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六项管理制度(共5篇)(共5篇)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六项管理制度 篇一
xxx煤矿规程措施管理规定及考核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各个环节的管理,达到内容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目的。通过对规程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各项规定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规程措施在矿井生产中的指导作用。现将规程措施管理规定及考核标准下发给有关人员,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则
1、回采、掘进、综采工作面安装及拆除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由生产技术科分管科长具体负责组织,回采、掘进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编制。
2、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工区技术员负责编制报批。
3、机电、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由机电、运输工区技术员负责编制报批。
4、井下和井口房附近使用电氧焊及喷灯,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审批,并且开工前必须下达开工通知单,明确施工地点、时间及施工负责人。
二、规程措施的审批
1、回采、掘进、综采工作面安装及拆除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分管科长初步审阅并提出意见后,请示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会审之后,参加会审人员要在会审的规程和会审表上签字;最后由矿总工程师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作业规程的审批:
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防副总、机电副总、生产技术科分管副科长、安全科分管副科长、机电工区技术员、通风工区技术员、运输工区技术员、规程编制人。
回采、掘进、综采工作面安装及拆除作业规程编制完成后必须在10日内会审完毕。
2、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编写完成后,按专业分别报送生产技术科分管副科长、安全科分管副科长、生产副总(机电副总),最后报送矿总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签名。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在3日内审批完毕。
3、审批责任
工区技术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规程措施内容的条理性、文字的正确性、工序的合理性等全面负责。
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的分管科长负责对规程措施中涉及本专业的内容把关。
生产(机电)副总负责对规程措施内容是否符合回采、掘进、运输操作规程、机电操作规程把关。
机电副矿长负责对规程措施内容是否符合机电安装和提升运输操作规程把关。
安全副矿长负责对规程措施内容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把关。
总工程师负责规程措施的终审。
三、规程措施的贯彻
1、参加规程和措施学习的人员:
施工单位全体施工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2、规程和措施贯彻学习由工区技术员负责贯彻学习。必须在开工前3天向全部施工人员贯彻。
3、贯彻学习规程和措施时,同时要组织学习规程涉及到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矿有关文件的相关条文。
4、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必须执行签到登记,并对规程学习内容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进行登记,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不接受贯彻学习、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准上岗工作。考试不及格和没有参加贯彻学习的职工必须补课、补考,直到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四、规程措施的发放
1、规程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打印并装订成册。规程必须在工作面开采(掘进)前10天发放到有关单位,并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必须签注发放日期。
2、规程发放单位及份数:
生产技术科1份、矿调度室1份、安全科1份、井口信息站1份、通风工区1份、机电工区1份、施工单位1份,运输工区1份,共计8份。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3天发放到有关单位,并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必须签注发放日期。
4、专项技术措施发放单位及份数:
生产技术科1份、矿调度室1份、安全科1份、井口信息站1份、施工单位1份,共计5份。
五、规程措施的复审
1、矿每月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和各工区技术员,由矿总工程师主持进行规程复审。
2、工区技术员负责将每月生产过程中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及合理化建议进行总结,作为规程、措施复查的一项主要内容及技术档案存档保存。
3、复审规程、措施要求各工区技术员对规程、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提出书面材料。
4、复审之后,参加复审人员要在复审单上签字,存档保存,工区技术员按复审意见及时对规程进行补充完善。
六、执行情况的检查及考核标准
1、工区技术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未进行现场跟定工程而编制规程和专项措施的、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的、编制内容出现错误图文不符的、文字错误的、出现与技术要求不符的,均给予工区技术员考核50元。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科分管科长、分管副总应及时进行审批。
3、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出现代替区长审批签字的,对工区技术员考核50元。
4、规程的会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过程中,对各有关单位提出的需要修改的问题,工区技术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编制完成。没有及时重新编制而影响审批的,给予工区技术员考核100元。
5、规程会审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完成后,工区技术员必须按规定时间组织打印、发放。没有按时发放到位的,给予工区技术员考核100元。
6、规程措施的贯彻过程中,没有及时对在册职工进行贯彻、学习、签字、考试的,给予工区技术员考核100元,没有及时对考试不及格和没有参加贯彻学习的员工进行补学、补考的,给予工区技术员考核100元。
7、对规程措施复查中要求整改的内容和需要增加的补充条款,工区技术员没有整改补充的,给予工区技术员考核100元。
8、规程自总工程师签署会审意见之日起,工区技术员必须在15日之内报送生产技术科专管资料员规程传达学习签字表、规程学习考试卷及规程考试成绩单。传达学习签字表不得涂改、代签,传达学习签字表、考试卷及成绩单必须一一对应。若出现传达学习签字表涂改、代签,传达学习签字表、考试卷及成绩单不对应的,给予工区技术员考核100元。
9、安全技术措施自审批之日起,工区技术员必须在7日之内报送生产技术科专管资料员措施传达学习签名表及措施。传达学习签字表不得涂改、代签。若出现迟报及传达学习签字表涂改、代签的,给予工区技术员考核100元。
10、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完,工区技术员必须到生产技术科专管资料员登记。一次不登记考核技术员50元。
xxxxxxxxx煤矿
规 程 措
施
管 理 规 定 及 考 核 标
准
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六项管理制度 篇二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察和事故调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是在原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99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 (露天煤矿) 和原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基础上全面修订后的版本, 共4编20章751条, 后经2004年、 2006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共5次局部修订延续至今。笔者作为“通风安全监控组”组长主持了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井工开采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修订工作;完成了2009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工作:主持修订了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和第四百四十二条。
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新材料的应用, 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对现行 《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修订。笔者作为本次《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监控与通信组”组长, 结合多年来科研工作实践和我国煤矿事故教训, 特别是作为国务院煤矿事故调查专家组组长, 参加的10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事故教训, 提出修订意见如下 (仅列出建议新增、删除和修改部分) , 仅供参考。
1通用要求
(1) 煤矿应装备具有远程控制和预警功能的监控系统, 具有调度、移动和广播功能的通信系统、具有报警联动功能的图像监视系统等。
(2) 严禁矿井监控系统与视频监视系统共用信道。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电缆必须专用。主干网络应采用具有冗余功能的千兆或千兆以上矿用以太光网络。 矿井移动设备和无线接入等应优选WiFi、ZigBee、4G等技术[1-2]。 有线接入应优选CAN、Profibus、Lonworks、FF等工业现场总线。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等的关键光缆和电缆应分设两条, 从不同的井筒或一个井筒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系统光缆和电缆应具有防护措施;底鼓不严重的矿井, 系统光缆和电缆应埋入巷道底板与巷帮夹角处[3]。
(4) 矿用无线电系统及设备应优先选用工业、 科学及医疗设备频段和业余频段;若与地面业务一致或相近时, 应选用与地面一致或相近的频段;严禁使用广播、电视、射电天文、安全救助、无线电导航等频率。无线设备发射功率应不大于6 W[4]。
(5) 各系统及设备应满足煤矿井下电磁兼容要求[5]。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为防爆型电气设备, 其输入输出信号应是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设备应优选本质安全型。便携式仪器设备、手机等应为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设备。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取得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和防爆合格证。
2矿井监控
2.1基本要求
(1) 煤矿应装备全矿井综合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电网停电后, 备用电源应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主机应具有双机热备功能。系统软件应采用组态软件。 矿井监控网络应通过网闸等网络隔离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2) 核心网络交换机等设备应放置在矿井数据中心。矿用交换机应安装于井下中央变电所、机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等便于供电的场所。
2.2煤矿安全监控
(1) 煤矿应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巡检周期应不大于10s, 运行数据应能保存至少1a;应具有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状态检测功能。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 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CH4浓度、CO浓度、 CO2浓度、O2浓度、风速、风压、温度、湿度、烟雾、噪声、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监测功能, 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6]。
(3) 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主要通风机风压、风速、振动、电动机电流及功率、电动机定子绕组温度、 轴承温度等监测、显示、报警、存储等功能;应具有主要通风机一键启停和自动切换功能;具有主要通风机启停和反风远程控制功能。
(4) 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呼吸尘浓度、总粉尘浓度实时在线监测功能;应具有风向监测功能。
(5) 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瓦斯变化率等分析功能;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报警功能, 根据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及其上隅角和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工作状态和瓦斯变化, 进行煤与瓦斯突出报警。
(6)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选用全量程和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优选激光或红外甲烷传感器。
(7) 用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监控功能。系统应具有模拟量采集、 显示及报警功能:1抽采 (放) 管路中CH4浓度、流量、压力、温度、CO浓度、阀门开度等管道参数; 2瓦斯抽采 (放) 泵站室内CH4浓度、井下临时抽采 (放) 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CH4浓度等环境参数;3电动机温度、抽采 (放) 泵真空度、抽采 (放) 泵轴温等设备参数;4水量、水压、冷却水池水温、水位等供水参数;5电流、电压、功率因数等供电参数;6供气管道正压、温度、CH4浓度、流量、供气阀开度等供气参数;7罐高、罐压、罐内CH4浓度、密封水位、密封水温等储气罐参数。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 (放) 泵状态、阀门状态、供水状态等开关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 (放) 混合量和纯瓦斯量等累计量监测、显示功能。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 (放) 泵、阀门等控制功能。系统应具有阀门开度等自动、手动、就地、远程以及异地调节功能。
(8)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每月至少1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甲烷检测设备, 必须定期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 每15d至少调校1次。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15d至少测试1次。
(9) 高瓦斯和煤 (岩) 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必须在工作面及其上隅角和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和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为1.0%CH4, 断电浓度为1.5%CH4, 复电浓度为1.0%CH4;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复电浓度均为1.0%CH4。
(10) 高瓦斯和煤 (岩) 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 000m时, 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 (岩) 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 000m时, 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3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
(1) 为遏制超定员生产, 加强领导下井带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井下作业人员考勤, 满足事故应急救援等需求, 煤矿应装备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2)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具有人员位置、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存储、查询、异常报警、路径跟踪、考勤管理等功能;应具有精确定位、双向紧急呼叫、唯一性检测、搜寻等功能[7]。
2.4煤炭产量监测
(1) 为遏制超能力生产, 煤矿应装备煤炭产量监测系统。
(2) 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应具有煤炭产量监测、 处理、存储、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具有严重超产报警功能。系统应具有系统工作状态监测、处理、显示、打印、存储、查询、报警等功能, 工作状态包括: 1计量仪器外壳开启状态;2计量仪器调整参数状态;3计量仪器供电状态;4输煤异常状态; 5计量异常状态;6通信异常状态等。
2.5矿井火灾监控
(1) 煤矿应装备分布式光纤测温系统。带式输送机沿线应敷设分布式光纤测温系统, 实时监测机头、机尾、托辊、胶带等温度, 当温度异常时及时报警或断电, 避免或减少胶带火灾发生。电缆、接线盒、 配电装置、开关装置、变压器等应敷设分布式光纤测温系统, 实时监测电气设备、接头、触点等温度, 当温度异常时及时报警或断电, 避免或减少矿用电气设备火灾发生。测温光缆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 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2) 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 应装备束管监测系统和分布式光纤测温系统, 实时监测采空区CO等标志性气体浓度和不同位置的温度, 并根据CO等标志性气体浓度变化和温度及其变化, 实现煤炭自燃火灾监测与预警[8]。
2.6矿山压力监测
(1) 煤矿应装备矿山压力监测系统。
(2) 矿山压力监测系统应具有液压支架和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阻力及下缩量等监测报警功能;应具有锚杆拉力、钻孔应力、巷道顶底板位移、顶板离层位移、顶板下沉速度等监测报警功能。
(3) 矿山压力监测系统应具有声发射总事件、 大事件、能率、微震等监测报警功能;应具有顶板大面积来压等预警功能。
2.7水文监测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装备水文监测系统。
(2) 水文监测系统应具有水文长观孔水位、水温、水压及明渠流量、水温等模拟量采集、显示、报警、存储、查询、编辑、生成报表等功能。
(3) 水文监测系统应具有绘制水位、温度、水压等监测量变化趋势曲线和直方图功能;具有矿井涌水趋势预测预报功能。
2.8远程监控
通过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减少煤矿井下作业人员, 是煤矿安全高效生产的必然选择, 是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建设的必由之路。因此, 煤矿应装备采掘工作面监控系统、带式输送机运输监控系统、立井提升监控系统 (用于立井提升) 、斜井提升监控系统 (用于斜井提升) 、矿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监控系统 (用于无轨胶轮车运输) 、架空乘人运输监控系统、电机车运输监控系统 (用于电机车运输) 、煤矿供电监控系统、矿井排水监控系统、压风机监控系统等, 实现供电、排水、通风、压风、运输、提升、瓦斯抽采等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控制, 采掘工作面少人作业和地面远程控制。
3矿井通信
3.1矿井调度通信
(1) 煤矿必须装备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严禁用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和矿用IP电话通信系统替代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2) 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通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 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 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掘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井下避难硐室 (或救生舱) 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调度电话[9-11]。
(3)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 (含安全栅) 应采用矿用电缆直接连接。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 或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用于煤矿井下的电话必须是矿用本质安全型防爆电话。
(4)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交换机应选用程控数字交换设备或IP网络交换 (或软交换) 设备。交换机应安装在矿井数据中心, 调度台应安装在调度控制中心。
(5)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具有双向呼叫和通话功能;应具有双向紧急呼叫、通话和自动录音功能;应具有用户通话状态显示、监听、插入和强拆功能;应具有交换和汇接功能;应具有通播功能;应具有会议电话功能;应具有移动通信系统和广播通信系统接入功能;交换机的处理机和电源应热备份, 具有告警、故障自动诊断、倒换等功能;应具有备用电源, 电网停电后, 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h。
3.2矿井移动通信
(1) 煤矿必须装备矿井移动通信系统。移动台应为本质安全型设备。井下基站和中继设备等优选本质安全型设备。
(2) 煤矿井下带班领导、技术人员、区队长、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电钳工等流动作业人员, 应配备矿用移动电话, 以便及时通报安全隐患、紧急避险和调度指挥。
(3)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强拆、强插、紧呼、监听等集群调度功能;具有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双向语音无阻塞通信功能;具有越区切换功能;具有连续服务功能;具有短信收发功能;具有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功能;具有自动或手动启动录音、录音和查新功能;具有召开多方会议的功能;能与矿井有线调度等通信系统互联互通;具有数据传输功能。手机及基站应具有脱网通信功能, 以提高系统抗故障能力和应用范围[9-11]。
(4) 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具有用户限时功能; 具有移动台位置登记功能;具有通信终端权限设置功能;具有非法用户禁用功能, 应能自动识别手机终端, 对未经认证的手机不提供服务, 并报警;具有自诊断和故障指示功能, 对调度终端、控制中心、基站等进行定时或连续诊断, 当发生故障时, 及时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具有备用电池过放电报警及过充过放保护功能。
(5) 移动台到基站天线之间的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500m;基站至系统控制器之间的有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5km;基站和移动台无线发射功率应不大于6W, 满足本质安全防爆要求, 且对人身健康无伤害;移动台蓄电池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h, 其中, 通话时间应不小于2h;在电网停电后, 基站备用电源向基站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2h。
3.3矿用广播通信与信息发布
(1) 煤矿应装备矿用广播通信与信息发布系统。井下各行人巷道和作业地点应设置广播设备。 主要巷道岔道口、机车车站、机电硐室、候车硐室、副井井底等位置宜设置显示终端。
(2) 矿用广播通信与信息发布系统应具有扩音广播和显示功能;应能够提供文字、语音、图形、数据等形式的信息发布;应能将信息及时发布至井下各种信息终端。系统应具有正常生产时常规信息发布和发生险情时逃生信息发布功能。发生险情时, 系统应能通过语音广播和显示牌, 通知事故地点、类别、撤离路线等, 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9-11]。
(3) 矿用广播通信与信息发布系统应具有音频和视频全播、组播、选播、录音和记录功能;应具有调度台与井下终端双向通话功能;应具有井下终端呼叫地面调度功能等。
(4) 矿用广播通信与信息发布系统最大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5km;应具有备用电源, 当电网停电后, 能保证系统正常连续运行不低于2h。
3.4救灾通信
(1) 救护队 (含兼职救护队) 应装备救灾通信系统。系统应不依赖于矿井通信系统网络设施。系统应能接入宽带以太网;具有与矿用广播系统、矿用调度通信系统及矿井移动通信系统互连互通功能。
(2) 基站应具有与移动台通话、与地面基地通信终端通话功能。移动台之间应具有通话功能, 具有与地面基地通信终端通话功能。地面基地通信终端、基站和移动台应具有发起急呼和全呼的功能。 基站应能脱网独立工作, 基站与其无线覆盖范围内的移动台、移动台之间应具有通话功能。移动台应具有脱网工作功能, 在没有基站无线覆盖的条件下, 移动台之间可直接通话[9-11]。
(3) 系统应具有图像监视功能;具有CH4、CO、 O2、温度等监测功能;具有图像、声音和数据存储功能;具有救护队员心跳、体温、姿态监测功能等。
(4) 基站至地面基地通信终端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移动台到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500m;移动台到移动台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500m。系统可配置的移动台的数量应不小于18台。蓄电池使移动台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h, 其中通话时间应不小于2h (收、发用时相等时) 。地面基地通信终端及基站在蓄电池供电的情况下, 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h。
4视频监视
(1) 煤矿应装备图像监视系统。系统应采用以太网光缆和无线传输。
(2) 视频服务器等设备应放置数据中心机房。 系统集中显示应安装在调度控制中心。局部就地显示宜安装在架空乘人装置控制室、斜井绞车房、采煤工作面巷道、副井绞车上下口等重要作业场所。
(3) 摄像仪应安装在地面工业广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机电硐室、水泵房、压风机房、主通风机房、提升机房等无人值守和需要监视的场所[12]。
5结语
矿井监控、通信与监视是实现煤矿供电、排水、通风、压风、运输、提升和瓦斯抽采等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控制, 采掘工作面少人作业和地面远程控制的关键技术与装备。因此, 本次《煤矿安全规程》全面修订应增加矿井移动通信、广播通信、视频监视、人员定位、煤炭产量监测、矿井火灾监控、矿山压力监测、水文监测和远程监控等内容。
参考文献
[1]孙继平.煤矿井下有线宽带信息传输研究[J].工矿自动化, 2013, 39 (1) :1-5.
[2]孙继平.煤矿井下宽带无线传输技术研究[J].工矿自动化, 2013, 39 (2) :1-5.
[3]孙继平.煤矿井下紧急避险关键技术[J].煤炭学报, 2011, 36 (11) :1890-1894.
[4]孙继平, 伍云霞.矿用无线电系统及设备工作频段选择[J].工矿自动化, 2013, 39 (4) :1-4.
[5]孙继平.煤矿用电工电子产品电磁兼容性要求及试验方法[J].煤炭科学技术, 2013, 41 (6) :68-72.
[6]孙继平.煤矿安全监控技术与系统[J].煤炭科学技术, 2010, 38 (10) :1-4.
[7]孙继平.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技术与系统[J].煤炭科学技术, 2010, 38 (11) :1-5.
[8]孙继平.安全高效矿井监控关键技术研究[J].工矿自动化, 2012, 38 (12) :1-5.
[9]孙继平.矿井通信技术与系统[J].煤炭科学技术, 2010, 38 (12) :1-3.
[10]孙继平.现代化矿井通信技术与系统[J].工矿自动化, 2013, 39 (3) :1-5.
[11]孙继平.安全高效矿井通信系统技术要求[J].工矿自动化, 2013, 39 (8) :1-5.
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六项管理制度 篇三
1、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体制,促进安全生产和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民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产和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和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制定煤矿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和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目标。
3、法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和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员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4、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和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何有福 副组长:安全矿长 何坤龙 生产矿长:叶云文 工会主席:张泽鑫 成员:自纠自查领导小组、规程措施审批领导小组和各特殊工种及班组长。
(2)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爆破物品管理工作;
(3)安全管理目标;
(4)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5)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5、纳人安全安全生产和爆破物品管理工作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千人负伤率为1‟(3)工日损失为零(4)设备必须完好(5)工程质量必须达标(6)设备和财产损失为零(7)安全教育与培训达100%(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让“三违”现象处于萌芽状态中。
(9)爆破事故率为零
(10)民爆物品丢失率、盗窃率为零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6、制定和落实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车间、炸药库、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
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2)炸药库、车间、班组安全管理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7、煤矿鼓励职工参加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炸药库、区(队)、车间、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8、、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炸药库、区(队)、车间、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不得奖。
9、奖励标准平均每月100元,月考核,季兑现,一次结清。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的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煤矿的生产实际,为杜绝重大恶劣伤亡事故的发生,降低—般事故频率,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发展生产,并推行以安全生产为突破口的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强落实各级领导部门及职能部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订立本制度。
第2条 煤矿各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责任制和奖罚,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3条各级正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第—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责,分管领导应对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4条煤矿法人责任制:
1、煤矿法人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对全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所订的劳动保护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和安全生产条例,拟定奖惩办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
技术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检查督促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煤矿矿长责任制:
1、贯彻国家、政府的劳动保护条例和法令,执行制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不足之处。并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遵章守纪及法制教育,领导和督促各级职能部门及全体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主持重大工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6条煤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责任制:
1、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审批安全生产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2、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完善、改进和提高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的安全作业,编制操作规范、技术措施。
3、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重大隐患的处置技术方案。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7条煤矿经济师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1、按照煤矿和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规定和使用方案。
2、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济可行性条例和实施方案,达到经济杠杆作用,使安全生产经费被合理利用,产生出更好、更多、更积极的安全生产效益。
3、根据煤矿实际和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的各项经济政策和奖罚条例。
4、加强经济核算,统筹安排安全生
产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5、总结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和经费的实施情况,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
第8条煤矿总会计师安全责任:
1、根据煤矿的章程,统筹落实安全生产材料、设备、技术经费。
2、按财务制度对审定的经费列入预算,确定各类用途的需要并进行统一资金调度。
3、设立专项资金课目,随时调查、监督使用安全经费的情况,杜绝各类占用经费的现象。
4、年终进行安全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总结。
5、及时向煤矿老总汇报安全经费使用情况,以利于领导正确决策。
第9条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政府各部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结合煤矿生产实际,充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许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积极支持安全工作管理人员的工作。
3、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及法制教育,领导和督促各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进行安全竞赛活动,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阻止危险事故苗子,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并制订落实整改措施,按照实行可能,改善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搞好工地卫生,注意职工劳逸结合,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
第10条区(队)、各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
1、区(队)、各部门是本部门、采区、队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施工现场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争创施工现场标准化合格工地和文明了地。关心职工生活,搞好卫生和文明施工。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排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记录入册,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杜绝违章指挥,不准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3、坚决贯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组织班组、职工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作业进行坚决阻止,对阻止不听者,有权责令停工并执行制度加以处理,根据作业环境实际,完善制订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劳动纪律,并贯彻实施。
4、对施工现场做好按规定做好例检工作和完善施工设备、保险设施的添置维修工作,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资料。
5、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并负责整改。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迅速上报,保护现场,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11条安保科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政府部门及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做好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生产过程安全控制,辅导工地完善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和宣传教育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并提出建议意见。
3、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有权责令工地和个人暂停生产,迅速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4、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制订仓库民爆物品和有毒材料的保管和保卫制度,严防不法分子扰乱生产秩序,依法打击危及工地安全和生产的违法事件。做好与当地公安及本社区的横向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应对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不够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意见。
6、督促煤矿、区(队)完善施工限产的保险设施,对违章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制度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按刺度给予奖励,组织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和职工的三级文全教育,定期对安全员进行监督考核和继续教育。
7、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安全科权数分配为70%,全权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12条技术科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定、规程、标准,组织编制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编制适合本煤矿实际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确保针对性。
2、对施工现场的特殊设施进行技术鉴定和技术数据的换算,负责安全
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提高。
3、机电科、安全科一起共同审核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指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3条财务科的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设施需要,制订安全设施的经费预算。
2、对审定的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预算,落实好资金并专项立帐使用,督促、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3、负责安全生产奖罚款的收付工作,保证奖罚兑观。
第14条机电科的安全生产职责:
1、制订煤矿所有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对一切施工机械、电器、等施:必须配备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保险装置,并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添置,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转。
3、确保施工现场中所需的安全设施、材料物资。
4、施工设施的材料、设备必须保证质量,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保证国家所规定的标准,并应有合格证书。
5、采购人员的购买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等。应注意安全性能指标,不能贪图便宜,把不符合要求的物资采购进库,应选择技术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并有鉴定合格证的设备和材料。
6、参加调查处理与设备有关的安全事故,并作出技术鉴定和整改意见。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15条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l、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作业,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操作制度,有权执行煤矿奖罚制度,阻止违章
违纪行为。
2、及时检查机械、支护、爆破、保护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做好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及时做好安全交底与安全资料。
4、发生工伤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和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上级。
第16条班组长(工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做好安今生产工作,监督职工的安全生产』二作上的违章作业,确保职工安全。
2、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记录入册,合理分配职工的工作,杜绝违章指挥和不准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3、及时检查施工作业处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和设施不完善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并整改,对没有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应责令停止作业。
4、发生工伤事故,迅速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报告领导,如实汇报情况。
第17条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安全设施不完善和危险区域,无安全措施应停止操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提出整改意见。
2、熟悉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爱护机械、电器等施工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准乱操作施工机械和电器设备,决不能不懂装懂,乱玩电器、机械等设备,不准私自架设、安装电器设备。
3、经常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全力抢救伤员,并立即报告领导,保护观场,如实向调查组反映事故经过和原因。
第五章煤矿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18条煤矿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工会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规范制度及操作规程。
2、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劳动关系、改善劳动条件,参与安全工作不足的处理。
3、督促协调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劳动法规给予工作上的监督指导。
4、发现劳动保护工作上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和权利不受侵犯,发挥好职工的劳动热情,加强安定团结。
第21条招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工地招收安排职工时,严禁招收安排有癫痫病、心脏病、高血压、贫血和患精神分裂症、身体残疾的人,严禁招收十八周岁以下的少年和五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安排工作,如擅自安排招收,则由招收者负全部责任。
2、不准招收带幼儿和儿童的人参加工作,不能安排妇女下井作业,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2、安全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3、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安全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4、矿长对本矿存在的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班组长、电工负责职权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6、煤矿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
报告内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
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7、对煤矿安全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安全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安全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8、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安全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安全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9、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10、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11、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安全隐患管理档案。
12、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安全隐患跟踪管理。
13、煤矿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安全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14、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5、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安 全 教 育 制 度
一、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二、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三、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作业。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七、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必须对新上岗的工人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项目部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多样化的安全培训,理化结合实际,视频结合现实,以提高员的岗位技能水平,新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3、新进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8小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2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八、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每年、每月、每天都要不断的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报告、分析、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煤矿矿长、科室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煤矿矿长或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的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当发生事故后,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报告,除电话汇报外,还需进行书面报告。安全主管部门知道情况后,立即用电话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
四、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清理。
五、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落实,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监督落实情况。
七、事故结案后,煤矿应及时将事故材料归档,保存备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
和交底制度
1、为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和交底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3、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当的资质。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5、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6、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7、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8、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9、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10、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11、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要补课。
12、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13、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和加强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劳保用品是保护员工在民爆器材配送、装卸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的一种保护性装备,因此,劳保用品的管理必须有利工作、有利安全生产的原则。
二、享受劳保用品的岗位和人员由公司相关科室研究审定,并按公司制定的标准进行定期、定点,并且登记造册负责发放。
三、认真做好按工种、工序、危险程度及时足额发放劳保用品。
四、炸药库相关工作人员、爆破员等禁止穿戴化纤衣料上岗或进入炸药库。
五、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员,要经常对用品进行清洗,并作好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六、发给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丢失、改装、送人、变卖。如属个人责任损坏者,按价赔偿。凡使用期限少于规定期限二分之一的按原价赔偿,期限超过二分之一的,按半价赔偿。赔偿后凭财务部门的赔款凭证,重新补发。
七、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八、在物品发放过程中,若发现劳保护品质量不合格或号码差错等现象,服务部门应予以调换。
九、劳动防护用品进库要严格履行入库手续,认真保管,做到防火、无丢失、无霉烂变质。
十、员工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劳保用品,对在使用期间内已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申请补领或更换。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2、爆破员、安全员到仓库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上签字,爆破员应当凭本人IC卡领取,不得用他人IC卡冒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3、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不应将雷管和炸药放在衣袋里,领到民用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电力起爆时,(1)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电爆网络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络应与大地绝缘。(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应小于2.5A,直流电不应小于2A。(4)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络。(5)起爆网络的连接,应在工作面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5、导爆管起爆法:(1)导爆管网络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导爆管网络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2)用电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
措施(可以用电雷管反向装置),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应采用垂直连接。
6、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填写《现场爆破清单》,如实记载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在《现场爆破清单》上签字,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不得存放在作业现场、工棚等非专用仓库。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施工区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职责和管理
1、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应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的公安机关颁发的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3)安全员由取得爆破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4)仓管员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仓管员证的人员担任。
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火工品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4)组织领导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总结工作,并制定爆
破施工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和技术指导;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仓管员的职责
(1)负责制定火工品仓库管理细则;
(2)负责炸药和雷管的验收、发放、退库、统计,并做好记录;
(3)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火工品;(4)及时统计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火工产品;(5)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4)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退回爆破器材库。
7、安全员职责
(1)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2)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3)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4)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场所;
(5)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8、人员管理教育
爆破施工人员应服从公司管理,公司对参与爆破施工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减少麻痹思想,防止事故。
9、建立安全例会制度:每日晨会(由工地爆破负责人主持),每周例会,月度总结会。
二.器材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购买、运输、使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2)爆破器材发放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仓管员按规定发放;
(3)爆破器材运送到工地后,应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及器材管理员共同清点确认器材品种、规格、数量,并做好登记记录,共同签字确认;
(4)运至工地使用的炸药、雷管应放在加锁的保管箱内保管,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5)做好爆破器材的领用、清退登记工作,保证爆破器材不丢失,不流失,不给社会造成安全隐患。
三.爆破施工规定
爆破施工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做到以下几点:
(1)每次施爆前都要对爆点的地质、地形、岩性、节理裂隙、软弱夹层等情况做好堪查,为爆破装药提供依据。
(2)爆区(炮孔)抵抗线方向应尽可能朝向空地方向,防止飞石造成危害。
(4)爆破装药联线人员严禁烟火,闲杂人员禁止随意出入爆区。
(5)装药联线施工人员,必须是持证上岗的爆破员。(6)遇有雷雨与大雨等恶劣气象条件时,禁止施爆。(7)露天爆破起爆后应等待5-15分钟,由爆破员先进入爆点,检查有无盲炮及其他险情,确认无任何险情后,才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警戒人员方可撤离警戒哨卡。
(8)爆破施工中若出现盲炮或其它险情,应由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9)盲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②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③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境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④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⑤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电爆网路短路。
⑥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⑦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2)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①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② 距盲炮孔口不小于0.3m处打平行炮眼装药起爆。③ 用木质、竹质等不发生火星的工具,轻轻将眼内堵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④ 在安全距离外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要回收雷管。
⑤ 盲炮应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一、爆炸材料储存保管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爆炸材料必须储存在专用爆炸材料库(发放所)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各爆炸材料库(发放所)必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严禁超过最大允许储存量。
(三)爆炸材料库(发放所)内应通风良好,便于行走,爆炸材料码放整齐稳固,搬运方便。火药硐室必须铺垫木板,雷管硐室铺垫橡胶板,所有硐室入口处应设置静电帘。要经常保持库内清洁卫生,设施符合规程规定,并建有齐全的规章制度。
(四)爆炸材料必须分类存放,禁止将火药与雷管混存,火药、雷管储存的安全殉爆距离必须符合规定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硐室内。严禁发放变质的爆炸材料。
(五)爆炸材料库(发放所)内不得存放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必须建立外来人员登记簿,非本库工作人员进入时必须进行出入库登记并遵守相关规定。
(六)爆炸材料保管员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可靠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业务、掌握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储存常识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七)爆炸材料出入库帐目清楚,帐、卡、物相符。严格执行批准手续和出库发放制度。
(八)爆炸材料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做好安全四防工作。
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建立危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品仓库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三、责 任 者:供应部经理、仓库主办、危险品仓库保管员。
四、管理制度:
1、除严格执行仓库安全制度外,还要遵守以下各条。
2、严格扫许责任制,对仓库危险品进行严格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
3、对易燃、易爆品搬运要轻盒轻放,防止互相撞击磨擦。
4、严禁任何火种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头等电热器具,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严禁穿带铁钉的皮鞋进入,防止磨擦产生火花。
6、保持通风、每周未检查一次、定期清理;特别是夏委注意降温。
7、对化学试剂等易燃易爆品进行分类存放,霍垛之间保证应有的安全距离,不超量贮存。
8、危险品仓库严禁闲人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9、设立应有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安全标志。
10、消防器材设备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11、库区消防通道保持随时畅通。
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着企业的兴旺和发达。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形成网络管理。
2.认真搞好新工人培训、教育和操作、换岗及特殊工种培训和教育,凡未经入场教育考核登记注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进入地面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持有用火证;进入井下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穿矿工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烟草火入井。
4、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
6、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可靠。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闸门、开关等,拒绝违章作业。
8、现场使用机械、临电要有设计方案,技术交底要详细,验收手续要齐全,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维修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9、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安全设施、严禁他人随意拆除和移动,拆除和移动安全设施、设备造成事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 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企业内机动车驾驶。
4、压力容器操作。
5、爆破作业(凿岩作业)。
二、特种作业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 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 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 年一次。
四、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盖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 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 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的或未按期复审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对用人 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审批、培训、考 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七、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 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九、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应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实行定期安全考核奖罚办法每半考核一次年终对照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进行全年工作考评半年和年终考核须有记录。经年终考核个岗位责任人员能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给予安全奖励表现突出的授予安全先进个人奖。
2、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和年终安全奖并责令作深刻检查和待岗教育或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的法律责任。
3、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能对即使发生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有贡献人员应进行重奖并对避免事故过程进行
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加强痕迹资料的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万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档案的建立(一)收集整理企业法定证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照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二)收集整理安全生产机构设置文件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三)收集整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四)收集整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资料。
第三条、爆炸物品基础管理制度台帐可装订成册也可在档案盒中依次存放
1、单位资质证书
2、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4、爆破施工设计方案
5、建立爆炸物品库房的申请或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6、同意建立爆炸物品库房的批复
7、爆破工程项目审批表
8、同意使用爆炸物品的《证明》
9、爆炸物品库房方位图
10、爆炸物品库房平面图
11、爆炸物品库房设施照片库区围墙、库房、监视器、报警器、照明设施、避雷针、看守犬等
12、涉爆人员花名册库管员、看守员、安全员、爆破员、监炮员、押运员及证件复印件
1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14、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小组的文件。
15、避雷装置安全性检测报告
16、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保证书逐级签订
17、安全应急涉爆预案设想3-4种火灾、泥石流、地震、盗抢爆炸物品刑事案件等等
18、爆炸物品购买合同
爆炸物品供货方资质
19、委托爆破合同协议、被委托方资质 20、撤库报告
21、剩余物品销毁移交记录。
第四条、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台帐
1、项目部每季度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总结分析
2、项目部每月对爆炸物品保管、使用检查记录表局指每月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3、项目部安全员每周对爆炸物品保管、使用检查记录表
4、涉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局指每半年对辖内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结一次并形成文字存档、备查。
2、每季度对辖内爆炸物品库房及管理人员统计一次上报并存档备查。
3、局指每月对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表》存档、备查。
第五条、爆炸物品日常使用台账入库申领出库退库监炮等项目部定期对保管、使用领发记录台账要及时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保存两年以上工程结束时主动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移交。
第六条、物资管理的台帐有使用计划购买数量统计及对施工队使用爆炸物品统计账目等等。
民爆物品运输车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
“民爆物品管理细则”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煤矿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
瓦斯检查→防突→规划炮眼→打眼→瓦斯检查→装药→警界撤人→联线→爆破→30分钟后既然工作面→瓦斯检查→支护检查→检查有没有拒爆炮→出渣
爆破员操作规程
一、放炮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条 放炮员下井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领取发爆器后,应检查其发爆能力。可将开关钥匙转至“充电”位置,观察氖灯是否发亮,用灯泡试验启动能力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来检查发爆器的能力。
2、带好合乎规定的放炮母线和连接线,放炮母线要采用中间无接头的绝缘电阻小的芯线。
3、根据现场区队布炮的任务,领取当班使用的经药库鉴定质量合格的炸药雷管,将领取的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火药箱内,并加锁。
第二条、炸药和雷管的运送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274条的规定,并注意下列事项:
1、运送炸药和雷管时,雷管必须装箱加锁由放炮员运送,炸药由专用专兜运送。
2、途中一般不得休息,更不能在有人集中或运输频繁的地点停留,必须停留时选择预帮完好支架下面。
3、背运火药应注意车辆。机电设备,以防万一。第三条 在工作面存放炸药注意下列事项:
1、炸药箱应及时加锁,存放量最多不得超过迎头一小班用药。箱内严禁放其他物品。
2、药箱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远离电缆和电器设备,地点应在警戒线外无淋水地点存放。
3、存放火药地点不准有人休息,严禁坐在药箱上。
第四条发爆器应放在顶板完好、无淋水的地方。开闭把手必须随身带,发爆不得任意敲打或拆卸。第五条 放炮前应准备好水炮泥和炮泥。第六条 装配引药工序与操作(注意事项如下):
1、抽雷管或解雷管(已由药库工抽好并单个绕好)。抽雷管时一手捏住雷管上脚线散尾端,另一手捏住一个雷管上带脚线轻轻抽出,并将脚线挽成小卷。
2、扎孔:将药包拆开取出药卷,拆开顶部(不允许撕破药卷)。使用时,木棍在药卷顶部中心位置扎一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深度同雷管长度的小孔。
3、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雷管聚能穴要朝向药卷聚能穴)将拆开的药卷纸封好后把脚线插入雷管一端,绕扣锁紧,并将脚线绕在药卷上,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4、引药按炮眼数做好后要按程序放在箱子里,点清数目并将箱子锁好,不得多做炮头。
5、做引药只能由放炮工自己做,其他人不能代替。
6、每个药卷只能插一个雷管,不准插两个或以上雷管。
7、禁止将雷管由药卷外面斜插进去或捆在药卷上。
8、做好药要躲开电缆、机电设备,严禁雷管脚线同轨道或其他
任何导体接触,要在支架完好的地点做引药,严禁做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放炮:
1、装药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风向不稳,局扇停止运转,循环风未改善以前。
3、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巷道内没有洒水。
4、工作面顶板,支架等出现不安全现象时。
5、工作面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6、发现炮眼缔小,坍塌时。
7、炮眼内煤粉和岩粉没有清除干净时。
8、没有合乎质量和满足数量要求的炮泥(或水炮泥)时。
9、发现炮眼有异状(出水,瓦斯增强、温度忽高忽低)时。
10、残眼或互相打透的炮眼未经过处理时。
11、放炮地点20米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12、放炮地点的电器,如电钻、电缆等未撤出迎头时。第七条装药的操作(注意事项):
1、首先用炮棍检查炮眼的煤、岩粉是否清除、炮眼是否有堵塞现象。
2、按爆破说明书规定的雷管段数用木质炮棍将送入眼口的引
药和药卷轻轻推入眼底,但用力不得过猛,装药量要符合规程的规定。
(1)正向爆破先装药卷,后装引药,使聚能穴朝向眼底方向。(2)反向爆破先装引药,后装药卷,使聚能穴朝向眼后。
3、装引药时应用一手轻拉雷管脚线,另一手用炮棍轻推引药。防止雷管脚线被推入炮眼。
4、在倾角较大的炮眼装药应防止引药或药卷掉出,方法如下:可在装药卷的后面顶上一段炮泥(约50毫米)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棍轻捣使炮泥卡住药卷,在施工垂直的反井装药时就两人装药,一人用手堵住炮眼,防止药卷掉出,另一手拿炮棍顶药卷,另一手递药,将全部药卷依次装入炮眼后在后面装一小段炮泥,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到眼底而后用炮棍轻捣炮泥使之卡住药卷,然后继续装炮泥。
第八条 炮眼封泥时,装第一二要用慢力,轻捣以后的炮泥在依次捣实,捣动时一定要手拉住炮线,要拉直但不要过紧以防捣坏,炮眼的装箱量要符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第203条规定。
第九条 使用水泥炮时应先检查水袋是否漏水,使用水针将水灌满,装水炮泥的方法如下:先装30—50毫米炮泥然后在依次装入水炮泥,并用炮棍轻轻推入眼内,最外面的封泥不得少于100毫米。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炮眼的深度,装药量和封泥量必须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第303条规定。
第十一条 装药和封泥必须由放炮工、班组长3人进行,其他无关人员应撤离迎头。第十二条 联线操作:
1、雷管脚线接头的灰尘等要擦干净,脚线接头如有锈必须清掉。
2、脚线的扭结必须接触牢固,采用对头扭结的方法扭结,不得虚接,不得有油、泥。
3、联线必须按照作业规程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的方法。
4、在母线与脚线连接之前,放炮员要对网路的连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最后母线与脚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进行。
5、炮眼深脚线不够长(脚线露不出眼外),必须接长脚线,两根脚线错开接。
第十四条 放炮前的准备工作:
1、收拾工具、将电气设备撤到安全地点弊病法保护好。
2、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3、清点人数,撤出人员。
4、放炮前由班长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派人站岗。并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一炮三检制度。第十五条 放炮母线的敷设,先将母线挂在迎头上,放炮员由迎头往外挂在一帮,放炮母线不准与电缆导体挂在一起或接触。放
炮母线的长度按作业规程中规定执行。(放炮完后,收起母线扭结并盘好,放在安全地点)
(二)放炮
第十六条 放炮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按如下程序进行放炮:
1、先发出放炮信号,至少等五秒钟可放炮。
2、将放炮母线连接在放炮器接线柱上。
3、用钥匙将发爆器开关转至充电位置。
4、当氖灯发亮,或闪烁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至放炮位置,使来观起爆。
5、每放一炮后,放炮员放炮员再去联炮时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自己带上,并摘掉母线加以扭结。
6、通电后炮未响时,放炮员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7、放炮后放炮员放炮员将母线缠起,不准继续悬挂在巷道中,以备下次放炮使用。
第十七条 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等情况,视有险情得立即处理,待工作面炮烟吹散,不安全因素处理完,班组长解除警戒后方可进入迎头工作。如临下班前放炮必须把炮烟吹散,检查好顶板进行交接班。
第十八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收拾好放炮工具,将母线,发爆器等交专人保管。放炮员将剩余的炸药、雷管、送入火药库保存。第十九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16条的有关规定和作业规程中的具体措施,并注意:
1、当两巷相距15米时,每次放炮前要派两人到予透巷道指定的安全地点站岗,其一人留在此处,另一人回到放炮地点才能放炮。
2、予透地点透前要加强维护,防止贯通时冒顶。
3、放炮后由班组长亲自派人撤岗。
4、对要透巷道的设备、电缆等要保护好,否则不许放炮。第二十条 本班装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在特殊情况下,本班门药放不完或瞎炮未处理时应手把手与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工作面。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执行。
安全员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草、点火工具执行任务。督促接触爆破器材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要求保管员思想纯洁、责任心强、工作认真。
2、保管员必须懂得所存爆破物品的性能及出现事故后的紧急处理措施。
3、收存爆破物品要坚持四不入:
(1)没有公司主管部门签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2)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点不入。-(3)库内混存或超量不入库。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入库。
4、发放爆破物品要坚持四不:
(1)没有公司主管部门发料单据签字不发。(2)运输工具不当,领取人员不够二人的不发。(3)品种、发量与单据不符不发。(4)过期、变质的爆破物品不发。
5、严格执行炸药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6、严格遵守出入库手续,做到日清、月洁、帐物相符。
7、经常检查下列内容:(1)货架、堆垛是否牢稳。(2)库内温度、温度是否正常。(3)有无失效、变质物品。(4)爆破物品是否缺少,丢失。(5)防火用具是否齐全、有效。(6)雷电防护是否可靠。
风钻工(凿岩工)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凿岩机的构造和性能,并熟悉操作和保养方法,否则不可单独操作。
2、凿岩工在凿岩前严禁喝酒,要戴好安全帽、穿好紧身工作服、手套、矿工鞋,并检查风、水管路的密封情况及支架的牢固度。
3、施工时,压缩空气的气压必须符合凿岩机的要求。
4、凿岩工作必须使用取湿式作业,严禁干打眼和打残眼,严禁在粉尘量超出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5、钻孔开孔时,风门应开小一些,把钎的人眼睛不能正视孔口,以免岩粉伤眼。
6、开钻时,检查周围有无不稳固的岩石,操作人员两脚应前后侧身站稳,防止断钎伤人。在凿岩过程中要时刻保持钻头、钎杆和凿岩机的轴向推力,操作时人员要站在凿岩机的一侧,不得用身体压凿岩机,不得骑杆凿岩,手不能离开钻机风门,并时刻注意周围作业环境的动向。
7、钻水平孔时,严禁用胸部顶住风钻。钻孔前面不得站人。
8、严禁打旧孔,不论深浅一律不准再打。
9、更换钢钎时,要关闭风水阀门,防止钻机转动。
10、钻机停止工作时,先将风水阀关闭,然后再卸风水管。
11、吹炮孔时,吹风管应用转心阀门,并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要打招呼后,再开风阀,避免碎石伤人。严禁采用对折风管停风的方法吹孔。
12、要随时注意顶板岩石稳定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退出。
13、凿岩工要勤磨钎子头,磨钎子头时应首先检查砂轮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在戴好防护镜后,才可将钎子头轻靠砂轮,不可用力太猛,并且钎子头朝上,不得低于砂轮中心线,人员要站在砂轮一侧。
15、瓦斯超限,有透水预兆、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严禁进行凿岩作业。
LG27/8型空压机操作规程
第一节
开车前的检查与准备
第一条检查机器各部是否完好,各部螺丝有无松动; 第二条检查油路、风扇是否正常,油量是否适当; 第三条检查控制设备是否完好,电压是否正常;
第四条 检查各仪表是否完好,指示是否正常,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第五条盘车检查有无卡阻现象。
第二节
操作程序
第六条关闭减荷阀,使空压机处于无负荷状态下起动; 第七条起动油泵,向传动机构和气缸内注油,观察油压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按下起动按钮,起动空压机,达正常转速后,逐渐打开减荷阀,使空压机投入负荷运转。
第九条关闭减荷阀,空压机进入空载运转; 第十条按下停止按钮,停止空压机运转; 第十一条停止油泵运转; 第十二条待气缸温度下降;
第十三条放出气缸内存留的压缩空气。
第二节
运行安全注意事项
4.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煤矿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设施。
第三条公司各煤矿均应遵守本规定,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根据“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责任,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管理负直接安全责任。矿井业务主管部门要履行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负安全管理责任。公司除对特种设备负业务保安责任外,并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大修等业务审批工作,协助主管部门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矿、科、队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认真履行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煤矿新购特种设备应经公司组织论证和审批,所购设
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并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告知地煤公司机电处,会同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各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并按规定
进行试验。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七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并对定期检验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私自购置无证产品,私自安装、改造、大修或委托无相关资质单位安装、改造、大修特种设备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施工,并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篇五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臵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 1 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臵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 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臵,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臵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 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 2 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臵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 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 3 位臵。开关量传感器应设臵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臵。声光报警器应设臵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 井下分站,应设臵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 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臵,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 4 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臵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 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臵。
第二十二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 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臵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4*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臵,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臵,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 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 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臵和防雷装臵。第三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第三十六条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 9 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 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 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臵。
第四十五条 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 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 12 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 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臵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 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 13 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 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 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 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 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 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六项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煤矿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02-05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12-05
煤矿岗位安全操作规程07-09
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12-23
煤矿井下架线电机车安全运行管理规定06-12
煤矿安全规程考试题库07-03
煤矿斜井把钩工安全操作规程01-01
煤矿安全规定及质量标准化练习题10-06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制度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