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输液、留观病人管理制度(共4篇)
1.门急诊输液、留观病人管理制度 篇一
急诊科转制度与流程
一.急诊科值班医师必须严格首诊负责制,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做相关辅助检查,经仔细分析后作出临床诊治决策。及时执行会诊、报告等相关制度,力争诊断证据充足,治疗依据充分,先抢救生命、稳定病情,再妥善安排患者去向,安全顺利转诊。二.生命征稳定,诊断明确,证据充足,需进一步住院诊治的病例:
由急诊科值班医师开立住院医嘱、开住院证,值班护士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患者及家属(相关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家属及相关人员护送住院科室。三.生命征稳定,诊断证据不充足,未明确诊断的病例:急诊科值班医师请 相关科室会诊,共同协商患者诊治及去向,达一致意见后,由急诊科值班医师开立住院医嘱、住院证,值班护士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患者及家属(相关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家属及相关人员护送住院科室。若会诊医师意见不一致,由急诊值班医师作出症状诊断,依据轻重、缓急决定患者去向,并报告科主任、医务科(8小时)或总值班(24小时)。四.病情危重者:急诊科值班医师应先抢救生命、稳定病情、生命征稳定后
再转诊。由急诊科值班医师开立住院医嘱、住院证,值班护士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患者及家属(相关人员)办理住院手续,专业医护人员护送至住院科室,做好交接记录等工作。
五.患者安全转诊任何环节受阻,护送人员就地看护患者,同时电话联系急 诊科医师、主任、医务科(8小时),总值班(24小时)协调就地解决,保障转诊过程安全、顺利。严禁任何环节任何人任何理由推托、风凉话等任何不负责言行。坚决杜绝患者及家属自己跑前、跑后现象。强化“以病人为中心”观念及“安全隐患”意识。急诊科工作流程
4.8.3急诊留观观察制度
1.留观观察对象:
(1)病情需要住院,但无床位且一时不能转出,病情允许留院观察者;(2)不能立即确诊,离院后病情有可能突然变化者;(3)某些病症如哮喘、腹痛、高血压等经治疗病情尚未稳定者;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留院观察者,但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予留院观察。2.需留住观察室的病人,由接诊医师通知观察室护士和医师,对危重患者,接诊医师应当面向观察护士和医师详细交代病情。
3.留观、住院病人必须建立病历,完善各项告知和授权书的签署,负责观察室的医师应及时查看病人,下达医嘱,及时记录病情变化及处理经过。
4.观察室内环境要清洁、安静;被服要随时更换;重病人基础护理要求做好晨、晚间护理、病人口腔、皮肤、头发护理及预防褥疮护理等;值班护士要及时巡视病房,按医嘱进行诊疗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报告医生,并做好记录,及时排除输血、输液故障。
5.留观察时间一般为24—48小时,最多为3天,特殊情况例外。急诊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的患者填写相关表格,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教科。
6.值班医师或负责观察室的医师及时向危重病人的家属交代病情,取得家属的理解,必要时请病人、家属或授权人签字。
7.值班医师或负责观察室的医师、护士下班前应巡视一遍病人,做到床头交班,并写好交班记录。
对可能离观的病人,各级医护人员应及时动员其离观,并写好出观记录、开好诊断证明,详细交代注意事项。
@急诊留观病人管理制度与流程
1.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时间不超过72小时。
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严密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包括、检验、影像)及时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
3.首诊医师全面负责急诊留观病人的所有事宜,若病情有变化,应随叫随到。对病人的病情诊断疑似诊断检查注意事项等内容,应在下班时向接班急诊医师进行床头交接,且病历书写要规范。
4.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与负责,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危重患者随时查房。
5.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
6.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患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书写记录。
7.严格执行急诊病历记录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但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为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四)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五)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六)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七)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五、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六、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疑或依法起诉;
(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要求解释权。
七、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我院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八、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的民族和有无宗教信仰,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患者提出的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充分配合,尽量满足。
九、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与公示
1、对于门诊患者,采用公告公示的方法。
2、对于住院患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将《住院病人须知》告知患者并签字。
3、对于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实事求是地提供诊疗信息,做到与患者家属有效沟通,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附: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患者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患者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患者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1)任何患者都享有医疗权利
任何患者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患者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患者或患者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患者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患者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患者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患者,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患者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患者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患者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
尊重患者是每一位医务人员绝对的、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体现医院服务根本宗旨的核心问题。患者在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并且自主权也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
(4)患者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除了处于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患者都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患者有权从医务人员处知道自己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预后。当医务人员知道患者拒绝治疗可能招致严重后果时,应对患者耐心说明争取理解,而不能采取强迫手段要求患者接受治疗。
(5)患者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
对医学实验的参与者必须遵守“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则,患者有权拒绝参加医学实验,医生没有权利强迫其参加。患者出于种种理由可能会拒绝治疗,这是患者的权利。
(6)患者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患者有权了解其医疗费用实际开支的情况,并有权得到费用节省的医疗。医院有责任解决患者费用方面的疑问。根据我国的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是无偿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除相关或特定的人群享有无偿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力之外,我国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一般疾病治疗过程中,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物价交纳医疗服务费用。
(二)患者的自主权
患者的自主权是指患者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执业医师法也更加明确规定,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实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这些治疗手段只有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患者也有权拒绝某一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自主权实施的相对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患者家属决定);
3.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
5.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9.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患者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患者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患者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义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患者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三)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患者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30条、33条分别规定: 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1.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
2.对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3.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5.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检查手段;
6.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7.使用有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有差异性的药物;
8.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
9.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10.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一是成年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二是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
三、委托代理人。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帮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如律师了解病情等。
临床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
1.强调患者所在单位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轻视患者本身的知情同意权。将患者家属或单位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主体,将患者作为知情同意权的次要主体;
2.在某些医疗情况下,医务人员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主作出医疗决定。
如在发现与术前讨论和诊断不相吻合的病情后,不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就决定新的手术方案,擅自实行新的手术,切除或扩大切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被患者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3.知情同意权的实施往往忽视了履行法规规定的程序。目前知情同意口头告知为数不少。除手术之外,在进行侵袭性检查和治疗活动、探查手术中发现术前讨论未预想到的疾病情况、开具特殊药品和进行实验性、教学性诊疗活动等情况时,一般缺乏全面、正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成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
4.知情同意没有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目前的一种情况是,知情同意因存在医务人员的简单化、只言片语告知,或者尽量以最危险的结果来告知,从而形成一种恐吓型的告知结果。
(四)保密权
患者的保密权包括三部分
一是为患者保密
二是对患者保密
三是保守医务人员秘密
患者的保密权是自主权的延伸,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五)人格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六)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使用决定权。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医院或医务人员虽经患者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了其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例如由科研存档转为广告,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七)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现在名誉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可能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无故擅自私拆信件)了解患者的隐私,二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确定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患者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构成侵害隐私权。
二、患者的义务
患者有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的义务。患者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患者有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的义务。
患者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
患者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患者的义务。
患者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患者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患者痊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
1.急诊预检是一项重要细致的工作,应有工作满三年的注册护士承担。
2.预检护士应熟悉急诊范围,按预检分诊程序(一问、二看、三检查、四分诊、五请示、六登记)作好预检分诊工作。
3.遇批量伤员时,立即通知当班医师、科主任及医务科、护理部组织抢救工作。4.遇传染病病例转到传染病医院,疑似传染病病例,应当将病人分诊至第一诊室就诊,GPT正常到第二诊室,GPT升高转到传染病医院,并按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汇报,不能遗漏;遇为T≥380C、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例,应当将病人分诊至发热急诊就诊,同时对预检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5.遇涉及刑事、民事纠纷的伤员按院规上报门急诊办公室。6.遇急、危、重病人立即进入急诊绿色通道。
7.遇外宾、港澳台同胞就诊,按上级相关规定做好预检接诊工作。
2.门急诊输液、留观病人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风险管理,急诊留观输液,护理
风险管理是指对患者可能产生伤害的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并采取正确行动的过程[1], 为了有效地防范护患纠纷, 切实保护护患双方权益, 我院2010年开始在急诊科留观输液患者中实施护理风险管理, 效果满意, 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急诊科留观输液患者9670例作为对照组, 男/女比例为4240/5430, 平均年龄 (49.54±12.67) 岁;将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护理风险管理的急诊科留观输液患者10220作为观察组, 男/女比例为4530/5690, 中位年龄 (50.54±11.98) 岁;两组患者性别年龄无显著性差异。
1.2 方法
对照组进行常规输液健康教育及护理, 观察组施风险管理。 (1) 提高护士业务素质及服务水平。加强护理工作规范化培训和护理“三基”及技能训练, 开展行静脉穿刺技术的培训, 不断拓展理论水平, 掌握语言和艺术性及技巧性, 转变服务观念, 以良好的服务态度接待每位患者[2]。 (2) 加强护患沟通和医护沟通。输液前护士与医生、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 全面了解患者诊疗信息, 及将治疗过程中 (特别是特殊药物) 过可能发生的不适、药物反应、注意事项、病情及预后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 让患者明白既然要求接受医疗服务, 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的风险[3], 必要时由家属签字[4], 取得患者的积极配合。护士发现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生, 从而有效减少护患冲突, 保证护理安全。 (3) 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护理人员用药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实行二对签名制, 收药护士首先检查医嘱书写是否正确, 同时了解病情是否明确诊断, 根据医嘱核对药品, 检查药品质量及有无配伍禁忌, 需要做过敏试验的药品要查对批号及皮试的结果, 然后填写输液标签并签字, 配药室护士核对医嘱与输液标签是否一致, 再核对药品准确无误后配药并签字。抽空药液的空瓶保留24h以备查询, 并且不定期考核的方法来监督、督导护理查对制度执行情况;非特殊紧急不执行口头医嘱[5]。 (4) 定时巡视。30min巡视1次, 观察患者有无病情变化, 有无输液反应, 有无漏液、渗液, 输液速度是否合适等, 特别是婴幼儿、老年人、特殊用药患者的输液, 严格按要求规范输液滴数, 防止因输液速度不当引起严重后果[6]。交代好患者不要自己调节输液速度, 并说明原因和后果, 取得患者的配合。 (5) 实施自我保护。强化护士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维护自身利益免受侵害, 在为特殊患者如醉酒、精神障碍及吸毒患者患者实施治疗时, 尤其要注意自我保护, 避免激怒患者, 必要时可请求相关部门帮助, 如医院保卫科或打110报警, 尽量避免发生正面冲突[7]。 (6)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急诊观察室患者流动快, 病床周转率高, 除了书面交班外, 必须做到床头交接班, 了解病情, 观察治疗效果, 及时发现问题。为患者注射、换药、拔针时必须严格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并在输液记录单上签字, 查对患者时, 应用反问式查对以防差错。
1.3 观察指标
(1) 护士自我保护意识; (2) 患者满意度; (3) 护理纠纷。
1.4 统计学处理
SPSS11.0统计软件包进行, 计数资料用率表示, 应用χ2及校正χ2检验, 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随机选择两年度患者各300例及所有护士22例进行调查, 结果观察组患者满意度97.33%高于对照组的90.67%;护理纠纷发生率0.10低于对照组的0.48%, 护士自我保护意识100.00%高于对照组的63.63% (P<0.05) , 见表1。
3 讨论
急诊输液室是主要医院窗口, 由于急诊输液患者病情况复杂不集中, 用药剂量不同, 范围广, 从而病情突变的发生率也较多, 护理人员输液操作工作繁重, 极易出现护理缺陷和护患矛盾[8]。护士是医疗行为的最终实施者, 护理工作中的任何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造成差错、纠纷, 因此在工作中有效防范潜在的护理风险、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 是护理管理者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9]。
3.急诊室留观流程 篇三
门(急)诊医师接诊
按病情需要留观者:医师开具住院通知书 病人到收费处办理留观手续
病人持门(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和留观通知书到急诊科 护士接待并安排床位
护士按医嘱配置药品为患者治疗
护士遵医嘱让患者服药和告知注意 事项 护士要注意每个留观病人的病情变化,随时告知医生 继续密切观察、记录 留观病人入院流程
留观病人持门诊病历进入急诊护士 站 护士安排床位、填写留观登记 护士评估病人情况
医生查看、处置病人,并将医嘱填写在门诊病 历 病人到门诊缴费取药
4.门急诊输液、留观病人管理制度 篇四
(版本号:2012.1)
版本说明:本办法在2012年4月25日进行修订,本细则(2012.1版)在上一版本(2011.1版)基础上修订完成,发生变动之处已用红字标注。2012.1版本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市中心相关规定及和平分中心《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和平分中心参保的单位及个人在向分中心申报全额垫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急诊留观转住院费用时,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门特费用是指以下病种产生的费用: 1.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2.癌症的放、化疗、镇痛治疗;
3.糖尿病(糖尿病病种垫付或超限额联网垫付费用,年终翘尾时一次性申报,具体申报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4.肺心病; 5.红斑狼疮;
6.偏瘫(偏瘫病种垫付费用年终翘尾时一次性申报); 7.精神病; 8.血友病;
9.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0.癫痫;
11.再生障碍性贫血 12.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患有以上病种疾病,要到具有相关资质的联网登记医院进 行相关门特病种登记后方可在医疗保险中支付门特费用。首次门特登记的,登记前20个工作日的相关门诊垫付费用可以按门特申报。
急诊留观的垫付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参保患者应在联网医院就医,并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证(卡)刷卡联网结算。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申报全额垫付门特就医费用:
1.就医时医院端网络故障; 2.急诊或急诊留观;
3.首次参保,社会保障卡正在制作途中; 4.单位间断交费,在三个月内补缴;
5.有住院信息未结算或正在审核状态,造成在途,无法刷卡结算的;
6.门特患者登记前30天垫付的门诊费用;
7.已经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外地就医或者因急诊在外地就医的。
第五条 门特费用申报时间:
1.申报时间为2012年6月4日至6月8日,9月3日至9月7日及年底翘尾申报期(时间另行通知),以上申报时间遇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每周五下午不办理对外业务。
2.参保职工家庭生活困难且申报数额较大,可随时在网上服务社区的“生活困难患者快速申报通道”进行网上预约申报,我们会根据汇总期限安排申报时间。详见《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单位经办人员因个人特殊原因(如生病、婚假、子女考学等)不能按时申报,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取代的,可在事前、事中在网上服务社区预约申报日期。
第六条 上一的门特医疗费用应在本的1月15日之前申报完毕。特殊情况(如异地就医垫付费用、退单重新申 报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的将在下一按延时申报受理,申报时间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另行通知。
第七条 参保患者申报门特费用应向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全额垫付费用的情况说明【除异地安置垫付费用】 2.费用收据(社保报核联或报销凭证联)及明细; 3.相应的处方底联【限药品费用】; 4.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5.《异地安置登记表》复印件【限异地安置人员】。其中全额垫付的情况说明由患者提供,说明本次就医全额垫付的原因,确属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况的,单位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并组织材料进行申报。同时,单位在全额垫付情况说明上签署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盖章。
全额垫付说明按不同垫付原因分别提供。
第八条 属于急诊留观的患者,在除提供前款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留观诊断证明【加盖诊断证明章、急诊章、医保章(异地费用除外)】;
2.当次留观后住院的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2号)
3.《死亡证》复印件【限留观期间死亡】
留观证明需要注明留观病种、起止日期、是否观察后住院等,其中留观时间应有连续性且最长为住院前或留观期间死亡前7日的费用含住院或死亡当日且死亡地点必须在就诊医院。在急诊留观期间转诊转院的,在提供的留观证明中须注明转诊转院的情况,转入医院的留观证明或急诊住院证明。
第九条 申报药品费必须提供处方底联,处方可由计算机打印或汉字书写,须字迹清晰可辨。处方中药品名称要规范,必须标明药品剂型、服法及用药时间。所报销的药品为限定用药或二线用药的,还须提供相应病情的诊断证明书。第十条 申报检查费、治疗费必须提供详细标明检查项目或治疗项目的费用明细。必要时提供检查报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肾移植患者首次申报的需要提供肾移植的证明材料,以后每次申报需要提供此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需要提供的诊断证明必须加盖医疗保险专用诊断证明章或医疗保险专用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票据中的姓名及各项金额须清晰可辨,因图章印油或其他污物造成姓名及金额无法辨认的,不得申报。否则按拒付处理,不予调整支付并且原票据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提供的处方及诊断证明书不得有涂改痕迹。处方规定的项目如姓名、年龄、性别、病种诊断等均要如实填写,其中年龄必须写实际年龄,不能填写虚岁。
第十四条 在联网医院发生全额垫付费用,在门诊票据上要加盖全额垫付专用章或网络故障全额垫付专用章。
1.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费联网结算医院就医时,如医疗保险卡消磁、失效等特殊情况,医院查验患者参保身份后接受患者就诊,并在门诊医疗费收据上加盖门诊医疗费全额垫付专用章。
2.门诊医疗费联网结算医院端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时,参保人员改用个人全额垫付方式办理结算,需在门诊医疗费收据上加盖网络故障全额垫付专用章。
第十五条 单位经办人员应帮助参保患者区分属于其他病种的和不在门特支付范围之内的费用,并且与参保患者确认所垫付的门特病种费用为在已登记的门特选定医院或药店所发生。申报门特费用混有上述费用被拒付的,不予调整并且原票据不予退回。
第十六条 单位经办人员应负责将参保患者提供的票据按要求粘贴整理。粘贴标准如下:
1.提供所有票据必须粘贴在A4白纸上; 2.所有票据靠右粘贴,票据距右纸边2厘米。一张A4纸最多粘贴12组票据。一组票据包括一张医保收据及相应的处方、诊断证明和明细;
3.所有票据根据就医时间,从前往后,自上而下鱼鳞式粘贴。粘贴时每组票据,上下错开0.5-1厘米;
4.每组票据(含挂号条)要在上下错开的间隙,自上而下编写顺序号。分页时,号码连续排序;
5.所有挂号条单独贴在1张A4白纸上。
6.属于急诊留观的,要将住院收据(复印件)或《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2号)和留观证明诊断证明粘贴在所有票据的最前面。
第十七条 申报门特费用应填写以下表格: 1.《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 一式两份 2.《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 一式一份 3.《天津市基本医疗费医疗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10号)一式两份
4.《天津市基本医疗费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11号)一式两份
11号表必须填写齐全,就医类别填写准确。5.《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 其中申报所用报表可使用分中心提供的《城镇职工医疗费用申报系统》软件录入打印也可使用分中心提供的电子表格手工填报;报盘单位使用银海报盘系统录入打印报表并报盘。
所有申报报表格均要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
第十八条 在《城镇职工医药费申报系统》软件中录入票据时,票据出现四舍五入问题,以医保收据(兰票)的大写金额为准,调整明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申报门特费用时,必须保证数据计算准确。数据计算不准确的,按照和平分中心《医疗费用申报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门特费用时,要按照规定顺序排序申报材料。排序方法如下:
1.单位汇总部分在前,个人明细部分在后;
2.单位汇总部分以交接单,承诺书,10号表为序,用曲别针别好放置在申报材料最前面;
3.个人明细部分,每个人都11号表、机打的明细申报单、留观诊断证明(限留观)、住院费用收据或支字2号表(限留观)、粘贴的票据、医保证复印件为序,用订书器装订,以交接单中姓名为序,排在单位汇总部分的后面。
第二十一条 一次申报超过10人次的单位,需要在11号表的右上角标注交接单的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每10人装在一个档案袋中,在申报材料档案袋的封面,要粘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申报档案》封皮,在申报门特栏中挑勾,并认真填写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一个人在同一申报批次同时发生门特费用和留观费用的,要分开申报,分别填写11号表。
第二十四条 在申报异地就医门特费用时,必须在11号表的就医地点挑明“外地”,否则按照本市就医的规定进行审核,拒付后不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一个人在同一申报批次,同时申报多次留观费用的,要分开申报,每一次留观费用相应填写一份11号表。同一人急诊留观后转住院治疗留观和住院费用需申报的,先申报住院费用,再于后一个申报期申报留观费用;年终翘尾申报遇此类情况的,统一按住院类别申报住院和留观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一个申报周期内,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次门特费用。退单重新申报或因养老关系转移等特殊情况可进行第二次申报。
第二十七条 各参保单位在申报门特费用时,不能申报当月 门特费用。申报当月费用的,一律退回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个人缴费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应先办理社发开户手续后,再行申报门特费用。否则,无法审核并予退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同分中心前台人员交接申报材料时,应填写《单位申报医疗费(门特)交接单》。误填其他险种交接表的,将被退单。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要保证在医险系统登记的单位帐号的准确性。单位账号变动,要及时到医险科变动账号。长期没有办理医疗保险申报的,申报后要到医险科检验账号是否正确。
第三十一条 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本细则将会随之修订。每次修订,我们均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各个单位的社保邮箱中,并通过网上服务社区和医险科官方微博公告。阅读时请注意文件版本期号。本期版本号为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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