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2025-03-17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精选8篇)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篇一

湖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做好为老年人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668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08%;65岁以上老年人口4517万人,占总人口的749%。预测到201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7847万人,占总人口的1266%,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508万人,占总人口的82%。随着大量青壮年外出打工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空巢”家庭迅速增加,2003年我省家庭户口中,65岁以上老年人单独生活的家庭户占2263%,比2000年增长388%。老年“空巢”家庭的增多,不仅使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也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带来影响,给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是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服务对象公众化。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宗旨,以保障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基本生活权益为重点,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二是服务方式多样化。以居家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各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三是服务队伍专业化。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四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五是运作机制市场化。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六是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十一五”期间,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所有制福利机构为骨干、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和集中供养人数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底,力争使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20张以上;各市、州、县分别建立1所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人福利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州)和部分县(市)建设20所爱心护理院,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临终关怀机构,全省80%以上的街道建立能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托养综合性福利机构;继续加强“星光

老年之家”的建设,使其长久有效运行,发挥为社区老人服务的功能。

三、明确政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一)经民政部门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退休人员公寓、养老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外资来我省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加快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业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已建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

(三)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应依法科学确定,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确定的最低价(在武汉市主要城区用地,不得低于武汉市政府颁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交通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

(五)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修建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占用耕地,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加快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急需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到2008年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大力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岗位,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老年护理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的就业援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低保补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托老所,开展包户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信贷支持。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审批。

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认真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兴办养老服务业,需经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国内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外国人兴办,由省民政厅审批,并报省商务部门审核。兴办养老服务业应向同级老龄办备案。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老年人建设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执行,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使入住老年人生活舒适、安度晚年。

2.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篇二

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近年来陆续出台了家庭、养老、健康、文化创意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 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与此同时, 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水平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 亟待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农业、工业等产业的多个环节, 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 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 既可以有效激发内需潜力、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 也有利于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为加快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 科学规划布局, 放宽市场准入, 完善行业标准, 创造环境条件,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 实现服务业与农业、工业等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 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根据市场需求, 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坚持突出重点。以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整体素质和产品附加值为重点, 围绕全产业链的整合优化, 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在研发设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物流配送、节能降耗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

坚持创新驱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生产性服务业体系, 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应用,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发展新兴生产性服务业态。

坚持集聚发展。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 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 因地制宜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以及有条件的城镇等区域集聚, 实现规模效益和特色发展。

二、发展导向

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 进一步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引导企业进一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 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 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促进我国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

(一) 鼓励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

鼓励农业企业和涉农服务机构重点围绕提高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 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鼓励有能力的工业企业重点围绕提高研发创新和系统集成能力, 发展市场调研、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工程总包和系统控制等业务。加快发展专业化设计及相关定制、加工服务, 建立健全重大技术装备第三方认证制度。促进专利技术运用和创新成果转化, 健全研发设计、试验验证、运行维护和技术产品标准等体系。重点围绕市场营销和品牌服务, 发展现代销售体系, 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强化期货、现货交易平台功能。鼓励分期付款等消费金融服务方式。推进仓储物流、维修维护和回收利用等专业服务的发展。

(二) 推进农业生产和工业制造现代化。

搭建各类农业生产服务平台, 加强政策法律咨询、市场信息、病虫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种养过程监控等服务。健全农业生产资料配送网络, 鼓励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承包作业、机具租赁和维修服务。推进面向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的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研发和系统集成以及生产、检测、计量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开展工程项目、工业设计、产品技术研发和检验检测、工艺诊断、流程优化再造、技能培训等服务外包, 整合优化生产服务系统。发展技术支持和设备监理、保养、维修、改造、备品备件等专业化服务, 提高设备运行质量。鼓励制造业与相关产业协同处置工业“三废”及社会废弃物, 发展节能减排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及咨询等节能环保服务。

(三) 加快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融合。

支持农业生产的信息技术服务创新和应用, 发展农作物良种繁育、农业生产动态监测、环境监控等信息技术服务,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鼓励将数字技术和智能制造技术广泛应用于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 丰富产品功能, 提高产品性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积极发展定制生产, 满足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促进智能终端与应用服务相融合、数字产品与内容服务相结合, 推动产品创新, 拓展服务领域。发展服务于产业集群的电子商务、数字内容、数据托管、技术推广、管理咨询等服务平台,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主要任务

现阶段, 我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

(一) 研发设计。

积极开展研发设计服务, 加强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工业设计, 培育企业品牌、丰富产品品种、提高附加值。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支持研发体现中国文化要素的设计产品。整合现有资源, 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推进产学研用合作, 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鼓励建立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服务中心, 促进工业企业与工业设计企业合作。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体系, 发展研发设计交易市场。开展面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专利运营、分析评议、专利代理和专利预警等服务。建立主要由市场评价创新成果的机制, 加快研发设计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 第三方物流。

优化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提高物流企业配送的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推广企业零库存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加强核心技术开发, 发展连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 重点推进云计算、物联网、北斗导航及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物流智能化管理方面的应用。引导企业剥离物流业务, 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大型物流企业。完善物流建设和服务标准, 引导物流设施资源集聚集约发展,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加强综合性、专业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货物配载中心建设, 衔接货物信息, 匹配运载工具, 提高物流企业运输工具利用效率, 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提高物流行业标准化设施、设备和器具应用水平以及托盘标准化水平。继续推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工作和快递服务制造业工作, 加强仓储、冷链物流服务。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道路货物甩挂运输等运输方式, 推进货运汽车 (挂车) 、列车标准国际化。优化城市配送网络, 鼓励统一配送和共同配送。推动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化、标识化, 建立健全配送车辆运力调控机制, 完善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措施。在关系民生的农产品、药品、快速消费品等重点领域开展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示范试点。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 加强产销衔接, 扩大农超对接规模, 加快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改造升级, 拓展农产品加工服务。

(三) 融资租赁。

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丰富租赁方式, 提升专业水平, 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 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紧密联系产业需求, 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 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 充分利用境外资金, 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 实现规模化经营。建设程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转高效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 建立和完善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系统性行业风险防范机制, 以及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四) 信息技术服务。

发展涉及网络新应用的信息技术服务, 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 推动制造业的智能化、柔性化和服务化, 促进定制生产等模式创新发展。加快面向工业重点行业的知识库建设, 创新面向专业领域的信息服务方式, 提升服务能力。加强相关软件研发, 提高信息技术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和信息安全服务水平, 面向工业行业应用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促进工业生产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推动工业企业与软件提供商、信息服务提供商联合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数字化水平。支持工业企业所属信息服务机构面向行业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信息进村入户。

(五) 节能环保服务。

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 增强节能环保指标的刚性约束, 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大力发展节能减排投融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工程咨询、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节能评估等第三方节能环保服务体系。规范引导建材、冶金、能源企业协同开展城市及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 建立交易市场。鼓励结合改善环境质量和治理污染的需要, 开展环保服务活动。发展系统设计、成套设备、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等环保服务总承包。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 开展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建设“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积极探索节能量市场化交易。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积极发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 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溯源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六) 检验检测认证。

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不断增强权威性和公信力, 为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有力的支持保障服务。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 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计量、检验等服务。建设一批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构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加强先进重大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 加快发展药品检验检测、医疗器械检验、进出口检验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服务, 发展在线检测, 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开拓电子商务等服务认证领域。优化资源配置, 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集聚发展, 推进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检验检测标准, 开展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和技术能力国际互认。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加大生产性服务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力度, 深化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七) 电子商务。

深化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促进大宗原材料网上交易、工业产品网上定制、上下游关联企业业务协同发展, 创新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引导小微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抓紧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意见。深化电子商务服务集成创新。加快并规范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信用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适应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和电子签名发展的制度建设。建设开放式电子商务快递配送信息平台和社会化仓储设施网络, 加快布局、规范建设快件处理中心和航空、陆运集散中心。鼓励对现有商业设施、邮政便民服务设施等的整合利用, 加强共同配送末端网点建设, 推动社区商业电子商务发展。深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 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交易纠纷处理等服务。建立健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和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积极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 鼓励网上购销对接等多种交易方式。支持面向跨境贸易的多语种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服务创新和应用推广。积极发展移动电子商务, 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向工业生产经营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延伸。

(八) 商务咨询。

提升商务咨询服务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水平。引导商务咨询企业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 大力发展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等提升产业发展素质的咨询服务, 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开展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应用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安全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发展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培育知识产权转化、投融资等市场化服务。重视培育品牌和商誉, 发展无形资产、信用等评估服务。抓紧研究制定咨询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依法健全商务咨询服务的职业评价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 加强执业培训和行业自律。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 推动商务咨询服务国际化发展。

(九) 服务外包。

把握全球服务外包发展新趋势, 积极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大力培育在岸服务外包市场。抓紧研究制定在岸与离岸服务外包协调发展政策。适应生产性服务业社会化、专业化发展要求, 鼓励服务外包, 促进企业突出核心业务、优化生产流程、创新组织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率。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发展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业务, 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鼓励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专业化服务, 加强管理创新。支持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 构建数字化服务平台, 实现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规划、生产制造和售后服务在内的全过程管理。

(十) 售后服务。

鼓励企业将售后服务作为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增强服务功能, 健全服务网络, 提升服务质量, 完善服务体系。完善产品“三包”制度, 推动发展产品配送、安装调试、以旧换新等售后服务, 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发展远程检测诊断、运营维护、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新业态。大力发展专业维护维修服务, 加快技术研发与应用, 促进维护维修服务业务和服务模式创新, 鼓励开展设备监理、维护、修理和运行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维护维修服务, 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内设机构向专业维护维修公司转变。完善售后服务标准, 加强售后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健全售后服务认证制度和质量监测体系, 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

(十一) 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

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 大力开发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 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供求对接, 引导各类企业通过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使用水平, 提升劳动者素质和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型、专业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筹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各种培训资源, 强化生产性服务业所需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开发培训。加快推广中关村科技园区股权激励试点经验, 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进取的积极性。营造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 积极创建知名品牌, 增强独特文化特质, 以品牌引领消费, 带动生产制造, 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价值评价机制。

四、政策措施

从深化改革开放、完善财税政策、强化金融创新、有效供给土地、健全价格机制和加强基础工作等方面, 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

(一) 进一步扩大开放。

进一步放开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不得对社会资本设置歧视性障碍,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减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 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加快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引导外资企业来华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各类功能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研发中心、营运基地等。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 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 放开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研究制定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政策措施, 对已经明确的扩大开放要求, 要抓紧落实配套措施。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发挥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服务业领域先行先试的作用。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服务业合作, 加快推进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广州南沙与港澳地区, 福建厦门、平潭和江苏昆山与台湾地区的服务业合作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托现有产品贸易优势,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大力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 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营销渠道, 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提供便利通关措施。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鼓励设立境外投资贸易服务机构, 做好境外投资需求的规模、领域和国别研究, 提供对外投资准确信息, 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

(二) 完善财税政策。

尽快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大到服务业全领域。根据生产性服务业产业融合度高的特点, 完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适时扩大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范围, 制定产品退税目录和具体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各自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 重点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 探索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推动建立统一开放、规范竞争的服务业市场体系。鼓励开发区、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和发展示范区积极建设重大服务平台。积极研究自主创新产品首次应用政策, 增加对研发设计成果应用的支持。完善政府采购办法, 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 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

(三) 创新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支持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以预期收益质押获得贷款。研究制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的可行措施。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动产抵 (质) 押登记公示体系, 建立健全动产押品管理公司监管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融资,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 服务小微企业。根据研发、设计、应用的阶段特征和需求, 建立完善相应的融资支持体系和产品。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 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四) 完善土地和价格政策。

合理安排生产性服务业用地, 促进节约集约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 经依法批准, 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 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 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示范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与土地利用工作的协同指导。

建立完善主要以市场决定价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 规范服务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贷款定价机制, 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 在水、气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 可申请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违规收费项目的清理和监督检查。

(五)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 加强对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等创新的保护。加快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 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促进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执法,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创新积极性。加强政府引导, 及时发布各类人才需求导向等信息。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团队培养, 建立创新发展服务平台。研究促进设计、创意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办法, 鼓励创新型人才发展。建设大型专业人才服务平台, 增强人才供需衔接。

(六) 建立健全统计制度。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抓紧研究制定生产性服务业及重点领域统计分类, 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 明确各有关部门相关统计任务。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逐步形成年度、季度信息发布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任务, 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 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 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和落实政策措施分工的具体措施, 营造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 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 每半年向国务院报告一次落实情况, 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在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同时, 要围绕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继续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落实和完善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政策, 拓展新领域, 不断丰富健康、家庭、养老等服务产品供给;发展新业态, 不断提高网络购物、远程教育、旅游等服务层次水平;培育新热点, 不断扩大文化创意、数字家庭、信息消费等消费市场规模, 做到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 切实把服务业打造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

附件:政策措施分工表

国务院

3.促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篇三

一是出台政策法规。去年上半年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两个实施意见,突出强调要发挥浙江民资充裕、市场活跃的优势,畅通民资进入渠道,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今年3月1日,《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成为国内首部由省人代会通过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二是重点研究部署。去年以来,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研究部署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省长先后主持召开养老服务业、健康产业全省工作会议,贯彻国家和省文件精神,落实重点工作任务。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健康产业列为支撑未来发展的七大万亿级产业之一。三是强化资金投入。2012年省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专项资金,从2014年开始省级专项资金每年由3亿元提高到不少于5亿元,“十二五”以来全省各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总投入达109亿元。目前,全省机构养老床位总数达到3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床位33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75%以上的农村社区。

二、激发资本活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一是强化政策创新。去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6个有关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在用地保障、资金扶持、融资政策、税费优惠、投资者权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政策力度大,创新亮点多,各项政策措施在全国均属先进之举。二是推进模式创新。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全面推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模式,开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全省统一招标,已有34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运营管理,床位数近7000张。三是突出要素集聚。制订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土地指标奖励办法,提出全省每年对完成供地的15个示范项目,在下一年度给予用地指标50%的奖励。允许民办医疗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到2014年底全省养老服务业贷款达到199.9亿元。

三、服务项目建设,满足健康养老需求

一是搭建合作平台。从2012年开始每年举办浙江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组织推介各类健康养老产品,开展养老服务人才供需对接和产业商贸洽谈交流。去年举办全省健康服务业重大项目推介会,推出健康养老服务各类项目214个,投资总额2090亿元;现场集中签约项目30个,签约额达512亿元。二是加快项目建设。将重大养老项目打捆纳入全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仅在今年的年度建设行动中就有养老及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类项目14个(包括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程和养老福利服务工程),总投资508亿元,年度计划完成投资74亿元,平安养生养老综合服务社区、馨馨养老家园等一批民办养老项目加快推进。三是推动产业融合。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全省约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护理型床位达10万余张。培育打造全省养生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养生养老旅游、中医药养老等新业态。

四、鼓励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深入推进国家试点。积极支持杭州市、温州市开展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杭州各县(市、区)积极开展“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养老服务补贴改革等17个试点项目,温州市用1+5“政策杠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18个护理型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稳步推进。二是探索实施省级试点。省发改委会同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开展了中医药健康服务基地示范点建设、养医结合示范点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实践、以点带面,首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三是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启动省内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工作,指导经济强县一对一结对帮扶29个欠发达地区县,采取设施设备支持、技术管理输出、人员培训交流、人才定向培养等方式,推动各地养老协作、帮扶共建。

五、强化队伍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4.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篇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

(闽政[200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紧迫感

目前,我省老年人口已达42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1.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9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46万,百岁老人从1999年的396位增加到2005年底的833位。由于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化趋势明显,加上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和 “空巢老人家庭”不断增加,养老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养老服务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服务的机构,是老龄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是解决养老问题越来越重要的途径。

目前,我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有一定数量和规模,服务比较规范,在供养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老年人及收养社会弃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利用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欢迎。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也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上看,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较为缓慢,目前全省老年人养老床位拥有率仅为4.5‰,低于全国平均8.6‰的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5-7%的水平,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社会福利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快建立健全老年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的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需求。

二、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目标任务:今后5年,我省要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发展得更快一些。各设区的市要按照这个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具体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县(市、区)。

三、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地要坚持养老服务机构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原则,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包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要重点做好县以上城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地区要重点办好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深化农村敬老院改革,通过发展农村乡(镇)敬老院和老年服务中心,扩展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农村养老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城乡“三无”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可以利用空余的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也可以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时,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三无”老年人等供养服务质量。

同时,要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以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五、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主体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鼓励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养老,同时为社区内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可把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本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重要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和利用港澳台资金、侨资和外资来我省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政策扶持是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闽政[2000]18号)等有关文件中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新的优惠政策。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可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即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

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程序报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

(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对经民政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国家有关服务业的政策待遇。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七、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一)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老年人养老的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按核定的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每个床位补助1000元;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分5年给予开办补助,按核定的床位每个床位每年补助100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省和设区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对已经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进行补助及补助标准,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积极为养老福利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二)对已接收老年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50元,其余资金从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三)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养的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补贴从2006年1月开始执行。

八、加强领导和监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老龄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合力。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切实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对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经组织评审,由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由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向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属于营利性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市、县(区)老龄委办公室备案。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包括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在内的质量检查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有序、规范和持续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进行商业开发;完善接收入住老年人的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拓宽服务领域,逐步从以生活照料为主,向生活照料、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全面服务拓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护理服务规范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水平,使入住老年人生活舒适,安度晚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5.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篇五

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就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机构、社区、家庭、个人相互协调,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70%以上;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以我市“1650”大都市发展新格局和农房集聚改造为契机,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作为同等重要的内容,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村(居)办公楼、企业以及各类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场所。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区域特色的市、县(市、区)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增强、质量提升,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原则上每个镇(乡)、街道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并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农村社区基本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各级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补助,其中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财政对各县(市)的每个中心给予2万元补助,其余4万元由县(市)财政给予补助。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含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并为享有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评估合格后,按照每年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

(三)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一支由民政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当地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

(四)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从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定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登记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发建立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包括社区老人基本信息、机构养老信息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日托站服务、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子系统在内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依托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信息中心,进一步拓宽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服务手段、方式和内容,更好地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安装居家养老服务“990”一键通呼叫器的,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四、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一)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推动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建好温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温州社会福利中心二期),充分发挥其多功能示范引导作用。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都要建立1所以上综合性示范型养老服务机构。加快镇(乡)、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改(扩)建,改善、提升片区及镇(乡)、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镇(乡)、街道均有1所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按基本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敬老院管理,认真做好镇(街)敬老院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对依法登记、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的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每张床位每年8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三)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

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下达给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至5%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农村社区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企业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县级以上政府召集民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住建、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采取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

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部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各级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兴办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应及时予以取缔。

(七)完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险机制。对全市现有的养老机构实行政策型保险。鼓励集中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老年保险。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并到登记机关登记的养老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养老机构实行政策性保险,由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三个区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五、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市、县(市、区)要组建具有组织、指导、培训、服务功能的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镇(乡)、街道养老服

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按照当地老年人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保障,不断健全我市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按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老人数5: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5个补助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安排本市户籍“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鼓励他们到养老福利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以上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

(二)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大力发展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储备制,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为高龄、病残老人提供服务,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

六、积极推动养老产业发展

(一)建立市场参与老年产业发展机制。根据温州目前的老年产业发展状况,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设定准入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场参与老年产业发展。

(二)做好老年服务产业规划。针对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将老年服务产业纳入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着力培育一批大型老年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将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与拉动消费、增加就业岗位结合起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产值不断增长,提高养老服务业比重,使之成为温州服务业发展新亮点。

(三)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优先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社区服务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推出适宜老年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促进流通、扩大销售。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和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四)大力提倡文化养老。在满足老年人保障性养老的基础上,政府、企事业单位、涉老机构、街道社区要加强引导,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为老年人文化养老的组织实施创造条件,让文化养老成为老年人的一种福利,真正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求、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七、全面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逐级考核机制,促进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不断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把养老服务事业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作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级考核。市委办公室(市考绩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编办、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团市委、温州广电传媒集团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加大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建立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慈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发展各级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建立)市、县(市、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养老协会的桥梁作用、自律作用、服务作用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市养老福利事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积极营造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

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6.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篇六

国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和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五)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六)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

(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九)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十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七、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十八)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

(十九)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

(二十一)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二)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健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九、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六)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疾病发生率表等。组建全行业的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再保险交易所、防灾防损中心等基础平台,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展,为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

(二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十、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二十九)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三十一)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

(三十二)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国务院

7.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面临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封顶、生产成本“地板”抬升、资源环境“硬约束”加剧等新挑战, 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以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为重点,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生产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推动农业发展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上来,由主要依靠物质要素投入转到依靠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由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可持续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作为首要前提。坚守耕地红线,做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稳定提升粮食产能,确保饭碗任何时候都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夯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础。

坚持把提高质量效益作为主攻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变化,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向规模经营要效率、向一二三产业融合要效益、向品牌经营要利润,全面推进节本降耗、提质增效。

坚持把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 加强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坚持把推进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打破传统农业发展路径依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激活各类农业生产要素。

坚持把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基本遵循。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积极进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农业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物质技术装备条件显著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到2030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取得显著成效。产品优质安全,农业资源利用高效,产地生态环境良好,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农业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

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整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投资等, 统筹使用资金,集中力量开展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机耕道路、配套电网林网等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到2020年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有计划分片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探索建立有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奖惩机制,落实管护措施。

(五)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信息共享。完善耕地质量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作用,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加强土地督察队伍建设,落实监督责任,重点加强东北等区域耕地质量保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分区域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土壤肥力保护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等建设,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逐步扩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与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六)积极推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先在东北、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等水稻、小麦主产区,建成一批优质高效的粮食生产基地,将口粮生产能力落实到田块地头。加大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涉农项目资金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推广绿色增产模式,提高单产水平。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发展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的生产和流通服务。加强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建设。

三、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延伸农业产业链

(七)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逐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基建投资等涉农项目规模。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鼓励引导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订单收购、代烘代储等服务。 落实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用地政策。研究改革农业补贴制度,使补贴资金向种粮农民以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营销贷款试点。创新金融服务,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综合授信;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 渔船抵押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质押等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引导建立健全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档次、高保障保险产品,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

(八)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要采取财政奖补等措施,扶持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在坚持农地农用和坚决防止 “非农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尽量减少田埂,扩大耕地面积,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形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总结推广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 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把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延伸农业产业链有机结合起来,立足资源优势,鼓励农民通过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发展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开展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试点, 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充实和完善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的财政激励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贷款担保、农业保险资助等服务,大力发展一村一品、村企互动的产销对接模式;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进原料生产、 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产地、留给农民。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技术研发、质量检测、物流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从国家技改资金项目中划定一定比例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

(十)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扩大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资金规模、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深入实施主食加工提升行动,推动马铃薯等主食产品开发。支持精深加工装备改造升级,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支持粮油加工企业节粮技术改造,开展副产品综合利用试点。加大标准化生猪屠宰体系建设力度,支持屠宰加工企业一体化经营。

(十一)创新农业营销服务

加强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 加大农产品促销扶持力度,提升农户营销能力。 培育新型流通业态,大力发展农业电子商务,制定实施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技术培训计划,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对接,促进物流配送、冷链设施设备等发展。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积极推广农产品拍卖交易方式。

(十二)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加强规划引导,研究制定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用地、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大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体验活动创意、农事景观设计、乡土文化开发,提升服务能力。保持传统乡村风貌, 传承农耕文化,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水平,加大美丽乡村推介力度。

四、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

(十三)大力推广轮作和间作套作

支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型复合种植,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促进种地养地结合。重点在东北地区推广玉米/大豆(花生)轮作,在黄淮海地区推广玉米/花生(大豆)间作套作,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推广双季稻—绿肥或水稻—油菜种植,在西南地区推广玉米/大豆间作套作,在西北地区推广玉米/马铃薯(大豆)轮作。

(十四)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

面向市场需求,加快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开展优质饲草料种植推广补贴试点,引导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提高种植比较效益。加大对粮食作物改种饲草料作物的扶持力度,支持在干旱地区、高寒高纬度玉米种植区域和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南方石漠化地区率先开展试点。统筹考虑种养规模和环境消纳能力, 积极开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试点示范。发展现代渔业,开展稻田综合种养技术示范,推广稻渔共生、鱼菜共生等综合种养技术新模式。

(十五)积极发展草食畜牧业

针对居民膳食结构和营养需求变化,促进安全、绿色畜产品生产。分区域开展现代草食畜牧业发展试点试验,在种养结构调整、适度规模经营培育、金融信贷支持、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完善等方面开展先行探索。大力推进草食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突出抓好疫病防控,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模式,重点支持生态循环畜牧业发展,引导形成牧区繁育、农区育肥的新型产业结构。实施牛羊养殖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

(十六)大力发展节水农业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农田灌排设施,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推进新建灌区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分区开展节水农业示范,改善田间节水设施设备,积极推广抗旱节水品种和喷灌滴灌、水肥一体化、深耕深松、循环水养殖等技术。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开展渔业资源环境调查,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加强海洋牧场建设。 统筹推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与治理,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的支持力度,开展太湖、洱海、 巢湖、洞庭湖和三峡库区等湖库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

(十七)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

坚持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力争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扩大配方肥使用范围,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农民提供配方施肥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配方肥。探索实施有机肥和化肥合理配比计划,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支持发展高效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提高有机肥施用比例和肥料利用效率。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强化源头治理,规范农民使用农药的行为。 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试点,加大高效大中型药械补贴力度,推行精准施药和科学用药。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农民使用农药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八)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启动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推广畜禽规模化养殖、沼气生产、农家肥积造一体化发展模式,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区)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配套建设畜禽粪污治理设施;推进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开展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产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利用畜禽粪便积造农家肥。支持秸秆收集机械还田、青黄贮饲料化、微生物腐化和固化炭化等新技术示范,加快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扩大旱作农业技术应用,支持使用加厚或可降解农膜;开展区域性残膜回收与综合利用,扶持建设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网点, 鼓励企业回收废旧农膜。加快可降解农膜研发和应用。加快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

六、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装备水平和劳动者素质

(十九)加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创新效率。推进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建设。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按程序启动农业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加强农业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突破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探索完善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激励机制。建设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 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加快科技进村入户,让农民掌握更多的农业科技知识。

(二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在总结完善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成果完成人分享制度,健全种业科技资源、人才向企业流动机制,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强国家种质资源体系、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和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建设,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 完善植物品种数据库。实施粮食作物制种大县财政奖励补助政策,积极推进海南、甘肃、四川三大国家级育种制种基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区域级育种制种基地。

(二十一)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

适当扩大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展粮棉油糖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构建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机械化技术与装备研发支持政策,主攻薄弱环节机械化,推进农机农艺融合,促进工程、生物、信息、环境等技术集成应用。探索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办法。

(二十二)加快发展农业信息化

开展“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农业服务平台,加强产销衔接。推广成熟可复制的农业物联网应用模式,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大力实施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加快推进设施园艺、畜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追溯等领域物联网示范应用。加强粮食储运监管领域物联网建设。支持研发推广一批实用信息技术和产品,提高农业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强化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农业生产要素、资源环境、供给需求、成本收益等监测预警水平,推进农业大数据应用,完善农业信息发布制度。大力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研究制定农业信息化扶持政策。加快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

(二十三)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加快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 “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条件能力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集团化办学,促进学历、技能和创业培养相互衔接。鼓励进城农民工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

七、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二十四)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健全推广和服务体系。加快制修订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推广一批简明易懂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继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开展标准化生产,实现生产设施、过程和产品标准化。积极推行减量化生产和清洁生产技术,规范生产行为,控制农兽药残留,净化产地环境。

(二十五)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

加强政策引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开展农业品牌塑造培育、推介营销和社会宣传,着力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文化内涵的农业品牌,提升增值空间。鼓励企业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加大商标海外保护和品牌培育力度。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

(二十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模式。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打击各类非法添加行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优先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试点范围,探索建立产地质量证明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体系,促进各类追溯平台互联互通和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强化产地安全管理。 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运行长效机制。加强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改善农业综合执法条件,稳定增加经费支持。

八、加强农业国际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二十七)推进国际产能合作

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点区域的农业合作,带动农业装备、生产资料等优势产能对外合作。健全农业对外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渠道的同时,研究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企业集团。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现代农业。

(二十八)加强农产品贸易调控

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健全农产品进口调控机制,完善重要农产品国营贸易和关税配额管理,把握好进口规模、节奏,合理有效利用国际市场。加快构建全球重要农产品监测、预警和分析体系,建设基础数据平台,建立中长期预测模型和分级预警与响应机制。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九)落实地方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十)加强部门协作

农业部要强化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工作的组织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扶持。人民银行、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要积极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8.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篇八

一、制定《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继续教育承担着前所未有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使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继续教育,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将继续教育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并列为教育的八项发展任务之一,并提出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制定《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大力提升继续教育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持续开发人力资源、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大意义。

二、《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八个部分、三十二条。

第一部分:切实把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主要阐释继续教育的内涵、重要意义、地位、作用、成就、问题与挑战等。

第二部分: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阐述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目标和基本任务。

第三部分: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针对不同类型继续教育的现状和不同人群的继续教育需求,提出了大力发展职业导向的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广泛开展社会生活教育,重视开展扫盲教育,加快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等五个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优化继续教育办学与服务体系。针对不同办学体系的发展与服务定位问题,提出充分发挥学校资源优势开展继续教育,支持行业企业积极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教育网络,提高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办学服务水平,发挥传播媒体和社会公共文化设施的继续教育服务功能等五方面要求。

第五部分:着力加強继续教育质量建设。包括全面提高学历继续教育质量,增强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实效性,建立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继续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等五个方面内容。

第六部分:大力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数字化学习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三个方面内容。

第七部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包括建立政府统筹管理体制,健全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激励制度与机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与机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监管制度与机制,大力推进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等内容。

第八部分: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包括落实各级政府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支持,构建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环境等内容。

三、对《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如何理解

第一,《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来五年我国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地位、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并从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社会生活教育、扫盲教育、学习型组织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整合并发挥学校、行业企业、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传播媒体和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源优势,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教育网络,优化继续教育办学与服务体系的措施和意见。

第三,《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划了继续教育改革创新的基本思路,明确提出了创新教学、管理模式,改革专业课程体系和招生制度,构建沟通衔接的证书体系,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学分积累和转换的“学分银行”制度,建立数字化学习资源认证标准和开放共享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

第四,《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保障继续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如实施继续教育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沟通与衔接的制度;建立共同分担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继续教育投入制度与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与机制;推进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等。

(摘自教育部网站)

上一篇:优秀日记:执念下一篇:学校-学年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