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2024-08-27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13篇)

1.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一

珠江三角洲是当前我国最重要、最具发展活力、最有发展潜质的经济区之一,是亚太乃至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现代制造业竞争力较强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发育最成熟的城镇群之一。

在新的形势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推动城镇群的协调发展,对于珠江三角洲整合发展资源,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发展优势,消除发展障碍,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生态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具有卜分霞要的意义。

遵循胡锦涛关于广东“继续当好排头兵”的讲话精神,根据张德江书记关于“立足广东,着眼全国,面向世界,高起点地做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通过资源整合,增创发展新优势,提升珠江三角洲综合竞争力,推动广东省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与建设部的领导下,广东省建设厅、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规划设汁研究院和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的主要技术骨干联合组成了规划工作组,于7月启动了本次《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2.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二

一、城市森林建设在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主体,发展城市森林不仅是建设城市生态文明的关键任务,更是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全国各地把推进城市森林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探索了新思路、实施了新举措,取得了新成效,在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森林助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加快林业产业的发展,对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发展城市森林,壮大森林旅游、森林休闲、森林保健等新兴生态产业,可以为城市经济培育新的增长点,扩大城市就业。另一方面,发展城市森林,促进城郊速生丰产林、竹藤花卉、珍贵用材林、经济林果等生态产业发展,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拓展了农民增收和就业渠道。浙江临安市以丰富的森林资源为依托,大力发展竹笋、山核桃等绿色食品和特色森林旅游,不仅社会提供了健康的生态产品,而且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50%以上来自林业。

(二)城市森林建设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

发展城市森林,倡导生态经济型、农林复合型发展模式,加快了城郊村屯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和荒山绿化步伐,使农村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以森林为主体的城乡生态建设一体化不仅扩大了主城区的绿化面积,推动城市郊区、村镇、山区、平原森林和湿地资源的增长,而且形成了发展林业产业的良好基础,有利于城市和乡村产业的协同发展,文化的共同繁荣,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近年来,武汉市探索“两型社会”发展模式,重庆市实施森林工程,都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规划,加速了城乡绿化,改善了城乡面貌,不断缩小城乡差别。

(三)城市森林建设推动了城市生态文明发展。

森林是生态产品的最大生产者,城市森林是保障城市生态良好的前提和载体,是解决城市污染、噪音、粉尘、热岛效应等问题最直接、最有效手段。同时,作为城市文化品味的重要标记,城市森林为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发挥重要作用。贵州贵阳“林城贵阳”的精心打造、河南洛阳“中国牡丹之都”的品牌铸造、浙江安吉“中国竹子之乡”的优势发挥等,这些城市通过发展城市森林,极大地提升了城市文化品味、城市知名度和城市竞争力。

(四)城市森林发展提高了人民健康生活水平。

一是让人民享受到健康的空气。城市森林具有释放负离子、有效减少城市空气污染物和空中悬浮物浓度的作用,有利于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二是让人民享受到健康的水源。森林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作用。森林不仅能增加降水,而且能提高饮用水的纯净度。三是让人民享受到健康的宜居环境。森林具有美化环境、抵御自然灾害、减少噪音等作用,为市民们提供了安全舒适的生活空间。四是让人民享受到健康的食品。药材、竹笋、菌类等食品污染少,营养价值高,保健作用好,是有利于健康的绿色食品。

二、以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为前提确立以人为本的城市森林建设思想

城市森林必须依靠人民建设,城市森林建设的成果必须由人民共享。建设城市森林的目的就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人们生活品质。只有确立以人为本的城市森林建设思想,城市森林建设才能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必须高度重视,把城市森林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推进城市森林建设,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城市森林建设理念,把城市森林建设作为城市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来建设,要把城市森林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来统筹,加大对城市森林建设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城市森林建设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

(二)必须科学规划,确立城市森林建设的中长期目标。

城市森林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运动式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城市森林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城市森林是一个生态系统,要按照生物生长的自然规律做好科学规划,切忌大规模的“大树进城”等短期行为。城市森林建设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方面面,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确保规划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同时,城市森林建设规划还要与市域经济实力、社会发展、现实条件相适应,能满足人居生态环境的需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必须发动群众,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城市森林建设离不开广大市民的积极响应,要广泛宣传城市森林的功能、效益和作用,大力普及森林知识,强化生态理念,让广大市民都知道每一位市民都是城市森林建设的责任人和受益者,增强参与城市森林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要鼓励和动员专家学者深入研究城市森林建设理论,广泛传播森林、生态知识和理念。要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广大企业加入到城市森林建设行列,增强城市森林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性。要发动广大社团组织和媒体,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为城市森林大声疾呼。

三、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快城市森林建设步伐

城市森林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城市森林建设还是一个新生事物,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如类型单一、示范作用不广、投资渠道少、急功近利、工作机制不健全等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需要在今后建设中完善和解决,进一步推动城市森林建设的科学发展。

(一)突出示范作用,进行科学布局。

建设布局上,既要考虑在地域分布上的区域性,还要突出在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重要位置的代表性。在建设类型上,既有森林植被类型的,还要发展湿地、荒漠、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类型多样的创建模式。在建设方向上,更加关注和重视人居环境建设,不仅要让森林进城、上路,还要让森林进入机关大院、进入居民小区,进入村屯住户,让森林更加贴进居民。

(二)拓宽投资渠道,提供有力保障。

城市森林建设的投资必须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要把城市森林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使城市森林建设投资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同时,还要把城市森林建设作为城市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体现在城市各项生态工程中,如在湿地保护、防沙治沙、森林公园、平原绿化、绿色通道上与城市森林建设相协调、相结合、相衔接,特别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和乡镇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要加大投入,给予倾斜,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投资,推动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三)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推进机制。

城市森林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各尽其职。一是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协调统一推动城市森林建设的指导思想,各个部门要把城市森林建设作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积极组织、努力推动城市森林建设。二是各级林业、绿化和园林、城建等部门要各自发挥优势和作用,解决好建设理念和发展思路上的矛盾和问题,防止产生“地盘主义”思想认识,共同推进城市森林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城市森林建设的指标体系,科学编制规划,明确责任部门,切实加以推进。

3.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三

关键词:区域经济;森林资源;策略;协调发展

引言:

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际经济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入,改革也逐渐见效,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森林资源是重要的经济、生态资源,同时也是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重要基础。森林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保护森林资源能够改善区域的生态环境,并促进区域经济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实现科学、可持续性地发展;区域经济的科学、可持续性发展又能够为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良好的经济、社会保障与支持。因此,要协调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造成两者不协调的深层次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和调整,从而促进森林资源和区域经济能长期、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1.协调森林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必须要处理好的关系

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林木资源、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自然环境因子等资源,同时是生态环境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其自身具有强大的天然更新与生态修复的功能,是大自然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依托;而森林资源中的林木及其他资源,则是经济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原料和经济物资。森林资源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都有重大的意义,所以在协调森林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社会实践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1.1 现实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现实发展与长远发展之间既存在着相互制约又有相互促进的矛盾关系。现实发展是长远发展的基础,如果过度重视现实发展则会对长远发展造成损害;长远发展又是现实发展的目标,然而如果过度期待长远发展也会制约和影响到现实的发展。所以,森林资源保护是一项长期又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定要兼顾和和协调好现实发展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就要做到立足现实、兼顾长远,不但要重视现实发展,为长远发展储备和积蓄力量;又要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做出长期、科学合理的规划。

1.2 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

森林资源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对于提高森林的覆盖率、增加森林资源的储备量、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物质资源消耗量相对较大,为了满足现时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过度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忽视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这样下去,势必会引起一系列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等问题。森林资源是重要的经济物资,务必要把握好“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之间的“度”,应该在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力求做到兼顾好资源恢复与经济发展,既不能重复“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也不會影响到经济的正常发展。

1.3 区域经济发展与整体环境的关系

区域经济的发展又是一种局部利益,有可能会对整体环境形成维护或者造成一定的伤害;整体环境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作用。所以协调好区域经济和整体环境之间的关系,不但要避免因重视区域经济发展而对整体环境造成的伤害,而且也要充分发挥区域的优势,为整体环境的保护工作做出积极的努力。这样才能使区域经济与其外部环境保护之间形成和谐稳定、互惠互利的关系。

3.协调森林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策略

森林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只有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谋求区域的经济增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需要建立健全森林保护体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调整林区经济产业结构,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态环境。

3.1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体系

森林生态平衡系统本身就具备了自主更新和再生的能力。但是在现代人类文明社会里,人类在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相对地,森林生态系统的自我更新及保护的能力则变得越来越弱。目前,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质量不高、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比较明显,所以要在唤醒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自我更新和保护能力以及维护森林生态系统自身的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充分地发挥人在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作用,构建和完善系统、科学、规范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

3.2有效发挥中央及地方政府作用

中央及地方政府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幸福和安定方面背负有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森林资源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是政府履行自身职能和职责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好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行政力量,为协调森林资源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关系做出重要的努力。首先,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资金的投入,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地分担森林资源保护的成本,并拓展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构建一个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融资为辅的林业投入保障体系,为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充足、稳定的资金保障。其次,要积极开展关于协调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宣传。因为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想真正地实现森林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就一定要促进人的观念意识的转变,让全社会都能够认识到这一重要性,并且能在具体的森林资源保护、开发和区域经济发展中付诸于实际行动。政府要利用好自己在信息资源、传播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宣传媒体,把森林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信息发散给人民群众,营造出一种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3.3 充分发展林业经济

林业经济是所在区域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协调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最佳切入点。所以要大力发展林区经济,对于促进所在区域经济和化解森林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有着积极的作用。

4.结语

总而言之,发展始终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森林资源是促进经济增长以及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重要自然资源,因此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资源短缺与生态环境恶化情况也日益严重,甚至已经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威胁人类生存的大问题。因此,有效协调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显得至关重要。要做到结合实际,深入分析森林资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和现实矛盾,找到协调两者关系的重要症结以及切入点,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发挥中央及地方政府作用,充分发展林业经济,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幸福美满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祝列克,智信.森林可持续经营[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4.债权债务管理注意发展与协调 篇四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债权债务管理注意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欠款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有相当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为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其负面影响不仅仅涉及企业本身,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

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结果不是很理想。究期原因,企业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

少;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现仅就企业在应收欠款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企业在应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三、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

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5.《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篇五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臵。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臵,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 急处臵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设臵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阔叶树种进行林分改造;

(四)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

(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

(六)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

(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八)根据防火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企业、学校,以及仓库、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臵办法。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 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臵方案。

第十六条 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新闻、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防火教育。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九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一百公顷以上成片造林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项目,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建设森林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及公路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人,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承担森林航空消防任务,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航空灭火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地空配合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至少每三百三十三公顷林地应当聘用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职责和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第二十六条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审批单位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身份证明,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者权利人同意用火的书面意见,以及用火范围图。

(二)审批单位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查验防火安全措施。

(三)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七条 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实行全天 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

全省设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臵办法或者应急处臵方案,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由现场指挥官统一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省人民政府:

(一)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二)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的;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四)发生在省际或者地级以上市交界地区的;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六)受害森林面积达到一百公顷的;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警,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属于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免缴车辆通行费。

第四章 灾后处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臵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行政区域交界地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及应急处臵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因扑救火灾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定烈士;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行政区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所需费用由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四十一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起火原因不明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关费用;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或者费用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依法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臵办法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带班制度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或者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处臵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或者应急处臵工作的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6.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六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审核、批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 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广东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

(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所在地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三)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六)经营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

(一)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导致森林公园无法经营的;

(二)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第十一条 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二)符合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合并的,申请人需共同提交申请合并的理由和合并后有关机构设置、管理职责的说明报告;

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供拟划出面积在原省级森林公园中的位置图,及范围缩小后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报告。

(四)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应当在收到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通知书》,将广东省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省林业局受理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的,应当在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通知书》时,明确告知申请人。

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省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省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将延长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行政审批决定的,省林业局可以依法撤销,并予以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省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批准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

营范围的行政审批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七

1. 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关系。

所谓产业结构, 是指经济中各产业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产业结构是一个体系, 它包括构成该体系的各子系, 即产业部门的构成形式及地位、各子系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本文所分析的产业结构主要集中于第一、二、三产业之间在生产规模上的比例关系和三大产业之间的关联方式。就业结构, 是指劳动力在三大产业部门之间的比例, 同时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劳动力资源的利用状况及经济发展的水平。产业结构演进和就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一方面, 产业结构演进必然带来就业结构的调整, 即就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产业结构;另一方面, 就业结构也会对产业结构产生影响, 合理的就业结构对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 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是否协调发展, 将影响一个地区整个经济发展状况。

2. 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

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都会受到经济体制、生产效率、资源供给以及消费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因此, 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会通过影响产业结构进而影响就业结构。许多经济学家在揭示产业发展规律的同时, 也研究了劳动者在三次产业间的分布规律。

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最早研究了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之间的关系和规律, 考察了劳动力在各产业中的分布状况, 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各国劳动力首先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 当人均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时, 劳动力便向第三产业转移。劳动力在各产业间的变化趋势是, 第一产业逐步减少, 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增加。劳动力在产业间的转移是由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各产业之间出现收入的相对差异而造成的, 人们总是向着具有较高收益的产业转移。

继克拉克之后,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从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产业分布两个方面, 对产业结构的变化作了进一步探讨, 通过分析得出的结论如下:

第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区域内第一产业实现的国民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与第一产业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的比重一样, 处于不断下降之中。

第二, 在工业化阶段, 第二产业创造国民收入的比重及占用劳动力比重都会提高, 其中前者上升的速度会快于后者。在工业化后期特别是后工业化时期, 第二产业的国民收入比重和劳动力比重会不同程度的下降。

第三, 第三产业创造国民收入的比重及占用劳动力比重会持续地处于上升状态, 其中在工业化中、前期阶段, 其劳动力比重的上升速度会快于国民收入比重的上升速度。

二、淄博市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协调发展的状况分析

1. 产业结构发展分析。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 从2005年—2010年, 淄博市的经济总量得到了飞速发展, GDP逐年增加, 从2005年的1430.95亿元上升至2010年的2866.75亿元, 增长了近一倍。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产业的产值比重从2005年的4.2%下降到了2010年的3.7%, 呈现不断下降的状况;第二产业的产值比重从2005年的66.8%下降到了2010年的61.6%, 也呈现不断下降的状况;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从2005年的29.0%上升到了2010年的34.7%, 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三次产业的产值比重由高到低已形成了“2—3—1”的格局, 符合产业结构演进规律。但是按照西蒙·库兹涅茨关于三次产业结构演进规律的理论, 第三产业增加值所占的比重越大, 产业结构水平越高, 反之越低。淄博的第三产业还存在比重偏低、发展滞后、层次不高等问题。

(单位:亿元)

2. 就业结构发展分析。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就业比重逐渐下降, 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平稳上升, 由2005年的29.5%上升到2010年的33.8%。这说明淄博市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下降, 劳动力逐渐向第三产业转移, 并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可以推测, 不久的将来, 淄博市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将超过第二产业, 成为吸纳劳动力最多的产业。淄博市就业结构的变动趋势符合产业结构的演进规律。

3. 淄博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偏离度分析。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近六年来, 淄博市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都有了不断的提升和发展, 三次产业的产值比重已形成“2—3—1”的格局, 劳动力就业结构仍然为“2—3—1”的格局, 说明就业结构基本吻合与产业结构的变动。但是, 产业的产值比重和就业结构间仍然存在着较为突出的矛盾。为了更清晰地分析淄博市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问题, 本文引入就业结构偏离度的指标, 它主要反映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一种不对称状态, 结构偏离度= (产业产值比重/就业比重) -1。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结构偏离度的绝对值越小, 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越均衡。当结构偏离度为正时, 表明三次产业中产业产值份额大于就业份额, 反之亦然;当结构偏离度为零时, 两者结构处于均衡状态。

从表3可以看出, 淄博市第一产业偏离度较大, 达到-0.87左右, 说明第一产业的就业份额要大于第一产业的产值份额。其原因是淄博市第一产业相对劳动生产率较低存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这些剩余的劳动力需要向第二、第三产业进行转移。第二产业的结构偏离度虽然为正值, 但是数值偏大。主要原因是淄博市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一方面第二产业的相对劳动生产率有了大幅提高, 另一方面, 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 劳动者的使用数量在逐渐地减少。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一、第二产业来说, 第三产业结构偏离度最小, 几乎为零, 较为合理, 说明淄博市第三产业在实现产值增长的同时, 就业人数也在不断的增加。从发展趋势来看, 第三产业仍然有吸纳劳动力的潜力。

三、淄博市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协调发展的对策

1.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优化, 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

面对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偏多、生产效率较低的现状, 应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和生态农业,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优化。通过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业产品结构优化和农业产品品种结构优化来实现。在稳定粮食生产面积、提高粮食品质的同时, 应重点发展畜牧、水产、水果、蔬菜等特色产业。着力加强农村水电、交通、通讯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并带动商贸物流、运输、餐饮娱乐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进而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水平, 提升农业产业自身的劳动力吸纳力。进一步调整农村劳动力结构, 加大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逐步促进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 优化工业产业结构, 提升第二产业吸纳就业能力。

虽然淄博现在处于后工业时代, 但是第二产业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是淄博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因素, 可以说第二产业是关系地区人均收入提高和就业结构提升的关键产业。现阶段根据淄博的实际情况, 优化第二产业结构, 应确定以机电一体化、化工、医药、纺织服装、食品加工、陶瓷材料为主导的产业布局。集中力量策划建设一批专业化的园区域基地, 促进更多的高新技术项目、环保项目在园区落户, 形成龙头项目带动、关联企业密集、协作配套完善的区域性产业集群中心, 这将非常有利于发挥第二产业吸纳第一产业富余劳动力的潜力。

3.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第三产业将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

从表3可以看出, 近六年来淄博市第三产业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和劳动力比重虽然都呈稳步上升趋势, 但总体水平仍偏低。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来看, 当经济增长一定时, 只有将劳动力尽可能多地向第三产业配置, 才能实现就业最大化, 第三产业是吸纳新增劳动力和转移劳动力的巨大“蓄水池”。淄博市第三产业在接纳转移劳动力方面有很大潜力, 将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主渠道。一方面, 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技术含量较低, 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另一方面, 第三产业的一些部门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 这些部门拥有更加充分的竞争环境和灵活的用人机制。需要注意的是, 在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同时, 必须不断提高第三产业的劳动生产率, 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从淄博实际情况出发, 优化结构, 突出重点, 在搞好商业饮食业、运输和仓储业等传统行业升级换代的同时, 重点发展现代旅游业、现代物流业。

4. 提高劳动力素质, 完善劳动力市场, 促进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协调发展。

(1) 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 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从目前产业结构的变化趋势看, 已经由原来的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转变, 这就要求劳动者应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从表3中可以看出, 淄博市第一产业仍然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需要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 第二、第三产业也存在一定的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 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因为缺乏应有的劳动技能难以就业, 从而使就业结构不能适应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 要利用好淄博市职业教育发达的优势, 进一步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 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术、文化基础、道德素质等一系列综合素质, 以适应当前产业结构的调整, 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2) 完善劳动力市场, 促进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在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 需要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和健全的就业机制。因此, 淄博市应该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逐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利用现代的信息化途径, 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促进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 整合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资源, 促进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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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丹.苏北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协调发展分析.[J].商业现代化, 2007 (12)

8.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八

一、引言

城市基础设施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地位。虽然自2001年以来,绿色基础设施的概念在欧美国家产生,并成为景观生态学在城市规划中应用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被视为解决城市因建设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的一个系统化途径,但是绿色基础设施更多地侧重于规划层面。随着城市环境的不断恶化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的不断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绿色供应链管理研究日益具有现实意义。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按照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可以采取投资-建设项目-运营-移交;投资-建设项目-拥有-运营-移交;投资-建设项目-移交-运营等多种形式。

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政府直接投资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和保障。这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是很完善,各个城市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大都处于探索阶段,基本表现为政府自己组织专门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两种模式。

实践表明,以上这两类基础设施的管理均出现了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不能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整个城市的发展,以及项目本身对城市环境和公众利益所带来的破坏;二是面对多种性质和类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门之间的组织体制关系纷繁复杂,管理不够完善;三是公众发挥外部环境破坏的监督作用的途径和信息有限;四是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忽视环境效益,形成城市基础设施经济与环境效益不相协调的被动局面。因此,城市率先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进绿色供应链管理理念,对实现城市经济与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内涵界定

绿色供应链管理(environmentally conscious supply chain management)考虑了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环境问题,其最大特点是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关于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确切定义,目前,理论界对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但是总的观点是指在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增加环境保护意识,把“无废无污”和“无任何不良成分”,以及“无任何副作用”贯穿于整个供应链中。

目前,国内外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色供应链管理并无统一定义。综合国内外文献,本文认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色供应链管理是指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回收的全生命周期中,由政府、企业根据系统的内外部环境,共同制定和完善城市建设项目所用原料、施工、运营、回收技术的质量和环境管理标准,并进行内部质量和环境监督,同时还要协调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的整个管理过程,通过对供应链上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规划、协调和优化控制,实现项目利益相关方在项目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上的平衡。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分析

2013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综合而言,中新天津生态城最适合作为推进建设领域供应链管理的试点。2015年5月,天津市政府出台了《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建设项目方案》,重点研究和实施“创立、改造、限制和废止”的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资源行动,全力推进产业绿色化。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实施流程必须遵照《办法》,基于此,并结合基础设施不同类型项目的各自特点,以及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的具体情况,对中新天津生态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进行分析。

为实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色供应链管理,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指导小组级别应设置在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建委、国资委以上,与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处于平等协作的地位,共同协调管理中的所有问题,并具有最终调整权和决定权。

城市基础设施绿色供应链管理追求的经济与环境效益平衡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保证各主体服从统一的经济与环境效益的调整,因此必须依靠行政力量,政府理应成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的首要核心主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工程合同、环保法规、绿色采购,以及建造标准等,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管理。项目管理公司是市场主体,不具备保障环境效益的行政权力,应处于政府指导下的供应链核心的主体地位。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作为二级管理的主管单位,是天津市政府下设的直属部门,是二级层面上的首要核心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体现者和维护者,必须从根本上负担生态城内所有基础设施绿色建造的指导和管理责任,对上向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指导小组和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负责,对下负责指导中新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为此,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应当建立绿色建造项目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公开供应链信息,统一市场准入,公平、择优确定投资人,披露城市基础设施在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建设项目、绿色运营阶段的相关管理信息,并与审计部门共享信息,保护市场环境、生态环境和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各类资本平等参与、投资回报合理、运作透明。

在政府监管下,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公司法人负责制的专业化管理,接受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的直接领导,接受规划、土地资源、建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管理,接受公众对生态城基础设施从规划设计到建设项目运营全过程的环境效益的监督。通过中新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可将所涉及的勘察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制造供应商和物流方,甚至银行、基金机构等金融支持方,纳入到一个供应链中。首先,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有限公司和政府之间应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权责,不能达到绿色标准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公众肩负着绿色供应链推进过程中的外部监督的社会责任,是城市管理的多主体之一,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色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推动力量。

五、结语

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本文以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为例,探索性地提出政府与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中心共同引导、投资与管理分离、审计与社会监督结合、经济与环境效益并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旨在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一定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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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纪泽民.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项目与管理的多元共治模式探析-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视角[J].城市发展研究,2014-21(4):20-23.

9.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九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辐射防护服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游离辐射防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辐射防护服务相关业务,系指:

一辐射防护侦测业务。

二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销售服务业务。

三辐射防护训练业务。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辐射防护侦测业务内容如下:

一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放射性物质及其工作场所之辐射防护侦测。

二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及放射性物质之工作场所辐射安全评估。

三放射性物质运送有关之辐射防护及侦测。

四钢铁业辐射侦检作业之辅导与稽核。

五建筑物辐射侦测。

六钢铁建材辐射侦测。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4 条

前条第一款业务,系指下列之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放射性物质及其工作场所之辐射防护侦测:

一医用X光机。

二医用直线加速器。

三医用密封放射性物质。

四医用钴六十远隔治疗机。

五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六非医用柜型X光机。

七非医用移动型X光机。

八动物用X光机。

九非医用直线加速器。

一○非医用密封放射性物质。

一一非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一二高强度辐射设施。

一三放射性物质生产设施。

一四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制造设施。

一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5 条

第三条 第三款之放射性物质运送有关之辐射防护及侦测,系指:

一盛装供运送放射性物质所用包装、包件之辐射防护及侦测。

二载运放射性物质所用运送工具之辐射防护及侦测。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6 条

本办法所称之辐射防护训练业务内容如下:

一、辐射防护人员之辐射防护训练。

二、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操作人员之辐射防护训练。

三、钢铁建材辐射侦检人员(以下简称辐射侦检人员)之辐射侦检训练。

四、本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之教育训练。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 7 条

下列机关(构)得向主管机关申请从事本办法之各项业务认可:

一政府机关(构)。

二大专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

三法人、团体。

第 8 条

申请从事第三条辐射防护侦测业务认可者,应依下列规定置专职人员执行侦测业务: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业务,应置辐射防护师及辐射防护员至少各一人。

二、第四款业务,应置辐射防护师至少一人及辐射防护员或领有辐射安全证书者至少一人。

三、第五款或第六款业务,应置辐射防护人员及领有辐射安全证书者至少各一人。

本办法修正施行前取得从事辐射防护侦测业务认可者,于该认可有效期限届满前,其专职人员之设置,适用修正前前项之规定。

第 9 条

申请从事辐射防护侦测业务之认可者,申请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认可证:

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登记或设立相关证明影本。政府机关(构)免附。

二、负责人身分证或护照影本。政府机关(构)免附。

三、辐射防护人员认可证书或辐射安全证书影本及在职证明。

四、辐射防护计划。

五、作业程序。

六、侦测仪器之型录、校正合格文件。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第 10 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销售服务业务之认可者,申请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认可证:

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登记或设立相关证明影本。政府机关(构)免附。

二、负责人身分证或护照影本。政府机关(构)免附。

三、合格操作人员证明影本。

四、辐射防护计划。

五、作业程序。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质销售服务业务者,应另检附运送计划、专职辐射防护人员证书影本及在职证明。

申请从事医疗器材及放射性药品之销售服务业务者,应另检附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药商许可证明影本。

第 11 条

申请从事辐射防护训练业务之认可者,申请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认可证:

一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登记或设立相关证明影本。政府机关(构)免。

二负责人及班主任身分证明影本。

三训练计划:内容应包括宗旨、组织编制、班主任之学经历证件影本及同意出任书、拟聘师资名册、师资学经历证明影本、同意出任书及担任之课程、训练教材及相关实习课程、辐射侦检仪器、测试用辐射源、辐射防护器材、测验方式、成绩评定方法及及格标准等教学用具及

内容。

四训练场所符合消防安全之证明影本。

五营运管理计划:内容应包括收费标准、受训人员到课及考评方法等。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

办理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辐射防护训练业务者,其班主任并应具有辐射防护师资格。

第 12 条

办理辐射防护训练或侦测训练之训练课程、时数、师资资格、学员资格,应依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规定。

第 13 条

本办法核发之认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期限届满前六十日至三十日,申请人得填具申请书,向主管机关申请换发认可证,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认可证。

第 14 条

认可证于有效期限内遗失、毁损或记载事项变更者,申请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具申请书,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认可证。

前项补发或换发认可证之有效期限与原证相同。

第一项记载事项变更系增加认可业务内容者,应依业务内容另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增加辐射防护侦测业务或销售服务业务内容者,应检附辐射防护计划及作业程序。

二、申请增加辐射防护训练业务内容者,应检附训练计划及营运管理计划。

第 15 条

从事辐射防护侦测业务或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销售服务业务者,其辐射防护计划及作业程序应制作成册备查。

从事辐射防护训练业务者,其训练计划及营运管理计划应制作成册备查。

第 16 条

从事辐射防护侦测业务或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销售服务业务者,其辐射防护计划及作业程序内容变更时,应于发生日起三十日内检附修订之计划送主管机关核备。

从事辐射防护训练业务业者,其训练计划或营运管理计划内容变更时,应于发生日起三十日内检附修订之计划送主管机关核备。

第 17 条

从事辐射防护侦测业务者,接受委讬执行业务发现异常辐射时,应立即电话通报主管机关,并于七日内提报书面报告,必要时并协助委讬人采取适当之防护措施。

第 18 条

从事辐射防护训练业务者,应妥善保存训练学员名册,期间至少十年。学员名册应注明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证字号、受训日期、班次、测验成绩及结训证明字号等。

从事辐射防护训练业务者,应于每一梯次训练开始前十五日至三十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开班日期及地点;并于每一梯次训练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及格学员名册送主管机关备查。

第 19 条

从事辐射防护训练业务者,办理各项训练业务,其缺课时数超过全部授课时数五分之一之学员,不得参与该次训练结业测验。

测验成绩不合格者,得于下一期训练时向原训练机构申请参加补测验,补测验以一次为限。

第 20 条

从事辐射防护侦测业务者,应设置之专职人员离职,应暂停认可业务。

从事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销售服务业务者,应设置之专职人员离职,应即补足。无其他适当人选,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由从事辐射防护侦测业务者报备之辐射防护人员兼任,以一年为限。

前项兼职期间届满,应暂停认可业务。

专职人员异动时,应于异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具申请书及检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向主管机关申报。

第 21 条

从事辐射防护侦测业务或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销售服务业务者,使用之辐射侦测仪器,应每年送实验室认证体系认证合格机构校正一次,校正纪录应保存三年。

前项未在实验室认证体系认证范围之仪器,其校正方法应报经主管机关审查。

第 22 条

从事辐射防护侦测业务者,应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间内,向主管机关申报上一年业务统计表。

从事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销售服务业务者,应于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间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前半年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与x光管之销售及库存纪录。

从事辐射防护训练业务者,应于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间内,向主管机关申报营运报表。

前项营运报表应含前半年开班次数、开班日期、各班参训人数、及格人数与百分比、师资异动情形及未来半年开班规划。

第 23 条

经主管机关认可之业者,应同意主管机关于必要时派员检查,并得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业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 24 条

从事辐射防护相关业务者,永久停止认可业务时,应于停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主管机关缴销认可证。

第 25 条

申请认可文件或其他申报文件有虚伪不实之情形者,应撤销其认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废止其认可:

一、从事业务违法或不当,造成人员或环境之辐射危害,经主管机关认定情节重大者。

二、有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内达两次者。

三、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一年内达三次者。

四、有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八款情事,一年内达四次者。

五、出具不实之辐射防护侦测或训练证明文件者。

六、未经核准擅自转让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者。

第 26 条

认可经撤销或废止,自撤销或废止之日起,同一机构或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同类认可。

第 27 条

本办法所订书表文件格式,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28 条

本办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10.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十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10-04-13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10年4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城乡居民、村民在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个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城乡居民、村民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村民转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后,新建住宅按有关政策处理,改建、扩建、翻建按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建房。

第七条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 城乡居民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需写明拟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二)经社区居委会公示后出具的申请人拟建房屋情况;

(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和经核查的复印件;

(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经核查的复印件;

(五)拟建住房方位和四至关系地形图或者规划图(1/500或1/1000)、选址现状照片;

(六)拟建住房建筑设计图(二层以上、跨度超过6米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经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

(七)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的还应当提交相邻权利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八)属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认定意见;

(九)规划管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六)、(八)项规定资料外,持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产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经公示后的同意建房证明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个人建房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村民改、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办事处)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环城林带;

(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内;

(六)重点生态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八)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铁路建设用地;

(十)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一)地裂、崩塌、滑坡、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区;

(十二)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三)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个人建房在进行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将原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

(三)不符合乡、村寨规划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建房手续的;

(五)被拆迁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2层(不含2层)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房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并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三个阶段检验和日常不定期跟踪检查制度。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接受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各阶段的检验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第十五规定范围以外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后,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建房各个环节的资料和图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作假造假、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11.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十一

1 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城市中的城区、城乡交错带、郊区乡村, 是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物质流、信息流、能量流交换频繁, 构成一个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乡村对城区生态安全、输送绿色基因和提供休憩观光景观有着重要作用。由于一些地方领导“宁要金山银山, 不要绿水青山”现象依然存在, 惯性还很大, 郊区农村森林乱砍滥伐、绿地侵占破坏不断出现, 林地退化、植被萎缩。例如融安县城长安镇有林地17486hm2, 其中灌木林2627.9hm2, 占林地15%, 混交林占1.3%, 竹林占4.1%。乔木纯林主要是桉、松、果树人工林。树种单一、结构不紧密, 保水保土、生态效能低, 不利于发挥安全屏障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城乡交错带是城区与农村的桥梁和纽带, 农副产品生产重要基地。林地本来不多, 由于城市扩张, 这里成为重要后备空间, 林地成了低成本扩张、侵占的首选对象, 林地大量转换用途, 最典型的是被建设用地侵占。其次是其他用途或休闲, 自发放弃林业生产参与非林经营也有之。林地被侵占、转换用途的原因诸多, 政府行为和土地利用高额差价是其中主要原因。城乡交错带林地面积大量萎缩, 土壤侵蚀严重, 空气、水体污染难以消除, 少有的森林、植被生境恶劣, 生长不良。城区高层楼宇密集, “水泥沙漠”快速扩展。城区绿地锐减。融安县城21世纪初期, 绿化覆盖率35%, 绿地率约33%, 近5~6年来明显下降, 原因是绿地被侵占、毁灭的多, 新种植的少。桂北多个县城, 据观察了解, 绿地是大片的灌木、花草, 清一色人造景观。乔木稀少, 植物种植配置单一, 没有形成多品种复层结构。空气中烟尘、粉尘多, “热岛效应”和空气湿度低等严重影响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既要绿水青山, 也要金山银山”指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都重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本身就是生态资产, 可通过直接和间接利用, 转化为生态资本而产生经济效益, 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 实现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统筹规划, 森林共建

中国古代园林, 都是占有一定物质财富和劳动力的皇家贵族、达贵文人修建的私家园林, 为满足少数人游憩、文化娱乐、起居要求。功能、范围极为有限, 不过建园技艺、精华为后来造园家传承和弘扬。以商周时期的“台”、“囿”起源, 发展为“苑”、“园”。[2]长久以来, 不少地方的城市沿袭传统观念, 城市绿化以“城市园林化”为目标, 进而把“城市园林化”为努力方向和唯一目标, 向唯美化发展, 满足视觉享受和审美情趣, 与“乡村森林化”截然分开。城区、城乡交错带和郊区乡村绿化造林分属园林局、林业局管辖。虽有各级绿化委员会, 但没有发挥协调、统筹职能。城乡造林绿化脱节, 各吹各的调。城内植被单一, 空间层次性差。城乡之间绿色景观破碎, 空间割裂, 缺乏整体性和总体功能, 城乡空间物质、能量交换欠畅通。

人口增长, 城镇扩张, 工业发展, 威胁生态环境的因素增多。一些国家的科学家提出“城市林业”慨念, 把森林引入城市, 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改善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城乡生态建设一体化森林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hm2阔叶林在生长季节平均每天消耗1t二氧化碳并释放0.75t氧气, 约可满足900人正常生活需要。[3]1hm2森林制造的氧气可供1000人呼吸。加之城市中各种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量, 比呼吸量大2~3倍, 每人必须有30~40m2的森林面积。碳汇能力常绿阔叶林大于落叶阔叶林, 落叶阔叶林大于针叶林。目前许多城镇绿色植物碳汇能力普遍较低。郊区乡村的山地、水体、农田、森林、草地、农作物, 吸收二氧化碳、释氧、滞尘、减污、减菌、吸热增湿、涵养水源、储存能量、减少自然灾害等的生态功能强。乡村既是城区的绿色基因库, 也是重要安全屏障。城乡森林共建, 用森林促进城乡生态化融合, 密切城乡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 保证自然生态过程畅通有序, 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

3 功能定位, 分类经营

保护生态环境是城市和乡村造林绿化的共性, 也是创建森林城市首要目标。森林进入城市, 城市拥抱森林, 把城区和乡村视为一个整体, 城乡森林共建, 分类经营, 是在城乡森林整体指导下的分类, 以求达到整体协调和整体效益最佳, 是一个综合集优过程。整体大于部分之和, 反之部分相加不等于整体。城市森林建设以“既是环境, 又是景观, 也是产业”为核心, 生态效益、视觉享受、经济发展相结合。城市森林相对成为一个整体, 依主导功能、地段区域不同, 细分若干林种和绿地斑块。同样通过“分类”和“分工”实现整体效益和局部效益。

首先, 是建设稳定性强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采用贴近自然的方法, 凸显地域特色、生态特色。原生自然植被是当地自然历史、环境变迁的佐证和自然文化的表征, 最富有稳定性、可持续性。从修复生态、人类亲近自然角度, 原生植被富有多样性, 贴近人与自然和谐。现行城市空间开发, 应在加强保护、优化原生植被的同时, 新增贴近自然的人工森林植被, 以形成具有生态功能、景观功能的生态系统, 使道路、河流、沟渠及其他带状森林、绿地建设成为绿色基因畅通的生态廊道。其次, 城乡之间、城市内部森林各组分之间生态衔接, 提高城乡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与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城市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风景林、专业植物园、名胜旅游区的森林位于城市不同地段, 发挥“肺腑”功能, 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保持水土, 制氧固碳、休闲观光, 对城市、乡村生态建设、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注重此类片状森林, 绿地质量提升, 乔木层有上、下层林冠, 下有灌木、草本和地被物, 形成复层结构, 常绿、落叶阔叶林混交, 配植珍稀针叶树种, 给人休闲愉悦、流连忘返感受。取消隔离墙与外界森林连接, 便于群众亲近自然, 增强参与、爱惜、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再次, 城区和工厂集中区是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各种有毒物质扩散、污染重要区域, 威胁环境的元素复杂。这些区域、地段栽植的树种选择, 除了突出乡土性, 要形成高效率、生产力高、碳汇能力强的森林生态系统。以常绿阔叶林为主, 与落叶阔叶树、耐阴灌木、花草配植成多层混交结构。观叶、观花、观形结合、协调、自然。第四, 滨水地段空气清新, 游人众多。培育竹、柳、花掩映的滨水绿树长廊。城郊苗圃、果园、花圃、山野森林, 既是城区生态安全屏障, 也是农、林、牧产品、生态产品生产重要场地。同时, 供居民节假日郊游、品尝和体验农林产品、制作和美味。郊区森林, 未采伐利用前发挥生态、景观效能。功能目标是生产木材及其他林产品。以基地+工程林带动面上造林, 采用优良种质基因, 促进生物产品量的丰产、质的提升, 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产品竞争力。乡村森林划分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 把生态公益林单列为一个林种。生态公益林与防护林、特用 (含景观) 林是互补关系, 一种效益的产品增加, 伴随着另一种产岀的增加。用材林、经济林几乎是人工林, 是森林经营主要对象, 林业收益支撑所在。生态公益林所具有的生态资产价值同样重要, 为许多人不认识, 不注重。不同林种施以迥异经营措施, 获取最大化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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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侯兆元.用森林铺就绿色发展的万世基业[J].中国绿色时报, 2012, 3, 9, 3。

12.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十二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将申请2010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及编制2011年关闭小企业计划工作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今年的实际工作情况,2010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2010年10月15日前联合报送2010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

二、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0月31日前,补报2011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今明两年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围绕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联系人:

财政部企业司 张爱辉,电话:68552838;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何映昆,电话:68205187。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表:1.二0一0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略)

2.二0一0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

小企业关闭项目基本情况表(财企231号附表).xls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第三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和重点每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本地区关闭小企业计划。中央财政对计划内当年实施关闭的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根据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进度,补助资金结余可以转结下年使用。

第六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

第七条 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资金到有关企业。

第三章 关闭计划及审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要求,每年年初确定下一的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并落实到具体企业,编制本地关闭小企业计划。

第十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下一个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附表1);

(二)小企业项目合法的审批(核准、备案)、注册手续;

(三)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关闭小企业计划组织审核。经审核符合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关闭小企业名单,由两部委于6月底前联合批复下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关闭小企业计划。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分批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申请文件应详细说明关闭工作实施过程、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分批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及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按补助标准下达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省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以下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

(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关闭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

(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根据确定的关闭小企业工作目标对各地关闭小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完成关闭任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33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表:1.二O一0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

2.二O一0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

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13.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发展与协调 篇十三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谈谈有关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构想

谈谈有关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构想 作者 屈振辉 【摘 要】

体制改革是当前中国环境管理的关键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中国环境管理体制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及其形成原因,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管理体制、进行跨区域垂直监管、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实现环境管理法制化和加强县乡级机构建设等改革当前中国环境管理体制的若干构想。【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 存在问题 形成原因 改革构想

环境管理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广泛性和潜在性决定了环境管理必须是系统化、规范化的统一管理,管理体制由此凸显成为环境管理的核心问题。中国当前的环境管理体制仍是传统计划时代的产物,难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进入21世纪,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等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背景的影响之下,体制改革更成为了目前中国环境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进行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众多,笔者针对中国环境管理体制目前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在分析其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改革中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以下构想:

一、适应经济社会需要,建立多元化管理体制

不可否认,行政管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环境事务管理的主要模式,中国亦不例外。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自20世纪70年代初起,相继历经了起步、初创、徘徊和发展等阶段,至今已基本形成。这一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并与之相适应的传统体制,在历史上曾对中国的环境管理产生过一定积极影响:它避免了大量因市场失灵而导致 的环境问题,“在经济欠发达时期,相对集中的经济体制较之自由经济付出的环境代价相对较低。”[1]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这一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也在逐步显现,而这些弊端大部分是由于管理方式的过于单一所导致。诚然,环境管理不能不运用行政手段,但行政手段并非是环境管理的唯一手段。对传统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变革,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多元化环境管理体制,成为当前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环境管理之所以要实现多元化,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管理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范围都极其广泛,但这些并非都可以且都适合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现代中国社会已不再是仅由行政管理一切,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要求其管理方式和手段必须实现多元化,环境管理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应当如此。构建多元化的环境管理体制,首先要求建立环境管理的市场体制。“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模式存在管理费用过高,经济低效率,障碍企业效益的正常发挥,障碍环保科技水平的提高,违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助长环保系统的行业不正之风等弊病”,[2]莫不是因环境管理体制中的市场缺位所致。市场管理的缺位使一些本应属市场范畴的环境事务只能交由行政进行管理,这些事务往往因其在管理上没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而未被管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迫切要求有一种高层次的环境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而以市场为导向的体制则顺应以上要求,成为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3]构建多元化的环境管理体制,其次要求改革环境管理的行政体制。一方面,它要求明确它与其他管理方式,特别是市场管理在范围上的界限。市场经济深化和政府管理改革都要求在环境管理中,必须坚持市场优先原则,将行政管理严格限制在市场作用的区域之外。与此同时,也必须坚决反对以行政管理替代其他管理手段,只有这样多元化的环境管理体制才有其构建的可能。另一方面,它要求深化行政管理的内部改革。中国目前的环境行政管理普遍存在着机构设置重复、职能交叉重叠、部门关系不清等问题,[4]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只有通过深化其内部改革才能实现。构建多元化的环境管理体制,还要求健全环境管理的其它如法律、科技、教育等多方面体制。其中环境管理的法律体制由于其特殊性,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论述。而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体制,碍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

二、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进行跨区域垂直监管

区域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之一,环境科学规律表明:“环境是以某一事物为中心的特定地域空间,它受到不同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条件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环境管 2

理针对不同地区的环境特点进行,从而具有明显的区域性。”[5]显然,这里所指的是自然意义上的区域,而非行政意义上的区域。中国长期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弊端在地方利益不甚突出的计划时代尚不明显,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却早已纷纷暴露。原有体制不仅无法遏制反而导致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甚至还孳生出许多腐败问题,严重影响环境管理的正常进行。为解决以上问题,中国必须重新构建起全新的环境管理体制,即跨区域垂直环境管理体制。自然条件固然是决定行政区划的因素之一,但它更多得是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考虑。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应当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的限制,以生态特点为主要依据划分管理区域。应根据我国地域辽阔且差异较大的特点,以实现环境管理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为目标,遵循“扩省、缩市、强县”的思路进行环境管理机构改革,即增加省级机构数量、减少市级机构数量,加强基层机构建设。这样做既有利于扩大管理幅度、缩减管理层次,也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与此同时,必须废除以往环境管理中的双重领导体制,实现国家对整个环境管理工作的垂直领导。我国环境管理机构在组织上,一直沿用着“直线—职能”的结构体系,然而它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弊端。个别地区为谋发展而不惜损害其它地区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建立这一垂直领导体制,将有利于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此外,由于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中“统管”机构(即各级环境保护局)和“分管”机构(即依法对管理某类资源进行管理的各级部门)并立体制的存在,环境管理与资源管理相互脱节的现象较为突出。为实现持续发展战略、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各级环境管理机构应当在各级资源管理部门及大型资源开发企业设置相应级别的派驻机构,实施对其开发利用资源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协调处理重大环境问题。这种跨部门垂直派驻机构的设置,可被视为是对跨区域垂直环境管理体制的补充。

三、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

各类组织是人类实现自身行为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受主流经济理论的影响,人们以往普遍将环境保护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并鉴于其特性认为它仅能由政府来提供,从而造成环境管理对政府的完全依赖,将广大民众排斥在环境管理领域之外。但环境危机的日益加重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传统管理存在着某些不足。环境问题的形成,市场失灵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政府失灵的影响同样也不能小视。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失灵更成为环境资源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6]环境问题本身所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也决定了它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参 3

与。从哲学角度看来,环境管理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理解为管理环境的行为。然而它实际上是人类管理自己作用于环境的行为的一种行为。”[7]以人为本,特别是以公众利益为本,应当成为现代环境管理的价值追求。基于上述原因,公众参与作为现代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承认。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众多途径中,以社会团体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家机关固然是行政管理的主体,“但是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和公民组织,特别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往往也承担部分行政管理智能,这已成为当代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 [8]环境保护团体等非政府组织不仅是环境管理机关与社会公众间沟通的有力媒介,而且对环境行政管理系统扩大效能、塑造本身以及决定行政运行程序与规则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在欧美国家,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比比皆是,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活动持久不衰,以各种绿色团体或绿党为代表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引发了一场‘绿色革命’。”[9]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虽兴起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这类组织在我国,大部分是由官方拨款支持的科技性、半官方的各类学会、协会组成,如中国科协所属的各个学会、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等;按照西方标准的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较少,其中以“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简称“自然之友”)为典型代表。特别是后者,志愿者参与热情高、组织形式多样且与政府合作、面向普通公众,对政府环境管理工作产生了重要作用。[10]当然,这类组织目前也普遍存在着政府重视不够、经费来源不足、专业程度不高以及活动范围狭隘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要在环境管理中贯彻公众参与原则,积极发展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民间性非政府组织,除了需要采取加强政府对其活动的支持力度、完善其生存的法律环境等外部措施外,其自身也必须采取积极开拓资金来源、强化组织内部管理、提高专业化程度等内部措施。

四、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环境管理法制化

法律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法制对国家环境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要求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实施环境管理,而且还要求将行政、经济等所有环境管理手段的运用都统统纳入法制的轨道。中国的环境立法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11]但立法的空前繁荣并未使环境法制建设得到显著加强,依法实施环境管理的目标仍未实现。中国环境法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就环境管理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内容冲突重叠,某些立法授权不符合科学管理的规 4

律;二是执法机构不健全,欠缺监督机制,环境执法的整体效果和效率低下;三是司法管理严重缺位,特别是缺乏行之有效的司法管理制度。解决以上问题的途径,关键在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法制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对现有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系统清理,重点是对其中存在着矛盾、重叠和立法时欠缺考虑的部分及时进行修订;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建设,特别是要以法律形式确认各级各类环境管理机构的管辖分工、职权范围和活动规范(尤其是实行环境管理机构中的“执罚分离”——环境执法与处罚机构分离的管理体制,以避免职权的滥用和腐败的孳生);再次要加快环境公益诉讼、失职责任追究等新型法律制度建设,调动公民维护自身及国家环境权益的积极性,以司法审判手段完善国家环境管理。当然,环境管理的法制化也是当前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许多环境法学学者也对此问题比较关注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这些观点虽各有千秋但有一点却较为公认,即必须完善现有的《环境保护法》或重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对克服当前环境管理领域中存在的诸多弊病,加强环境管理法制化的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

五、高度重视基层管理,加强县乡级机构建设

环境问题兼具整体性和区域性的双重特点,环境管理因此应坚持宏、微观并重的原则;但在中国环境管理的现实中,宏观方面尚有待加强,而微观方面却严重不足。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部分地区生态破坏的程度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12]造成这一局面的因素众多,忽视基层机构建设便是其中之一。在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县区级基层环境管理机构面临着存亡之忧,连其设置的必要性都受到了某些置疑,这种忽视的严重程度可见一斑。鉴于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县级环境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加强县级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将有利于环境监督管理的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和遵守以及环境法制观念的增强。[13]至于乡镇级环境管理机构,更是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战场。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的基层环境管理工作更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一些乡镇企业较多的经济发达地区根据自身特点,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乡镇环境管理机构建设的主张。一方面,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进行机构设置改革。在乡镇政府内设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助理负责环境监督管理,农工商总公司设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员负责公司内部污染防治;设立由分管乡镇领导兼主任、环境保护助理主持工作的环境保护办公室。[14]另一方面,加强现场执法监督和检查,强化依法监督和服务职能。5

在环境保护任务重且具备条件的乡镇,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分站或环境监理所作为县(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监测和监督双重职责,以完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网络建设。有关这些机构的各项事宜隶均由有关县(市)与乡(镇)充分商讨决定。它们属于乡镇并接受县(市)环境保护局的业务指导,在性质属于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并允许“以所(站)办厂、以厂养所(站)”实现经费“自收自支”。[15]以上这些主张已经在一些地区得以付诸实施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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