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合作(精选9篇)
1.创新与合作 篇一
一、农村合作经济及经营体制创新现状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近10年来,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和理论界及实际工作者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二是农村新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即以农民为主体,组建专业性协会或合作社带动农民进行商品化生产和流通;三是改造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主要是希望通过深化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业生产发展与市场对接的问题。
(一)“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
“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方式。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是指将农业生产向流通、加工环节及综合服务等领域延伸,形成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出口)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供应以及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体化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是,既要使农产品适销对路,产销衔接顺畅,更要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把农村产业经济链条做粗做大。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一些涉农企业为寻求新的增长点,纷纷把经营触角伸向农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对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情况看,近几年来,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不明显,农民增产不增收或增收幅度不大,最主要的问题是,在目前的“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中,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享受不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增值效益,“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缺乏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大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关系比较松散,基本上是企业与数个分散农户之间的一种买卖关系,难以有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也很难保证在市场波动的时候企业有稳定的货源,农户有稳定的销路。
(二)新兴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模式
全国有140多万个各类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运作规范的大约在10%以内,而且这个数字还是动态变化的。很多新发展的合作社既缺少自有资金,又很少有固定资产,相当多的只是个“皮包”公司,开展业务靠赊欠或下游商家的预付资金,经不起市场风浪的冲击。这种新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目前在市场上还缺乏信用,拓展业务能力也有限,难以获得农民和社会的普遍信任与认同。
(三)改造供销合作社带动型模式
供销合作社在中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是中国目前组织体系、经营网络最大,服务功能相对比较健全的合作经济组织。早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因斗争的需要,在中央苏区和革命圣地延安及各个根据地,都建立有供销合作社的前身——消费合作社。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各种合作社竞相发展的热潮中,只有由广大农民自愿入股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供销合作社,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主要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生产,搞活城乡物资交流,增加农民收入,在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改革开放后,虽然供销合作社从经营到办社体制上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自身发展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难境地。比如改革的目标是“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合乎理性,但运作措施错位,结果与愿望相悖,很多基层供销合作社非但没有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反而在市场的大潮中被淹没了;再如思想观念滞后等。当长期垄断经营的农资、棉花逐步放开后,其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改革目标、运行机制依然没有真正转到市场经济的要求上来,怨天尤人多于谋求改革发展,要政策、靠政府多于开拓进取,许多供销合作社干部仍然向往当“公务员”,满足于“吃皇粮”。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对策
(一)确立正确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思路
1.要坚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多样性。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需求不同,很多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区域性特点。因此,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当地实际出发,兴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合作社,绝不能统一套用一种规格、一个模式。从目前农村的情况看,在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区综合性合作经济的同时,围绕专业性的商品生产,发展多种专业合作社很受农民欢迎。鉴于我国目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资源比较匮乏,已发展的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实力也较弱,因此,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村经济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尤其应抓住这一机会,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要坚持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是社员自愿参加、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和民有、民营、民管的原则。发展合作社,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维护社员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不能搞强迫命令,更不能侵占和平调社员财产。要通过典型示范,让农民看到合作社的好处,通过吸引方式让更多的农民参加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要坚持民主办社的方针,合作社的管理人员要由社员选举产生;合作社的制度和章程,要由社员民主制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要由民主决策,任何个人不能包办代替。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合作社运行管理机制、合理的合作社资本形成机制、高效的合作社联合机制。
3.要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合作制的灵活性,根据中国农村的不同情况,从市场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出发,适合发展什么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发展什么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建多大规模就建多大规模。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要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实行优胜劣汰,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在农村合作社问题上,必须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尤其是各级党政机关应主要通过政策进行引导、支持和扶助,做到引导而不强制、支持而不干预、扶助而不包办。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加强政策支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要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对农民自愿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以至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给予扶持帮助。
2.要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拓展业务,强化其为“三农”综合服务功能。首先,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凡是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包括金融、保险业等,都应当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不要行政干预。其次,将目前散落在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一些与农村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或机构,应由农民监管,变成真正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高度关注与市场经济和农民有着天然联系的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化改革和必要的支持,使之嬗变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2.创新与合作 篇二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得到迅速的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 截止2010年3月底, 全国的合作社已经达到了27万家。[1]但在这一表面繁荣背后, 很多学者及民间基层工作者发现了“假合作社”泛滥的现象, 并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2008年12月27日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目前已经发现, 有的地方出现了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假合作社’”。对此, 有的研究者也指出绝大部分合作社并非是“假”的, 相当一部分应该用“不规范”来定义。总之, 这些“假”或者“不规范”的合作社的的确确是存在的, 占用了国家的政策资源, 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各界对合作社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 其危害不容忽视。那么如何进行规范呢?笔者认为, 首先要确定规范的标准。
二、合作社的规范
2009年10月, 农业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2010年“一号文件”也提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在此基础上, 农业部2010年6月11日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试行) 》, 希望通过示范社建设规范合作社发展。
但是细细考量示范社标准会发现, 成为示范社必须满足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等5项要求。除了民主管理方面基本按照法律的强制规定进行要求外, 其它方面均用“大、强、优”等比较级的词语进行要求, 比如在经营规模中, 要求“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可见示范社建设的初衷是表彰先进, 而且其先进性也更多地体现在效果性指标上, 并非是判断合作社真假或及格的标准。
近年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研究日益增加, 出现了很多对合作社绩效进行评价的文章。研究者普遍认为用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绩效进行评价, 是评价其适宜性、成功性的关键, 可以提高政府扶持资金的导向性和使用效率。[2]那么绩效评价的指标是否可以作为评判合作社是否规范的标准呢?绩效的评价标准基本上被认为是个综合体, 注重从全方位多侧面去评价合作社, 甚至于将社会绩效和生态绩效都进行考量。例如有的研究界定了组织建设、运营活动、社员收益、组织发展和社会影响5方面指标;[3]有的研究选用了成长能力、赢利能力和社员满意度三个指标来反映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4]有的是三重绩效的综合评判, 强调坚持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三者有机统一。[2]尽管合作社自产生之日起就被人们赋予了很多美好的愿望, 然而从现实合作社的发展, 尤其是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来看, 将社会影响、生态效应等理想性的指标作为评判合作社是否成功的标准, 似乎有些超越实际了, 如此评价难免会加大合作社负担。同时, 绩效考核也同样注重产出性 (收益或效益性) 绩效的考量。综合性以及效益性考量的特点使得绩效的评价与示范社的评价具有异曲同工的功效, 可以看作是合作社评优的标准, 是选拔具有发展空间和成长潜力合作社的方法, 而不能作为合作社规范的要求。规范要求是要建立一个合格评价的指标或标准。
既然是针对合作社合格的评价标准, 就只能是直指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核, 是合作社之所以为合作社的本质要求, 是合作社区别于其它组织体的基本属性。只要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是规范的合作社, 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支持。事实上, 在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初创时期, 对规范的要求应该重于对优秀的评价。对符合合作社本质属性要求但规模比较小, 效益不是很好, 尤其是那些由小农自发组建 (一般这种合作社都很难与那些大户组建或政府参与的合作社抗衡而成为示范社) 的合作社更应该进行扶持和鼓励, 以实现更多小农的合作与获益。国家政策的扶持可以锦上添花, 但更应该是雪中送炭。
三、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事实上, 西方合作制专家已不太关心合作社的绩效问题, 而是更多地关注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 (刘滨, 陈池波, 杜辉, 2009) 。我国学者也逐渐认识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 尤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今天, 合作社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根据外部环境和农民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制度设计, 以开辟合作社发展的新路径。
在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初创时期, 中国农民在实践中的某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制度创新和设计还没有被更多地提升到理论研究的层面, 更多的研究集中在对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关注上。事实上, 无论是中国农民的实践创举, 还是“新一代合作社”都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农民的需求而产生的, 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我们仍然要进行研究的是, 这些创新之后的合作社还是不是合作社?如何判断一种制度的改革是创新或是本质的改变?这就涉及到创新的边界问题。任何制度的创新都不应超越一定的边界, 合作社创新的边界就是要看其变革是否保留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合作社的变革与制度创新不能改变合作社的基本内核。
总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既需要进行规范, 也需要制度创新。规范是为了健康成长, 制度创新则是为了满足发展需要。但不论规范的标准还是创新的边界, 都离不开对合作社本质属性的认识, 都需要对合作社基本内核的把握。
四、合作社规范的标准与制度创新的边界
选择何种标准进行规范?设定怎样的边界进行限制?涉及如何看待合作社基本特征的标准问题, 即什么样的合作社才是真正的合作社, 这个标准和边界直指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比较集中地表现为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进而在各国立法中加以体现。
关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在合作社制度发展的100多年以来不断地发生变化, 在各个国家也都各有不同的表达。从罗虚代尔原则、1966年原则到1995年原则, 再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北美地区出现的“新一代合作社”, 其基本原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有很多甚至是根本相反的规定。我国合作社立法也没有固步自封, 借鉴了“新一代合作社”等的创新之处, 对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进行了修订, 在坚持了合作制的基本规定性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我国有学者对各国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总结性研究指出, 100多年来合作社的原则只有三条基本未变, 即成员民主制、按惠顾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5]合作社经历了100多年在各国的发展, 不论基本原则如何描述和重写, 只是为了适应不同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调整和改革, 且总有些核心的要素没有发生变化, 合作社也就没有发生变质, 依然保持着它的本质属性。合作社的这一本质属性即是“合作制”的规定性要求。合作制是合作社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存在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特征, 是合作社之所以为合作社而区别于其它经济体的制度规定性, 具体表现为“合作机制”的存在与完善, 合作机制的存在与否即是考量合作社是否坚持其本质属性的唯一标准。凡是体现了合作制的基本特征, 存在完善的合作机制的组织体即可以被看作是合作社。合作制的基本属性可以归结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民主控制。这三点也即合作机制完善与否的判断标准。
五、合作机制的评价
自我服务、民主管理与民主控制毕竟是过于原则的表达, 应该有具体的制度表现, 以对具体合作社进行评价。这些具体制度和评价指标不能以仅具表象意义的派生特征作为判断标准, 依然是要从本质出发来分析和判断。同时也不排除对现行立法具体规定的重新审视与批判。
1.自我服务
合作社制度设立的初衷即是弱势生产经营者为了谋求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互助合作、联合自救, 无论其如何发展与创新, 成员自愿联合、互助合作, 自我服务的理念不应该发生变化。自我服务的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并进行评价。
(1) 合作社成员具有同质性。
关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问题, 我国合作社法强调了从数量上以农民为主体, 但对于成员质的属性作了及其宽泛的规定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14、15条) 。在我国, 合作社成员分为三类:农民;非农民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不仅成员本身的属性可以不同, 而且对于合作社的利用方式也可以不同, 只要“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或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即可成为合作社成员。从世界各国合作社法来看, 绝大部分国家规定合作社成员为自然人, 即便允许法人成为社员, 也要求是非营利性法人 (比如台湾合作社法) 。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 主要考虑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 希望能够吸收非农民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入社, 有利于发挥它们的规模优势、信息优势以及人才优势, 以提高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现实中,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也是由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牵头, 小农自行创办设立的合作社数量较少, 且大多规模较小, 效益不高。然而, 判断合作社成功与否的关键不应该是规模和效益, 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动机源于大量兼业小农期望联合起来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以整合后的形态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有利的地位。如果以追求规模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话, 不如大力发展农村的企业公司, 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千万不能丢弃了其最初的宗旨。合作社的“人合”属性主要指的是“自然人”。
合作社实践中参与主体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主要角色[6]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的成员结构具有高度异质性的现实, 可以说与法律的宽泛规定具有很大的关系。当成员存在不同性质 (主要是指龙头企业等单位成员与农民的不同, 大户在本质上还是农民) , 利用合作社的方式通常也不相同, 甚至于常常是处于合同相对方的地位, 其利益追求不同且常常是相反方向。这种非同质的成员在本质上很难合作, 出现损害多数农户利益的行为也就不难理解。由于“我”不是一个具有相同利益取向的集合概念, 就很难实现自“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此, 我国合作社立法应该有所反思与应对。
(2) 原则上基于使用进行分配。
合作社向来是实行“按劳分配”的, 不以“按资分配”为原则, 这一公认的原则是合作社区别于公司等组织体的基本制度特征之一。对于这一点更多的表述为“按惠顾额返还”, 其背后隐含了自我服务的本质规定性, 我国立法对此也加以认可。但是“按惠顾额返还”原则并不能看作是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它仅仅是自我服务本质规定性的外在表现及派生特征, 仅仅是为了实现自我服务目的而进行的最优化选择, 实际上其更准确地表述应该是“基于使用进行分配原则”。在此判断的基础上, 就存在着变革此项制度的可能性。
一是基于使用进行分配的实践创新。我国实践中有很多合作社实行的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或者降低农资供应价格的方式提前预支了合作社收益, 并没有实行返还盈余的分配方法, 如果按照“按惠顾额返还”原则进行判断, 这些合作社肯定算不上是合作社。之所以世界各国合作社法律制度均规定是通过返还的方式来实现惠顾者受益的目的, 主要是考虑到提前预支的方式会使合作社面临危机, 尤其是在我国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 合作社要承担成员仅享受了预支的福利却最终不履行交付产品、不守约的风险。尽管一次的不守约可能导致社员权利的丧失并被强制退出, 并且熟人社会的约束机制也在起着控制的作用, 但毕竟还是会造成合作社的不稳定状态, 按“惠顾额返还”即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使用“基于使用进行分配”这一原则进行分析, 就会发现预支方式也是符合合作制的基本规定性的, 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也将惠顾作为成员承诺而实现自我服务, 只是这种承诺是依靠人情、道德等不太稳定的机制来维护。在这种情况下, 就需要政府等部门进行引导, 而不是一味地认定其不合法或者是“假合作”, 当然合作社立法也需要对此原则进行再次斟酌。
二是关于资本获取报酬。考虑到合作社的经济目的以及合作社壮大的需求, 当今各国合作社立法均不同程度地承认资本获取报酬的权利, 但也都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以体现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在我国合作社普遍存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 必须要警醒夸大合作社资本获取报酬意义的论调, 此论调认为在资本缺乏的情况下, 资本必然要获得高于劳动等资源的利润。如此理念不加限制, 可能会导致合作社“唯利是图”, 为了规模或经济利益而放弃了自我服务的本质要求。资本的趋利属性在资本报酬率高甚至于决策权强大的情况下或许会吸引更多的资金介入合作社经营而使得合作社经济效益增加, 但是增加的利润更多地又被资本获取, 劳动者仅分配到很小的利益, 甚至于被边缘化, 合作社就无法体现为劳动服务的本质。当然资本报酬率到底规定为多少需要掌握一个度, 这个度是交给法律统一规定, 还是按照农民意愿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而自行确定, 可以进一步斟酌。
即便是基于合作社扩大规模和效益的需求而产生的“新一代合作社”, 在制度规定上仍然没有很大程度地放开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为了获得及扩充资本, “新一代合作社”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会员必须购买惠顾额的方式来增加合作社启动资金。这种资金是与会员资格及惠顾额度相联系的, 本质上还是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 社员出资主要是为了社员责任和义务, 而不是取利工具;第二种方式是以优先股方式吸纳资金, 但是报酬率与决策权均有严格限制, 依然强调限制性规定, 防止资本占优, 为会员利益服务, 以实现资本被劳动控制而不是相反。
吸引资本介入, 保护资本积极性的方式有很多。在我国大量小农户资本能力弱的情况下, 除了直接吸引资金的优先股设计外, 国家政府扶持资金的雪中送炭、政策性金融的资助以及税收等减免政策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合作社建设初期, 正可以发挥重大的功用, 没有必要为了经济目的屈从于资本而牺牲自我服务本质。
三是退出能力强。传统的合作社理论认为, 符合条件的成员具有完全自由自愿的进入及退出权, 我国合作社法也基本继承了此项原则。研究者普遍认为不加限制地吸纳更多的符合法律条件的成员加入合作社是扩大合作社受益群体的必要条件, 退出权更是被认为是基本权利, 并且普遍被理解为是对于合作社经营能力好坏的直接评判, 较高的社员退出权也可以起到对管理者的威慑作用。
但是随意的加入以及随意的退出真的就可以保证合作社自我服务的本质吗?合作社是“人合”的组织, 相对熟悉并稳定的“合作者”群体更容易构建合作的基础, 而过于频繁自由的人员流动会造成合作效益的低下。不同质的合作社成员的随意加入会引起合作基础薄弱, 合作意识淡漠以及合作成效的降低;合作社成员随意的退出并带走公共积累或未分配利润势必会造成合作社组织在管理及效益上的不稳定, 危害群体利益。因此除了需要考量成员资格的同质性外, 对退出权加以修正保持成员的相对封闭并维护合作社资产稳定就具有必要性。
“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在这方面做出了很有益的创新。在新一代合作社里, 成员加入合作社需要认购交易权 (有的合作社还要对申请者进行挑选) , 一旦认购完成, 合作社就立刻封闭起来, 除非在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 合作社不轻易接纳新社员。社员如果需要退出, 需要通过交易认购权的方式, 且合作社成员具有优先认购权。这些制度规定看似限制了进退权利, 但是认购权的规定恰恰保证了同质的成员构成, 也恰恰保证了成员对合作社的承诺。且通过合作社外部存在的具有股票市场功能的股权交易市场, 又赋予了农民进退自由的权利。[7]
从以上分析来看, 退出能力强并不必然意味着纵容不加思考的加入和不负责任的退出, 如果再将退社时是否退还社员出资额、是否分享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以及是否分享合作社的未分配财产作为退出能力强弱的判断标准, 则不排除某些成员利用此规则滥用退出权而侵害合作社群体的利益。类似于“新一代合作社”的加入及退出权规定恰恰能保证社员的进退自由, 也能够保证社员个人及群体的经济利益均受到保护。
2.民主管理
合作社内部治理情况最能反映其合作质量, 影响到社员对其评价的高低。只要合作社能够坚持大多数成员管理, 并保证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就不失为民主管理, 对于具体的管理形式大可不必固步自封。
(1) “一人一票”制的反思。
合作社是“人合”的组织, 民主管理与决策是体现其“人合”属性的重要特征。关于这一点现代各国合作社法基本以“一人一票”制为基础, 为了吸引资金赋予了资本以加以限制的附加表决权。只要将附加表决权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定程度的妥协不会影响到民主管理的本质属性。现在的问题是“一人一票”制度真的能够体现民主管理的本质要求吗?我国的合作社实践中“一人一票”制度是否可以切实地落实?如果可以落实, “一人一票”是否因具有效率而具备先进性?如果无法落实, 如何来确保民主管理的实现?
由于搭便车情况的存在, 交易量小的社员缺乏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一人一票”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已被普遍承认, 把民主管理仅仅看作是“一人一票”显得过于狭隘, 承认成员表决权的差异是大势所趋。国内的民主讨论和民主实践已经告诉我们, 民主管理的核心概念是权利的民主表达, 民主不等于投票, 民主应该有多种表达方式。[8]
民主管理权交付与谁与合作社为谁服务有关, 既然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的基础是劳动 (表现为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关系) , 那么按照惠顾额 (交易额) 来分配管理权就具有必要性。尽管交易量每年都是变化的, 不像出资比例那样相对稳定, 也不如“一人一票”制来得简单, 但毕竟是最符合本质属性的方法, 而且也并不是完全无法操作和实现。可以仿照“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作法事先确定惠顾额, 也可以以当年惠顾额或者几年的惠顾额平均来分配下一年的表决权。具体方式方法可以由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类型和具体情况来选取和决定。
(2) 民主管理内容。
一是内部治理组织机构。关于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构, 合作社法规定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 希望借用公司法的治理模式来规范合作社的治理。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合作社即便看起来各种组织结构健全, 但也很可能是为了应对注册或者检查的需要, 这些制度框架对于中国农民来说可能更具有形式意义。况且合作社法也仅仅表明是“可以”, 如果以各种组织形式的设立与否来作为规范合作社发展的依据就显得过于机械和教条了。二是民主管理的形式。除了决策权的民主分配外, 民主管理还应该表现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及落实。可以通过社员大会召开的次数、参加人员 (按交易额分配的表决权计算) 的多寡、合作社财务信息公开的情况、社员查阅合作社会议记录、财务状况等权利的实现、社员对合作社运作的了解程度等进行评价和判断。
3.民主控制
自我服务与民主管理通常需要通过某些制度规定和设计等行为性指标考察, 民主控制则主要从结果上反映了合作社的产出性效益, 这些收益性指标也可以用来验证行为性要素对合作机制完善产生的效果。如果一个合作社能够体现绝大部分成员对合作社的控制, 合作社成员并因此受益, 就可以认为其体现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反映民主控制的指标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1) 社员对合作社的满意度。通常认为在合作社成员能够较大程度地掌控本身权利的情况下就会具有较强的满足感和满意度。包括社员对合作社自我服务, 民主管理, 归宿感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属于主观性判断。在保证数据科学采集的情况下, 可以从社员的满足感上来判断民主控制是否存在。
(2) 社员受益度。合作社是社员利益的集合, 合作社的利益必须服务于社员的利益, 是社员受益程度而非合作社经济效益才是判断合作机制是否完善的标准。社员受益度通过社员加入合作社后增加收益、社员农户通过合作社获得的年收入与其年总收入的比率、社员人均年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户平均纯收入的比率等效益型指标来加以考察, 以更好地体现合作社经营效益对社员农户收入的贡献程度, 从而从结果上体现合作机制健全与否。至于具体比率达到多少就可以认为及格, 可以再斟酌。不可否认的是,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发展, 在排除自然灾害等减产因素的情况下, 一个为社员服务, 实行民主管理且保证民主控制的合作机制健全的合作社必然会产生社员的受益, 反之, 社员受益一定源于民主控制的实现以及合作机制的健全。
六、结论
合作社的规范迫在眉睫, 合作社制度创新也势在必行。不论是规范还是创新都需要在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标准和边界, 标准和边界的确定不能依赖传统的合作社原则, 也不能单纯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 需要考察其本质规定性进行分析, 直指体现合作制基本属性的合作机制的完善。合作机制完善与否的判断与评价需要从自我服务、民主管理以及民主控制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个体现了成员同质性、原则上基于使用进行分配、成员退出能力强, 体现了按惠顾额分配管理权限原则的, 建立在知情权与监督权实现的基础上, 而不纠结于一人一票制、不纠结于组织机构的形式性建构的民主管理形式, 体现了多数成员民主控制, 成员具有较大满意度及受益度的合作社就可以被认为是合作机制健全的合作社, 体现了合作制的本质规定性, 就是规范的合作社。同时具备以上特征的合作机制创新就是应该被保护并推广的创新。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考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对合作社进行判断和评价, 并加以扶持。合作社立法应当重新审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对现行法律加以修正, 保留符合本质规定性的法律规定, 修改不适当的法律规范, 放宽对合作社制度创新的限制, 赋予合作社更多的自主权利, 制定出一部即坚守本质属性, 又留有创新余地的合作社法。
参考文献
(1) 韩乐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年全国合作社数量已超27万家[N].法制日报, 201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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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蒋云龙.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及绩效[J].安徽农学通报, 2010, (07) .
3.农村合作金融问题发展与创新探讨 篇三
关键词:农村 合作金融 发展与创新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模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在一开始就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实际上的产权所有者却是国家或者集体。可见,全体社员作为产权主体的地位实际上被架空,他们基本上难以享有本该享有的权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产权模糊,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存在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弊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入股演变为高息定期存款。管理体制不顺,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责任约束机制不灵,法人治理结构亟待进一步完善。
2.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弊端
农村信用社的“三会”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会”构成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框架。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三会制度形同一纸空文,只有虚名,没有发挥实际作用。一是社员代表大会权力弱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二是理事会一手遮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基层信用社的理事会成员和信用联社的管理人员,都未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提名候选人,代表选举就难免走过场,信用社的其他高管人员也是由上级任命。三是监事会形同虚设。农村信用社的监事会在实际中也并未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大多数由理事会任命,或由理事会内部人员兼任。这样形成的监事会,不独立于理事会,且受控于理事会,监管的作用无法得到体现,监事会作用被架空,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
3.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佳
一是缺乏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对于社员与信用社、信用社与联合社以及政府职能缺乏明确的规定,缺乏按照合作制原则运作信用社的规范指导,缺乏政府指导和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方面的规定。从国际经验看,在合作金融发展的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法规。作为合作社起源地的德國以及美国、法国等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合作金融的发展。二是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相对较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问题突出,服务“三农”发展是农村合作金融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三农”贷款信贷需求数量大并且高度分散,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都很长,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等特点决定了支农服务成本高、投入高。三是农村信用环境状况不佳。由于缺乏相应的担保、保护措施以及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差、风险大。
4.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过于重视“商业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是任何经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合作金融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同样必须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业化经营机制,不断地实现更多的利润,增加更多的积累,才能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以实现合作制的最高目标,更好地实现自我服务,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就难以生存下来。但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是按照完全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运作,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初衷。
二、农村合作金融创新的路径整理选择
1. 创新产权制度
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对现有农信社产权重新界定,并根据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及各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在有合作制客观需要的地区或群体,按合作制原则重建真正意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一部分处于城乡结合部和县域经济中心的农村信用社,以及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的基础上,可以将农信社分别建成合作银行。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给予政策和税收方面的扶持,但不对其人事、财务和经营活动等进行直接干预。同时通过改革理事会结构,完善监事会结构,强化社员代表大会职能,尽快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2.创新监管体制
要加快完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一是加快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通过合作金融的立法,从法律上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原则、服务宗旨和管理制度等予以细化的规定,使合作金融能依法经营,为其稳定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以规范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三是建立市场退出的保险机制,对某些经营恶化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行破产关闭,做到优胜劣汰。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投资人和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做到合法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法人监管相结合;业务监管与内控制度监管相结合;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序时性全面检查相结合;事后处置与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相结合。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一整套适应农村信用社特点的、完整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使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3.创新营运机制
在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整顿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金融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发挥自身优势,把市场定位在“以农为本,为农服务”上,进一步调整经营发展战略;调整利益分配机制,维护入股者的权益,适当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扩大积累,真正体现亏损自负、风险共担的制度约束,彻底打破社内分配中的“大锅饭”或“亏社不亏人”的利益格局。从而建设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做到调节自如和高效运转的,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
4.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
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三农”和自身的发展,农信社的业务与服务必须创新。一是资产业务要创新。首先贷款品种要大力创新,积极扩大低风险权数的贷款品种,其次要积极为富裕资金找出路、想办法。二是代理业务要创新。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可以代理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市场后的一些资产处置和贷款清收业务,还可以代理乡镇政府、学校发工资和代理保险公司收保费等,因此,目前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的发展空间是十分巨大的,亟待开发。三是贷款对象要创新。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同时,逐步为大众服务,服务对象不再仅限于社员,非社员个人、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政府部门等都可以成为其服务对象。
参考文献:
[1]吴晓玲,李灯强.实现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J].武汉金融,2001(6).
4.创新与合作 篇四
——课题研究阶段性小结
(一)莘县樱桃园镇中心初中课题组
2008年10月
一年来,我校顺应时代发展趋势,遵循素质教育的规律,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广泛地开展了课堂教学改革,在全校范围内施行由“激情导入、自主学习、激情互动、魅力精讲、拓展应用”五个环节组成的课堂教学模式,我们课题组全体成员积极参与、大胆试验,经过一年来的研究和实践,已初步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过去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已失去了它的市场,一个“自主、合作、探索”的教风与学风正在进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了很好的激发,自主学习的时空渐趋拓宽,与此同时,学生的个性特长得到了张扬,合作学习得到了落实,创新能力得到了培养。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当今社会处于信息化时代,人类的知识增长迅速,更新周期变短,仅靠有限的学校学习获得的知识,已远远不能达到当今社会的要求,人们提出了终身学习的概念。终身学习,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的一种延伸,它更强调学习者在没有教师指导下的学习。因此,它需要的学习者的自主性学习,即自主自愿地、积极科学地学习。
一方面,“知识爆炸”出现使得仅靠“灌输”的方式来传递有限知识受到严重挑战。学习者如何更多更有效地获取知识,必然要以调动学习者的自主性学习为基础。另一方面,当今社会一项科研成果的取得,往往需要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的紧密合作才能成功。当今社会是一个合作的社会,而现在的孩子多数是独生子女,缺乏与他人沟通的能力,缺少合作精神,这与当今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因此,在当前学习自主性与合作能力是不可或缺的。
二、课题研究的目标
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我们力求体现如下目标:
(1)、要求学生亲身参与研究探索问题的体验,通过自主的学习活动获得直观经验,养成善于
质疑、乐于探究、勤于动手,积极探求知识的科学态度。从而激发学生探索、创新的欲望。(2)、培养学生收集地理信息、处理地理信息的能力。(3)、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4)、学会团结,学会合作。
(5)、培养高尚情操和科学的道德素养。通的过程中获取知识,培养合作精神和竞争意识。
总之,要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让学生在主动学习,获取知识的同时培养获取新知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三、课题实验的管理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科研素质。
随着新课程改革实验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需要我们及时总结和交流在教学教育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讨论课改实验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新对策,提高实施水平,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提高实施水平,学校组织教师进行科研培训,学校和教师们订购了科研报刊——《中国教育学刊》和《青年教师》,使教师们自学研究有了参考资料。课题组定期开展以教改为重点的各种形式的理论学习,利用星期四下午时间,组织集中学习,自学等形式进行科研理论学习活动,提高了教师的科研素质,一年来,学习的内容如下:
(1)、《初中地理课程标准》(2)、《发展性评价观》(3)、《让课堂充满生命活力,教师要磨就出过硬的能力》(4)、《教师创新能力的培养与训练》(5)、《课堂评价方法的创新》(6)、《新人才观下教师角色调适能力的培养与训练》(7)、《教学反思是创新的加速器》(8)、《如何提高课堂效率》(9)、《新课程下如何进行集体备课》(10)、《新教师如何听课》(11)、《如何写课后反思》(12)、《如何备课》等。(13)、《杜郎口“旋风” 》(14)、《减负增效 激情教育》
2、以科研促教研,以课题牵动教育科研的发展。(1)、围绕课题举办全校性的教学活动,探索创新教学模式。2007年11月份和2008年4月份进行了“每人一节好课”教研活动。我们利用每周二的集体备课时间,进行研究讨论一课时的教学。然后由一名教师上课,大家听后进行评议交流,活动有计划、有总结、采取自评、互评相结合的原则。课堂上学生由被动为主动、敢想、敢问、乐于表达,开放了学生的思维,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学思想,学生的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2)、利用课题研究,开展教学反思活动
在课改实验中,我们有很多可喜的成果和收获,但还存在着很多困惑和难题,需要我们深入进行思考,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我们围绕课改实验中的一些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课题研究,引导教师进行自我反思,回顾总结在课改实验中的成败得失,找出存在的问题,写出课后反思。
3、用课题研究,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均参与其中,深入研究,不断探索并十分注重过程管理和材料积累,努力使课题研究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过程化。每位成员都要根据课题制定个人科研工作计划,在教学实践中按计划执行。每阶段要写出科研工作总结,找出不足,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修正。每学期,每位成员都要结合研究课题写一份实验课教学设计,体现出个人的教学风格,同时,写一份教学反思,写一份评课材料。通过课题研究和写教学设计,反思评课等活动中,找出不足,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4、重视课题研讨,及时总结经验。
我们经常举行的教学漫谈,认真积累资料,做好个案分析,写好课后反思,及时总结经验,每学期举行一次观摩活动,力求辐射一片,使其他老师也能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认真总结经验,撰写成文。
四、课题研究实验采取的策略
在课题的研究和实践中,为体现“全面性、主动性、探究性、合作性”这一实验目标,我们主要采取以下策略:
(一)、营造自主探索的学习氛围。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在人的心灵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这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而少年儿童的精神世界中,这种需要特别强烈。”为了满足学生这种需要,我们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首先,我们把自己置身于参与者的位置,服务者的地位。热情鼓励每个学生,实实在在营造出平等、尊重、和谐的学习气氛,努力创设让作为主体的学生亲自去思考、去发现、去创新的氛围,使学生在课上想说、敢说、爱说、乐说,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其次,我们尊重学生的个性选择,满足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使教学过程变成学生自觉自愿的探索过程,并鼓励学生进行合作探究,在学习中大胆提出问题、异议甚至批评、反驳,正确看待学生的插嘴和错答现象,多宽容、多鼓励、少指责,使教学过程成为一个源源不断的激励过程。这样,学生在老师的热爱、尊重、期待和鼓励中,就能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和创造欲望,就会以探索者、研究者的心态进入自主探索的学习中,为创造性地学习埋下伏笔。
(二)、改变学习方式,引导自主探索。
改变学生学习方式,引导自主探索学习,是课程改革中的一个迫切的任务。
1、扩大自主空间,改变学习地位。
对于学生来说,学习方式的改变,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现个体发展的舞台,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思路,选择探究的主题和探究的方式。另外,我们改变了学生在学习中的地位,提供给学生不同的自主学习的空间和平台,在这个空间内,学生可以不受任何人的强行指令,他们可以自己提出学习任务,选择学习伙伴,考虑学习时间,设计学习过程,可以自由地将自己的发现、想法和结论说出来与同学进行交流和共享。
2、提倡合作探究,培养创新意识。
课堂教学过程,是若干个体共同协作,相互提升和影响的过程。我们充分发挥每一个体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合作探究,彼此之间相互取长补短,使课堂教学形成一种巨大的磁力,吸引学生主动探究问题,发现规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互补性,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交往能力与创新意识。例如,在教学《地球的运动与气候》一节时,学生按组分别演示地球的自转和公转。在组内每个学生分别演示,在演示的过程中,学生之间不断纠错示范,培养了学生合作精神、探究新知识的意识。然后在讲台上演示,在演示的过程中,让学生探讨“地球的自转和公转”产生什么现象?这样一来激起学生对新知识的渴求,产生强烈的交流欲望,他们围绕课文内容展开充分的交流探究,都能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大胆交流提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日月星辰东升西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昼夜长短的变化是怎么回事?”“地球公转过程中地轴一直是倾斜的,如果地轴不倾斜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学生课堂表现异常活跃,始终处于自主探索的学习状态,有效地培养开发了创新意识和潜能。
3、引导质疑问难,发展创新思维。
孩子爱提怪问题,爱钻牛角尖,在不少家长和老师的心目中,就是顽劣捣蛋,考分的高低、听话不听话几乎成了家长要求孩子、老师衡量学生的惟一标准。殊不知长此以往,孩子们就会形成思维的定势,习惯于为应试而学,习惯于依葫芦画瓢。其智慧的火花就会逐渐熄灭,创造的勇气就会逐渐丧失。古人云:“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常有疑点,才能常有思考,常有探索,才能常有创新。这是发展创造性思维的重要途径。教学中,我们鼓励学生敢于超越课本,敢于超越老师,敢于用批评的眼光去思考并发现问题,亲自参与问题的解决,这不仅无碍于对书
本知识的掌握,还会在此基础上有所发现,有所创新。
4、鼓励争议反驳,提高创新能力。
马克思说:“真理是由争论确立的。”没有争议,就无法“别同异”、“分是非”、“治曲直”。争议反驳可以激发学生独立思考,求异创新。因为争议反驳的基础是不同观点之间的“争斗”,它必然会引发独立思考,去探究各自不同的依据。争议反驳对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教学《地球的形状与大小》一节时,一位学生站起来说:“麦哲伦环球航行一周就一定能证明地球是球体吗?比如地球是圆柱体也环球航行一周航行。”还有学生提出假如地球是圆锥体、半球体也可以环绕一周航行,“哗”,这下可不得了,班里炸开了锅,学生们七嘴八舌,议论纷纷,气氛顿时活跃起来。这样的课堂争议使学生精神振奋,思维在碰撞中迸发出了耀眼的火花,大部分同学能在深读课文、查阅资料的过程中寻找论据,使自己的争辩反驳更有针对性,这一过程,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大大地提高了,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5、开放探究时空,拓宽运用领域。
在地理教学中,我们还注意积极引导学生走进生活这个大课堂,通过关注生活现象来拓展学生的探究渠道,开放探究的时空,开发和利用丰富的地理教育资源,构建地理教学的大课堂,拓宽地理学习和运用的领域。
五、课题研究的成效
一年来,我校多数教师接受了“合作自主学习”这一实验课题,并大胆进行课题实验,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1、形成了初步的经验,培植了一批校级优质课、县级公开课,锻炼和培养了一批具有“合作自主学习”教学和研究能力的学校群体和教师队伍。
2、学生的素质得到发展。通过开展课题实验活动,学生在学习兴趣、知识积累、语言 表达、创新思维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提高,在参加各级各类的活动竞赛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方面的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
3、在教学活动中,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明显,学生的心态是开放的,主体是凸现的,个性是明显的,创新意识是勃发的;教师的教学过程也就成为自己生命活动、专业成长和自然实现的过程。
六、努力方向
课题研究中,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许多多不足的地方,因此,提出如下努力方向:
1、继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改水平。
为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我们将继续加强科研能力的修养,提高教改水平,使课题实验顺利进行。
(1)、严格要求,勇压担子。
严格要求课题组成员,勇挑担子,自我加压,把压力变为动力,努力钻研业务,苦练基本功,提高自身素质。
(2)、加强培训,促进群体。
我们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不断完善自己。经常外出听课、学习、参观、研讨,开阔眼界,学习先进,改革教学,将多邀请教育行家来校讲座、听课、教研,使全体老师都能受益,使课题实验更有利地开展。
2、探索实验中的问题,及时调整实验方案。
5.创新与合作 篇五
前言
传统的体育教学模式仅仅强调学习,掌握“三基”,学生长期处于被动的、个体的、少数人表现自己的学习环境之中。久而久之,学生变的死板、冷漠、自私、缺乏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彼此之间无合作精神。这与新的课程标准所强调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互相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相违背。从而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此,在体育教学中如何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合作能力是我们现在不得不探索的问题。
一、何谓“创新”
所谓“创新”就是在学习前人的基础上,提出创见和发现的能力。体育教学中的创新,是指在教学中创设问题的情景和宽松民主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精神,并通过各种体育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挖掘学生的创造潜能,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创造性学习的能力。
二、体育教学中,发展学生创新与合作精神的意义
2.1新课标实施的需要
新的课程标准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在参与中发现和认识有意义的新事物、新理念、新方法,掌握其中蕴涵的基本道理,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将来成为创新型人才和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为终身体育奠定基础。而且体育活动多数是以集体形式进行的,它需要每一个学生具有强烈的合作精神和角色意识,只有具备角色意识,才具有一定的合作精神。
2.2学生个体身心发展的需要
大量试验和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在青少年阶段,记忆力强,想象力丰富,大脑思维活跃。其创造力发展正处在黄金季节。如果能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去发展认知运动的规律和特性,既有利于加强学习的深度,又有利于激发学习的动机和兴趣。还有利于学生有一个健康的体魄和心理。再者:通过体育锻炼还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竞争意识、相互合作的能力、交际能力以及社会适应能力。
三、体育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和合作能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形成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
陶行知先生说:“民主是最能发挥学生创造力的重要条件”。在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尊重和关心每一位学生,即是学生的老师,又是学生的朋友。同学之间要彼此信任、团结、融洽。充分建立起一种新型的民主、和谐、团结的师生关系。既有利于学生萌发创新激情,又有利于学生合作。例如:在学习舞蹈及韵律操的时候,可以让学生先看图片或录像,然后让学生自己学习、自己创编、师生共同讨论,也可以相互合作。同学们在民主平等和谐的空间中,会展现出惊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创编的舞蹈和韵律操形式多样,而且还充满活力。
3.2教师必须富有创新精神
在教学中要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以及创新态度,教师必须首先成为有创新精神的人。只有自身具有创新精神,才能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的学生。就教师的创新精神而言,它包括:创新思维、首创精神、成功欲、甘冒风险、以苦为乐的精神。而这些都要经过经常性学习和掌握新的体育运动知识和理论,灵活运用并把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去。让学生感到每一节都有新鲜感和收获,并以此影响学生去创新和开拓。
四、体育教学中,发展学生创新精神与合作能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4.1创设问题情景,促进积极思维
爱因斯坦曾提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会遇到种种困难和问题。比如面对中招体育测试如何提高成绩增强体质,各体育项目的技术、规则、练习方式、场地器材等。教师要鼓励诱导学生大胆提出问题。让学生通过“观察——练习——思考——再练习对问题反复的、持续的进行探究、实践,在实践中发现和创新
4.2尊重学生,展开想象,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客体,而学生这个客体是有着主观能动性的活生生的人。一切教育影响都要通过学生自身的努力,才能达到目的。因此,学生又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在体育课教学中主体主要体现在他(她)既是教学的主体,更重要的还是思维的主体。例如:在上排球课的时候,让学生自己拿球找感觉,然后通过启发、诱导让学生展开相象的空间。再根据自己的身体和运动能力自主选择练习的内容和方法。在练习和合作的过程中创造出最佳的运动方法。
4.3学生自主创编,注重教学评价发展创新精神和合作能力
在体育课的教学中,根据教材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作用,让他们自主创编,大胆创新。让创编有特色运动技术有特长的学生进行展示,学生评价,教师予以表扬、鼓励,提出希望和改进的意见。这样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活动,无疑会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发展。在创新中合作,在合作中创新。
五、结论与建议
6.创新与合作 篇六
11月15日,郑州大学法学院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校合作暨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揭牌仪式在我市举行。郑州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陈一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宏亮,研究生院院长关绍康,研工部部长张承凤,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法学院党委书记安立民和市委副书记郭绍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志增等出席。
郭绍伟在讲话中指出,郑州大学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手打造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不仅为我市法院系统打造一个破解难题、提升素质的交流学习的平台,更为我市建设“法治三门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必将为三门峡进一步做好政法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他希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大学法学院以“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为纽带,加强联系,加强协作,为三门峡“四大一高”战略的推进,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智力支持。
7.海博会促进产能合作与创新发展 篇七
广东省贸促会自2014年开始主办“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来,已成功举办了两届,并得到了包括印尼在内的沿线各国的大力支持。每年都有印尼的企业和商协会组团到海博会参展采购,进一步深化了广东与印尼在经贸、投资、旅游、文化等方面的合作。
今年是第三届“海博会”,继续由广东省贸促会主办并采用“一会一展”的模式。展览于今年10月27日至30日在广东东莞举办;主题论坛于10月28日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作为本届海博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的主题论坛将通过主题大会、部长对话会等形式探讨“国际产能合作与创新发展”。
广东省贸促会表示,广东作为中国经济大省、外贸大省、人口大省,与印尼在经贸、投资方面的合作正不断加强。2015年,广东与印尼进出口总额达110亿美元,约占中国与印尼双边贸易的1/4。希望通过海博会平台,能将双方交流合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本次展览规划设置1个主题展、6个专业展。(一)主题展区,包括:商机展示区、跨境电商物流展示区、信息技术产品展示区。(二)专业展区,包括:旅游文化展、建筑装饰材料及工程机械展、特色食品及农产品展、茶文化精品展、陶瓷文化精品展、丝绸文化精品展。
8.创新与合作 篇八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等职业学校不断扩大规模,扩大招生,开设了数控、电子、服装等“紧贴”市场需求的专业,从而出现毕业生供不应求的“喜人局面”。相应地以“订单式培养”为特征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模式也取得了快速发展。然而当金融危机到来之时,外向型企业首当其冲卷入了金融危机的风暴。外贸出口受到较大的冲击,特别是中小型出口企业。由于客户改变贸易方式,规模较小的企业无力从银行获得充足的资金,导致部分订单无法落单,出口总量不断减少,进而半停产、停产甚至倒闭。企业的突然倒闭或者裁员给学生的实习、就业带来很大影响,从而导致许多学生就业不对口,或者无法就业。就业的困难同时也就加大了招生的困难,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在这种困难形势下,企业对校企合作的意愿大大降低,预购劳动力的能力明显不足。从而在就业市场会出现人才供大于求的现象。
笔者通过分析研究认为。当前中等职业学校这种“订单式培养”的校企合作模式,当金融危机出现的时候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堪一击”的局面,最主要还是校企合作尚处于起始阶段,学校和企业都没能充分认识到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认识的问题
目前已形成的校企合作大多是学校为求生存、求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主动向企业寻求教育合作伙伴,而较少有真正的优势互补、体现“双赢”的合作。特别是从企业方面分析,多数企业由于对校企合作缺乏战略的思考和实践的经验,在校企合作中往往处于消极被动状态,使校企合作最终成为企业对学校的“公益支持”或功利性的投资,使校企合作陷于有“合”无“作”的状态。
校企合作不仅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也是一种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应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调节、规范和推动,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尽管政府已经制定了宏观政策,但是相关的细则如合作的方式、合作过程中的相关责任等等都还没能够具体实施。
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今天,我国的行业和企业仍处于改制和转型之中,要想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寻求一个长期的、稳定的、能全面满足教学需要的企业,难而又难,几乎是不可能的。
(2)目标的问题
在校企合作中,企业追求的是生产和经营的利润,学校追求的是培养人才的质量。市场经济给企业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盲目性和风险性。如何避免市场经济的诱惑给学校造成的消极影响。防止急功近利的人才培养观,保证学校的教育质量,也是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矛盾。
在目前已形成的校企合作中,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而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办学的企业相对较少,多数企业给予学校的资助,亦都停留在项目支持,实习基地提供,员工培训等方面。这种合作,并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教育的生产性和消费性告诉我们,真正的校企合作应是双方自愿、风险共担、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从这一点来看,离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目标还有较大的距离。
二校企合作的新对策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积极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建设创新型企业。中央财政拟安排200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贴息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力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是促进企业升级、积蓄企业发展能量的必然要求。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这也给我们职业学校带来了福音,校企合作将不仅成为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保证,也成为企业转型的保障,真正做到双赢。
双方应该将职业教育视为一种有效回报的投资,采取发展与需求双驱动的动力机制。校企双方要彻底转变校企合作仅仅是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一种辅助手段的观念,树立校企合作不仅是一种有效的员工培养模式,更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的观念。
企业的转型升级,让学校能够根据自身的特点,淘汰那些已经不能够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专业,调整相应的专业,对于一些如“数控、计算机”等专业,要在控制规模、提高培养目标同时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
学校与企业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企业定向培养班”实施计划,共同开发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学生在校期间,由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给“定向培养班”学生授课: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企业每周专门安排1天时间对学生进行岗位职业能力培训。真正做到风险共担、优势互补。
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使学校自然成为企业的人才培养基地,企业成为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从而创建互为基地、互惠双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通过毕业生顶岗实习,可以促进高职教育与企业人才需求的紧密结合,实现毕业生与工作岗位的零距离对接,带着工作经验上岗。
企业可以在职业学校培养兼职培训讲师,即双师型教师,将企业所需的技能传授给这些教师。另一方面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普遍出现人员富余的现象,毫无疑问,让这些经验丰富、富有专长的人才流失是巨大的人才浪费,学校可以帮助企业开展富余人员的培训工作,将这些人才放在“避风港”和“蓄水池”里,等到危机过后发挥更大的作用。
校企双方共同完成教师的培养,利用校企合作教育的途径来进行“双师”队伍建设,教师通过在企业的锻炼,不但能提高业务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而且有利于把理论教学与实践结合起来,能够把最新的知识、最新的管理理念带到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校企合作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只有不断探索,解决实际中出现的问题才能让校企合作达到最初的预定目标,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够实现学校发展的新跨越,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技术工人。
9.创新与合作 篇九
来源: 广东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发布日期: 2015-02-16
为持续推进广东省与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产学研合作工作,集聚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加快推进产学研合作重大平台、载体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2015年广东省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指南》,有关申报专题内容如下:
专题一: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专题编号0901)
(一)专题内容。
1.主要内容。
引导和支持广东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广东企业开展合作,在广东实施高新技术与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促进广东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2.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广东各地市与省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已签订合作协议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在广东已建和在建的大科学装置(散裂中子源、超级计算等)的技术推广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省级以上产学研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的技术先进、行业带动性强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已建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省级以上技术工程中心、院士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他由地方政府积极推动,技术先进、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广东省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签有责权利明确的项目合作协议;分工和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2.申报项目应明确具体的关键技术、产品或装备、系统等,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部分行业应用性较强的产品(装备、系统)能够形成批量生产或应用示范。
3.企业必须具有相关研发条件、技术团队和产业化生产能力,能确保项目实施的投入、配套设施和条件。高校、科研院所需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科研设施和技术团队。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生产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5.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纸件及附件要求。
申报单位需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并提交联合申报单位合作协议。
(四)支持方式、强度。
经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支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其中大科学装置成果转化项目资助额度为200万元,其他每项资助100万元。
(五)联系方式。
产学研结合处张开升,联系电话:020-83163947。
专题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题编号0902)
(一)专题内容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本专题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本专题主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创建、研发投入和研发条件改善,增强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人才团队的集聚、培养和研发水平的提高。主要支持的内容有:
1.核补新型研发机构上进口科研仪器相关税收
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对未享受科研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的新型研发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
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对新创办、得到地市财政经费资助并在三年内通过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
3.新型研发机构上研发经费支出补助。
通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对上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科研经费和拨款后,按一定比例补助。但享受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期间或已经获得省、市财政经费稳定支持、获得省财政的企业研发费支出补贴的(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不适用本研发经费补助。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前述新型研发机构定义并已通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2.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和发展应围绕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布局,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发展以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创新支撑和服务。
3.申报单位应有丰富的科技产出,上年获得专利受理数不少于20项,其中发明专利受理数不少于10项,每年应至少有3项以上重大成果实现产业化。
4.申报单位须具有较强的、稳定的研发团队,以及与发展水平相称的研发条件和较强的研发、产业化能力。
5.已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自身可持续良性发展。
6.3年内未以创新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名义获得过省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7.通过首轮评审的机构将进行专门的财务评审(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8.申报材料和相关附件应真实、合法,本要求1、3、6项在形式审查及其后多轮评审中都设真实性审查,未获通过的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三)纸件及附件要求。
1.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案(规划)。
2.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制定的管理章程。
3.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属企业独立举办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有董事会关于建设该新型研发机构的决议。
4.申请核补新型研发机构上进口科研仪器相关税收的,需购置仪器设备的相关购置和完税票据等。
5.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和1年以上地方财政专项拨款批件。
6、申请新型研发机构上研发经费支出补助的需提供上研发工作总结和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其中需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科研经费和拨款进行说明)。研发经费核算和补贴仅限新型研发机构本身,不含孵化企业、参股公司。
(四)支持方式、强度。
1.核补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相关税收。新型研发机构未能享受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给予已缴纳的上述税收总额50%、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2.享受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对新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得到地市财政经费资助并在三年内通过省级认定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
3.对新型研发机构的上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补助。上年研发经费扣除各级财政资助科研经费和拨款后,按支出额的不高于20%进行补助;单个机构年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期间或已经获得省、市财政经费稳定支持、获得省财政的企业研发费支出补贴的,不适用本研发经费补助。
4.新型研发机构获得本专题的3种支持形式任一种支持后,3年内不再具备申请本专题经费支持资格,同一申报年内3种支持形式不合并使用。本申报但未获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未超过项目限项要求的,可自动进入下一的评审(也可以退回修改补充后再提交)
(五)联系方式。
产学研结合处曾颢,联系电话:020-83163384。
专题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题编号0903)
(一)专题内容。
本专题针对已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工程中心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申报内容包括:
1.对具有市场价值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或设备,为产业化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成套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及其技术产品,形成的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PCT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获奖情况。
2.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形成专业配套的创新技术队伍情况。
3.研发投入(包括获得各级政府的科技项目)和用于科研成果转化的工程配套设备、试验条件建设情况。
4.研发的新产品销售收入,技术、工艺等的应用,以及在行业的影响情况。
5.获得国家工程中心认定。
(二)申报要求。
1.2012年以后认定的省级工程中心(含2012年),且未曾获得工程中心建设的省级财政经费资助。
2.题目统一为:广东省xxx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即为已认定的省级工程中心名称+建设。
3.工程中心建设运行良好,至少有一项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生产,相关成果获得专利授权或受理,及其它自主知识产权。
(三)纸件及附件要求。
将网上申报的材料及附件打印出来并装订成册,盖章后上交到受理窗口。附件须提供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方式、强度。
经组织专家评审后,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择优资助经费100 万元。
(五)联系方式。
产学研结合处梁宇宁,联系电话:020-83163380。
专题四:院士工作站建设(专题编号0904)
(一)专题内容。
重点支持省内企业以技术需求为导向,引进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作为技术核心,组建广东省院士工作站,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研发、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原则上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申报单位应与1名以上的院士(含1名)及其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3.申报单位有良好的科研基础、明确的建设目标、任务以及实施期内开展的研究课题。
4.同一院士在广东已建3家(含3家)院士工作站的不再支持。
(三)纸件及附件要求。
建站单位与院士本人及其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及工作站建设规划方案。
(四)支持方式、强度。
经专家评审择优以后补助方式给予每个院士工作站100 万元经费支持。
(五)联系方式。
产学研结合处张开升,联系电话:020-83163947。
专题五: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专题编号0905)
(一)专题内容。
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主要内容,一是引进国内外创新人才,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二是组织联合攻关,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三是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撑。四是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为中小企业培养一批骨干技术人才,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水平。
2015年重点支持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引进多家高校、研究院所的科技特派员,建设多学科、多领域合作、长期服务于企业或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站。
(二)申报要求。
1.设站单位需具备一定的特派员工作基础,已有3名以上的不同学科背景的企业科技特派员(2015年2月底前完成备案),能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特派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地、必要的科研条件,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服务配套措施,保证特派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企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拥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
2.设站单位需制订合理、清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对进站特派员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特派员工作岗位。
3.工作站要建立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长效合作机制,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力量,特别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共建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纸件及附件要求。
提交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可行性报告。
(四)支持方式、强度。
经专家评审择优以后补助方式给予每家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50 万元经费支持。
(五)联系方式。
产学研结合处曾颢,联系电话:020-83163384。
专题六:专业镇产业升级示范建设(专题编号0906)
(一)专题内容。
本专题围绕省级专业镇的全面升级转型,设立专业镇示范区建设、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专业镇的对口合作建设、专业镇产业发展联盟建设以及专业镇发展评价与政策体系建设4个内容,引进优质科技和产业资源,推动专业镇实现跨越发展。
1、专业镇示范区建设
围绕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总体部署,以专业镇的升级转型和城镇化建设为切入点,从产业技术升级、产业模式升级、商业模式升级、公共服务平台升级、城镇化建设升级以及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统筹规划,建设专业镇示范区。
2、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专业镇对口合作建设
在省委、省政府新一轮对口帮扶基础上,加强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专业镇的对口合作,通过人员和经验交流、技术和投资互动、资源与产业的融合,实现专业镇双方的产业互补、产业链延长和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专业镇更上一个台阶。
3、专业镇产业发展联盟建设
根据产业类型相同专业镇的需求,以产业共性技术、产业发展模式、产品标准建设以及产业资源互补等为纽带,共同组建专业镇产业发展联盟,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4、专业镇发展评价与政策体系建设
围绕专业镇的转型升级,支持专业镇的评价体系建设、专业镇发展的政策体系研究以及专业镇的创新发展模式研究,为专业镇的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二)申报项目目标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本专题主要通过建设一批专业镇产业升级示范区,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专业镇的对口合作,建立若干个专业镇产业发展联盟,探索专业镇产业发展的新模式和新经验,主要达到以下目标:
1、专业镇示范区建设。必须在建设期内解决2-3项产业共性技术难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5%以上;建设完成后特色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产值比建设初期增加30%;建立或完善5个或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市场运作,并能实现盈利;引进一批产业技术人才和产业管理人才,其中高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专业镇不少于5人);
2、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专业镇对口合作建设。建立起对口合作领导小组机构,推动双方交流合作项目5个以上,共同建立或完善3个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交流或培训活动5次以上。
3、专业镇产业发展联盟建设。必须有至少3家相同类型的专业镇共同参与联盟建设,组建一个不少于10人的技术团队服务于产业发展(其中高职职称2人以上),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难题3项,服务专业镇企业不少于100家。
4、专业镇发展评价与政策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全省专业镇发展评价体系和数据库;研究提出专业镇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发展模式,并面向专业镇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宣传培训。
(三)申报要求。
1、申报第1、2项内容的单位必须是省级专业镇内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申报第3、4项内容的单位必须是省级专业镇内法人单位或从事专业镇服务工作的相关单位;
2、申请单位根据专题内容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照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3、专业镇必须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水平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引进高水平创新资源,充分发挥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
4、项目应该在2-3年内建设完成。
(四)纸件及附件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五)支持方式、强度。
经专家评审采取事前立项补助方式择优支持,每项100万元。
(六)联系方式。
产学研结合处叶超贤,联系电话:020-8316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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