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协议

2024-10-01

隐名出资协议(12篇)

1.隐名出资协议 篇一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协议法律性质的信托法解

上传时间:2012-3-26 浏览次数:9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刘韶华

国家法官学院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 [1]是指隐名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将他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本前提的私法自治原则本身就是成就公平价值目标的途径之一: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主体充分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缔结的隐名出资协议,法律一般会推定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就原则性地确认了此类协议的适法性。

然而,在有限公司中选择隐名出资的投资形式通常不是为了单纯被动地得到股权收益,而是意在规避法律和公司章程对于投资主体、股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以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控制。为此,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合同安排来克服间接行使股东权的障碍。但是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与公司法制存在一些原则上的冲突而难以达至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一、委托代理模式的悖论

如果隐名出资人希望通过显名股东的股东地位间接行使股东权,通常会签订代理协议来约定彼此间的义务从而克服委托人权利受限的障碍,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建立持续的并且可以不断更新的“指示——执行”关系,在整个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无条件地、充分地实现被代理人的意志。虽然隐名出资人被代理人的身份并不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中,但是代理制度并不禁止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所以代理人被登记为显名股东似乎也并不违背代理制度的固有属性,应当是一种具有正当性的间接控股的隐名出资安排。然而如果进一步地深入分析,就会发现通过委托代理制度建立隐名出资关系仍然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首先,如果认定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为代理关系,显名股东为代理人,隐名出资人为被代理人即实质股东,那么隐名出资人应当被认为是具有公司股东的地位;然而根据商法外观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商事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显名股东因被记载于商事登记簿而获得公司法上的股东地位,未经登记注册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当事人创设代理机制是预期的法律后果遭到商事登记公示原则的阻碍而无法实现。所以,通过代理制度赋予隐名出资人以股东权因存在制度冲突而无法得到实现。正是基于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彻底摒弃了确认隐名出资人可直接替代显名股东取得股东地位的可能性,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其次,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授权应当是明晰的和确定的。就股东权的行使而言,需要在每一具体的表决事项或处分事项都得到明确的情况下才能有具体的授权。[4]而鉴于公司运作管理的复杂性,创设隐名出资的代理机制不可能事先就所有的股东权行使事项一一设定。所以,代理制度固有的机理也限制了代理作为隐名出资基础法律关系的可能性。

再次,根据代理制度,代理行为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愿,或者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按照代理制度的原理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对代理人的授权。代理权的撤销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代理人的显名股东的身份是否存续?股东身份转让给隐名出资人还是重新确认股东权的归属?如果重新确认股东权的归属,应以登记错误为前提;而隐名出资实际上并不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况。如果隐名出资人继受显名股东的股东地位,那么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优先受让权等)是否适用于此种情况?而这些所有的问题,都是代理制度本身所无法解决的。

二、合伙设计的局限性

与代理制度相比,合伙 [5]机制给与了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在安排彼此间权利义务方面更大的灵活性。使得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更大的意思自治的空间以安排彼此间的权利义务。

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在合伙隐名出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模式基本上是这样的:隐名出资人以可以转化为公司资本的财产出资,显名股东将此财产通过公司法上的出资行为将其转化为出资份额并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股权收益由双方共享。显名股东在公司中的身份是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合伙组织中的身份是执行合伙人。合伙组织内部形成具体的处理合伙事务的决议后,由显名股东按合伙决议的约定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这样,隐名出资人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就可以通过合伙的内部决策机制得以间接实现。所以,在以合伙机制作为隐名出资基础的法律关系中,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依据的就是合伙协议。双方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担风险,共享受益,共同经营(无论是显名直接经营形式还是隐名间接经营形式)。同时,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除了合伙协议对于双方权利义务概括性的约定以外,合伙人之间还可以就具体的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就股权的行使方式达成决议,作为约束同为合伙人的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的依据。

然而,合伙协议的内部约束机制则同样会受到公司法理的制约而难以完全奏效。首先,合伙协议具有相对性,不能直接作用于公司治理机制之中,一旦作为执行合伙人的显名股东违反合伙协议或决议的约定时,隐名出资人只能向其追究违反协议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否认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效力。其次,如果隐名出资人选择终止合伙关系,也并非仅仅通过清算就能解决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当合伙清算与公司法制衔接的时候,如同前述以代理作为隐名出资的基础模式一样,股东地位的归属并非基于合伙人的约定即可改变,仍受登记公示效力的制约;如果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还是会受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制约而有可能使当事人预期目的不达。

三、主动的信托设计

如果隐名出资协议采由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仅以隐名出资人作为股权受益人的内部关系模式,那么隐名出资的内部关系就是一种典型的超越合同相对性的信托设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隐名出资人是委托人或信托设立人,将自己的特定财产(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应当是货币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让渡给受托人,通过受托人以此财产对公司出资将其转化为公司资本,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股东对该份出资享有股东权而成为显名股东,隐名出资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人(通常就是隐名出资人本人)[6]作为信托的受益人,信托财产为相应的出资份额。

在隐名出资信托法律关系中,作为受托人的显名股东是被记载于公司登记簿的公示的公司股东,直接根据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行使股东权。公司法的宗旨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然而就显名股东而言,应当在行使股东权的过程中追求受益人(隐名出资人)利益的最大化,忠实地为受益人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自身置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7]不得利用其受托地位为其谋取秘密利益。例如作为受托人的显名股东运用其地位使自己获得有报酬的职位,或者利用其掌握的信托信息获利等,除非有合理的抗辩,都会被认为是违反受托人的忠诚义务的。

根据信托法的原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终止时,如受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不得抵销。信托财产的地位独立于信托各方当事人,财产本身体现出一定人格,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的自有财产相分离而单独管理,并且不受此三方之债权人的追及。衍生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原理的信托财产的“同一性” [8]理论轻松地克服了隐名出资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形式的出资转化为公司出资份额后信托关系的延续性问题,将因管理、处分所发生的财产形式的变异及收益也纳入到信托财产范围之内。就隐名出资法律关系而言,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独立于隐名出资人(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显名股东(受托人)的任何责任财产。隐名出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除了确保股权与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分离,避免股权受到债权人追及外,而且在显名股东破产的情形下亦不得用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以保障隐名出资人的权益。

在通常的信托设计中,信托设立人让渡的财产直接成为信托财产而无需转换;而在隐名出资信托关系中,隐名出资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通过受托人的出资行为转化为股份后,信托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信托财产为公司出资份额,具有隔离于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独立性。所以,在以信托模式设计的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一般会具有较强的扩张性和组织性。有些英美法学者甚至认为如果信托被定性为组织法,会更易于理解信托的上述属性。[9]在大陆法的语境下,基于信托受益人可直接对信托财产主张请求权的追及效力,这种扩张性和组织性一般也会被理解为信托的对世性。

四、拟制信托的引入

如前所述,采合伙设计的隐名出资协议中,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外观主义和公示公信原则会成为阻碍隐名出资人享受股东地位的外部屏障;而代理模式更是由于无法解决其固有原理与公司股权性质上的悖论而不具备成为隐名出资关系理论基础的正当性。对于属性不明,权利义务不明晰的隐名出资协议,更是难以实现隐名出资内部基础关系与公司法制在理论和逻辑上的融通。所以,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平衡私法自治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冲突,是分析和确定隐名出资基础关系的关键之所在。而拟制信托的引入,可能是一个有效的进路。

“就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契约关系而言,信托法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一套标准化的规定”。

[10]鉴于隐名出资形态的复杂性,有时引入拟制信托的理论更能有效地界定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11]拟制信托又称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是拟制法律上所有权人与依法院见解真正应享有权利者间成立信托。拟制信托是英美衡平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以判决形式设立的一种信托,与委托人意思无关,这种信托根本上是基于衡平法的公平、良知的要求对当事人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12]拟制信托的外延很模糊,从而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院运用拟制信托手段对特定案件进行裁判时不会受到过多的限制。[13]传统的信托以明示信托为典型代表,以存在信托关系为前提条件,这也是推定信托要求有具体确定的财产作为条件的一个相关因素。但是推定信托与明示信托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它不考虑设立人的意思,而是依赖于当时法律关系设立时的情形。因此只要存在信赖关系,就可以创立拟制信托。

拟制信托,实际上都是法院基于公平理念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和救济,同时也不乏经济上的合理性。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法院在受益人的指示不完善的情况主动适用信赖义务作为默认规则,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14]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托制度不仅仅是作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规范,而且也可以被视为指引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信托关系通常都是采取契约的形式,缔结信托契约的当事人自应受合同法锁效力的约束;但就信托的性质而言,具有一定物权化倾向,并不完全受到合同相对性的拘束。所以信托契约本身就蕴含信托和合同的双重效力,只是信托原理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合同的法锁效力包容其中了。如前所述,信托模式是解决隐名出资法律关系有效作用于公司法制中的最佳模式,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非信托性质的契约安排欠缺能与公司法制有效接轨的法律形式;那么,如果认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性,再另行创设一个信托框架与其相联接,便能够在内外部法律关系不相冲突的情况下较大程度地实现 [15]当事人创设隐名出资法律关系时的预期。

根据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关于隐名出资事项的相关意思表示,以法律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双方在以下方面是否达成合意:是否对不同类别的股东权作出具体划分;是否就具体的股东权的内容的行使方式和程序作出约定;是否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分享承担比例等等。如果就以上事项可以推断出当事人之间合意,就可以将双方的意思表示改造为合伙协议。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合伙的本质特征相冲突,如对隐名出资人的收益数额作出保底性的约定,可以推定双方之间为借贷而非隐名出资关系。

在非信托安排的隐名出资关系中,更多的是隐名出资人希望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控制显名股东股东权的行使,间接实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显名股东只是一个隐名出资人行使股东权的工具,前面已经论述过,代理原理存在悖论;而且用合伙理论来解释双方之间的关系也过于牵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承认双方对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的有效性,即显名股东应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遵循隐名出资人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并在违约的情况下向隐名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契约责任并不总是具有有效性,隐名出资人基于内部基础关系对显名股东享有的请求权会受到公司法制的修正,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无论是合伙关系还是非合伙、非信托性质的合同关系的推定,最终目的无非是为了厘清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内部的权利义务安排。在这些关系确定之后,还需要在上述法律关系基础上再行创设一个信托关系以完成其向公司法制的转化。具体而言,就是在承认内部约定部分有效性的同时,再行在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创设一个拟制信托关系。鉴于信托原理与合同原理的冲突,可以将此信托限定在隐名出资内部关系中任一方的请求权指向公司组织结构中方产生效力。在两个法律关系叠加的情况下,在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内部,仅以其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确定彼此间权利义务;当隐名出资人藉此约定向显名股东主张基于合同约定的请求权时,如果涉及到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行使,则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只能分别以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换言之,无论基础关系是以信托设计还是其他权利义务分配模式的隐名出资形态,最终公司法制中能获得正当性的只能是显名股东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信托模式。当然,在和公司法制接轨以后,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安排,才有了以外部化的形式实现的可能。

结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坚持公司法外观主义及公示公信原则的前提下,[16]从合同效力、物权效力的角度提出了隐名出资协议纠纷解决的一般性裁判规则,[17]为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保障提供了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贯彻商法理念、强化商法规律无疑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同时,隐名出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当又是具有开放性的:如果在合同法理的基础上,审慎地认许隐名出资关系的信托属性,那么无论是源于隐名出资本身的瑕疵,还是源于其他股东的出资瑕疵,基于信托的对世性原理,都可以要求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共同承担连带的资本充实责任,以保障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但是如果将隐名出资关系仅仅局限于其合同表征而忽略其信托机理,则很难透过合同相对性的屏障将不具备股东身份的隐名出资人纳入公司资本充实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从而减弱公司资本制度对于交易安全保护机能的发挥;同样,基于信托的对世性原理,在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下,也可以轻易地将滥用公司人格的责任主体延伸至隐名出资人,以充分保护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综上,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协议法律性质进行信托法解析,有助于寻找相应的裁判规则适用于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现并识别隐名出资协议作用于公司法制的边际,防范和制约法律规避行为,对公司投资人、债权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公平、妥善的安排,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司资本制度,保护交易安全;进而解决例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等继发性问题,促进公司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境外投资、外汇管制、财务会计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注释:

[1]确定隐名出资内部关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书面的协议,双方之间都存在确定的隐名出资的合意;如果双方仅就隐名出资达成合意,而没有进一步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仍然可以根据公司登记簿的记载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对双方合意的内容进行解释和推定。如果双方不存在隐名出资的合意,那就是错误登记而非隐名出资的问题了。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3]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

[4]我国《合同法》虽然认可概括性的委托授权(《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是即使是概括授权,受托人仍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而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5]这里的合伙是以隐名的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合伙,并不同于合伙企业法中以设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合伙。[6]隐名出资信托设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益信托,即委托人指定自己作为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形式。[7]P.V.Baker and P.St.J.Langan:Snell’s Principle of Equity,Sweet&Maxwell,28th.Ed.,1982,London.[8]信托财产同一性是指在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换为其他财产,受益人的利益与受托人的义务就转移到交换后的新财产上而保持原有信托关系的延续性。参见[美]乌戈.马太:《比较法律经济学》,沈宗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其实,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物上代位性及物权追及力原理也有异曲同工之效,只是二者理论构建的基础和方法有所不同罢了。

[9]Sitkoff,Robert H.,“An Agency Costs Theory of Trust Law”(2004),NYU Working Paper No.CLB-06-028.Available at SSRN:http://ssrn.com/abstract=1291616.[10]王文宇:《信托法原理与商业信托法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页。

[11]英美法本身对于不同类型的信托的定义就存在不同的理解,尤其对默示信托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参见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2页。

[12]H.G.Hanbury&R.H.Maudsley,Modern Equity,11th Ed,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5,P.370.[13]See Cael-Zeiss Stiftung v.Herbert Smith(No.2)[1969]2Ch.276.[14]Smith,D.Gordon,“The Critical Resource Theory of Fiduciary Duty”,Vanderbilt Law Review,Vol.55,p.1428.[15]因为隐名出资关系的法律规避性和信托原理对某些合同效力的制约或消解作用,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很难做到完全的实现,这些也都是在利益分析和价值衡量下的必然取舍,也是为了跟公司法制更好的实现衔接。

[16]《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详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27条。

出处:《法律适用》2011年第6期

2.隐名出资协议 篇二

在现实生活中,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现象较为常见。有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限制者, 有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者, 亦有为了便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者, 凡此种种, 不一而足。因隐名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认定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妥善解决该等纠纷的前提, 就是准确界定隐名股东在公司活动中的表现形式。

一、隐名投资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 (隐名投资人) 实际认购出资, 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 (显名投资人) 的法律现象。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隐名股东实际认缴公司资本, 但其姓名或名称未记录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东登记中。

2. 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姓名。这是隐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区别。因为在冒名投资中, 实际出资人系盗用他人名义出资, 并未取得被冒名股东的同意。

3. 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这是隐名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如果一方实际出资, 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加入公司, 但实际出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的, 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 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隐名投资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 可对隐名投资做不同的分类。

1. 完全隐名投资与不完全隐名投资。

根据隐名投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投资可分为完全隐名投资与不完全隐名投资。实践中的隐名投资, 有的是由显名投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 行使股东权利;有的则是由隐名投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 行使股东的权利, 而显名投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前者属于完全隐名投资, 后者则属于不完全隐名投资。

2. 协议隐名投资与非协议隐名投资。

根据形成方式的不同, 隐名投资可分为协议隐名投资与非协议隐名投资。 (1) 协议隐名投资。即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约定, 由一方向公司投资, 另一方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2) 非协议隐名投资。即隐名或显名未经对方同意。它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投资者实际认购出资, 但以假设人的名义或未经他人承诺以其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二是投资者实际认购出资, 但他人未经其承诺, 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3. 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

根据隐名目的不同, 隐名投资可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 (1) 规避法律型。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 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等等。为规避这些限制, 有些投资者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隐名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 因而法律关系的效力、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的法人资格都要受到影响。 (2) 非规避法律型。有些隐名投资并非出于规避法律的原因, 而只是由于隐名投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 或显名投资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投资等原因造成的。这种类型法律关系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三、隐名出资人存在的问题

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仅从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上来简单分析一下, 它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

1. 在与公司的关系中, 谁可享有盈余分派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及谁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

2. 在和第三人的关系中, 谁应被视为公司的股东:显名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时, 受让人能否适法取得股权, 以及债权人请求行使公司资产抵押时隐名出资不到位时, 谁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四、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拒绝将隐名股东写进公司法, 否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否定了隐名股东的任何权益。在实践中应做到既要充分维护交易制度, 又要充分维护公司制度, 使两种制度的功能都得到实现。根据隐名股东在不同纠纷中的不同角色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中, 应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订有出资约定的, 在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 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的纠纷又可分两种情况:知情和不知情。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 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 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在公司内部, 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中, 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予以认可, 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 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 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不知情。仅有隐名出资, 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 这是名为隐名股东, 实为投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 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亦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股东的纠纷中不应认定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当然也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

第二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1. 法律地位构建的价值取向。

在隐名投资中, 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对矛盾。例如, 当善意第三人从显名投资人处受让股权, 取得质权或对显名投资人的股权扣押时, 若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则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构建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公司之外第三人 (包括公司的股东) 的法律关系, 首先必须解决价值取向问题, 是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还是要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笔者认为, 市场的交易纷繁复杂, 而且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 因此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交易之前, 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详细调查真实情况已不可能, 保护交易的安全十分必要。自近代以来, 民法逐步确立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表见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制度, 商法采纳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 这些都体现了对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保护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民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因此, 构建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应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价值取向。

2. 法律地位的构建规则。

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笔者认为, 构建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以下这些规则:

(1) 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不得以登记不实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应赋予其公信力, 即使该登记内容有瑕疵, 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因此善意第三人因与显名投资人的债权债务扣押隐名投资的股权, 隐名投资人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隐名出资不实的, 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投资人在隐名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显名投资人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2) 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 或相信隐名投资人为实际股东的, 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

原则上, 登记事项公示之后, 具有对抗力, 即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 可以向第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张的效力。但是, 登记的对抗力不是绝对的, 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内容, 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对抗力的这项例外, 与上述的第一项规则并不冲突, 第一项规则保护的是信赖该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 这项例外保护的是有正当理由不信赖该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

对抗力的另一项例外是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隐名投资人为实际股东的, 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实践中许多隐名投资是以退休的老人、下岗的工人名义登记, 而实际的公司经营者是隐名投资人。如果出资人投资没有到位, 仅仅要求公司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 对善意的第三人是不公平的。

依此, 有正当理由认为不知晓登记不实或相信隐名投资人为实际股东的第三人因与隐名投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扣押隐名投资的股权, 显名投资人不得以自己为登记的股东予以对抗;隐名投资出资不实的,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隐名投资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隐名投资人不得以自己并非为登记的股东予以对抗。

参考文献

[1].陈秋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之探讨.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4)

[2].李晓霖.论股东资格确认.吉林大学, 2008

[3].刘迎霜.公司债:法理与制度.华东政法大学, 2008

[4].侯东德.股东权的契约解释.西南政法大学, 2008

3.论隐名出资人的概念与特征 篇三

关键词: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股东资格

一、隐名出资人的基本概念

隐名出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外部公示材料上登记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作出隐名出资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就是隐名出资人。即与他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口头或书面的隐名出资合同,实际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等公示材料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者。从投资主体上看,隐名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工商登记的名义上,隐名出资人的身份可能被一个或几个名义股东所取代,也可能没有被任何股东所取代;在经营方式上,隐名出资人可能控制、参与管理,或只参与盈余分配和承担投资风险,不参与经营活动。从投资主体上看,隐名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工商登记的名义上,隐名出资人的身份可能被一个或几个名义股东所取代,也可能没有被任何股东所取代;在经营方式上,隐名出资人可能控制、参与管理,或只参与盈余分配和承担投资风险,不参与经营活动;从合法性上看,有确定合法、确定违法和不确定性质的隐名出资。

二、隐名出资人的法律特征

1.以货币的方式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

这是隐名出资人首要的法律特征。“实际出资被普遍认为是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而隐名出资人具备这个要件,只是因为形式要件存在缺陷才导致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存在着争议。”出资方式包括实缴和认缴两种形式。实缴出资,即隐名出资人将自己的财产,如货币、实物或其他合法的财产转移给公司,作为对公司的出资。认缴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并未将自己的财产直接转移给公司,而是与显名出资人达成协议,约定代为缴纳显名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出资。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隐名出资人均可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

隐名出资人为隐藏真实身份,一般仅以货币形式出资,而不以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等其他方式出资。因为隐名出资人以隐名的方式出资,目的就是为了在获取投资利益的同时隐藏自己的投资者身份,如果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财产出资,势必会暴露其实际出资人身份,与隐名出资人不显名的初衷相违背。所以,隐名出资人通常仅以货币作为出资方式。

2.必须隐名且不被记载在公司登记文件中

通常情况下,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公司股份,都会被记载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等公示材料中。但在隐名出資关系中,实际出资的是隐名出资人,被登记在公示材料中的却是显名股东。隐名出资人为不显示自己身份,必须隐名。通常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以及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都不知道隐名出资人身份,只有当发生纠纷时,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才需要确认,以分配各方权利义务。

3.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最为常见

“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主要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作为判断依据,一般不存在疑义。”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股票交易便捷,资金的流动性较强且周转期较短,股东资格以其持有或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会产生股东资格争议问题;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人合公司,其股东构成具有稳定性,股权交易较少,股东资格的认定不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等外部文件来证明,还可以通过是否实际向公司出资等实质要件来证明。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认定困难的问题,需要通过对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考察来确认,因而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4.存在隐名出资协议

隐名出资协议,是指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在协议中规定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或代为认缴显名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出资,以及双方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时,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认定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双方应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分配收益和亏损,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当发生纠纷时,也要按照隐名出资协议来处理,否则就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5.以实际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实际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隐名出资人是通过对公司的实际出资,以公司的股息或红利来获取收益,只是其隐藏自己投资者身份。通过对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其同样具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因而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只需以实际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6. 依据隐名出资协议而产生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达成出资协议,从而使隐名出资行为得以完成。根据协议,隐名出资人可以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对公司进行出资,同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各自承担的责任。我国法律对于投资主体的限制严格适用于显名股东,隐名出资人的范围则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隐名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而在隐名出资协议之中,双方当事人只能是显名股东和隐名出资人。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则可以是一人亦可以为数人。

7.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隐名股东的不能产生于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它是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隐名出资协议而产生。无论在何种情形之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隐名出资人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如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投资经营出台了优惠政策,有些人便利用此政策,以下岗职工的名义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

[1]虞政平.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J].法律适用,2003(8)

4.隐名投资协议(精选) 篇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庚方:

鉴于有限公司系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等七方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为甲方及名下,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投资的股权隐名至甲方名下,现就甲方与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共同投资及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投资的股权隐名于甲方名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结构情况

1、工商登记情况:甲方黄承祥持有公司的股权,持有公司 %的股权。

2、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辛方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 乙方持有公司7%的股权;

丙方持有公司5%的股权;

丁方持有公司5%的股权;

戊方持有公司5%的股权;

己方持有公司3%的股权;

庚方持有公司2%的股权;

辛方持有公司2%的股权;

3、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将持有公司股权隐名于甲方名下的情况:

乙方将持有公司7%的股权隐名于甲方名下,甲方为乙方代持公司7%的股权;

丙方将持有公司5%的股权隐名于甲方名下,甲方为丙方代持公司5%的股权;

丁方将持有公司5%的股权隐名于甲方名下,甲方为丁方代持公司5%的股权;

戊方将持有公司5%的股权隐名于甲方名下,甲方为戊方代持公司5%的股权;

己方将持有公司3%的股权隐名于甲方名下,甲方为己方代持公司3%的股权;

庚方将持有公司2%的股权隐名于甲方名下,甲方为庚方代持公司2%的股权;

二、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投资情况

1、甲方投资人民币柒佰壹拾万元,其中人民币肆佰贰拾陆万元为出资款,贰佰捌拾肆万元作为公司向甲方的借款,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由公司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

2、乙方投资人民币柒拾万元,其中肆拾贰万元为出资款,贰拾捌万元作为公司向乙方的借款,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由公司按月向乙方支付利息。

3、丙方投资人民币伍拾万元,其中叁拾万元为出资款,贰拾万元作为公司向乙方的借款,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由公司按月向丙方支付利息。

4、丁方投资人民币伍拾万元,其中叁拾万元为出资款,贰拾万元作为公司向丁方的借款,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由公司按月向丁方支付利息。

5、戊方投资人民币伍拾万元,其中叁拾万元为出资款,贰拾万元作为公司向戊方的借款,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由公司按月向戊方支付利息。

6、己方投资人民币叁拾万元,其中壹拾捌万元为出资款,壹拾贰万元作为公司向己方的借款,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由公司按月向己方支付利息。

7、庚方投资人民币贰拾万元,其中壹拾贰万元为出资款,捌万元作为公司向庚方的借款,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由公司按月向庚方支付利息。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为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2、甲方有权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作出决策;

3、甲方有权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财务方面制度。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投资款,并确保公司资金和财产不被挪用和流失;

2、甲方有义务谨慎勤勉地管理公司;

3、甲方每月向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辛方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在每月有分红的情况下将乙方和丙方应得的分红和利息汇入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辛方指定的帐户内。

四、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辛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辛方的权利

1、分红和收取利息的权利

2、知情权利,每月收到甲方报送的公司财务报表的权利。

3、建议权,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投资款;

2、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收取红利;

3、按照各自的借款比例收取利息。

五、股权转让

1、各投资者之间的股权转让必须在各投资者之间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

2、禁止各投资者向外转让股权;

3、股权转让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约定,如果股权转让价格达不成协议,按照公司净资产决定股权价格。

六、剩余财产分配

如果经各方一致同意公司不再经营而自行解散或者因客观原因解散,则各投资者按照股权比例取得公司剩余分配。

七、本协议一式九份,本协议各方投资者各执一份,本协议各方投资者签字

后生效。

5.隐名投资协议书 篇五

显名投资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______市______有限公司全额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即名义股东________、________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的出资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张___。

2、甲方的实际出资挂在乙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以乙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

王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X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市______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4、______市______有限公司内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

5、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6、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担保人,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7、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______市______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甲方支付给乙方固定报酬年薪为____________元,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8、若______市______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9、其他条款。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委托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 篇六

kangjian-zheng@126.com

委托持股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 公司持股占总股本的 %(对应出资人民币 万元),其中占总股本的 %(对应出资人民币 万元)为乙方所有,占总股本的 %(对应出资人民币 万元)为乙方自愿代甲方持有(下称“代持股份)。第二条 乙方对占总股本的 %的自有股份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对于代持的占总股本的 %的甲方实际出资的股份依本协议下述约定执行。

第三条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甲方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以乙方名义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办理工商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章程 郑律师提供合同范本 吉林 长春

kangjian-zheng@126.com 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乙方行使前述权利时,应征询并接受甲方指示。

第五条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受托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过户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在代持期间,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担保等。第八条 在代持期间,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份及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签署办理。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恶意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共2页,一式2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 郑律师提供合同范本 吉林 长春

kangjian-zheng@126.com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月 日

签订地点:长春市

月 日 年3

7.隐名出资协议 篇七

甲 方:[ ](注:甲方为隐名股东)住 所 地:[ ] 通信地址:[ ] 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手机:[ ] 联系电子邮箱:[ ] 乙 方:[ ](注:乙方为挂名股东)住 所 地:[ ] 通信地址:[ ] 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手机:[ ] 联系电子邮箱:[ ] 鉴于:

1、[ ]年[ ]月[ ]日[ ]公司(下称[ ]公司)有效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显示,[ ]公司当前股权登记情况为:乙方占[ ]公司[ ]%股权;[ ]占[ ]公司[ ]%股权;……

2、上述登记在乙方名下的[ ]公司[ ]%股权实为乙方受甲方委托而代持,以乙方名义已缴纳的全部出资[ ]万元实为甲方所有,甲方为该股权的真实隐名股东、乙方为该股权的挂名股东。

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 ]公司[ ]%股权及权益确认等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权益确认

甲乙双方确认登记在乙方名下的[ ]公司[ ]%股权(下称“代表股份”)的实际权益人是甲方,与该代表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法律规定、章程规定、全体股东决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等形式确 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全部由甲方实际享有及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由乙方代甲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根据甲方授权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上述委托。

三、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及以乙方名义出资;

2、由乙方代甲方在[ ]股东登记名册、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上以公司股东名义具名;

3、行使与代表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股权转让、股权出质等涉及股权处分行为、本合同规定的或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其他禁止性情形除外)。

四、委托期限及委托持股费用

1、委托期限自乙方持有代表股份之日起,至乙方将代表股份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之日止。如公司在之前解散,甲方实际取回代表股份相应权益后本委托即告终止。

2、甲方在乙方受托代持股期间不需向乙方支付委托代持股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实际享有代表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实际承担代表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

2、在乙方代持股份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任何股东责任和相应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将代表股权转让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届时涉及到的应由乙方签署的相关变更登记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签订,且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 费用。

4、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代理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乙方不接受甲方意见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5、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股东名义出具书面委托,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行使代表股份相应的任何股东权利。

6、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并承担委托出资对应的投资风险。因甲方不履行上述规定或抽逃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自身或乙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代表股份,但乙方不实际享有与代表股份相关的任何股东权益。

2、乙方以名义股东身份行使[ ]公司相关股东权利时,不得故意损害甲方利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相关股东权利转委托他人行使。

3、委托期限内,因代表股份产生的股东责任和相应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因代甲方承担股东责任而发生垫付费用的,有权要求甲方返还。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代表股份实施进行转让、出质等任何形式的处分。

5、与代表股份相关的红利、股息、股权转让款或清算财产等任何财产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公司办理将上述财产交付给甲方的手续。

6、如乙方发生任何因自身债务影响代表股份安全的情形,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行妥善处理好自身债务,不得影响代表股份安全。

7、乙方将代表股份转让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时,无论办理工商登 记所用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约定股权转让款,乙方均无权实际收取股权转让款。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收回代表股份,但需要给甲方不低于30天的准备时间。

七、协议解除和终止

乙方持有代表股份未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前,本协议不得解除或终止。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

2、其他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执行。

九、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其他事项

1、因[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甲方未按股东会增资决定、决议出资而导致代表股份份额发生变化的,相应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在甲方仍委托乙方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委托持股关系不变。

2、本协议所涉文件传达,对方签收复印件、将短信发至对方联系人手 机、将电子邮件发至对方指定电子邮箱,或将信函邮寄至对方住所地或通信地址,均视为送达。

3、在乙方将代表股份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时,甲乙双方根据[ ]公司主管工商部门要求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款项往来凭据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相符的,除非后期协议明确规定其条款效力优于本协议,否则双方实际权利义务一概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乙方持有代表股份之日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其他股东声明:

关于甲方[ ]和乙方[ ]在[ ]年[ ]月[ ]日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相关事宜,我方在成为[ ]公司股东时已全面了解乙方代甲方持有[ ]公司股权一事,对该协议条款亦无异议,同时我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我方将无条件配合甲乙双方履行该协议;当乙方将代表股份转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时,我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无条件配合出具相应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手续;另当我方转让股权时会将上述情况告知受让方,并要求受让方作出同等效力声明。签章:

[ ]年[ ]月[ ]日 附件:

实际出资证明

兹证明[ ]公司登记在[乙方名称]名下的[ ]%股份属于[甲方名称]实际享有,[乙方名称]是受[甲方名称]委托代持上述股份的挂名股东。截至本证明作出之日,[甲方名称]已通过[乙方名称]向[ ]公司以[甲方名称]自有财产实缴出资[ ]万元,[甲方名称]实际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并应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

特此证明。

全体登记股东签章:

实际出资人签章:

[ ]公司(盖章)

8.出资协议书-合伙经营协议 篇八

为共谋发展,出资人经友好协商,拟共同出资成立 某某(下简称公司),从事工程脚手架租赁及搭建业务。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资人各自权利与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出资人:。

第二条公司注册地址:。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脚手架租赁、搭建(暂定)。

第四条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和承担公司的资产损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某某担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任经理,主管公司的日常业务。某某任财务总监,主管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均由各出资人以现金的方式出资。各出资人的出资额及占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为: XXX万元,占公司股权的xx%;XXX万元,占公司股权的xx%;XXX万元,占公司股权的xx%; XXX万元,占公司股权的xx%。以上各出资人的出资额总和占公司股权的100%。

第八条出资人应于公司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出资。若出资人延误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出资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其他出资人愿意补缴该出资额的,则相关出资人所占公司股权的比例应做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公司的股权可以有偿转让。当出资人之间转让时,转让双方经协商一致并报其他出资人知情即可;当转让给出资人之外的人时,需征得占公司股权75%(含转让者本人)的出资人的同意方可实现,其余出资人无权干涉。

第十条出资人确认并承诺:

1、立协议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各出资人对公司文件、资料、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协议各方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均应足额及时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协议各方保证各自投入公司的相关资产均为合法、独立、完整,依法享有所有权。

4、出资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出资人承担。

5、出资人和公司荣辱与共,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决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得失。

6、当以上的出资总额不能满足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时,经全体出资人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公司可以增资扩股。

7、严格遵守、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决策,对自己因违法违规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让的原

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份,出资人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第十四条本协议的签订地为乐清市北白象镇。

立协议人(签章):

9.转让出资协议 篇九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转让方与________________(注: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在_____年合资组建了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经协商一致,双方就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__________公司%的出资额(以下称为本次出资额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为本协议),以共同遵照履行。

一、出资额转让

1.1 转让方和受让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由转让方一次性向受让方转让_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_%出资额(以下简称“转让出资额”)。此项转让已经获得_________公司其他出资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

1.2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出资额的同时,其拥有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_________公司合资合同(出资协议)以及章程规定的附属于出资额的其它权益将一并转让。

二、转让价格

2.1 本次出资额转让的依据(如有)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第______号审计报告,基准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确认_________公司全部出资额价值为_________元。

2.2 本次出资额转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下简称“受让价款”)。

三、支付和交割

3.1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以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受让价款。

3.2 在受让方完全履行上述款项支付义务以后,由双方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证报告,该报告出具以后,转让出资额立即交割。

3.3 转让出资额交割以前,_________公司累积利润中与转让出资额相对应的股东应享有红利的分配权归转让方所有。

四、声明与保证

4.1 双方对各自的主体资格声明与保证以下各项:

4.1.1 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

4.1.2 具有并能拥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订明的义务;

4.1.3 无任何其自身的原因阻碍本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并对其产生约束力;

4.1.4 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之文件订明之义务,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

4.1.5 在本次出资额转让过程中,应互相充分协商、紧密配合、积极支持。

4.2 转让方进一步声明与保证,本次转让之出资额为其合法持有的、且完整状态、并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或其它第三者权益。

4.3 受让方进一步声明与保证,受让出资额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五、转让方义务

转让方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5.1 转让方有完全的权力、权利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将其对公司拥有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依据本协议转让给受让方;

5.2 转让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受让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出资额;

5.3 提供的有关资产与业务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

六、受让方义务

受让方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6.1 本协议签署时向转让方提交根据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内部作出和出具的与本次出资额转让有关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下划线部分为受让方为法人时需提交的文件)。

6.2 保证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规定支付出资额转让款项。

七、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出资额转让有关的事项严格保密。

八、不可抗力

8.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8.3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各种自然灾害、市场风险、政治事件等。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第八条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出资额转让总金额的4%的违约金。

10.2 如果受让方逾期十个工作日仍不支付转让款项,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出资额转让总金额的4%的违约金。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1.2 本协议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十二、补充、修改和转让

12.1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双方作成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12.2 本协议双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十三、税收和费用

双方应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十四、附则

14.1 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仅用作对内容的提示而不作为对条款的解释。

14.2 双方同意本协议替代所有原先双方的口头承诺而成为一份完整反映双方共识的协议。

14.3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同样有效,其余供审批之用。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10.出资协议书 篇十

乙方:授权代表:

根据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董事会决议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风险提示:

建议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进一步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预防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

因为,公司的出资人因较少考虑公司出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不重视出资协议的签订或根本不签订此协议。导致出资人之间缺少出资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相对模糊,当公司出资活动出现与出资人预期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元。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为________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元(具体以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风险提示: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

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出资时间及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在履约阶段,可促使对方积极履约,并在对方有违约情形发生时,及时确定违约责任,必要时可采取有效措施,使守约方损失降至最低。

再次,如果因违约产生纠纷,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纠纷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条款直接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防范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每逾期____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出资部分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风险提示: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关将来公司的很多资料信息都没有采用其他保密措施,出资人之间依君子协定并不能完全解决保密问题,在出资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条款,尤其是具有特定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经营方式或服务理念的公司,更应作保密的约定。

对于公司成立后有部分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公司,出资协议时所约定的保密条款应扩大到公司成立之后。一是避免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二是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1.技术出资协议书 篇十一

(适用其他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

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技术出资入股,并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拥有****** 技术,评估机构******,评估价** 万元,拟作价**万

元出资入股。

2、甲方承诺该技术未投入到***公司以外的任何地方。

3、乙方确认,甲方拥有的******技术,其技术成果真实有效,同意该技术

作价** 万元。

4、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甲方以技术成果作价**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技术出资和货币方式出资享有同等权益和承担同等的责任。

5、作价出资的******技术,属公司所有,技术出资人甲方不得再以该技术

投入到***公司之外的任何地方。

6、公司正常运营后,在原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发展、创新的新技术成果(含

专利)属公司所有。若发现技术成果价额明显低于本协议的价额,由该技术成果投入方补足差额,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7、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协调,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协议一式 * 份,均为原件,复印无效,出资各方及***公司各执*

份。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12.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精】 篇十二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协议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1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实际出资额本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元,乙方实际出资元。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全部到位。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股权转让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权利限制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竞业禁止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其他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内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皆服装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目的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服装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间服装店,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背的洒店名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女士服装。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乙方__________以专有技术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丙方_____以劳务出资方式出资,计人民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正常开支、工.资,奖金、耑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椐,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对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句原合伙人夺有同等权利,承拟同等贵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侦务承担连带贲任。

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服装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休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④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3

隐名投资,是相对显名投资而言。

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不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实际向公司认购出资但隐去自己名义的投资。

所谓显名投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上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其本人的投资。

之所以要研究隐名投资,是因为律师担任企业改制非诉讼业务中,在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的设置,由于受限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规定,为规避法律,在改制企业职工拟向公司投资的人数超过50人,或虽不超过50人,但因改制企业拟设公司的需要,需将股东人数设定在50人以下时,带来的实际问题,即是一部分职工或其他投资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显名)向公司认购出资,一部分职工或其他投资人以隐名投资的方式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这样的结果,显明投资人将记载进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而隐名投资人却不能。

隐名投资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利益。隐名投资与代理投资的法律关系不同,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代理投资是代理人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

隐名或显名投资,是出于投资人的不同动机或实际情况,他表现为:有的显名投资人的实际投资与隐名投资人的实际投资统统均以显名投资人名义向公司投资;有的显名投资人不向公司实际投资,由隐名投资人全部实际投资,但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还有的表现为虚拟的人名,或冒用他人名义隐名实际投资,这些情况带来在法律上需要确认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

为解决在律师实务企业改制中为规避法律需设计隐名投资问题,以及确认因隐名投资产生的法律关系问题。笔者在律师实务中对此问题解决的体会是:由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签订隐名投资协议书,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司在处理实际问题上的法律关系,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消除因约定不明带来不尽纠纷的重大隐患,有利于企业改制成果的稳定。

隐名投资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

二、显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隐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

三、隐名投资人的对公司的股份认购出资,交由显名投资人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对公司投资。

四、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以其名下的投资,在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五、隐名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

六、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七、显名投资人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八、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九、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转让股权时,投资人中的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受让权,显名投资人转让股权全部的,由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的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十、显名投资人或隐名投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十一、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显名投资人授权公司,对隐名投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由公司直接分配给隐名投资人。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4

股东甲(甲方): 身份证号:

股东乙(乙方): 身份证号:

股东丙(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设立xxx有限公司,丙方作为名义股东参与分红,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三方均确认:甲方实际出资万元,乙方实际出资万元,丙方没有实际出资而名义上持有公司的股份。甲方和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三方同意:各方名义上按以下比例持有股份:甲方占%股份,乙方占%股份,丙方占%股份。

3、三方确认:丙方只享有按股份比例取得红利的权利(没有盈余的不分配红利),而不享有《章程》和法律规定涉及股东的所有实体权利,不承担《章程》和法律规定涉及股东的所有义务。《章程》和法律规定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行使和承担。

4、丙方应当履行勤勉义务并不得损害其它股东的权益。丙方有权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员工,负责相应的职务,具体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5、丙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行使以下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转让、抵押、出资等。丙方退出股东时,无权获得任何对价。

6、根据经营和管理的需要,丙方应以股东的名义按《章程》和法律的规定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按出资比例承担。需要变更股东时,丙方应予配合。

7、丙方和其直系亲属不得设立公司或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进行同业竞争。

8、《章程》中有不同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按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履行,《章程》仅限于工商登记的需要而签订。

9、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_____×

身份证号码:510__________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510__________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XX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成都市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其中甲方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占投资比例的_____%,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投入,乙方并没有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甲方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以乙方的名义出资_____万元的全部注册资金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20xx年×月×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人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逃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向XX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得XX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

第五条:甲方享有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有股东权益。

第六条:若XX公司担保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而导致其名下的部份或全部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等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对此协议具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不得利用在XX公司的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__________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金堰水泥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或乙方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承担被继承人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如XX公司在存续期间增资扩股、配股权,则甲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仍然依照本协议由甲方出资,以乙方的名义认购,并由乙方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

第十三条:本协议任何问题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如甲方在XX公司存续期间要求转为显名股东,则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工作,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司保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5

股东甲(甲方):

身份证号:

股东乙(乙方):

身份证号:

股东丙(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设立___有限公司,丙方作为名义股东参与分红,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三方均确认:甲方实际出资万元,乙方实际出资万元,丙方没有实际出资而名义上持有公司的股份。甲方和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三方同意:各方名义上按以下比例持有股份:甲方占%股份,乙方占%股份,丙方占%股份。

3、三方确认:丙方只享有按股份比例取得红利的权利(没有盈余的不分配红利),而不享有《章程》和法律规定涉及股东的所有实体权利,不承担《章程》和法律规定涉及股东的所有义务。《章程》和法律规定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行使和承担。

4、丙方应当履行勤勉义务并不得损害其它股东的权益。丙方有权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员工,负责相应的职务,具体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5、丙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行使以下行为,否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转让、抵押、出资等。丙方退出股东时,无权获得任何对价。

6、根据经营和管理的需要,丙方应以股东的名义按《章程》和法律的规定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按出资比例承担。需要变更股东时,丙方应予配合。

7、丙方和其直系亲属不得设立公司或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进行同业竞争。

8、《章程》中有不同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按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履行,《章程》仅限于工商登记的需要而签订。

9、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日期:

日期: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6

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隐名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的相关出资及股权、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东形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元。甲方为显名营业人,乙方为隐名出资人。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元,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元。

二、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三、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

甲方:_____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四、出资期限

甲、乙双方所认缴上述出资应分期(或一次性)到位_______,甲方须向乙方开具乙方出资证明。

五、表决权的行使

表决事项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作出《公司法》规定的重大决议时,必须经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表决事项为一般事项,由所持表决权_____分之_____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

六、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利益分配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

1、甲、乙双方均享受_____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

2、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分得红利。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约定向甲方缴纳所认缴的资本金文章隐名投资协议书乙方未按约定按时缴纳认缴资本金的,则应向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分配红利、或阻止乙方行使股东权利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责任。

3、_____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隐名投资。

十一、其它

1、本协议正本_____份,全体股东各执_____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7

隐名投资人__________(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__________(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实际出资额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实际出资__________元,乙方实际出资__________元。

甲方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该出资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全部到位。

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和风险。

甲方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出资,交由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投资。

第二条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

乙方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

甲乙双方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乙方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乙方先向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甲方追偿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应份额。

乙方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甲乙双方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乙方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第三条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甲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须配合甲方实现该优先受让权。

乙方转让股权全部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名义股东。

第四条权利限制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密条款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竞业禁止

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8

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向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____________元,拥有公司股权比例为______%,该项出资由甲方实际投入____________元,乙方实际出资____________元。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____________元由甲方实际投入____________元,乙方实际出资____________元。甲方的出资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出资(现金/实物)。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乙双方各享有公司25%的股权,即甲方拥有乙方名义股权的______%。

第三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增资的情况,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双方重新协商是否增资及增资数额和增资后所占股权比重等事宜。如果乙方未尽本条款通知义务,擅自增资导致其持有的名义股权比例提高,则视为甲方仍然拥有乙方增资后名义股权的50%。

第四条、甲方不享有公司经营管理权,但对公司经营有知情权,甲方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账簿,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关于公司可能发生的诸如增资、股权转让、增加股东等重大事项,乙方应当提前______日通知甲方。

第五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六条、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七条、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乙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

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如果公司出现减资、清算情形,乙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应得份额,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收益权利折价为应得的现金。

第十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担保人,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第十一条、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分配红利或阻止乙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9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见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甲、乙、丙三方约定,由甲方向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住所地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万元,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两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两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年月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

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丙方不得侵害甲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实质性减少的行为。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向目标公司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丙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到工商部门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乙方应当配合,但相关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应当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每次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诉讼费。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二份,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10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 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 元,占×××公司 %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 万元。

3. 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 %,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权利

(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 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显名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

(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6)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二)、乙方权利义务

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需要乙方协助办理事务时,有获得报酬有权利。

(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对外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只领取挂名报酬,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如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

(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公司管理。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配合以名义股东身份的对外活动,同时乙方应当对上述事务予以严格保密。

(5)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公司显名股东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显名股东身份从事对××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所持股权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对该股权施加其他财产负担。

(7)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公司持有的名义股份以及收益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8)乙方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

(9)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对其名下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出、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押等。

(10)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甲方以及××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五、协议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1、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

2、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股东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如发生协议终止第(1)种情形的,股权不再做更替,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则由甲方实际承担××公司终止后的一切责任;如发生协议终止第(2)种情形的,由相关继承人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将股权重新交由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享有。

3、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重大违约情形包括:

(1)因甲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乙方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经济责任的;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涉及的乙方义务条款,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擅自行为、不按照甲方要求签署文件、不服从甲方安排、违反保密义务等,导致甲方无法行使股权权利的,或造成××公司的损害或者甲方损失的。

六、保密约定

除非本协议约定需要披露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七、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八、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方(其他股东签字、目标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11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全部股东(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乙、丙三方约定,由甲方向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住所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__________万元,占投资比例 ______%,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

利,经三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于20xx年____月___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仅用于工商登记之用,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乙方不得依据该协议主张对目标公司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方的名义出资_________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_(现金/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

第二条 甲方对股权转让协议所涉的股权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和其他股东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丙方不得侵害甲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乙方不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权及其他任何股东权利,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

方面转让、出质股权,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实质性减少的行为。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丙方承诺配合甲方对乙方的行为监督,并及时向甲方通报。

第四条 乙方应向目标公司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目标公司认可甲方以乙方股权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丙方已经知悉并认可甲方对于乙方股权的实际股东身份,同意甲方以隐名股东身份对乙方股权份额出资,并承诺能够充分保障甲方行使对于乙方股权份额的股东权利。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目标公司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目标公司股东权益。

第六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丙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应补足实际损失。

第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合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目标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从事侵占目标公司财产或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到工商部门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乙、丙方均应当配合,但相关变更登记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若乙方、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负责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低于1万元。

第十二条 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应当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每次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诉讼费。

第十三条 乙方确认,本协议所载明的联系地址为其收取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文书、诉讼文书及双方往来文件、函件的通讯地址(若联系地址变更的,乙方应提前30日将变更的联系地址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通讯地址未变更)。任何依该地址送达的文件、材料、物品,投邮之日起的第三日即为送达之日,若邮件被退回的,则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本合同签订地(即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前,各方均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内容,知悉并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文义,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签署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节。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12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鉴于: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甲方作为隐名股东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乙方名义出资的________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甲方出资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二、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若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

四、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五、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六、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七、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其他股东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在本地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一、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__日期: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13

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隐名出资设立XX公司的.相关出资及股权、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东形式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元。甲方为显名营业人,乙方为隐名出资人。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元,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元。

二、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三、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甲方:XX公司出资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四、出资期限甲、乙双方所认缴上述出资应分期(或一次性)到位_______,甲方须向乙方开具乙方出资证明。

五、表决权的行使表决事项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作出《公司法》规定的重大决议时,必须经代表_____分之_____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表决事项为一般事项,由所持表决权_____分之_____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

六、保密条款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权利限制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利益分配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

1、甲、乙双方均享受XX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

2、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分得红利。

九、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

1、乙方应当按约定向甲方缴纳所认缴的资本金隐名投资协议书范本文章隐名投资协议书乙方未按约定按时缴纳认缴资本金的,则应向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分配红利、或阻止乙方行使股东权利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责任。

3、XX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其它

1、本协议正本_____份,全体股东各执_____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签订地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签订地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

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投资比例___%,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________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15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xxx,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xxx,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xxx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xxx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xxx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3、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xxx自愿接受甲方xxx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xxx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xxx名义上在xx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xx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xx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xx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xx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xx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xx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xx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xx公司名义上xx%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xx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xx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xx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xx公司xx%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xx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xx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xx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xx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xx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xx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xx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权利

(1)甲方享有xx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xx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xx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xx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xx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显名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xx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xx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xx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xx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

(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6)甲方实际负责xx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xx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二)、乙方权利义务

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需要乙方协助办理事务时,有获得报酬有权利。

(3)乙方不承担xx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xx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xx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4)乙方担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甲方行为导致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对外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xx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xx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只领取挂名报酬,与xx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如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

(3)乙方不参与xx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xx公司管理。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配合以名义股东身份的对外活动,同时乙方应当对上述事务予以严格保密。

(5)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xx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xx公司显名股东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显名股东身份从事对xx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所持股权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对该股权施加其他财产负担。

(7)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xx公司持有的名义股份以及收益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8)乙方应当积极维护xx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xx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

(9)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对其名下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出、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押等。

(10)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xx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xx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xx公司损失的,甲方以及xx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五、协议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1、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xx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

2、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股东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如发生协议终止第(1)种情形的,股权不再做更替,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则由甲方实际承担xx公司终止后的一切责任;如发生协议终止第(2)种情形的,由相关继承人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将股权重新交由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享有。

3、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重大违约情形包括:

(1)因甲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乙方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经济责任的;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涉及的乙方义务条款,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擅自行为、不按照甲方要求签署文件、不服从甲方安排、违反保密义务等,导致甲方无法行使股权权利的,或造成xx公司的损害或者甲方损失的。

六、保密约定

除非本协议约定需要披露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七、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八、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方(其他股东签字、目标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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