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共8篇)
1.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篇一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司通〔2004〕156号,2004年10月9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2002年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我区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预防和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和能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召开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针对面临的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任务和要求。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
1、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通过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互相协调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根据实际,可采取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设立固定联络员以及发放联系卡等多种联系形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司法厅的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03年11月建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分析研究我区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及时沟通和了解掌握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布置工作,确保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发展,在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各市、县(市、区)原则上也要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二、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2、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从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正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以及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管理等方面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尽快实现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六统一”,切实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到2006年全区规范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100%,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50%,2008年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80%以上。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全面完成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达标验收任务。自治区司法厅将对在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人民调解应当规范使用司法部2002年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该文书格式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印制下发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桂司通〔2003〕143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和组成、人民调解员的条件和选任办法;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基本方法和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调解常见、多发或疑难民间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等。各地应因地制宜,既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旁听审判、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培训目标是:一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任务和要求,基本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知识,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三年内,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普遍掌握调解民间矛盾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的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矛盾纠纷;五年内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与方法,及时、优质、规范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工作坚持岗位培训与培训相结合,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在岗的人民调解员每年都要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等业务培训。调解主任、调解委员每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15天,其他调解员一般不少于7天。从2004年开始全区要统一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今后凡未经过上岗培训和培训的不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强对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示范性培训。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制度,坚持重心下移,主要依靠县(市、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开展培训。县(市、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要切实负起培训责任。要把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情况和效果,作为考核县(市、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03〕29号)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85〕司发计字第384号)中关于人民调解培训经费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和增加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保障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努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逐步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为广大人民调解员参加培训和开展业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7、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邀请人民法院参加指导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由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选派熟悉业务、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为人民调解员授课,重点讲授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并对如何制作人民调解谈话笔录、如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如何立卷等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指导。
8、旁听审判。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巡回法庭形式选择关于赡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对人民调解工作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件,邀请或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计划地组织人民调解员到现场旁听案件审理,争取每年在各乡镇开设一次巡回法庭。通过旁听观摩,使人民调解员从审判实务中学到法律知识和调解方法。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等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充分利用法庭巡回审理的机会,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官请教和交流,人民法官应当热情帮助和解答人民调解员提出的问题。
四、建立推选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制度
9、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选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使他们直接从审判实践中学到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形成制度,认真研究,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抓紧抓好推选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
10、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负责地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推荐工作,各地应从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挑选作风正派、群众公认、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实践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主动向当地人民法院推荐,由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11、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民调解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应自觉服从人民法院的领导,遵守纪律,虚心
向人民法官学习,主动参加庭审前的一些辅助性工作,认真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为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12、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曾经参与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不能随案担任人民陪审员。
五、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诉讼工作的衔接
13、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形式。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各类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审理。
14、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几种司法实践应用。第一,对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人民法院都应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作出裁判,依法予以维持。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将维持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对于人民调解协议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可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情形的,依法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同时,对调解协议的受损害方进行司法救济。努力做到既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又注意保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将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的具体理由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调解的质量。对于调解协议被变更,或者被撤销、被确认为无效比例较高的,要主动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上级人民法院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强指导。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第三,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四,关于确定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案由仍按案件纠纷性质确定,但在进行司法统计时,应当将每类案件中包含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数量单独立项进行统计,以便于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15、强化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强化调判并重、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以诉讼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结案方式,尽量依法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原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配合协助诉讼调解活动,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或者自愿达成新的诉讼调解协
议,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率。
16、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介入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自治形式,具有民间性的特征。如果人民法院直接介入人民调解活动,将会混淆民间行为与国家司法行为的界限,不利于人民调解活动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把守司法公正这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可以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但它应当是一般法律业务的指导,不能针对正在进行调解的具体纠纷个案发表意见。对人民调解组织正在调解处理中的纠纷,当事人到法庭询问的,答复和表态都应该持谨慎态度,并教育当事人相信人民调解组织的调处。
六、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宣传先进事迹
1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表彰奖励工作,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表彰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及时作出表彰决定和奖励。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善于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树立榜样,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英雄模范人物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广泛关心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七、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1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桂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突破,要善于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正确把握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及其规律,积极探索预防民间纠纷激化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因矛盾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案件的发生,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争取把人民调解业务、培训、表彰、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部门经费预算,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篇二
1 主要做法
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的要求, 大理州先在城市近郊、坝区、半山区、山区等不同类型自然村 (村民小组) 开展试点, 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内容既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框架, 又根据村庄实际, 因地制宜。
1.1 加强领导, 精心指导
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工作, 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 必须加强领导和精心指导。2014年初, 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在州人大机关挂钩联系点—大理市大理镇龙龛村委会的龙下登村开展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的建议, 得到了州委州政府的大力支持, 组成了由州人大一位副主任牵头, 州委组织部、州委政策研究室、州委农办、州委党校、州民政局相关人员参与的试点工作指导组, 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启动和实施创造了条件。2015年, 州委州政府下发文件, 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由州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联系的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州政府副州长担任副组长, 相关单位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州委政研室、州委农办, 州委办再以正式文件印发了年度实施方案, 每年由州级财政安排试点工作经费50万元。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了挂钩指导县市责任制, 举办了全州试点工作人员培训班, 并且经常深入试点村调查研究, 及时发现问题, 研究对策, 总结经验, 以点带面, 推动全州试点工作健康发展。2016年, 大理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层层签订工作目标任务责任状, 明确责任, 严格考核, 确保2016年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县市乡镇村对开展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的认识逐步加深, 工作从完成任务到主动开展转变, 大多数县市普遍超额完成了州下达的试点任务。在破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帮助扶持村民自治组织开展工作方面, 也作了有益的探索。比如, 弥渡县建立了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工作经费“村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机制。
1.2 做好调查研究, 完善制度设计
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工作, 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 必须做好调查研究, 完善制度设计。在开展第一个村的试点之前, 试点工作指导组就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准备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以及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村民自治的精神;二是从网络上认真搜集全国各地开展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的资料, 并加以认真研究;三是在认真研究我州自然村的现状、村民自治的实践的基础上, 编写了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参阅材料、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工作说明、大理市委市政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龙下登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理事会章程、村民监事会章程和村规民约样本, 供大理市委市政府参考, 为龙下登村的试点工作尽快启动和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由于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扎实, 尽管试点工作的具体做法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完善, 但是, 试点之初确定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治村、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简便易行”试点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和实行村民代表会议 (户长会议) 、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基本制度框架得以坚持。
1.3 因村制宜, 尊重民意
村民自治的关键是要定规距选好人。大理州自然村数量众多、情况各异。不仅在不同类型的自然村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而且在同一类型的自然村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村民是自然村的主人, 村民自治组织的人怎么选、选什么人, 村民自治的规章制度怎么定、定什么规章制度, 必须充分尊重广大村民的意愿, 让广大村民说了算。因此, 开展试点工作, 必须既要注重顶层设计, 又要坚持因村制宜, 充分尊重民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起草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和选举文书样本, 交由县市结合县情、乡情进一步修改后再交由村民讨论, 结合村情加以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最终形成自然村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章制度和选举文书。具体做法是由村民推选村民代表 (家庭成员推选户长) , 由村民代表会议 (户长会议) 直接推选村民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 (户长会议) 表决通过村民自治规章制度。通过这样做, 使试点工作的做法最大限度地符合自然村的实际, 最大限度地体现广大村民的意愿。只有这样, 选出来的人村民才拥护, 定出来的规距村民才遵守, 才会实现“要我做”为“我要做”的转变, 村民自治制度才会真正落地生根。
1.4 积极稳妥, 不断完善
大理州自然村数量众多、情况各异。不仅在不同类型的自然村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而且在同一类型的自然村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 开展试点工作, 必须既要注重顶层设计, 又要尊重基层实践;必须既要积极稳妥, 又要不断完善。在试点村的安排上, 2014年大理州先在一个村开展, 取得经验后, 再选择不同类型的自然村开展。在2015年的试点实施方案中, 要求试点工作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每个县市选择三种类型的各一个村开展试点, 取得经验后再开展第二批试点。在第一批开展过程中, 大理州及时对试点的简化工作作了进一步研究, 推出了一村几组和一村一组两个试点工作简化模式, 对村民代表、村民理事会和村民监事会的推选工作进行了简化, 而且将原来的做法进行了完善, 将一村一组的自然村村民自治明确定位为村民小组村民自治, 使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的做法日趋完善, 操作更加简便易行。2016年大理州根据工作实际, 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以村民自治经验为依托全力开展城乡移风易俗客事从简工作, 推动村民自治工作向行政村整村、整乡推进, 并积极探索了以大理镇下鸡邑村委会为代表的一个村委会就是一个自然村的村民自治模式。
2 初步成效
大理州通过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 激发了广大村民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为农村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 成效日益显现, 在推动环境卫生、客事从简、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多方面的作用。
2.1 建立了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和制度
通过试点, 建立了试点村的村民自治组织, 建立了体系健全、内容完整、便于实施的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使村民自治制度真正落地生根。洱源县三营镇郑家庄多年来大胆尝试, 自主制定规章制度和成立管理组织, 成立了村民自治治安联防队, 建立每户值班一周的村民联防制度, “我为全村守一周, 全村为我守一年”, 近30年来该村未发生一起治安或刑事案件。2015年9月, 中共云南省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向洱源县三营镇郑家庄学习的决定》, 号召全省学习郑家庄的村民自治经验。
2.2 村民主人翁意识得到普遍增强
通过试点, 提高了村民的组织化程度, 为广大村民提供了参与村民公共事务管理的平台和机制, 在村民公共事务管理上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愿, 使村民主体地位得到真正体现, 使村民真正成为农村的主人, 激发了广大村民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改变了村民以往对村内存在的诸多问题视而不见, 过多依赖各级党委政府的现象。在开展了村民自治试点的自然村, 村民自治组织都普遍地开始按照规章制度赋予自己的职权和规定的工作规则, 主动研究和解决村内、组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方面的问题。比如, 大理市龙龛村通过实行村民自治,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 坚持立会为公、办事为民, 组织村民发展观光农业、旅游业, 乡村旅游发展欣欣向荣。
2.3 村务管理得到普遍加强
在开展了村民自治试点的自然村, 村民自治组织全面加强了村务管理, 对村民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普遍加强了村庄环境卫生工作, 建立了村庄环境卫生专项制度, 提高了农户自愿缴纳保洁费的积极性。全州建立了“户清扫、组保洁、村收集、镇清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机制。有的试点村还从实际出发, 制定了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困难求助制度、敬老养老制度、山林管护制度、水源保护制度、公共设施保护制度等。有的村民自治组织还在村域发展规划、“空心村”整治、特色农业发展、土地集约经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发展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云龙县团结乡河南村通过开展村民自治试点工作, 将村集体资产、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民间组织管理统筹纳入集体协调管理范畴, 集体议, 集体定, 集体公益事业井然有序。
3 存在问题
大理州的自然村村民自治实践与探索,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因为各方面的原因, 客观地说, 还处于摸索和准备的阶段, 距离真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还有一定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3.1 政策上的不配套
从2014年起, 中央1号文件连续3年都对村民自治问题给予了足够的关注。比如在最近的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 提出“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在实际需要的地方, 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 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 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尽管如此, 在实际工作生活中, 真正进行有组织有领导的村民自治实践从点上和面上来看都比较少, 大多处于自发摸索阶段, 无具体的配套政策保障。
3.2 机制上不完善
在村民自治实践的探索中, 有的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习惯于按传统只召集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开会, 不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就直接处理自然村村民公共事务;而有的村民自治组织认为自己对于自然村村民公共事务能够“包打天下”, 没有与村党总支和村委会进行充分协调沟通, 导致双方各自为战, 在如何理顺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上含混不清, 或者是另起炉灶, 各自为政。
3.3 工作经费和投入无保障
一是缺乏财政资金的专项支持。选举产生的自然村 (组) 村民自治组织, 日常工作运转经费和自治组织成员的误工补助没有保障, 各级财政预算还没有把自然村 (组) 村民自治经费列入预算, 自然村 (组) 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二是大理州的大部分自然村处于贫穷落后的山区, 经济落后, 产业发展滞后, 大部分是“空壳村”, 没有集体经济收入, 不能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3.4 培养群众的自觉自主意识任重道远
村民在村庄建设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不够, 对村庄建设和村务管理不想尽义务、不想担责任, 加之农村的各种建设项目前置性、指向性要求多, 村民主体地位难以体现, 影响了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改造千百年来形成的人的思想意识, 远比进行具体的事务操作难得多, 切实移风易俗培养群众的自觉自主意识任重道远。
4 政策建议
大理州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工作为广大农村群众参与民主、感受民主、积极投身村庄建设和管理的方式、途径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这种探索是积极有益的, 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 自然村数量众多, 村与村之间情况各异, 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村民自治又是一种全新尝试, 开展自然村村民自治必将是一个不断完善提升的过程。在下步工作中, 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4.1 加强对试点村村民自治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
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 通过培训会议、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 抓两头、促中间, 以点带面, 推动试点村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同时, 在调研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正确导向, 以宪法和法律为基本准绳, 否则自治活动就有可能“轻则失序脱轨, 重则混乱不堪”。
4.2 积极帮助试点村村民自治组织理顺工作关系
一是要将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序列管理, 乡镇和村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通知村民理事会负责人参加, 要将村民理事会的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范围。二是凡是涉及自然村全村的村民公共事务等建设事项, 都要支持村民理事会根据村民自治规章制度的规定,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4.3 探索和完善支持和扶持村民自治组织的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 探索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形成在村党组织领导下, 村民自治组织充分作用、村内各种组织协同配合的村庄治理新格局。二是探索和建立“政府补助为辅、村民自筹为主”的村民自治工作经费来源长效机制。三是探索和建立村民自治激励机制。对开展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的自然村, 各级政府和村委会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应当给予倾斜, 以激发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4.4 培育和发展壮大自然村 (村民小组) 集体经济
有学者认为, “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建立起紧密的经济利益关联, 从而让村民更积极地参与村庄治理。”因此, 必须鼓励和支持自然村发展集体经济, 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加大农业综合改革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不断完善基础设施, 培育和发展壮大自然村 (村民小组) 集体经济。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鼓励和支持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为集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监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最大限度调动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依法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 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村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参考文献
[1]汤玉权, 徐勇.回归自治:村民自治的新发展与新问题[J].社会科学研究, 2015 (06) :62-68.
[2]唐鸣, 陈荣卓.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J].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2014 (02) :35-43.
3.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篇三
档案员侯平,今年35岁,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是一名新时代的女性,言语不多,但落落大方,干练沉稳,嘴角总是挂着笑容,该镇党委书记于兴国说:“围场镇档案工作步入全市205个乡镇前列,档案员侯平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县档案局局长韩孝说:“档案员侯平是全县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标兵,是围场档案系统的楷模!”。
有镇党委、政府做坚强后盾,档案员侯平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档案工作实现镇、村档案室、查阅中心、办公室“四室”分设,镇综合档案室、村级档案室、查阅中心面积112平方米,配置档案橱36组及“八防”、电脑、复印机、照相机、打孔机、切纸机等必要设施设备,建起了实物档案展架,利用泰坦超越2000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文件录入工作,基本实现了档案的科学化管理。
科学分类 严格标准 高质量完成建档工作
2006年6月,侯平接手档案工作,她几年如一日,默默无闻地在档案工作岗位上耕耘着。为使全镇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要求,她结合镇域实际制定完善了镇、村(社区)档案分类标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将镇本级档案科学地划分了10个大门类,对收集上来的有保存价值的各门类载体档案资料,按国家档案分类办法和业务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重新筛选、鉴定、分类、组卷、装订、归档,并逐年接续。目前镇档案室保存各类档案18372卷,2007年及以前年度永久、长期档案全部移交给县档案馆。
拓宽领域 搞好编研 服务镇委镇政府中心工作
在搞好常规接待的同时,拓宽档案利用渠道,变“死档案”为“活资料”。一是积极服务广大下岗职工。“十二五”以来,共接待镇办企业下岗职工195人次,主要查阅凤凰玻璃厂、轧钢厂、纸箱厂、木建厂、油厂等镇办企业职工个人档案,企业运营期间工资表等财务凭证,为广大下岗职工身份认定,缴纳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等提供最原始最真实的依据。二是为维护稳定作出了贡献。为征地、土地承包、林权改革、物权界定等经济和信访等社会工作提供了有效凭证。三是开发编研资料。利用室藏档案资料,编印了党代会、人代会、重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项目及景区旅游等11种12册编研材料,努力使档案室成为镇党委、政府和各站、所、办用得上、信得过、离不开的得力助手和参谋。四是建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方便了广大村民和社区居民查阅现行文件,为村民和市民了解党和国家惠民政策等搭建了有效平台。
克服困难 争得支持 实现“村档镇代管”
村级档案收集整理难度大,镇里又忙得脱不开身,她就利用节假日时间,得到县档案局业务指导股的大力支持,亲自到全镇9个村对档案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归档,经常加班到晚上八九点,为了给村里节省开支,中午自带方便面做午餐,经过她的不懈努力,全镇9个村全部实现档案规范化管理,于2009年底9个村全部晋升河北省三级。之后侯平不定期对镇内所、站、办、村、社区26名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动手能力。
由于村级档案工作基础抓得好,2011年在全县率先实现 “村档镇代管”。全镇9个行政村档案全部移交至镇村级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共收纳村级档案资料5111件(册)、光盘42张。严格执行村级档案利用借阅制度,借阅人需持有所在村的介绍信,并在借阅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无镇主管领导批准不借阅原件,只提供复印件。对于违规调阅档案的请求坚决拒绝。为了推广围场镇的典型做法,2012年6月县档案局在该镇组织召开了全县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现场经验交流观摩会,副县长陆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召开得很成功,反响很大,极大地促进了全县农业农村档案工作。
侯平说:“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工作中,将美好的青春奉献给无悔的工作,这是我对生命价值的诠释,我会用我执着的追求,把自己的青春热血和智慧全部融入到档案工作中来。”
4.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篇四
新政发〔2009〕52号
关于促进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3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经政府研究,现就促进全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国家“九五”实施的“关井压产”和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五”结构的调整,我区煤炭资源开发建设秩序进一步规范,煤矿抗灾能力和市场供应支撑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但从总体上看,全区煤炭工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产业布局不尽合理,煤矿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安全生产的基础比较薄弱,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与国家提出稳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提升新疆煤炭战略地位的总体要求;与自治区加快煤炭工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升我区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重要途径;是实施自治区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自治区煤炭工业跨跃式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全力推进煤矿企业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为主要内容,提升全区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实现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力争到2015年,除边远缺煤地区和因资源量有限、受煤层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限制,依靠我国现有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单井改造或联合改造后的规模难以达到30万吨/年以上的个别矿区(矿井)或独立矿点外,全疆基本淘汰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规模(含30万吨/年)的小煤矿(含露天煤矿);将中小型矿井改造为大中型矿井,大幅度提高单井生产规模;基地和矿区煤矿布局和结构得到优化,煤炭生产集约化、现代化程度明显提高,煤矿采掘机械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65%以上。
(二)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在政府统一指导下,按照公平、自愿、诚信、互利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依法推进中小型煤矿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扩大规模,提升发展水平。
2.坚持突出重点和循序推进相结合,先易后难,以点带面,不断优化煤炭基地和矿区煤矿结构,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
3.坚持统筹协调和以人为本、兼顾各方利益相结合,妥善处理好矿井联合改造与保障市场供应、企业重组和维护资产所有者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关系,保持矿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煤炭市场供需平衡。
4.坚持煤矿联合改造项目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相结合,创新体制和机制,保障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合理,实现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坚持以强并弱、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的原则,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矿井生产规模。
6.坚持立足当前和长远发展相结合,提升煤矿资源重组、联合改造的规模和发展水平。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后的煤矿规模,原则上井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100万吨/年及以上(准东、吐哈、伊犁、库拜四大基地井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60万吨/年及以上,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应在200万吨/年及以上)。资源赋存和开采条件好的,应优先改造建设百万吨及以上规模的大型矿井(露天)。
7.坚持煤矿资源重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加强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全方位提高煤炭企业技术、人才、安全和管理水平。
8.坚持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培育区域性及跨区域的煤炭企业(集团)相结合,减少煤炭企业数量和矿井数量,增强市场调控和供应保障能力。
四、范围、途径和模式
(一)范围。
1.重点是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保留和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的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规模的小型煤矿。对因资源量有限、受煤层赋存和开采技术条件限制,单井改造或联合改造后的规模难以达到30万吨/年以上的个别矿区(矿井)或独立矿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产业优化升级方案中合理确定改造方案和改造后的规模。
2.全疆现有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上规模的生产矿井,具备资源、技术和资金条件的,鼓励其联合、改造升级,进一步扩大规模,建设大型矿井。
3.对边远缺煤地区的各类合法煤矿,原则上可予以保留,并鼓励和支持具备资源条件的煤矿进行改造升级,扩大规模,提升装备和管理水平。
(二)途径和模式。
1.优先支持具备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市场运作,以收购、兼并、入股、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中小型煤矿的资源重组和改造升级;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其周边具备条件的中小型煤矿进行兼并重组,扩大矿井规模;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对不具备兼并重组、扩能改造的边远缺煤地区中小型煤矿企业进行租赁和托管,加强管理和实施技术改造,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2.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单个中小型煤矿独立进行改造升级,提高单井规模。
3.支持具备条件的相邻若干个中小型煤矿以资源和资本为纽带,采取协议转让、合并、入股、融资参股、控股,联合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等多种方式,实行多井联合改造,根据资源和市场条件扩大矿井规模。
4.鼓励以基地和矿区为基础,以资本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对资源、资产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重组,组建区域性和跨区域的煤炭企业(集团),减少现有煤炭企业数和矿井数,优化煤炭企业组织结构,提升发展水平。
五、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经信委、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各地编制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并组织审批和督促实施。各主要产煤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推进煤炭产业结构优
化升级工作。
(二)周密组织实施。
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认真调查研究。主要产煤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师(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在2009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对本辖区内和所属煤矿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对辖区内和所属各类煤矿的企业性质、资源赋存状况、开采范围、开采水平、开采工艺、剩余资源储量等情况认真进行摸底调查和统计,明确和界定煤矿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的范围和对象,为编制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编制方案。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煤炭产业优化升级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原则和途径、模式及方案编制提纲的要求,组织编制县(市、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方案,明确本辖区内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目标、范围和重点、实施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由属地人民政府牵头,对各类煤矿企业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开采工艺和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比选,广泛征求意见,结合资源重组和改造企业的意愿,合理确定煤矿资源重组方式、矿井联合改造的方案及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研究编制企业集团组建方案,进行淘汰矿井的规划安排。各有关地(州、市)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方案审核和汇总,编制本地(州、市)煤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并上报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也要按上述要求完成所属煤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并上报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加快方案审批,周密组织实施。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指导、协调和督促力度,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实施一个”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州、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各地(州、市)、部门和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进行检查、指导,方案实施完成后,组织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截止目前仍不能建成进入试生产的煤炭工业“十五”结构调整规划新建、4改扩建煤矿,应停止建设,纳入所在基地和矿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范围。其优化升级的途径和方式在各地(州、市)优化升级方案中要认真进行研究和落实。
(二)对实施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的煤矿建设项目,在编制、审批和组织实施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时,予以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三)对实施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的煤矿,自治区在资源配置、矿业权审批、调整和转让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和办法予以支持。建立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联动机制,简化资源重组和联合改造煤矿建设项目的批准、验收和发证等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发布。
(四)对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和煤矿联合改造的矿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予以支持。
5.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篇五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4〕140号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2004-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
(内政办字〔2004〕1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四月六日)
近年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在矿业权管理、矿业权市场建设、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地方保护、疏于管理等原因,个别地区、矿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无证勘查开采活动死灰复燃、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一些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一些采矿权人违反
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乱采滥挖,重采轻治,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非法转让或擅自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的管理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颁发采矿许可证,引发了权属纠纷。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国土资
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重大部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与节约并举,贯彻节约优先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为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做好资源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工作任务
坚决取缔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对重点矿区、热点矿种、优势矿产等进行专项整治;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审批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解决矿山布局和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矿业权市场建设。通过整顿和规范化管理,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配套法规,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定条件、不按法定程序发证,越权发证,将大中型矿产地“化整为零”发证的要及时彻底纠正,该注销的予以注销,对矿业权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妥善处理解决。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适应的勘查采矿行政许可制度。
(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重点矿区整治工作
重点矿区包括大中型矿产地和热点矿区。对矿区内的矿业权设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周边小矿分布情况、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占用及其地质资料完备程度、矿区内违法勘查开采和破坏浪费资源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清理,切实解决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矿山布局不合理和资源保护问题。
2?优势矿产整治工作
开展对钨、锡、稀土等的专项整治工作。对钨矿开采企业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钨矿山企业是否有超额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是否将产品销售给无资质的收购单位等。如有上述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开展对锡、稀土开采企业开采条件和开采及选矿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为优势矿产的宏观调控打下良好基础。
3?非法转让整治工作
坚决打击非法出租、转让采矿权和探矿权行为。凡采矿权人因合资、合作或兼并、联合、重组等改制导致企业资产产权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也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以承包勘查开采或“出租”以及其它形式名义,将矿山整体或部分转由他人勘查开采、经营,而坐收各种费用的;以承包勘查为名将探矿权擅自转由他人行使的,均属非法转让,要坚决予以查处。
4?对以采代探的整治工作
依法查处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的行为。
5?煤炭资源的专项整治工作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精神,结合重点矿区整治工作,对矿区资源储量规模在一亿吨以上的大中型矿产地内的煤炭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属于下列情况的要予以关闭: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2)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
(3)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
(4)资源已经枯竭,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
(5)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而又拒不改正的。
对持有已废止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查处。对其它矿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也要进行清查整顿。凡四证不全、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不按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以及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也要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做好此次整治工作。自治区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部署,对各盟市的工作予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验收。各盟市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要认真履行保护资源,维护本地区正常和良好的矿业秩序的职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本地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
(二)严格采矿权审批程序,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矿业开发项目立项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经成立矿业开发项目审查委员会,矿业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采用盟市申报,矿业开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盟市的立项申请必须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储量报告。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和公开竞争有偿出让制度,凡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停止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矿业权,逐步解决矿业权使用“双轨制”问题。充分发挥市场配制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培育和规范我区的矿业权市场,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三)全面推进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进一步加强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凡被停止开采的矿区、吊销和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区、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矿区、空白矿区和需要进一步整合的矿区都要纳入专项矿区规划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其发证权限的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矿区开发利用规划要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今后,凡新设立采矿权和扩大矿区范围的,没有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以防止大矿小开,有矿乱开的现象,逐步解决矿区布局不合理及资源破坏和浪费的问题。
(四)加强日常监督,完善各项制度建设
严格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监督职能,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各盟市要做好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和执行矿山动态巡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矿山年检制度和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使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五)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制度
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制度。对非法勘查采矿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炸封硐口;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违法不究、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等现象。
五、整治工作和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发证全面检查工作在6月15日前结束,6月底之前各盟市向自治区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10月底以前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11月15日前提交整治工作报告。自治区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将予6月中旬和12月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全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6.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篇六
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深化及规范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贯彻中央《决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精神,有序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丰富计生新农村、新家庭、新阵地创建活动的内涵,建立健全基层计生协会网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提升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目标,以推进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不断加强自治队伍、自治章程、自治阵地、自治经费、自治能力等 1 基本建设,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活动,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科学、迅速、健康发展,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以村为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的领导是自治工作正确方向发展的保障。要把握正确的基层民主政治方向,坚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保障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权利的落实,实现党组织领导、政府指导下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级计生协会要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本着“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的原则,主动承担村级计划生育群众性工作,发挥协会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成为推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生力军。
2.坚持依法自治原则。村(居)民自治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框架内进行。要纠正只讲自治不讲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纠正自治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尤其是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做法,开展自治无论是自治章程制定、合同管理还是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制定章程,依法履约管理。村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协助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建章,依章建制,依制治村,民主管理,优质服 2 务。
3.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充分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激活群众计划生育的主体意识,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在制定自治章程时,要经过群众充分讨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要民主讨论决定,村(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要向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报告,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的落实。
4.坚持民主监督原则。村民自治必须实施民主监督,没有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就难以落实,流于形式。各村居要采取多种形式畅通民意表达和民主监督渠道,成立由计生协、村居“五老”、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民主监督机构,村民代表中女性要占不低于30%的比例。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等制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国家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村级计划生育事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改革创新原则。农村和社区千差万别,各具特色,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根据当地的“两委”班子建设、社会发展、经济条件、群众的文化观念、思想素质、乡风文明、风俗习惯等情况制定各自不同的自治章程,开展富有成效的自治活动;在开展村民自治过程中,要在移风易俗、3 倡导男女平等、利益导向等方面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协会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新途径。同时,区(市)、镇(街)两级计生协会要加强对基层协会参与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自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参与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
三、村(居)民自治工作模式
各村(居)要按照章程公约合法化、民主监督制度化、责任追究程序化、合同争议仲裁化、奖惩兑现公开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六化”工作模式,全面推进村(居)民自治,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
(一)《章程》、《公约》合法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计划生育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合法化是推行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前提,各村(居)要成立由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协会会长、计生专干等人员组成的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在上级业务部门及镇街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全程参与指导下,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下,以“内容合法、权利和义务对等、可操作性强、程序合法”为原则,依据《村民自治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村(居)委会成员、计生专干、计生协理事、村(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依法修订《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并在修订过程中按照“三下三上”民主程序 进行,即先后征求村两委干部、党员、“五老”及村民代表意见,然后通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章程》、《公约》经村(居)民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实施,并上报镇街计生协备案。村(居)委会要根据修订后的《章程》制定或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见附件2),重新与每户村(居)民签订,凡是49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必须一人不漏地签订《合同》,《合同》必须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亲自签字,任何人不得代签、替签,新签订的《合同》要由本人按手印,杜绝假签、代签现象,确保签订率达到100%,以此规范村(居)委会和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二)民主监督制度化。民主监督是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根本保障。各村(居)要成立由协会会长、村(居)“五老”、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民主监督维权小组,民主监督维权小组要每季度列席一次村(居)委会议,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有权对本村(居)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章程》、《公约》的落实。计生协会每年对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至少评议一次,对计生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要监督村务政务公开情况,把人口计划、婚育节育、政策落实、违章违约处理处罚以及计生经费使用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计生法律、法规、奖励扶助政策、办事程序等内容要在村(居)公共场所长期公开。
(三)责任追究程序化。落实违约责任追究是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村(居)委会要首先履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做到不违约。村(居)委会与村(居)民出现违章违约情况,要在村(居)民主监督维权小组的监督下,根据《章程》、《公约》和《合同》规定,按照说服教育、村(居)民公决、仲裁调解、依法执行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村(居)委会不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违约案件,民主监督维权小组有权提出建议,并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公决,督促村(居)委会解决。对村(居)民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违约案件,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先由村(居)委会书面通知到人,首先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再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决,研究处理意见,并张榜公示,根据公决意见进行处理。如果村(居)民对公决处理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镇街计生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合同争议仲裁化。镇(街)要成立由镇司法、工会、民政、计生办、计生协等部门组成的计划生育合同仲裁或调解机构,负责处理计划生育合同纠纷。对履行《合同》中出现的因违约而发生的争议,一方当事人可向镇(街)计划生育合同仲裁机构或枣庄市仲裁委申请仲裁或调解,计划生育合同仲裁机构作为履行《章程》、《公约》的见证机关,在接到仲裁申请后,要按照受理登记、事实调查、实施仲裁、制作仲裁决定书、督促履行决议的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本着以调解 6 方式为主的原则,化解争议。对违章违约者拒不履行仲裁的,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五)奖惩兑现公开化。奖惩兑现公开化是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有效手段,严格按合同兑现奖惩,做到奖惩公开、公正、透明。村(居)每年要召开一次合同兑现大会,做到重奖重罚,着重突出表彰遵章守约的计生带头户、好媳妇好婆婆、优秀会员和致富能手等。对于查体不到站、持证私自终止妊娠、计划外怀孕、节育措施不落实、违法生育等违章违约户,会上要公开处理处罚结果,对于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要当场追缴违约金并做表态发言。所有奖惩情况要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级广播等形式予以及时公布。
(六)管理服务规范化。村(居)要认真按照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要求,严格落实“区指导、镇服务、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计生管理服务规范化,达到以下7个方面的目的和要求:
1、村(居)计生服务阵地要设施齐全规范,达到市阵地标准化建设要求。为群众提供温馨、舒适、优美的服务场所。
2、开展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要利用村(居)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分类开展“五期”教育,积极向育龄群众宣传计生法律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
3、开展好新婚至49周岁的婚、孕、育、节育以及不孕不 育、生殖保健等全程化、系列化服务活动,了解每名育龄妇女的婚、孕、育、节育情况,做好各项随访服务。
4、要协助群众及时办理各类计划生育生证件证明,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5、认真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救助、优先优惠政策,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活动,使改革发展成果最大化惠及计划生育家庭。
6、充分发挥协会会员作用,积极开展各种服务活动。在群众生产、生育、生活上关心计划生育家庭,为群众排忧解难。协会要承担或配合村红白理事会,为村(居)民提供婚、丧、嫁、娶服务,倡导婚育新风,喜事新办,力求节俭。
7、认真开展各项人口计生信息核查工作,及时掌握村(居)人口计生工作底数,确保信息上报全面、及时,档簿资料规范管理。
四、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是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必由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性,各区(市)要成立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使村民自治工作不走过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计生协会,特别是基层协会,要把参与村民自治作为协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来抓,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积极协助政府在推进计划生育、倡导生育文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真正成为基层群众自治中的骨干力量。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利用健全的协会组织网络,依托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阵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强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宣传。通过培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激发群众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使村民自治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成为计划生育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载体。
3、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开,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先进村”、“模范村”、“合格村”、创建活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要在抓好试点、典型引路的基础上,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水平提升和推广,不断提高基层抓好村民自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持续、健康、深入开展。
4、围绕新农村建设,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积极参与农村文明家庭、少生快富示范户评选、协调邻里纠纷、移风易俗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参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利益导向、帮扶救助等方面的宣传服务活动,参与社会公德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
5、抓好督查,严格考核。各区(市)要制定计划生育协会及村民自治工作考核评估方案,每半年和年终对计生协及村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市里每年不定期对各区(市)计生协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验收,列入年终考核成绩。每年在适当时机召开全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现场会或者经验交流会,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指导全局。
附:
1、××村(居)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范本)
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及示范村标准
二00九年
月
7.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篇七
截止2011年10月,地调院共落实各类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71项(新开项目41项,续做项目30项),预算项目经费19436万元。今年已实施的62个项目中,新开项目32项,续做项目30项。其中,中国地调局及地科院下达项目33项,中央地勘基金下达项目4项,自治区地勘基金下达项目19项,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5项,地方委托地质勘查项目1项。
2011年,全院共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修测面积30750平方公里,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3160平方公里,1∶25万区域重力测量17500平方公里,1∶5万化探扫面2050平方公里,实测各种比例尺地质剖面615.8公里,采集各类样品56615件。
目前,各类项目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划分了地层和侵入岩填图单位,发现了大量古生物化石,获得了一批高精度同位素测年数据,新发现各类矿(化)点30余处,为进一步找矿提供了新的线索;其次,矿产及矿调项目新圈定各类物化探异常51处,矿化蚀变带18条,圈定矿体23条,发现具有找矿潜力的矿点8处。其中,内蒙古罕达盖——巴日图地区铁铜多金属矿调查评价项目在罕达盖、陶来托调查区新发现化探综合异常17处,其中9处异常具有一定的找矿前景;在珠尔和乌拉调查区发现铅锌工业矿体,品位较高。内蒙古阿巴嘎旗高尔旗银铅锌矿普查项目在矿化蚀变带中共圈出Pb、Zn、Ag矿体9条,品位较高;第三,物化探项目圈定化探综合异常29处,圈定2条铜矿化带,圈定找矿靶区39处。新发现的阿曼乌苏锂矿点和阿尔查干铷矿点,有希望取得重大找矿突破。发现铀矿床一处,为该区铀矿勘查提供了重要依据;第四,水工环项目在临河地区成功实施一眼地热井,水温56℃,水量2300m3/d,为河套平原地区开发地热资源提供了依据;第五,煤田勘查项目将提交煤炭资源储量30亿吨。
古诗云,梅花香自苦寒来。又到腊梅花开的季节,地调院一年来取得的丰硕成果定然来自地调工作者不畏艰辛,勇创科学地调山峰的默默努力。2011年,地调院主要从五个方面诠释了“工作定位、职能转变、职能拓展”的重要意义。
一是在统筹规划全区地质工作部署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统一组织下,编制了“十二五”期间加强全区主要成矿区带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计划。编制了2012年中国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立项建议表,分别与天津和沈阳地调中心进行了沟通,落实了项目计划,组织协助区内有关地勘单位积极承担项目。此外,围绕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理部署,加强了自治区急缺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勘查选区部署研究,重点开展了内蒙古中西部铁矿整装勘查的选区研究,编制了内蒙古中西部地区铁矿勘查部署建议方案,提出了可供近期安排的18项铁矿勘查项目,并通过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中国地调局、中央地勘基金中心共同组织的专家论证。
二是在加强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作用。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三大局以外地勘单位承担基金项目的野外质量检查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交由地调院承担的要求,地调院优选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骨干和质量监控专家,组建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监控部,积极配合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落实工作职责,起草监督管理办法,开展项目质量监控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前期工作。
三是全力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前期服务。在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方面,协助地质勘查处完成了社会资金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和国家危机矿山接续资源勘查项目立项审查报送工作。在矿业权管理方面,配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完成了国家两个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工作,同时主动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已完成基础地质工作区域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方面,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储量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翔实可靠的矿情报告。截止目前,共评审各类地质勘查和储量核实报告40份,其中大型报告5份,中型报告9份,小型报告26份。已备案各类报告21份。在规划管理方面,承担了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完成了全区9个盟市近60余个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查工作。
四是严格依法管理和维护好自治区政府掌控探矿权。地调院代自治区政府管理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形成的探矿权共933个,其中煤炭探矿权270个,非煤探矿权663个。2011年,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签定建设工程用地压覆探矿权协议书26份,完成了315个探矿权的延续、变更、新立等组件报批工作,确保了探矿权依法存续,维护了基金项目探矿权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完成了国土资源厅赋予的职责。
8.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篇八
发布时间: 2011-04-31
各村: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各村决策、管理、监督规范化和制度化步伐,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党风廉政、和谐社会建设,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廉洁工程建设要求,通过推行村民民主说事制度,创新农村工作方式办法,增强基层组织活力,激发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热情,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建设和美新农村提供有力保障。
二、“居民说事” 制度的内容
(一)说社区里为民服务的实事——征求对村各项公益事业建设、劳动力素质培训和劳务输出的意见;通报市场供求信息、计划生育和农村社会保障等情况;提供农技服务和政策法律咨询。
(二)说扶贫帮困中的好事——对各社区低保户、低收入户、老弱病残户、受灾户、临时困难户以及失学儿童户进行认定;对各类困难对象的帮扶打算和前期帮扶工作进行磋商和通报。
(三)说经济发展中的难事——围绕集体经济薄弱、创业资金短缺、市场信息闭塞、致富项目难觅和生产技术缺乏等问题,集思广益,寻
求克难奋进的对策和思路,充分运用好经济欠发达镇、村的各项扶持政策。
(四)说新农村建设中的大事——征求对本村村级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共同制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推进新农村建设要办的急事。
(五)说影响本村和谐稳定的孬事——对邻里纠纷、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影响和谐稳定的孬事,件件讲清,共同评说,妥善处理。
三、“村民说事”制度的内涵和程序
“村民说事”制度是指村民围绕农村经济发展、村庄建设、社会和谐稳定、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以民主议事为形式,集科学决策、合力干事和效果评估于一体的基层民主管理方式。
每月设立1个说事日,原则上为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二,每个村设立村民说事室,在村党组织的组织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村民说事”。参加说事会主要对象包括:说事的村民、村“两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部分村民代表。联村干部和其他有关镇村干部列席村民说事会,也可以邀请有关领导、村老干部、老党员、老同志等列席会议。“村民说事”主要包括“开放议事、科学定事、合力干事、民主评事”四个环节。
(一)开放议事。说事日前5天由村文书受理村民说事申请。受理登记后,村“两委会”要对村民申请事项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内容、人员、解答要点等,并及时将说事会时间、参加对象和说事内容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说事会由村党组织负责人或村党组织委托村委会
负责人主持。说事会上,按照申请登记顺序,由村民依次提出相关问题。村民陈述后,与会人员就该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由村干部进行当场答复或解释,对一些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要明确答复办理的方式和时限,并在下一个说事会上说明办理结果。
(二)科学定事。说事会结束后,要迅速召开村“两委会”,对村民所提出的事项进行商议,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对一般事项要尽快落实责任人,明确办理要求和完成时限;对涉及村内重大事项等问题,要按照相应程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对村级职能范围之外且确有解决必要问题,要及时形成《村民说事问题申请解决报告》提交党委、政府。
(三)合力干事。说事会提出的有关事宜,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决定的,村干部要明确责任,带领群众抓好落实。联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参与“村民说事”的全过程,关注说事工作的开展,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村民说事“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收到《村民说事问题申请解决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涉及县级部门权限范围的问题,要积极联系协调县级部门或所属基层站所尽快办理,并在下一个说事日之前答复村里。如不能按时办理的,需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对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民主评事。具体事项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听取村民意见,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村民进行反馈,对办理结果有较大争议的事项,要在说事会上由相关村民和村民代表进行评议表决,如未能获得2/3以上赞成票则需重新作出答复或表态。在全面推行村主要干部双向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条件成熟的村要逐步开展联村干部“双述双评”活动,由镇干部和村党员、村民代表分别进行评议,各地要根据评议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促进“村民说事”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镇里建立推行“村民说事”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纪检办,负责具体指导。各村成立“村民说事”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和村文书为工作成员,每次“村民说事”会情况都要形成台帐资料归入村档案。
(二)精心组织,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会议、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广大党员和群众认识到推行“村民说事”制度是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引导他们积极支持并参与“村民说事”,使“村民说事”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为。
(三)分步实施,确保整体推进。结合本镇实际,今年年初开展试点工作,上半年确定七个试点村,分别为高塘村、七林湾村、黄吉岙村、山根村、洋坑村、关头村、板岭村,下半年推广到全镇50%以上的行政村,两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严格考核,强化监督检查。镇党委、政府将“村民说事”工作纳入各村目标责任制考核。镇“村民说事”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村民说事”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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