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4-11-17

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共10篇)(共10篇)

1.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一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职责下放给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三)增加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监测全市人口发展动态的工作职责。

(四)增加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服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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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牵头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简称优生“两免”)工作职责。

(六)加强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七)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公安、卫生、教育、民政、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措施,并对实施情况予以督促、检查和考评。

(四)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全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按省政府要求,牵头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抓好“优生”两免工作。

(八)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健全队伍,提高素质;指导基层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人事、督查、信息、档案等工作;承担委机关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负责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根据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研究提出全市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承担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

(三)宣传科技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会同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负责做好优生优育优教促进工作;负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理论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组织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抓好“优生”两免工作,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组织对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建议;监测全市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全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工作。

(五)流动人口管理处。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并对基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二

2010-02-2

2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挂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城建局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的行政处罚职责划给市交通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区(以下称城建行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行业作业标准、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建行业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城建行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编制城建行业有关的建设项目、维护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有关城建行业各类工程的技术、质量监督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工作。

(七)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的工作,承担城市森林防火、防台防汛和除雪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评价。

(九)负责上级交办的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十)指导区市县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建局设14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工程技术处、基础设施项目处、市容环境管理处、指挥协调处(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中心)、风景园林绿化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培训考核处、执法督察处、行政处、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机动执法支队为市城建局直属专业执法机构,正处级建制,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相关职责,行政编制37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

(三)市城建局根据本规定,提出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方案及工勤编制数额,报市编委办批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3.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三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关于达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40号),设立达州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2.对扩权强县(市)财政决算的审计职能划归省审计厅审计。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企业、市政府投资及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地方性审计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市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市长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扩权强县、市除外)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达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达州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保密、信访、信息、宣传、外事、新闻发布、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机关管理方面综合性文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金审工程”,负责机关政务网络信息发布和安全管理;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人事科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法制科

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地方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施对局机关各业务科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行政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考核县(市、区)审计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业务统计工作;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

(四)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科

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工作。

(五)财政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市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金融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和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统一组织的国家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审计市属国有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对地方债券、集资的审批和证券发行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承办市政府授权的金融审计监督事项;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市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科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达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对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对市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企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实施对其他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审计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数39名(含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审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纪检组长和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工勤人员控制数4人。

五、其他事项

(一)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市、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市、区)党委加强对县(市、区)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4.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四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

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五)污染防治处。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七)建设项目管理处。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处。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科技与合作处。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国际合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管理。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办公室与其合署)。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查核应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编制69名(含核应急办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5.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五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交人〔2011〕50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 号)和省委编办《关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闽委编办[2011]41号)精神,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受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道路客货运输、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城市客运、1

出租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汽车租赁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含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运输、汽车租赁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起草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行业有关改革工作。

(二)参与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交通物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提出客货运站(场)和公路运输枢纽建设等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城市客运行业有关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参与协调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与水路、铁路、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衔接,推动城乡交通一体化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

(四)负责实施全省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管理。具体实施道路客货运输许可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跨省、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具体组织开展全省道路运输市场信誉体系建设。

(五)具体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运输、汽车租赁等行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省道路客货运场(站)行业管理;负责道路客货运站的站级核定管理工作;参与运输场(站)建设相关世亚行(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七)负责实施全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工作。

(八)负责实施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行业管理;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考试、发证及管理;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九)具体实施国家重点物资道路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军事和抢险救灾物资等的运输以及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参与协调、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或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全省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及农村客运等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十二)负责实施全省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科技、教育和信息化管理;组织实施全省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信息化建设和标准计量等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指导全省道路运输、城市客运行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规格和经费渠道

省运输管理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经费渠道为财政核拨。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14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运输经济运行处(运输规划处)、旅客运输管理处、货物运输与物流管理处、运输站(场)管理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管理处、车辆管理处、培训管理处、运输安全监督处、科教信息处、政治处(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运输管理局人员编制为80名,其中:行政管理人员76名,后勤工作人员4名。

6.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六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 2 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运输部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承担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三)综合规划司。

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提出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港口规划,承担岸线使用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信息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人事劳动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承办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六)公路局。

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 调;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水运局。

承担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运营和水路运输、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港口、航道及设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承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理货、港口设施保安、无船承运、船舶交易等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起草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对台运输管理工作。

(八)道路运输司(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承担跨省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九)安全监督司(应急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科技司。

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

(十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国际和对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相关事务,承担有关外事工作;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十二)公安局。

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双重领导,党政工作以交通运输部领导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交通运输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9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7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总工程师2名,安全总监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

(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海上人命搜救、船舶污染事故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关具体工作。

(三)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四)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航运行政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0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及直属海事机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具体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7.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1-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挂苏州市版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不含商标,下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起草市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和实施市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市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建立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体系;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县级市(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负责市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和技术秘密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市、区知识产权工作。

(三)牵头协调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建立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处理和调解市专利、版权纠纷,依法查处相关侵权行为;负责建立市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维权援助计划。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涉外方针、政策,研究国(境)-2-

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牵头协调市涉外知识产权的相关事项,组织开展专利、版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五)研究确立市知识产权发展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济、科技、文化等重大活动的知识产权工作,审核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科研项目、经济活动和文化创作中的知识产权状况;指导市企事业单位在重大科研、经济活动、文化创作中审核知识产权状况。

(六)指导监督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实施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促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版权产业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牵头制定实施市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规划,负责建设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发布市知识产权重大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七)指导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规划本市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指导监督专利、著作权交易活动;承担市知识产权合同备案、质押评估等工作;依法指导监督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计划;负责实施市知识产权人才工程,指导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制定实施市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引导企事业单位培育、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紧缺人才;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统计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3-

根据上述职责,市知识产权局设4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保密、安全、后勤接待和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及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局计划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下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办理各类建议、议案、提案和信访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局机关重要文件,组织拟订局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干部教育、出国(境)政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退休干部等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处)

负责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和市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起草市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指导县级市、区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的会办工作;协调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和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市涉及港澳台的有关知识产权事项;组织拟订市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指导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规范市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实施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宣传和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编制和实施市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承担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承担市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

组织拟订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协调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工作,建立市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协调开展市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等工作;指导协调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预警分析计划;组织开展市“正版正货”工作;负责市专利、版权纠纷案例的处理,调解和查处假冒专利、冒充专利、版权侵权等行为;负责局依法行政工作,受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指导苏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中国(苏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三)专利管理处

指导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及有关专利管理工作,指导市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专利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重大专利推广应用等计划;负责市专利表彰奖励工作;承担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状况;指导协调技术和产品出口中的有关专利工作;指导全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指导苏州专利代办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四)版权管理处

组织拟订和实施市版权产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县级市、区版权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市企事业单位制定版权保护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重大文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状况;组织实施市重大自主版权推广应用计划,培育版权优势企业;负责市推进使用正版

-5-

软件工作,组织实施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负责市版权保护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事业单位等工作;负责市版权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指导市著作权交易、法定许可、经营活动等工作;负责指导市版权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工作;参与版权宣传培训、行政执法、统计等工作;承担苏州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三、人员编制

市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4名,副处长(副主任)3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职责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印发

共印:二○份

8.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八

(市政办发〔2005〕36号·2005年2月17日)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字〔2004〕102号),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原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职能。

(二)划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划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人行道上机动车辆停放点的核准职能。

(三)划入原市文物园林局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

(四)划入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排烟行为以及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五)划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六)划入市规划局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七)划入市城乡建委关于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具体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依据上述职能调整,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

(四)负责指挥、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能;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受理跨区案件。

(五)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考核;指导各区(街)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七)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九)协调市规划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协调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污染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一)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二)协调市城乡建委,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三)区执法局领导班子任免,需书面征求市执法局意见,由市执法局签署书面意见后,区上按程序任免。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及支队,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计划生育及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宣传、政治思想教育、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纪检监察、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评、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城六区对执法机构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业务的培训;负责对支队一般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受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纠正不当执法行为;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局机关及支队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支队各类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及更新等管理工作;负责罚缴分离工作及罚没票据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工作。

(五)执法督查一处。负责与市级相关部门执法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的协调、检查、督促和业务考核;负责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责任制量化考评等管理工作。

(六)执法督查二处。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协调、检查、督促和业务考核等工作;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及违章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跨区案件的协调和处理;负责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行风建设。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专项编制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3名(事业编制)。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级建制,支队下设三个大队,科级建制。执法专项编制10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

六、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设立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处级建制,支队下设三个大队,科级建制。公安编制70名,其中,支队长1名(兼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政委1名,副支队长2名。支队工作上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依法配合、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协调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49号·2005年3月17日),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副组长:灞桥区副区长阮波,唐都医院副院长谭树祥;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洪增林,市规划局副局长王西京,市建委副主任王德安,市市政管委会副主任石卫平,市市容园林局副局长张蔚。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安城市综合交通改善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56号·2005年3月28日),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西安市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副组长:西安市副市长杨广信,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建政;成员:市发改委主任刘维健,市财政局局长梁淑贞,市规划局局长和红星,市建委主任史健生,市市政管委会主任雷英杰,市环保局党委书记高献,市交通局局长任文斌,市民政局局长杜锁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田党生,市文物局局长郑育林,市公安局副局长兰士伟,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总经理陈东山,市发改委副主任任晓今,市财政局副局长杨宁,市建委副主任王德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与世行的沟通和接洽,协调

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项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与西安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利用国外贷款办公室)合署办公,日常工作由市发改委和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和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副主任任晓今兼任,副主任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总经理陈东山、市建委副主任王德安、市财政局副局长杨宁兼任。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市发改委外资处、投资处,市财政局综合处、城建处,市建委计划投资处,市市政管委会科技处,市规划局市政处,市民政局综合处,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处,市交通局公交处,市公安交管支队科研处,市环保局机动车监督检测中心,市文物局文物处,城墙景区管委会建设处,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计划部,市规划院,市市政院,市公交总公司。办公室联系电话:029—87295821、87210878、87276952,联系人:赵俊民。

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60号·2005年3月31日),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决定建立西安市国有企业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和审定重大国有企业改制项目以及改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召集人:常务副市长陈宝根;参加人:副市长张道宏,副市长乔征,副市长杨广信,副市长李雪梅,副市长朱智生,副市长黄省身,市政府秘书长郭学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毋晖,市国资委主任张普会,市财政局局长梁淑贞,市审计局局长石桂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田党生,市监察局副局长周建文,市国资委副主任张志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巡视员王耀文,市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张裕通,市工商局副局长郭怀玉。协调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9.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九

人员编制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共xx县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x,设立科学技术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配套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编制实施全县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科技攻关、星火、火炬、科技合作、成果推广、重大科技产业化和软科学等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专项费用。

(四)指导县域科技创新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工作;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项目的初审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初审上报认定工作;管理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星火科技12396信息服务项目的初审和推广等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县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负责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和科技成果

1保密工作。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省、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负责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初审。编制实施全县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专利申报、宣传及执法检查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县各部门和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农业新技术项目引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指导农村科技产业、星火密集区、农村支柱性产业的示范与推广工作,建立和发展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七)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下乡、科技培训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及专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全县专利工作及专利中介机构;统筹协调全县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九)管理全县民营科技企业,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工作;负责华县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各种科技信息服务活动。

(十)承担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科学技术局设4个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秘、档案、保密、保卫、财产、财

务、后勤、计生、信访、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管理等;负责局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福利、考核、奖惩、职工教育培训、职称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负责人大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综合计划股

制定全县科技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科技研究发展计划;负责全县中、省、市重大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大科技创新等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建议;协调实施本县承担的中、省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各乡镇、部门、科技示范基地的科技创新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初审上报认定工作;负责中省市火炬计划的推荐上报工作;负责有关科技统计工作。

(三)农业科技管理股

拟定全县农村科技发展规划;负责中省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星火计划、农业攻关计划、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推荐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县级农业攻关和星火计划;建立和发展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组织和指导省市重点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星火科技l2396信息服务、科技特

派员等推广工作;指导农村科技产业、星火密集区、农村支柱性产业的示范与推广;负责科技培训、科技下乡工作。

(四)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管理股

拟定全县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发展、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等社会发展方面的科技工作;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和省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和保密工作;编制实施全县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专利申报、宣传及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全县技术市场、技术产权交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各项业务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民营科技企业,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工作;负责华县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三、人员编制

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xx名,设局长xx名,副局长xx名。

10.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篇十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县国土资源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及总量平衡,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三)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和整体控制,保障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强化地质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实施县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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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职能;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制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制定全县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采矿权转让申请;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指导和监督全县矿业权市场有序运行。

(九)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查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动态环境治理项目。

(十)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

用金;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的开发与污染情况;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与其合署)。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卫及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工作,负责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负责职工再教育培训和职工评聘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国土资源办公自动化建设。编制并落实预算指标,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承担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劳动工资管理和统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承担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制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三)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地转用规划审核;制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政策性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

案。

(四)地籍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工作,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组织全县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并组织调处全县土地权属纠纷。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入股、抵押、交易登记、发证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审;承担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拟定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承担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各类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制定实施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承担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制定实施农村宅基地整理管理办法。

(六)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环境科与其合署)。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管理地勘活动,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地质环境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的审查报批;负责地质灾害区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与信息服务。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五、其它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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