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六条意见全文(精选6篇)
1.湖北省委六条意见全文 篇一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及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四十条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承接查验资料。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交接记录;
(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省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四)擅自泄露业主信息;
(五)擅自从事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等级对应,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事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除非物业服务企业声明终止,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三)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9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业主应当对自行管理的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
第五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的需求后,停车位、车库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七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车库的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八条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并向其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所得收益分类列帐,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业主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公安、环保、工商、规划、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物业收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二节 物业的维护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将物业保修的.有关事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六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三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四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也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六十五条 住宅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即时核准,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在保修期内未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违反本条列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六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未按时审核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十七条 物业收费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及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甘肃发展若干意见全文 篇二
国办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甘肃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战略通道,在全国发展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很大成就,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原因,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需要国家给予支持。为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甘肃位于西北地区的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是多民族交汇融合地区,是中原联系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的桥梁和纽带,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西北地区民族团结、繁荣发展和边疆稳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甘肃国土面积广阔、生态地位重要,但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地处交通要冲、区位优势明显,但基础设施薄弱、瓶颈制约严重;资源相对富集、工业基础较好,但产业竞争力不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人力资源丰富、技术力量较强,但社会事业落后、贫困问题突出;历史文化厚重、发展潜力巨大,但体制机制不活、开放程度较低。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局,是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屏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大局稳定、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举措;是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着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逐步消除瓶颈制约;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着力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着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努力建设工业强省、文化大省和生态文明省,以新思路、新举措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具有甘肃特色的跨越式发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发展。既要抓紧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又要谋划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要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为前提,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切入点,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改善民生。要把解决贫困问题和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切身的民生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战略重点。要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发展,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自力更生,加大支持力度。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立足自身努力加快发展。针对甘肃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国家进一步加大支持和帮助力度。
(四)战略定位和重点发展战略。
甘肃发展的战略定位是,连接欧亚大陆桥的战略通道和沟通西南、西北的交通枢纽,西 北乃至全国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全国重要的新能源基地、有色冶金新材料基地和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基地,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源宝库,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示范区。
——实施“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兰州等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打造陇东、河西两大能源基地,构建各具特色的组团式发展格局,全面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实施以加强薄弱环节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打通资源能源运输通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实施以节水和治沙为重点的生态安全战略。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重点地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加快实施生态补偿,加大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
——实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发展战略。以“两州两市”(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定西市、陇南市)为重点,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大幅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实施以优势资源开发转化为重点的产业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能源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等产业基地,着力发展循环经济,突出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业和物流业,构建具有甘肃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五)发展目标。
——到2015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缩小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的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特色优势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循环经济形成规模,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实现预期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综合运输体系基本建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建成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省级示范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实现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二、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六)大力支持兰(州)白(银)核心经济区率先发展。建设兰(州)白(银)都市经济圈,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发展,做大做强石油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主导产业,把兰白经济区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西北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在全省乃至西北地区发挥“率先、带动、辐射、示范”的中心作用。
(七)着力推动平(凉)庆(阳)、酒(泉)嘉(峪关)经济区加快发展。加快陇东煤炭、油气资源开发步伐,积极推进煤电化一体化发展,构建以平凉、庆阳为中心,辐射天水、陇南的传统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加快酒泉、嘉峪关一体化进程,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构建新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区,形成甘肃东西两翼齐飞的经济增长新格局。
(八)全面促进区域功能组团协调发展。按照“功能定位、合理布局,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原则,重点打造一批区域功能组团。祁连山生态补偿区,实行强制性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武威张掖河西走廊绿色经济区,着力加强防沙治沙,大力发展新能源和生态农业。“两州两市”扶贫攻坚区,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快脱贫致富步伐。金昌、白银等为重点的循环经济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天水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发展瓶颈制约
(九)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尽快打通断头路,促进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形成。开工建设永登(徐家磨)至古浪、安西至星星峡(甘新界)等国家高速公路,积极开展雷家角至西峰、兰州南绕城、营盘水至武威、临洮至渭源、白疙瘩(甘蒙界)至明水(甘新界)、大石碑(甘陕界)至天水、兰州至朗木寺、延安至天水至武都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建设敦煌至当金山口、岷县至合作等二级公路,省内国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所有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启动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旅游景区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加快推进兰州、酒(泉)嘉(峪关)、天水、张掖、平凉等公路运输枢纽及物流园区建设,提高农村客运站覆盖率。
(十)铁路建设。加快建设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铁路大通道,积极推进兰渝铁路、西(安)平(凉)铁路建设,新开工建设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加快推进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银川至兰州增建二线、兰州至成都、干塘至武威、兰州至张掖铁路增建三四线、兰州铁路枢纽改造和兰州集装箱中心站建设。抓紧开展兰州至合作、天水至哈达铺、敦煌至格尔木、额济纳至哈密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西宁至成都、平凉至庆阳铁路论证工作。适时启动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一)民航建设。增强兰州机场枢纽功能,加快兰州机场改扩建,合理规划建设兰州国际航空港,积极开辟兰州至日韩、港澳等国际和地区航线。改扩建敦煌、嘉峪关和庆阳机场,新建夏河、陇南、张掖、武威、金昌等机场,适时实施天水机场迁建工程,开展新建平凉机场前期论证工作。鼓励在甘肃设立通用航空公司,建设通航起降点,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水利建设。坚持全面节水与适度调水相结合,加快引洮供水一期、盐环定扬黄续建等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抓紧实施引洮供水二期及受益区配套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引哈济党、靖远双永供水等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积极推动中小型水源建设,提高工业能源基地及城镇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完善灌区末级渠系配套。实施渭河、泾河、洮河等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加强城镇防洪体系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十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城镇道路、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城市发展热电联产。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国道、省道移动通信覆盖水平,扩大农村通信覆盖面,提高信息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
(十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甘肃的投入力度。统筹考虑甘肃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逐步转为拨款。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以及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基层政权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免除县(市)级和甘南、临夏自治州州级配套资金。
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
(十五)加大祁连山冰川和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启动实施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继续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科学实施人工增雨雪,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逐步恢复和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逐步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农牧民转为生态管护人员,加快缓冲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研究建设祁连山生态补偿试验区。
(十六)加快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启动实施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项目,确保民勤不成为第二个罗布泊。巩固黑河流域综合治理成果,保护天然湿地。加强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管理,3 优化用水结构,采取高效节水、适度调水等综合手段恢复月牙泉和西湖湿地生态功能。积极实施三大内陆河流域盐碱化及沙化治理工程,加快推进河西走廊北部风沙区防沙治沙工作,建设防风固沙大型综合防护林体系。大力推广张掖节水型社会建设经验,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以电控水、以水定地”的水权制度,支持建设以河西地区为重点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加强流域生态恢复技术体系的研发和推广。
(十七)实施甘南重要水源补给区生态恢复与保护。全面启动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牧区水利、暖棚养殖、饲草料基地、草原鼠害防治和游牧民定居等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力度。研究建立甘南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水源涵养功能。支持白龙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八)推进黄土高原地区和陇南山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稳步实施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坡改梯和小流域坝系工程,积极建设黄河中上游生态修复以及渭河、泾河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项目。加大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治力度,继续实施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两江一水”(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
(十九)加强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力解决重点流域水污染、矿区环境污染、城市大气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兰州等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推进城市垃圾等固体废物和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兰州等重点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五、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十)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推广全膜双垄沟播、膜下滴灌等高效旱作节水技术,建设一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区。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发展耐旱节水品种。积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广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推动河西走廊星火产业带高效节水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与科技发展支撑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高效农业。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稳步提升粮食生产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十一)突出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支持以定西为主的马铃薯贸工农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扶持马铃薯良种繁育体系和贮藏库建设,将马铃薯种植纳入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加强河西走廊杂交玉米等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加快发展中药材、酿酒原料、林果、蔬菜等产业。积极发展油橄榄、核桃、花椒、食用百合、苦水玫瑰、黄花菜、鲑鳟鱼等地方特色产品。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品种改良和野生动物繁育,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沙产业。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农场。支持张掖、武威、定西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循环经济基地建设。
(二十二)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到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集雨水窖、节水灌溉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和国有农场公路“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公路。积极发展农村小水电,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二十三)积极发展县域经济和劳务经济。统筹城乡规划,集约利用土地,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加强产业布局,促进特色产业向城镇集中,引导更多农民进入城镇,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在兰州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4 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加大“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力度。积极开拓劳务市场,扶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加强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协作,着力打造劳务品牌。鼓励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支持完善农民创业园,扶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全面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制定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办法。
六、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尽快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
(二十四)甘南、临夏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实施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构筑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抓紧引洮济合、引洮入潭、青走道水电站、石门河引水等工程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积极发展高原草原旅游、回藏风情旅游,打造九色甘南香巴拉和临夏穆斯林风情旅游品牌。进一步加大临夏州基础设施和商贸流通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清真食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实施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水库库区水土治理项目,支持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扶持保安、撒拉等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加强和政县古动物化石保护,提升古动物化石博物馆展示服务水平。
(二十五)定西、陇南等特殊困难地区。定西市要大力发展马铃薯产业,建设全国重要的脱毒种薯、商品薯生产基地及精深加工基地,延伸产业链,带动薯农脱贫致富。充分发挥定西药材资源丰富、品质优良的优势,建设全国优质中药材药源基地、饮片加工基地和交易市场。加强渭河源头生态保护与建设,支持建设引洮供水一期配套工程。陇南市要加快发展以黄金、铅锌为主的有色冶金工业,以中药材、油橄榄、核桃、花椒为主的特色农业,以及水电、生态旅游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步伐,研究解决灾区长远发展问题。
(二十六)革命老区。庆阳等革命老区要依托石油、煤炭等资源优势,适当扩大原油就地加工规模,把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致富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香包、刺绣、民间剪纸等民俗文化创意产业。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启动实施会宁县城及北部乡镇供水工程,抓紧解决环县苦咸水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十七)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加大中央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稳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研究探索创新对口支援方式,进一步加大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力度。
七、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八)优先发展教育。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全面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建设一批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半工半读的培养模式,支持与东部地区合作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增加部门院校和外地高校在甘肃的招生规模,支持甘肃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对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加强师资队伍培训,开展东中部省市教师对口支援。支持高校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参与重大产业项目科技攻关。
(二十九)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地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藏)医院建设,扶持中(藏)医事业发展。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大骨节病、高氟病等地方病防治力度。加大投入力度,做好鼠疫防控工作。支持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建设,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西北人口信息中心。
(三十)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建设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加强省市级博物馆、文物大县和重点遗址博物馆建设。继续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将临夏州及张家川、肃南、肃北和阿克塞等自治县纳入西新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和覆盖能力建设,改善市、县广播影视基础条件。支持丝绸之路整体申遗及沿线重要遗址保护,加大重点文物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力度。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力度。建立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古籍保护设施条件。建设一批基层群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推进临洮体育训练基地建设。
(三十一)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落实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加强公共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发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养老和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支持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及城镇棚户区改造。
八、大力推进能源基地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三十二)加快陇东煤电化建设。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逐步建成一批大型煤炭矿区,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国家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加大对陇东地区煤炭资源勘查的政策支持力度。延伸煤炭产业链,实施煤电联营,建设大型电站,先行启动建设崇信、平凉二期等一批条件具备的电厂项目,开展正宁、环县电厂前期论证工作。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规模化开发利用煤层气。推进庆阳长庆桥、平凉华亭和崆峒产业聚集区建设。
(三十三)大力发展河西新能源。加快建设以酒(泉)嘉(峪关)为中心的风电、以敦煌为重点的太阳能发电示范基地,力争到202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以上风电基地、百万千瓦级以上太阳能发电基地,配套建设稳定风电送出的电源项目。支持大型风电制造企业在酒泉建设风电装备生产基地,支持建设数字风机设备和太阳能光伏、光热产品研发制造基地。积极研究当地用电补贴政策。适时发展核电,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互补。加快与我国核能发展相适应的核电配套工程建设,加大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稳妥推进大型商用核乏燃料后处理项目。加快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
(三十四)提升油气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加快陇东西峰、华池、镇远、环县以及玉门等油田勘探开发步伐。支持玉门老油田发展,提高经济开采年限。充分利用省内外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石油加工转化能力、原油加工质量标准和附加值,建设战略性石化工业基地。加快实施兰州石化大型碳五综合利用、550万吨/年蒸馏装置技术改造和汽柴油质量升级,庆阳石化300万吨/年炼油集中搬迁改造等工程,力争到2020年甘肃炼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以上。支持兰州180万立方米原油商业储备库和100万立方米原油生产运行库建设,建设300万立方米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打造西部大型石油、化工原料集散地,建成国家重要的石油储备基地。做好涩宁兰输气管道复线、兰州至郑州至长沙成品油管道、庆阳石化成品油外输管道等油气管道建设。
(三十五)加强电网建设。加快实施农网、城网改造工程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完善省内330千伏电网。配合能源基地建设,加快主网架规划,拓展区外市场,形成西北电网中心枢纽。加强甘肃省内及省际750千伏网架建设,优先建设河西和陇东南750千伏输变电线路,实现与新疆联网。研究论证2020年外送能力和电力市场,完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外送方 6 案。
九、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十六)全面提升有色冶金产业。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支持白银公司发展铜铅锌生产及加工,金川公司发展镍钴铜与贵金属精深加工,兰铝、连铝、华鹭铝业发展铝型材、铝合金等深加工,酒钢公司发展碳钢镀锌板、不锈钢薄板、中板等深加工,甘肃稀土公司发展稀土新材料及延伸产业链。在不扩大现有产能的前提下,支持钨、钼矿产品深加工,建设张掖钨钼生产基地。将金川公司和白银公司纳入煤电冶联营及大用户直购电政策范围。建设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和研发基地。
(三十七)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积极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数控和专用机床、集成电路、中高压电气、石油钻采炼化设备等优势产品,做大做强一批重点企业,形成以兰州石化通用设备、电机制造,天水电工电器、机床制造、电子信息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三十八)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加快重点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替代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园区,支持白银公司等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及区域内资源整合。启动实施白银棚户区改造工程。支持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逐步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三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抓紧启动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重点建设七大循环经济基地,努力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集群。推进石化、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推动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提高能源、水资源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支持和鼓励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提高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加强冶炼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通过技术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等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四十)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同时,积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战略产业。推进新型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稀土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电池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生物制药,建设兰州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规范化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和特色中藏药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特色中成药和藏药,积极推进国家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产业化。支持重离子加速器治癌装置等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增强节能环保装备产业竞争力。
(四十一)扶持壮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敦煌艺术、麦积山石窟艺术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开发,做大做强以“丝路花雨”、“大梦敦煌”等为代表的歌舞、影视、戏剧、动漫文化品牌,培育《读者》等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支持建设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庆阳农耕和民俗文化产业园、临夏民族文化产业园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加大旅游产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内外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支持丝绸之路、敦煌莫高窟、甘南香巴拉、黄河风情、麦积山、崆峒山、黄河石林等精品旅游线路和一批精品旅游景区建设,积极推进庆阳、会宁、腊子口、哈达铺等红色旅游基地建设,加快白龙江、小陇山、祁连山林区森林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产业经营范围,扶持旅游产品开发。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十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兰州商贸物流中心、兰州集装箱节点站、天水现代物流园和武威煤炭集疏运中心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县城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连锁农家店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培育和发展金融产业,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 7 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创造条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大力发展会展业,办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
十、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四十三)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降低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门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务公开。
(四十四)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度、定额管理、有偿使用、市场调节”的原则,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支持建立水权转换制度,规范水权交易办法,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水利用,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统筹水务综合管理,创新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作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和设施管护的积极性。
(四十五)完善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土地整治。鼓励对沙地、荒山、荒滩、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加快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对甘肃的投入力度。做好陇东地区、中部地区和河西地区能源基地后备资源勘查工作,优先开展陇东、玉门油气资源勘查。
(四十六)加大人才开发力度。坚持人才强省和科技兴省的路线,加大对特色农业、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引智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紧缺人才,加大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发达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及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办学等方式,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发展远程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连通市(州)和县(区)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
(四十七)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研究推进天水、金昌、酒(泉)嘉(峪关)、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深化区域协作,全面推进向西开放,积极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支持兰州等城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区,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升甘肃的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股、并购境外矿产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或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研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指导甘肃进一步破解发展难题。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甘肃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有关部门要把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订细化工作方案,指导甘肃编制相关重要规划,深化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甘肃省要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订实施方案,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
3.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全文 篇三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五、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八、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各省、市在本《意见》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意见》要求规范办理。
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1、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其中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包括:(1)出租人名称更名;(2)承租人名称更名;(3)租赁期限变更;(4)租赁部位变更;(5)租赁价格变更;(6)租赁面积变更;(7)其它条款变更。
2、房屋租赁合同
包括原已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
①内地公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
③台湾居民身份证、来往大陆通行证;
④外国人身份证、护照。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
①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
②香港、澳门法人的商业登记证,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
③台湾法人的企业登记证、注册证,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
④外国法人的企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并经当地公证及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租赁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交其为监护人的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户口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的身份证。
4、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证明文件
因单位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而变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须提供单位更名转制批文或工商局证明;因租赁一方姓名更名而变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须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或相关有效文件。房屋门牌或单元号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4.湖北省委六条意见全文 篇四
我校舆情信息多次被省委宣传部舆情专报全文采用
本网讯(党委宣传部 王俊荣/文)近日,我校上报的舆情信息《安徽师范大学多措并举讲好师大故事》又一次被省委宣传部以《舆情信息·专报》的形式全文刊登,并直报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阅。截至目前,我校上报的《安徽师范大学注重发挥典型教育作用,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形式》、《安徽师范大学实施“三五工程”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先后被省委宣传部以《舆情信息·专报》的形式上报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阅,其中《安徽师范大学实施“3456”工程推进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舆情获省领导王明方的批示,要求在全省教育系统交流经验和总结推广。《我校师生热议党的十八大报告》等舆情信息被省委宣传部评为好消息,多篇舆情信息被省委办公厅综合采用,学校被评为全省舆情信息表扬单位,并多次在全省舆情信息工作会议和全省高校舆情信息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受到省委宣传部的充分肯定和兄弟院校的普遍好评。
据悉,我校作为省委宣传部确立的首批舆情信息直报点以来,学校党委高度重视,紧扣国家教育改革发展总体要求和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维护校园稳定为基本要求,以展示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为总体目标,在舆情队伍建设、重大舆情预案设计、舆情信息整合和舆情处置应对上下足了功夫,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5.湖北省委六条意见全文 篇五
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改革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现就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2014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改革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要紧紧抓住推动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难题,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优先推出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有直接效果的改革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其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和推进方式,正确、准确、有序、协调地推进改革,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抓好简政放权的先手棋,进一步完善放管结合的体制机制。今年,要重点取消对投资创业就业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明显的行政审批事项,更大限度地向市场放权、给企业松绑,更大程度地让人民群众受益。该下放的事项要坚决下放,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和便民服务的优势。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
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属需要且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事项,要依法履行程序。加快清理各类变相行政审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
加快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逐步做到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全国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认缴登记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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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应当取消的审批事项,要真正放给市场和社会,不能避重就轻、放小留大。已经下放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基层和社会组织要联动配合,接住管好,切实解决好“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严厉惩处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蓄意污染环境、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建立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重点监控问题企业和违法违规经营者。
三、着力推进财税金融价格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建设阳光政府,让人民群众看明白、能监督。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
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合理引导高档消费品和高端服务消费,鼓励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坚持正税清费,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和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
抓紧研究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充分考虑公共事项的责任性质和受益范围,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税制改革,厘清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科学设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因素及权重,使转移支付更加公开透明。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金融体制改革要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有序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和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多层次、多样化融资需求,注重发展熟悉当地情况、特色鲜明的地方法人银行。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可持续运营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保护存款人利益。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定价机制,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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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制度。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加快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制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秩序、加强监管、坚守底线,切实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
抓住当前物价水平总体稳定的时间窗口,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和交通、电信、医药、医疗服务等价格改革,促进能源等重点行业改革和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凡是能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坚决交给市场。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要探索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导向、更好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对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等,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不断完善兼顾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资源要素节约利用的阶梯价格制度。价格改革要注意全面评估改革对资源配置、物价水平、人民生活、生态环境的影响,处理好推进改革与防通胀、保民生、改善环境之间的关系。
四、深化国有企业、科技体制等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研究和准确定位国有企业的功能性质,区分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自然垄断环节、一般竞争性行业等类型,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办法,推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市场活力和国际竞争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技术经济规律,有序推进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行业改革。
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和投资运营公司可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经营。加快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和进入特许经营领域。放开包括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在内的所有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依法合规、规范运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快科技体制改革要突出以创新支撑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由价值链低端向中高端跃升。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牵头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体制机制。
发挥市场机制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性作用。抓紧清理各类优惠政策,强化环保、安全、能耗、用地等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落后、过剩产能退出,推动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建设创新平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让人民群众像选择商品一样有更多的服务可选择。依靠改革推动和开放倒逼机制,加快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消费、物联网和互联网等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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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化户籍、土地等体制改革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紧紧围绕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城市规模标准。根据各类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从各地实际出发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镇全部常住人口的时间表。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要按照集体所有权不能变、耕地红线不能动、农民利益不能损的原则,慎重稳妥地推进。在授权范围内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征地制度等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赋予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扩大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范围。
加强城镇化管理创新和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开展市县空间规划改革试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围绕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等,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
六、以开放促进改革
通过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通过扩大开放倒逼国内深层次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开放的相互促进,推动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符合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
坚持利用外资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相结合。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发挥利用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和综合带动效应。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投资准入体制,将逐案审批和产业指导目录式的外资管理方式,逐步改革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
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贸易便利化体制。推进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改革,实行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缩小核准范围,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金融、法律、中介、领事等服务,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整合和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和国际营销网络,提高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要素的能力。加大部门间管理协同力度,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培育出口贸易新优势。统筹多双边和区域开放合作,加快内陆沿边开放,积极推动自贸区建设。
七、推进关系民生改善的各项体制改革
以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为核心,深化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领域改革,构建基本民生保障服务体系。以农村为重点,以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为重要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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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手,统筹推进城乡基层公共资源共建共享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增强活力为目标,以资源配置方式、人才培养模式和管理体制为重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增加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比例,推动优质教育资源更多惠及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不断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全过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兜住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底线。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社会救助制度,使救助体系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保障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让突遇不测者得周急之助,因病因灾者去生存之虞,创新创业者无后顾之忧。
推进就业创业、收入分配、社会治理等制度改革,促进起点公平、机会均等和社会稳定。优化就业创业环境,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等就业工作。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缩小收入差距,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使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协调推进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通过市场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健全基层民主法治制度,发挥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作用,促进人民安居乐业。
八、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加大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力度,研究制定国家主体功能区制度的综合政策体系。严格生态空间保护制度,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大对自然价值较高的国土空间的保护力度,改变自然资源的粗放利用状态。推动建立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形成综合补偿与分类补偿相结合,转移支付、横向补偿和市场交易互为补充的生态补偿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健全评价考核、行为奖惩、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资源环境领域法制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铁腕治污、铁规治污。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治理为突破口,抓住产业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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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能源效率、尾气排放和扬尘管控等关键环节,健全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治污新机制。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继续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推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和分解落实机制,研究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健全碳强度下降和节能目标责任制及评价考核体系。出台更为严格的节水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
九、确保责任落实和任务完成
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化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健全改革机构,加强改革力量,完善推进机制。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对任务落实负总责,立足全局制定改革方案,扩大征求意见的参与面,切实防止“部门化”倾向。参加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牵头或参加的改革任务,各部门要明确到具体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落实改革任务。
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制定改革方案,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智库的决策咨询作用,重视发挥各类改革试点、试验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辩证统一,协调推进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
坚持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对已有共识、基础条件较好的改革事项,要加快推进实施。对方向已经明确、但实施条件尚不成熟的改革事项,要抓紧研究制定方案,适时启动。对利益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改革事项,要选择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对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改革任务,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常抓不懈。
加强改革宣传和舆论引导。对拟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或政策,要通过专题宣传、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进行充分解读、释疑解惑,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避免不必要的炒作,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要及时发布改革信息、解答改革难题、宣传改革经验、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绩效考核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改革工作的绩效考核,搞好重点任务的督查督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方案,要加强跟踪落实,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完善政策。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6.湖北省委六条意见全文 篇六
见(全文)
2013年04月19日 10: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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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19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同时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全文如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管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许可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等信息,并及时公布其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经营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工作人员的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理审查〕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受理决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提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审查期限〕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决定与告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许可证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范围、有效期限、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事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禁止转让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五条〔许可变更〕劳务派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增减注册资本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变更备案,换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投资人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许可延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有无变更的说明材料;
(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运行情况及是否有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延续决定〕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逾期未提交劳务派遣情况报告,经两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及许可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地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原许可机关,并由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日常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劳动用工备案以及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劳务派遣经营活动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经营资质及其变化情况;
(二)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其经营情况;
(三)上财务审计报告;
(四)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总人数、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等情况;
(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
(六)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七)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等情况;
(八)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信用档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检查,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报告的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撤销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欺瞒行为的处理〕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申请延续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延续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注销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申请注销〕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注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救济权利〕 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八条〔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吊销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五)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过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在《决定》公布后、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在《决定》施行后,应当依照《决定》执行。
《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2014年6月30日前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外,不得经营其他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外资派遣单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与中国境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合资经营。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三条〔证书发放〕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并免费提供。
第三十四条〔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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