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范本(精选16篇)
1.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范本 篇一
委托人(下称甲方):
地址:受托人(下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代理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代理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代理费;
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2.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范本 篇二
1.1 委托合同的种类
(1)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3)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 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 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 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2 委托合同的特征
(1)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 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 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 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 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 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
(2)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
委托人委托的事务通常是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 委托人不便或不能亲自处理的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 《合同法》解释上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 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 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 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 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4)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 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 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 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 则为无偿合同。
(5)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 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采用何种形式, 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因此, 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 委托合同中的欺诈行为
(1) 委托人欺诈受托人。
委托人欺诈受托人主要指委托人没有遵循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把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受托人, 而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做了欺骗性的描述, 并以利益引诱, 使得受托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与委托人订立了委托合同, 并因此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如, A市甲机械厂, 生产多种型号毛织机, 其中部分型号的机种获得了合格证及获奖证书, 但有一种**型号的毛织机质量不合格, 常有客户退货, 造成库存积压近百台该种型号的毛织机, 占用了大量资金, 导致财务状况不佳。为了摆脱困境, 甲机械厂派人联系B市乙机械厂, 请其代为销售积压型号的毛织机, 并出示了不同型号的其他机种的合格证及获奖证书, 以获取信任。同时许诺, 每售出一台毛织机, 乙机械厂可从价款中直接提取20%作为报酬, 剩余价款汇回甲机械厂。双方根据约定订立了委托合同。合同生效后, 乙机械厂为甲机械厂代售**型号毛织机。在一个月内乙机械厂售出20余台毛织机, 扣除报酬, 剩余价款尽数汇给甲机械厂。但是第二个月所售出的毛织机因质量问题纷纷被买家退货, 乙机械厂被迫返还毛织机货款, 加上运输费、保管费等, 乙机械厂因此受到损失20余万元。本案例即为委托人欺诈受托人, 使受托人蒙受损失的情形。
(2) 受托人单独欺诈委托人。
受托人单独欺诈委托人主要是通过骗取委托人信任, 以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为名, 骗取报酬, 为自己牟利, 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如:孙某原是甲木材厂的办公室人员, 现已被开除。在偶然的机会, 孙某得知乙家具厂急需购买一批木材, 孙某主动找到乙厂厂长, 声称自己曾经任甲木材厂的办公室主任, 和甲厂厂长很熟, 能以低于市场价的出厂价采购木材。甲厂厂长信以为真, 于是与孙某订立委托合同, 委托孙某为乙家具厂代购木材, 价格为出厂价。双方还约定货到付款。过了几天, 孙某找到乙厂厂长, 称需要“活动费”2万元, 乙厂厂长先付给其1万元, 约定有消息后, 再付1万元。孙某拿到1万元钱款后潜逃。本案例即为受托人单独欺诈委托人的情形。
(3) 受托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委托人。
受托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委托人主要是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信任,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欺诈委托人, 以谋取委托人的报酬、费用, 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例如:甲服装厂委托张某代购一批布料, 张某找到其亲属任销售科长的乙布厂, 购买了一批库存积压布料, 并开出虚假发票, 上列价款15万元, 实际只支付给乙布厂9万元, 剩余6万元, 被张某及其亲属平分。此案例即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委托人的情形。
3 委托合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1) 学习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
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了解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法律知识, 这样在订立合同时才不会盲目无从。
(2) 明确委托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订立委托合同应具备如下条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 (或姓名) 及住所;委托事项 (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授权范围;委托期限;报酬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等。
(3) 订立委托合同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当事人在订立委托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 通过与对方的接触、谈判, 获知对方的有关信息, 包括对方的姓名、职业、社会关系、道德品质、经验阅历及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等方面, 以利于合同安全。
(4) 在利益面前保持理智, 做好理性分析。
欺诈者常用的手段就是以利诱人, 有些当事人为了利益, 被对方所欺骗、蒙蔽, 以致上当受骗, 不仅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 而且还有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最后追悔莫及。根据经济学的原理, 利润越高, 风险越大, 因此, 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保持理智, 对委托合同的条款要详加分析, 查看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齐全、有无不合理的地方或者矛盾的地方, 这样才可有效地防止被欺诈。
(5) 不擅作主张, 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对于自己不了解的领域, 要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他们比一般人熟悉本领域的情况, 有丰富的经验, 可以分辨出合同的漏洞及陷阱。当事人应当用认真的态度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6) 一旦被欺诈, 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
当事人一旦察觉被对方欺诈, 一定要立即采取中止交易、追缴财物、提起诉讼等手段, 保护自己的利益。必要时, 可以请求法院对欺诈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搜集证据, 准备材料, 为庭审做准备。总之, 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 防止损失扩大。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化, 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逐步增多, 委托合同的订立也越来越频繁, 因委托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 其中有很多是因为欺诈而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主要介绍委托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及如何防范。
关键词:委托合同,欺诈,防范
参考文献
3.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范本 篇三
《通知》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教育部已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了《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随时免费下载参考使用。
4.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书 篇四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徐华伟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徐华斌
身份证号:21电话:0371-88887193代理人:传真:0371-88887193
身份证号:地址:农业东路九如东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联系电话: 固定邮编:450000
移动联系店:永基美邻店
联系地址:电话:
邮编:代理人:
出租房电话:投诉受理电话:
其他联系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其房产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
房屋: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出租之房产,位于郑州市区(县)
(此地址与甲方产权证地址
一致),为室厅(以下简称房屋或该房屋)。房屋装修情况及设施以附件《房屋交割清
单》所列为准。《房屋交割清单》为甲方正式将房屋交付乙方和期满后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的验房
依据。甲方声明:该房屋 □不存在抵押权。/□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
委托期: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出租该房屋的期限最低为12个月,全部委托期限最长不的超过20个月,具体截止期限以乙方客户承租截止日期为准。但如乙方客户承租合同到期后未超过20个月的最长
委托期限的,乙方可以在最长期限内继续代理房屋出租事宜而不需要甲方另外授权。委托起始日期
为年月日。
委托租金:委托租金为元/月(人民币:千佰拾元/月),乙方按照此价格,并遵照合同付款方式之规定按期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免租期(在此期间乙方不需向甲方支付租金)用于乙方寻找客承租客户,为房屋清洁,办理客户
入住。免租期为天,免租期房租从第一次付款中扣除天,第六次付款中扣除天。
付款方式:
1:委托方内乙方按月与每月10号(遇节假日顺延),扣除相应的免租金额,及按照本合同规定应
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后像甲方支付租金。甲方从乙方指定银行储蓄账户中收取。甲方指定开户人
姓名为:□ 由乙方代办收取该房屋租金的存折;□ 甲方自行提供(在郑州地区开户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
账号:(续签和同时,账户不变)首次付款日期为年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
2:双方协商支付方式按
代缴税费:甲方□委托乙方从每月租金中扣除并代缴出租房屋综合税。□甲方自行缴纳出租房屋综合税。(现行税费为月租金的5%,如有变化,以法定税率为准。)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全权委托乙方向第三人出租,乙方亦可自行以甲方名义将该房屋向第三人出租。
乙方为出租该房屋而采取的必要步骤无须再取得甲方的另外授权。在乙方将房屋向第三人出租时,如该第三人要求有甲方对该房屋租赁的确认,甲方应及时为该租赁提供确认与协助。
第二条 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并处分,(如果有共有人,甲方保证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事宜已得到共
有人的同意,)甲方保证除己向乙方披露外,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或因权属争议引发的既存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及/或法院禁令,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查封、抵押等其他权利瑕疵,甲方具有合法出租的资格。如因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引发的一切纠纷,甲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乙方及承租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期内,该房屋的一切使用、出租权利均由乙方独家使用。甲方有义务将该房
屋及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在委托期结束后,甲方恢复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和出租权利。
第四条 甲方保证在委托期内,该房屋可以被安全、正常使用,保证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
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委托期内因房屋质量/安全因素导致乙方、出租人和/或第三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方直接负责赔偿。
第五条 如该房屋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发生转让,甲方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及承租人。在同等条件
下,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在委托期间内发生转让、继承的,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六条 在委托期间内,发生政府部门或房屋建设及物业部门等对房屋主体结构、供排水系统、供电照明
系统、供暖系统、管道煤气系统等设施的施工改造,所产生费用应由甲方及时缴纳,以保证上述施工改造的顺利进行,及乙方之承租客户的正常使用。如甲方怠于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受影响期间的租金。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联系信息,并在更换联系信息后及时告知乙方。如因甲方告知信息不准确
导致乙方未能如约支付租金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甲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有关信息的,甲方承担信息错误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八条 签订《房屋交割清单》之前,该房屋的水、电、煤/燃气费、电信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公用电费、供暖费及物业费等相关发生费用应处于结清状态,如费用未结清,则由甲方承担。如果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给房屋前,必须将电话长途功能取消,如因甲方疏忽未关闭电话长途功能,由甲
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 房屋委托期间,供暖费、物业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等不因使用而发生的费用均有甲
方自行负担,亦可由乙方代缴并由乙方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房租中扣除。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与合同期内承租该房屋的乙方客户或其关系人私下达成租赁
交易,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两个月委托价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维修通知后五日内,完成对该房屋的不能正常使用部分的维修,或提供相应替
代品,否则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扣除该费用。如甲方对上述扣除行为有异议应在扣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预期视为甲方不持异议。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房屋行使代理权。
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仅以个人居住目的,为该房屋寻找承租人。
第十五条 乙方在受委托期间免费为该房屋办理安居综合保险。
第十六条 乙方从甲方接受该房屋后,及向甲方归还该房屋前,负责该房屋的清洁工作。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金额,定期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以乙方于承
租人所签署的承租合同到期日为准),承租人延期居住的,乙方按承租人实际居住日期将延
长期房租按月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 委托期(含延期,如有),乙方应在期满后5天内按正常使用状态向甲方归还房屋及附属设
施,归还甲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内原有设施符合正常使用完好状态(因正常使用发生的自然
磨损乙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委托期内,该房屋的水、电、煤/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公用电费等因使
用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向承租人代收或有承租人自行支付。凡由乙方向承租人代收有
线电视费得,如本合同延期,则延期期间的有限电视费在本合同委托期终止时支付或在续签
委托合同中第一次付房租是支付。
第二十条 乙方应在委托期满,退还该房屋后32天内,向甲方结清委托期内发生的水、电、煤/燃气、电话、有线电视收视、卫生、公共用电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下列物品:各类动物、植物及相关物品;甲方声明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艺术品、古董等价值难以衡量的物品;单独市价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房屋维修
第二十二条 合同起始后及房屋租赁期间,除另有约定外,由于房屋设施使用不当产生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于房屋本身或设施老化产生的维修责任,有甲方承担。由于租客原因致使甲
方提供的家具、电器毁损的,乙方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或灭失的,应予以赔偿(注:交
割单中好像没有价格)。
第二十三条 房屋在委托期内产生应由甲方承担的维修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后三日内,完成维修,或提供相应替代品,否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采取维修措施,费用由甲方负担或由
乙方自行支付给甲方的房屋中扣除。如因甲方维修责任导致乙方租客不能正常居住的,甲方
还应对维修期间内的房租予以免除。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0.4%作为违
约金,乙方并有权要求将委托起始日期顺延。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下列严重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必须支付乙方房屋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如乙方客户租赁其他房屋产生的中介费、搬家费等,甲方还予以赔偿:本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房屋超过七天的。
2委托期未满提前收回该房屋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房屋的正常使用或出租的。
3甲方拒绝承担其应付的维修责任,导致乙方租客无法正常居住的。
第二十六条 如乙方逾期交付房租,逾期30天内,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0.4%作为违约
金(如遇到银行系统故障,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违约金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房租年租
金的15%。
第二十七条 乙方如在委托期间内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须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
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下列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需支付甲方房屋年租金的15%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直接损失的看,乙方还应予赔偿;逾期支付房租超过30天的(银行系统故障时间除外);甲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乙方提前解约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时间
使用时间计算:因不可抗拒致使本合同部能继续履行的;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的。
第三十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责任,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
偿:甲方隐瞒房屋重大瑕疵,或房屋存在交验时无法发现的重大隐患,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
租人居住的;因权属纠纷问题,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3因甲方或其亲属、邻里的行为,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因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有乙方
赔偿:将受托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的。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双方完成房屋交割,并签订《房屋交割清单》后生效。本合同之附件《房屋交割
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附件应采用书面形式,仅有书面形式的附件对本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可申请房屋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协议书样本 篇五
委托人(下称甲方)地址:受托人(下称乙方)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XX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租约年期: 2)租金: 3)租金支付: 4)按金: 5)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代理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代理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代理费;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6.房屋委托代理合同 篇六
第一条 委托代理项目: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珠海市(即:)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出售。该房建筑面积㎡,非住宅面积㎡。
第二条 委托出售价格: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并附送a、固定装修 b、家私 c、家电 d、第三条 房款结算:甲方同意乙方以高于或低于上述委托价格对外销售该房屋,但乙方应严格按照委托出售价格与甲方结算。
第四条 甲方承诺如下事项
1、保证上述委托房屋产权清楚,无任何纠纷,否则甲方须向乙方及承购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补偿。
2、同意承购方(同意打“√”):a、一次性付款 b、按揭付款。
3、同意交易税费(同意打“√”):a、按国家规定各付 b、买方包税 c、卖方包税
4、同意该房屋交割前结清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使用费用,并迁出该房户口,以便承购方入户。
5、若该房仍在按揭,则自行清偿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业主身份证及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指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款收据或发票),并留存复印件。系产权共有人或委托他人还须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内无人居住及无财物,须提供该房屋钥匙。
第六条 委托期限:自签定合同日起个月,即至200年月日止(若乙方已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售出,则委托期至产权及房屋转移到承购方完毕止)。
第七条 销售费用:销售上述房屋所产生的宣传广告费及劳务费,概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
第1种:该房未办产权证只需更名。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电话或信息)三天内为承购方办理好房屋更名手续;乙方则在承购方取得更名后的购房合同和房款收据(或发票)后的三天内将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2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同乙方及承购方将权属变更资料交予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交件的当日或次日,如果承购方是一次性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40%,余款在取得承购方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付清;如果承购方是按揭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30%(以银行批准贷款须交的首期为准),余款由银行直接划入甲方设立的帐号。
第3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但仍在银行抵押。乙方付给甲方壹万元,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将银行所欠款项清偿,并取得撤消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清偿后,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与“第2种”相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将房款给付甲方,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滞纳金给甲方,超过15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须按委托价格的1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2、甲方若所委托房屋产权有纠纷或甲方变卦以及不按通知时间内来办理产权过户更名手续,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而导致承购方退购,则甲方须无条件返还已收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委托价格的15%的违约金给乙方。
3、承购方承诺购买房屋要求甲方清偿银行贷款后又不购买此房,则甲方已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房屋交割:在承购方取得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甲方须将结清了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使用费用,并已迁出户口的房屋交给承购方使用。甲方与承购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佣金:该房屋成交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佣金,为出售价格的2%及高于委托价部分。
第十二条 委托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该房屋为乙方独家销售,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与乙方介绍的买家发生交易,不得自行或再委托他人销售,否则,除按上述标准支付佣金外,同时应按出售价的1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均具同等效力。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 理 人:经 办 人:
7.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范本 篇七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 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
(三) 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 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 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 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 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 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 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 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 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 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 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 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 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 银行只收取手续费, 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 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 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 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 可以作为参考, 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 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 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主要有三种形式: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不用缴纳印花税, 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 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 同上所述,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代理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 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 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 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 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 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 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 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 收取业务手续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 银行作为受托人, 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 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 只是起代理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 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 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 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 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 现状分析
目前, 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 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 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 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 同一凭证, 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所说的当事人, 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 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 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 存在盲点。
四、风险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来看,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规定也不明晰, 如果不缴纳, 不能确定是否会形成纳税风险。因此, 建议金融机构携带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取得明确的答复,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法纳税。
摘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自营类贷款业务中, 贷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是委托贷款由于其贷款性质的特殊性, 在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 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又存在借贷关系, 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并无明确规定, 各家金融机构执行不一。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 分析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有助于厘清其中的关系, 更好地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关键词: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Z].
[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Z].
[3]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Z].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 [Z].
8.房屋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分析 篇八
关键词:房屋建设;合同管理;项目工程;风险
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的主体要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相关的全部的条款进行实施,也就是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达到合同的客体所提出的目标。所以,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应该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对其他方进行交底、纠正、检查、监督实施、总结等工作。我们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交底、合同签订、履行、纠编、监督检查、结束总结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的环节的系统管理称为对合同的管理。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对合同中的内容负有管理以及监督履行义务的责任,并同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一、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个完备的有效的合同必须包含三个要素: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主体应该要表明企业的全称以及地址、企业的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等能够说明企业的真实的情况。合同的客体就是指合同的双方都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于时间的要求、质量的要求以及费用的要求等等。对于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来说,合同的客体主要就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为了同一栋房屋的完成。合同的内容要说明双方的义务和权力,主要是人员的安排以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如果违约应该承担的责任、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条件以及地点等。
房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合同的种类特别多,包括土地转让合同、地址勘察合同、项目咨询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委托检验合同、设备购买合同等等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开始,就是由这些不同种类的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的开始;当这些合同完结的时候,也就是这个工程结束的时候。所以房屋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要把全部的过程都记录下来,这样可以方便以后的查询和总结的工作。
2、了解相关的情况以及重要性。对于相关材料的了解,我们通常是以收集资料为主要的方式,以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为例,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对合作对方的了解。这个主要是对即将合作的对方的规模、近年来的营业额、管理的模式和水平、施工的技术、施工的设备以及机具等各个方面的了解。从以上方面可以客观的评价一个施工单位的信誉、经济实力、企业发展的前景以及履行约定的能力。对于一些信誉好,履行能力强,合作系数比较高的合作企业,对日后实现合同的目标可以奠定坚实的基础。
(2)了解合作方的财务状况。合作方的财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因为合作方的财务情况能够直接的反映出这个企业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以及综合的实力,这是对于签订合同并履行约定的一个有力的后盾的支持。
(3)了解后期的服务。了解合作方的后期服务的质量对于合同的履行也是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谓后期的服务主要是指保修、维修以及是否及时等会直接的影响其在社会中的信誉的一些因素,还包括后期的服務态度、产品质量的好坏等等。这些都是对于一个企业的信誉的客观体现。
(4)合同风险的分析。在了解以上的相关信息之后,我们就要根据一些以往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的一个预测来对签订的合同所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个量化的分析,尤其是对质量、安全、人和国家的法律、地方的法规等各个可能会对合同的执行所产生的风险的评估,然后根据具体的分类来确定哪些是可以回避的风险。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
1、以合同条款为根本的依据。主要是说把合同的谈判、订立、执行以及检查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做到真正的有效的控制。从房屋建设的项目实施开始,就要开始合作方的情况作全面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选择合作的伙伴,也就能保证后期合同的履行。
2、关注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的变化。这是合同管理中另一个比较重要的依据。在合同签订以后,要及时的发现一些变化,这样就可以对一些风险进行预控。
三、结语
为了适应经济快速的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房建工程建设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人们对项目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但往往忽略项目管理中最基础的合同管理。合同是一个项目进行的依据,只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来执行,才能保证企业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对合同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就合同管理的内容以及依据做了简要的论述。希望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原有的管理體系的基础之上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我国房建工程的发展。
9.房屋征收代办委托合同 篇九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电
话:
受委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所住地: 营业执照号:
房屋拆迁代资格证书号:
根据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要求和旧城改造需要,市城投公司《(189)号合同》委托赤壁卫国拆迁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对市安监局92号地块的金厦支行土地83.4平方米进行收储及6户农行职工的住宅进行动、拆迁工作。目前甲方地块可进入“招、拍、挂”阶段,由于市安监局院内还有少部分住户的《土地证》尚未收回,拆迁还建协议书未签,现甲方委托乙方代办。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实施完成本合同约定地块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拆除工作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实施完成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1、实施征收补偿拆除房屋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甲方委托乙方将安监局地块范围内手持《房屋产权证》的住户(共50户),签订《拆迁还建协议书》。
3、《土地证》没有收回的住户进行收证和动迁工作。
4、甲方委托乙方将安监局地块范围内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并将垃圾清理干净。
第二条 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拆除工作的期限
乙方完成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拆除的全部工作。负责对市安监局院内的未交土地使用证的 户进行收证动迁,从协议签订之日起50天内将《土地证》收齐,并在60天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三条 具体委托事项
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如下工作内容:
1、负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承诺书》6条的条款约定完成所有的征收剩余《土地使用证》收齐上交全部动迁工作。
2、组织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依法依规上岗。
3、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动员,按照甲方提供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补偿标准和方式,以甲方和市旧城区改造的名义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4、组织动员被征收搬迁、退房并实施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排除任何干扰或妨碍征收的行为并将被拆除的废旧材料及垃圾清理干净。
第四条 征收委托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每户按城投打包价人民币肆千元结算委托乙方作为动迁工作费用,包括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征收拆迁动员、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组织动员被征收人搬迁、退房并实施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排除任何干扰或妨碍征收的行为。将安监局地块范围内所有的房屋拆除干净,被拆除的废旧材料作为清理垃圾的费用。
2、按照经甲方验收确认的乙方最终完成的实施征收补偿拆除房屋的工作量,据实结算上述委托征收补偿拆除费用。
3、房屋拆除后的废旧建材残值抵乙方拆除废渣清场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和报酬。
4、乙方进场之日,甲方预付给乙方启动资金伍万元。
5、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事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征收委托包干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在乙方协助下办理合法征收手续,按照《承诺书》六条的约定与拆迁户进行补偿,及时支付征收委托方费用和支付被征收人的补偿资金。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在动迁过程中的相关部门单位协调工作,加快本项目的进展。
3、本合同征收范围内所有人身,财产安全均由乙方负责。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全部人身、财产损失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和义务。
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支付,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范围依法、优质高效地完成全部征收工作。
6、乙方应当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行科学规范施工,严禁违法拆除和违章施工。自觉接受甲方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相关规定
1、乙方应当按照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统一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期限确保按期完成征收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随意提高补偿标准的,由乙方自己承担。
2、乙方应当及时将拆除的废旧材料及垃圾清理干净。
3、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视为乙方完成的全部征收义务,结清余下的合同价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或本项目规划发生变更的,甲方可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整直至终止本合同。因甲方原因需终止合同,双方按已实际发生的征收进度计算支付费用。
2、因政府政策或本项目规划发生变更,甲方必须提前10天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对委托内容进行调整直至终止本合同。
3、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或更正合同。
4、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若乙方在约定时间内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且无法完成其余剩下工作,则甲方只需支付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且实际支付费用50%,其余50%的费用作为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无需支付给乙方任何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八条 合同生效条款
1、本合同空格手工书写之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经办人:
****年**月**日
代表人:经办人:
10.厂房委托出租协议范本 篇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代理人: _房地产经纪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_
联系电话:_ 传真:_
第一条 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出租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厂房、宿舍及办公楼(以下简称该物业),并协助其与客户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1、物业名称:
2、地理位置:
3、物业性质:工业厂房、宿舍、办公楼
4、物业面积:工业厂房_________m2
宿舍__________m2
办公楼________m2
第二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可续约,具体事宜另行约定。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该物业租赁代理服务为委托。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就此另行委托。
第三条 代理价格确定
乙方全面负责销售工作,具体销售价格、装修期及客户付租方式以双方实际协商为准。佣金支付以乙方所介绍之客户与甲方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2、业主已取得本合同项下物业的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本合同项下物业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证明文件。
3、对因该物业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4、对乙方的物业租赁代理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在委托期限内不得未经乙方同意而私自联系乙方介绍之客户(以《客户登记确认书》为准,见附件)。
6、甲方在该物业现场招租过程中,需为乙方免费提供招商办公室并配置办公桌椅、电话传真、饮水机等招商接待客户之临时使用设备。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介绍该物业的状况。
2、按照甲方确认的该物业租赁条件向客户推介,为促进成交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甲方签字确认《客户登记确认书》后方可带领客户实地查看该物业,与客户商谈交易事宜,安排客户与甲方签订有关合同文件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4、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
5、乙方在该物业招商过程中,www.fdcew.com承担所有宣传广告(如印刷及派发宣传单、横幅、媒体等)费用。
6、乙方每周或根据甲方需求不定期向甲方汇报现场招商工作进展情况,甲方须对此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确认。
第六条 佣金标准
1、如乙方在委托期内出租厂房面积未超过厂房总面积的一半,甲方支付半个月租金作为代理佣金。
2、如乙方在委托期内出租厂房面积达到厂房总面积的七成或以上,甲方支付相等于一个月租金的75%作为代理佣金。
3、如乙方在委托期内出租厂房面积达到厂房总面积的九成或以上,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代理佣金。
4、宿舍、办公楼的佣金标准参照厂房标准实行。
第七条 佣金支付方法
1、本合同期满当日,甲方按照所租出厂房、宿舍及办公楼的实际面积,并参照第六条约定之佣金标准向乙方支付佣金。
2、甲方与《客户登记确认书》中确认之客户自行联系成交的,甲方须支付给乙方一个月租金作为佣金。
3、甲方与《客户登记确认书》中确认之客户在本合同期满后与成交的,甲方须支付给乙方一个月租金作为佣金。
4、符合本条第2款或第3款之客户,甲方与客户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两日内,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次交易佣金。
第八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地产经纪评估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1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探析 篇十一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效力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每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并且这块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所在直辖市、省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允许买卖农村房屋,就将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出卖了,这是不符合第63条的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转让地上的建筑物致使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由原来的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如果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卖农村房屋,城市居民也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来建造房屋,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我国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的权利,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平等的义务,承担平等的法律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分对待。
(2)《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第2项规定:社员有买卖房屋的权利。在房屋出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就转移给了买受人,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有权利买卖农村房屋,并且在房屋买卖完成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一并转移。
(3)最高人民法院[1992]民他字第8号批复认为按约定交付房款并且管理房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
1.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第一,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人们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自行处分、转让。《物权法》第30条、第64条规定:农村村民对自己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买卖就是一种处分的形式。第二,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并且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就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自己的房屋,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不被批准。
(2)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还没形成定论,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认为无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权,不能转让。处分了农村房屋的同时就会也处分了农村宅基地,这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享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理由是:第一,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国家政策只是禁止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但是并没有规定不能出卖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第二,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民在购买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和其上的房屋是两个独立的客体,即使受让人在购买农村房屋时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综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
(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一般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农村房屋能否转让给城市居民处于不明确状态。但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处于重要地位。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政策。同时,因为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具有身份性,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禁止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转让,这种现象应受到严格限制。综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在原则上是无效的。
(2)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无效,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有效。
第一,买受人是城镇居民身份,但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是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共同居住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出卖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之前,该房屋的宅基地已经因为征收而变为国有土地,原是农民身份的出卖人随之变为城镇居民,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第三,城镇居民在购买了农村房屋之后,已经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且申请加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2.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范本 篇十二
朱某与钮某于1996年9月结婚, 双方于1997年购买了一处房产, 并于同年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所有权人为钮某。后该房屋一直出租给他人使用。2006年9月18日, 钮某向房屋登记机构声明其至今未婚, 提供了能证明其未婚状况的户口簿, 签署了权属保证书, 并在同日与曹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将该房屋以20万元价格出卖给曹某。双方于同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 9月21日房屋登记机构发放了以曹某为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0月, 曹某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6月, 朱某发现房屋已被过户, 向钮某追问, 钮某称房屋是借给曹某贷款用的, 自己并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对价。后朱某要求曹某出具了借用房产证的字据, 并诉之法院, 法院判决钮某与曹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房屋属朱某与钮某共同所有。于是, 朱某持生效的判决书向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将登记在曹某名下的争议房屋更正登记到朱某和钮某名下。那么, 房屋登记机构是否应该据此办理更正登记呢?
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下称《办法》) 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 办理相应的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4]5号, 以下简称2004年5号文) 第五条规定:“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 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我们应该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办法》第七十四条对更正登记作了具体规定, 除了应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外,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 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而申请人朱某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充其量只是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且由于该房屋已进行抵押登记, 所以此处的“权利人”除了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曹某外, 还应包括抵押权人某银行。又根据《办法》和2004年5号文相关规定,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才予以办理。因此, 不应为朱某钮某办理更正登记。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所述。
二、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对于包括房屋在内的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 即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回到以上案例, 不管是钮某与曹某的房屋买卖, 还是曹某与某银行的抵押贷款, 由于都已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 因此, 曹某的房屋所有权、某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都具有公示效力。依物权的公信原则, 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者内容有异, 但对于信赖此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权而与之交易的人, 法律仍承认该交易的法律效果。本案例中, 钮某为登记房屋所有权人, 曹某因信赖钮某有完全的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 尽管钮某对该房屋并无完全的处分权, 依照物权公信原则, 曹某仍应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在曹某与某银行的抵押过程中, 曹某为登记房屋所有权人, 某银行充分信赖曹某有权对该房屋设定抵押, 其抵押权的取得并无瑕疵。
三、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我们认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应该是以形式审查为主, 实质审查为辅, 即只有在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仍不能证明登记事项时, 登记机构才进行实地查看。对于实地查看的范围, 《办法》第19条也作了具体规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从以上查看范围的规定亦可看出, 实地查看只是查看房屋状况是否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 并不是对权利归属进行调查。本案例中的转移登记不属于房屋登记机构的实地查看范畴, 且通过实地查看也不能发现钮某对该房屋无完全的处分权, 通过钮某提供的房产证、身份证明、权属保证书及与登记簿的校验, 房屋登记机构已完全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至于钮某的刻意隐瞒婚姻状况及钮某曹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 登记机构无权也不可能察觉。
《物权法》第21条也规定了登记错误的先行赔付制度, 但从立法目的来看, 这里的登记错误是指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本身或者是内部工作人员个人) 的原因造成的错误。如果登记机构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而进行的登记, 就应视为正确有效的登记, 尽管其可能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
四、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登记中的适用
《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 曹某与钮某的房屋买卖中, 由于曹某受让房屋时并不是以买受房屋为目的, 因此不能说是善意, 而纽某也并未取得合同对价, 故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转移登记, 曹某仍然不能以善意取得的理由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 某银行的抵押权呢?《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规定了“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由此可知, 抵押登记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交易的经济性和效率性来考虑, 某银行不可能对房屋所有权人曹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途径、方式等进行调查看其是否对该房屋拥有绝对的、不可撤销的处分权, 只能通过登记查询的方式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因此, 某银行抵押权的取得毫无疑问应该是善意取得。
五、本案例引起的思考
本案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由此也引发了我们的一点思考, 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引起同行们的关注和探讨。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既然物权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那么是否可以以此推断, 合同有无效力也并不影响物权的登记效力呢?即不能以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无效来判定物权就无效, 也就是说, 我国《物权法》采纳的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按照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法院判决钮某与曹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可行的, 同时, 曹某对房屋的所有及某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也应仍然有效。至于朱某的损失赔偿问题, 我们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那就是《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即朱某应向其丈夫钮某主张赔偿, 当然, 这样就纯属债权债务纠纷, 不属于本文的探讨范围了。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
[2].孙燕杨磊杰.浅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制与经济.2009.3
13.房屋贷款委托书范本 篇十三
篇一:贷款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有坐落于 北京市 房产一处,(房屋所
有权证编号:),因委托人不在北京,现委托代为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和出售的如下手续:
1、办理贷款申请、放贷业务及签署相关文件,领取相关资料等相关手续,包括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等文件;
2、多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相关事宜,领取抵押后的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等;
3、办理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前还款手续及领取
解押材料、房产证、他项权利证等文件;
4、代为到公证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强制执行公证;
5、代为接收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款项;
6、其它与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7、多次办理该房产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8、办理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及受托期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行为,委
托人均予承认,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两年。
委托人(签字):
_______ 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购房贷款委托书
委 托 书
委托人: 性别:出生: 年月 日,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受托人: 性别:出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 身份证住址: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 委托人 欲在 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 办理各项手续:
一、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二、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三、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四、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取、打印对账单;
五、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七、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人的责任:受托人在全权代理过程中办理的委托事项,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认可。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委托人:
篇三:个人住房贷款委托书
个人住房贷款委托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论,无纠纷,无抵押。
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所有人,房型,房龄约年,朝向,楼层 层,总层数 层,结构,面积(建筑/使用)平方米,配套设施。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房屋办理 形式贷款。
甲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贷款年限为 年。(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贷款约定:
一、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该房屋提供协助房屋并且自愿委托乙方将该房屋到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甲方须保证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是真实、可靠、合法、有效的。如贷款银行、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其所提供材料、证明内容不属实或其资信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甲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所收取服务费不予退还。
3、甲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须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5、甲方需要按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等。甲方贷款办理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6、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求其法律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7、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8、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银行贷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责任由甲方负责。
9、若因甲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协议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该房屋贷款办理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收取委托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2、乙方不得恶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如有,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合同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乙方将退还所收取的委托服务费。
4、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协助甲方办理该房屋贷款事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委托书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本委托书则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费相关约定
1、甲方应于月日前将该房屋的贷款委托服务费(按实际贷款额的%为委托服务费)与房屋评估费(总房值的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若甲方有需要乙方为其垫资,则乙方收取甲方的垫资费用为垫资数额的 %),甲方予签订本委托书时向乙方交纳委托服务费。
2、甲方应于月日前将该房屋的评估费(总房值的%)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其余的委托服务费(实际贷款额的 %)于该房屋审批之后的三天内交予乙方。
三、约定的其他事宜或补充
经乙方核实确认并且同意后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经手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14.房屋征收委托书范本 篇十四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委托人将职权范围内征收工作中下列事项委托受托人:
一、进行调查、登记,具体包括:
1、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
2、向相关部门调取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手续;
3、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调取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况;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并提供相关材料;
2、确定拟征收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
3、确定拟征收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和被征收人协商。
四、组织被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被征收人搬迁,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拆除。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15.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范本 篇十五
6月1日起,邢台市在全国率先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上签约,市民办理房屋抵押备案和抵押登记时不再使用纸质合同,而是改为使用统一的网签制式“电子合同”。通过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邢台市房屋抵押网签备案系统”,在系统终端与抵押人签订“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同时采集抵押人的影像、身份证、抵押房产的房产证等要件电子信息,将系统中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电子版,一并传至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抵押管理窗口。经抵押管理窗口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版抵押贷款合同进行网上确认备案,由金融机构代办人领取《邢台市房屋交易确认书(抵押)》,并凭其到中心登记窗口直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直接调取金融机构已上传的要件信息即可办理。抵押人只需要和金融机构签订“电子抵押合同”时,约定委托条款,剩下手续就不用抵押人再跟着去办理,化繁为简。
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建立后,对于金融部门已采集的信息,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抵押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可直接调取利用,其他后续生成的信息,可及时采集,陆续补齐。避免了重复扫描身份证、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影像及其他相关证件信息的环节,既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办事效率,实现了抵押登记10分钟内立等可取办结。同时,贷款群众无需再亲自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排队等候、采集信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只需一次性在金融部门提交全部资料,就可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条款,委托金融部门全程办理后面的手续。
16.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范本 篇十六
我于2007年元月与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我租赁黎某房屋,月租金3000元,时间为8年。近日,由于租金大幅上涨,黎某提出增加租金或解除合同,被我拒绝。黎某知道《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遂故意拒绝收取我交的房租,以便造成我不支付房租的事实,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针对这种恶意行为,你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收集有关对方拒绝收取房租的证据。你可以在交房租时,叫他人随同前往,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二是请公证机关就对方拒绝收取房租的行为进行公证。以上两点的目的在于证明,造成未交房租,责任在于对方,而不在于你。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承租人故意不支付房租,承租人并不能依据此外的因素造成未支付房租来解除合同。三是将房租进行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一经依法提存,债务人只需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其余责任即行消灭,并且所有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与费用都转移给债权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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