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

2024-06-21

经济法案例题(精选6篇)

1.经济法案例题 篇一

案例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问:有关公务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问:竞业业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3)可以撤回出资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份转让有那些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二

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股东的召集与主持

1)董事会是否有权增加注册资本?

答: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否合法?

答: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1/3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答: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案例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的条件?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

答: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体现的是对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特殊的优惠供地政策,因此,对其流转、经营等存在一定的限制,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3)出资方式?

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4)土地使用权如果作为出资,应该怎样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案例四

甲与乙签订买卖水泥合同,约定违约金为百分之5,拖欠违约金每日收取万分之5的金额,交货时间为5月初.由于乙的水泥厂发生了地震或山泥倾斜等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推迟到5月中旬才可以交货,并此通知了甲.但甲不回应.问题: 1,该合同是否有效 ?

答: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2,不可抗力,合同的解除、变更、违约

不可抗力的内容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依《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合同变更的要件:1,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主体如果发生改变则属于合同转让,只有合同的内容改变才是合同变更。3,须遵守法定的形式。当事人变更合同,应该依照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依照其规定,否则合同变更不产生效力。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违约的行为有:1,不履行合同义务;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没有履行或者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3,那甲方应该如何做? 接受货物,交付货款,交付违约金。

案例五

甲与乙签订了头口协定买甲的花瓶,但是甲却以更高的价钱卖给了丙,乙到交易日才知道甲已以更高的价钱把花瓶卖给了丙。

1.乙可以追究责任吗?(逾期违约)

根据有关规定,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逾期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情形,甲的行为属于逾期违约行为,乙可以追究责任。2.乙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答:可以。依《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3.如果约定乙先付款甲后交货,甲要乙付款,乙如何保障权益? 答: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障权益。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六

甲向乙订做了一批衣服,签订了承揽合同。但合同没有对衣服的标准作任何的规定,而甲收到货后认为货勿不合符合同规定。

1,如何确定验收标准?

答:《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乙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由于承揽人提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而导致定作物存在质量缺陷的,承揽人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所采用的违约责任严格归责原则,承揽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承揽人应对工作成果的交付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本案来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对样品进行质量检查,但甲公司未能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而最终导致大批量的工作成果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只承担部分责任,委托方甲公司也要承担未尽到检验之义务的责任。

简答题

一 经济法的特征 P8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2、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

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二 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构成 P17

1、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2、行为人须有过错;

3、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4、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P31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决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P50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五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和顺序 P112 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配、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 分配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六 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P131

1、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P137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同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有效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5、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八 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 P139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九 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及特征 P160 概念: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抵押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

1、主体的限定性;

2、抵押权标的的不特定性;

3、抵押人有权处分设定抵押的动产;

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P173

1、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2、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高经济效益;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选择题

1、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2、合同生效要件中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执行破产程序的机关

1、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委员会;

3、管理人;

4、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三种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5、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1、中外合资企业;

2、中外合作企业;

3、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7、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8、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2、内容;

3、客体;

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

1、先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10、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11、保证的分类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3、将来债务的保证与既存债务保证;12、13、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具有不可分性;

3、具有从属性;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单选)

14、欺诈性交易行为表现四个方面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谁标志;

15、外资企业的概念: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判断题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T

2、如果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破产抵销权

4、经理是法定机构的必设职位 T

2.经济法案例题 篇二

但是一直以来, 人们都将跨国公司当作一个经济实体, 却并未发现其作为经济外交载体的功能。本文将从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外交载体的角度出发, 通过美国跨国公司游说PN TR法案的案例, 来分析跨国公司在美国对华经济外交中产生的作用。

一、跨国公司的经济外交载体潜质

跨国公司, 也叫跨国企业, 一般是指在一个以上国家建有下属分支企业或机构的国际经营公司。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国际舞台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以至于有人形象地借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比喻说, 跨国公司就像一个“幽灵”游荡在当代世界上空。

经济外交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经济目标而进行的外交活动, 强调外交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利益, 即通过国家间外交博弈来实现经济利益”。具体的政策包括加入国际组织和扩大对外交往、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外国技术与资金、限制来自外国的进口、消除外国对本国商品的歧视等;二是指“某一国家外交所使用的特殊手段, 即利用经济手段达到非经济的外交目标, 如在政治或军事上提高本国的国际地位”。比如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技术援助, 以提高本国的国际地位, 扩大在国际问题上的发言权等。

跨国通常分为贸易集团和投资集团。但是这两类公司各自追求的利益不同, 对于母国与东道国之间政治关系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例如, 美国的贸易跨国公司一般不会致力于一个客观全面的对华政策, 因为他们追求的是立竿见影的利益。而投资集团则不同。“巨额实物资产在短期内无法转移的特点, 注定了他们要沦为国际关系的人质”。大型跨国公司对于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的政治风险往往持回避的态度, 同时当代跨国公司又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完善的全球化网络向经济外交领域渗透。

在通常情况下, 跨国公司会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采取多种手段来影响母国的外交政策。现在民主国家的对外政策往往是国内不同利益集团主义博弈的产物, 最具实力的跨国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大通过游说、施压等方式, 要求取消或放宽向某国商品出口的限制, 或要求给予某国贸易优惠的政策;当公司在海外遭遇不平等竞争和待遇时, 也会迫使本国政府从政治、法律上做出反应, 报复和制裁相关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对两国的经济外交是影响巨大的。

二、美国跨国公司游说PNTR法案

20世纪80年代后期, 中国经济迅速发展, 中美经贸联系也不断增强。与此同时, 美国也利用各种手段开展对华经济外交。而对华经济制裁也是其经济外交的一部分。

1999年11月15日, 中美两国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达成了双边贸易协定, 中国广泛地开放农业等一系列国内市场给美国。相应地, 美国国会就必须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以保证中国商品以同其他国家产品相同的低关税进入美国市场。但是, 中美就中国加入WTO达成的双边协议由于与美国的“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相冲突, 该协议必须获得国会的批准才能最终生效。为此, 2000年3月8日, 克林顿政府向国会提交了“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法案”, 简称PNTR法案。这项法案中牵扯到了美国多家跨国公司的利益, 因为一旦美国国会通过给予中国PNTR, 中美之间就不再需要每年都审核一次。这对于美国的跨国公司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好消息。于是当年美国跨国公司主要使用了三种方法来对美国国会的议员进行游说, 试图让美国国会通过这一法案:

其一, 直接游说。美国企业的惯用策略是, 根据美国议员过去的投票记录, 将他们分为三大类:一是坚决反对;二是坚决支持;三是处于两者之间。对于第一和第二类, 跨国公司不需要花费过多精力, 主要游说的对象是游移不定的第三类。对于第三类的每一位议员, 还需要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 比如谁决定不再竞选连任、谁决定连任。一般来说, 跨国公司会优先游说竞选连任的议员, 因为不再连任的议员对于以后的事情不会顾及那么多, 也比较好游说。那么对于竞选连任的议员, 还必须搞清楚他们所代表选区的选民最需要的是什么?议员最希望解决的难题是什么?他们的软肋又是什么?对此, 当时的美国跨国公司针对几个州急需解决剩余产品、居高不下的失业率的难题, 使用大量直观、易懂的数据和模板, 展示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以及停止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的灾难性后果, 让这些议员顾及到本选区的利益从而支持此法案。

其二, 社区游说。美国的联邦参众议员都在自己的选区设有办事处, 因为社区和选区是他们获取支持的地方, 当地的选民直接决定这些议员的未来政治前途。这为各大公司企业进行社区攻势和草根游说, 提供了另一重要渠道。因为大型跨国公司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员工。他们有能力动员自己的员工, 而这些员工既代表公司, 又代表当地选民, 具有独特的双重优势。被动员的员工们在公司公关部门的辅导下, 可以采用利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和直接拜访等形式去影响自己选区议员。例如, 2000年, 英特尔公司就动员员工寄送了6 000多封信件和电子邮件, 要求议员赞成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另外, 美国商业圆桌会议拨出专款, 建立了一个宣传机构“Go Trade”, 专门从事社区游说。该机构覆盖了19个州和88个选区。同时, 在2000年总统初选的“超级星期二”前夕, 支持给予中国PNTR的广告, 在美国三大广播公司和有线新闻网长时间播放, 覆盖22个州、106位众议员的选区, 仅此一项就花费150万美元。通过这些途径, 跨国公司取得了各国社区的支持, 也就取得了社区代表议员的支持。

其三, 行业游说。在美国个人进行政治捐款数额是存在限制, 但对各利益集团根据行业性质所组织的行业游说, 就相对比较宽松。所以各大行业和地区, 包括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香港美国商会、全美小麦种植者协会、北美谷物出口商协会、玩具商协会、鞋批发与零售商协会等, 大都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政治行动委员会筹集选举经费, 并利用这些组织影响国会议员。以美中贸易商业联盟为例, 当1999年中美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协议后, 他们就开始采取发动基层、登门拜访、媒体公关等策略, 出资1 200万美元, 旨在游说美国国会给予中国PNTR, 并投入150万美元做广告, 另外, 在2000年4月10日前后, 包括200多位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和总裁在内的500多位企业界巨头云集国会, 会见了300多位参、众议员, 实施疲劳轰炸战术。

从PNTR游说案例中可以看出, 美国跨国公司利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阔的社会网络对美国对华的经济政策施加了极大的影响力。美国对华开展经济外交的时候需要照顾到国内的各种利益, 这就给了美国跨国公司一个游说的空间。利用这个空间, 跨国公司可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三、结论与建议

一直以来, 外交都是高级政治领域的事物, 十分敏感, 与低级政治领域的经济没有过多的联系。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各国开始将外交与经济联系起来, 所以各种经济实体就开始影响外交, 包括跨国公司。美国国会通过PNTR法案只是美国对华经济外交政策的一个部分, 但是透过此次跨国公司的游说活动可以看出, 其在经济外交活动中的作用的不容忽视的。

中国与美国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 同时两者的经济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多。美国国内经常会出台制裁中国的法案, 这对于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过去中国没有办法影响到美国国内政治, 而过于直接的干涉也是不利于两国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的。所以采取间接的影响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此次的PNTR法案, 我们可以看出与中国经贸关系紧密的跨国公司可以在美国对中国的经济外交上发挥巨大的作用。所以中国应该好好利用这一途径。但是我们依旧要注意的是, 美国的跨国公司是在全球都有利益的, 而不仅仅是在中国。所以除非影响美国对华经贸政策会给予他们巨大的收益, 否则他们是不会过多地做游说工作。

综上所述, 美国跨国公司在美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他们可以促进或废止一项政策的制定或执行, 也与美国国内的政治环境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 美国跨国公司还将继续发挥作用。对于中国来说, 如何利用好这一力量就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H.S.Hymer.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A Radical Approach,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2]Vemon Raymond“, Research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hedding Old Paradigms,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vol3, No1, pp.138-158.

3.经济法案例题 篇三

一、投资本金具有美国联邦政府85%担保及固定资产15%担保的双重保护。

“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是美国移民局(USCIS)指定的官方EB-5投资移民地区中心,接受全世界符合资格的EB-5投资。地区中心以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504贷款及其它商业贷款方式将投资组成贷款中50%部分借贷给加州的中小企业并创造符合EB-5要求的就业,为投资人提供申请美国长期居留权的机会。选择该项目的EB-5申请人投资的50万美金中,美国联邦政府担保投资额的85%,另外15%通过固定资产抵押的方式获得担保。简单来讲,该项目获得担保的理论和实物佐证包括一项联邦法案、一则新闻通告、一份还款担保书及一份产权抵押文书。

首先,2009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复苏法案》正式确立了联邦预算7870亿计划中30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504贷款中第一抵押借贷方的贷款群担保;2009年10月28日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发布了一则正式新闻通告,确定504贷款中第一抵押借贷方提供的资金通过504贷款群获得中小企业管理局担保承担80%贷款额风险及贷款群管理方担保承担5%贷款额风险,另外15%贷款额风险由第一抵押借贷方需自行承担。通过上述“经济复苏法案”的规定及SBA的新闻通告,我们能够清楚地确定这样一个事实,只要通过SBA的504贷款项目将一项贷款中的50%贷款额放贷给美国中小企业,放贷方就具有政府85%的无偿直接担保,无论放贷方是金融机构或是民间资本,因此,当EB-5的申请人和“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以一个民营借贷机构的身份将50%的贷款额(50万美金)借贷给一家或两家美国中小企业,并且将此贷款放入一个504贷款群,作为全额出资的EB-5申请人就具有政府85%的担保。在这个层面上的担保不是联邦政府对于EB-5项目的直接担保,而是联邦政府透过对504贷款的担保从而间接为504贷款的实际放贷方即EB-5投资人进行的第三方担保,因此这种担保并没有背离EB-5项目强调的一定要保留投资风险的要求,也没有违背移民法中联邦政府没有对EB-5移民项目做出担保的规定。

其次,美国中小企业504贷款是借贷给符合资格的中小企业用来购置商业经营所需固定资产的一种购物贷款。一般而言,贷款的总额是由所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商业价值决定的,放贷方必须根据有执照的商业估值公司提供的估价报告确定放贷总额。贷款总额中的40%来源于政府安排的二级市场,由CDC发展公司)负责融资借出,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参与。贷款中50%来自银行或贷款机构,“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正是这50%的出资方。贷款最后的10%是借贷企业所付的首批付款。贷款交割日,不同来源的所有贷款款额一次性交割给固定资产的卖方,企业得到固定资产并开始按照贷款协议逐步还贷,放贷的银行或贷款机构则得到企业签署的贷款协议和固定资产的抵押文书。这样,在贷款交割后,购买的固定资产便成为企业放在银行或贷款机构的借贷抵押。如果企业迟付或止付应还贷款,银行或贷款机构有权没收并拍卖企业已经购买下的固定资产并通过债务清偿找回贷款损失。贷款50%的出资方(“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在清偿顺序上拥有第一优先权,因此作为“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的实际出资者即EB-5投资人拥有第一优先权,当企业破产或无法如期如数还贷时,EB-5投资人可通过“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的委任律师对固定资产进行拍卖,从而获得50万本金中不被联邦政府担保的15%,即7,5万美金。上述对于EB-5投资人本金的15%即7,5万美金提供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理论最终由固定资产卖方提供抵押给EB-5投资人的固定资产产权证书为证。

二、504贷款对就业的要求和移民局就业指标的弹性要求易化了有条件绿卡向无条件绿卡的转换。

鉴于EB-5投资移民并不是一次性拿永久绿卡的特殊性,除了投资后本金能否全额收回的风险,2年后能否顺利转身份是投资人更加关注的要素。根据移民局对去除条件的要求,申请转身份时考核的两个重点是在EB-5投资人持有条件绿卡期间,投资人投资的50万美金是否没有从美国本土撤资,是否已经或在未来合理的时间内在美国创造“总共”10个全职就业机会。“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在这两点上具有不同于以往传统EB-5项目的特殊优势,有更多的确定性和安全性。

第一,“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中投资人贷出的50万美金因为直接购买了贷款企业所需的固定资产使得资金固化成为“购物贷款”,书面凭证和抵押文书在数,资金没有失控的问题,无论接待企业或项目管理方都无法作用资金。因此50万美金的持续投资非常容易达到考核要求。此外这样的设计不仅杜绝了资金不在规定位置从而被而具有无法被他人挪用它处的优势,也规避了万一资金被挪用后的投资失败,拿不回本金的风险。

第二,移民局要求的10个总共就业机会中“总共”意味着10个职位不仅包括获得贷款企业创造的直接就业,还可以包括通过经济计量模型计算并已被移民局认可的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机会。在加利佛尼亚州,已经获得移民局许可的企业大多只需要创造3到7个直接就业就可以满足10个总共就业的要求。根据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要求,获得504贷款的企业每接受6.5万美金贷款必须能够创造至少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因此对于放贷金额为总共90万美金(EB-5投资人的50万美金,美国政府的40万美金)的贷款来说,一个接受504贷款的企业至少能创造13.8个直接就业,若用移民局已经认可的行业就业参数计算,通过504贷款审核的企业能够创造的总共就业名额至少为20多人,这表明SBA对于申请504贷款企业的创造就业要求远远高于移民局对于EB-5项目的就业要求,因此从贷款企业的筛选阶段就更大程度的规避了企业将来无法满足就业的风险。

第三,美国移民局2009年6月17日的备忘录规定,外国投资人在解除有条件身份申请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时,必须

证明“外国投资人的资金已经创造了或在未来的合理时间内创造移民局要求的就业人数”。此项规定明确表明移民局已经采用弹性标准界定就业要求达标与否,也即申请转身份时完成10个总共就业机会固然是最好,如若没有,移民局也不会一刀切否决申请,而是只要申请人提出未来合理时间内完成就业名额的计划,移民局也会予以批准。

三、严格的504贷款审批程序和规范透明的金融借贷操作规避了贷款的暗箱操作。

作为504贷款的第二放贷方,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代表联邦政府对申请504贷款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只有具备企业扩张要求,盈利稳定并保证未来几年内持续增长,有增加雇员需要,信用良好,有足够还贷能力的企业才符合获得贷款的资格。申请贷款企业必须填好504贷款申请表(1244表),并按照要求提供所有公司财务,税务,信用等方面的证明,有时还必须提供企业主个人的资产和信用证明,由代表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的非营利认证发展公司(“CDC”)来根据中小企业管理局规定的504贷款审批要求审理申请,最后由SBA审批确定CDC审核的企业是否获准获批504贷款。因此,通俗来讲,就是EB-5投资人用多余美国政府10%的资金而无偿享受美国政府严格审核贷款企业的成果,从而从贷款初期就将资金还本和就业要求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此外,“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具有美国金融借贷执照,接受金融管理局的监管,全程严格按照美国金融管理局的借贷程序。因此,“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不仅接受移民局的审核、由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负责贷款企业审批,还接受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既符合EB-5项目要求,同时也严格遵循金融借贷规则,是一项巧妙利用美国联邦法案和金融贷款方案规避投资风险的EB-5项目。

四、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投资担保架构图

4.商法案例题 篇四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A公司向凤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价值150万元,A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由于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就接受了汇票。B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某服装厂。服装厂购买原材料,又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轮胎厂。轮胎厂用汇票支付了丁的租赁费。丁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丁向B公司、凤凰有限责任公司和A公司等等追索,均遭拒绝。丁无奈之下,将轮胎厂告上法庭。当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 A.凤凰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 C.服装厂可不以将汇票转让给轮胎厂

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个合伙企业,取名为“三义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乙为负责人。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某日,甲乙外出采购,丙以合伙人之一的身份与丁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6万元。因流动资金不足,丙遂向银行贷款6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丙以该商店的店面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甲乙回来后,乙的朋友戊见建材商店的生意很红火,便向乙提出入伙的请求,甲乙丙三人认为戊的出资很可观,遂同意了戊的入伙请求,因此戊成为新的普通合伙人。后来,由于一笔大生意的失败,导致无法履行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产生纠纷。此时丙也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下列描述是正确的 A.该合伙取名为“三义合”是不合法的。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与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C.不应批准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

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问。章一德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B.设立登记

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章

一德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C.章一德有权解除合同,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 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 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

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在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的设备 D.丁依合同保管着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拖欠的保管费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母亲吴氏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A.以被保险人吴氏为受益人B.以被保险人吴氏指定的章凰侯为受益人 C.以投保人章一德为受益人,但须经吴氏同意D.以投保人章一德和被保险人吴氏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章一德为其女儿章凰侯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章凰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章一德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章一德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吴氏和6岁的女儿章凰侯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章一德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章一德为吴氏和章凰侯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章一德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5.经济法案例题 篇五

【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但谈不上无效。

【知识点】代理的法律特征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案】D 【解析】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选项B),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选项C)、申报行为、诉讼行为(选项A)。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知识点】表见代理

【例题·单选题】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

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同无效

B.合同有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B

【解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例题·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答案】D

6.经济法案例题 篇六

◆典型例题

一、单项选择题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A.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B.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C.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仲裁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A.仲裁实行强制性原则 B.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C.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的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相关规定。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都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是()。A.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B.承租方迟延支付租金 C.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毁损 D.借款方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选项A、C、D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

【例题·单选题】明光公司、光明公司在甲地签订合同,将明光公司在乙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光明公司。后因光明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明光公司到光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乙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光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A.明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B.光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C.甲地人民法院 D.乙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地域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乙地人民法院最先立案,所以选D。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对甲省乙市国税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各项中,应当受理该企业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是()。A.乙市国税部门 B.乙市人民政府 C.甲省国税部门 D.甲省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题·单选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适用的情形是()。A.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受影响,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C.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 D.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根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该予以中止,也就是“暂停”。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某直辖市部分市民认为市政府新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侵犯他们合法权益 B.某税务局工作人员认为税务局对其作出记过处分违法 C.某公民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某商场认为某教育局应当偿还所欠的购货款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提示】选项D中并不是教育局的行政行为,而是双方因平等买卖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是()。

A.当事人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D.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A、B、C选项均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D选项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规范性决定、决议 B.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 C.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D.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形式。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范围的是()。A.开除

B.罚金 C.责令停产

D.吊销执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责任的种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附加刑,罚款属于行政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例题·多选题】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其特征还有()。

A.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B.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C.法是确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A.纳税义务

B.个体工商户 C.有价证券

D.荣誉称号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和人身。本题中有价证券属于物,荣誉称号属于非物质财富。个体工商户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纳税义务属于法律关系的内容。【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诉讼适用范围的有()。A.甲乙间的合同纠纷 B.甲对工商局没收财物不服 C.甲乙遗产争议

D.甲对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的适用范围。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例题·多选题】在甲市举办的展销会上,乙市的A公司向丙市的B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作为订货预付款,付款人为丁市的C银行。如果因该汇票发生纠纷,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有()。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A.对交通部门作出的吊销驾驶执照的决定不服 B.对市财政局作出的降职处分的决定不服 C.对工商局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决定不服

D.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对邻居纠纷的调解意见不服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选项B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选项D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各项中,属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A.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C.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D.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判决和执行。选项A、B、C、D均属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案件中,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有()。A.特别程序 B.督促程序

C.公示催告程序 D.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审终审适用范围。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A.返还财产

B.支付违约金 C.责令停产停业

D.罚金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选项C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责任;选项D罚金是刑事责任。

三、判断题 【例题·判断题】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例题·判断题】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管辖权规定。

【例题·判断题】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也就是说,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由纳税人负责举证。()『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纳税人为申请人,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应由税务机关负责举证。

【例题·判断题】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例题·判断题】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因此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例题·判断题】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适用《仲裁法》。『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例题·判断题】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正确答案』√

【例题·判断题】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从中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试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题·判断题】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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