, 对于只经营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在《公司法》没有相关条款与其相对应。不但如此, 在我国目前包括《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在内的法律体系中, 没有一部对小额贷款公司做出具体的条款规定。法律体制的缺失无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巨大的挑战。
(二) 税率负担重
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享有若干税务优惠, 如豁免印花税。此外, 在我国的19个省 (包括福建) 中, 为农业部门及农村地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享有约3%的销售税扣减。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能够享受到营业税及附加按3.5%左右征收, 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然而, 根据相关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小额信贷业务, 也为农业部门及农村地区提供贷款, 同样发挥着金融机构的职能, 却不被视为金融机构, 而属于企业法人, 须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销售税税率5%及印花税税率0.005%缴税。不仅如此, 由于贷款资金周转较快, 小额贷款公司所交的营业税相较一般的金融机构高出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比其他金融机构更高的经营成本以及更重税赋负担, 其生存压力大大增加, 也影响了民间资本投资入股的积极性。
(三) 贷款违约率高
由于民间借贷数据未能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 尚未建立系统的小额贷款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 现阶段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先进科学的信用评定手段。其信用等级评定方式比较抽象, 主要依靠贷款业务人员的主观判断。然而, 目前存在小额贷款户诚信意识淡薄, 诚信状况差, 提供的财务资料不真实、不规范等问题, 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自身发展限制, 很难吸引到高素质人才, 其从业人员大多缺少信贷的专业知识, 无法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作出准确的判断, 从而加大了公司面临的潜在信用风险。致使小额贷款行业的客户违约率居高不下。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 业务人员在发放贷款之后没有对贷款项目进行持续的后续监督。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集中于小型企业, 其单位贷款数额小、数量多、分布广的特性, 无形中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难度。
(四) 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指导意见》中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出缴及银行融资, 融资银行不能超过两个, 且其从银行业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一半。这样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并且在实践过程中, 小额贷款公司在承担较高融资成本时却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一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缺乏相关资质信用, 达到银行的融资门槛还存在一定难度。二是当小额贷款公司从金融机构融资时, 无法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也不能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风险补偿等相关优惠措施 (贷款利率要受目前银行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0.9倍的限制) , 这使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承担比其他金融机构高上许多的融资成本。三是由于很多地区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设立了资本规模上限, 股东增资或扩股难度大。这种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 不但使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时面临着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还严重限制其规模, 对其发展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
(五) 内部控制水平不足
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着内部控制水平不足的风险。在发展过程中, 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一味追逐利益, 只盯着市场, 而忽略了自身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的建立。虽然大部分公司也有着自己的公司章程, 但多数是借鉴了其他企业东拼西凑, 没能根据自身状况有针对性地设计。而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信贷监管机制、人力资源管理的建设更是没有得到重视。大部分小额贷款机构的从业人员整体文化素养不高, 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偏低, 普遍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不足。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客户的特殊性, 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其员工通过主观判断来把控信贷风险。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的缺乏, 使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贷款业务时, 自有资金面对较大的流失风险。且如果未能设立合理的奖惩制度, 则还有可能发生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对策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业务的特殊性, 国家不应将其划入普通工商管理公司的行列。国家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例如, 可将其定位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这样, 既不与其“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相矛盾, 又能给予其金融机构的身份。使其不但能够享受与其他金融机构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且能够通过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来拓展融资渠道。同时, 国家还可以考虑将小额贷款公司一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从而使民间借贷也有记录可查, 这不但能够降低小额贷款机构的信贷风险, 而且使普通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也得到改善。而在保障小额贷款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 国家也应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其具体义务。促使其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8月12日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征求意见稿) 》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意见稿》明示除了原先的融资方式外, 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且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贷款资产可以转让。
(三) 引进先进的贷款管理技术
近年来, 从国外引进并经过本土化发展的小贷和微贷技术为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提供了技术基础。其中, 最为经典、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IPC技术。2005年德国IPC进入中国, 通过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 微小企业贷款项目成功地和国内12家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 包括包商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等。IPC技术的信贷流程在过程节点都充分考虑小贷特点, 尽量做到简单, 注重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并把交叉检验作为信贷流程的核心。其通过三种方式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中博弈参与能力。一是对贷款项目的动态监督。在贷款放出后, 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及项目的收益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从而避免发生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投入日常经营活动, 而是资金投入风险较高的其他项目, 或是投入经营活动却未能积极进行经营生产的情况;二是实施有效的信用激励机制, 提高借款企业的还款意愿;三是与借款企业形成长期的、高频率的博弈关系。下面是与之相对应的三种具体操作方法。
1.采用分期还款机。IPC技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博弈参与能力的首要做法是在收回本金时采用分期收回的方法。这种方法通过银行流水等资料计算出企业的现金流, 基于还款计划与现金流匹配原则, 制定灵活的分期还款计划。传统的银行贷款偿还方式多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而分期还款的方式将本息拆散, 定期偿还。借款企业还款的次数增加使其与小额贷款公司接触的频率也得到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 相较一次性还本付息, 分期还款的方式的优势体现为三点:第一, 以往信贷员在现场进行对项目进行的直接监督时, 需要耗费的大量人力成本, 而现在可以通过借款企业分期还款的表现, 对其运营项目进行的间接监督, 其相对成本更低并且更加有效;第二, 通过借款人分期还款的偿还行为, 能够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实时动态监督, 使潜在的风险能够尽早暴露。如果发现贷款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及时采取措施, 从而将一次性惩罚分解, 发挥信用机制的激励作用;第三, 将还款期限标准化, 不但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成本。而对借款人而言, 定期的、经常性的还款, 能够提醒其负有还款义务, 从而促使借款人在安排资金时更加谨慎合理, 也避免了借款人在期末一次性还款时所面临的巨大财务压力, 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累进贷款的动态激励。IPC技术通过采用累进贷款技术达到对借款人产生信用激励的目的。例如, 小额贷款公司在面临未合作过的贷款客户时, 不一次性就给予其较大的贷款额度。而是通过对其初次贷款的还款情况 (是否及时、足额) 的考量, 逐步增加其贷款额度。累进贷款的优势在于能够发挥“试错”的功能, 即在无法确定借款人的真实信用的情况下, 用较小金额的贷款来进行试探。这种方式能够累积借款企业的信贷记录, 并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达成双方的稳定的借贷合作关系。如果在初次贷款时, 借款企业就选择违约, 因金额较小, 将不会对小贷公司造成过大的影响。而对借款人来说, 由于融资服务的稀缺, 一旦违约, 就丧失了未来能够获得额度更大的借款资金的可能, 这将成为其违约成本的一部分。这样, 对于获得累进贷款的预期, 就能够有效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本金,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道德风险。
3.关系型贷款的隐性激励。与传统的以数据处理为导向的监督不同, IPC技术要求信贷员以客户关系为导向, 重视“软信息”的收集, 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可依照市场细分情况, 将信贷人员依照客户的行业、地域、供应链等进行合理配置, 从而可以让信贷人员在相似业务的重复实践中, 学习掌握行业知识、市场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使其更加专业化。另外, 信贷人员可以通过日常联系向借款人传递这些信息, 为借款人充当行业顾问, 以促进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效率, 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还款能力。而在当好行业顾问的同时, 信贷人员还可以为借款人在日常生活层面提供一些延伸帮助, 与借款人发展为“准私人”关系。“准私人“关系的建立能使信贷员与借款者间不再是单一的借贷关系。而通过关系的拉近, 信贷员能够接触到借款人生活的其他层面。从而扩展了双方博弈的时间和空间。也给借款人的违约造成了隐性的”人情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借款人愿意提供更加真实的信息, 并增强其还款意愿。另一方面, 也为发挥累进贷款技术作用创造条件。
(四) 完善内部控制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良好的企业管治架构, 清晰界定董事会、监事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在董事会下成立贷审会及制定集体决策程序, 以将贷款批核过程中与个人判断或单一决策人的成见有关的风险减低;建立垂直风险管理系统以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建立及持续改善营运程序及内部控制系统, 并利用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各程序的执行。采纳及严格执行措施以防止及侦察潜在的雇员诈骗, 例如双轨调查、尽职审查程序、将贷款申请调查及评估或风险评估程序与贷款批核分开处理的政策、多层评估及批核程序、实地视察及监察及由高级经理对客户的拥有人或管理层进行访问;而在人才管理方面, 可以为雇员实施与表现挂钩的薪酬计划, 制定主管业务经理每年轮流负责循环贷款的程序, 为雇员提供专业责任及道德培训, 特别是负责评估和批核程序的雇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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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洁.信息不对称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博弈分析:[硕士学位论文].秦皇岛:燕山大学, 2013.
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 篇三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进程中,非政府(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以小额贷款帮助贫困地区的贫困者从事各种小型经济活动,是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提供了有益的补充,小额贷款作出的积极探索和贡献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可和肯定。而国际上,小额贷款也逐步融入主流的金融体系,无论是规模、形态还是实践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的含义。目前尚无公认的定义,比较普遍认可的定义是:利用小额度的信用贷款为低收入贫困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的兴起,致使小额贷款在额度、利率和服务对象上产生了重大歧义,使小额贷款的定义复杂化了。小额贷款是金融行业的一部分,也是一种发展工具。小额贷款的含义可以包括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它满足了那些从未或很少得到正规金融服务的家庭和企业的金融和社会的需求。因此,小额贷款的主要目标是中低收入家庭和微小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背景、意义和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农村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随着建设进程的推进,在资金的供应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以农民贷款难、审批复杂导致的资金链断裂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我国农村出现了实施小额贷款的一些公司,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5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而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地位和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仅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的风险
作为新型的小额贷款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几年来有效地支持了城乡个体工商户及微型企业的发展,弥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空缺。但不可否认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各项业务的开展均处于摸索和尝试的阶段,内部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手段还有一定的欠缺,人员素质还有待完善和提高,在监管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以及市场定位错位等。
对于小额贷款经营发展的风险问题,学者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市场认知度低,业务开展困难,收入来源单一。作为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被社会公众熟悉并接收仍需时日。市场认知度低使得小贷公司业务开展困难,对于小贷公司这样一个新型的金融服务组织,信誉的建立需要一定时期经营的积累。对于有贷款需求的目标群体来说,选择小贷公司存在一定的信誉风险,即使想通过小贷公司贷款,获得相关信息及服务的渠道也很有限。目前来说,小贷公司开展业务大部分都是通过熟人、朋友来进行,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成熟的市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利息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八成以上,收入来源比较单一。资金来源有限,管理人员经验欠缺,业务开展缓慢。目前小贷公司放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一旦发生坏帐,损失极大,为有效应对市场风险,小贷公司普遍审慎经营,管理人员怕承担责任,宁可少贷而不敢错贷。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多以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为主。
监管层面的问题:监管不到位,制度约束性差。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尚未有明确的金融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政府金融办虽有监管之权,但其侧重于抓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缺乏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本金变动、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合规性方面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业务运作完全处于自我约束的状态。信息透明度差,风险难监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完全靠自我约束,并未按时对贷款发放情况、贷款投向、利率监测等业务真实信息进行报告,信息透明度不强,相关部门很难把握其业务运作的规范性。小额贷款公司游离于金融监管系列之外,对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国家明确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均不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而只负责政策宣传和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缺位易引发诸如信贷风险、暴力收贷、变相集资等社会问题,容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无序发展,对地区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带来负面影响。[1]
法律风险:试点初期,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更多依靠国家优惠政策,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畴,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然而,目前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只有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等,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规制体系,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和持续发展。相比而言,國外小额贷款业务的法律规制更为成熟: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法》、印尼的《小额信贷法》、印度的《小额信贷促进法》等都是规范小额信贷的法律规章。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必然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举步维艰,造成金融风险隐患。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小额贷款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企业性质,只是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性质上小额贷款公司仅属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务来看,除了不能吸收存款以外,其他的业务与金融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实质上的业务完全相同,性质却不同,矛盾显而易见。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小额贷款法》,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
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一是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信息外,还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对贷款质量劣变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对贷款风险的抵补能力,从而有效地防范、控制、化解经营风险。二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风险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积极防范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三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合法、稳健、有序进行。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目前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各异,但总的来看,较多地是由金融办负责监管事宜。但各地金融办的监管权责并不统一,由于缺少法律依据,金融办的监管职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监管模式从长远来看弊大于利,将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管职能、统一监管行为,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金融办的监管主体地位,由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实行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非现场监管主要是在采集和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贷款流向、贷款利率等经营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同时,鉴于农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对象的融资成本承受力较弱,“高利贷”将不利于实现资金的运转效率,也有悖于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初衷。因此,政府也应对小额贷款的利率进行一定地监管,对背离市场发展规律的高利率予以及时纠正。
4.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篇四
今年以来,XXXXXXX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小贷公司的自身优势,积极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以简便、快捷、热情、高效的服务,解决企业的资金短缺困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将经营与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截止四季度末,公司注册资本1.3亿元;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105笔,金额18406万元,同比增加2931万元,增长18.94%;累计收回贷款55笔,金额10133万元,同比5195万元,降低33.89%;贷款余额98笔,金额18546万元。
二、严格执行小贷公司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国家的金融政策、法规、《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的文件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到了不非法集资,不放高利贷,不非法吸收存款,不参与金融传销等活动,并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备相关业务项目。
1、公司组织架构健全,建立、完善了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2、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经营贷款业务,建立贷前调查制度,确保每一笔贷款都发放给合法的群体。
在贷款额度上,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为本地优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不同期限的企业经营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商户助业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优质客户应急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厂房设备按揭贷款等多样化贷款服务。
3、坚持独立经营,没有为股东及股东关联人发放贷款。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分业经营,没有为股东及股东关联人发放贷款。
4、从未进行现金结算,严格执行贷款利率。公司在发放贷款和收回本息上,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办事,给客户发放贷款、客户归还贷款及利息均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客户账户或公司账户,不仅确保了资金安全,还有效防控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公司执行最高贷款月利率1.26%,最低贷款月利率1.05%,均在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下,不仅符合监管规定,而且降低了客户贷款成本,实现了客户、公司低风险、高安全的双赢目标。
5、未超范围、跨市州经营。
公司从开业以来,发放贷款的客户都是本地优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超范围、跨市州经营的行为。
6、从不对外担保、拒绝非法集资。
公司在对外宣传和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都主动向客户提示,公司“只贷不存”的规定。始终坚持从不对外担保、受托投资、受托贷款,从不吸收存款,坚决杜绝非法集资、涉黑、洗钱、金融传销等违法嫌疑,只作贷款服务,为资金紧缺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小额贷款。
三、不断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公司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实行风险全程控制。一是把好出口关,贷款前调查做到了细致周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详实。二是严把审批关,审批贷款从部门负责人到董事长每个环节做到了认真严格,始终坚持把控制风险放在第一位。三是控制好放款关,保证了资料真实齐备。四是做好监管关,做到一丝不苟,对借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检查,及时提出风险处理意见。五是做好催收关,对已形成风险的项目采取措施组织催收追偿,全额收回本息。
截止四季度末,贷款五级分类可疑类贷款2笔,金额200万元,五级分类贷款不良率为1%,贷款损失率为0。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185.46万元,实现当前不良贷款基本覆盖。收贷收息中,客户均能信守承诺,按期还本付息。无暴力收
贷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收回本息的做法。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自身发展基础
公司坚持以“规范经营、流程管理、品牌营销、稳健发展”为经营理念。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业务操作,努力防范操作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五、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作为新型的“草根”金融组织,小贷公司贷款资金的流向主要是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充当金融“毛细管”的作用。因此,我公司在贷款业务中,充分发挥贷款方便、快捷、灵活,业务周期短、资金周转快的特点,以热情、高效的服务,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受到客户的普遍欢迎。公司从受理借款申请到发放该笔贷款,整个过程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公司小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许多困难与不足。一是小贷公司资本规模小、资金成本高,无法与各家商业银行竞争,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二是小贷公司的客户,一般是缺乏抵押又急需资金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远远高于银行,小贷公司在经营效益和资金安全方面,无疑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三是小贷公司运行时间不长,还处于探索阶段,组织机构不健全、合同文本不统一、操作程序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发展步伐。
今后,我公司将针对工作的薄弱环节,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毛细管”作用,大力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发展地方经济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报告
XXXXXXX公司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5.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防范论文 篇五
一、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一般都是信用条件较差的小商户或者个体人员,因此它的贷款风险的形成有他的特殊性。
(一)贷款人信用条件较差
由于银行相对来说资本比较雄厚,并且利率相对来说较低,所以贷款人多数都是首先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的审核标准比较严格,但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多营业规模较小、文化程度不高、信用意识淡薄,并且中小企业倒闭的可能性极大,这样就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更大的经营风险。这样对于一些自身条件差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难从银行贷到款项的。那么这些中小企业就会选择贷款利率相对来说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条件没有银行那么严格,为了盈利可能会给一些相对来说信用条件不好的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因此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安全产生影响。
(二)征信系统不健全,抵押机制不完善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规模都存在局限性,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和风险评估人员,信用评定和授信额度缺乏统一的标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仍然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因而,借贷前的信用审核风险、贷款中的管控风险以及贷后的资金得不到偿还的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期望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平衡信用风险所带来损失,那么在实际上是对信用风险的降低是无用的,甚至它自身的`有效贷款的数量也会减少。同时,由于抵押担保手续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因此对于一些抵押物足值的企业和个人也很难实现担保,在我国的现有信用评级体系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人员结构复杂、专业技能弱、知识水平较低等问题,信用风险评估人员尤其匮乏。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也大多是一些大中型企业的企业家,他们接触的行业多数与金融行业关系不大,因此风险防范意思普遍较弱。加上我国的小额贷款行业刚刚起步,大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激励机制,没有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贷审核流程,也是导致信用风险无法防范的一个原因。与此同时,多数小贷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和贷款的数额,往往盲目追求对外的扩张,而忽视公司内部的规范与建设。
(四)业务品种单一,风险分散能力弱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因此能够经营的范围有限,资金规模小,应对风险的能力较,而且由于其行业界定比较模糊,对于其属于金融企业还是工商企业的划分不是很明确,不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金融行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使其盈利性得到限制。同时,小贷款公司经营地域性较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集中,结构单一。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片面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没有严格的按照风险规避的流程来执行,因此影响了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这样一旦贷款风险出现,必然将危及自身的正常经营。
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人员素质
一个公司的兴盛与衰败和优质的领导者分不开,同时也需要有一个高技术水准的团队。因此,对于公司内部的人
员安排也要十分的谨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具备较强的行业技能及多年的从业经验,对基层信贷人员的选拔也要提高标准,并且由于行业的信息更新的快速性,要加强对员工的基本业务知识及风险防控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素质。同时,制定和完善对员工的绩效考评制度,把发放贷款的数额和绩效直接挂钩,对于不良贷款也要对相应的贷款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力求公开、透明、通过直接的量化考核,把信贷质量安全这个概念深入到公司内部。
(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
小贷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的研究,是现在理论界一个热点的议题。因此,应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着手,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牵制,避免由于单方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资金安全的短期行为。在内部管理架构中,设置风险控制岗位,对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如果公司内部控制得到有效实施,则可以较大程度上控制风险。
(三)完善客户的评定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在对贷款客户进行审核时应严格遵循评定程序:在放贷前,信贷人员应对客户的个人基本情况及信用情况作出全面的调查。调查的集体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资产情况:收入、房车、经营行业等;借贷历史:历史还款情况,银行贷款情况,其他贷款公司的借款情况,信用卡申请及还款情况;社会联系:家庭状况、父母的状况等。调查后,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客户基本情况,采用相关的指标制定信用评定办法,将客户划分为三大类信用等级:诚信客户,偶尔违约客户及不良客户。
(四)建立分期还款制度
为了给贷款人充足的时间偿还贷款,为其减轻还贷压力。可以给客户一些宽松的偿还政策,比如分期偿还贷款,意思是贷款人可一次性的获取全额的贷款,但是在还款的时候可以分期进行偿还,如果共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是1年,利率是8%,那么一年后应该偿还的本金和是10.8万元,一年以后可以分12月进行偿还,每个月还9000元,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小贷公司的贷款的坏账率,还可以扩大小贷公司放贷的规模。
(五)实行团体贷款机制
团体贷款具有特殊的信用风险控制功能,有利于客服单一贷款人信用条件差及偿还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助于减少单一方面承担的高额交易成本。团体贷款机制在不同市场环境中都可应用,例如共有三个贷款人分别向金融机构贷款10万元,在他们之间实行联保责任制,其中有一个人的贷款不能偿还,其他的两个人要帮他来偿还这笔贷款。
(六)制定高效便捷的信用评估制度
6.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篇六
一、2010年的工作简结
2010年我部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届三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精神和董事长(总经理)的经营思路,围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综合效益”的总目标,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以清收盘活为重点,以增加收入为核心,以体制创新为动力,加大贷款投放,奋力推进业务发展进入快车道。为此,风险管理部紧紧围绕公司工作重心,以业务发展为主线,以服务“几大市场”为宗旨,以增效为中心,以强化管理、注重投放、不断优化信贷结构、防范风险为重点,以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为突破口,加强制度建设,认真、细致的做好每个客户、每笔贷款的审查。每个客户都建立和完善了纸质信贷档案和电子信贷档案,对公司所有的信贷客户建立起余额、形态、期限等内容的管理表。每个客户的信息,在电脑中可随时查阅。对业务部已经到期的贷款及时发出上报逾期客户情况说明及风险分析的通知书,督促业务部及时催收。从小贷公司的实际出发既要发展业务又要尽可能的降低风险,真抓实干,取得了一定成果。总体情况是:贷审会逐步规范,资料的审查较以前细致、完整,贷款质量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合同制作等逐步走向规范,贷款规模逐渐扩张,盈利水平得以提高。
二、2011年的工作计划
在新的一年里,从“内控防范优先,加强制度落实”的角度加强部门队伍建设。
(一)着重抓好部门人员的培训,计划在第一季度以金融法规、各项制度、经营理念和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程序及要求等内容为重点进行学习培训,在较短时间内培养品质优良、业务素质高、能适应公司改革步伐的员工队伍。定期组织学习内蒙金融办下发的有关金融方针政策及董事会的文件精神,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同时对贷款五级分类等新业务进行专项培训。
(二)、加强贷款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公司的风险管理高低,主要表现在风险的识别、控制、管理能力上。探索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式,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做到风险控制抓一线,风险鉴别抓真实,风险管理抓制度,努力将新增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一是制定出五级分类管理办法;二是制定出信贷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办法;三是加强对业务部提交的客户资料,严格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针对每一笔新业务,对业务部送上来的书面材料,都要做到认真、仔细、全面的审查,对有问题的地方,要求业务部提供书面说明,并对每一次发现的问题都进行登记。对达不到上会标准但业务部坚持要求上贷审会的业务,要求业务部提供贷审会副主任委员以上成员签字的同意书,做到责任到人,做好贷前的风险审查,使贷款手续合规、合法,严把贷时审查关,严禁发放超权限贷款;四是在开贷审会时,严格按照公司要求,保证每笔业务都有足够的贷审会成员参加,并在待审会上提出风险部意见,认真做好贷审会记录,及时出
具贷审会会议纪要;五是加大对跨区贷款、人情贷款、垒大户贷款等违章贷款的监督力度;六是认真开展监督业务部贷前调查,准确预测贷户收益,确保贷款按期收回;七是严把贷款审批关,严格审查贷款投向是否合法、期限是否合理、利率是否正确、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担保物是否真实、合法,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实力、贷款档案是否齐全等,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信贷资产质量逐年提高;八是全面进行信贷档案统一模式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实行归档专人保管,并建立调用档案登记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九是合同的制作,严格按照《合同签订审批表》中的信息,准确、快速的制作合同,并辅助业务员校对合同中客户信息、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由业务员在合同背面签字;十是客户已签订合同、资料齐全后,贷款档案应办理移交手续,由移交人、接交人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十一是贷款结束后,由业务员引领客户到我部门领取抵(质)押物原件,并办理领取手续。如领取人不是借款人本人,应由业务员签字确认由领取人代为领取相关资料原件;十二是部内人员调整或换人,所保管的资料应办理移交手续,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正在办理中的工作由接交人继续办理。
(三)、加大信贷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首先要落实“三查”制度,对部内员工素质加以培训,使每个员工在公司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按正确的思路做事。坚持做到防范贷款风险在先,发放贷款在后,每笔贷款都坚持按“三查”的内容、要求、程序认真进行调查、审查和检查,我部门除督促业务部门做好贷前调
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外。从一季度开始对100万元以上的客户尽可能做到跟踪回访一次,检查贷款客户贷款的使用情况、经营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并填写“三查”记录簿,严格考核。审批的贷款都必须有信贷人员的调查报告和贷审会记录、纪要。
(四)、明确信贷投放重点,不断优化信贷结构
2010年我部将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明确信贷投向。建议;一是提高抵押和质押贷款比重,降低风险资产。在发放贷款时,应多办理抵押、质押贷款、保证担保、除公司领导和董事长对借款人的人品、为人了解、确有把握外尽可能少发放信用贷款;为优化信贷结构,降低风险资产,尽可能多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提高抵、质押贷款比重。要合理调整贷款担保方式,对新增个体户贷款,要最大限度地办理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除公司认可的几大市场客户外,其它客户暂不办理联户联保贷款,坚决杜绝垒大户贷款和顶冒名贷款;二是要按照“小额、分散、流动”的原则,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对产权明晰、信誉度高、行业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发展前景看好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给予重点支持。
(五)推进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提升分类水平和技能
加强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工作是今年信贷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之一,今年在五级分类管理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组织学习,加强对部内人员的培训,重点学习贷款风险分类相关知识,使部内人员认识到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必要性、重要性及重
要意义;2.注重质量,准确分类,按季调整;3.部内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好外调工作,全面掌握借款人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影响贷款偿还的非财务因素,确保分类结果定性的准确。积极、实时地做好季度的分类调整工作。
(六)利用科技手段,对信贷资产进行管理
1.组织培训,全员参与,扎实做好公司信贷系统上线工作;2.为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部内员工,认真学习,强化岗位练兵等手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开展对不良信贷客户信息的广泛采集工作,“信贷风险堤坝”和规范2012年信贷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七)加强新发放贷款管理,提高资产质量。
继续实行到期贷款收回月报制度。为保证到期贷款及时收回,由部长带头并督促业务员到期收回,按月如实上报当月到期和收回的情况月报,对增量贷款到期未收回的个人,责令停止放款权,并对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到期贷款。
(八)加大清收力度,促进清收盘活
1.加大清收盘活,扎实做好不良贷款双降工作
从年初开始,我部门对现已形成的如:马月平、周福柱、罗永胜、左颉等不良贷款进行梳理,并积极配合业务部大力清收。对已形成具有风险的贷款笔数、金额,根据统计的笔数、金额情况与有关责任人签定清收计划。
2.对贷款进行清理统计,对其中逾期部分逐笔进行统计,主要检查
其抵押担保手续是否有效,抵押物变动情况,应如何清收盘活,对确实无力偿还的应依法或协商收回所抵押的资产并进行处置。
3.与信贷人员见面落实排查清收盘活不良贷款计划和措施,对不良贷款余额、占比较高的业务部,重点关注,督促清收贷款,严重者停止发放贷款,重点清收,严格防控新增贷款风险,确保新增贷款逾期率不超过2%,年末总逾期占比不超过5%、不良贷款占比不超过2%.从而加大清收盘活力度,保证新增贷款质量。
4.对已形成逾期的贷款经常关注不能失去诉讼时效期,组织业务部上门签订还款协议书。对暂时签订有困难的客户要设法采取措施联系。没有办法签订还款协议的客户,及时上报总经理和董事会,研究采取可行措施。
风险管理部
7.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篇七
2005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决定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省进行民间小额贷款的试点。2008年5月,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 央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给小额贷款公司一个合法的地位, 对丰富农村金融市场, 改善融资困难的环境, 规范民间融资具有现实的标杆性意义。
1.1 发挥了草根金融的本土性优势
小额贷款公司被誉为草根金融, 而它的本土性优势体现在, 通过借款人的工作能力、借款人的经验和信誉, 左邻右舍之间的舆论压力等“软信息”, 确定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安全是基于本土化软信息的判断, 而这样的信息隐藏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随着人际关系的深入, 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将越来越充分。更为重要的是, 对草根金融机构而言, “软信息”的收集成本很低甚至为零。可以预期, 小额贷款公司一旦与现有的农业组织或农村最基层组织相结合, 对农民的金融需求、生产能力、产业流程特点和现金流有较好的了解, 积累比较客观的第一手原始信息, 而这些信息将起到替代“抵押品”的反担保作用。
1.2 为民间金融资本提供了出路
很多民间资本从传统产业退出后正在积极寻求新的出路, 小额贷款公司刚好为产业资本的转型提供了机会。民间金融资本一旦获准入股小额贷款公司, 意味着它们朝着正规金融业迈出了一大步。而且, 根据国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 经营较好的公司可以获得优先推荐, 进一步发展为村镇银行。
1.3 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与以往政府对农村弱势群体的补贴和扶持贷款贴息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化利率, 资金的价格由市场资金供应量和市场需求量来决定。平均贷款利率水平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低于民间借贷利率, 不仅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覆盖能力, 同时也对周边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产生了平抑作用。只要市场定位准确、运行机制灵活、贷款方式简单便捷, 便可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深深扎根于农村, 在有效缓解广大农村“贷款难”, 带来了较好经济效益的同时, 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
2.1 风险控制意识淡薄, 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与银行相比,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不是从管理机制、业务流程等方面防范和控制风险, 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 对贷款风险认识不足, 防控意识淡薄。在人员构成方面, 普遍存在人员少、专业技能弱的问题。大部分人员均未从事过金融业务, 业务知识欠缺, 极易产生操作风险, 而且许多公司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 风险处置业务操作也只是停留在文字上的规章制度。
2.2 征信系统无法共享, 以高利率弥补高风险加大风险程度
小额贷款公司现行的运行模式大都是基于公司的员工, 尤其是高管人员均为本区域或同城人, 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比较了解, 因而对客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风险似乎可控。但此模式把公司服务的“客户群”限制在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内, 制约公司的业务发展。相反, 如果将公司服务的“客户群”定位为比较陌生的广大市场, 却没有实际享受到一个完整征信系统的支持, 在信用体系缺乏的情况下, 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作为弥补高风险的方法。利率的不断上涨, 风险程度上涨更快, 最后导致风险控制失效。
2.3 公司内部先天不足的管理缺陷潜伏着操作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因风险意识淡薄, 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较差, 最主要的是大部分的公司不像银行那样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的尽职调查制度、审保制度、反担保制度、防控风险的处置机制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足的控制系统或者控制失败没有得到及时处置与补救, 极易诱发风险。
2.4 反担保条件不充分与回报率不确定容易引发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目标客户的特点是规模小, 没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准确的财务报表, 贷款抵押物普遍不足。而且, 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较高, 一般都超过百分之二十几;如此一来, 贷款者需要超过20%甚至更高的收益才能承受如此高的贷款利率, 而高回报也一定蕴藏着高风险。一旦经济景气持续走低, 当高回报的行业难以保证高回报率的时候,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就难以避免了。
2.5 作为国家提倡主要服务对象的农户, 因易受自然条件影响, 其收益具有不确定的特点
按照“小额、分散”的方式以自有资金向“三农”发放贷款的原则, 农户将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 而他们获得贷款的资金大多是投入种植业、养殖业和土特产品生产等农村经济中。与非农产业不同, 农业生产具有较长的生产周期, 从投入生产到获得产出都有一定的时间周期。另外, 农业生产具有较大的风险, 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容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从播种、养殖到收获, 整个过程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 由此必然给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收回贷款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因素。
3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风险的控制对策
3.1 强化风险控制意识, 加大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
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省、自治区出台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的一级政府是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因此, 必须要发挥主管部门 (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 的牵头协调作用, 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 向设立的一般企业法人和股东灌输风险防范意识。同时, 对从业人员加大培训力度, 使员工既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 又有实际的专业操作经验和技能。为防范贷款业务的人为道德风险, 还需要加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教育, 培养他们成为诚实、可信、敬业的人, 使他们在现有的规章制度下合法合规经营。
3.2 切实解决征信系统数据的接口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客户的本地属性, 使得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有一定的便捷性。但是, 随着客户群体的不断扩张, 本地属性不断被打破,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行为与借款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势必越来越突出。如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接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 在放款前进行信用查询或报告, 则较容易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
3.3 完善内控机制, 严格贷款业务流程
第一, 按照“审保分离”原则合理配置业务管理部门。
根据风险管理的前、中、后三个阶段, 可设置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三个部门。业务部为开拓业务部门;风险部为业务合规审查、合同文本审核的部门;综合管理部为章证管理、重要档案管理的部门。部门之间分工明确, 各司其责, 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衡。
第二, 设置审保决策机构。
设立以公司领导、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外聘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贷款审保委员会, 对每一笔贷款业务的审批, 在综合分析之后作出最后决策。
第三, 严格贷款业务流程。
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贷款业务流程, 包括从项目受理、项目调查、反担保措施的设计和落实、项目评审、保后的动态跟踪监管、代偿的追偿、补偿措施等, 都要有相应的专项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细则, 把业务严格置于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操作, 提高业务的经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3.4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价体系可参考银行的客户评价体系, 减少人为误差, 同时结合公司目标客户群的特色与业务开拓的需求, 建立体现公司经营特色的风险评价体系。在建立审、保、监管、追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业务流程的前提下, 实施贷款全过程风险管理, 建立模型化的项目评估系统, 储备或聘请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人员, 加强对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查, 为贷款项目的最终评审提供决策的依据。
3.5 进行系统细致的贷前尽职调查
第一, 客户的基本情况、运作现状和前景。
小贷公司必须对借款对象有深入的了解, 通过介入企业或项目的日常运营了解其运作现状, 横向调研行业特点, 从而了解企业的发展前景。
第二, 诚信调查和评估。
通过贷款卡查询企业的征信记录, 通过最高法院查询系统了解企业的诉讼和被执行情况, 同时对企业 (项目) 创办人的个人征信记录、教育背景、社会交往信誉、道德品行、职业素养、家庭背景等做尽可能细致的调查, 从而对企业和创办人的诚信有一个综合的评价。
第三, 贷款用途。
借款人从银行取得贷款, 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用于购买材料或者添置必备的设备, 或者用于支付其他的费用, 贷款最终将与一定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因此尽职调查首要需考证的是, 借款人是不是把贷款用在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或用在其他合理合法的开支费用上。果真如此, 再根据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发展规划等决定与之匹配的贷款额度。
第四, 还款来源和能力。
通过对以往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了解企业或项目的赢利情况和还款来源, 再根据流 (速) 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 结合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综合评估, 对企业和客户的还款能力作出一个相对客观的判断。
3.6 实行有效可行的反担保措施
(1) 常规担保是指实践中经常以土地、房产、权利等作的抵 (质) 押担保。农民客户以农业的收益权和浮动抵押担保、以承包经营权做抵押担保等。
8.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经营风险 可持续发展
一、经营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4月份,郴州市有小额贷款公司19家,其中市辖区9家,县域10家,注册资本总额14.3亿元,共有从业人员304人,2014年1~4月共累计发放贷款395笔,金额达5.96亿元,同比分别减少12.8%、9.83%,累计收回贷款428筆,金额达5.51亿元,同比减少65.23%、8.62%。当前共有贷款余额13.32亿元,同比增长62.05%,共实现贷款利息收入2151万元,实现利润总额7662万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性质定位模糊,发展方向有待明确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却被定位为工商企业,这种定性上的模糊使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完全纳入金融业的监管体系。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金融证券办、工商局、人民银行、银行监局、税务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等多部门管理,多头监管,易造成监管空虚化问题。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向不明确,增资扩股、做大做强的政策风险较大。
(二)融资渠道狭窄,经营范围受限,业务规模难以扩张
按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不能高杠杆经营,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进行放贷。资金来源匮乏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
(三)税负重,资本回报率偏低,经营困难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本身从事的是资金融通的金融业务,并非生产经营类企业,但其税赋却是按照工商企业类别执行的,享受不到有关金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营业税及附加按照5.5%的比例征收,而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则是按3%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比例全额征收,股东分红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加上教育附加税、城建税等,使税负占到营业收入的近40%。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分析
(一)信贷投放大额化趋势明显,存在风险隐患
一是大额单一客户集中。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小微企业。据调查反映,为了降低成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倾向大额化、集中化,这与“小额、分散”的政策初衷存在较大差距。1~4月,小贷公司累计发放单笔200万元以上的贷款7.63亿元,占当前贷款总额的57.2%。二是大额贷款向特定行业集中。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主要集中于类似于建筑及地产、采矿及有色金属等高风险高利润行业。截至4月末,郴州市小贷公司投放于以上高风险、高收益行业的贷款余额占其贷款总余额的比重达56.75%,而这些行业多数受国家政策、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较大,风险易于集中。
(二)信贷产品同商业银行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竞争力
目前,不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投资的长远目标是寄望于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产品开发上都是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其客户群体、业务产品与其他银行机构同质化现象严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有限,而经营范围受限,加之在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税收负担等方面与银行机构相比都处于劣势,所以相比于商业银行机构而言,其简单复制商业银行业务模式根本难以与其竞争,导致其经营策略同质化严重,缺乏竞争力,发展远景有限。
(三)风险保障能力弱,经营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保障能力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计提呆账准备金标准低。根据《湖南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全年贷款余额1%计提呆账准备金。相比于商业银行机构而言,这个标准是偏低的。按照银监局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机构除了按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外,还要计提专项损失准备金,计提标准为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不规范。受非金融企业身份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积极性不高,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未能覆盖全部贷款风险,存在制度缺陷,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规范现象。由于小贷公司信用及保证贷款比重高,一旦出现风险,计提的损失准备根本无法弥补实际损失,加之又没有央行最后贷款人保障机制,一旦出现坏账,面临经营困难。
四、促进小贷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探索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探索发行小额贷款公司定向债。建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契约。发行小贷公司债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二是探索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借鉴银行业同业资金拆借等模式,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自己的同业拆借平台。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增强其信贷投放实力
鼓励小贷公司加强对涉农贷款的投放,如优惠营业税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引导其与前景好的农村项目进行对接,对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小贷公司给予政策支持。二是在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跨区域经营试点,放宽业务经营区域限定要求。
(三)鼓励开展业务创新,形成错位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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