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2024-06-13

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9篇)

1.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篇一

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工作,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局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依托,以网格化监管模式为基础,以信用分类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原则,对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实施巡查监管。

第三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工商所岗位责任人,依据规定的职责和工商所的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自履行法定和分工岗位职责,承担岗位责任。

工商所合理设定监管责任区,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分别对应划归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和监督检查人员。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AB岗制度。

第四条 上级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工商所应于5个工作日内认领,并为其建立“经济户口”监督管理书式档案。工商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建立“经济户口”监督管理书式档案。认领时应落实到相应的巡查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级。

第五条 责任区监管责任人职责:

(一)建立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经济户口;

(二)负责市场主体开业登记注册前的现场调查核实,对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初审;

(三)对辖区内无照经营实施监管;

(四)依法对辖区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五)片区监管的其它事项(包括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专项检查、消费维权、紧急情况应对等)。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市场主体监管工作。

第六条 巡查人员进入市场主体巡查时,应按规定着工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章 巡查内容 第七条 对市场主体监督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否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等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

(四)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五)已经注(吊)销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市场主体,是否仍然从事经营活动;

(六)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七)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八)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市场主体许可证件及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九)分期出资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出资;

(十)使用的牌匾、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相符;

(十一)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企业检验或个体工商户验照;

(十二)被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后,是否履行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十三)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八条 发现巡查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检查项目,应予以监督检查。第三章 实施巡查 第九条 巡查监督方式包括:

(一)定期检查。对新设立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进行回访,6个月内进行经营情况检查。

(二)日常巡查。对辖区市场主体按照上级要求的频次开展检查;

(三)专项检查。根据专项整治统一部署要求,组织检查;

(四)专门检查。接到申诉举报或有关单位通报后开展检查;

(五)案后回查。对因严重违法被立案查处结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其是否有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追源检查。巡查人员检查中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根据索证索票提供的证据追查源头;

以上六种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第十条

巡查监督前的准备:

(一)通过监管业务信息系统了解掌握辖区经济户口信息,掌握企业有无警示信息、限制事项,是否属重点或风险行业,是否在重点监管区域内,企业信用分类(A、B、C、D)监管类别等情况;

(二)携带监督巡查所需的证件、文书和检查工具。主要包括:巡查人员的有效执法证件、《巡查记录》、接受检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纸、扣押物品文书、照相机等。

第十一条 巡查监督的步骤:

(一)现场查看。按巡查内容的要求,核查市场主体有无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二)记录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把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在《巡查记录》中,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应当盖章(签名)确认,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应按规定予以登记保存;

(三)提出处理意见。现场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向市场主体当面提出改正要求,并记录在《巡查记录》中;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在《巡查记录》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需要立案查处的按办案程序办理;

(四)现场制发非处罚类行政文书。当场纠正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场发出非处罚类的行政文书,同时,巡查人员要留存一份备案。

巡查监督应区别不同的检查对象,突出重点检查项目,参照《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流程图》(附件一),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巡查监管后的处理:

(一)录入信息系统。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录入到安徽工商综合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和网格化监管系统;

(二)报请审核。检查情况录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按照报审的权限和规定,把需要报审的《巡查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工商所领导审核;

(三)审核。工商所长签署审核意见;需报上级领导审核的,按规定报审;

(四)办理。经办人按领导审核意见进行办理;

(五)资料归档。检查资料应在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存入市场主体的监管档案。

第十三条 巡查监管频次。按照信用分类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要求,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市场主体,实行激励机制,予以扶持,巡查周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实行预警机制,巡查周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实行惩戒机制,巡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D级企业实行惩戒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及时跟踪巡查,直至确认其退出市场为止。

对食品、农资经营者巡查周期不超过15天;对易燃易爆、网吧、共公娱乐场所等涉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按照上级规定加大巡查频次;对一般项目的经营主体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同情形,按照分工职责或者报经批准,依照本规范分类处置要求,分别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首次发现下列情形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一般采取行政劝导措施,当场予以教育或警示,督促其改正,并下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照或变更登记:

(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农资生产经营等重点行业的;

(二)所从事经营项目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所从事经营项目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

(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的;

(六)擅自改变住所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第十六条 发现下列情形的无照经营,应从速从快依法立案查处:

(一)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农资生产经营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等重点行业的无照经营;

(三)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照经营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的;

(六)上级交办、相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等无照经营行为。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主体类型明确且有证据证明的,分别按《公司法》、《个人独资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立案查处;主体类型不明确的,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立案查处。查处附件二所列的无照经营行为,除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外,还应按对应法律法规定性或处罚(详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发现下列情形的无照经营,应下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向上级报告,由企业监督管理股依照《庐江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动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抄告相关部门;已经立案的,移送其他部门查处:

(一)无证无照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二)无证无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三)无证无照经营证券业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四)无证无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

(五)无证无照从事个体诊所,由卫生主管部门查处;

(六)无照经营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其他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发现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检查人员应依法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发现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需要向上级领导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经领导批准后及时书面函告有关职能部门。需向上级或当地政府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三)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且情况紧急的,应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或停业的紧急措施,并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九条 根据申诉举报情况实施检查的,应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将办理结果反馈实名申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发现处置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第五章 信息录入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建立监管巡查机读档案。

对录入的监管信息要准确、真实、及时、有效。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监管,作为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方面,按照县局《网格化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实施阶段性督查和综合督查考核,并执行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

(二)虚假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核查、处理有关申诉、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超过巡查周期未发现无照经营行为等其它未履行监管法定职责或日常监管巡查不到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庐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股会同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篇二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精神,做好我市公安机关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工商登记注册“宽进”后市场的有效监管,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根据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根据三个“着力”,即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的目标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围绕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协同监管、整合资源、依法有效的基本原则,明确商事登记改革后全市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的职能和事项,重点突出明确我市公安机关对改革后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因改革而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构建我市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监管原则。商事登记改革后,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市局有关职能部门、公安分局要立足职能,依法依规对公安机关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对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按确定的分工实施监管。对前置改后置的事项,要加强巡查和督促,确保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对未取得许可就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加大查处力度,确保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纳入监管视野。对前置许可事项建立动态监管意识,对国家、省、市调整的前置审批许可事项,按行业管理原则及时实施监管。

二、监管职责确定

根据市的《分工方案》和我市公安机关职能,突出商事登记改革后取消前置审

批事项和需重点监管的行业、事项,对我市公安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进行分工,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具体如下:

(一)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涉及营业性射击场审批,制造、销售弩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二)公章刻制业: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三)旅馆业(涉及特种行业许可):由治安巡警支队及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负责监管。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由网警支队负责监管。

三、具体工作分工

(一)指挥中心

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统筹,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评估、督促和考核。

(二)各监管职能部门

治安巡警支队、网警支队等商事登记监管职能部门要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压缩时限,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全面公开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指南、办结时限和服务承诺。要按时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接收监管任务,制定具体事项监管工作细则,并做好审批信息、执法监管信息的整理、提交、公开工作;加强对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的培训和跟踪督促,指导公安分局业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三)科技信息化科

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中市局页面的相关设置,开发和完善与市政务信

息资源共享平台接口模块,全面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功能,切实做好与市政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维护工作。

(四)法制科

负责制定统一的告知、询问、督促办证及责令改正等市场后续监管工作系列文书,规范告知办证、督促办证及责令改正等监管流程,方便职能部门更好实施巡查监管;对各单位上报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统计,并按市有关要求公开;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相关执法培训工作。

(五)装备财务科

负责对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统筹工作,确保公用经费对后续监管工作的倾斜。

(六)公安分局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向商事登记主体询问了解情况,送达告知文书,并反馈监管记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许可经营违法行为。

四、监管机制及流程

(一)信息接收、分办。各审批、监管职能部门每日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单位均有独立账号),及时提取涉及本单位职能事项的商事登记信息数据,并按行业、事项及所属镇街(园区)进行梳理分类,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数据转交具体承办部门(包括内设单位和公安分局)。

(二)登记管理。收到交办的信息数据后,具体承办部门需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巡检档案;同时应及时将信息涉及的商事主体纳入日常巡查的范围。

(三)巡检。各单位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涉审批商事主体进行审批申请的有关信息,对收到数据后1个月内仍未申办的商事主体,应进行首次巡查。巡

查时要告知其审批流程及所需资料,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后方可经营。首次巡查情况需记录在案,并让当事人签名确认,形成首次巡查监管记录后提交市局各监管职能部门,由各监管职能部门汇总后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对首次巡查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申办的商事主体,应对其进行二次巡查,督促其尽快申请办理审批,并将巡查情况记录在案,形成二次监管记录,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二次巡查后,有关商事主体仍未申请办理审批的,审批及监管部门应建立重点巡查监管商事主体名单,并根据工作实际,至少每月一次对其进行巡查,并将其拖办许可的情况进行记录。有关拖办记录应及时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自告知其应办理审批方可经营半年后仍未开展申请审批工作的商事主体,可发函工商部门,要求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审批。对涉及审批的事项,各单位应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属我市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尽快完成审批;属经我市公安机关初审、转报的事项,应协助商事主体尽快完成审批。

(五)信息反馈。各单位进行审批及巡检情况应在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及时整理形成行政审批或巡检信息记录,并报送审批责任单位(即治安巡警支队、网警支队)。审批责任单位汇总整理相关数据信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导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六)行政处罚。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或有证有照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均由监管部门自行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形成查处记录,并在查处后2个工作日内将查处信息送法制科汇总,法制科定期将行政处罚信息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电子平台,全面推动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七)公开信息更新。对监管中提交上传的行政审批、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各单位应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除商事登记改革事项外,其他需公开的政务信息也要做到及时更新。各公开信息承办单位需安排专人每5日进行一次批量数据更新,数据更新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总结,并将情况总结送指挥中心秘书科汇总。

五、加强市直各部门协作

根据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统一部署,我市公安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

(一)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各单位对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及时做好核查和登记,一旦发现相关行政审批未办理、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在监管记录中注明,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二)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我局无权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镇街(园区)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镇街(园区)公安机关应加大清理力度,配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并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无证无照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同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市局有关单位,由其形成记录信息,上传至市政府信息资源电子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体制保障。成立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专责工作小组,由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李泽林任组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沛雄和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张志强任副组长,专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指挥中

心)具体负责市场监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专责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二)抓好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对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着重学习本部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所依照的法律、法规;引导民警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熟练掌握监管业务,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重点加强对公安分局的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形成市镇两级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市局重点工作以及考核体系,市局定期组织对各公安分局、各部门的商事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及考核,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严格落实执法监管部门及人员对企业的监管责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单位要加强纵向、横向沟通,认真协调上级主管部门、联动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部门之间联系紧密、各环节衔接无间的联动机制,提高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

3.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篇三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防查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湖南省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的特点与要求,对土地开发、利用,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进行责任分解,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巡查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动态巡查机构,设立动态巡查应急处置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违法案件的查处负总责,部门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巡查人员,实行定员定岗,切实保证巡查工作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报执法监察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动态巡查工和经费落实。第五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按编制人数配齐执法监察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巡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巡查车辆、GPS、摄影摄像、计算机等巡查装备和器材。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并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青年志愿者的方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应当建立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公安、规划、城管、煤炭、安监、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12336”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属实的,适当给予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巡查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上级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级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上级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工作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区域划分及巡查要求

第十二条 巡查区域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特点和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科学划分重点区域,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定期更新。第十三条 动态巡查责任区域共划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两区和开发(园)区规划区范围,国道、省道干线两侧,矿山集中区域、禁采区;二级巡查区为一般耕地保护区,城市两区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区及其它矿区,其它公路两侧;三级巡查区为未被划定为一、二级巡查区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 乡(镇)国土资源所对本行政区域进行全面巡查,一级巡查区每星期巡查一次以上,二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以上,三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一次。村级国土资源信息员协助国土资源所开展本行政区域动态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国土资源所报告。

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动态巡查工作,一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以上,二级巡查区每半月检查一次以上,三级巡查区每月抽查一次。

第十六条 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本县(市)范围动态巡查工作,定期检查乡(镇)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一级巡查区每月检查一次以上,二、三级巡查区每两个月抽查一次。

第十七条 开发(园)区规划范围动态巡查工作由各开发(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或管委会指定机构)承担,每半个月巡查一次以上,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重点组织对一级巡查区的巡查情况 进行抽查和检查,对巡查、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或督办。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动态巡查的责任区域及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动态巡查责任单位应与巡查责任人签订责任状,重点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巡查范围及面积进行量化,分解到每个巡查责任人。

第四章 巡查方法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并在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经巡查主要责任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具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巡查台帐中。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人员在巡查、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加强跟踪监管。

(一)接到国土资源所对违法行为的书面呈报后,应于3 日内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勘,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组织依法查处。

(二)违法当事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应采用快捷方式迅速处置,尽快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或强行取缔非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局部地区及行业用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及同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必要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致函。

第二十四条 对国土资源信息员反馈和“12336”等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园)区国土资源分局(或管委会指定机构)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需立案查处的,应在2日内向市、县(市)、区执法监察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开发(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应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进行跟踪监管;接到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开发(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对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应在3日内到现场核查,确需立案查处的,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在5日内交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依法查处;属于重大违法案件或者局部区域及行业用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专题报告,必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致函。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巡查台帐包括巡查区域图、巡查责任表、信息员名册、信息反馈和群众举报登记表、巡查记录表、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巡查情况统计表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报告与通报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0号上报《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的20号填报《巡查工作季度统计报表》,并对巡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每年12月20号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年度的巡查工作总结及《巡查工作年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巡查发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执法监察机构提出报告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一)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二)暴力阻挠或不正当行政干预制止、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条 巡查工作应纳入年度单位绩效考核范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巡查责任制、巡查人员装备及经费保障、巡查工作规划计划、巡查实施、巡查台帐、报告通报、制止效果、查处案件、管理检查等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巡查工作中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的相应评分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重大案件”,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认定。

4.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篇四

《XX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XX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鼓励农业的标准化建设,强化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源整治,指导农业科学正确生产,积极推动四化施肥理念,督促企业计量强制检定等方面,我局多措并举,持续加大宣传整治力度,有理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成效。

一、传导责任

局党组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是政治站位挂帅。充分理解“生态环境保护”对保护地球,造福后代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责任。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我局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动员,并召开专题会议,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三是细化治理责任。我局制定了围绕大气污染治理,专门制定塑料污染治理,成品油整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重点商品抽检等工作方案,并成立了以一把手局长为组长、相关副局长为副组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按分管领域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落实,明确了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实现了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

二、营造氛围

一是分行业召集负责人会议,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二是深入散装煤使用生产销售和单位,机动车和环保检验机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要求落实主题责任。三是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环保治理宣传画1000余份,LED屏滚动播放“禁塑”宣传标语80余条次。四是通过深入业户现场宣传、经营户微信平台以及管理人员朋友圈等网络宣传方式,宣传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五是指导农业企业科学生产、标准化生产。六是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药和鱼饵检查。七是加大排污企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三、强化检查

一是对XX家成品油零售企业进行检查,并实行双随机抽检,今年共抽检XX批次成品油和车用尿素,X批次成品油不合格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是对用煤单位的散装煤实行抽检,XX、XX和XX等X家用煤大户抽检率达100%。三是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和环境检测机构实行自查和日常检查,自查和检查率均达100%。四是对能耗在线监测委托计量部门进行验收和检定。五是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全区范围内,未经区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的,严格做到“三个一律”即:一律不接受施工告知、一律不安排安装监督检验、一律不办理使用登记。六是加大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建立机制

5.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专题 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电力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下列监管:

(一)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情况;

(四)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

(五)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定额标准、质量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企业由于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而超出市场规则允许范围,形成市场操纵力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的情况。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无歧视、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

(二)资产收益的情况;

(三)所属发电企业发电情况;

(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对从事供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作为购电方时的市场交易行为;

(二)执行配、售电价格的情况;

(三)供电服务质量及电能质量。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按规定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三)获取辅助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管理情况;

(四)电力市场结算的执行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的干预行为;

(六)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管理。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

第十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一)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

(二)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

(四)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修改的权限应当按照与规则制定的权限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修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第四章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电力市场实行准入注册制度。经准入注册的电力市场主体方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市场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技术条件满足电力市场的要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市场准入的程序是:

(一)市场主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于30日内批准,并书面通知市场运营机

构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的程序是:

(一)市场主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明确其退出的时间,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销其注

册;不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五)电力市场主体在退出之前,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违反市场规则情节严重的,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市场竞价。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程序是:

(一)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处罚决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时间及原因;

(二)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

(三)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的整改情况决定其何时恢复市场竞价,恢复市场竞价的决定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市场主体;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恢复市场竞价的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

(五)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停止及恢复市场竞价的决定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六)电力市场主体在停止市场竞价的过程中,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

第五章电力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一)系统出力不足以至无法按市场规则正常运行时;

(二)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时;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四)电力监管机构做出市场中止决定时;

(五)其他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当系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做出市场中止的决定:

(一)电力市场没有按照规则的规定运行和管理;

(二)市场运营规则不能适应市场交易的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长时间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四)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竞价交易或没有必要进行电力交易;

(五)其它必须中止市场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电力市场干预、中止时,电力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决定。

第二十四条电力市场干预、中止期间,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系统安全,并记录干预、中止的过程。

第六章市场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市场交易发生争议时,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市场争议:

(一)争议方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争议处理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属于市场监管范围的争议,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不属于市场监管范围的争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电力监管机构受理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和组织参加调查取证。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于受理争议申请30日内,召集争议方进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电力监

管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调处市场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

(二)串通、操纵电力市场价格的;

(三)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按市场规则提供监管信息的;

(五)不能及时参与结算,侵害其它市场主体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

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当事人如对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管信息与披露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披露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电力市场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秘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国家关于电力工业的政策法规;

(二)电源与电网规划的基本情况;

(三)有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服务标准;

(四)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电力市场的规章、制度、文件;

(五)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情况;

(六)市场争议及违规查处情况;

(七)其它必要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按季度、年度发布市场监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电力供需状况、电价情况、发电设备利用小时等;

(二)市场交易与市场干预、中止情况;

(三)输电阻塞管理及辅助服务获取情况等;

(四)市场运营情况评估及市场运行预测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电力市场的有关法规,并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市场违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运营规则和监管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电力监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监管。监管人员违法违规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附则

6.工商系统一季度市场巡查工作小结 篇六

今年来,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全方位监管职能,规范市场巡查工作,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各分局、工商所认真开展市场巡查工作。现将一季度市场巡查工作小结如下:

一、市场巡查范围

我县辖区内所有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商品交易市场、个体工商户、临时性摊点。包括各种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除外)、商品流通企业、各种服务行业;各类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以及商业活动集中区域;适宜利用巡查方式进行监管的各类经营活动。

二、市场巡查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资格:

1、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2、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

3、使用的公章、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

4、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5、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

6、是否超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1、是否未取得专项审批而擅自从事该项经营;专项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2、是否超越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

4、抽查检验商品,看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来源:好范文 http:///)标、名称、包装、装璜装饰,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数量不足,掺杂掺假商品的行为;

5、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检查经营者履行制度及义务的情况:

1、商品明码标价签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

2、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货,是否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

3、农资、化学危险品、食品经营者是否索证索票存档备查,是否建立购销台帐;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

(四)检查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责任的情况:

1、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主办单位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所办市场内部安全、卫生及商品质量管理等相应制度的职责。

2、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职责实情况,是否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制度,是否对不合格食品采取“拒绝入市”措施,是否设立违法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警示牌”。

(五)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和完成的其他市场监管任务。

本季度开展了元旦、春节市场整治,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收集信息、材料,做好材料、报表的上报工作,做好了本季度的节日市场、食品卫生、安全生产、清理无照、户外广告监管、粮食市场检查、红盾护农保春耕等各类专项市场检查工作,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1、证照市场专项检:年初是一年一度个体验照工作,基层分局、工商所结合验照、企业年检工作安排及时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证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验照(年检),以及平时的日常监督,开展此项巡查我局共出动检查人员515人次,车次199次,检查经营户4680户,责改15户,立案2件。

2、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结合节日市场检查及专项工作的安排,我局对辖区内的经营户进行检查,此项工作我局共出动检查人员360人次,车次151次,检查经营户2346户。

3、校园周边食品市场检查:根据我县县委政府的安排,在年初由我局组织防疫、物价、文化、公安等部门对全县的校园周边食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此次专项检共出动检人员94人次、检车车辆26车次,检查经营户152户。

7.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篇七

为了全力营造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指导经营户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防范措施。不断加大市场整治力度,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巡查工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强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食品安全巡查范围及内容:

1、猪肉、光禽、活禽类:

查:是否经检疫部门检疫,是否从定点屠宰厂宰杀,章、票、证是否齐全。杜绝病死畜禽入市销售。

2、蔬菜类:

查:是否经过残留农药监测,对检测超标的蔬菜一律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毁。

3、卤菜类:

查:加工坊地及经营场地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采购的半成品及成品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添加剂。

4、豆制品类:

1石膏点查:加工坊地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豆腐点浆方法是否采用:○

2卤水点浆: ○3葡萄糖酸内酯点浆。杜绝使用添加防腐剂苯甲酸。浆 :○

5、水产类:

查:水产品是否无污染,腐烂变质,以及色用的化学染料,对人体有害的防腐剂保鲜品等。

6干鲜类:

查:制造者的名称、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等,是否属“三无”过期失效产品。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7月1日—10日,召开三产办各市场负责人会议,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各市场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7月11日—20日,由食品安全巡查领导小组成员,会同工商,卫生防疫部门以及邀请市场各片的人大代表参加各市场进行巡查,找出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7月21—30号:各市场落实整改措施,制定规划,同时结合各行业类按20%的比例评选出文明经营户。

小河农贸市场文明经营户:

1、蔬菜类:裴金龙、孙红梅、陈祥珍、马梅芳、张荣华

2、水产类:潘海庆、姚荣华、张文华、孙红琴

3、光鸡类:陈春富

4、豆制品:张纪龙

5、干鲜类:马志伟、马小昌

6、卤菜类:范传兵

(合计:14户)

孟河镇市场文明经营户:

1、猪肉类:雷元举、孙金觞、匡国平、严伟峰、巢正昌

2、水产类:巢银龙、陆丽琴、孙健、云凤、何建国、蒋庆、恽远华、卡兆方

3、卤菜类:孙兴华、陈克保

4、光鸡类:陈建平、陈春林

5、南百货:卜国兴

6、蔬菜零售类:尹正方、何春方、丁先凤、王杏珍、蒋华琴、张玉仙、巢双寿、毛吉娣

7、豆制品类:胡茹意、巢国良

8、蔬菜批发:恽志方、郑国度、蒋玉梅、张军华

(合计:32户)

万绥市场文明经营户:

1、猪肉类:汤木中、蒋国荣

2、蔬菜类:朱建强、李琴华

3、水产类:巢永新

(合计:5户)

8.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篇八

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局,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煤炭局: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我局制定了《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望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煤炭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贵州省煤炭产品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煤、选煤、配煤、焦化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经销活动。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企业是指煤炭经营和煤炭加工企业(不含民用型煤加工及民用煤零售企业)。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煤炭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炭企业、省属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以及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其他煤炭经营企业,由省煤炭管理局受理申

(六)土地使用有关手续和批文;

(七)资信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煤炭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煤炭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有煤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煤炭经营的,应当到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

第十八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煤炭管理局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除外)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初审及年检的初检、经营调查统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煤炭管理局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除外)的煤炭经营管理,执法检查,经营调查统计以及民用型煤加工、民用煤零售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三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其它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七条 煤炭经营实行经营资格年检制度。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有无重大变化;是否按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内容合法经营;是否按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服从监督管理等。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未经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条和《煤炭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条 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骗手段进行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经营地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的建议,由省煤炭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注销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二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篇九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根据《中共承德市委2014-2016年巡视巡察工作实施意见》及《中共承德市纪委关于印发〈2014年县区巡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2014年巡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巡察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按照巡察监督常态化、全覆盖、三年巡一轮、不留死角的要求,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促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我县“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统筹城乡、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巡察范围和对象

巡察范围和对象是:全县乡镇、县直部门及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驻县双重管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向基层站所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延伸,其中重点巡察单位为全县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为一般了解单位。(具体名单附后)

三、巡察重点工作任务

210天,一般了解单位不少于5天,每个巡察单位回访时间不少于2天。主要分三个步骤进行,由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巡察的准备阶段(7月5日——7月10日)1.建立组织。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副组长,纪委、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巡察工作的总协调和总调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纪委)负责对巡察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沟通及反馈工作,巡察工作以五个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单位成立五个巡察组分别组织实施。

2.搞好培训。巡察前,集中利用一段时间,强化对参加巡察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保证巡察组人员能够迅速进入角色,为高质高效完成巡察任务奠定基础。

3.宣传动员。及时印发和传达县委巡察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使被巡察单位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全县的巡察工作中来。

(二)巡察的实施阶段(7月11日——12月20日)1.提前发布告知。巡察组要提前10天通知被巡察单位做好准备,在被巡察单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巡察公告》,公布被巡察单位名称、巡察内容、时间、巡察组成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在进驻单位前,巡察组要认真向相关部门和领导了解被巡察乡镇、部门

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提高巡察的针对性。

2.召开会议、组织测评。组织被巡察单位全体干部及所辖企业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参加的动员会。讲明巡察目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一把手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其他班子成员交书面材料。

3.座谈、走访。动员会后要与部分参会人员分别进行座谈,对党政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班子成员、干部队伍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进行了解,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走访或约谈。

4.受理信访举报。巡察组要公开举报电话,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把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作为获取情况和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设立专用意见箱,由巡察人员定期开启。

5.查阅相关资料。查阅领导班子成员研究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原始会议记录,以及安排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资料;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原始记录;民生政策执行、为民办实事、处理信访问题等情况的相关记录;对违反纪律和政策规定人员进行追究处理的原始资料;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6.列席有关会议。巡察期间,巡察组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或关于解决农村信访稳定等方面的相关会议。

7.开展实地考察。对重点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和群众关注

6决不姑息,切实维护巡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和巡察工作的权威。

为加强对巡察组人员的监督,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686228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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