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人事代理服务协议(9篇)
1.解除人事代理服务协议 篇一
保安服务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鄂尔多斯市东仕戴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鄂尔多斯市泰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胜区分公司
目前甲方人员工资负担严重超出现有运营能力,需进一
步压缩人员编制,以缓解人员工资支付压力,进而与乙方协商解除双方于2013年9月12日所签订的《服务合同》。
现甲乙双方就《服务合同》的解除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保安服务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合同解除时间:2014年2月20日,所有合同人员服
务提供及工资计发截止2014年2月20日24时。
二、合同解除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任何经济或
其他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2014年 2月20日2014年 2月20日
2.解除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篇二
甲方: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甲方指派张理雨担任乙方审判阶段的辩护人,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2年3月20日《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
二、甲方指派的律师张理雨不再担任乙方涉嫌诈骗罪一审的辩护人。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3.人事代理协议 篇三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为________人员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事宜。
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负责办理________人员的接收,联系及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社会险的有关手续和事宜。接到乙方与________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按规定办理________人员转回代理机构的手续。
2.根据代理机构授权管理________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未有乙方的书面通知或介绍信,甲方不得应________人员个人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或介绍信。
3.按规定时间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并向代理机构缴纳。
4.不负责________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医疗、社会保险、养老等费用及住房等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负责________人员的日常管理。
2.乙方应统一对甲方办理委托有关事宜。________人员个人到甲方办理手续时,乙方应为其出具证明或介绍信。
3.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出具考核鉴定及人事归档材料,结清________人员管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及社会保险费等。________人员应于20日内持书面通知到甲方办理转代理机构手续,无故不办或逾期的,甲方将其转代理机构,乙方与甲方保留对________人员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
4.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________人员管理服务和人事代理费每人_________元/月(随标准提高增加)。逾期不缴视为滞纳,按日加收3‰-5‰的滞纳费。
5.乙方与________人员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办理有关手续,并于合同期满_________日前将续签合同报甲方一份。逾期不报视为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将________人员关系转代理机构。
6.负责________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乙方规定)、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负责未实行人事代理和未实行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费及其他费用。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年月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4.人事代理合作协议——(范文) 篇四
甲方(委托人):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地址:乙方(受委托人):
地址:
甲方为国内知名空调器生成企业。乙方为经合法登记的具备人事代理资质和能力的人事服务提供商。鉴于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订定此合作协议,就双方合作期间各项事宜约定规程条约,以供双方遵循办理。本合同人事招聘委托为居间性质,未约定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于居间合同的的相关规定。
一、合作项目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如下人事服务:
1、人事招聘。
2、辅助人事管理。
二、合作期间
本协议有效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如有代理项目正在进行的,本协议内容对该进行中项目具有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该协议延展有效期。
三、合作模式
甲方根据自身用人需要,向乙方下达代理招聘要求。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招聘人员,但招聘之人员经甲方面试合格后方予录用。乙方招聘之员工达100人以上,乙方应派驻客服人员参与协助管理。
四、招聘行为禁止事项
1、乙方不得直接使用甲方名义从事招聘工作,不得进行任何有损甲方名誉的活动;
2、乙方不得在招聘活动中采用虚构、夸大事实及其他错误诱导方式进行招聘工作,不得在招聘活动中作非经甲方授权的承诺;
3、乙方不得虚构或协助应聘对象虚构身份资料,蒙骗甲方。
五、招聘基本要求
乙方推荐人员的基本要求参照甲方《招聘简章》,若不符合甲方《招聘简章》规定的,甲方有权不予面试。若在录用后发现存在不符合甲方《招聘简章》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因此造成的包括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招聘活动的基本流程
乙方在接到甲方用工需求通知后自主安排招聘工作,负责其推荐人员与甲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的所有事务,包括应聘人员的住宿、交通等。乙方在招聘过程中应向甲方随时通报招聘进程,根据甲方工作安排按规定时间将应聘人员转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在应聘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后,及时安排面试。
七、风险承担
乙方根据甲方用人需求独立安排招聘工作,其从事招聘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风险(包括应聘人 1
员受到事故伤害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招聘的人员与甲方签订劳动关系后,甲方根据《劳动合同》及相关劳动法规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八、应聘人员档案的制定、移交
1、乙方应查明应聘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按标准规范制作个人档案;
2、乙方应在甲方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前,向甲方移交应聘人员档案。
九、管理协助
乙方招聘人员经甲方面试合格录用后,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派专业人员协助甲方进行人事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员工入职手续的协助处理;
2、员工离职手续的协助处理;
3、员工劳动争议事件的协助处理;
4、其他与员工工作稳定、工作效率提升等相关工作的协助处理;
5、其他甲方要求的人事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费用支付
1、交通费
甲方同意承担乙方招聘人员过程中的部分交通费支出,具体额度根据双方具体约定确定(附则)。招聘及管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
(1)甲方按元/人/月支付乙方服务费,支付期限为入职开始直至乙方招聘人员第一个劳动合同期满日止。服务费标准可根据招聘项目的差异具体调整,由双方以签订《服务费协定》的方式进行确定;
(2)月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招聘人员当月在职天数给予乙方结算服务费,具体为:a.在职天数在5天以内的,不予结算当月服务费;b.在职天数为6-25天的,甲方按%结算当月服务费;c.在职天数为26天以上的,甲方全额支付当月服务费。
(3)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乙双方于次月10日前核对确定结算清单,根据核算结果,乙方在次月15日前开具服务费发票,服务费支付时间为次月20日前。
(4)乙方指定付款账户如下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十一、商业秘密保护
双方对本合同涉及的各项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各类信息采取保密措施,非经对方认可不得就以上信息对外披露。任一方违反上述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补偿和刑事责任等。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任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有需要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签订《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
十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追诉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四、廉政条款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的,应视为侵害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对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并有权对乙方每次处以合同总金额的10%的处罚,且不得低于50万元,同时,买方有权停止支付到期应付款,并保留追究卖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五、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或在执行过程中分歧,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他
1、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如因甲方或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本协议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违反法律法规方承担。
2、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3、国家有新的劳动法颁布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建议供乙方参考,如需变动本协议,由甲、乙另行协商决定。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生效。
甲方: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地址:
业务经办人:业务经办人:
电话:电话:
附则
在后期双方合作过程中,保证双方权益,现经双方协商,拟定以下内容:
一、本附则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附则内容对该进行中项目具有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该协议延展有效期。
二、双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其他劳务公司、甲方现有员工等)提供或泄露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及甲乙方的商业秘密。
三、甲方承担乙方所输送劳务人员交通补助费元/人,乙方需提供消费发票(加油票,过路费,车票等)。
1、乙方输送员工入职日,甲方支付交通费总额的%给乙方(按支付当日在职人数支付)。
2、乙方输送员工入职日,甲方支付交通费总额的%给乙方(按支付当日在职人数支付)。
3、乙方输送员工入职日,甲方支付交通费总额的%给乙方(按支付当日在职人数支付)。
4、乙方输送员工入职日,甲方支付交通费总额的%给乙方(按支付当日在职人数支付)。
四、本附则本协议为双方前期签订的“人事代理合作协议”的附则部分,加盖公章后与“人事代理合作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应。
甲方: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地址
业务经办人:业务经办人
5.人事代理,就业协议书 篇五
第二类人员:
1、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委托书》到市人才中心盖章并领取《就业接收函》,然后反馈到毕业生所在学校;
2、学校凭《就业接收函》进行就业派遣、户口迁移和人事档案转递;
3、人事档案到达市人才中心后,毕业生与市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凭学校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办理人事关系接转;
4、凭已报到盖章过的《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如有需要,可凭已报到盖章过的《就业报到证》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联系号码:85167766
地址:东新路155号(和平广场,原市行政服务中心)
坐相关公交到“和平广场站”或“打铁关站”下车
个人人事代理委托书
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
本公司在杭州市工商局(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组织机构代码为
现已与同志(身份证号码:)签订了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因本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权限,且尚未办理单位人事代理,同意其在贵中心办理人事档案个人托管,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请予接洽。
单位(盖章)
6.非在编人事代理协议书 篇六
6、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定补充协议。
7、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期限顺延。
附件:《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行人事代理的工作办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成都北路408号地址: 邮编:200003邮编: 联系电话:63276461—204、217联系电话: 传真:63723983传真: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人事代理协议书
甲方: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乙方:
根据《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1998] 57号)的有关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乙方非在编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人事代理对象
乙方聘用的非在编人员(详见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员工基本信息表)
二、委托代理内容
1、人事档案管理。
2、代办社会保险金交纳的相关手续。
3、代办工资。
4、三、委托代理期限
委托代理期限自 年 年
四、甲方的责任
1、按本市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行人事代理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为乙方提供非在编人员的合同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申报结算服务。
2、为乙方非在编人员管理人事档案,并提供档案转递、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利用等服务。
3、甲方负责接受乙方的有关政策咨询、查帐等有关事宜。
4、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与档案有关的人事服务,并向个人收费。
5、五、乙方的责任
1、如期做好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的申报等工作;若因乙方未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而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
担。
2、乙方应将非在编人员必须进档的材料送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归档。
3、乙方与非在编人员的聘用合同一旦发生变化,须及时告诉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时支付甲方人事代理费。
六、交费方式
按本市有关规定收费。
1、2、七、其他
1、乙方与非在编人员解除关系后,本协议自然终止。
2、本协议签约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聘用合同及代理人员身份证等。
3、遇《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调整,本协议做相应调整。
7.解除协议和解除协议书 篇七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甲方额外支付乙方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支付乙方个月工资,月工资支付标准为税前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发放乙方在职期间作为兼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计划生育三年度达标奖金 元。
三、具有和其他在职员工平等参与20 年度奖金分配的权利。
双方同意从 20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本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8.解除人事代理服务协议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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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飘零发表于2010年04月14日 10:59 阅读(0)评论(0)分类: 建议收藏 权限: 公开
四、关于户口问题
1、毕业后户口必须迁走吗?
答:必须迁走,留在学校不可能,而且以后给自己带来很多后患,如购房、结婚登记、生育证明等都要户籍所在地出示证明,而学校是无法为以毕业的学生出证明的,学生届时将陷入困境。
2、户口必须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吗?
答:一般要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而且户口迁移地址要与派遣单位一致。但个别情况工作单位所在地不能解决户口的,(如京、津、沪等)就要将户口放在签约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原籍。
3、改派和延期毕业的同学户口怎么办?
答:改派和延期毕业的同学持到手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公安处户政科重新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户政科在新校学生宿舍7号楼南公安处小楼二楼。电话:88364952。
五、关于才交流中心问题
1、人才中心有那些优惠?
答:将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可享受城市常驻户口、计算工龄、代办各种保险、管理档案等方便,两年内如果找到工作单位,可按应届毕业生派遣。
2、放在哪些人才交流中心对自己方便?
答:目前全国省会及其他副省级城市都有此种人才交流中心,地市县更是这样,但京、津、沪、深圳没有这种优惠政策,杭州市要求须是研究生学历才能享受这种优惠政策。
3、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后又找到工作单位手续怎么办?
答:第一步和人才交流中心解除协议,然后重新和新的用人单位签约,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外省籍毕业生如在省内就业,如新单位不需要签协议书,则到本省人事厅就业分配机关办理派遣即可。
六、关于党员关系问题
1、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党员同学,组织关系如何办理?
答: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党组织。学校不再保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
2、改派和目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否可以自己拿着,直到找到新工作单位,到时直接转到新工作单位?
答:不可以。因为组织关系转接有一定期限,而且按照党章规定每个人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并在其中参加组织生活,不允许有没有支部的党员存在。你可以根据组织关系介绍信将自己的关系先落下,等工作单位确定后再将组织关系转走。改派的毕业生如在党员关系有效期内,可以直接到学校组织部重新办理新的转接关系,严禁超期而自己保存。
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济政发[2005]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录用安置、毕业生就业以及投靠亲属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区是指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长清区。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协调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办法,配合市公安部门做好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户籍政策,以合理调控迁入总量、优化迁入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为指导方针,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创造良好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制。基本条件为具有固定住所、合法职业和收入,同时,结合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位、学历)、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纳税、投资、就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条件,综合作为准予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市外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迁入本市落户,实行相同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干部、工人调动
经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选调、聘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学历、职称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人员及未成年子女。
(二)毕业生就业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及随迁或投靠的配偶和子女(不受婚龄、在济居住时间限制);
2.在本市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人事部门“先落户、后就业”规定范围的普通高校重点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
3.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办理接收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聘用期满3年的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聘用期满5年的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三)引进人才
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及配偶、未婚子女;
2.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的,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或者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3.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级以上拔尖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5.驻济单位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工人技师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6.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人技师,以及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7.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条件,持《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投靠亲属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以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的限制。在济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符合随迁准入条件但未同期办理迁入的除外);
2.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允许其来济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3.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成年子女投靠(在职职工按调动办理);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弃儿和孤儿。
(五)购房人员
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足额付款并实际居住、有合法职业的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纳税人员
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3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资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2.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3.由安置部门批准被本市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他情况异地安置退役士官。
(八)离退休安置
1.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在本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2.原籍本市需要回济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
3.需要投靠子女来济安置的离退休人员。
(九)成建制单位人员迁入
在本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成建制迁入的人员。
(十)本市人员恢复户口
国家、省政策规定应当予以恢复户口的落实政策人员。
(十一)其他情况
1.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
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获得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
第九条 市区非建成区人员要求迁入建成区的,投靠直系亲属或拥有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的人员不受条件限制,其余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章 办事程序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人口迁移户籍管理准入条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要求迁入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凡符合准入条件规定并提出申请迁入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持准入管理部门出具的调动登记表、派遣证、安置信和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准迁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为便于及时掌握本市人口迁入动态、迁入结构和分布,市公安部门应每季度将人口迁入基本情况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通报一次。
对经查实使用假证件、假材料办理了落户手续的人员,市公安部门将采取清退措施,相关部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口迁移的户籍管理,不包括原为本市户籍因复员、毕业、退学、休学、回国等回家庭所在地正常办理登记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住所除自有产权住宅外,还包括租赁公房、具备落集体户口条件的公寓和单位集体宿舍,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证明。第十五条 所有要求迁入的从业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非个人原因在落户前确实不能办理社保转移或参保的,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参保。
第十六条 凡本办法涉及的服务范围和单位,除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小城镇人口迁移全面放开,外地人员迁入办法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不符合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迁入。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严格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廉洁勤政,并接受本级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当事人认为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检举。经查实在工作中确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且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9.人事代理协议书 篇九
甲方:
乙方:xxxxxxxxxx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事管理制度,经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外包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3、如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代办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参保、开户、缴费等事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并按规定将甲方委托的人事外包人员应缴纳的费用按月预缴后,及时代办各项缴存手续,而甲方委托的人事外包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合肥市社保局或安徽省社保厅的规定确定。
4、负责对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甲方委托人事外包人员如有违反《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甲方应及时报告乙方,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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