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调查笔录

2024-08-02

刑事案件律师调查笔录(精选11篇)

1.刑事案件律师调查笔录 篇一

律师调查笔录文书

(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调查笔录是律师在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过程中,为了解案件情况而向知情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文字材料,律师调查笔录文书。调查笔录是律师据以认定案件事实从而确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依据之一,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言或书证援引。如果所谈内容意义重大,律师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被调查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2.文书制作要点

(1)首部。

①标题。居中写明“调查笔录”。②调查的时间、地点,范文《律师调查笔录文书》。③调查人、记录人。④被调查人、在场人。主要依次写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场人只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

(2)正文。

律师应根据调查前事先拟好的问卷提纲,有重点,有条理地问被调查人,并将被调查人所回答的具体问题和主动提供的其他与案情有关的事实、线索一一记录在案。

(3)尾部。

被调查人、在场人签名及调查日期。

(二)格式

调查笔录

被调查人:

调查人:

调查目的:为×××××案

时间:

地点:

记录人:

在场见证人:

笔录内容: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在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2.刑事案件律师调查笔录 篇二

关键词:案件检查,谈话笔录,制作

做好谈话笔录不仅是办案成功与否的关键, 而且也是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执纪执法能力的最好展示。下面本人从四个方面就如何做好谈话笔录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谈话笔录的作用

1) 制作谈话笔录, 按有关程序和规定, 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证人或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用书面形式记载并形成证据, 是案件检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固定证据的方法。

2) 白纸黑字将有关情况、证言固定下来, 既可以经受组织上的检验, 也可以留作日后备查, 即使多少年之后成为历史, 这些有证据效力的文字材料也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

3) 通过谈话笔录, 既可记载下来与所查案件有关的各类问题, 也可以通过研究调查笔录找出疑点、发现问题, 为进一步弄清案情提供线索。

二、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

1) 笔录的基本结构。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的内容, 主要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身份、记录人身份、谈话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等主要情况。二是正文的内容。首先是表明调查人员身份、交代有关法律或政策及权利、义务的告知。其次是了解被谈话对象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再者是围绕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全面地收集证据。三是尾部的主要内容, 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押印和注明年月日。

2) 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全面、准确。记录的内容要体现案件检查工作的“二十四字”方针, 围绕取证重点, 形成一个严密的问话逻辑体系。一是客观, 就是对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的记录下来, 真实地反映谈话对象的思想转变过程, 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违法违纪过程及回答时的语言、态度要做恰如其分的记录。二是全面, 就是对谈话过程中主要情况系统地反映出来, 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错还是无错的内容, 也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 都要做出如实全面的记录。三是准确, 笔录要能准确的反映违纪违法人员的思想变化特征, 反映每个违纪违法人员的独特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

三、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1) 明确调查任务, 列出谈话提纲。“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由于谈话对象思想上的易变性, 笔录的制作过程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更为复杂, 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谈话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一方面要明确调查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谈话的目的是什么, 要知道这次谈话要解决哪些问题, 解决到什么程度, 要收集那些证据, 所收集的证据能证明哪些问题。另一方面, 为了保证笔录制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办案人员应仔细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 先问什么后问什么, 一条一条地列出来, 防止遗漏内容, 并且在谈话前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脉络, 切忌无准备地临场随意发问。

2) 笔录的内容要抓住关键, 突出重点。笔录既要求全面, 但不是有闻必录, 把谈话对象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 而是要抓住关键, 突出重点。记录的重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一方面是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等定性、量纪的要素要重点记录。另一方面是案件线索要重点记录。在谈话过程中, 有的谈话对象可能提供一些重要案件线索, 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记录下来, 因为这些案件线索往往在办案中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3) 笔录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排除矛盾。笔录的目的是要证明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要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就是收集证据, 使证据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严密整体, 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方面, 笔录要与本案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另一方面, 同一案件的多份笔录要相互印证。

4) 坚持一事一证。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 一次谈话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 办案人员要一件事一件事地问, 不要东一榔头西一棒, 要把一个事问清楚, 制作一份笔录, 再问另一件事。

5) 利用电脑制作笔录。一是整洁、美观、整洁、严肃。用电脑制作的笔录避免了一些手书笔录笔迹难以辨认的弊病, 方便及时更正, 同时格式、形式规范统一, 不因不同人制作而存在规格不一的问题。二是制作速度快。电脑打字有词组, 可使用复制等多种简捷功能, 是手写笔录无法比拟的。三是可由多人操作。在做手书笔录过程中, 当遇到要更换笔录制作者时, 会因为手书笔录笔迹不同, 而影响到笔录的美观性及严肃性, 而利用电脑制作可以有效避免这类问题。四是调查人员与记录人员提前沟通, 拟好的谈话提纲、要点可以提前输入, 在谈话过程根据需要实时调整, 并保证预设问题全部问到, 从而保证证据要素的完整性。在使用电脑制作笔录时须注意完善手续, 确保电脑打印笔录的证据效力, 同时注意保密。

四、谈话笔录的注意事项

1) 笔录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一是合法性。首先是谈话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其次是内容的合法性, 在谈话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党员干部的权利, 严禁逼供、诱供、指供;再就是制作手续的合法性。如告知谈话对象权利和义务, 笔录应经谈话对象阅读完后签名和押印等等。二是客观性。笔录记录的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客观事实。因此, 办案人员不能把自己的主观判断、推理、虚构等记入笔录。三是关联性。笔录所记载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 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2) 在正文的制作过程中, 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重点记录调查人所要调查的问题, 不能含糊不清, 不能抽象笼统。二是重点记录被调查人围绕问题所陈述的内容, 记录要“全”、“准”, 尽量写明情况。三是注意询问人和记录人之间的互相配合。四是对一些关键性问题, 最后应有意识地追问一遍, 加以核实。五是记录时尽量用原话, 体现原意, 反映谈话过程的原貌。

3) 要防止违纪违法人员翻供。如何从笔录的角度防止翻供, 做到未雨绸缪, 是摆在每一个办案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在实践中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围绕重点问题变换角度作笔录防止翻供。对于一个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关键要素, 可以采用变换角度多次询问, 多次做笔录来固定证据, 争取每一次笔录都能完整的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 防止违纪违法人员日后翻供。二是做笔录要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 并准确记录在案, 防止日后其以取证不合法, 办案人员逼供、诱供为由翻供。三是运用笔录技巧防止翻供。在与谈话对象的谈话过程中, 有意识的在违法违纪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上留一、两个错误, 让被谈话对象自己去改, 这样可以防止其日后说办案人员没有让他看笔录就签字而翻供。

3.刑事案件律师调查笔录 篇三

【关键词】 刑事诉讼;调查取证;辩护律师

中图分类号: DD925.2

0 前言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一项重要保障。是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这是律师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律师在办理任何业务,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都享有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也不例外。辩护律师要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查明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因此,我国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 我国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权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若干规定》第15条对前述第一款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侦查权和调查权相比,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以下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保障。(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3)律师的调查手段比较有限。基本上限于询问、复制。(4)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明效力相对较低,必须经过法庭充分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2 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上的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2.1 存在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三种,但在操作过程中,往往令辩护律师陷于尴尬无奈的境地。

(1)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2)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取证(3)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2 存在问题的成因

2.2.1 立法上的缺陷是造成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困难的根本性原因

(1)法律没有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虽然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但并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也不能申请侦查机关对某事某人调查取证,而事实上,不少事实和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难以查证,直接造成以后律师调查取证上的困难。

(2)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2.2 司法机关在操作层面上不积极配合设置障碍

(1)司法机关在制度上设置的缺陷

因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性,当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时,辩护律师唯一选择就是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根据六部委的《若干规定》第15条中规定: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但该条规定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以“认为有需要”等模糊性的语言作为检察院、法院是否启动调查权的前提条件;对什么情况下检察院、法院应当同意或不予批准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批准后的救济程序;如何监督制约检察院、法院行使权利等未作明确规定。

(2)个别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不依法办事,人为故意刁难

司法实践中,当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以案多人少忙不过来;律师既然收了钱,调查取证就是律师的义务等为由,不予支持是司空见惯的。

2.2.3 大众陈旧的观念也影响导致辩护律师取证工作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制度是民主法制国家不必可少的重要制度,但在社会上包括有些司法工作人员,辩护律师被理解为“为坏人说话”、“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行”,再加上对证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没有建立,所以,证人不予配合、不理睬辩护律师,律师取证经常碰壁也符合“情理”。

3 对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问题的建议

3.1 在立法上的建议

(1)应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2)应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更广泛的调查取证权(3)应赋予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在场权

3.2 在操作层面上的建议

(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司法机关不予是准允的,司法机关应制作相应的书面法律文件并说明理由,并应允许辩护律师有如申请复议等相应的救济途径。(2)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正当行使权利。(3)采取各种措施,尤其是在媒体上广泛宣传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对国家法治建设、司法公正的意义,提高有关单位和公民作证的积极性。

4 结束语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律师制度完善是民主法制国家的重要标志,律师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的作用无可替代,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实现律师价值的最重要的内容,因此,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支持和保护。

 参考文献:

4.刑事案件律师调查笔录 篇四

赣榆县渔政监督管理站 傅美余

摘要 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是常用的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其制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执法办案质量。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渔政执法人员对文书制作不够重视,导致在调查询问中询问随意,文书填写不规范,表达不准确,抓不住问题关键,甚至使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如果出现行政诉讼,及有可能导致败诉,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

关键词:渔政执法 现场笔录 询问笔录 制作

一、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的定义和作用

现场笔录是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渔业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实施检查时,用于记载可能与渔业违法活动有关的法律文书。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的违法情况和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就能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是实施渔政处罚的证据之一,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人的陈述。

询问笔录是指渔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向被检查人、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就有关询问、调查情况和内容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记录。其记载内容是实施渔业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和证据,是执法人员使用的最频繁的执法文书,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处理。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其目的是查明和证明违法案件事实,任务是核实已知事实和证据,查获未知事实和证据,全面收集与综合评判证据。在案件处理中,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是固定事实,获取证据的必要手段,也是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二、制作现场笔录应遵循的原则

现场笔当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质量,甚至关系到所办案件是否成立的问题。要做好现场笔录必须组织实施好现场检查,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现场检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制作现场笔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一是做到“四个必须”: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必须着制报执法;必须使用专用或有执法标志的车、船。二是记录结束后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能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它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客观实录性原则

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保持客观实录,不做评论和判断结论。制作笔录要沉着、冷静、细致,必须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规定,应精确、全面、客观、如现场查获的违法渔船,没有捕捞证并不能说明没有证书,笔录应当不作评论,不下结论,否则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还易导致当事人情结对立,从而影响案件的深入调查。

(3)详略得当原则

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权务义务,然后实施检查,依法实施必要的扣押、先行登记保存以及现场拍照、录像等,这些程序都要在笔录中加以叙述。对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抓住重点,详细准确记录,对与案件无关的不要写进记录。如检查渔船时,应重点记录当事人船只情况、船名号、船主、马力、吨位、作业方式等,力争达到使不在现场的人通过阅读笔录了解现场的检查情况。

(4)完整性原则

制作笔录一定要注重完整性。由于检查时时间紧、任务重等原因,有时记录内容不够完整,容易出现遗漏。有时只填检查时间不填结束时间,不能只填小时,不填分钟。检查地点应详细,当事人年龄、性别、身份、驻址要填写。当事人不能只签名,不写对记录表达的真实意见。

三、制作询问笔录应遵循的原则

实际工作中,有些执法人员不重视询问笔录的制作,导致询问笔录不规范,语句表达不够准确,没有抓住询问的关键点,甚至使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缺乏证据效力,因此,询问笔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时首先应表明身份,必须两人以上在场,笔录结束后应交被询问人审阅确认并签名。另外《行政处罚法》中明确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执法中,这一点是执法人员最容易忽视的,因此,在询问笔录中应记录,是否需要执法人员回避。只有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结果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实是求是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 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询问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对有关人员所做的陈述,应客观的反映,准确记录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认识,记录人更不能为了达到确认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目的,故意改变当事人的陈述,按照自己的意思,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客观事实。

(3)重点性原则

记录人要围绕调查主题,分清主次,将询问重点的各个细节和要件记录清楚,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与案件无关的尽量不要问、不要记,关键问题如果没有记录,这样的笔录是失败的,也无法律效力。如渔政处罚中,收取资源赔偿费,如果不记录该船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就无法确定。

四、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应注意事项

渔业行政管理机关现场检查制作的笔录和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虽然各有侧重,有着一定的区别,但尊重客观事实却是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制作笔录时应避免以下问题。

(1)避免准备工作不充分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准备调查提纲麻烦,致使在实际操作时,心里无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简单的违法事实,记录的前言不搭后语,没有目的性。殊不知,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调查,可能什么也得不得,或者得到与原来相反的结论。因此事先做好准备,在询问的时候,就能够按部就班的得到想要的效果。

(2)避免文字表述不准确

写时间,一般不要写“上午”或“下午”,而应写明具体时间,当 事人的姓名应以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签名时应与身份证一致。忌用“大概”“大约”“估计”“左右”等模糊用语,如记录鱼获物致死量,一定要准确××公斤。

(3)避免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

有的案件需要多次现场检查和询问当事人,深入了解违法事实。因此最好在下一次调查之前,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问题作到心中有数,在调查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有出入,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使再次确认,达到前后统一。

(4)避免笔录制作不规范

必须强调的是记录人在笔录形成后,不得在记录上乱改、乱画、乱加注解,也不能在自己认为重要的地方画线条、做符号,这样做不仅不规范,而且还会影响笔录的法律效力,因为形成笔录时,凡是需要更改的必须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果随便添加,笔录将失去原有的真实性。

五、总结

5.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新 篇五

次)

(刑事案件通用)

时间:

2013年

日 9 时

分至10 时 30 分。地点:本院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旁听人数:0 审判人员: 书记员:李远竹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记录如下:

宣布开庭

审判长: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被告人

到庭。

审判长:你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单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被:

审判长:你何时因何事曾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无前科

审判长:这次你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以上权力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的陈述的权力,你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应该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询问、陈述及举证须向法庭提出申请;

2、举证应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进行;

3、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4、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如果违法上诉规定,控辩双方均可申请制止。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

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你收到的起诉书一样吗? 你讲下你事情的经过? 被: 公:

6.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 篇六

时间: 地点: 接待人: 记录人:

来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内容:

问:我们是永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执业证),你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请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好吗? 答:

问:你应保证你向我们反映的情况是完全真实的,否则,你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委托之前,我们要向你告知如下法律服务风险和法律服务要求:

1、法律服务系有偿服务,由本所统一收费、收案;

2、律师只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你弄虚作假和提供伪证;

3、律师只能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负责向办案人员请客送礼和行贿;

4、律师不承担办案风险,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

5、你本人应当积极举证,需要律师为你调查取证的,你应全力配合律师调查取证;

6、如果你委托的事项违法、如果你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你隐瞒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另外,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需要委托办理的法律业务还有可能存在如下法律服务风险:

A、你方所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因虚假陈述造成不利诉讼后果由你方承担责任; B、委托方应向被委托人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和证据线索,若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C、代理职能是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确定案件胜诉的职能;

D、退费条件:委托人因被委托人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本所退还预收的全部代理费用;非因被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本所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以上告知事项,你都听清楚了吗? 答:

问: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中所支出的车旅费、文印费、鉴定费、邮寄费、电话费等费用都应由你承担。你听清楚了吗?

其他告知事项: 问: 答:

请核对以上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确认。

律师见证谈话笔录

谈话人: 职务: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谈话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职务: 联系电话:

我们是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 的委托就贵公司贷款一事向您提出以下问题请您如实回答:

一、问:请您介绍一下您担任什么职务? 答:●1.本人是法定代表人 2.本人是公司代理人(见委托书)

二、问:永光律师事务所将代表****审查您的个人身份情况、公司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的法律文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并对贷款进行见证,您是否同意予以配合?

答:●1.同意 2.不同意

三、问:你对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内容及违约责任是否清楚?

答:●1.清楚 2.不清楚

四、问: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担保人对此是否清楚? 答:●1.清楚 2.不清楚

五、问:本律师所依法进行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此项服务系有偿服务,律师要收取律师见证费,对此您是否同意? 答:●1.同意 2.不同意

六、问:通过上述谈话您对贵公司履行《贷款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否明白无误,如明白无误并且是您真实意思表示请在下面被谈话人处签字,您是否同意?

答:●1.同意 2.不同意

注:以上●符号代表被谈话人认可事项,该●符号应标在回答问题的前方。

谈话人: 被谈话人:

谈话地点:

谈话时间: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谈话笔录(赠与见证用)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被问话人姓名:

性别: 现住址: 问话人: 谈话内容:

问:办理什么见证? 答:办理赠与合同见证。

问: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问:上述赠与房屋的位置及坐落情况如何? 答:

问:上述赠与房屋的产权来源如何,有无产权纠纷? 答: 问:上述赠与房屋是属于你(赠与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若为共同财产,是否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答:

问:对于上述赠与房屋你(赠与人)以前有无在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或赠与合同中做过其他处理和处分? 答: 问:(赠与人)赠与后,上述房屋赠与部分的权利、义务与你无关,你是否清楚? 答: 问:(受赠人)受赠后,上述房屋受赠部分的权利、义务均由你享有和承担,你是否清楚? 答:

问:上述赠与是否无偿,是否附有条件? 答:

问:你们是否自愿签署上述赠与合同的? 答:

问:根据有关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规定,还有以下一点要向你们说明的,赠与合同办理后,应在房屋所在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否则不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你们是否清楚? 答:

问: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问:你们是否愿意对述你们所说的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

问话人:

被问话人:

遗嘱见证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

****年**月**日

分至

谈话地点:

由:

被会见人:

承办律师:

谈话笔录:

问:你叫什么名字?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法律帮助?

答:

问:根据上述委托事项,你能向我们提供哪些如下材料?

答:有如下材料: 1、2、3、、问: 根据你所提供的材料和你所叙述的情况,我们对你本人的意愿有了基本了解,同意接受你的委托请求,作为你遗嘱的见证人。

答:

问:为了确保你所立遗嘱更加完备,我们可以为你制作录音录像遗嘱,你是否需要这项服务?其中制作录音、录像工本费

元。

答:

问:我们收取的遗嘱见证费

元,不包括我们办案人员的办案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等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你需要另行支付。

答:

问:请你在你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上按捺手印以确认。你须保证你所提供的证据或材料是合法、真实的,若因你个人原因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据以及作虚假表示,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者出现其它效力瑕疵,责任由你承担,与我们办案人员无关,你明白吗?

答:

问:你本人此前是否立过遗嘱?如果立有遗嘱并且你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则会影响此次所立遗嘱的效力,由此造成不利后果我所不承担责任。你是否明白?

答:

问:您所立遗嘱依法可以更改,如今后确需更改请与我们及时联系,我们会及时向你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否则出现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本人承担,我们的联系电话是。

答:

问:为了更好地实现你所立遗嘱的意愿,我所专门推出了遗嘱管理业务,由我所设立专门的保管箱保管你的遗嘱,以确保不被利害关系人修改或者毁损,并在适当的时候开启和公布遗嘱,真正做到遗嘱的保密、安全以及最大限度地实现你所立遗嘱的意图。你同意接受这项服务吗?

答:

问:请查看笔录,没有异议请签字。

7.刑事案件律师调查笔录 篇七

律师会见权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对于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保障其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律师的会见权制度必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 对于良好的法制环境的形成也将产生积极地促进作用。总体而言, 律师会见权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 一) 有效的保障人权

毋庸讳言,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是比较低下的。与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相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一个十分弱势的地位,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的, 处于一种相对强势的地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力量与握有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机关进行诉讼对抗。受传统观念深刻的影响,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注重对犯罪的打击而严重缺乏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甚至是提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口号, 比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等。这些都是一种极端的认识错误。我们都知道, 事物的发展是有一定的规律和周期的, 有些案件在一定时期内是无法破获的。这种强行违背事物发展规律的做法最终只会导致一种结果, 那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大量产生, 大部分遵纪守法的公民在司法机关的严刑逼供下“被犯罪”。“赵作海案”、“浙江叔侄强奸杀人案”等等一些触目惊心的冤假错案呈现在我们面前, 这一切, 都是对我们公民个人人权粗暴践踏的结果, 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律师会见权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以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律师会见权的存在, 可以有效的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强势机关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抵御和保护能力, 提高他们的诉讼参与能力, 保障人权。

( 二) 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

法律中公平正义的内涵包括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我们大部分人对于实体正义都比较易于理解, 但对于程序正义则不然, 有些人甚至是直接就没有程序正义的观念。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 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must be seen to be done)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后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这将大大有助于后续的诉讼程序。若没有律师的会见权,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将会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程序的正义将会变成一纸空文。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础, 完善律师的会见制度, 让律师广泛、积极的参与到诉讼程序中, 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刑事审判程序的严谨合法, 实现案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 三) 实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平等

控辩平等是政治民主发展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由于历史现实和文化方面的影响, 我国的控辩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 尤其在侦查阶段这种不平等就表现的更加的突出, 在审判阶段这一种平等也仅仅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如前文所述的那样我国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权力过于集中过于强大, 作为个体的个人无法对抗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 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受到了“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 “律师只帮有钱人打官司”等极端狭隘思维的影响, 导致我国律师的职业形象差, 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很低, 造成了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要适当的平衡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状况就要律师广泛的参与到诉讼中,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机关的不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现控辩双方在诉讼参与中权利地位上的实质平等。

二、律师会见权的行使状况及原因分析

( 一) 律师会见权的行使状况

“刑事辩护难”在我国司法实务界是众人皆知的事实, 而具体到产生刑事辩护难的原因, 笔者认为, 用三个字可以做出最好的回答即“会见难”。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律师会见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侦查机关拒绝律师会见要求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比较严重的国家, 国家机关是强势的权威的。司法实践中, 侦查机关拒绝律师的会见理由千奇百怪, 但有一种理由却是屡试不爽的, 那就是“涉密”, 涉密已经成为了侦查机关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的挡箭牌。

2. 律师会见的时间、方式和场所受到限制

律师在看守所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会受到侦查机关严格的限制, 有些地方甚至是明确规定了在多少时间之内必须完成会见, 这对于律师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同时, 在一些条件较差的看守所内,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未能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 会见条件较差。

3. 律师会见的批准程序过于繁琐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只要持“三证”就可以会见被追诉人, 但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持“三证”想会见被追诉人实际上却是很困难的。有些看守所规定了律师还必须持有检察机关甚至是审判机关的批准文书。更有部分地方甚至规定律师在会见被追诉人之前还必须要签订责任书, 若律师拒绝签订, 那么他们是不可能会获得会见的机会的。

( 二) 律师“会见难”的原因

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之下, 为什么还会出现律师会见难的情况呢, 结合中国的法制环境, 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 法治理念的落后

在我国, 国家权力本位的观念甚嚣尘土, 国家的权力永远至上, 个人权利低于国家权力, 个人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强调的是“任何人只要未经法院审判就不能确定为有罪”,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而在中国, 情况却是恰恰相反, 一个嫌疑人只要进入了侦查机关的侦查范围那么他就可能被当作是罪犯来对待, 严刑逼供, 屈打成招这些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那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这主要是源于千百年来, 我们一直所推崇的的“有罪推定”以及“打击犯罪, 维护稳定”的思想。同时, 我国的文化界在塑造律师的形象时往往将其比喻为“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的反面人物。这就造成了律师的职业形象很差, 执业环境也很不理想。这是一种法治理念落后的表现形式, 同时也是造成律师会见难的重要原因。

2. 刑事司法环境尚不成熟

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是造成会见难的制度根源。从政治学的角度而言, 权利是无法与权力相抗争的。控、审两方权力的膨胀造成了控审两方主导的刑事司法模式, 辩护方处于一个可有可无的不利地位。虽然法律规定控审双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但在司法实践中两方却是配合超过了制约, 相互包庇超过了分工负责。在这样的一种刑事司法环境下, 即使辩护方有很强的诉讼能力也不能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更别说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

3. 看守所管理体制的漏洞

目前我国的看守所在编制上隶属于各地的公安机关, 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在人事、财政上有绝对的控制权。在各部门日益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的行政体制下, 看守所与公安机关有着相同的利益追求。在个别的地方, 看守所甚至是承担了公安机关破案的功能, 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内离奇死亡的消息时有见诸报端。侦查机关与看守所同属一个部门必然会导致两者为追求自己的部门利益而相互串通, 那么看守所阻碍律师会见被追诉人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三、律师会见权制度的完善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 我国刑事司法界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应该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 但“法贵立更贵于行”, 作为一个由来已久的老大难的问题, 光靠一部法律是难以有效解决问题的, 结合我国的司法环境以及前文所述的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 笔者认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 一) 大力培育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

文化传统和理念是一个国家, 民族或者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习惯或者信仰, 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要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国家就应该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广泛的法制教育, 培育和弘扬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在人们的思想上树立法治的意识, 树立人权的意识。对于古代文化中的一些糟粕, 我们要坚决予以摒弃, 抛弃那些狭隘的、极端的思想认识。要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了解到控、辩、审三方是缺一不可的, 缺少了其中任何的一方, 诉讼结构的平衡就会被打破, 司法权力就会膨胀和泛滥, 那么身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有可能成为司法权力膨胀和泛滥后的受害人。

( 二) 通过立法明确律师会见权的救济途径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 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 然而,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有对律师会见权的救济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 今后在立法中应该规定对律师会见权的救济。同时, 立法也可以明确规定在律师没有会见被追诉人的情况下, 下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就不能展开, 以此方法, 可以有效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避免会见权被侦查机关肆意的剥夺。只有以这样的一种明确具体的规定才能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否则, 太过于原则化, 缺乏具体操作要求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都只会形同虚设。

( 三) 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要适当的制衡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 打破了部门利益的桎梏。避免看守所为了部门利益而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造成律师会见的诸多不便。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的看守所只承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监管和看护, 取消看守所的侦查职能, 让司法机关内部真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徒法不足以自省”, 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最终还是要落到司法实践中, 否则, 再美的法律语言都只是一纸空文, 在司法实践中都会显得苍白无力。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 为解决我国刑事司法界长期以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摘要:我国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与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同步推进, 在上世纪末期就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然而,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进行接触沟通的唯一合法途径,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人权的有力武器, 我国的律师会见权一直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落实。基于此, 本文从律师会见权行使的重要意义、中国律师会见权的行使状况及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来展开论述, 并对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会见权,律师,刑事诉讼法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程涛.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3]熊秋红.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4]房保国.当前律师会见难的现状剖析[J].诉讼理论, 2004 (3) .

8.刑事案件律师调查笔录 篇八

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

吴之成律师按: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最切实有效的权利保障是拥有调查取证权,一个不拥有调查取证权的律师,单凭向办案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中了解到的情况去辩护,无异于缘木求鱼。2012年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具体明确地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将极大地释放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权的能量!这有助于及早发现冤假错案!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有所涉及,但首次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的,则是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律师暂行条例》和《律师法》的颁布及其历次修改,虽在其后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有所触及,但规定得很模糊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律师有权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何权利完全没有涉及。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1996年《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有权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权利可以在侦查阶段行使,而且这一权利只是限于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律师权利的广度、深度均极为有限。2001年修正通过的《律师法》沿袭了1996年《律师法》的规定。2007年修正通过的《律师法》(以下简称2007年《律师法》)对此有了质的突破!律师不仅拥有代为申诉、控告权,而且明确规定了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拥有调查取证权却规定得非常模糊。2007年《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一条第一款说明只有当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律师才有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并没有授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权,第二款虽然规定了律师有权自行调查取证,但并没有明确表明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拥有这种权利。

二、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触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拥有辩护权,阅卷权,会见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将调查取证权赋予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由此可见,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均不拥有调查取证权。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时间有了

质的突破,不再局限于刑事审判阶段。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律师自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接受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逮捕的,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限非常有限,除了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外,就只有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了,谈不上律师在侦查阶段有调查取证权。

三、2012年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具备辩护人身份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规定肯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

一、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答疑解惑者和代为申诉、控告者的角色;其

二、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将发挥其独特的辩护职能;其

三、表明律师将获得更多的权利以确保其辩护职能的行使。

(二)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和案件有关的情况,这也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一部分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相比,不知道胜了多少倍。

(三)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其

一、辩护人将收集到的特定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义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因为我国拥有侦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承担刑事侦查的职能,如果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他也就不可能有特定的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其

二、该法第三十二条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收集主体正是“辩护律师”!

综上所述,2012年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具体明确地肯定了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9.常见案件笔录制作的重点内容 篇九

刑案

(1)盗窃案件

1、被告人的年龄:不满14岁,已满14不满16,已满14未满18岁。

2、盗窃财物的数量 :名称、型号、新旧程度。

3、盗窃的手段

4、盗窃的情节:一贯表现等

5、关于共同盗窃犯罪

(2)抢劫案件

1、抢劫的手段

2、抢劫的结果

3、抢劫的故意

4、抢劫的准备

(3)强奸案件

1、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年龄

2、手段

3、过程中的一些要素

4、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5、强奸的情节与后果

6、轮奸妇女案件

(4)故意伤害

1、犯罪的过程

2、犯罪的情节

3、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4、伤害的故意

5、伤害引起的经济损失

(5)过失重伤

1、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2、行为时的具体时间、地点、环境和条件

3、行为的后果

4、行为的情节

5、过失重伤行为直接引起的经济损失

(6)贪污案件

1、被告人的主体资格

2、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3、贪污手段

4、财会制度与财会术语 要准确

(7)挪用公款案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三种:①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管时间长短,数额多少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达到较大,但不管时间长短。③ 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需数额较大,并超过3个月。

2、注意区分本罪与合法贷款行为的界限:合法贷款是有一定手续,债权人债务人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3、注意区分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一个是公款,一个是特定款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一个归个人或他人使用,一个归单位使用。

4、与贪污罪的界限:贪污罪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方法,具体手段有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等,挪用公款可以变成贪污罪。

(8)受贿案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2、为他人谋取利益

3、证实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有关情节:必须是直接故意,可以从索贿与收受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如主动向对方索贿;用各种手段给对方施压,迫使对方行贿;与对方同谋,先使对方受利等

4、收受财物的过程:“一对一”的证据,需细节的对应:受贿的具体时间,当时的天气特征,行贿人与 受贿人接洽方式(坐车、步行、开车、或乘其他工具),受贿人家的位置,人民币的面额以及用什么装的,受贿人如何收下,说了什么。对收受商品的,要记清牌子、规格、型号,以便与实物对照。

(9)诈骗案件

被告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合同诈骗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①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②行为人是否为履约积极努力③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10)合同诈骗案件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

2、行为人是否为履约积极努力

3、标的物处置情况

民案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基础 :特别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违法婚姻自由的事实应清楚具体

2、原被告结婚日期

3、婚后生育子女状况:分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

4、婚后感情及主要纠纷情况: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生理有缺陷、或其他不能发生性行为;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后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双方吧;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后无悔改表现;一方有违法;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法律后果;一方下落不明;夫妻之间及家庭中的虐待、遗弃。

5、家庭财产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个人财产、子女财产、父母或家庭其他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共有财产。

(二)合同纠纷案件

1、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背景(是否意思表示真实,是否有欺诈、胁迫等)及主要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

2、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大多是由于履行而产生纠纷)

3、当事人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后果。主要涉及違約现任的承担现任的大小,即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

4、涉及担保情况。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责任形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抵押、质押的财产、担保的期限等。

(三)侵权案件

1、侵权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及主要内容

2、侵权行为的经过及情节(是侵权案件的核心内容)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一是故意,二是过失

4、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人身方面的损害(有无法医鉴定等)、人身精神方面的损害(名誉扫地、荣誉丧失、信用降低、精神痛苦等)以及权利行使方面的损害。

(四)继承案件

1、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原因

2各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享遗产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3、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状况

4、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

5、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对于遗嘱的背景、内容应重点记录,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有效成立的条件很严格

6、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记明订立的背景及协议内容

(五)房地产案件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房屋产权、买卖、租赁、析产、继承、互易、典当、借用、抵押、拆迁、联建、装饰工程承揽、建筑承包、房屋侵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侵权等

1、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这是案件的中心

2、对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的合同,应紧紧围绕合同效力审查好以下内容(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情况,订立合同的时间,合同的内容

(2)合同签订后必要的手续办理情况(3)双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事实理由(4)合同的主体资格、内容、必备手续等

3、房地产案件中的权利凭证是定案的重要书证(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许可证、房屋许可权证载明的权属内容以及其他权利凭证的申请、核发登记情况(2)权利凭证载明的权利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凭证的取得是否合法、申办程序和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的审查情况(3)法院查证的权利归属的事实以及法院关于凭证所载权利人取得产权或使用证的行为是否有效的认定。

(6)劳动争议案件

1、争议焦点是首先明确的问题

2、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在程序上(是否遵守处理程序即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申辩等以及处理程序的强制性即先裁后审)和实体上(事实、单位处理决定是否越权、法规是否正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合法的审查是书记官记录的争议内容

行案

(一)土地行政案件

1、土地行政处罚行政案件

案件重点是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1)原告是否获取了占有土地的审批手续?若有审批手续,是什么时间、通过何种途径获取?有无欺诈行为;

(2)审批土地数量与实际占有数量是否一致;(3)占有的土地是耕地还是非耕地;

(4)原告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非农民户口居民等。

2、土地确权行政案件

(1)首先要注意所争议的土地权属本来十分清楚,权界是否明确,有无合法用地手续;(2)其次笔录要注意土地权属争议发生的时间;争议土地使用的变化过程;是否有用地协议,是否給予过补偿;通过何种途径取得土地等。

3、土地侵权行政案件

土地侵权行政案件成立的前提是被侵权者对土地明确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因此这种笔录制作要求把被侵犯者是否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土地证等写清。

(二)公安行政案件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

(1)被处罚人是否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禁止的行为;若是实施了,实施的是何种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还是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交通规则等行为。

(2)被处罚人在主观上是否故意或过失,因为只有故意或过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才給予治安处罚;

(3)被处罚人的年龄是多大,是否达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责任年龄,不满14岁不受治安处罚,14-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满70 岁的不实行拘留。(4)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立案的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的处罚时效是6个月;

(5)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同时是否找到了担保人或者交纳了保证金,公安机关就不能对其执行拘留。

2、收容审查行政案件

3、劳动教养行政案件

(1)被劳动教养的人是否属于下列六种人: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不够刑事处罚的;结伙杀人、抢劫、放火团伙中不够刑事处罚的;有流氓、盗窃、卖淫等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教唆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罚的。(2)被劳动教养的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对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能实行劳动教养。

(三)工商行政案件

1、工商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

这类笔录要根据工商行政案件的性质来制作。如投机倒把行政案件,笔录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原告是否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二是原告有无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有无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的物资、票证、有价证劵;有无倒卖文物、金银、外汇;有无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有无制造、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等行为。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

一是拒绝颁证行为,是一种作为行为;二是不予答复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如何确认是不予答复,关键是时间和期限。

(四)税务行政案件

税务行政案件笔录制作要注意原告的行为是构成哪一种违反税法的行为:是不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还是伪造、涂改、销毁账目、票据和记账凭证;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乱挤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的偷税行为;或拒不按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不纳税交款;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交税;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抗税行为,以及行为的情节轻重。

(五)卫生行政案件

1、食品卫生行政案件

(1)原告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有无明知违法,仍然继续生产、经营或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因为《食品卫生监督法》规定,只有情节较重的才给予行政处罚。(2)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罚程序,对5000元以上罚款及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处罚是否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为《食品卫生法》规定以上两项处罚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

2、药品卫生行政案件

(1)原告的行为是无证经营行为,还是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的行为,还是违反药品商标、广告管理的行为,这是恶魔法院判定卫生行政部门有无处罚职权的依据。若是违反的后一条,法院就要判决撤销。

(2)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的行为有无下列从重处罚的情节: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以其他药品冒充麻醉药品、精神、毒性、放射性药品;

②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以婴儿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③ 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经处理以后又重犯的;

④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已经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10.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篇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文字记录,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办案质量是反映检察机关执法质量

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则是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中的讯问笔录,作为庭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力佐证,作为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就讯问笔录制作及其证据效力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讯问笔录制作前的准备

准备工作做得好,就可以在讯问中胸有成竹,做到审时度势、随机应变,牢牢掌握讯问的主动权,最终取得成功。反之,仓促上阵,盲目出击,势必造成讯问的被动和僵局,最终导致讯问失败。因此,准备工作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1、熟悉案件情况。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件情况,一是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和作案原因等,在初查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了解详细;二是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重点掌握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后果等。如共同犯罪,还应掌握被讯问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人员的情况;三是证明违法的证据材料。即已收集到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分别证明哪些问题,哪些证据比较齐全,哪些证据尚需要进一步收集等。通过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

2、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一是从已有案件材料中分析;二是从案件经过中分析;三是根据被讯问人居住条件、违法地点等分析;四是询问知情人员。对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作出正确分析和判断。

3、认真制定讯问计划。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通过讯问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一定先列提纲,把想要问的东西写下来,这样才可能“问”得有针对性,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保证讯问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进行。讯问计划包括:一是案件的简要情况;二是讯问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三是讯问的方法、步骤和重点,即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提问,何时出示证据材料等;四是讯问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果在讯问中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应当及时对原定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制作讯问笔录的要求

一份好的讯问笔录应是衔接紧密、层次分明、程序规范、记录全面、准确无误,做到“规范、全面、准确、细致、清楚”。否则可能使笔录失去真实性和可信性,给各个诉讼环节造成不利。

1、“规范”这是讯问笔录最基本的特征,区别于其它文书。讯问和笔录的制作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的内容应记明,如告知事项;规定的程序应做到,如犯罪嫌疑人的核对后,亲笔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样”的字样并签名、捺印;对涂改、增删处捺指印确认;笔录头应是讯问笔录专用纸;书写时只能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使用黑或蓝黑色墨水,不能用纯蓝色,更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否则将成为无效证据,严重的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

2、“全面” 就是内容真实,切忌语言修辞。内容真实全面,这是讯问笔录最基本的要求,准确全面地反映讯问的全过程,怎么问,怎么答,就应当怎么记,不能断章取义,随意取舍,更不能任意增减或修改。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中看出,除供述之外,辩解也是重要一面,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不仅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将收集的各种证据加以分析、判断,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结论,这就要求讯问和笔录制作要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要详细记录,确保客观真实,查明真像。

3、“准确”是法律语言最本质、最重要的特点。对讯问人的问话和被讯问人的回答都要记录准确无误,包括字、句和标点符号的运用都要记录准确,因为错字、标点等在理解上易出偏差,影响办案质量,如“挪”、“拿”两字的行为表现的程度和表达含义不同,在案件中主观意图也就不同,而标点符号的错漏,有时使人无法理解,因此记录必须准确,保证讯问笔录的效果。

11.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 篇十一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原告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被告一: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 被二代: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与被告×××等×××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2、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1、2、3、4、5、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

审:传证人×××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认。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认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审:宣读判决书

(见判决书,略),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不服判决。

审判长:被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不服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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