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报制度试行通知

2024-08-02

工作日报制度试行通知(精选7篇)

1.工作日报制度试行通知 篇一

各乡(镇、场、公司)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党委(党

组)、总支(支部):

现将《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相关制度(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全南县委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

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相关制度(试

行)

一、县委事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余县委事务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

彻落实情况;

2.县委研究制定的决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执行进展和完成情况;

3.县委职权、县委常委职权及职权运行流程图;

4.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关情况;

5.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

况;

6.县委自身建设情况;

7.县委常委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8.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

发不公现象的事项等。

(二)公开范围和形式

1.党内公开。对涉及干部人事等机密需上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请示、报告实行党内公开。主要通过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党代表大会、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

2.社会公开。对其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凡不涉及党内秘密,可向社会公开;或者先在党内公开,随后再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公开栏公布、网上发布、下发文件、电视公告的形式向社会通报。

(三)公开时限

1.定期公开。适用于一个时期内党的政策、重大事项和阶段性工作; 2.长期公开。适用于党的路线、方针和规章制度及县委职权目录和工

作流程等;

3.随时公开。适用于涉及全县大局、群众利益、干部任用等社会关注

度高的县委职权运行。

(四)资料归档

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党员群众的评议情况、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归档保存。

二、重大决策听证咨询制度

(一)听证咨询的内容

1.事关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

3.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

4.实施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5.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二)听证咨询的程序

1.召开民意咨询会。县委有关部门根据调研报告提出初步决策意见,召开民意咨询会,民意咨询会的时间和内容提前一周通过广播电视、县党务公开网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社会,并邀请相关代表参会,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2.完善决策事项。县委相关部门根据民意咨询会收集的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事项,并提交县委有关会议研究。

3.召开听证会。对重大改革措施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邀请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相关人士参加听证会,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及时向其通报决策结果。听证会应提前预告,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

加范围等事宜。

4.公开决策结果。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和相关文件,通过广播电视、县党务公开网、公告等形式进行及

时公开,供群众查询。

5.答复群众质询。凡群众对县委的决策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出质询。一般性问题,相关领导进行答复和解决,涉及群众比较多的和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群众质询会的方式,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答复和解决。

三、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一)征求意见的内容

1.事关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

3.重要干部任免。

4.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

5.实施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6.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二)征求意见的程序

1.根据决策的内容,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范围。对涉及保密的内容,被征求意见代表要做好保密工作。

2.实行事前预告制。县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把需要征求意见的决策内容提前一周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进行预告,确保代表有充分的时间酝酿考虑。

3.通过走访面谈、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寄送信函、设立征求意见箱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广泛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

建议。

4.对征集到的各种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归纳整理后提交县委,县委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做出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的决策。

四、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2.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

方面的情况。

3.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4.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人民武装、统一战线以及群团

工作的重要事项。5.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县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以及常委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7.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二)通报形式

1.会议通报。主要是适宜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2.文件通报。主要是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体的重要事件等,必要时可以将文件印发到党员个人。

3.专题通报。主要是涉及党内重大活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等,针对部分群体、个人或者部门进行专题通报。

4.媒体通报。主要是需要向全体党员通报,并适宜向社会公开的重大

决策和重要事项等。

5.其他通报。主要是适宜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三)通报时限和要求

1.县委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2.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3.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

内通报。

(四)通报制度实施

县委办公室承担县委全局和中心工作相关内容的通报任务;县纪委承担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内容的通报任务;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党内情况通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具体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的通报;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党务公开网”的作

用。

五、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一)反映内容

1.县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要社会动态、重大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的有效措

施及处理情况。

2.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决策情况的意见、建

议。3.对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建议。4.对党员干部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情况的意见。5.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成绩、工作经验、典型做法。6.基层党委、党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个时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基层干部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

或反映、呼声。

7.所在单位和居住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等。

(二)反映途径

通过汇报、会议、信访、谈心、征求意见等形式;建立社情民意的收集机制,保证情况反映渠道的畅通。

(三)反映程序

一般问题应逐级反映,重大事项可以多级或越级反映,直至向中央反

映。

(四)反映要求

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反映者要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向领导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不得截留和报喜不报忧;对事关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六、县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职责 1.负责县委新闻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2.制订县委新闻发布计划,策划举行新闻发布活动。3.接受各级媒体采访,向记者发布县委的重要新闻。

4.参加新闻信息通报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媒体通报县委重要工作及

需要发布的相关新闻信息。

5.负责处理突发新闻事件,拟定报道口径及相关重要事项,及时向媒

体介绍情况,提供必要信息。

6.负责处理与县委新闻事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的选定

新闻发言人是县委形象的代表,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县委工作情况和动态,熟悉业务,具有较高的文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

1.新闻发布主要通报县委各阶段的中心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举措。2.通报全县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3.通报新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和规范性文件。4.通报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5.通报县内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6.通报重要干部选拔任用情况。7.发布全县重大涉外活动的新闻。

(四)新闻发布的时间与形式

县新闻发布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适时安排。新闻发布活动可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新闻谈话等方式进行。

(五)新闻发布的纪律

1.新闻发布的主题和内容,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初审后,报县分管领导审定。涉及县委重大工作部署和涉及全县的重要政策,须经县委主要

领导批准。

2.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新闻发布会要突出信息发布内容的权威性、新闻性、时效性和导向性,注重沟通县委、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体现县委执政为民、坦诚负责、公开透明的形象。

七、党代表参与县委决策制度

(一)党代表参与县委决策制度的内涵

党代表参与县委决策制度,是指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委在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通过组织党代表参与旁听、参加会议、组织考察、提交建议等形式接收党代表建议和监督的制度。

(二)党代表参与县委决策制度的形式和内容

1.参与旁听。在干部人事调整和重大问题决策的常委会和全委会上,县委邀请部分党代表全程参与旁听,使党代表能够面对面、零距离地

进行监督。2.参加会议。邀请县党代表列席县委全委会,征求党代表对本年度县委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对下年度全县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工作思路的建议和意见。

3.组织考察。根据实际情况,县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党代表进行考察,调查了解县委年初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收集党员、群

众的建议和意见。

4.提交建议。党代表随时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对全县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积极主动地向县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可行性方案。

(三)具体要求

1.成立领导小组,保证代表活动有计划进行。成立县党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党代表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党代表闭会期间党代表活动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党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等。

2.严格政治纪律,保证党内民主健康发展。县委对征集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听取和审议,接收党代表的监督。

3.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必须从全县实际、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能力的现状出发,以是否促进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为取舍标准,实事求是向县委

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社会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评价,促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不断提高县委公信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价的对象为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社会评价的内容:

(一)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落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情况;

(二)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规范用权情况;

(三)“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情况;

(四)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五)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绩效;

(六)其他需要社会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社会评价的权利。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社会评价包括会议集中评价、网络公开评价和民意调查评价三种方式。

(一)会议集中评价。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党外人士、退休老干部、党员干部代表及一定比例的村(居)民代表参加,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会议集中评价。

(二)网络公开评价。在全南党务公开网开设网上评价专栏,就社会评价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接受人民群众评价。与此同时,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参与评价的方式、方法,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踊跃参加网络评价。

(三)民意调查评价。县纪检监察机关向社会发布预告,设计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民意调查表,专门进行安排部署,邀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参评人员不设门槛,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到普通群众,只要热心此项活动均鼓励参与,努力确保调查的广泛性、客观性、真

实性。第五条

围绕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社会评价内容,就班子及其成员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稳定、办事质效、服务态度、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互助、履职尽责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社会评价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

第六条

社会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

容和依据。

九、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民主评议制度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议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促使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干事创业,特制定本制

度。

(一)民主评议的分类及对象 民主评议分为定期评议和专项评议。定期评议主要是评议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每年评议1次。日常评议由选聘的监督员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评议,每年日常评议不少于2次。

(二)民主评议的内容 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

署是否及时,富有成效。

2.县委制定的决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是否进展顺利,按时完成。

3.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权是否到位。4.县委权力是否真正做到公开透明运行。

5.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理和大

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程序。6.县委常委是否廉洁自律,生活健康。7.对县委自身建设情况是否满意。

对县委常委班子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评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县委常委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评议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

(三)评议活动的组织领导

民主评议活动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四)民主评议结果反馈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评议结果,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或者县委常委班子集中反馈;县委常委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评议结果,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县委书记向各位县委常委反馈。

(五)民主评议结果运用

1.评议活动结束后,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将评议情

况向社会公布。

2.对干部、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安排

专人负责跟踪整改落实。

3.对县委常委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评议结果,列为县委常委年终政绩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和情况的渠道,扎实做好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来信来访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投诉受理工作,及时解决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县委的公信力,根据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群

众来信来访、投诉。

第三条

投诉受理的形式:群众来访,群众来信、来电,设立投诉信箱和网上

投诉信箱。第四条 受理内容:

(一)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落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的情况;

(三)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用权的情况;

(四)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五)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情况;

(六)党员干部作风效能建设的情况;

(七)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八)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受理人员要认真听取、记录、登记群众诉求,耐心细致答复群众咨询的事项,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

第六条

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跟踪督办处理情况。

第七条

对群众投诉的一般性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复杂性问题,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对群众来访或署实名投诉的问题应及时回复群众,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强化县委常委班子成员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县委常委班子成员;县委各工作部门班子成员,县委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第三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在实施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的;

(二)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

(三)不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擅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

(四)不正确行使职权、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职权目录和办事流程的;

(六)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县委决策部署的;

(七)其他违反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失职行为的。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通报批评、书面诫勉、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处分。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六条

责任追究在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第七条

本制度由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全南论坛)

2.工作日报制度试行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 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 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 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 (室) 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 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 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 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 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 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 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 如有损坏、丢失, 应当及时补办, 并认真核对, 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 (室) 时, 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 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 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 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 (室) 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 (室) 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 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 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 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 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 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 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 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3.工作日报制度试行通知 篇三

国人部发〔2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4.工作日报管理制度(精选)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每个工作日需将当日工作内容简要归纳总结,填写《工作日报表》,并于当日24:00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呈报至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三条 全体员工需将各自工作邮箱设置邮件发送已读回执功能。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呈报方式:一般员工向部门负责人呈报;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呈报,并抄报公司主管领导。因上网条件限制,应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直接上级。

呈报的工作内容须真实、全面、简练。员工及时呈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的,由部门负责人酌情提出建议经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虚假或敷衍了事的,由部门负责人直接提出处罚意见后由行政人事处和财务部实施。

未按上述要求呈报《工作日报表》的员工,1天未呈报罚款30元,连续3天未呈报罚款200元,连续4天以上未呈报按旷工论处。因特殊情况不能呈报,须书面请示直接上级批准后可延缓提交。

部门负责人应每天阅读(出差等原因不能上网时除外)并及时处理、回复员工在《工作日报表》中提出的问题和措施、建议。员工在《工作日报表》中提出的应急性问题和措施、建议得不到部门负责人及时回应时,应及时督促并积极向更上一级领导或总经理投诉。

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处理员工日报事宜的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紧急特殊事项未处理而造成公司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以上,并酌情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通知由行政人事处编制、总经理审批,财务部负责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发。

本制度从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5.工作日报制度试行通知 篇五

毕地教(2011)121 号

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 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 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地直 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 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 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黔人通 [2007]86、87、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毕节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制定了 《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职 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 年起,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 学校、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及学校要及时传达、贯彻到位,并将本细则及[2007]86、87、88 号、毕地教人字(2008)文件

16号、毕地教[2009]188号等相关文件挂网,便于广大教师 查阅。地区教育局查询网址:http://bjjy.com.cn

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毕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地区教育局 二 0 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教师职务评审 实施细则通知 毕节地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5月5日印发

毕节地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 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 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 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黔人通 [2007]86、87、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一、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各系列、各职级任职基本条件、评审条件和破格条件 等按黔人通[2007]86、87、88 号等文件执行。如省下发新文件 则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关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条款细化和补充规定

1、基本条件

(1)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增加“无违反毕节地区中 小学教师(校长)‘十个不’承诺”的规定。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定执行。

(3)普通话水平要求:按毕地教人字(2008)16号文件执 行。

(4)取消资格和延期申报规定:除黔人通[2007]86、87、88 号文件已作规定外,申报教师如有违反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校长)‘十个不’承诺规定的,或在申报评职中弄虚作假,提 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实并受到处理的,取消当年申 报和评审资格,同时根据受处分程度延期申报。延期申报时间参 照受行政、党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2、申报条件

(1)任职资历计算:以聘任证书明确规定的聘任起始时间 开始计算,到申报评审当年12月31日为止。

(2)任职年限扣减:原学历未达《教师法》要求后经提升 学历合格者,取得毕业证书前的任职时间按1/2折算;原学历已 达《教师法》要求,后来又提升学历的,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前 一学历计算,也可按后一学历取得毕业证书前的任职时间1/2折 算再加后一学历取得毕业证书后的任职时间计算。任现职期间如 脱产进修学习的,其任职年限需要扣除实际脱产进修时间。(3)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规定:任现职期间,县城中小学 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乡(镇)中心校教师到村校(校点)支教满 一年并经支教学校考核合格、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认定 的,可提前一年申报,具体按毕地教[2009]188号文件执行。原 在农村任教3 年以上,现调到城里任教的教师不需要支教。鼓励 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支教。

3、评审条件

(1)部分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申报职称应完 成听(评)课任务: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教导主任)、中心校教学管理人员申报职称,除按要求完成有关文件规定的课 堂教学时数或工作定额外,还必须完成听(评)课节数,其中校 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 节,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长(教 导主任)、中心校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40节,并提供听(评)课 原始记录材料。

(2)满意度测评:在教学评价的基础上增加“满意度测评”,分别由所任课班级学生、全校教职工、校中层干部、校级领导班 子和家长(社区)代表对申报教师进行综合测评(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水平、教学业绩、团结协作、廉洁从教等方面),按非常满 意(100分)、满意(90分)、较满意(80分)、基本满意(60分)、不满意(0 分)五个级差测评,总分100分(五个层次各占20%)。分数计算公式:测评得分=(非常满意得票数×1+满意得票数× 0.9+较满意得票数量×0.8+基本满意得票数×0.6)÷(参加测 评人数-弃权票数)×100。得分低于80分者不予申报。(3)优质课规定:①由省、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 门或教研室(教科所)有计划地组织评选出的各学科获奖优质课; ②由地、县(市、区)教育局、地直学校推荐,地区教研室(教 科所)组织评选的优质教学资源(录像课、软件开发)并被地区 教育信息平台采用的,可视为地区优质课一等奖;③由乡(镇)中心校、县(市)直中学推荐,县(市、区)教研室组织评选的 优质教学资源(录像课、软件开发)并被县(市、区)教育信息平台采用的,可视为县优质课一等奖;④由地、县(市、区)教 育局各科(股)室按上级对口部门安排(正式行文)组织评选的 优质课,须经地、县(市、区)教研室牵头逐级评选,方能认可。(4)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认定:①教师个人参与课题 实验或教改实验获奖成果,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行文 实施的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或表彰文 件、项目立项批文、项目成果及结题证书,否则不予认可;②属 于集体参与的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必须是课题主要负责人 或获奖成果直接署名者,否则不予认可;③属于课题实验或教改 实验中某一方面的论文,不能作为该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成果,如获教育行政部门评选获奖,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可作为论文 申报;④未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是列 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全国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题目录,教师 需提交课题列入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全国教育科学“五年规划”课 题目录或总课题组课题立项批复文件、总课题组给所承担子课题 立项批文、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结题证书等,否则不予认可。(5)优秀教学成果认定:①高考和中考学科成绩本县(市、区)前三名;②中职单报高职学科成绩居全区前三名;③高中会 考学科成绩全区前六名;④小学素质教育测试学科本县(市、区)同级同类学校前三名。以上须提供地、县招生办出具的相关证明 材料;⑤音、体、美、理、化、生、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教师参 加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地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科协组织的各类 专业技能(创新)大赛获县级一等奖、地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 等奖以上成果(文本类、课件、课堂片断实录、录像课和电影课 等除外)。

(6)论文认定:①“发表本专业论文”必须是公开发表在 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 CN及邮发代号(不含CN后面缀有NR或HK标识)的刊物(含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所)主办的内部刊物)上并与所任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的论文(含优秀教学设计、调研 报告等),其中,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不少于1000字,申报 中学(中职)中、高级理科不少于1500字,文科不少于2000字,破格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中学(中职)中、高级分别不少 于2500字、3000字。②“获奖论文”包括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教 研室、教科所)、地级以上教育学会或县级以上科协、社科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与教育部门联合组织评选获奖并与所任 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的论文、优秀教学设计、调研报告、课件等,获奖论文申报职称时须附上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获奖等级按文 件规定执行。③下列文章或资料不予认可: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 各种内部刊物(《毕节教育》、《贵州教育科研》以及其他地级 以上教育专业学术性内刊除外)、增刊、专刊、论文集、学校专 辑和利用境外刊号在国内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只发用稿通知或 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新闻报道、工作研讨资料、讲座文稿、文件汇编、教案、复习资料、习题集等;非本专业论文;第二作 者论文。

(7)受表彰的荣誉称号认定:除黔人通[2007]86、87、88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种荣誉称号外,由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 府或教育、人事部门表彰的“名师”、“名校长”、“优秀校 长”、“优秀园丁”、“优秀共产党员”、“地区突出贡献人 才奖”、“地管专家”、“毕深教育奖”、“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属于同级同类荣誉称号。文件规定外非党委、政 府或非教育、人事部门评选表彰的各种荣誉称号不予认可;骨干 教师、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参加过骨干教师培训者,属于个人专 业成长经历,不予认可。

(8)指导学生获奖认定:与所任学科和申报专业相符,直接 指导学生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教育行政部门 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规范的学科统一竞赛、县级以上党委、政府 及教育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体育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大型文艺、体育竞技竞赛活动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与科协联合举办的 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者,获奖人次、等级按文件要求认定。须提供组织文件、学生获奖证书、辅导教师获奖证书(或文件)、学校证明(获奖学生确系该教师指导)。指导学生参加非教育行 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或通过购书、订报等形式开展的知识性、兴趣性、普及性竞赛获奖,不予认可。

(9)从2011 年开始,申报中学高级职称专业学科考试由各 县(市、区)在上报地区前自行确定考试形式并组织考试,同时 出具考试成绩及合格证明材料。地直学校申报教师参加毕节市组 织的考试。未参加专业学科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申报。

二、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根据学校当年度职称申报评议方案提出申 请,提供个人申报职称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或破格条 件等相关印证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校推荐:对申报教师公开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对申 报教师评定教学评价积分;对申报教师进行五个层次的满意度测 评并计算出测评结果;召开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推荐上报意见 并进行公示;组织被推荐教师填写《贵州省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签署相关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为同意推 荐上报的教师提供由学校出具的相关印证材料,并对每个教师申 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和证明等是否 真实、齐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档案资料装订 是否规范。

(三)县(市、区)初审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教育局对各校推荐申报教师进行初审把关(其中对申 报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还要组织专业学科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 方可上报),造册签字盖章后与教师申报档案资料一并按时限要 求报送地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县市直接评审的除外)。地直学校 完成校内程序后,按时限要求直接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及地区教育局初审并参加评审。

(四)地区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教师档案资料进行认真 审查、全面记录并向地区中小学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报告;组织地 区中小学职称评审专家委__________员会听取汇报、开展评审和无记名投票

决定;报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公示;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审核行文。

三、申报评审工作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

1、个人申报材料内容

(1)贵州省《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一学历至最高学历所有 毕业证书,且由高学历到低学历排序);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

(4)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成绩通知单或免试证复 印件,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7)本人教学通知书,课程表(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校 长签字);

(8)本人教学评价积分表;(9)本人满意度测评结果;

(10)论文代表作原件及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复印出 期刊名称、刊号、主管和主办单位、网址、本人文章所在目录、本人文章等内容;获奖论文还需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论文获 奖证书复印件附在论文原件前;按照文件要求一篇论文者至多提 供两篇,要求两篇者至多提供三篇,即比要求篇数可多提供一篇,其他论文可在《评审表》中填写;

(11)课题立项、结题通知原件及复印件,课题成果及获奖 原件及复印件;

(12)辅导学生参加各类教学竞赛活动获奖原件及复印件。艺体教师辅导学生获奖要凭学生参赛组委会的相关证书、活动安 排及参赛通知等证明;

(13)任现职务期间的年度考核表;(14)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证明材料;

(15)在村级小学或教学点连续工作超过20年证明;(16)按申报评审条款所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17)评审对象公示材料一份;

(18)个人申报材料目录一份并置于首页。

2、所有证书原件及__________复印件按照“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 的原则,由各单位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及县(市、区)教育 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一人两袋,一袋装各类证书、证件和论文原件,一袋装除上述第(1)项外,按(2)至(17)及相关资料,统一 用A4纸复印核定盖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袋封面必须写明 申报人姓名、县(市、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申报专业。所 填写的相关内容必须字迹清楚、真实、完整。各县(市、区)教 育局要规范上报材料,并由专人负责材料的审查把关。凡未按规 定办理的,作为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4、地区教育局人事科对各县(市、区)及地直学校报送材 料当面进行清点、接收,并办理相关接收手续;职称评审工作结 束到正式行文后,由各县(市、区)和地直学校领回并办理相关 移交手续。

(二)评审推荐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及地直学校要成立由一 把手任组长的教师职务推荐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县(市、区)和本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2、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严密组织,精心安排,努力增 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工会等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把握标准,完善推荐程序,实事求是,坚持职称申报公示制 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 周,确保推荐评审质量和公信度。

3、实行评审推荐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师职称推荐、评 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 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地直学校必须 高度重视,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评审推荐过程中 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三)评审工作要求

1、统一评审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经得住教师个人的质询及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2、认真审查材料,坚持对每个申报教师负责,切实做到评 判准确、定性准确、发现问题准确。

3、严格评审程序,坚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凡未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一律不予认可。

4、严肃工作纪律,坚持按政策规定办事,严肃追究评审过 程中的营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6.工作日报制度试行通知 篇六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经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二

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十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十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十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三

十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十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三

7.工作日报制度试行通知 篇七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省编委《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2号)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规范化建设,现将《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乡镇 工作规范 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

(试行)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基层民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人员配备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省编委《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2号)精神,每个民政办配备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时,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按照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办)设1个岗位、3—6万人的乡镇(街办)设2个岗位、6万人以上的乡镇(街办)设3个岗位的标准,增设民政公益性服务岗位,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公益性岗位人员中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要选配素质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到民政岗位工作,民政办工作人员要专职专用,至少要在民政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确保日常工作规范运行。民政办工作人员由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街办)双重管理。民政办工作人员调整应事前征求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二、办公条件

民政办要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小于50平方米,并悬挂“××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牌子,启用印章。每个民政办应配备资料柜、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相关设备和办公桌椅,满足工作之需。

三、工作经费

民政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正常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办)部门预算,保障民政办工作需要。

四、规章制度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州)、县(市、区)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县(市、区)、乡镇(街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乡镇(街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办理本乡镇(街办)救灾具体业务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报灾,管理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乡镇(街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4、承担本乡镇(街办)老年人、孤儿、五保户、“三无”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遗弃儿童的保护工作,负责乡镇(街办)福利院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5、负责本乡镇(街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及拥军优属的具体业务工作。做好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数据更新工作,并落实上述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

6、协助县(市、区)民政局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7、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抓好城乡社区建设。

8、负责本辖区内未在县(市、区)实行集中登记的婚姻登记工作。

9、负责本乡镇(街办)殡葬改革管理相关工作。

10、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本乡镇(街办)地名命名、变更的报批和村户牌设置工作。

11、做好民政上访对象的接待、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辖区民政工作对象稳定。

12、办理乡镇(街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实行主任负责制。民政办设主任一名,可设副主任一名。主任负责民政办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分工抓好相关工作。

2、熟练掌握各项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3、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明确岗位职责,按时办理业务工作,热情接待办事群众。

4、经常深入村居住户,掌握困难群众和服务对象情况。每年定期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低保、五保等对象入户访视,掌握服务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或办理纳入和退出的相关手续,做到动态管理。

5、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6、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事,按时、足额发放救灾、低保、五保、医疗救助和优待、抚恤等各种款项并及时核销,不得滞留、挪用、克扣。民政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他人代领、代发。

7、妥善保存各种文件、资料、领款存根,按分类归档装订,不得乱堆乱放,以防丢失。建立民政对象档案,按照档案工作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8、建立民政业务数据库,推进民政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9、实行政务公开。办事人员、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对外公开,让群众知晓。

10、廉洁从政,不优亲厚友,不索贿受贿。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民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

(三)信访工作制度

1、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人民群众信访事项,积极承办领导交办和上级机关转(交)办的信访案件。

2、对群众来信,及时拆阅、详细登记,并呈报领导阅批,不得积压和丢失。坚持秉公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3、接待来访群众态度诚恳,说话和气,讲究文明礼貌。认真填写来访登记单,详细整理接谈记录,将主要内容、意见和要求及时呈报领导阅批,妥善处理,及时反馈。一般性来访由接待人员明确答复,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4、处理来信来访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不得随意许愿,乱开口子。坚持登记、呈阅、交办、催办、回告、审查、结案、建档的程序。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因故不超过90日)。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民政办的上访人员,按《信访条例》处理。

5、定期进行信访情况分析,综合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五、日常主要业务工作规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

户籍在本乡镇(街办)的居民,且在本辖区居住一年以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主要是:

(1)主要劳动力伤亡或重病重残、严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其他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家庭;

(2)主要劳动力伤亡或重病重残,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常年生活困难的家庭;(3)因灾、因病、因学或其他原因造成常年生活困难家庭。

2、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和人员(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4)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7)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3、申请审批程序

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办)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街办)干部和1名村居(社区)干部参加。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根据乡镇(街办)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县级低保工作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体审批。

4、补助标准

对城镇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5、保障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金一般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一般按季度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

6、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主要是对生活情况好转,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家庭发给停保书面通知单,收回低保证,对因死亡、婚嫁等原因造成低保家庭成员减少的,要相应核减保障人数和保障金额,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二)农村五保供养

1、供养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供养标准

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执行。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乡镇(街办)在30天内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一次性增发6个月供养金作丧葬费补助。

3、申请审批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五保供养金发放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五保供养对象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证书由乡镇民政办代发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五保供养金的发放,原则应由县级直接发放,即县(市、区)民政局提供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及发放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供养资金到代发金融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由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存折上,集中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福利院。若经乡镇财政所发放的,由民政办核对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后,乡镇财政所将供养资金核拨到代发金融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对象存折上,集中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福利院。对行动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在经本人同意并签订代领协议后,可委托他人凭相关证件代为领取。

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更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或已年满16周岁的,由村委会或福利院向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实后,取消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三)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

(1)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优抚对象;(3)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2、提供证件

(1)主治医师签名的住院诊断证明及复印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城镇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病历首页及复印件;

(4)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主、户主栏和患者本人栏);户主照片;属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的,还要提供相关救助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审批程序

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批复应通过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可按书面申请批复的方式办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凭本人身份证、社会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窗口提出申请,由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医疗救助审批机关审核并批复。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审批机关批复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在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垫付医疗救助金,并由救助对象签字认可。经医疗救助审批机关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垫付款,由县级财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

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般可在住院期间向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办)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出院结账后到指定的医疗救助资金代发银行、邮局或会计结算中心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4、救助标准

城乡贫困群众患大病住院治疗,扣除新农合或城镇医保补助、医院减免等费用之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原则上按一定比例予以适当救助,直至封顶线数额。大病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救助比例及封顶线由各地确定。

(四)灾情上报

1、辖区内自然灾害发生后,若出现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民政办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电话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县(市、区)民政局,并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调查核实受灾情况,指导帮助群众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初步核实情况,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并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文件形式,在12小时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局。报告中要重点反映受灾村组、受灾时间、受灾范围、受灾人数、房屋倒塌、财产损失及农作物受灾程度等详细情况。

3、如发生因灾死亡人员和灾民房屋倒塌情况,要及时上报《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

4、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要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8:30之前将前24小时的灾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局,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5、《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填写说明(1)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乡镇填写到村组。

(2)灾害种类:干旱、洪涝、大风、沙尘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地震等。

(3)受灾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4)受灾时段:指灾害发生的持续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时分方式填写,从灾害发生时间起至灾害结束时间止。

(5)受灾户数和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户数和人口数量。(6)因灾死亡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7)因灾失踪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因灾伤病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9)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人口数量。

(10)饮水困难人口:指因旱灾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枯竭或因洪涝等灾害造成的水源污染、破坏,短期内解决不了饮水问题的人口数量。

(11)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小麦、薯类、玉米、高梁、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油料、麻类、糖料、烟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12)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13)绝收面积:指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14)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15)因灾减产粮食数量:根据农作物因灾减产程度进行估算,农作物常年产量参照统计数据。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只计算经济损失,不计入粮食减产数量。

(16)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17)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

(18)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19)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重置受灾体所需费用、折旧率、损毁率(损毁程度)三者之积。

(20)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中农业损失的部分。损失粮食按当时市场价格逐项折算。

(五)救灾款物发放

1、救灾款物使用范围

(1)解决灾民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因灾倒塌和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5)对因灾死亡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6)救灾捐赠款物除适用以上范围外,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者无明确意愿的,统筹安排使用。

2、救灾款物使用原则

(1)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和贷款,不得将救灾物资折款发放等。

(2)重点使用原则。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连续受灾区的灾民,特别是保障受灾后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灾户、低保户、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不得优亲厚友、平均发放。

3、救灾款物发放程序

(1)救灾款物分配要严格遵循“户主申报、村级评议、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程序,救助对象和发放款物数额要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既要突出分类施救和重点救助,又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村(居)委会、民政办必须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倒房恢复重建对象要填写审批表,审批表要清楚反映审批流程,并附倒塌房屋和新建房屋的照片;

(3)救灾款物发放要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分期拨付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要通过灾民救助卡提前通知救助对象补助资金总数;

(4)对无法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的应急资金,由乡镇(街办)财政(经)所及时会同民政办按审批结果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或个人。救灾款物的发放要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

4、救灾资金发放期限

应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春荒(当年3月—7月)、冬令(当年12月至下年2月底)救济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受灾困难群众。

5、救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乡镇(街办)救灾资金由财政资金管理中心专帐管理,在国库的预算资金账户下,设“救灾资金专户”,不得在国库预算资金账户以外开设账户。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实施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执法监督。

(六)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职责(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3)签发婚姻证;(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3、结婚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Ⅰ、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Ⅱ、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2)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Ⅰ、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Ⅱ、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Ⅲ、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Ⅳ、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Ⅴ、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Ⅵ、双方自愿结婚;

Ⅶ、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少数民族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Ⅷ、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3)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程序: Ⅰ、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Ⅱ、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Ⅲ、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Ⅳ、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离婚登记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5、补领婚姻登记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现状;(3)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5)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或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6、补办《结婚证》和申请复婚登记 参照结婚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8、收费标准

《结婚证》、《离婚证》每对9元。

9、监督与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10、赔偿责任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11、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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