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协议(8篇)
1.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协议 篇一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买入方):
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业承兑汇票分数及金额
1、乙方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共小写)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小写),向甲方申请办理贴现。
2、经甲方审核,同意对本条第一款所指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3、本条所指商业承兑汇票详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第二条贴现利息计算及贴现金额支付
1、甲方与
2、贴现利率为月息,贴现利息共计人民币
3、甲方实付贴现金额为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人民币 写)元,贴现票款有甲方于贴现当日划付,并在合理期间内按双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2、乙方保证;
A、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取得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提供的所有资料合法,真实、有效、因不符合上述事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B、已对承兑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差和评估,并确认承兑人具备承兑商业汇票资格并具按时付款的能力。
3、乙方承诺在和甲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与承兑人约定,若因邮政特快专递原因造成所托收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承兑人仍应将票款按期划付甲方指定账户,若承兑人未按此办理
由乙方支付相应票款及利息,利息计算自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至票款清偿之日止,利 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执行。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的,甲方应及时前往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载明的承兑人住所地法院办 理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相关手续并向承兑人出具票据权利说明书。同时,乙方应协助甲方查 明票据遗失原因并提供方便。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如承兑人未兑付票款或甲方发现所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为假票、克隆或有其他票据欺诈行为的,甲方有权依法直接向乙方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造成甲 方延期收回贴现票款及利息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按期支付该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自商 业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至票款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浮30%标准执行。乙方在甲方收妥前述款项后可将票据取回。
第四条补充条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本协议执行中出现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甲方 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年年月日
2.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协议 篇二
一、商业承兑汇票简介
商业汇票按使用范围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商业承兑汇票除出票人、承兑人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差别,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等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付款人也是企业或个人。因此, 商业承兑汇票在流通领域存在一定的风险, 除非出票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以及较强的偿债能力。
1.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
(1) 无金额起点的限制。
(2) 付款人为承兑人。
(3) 付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
(4) 可以背书转让和贴现。
2. 商业承兑汇票的优点
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只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不受银行对企业授信额度的限制, 不需向银行缴纳签票手续费, 简单、快捷。
3. 商业承兑汇票的缺点
(1) 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企业、事业单位间只有在贸易项下, 才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其他方面的结算, 如劳务报酬, 债务清偿, 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
(2) 商业承兑汇票在流通领域存在风险。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 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 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 但都必须经过承兑才具有法律效力。票据签发企业或个人在票据到期日因不确定因素或关、停、并、转等原因极有可能造成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到期收款。因此, 商业承兑汇票在流通领域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商业承兑汇票流通中存在的问题
1. 商业承兑汇票的客户接受程度低
目前, 我国企业商业信用良莠不齐, 偿债能力不一, 造成商业承兑汇票在市场经济中接受程度远不如银行承兑汇票高。加之贴现银行对到期付款的担忧, 办理贴现难度大, 即使同意办理, 但客户觉得贴现利率高于银行承兑汇票也不愿接受。
2. 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差
由于不能很好解决流通性问题, 客户收取票据后多数只能采用持有并到期托收, 无法满足其近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3. 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
如果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开票、背书转让、到期承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不高, 效率低下。那么, 不仅会给企业商业信用造成损失, 而且还会影响到企业已树立的商业信用。
4. 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兑付风险
企业商业承兑汇票主要依赖于企业的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从日常生产经营中一点一滴汇集起来的, 及时承兑解付一天、一个月坚持比较容易, 难的是常年累月的坚持不懈, 商业承兑汇票及时承兑解付直接体现了企业的商业信用水平。
三、攀钢解决商业承兑汇票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1. 加强商业承兑汇票宣传
2011年, 在国内“稳健的货币政策”环境下, 中国人民银行6次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3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 大中小型企业资金日益趋紧, 融资难成为供应链上下游客户普遍关注的问题。2010年下半年, 公司委托供应部门面向原燃料、辅材、备件等主要供应商广泛宣传公司的自身实力、融资能力、偿债能力、新产品开发及应用等, 打消供应商对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疑虑, 增强客商对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信心。
2. 增强商业承兑汇票流通性
解决流通性问题应从实现背书转让、融资贴现、支付回流三个方面入手。
(1) 为消除客户对商业承兑汇票接受程度低、贴现利率高的疑虑, 公司与地方商业银行联手在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同时又在四川、云南的股份制银行授信额度中增加商业承兑汇票专项授信额度, 贴现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利率, 确保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最大范围内实现流通和贴现, 解决了供应商后顾之忧。
(2) 在真实的贸易项下, 采取为客户代理贴现的方法促进商业承兑汇票流通。
(3) 供应商取得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 可用于订购公司的产品, 这种回流方式使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流通性进一步提高, 公司商业信誉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3. 保证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付
及时承兑解付一天、一个月坚持比较容易, 难的是常年累月的坚持不懈, 商业承兑汇票及时承兑解付直接体现了企业的商业信用。为了保证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及时承兑, 安排了专人进行商业承兑汇票台账管理并跟踪票据到期情况, 及时提醒并调度资金, 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2日将资金划转到承兑行, 保证资金及时支付到票据持有人银行账户。从2002年开始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以来, 公司尚未发生一例未及时承付的情况。
4. 加强商业承兑汇票风险管理和管理团队建设
通过培训造就了一支票据专业队伍, 注重在签发、承兑、贴现转贴现、风险控制的不同环节上培养票据专业人才, 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票据管理队伍。为加强风险防范, 稳步推行, 防止克隆票、假票, 公司与承兑行就到期托收商业承兑汇票就票面约定了特殊防伪标志和鉴别方式, 大大降低了承兑风险。
5. 推广和应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009年10月28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全国首个全国性跨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EDS系统) 正式上线运行。电子商业汇票因其安全性、高效率以及操作成本低、流动性强的特点, 受到了企业及银行的青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实现了完全无纸化, 彻底杜绝了假票和克隆票, 降低乃至消除了纸质票据业务的操作风险, 提高了交易效率。
2010年6月28日, 攀钢财务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列为第二批上线机构。上线后, 财务公司及时推出了电子票据系统并投入了使用。
四、攀钢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取得的效果
200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批准自本月起对川、贵、云3省15户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试办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四川省长虹电器、五粮液供销公司、全兴酒厂、攀钢集团、泸天化、托普、新希望、泸州老窖、成都卷烟厂、成都人民商场、华神集团等11户企业名列其中。试点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川、贵、云3省范围内通过记名背书方式转让流通。
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 有利于商业信用票据化, 改变信用过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现状。攀钢据此有利条件开始大力推广商业承兑汇票, 经平等协商, 2002年贵州某煤矿、四川某煤业集团开始接受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 标志着公司商业信用真正实现了票据化。
3.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协议 篇三
一、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现状
总体来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缓慢,使用率偏低,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融资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数量较少
在中央银行及各银行机构的推动下,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呈上升趋势,但占比较小。商业汇票中,企业更愿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业务量和资金量不到商业汇票总量的10%,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过高、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过低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目前经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极少,许多银行机构两至三年未办理一笔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较窄
目前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领域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等国家重点发展的交通、能源等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信誉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以及大型跨国公司。其次是在一些关联企业或者产业链中上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如棉麻公司与棉纺织厂之间,织布厂与服装厂之间使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客户的共同特点是企业规模较大、信用等级较高,企业财务管理力量较强、买卖双方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双方相互信任。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较弱
受票人一般只接受关系密切、且规模较大的合作伙伴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接到票据后多是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款,背书转让的较少,且主要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为避免票据风险,企业一般不愿接受异地企业承兑或转让的商業承兑汇票。
(四)银行对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持“谨慎”态度
主要表现在:一是开办谨慎,目前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机构较少,其中绝大部分是经营较为灵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是准入谨慎,办理此项业务的银行一般只向规模较大、信用等级符合一定标准、且拥有相当数量存款的优质客户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并纳入授信额度;三是出售凭证谨慎,几乎所有允许客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都将一次出售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数量严格控制在一本(25份)范围内;四是办理贴现谨慎,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相比,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需要对承兑人、贴现申请人有更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在本行开户、信用等级必须在AA级以上、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的违约行为、为本行授信企业等)和对相关资料更为严格的审查。
二、当前阻碍商业承兑汇票推广的难点
(一)客户认知度低
通过对部分企业负责人、财务会计,银行会计、银行信贷人员的调查发现,企业、银行有关人员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功能及使用知之甚少,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与使用。同时,目前的结算工具、结算渠道较多,客户可选择的余地较大,客户在办理资金结算时,必然选择其相对熟悉、信誉度高、更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往往把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最后的选择。多数银行表示,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仅仅作为其向优质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服务,更多只起到丰富其信用产品的意义。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基础薄弱
一是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总体状况不佳,面对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对方单位只有在能够充分确认承兑方信用状况、或得到银行贴现承诺的前提下才予以接受,同样基于以上原因,商业承兑汇票向第三方进行背书转让就更加困难。二是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估机构,不能为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可靠的信用保障,造成贸易双方因无法获知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而不敢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三是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影响兑付因素多,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性都决定着商业承兑汇票能否到期支付。商业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而企业经营的稳定性难以有效控制,很可能出现承兑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付款时企业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异地企业由于不能确切了解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的真实情况,因而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即使接受了,也因不易背书转让出去,一般都要求在签发地银行办理贴现以取得现金。据调查,目前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两手或两手以上的极少,票据的支付结算、流通转让及加速资金周转的功能自然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三)受利益驱动,企业和银行均缺乏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动力
企业在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贴现利率往往高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率,造成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融资必须付出较高的资金成本,才能获得相同的资金量,使得企业不愿意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商业银行认为,在目前所谓“优秀”企业较少的情况下,给那些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做主办行,贴现利率仍只能低于直接贷款利率,“优秀”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在本行贴现,等于减少自己即期收入,再加上对企业监测的成本大致相当,所以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四)贴现手续较繁琐
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度普遍不高,贴现银行因担心到期后资金不能兑付而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因而在办理贴现时,不但提出交纳全额保证金、资产抵押等条件,而且对企业信用级别、规模、经营状况等有硬性条款规定并通过层层审批来规避风险,使得持票人在办理票据贴现时普遍感到手续繁琐,时间长,使用不便。
(五)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的惩诫机制不健全
目前,《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承兑汇票违约、无理拒付等行为处罚力度显得偏低、手段落后,持票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被拒绝承兑的,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到期日或提示付款人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等,而未提及因未获得资金给持票人造成的损失弥补和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持票人为收回帐款,往往可能付出比同期银行利息高得多的收款成本,如:车旅费、诉讼费、住宿费、活动费等等;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往往利用法律漏洞,以破产清算、业务终止为名,逃逸债务,转移资产,往往造成持票人“官司嬴了却拿不到钱”的结局,使持票人对商业承兑汇票信心不足,往往采取私了或自甘利益受损的办法来收取款项。
三、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建议
商业承兑汇票与其他支付工具相比,具有集融资功能和结算功能为一体的优越性:首先,商业承兑汇票完善了票据市场结构,打破了银行承兑汇票独占票据市场的局面,改善了商业票据业务发展过多地依赖于银行信用、票据风险过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现象。其次,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方便,由企业签发、企业承兑,无须到银行网点和柜台办理,节省了手续,灵活性高,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第三,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无须缴纳承兑手续费,还可以通过支付信用票据化遏制货款拖欠。持票企业既享有付款请求权,又享有追索权,企业收回货款更有保证,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一)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的准入机制
商业承兑汇票得以推广的核心在于增强商业承兑汇票的流动性,使得持票人可便捷办理转让或贴现。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起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或制定信用评级的通用办法,以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度,正是增强商业承兑汇票流动性的关键。在业务拓展初期,建立商业承兑汇票的准入机制,明确必须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企业才能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或由各商业银行明确予以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签发企业的具体范围,以此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社会认可程度。此外,可考虑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环节制定保证金制度和抵押担保制度,切实疏通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渠道。
(二)强化市场与法律的双重惩罚机制,健全商业承兑票据市场退出机制
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可考虑建立市场与法律的双重惩罚机制,通过采取银行体系内部的联合制裁以及外部的法律惩罚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大幅增加出票企业的违约成本,使其自觉维护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对于屡次签发到期不能及时兑付或超期限、超限额签票的企业,可由有关部门给予取消其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资格的处罚,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的公信力。同时进一步完善法规。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对票据违约、无理拒付等行为处罚力度显得偏低的现状,建议及早完成《票据法》的修订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完善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建立无理拒付、拖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增强违约支付的社会关注程度,加大对违约企业的惩戒力度;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故意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每日票据金额0.07%的罚款。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创建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
要逐步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信息档案,做好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监测与分析工作;及时发布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风险信息,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指导企业正确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作为推广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步骤,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全方位的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解决区域之间、金融机构之间、企业之间缺乏交流以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交易成本。。
(四)完善货币市场交易机制,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
为鼓励商业银行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应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交易机制,研究并制定对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承兑汇票,可适时由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切实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地位,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的良性循环。通过贴现、再贴现政策倾斜,积极引导企业签发和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推动商业承兑汇票的广泛使用。
(五)提高各方的认识,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创造良好的环境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最直接的信用工具,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在促进资本的横向融通,加快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和发展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票据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企业及整个社会都充分认识到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优越性,积极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商业承兑业务的市场营销,确立信誉等级高、发展业绩好的大中型企业为重点推广对象,可以选择并鼓励一些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業在商品交易中签发、承兑、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以推动企业间正常的信用发展,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同时银行应适当提高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规模,并对资信状况不同的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贴现率,降低企业向银行融资的依赖,以此鼓励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达到培植商业信用、均衡发展商业汇票的目的。
4.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协议 篇四
需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调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开发建设新项目急需资金,乙方同意以受让并贴现甲方开出的附加《银行跟单保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的方式调资向甲方发放保兑资金;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兑金额:双方达成意向金额人民币_______万元;乙方按票面记载金额的%发放保兑资金;一次全部投放完毕。
第二条、保兑期限:______年(每半年到期前十五日通知续票一次)。第三条、保兑回报:甲方按投资总额的___%于保兑资金投放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含前半年利息)。
第四条、保兑银行: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支行。第五条、保兑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甲方自保兑银行领出商票并签发完毕后由保兑银行根据商票开出保函,乙方验证商票保兑与保函无误后收取保兑回报同时向甲方发放保兑资金。
期满后,乙方凭商票和保函向甲方及甲方保兑银行主张债权;甲方保兑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不承担投资风险。第六条、操作程序:
1、甲乙双方柜面核行,双方到银行当面开票。
2、甲乙自保兑银行办理商票领用手续并将商票签发完毕;甲方保兑银行根据商票内容,使用本行行签用纸打印成正式的保函由《银行跟单保兑保函》。
3、甲方指定的核行时间为_____年 ____月____日______时前。乙方核查人员如期到达甲方保兑银行所在地,首先验证商票及领用手续;之后于营业时间在行长办公室对保兑银行行长及业务主管的身份进行查实。甲方保兑银行行长及业务主管须出示身份证、任职文件以供查验。身份查实无误后,甲方保兑银行按正常程序在打印完毕的保函原件上加盖保兑银行行政公章,有上述两人签署的保函。
4、核实无误乙方随即向甲方发放保兑资金并扣除投资回报,保兑资金由甲方自行支配。保函原件与商票由乙方核查人员带离保兑银行,本次业务操作结束。第七条、特别约定:
1、在国家金融票据政策不变的条件下(指商业承兑汇票仍能有效流通),乙方承诺在商票半年到期时继续顺延贴现至三年,但甲方必须在每半年商票到期前十五日内将下半年期的商票及下半年期的投资回报交付。如因央行中途指令商票停止流通而造成不能顺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商票须自保兑银行正常领用,填写规范、印鉴清晰、要素齐全。商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由甲方自行安排,乙方查验保函无误后,由商票的收款人背书转让给乙方指定的企业。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及甲方保兑银行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与本次业务相关的书面要求,未循正常程序开出商票或无法办理保函,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业务,甲方支付的操作费用及保证金不予退还。
2、甲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与本次业务相关的书面要求,乙方无故拒绝发放投资资金,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退还甲方此次业务交付的操作费用及保证金。第九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后立即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到之处双方再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5.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 篇五
第一章 概 述
一、定义
我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作为承兑人,根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二、对象
出票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三、条件
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承兑业务(简称“低风险承兑业务”,下同),出票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
(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出票人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四)个体工商户只能申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承兑业务。
四、种类
(一)非低风险承兑业务
非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他符合我行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担保品价值未完全覆盖我行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承兑业务。
(二)低风险承兑业务
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总行授权书中所称低风险业务品种项下的承兑业务。具体包括:
1.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暂不包括记账式国债)或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00%外汇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2.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
3.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或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全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或提供担保项下的承兑业务。
低风险业务品种由总行在授权书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为在其开户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五、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手册中各种期限的计算,适用于民法通则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为到期日)
六、金额
(一)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于农业银行评定的AAA级以上(含)客户,确有业务需求的,承兑行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单张汇票承兑最高限额范围内办理单张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
七、费用和逾期利息
(一)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0.5‰
(二)承诺费。对在农业银行办理未提供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可以按照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收取承诺费用。
收费计算公式:收费金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金额-保证金)×收费费率×承兑期限。其中:收费费率为2%(月费率),上下浮幅度均为100%。承兑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
对收费费率要下浮10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三)逾期利息。出票人如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八、授权管理
(一)各分支机构办理承兑业务资格: 1.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2.承兑业务审批权限原则上集中在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因业务需要确需对支行转授权的,须报经一级分行审批。
3.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不受单笔权限限制,原则上可转授经营行办理,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未设置信贷管理部门的按岗位分离审查)、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批。但对于金额超过一定额度(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书中确定)的低风险承兑业务,应向上一级行报备。
九、评级、授信管理
(一)办理承兑业务需先对出票人进行信用评级,按照农业银行信用评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对仅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客户,可以不受客户信用评级的限制。
(二)所有承兑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先授信后用信原则,严禁无授信、超授信办理承兑业务。
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授信额度的核定可与相关业务一并报批(可不必单独上报授信相关资料)、审批,业务审批后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业务结束后自动取消该授信额度。
十、额度控制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上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业务品种系数和区域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限额理论值,再结合业务余额、增长速度、市场份额等因素拟定辖内各分支机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限额。
各分支机构依据上级行的授权,在核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限额内办理承兑业务,凡突破授信限额的,需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十一、部门职责
(一)客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合同及办理担保手续;承兑后的跟踪检查;督促客户及时筹集兑付资金;清收汇票垫付款项;将汇票承兑、兑付、垫款等事项及时登记信贷管理系统,并与会计结算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核对。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查,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区域授信限额,对区域授信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分析、考核,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整体风险的控制。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管理承兑保证金;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合同扣收情况及时通知客户部门;与客户部门定期进行承兑数据核对。
十二、环节控制
严禁逆程序、缺程序办理承兑业务,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会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审查、会计核算,按环节操作,对于前一环节手续不齐全、不完整,或存在瑕疵的,经办部门不得向下一环节移交,下一环节经办部门也不得受理。
要严格票据传递手续,内、外部传递要分开进行,经由银行内部传递的,一律不得由客户经手,要进一步严密交接手续,建立相应的交接登记簿,交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并签字确认。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客户部门(调查岗)负责承兑业务的受理。出票人向农业银行客户部门提出承兑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客户部门对出票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进入调查环节。对不同意受理的承兑业务,客户部门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二、客户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3.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4.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有效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5.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留存原件)。
6.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7.有行业资质分类的企业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8.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且农业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9.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二)客户除了提供上述基础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承兑申请书(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制式合同文本)(留存原件)。
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3.承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未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需提供的相关担保资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③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④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授权文书证明;保证人依照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法人书面授权。
⑤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⑥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⑦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资料。
2.抵押担保。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上款第①至④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②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③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质押担保。比照抵押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
(四)上述客户资料如已具备并仍然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第二节 业务调查
客户部门(调查岗)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经营状况、担保情况、交易情况等进行调查,填制《客户基本情况表》(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已填制该表的可省略)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调查表》,形成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调查
对出票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营业执照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出资应到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记录、工商管理部门公共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确定营业执照无被吊销、注销等情况。
2.税务登记证应由税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4.公司章程应真实、有效。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信贷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签字,同时决议应达到公司合同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并注明召开日期,加盖公章。
5.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签字应真实、有效。
6.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7.贷款卡(证)。调查贷款卡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审合格。8.账户开立。出票人应在承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9.评级授信情况。出票人应经我行信用评级并在规定的信用等级范围和有效期内,应经我行统一授信且发生本次信用后仍在授信额度内。
二、信用状况调查
1.调查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资信情况。
2.调查出票人的银行信用状况。客户部门应当查询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出票人开户、销户、在各金融机构授信和用信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存款及结算往来情况、对外担保、诉讼情况,判断出票人整体银行信用状况。
3.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状况。
(1)调查出票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状况及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以及商业诉讼情况。
(2)调查出票人《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及有无偷漏税记录。
三、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
(一)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1.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应明确、可靠。具体调查中,调查人员应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是否存在滚动申请承兑商业汇票的情况。
是否界定为滚动承兑应结合客户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具体分析,如客户没有兑付到期票款的能力,在到期前通过申请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再用贴现资金兑付即将到期的承兑汇票,则视为滚动承兑;利用拆借资金兑付到期票款后,再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贴现资金用来偿还拆借资金的,也视同滚动承兑。
2.出票人与交易对象之间交易的商品应适销对路。3.出票人的货款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应匹配。4.出票人生产经营应当正常,销售货款回笼应顺畅。
5.出票人为物资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购货物应已落实销售对象或客户群体,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未出现毁损。
(二)财务状况分析
1.调查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各期报表之间应有效衔接,报表数据不存在大起大落,发现问题应进行仔细分析并说明原因。
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认真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客户部门应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调查。调查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应重点调查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是否给付对价,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杜绝只重形式审查,无视其实质贸易背景的现象。主要调查要点包括:
(一)从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商品、劳务交易内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应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客户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情况、盈利情况应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相适应,无明显的金额夸大、数量失真的情况;对所申请汇票金额较大的,该笔交易应与该客户以往的大宗交易记录相称。原则上,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年签发量应控制在其年营业收入或年经营性现金流入量的60%以内。
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应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从交易合同分析
1.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
3.交易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4.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应清晰。
5.如交易合同已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应在其有效期内办理承兑业务。6.交易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即交易合同项下已承兑额度加上本次申请承兑额度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对申请承兑次数频繁,金额较大的,应将交易合同原件(或已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与该客户以前办理承兑时的留档复印件进行核对,防止其用一笔交易,重复申请承兑。
7.交易合同中应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汇票用途应为该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
8.从交易商品的产地或供货地与合同交货地的关系,分析商品运输方式是否合理。
9.交易合同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应合理,如商品定价和商品物流的方向应符合客观实际。
10.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对于确无交易合同的客户,以下能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1.对于商业订单、商业计划书或商品调拨单,经调查后确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并加盖交易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可视为交易合同。
2.对于优良大型集团性客户对其关联企业或商业伙伴之间采取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方式确定交易关系,根据以往一贯的交易履约情况等途径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状况的,该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经加盖供货方公章或合同章或销售主管部门业务章的可视同交易合同。
3.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企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五、保证金的调查
(一)办理承兑业务应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开立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也可视同保证金)。
1.办理承兑业务原则上应当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20%的保证金; 2.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一级分行批准,可视情况减收或免收保证金。
(二)保证金来源调查
1.保证金来源必须合规合法,原则上应为客户正常的经营收入或货款回笼。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兑。
2.向出票人发放的贷款不能作为承兑保证金。
六、担保情况调查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视情况以信用方式办理承兑。
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出票人,根据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对出票人提供的担保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保证金与承兑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一)担保合法性调查。认真调查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条件是否具备。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提供担保的合法性手续(如董事会决议)应齐全、有效,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应真实、有效;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抵(质)押物应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证明材料应当齐全、有效。
(二)担保可靠性调查。
1.保证担保的。应测算保证人理论最大的保证担保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该理论值内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
2.抵(质)押担保的。应根据评估情况客观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结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抵(质)押率,确定抵(质)押物最大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担保余额应不超过其最大担保能力。同时抵(质)押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估价可信度、抵(质)押期长短、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在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抵(质)押率范围内合理确定实际抵(质)押率。
(三)确定担保最佳方案。客户经理在客户能够且愿意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当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实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多个(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七、对于集团性客户关联企业之间承兑业务的调查还应注意:
(一)注重集团客户基本情况的调查。集团客户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完善、财务制度应健全,高管人员的信用和资信状况应当良好。分析集团客户财务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利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客户信用状况,通过税务、海关等部门信息以及报刊、杂志等媒体的公开信息,全面掌握集团客户基本面情况。对于公司治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资本运作频繁的家族式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
(二)注重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合理性的调查。关联企业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应必要、真实、合理,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允价格原则,所交易的标的对于供需双方应存在供应链或上下游关系,特别是对于两个贸易型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注重担保落实。对于集团性客户,要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和保值增值能力强的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集团性客户采用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对集团本部(母公司)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严格审查集团本部实际担保能力,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不能接受以空壳的集团本部为所属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对家族式的民营企业尤其如此);从严控制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保证担保额比重,对民营企业可增加股东的连带保证担保和还款责任。
八、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调查人员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
(三)出票人信用状况。包括出票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业银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商誉情况等。
(四)出票人承付能力状况。包括客户市场、竞争力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等情况分析。
(五)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六)保证金和担保情况调查。
(七)信贷风险评价。
(八)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包括是否同意承兑及承兑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收费、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监管要求等。
(十)调查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第五节 贷后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贷后检查的方式和频率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贷后首次跟踪检查
经营行客户部门必须在承兑后15天内,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低风险承兑业务除外),并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重点检查汇票交付情况、限制条款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包括保证金入账、封存等情况)。
二、定期检查
承兑业务发生后(低风险承兑业务除外),客户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定期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并撰写检查报告。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是否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对于非低风险的承兑业务,承兑行客户部门应在汇票承兑后三个月内取得该笔汇票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或其他能表明交易履行的证明材料。
2.出票人的资信状况。复测客户信用等级,检查出票人在各行信用履约情况,在农业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兑付情况,是否及时兑付。
3.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对工业企业要重点了解掌握其产品销售情况,销售货款回笼情况,销售货款是否通过农业银行结算;对商业零售企业要了解分析其在农业银行结算资金流量及存款有无大起大落;对物资贸易批发企业要跟踪所购货物销售情况,货款回笼有无问题,监控货款回笼存入农业银行;对施工企业主要检查工程款拨付是否及时,是否通过农业银行结算。
4.出票人在承兑银行、其他银行贷款和为他人担保的变化情况,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保证金账户金额是否足额,是否存在被挪用行为。
三、做好承兑业务的监测。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辖内承兑业务的兑付、垫款和清收情况,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情况等按月监测。对承兑业务垫款的,要落实有关部门组织清收。
第三节 单笔承兑业务流程
一、提交资料。信用社指定的客户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与信用社同时向农行经营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盖章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留存原件)
(二)信用社的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留存原件)
(三)客户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复印件。
(四)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五)信用社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承诺函。(留存原件)
二、业务调查
经办行客户部门(调查岗)负责对信用社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出票人主体资格、交易情况等进行调查,填制《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附件4),撰写调查报告,调查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连同有关材料移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审查。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用社主体资格情况和资信状况。1.信用社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信用社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有关条件; 3.发生本次信用后,对信用社的信用额度是否控制在我行对信用社核定的授信额度内;
4.信用社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我行代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出现未及时兑付而导致垫款的情况等。
5.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出票人情况调查
1.出票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年检有效。
2.具备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贷款卡应已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3.公司章程对出票人办理承兑业务无限制,如有限制应经有权部门书面同意;出票人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三)真实商品、劳务交易关系调查。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商品、劳务交易内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提供的交易合同应符合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我行与信用社的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备。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是否签订并真实有效,信用社是否出具《委托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承诺函》,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五)调查结论。包括是否同意承兑及承兑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收费以及监管要求等。
三、业务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收到客户部门(调查岗)移交的《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及相关调查资料,负责对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料完整性审查。审查信用社及出票人应提交的资料、客户部门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信用社资格审查。审查信用社主体资格是否具备,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与我行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备、有效。
(三)出票人情况审查。审查出票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四)真实交易关系审查。审查承兑业务对应的交易关系是否真实。
四、业务审批
若属本级行权限内的,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将签署意见的《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及相关调查资料报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在《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如超本级行审批权限,则按有关业务流程逐级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按照授权管理规定需履行报备手续的,向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经审查、审批认为所申请承兑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填写书面通知,及时通知信用社,说明原因,并退回信用社提交的原始资料。
五、办理承兑手续
(一)签订合同。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的,经办行与企业签订承兑合同。
(二)存入保证金。对提供保证金的信用社,农业银行经办行要求其在同业存款账户B户中存入不低于所签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入帐证明复印件交经营行客户部门入信贷档案管理。
(三)出票。
1.经营行客户部门客户经理根据信用社委托的金额、期限及要求的时间等条件,将承兑审批表(复印件)、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复印件)等资料交会计部门;
2.会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出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承诺费。
3.会计部门将汇票交信用社经办人员,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客户部门保存汇票复印件。
(四)兑付。
1.信用社应在汇票到期前5日将足额资金转至其在农行B账户,农行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及时督促。
2.农行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及时通知会计人员将信用社同业存款B账户中同等额度资金转入企业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以便按规定见票付款。
3.如汇票到期日信用社B账户无足额资金,农行经办行可直接从信用社任何账户上划转等额资金用于支付代其承兑的汇票票款。
6.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 篇六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由于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友好协商,自愿将自己合法取得拥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转让给乙方,双方就该银票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1)2)3)4)
甲方所持票面共计_____张,金额合计____________元,票面主要信息如下表:
甲方对于上表所列的转让给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如下义务:
甲方确保所转让给乙方的银票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合法取得拥有;
甲方确保所转让给乙方的银票没有挂失、止付、冻结或者其他任何票据纠纷; 甲方确保所转让给乙方的银票不是假票,且无错票情形; 甲方确保所转让给乙方的银票到期能及时承兑;
第三条 甲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甲方违约,违约责任按照本协议的第四条处理:
1)甲方所转让的银票为甲方非法取得拥有;
2)甲方所转让的银票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或者有其它重大瑕疵; 3)甲方所转让的银票在其转让之前存在挂失、止付、冻结等票据纠纷; 4)甲方所转让的银票到期不能及时承兑;
第四条 甲方出现违约情况处理方法如下:
1)甲方全部承担违约所带来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2)甲方当事人在接到乙方电话或者书面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本次转让
银票所得交易款打到乙方指定账户; 甲方当事人包括公司法人、签订本协议的代理人、或甲方财务部人员;
3)甲方逾期不能归还交易款,则按照本次转让银票所得交易款的1%一天的利息赔
偿乙方损失;
4)甲方需承担乙方处理甲方违约事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乙方提供各项费用的凭
证);
第五条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将转让银票的款项______________转到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执行如有纠纷,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所指定地的法院管辖。第七条
甲方(公章):乙方:
年月日
备注:
1.背面附甲方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机、甲方指定地址(或实际联系地址)、联系方法
7.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协议 篇七
在商业承兑汇票管理环节中,相对于普通制单会计, 银行出纳为信息优势方,普通制单会计为信息劣势方,银行出纳有机会逆向选择;相对于银行出纳,上任银行出纳现任会计为信息优势方,银行出纳为信息劣势方,上任银行出纳现任会计有机会产生道德风险。本文以A公司为例,详细分析商业承兑汇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与风险。笔者将围绕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现状、兑付时存在的风险及改进措施三方面展开研究。
一、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流程
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流程为:1银行出纳根据经领导签署的《付款申请单》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经财务印鉴持有人和法人印鉴持有人仔细审核并签章后交给基层经办人员;2基层经办人员将商业承兑汇票传递给销货公司;3A公司开户银行将收到的即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交由银行出纳审核,银行出纳将无问题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加盖有财务印鉴章、法人印鉴的同意兑付商业承兑汇票清单返还给A公司开户银行并委托其付款;4银行出纳将银行支付完毕的托收凭证、付款凭单及留存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交由会计作为相应的应付票据凭证。
二、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财务印鉴持有人和法人印鉴持有人审核《付款申请单》上所列的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与银行出纳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上相应信息的准确性,但审核完毕签章后并没有在《付款申请单》上做已处理标记,因此银行出纳有机会对同一张《付款申请单》多次开票并因印鉴持有人未在《付款申请单》上做已处理标记而重复签章。
2. 财务部未派专人定期检查商业承兑汇票电子登记簿余额与账上余额是否一致、当月商业承兑汇票开具数与财务账上应付票据笔数是否一致,给银行出纳对同一份《付款申请单》开具多份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了机会。
3. 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兑付前往往经过多次背书, 由此导致托收凭证和留存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显示的单位信息不一致,制单会计在制作兑付凭证时无法确定银行出纳传递的托收凭证与留存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4. 银行出纳在制单会计制作兑付凭证后并未核对凭证上的单位及金额与凭证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信息是否一致。
5. 银行出纳将商业承兑汇票的领取、开具、作废情况在纸质登记簿和电子登记簿上同时登记,但并未定期将电子登记簿上应付各家供货单位商业承兑汇票的余额与账上余额核对。
三、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风险
1. 银行出纳利用信息优势逆向选择将责任转嫁给普通制单会计。银行出纳有机会利用信息优势与供货方合谋,通过重复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充分利用相同金额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时间差、信息劣势方无法核对托收凭证及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的一致性,人为地使托收凭证与后应付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错位,进而通过滚动兑付来套取公司巨额资金。
假设A公司2014年3月1日应对A、B、C、D共四家单位同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均为20万元。银行出纳与A公司合谋,私自开具两张20万元的汇票A1、A2,并由于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漏洞而全部签章成功。其中, 将A1出票时间设定为2014年3月1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30日;将A2出票时间设定为2014年3月5日,到期日为2014年6月5日。此外,对B、C、D据实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分别设为3月5日、3月10日、3月15日,到期时间分别设为2014年6月5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6月15日。在登记汇票时,银行出纳将A1、B、C、D正常登记在电子簿和纸质簿上并由基层单位签字领走,A2在另外一个地方单独登记,并将A2直接邮寄给A单位。
到期兑付时,A1正常兑付。6月5日暂不支付B,授意银行支付A2,在A对应的托收凭证前粘贴B的第三联并交由会计账务处理,此时账上显示为兑付B单位,但实际是支付给了A单位;6月10日暂不支付C,银行出纳授意银行支付B,在B对应的托收凭证前粘贴C的第三联并交由制单会计进行账务处理;6月15日暂不支付D,授意银行支付C,在C对应的托收凭证前粘贴D的第三联,并交由制单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以此类推。
如此操作,会计根据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做账,并不能发现异常。月末对账时,A公司银行账户实际支出数与账面支出数完全能对应上,并不会出现未达账项,因此不能发现异常。
2. 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利用信息优势将责任转嫁给银行出纳产生道德风险。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在银行出纳岗时与供货方合谋开具多份重复商业承兑汇票,并利用现在制单权限人为地制作兑付凭证,使得其与托收凭证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不一致,导致银行实付单位与账上实冲单位不一致的风险。
假设A公司2014年3月1日应对A、B、C、D共四家单位同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均为20万元。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与A公司合谋,私自开具两张20万元的汇票A1、A2,并由于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的管理漏洞而全部签章成功。其中将A1出票时间设定为2014年3月1日, 到期日为2014年5月30日;将A2出票时间设定为2014年3月5日,到期日为2014年6月5日。此外,对B、C、D据实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分别设为3月5日、3月10日、3月15日,到期时间分别设为2014年6月5日、2014年6月10日、2014年6月15日。在登记汇票时,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将A1、A2、B、C、D正常登记在电子簿和纸质簿上并由基层单位签字领走,因银行出纳未定期将电子登记簿与账面核对一致,因此并不能发现多开的A2。
到期兑付时,假设全部由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制作兑付凭证,5月30日在银行兑付A1时,制作兑付A1凭证;6月5日银行兑付A2时,制作兑付B凭证;6月10日,银行兑付B时,制作兑付C凭证;6月15日银行兑付C时,制作兑付D凭证,依此类推。
如此操作,因银行出纳在制单会计制作兑付凭证后并未核对凭证上的单位及金额与凭证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信息是否一致,因此并未能发现银行实付与凭证显示兑付单位存在不一致。月末对账时,银行账户实际支出数与账面支出数可完全对应,并不会出现未达账项, 因此不能发现异常。
四、A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改进建议
由于A公司每年开具及兑付商业承兑汇票涉及的金额较大,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及迫切。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规避人为制造的时间差,笔者认为关键点是消灭相关人员间的信息不对称,下面从消灭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分别提出建议。
1. 银行出纳逆向选择的根源是普通制单会计缺乏对等信息,消灭银行出纳重复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机会,在银行出纳与制单会计间引入第三任审核制度以确保兑付凭证与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具有相关性是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具体改进建议为:1财务印鉴持有人和法人印鉴持有人审核《付款申请单》上所列的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与银行出纳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上相应信息的一致性并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签章后,在《付款申请单》上做已处理标识,以消灭银行出纳针对同一份《付款申请单》重复开票的可能。2财务部指定专人紧密围绕票据号具有唯一性这个特点,确保审查最终被背书人即实际收款人、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显示单位、兑付凭证显示单位信息三者的对应性。
2. 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是银行出纳未将电子登记簿与账面数核对一致,且未核对兑付凭证与后附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联的一致性,因此建议银行出纳定期、不定期将电子登记簿与账面数按供货单位核对一致,必要时财务部可派专人不定期检查核对情况。同时,银行出纳在收回的兑付凭证上签个人章前,应严格审核兑付凭证上兑付单位信息与后附商业汇票第三联是否一致,并承担不一致签章的责任,以此规避两者信息不一致引发的道德风险。
摘要:在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时,从信息不对称角度来看,银行出纳为信息优势方,制单会计为信息劣势方,此时纵然申请兑付人(银行出纳)与制单人在形式上符合内部控制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要求,银行出纳仍然有机会利用信息优势逆向选择,制造风险。相对于银行出纳,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为信息优势方,银行出纳为信息劣势方,上任银行出纳现任制单会计有机会利用信息优势产生道德风险。本文拟探讨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信息优势方利用信息优势转嫁责任的方式,并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商业承兑汇票,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李国强.信息不对称下中小公司应收账款融资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3.
江婉婷.信息不对称下的中小公司间接融资探讨[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12.
8.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篇八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克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卫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负责人:郭党怀,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民石,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天津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谢元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永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7日中信银行与胜达永强公司、宝硕公司三方签订《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中信银行与胜达永强公司签订编号为(2005)银承字第 HC0418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以下简称承兑协议)。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中信银行在收取了宝硕公司30%计人民币 914.4万元保证金后,即对01053183-86号金额为人民币304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承兑,票据期限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6年4月27日,逾期按6.786%计收罚息。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条及第六条第三款之约定,宝硕公司为上述承兑协议提供连带的、不可撤销的、五条件的保证责任。票据到期后,胜达永强公司未按照承兑协议的约定向中信银行支付剩余70%的票款计人民币2133.6万元,宝硕公司亦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连带保证付款责任,形成本金为人民币2133.6万元的逾期贷款。前述逾期贷款中信银行在扣收保证金利息后尚余本金人民币21 252 199.69元。中信银行于2006年6月18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胜达永强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21 252 199.69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罚息,宝硕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胜达永强公司和宝硕公司承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之合作协议、承兑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中信银行依约履行出票放款义务,但票据到期粤广法律网整理 如欲咨询或查询更多法律信息请登录:www.yglaw.net 后,胜达永强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宝硕公司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胜达永强公司向该院提交的宝硕公司向其出具的《承诺》、《关于以“保兑仓”形式融资的承诺》虽然约定因融资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宝硕公司承担,但胜达永强公司与宝硕公司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产生对外的效力,胜达永强公司不能以此主张免除其对中信银行的还款责任。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
一、胜达永强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所欠中信银行01053183-86号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计人民币 21 252 199.69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执行),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宝硕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 271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6 781元,由胜达永强公司承担。该两笔费用已由中信银行预交,该院不再退回,由胜达永强公司执行中给付中信银行,宝硕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诉人胜达永强公司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合作协议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它不具备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合作协议将乙方董事会决议作为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并没有上诉人提交的董事会决议,合作协议就不具有三方保兑仓合作之效力。第二,中信银行的提货通知单并未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交于上诉人签收。第三,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为宝硕公司交纳,中信银行并未依照合作协议收取上诉人的保证金。第四,上诉人在合作协议项下没有任何利益,违反企业经营的目的。
二、合作协议不具有真实意义,其实质是中信银行同宝硕公司协调一致,变通贷款方式,规避金融法规之行为。所谓合作协议只是一种虚拟的形式,是中信银行同宝硕公司为了达到借贷款之目的,采取的规避金融法规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变相发放贷款,以合法形式规避金融法规之规定,其结果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上诉人是本案的受害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作协议、《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承兑协议是在上诉人受到宝硕公司欺骗的情况下,误将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手章借出,在上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宝硕公司私自办理的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二审法院:
一、依法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中信银行未提交书面答辩,在本院二审期间称:
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民二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所涉保兑仓业务中主要有三种法律关系:一是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二是经销商和债权银行之间因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而形成的票据融资法律关系;三是生产商和债权银行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在本质上却相互独立。其关联性仅在于经销商与银行之间的票据融资法律关系为经销商履行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付款义务提供了一种金融支付工具,同时,债权银行通过与生产商建立保证法律关系可以降低银行对经销商的票据融资风险。胜达永强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并未存入足额保证金,造成中信银行垫款。中信银行对胜达永强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有充分的法律及事实依据。
二、本案所涉合作协议、承兑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各有关协议均已得到确实履行,依法为合法有效合同。被上诉人已依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承兑、付款义务,但票据到期后,上诉人未履行足额交存保证金的责任,也未偿还被上诉人在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垫款,宝硕公司也未履行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均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宝硕公司向其出具的《承诺》、《关于以“保兑仓”形式融资的承诺》不具有真实性而且不能产生对外效力,且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除保证金支付人的认定外,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此外本院还查明:2005年10月27日宝硕公司(甲方)与胜达永强公司(乙方)、中信银行(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所称的„三方合作‟是指:乙方根据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丙方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甲方支付货粤广法律网整理 如欲咨询或查询更多法律信息请登录:www.yglaw.net 款。甲方凭丙方的正式通知向乙方发货,首次发货价款不超过乙方向丙方交存保证金的数额。乙方销售资金应及时补充保证金,丙方累计通知甲方发货的价款不超过保证金账户余额,如此循环往复,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或超过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如乙方在承兑汇票到期时未足额付款,甲方负责对乙方到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丙方出具的提货通知单总金额的差额部分以及由于承兑逾期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还就合同项下的术语、提货处理手续、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支付和逾期处理、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胜达永强公司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周胜的名章。同日,胜达永强公司向中信银行 出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同时支付保证金914.4万元。中信银行即对 01053183-86号金额为人民币304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承兑,该承兑汇票由宝硕公司签收。中信银行同日开出编号为 sdbs051101的提货通知书,胜达永强公司签章确认收到。同日,宝硕公司向胜达永强公司承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因急需做一笔账务处理,故借用保定市胜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胜达永强公司原名称)公章、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手章,特作承诺如下:
一、用于账务处理。
二、保证不会损害保定市胜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任何利益。
三、独立承担责任。
四、违反承诺,愿承担一切损失。”2005年10月30日,宝硕公司又向胜达永强公司出具一份《关于以“保兑仓”形式融资的承诺》,称:“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短缺资金,需要贷款叁仟肆佰万元。但鉴于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经济状况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为此,经与中信实业银行天津分行协商,决定变更贷款方式,采取以保定市胜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出票人的„保兑仓‟形式融资。因此向保定市胜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一、全部款项由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受益。
二、票据到期日由受款人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偿付。
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出票到期后,如逾期责任由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承担其相应后果,并以其全部财产负责清偿有关债务。保证保定市胜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反承诺,愿双倍赔偿损失。”
在本案二审期间,宝硕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胜达永强公司应否为加盖其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作协议及以其名义开出的 01053183-86号银行承兑汇票承担向中信银行偿还欠款的责任。综合胜达永强公司的上诉理由,该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合作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二是宝硕公司与中信银行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应当认定合作协议无效。
关于合作协议是否是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本案中,合作协议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均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胜达永强公司上诉称,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被宝硕公司欺骗借出的,因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行为当属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胜达永强公司出借相关印章是基于宝硕公司的承诺,不论宝硕公司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出借印章的关系存在于胜达永强公司与宝硕公司之间,宝硕公司的承诺也只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中信银行存在恶意,胜达永强公司以印章是被骗出借的理由不能对抗中信银行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关于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乙方董事会决议等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问题。本院认为,从该约定的文义解释看,如果存在乙方的董事会决议,该决议作为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并起到一定的印证作用,但没有提交董事会决议,只是缺少了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关于合作协议项下提货单的签收问题,胜达永强公司称提货单并未交与该公司签收与事实不符,编号为sdbs051101提货通知书签收栏内,加盖了胜达永强公司的印章,视作该公司已经收到提货单。银行承兑汇票项下30%保证金914.4万元究竟为何人交纳是合同的履行问题,交纳该笔保证金的支票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应视为由胜达永强公司交纳,况且法律从来不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即使该笔保证金为宝硕公司交纳,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和继续履行。至于胜达永强公司是否因合作协议而获益的问题,从该协议书看该公司可以通过保兑仓业务确定宝硕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供货,本身是有对价的,至于事实上其遭致严粤广法律网整理 如欲咨询或查询更多法律信息请登录:www.yglaw.net 重损失,一是由于其出借印章的行为所导致,二是宝硕公司经营失败、进入破产程序所带来的风险。上诉人胜达永强公司的上诉理由都不足以否定合作协议的效力。
关于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首先,宝硕公司向胜达永强公司的承诺,不会因出借印章而致胜达永强公司遭受损失,如果宝硕公司并未经营失败,该公司应当依其承诺向胜达永强公司偿还相应的欠款,并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的三日,即2005年10月30日,宝硕公司再次向胜达永强公司作出《关于以“保兑仓”形式融资的承诺》,即使其出借印章的事实成立、且不知道印章的使用目的,此时,该公司也已明知,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作其接受此项安排。其次,即使认定宝硕公司有欺诈的事实,但无证据证明中信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宝硕公司借用胜达永强公司的印章订立合同,更没有证据表明对于借用印章的行为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有意思的联络。第三,关于是否违反金融法规的问题,贷款具有融资的作用,银行承兑汇票亦具有融资的效果,不能以二者在此方面的共同点,即认定有规避金融法规的目的。因此,胜达永强公司主张中信银行与宝硕公司恶意串通,规避金融法规,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胜达永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 271元,由上诉人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晓晨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杨征宇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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