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用工合同书

2024-06-09

项目用工合同书(精选10篇)

1.项目用工合同书 篇一

临时劳务用工合同书

本合同是2014年高铁项目的使用文本,一页纸,正反两面打印或复印,节约纸张,也便于管理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委托代理人:xx

工作地址:甘肃省xx市xx区中铁xx局宝兰客专xx区施工里程段

乙方姓名:性别:

民族:出生日期:

居民身份证号:文化程度: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至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为止。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天水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1、工资按综合计算工时制,执行月工资标准

在岗期间担任工作,工资总额元/月,其中包含单位应交付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由个人自行交付。

2、甲方有权适当调整乙方的工资。

3、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和甲方休息休假制度。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纪律、奖励和惩处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遵守甲方的管理要求,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内离开岗位,甲方对其安全不负有任何责任,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严禁违章作业。

(三)甲方按工区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可给予奖励。

(四)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工区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六)甲方应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应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防治危害、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乙方。

第五条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乙方在上岗前必须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身体检查,证明健康后方可上岗,检查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

(三)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四)本协议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五)由于乙方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在乙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六条其它事项

(一)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二)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加按指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

2.项目用工合同书 篇二

一、《劳动合同法》是否干涉企业用工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以及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即订立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作了限定性规定, 但这些规定被一些人认为是“干涉了企业用工自主权”“重新回到铁饭碗时代”“破坏了市场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有的企业甚至规避法律实施, 突击裁员, 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还有的企业则通过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人的工龄“归零”, 或将工龄长的工人解雇。种种方法都是为了达到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那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是如洪水猛兽吗?答案是否定的。恰恰是一些企业对法律的误解, 使劳动合同法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鼓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质的区别, 它仅仅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不确定, 并不意味者不能解除。实际上解除合同条件事由也是多方面的, 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混乱。

《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作了一定限制, 如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些限制是否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呢?这里涉及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限制以及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劳动力市场直接涉及到个体劳动者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基本人权问题, 劳动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无疑是平等的, 但事实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双方的势力及权利并不平等, 弱势的劳动者无论如何也难以抗衡资金实力占优势的用人单位。所以对企业用工自主权, 不能任由用人单位随意决定, 必须受到一定制约。从国际范围来看, 在市场经济发达、法制完备的西方国家, 对企业解雇员工也作了诸多的严格限制。如法国规定:企业只有在员工出现重大过失或经济问题时才能解雇员工。瑞典《就业保障法》也规定:雇主决定终止合同应建立在客观原因基础之上, 职员的偶尔过失、失误以至不轨行为不能成为解雇的充分理由。在我国, 用人单位违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所以以立法形式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一定的限制, 不仅不会损害到企业用工自主权, 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最终对企业也是有利的。

二、《劳动合同法》是否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

《劳动合同法》颁布及实施后, 有人认为该法超出了我国国情, 降低了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 增加了企业的劳动成本, 这种观点在社会上也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被大打折扣。笔者认为, 《劳动合同法》并未增加企业成本, 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分析, 实施这部法律有可能从三方面影响到劳动成本: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三是违反《劳动合同法》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 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将社会保险条款作为必要条款。同时,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条款行为, 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加倍支付工资、加倍支付赔偿金、行政处罚, 甚至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等责任条款。对照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 上述三个方面的劳动成本同样在劳动法中也有所规定, 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乡镇企业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但是多数大型正规国企、民企却执行情况较好, 对一直遵守法律规定的企业来说, 实施《劳动合同法》并未额外增加用工成本, 相反, 因为新规定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有最高限制, 还会使这些企业成本有所降低。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最重大影响是加大了企业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成本, 具体体现在:一是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不为员工 (尤其是农民工) 入社会保险的作法被明令禁止, 这部分成本约占到企业工资的20%。二是企业迫使职工超时加班受到限制。客观地讲, 对违法企业确实增加了部分违法用工成本。违法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的畸形表现,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律经济, 只有对所有企业给予平等的约束和保护才是公平的, 否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从这一角度来说, 《劳动合同法》消除了违法企业的违法利润, 对守法企业却间接增强其竞争力, 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这是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一些企业的倒闭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部门法, 主要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身绝不会导致企业倒闭。如果把企业倒闭和法律的实施相联系是对这部法律的误解。

最近一段时间, 以广东省珠三角、山东半岛部分韩资企业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离, 甚至半夜逃离, 引起各界关注。这种现象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导致?答案是否定的。据调查, 遇到困难的企业及倒闭企业一是这些企业投资人实力普遍不高, 大多从事工艺品、鞋类、皮革、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抗风险能力弱, 宏观经济的变动给他们造成较大的冲击。二是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增加, 如青岛市内职工的最低工资由610元增长到760元, 远离市区的郊县也有明显增加。随着土地稀缺性显现, 企业用地的一些优惠政策被取消, 企业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这些费用增加了企业成本一倍以上。三是人民币升值负面效果明显。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已累计16%, 且大幅度升值趋势没有改变, 这对出口型贸易企业影响巨大。四是全球性的原料、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大幅度上涨、导致大多数产品成本提高。五是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也给一部分技术水平低、企业规模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造成生存困难。一些能耗高、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企业被限令整改或淘汰。六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随着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 银行采取保大压小的金融政策, 中小企业贷款困难, 资金链受到空前压力。

综合以上企业倒闭的部分原因, 可以得出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靠低端的加工、低成本、低利润为主要特点的中小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倒闭, 有外部因素, 但关键是企业自身原因。只有投资发展大中型先进企业、现代服务业、高薪技术产业、使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国际国内竞争力才是克服困难的途径, 而《劳动合同法》本身绝不会造成企业困难、倒闭, 将企业困难归咎于法律本身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也是不负责任的。

四、《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是否削弱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才是立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因此《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公民劳动权和用人单位权益之间找到适当平衡点, 才能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从《劳动合同法》内容看, 许多规定和条款也考虑和照顾了企业利益, 如该法第59条规定:劳动者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以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拒不改正等事由,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专项培训、成本费用的支付、服务期的约定以及对违约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承担违约金责任等内容。尤其是该法解决了多年困扰企业的竞业限制问题, 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 这对企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无疑是极为有利的。《劳动合同法》为企业转变经营模式、增强竞争力提供了机遇, 企业只有树立现代管理的理念、以人为本, 体现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才能使职工把自己的前途命运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据调查, 一些发展好的全国知名民营企业, 无不是关心员工日常生活、工作问题等诸多困难, 这些民营企业有的在重大节假日为职工提供带薪外出休养机会, 有的提供免费餐饮, 有的提供免费交通, 使企业员工的荣誉感、责任感、主人翁意识大为增强, 企业也因此得到员工的更好回报。有的企业经营者颇有感触, 称:“企业要想做大做强, 小胜靠智, 大胜靠德啊。”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里所体现的权利倾向劳动者, 但同时注重和企业利益的均衡立法理念, 完全符合企业的发展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法律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劳资矛盾调节器的功能。

良法固然重要, 但法律的贯彻执行更为重要, 法律不落实等于无法。鉴于上述情况, 笔者呼吁尽快加大执法力度, 使这部凝聚国人心血的法律尽快全面落实, 以造福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为此建议:

首先, 加大宣传《劳动合同法》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让企业经营者、企业领导层全面知悉《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消除误解和抵触情绪, 增强守法积极性。

其次, 加大劳动行政执法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法》的执法主体, 但目前普通存在执法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的情况, 执法缺位明显, 执法主体的现状已无法满足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执法实际需求, 所以, 完善执法主体的组织保障、物质保障, 增加执法人员, 提高内在素质, 同时加强执法效果评估、执法行为考核也十分紧迫。

3.用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必将受罚 篇三

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文某在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的仓库工作。其间,该店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仅以南昌市某服饰专卖店的名义为文某缴纳了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2012年3月,该店的仓库搬迁新址,地点较为偏远。为此,文某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增加交通补贴,补交社保等费用,均遭到该店拒绝。为此,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经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2]第212号仲裁裁决书。文某不服该裁决书,将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胜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2007年3月至2011年5月的个人养老保险92383.20元及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被告赔偿原告失业保险金每月500元及医疗补助金50元;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20000元、经济补偿10000元及加倍经济赔偿金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辩称,原告并非正常招聘入职,没有作为正式员工上班,而是先在本店过度,两年后才成为正式员工,从事仓库管理工作,与被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胜某无关。其入职的时间是2007年3月到2012年3月15日。双方确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本店从未拖欠过原告工资,且按劳动部门的要求为原告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从2012年3月开始,所有仓库员包括原告都领取了相应的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本店同意承担法定责任,但不接受原告提出的补偿金额。

被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胜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刘某。原告于2007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5日起,原告未再至被告处上班。南昌市某服饰专卖店(下称专卖店)为原告缴纳了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的养老保险,专卖店系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其经营者为被告胜某。后原告与三被告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经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12]第212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引发本案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的仓库工作,并由其经营者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与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而专卖店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其应与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承担连带责任,因专卖店已注销,故被告胜某作为其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被告 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未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原告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为其补交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故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应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文某双倍工资差额12694元;

二、被告南昌市某服饰中山路二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文某经济补偿13165元;

三、被告胜某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4.临时用工合同书 篇四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从事临时工作。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二、乙方工作内容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每日元(含工资、福利、社保等全部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2、法律法规规定乙方需要相关从业证书方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从业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或其他后果导致30天内不能继续从事所在岗位工作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8、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五)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 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 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乙 方(签名)

5.劳务用工合同书 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务工)

名称: 浙江省鹏洲建设集团姓名:性别:年龄: 地址: 深圳香密湖景的大厦工龄:籍贯:户口所在地: 电话: 83937811主要负责人:金先斌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11510729675联系电话:

因甲方深圳工地生产需要,乙方以自然人的身份自愿报名,并在甲方班组工作,建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作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务工的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生产需要,聘用乙方在工程班组 从事工作。

2、乙方进入甲方所承包的施工现场后,按照甲方所指定的区域和确定的任务及计划的时间期限进行工程施工。

3、乙方完成的产品质量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合格标准,产品规格要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法令法规,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保护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5、每道工序完成后,及时将剩余材料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工完料清,按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做好成品保护。

二、劳务合同期限

根据建筑用工的特点(在选定的方式后划)

a、临时用工()

b、队部用工()

C、项目包工()

1、本合同有效期自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工作完成)止。

2、甲方为实现工作量与劳动力动态平衡,甲方有权进行劳动力补充或减员。

三、劳动条件1、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行的工作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点工包做的工作时间,甲方按每工作日的任务分配给乙方,乙方必须充分发挥工作日的作用,做到保证完成任务,若因消极怠工在工作日内守不成任务,时间顺延由乙方承担。

3、计件工资和包工计件工资的工作时间,甲方以平均每人每天工作日所完成的工作量确定

分项的工期和承包任务,乙方在所承包的分项施工期内,自行调配工作时间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能够顺利进行。

4、由于经营或工期需要,甲方可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乙方对甲方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7、8、甲方按照与乙方达成的协议条款,负责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待遇。乙方必须具备所承担的岗位技术职能,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不超过4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9、1、乙方提供一切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职业证书等。甲方依法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劳务工管理制度和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事按级反映,不得借故进行停工。更不得采取拉闸断电、爬塔吊等行为影响正常生产,如有上述行为的之一者罚款500~1000元外并立即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予退场,且工资按80%结算,情节严重才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乙方在甲方所承包的项目施工中,做到积极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按甲方的要

求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则、制度,爱护现场设施,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3、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操作规范、规程进行操作;服从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从我做起,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4、5、按定额规定的数量和损耗量合理使用材料,造成材料浪费和超用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生活区和各项管理制度,爱护生活区域的消防、公共设施;

做到节约用水、用电;不私拉乱接,保证生活区的安全。

6、乙方必须自觉执行施工现场和各项综合治理、消防、治安等有关规定,做一个遵法、守

法的务工人员。

四、劳动纪律

7、乙方按与甲方的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及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和合格的产品后结清

工资退场。

8、施工过程中,因乙方不执行上述劳动纪律而违章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一切

经济损失和责任。如发生打架斗殴,按情节轻重处罚,所发生的医药费肇事者本人负责到底,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工作时间无故离开岗位及下班离开工地,所发生的治发事件、交通事故以及自病死亡或工地围墙外伤亡的、乙方故意或因私在工地内意外伤亡等意外情况本人负责到底,甲方概不负责。

9、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条款只局限于工地内、生活区以及工地至生活区所必须

要经过的路途,在此以外地方乙方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和实际贡献,完成工作量,确

立工资报酬。

2、3、乙方每小时工资元(其中0.5元为养老保险保险金)。工资按月于次月15~20日支付,每月工资发放按80%发放,其余部分待合同到期按实际

考勤再一次性结清余留部分。

4、上述单价由:基础单价、综合加班费、夜餐补助费、停工窝工费、高空补贴费、综合补

贴、福利津贴、计划生育费、医疗费用补贴、防暑降温补贴、路费、劳保、保险等所有各项补贴和各项津贴及各4项福利、保险综合组成。合同到期后办理结算后不再有任何费用。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

1、社会保险:依照法律法规及地方的养老保险条例,甲方为乙方在合同期内支付养老保险,此保险费用已在单价中综合。

2、3、各项福利待遇包含在工资单价中。为保障乙方的身心健康,保障乙方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卫生健康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免费为乙方提供居住面积不少于两平方米的职工集体宿舍;免费为乙方提供生活用水、用电,乙方自费就餐费用。

七、违约责任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发变更、解除本劳务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么劳动纪律或现场和甲方的其他管理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和施工现场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甲乙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合同,乙方无权要

求经济补偿金其工资按80%结算,并当即与甲方解除劳务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

①连续旷工5日以上或累计旷工15日以上的;

②其他严重违反施工现场和甲方管理制度的;

③乙方在合同期内辞职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是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本人:

①乙方患有传染病、慢性病的或乙方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的;

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建设单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资金等因使工程中途停工的。

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务合同:

①甲方以暴力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甲方不能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务合同终止:

①劳务合同期限届满;

②劳务合同解除;

③甲方依法破产,解散或撤消时;

④乙方死亡

7、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因过错给甲方和施工现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

权按其过错程度和责任大不扣发乙方相应劳动报酬或追究乙方其他经济责任。

8、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有管辖权的劳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待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十、合同附件《劳务工违章违纪处罚规定》

甲方:乙方:

双方签订合同

6.劳动用工集体合同书 篇六

甲方:重庆银河大酒店(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代表:(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经营需要,甲方与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用工集体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人员同意按甲方经营需要,在餐饮部川菜厨师岗位工作,负责早、中、晚及夜间送餐的菜品供应,具本要求如下:

1、乙方人员经甲方考核认可,方可上岗。

2、乙方同意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员工守册》、《礼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岗位责任书履行其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3、乙方负责将富有川渝民俗风格的菜品有针对性的引入甲方餐厅,为保证经营效果,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适时推出特色菜品,以确保甲方餐饮对顾客的吸引力。

4、乙方采取厨师长负责制,人员由乙方自组,但人员数量及特长应满足甲方餐厅要求的规格档次及相适应的业务技术水平,保证经营的正常运转。

5、甲方指派采购及保管人员,接受厨师长的工作安排,厨师长应对采购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进货质量负主要责任。

6、为保证经营的正常进行,乙方须为甲方提供建设性意 1

见,以供甲方参考。同时,乙方负责培训服务员有关菜品方面的服务性知识。乙方必须与楼面管理人员经常交换意见,共同做好餐厅经营工作。

7、甲方在经营工作进行中,分阶段做促销宣传活动,提高酒店餐饮知名度,乙方应作相应配合。

8、甲方负责各类设备的维修及抢修安排,乙方在使用厨房设施进程中必须爱惜设备,严禁人为损坏,违者加倍赔偿。若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造成火灾或其他事故并致人、财、物遭受损失,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9、若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菜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客人投诉,经酒店核对属实,甲方将按酒店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三、工作时间:

1、乙方人员每周享有一天休息日。

2、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四、劳动报酬及福利: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乙方实施包干工资制,乙方工资包含各种福利及社会保险。

2、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税后工资总额为2.5万元(不含白案5人工资),乙方人员工资由乙方代表自行确定,自行发放。甲方支付工资日期为每月月末。

3、乙方每月完成营业额指标为人民币24万元(收入系指川菜、白案和凉菜收入,不包含早餐、粤菜、服务费、酒水等其他收入),折扣后食品毛利率不低于45%,月营业额超出24万元,超出部分按5%计提奖金,上不封顶,下保底为2.5万元/月,但毛利率仍不能低于45%,低多少扣多少。

4、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住宿及一般生活用品,每月发放

乙方每人210元的饭卡。

5、乙方人员在外省、市居住的,每年享受7天探亲假,探亲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6、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若因工伤残,甲方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若违规造成伤残,由当事人自理一切费用。

六、劳动纪律: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甲方有权根据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七、合同的解除、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①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者,甲方有权辞退;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者,甲方有权辞退;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甲方有权辞退;

④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者,甲方有权辞退;

⑤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甲方

有权辞退;

⑥甲方辞退乙方人员,由乙方代表负责更换。

3、厨师长有辞退员工的权利,但须征得甲方同意,按甲方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4、甲乙双方人员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①甲方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5、合同期满,本合同即行终止;期满后,征得甲乙双方同意,可办理续签合同手续。

八、劳动争议的处理

若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皆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7.项目用工合同书 篇七

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框架

讨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影响首先需要分析《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体系。以下就是笔者所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基本框架(见图1),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整体框架基本与用人单位的用工流程一致,并未直接涉及到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费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设置

成本来源于行为,行为来源于义务,有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后,用人单位才会采取相应的行为,而只有发生行为时用人单位才会产生成本。另一方面,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可以转化为对用人单位成本的节约。因此,对用人单位权利义务设置的分析,是分析《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影响的前提。《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设置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第一,用工形式:一是劳动关系确立的范围和标准得到扩大;二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增加。但也应当看到《劳动合同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更多的是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权利。

第二,招聘录用:一是《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二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信息的权利以及劳动者不如实说明的情形下的权利(比如: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合同无效进行解除)。

第三,工资报酬:一是《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同工同酬原则;二是《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限制;三是《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四,日常管理:一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需按法定程序制定且内容要合法;三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相应必备条款,以及劳动合同应当给付劳动者。但《劳动合同法》也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宽限期的权利:四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例外的权利;五是《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次数、期限进行了限制;六是《劳动合同法》对约定服务期进行限制,但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追索损失的相应权利;七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全面、合法、继续履行进行了明确;八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书面协商、法定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九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具有出具解除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劳动合同保留两年的义务,但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相应权利;十是《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因用人单位导致无效劳动合同的义务,但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无效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一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赋予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告知以及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应当提前通知的权利;二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但赋予了用人单位当即解除情形扩大、提前通知解除可由一个月工资替代以及裁员情形放宽的权利;三是《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扩大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但该法明确了终止的多种情形;四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情形,但赋予了用人单位对三倍工资以上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实施限制的权利。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在多方面对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期间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制。用人单位对这一些义务的履行必然将表现为相应成本的增加。但还应当看到的,一是,以上的义务并不全部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义务,其中大量的义务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已经规制,《劳动合同法》重申的内容。比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全面、合法、继续履行,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大部分情形,等等。因此,不能简单将凡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成本均评价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的增加。严格来说,《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的增加应当仅测算《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新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成本。二是,《劳动合同法》在对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义务进行规制的同时,还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权利。这一些权利可以转化为对用人单位成本的节约,也有助于缓解《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实际增长的效应,比如:对三倍工资以上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实施封顶限制。

三、《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设置

考察《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实际成本的增加尚应当分析《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设置。因为,履行义务将导致成本的增加,如果不履行义务却无须承担责任或所承担责任低于履行义务的成本,那么用人单位理性的选择将是不履行义务,即便是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那么《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人单位大量法定义务的同时,又规定了多少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责任呢?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法律设置由3方面构成:一是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损害的赔偿责任。包括: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内容违法,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以及收取劳动者财物、扣押档案或物品,也就是说以上行为即便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也仅需要承担该行为严重到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损害时的相应赔偿责任。二是按照法定赔偿金标准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此外,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不支付加班费,以及未依法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情形的,但法律责任的承担发生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之后,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不改正的情形。也就是说前者,用人单位仅需要事后履行义务即可。三是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使用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实施非法劳务派遣,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由上,可以看到,由于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的并不对应,因此,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必将转化为用人单位的成本。也因此,这将进一步降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增加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部分义务规定了较高的违法责任,比如: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两倍经济补偿金。如果这些违法行为不可避免,那么违法成本就将成为用人单位的履行义务成本,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也就将非正常增加。如何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违法成本或者说避免违法成本成为正常成本,的确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对用人单位来说,要依法全面执行法律规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不再实施劳动关系的粗放型管理。对政府来说,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正确宣传和指导,并以自身作为用人单位之一的典范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完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比如:规范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减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施的当即解除,以降低用人单位并非主观恶意却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成本。对施行争议处理的监察、仲裁、法院来说,要按“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全面正确执行法律,绝对不能再在争议处理中对用人单位戴有色眼镜,以息事宁人的简单办法认为凡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的,首先会认为用人单位有问题,用人单位有钱承担点费用是理所当然的。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陕西某法院在某员工已经给企业造成几千万元损失的事实下仍然作出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雇该员工为违法的判决[1]。那样的话,一方面意味着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不可避免,另一方面也将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偏差和恐惧,甚至于对用工体制产生负面影响。也因此,本人认为,当前各方面,特别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种种非议,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法律被随意执行,违法成本不可避免的担心。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得到正确全面的执行,相关制度得以配套实施的话,虽然由于《劳动合同法》通过增加用人单位的义务、强化法律责任,必然将提高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影响是有限的,大量的义务或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自身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须的,即,或者属于旧的成本或者属于合情合理的成本,而高的违法成本也是有可能避免的。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影响,对用人单位经营的影响是否足以导致企业转盈为亏,甚至于破产呢?这需要考察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的实际构成和比重情况。

四、用人单位人工成本构成的实证分析

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六种:1.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2.各类保险,包括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3.福利费用,包括住房补贴、教育培训费等;4.劳动保护;5.解雇成本;6.其他费用,包括招聘录用成本、管理成本、争议应对成本、违法成本等。目前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调查数据资料,以下是上海市有关人工成本的调查数据。

根据调查[2],2007年上海市总人工成本构成中,劳动报酬约占68%,社会保险约占22%,福利费用为1.7%,劳动保护1.4%,解雇成本1.2%,其它2.1%,2003年-2007年总体变化不大(见表1)。可以看出人工成本中主要部分是劳动报酬和各类保险,要占90%左右,各类保险相当于劳动报酬的1/3;与《劳动合同法》密切相关的解雇费仅占1-2%,而且逐年下降。这也反映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花的成本的确是很低的,对劳动者来说,大量属于“走人没钱”的情况。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都会转化成成本的。

从企业类型看,人工成本各项目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企业、外资企业中构成差别并不大,但私营企业各类保险所占比重是最低的(见表2)。这也反映出在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方面,私营企业相对较差。从行业类型看,2007年,上海人均人工成本为71525元,其中,金融业最高,为197133元:居民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最低,分别为40147元、37508元;制造业为69376元。

那么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是多少呢?从上海调查统计的数据看,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从2002年开始逐步下降,已从8.1%一直下降到了5.8%(见下图2),即:2007年,企业每100元成本中,人工成本为5.8元,那么,也就是说,人工成本增加1%,将导致企业总成本增加0.058%;即使人工成本增加一倍,也仅相当于增加了5.8%的企业总成本。当然,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从行业来看,批发零售行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最低,为1.5%;居民服务业占比最高,为27.4%;而制造业为6.1%。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的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最低,为4.4%;中型企业占比最高,为7.8%;而小型企业为7.3%。从企业类型来看,外资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最低,为4.9%;集体企业占比最高,为10.4%;而私营企业为9.5%。也就是人工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差异以及人工成本增长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更多的体现在行业上,而不是企业规模和企业类型方面。

相对成本,企业更关心的是人工成本增长对企业利润的侵蚀。人工成本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可以通过人工成本的利润率,即一百元人工成本所能创造的利润来反映。从上海调查统计的数据看,人工成本利润率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且呈现逐步提高的态势,2007年为178%,即:100元人工成本的投入可以创造178元的利润(见图3)。假如人工成本增加1元直接导致企业利润减少1元,那么,人工成本增加1%,将使得企业利润下降0.56%;当人工成本增加到原来的278%时,企业将转盈利为亏损。当然,与人工成本一样,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变化对利润的影响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中也存在差异。从行业来看,金融业人工成本利润率最高,为463%,人工成本增加对利润的影响最小,人工成本增加1%,其利润减少0.22%;居民服务业人工成本利润率最低,为18%,人工成本增加对利润的影响最大,人工成本增加1%,其利润减少6.25%;而制造业人工成本利润率为148%,人工成本增加1%,利润下降0.68%。从规模来看,小型企业人工成本利润率最低,为111%,大型企业最高,为208%。从类型来看,私营企业人工成本利润率最低,为41%,国有企业最高,为218%。也就是说,人工成本增长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不仅体现在行业差别上,而且还体现在企业规模和企业类型方面。静态的看,受到影响最大的将是居民服务业中的小型私营企业。

上海的调查统计数据还反映出人工成本与利润的正相关,人工成本高的,人工利润率也高。企业对人工成本投入高,虽然表现为成本的增长,但背后却是获得了更高的利润。比如:金融业,人工成本最高,为197133元/人,人工成本利润率也最高,为463%,也就是说,金融企业为每个员工年投入197133元人工成本获得了912726元利润。而居民服务业人工成本最低,人工成本利润率也最低,居民服务企业为每个员工年投入40147元人工成本获得7226元利润。相比金融业,居民服务业对员工年人均人工成本少80%,相应的员工年人均创造利润减少了99%。这表明工资等人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的利润不一定会下降。

上面分析运用的是上海的数据,但这个结论同样也得到全国数据的支持。通过对《中国统计年鉴2007》相关数据的计算可知,200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是4.78%,私营企业为6.01%,三资企业为5.86%。这三种企业的人工成本利润率分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271%,私营企业是94%,三资企业是108%。这意味着如果人工成本增加1%,国有企业的利润会下降0.46%,私营企业会下降1.06%,三资企业会下降0.93%[3]。

综上,统计数据分析表明,我国用人单位人工成本占总成本虽然在行业、规模、类型之间体现一定的差异性,但总体比重并不高,而人工成本利润率相对较高。也因此人工成本增长对总成本增长、利润减少的影响效应是有限的。

五、《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影响的测算

(一)《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多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

虽然如本文第二部分、第三部分所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影响可以分为用工形式、招聘录用、工资报酬、日常管理、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等五个方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所导致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新增,根据之前的论述应当仅考察属于《劳动合同法》新创设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而且这一些法定义务的履行还应当有违法责任相配套,从而用人单位所不得不实施的新的行为,并由此产生的成本。由此,《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人工成本主要由工资报酬方面的试用期工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方面的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劳动者当即解除情形扩大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以及日常管理方面的更多要求三部分构成。此外,还可以适当计算劳动争议增长的应对成本以及违法成本的增长。当然,可科学的测算,还应当相应扣减属于《劳动合同法》新创设的用人单位权利所可能带来的成本节约。下面就以上海的调查统计数据为基础,进行相应的测算[4]。

1. 工资报酬:

表现为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有所增加人工成本中的劳动报酬项目。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最大限度少支付试用期工资测算(即: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上海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月,若加上个人社保缴费则为1151元,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为289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3%/40%(含社保缴费))。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不能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工资,改按社会平均工资的80%发放(社保缴费相应增加),且试用期由之前的平均4个月下降为3个月(因此,有2个月成为非试用期,工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发放)。按试用期劳动者占从业人员的5%计算,将增加人工成本1.59%,增加企业成本0.087%。

2. 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

表现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劳动者当即解除情形扩大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增加人工成本中的解雇费项目。按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导致经济补偿金从所有劳动者均没有到所有劳动者均有的最大成本增加测算,即: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由0%变为100%,每位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均可以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则人工成本增加5.7%,增加企业总成本0.329%。按50%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对劳动者自动离职、退休死亡以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而解除等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按50%测算),则增加企业总成本0.164%。按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属于到期终止补偿金等《劳动合同法》扩大情形占50%计算(对原有的用人单位解除等情形按50%计算),则增加企业成本0.082%。

3. 日常管理:

表现为日常管理方面的更多要求增加人工成本中的其他项目。主要包括因人力资源管理投入增加的管理成本,以及劳动争议增加的应对成本。管理成本按因《劳动合同法》实施而需要新增加相当于企业从业人员2%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均人工成本按从业人员平均人工成本的2倍进行就高测算,则增加人工成本4%,增加企业成本0.232%。争议应对成本,按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争议发生率提高一倍,达到2%[5],假设平均每处理一件案件,因聘请律师、准备文书证据等需要承担处理成本一万元,则增加人工成本0.140%,增加企业成本0.008%。

综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新增,对于一个相对规范执法的用人单位来说,仅相当于增加了0.41%的总成本,仅相当于降低了0.23%的企业利润,所增加的成本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6]。

4. 违法及其他成本:

《劳动合同法》唤醒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7],还通过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设置,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实施的当即解除且免除服务期义务,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这迫使用人单位不得不规范执行虽然《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但《劳动法》原来已经明确的义务。这对部分长久以来没有规范执行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来说将面临两大成本的增加,一是历史成本的清欠,这与违法行为的持续性、严重性有关。二是现实成本的增加,用人单位需要开始规范执行劳动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即便如此,其中现实成本的增加,应该也是有限的。现实成本的增加主要将体现在社会保险缴费和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按《劳动合同法》实施迫使用人单位从不缴社会保险费变为全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总费率为40%,则结合表2有关人工成本项目构成测算,则增加人工成本为27.2%,增加企业成本1.578%。

(二)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增加的用人单位用工成本

虽然《劳动合同法》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十分有限,但无论如何《劳动合同法》终究增加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那么这种增加是否有必要呢?这取决于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是否合理以及人工成本各项目机构是否合理的判断。

一是我国人工成本的提高不仅有空间而且有必要。以上海的数据与日本进行比较。1997年日本的制造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12.7%[8],而上海是6.1%。也就是说,日本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是上海的两倍以上。按照比较优势理论,作为劳动力资源大国的中国,本来应当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在经营中投入更多的劳动力,但现实是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反而只有日本这种劳动力缺乏的国家的1/2,而且近年来还逐步下降。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但至少从一方面说明,我国人工成本的提高不仅有空间而且有必要[9]。

二是我国人工成本的结构调整不仅有空间而且有必要。以上海的数据与美国进行比较。1993年,美国人工成本构成中相当于上海人工成本中解聘费的项目——退职补偿金,占整个人工成本的3.7%(见表3),2007年上海解聘费占1.2%。也就是在美国,用人单位用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所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相当于上海的3倍以上。是否美国的劳动力市场规制真的很宽松,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几乎没有限制,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但至少从一方面说明,我国人工成本中解雇费偏低的结构有待调整,那么《劳动合同法》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提高解雇成本的规定显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是社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应当是缓解当前企业面临压力,改善人工成本结构的关键。通过前文对《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分析以及人工成本结构可以看到,社会保险缴费已经成为影响人工成本的主要因素。通过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比较,我们也发现中国社会保险的成本多高于其他国家。1993年,美国的人工成本中劳动报酬,占81.6%,2007年上海,为68.0%,美国的人工成本中各类保险的,占14.5%,2007年上海为21.6%,各类保险与劳动报酬的比例,美国为17.8%,上海为31.8%,相当于美国的两倍。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成都、武汉、杭州等地社会保险费率均在41-48%之间,其中用人单位承担费率高达30.7-37%。而美国、英国、德国、瑞典等国,用人单位承担费率在12.8-22.53%之间,美国、英国、瑞典总费率也仅为24.75-30.43%[10]。社会保险的高费率对用人单位来说,一方面是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现实成本压力较高,对成本增加缺乏应对,特别是劳动者自身还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如果企业以前没有依法缴纳,它要补所欠下的历史成本负担必然是很沉重,甚至于是致命的。而中国的保险费率是有下降的空间的[11]。

六、结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然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但用工成本的新增是有限的,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有限的,而且所增加的人工成本也是有必要的。当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成本、利润的影响还体现出一定的行业、规模、类型的差异性,对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说影响相对较大。但无论如何,“《劳动合同法》大幅度增加用人单位成本,是导致破产、外逃,甚至整个中国经济危机的原因”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劳动合同法》的全面正确理解不应当将该法规定的所有责任义务理解为新增责任义务,不应当把违法成本、历史成本、必要成本理解为执法成本、即时成本和超额成本。

《劳动合同法》在对部分用人单位义务进行规制的同时,还赋于了用人单位一定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转化为对用人单位成本的节约。

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都会转化成成本的。

摘要:《劳动合同法》施行已超过一年,期间对其最大的非议就是认为它的施行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其实不然。本文试图从理论推导和实证测算角度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在增加了用人单位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其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转化为成本节约;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只是对用人单位原本应尽的某些义务进行了重申、强调,增加的也只是企业的违法成本。

8.项目用工合同书 篇八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企业 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劳动者的法律和维权意识已越来越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企业深陷劳动争议之泥潭不能自拔。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上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补充,目的是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新法的颁布使很多企业对传统的用工理念和用工模式进行了变革,但仍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企业及时去应对和改变。

1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企业规章制度不能忽视民主管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用工风险。

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对原有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履行公示程序,建议采用直接让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组织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并保留培训签到记录等方法。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的具体情况以利于实际操作。

2 《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和合同期限,违法的合同不仅会给企业增加用工成本,还会带来一定的法律责任。

很多企业在以往的用工管理中缺乏法律意识,用工随意、草率。先用工后签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随意约定合同期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不顾忌劳动者的感受和利益,劳动者也因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劣势、维权困难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平衡和调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转变用工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避免因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导致的用工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杜绝企业短期用工和随意用工,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企业应在谨慎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违法的同时防范劳动者恶意利用“一个月条款”和“一年条款”,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采用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等方式,保留相关书面证据,避免造成用工成本的增加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 《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核心员工的管理给予了重视,对企业弱势员工给予了保护。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核心员工,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留住核心员工,防范核心员工的无序流动。《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管理的重点。是企业解决核心员工流动的重要措施之一。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企业用工权利的同时强化了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的强制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对弱势员工从法律角度给予了保护。

4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相关规定,企业应合法规避试用期用工风险。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企业随意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用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后又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工资应在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约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解雇需证明试聘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应合法规避试用期用工风险,依法约定试用期,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若必须培训可采用在专项培训前提前终止试用期的方法;不同时约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两个试用期工资标准,约定两个时有取最高一个的风险;录用条件要具体明确化并书面保留,为试用期解雇留有合法证据。

5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强化入职审查,履行告知义务,才能有效防范欺诈风险。

很多用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注重新员工入职审查、忽视《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劳动者虽提供假学历证、假身份证等欺诈行为使劳动合同无效,但用工单位仍需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隐瞒还未辞职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原单位造成损害,即使合同无效,新单位仍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在招聘时应当认真核实劳动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企业如故意隐瞒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只有强化了入职审查,履行告知且保留了相关证据,才能有效防范部分劳动者的恶意欺诈,降低用工风险。

6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支付范围的扩大更加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企业应尽可能采取风险较小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充分体现了立法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贡献的补偿和肯定,用工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方式,如双方协商解除时,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保留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方式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否则属于解除程序违法,需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企业应在制度中明确规定什么是“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解决举证难的问题,否则难以规避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企业应认真思考如何合理降低人力成本,在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的双重要求下如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防范用工风险。企业应不断提高管理意识,通过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最终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互利双赢。

7 企业应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及考勤制度管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劳资争议。

企业应加强工资规范管理及考勤制度管理,员工工资无论以何种方式发放,均应当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同时应明确列出工资项目。企业应建立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记录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目的在于避免双方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对工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的风险。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年限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企业的合法用工。

8 《劳动合同法》有效解决了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问题,维护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

很多企业在以往的用工管理中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目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和转移一定的用工风险,《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制用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被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它一方面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合法用工,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对用工单位用工权益的法律维护。各级用工单位通过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依法办事、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的同时,将会赢得更多的社会赞誉,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

9.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书 篇九

用人单位: 万盛区顺兴建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职工姓名:(简称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和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共同遵守.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既从2010年月日起至单项工程完工之日止.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工作.因生产经营变化和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提出解除合同.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2、甲方根据本企业规定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已在劳动报酬总额内.四、劳动报酬及福利:

1、甲方按其乙方工作内容每月计发计件工资.2、基本养老保险金,甲方按乙方每月工资总合计计算,已含在工资总额内.由于乙方属于短期临时用工,乙方强烈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随同工资发放本人,由乙方自己到社保局交纳,所以合同期满,公司不在承担此费用.五、劳动纪律:在合同期间乙方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遵纪守法,甲方有权根据企业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处理.六、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2、乙方因工受伤,必须在甲方指定医院就医,医药费和住院费由甲方负担.乙方住院期间每天工伤津贴按10元计算.护理费用每天按5元计算,护理人员由家属自行解决,住院期间生活补贴每天按5元计算.出院休假(凭医院休假证明)期间由甲方每月按300元发工伤津贴.乙方因工伤致残或死亡,其待遇按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处理.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发生或出现,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并到劳动合同签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2天通知对方,经同意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合同期满既终止执行,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八、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在自解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万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分,经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乙方:

10.劳务用工合同书【精选】 篇十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 (实际用工单位)的 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工作内容(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

2、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派遣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甲方应当将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如实告知乙方,保证乙方的知情权。

4、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和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职业技能,依法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常白班、 班 运转工作制),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负责审核实际用工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乙方。

2、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休假时间由实际用工单位依法与乙方商定;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加班工资由实际用工单位另外计发。

四、劳动报酬

1、乙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商定的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基本工资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3、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

(1)月薪制,每月为 元。

(2)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绩效奖金按乙方的

业绩和实际用工单位的规定考核确定,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3)计件工资制,定额单价为 元,实际用工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的标准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及标准以外劳动定额,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另外计发。

4、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实际用工单位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

5、甲方和实际用工单位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

6、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敦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乙方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月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有权按照规定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实际用工单位同岗位工种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乙方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此类原因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或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不视为乙方过失;由甲方和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承担连带责任;甲方负责依法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并与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在无工作期间,甲方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派遣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新单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派遣,并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4、实际用工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对乙方义务,或者实际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的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实际用工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按规定发放报酬,依法妥善安置。

6、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八、其他约定条款: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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