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024-07-25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共9篇)

1.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

一、会计管理体系

(一)单位领导人职责:

1、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领导好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对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4、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1、会计部门要经常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核算信息,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财务后勤保障工作,为单位中心工作服务。

2、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把好维修项目、基建工程的审计关。

3、业务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在五日内结账。收到的支票必须在一日内交财务室解交银行,促进资金回笼,保证资金运用安全。

4、配合财政、银行做好每月代替发工资工作。

(四)各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方式。

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设立财务室(可隶属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行集中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会计一名,下属事业单位各配报账员一名。

(一)会计主管的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参与单位各项消耗定额的制定或修订,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每年于六月)。

6、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7、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8、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9、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

(二)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认真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

4、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5、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2.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十大主要变化,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前几年所实行的有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无论从内容和形式来说, 都不适应新的形势。 (1) 不完整。如基建会计数据未能并入会计“大账”。 (2) 不真实。如固定资产未能计提折旧, 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状况。 (3) 不适应。不能适应现在的财政, 预算, 国库, 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要求。 (4) 不协调, 如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预决算口径不一致等要求。为了克服管理上的问题和各单位可能发生不规范的财务行为, 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与会计核算。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反映了近年来各项财政改革的成果, 创新和丰富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中最基本的、最高层次的法规。正确解读财务规则, 把握其导向, 对新旧规则的顺利衔接和后续会计制度的修订具有现实的意义。这一新《规则》的颁布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的深入发展和重要改革, 也反映了近几年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变化。

一、充分了解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十大主要变化

新准则共9章49条, 在维持原准则基本框架结构的基础上, 对大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完善, 在内容上规范了包括事业单位“关于准则的定位、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扩大了规范的经费范围、重新界定了会计要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负债的概念、资产的分类、加强票据管理、规定了资产的后续计量、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基本事项。

(一) 关于准则的定位

《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 (以下称行政单位) 的财务活动”。与原《规则》相比, 《规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的财务活动, 增强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同时也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在境外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活动。本条所称行政单位还包括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也要执行本规则。

(二)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规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 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2)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3) 加强资产管理, 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5) 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6) 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 实行内部核算办法。”第四条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做出了规定, 这里的每一款都规定了财务管理工作一个重要的方面, 与原《规则》相比, 第四条前三款增加了科学编制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 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等内容。

(三) 扩大了《规则》规范的经费范围

原《规则》是根据当时财政管理体制产生的, 主要是对行政经费进行了规范, 这次修订, 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 进行了调整。

1.2000年以来实行的部门预算改革, 改变了以前的经费管理模式, 各项经费预算按部门分口管理, 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在这种管理方式下, 行政单位所有的收支, 不论经费性质, 都应当适用同一个财务规则, 统一进行规范和管理。从全面规范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角度出发, 《规则》必须涵盖单位的全部收支。因此, 修订时删除了“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内容, 使行政单位所有的财务活动都纳入了《规则》的规范范围。

2. 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

2010年,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88号) , 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 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 (不含教育收费) 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2012年1月1日起, 地方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也被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 全面纳入预算管理。

3. 理顺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规则》的关系。

《规则》第六十条规定:“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应当执行本规则, 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对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这一条, 包含了三层意思。 (1)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是单位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活动应遵守《规则》的原则要求。 (2)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应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专门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3) 行政单位财务信息应包含基本建设财务信息, 以统一、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活动。

(四) 重新界定了会计要素

新准则借鉴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经验, 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特点, 尤其是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行业事业单位, 其会计要素应当以“费用”替代“支出”, 明确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费用。

(五)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这一章, 这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两点, 一是对单位的债权、债务清理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一个分立的情况。

(六) 负债的概念

《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对于负债这个概念, 大家要把握两点。 (1) 行政单位财务活动中客观存在着一些应缴财款项, 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暂存款项, 以及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收劳务而形成的应付款项。这些款项, 从会计意义上说, 都属于负债的范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也使用的是负债的概念。所以, 引入负债是符合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的, 也有利于保持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一致性。 (2) 《规则》所说的负债是一个会计要素, 与行政单位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举债形成的债务是有本质区别的。行政单位允许存在负债, 但不允许对外举借债务。

(七) 资产的分类

与原《规则》相比, 新增了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

1. 在建工程

《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这一次修订, 我们把在建工程也纳入了行政单位资产的范畴, 可以说范围是进一步地扩大了在此之前, 行政单位的一些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或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 在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资产在单位的资产账中是很难归集到某一种资产类型中进行反映的, 主要是通过基建财务账反映, 只有在办理竣工决算以后才将价值计入固定资产账, 转为固定资产。这次修订, 按照全面反映行政单位收支的原则, 把基建支出也纳入了《规则》的规范范围, 因此, 对基建支出过程中形成的资产, 也必须全面、完整地加以反映。所以, 在资产的分类中增加了“在建工程”这一个类别, 用来专门核算行政单位的各种已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2. 无形资产

《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实际上在2006年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就已经明确了它属于行政单位的一类资产了。行政单位的无形资产主要是表现为单位的一些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土地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因, 是土地为国家所有, 行政单位只有使用权, 所以放到了无形资产这一类中进行反映。

(八) 规定了资产的后续计量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 从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要求, 有利于为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

(九) 依法加强票据管理

《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不得使用虚假票据”。这是新增加的一条。这个问题, 中央相关部门从2007就开始研究打击“假发票”的问题。各类票据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也是进行财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目前在票据管理中有两类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类是假发票, 另一类是发票是真的, 内容是假的。

(十) 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在财务报表的主表中增加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两张主表。主要的考虑是要加强对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的管理, 同时将分散在各类功能分类科目中的基建支出资金情况集中、统一地进行反映。这里面, 前四张主表在决算报表中都有, 第五张表是因为预算科目改革之后, 在决算报表中查不到基本建设投资的总体数据, 为保证有关数据的采集和对比, 单独布置的一张报表。

2.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财务情况说明书, 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 总结财务管理经验,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其中新的变化就是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上增加了“结转”“负债变动”情况, 同时明确了财务分析的概念, 调整了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和主要指标。

二、要全面认知单位层面财务涉及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工作内容, 规范财务工作的具体环节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工作内容是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建立统一的概念基础和框架。在内容上有9章49条, 主要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会计要素的基本分类、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 为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提供基础和依据。

我国事业单位基本上是以国有事业单位为主体的。资金来源是以依靠国家的财政拨款来维持其收支平衡的。《规则》在总则内明确了规则是我们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规章制度, 它既是财务管理发展的动力机制, 又是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者的行为准则, 建立良好的财务秩序, 是巩固、发展、事业的需要, 也是我们财务工作者的必需方法。我们一定要全面认知单位层面财务涉及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工作内容, 规范财务工作的具体环节。

三、学习后的感想

1.在学习《规则》的过程中, 我们不仅要看到规则本身的变化, 更要思考这项变化中所传达出来的管理要求。通过学习《规则》, 一定要领会现有的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 增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把握, 弄清楚各个管理环节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是什么, 制度的边界在哪儿, 哪些是制度允许的, 哪些是制度不允许的, 做到心中有数, 才能够依法依规、准确高效地开展的财务管理工作。

2.不能仅就《规则》论《规则》, 而是要紧密结合当前财政改革的大背景, 和现行的预算、国库、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等各项具体的财政制度结合起来, 和财务管理工作实际联系起来去学习, 才能不断加深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3.还要看到,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是制度建设和执行的结合。要使《规则》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实, 而不是写在纸上的制度, 还需要在准确理解《规则》规定的前提下, 在日常的工作中认真执行。

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对策 篇三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与财务管理方法都经过了多次的重大改革,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与提高。各企业与事业单位内部都在逐步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投入力度,取得了一定成交,但在实际操作操作过程中,一些事业单位中仍存在着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对我国事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与分析,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 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管理制度 问题 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持续进行,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理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内部正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新机制。新机制中,体现出以理财为目标、以财经法规为工作原则、以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以有利于自身发展为方向等特征,充分说明了新一代的财务管理人员们先进的思想观与工作观。另一方面,由于政策法规和传统思维的束缚,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中,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还是不足,这方面的工作相对薄弱,工作当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持續稳步提升,这些问题成了财务管理人员们最首要解决的事情。

一、现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机制不完善

1.由于相关制度实行不到位导致的从业人员观念意识淡薄,实际工作只听从个的习惯与经验,不按相关程序进行,完全没有规则的制约。

2.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大,造成了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中的波动性,至使财务工作缺乏一定的连续性,账目记录繁乱。

3.一些单位对不按正常的财务管理要求来制定针对支票、发票等票据的管理办法,即使是在已制定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有不少事业单位忽略其重要性,从而造成相关管理监督机制的弱化。

4.目前,普遍存在于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问题就是其修订程度不完善、不及时,无法与最新的财经法律法规良好衔接,造成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与制度不符等情况,影响了我国财务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与一致性。

(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不足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部分事业单位在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管理漏洞,如没有将会计和出纳等相关职位进行明确的分工,造成岗位间的交叉作业,给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直接影响到资金的安全。

2. 在我国目前的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对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到位,对固定资产的存量与流量的管理工作做得不严,资产得不到充分的利用,造成车有资产的流失。

(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理念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的最终所有者仍是国家,其主要资金来源也是国家,这就造成了其工作中一个明显的特征:重视对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争取,但对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不足。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相互约束机制

在国家宏观调控管理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应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一套能够充分体现单位性质与需要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在新的管理制度当中,一定要强化对会计核算流程与财务管理制度的条款约束,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管理和财产的审批,以及审批权限的分配等,对所有的单位的所有资产都要进行定期的核对工作,切实做到账目与记录的一致,保证固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下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1.事业单位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财务管理和依法理财的能力。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财务管理工作。

2.要加强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财会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有计划地吸收一些年轻的、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学历、懂业务的人员充实财会和内审岗位,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力量。

3.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和政策水平,适应新时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对在单位理财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应加以奖赏和重用。

(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财政检查、外部审计并重,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

事业单位内部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或确定专职的内部审核监督人员。严格财务管理程序,明确职能,强化责任,加大预算执行力度,严格控制支出标准。

(四)强化预算管理,加大预算约束力度

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预算、执行预算和监督、考核预算执行情况三部分内容,可见,预算工作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预算管理应坚持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并重的原则,彻底改变“只重预算执行,忽视编制和评价工作”的预算管理方式,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大力推广“零基”法、绩效编制方法,实行预算内外综合统筹,将全部收支编入预算。另外,要进一步细化预算收支项目,落实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措施,切实保证预算与实际相符。

(五)积极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保证财务管理科学、高效

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通过改变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可以强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杜绝胡乱花钱、铺张浪费现象,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方式以资金控制为目标,以加强财务收支监督为重点,可以成立会计核算中心,以高效理财为取向,将所有账户及会计业务处理权集中到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力求核算、管理、监督成本最小,效率最高。

三、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新一代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强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快速进步,更快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曲涛.财政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广西轻工业.2009(12).

[2]夏莲.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创新思考.网络财富.2009(18) .

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篇四

一、设置财务科,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科职能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项财审法律、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单位财务监督和管理。

3、编制财务预算,加强核算管理,准确反映、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4、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好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工作,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单位资产的核查工作。

二、财务工作的原则与要求

1、采取借贷记账法,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

2、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4、财务人员应按月及时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财务报表,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报送相关部门。

5、财务人员应逐月复核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账证、账表相互符合,并且字迹清楚、账面整洁、日清月结。

6、财务工作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帐钱分离,出纳会计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科负责人监交。

三、现金管理制度

1、严格按现金支出范围使用现金。本单位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出纳人员及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可领用5000至10000元的备用金。

2、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应填写《现金借款单》,经科室负责人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

四、费用支出制度

1、办公经费的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注明使用用途,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财务科方可办理付款。

2、财务科对发票、凭证、票据手续不完备、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填写、粘贴的报销单据有权拒绝受理。发票开具日期至报销日期超过两个月的,会计人员应要求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五、工程支出制度

1、工程支出需结合工程实际进度,按工程合同资金支付条款中规定的付款比列支付工程进度款。

2、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需向财务科提供工程合

同原件,竣工结算的工程最后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向财务科提供工程审计报告原件。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不提折旧。

3、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4、固定资产采购完毕后,采买人需将完整发票连同采购单交财务科入账。

5、财务科应定期会同办公室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全面清点实物,核对账卡,标签是否相符,并对盘点情况做书面记录,签字确认存档。

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2、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并由装订人员在封底、封面粘贴处加盖骑缝名章。整理装订后的会计档案必须建立登记薄,指定专人保管。

3、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履行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调阅时,要持有正式介绍信,

并注明调阅的内容,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表》后才能调阅;调阅时由本单位会计人员陪同,只能调阅内容有关的资料,不能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拆卷,需要抄录和复制的要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的保管期为,会计决算报表和重要会计资料应永久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5.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篇五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和科技部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12年12月28日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科技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预算。

第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以前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复的预算及时分解、落实,明确单位内部预算执行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是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预算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助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科学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六)教学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二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单位组织收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

(二)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科学事业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对于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或者因故终止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或者结算,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科研项目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要求执行。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动植物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单位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单位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学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使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制度计缴。

第五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九章 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成本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十条 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或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科研项目为基本核算对象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效益仅与本会计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二条 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其他直接费用。

(二)间接成本,即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核算对象,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应当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一)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二)上缴上级的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四条 非科研项目成本,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完成非科研项目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五条 期间费用,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项目、非科研项目以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六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区分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项目成本和期间费用,真实、完整反映科研项目成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科研项目成本及相关期间费用等信息报送财务主管部门或者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成本信息在单位内公开。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财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合规性;

(四)结转和结余资金、专用基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五)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第七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 结合。

第七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科学事业单位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科学事业单位。

第八十三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八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6.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篇六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二.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四.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 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

7.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七

一、财务活动分析的主要任务和依据

财务活动分析, 是分析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政治、经济措施的情况, 促进单位更好的执行政策;是结合事业计划, 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保证预算的正确实现;是分析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和各项财务管理情况;是为国家各级经济管理机构提供各种经济情报和信息, 加强宏观调节和控制。

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是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分析的根本依据, 各项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单位办理具体经济事项的规则, 也是财务分析的重要依据。单位的各项事业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定员定额和开支标准, 以及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的管理办法和规定、都是与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分不开的。单位的会计核算资料是单位从货币量的角度, 对整个单位的资金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连续的、系统的记录和反映, 已成为财务活动分析最直接, 最正确的原始数据资料。

二、财务活动分析的形式与内容

财务活动分析有多种形式, 可以依据其目的要求, 进行全面分析、部分分析和专题分析。全面分析多用于年终进行, 对一年来的财务工作进行综合分析。专题分析是在单位财务工作或经济工作出现某种问题时针对性的分析。财务分析还有定期分析、不定期分析、事前分析、事后分析等多种形式。分析是要根据不同的目的要求, 采取一种或几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 因事、因时或因地制宜的进行。一般说来, 定期分析和事前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定期分析便于定期搜集资料, 及时发现问题, 采取措施;事前分析, 可以对各项计划和指标, 更科学、更可靠、更实际。分析的各种形式要相互结合, 相互补充, 从不同方面, 不同角度, 对经济活动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价。

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分析的内容, 是由单位财务的各个环节及其过程决定的, 它涉及到单位的经济活动、事业管理和业务技术等各个方面, 是一项较复杂的工作, 其内容可分为几个主要方面。

(一) 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

单位预算能否顺利执行和圆满实现, 取决于三个因素, 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完成的好坏, 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 各项方针政策执行的好坏。因此, 对于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 一般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 分析研究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变动对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程度。

由于单位预算同单位的工作任务、事业计划有着密切的联系, 工作任务、事业计划的变动, 必然会引起单位预算的变动。必须依据这些变化情况, 事业计划措施和其他业务指标的变动情况, 及时进行分析研究, 才能分清这些变动对预算设计中的问题。

2. 分析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对预算执情况的影响程度。

财务管理是预算执行的基本条件之一, 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对预算有直接保证。对这方面的分析, 就是要分析财务管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办法, 哪些是合理的、科学的, 哪些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哪些是部分合理但又不完善的;采取这些措施和办法对单位执行情况哪些影响, 取得多大的经济效果。

3. 分析研究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经济措施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程度。

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以及重大的经济改革措施, 与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有着密切的联系。方针政策的变化, 必然引起单位预算的某些方面的变动。比如, 单位内部改革、物价调整、工资调整, 以及在增收节支方面采取的重大措施等, 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单位预算的执行。应具体分析各项政策对本单位预算影响的程度。只有将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综合起来;才能全面真实的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 对预算收入项目的分析

加强对事业单位各种收入的分析, 促进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今天, 事业单位除了国家财政拨款外, 都广开门路、想方设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收入出现了多元化。因此, 要加强对各种收入的分析, 分析时, 不能只停留在对各项收入进行数据上的归集。要对收入的真实性、合理合法性, 以及如何挖潜创收等, 作深入的分析。通过分析, 一方面利用财务分析状况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专项经费, 另一方面从财务管理的角度通过对收入的分析来鼓励和支持开展各种创收, 弥补事业单位经费的不足。此外, 通过财务分析, 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 合理调配资金。同时, 对收入的构成情况进行分析, 除分析国家预算拨款到位情况外, 还要对其他收入等进行计划与实际的对比,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足额、按时完成收入计划, 并对照收费许可证对各收费项目进行检查, 杜绝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现象的发生。

(三) 对预算支出项目的分析

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分析, 使经费支出合理分布。事业单位开源固然重要, 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节流更不可放松。由于事业单位的收入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何合理地安排支出, 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 财务活动分析的重点是对支出预算项目的分析, 其分析的主要内容:一是分析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按规定使用。有无计划外的开支, 有无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扩大开支范围的情况。二是分析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如人员经费是否严格控制了人员编制;公务费与业务费的比例, 非业务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是否的当;各项费用使用效果怎样 (此项应作为分析的重点) 等。三是分析费用定额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 有无不合理或不适应事业发展的情况。四是分析各项业务支出与相关的业务收入是否适应, 有无不符合规律的支出及其原因, 支出管理中有哪些薄弱环节。同时, 还要对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对那些超常的、具有特殊性的支出, 要重点进行分析。对单位领导重视的问题, 随时提供财务数据, 并做出相应的分析, 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对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分析

加强对固定资产利用情况的分析, 减少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固定资产的管理正随着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 逐步走向正规。作为事业单位来说, 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做到资源共享, 实现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化。对新增固定资产要进行认真登记, 同时对减少的、闲置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及时的处理, 避免造成固定资产的流失和闲置浪费。事业单位要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摸清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合理调整闲置资产, 认真做好这方面的财务分析, 是管理好固定资产、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必要措施。

(五) 对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分析

加强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分析。事业单位经济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日益深化, 由于现行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形成的国有资源无偿占有和使用, 事业单位不讲成本, 国有资产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 资源被严重浪费, 单位费用节节上升等问题日益严重, 在单位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 旧体制造成的资源低效率利用和浪费现象已严重制约了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在事业单位推行成本核算, 有计划地试行经济责任制, 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济成本效益指标责任制势在必行。加强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分析, 一方面将事业单位非开展工作所占用的资源和成本核算出来, 合理计提这些成本并将其返回到事业发展领域, 提高事业单位经费的自筹能力, 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提高工作效益, 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消除大锅饭侵占滥用和不合理使用的现象, 有效地遏制资源浪费, 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

(六) 对资金活动情况的分析

主要分析各项资金来源的渠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分析资金的使用, 是否符合计划规定的用途和项日;分析资金结余是否真实, 是否是完成任务后的结余, 结余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分析往来款项的结算是否符合结算纪律, 有无长期拖欠、占用和呆账, 有无借助往来账户转移资金的情况;分析现金管理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 有无以白条领现金“私设小金库”, 有无不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情况。超过限额以上的现金是否存入银行等情况。

(七) 对事业成果的分析

事业成果的分析, 是财务活动分析的重要一环。也是对资金使用效益的反映, 根据年初事业计划, 结合本年实际发生的业务, 分析完成好坏的原因;如;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学生招生与毕业、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情况等, 通过分析, 可以综合反映资金使用是否得当, 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差距, 加强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三、财务分析的指标体系与方法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 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教育事业支出的比率, 资产负债率等。第一, 通过分析经费自给率能衡量单位组织收人的能力和收人满足经常性支出的情况。第二, 通过分析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可以了解事业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第三, 通过分析资产负债率可以衡量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 还可以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程度。

8.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研究 篇八

摘 要 本论文简述了事业单位的性质以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并针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一、当前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政部门领导,在行政上受本单位领导,产生不少弊端。会计人员在行政权力的压力和一些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做出一些增加不必要费用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事。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的考核和监督,致使有些会计人员没有压力,没有责任心。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职能分工的细化,财务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直接影响到管理目标的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基于编制有限、人手紧张等原因,许多单位都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兼岗现象,有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不相容职务没有严格分离;有的岗位互串,不相容职务未 能合法合理分离;有些经济事项的流程控制过于简单,仅仅局限在事后审批上,而且部门预算的范围有限,尚未涵盖单位全部财务收支事项。

3.货币资金管理有漏洞,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事业单位的会计、出纳等不相容职位没有严格分离,有的岗位互串,单位对出纳工作监督不到位,很少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大额开支使用现金支付,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现象在部分单位仍然存在。公款私存具体表现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学会的会费收入等不入账。租金等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不及时入账。收款不用合法收据,用白条代替。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外,设置小金库。

4.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目前,一些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流量管理不严,普遍存在“重购建、轻管理”的现象,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报废等方面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低下,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具体表现:固定资产管理较为混乱,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随意性很大,设施和设备购建论证不充分,造成闲置。有的单位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或者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维护工作流于形式。有的单位不按要求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盘点,或者是固定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致使总账与明细账不相符、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相符。

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的薄弱严重制约了部门预算的实施效果,因此,要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必须重视改进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监督作用。强化会计基础工作,需要财政机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基础会计工作规范的培训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面检查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2.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也是财政性资金,是事业单位依靠行政手段或强制措施 所取得的收费。对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财政预算完整性原则,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保证政府资金收支活动的完整性。对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应按“统一性、完整性、效率性、公开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而言: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立项、征收、管理、支出 检查的综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的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立项审批制度;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许多单位对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还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和对待,不能主动积极的向财政部门上缴预算外资金收入,有的甚至私设帐外帐,隐瞒收入,坐收坐支,甚至违规收费,扰乱了财经秩序,滋生了腐败。

3.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相互约束机制。事业单位要在国家宏观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流程。对现金的管理,财产的审批,审批权限的分配,财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都要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制度制定要体现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即制度的制定必须结合单位实际,不能生搬硬套,内部财务制度的条文在表述上应尽量通俗易懂,操作方便,并与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应用完善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约束财务行为,减少或避免各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发生。对薄弱环节和重要岗位要加强控制,细化责任,做到制度管人、责任到人。不相容职务一定要分开,保证资金安全。所有资产都要定期核对,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还应经常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流程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当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有变动和修改,或评价发现内部控制出现薄弱环节时,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志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地方财政研究.2007(6).

9.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篇九

为加强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直属单位的具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未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提高统计工作经费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重点,各直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参与决策的职能。省统计局财务处作为各直属单位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对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管理、监督责任。

第三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科学配置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依法组织收入和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完善预算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内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遵循法人负责制的原则,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一个法人单位只允许设立一个财务主体。符合条件的直属单位,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明确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未设财务机构的要明确会计主管人员。直属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账务设立和管理方式应征求局财务处的意见。

第五条 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由本单位“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等经济业务统一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 账”。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管理机构是管理财务和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活动。各直属单位应设立会计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管理财务会计工作或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会计岗位及会计人员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爱岗敬业,并具有会计职业道德,良好的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水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报经局财务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各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可对外招聘,出纳人员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在职正式职工担任。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立会计,也可统一设置一名会计人员,同时代理多个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2、各直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了解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业务组织能力,并报经局财务处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3、会计岗位的设置,要根据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符合内部稽核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保管 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工作;会计不能直接管理现金和实物。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代管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局财务处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业务情况,遵循“量人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独立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以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直属单位预算应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各直属单位应根据预算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合理编制本部门预算,经局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预算后,局财务处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部门总预算批复各直属单位预 算。

第十一条 预算的调整: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果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局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通过主管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主管局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拨入专款:是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4、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市场进行统计工作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按规定依法纳税。

6、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 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收入管理要求:

1、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必须合理合法。

2、单位对外提供的各种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期间发生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3、单位实现的各项收入必须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4、单位应当加强收入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5、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

1、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各事业单位在 开展统计工作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经财政部门核批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5、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6、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 直属单位支出管理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各项支出。

2、各项支出须严格支出审批手续,各单位按照法人负责制的要求,其经费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总负责。法人代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的审批权限对下属分管部门领导进行授权。涉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对外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业务决策,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3、各项支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和财会人员审核后方能列支,严禁虚假发票支出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4、单位的支出应根据支出预算安排,严禁无预算支出,对各职能部门的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和指标控制。

第十六条 省统计局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帮助和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针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审批制度。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用于管理本单位各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银行账户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根据各直属单位经费来源和单位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有财政预算拨款的财政供养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及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在指定银行开设独立的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预算资金的领拨和支出。非财政供养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其业务需要开设财政账户或税务账户,其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领购财政票据或税务票据,并分别按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票据管理规定,办理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缴销,同时将票据购买使用情况报局财务处备案。具体的票据管理办法可参照《四川省统计局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其具体表现形式有: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及物资、暂付款、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1、现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办理,不得随意扩大现金开支的范围。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确需代办者,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2、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逐日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必须妥善保存,不能短缺。为了保证现金合理使用和安全,必须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部分时,要及时存入银行,否则库存现金发生问题,超限额部分出纳员应负担全部责任。单位财务负责人应经常 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

3、银行存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存款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管理。不得私设账外账,不得将公款账外私存。

4、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必须逐日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加强银行空白支票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保管,不能由一人独管。出纳员必须每月与银行和金财网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账款是各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是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单位的债权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三条 库存材料及物资管理:库存材料及物资根据预算采购,必须设专人管理,建立材料及物资实物账,按品名进行明细登记核算,办理入库和领用手续,每季度末盘点清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1、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即: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2、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或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3、固定资产必须按预算采购,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的资产,必须按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程序办理;

4、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按照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单位收入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做出报告,经局设备管理部门和局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方能处理。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在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强化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做到“应采尽采”。具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可参照《四川省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对外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是指单位对外签订的大宗物品采购、工程建设等的经济合同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我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或工程的采购,由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或定点采购,各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没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的货物或小型工程的零星采购,由单位负责对外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所有对外的经济合同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签订执行。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每年形成的各种会计档案都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十二章 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局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相关处室要按照政策要求,加强对各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包括内部审计、预决算审核、业务指导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纪检组、党办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省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定期审计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具体审计方式可由局内部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或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编制的预算、决算须经财 务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涉及资产、信息化建设的部分须经计算中心、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帮助直属单位财务人员正确把握政策,促进各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按时编写财务报告,全面地反映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准确披露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附报表及财务分析必须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单位财务分析要重点说明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变化的因果关系,资金增减的主要原因,资产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详细叙述。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部门提供,经财务主管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局财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随时了解预算执行动态,各单位必须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局财务处。月报次月7日前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每季终了12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及财务分析;报表及财务分析终了20日内报送。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如资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内部会计制度)等。各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须经单位讨论通过,并报局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直属单位涉及重大资产处置及对外投资事项应报局财务处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重大资产处置

此处的重大资产处置是指购买、报废、出售、转让、毁损、盘亏单位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超过10万元,但批量处置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事前必须报局财务处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2、对外投资

各单位凡用国有资产对直属或挂靠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组建新机构,不论其投资额大小,投资方式如何,均应报局财务处审核,经局领导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已投入的,应抓紧进行必要的产权界定,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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