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改革论文(8篇)
1.林区改革论文 篇一
加快森工林区改革发展调研汇报材料
绥阳林业局
一、天保工程实施中需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天保工程延期
天保工程的实施,极大地缓解了森工企业的经济压力,为森林休养生息争取了时间。但按照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从林区特点和森林生长规律看,由于森林生长周期长,红松种子林50年才能见效,成材需要100年,生长最快的落叶松成材也需要30年。虽然在实施天保工程中,企业在发展替代产业上取得了进展,但新的经济增长点尚处于培育之中,还不能完全支撑起企业经济发展。
建议:
1、恳请省委、省政府帮助我们向国家延长天保工程期(至少延长30-50年),使林业企业的林子能够有时间长起来,产业能够有时间发展起来。如果天保工程实施时间不能达到木材生长的年限,现在靠天保开支的人员将重新走上 “砍木头”的老路,企业在实施天保工程上辛辛苦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将付之东流,林业企业将重新回到“两危“困境中。
2、加大对森工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改变对森工投入的回报方式,树立以生态贡献为主、经济回报为辅的发展理念。
(二)政社性支出过多,企业负重前行
我局在开发建设的六十多年里,由于前期投资不足,造成企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欠帐过多。天保工程实施以来,企业的发展步伐虽然在不断加快,但企业经济仍处于低效运转。近十年来(1998年——2008年),公检法、文教卫生,政社性资金缺口7082万元,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仅2008年,我们在公检法、文教卫生上的支出是2259万元,天保补助是741万元,资金缺口1518元)。近几年来,企业不断创新管理,经济实力有所增强,民生事业得到改善,企业累计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1.46亿元,是国家60年来累计投资的近2倍(60年来,国家累计共投入资金8827万元)。企业2008年养老金上缴1688万元,天保补助693万元,资金缺口995万元。企业一年要承担2000多万元政社性支出。加上物价上涨,各项支出逐年加大,给企业生存造成了巨大压力。
建议:省政府加大森工企业的教育、卫生、公检法方面的财政补贴,使森工企业的教育、卫生、公检法能和当地的地方相关行业部门处于同等的待遇水平。将公益事业投资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由政府开支。
(三)木材产量调减后续政策
天保工程的实施,我局的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木材产业,仍是企业的主产业、主财源,是林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战略地位,国家调减木材生产产量时,应充分考虑森工当前的实际,以确保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议:国家调减木材产量时,应按当前的木材销售立米平均利润,为林业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妥善安臵下岗职工,以扶持企业发展替代产业,加大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的投资力度,保证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林业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生态功能区建设
从国际上看,生态问题已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大威胁,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延续人类文明的必由之路;从国内看,生态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实现科学发展的紧迫任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我们从大局出发,甘愿牺牲企业利益,与东宁县签订了《保护“母亲河”生态建设工程协议书》,全面实施了绥芬河流域治理、封山禁牧等六项工程。从2006年开始,我们在大、小绥芬河两岸每年退耕 1万亩,保护生态,维护国家利益,赢得俄罗斯的赞誉,为口岸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建议:
1、应对重点公益林实行生态保护补偿金制度,进行重点投入,使其尽快恢复完整的功能体系,满足人类的生态需求。
2、对生态功能区保护政策,国家和省应参照大小兴安岭享有的政策,给予保护。
(五)林地纠纷
我局1984年共划拔“两荒”767102亩(51440.1公顷),至1998年国务院8号明电下发前,被逐年侵占林地达85000亩(5666.7公顷)。
1、我局与东宁县签订委托造林协议,委托经营林地135593亩(9039.5公顷),经营期50年,委托造林成林后采伐按二`八比例分成。委托经营的林地部分被开垦为耕地,改变了协议的初衷,并长期耕种,造成水土流失不断加剧,带来了严重的生态安全。
建议:对改变林地用途和不按协议规定进行经营管理的,政府应监督履行。对于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终止委托协议,应提前结束委托期限。
2、绥阳林业局和平施业区1-21林班(现为沙洞施业区1-6林班,河湾施业区62-76林班)的8102公顷林地,由(85)黑森总资字265号《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对“关于对和平、大塔山等施业区林权归属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批复》,明确确权了给我局。但东宁县以该文件对其没有约束力为由,越级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争议,致使这部分林地的林权证至今未颁发给我局。
建议:对有争议的林地尽快确权,以便我局依法开展各项林业生产活动。
3、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一些农民侵权开荒,甚至将我局林权证范围内的耕地申请办理了口粮田,地方政府越权发放土地证,致使我局发放的 林权证与地方政府发放的土地证“盖被”。
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由政府出面清理退回被侵占林地,及时造林,维护生态安全。
二、制约森工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六)财税政策
自国家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对林业落实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困难,但还有一些方面的税费给企业经济的发展带来影响,比如
1、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开始,由过去的每平方米0.70元涨到现在的每平方米5元,因此企业每年要多支出土地使用税近140多万元,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2、我局每年要交防洪基金和防洪保安费20多万元,可我局每年在防洪防汛支出都在100多万元以上。而地方政府对此都没有给予企业相应的补助。
3、企业每年还要承担排污费、环保费10多万元。
建议:国家和省政府充分考虑森工企业的实际状况,减收或免收以上税费,或者收取后予以部分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在这方面的建设投入。
(七)行政执法权
近些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省人大、省政府陆续授予森工系统132项行政职能,但作为执法主体林业局,还有很多行政执法权有名无实。如:环保工作方面,我局环保部门在辖区范围内,没有环境保护执法权,没有行政处罚职能。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根据《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授权森工质监部门职权,但行政执法队伍没有行政执法资格,没有行政处罚职能,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也存有不安全因素。林区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项工作也没有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管理权限。
(八)社会分配不公,林区人生活待遇偏低
目前,我局在岗职工每月平均工资900多元,在同行业企业中属于中等偏上水平,收入远远低于区域内地方职工,不足地方职工收入的一半,林区职工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全年取暖费、菜金全年才90元,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部分的民营企业都已停产、半停产,产生出了大量的失业人员。林区社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已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在一些政策待遇上,对森工企业也存在不公。如:
(1)一次性安臵费发放偏低。天保工程的实施,国家出台了下岗职工实行一次性安臵的政策,森工总局核定的安臵费标准为每年471元,下岗职工最高安臵费发放额只有16,938元。按国家政策规定一次性安臵费原则上按不高于森工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386元,森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635元,若按森工平均工资测算也发放不足。
(2)繁重体力工种范围过窄。黑龙江森工企业地理位臵较为偏远,气候恶劣,野外作业条件极差,导致职工身体状况明显差于其他行业的同龄职工。建议国家根据森工特点和实际,适度放宽森工职工退休繁重工种范围。
(3)2008年末,我局有退休职工5801人,退休工资已纳入省统筹,但又增洗理费、书刊费、因公伤残护理费、劳模补贴362.6万元由企业承担,建议: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将其书刊费、洗理费等养老统筹外费用纳入统筹内支付。
(4)建议:对于大型国企已经办理一次性安臵的人员,如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被企业再次聘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所从事的特繁工种(用工资单、劳动合同作证)应与在职职工一样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 依据。
(九)民政社保
1、多年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直实行属地化管理,即由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管理,在实际工作运行中,由于利益分配问题,出现了低保应保未保、保障范围小、标准低等问题。
建议:(1)尽快实行森工企业林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行业管理。
(2)考虑森工目前的经济状况,国家和省应将森工林区最低生活保障相关配套资金,给予专项列支或由财政部门在下拨森工企业林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给予森工全额补贴。
2、森工林区的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费和人员不足,严重影响了林区社保工作的开展。
建议:森工林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同其它地市一样,实行垂直管理或作为省派驻机构,并参照公务员管理,近期可否比照“农垦系统”模式进行管理,同时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不足的问题。
(十)林区公路养护
我局施业区面积大,林区现有公路总长度1,344公里,每年养护费用560万元。2006年以后,省出台了通村公路建设政策,将森工林区专用公路列入改造建设规划,使企业才享受到了一些由国家、省提供部分补贴,这些通场公路仅享受的是国家通村公路建设政策,包括一些应享受国家通乡公路建设政策的干线公路。森工林区专用公路养护由林业局自筹资金维修和养护,林业局无法收取公路养护费,而且不享受国家和省的公路养护费用补贴,目前由于林业局资金紧张,公路维修养护投入不足,一部分公路已年久失修,个别路段路面破损严重,桥涵破损塌陷,车辆通行困难,急需维修和重建。建议:国家和省在下步公路建设规划中应将森工林区专用公路、防火公路和林区客运站,纳入全省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整体规划。将森工林区社会化专用公路全部纳入全省行政等级公路管理和养护,拨给养护费用,以确保公路养护质量。
(十一)同网同价
国家林网改造后,居民、商业用电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同网同价,但是东宁县供电局销售给绥阳林区供电局的电价是趸售价格,造成了非居民和动力用电价格较高,给我局及辖区内的企业增加了管理成本,阻碍林区经济的发展。
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让林区的企业也能享受到同网同价的改革成果。
(十二)卫生、广电事业
1、为了促进林区卫生事业发展,稳定林区卫生队伍,防止林区卫生人才流失。
建议:将卫生人员纳入事业编制,基础设施投入、经费支出纳入公共财政体系。
2、在国家拉动内需政策牵引下,今后三年国家投入8500亿元,重点支持县级以下医院和边远地区医疗卫生建设。
建议:(1)国家和省政府应将森工企业医院考虑在内,享受这方面的相关资金投入,以促进林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2)政府对林区职工和地方职工医疗保险并轨,林区职工医保待遇、医疗费核销应与地方职工相一致,让林区职工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的优越性。
3、企业广电事业受区域管理的限制,转播中央和地方台一些电视节目需向县里缴纳数目不小的加密费,影响了企业宣传舆论导向作用的发挥。
建议:森工自成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体系,形成森工一体化管理,允许 企业自行转播中央三、五、六、八套及黑龙江二、三、四、五套电视节目。
(十三)政府职能缺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一是影响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由于职能缺位,林业局在招商引资上不能给投资者提供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因缺乏吸引力,而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这直接影响了企业替代产业的开发。二是影响企业改制的积极性。由于职能缺位,改制后的林业企业各项税费全部被地方政府拿走,而企业办社会的支出却分毫不减,使企业在改制问题上处于劳而无获的境地,严重影响了企业改制的积极性。三是影响了企业发展产业的积极性。在引导职工群众发展多种经营产业上,由于不能象地方政府那样收取税费,所以企业只有投入,没有产出。这些年,企业之所以一直积极扶持职工群众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产业,靠的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党性原则;靠的是为林区职工群众服务的自觉性;靠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
建议:为使森工的管理体制能更好地适应现代林业建设的需要,森工总局在管理体制改革上,比照省农垦管理模式,在森工实行了“森工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内部分开型改革”,即在森工总局、林业局、林场(所)设立三级管理委员会,由省人大授权,分级、独立行使辖区内行政管理权。各级管委会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一方面经过国家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一方面经人大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林区社会管理职能。在内部分开的基础上,将林业局内部的企业进行彻底剥离,经营性职能全部推向市场,林业局由企业变成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文教卫生,公检法职能,实行事业化管理,经费支出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由政府开支,在森工系统内部实行收支两条线。我们恳请省委、省政府考虑到森工的历史成因和林区办社会的实际,按照“人大立法授权,政府依法派出,森工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模式,对森工“内 部分开型改革”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扶持,为森工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三、需要支持森工企业的其他政策问题
(十四)科技扶持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森工企业生存艰难,加之企业科研人才缺乏,科研投入少,影响了企业长远发展。
建议:给予森工林区相应的科技扶持政策,壮大林业科技队伍,注入科研专项资金,支持科研人员在林业生态建设及各项产业发展上,做好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撑。同时,加大对林区科技推广站的建设及投入,充分发挥科技推广站的作用,促进科研成果的快速转化。
(十五)棚户区改造
企业配套比重过大,主要表现在动迁上,按照我县棚户区改造办法,动迁户原则上按照一比一调换面积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部分的建筑成本和经济补偿没有全部纳入国家投资。
建议:省政府应将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及时足额的给到位,能否以货币资金补偿办法实行棚户区改造。以便企业更好的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十六)参政议政
为了能及时的反映阻碍森工发展的问题,提高森工人参政议政的意识。建议:加大森工企业参加省两会的代表比例,最好是森工系统单独组团参加,以便更好的反映森工人的诉求。同时,提高企业参加地方政府人大政协代表比例,真正实现森工人当家作主的权利。
(十七)享受农业政策
近几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越来越重视,从过去角度讲,林业也属于大农业范畴,国家出台各种惠农政策时,也将森工企业列入其中,使 这些政策能够惠及林区职工群众。
建议:森工企业也应享受国家各种惠农政策,如:农业综合直补、粮食补贴、良种补帖、能繁母猪补贴、奶牛良种补贴和疫苗补贴等。
新林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应享有同样的政策。(十八)局县共建
1、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了区域内资源配臵,实现了双方优势互补,加快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我们主动与周边一县两市开展合作共建。虽然我们在局县(市)合作共建中争取到税收分成的优惠政策,但这只是我们与周边县市之间达成的协议,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
建议:在“林地”共建中,省委应统一出台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如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费、招商引资的税收返还等问题。
2、为了充分发挥区域内医疗资源配臵,方便百姓看病就医,局县两家正在积极的磋商,整合区域内的医疗资源,打破农民只能去定点医院就医才能报销的规定。
建议:省在森工开展的医疗保险工作前提下,要和新农合的政策有机结合,做到政策上的共享,资源有效的发挥,合理配臵使用。
3、要整合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资源,如供电、通讯、广播电视、供热等资源,应出台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对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资源,有效的进行并轨和配臵,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改变条块分割的现状,使资源得到有效的配臵。
4、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建议省委要结合实际的规划,给予土地、苗木、整地、管护等方面的补偿。
(十九)混岗知青待遇落实引发的上访
国家天保工程的实施,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使当年在林区工作的大集体(混岗知青)职工得到了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但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由于年龄限制,一些年龄稍大的未进入知青行列的老职工家属,同样在林区建设中付出过汗水,为林区发展建设作出很大贡献,越老越干活多、吃苦多、贡献多,却没享受到这种养老保险待遇,从而引发了这部分人心理严重失衡,造成不断上访,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予以关注和研究,是否能出台相关政策,对于年龄偏大的这部分在林区生活奋斗过的老职工家属也给予解决养老保险,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创新生态建设,应建立六种制度
1、建立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建议: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由国家及省进行统一补偿,并逐年提高补偿标准,把二期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转入生态公益林保护体系中,做到统一补偿。
2、建立森林资源及林下资源的培育保护补助制度
建议:省参照对农业上的综合直补,对珍贵树种及林下珍贵植被(松茸、刺五加等),要给予优惠的补贴扶持。对可视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应给予补贴支持,并纳入省确定的十大工程规划之内,统一补贴。
3、建立林区基础建设保障制度
建议: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洪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政府的生态建设规划。同时将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供暖、通信、公路、广电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规划中去。同时,也要加大生态移民及小城镇、中心林场(所)的基础建设的投入及补贴,以减少资源压力,形成良性循环。
4、建立非林非木替代产业及衰退产业设立专项基金制度
建议:以国家天保资金投入为主,省财政配套为辅,建立多渠道、多 元化、全方位的融资体系,成立林业发展及衰退产业专项基金中心或林业生态建设发展银行。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逐步由育林基金向林业发展生态基金转轨,由林业风险投资基金向构建创新林业融资体系的根本转变。
5、建立国有林资源生态保护保险制度
建议:(1)在国有林改革大潮中,森林保险制度的建设显的尤为重要,特别是目前黑龙江森工区域内的个体林或民有林,在造林、抚育、防火、病虫害、自然灾害等方面都需要建立保障保险体系,同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即:国家政策支持、省里按比例配套,保险公司担保的融资方式加以解决。
(2)向国家申请发行大森林生态基金彩票,树立全社会生态意识,拓宽林业生态建设融资渠道。
6、建立新体新制前提下的信贷保障体系制度
建议:特别是在如何发挥森工的行业优势、区位优势,打造资源两头在外的格局中,要发挥国家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对森工确定“四个地位”作用(即:战略地位、主力军地位、以林强省地位、龙头地位),要在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及非林非木替代产业、优势产业发展中,应降低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方面优惠政策的门槛,实行新体新制,鼓励企业真正走出去。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点,安臵更多的富余职工,解决就业问题。实行民有林林权证、伐区拨交手续及境外采伐许可证,可在银行做抵押贷款、享受贴息政策。
2.林区改革论文 篇二
一、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面积占全国森林面积的37.8%, 其中人工林面积占全国人工林面积的52.1%, 林业总产值占全国林业总产值的48.8%, 南方集体林区在全国林业发展中地位举足轻重。同时, 南方集体林区又是林业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区, 面临着加速推进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和经济林等商品林基地建设, 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满足经济社会对林产品的多样化需求和率先实现林业现代化的任务。近些年来, 尤其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布以来, 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方兴未艾, 出现了“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局面, 显示出勃勃生机和强大的生命力。
1.林农造林、育林和护林的积极性显著提高。
林权制度改革, 通过明晰森林资源产权, 落实经营权, 确保林农的收益权, 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有效调动了广大林农和社会造林育林的积极性。由原来的“要我造林”变为现在的“我要造林”, “管好自家山, 看好自家林”成为林农的自觉行动。过去是“赶着农民种树, 管着农民砍树”, 造的是无主林, 管的是无主山, 林农群众对林业发展极少关心。林权明晰到户后, 广大林农有了实实在在的拥有感, 现在老百姓是争着造、精心护、抢着管。2005年, 福建省造林面积突破200万亩, 比往年翻一番, 非公有制造林比重由2003年的不足50%上升至2008年的70.7%。江西绿海公司投资4 000万元, 购买了10万亩山林50年的经营权, 同时投资250万元用于造林和低产林改造。
2.山林集约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
在林权明晰到户后, 山林经营由过去被动、粗放的经营管理转变为主动的参与式高效经营管理。“山当田耕、竹当菜种”、“象种粮一样育林、象管田一样管林”的经营理念已深入人心, 劈草垦复, 深挖施肥已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行动。原本门可罗雀的科研院所一下变得热闹起来, 原本无人问津的科技人员一下子成为农民争相邀请的专家。老百姓说:“技术就是钱, 掌握了技术就掌握了赚钱的本领。”林农敢于在资金上投入, 在科技上投入, 在劳动上投入, 林业集约化经营程度明显提高。农民经营竹山实行动态管理, 老小病竹下山, 自觉留大、好、壮的笋种, 插上标签, 山上的一根根竹条、木条变成了一根根“金条”、“银条”。
3.森林培育目标更加明确。
“今天有林就砍, 明天怎么过不管。”这是林权制度改革前林农的普遍心态。林权明晰到户后, 使林农真正认识到经营和管护好承包的山林, 就是为自己谋利, 就是为子孙造福。森林经营管理中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现象明显减少。农民知道什么时候采、怎么采, 该砍什么、该留什么, 森林可持续经营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在调研中, 福建永安市的林农介绍, 在这次林权改革中, 与别人合伙买了3 000多亩杉木用材林的经营和采伐权, 期限为一个轮伐期, 如果在过去, 买了林子就捉摸砍, 现在就得看看什么时候砍利润最高, 怎样使森林可持续经营。
4.林业产业建设蓬勃发展。
通过改革, 吸引了林业内外的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 使林业产业发展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福建省初步形成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基地建设为重点, 以精深加工带动多主体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2005年实现林业总产值920亿元, 比2003年增长了28%。江西省按照“山上办绿色银行”的思路, 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经济林、竹产业、绿色食品等, 使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2004年全省林业总产值452亿元, 同比增长52.7%。仅邵武市林改以来先后建立42家木材加工企业, 其中龙头企业就有18家, 投资亿元以上的企业有4家。福建永安市及时抓住林权改革这一有利时机, 实施项目带动, 打造林业产业群, 培育龙头企业, 实施品牌战略, 提出以“百万亩速丰林基地”和“百万亩毛竹林基地”为依托, 以“高品质人造板加工中心”和“高效竹材加工中心”为载体, 广泛吸引国内外林产加工的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向林业产业聚集, 一个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的雏型正在形成。
5.林农收入显著增加。
林权制度改革后, 产权落实, 广大林农耕山有责、务林有利, 收入大幅度提高。通过取消各种税费, 特别是地方各种乱收费, 大大减轻了林农负担。江西省林农人均从林改政策性让利中直接增收23.5元;下调育林基金和实行保护价收购以后, 林农每生产1m3木材比林改前平均多得120元-140元。林业部门调整育林基金累计还利1.57亿元。对江西省的铜鼓县和宜丰县的调查统计, 林权改革前后林业税费分别减少4 809.7万元和4 973.6万元。福建省还利于民, 反哺林业达13.01亿元, 其中减免税费8.8亿元, 省级财政反哺林业转移支付2.9亿元, 补助村级运转1.4亿元。2005年, 福建省邵武市上坪村人均每年林业收入达5 200多元。
6.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农民增收难、集体经济收入难、富余劳力就业难、林业可持续发展难”等“四难”问题, 是当前以林为主的农村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林权制度改革以来, 上述问题已得到初步解决。主要表现为“三增”:农民增加了收入, 集体增加了实力, 基层增强了凝聚力。2003年, 福建省永安市农民人均林业收入1 913元, 占总收入的47.6%, 上坪乡人均收入4 000多元中82%来自林业收入。林权改革后的承包林地的使用费, 由原来的每亩不足5元提高到现在的10元-12元, 全市村集体仅收取林地有偿使用费每年就达1 200多万元, 相当部分村集体财政收入超过百万元。许多偏远的山村都实现了电通、路通、电话通, 还喝上了自来水, 实现了“少有所学、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帮”, 真正使乡村社会逐步走向了和谐。
二、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经验
1.正确地把握林权制度改革的衡量标准和具体目标。
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 衡量林权制度改革成功与否有四个标准:一是必须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二是必须有利于完备森林生态系统的建立和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三是必须有利于林农就业和收入的增加;四是必须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必须明确改革的目标:即建立“产权归属清晰, 经营主体到位, 责权划分明确, 利益保障严格, 流转顺畅规范, 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产权归属清晰”是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根本, 就是要使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 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实现产权所属人格化。“经营主体到位”是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内在要求, 就是要将森林经营权明确到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责权划分明确”是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关键, 就是要把“四权”、“四责”明确到位, 即:要把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林地林木处置权、林地林木收益权落到实处, 这也是还权于民的本意;要把确保林地性质不变的责任、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的责任、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责任、兼顾森林生态效益协调发挥的责任落到实处。“利益保障严格”是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重要标志, 就是要充分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收益得到真正落实、不受侵犯, 造成经营者利益减少和损失的, 要有明确稳定的补偿渠道。“流转顺畅规范”是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显著特征, 就是要让林业产权要素可依法以各种方式在产权市场上自由流动, 严禁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和不公平交易的发生。“监管服务有效”是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保障, 就是要求政府部门要正确引导, 科学监管, 优质服务, 各种中介组织健全完善, 宗旨明确, 服务到位。
2.坚持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在不破坏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 积极发展、壮大林业产业, 增强林业综合实力。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一切以群众“愿意不愿意、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标准,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坚持森林可持续经营。要协调发挥森林的三大效益, 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 不断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对林产品和生态服务的需求。四是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不断健全和完善林业法律制度, 强化科技支撑力度, 保障林业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五是坚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既要面对现实, 也要尊重历史, 与时俱进, 取信于民。六是坚持总体设计、配套同步、系统推进。把林权制度改革与林区其它各项改革有机结合起来,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的。
3.明确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
林权制度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 要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第一, 努力创建新的林业管理体制, 全面提高林业管理水平和效率。一要创建新的行政管理体系。二要创建新的林业执法体系。三要创建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四要创建新的非政府组织机构。
第二, 努力创建新的林业运行机制, 实行配套改革和分类管理。一要创新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和利用的运行机制。二要创新林业金融贷款扶持政策的运行机制。三要创新林业税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运行机制。四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林业的法律法规制度。五要不断完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和模式。六要健全和完善林权收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 努力创建一批现代林业经济组织, 逐步实行林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经营。林业的特点和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 林业最终还是要走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之路, 因此, 要在明晰林权、林农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 以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形式, 创建一批新的林业经营实体,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促进林业的资源、资金、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有能力经营“大户”的合理流动, 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水平和规模效益。在林业产业发展方面, 要逐步形成一批“产供销一条龙”、“公司+基地+农户”和“林纸、林板一体化”的企业, 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的同时, 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和林农致富。
第四, 努力创建林业经营和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双赢”。林权制度改革后, 作为乡级政府和村委会, 应当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主体;对企业和林农来说, 在经济活动中依法自主决策, 自主经营, 加强行业自律, 规范行业行为, 开展行业服务, 带领广大农户参与市场竞争, 使农民逐步成为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的主体。
三、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问题
1.有的乡村没有保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山。
在改革过程中, 取消各种乱收费, 实行林地无偿使用, 使村级公益福利事业没有公益金来源。而村委会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尚不现实, 特别是偏远山区, 对林业的依赖性较强, 在林地无偿使用情况下, 又没有保留一定面积的公益山, 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面临困难。
2.育林基金尚不能返还经营者。
虽然每根竹材征收的育林基金只有0.5元—1元钱, 相当于销售收入的10%左右, 负担不算太重, 但对木材产品征收的育林基金仍然占计费价格的20%, 对林农来讲是不小的负担。中央九号文件明确要求将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还森林经营者, 但一些省 (区) 目前尚没有制定最终全部返还的时间表。
3.森林经营薄弱和规模经营的问题有待解决。
林改后山林化为小块确权, 用材林经营生产周期长, 资本长期沉淀, 林农不具备大规模投入经济实力, 即使有一定的投资能力, 森林经营的成本也很高。因此, 森林抚育等必要的经营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造成森林利用的积极性和可能性要明显高于森林经营的积极性和可能性。
同时, 森林经营需要一定的规模才能充分发挥各种要素的作用, 降低单位产品成本, 这必然要求加快森林资源的流转。但有的林农宁可自己不经营, 也不愿意流转到别人手里经营;有的担心收不到转让费或者将来有能力经营而无权经营;有的虽然愿意流转, 但采取了一次性收费方式, 成了事实上的“失地农民”。
4.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亟待推进。
当前, 农村信息化程度明显落后于城市信息化, 林业信息化落后于农业信息化进程, 林农的整体素质仍然较低, 管理思想、管理手段落后, 技术缺乏, 信息不灵, 经营规模小, 粗放式经营, 林产品技术含量低, 附加值低, 一哄而上现象还比较严重, 经济效益不高。这就要求建立更加有效的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体系,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构建林权交易市场, 规范林权交易程序, 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林农的迫切需求。
四、林权制度改革纵深发展的建议
南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比较平稳, 但取得的成效仅仅是初步的,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 仍然需要深化改革的内容。
1.要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林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在林权改革过程中, 初始产权分配主要体现公平,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交易则是竞争的、追求效益的。由于《森林法》中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转让”的条款过于原则, 配套法规出台滞后,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不健全, 林农的森林财产权益保护缺乏法律规定, 使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出现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局限性和随意性。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 我们可以先行制定《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要培育活立木市场, 规范流转程序, 加强流转管理, 制定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等办法。尽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建立森林资源评估师资格认证制度,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
2.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业经营效益的提高, 林地价值逐步体现, 生态林与商品林经营收入相差越来越大, 将严重挫伤林农的积极性。从实践来看, 只有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收益在林农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才能保证林农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保护好森林资源。建议要扩大筹集生态补偿基金的渠道, 建立健全市场支付渠道,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向受益方收取一定数额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用于公益林建设。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 提高公益林建设的投资, 努力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加快推进直接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公益林试点。
3.引导和规范林农科学经营森林资源。权属清晰后, 科学经营就显得更加重要。要开展股份林场、合作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试点, 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 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 将经营目标和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引导林农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最大限度的提高、发挥林地生产力。
4.转换政府职能, 加速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第一, 关注长远发展, 着力长效机制。建立一套固定的运行机制以及宏观政策的定期协商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 赋予相应的职能, 对争端和冲突进行多方位和多层次的协调。建立区域间互补性合作、协调对话机制, 构建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桥梁。第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以信息服务为中心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从机构、职能和技术配置上, 将信息流和物流网络逐步辐射到乡村。第三, 明确林农对于森林资源的经营责任, 建立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乡政府领导、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乡村联合、村组互动的林业“三防体系”, 提供信息和技术。发挥大专院校和企业在科技推广和教育培训方面的作用。基层林业技术推广和普法培训要强化到乡村, 提高林农整体综合素质, 引导其走向可持续经营道路。第四, 要从农民的利益出发, 着力于培养、扶持农民自发组织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5.逐步建立造林成本补贴和信贷扶持制度。特别是对于鼓励发展的项目给予林业生产者以部分成本补贴。林业支持政策应侧重于林农收入稳定性保障, 有利于开发农村林业的多功能作用, 开辟林业增加收入和就业的新途径。林业贷款按专项低息、贴息贷款纳入政策性银行管理, 依据林业生产需要保证相应的贷款规模, 相对延长贷款期限。允许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作为贷款的担保抵押物。
6.实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业带动战略。要研究不同区域林业发展的主导功能, 进行总体区划布局。根据区域土地资源状况, 普遍实行分类经营制度。通过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要素优化配置, 为形成林业生产的高投入、高回报的集约化经营模式提供组织保证。
要确立林业产业化经营的区域比较优势, 鼓励林产工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建设商品林基地和林产品生产基地, 扶持发展森林旅游、森林食品、竹藤、药材、香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种植等多种新兴林业产业。培植一批规模适度、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影响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林业产业骨干项目和龙头企业, 以形成市场牵龙头, 龙头带基地, 基地联农户, 产加销一条龙, 贸工林一体化经营的格局, 使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7.建立起森林生态产品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经营。一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逐步建立生态税收渠道;二是可以建立江河流域联席会议制度, 进行协议性补偿等;三是要选择国内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开展排碳权交易试点研究工作, 适时提出碳交易办法, 加快森林碳汇产权化、生态功能有形化、服务有偿化的步伐。培育生态服务市场, 推动生态效益货币化、资产化,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多种实现途径。
森林生态产品及服务是重要的公共产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要积极加强森林生态价值评估和核算指标体系研究, 根据不同的植被建设结构, 分别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的生态功能价值化指标体系, 创造条件把森林生态资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摘要:文中分析了近年来南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同时也指出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 从林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森林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开展非公有制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试点、转换政府职能、建立造林成本补贴和信贷扶持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深化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南方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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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区改革论文 篇三
《绿色中国》: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这项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是什么?
连维良:今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明确了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一是保护生态。明确生态功能定位,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功能持续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持续提高。二是保障民生。着力改善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积极发展替代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三是创新体制。理顺各方关系,实现政企事分开,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剥离国有林场和森工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办社会的职能,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森林资源监管体制,转变发展方式,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林区发展有后劲。
在改革中,要把握四项基本原则:一是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实行最严格的林地林木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而不能逾越森林资源保护这条红线。二是以人为本,维护稳定。重点解决好职工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和富余人员安置等问题。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的原则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三是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充分考虑林场和林区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探索不同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四是地方负责,中央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改革工作负总责,中央加强领导和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
《绿色中国》:基础设施落后是长期以来制约国有林场林区生态功能充分发挥、林区民生有效改善的突出问题。在这次国有林场林区改革中,国家会出台哪些有针对性的政策?
连维良:多年来,广大林业职工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政策边缘化、政府保障不到位等原因,林业职工生活十分困难,民生福祉没有与国家改革发展同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政策,也没有完全覆盖到林场林区。林场林区长期体系封闭,自我发展,道路通行条件差、缺水、缺电,特别是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大大落后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在这次国有林场林区改革中,要把解决林场林区基础设施落后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来抓,务必通过改革使林场林区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有一个大的改观,促进林场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改善林场林区生产生活条件。
从国家层面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现有投资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安排资金支持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切实增强森林资源保护能力,有效改善林区民生。同时,充分利用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等中央“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政策机遇,切实改善国有林场林区职工居住条件,并统筹解决好职工管护站点用房问题。继续加大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投资支持力度,将国有林场林区建设成为国家最主要的战略森林资源培育基地。
从地方上讲,各地在编制“十三五”规划时,要将国有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建设内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特别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基本建设资金中,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有林场林区供电、安全饮水、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同步推进,务必限期解决国有林场林区不通水、不通电、不通路等基础设施落后问题,切实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抓紧核定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属性并纳入相关省区市公路网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国有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的需要,不能简单照搬城市建设。
《绿色中国》:实施林场(所)撤并和生态移民政策的意义是什么?如何推进林场(所)撤并和生态移民政策落实到位?
连维良:国有林场和森工林业局建设之初,林业职工本着“先治坡、后治窝,先生产,后生活”的工作激情,不讲条件、不讲待遇,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林场林区建设先天投入不足,后续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務建设欠账很多,特别是林区道路通行条件差、缺电、住房条件十分艰苦等,还存在着给、排水配套设施不完善、饮水未达国家安全标准等问题。因此,实施生态移民势在必行。一是生态移民有利于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环境。偏僻的林场(所)所大多缺水,教育、医疗、文化、科技普遍落后,人的整体素质不高;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非常差,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极度困难。生态移民是改善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二是生态移民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实施生态移民减少人为活动对森林资源的消耗、破坏,有利于森林防火及生态系统的恢复,对生态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将产生重要影响。三是生态移民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国有林业局、林场(所)建设之初的布局是为了满足造林和木材生产的需要而建立。目前,重点林区、部分林场的天然林已实施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下一步,所有林场的天然林也将纳入停伐范畴。通过整合撤并林场所,精简机构,精兵简政,减少管理人员,减轻企业负担,将有限的资金真正用于发展经济,用于提高人民生活生平,用于改善民生。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遵循 “以人为本、以林为主” 的基本原则,尊重职工意愿,多方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参加生态移民的积极性。一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规模小、人员少、地处偏远、分布零散的林场(所),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的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所。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迁到小城镇,加快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二是充分考虑职工生产生活需求,尊重职工意愿,合理布局搬迁职工安置点,既要方便林区职工生产生活,又要有利于职工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从事林特产品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增加职工收入,达到职工群众致富的目的。同时,努力解决林场(所)职工群众的搬迁安置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林场(所)职工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推进整合撤并林场(所)进程。三是国家加大林场所撤并、生态移民政策支持力度。林场撤并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改造政策。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力度,切实落实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住房税费减免政策。结合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进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时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予以倾斜。省级政府对本地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负总责,省级政府要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四是稳步推进,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整合撤并林场工作与职工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稳妥操作,稳步推进。急不得、快不得,不能以牺牲职工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一时的进度。要妥善安置因林场撤并和生态移民产生的富裕职工,省级及其以下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解决符合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问题。
《绿色中国》: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要求,以确保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扎实推进、实现预期目标?
连维良: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我们要按照《方案》和《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
一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要把抓改革措施落实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强化一把手责任。
二要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改革实施方案,国有林场改革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确保在2020年前完成。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务必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都能更好满足职工诉求。
三要加强督查评估。要加强检查、跟踪落实,做到改革推进到哪里,督查就跟进到哪里,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发挥社会舆论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让群众来评估改革成效。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要问责。
四要建立配套政策措施。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职工住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办法和森林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监督机构设置办法、化解金融债务政策等。
4.林区改革论文 篇四
2015-04-16 14:42:44 来源: 财政部网站
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是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出台后,中央财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财政政策,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
关键词:林场改革
1. 支持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
2011年,江西、湖南、河北、浙江、安徽、山东和甘肃等7省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其中江西、湖南省为全省试点,其余五省分别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为支持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2012—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36.7亿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效地发挥了引导作用,带动了各级财政投入,促进建立了新的管护经营机制。
同时,为支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十二五”以来,中央财政还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等林业补助资金89.7亿元,用于国有林场所属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支持国有林场加强林木良种繁育、造林和森林抚育,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安排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53.6亿元,用于天保工程区内1312个国有林场的森林管护、职工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等;安排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61.4亿元,用于支持解决国有林场经营困难等问题。2015年,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关键词:扶贫开发
2.支持国有林场扶贫开发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贫困国有林场的扶持力度,2004—2014年,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安排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26.7亿元,其中2014年安排3.6亿元。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有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训职工技能等。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国有贫困林场的扶持力度,促进国有贫困林场加快发展步伐。
关键词:债务化解
3.支持化解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问题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并积极支持化解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分四批共免除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所欠金融机构债务103亿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分类解决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历史性债务问题的有效途径,为林场林区改革发展减轻包袱。
关键词:贷款贴息
4.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进行贴息,主要贴息对象和贴息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林业龙头企业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是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三是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是农户和林业职工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地方单位和个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2011—2014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资金40亿元,对造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林业小额贷款等符合相关规定的贷款给予贴息,累计贴息贷款总额为1208亿元。政策涉及小额贷款农户20多万户,其他经济实体项目1万多个。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继续支持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停止商业性采伐
5.支持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开展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2014年,中央财政增加安排天保工程财政资金23.5亿元,支持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开展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按照“花钱买机制”的要求,中央财政新增安排的天保工程资金,以保障林区干部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持林区社会的正常运转为重点,推动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以全面停伐试点为契机,改革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将森工企业原来承担的社会管理、森林资源管理和采伐经营的职能尽快转变成森林资源管理和为林区提供公共服务。与此同时,中央财政还建立了天保工程改革奖励补助机制,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林业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林业单位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对改革积极性高、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区、市)予以适当奖励。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全覆盖
6.研究实施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
中央财政就实施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天然林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已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的天然林存在保护补助标准低等问题,未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的天然林面临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成本高、涉及集体和个人林权复杂等问题。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支持全面停止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适当提高天保工程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天然林保护政策全覆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
8.实施棚户区改造住房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要求,支持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包括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在内四类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保费补贴
7.完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2009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林农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森林保险,促进森林保险市场化运作。2012年,进一步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地区扩大至全国,其中包括国有林区,各地均可自主开展,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2009—2014年,中央财政共拨付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7.9亿元,其中2014年拨付14.1亿元。
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增强了林业抗风险能力,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做好森林保险工作,支持国有林区改革,更好地发挥森林保险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此外,对包括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在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制启因素与推进措施
更新时间: 2010-02-04 10:14:45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2010-2-4)
近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标志着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启动这一处理林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特别是随着试点的铺开和工作的深入,诸多制约性障碍凸显出来。
需求愿望不足。一方面来自政府,担心政策性森林保险会演变成新的“财政负担”,积极性会打折扣。另一方面来自森林经营者,多数林农“遇灾靠救济”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懂得付出现实保险成本去化解森林经营中的风险,导致其对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还有一方面来自保险公司,面对政府和林农压低费率的一致呼声和强烈要求,给经营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公司带来压力,甚至会带来经营上的风险,促使保险人经保、设保、吸保的积极性难以持久。
承受能力不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划林到户,形成超小规模的森林经营格局,客观上弱化了森林保险的经济保障和供给能力,必然导致广大林农拿不出较高的森林保险成本来进行投保,此其一。其二,森林保险往往面临的是巨灾风险,这对于目前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的我国保险体系来说,经营森林保险业务,就等于将巨灾风险集于一身,难以分散,不仅会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且可能因一场巨险而使自身限于窘境,举步维艰,进而带来商业公司无力承保的客观问题。
技术实力较弱。森林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的现状是,保险人才匮乏,复合型人才不足,特别是懂得且能够胜任森林保险的人员严重短缺,这将成为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启动、推进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此外,业务操作上的难点也会成为工作推进中的技术性障碍。譬如,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保险费率难于厘定的问题,灾害损失难以判定的问题等等。
制度保障缺乏。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遇到的最大问题还是来自制度上的缺失。目前,保监、林业两机构发出的通知仅仅是一般性要求,且仅限于试点,真正推进这项工作,还需要国家财政、税收、编制等相应配套政策支持,更需要国家立法保障。
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是健全国家林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
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主要有8条措施。
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一是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由政府提供补贴。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发生重大灾害或森林保险准备金发生困难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建立森林保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多级森林保险准备金,为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提供有力的货币支撑。三是由政府制定政策性森林保险计划,并抓好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费用支出。四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除上调现行保费补贴比例外,还要适当提高保费补贴中国家分摊的比例。
加大政策导向宣传力度。让千家万户都了解森林保险的相关政策,认识到参加森林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其应当注重面向造林大户、集体林场和近年来在各地普遍兴起的沟系承包者的宣传,让广大林农真正学会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转移风险。同时,不可忽视对政府和保险企业的宣传,促进各级政府将其作为民生工程来抓,积极组织,认真推进;促进相关保险企业将其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认真对待,自觉承保。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启动《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增设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相应条款。出台《森林保险条例》,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模式、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保险责任、费率水平、林农负担保费比例、森林保险准备金提留与使用、监管责任、政府作用、税收政策、资金运用、财政补贴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森林保险法》,以立法形式明确森林保险的性质、范围、经营原则、经营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现阶段应当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在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中的职责和作用,明确操作程序,为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提供制度保证。
建立有效组织体系模式。总的努力方向是:建立政府监管下的政策性森林保险机构,由政府组织实施,财政补贴森林风险发生的费用,政策性森林保险机构具体负责森林保险业务。具体实施中,可以针对不同地方的不同情况,实行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多家商业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共保、地方政府经营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林农合作互助经营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再保险等多种模式,也可以委托林区其他金融机构代理,成立林农森林保险合作组织,建立森林保险相互公司等,具体经营森林保险业务。优化森林保险业务机制。当务之急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森林灾害成灾特点,充分考虑参保对象意愿,开发设计有潜力、受欢迎的森林保险产品。可以选择一种自然灾害设立单项险,也可以选择几种对本地林业生产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设立综合险。保额和费率的设定,应当以“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为原则,防止出现超出承受力的保额和费率。
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按照“统一原则、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思路,探索建立由保监、林业、财政等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等多方积极参与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机制,逐步扩大森林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努力形成“政府满意、林农实惠、森林保障、保险发展”的格局,充分发挥金融保险在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建立森林保险中介机构。建设一支规范运作的保险中介人队伍,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林区的各个角落,既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林农的积极作用。在森林保险刚刚兴起、地方保险经纪代理公司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当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这一社会力量的中介人属性,通过专业培训、改造,使之逐步成为森林保险的中介人。
建立森林风险分散机制。在林农收入和国家财力支持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寻求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森林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一是以大数法则和累加优势积极推动森林保险的广覆盖,有效分散经营风险。二是实行多家公司共保、分保办法,组成森林保险巨灾共保联合体,使风险得到分散消化。三是立足国内,放眼国外,积极寻求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机制,通过“分散再保”、“分层再保”和设立“再保基金”、开展“再保经营”等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分散风险。四是探索实行森林巨灾风险证券化,将风险进一步从保险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强大的融资与风险分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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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现状之保险公司难点
国家林业局 http:///2010年01月07日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记者:房田甜丁贤生
——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现状之保险公司难点
中国绿色时报1月7日报道森林保险是惠及林农的事,但保险公司并不是慈善机构,作为企业,营利是主要目的。但实际上,这项业务开展至今,保险公司只有很少的利润甚至没有油水可捞。
尽管林权所有者不满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中的些许条款,但江西省林业厅计财处调研员胡宏平依旧觉得,保险公司已经显示出相当大的诚意。政策性森林保险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所以在费率的制定上,就不可能完全让市场来寻找平衡点。费率低,并不代表压力小。
目前,我国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一家。对于他们来说,森林保险业务是“一块难啃的骨头”:风险高、费率低;工作量多、人手少;成本大、回报小。
理论上,这是赔钱的买卖
在保险领域,普遍比较认可“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风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以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他费用开支相平衡。
打个比方,在掷钱币时,每次出现正面或反面是偶然的,但大量重复投掷后,出现正面(或反面)的次数与总次数之比必然接近1/2。
“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但目前,森林保险参保的主要还是林业龙头企业和造林大户,林农投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即使在有保费补贴的地区也是如此。以江西省为例,全省1.52亿亩有林地中,5100万亩公益林由财政统保,但剩下的1亿亩商品林,参保的只有600万亩,且多数是大户。
据资料显示,2004年,福建省南平市森林保险赔付率高达796%,近3年的平均赔付率也达176%;在浙江省安吉县,2000年~2007年商业性森林火灾保险赔付率为67%;在江西省修水县,2007年12月开展林木火灾保险至今,共收取保险费192万元,赔付了191万元,但理赔中的工作成本就要保险公司自掏腰包了。
因为“大数法则”难以体现,在森林保险这项业务上,保险公司是没什么利润的。
实际上,这是吃力不讨好的活
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的原则是:政府放心、林农满意、公司保本。抛开难以保本的制约因素不说,开展这项保险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首先,林农普遍担心保险公司收保费积极,出了事赔得却不那么痛快。这点对保险公司来说很冤枉。罗时宿是人保财险永修支公司业务部经理,他承诺:只要及时报案,理赔人员都会及时赶到现场,小案子一个星期赔付到位,大案子至多也就两个月。
其次,确定保额很麻烦。保额和保费成正比,高了,林农交不起;低了,投保意义不大。此外,还要考虑地方财政补贴的压力,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林子涉及地形、面积、位置等诸多方面,价值多少非专业人员根本说不清,所以个别地区选择一刀切:不管林子情况怎么样,都按照固定的保额投保。
这其中,关键是宣传和拓展业务成本过高。
林子大多在山区,方圆几公里可能就住几户人家,交通也相对不便,在这样的条件下发展客户,成本很高。与此相对的是,保险公司的基层网点只渗透到县一级,也就10人~20人的规模,除了农险,还要处理社保、车险等其他险种,哪里还有精力深入林农千家万户?
保险公司的意见是至少以村为单位投保,但商品林投保需要林农自愿,村统保所需的宣传和协调工作,谁来承担?
即使投保,林农也只愿意投保最容易受灾的林子。在江西省林业第一大县修水县,2008年承保面积约242万亩,除去204万亩的公益林、企业大户15万亩、其他12万亩之外,相关数据特别列出:退耕地10.2万亩。
“退耕地每年要抚育,杂草没及时清理,堆在那儿天气一干就燃,所以投保的就多。”修水县林业局武装部长樊雄飞说。
操作上,这是需要多方支持的事
江西在制订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时,提出了综合险的概念和费率,但永修县大户咨询该险种时得到的答复是:还没有开办。
中央有补贴,林农有需求,为什么不开展?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很委屈:总公司还没有相关条款,省公司没有权利先行制定政策。
原来,险种的设置需要精算师测算,然后由人保总公司制定具体操作条款,即使江西是试点,人保总公司也不敢在方案上大意。
除了保险公司内部的协调,财政和林业部门的作用也不能小视。
因为是政策性补贴的保险,需要财政拿钱,就需要前一年上报后一年的预算计划。不管是由中央还是由省财政补贴的部分,都需要各县林业局上报具体数目,保险公司不能自己去找财政要钱。基层林业部门的配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相当重要。
保险公司最需要的还是财政的支持。林业大县一般都经济实力有限,如果让县财政承担过多的保费补贴,投保的林子越多,县财政的负担就越重,不仅不能有效地促进林农投保,还可能打击县财政的积极性。
5.平安林区工作总结 篇五
2010年,我乡首创平安林区创建工程。我乡地域广阔,山林面积尤其大,林区地形地势复杂,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创建平安林区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平安林区创建工程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林区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平安林区工程的成功创建,得到了省林业厅、市林业局的充分肯定。
2011年,我们继续巩固了平安林区创建成果,全乡基本实现了“五无”目标,经自查,各创建单位软件和硬件均达标,做到道路标牌规范齐全,档案建全,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林区社会秩序明显好转,林业行政和刑事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野生动植物和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平安林区工程的成功创建和实施,巩固了全乡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成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确保生态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主要所做的工作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我乡创建平安林区工程由乡政府牵头,林区、乡、村组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林区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在2010年提出创建平安林区工程后,我们调整充实了平安林区创建工作领导小
组组成人员,乡政府与28个村组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不散、人员不散,做到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巩固平安林区工作出现良好的局面。
(二)责任到人,目标明确
乡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实行片区负责制,并落实各片区第一责任人。由乡政府牵头,今年4月份在岭头村、杨家庄召开了两次平安林区协调、督导会,进一步将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使每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在巩固平安林区中的职责,责任区域和时间要求,明确创建奖惩,做到责、权、利三位一体,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巩固平安林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林区各村根据本村实际修订和完善了村规民约,通过村民大会议论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实施,确保巩固平安林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为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由乡政府牵头,充分利用会议、标语、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林业政策法规,做到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报刊上有文章。出动宣传车进入林区走村窜户,召开职工会,村、组干部会,院坝户长会,层层召开创建平安林区大会,广泛深入乡、村、组宣传巩固平安
林区的目的、意义、要求。
(四)强化防火,确保安全
森林防火是实现“五无”目标的关键,为了确保平安林区工程内无森林火灾,维护森林资源安全,我们乡内各林区划为数个易触火地段,定人定段特别是防火戒严期采取全天候严防死守,采取专业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充分发挥已成立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作用,同时,以民兵应急小分队为主,在涉及创建工程区内的各村建立数支森林防火义务扑火队,每队12人,他们有火打火,无火护林和维护社会治安。专业和义务两支队伍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在森林防火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有力地推动了工程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二、创建平安林区主要体会
(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是创建核心。乡创建平安林区工程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平安林区成果巩固工作,乡政府在经费紧张情况下也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工作开展,保证了平安林区成果的巩固。
(二)广泛宣传得到了群众的认同是搞好创建的基础。我们印发入户宣传卡发放到农户,乡村书写标语向群众宣传,增强了
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度,为巩固平安林区成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层层落实责任是搞好创建的保证。领导小组与责任单位、林场,乡政府与管护站、村、组签订责任书。责权利落实,从措施制度上保证了创建工作落实。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林区对平安林区工程成果巩固工作重视不够。
6.林区防火警示语 篇六
2. 悠悠森林情,寸寸防火心。
3. 巍巍兴安岭青山翠,漫漫防火路责任重。
4. 林+火=焚。
5. 小小蝼蚁可以蛀毁巍巍长堤,星星之火能够烧掉莽莽林海。
6. 棵棵树木可铸就绿色世界,星星之火可毁掉绿色家园。
7. 草木有意,烈火无情。
8. 北国之春,无火才美;秋色迷人,有火皆愁。
9. 森林需要你的百般呵护,千万别给她“火”热的爱!
10. 防火意识人人拥有,绿色家园天长地久。
11. 林中无烟火处处山清水秀生态良好鸟语花香,大地有森林年年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国泰民安。
12. 森林一把火,大地两行泪。
13. 森林无火家家乐,生态优美人人康。
14. 无林夕梦断,有火林焚心。
7.林区改革论文 篇七
国有林区林权制度建立始于20世纪50年代。为了满足国民经济的原始积累和工业基础建设的需求, 国家在黑龙江省伊春林区先后建立了以木材生产为主的全民所有制森工企业 (林业局) , 经营和管理范围按国家计委批准的建局计划任务书和总体设计确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1989年国务院授权林业部 (现国家林业局) 为黑龙江省森工林区40个林业局和直属森林经营单位核发了《国有林权证》。
森林资源是国有林区全部资产的主体, 国有林区产权制度即为林权制度。林权是林业政策的核心, 改革和完善伊春国有林区现行的林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 国有林区产权制度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1 产权制度执行情况
国有林区产权制度执行情况分为3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第一个阶段, 建局初期至20世纪80年代末计划经济时期。社会资源配置以政府为中心, 政府对森林、林木、林地具有垄断性支配权和收益的分配权, 产权主体、经营主体明确。国家制定的国有林区经营方针明确, 以采伐木材来支持国民经济的基础建设, 用计划控制木材产量、生产成本, 以计划控制木材价格、木材调拨来进行收益分配。这一时期的后果是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极度消耗, 森林质量严重下降, 森林资源锐减, 森林的功能大幅度退化。到这一时期末我省森工林区近半数林业局已无可采蓄积, 森工林区陷入资源、经济、社会危困之中。这时期的产权主体清晰, 所有权、经营权明确, 收益分配权由国家调控, 国家以计划价格、调拨木材完成国有林区的收益分配。
第二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末。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国有林区企业的改革, 旧的格局正在打破, 新的机制没有建立, 政策不完善, 监督机制残缺, 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社会矛盾突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行使了产权主体的权利, 自管自营, 使现实经营中的产权主体模糊。为了缓解矛盾, 稳定林区经济, 企业加重了对森林资源的采伐。同时, 国有林区乱砍滥伐严重, 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现象层出不穷, 人工造林质量问题突出, 林相残破, 森林资源资产严重流失。森工企业在现实中成为所有权的执行者, 集经营权、管理权、所有权为一体。以国家为主体的产权成为虚置产权。
第三个阶段, 从20世纪末开始。伊春林区可采森林资源近乎枯竭, 森林的生态功能大幅度降低, 水土流失严重, 生态平衡遭破坏。国家开始调整林业的经营方针, 国有林区正经历着一场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极大地改变了国有林区经济社会状况。国家加大对林业的投入, 国有林区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盛世兴林, 林业建设正面临极好的发展机遇, 给关心林业、爱护林业的社会各经营主体和个人以极大的希望和热情。由于产权主体模糊, 极大限制了社会各界投资建设现代林业的热情, 影响了现代林业建设的进度。
2.2 存在问题
国有林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权主体不清, 谁来代表国家行使产权中的财产处分权和收益分配权, 现实执行中很模糊。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虚置, 责任不清, 难以实现国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没有一个完整的产权监督、管理机构来保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的保值、增值。没有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后果是直接造成生产经营的低效率, 森林资源资产在经营中严重流失。产权监督管理失控, 造成森林资源过量消耗。
3 伊春国有林区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路
伊春国有林区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 为国家建设提供了大量木材,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从产权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 伊春国有林区现产权制度已经与现代林业的发展、社会对林业的要求、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不相符。因此, 必须加快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尽快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顺畅、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产权制度, 以推动全省森工林区的生态建设、社会建设、经济建设良性发展。
国有林区的产权制度改革, 国家必须出台相应政策和规定, 规范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程序, 避免发生越权行为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
国有林区产权制度改革目标就是要增加森林资源总量, 保证森林资源质量, 恢复森林的多种生态功能, 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的效果。改革内容是:
3.1 明晰产权主体, 落实经营权、管理权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 打破所有制界限, 放活使用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 进一步稳定林地所有权, 放活林地的使用权, 提高林地的使用效率, 发展林地生产力。促进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分离, 为非公有制林业提供适宜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空间。要不断完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承包、租赁、转让、抵押、继承、拍卖等政策。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建设, 参与盘活国有森林资产。以商品林的林权改革为起点, 建立国有林区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 把林权分散到家庭、企业、社会各方面, 把社会各方面关心林业和经营林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考虑国有林区的特殊经营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 在国有林区实行“林权分散, 经营集中”的政策。明确林权所有者的采伐利用权、采集利用权、景观开发权并获取收益的权力。获取林权后, 应采取委托经营, 反向承包经营或合作经营方式, 保持适度的经营规模, 将经营活动集中进行。
3.2. 责任划分明确, 落实收益权、补偿权
明确林权所有者的权利, 落实经营者的责任, 保障林权所有者的收益权, 这样才能调动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如果在现有的税费制度下, 经营下来亏损, 林权成为一种没有收益或为负收益的权利, 结果可想而知。国家要改革一些不合理的税费政策, 在国有林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核定、监督、发放、审计、管理程序和办法, 保证林权所有者的生态效益补偿权。
3.3. 利益保障严格, 落实流转、抵押、担保权
严格保障林权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 必须有效地核定森林资源总量、森林资源质量、森林资源经营效率和一定时期内森林资源资产的增量。国家应尽快制定《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细则》等规定, 保障国家和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4.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森林资源作为资产的经营目的是森林资源资产增值, 同时森林资源又是核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 因此, 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对经营活动、经营结果进行监督, 使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兼顾。在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资产经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4个体系之间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其中森林资源管理是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导,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结果是法定依据, 森林资源监督是保证,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是评估对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中介。完善制约机制的建设, 是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在产权改革、资产经营活动中避免流失的基本条件。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体系应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职能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林权变更、流转、抵押、担保的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程序监管和评估结果的认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是中介机构。伊春森林资源管理局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关。各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可以成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准入、退出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业准入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定期考核制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的建立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 只有建立体系完整、制度严密、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监督到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才能避免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流失。
3.5. 建立有效林地流转机制
伊春国有林区林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林地流转不可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
摘要:本文通过现国有伊春林区林权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避免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的思路和方法, 保障林权所有者的收益权,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以此推动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8.林区改革论文 篇八
1.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林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根据案情的特点和社会形势,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保持林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具体来说:
一方面对于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財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严惩。我省森工林区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比较脆弱,难以满足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和职工生活的需求,职工群众收入增长比较缓慢,生产生活还存在许多困难,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林区法治环境的特殊性和构建林区和谐的艰巨性。放火、爆炸、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在林区时有发生,涉林案件、强奸、伤害、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仍然常见频发。作为检察机关,必须着眼于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创新监督思路,深化监督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全面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防止打击不力,又要依法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立足检察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一个时期内比较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适时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坚决防止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推进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和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在此基础上,要善于分析研究产生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努力促进维护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
另一方面,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偶犯、过失犯和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更要严格掌握刑事政策,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尽量缩小打击面,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立足社会实际需要,协调重罪与轻罪适用法律宽与严的平衡,对重罪不能严厉过度,对轻罪也不能宽大无边,应当宽严有度,形成良性互动。
2.通过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为林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更关系经济发展的态势和速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当前,林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职务犯罪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尤其是涉林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或构成了延缓林区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或已经制约了林区的经济发展,其危害是根本性的。有些职务犯罪渗透到各个领域,有的还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勾结、交织在一起,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在林区经济欠发达,正处于改革调整期,人民内部矛盾敏感的形势下,林区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拔除林区经济体的毒瘤,并预防新的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林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保持林区经济发展的活力,其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具体而言:
一方面对职务犯罪决不能姑息,必须依法严厉惩治。多年来,检察机关不辱使命,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部署,依法积极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能,还结合办案卓有成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事实充分证明,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正确选择和科学的制度安排。林区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惩治是反腐倡廉的一个根本性措施”,在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前提下,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正确履行侦查职能,依法惩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惩治有力,不仅能够及时终止一些公职人员正在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而且还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带动反腐倡廉工作的良性发展。因此,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软。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犯罪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同时,对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也要坚决依法查处。当前,查处职务犯罪工作,要特别强调认真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的指示,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职务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社会综合系统工程,需要经济政治体制的完善和教育工作、制度建设以及社会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全面加强,需要全党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就承担法律监督任务的检察机关来讲,就是要结合查办案件工作,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特别是要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行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条件和土壤。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公共投资和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抵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为,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在构建林区和谐社会进程中,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反腐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通过查处与预防的有机结合,做到依法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逐步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保持党的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在社会各阶层消除特权,平等共享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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