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2024-09-30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精选10篇)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篇一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 份,各执 ________ 份。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程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订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参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_______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________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________天。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一、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两项均需注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五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奖励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需参加保险的种类:_______________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管理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报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夹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发包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发包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发包人。

13.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XX年一月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篇二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理,问题,对策

0 引言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是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的主要手段,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以及合同的履行进行合理的控制, 保证水利工程项目依据承包合同的具体规定, 在保证工期、安全保质的情况下顺利的完成施工任务。

目前由于水利建设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和存在的其它诸多问题, 导致了我国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 由此要不断地加强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各方面工作的完善, 以确保我国水利工程整体质量的加强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的影响

水利工程属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和政府是投资人, 由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目前形成了以项目法人为主体的工程招标发包体系, 全权负责水利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等。

项目法人对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科学认识, 根本不重视监理工作, 仅仅把监理作为检查质量的工具, 在进行监理工作中, 错误的认为监理人员为自己的雇员, 当遇到的外部环境问题需要监理出面协调时, 把监理单位看作自己的下属或附属单位, 并且当监理合理维护施工单位利益时又对监理存在怀疑, 使承包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以致使水利工程进度滞后, 而监理单位无疑就成了不良局面的“主要责任人”。

目前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性质不确定, 项目法人行为尚不规范, 权责不明确, 使项目法人责任制难以落实。并且进行行政干预, 而且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 导致无资质或低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并且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 跨越监理单位而直接下达指令给承包单位, 使监理工作流于形式。

1.2 监理单位管理体制不完善, 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 监理单位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并且责权不明确, 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差, 并且还有照搬照抄其它监理单位的固化的方法, 使实际工作中针对性差。

监理工作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劳动, 尤其是在进行具体的监理工作时, 要求各专业技术人员协调合理的分工和配合, 并且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有更高的要求。

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具体执行机构,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执行监理工作, 由于一些监理人员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依法行政的思维意识不强, 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本不适应监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1.3 忽视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规范

目前, 对于工程质量监理重点强调工程的实体质量, 只是把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技术质量标准作为质量监理检查的标准, 一味的追求施工过程中的建立, 从而忽视了建筑工程各参与单位的的具体行为规范。单调的实体监理不能对建筑质量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进而无法对整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全面的正确评定。

一些水利一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能按照工程建设具体规范进行施工, 出现了设计、施工和监理为同一单位的情况, 这样就导致工程建设责权不明确, 并且还出现设计与施工交叉进行的现象, 尤其还出现监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能有效落实, 使监理工作失去了有效监管的作用。

2 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2.1 建立有效监理运行机制

政府质量监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硬性标准为依据, 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稳定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 主要以工程实物质量以及相关联的工程建设质量为内容, 通过巡回检查的主要手段, 不断完善公平执法的环境氛围, 建立公平的、合理的、互相监管的建筑市场环境。

要建立实物和行为监理并重的监理运行机制。应该对分包单位的建筑资质进行仔细核查, 日常对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随时抽查, 要积极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点施工部位仔细复核, 同时对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严格抽查, 以实现从实物监理向全面质量行为监理的延伸。

2.2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的工程建设法规以及监理合同, 构建监理人员监督管理体系, 并建立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 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 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例行检查和监督, 确保按具体行为规范进行实际监理工作, 并不断加强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完善舆论监督建设, 切实做到以高素质、严要求的标准树立整体形象, 有效的保障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加强监理人员技术和业务的培训, 以增强监理人员责任心为核心, 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培养高素质、精人才的监理队伍, 以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2.3 监理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监理单位要依据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实行合理的改制, 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科学合理的确定产权关系, 保证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竞争实体。

建立监理单位合伙制组织形式, 合伙制能增大施工单位的规模, 并确保整体核心技术力量的稳定, 并且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降低了监理单位的风险系数。监理单位的合伙人可以锁定为不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这样能保证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配套, 能充分体现整个团体的综合服务能力, 合伙制企业非常适合监理行业的特点, 因此成为监理行业发展的方向。

将监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和从业风险直接挂钩, 能强烈的激发监理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感, 有效地避免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3 结论

综上所述, 监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已日渐彰显, 由于目前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直接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工程质量。因此, 水利行业监理单位要明确国家赋予监理单位的具体职责, 并不断的规范监理行为, 逐步的提高监管水平, 以更好地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悦政.水利工程监理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北京水务, 2011 (1) .

[2]耿兴勤, 李素娟.浅谈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J].价值工程, 2010 (24) .

[3]曾伟平.浅谈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安全预防[J].科技咨询导报, 2007 (12) .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篇三

摘要:建设工程的根本是效益,建设工程的安全是实现建设工程效益的根本!为了实现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要通过对现场环境的检查、监理内部的管理和分工、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齐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来实现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管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的根本是效益,建设工程的安全是实现建设工程效益的根本!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国家的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工程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参加工程建设的工人越来越多,工程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为了实现建设工程的效益,必须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那么建设工程监理如何才能实现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呢?在建设工程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生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只要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结合到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中去,就可以实现预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目标。经过归纳可以认为,只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就可以实现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目标。

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管理环境:

进入施工现场后,总监理工程师与全体监理人员应先了解项目所处的自然环境,技术环境和管理环境。

自然环境包括气候情况、地质情况;技术环境是指项目的技术要求;管理环境是指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管理人员数量与能力是否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了解以上情况,了解了现场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总监理工程师应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方略。

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与安全有关的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的方案审查工作、现场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比如审查基坑施工方案时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提出安全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3、明确安全岗位的工作职责:

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应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有:

(1)定期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总体分析与评价,向项目总监提出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建议;

(2)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议,报监理工程师确定,以便监理机构进行重点监控。

(3)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了解监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和要求,从而实现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4)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工作检查,从而及时发现现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整改;通过对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漏洞和管理方法是否正确,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

(5)收集汇总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总结相关的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

4、开展安全生产有关的监理工作:

(1)、审查有关方案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应用既可以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还可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施工生产企业应有足够的安全投入来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把安全技术费用纳入到成本管理中去。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要求施工企业进行处理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施工企业不及时进行整改的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3)、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强制性标准;

(4)、定期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安全教育情况。安全教育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与人们的安全意识,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有非常重要的的作用。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及施工队长、班组长是预防事故的关键,他们工作的好坏对能否做好预防事故工作有重要的影响。

(5)、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从制度上来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通过制度来提高人们的安全防护意识,强化安全防护技术的应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与措施费用。督促施工企业的安全防护装置与工具的到位和使用,杜绝只强调生产而忽视安全的行为,同时也通过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

5、定期总结安全状况,改进工作方法:

为了使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会议讨论,评价现场的安全管理形势包括安全作业环境方面的情况,及时进行交流和要求施工企业拿出处理方案。检查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与安全技能方面是否符合现场的使用要求,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安全检查方面是否到位,现场安全防护方面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安全隐患的消除方面是否及时,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月镜) 篇四

发包人: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监理人:西安黄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定时间: 2012年 9 月 12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西安黄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临县7.27洪水灾后重建月镜河道治理工程

2.工程地点:临县临泉镇前月镜村、后月镜村

3.工程规模及特性: 河道治理长度前月镜段1430m、后月镜段1840m

4.工程总投资:2348.41万元

5.工程总工期:一年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2012年 10 月 1 日至2013年 10 月 1 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贰拾玖万叁仟陆佰伍拾贰(¥293652.00)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篇五

第 40 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雷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略)

2.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略)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篇六

(2)增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部门的责任感。增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部门的责任感不仅能够达到提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相关监理单位的市场满意程度,提升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相关监理机构的市场满意度,还可以起到增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飞速发展的目的,同时还能够起到使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控制工作规范化、有序化进行的目的。尤其是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本身来说,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当中,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有关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人员的责任感,能够确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相关流程的顺利展开和后续项目的有序进行,进而从根本上起到强化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目的。与此同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理组织也要认认真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而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同时达到提升自己责任感的目的,以便于可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3)增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验收力度。为了能够确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还要增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验收的力度。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高标准验收会导致水利工程的二次施工,进而导致工程资金的再次投入,然而,这样却能够保证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而保障我国人民能够拥有一个较高水平的生产活动条件,此外还能够起到促进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目的。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高标准验收可以对工程的承办单位以及工程的投资单位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作用,能够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而减少违规操作出现的概率。

(4)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到目前为止,阻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监管工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忽视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从而导致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效率的低下。由此看来,为了能够有效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的效率,进而切实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一定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的每个成员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从而提升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组织成员的专业素养,进而提高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组织的专业水准,为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控制工作效率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进而达到提升我国综合国力、使我国经济得到飞速的发展、提升我国国民的生活物质水平的目的。

4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水利工程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必须要对其进行规范监理,良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更有利于我国的飞速发展,是我国赶超他国的巨大动力。

参考文献

[1]韦志立,王韶华,胡俊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化研究[J].水利水电技术,(10):25-28.

[2]任云峰,于金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化研究[J].黑龙江水利科技,(7):143-144.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篇七

1.1 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的必然要求。

质量安全是工程施工的灵魂, 进行工程建设首先要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 只有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 才能够满足人们对于建筑工程的需要, 才能够促进施工企业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施工企业要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以实现施工质量的提高, 更好的满足人们的需要, 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1.2 建筑工程的进度管理混乱。

在建筑工程的管理中, 进度管理是基础管理。它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该项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 结合当下的人员施工水平、机械运作能力、天气变化情况、政府相关规划等众多因素, 来制定一份较为科学、合理、详细的施工组织计划。但是现实的施工进程管理中, 很少有施工方会注重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的规划、进展, 导致建筑工程的进度管理混乱, 指挥调度放与实际施工方之间的联系不密切, 甚至有时候出现鸡同鸭讲的尴尬局面。这极大地阻碍着建筑工程的进展。

1.3 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的开展需要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与控制, 以有效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可以促进工程施工的有序进行, 从而实现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并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可以为工程建设节约成本, 减少浪费, 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4 建筑工程管理中人员管理较为落后。

在普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由于建筑项目所涉及到的人员众多, 有些人员是临时招募的, 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很松散, 没有集体意识, 随心而来随性而走, 为人员管理造成极大的困扰。另外, 施工单位由于质量监督以及保证体系不健全, 缺少质量监督保证的相关文件以及专职的监督人员, 这样就会导致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 缺少一人一岗一责制度的后果就是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 最终降低建筑工程的质量。

2 影响建设工程监理中质量与安全的因素

2.1 人为因素。

人是工程施工的主体, 对于工程施工的质量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施工人员技能素质的发挥可以有效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 但是如果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岗位培训, 对于岗位施工操作完全不了解, 那施工人员就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施工流程, 就会严重影响到工程施工的进度。此外, 由于施工人员对于工程施工操作的流程不了解, 会导致施工人员很难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也就难以实现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

2.2 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首先, 从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管理来说, 有不少高难度的作业任务, 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另外, 施工步骤安排混乱, 施工节奏不协调, 导致安全性降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 子系统多而复杂, 而且建造专业性比较强, 建筑原材料也比较笨重, 建筑所用机械仪器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这一系列复杂的过程中, 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安全事故。另外,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机率非常大, 包括工作人员本身的人身安全以及第三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建筑施工中, 可能没有在施工场地划分明确的界限, 导致一些非工作人员无意间闯入施工现场, 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 极易出现安全事故。最后, 工程管理人员忽视防护器具的采购和配用。工地工人以及进出工地的技术人员应该佩戴专业的防护器具, 比如头盔等, 但是很多管理人员忽视这一方面, 在防护工具的采购配用上并不用心, 本来能够避免的事故因为防护不到位而发生, 为安全管理带来极大的隐患。

2.3 工程建设方与监理方不协调。

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 工程建设的核心领导是工程指挥部, 而监理工作的兴起时间较短, 导致建设方凌驾于监理方之上, 致使监理工作受到一定的制约, 从而难以对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的监督, 也无法达到规范建设单位的目的。此外, 由于监理费用是由建设单位支付给监理单位, 如果出现不守信用的建设单位, 就会出现薪酬拖欠现象, 这会严重影响到监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从而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工程建设方与监理方的不平等关系严重影响到了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 对于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及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不利于实现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途径

3.1 提高施工人员的施工技能。

在工程施工开始之前, 施工企业应当首先对施工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以保证施工人员对于工程施工流程有基本的了解, 施工企业要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管体系, 对施工人员的施工操作形成一定的约束, 以保证施工人员可以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同时, 施工企业要鼓励施工人员对工程施工工序进行改进和创新, 以实现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此外, 施工企业要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教育, 使施工人员树立起质量意识, 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充分的考虑, 从而实现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

3.2 加强安全管理。

要打造安全施工场地, 做好施工监督、调度与指挥工作, 施工方要听从指挥调度方的安排, 不能贸然开工或者停工。要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教育工作,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做好严密防护措施, 施工时要在工作地区打好醒目的标识, 以防止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地域发生意外。还要严格按照建造程序和工艺进行施工, 这是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前提。监管人员要采购有质量安全保证的防护用品, 加强防护用品的佩戴率, 无论是一线工人还是技术监察人员, 只要进入施工现场就一定要佩戴有关的防护用具, 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事故发生率。

3.3 提高监理方地位。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应当对工程监理的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 使监理工作得到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认可, 从而明确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 同时, 要组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 提高单位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以保证维持建设方与监理方的平等法律地位, 从而使监理单位可以更好的发挥主观能动性, 对工程建设实施更有效的监督, 以实现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结束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安全, 不仅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也关系到施工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因此,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一定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提高, 从而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摘要:在工程监理过程中, 影响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的因素多种多样, 比如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质量、环境因素等, 施工企业的工程监理一定要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 并找到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与工程安全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王晓燕, 张伟, 苗飞, 宋进朝, 冯敏.建筑工程技术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探索[J].价值工程, 2011 (35) .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篇八

[关键词]信息工程;工程风险监理

一、传统建设工程监理简介

广义的监理是指有关执行着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目的。

国外的建设监理是指咨询顾问为建设项目业主所提供的项目管理服务。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与国外基本一致,但也有其特殊的地方。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定义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信息系统工程领域的一种社会治理结构,是独立第三方机构为信息系统工程提供的规划与组织、协调与沟通、控制与管理、监督与评价方面的服务,其目的是支持与保证信息系统工程的成功。

本定义由3部分组成。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信息系统工程领域的一种社会治理结构:蕴含了监理所具有的政府推动与支持方面的政策性,所具有的制衡与监督作用。

是独立第三方机构为信息系统工程提供的规划与组织、协调与沟通、控制与管理、监督与评价方面的服务:说明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角色与任务。

其目的是支持与保证信息系统工程的成功:说明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目标。

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内容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内容可概括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1、三控制

质量控制:在监理工作的各个阶段必须严格依照承建合同的要求,审查关键性过程和阶段性结果,检查其是否符合预定的质量要求,而且整个监理工作中应强调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估。

进度控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进行跟进,确保整体施工有序进行。

投资(成本)控制:信息系统工程的投资基本由软硬件设备购置投资、项目配套工程投资、项目集成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投资组成,主要包括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和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2、两管理

合同管理:有效解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争议,保障工程各方权益。

信息管理:科学地记录工程建设过程,保证工程文档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为工程建设过程的检查和系统后期维护提供文档保障。

3、一协调

组织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效协调业主单位、承建单位以及各相关单位和机构的关系,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备注:1、目前国家标准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内容为“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2、部分教科书中还“四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3、在信息系统监理刚刚兴起时还有“五控两管一协调”之说(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知识产权保护控制、信息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体系

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总体模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主要由5个维度的知识构成,即监理对象维、监理目标维、监理内容维、监理支撑维、监理实施维。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体系=监理对象X监理目标X监理内容X监理支撑X监理实施。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知识体系很多情况下是按照各维度的知识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5个维度的知识是相互孤立的,相反它们是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这里所说的知识体系就是5个维度的知识所构成的知识空间。

五、不同点

信息工程监理和建筑工程监理也存在着不同之处:

1、监理单位的介入时间和结束时间

传统的建设工程有时也需要前期的可行性论证,但这些传统建设项目的监理公司往往是在项目的施工设计完成后才介入监理工作的。因此,传统建设项目往往是在对施工单位进行招标之后再进行工程监理公司的招标,而信息工程项目则以启动就需要监理机构的介入,并由该机构协助业主组织对施工、开发单位的招标工作。有时,在工程项目验收之后,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继续协助制定信息化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因此,信息工程监理的范畴,远远超出了传统建设工程监理的范畴,覆盖了信息工程项目从“可行性研究”,甚至从立项开始到运行和验收的全过程。

2、工程的中期的监理内容

在工程的中期,信息系统监理的内容包含三个部分的施工与开发的监理(即综合布线、网络系统集成及应用软件开发),工程后期的监理内容主要为试运行及验收的监理。

与传统建设工程相比,信息工程多了“软件开发”这一部分的内容,这一部分内容的监理也是信息工程监理的最大难点,它涉及到是对无形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监理,这是传统建筑工程监理中绝对没有的,这也是信息工程监理与传统建设工程监理最本质的区别。

3、监理工作依据的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范

监理工作依据的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范上,两者存在着不同的地方。

传统的建设工程是采用相对成熟的建筑技术和艺术来建造不同的建筑物;而信息工程则是采用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

与传统的建设工程相比,信息工程领域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国家质量标准与监测方法,只有一些局部的资料参考,如综合布线、软件工程等局部环节有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可参考。所以,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往往需要请专家推荐某个厂家的企业标准或是将技术论坛上提出的某个标准作为具体工程的质量标准,经过业主和开发商同意,将其写入工程合同中,或与开发商协商,由其推荐某个标准,经研究后认为可行,在以文字确立为合同条款。

4、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是否分开

在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是否分开的问题上,两者也不同。

传统的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是分开的,一般有建筑设计院负责设计,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施工,因此,传统的建筑工程的设计监理和工程监理是可以分开的,而监理工作的中心则在施工阶段。而信息工程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和开发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信息工程的监理最好实施设计、施工、系统集成和开发全过程的监理。

六、小结

传统建设工程监理已实施多年,积累了比较丰富、成熟的经验,他为信息技术行业实施对计算机信息工程监理提供了可参考的样板。通过比较信息工程监理和传统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可以进一步促进信息工程监理的发展。

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篇九

由于我开始接触工程行业就是从监理开始的,在这里就跟大家简单的分享下对工程监理管理的体会。

要管好监理就要了解监理,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建设工程监理简单点说就是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的主要职责:三控三管一协调

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

三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环境健康管理

一协调:施工阶段的现场协调

目前建筑市场建设工程监理存在2种情况:

1、是由监理公司派遣专业的监理团队持证上岗,这种情况大多数存在于较大并进行公开招投标建设项目,此类项目大多都进行了报监报建,需要对监理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和锁证。

2、是由监理公司经营人员组建的临时监理团队,这种团队大多是无证,或者是所担任的职位于本人资质不符。这种情况大多数用于必选项目或者企业内部抽选。此类监理团队的技术力量参差不齐,容易影响工程进度和进度。(但是这类监理团队中也有存在技术力量比较全面的)

目前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第二类监理团队,针对这种监理团队我觉得因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1、首先熟悉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员常驻现场到岗履职。

2、仔细审核上报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这样管理起来才有理有据。

3、督促监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周例会制度。每周的监理例会主要是总结本周的工作完成情况及需要解决协调的问题,和下周工作安排计划。要求监理单位编制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4、严格执行月报制度,要求施工和监理单位编制月报每月25日上报。

5、不定期检查监理日志与旁站记录,对同一工序的记载是否一致,记录是否翔实等。

6、除定期由监理和施工单位陪同视察外,自己也要没事的时候去现场,这样会给监理造成压力,如果发现问题,借此可以以“工作不负责任”之名加以责备监理,提高监理工作责任心,并要求由监理出面出具处罚意见。

7、所有工作安排应考虑在监理之前,提前督促监理对施工单位进行要求和约束。

8、多和施工单位接触,也多和监理接触,把有可能发生的问题解决在前面。

在对监理的管理中我们要注意,我们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一定要引起注意,现在很多监理是不好管理的,由于我们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都有全过程跟踪审计,导致监理觉得工作单一,有时候甚至只剩下质量管理了。他们现在一是缺乏积极主动性,二是觉得施工现场有现场代表让业主方去管吧!这样的话,我们将面对无穷无尽的工程细节处理而不能脱身,而难以从全局上把握项目的管理;然后就是既然花了钱请了监理就应该让他们在项目管理中充分发挥对质量、进度等的有效监控作用,如果只是签几个名,走走过场,那就是一种资源的严重浪费。

一个项目的顺利推进需要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共同合作。

1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篇十

1.水利水电工程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1.1对气候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地区性气候状况受大气环流所控制。在修建大、中型水库及灌溉工程后,原先的陆地变成了水体或湿地。人工湿地的形成,对局部小气候会产生一定影响,使局部地表空气变得较湿润,使当地气候得以改变,无霜期延长,温差缩小,降低了最高气温,增加了湿度。研究表明,水面上空空气的透明度比成片的房屋群高出8%~10%,水面上空紫外线辐射比陆地高出30%,水库或水域上的气温在炎热季要降低4℃~5℃,相对湿度提高10%~15%。

1.2对水文的影响 水库修建后改变了下游河道的流水过程,从而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水库不仅存蓄了汛期洪水,而且还截流了非讯期的基流,会使下游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现断流现象。

1.3泥沙淤积问题 水库的淤积形成主要来源为:从汇水流域进入水库的泥沙;由于库岸的改变、库岸坡上不同的重力作用等产生的入库泥沙;由于水中悬移质沉降、淤积成为库底沉积物。

1.4对地质的影响 水库蓄水后,由于侵蚀作用和堆积作用,在新的水边线地带形成了新的库岸。从地质、地球化学和生态过程角度分析,库岸可分为冲蚀型库岸、三角洲库岸、淤积盐岩型、漂浮泥炭型、贝壳泥炭型等多种类型。修建大坝后形成不同类型的库岸可能会触发地震、滑岸、滑坡等不良地质灾害。

2.水利水电工程对社会环境的影响

2.1移民的问题 修建大型水库,因淹沒面积大,库区内部分群众、工矿企业都要进行搬迁,许多建筑物都要拆除。这样就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如群众向哪里搬迁,指定搬迁地能不能接受外来人员,搬迁群众能否适应新的环境,工矿企业在哪里选址,是否能适应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待业人员增加、如何安置等问题。

2.2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居住地建筑物大面积拆除后,很大程度上可能引发瘟疫、伤寒、疟疾。细菌性痢疾、霍乱、血吸虫病等,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水环境。

2.3对文物的影响 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文物古迹多。水库库区淹没可能对文物和景观带来影响。

3.对于水利工程对环境影响的补救措施

3.1对能源的开发 不可仅仅盯着眼前的、局部的经济利益,而应该着眼长远,对整个生态系统负责。应按照“大水利”思路制定总体规划,彻底改变“技术经济最优”的工程目标。工程项目的选择、建设和运营都要真正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

3.2完善有关法律 在不宜进行水电项目建设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内,划定保护河段和保护流域区,禁止进行水电工程建设和其他大型工程建设。应真正把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作为根本点和切入点,对严重破坏和影响生态环境、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的水电建设项目,应该重新进行评估和审查。

3.3因地制宜,确定适当的开发目标 过去的水力资源规划,按照流域梯级开发模式,往往追求100 %的开发率。由于移民和耕地的补偿费用会越来越高,因此考虑社会稳定和保护耕地资源,在规划时应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开发目标,对于移民和淹没耕地少、生态环境问题少的河流,可以100%开发。对于移民和淹没耕地多、生态环境问题大的河流,可以放弃部分河段的开发。参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验,水电资源平均开发率为70%~80%是可行的。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水资源支撑,水资源的有效供给要求有足够的水利工程作保障。既不能因为水利工程会带来不利影响而因噎废食,停止治理开发,也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坚持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把侧重工程措施转变为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以及依靠自净和自然修复并举。加强科学管理,改进和完善水利工程的规划和设计技术;改变和调整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手段,使水利工程在满足人们对水的种种需求的同时,还能兼顾生态系统健康性的需求,实现水利工程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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