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信息采集保密协议

2024-11-17

人员信息采集保密协议(精选11篇)

1.人员信息采集保密协议 篇一

财务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受聘人):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且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和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与财务有关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之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具体条款:

一、保密范围:

1、甲方之与财务有关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与财务有关的经营信息:是指公司经营活动当中财务人员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产品价格、材料价格、供求状况、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布、客户名单、合同协议、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以及现金、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应收应付数据、收款情况、员工薪资、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3)同时,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

a、影响公司发展的事项;

b、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 c、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d、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e、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f、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g、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乙方确认,本协议所述之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并非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秘密性。

3、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1)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2)甲方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其职能人员或工作人员公开或使他人获得这种秘密。

3)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其产品,或在产品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

4)甲方为了经营需要公开组织特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众人员参观业务。5)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

6)对于需要具体说明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可以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确认。

二、保密资料交还:

1、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2、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3、若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甲方商业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甲方可以选择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消除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信息,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对上述资料以任何形式的载体进行复制或记录,否则,视为乙方未能尽到交还保密资料的义务。

三、保密责任

1、乙方承诺,在其在职期间和自离职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也不得允许使用、放任他人使用这些秘密信息,而无论乙方是否从中受益。

2、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过财务职务,在离职后,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尽善良管理人之责,采取任何必要及合理的措施,承担如同任职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四、保密期

1、乙方在职期内。

2、乙方离职后至甲方宣布相关保密内容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将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认可,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根据岗位,每月支付了“职务保密津贴” 元,并将此项目每月所支付金额作为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费,故在乙方离职时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保密费。

4、本协议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时间为准,乙方单方面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样视为离职。

5、乙方在离职后须遵守本协议,除非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的其他相关责任。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在职期间,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条款,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则视为乙方违反了本协议之保密责任义务。

2、若乙方离职后,新任职的单位或关联企业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则视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保密责任义务,除非乙方能证明乙方新任职的单位或关联企业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

3、若乙方未交清保密资料、私自或委托他人保存任何保密资料复制、记录载体,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保密资料交还义务。

4、乙方已经了解、掌握全部管理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均应:

1)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在公司年保密费3倍的违约金。

3)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4)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从损失额中抵扣。乙方获得的任何利益均视为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益非为货币形式的,应折抵为货币赔偿给甲方。

5、本条第2款中的关联企业包括以下及相关类型:

1)与其他企业之间形成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2)无控股、参股关系,但将其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其他企业之下。

3)将盈利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企业共享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4)与其他企业存在人事联锁关系,即向其他企业派出人员: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5)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占据其业务总额的重要份额。

六、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甲方经营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如果在乙方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由于乙方的个人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效,乙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依然适用上述规定。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人员信息采集保密协议 篇二

目前,国际和国内专家们均关注着煤矿安全生产。加拿大专家Galetakis M、Alevizos G、Pavloudakis F研究了采煤生产质量控制监测系统的在线预测问题[1];美国专家Norman S研究了煤矿牵引机故障早起预报问题[2];国内专家们围绕着井下人员定位、煤矿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煤矿井下三维人员定位及信息管理系统等问题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3,4,5,6,7]。煤矿井下人员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如何有效采集井下人员的位置、生命状态及周围环境参数,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鉴此,笔者设计了一种基于CC2530的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实现对井下矿工的实时定位及周围环境参数的采集及传输。

1 CC2530简介

CC2530是德州仪器公司推出的支持ZigBee/IEEE802.15.4/RF4CE协议的第二代片上集成芯片(SoC),工作频段为2.4GHz ISM。CC2530内部集成了高性能射频收发器、工业标准增强型8051MCU内核、系统内可编程32/64/128/256 KB FLASH ROM和8KB RAM[2]。其主要特性:具有2个USART、8位和16位定时器各1个、看门狗定时器、8路输入可配置的12位ADC、21个通用I/O引脚、硬件支持CSMA/CA、精确的数字化RSSI/LQI和强大的5通道DMA功能,具备电池监视器和温度传感功能;支持2~3.6V宽电压范围供电;支持发送、接收、休眠等5种工作模式,且转换时间短,在接收和发送模式下,电流损耗分别为24 mA和29mA,休眠模式下电流仅0.4μA,可很好地满足超低功耗设计的要求。由于CC2530封装小,功耗低,且内部集成了常用的功能模块,硬件设计简单,在无线传感器网络中得到广泛应用。

2 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设计

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硬件部分以CC2530为核心,包括无线通信、电源、定位、数据采集、键盘及显示、报警等功能模块,其结构如图1所示。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由下井人员随身携带,可配接各种传感器,将采集到的环境温度、瓦斯等信息及代表人员身份的编码信息发送给安装于井下巷道中的无线接收器并传送到地面监控主机,使地面管理人员能实时了解井下人员的位置、数量及环境状况,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地面人员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降低灾害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

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具备双向通信功能,能在及时上传井下信息的同时,接收并处理相关指令;当井下人员发现险情或发生意外事故时,可按下模块上的紧急报警按钮向地面调度中心报警;可设置瓦斯、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的报警值,当采集到的环境参数值达到或超过设定值时,立即发出声光报警,并将相关报警信息传回地面监控主机。

在井下出现危险情况时,地面监控主机通过操作软件向井下发送报警信息、撤退指令或灾害应急措施,在井下无线发射器覆盖范围内的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可及时收到相关信息并发出相应的、明显的声光报警,提示井下人员及时知道危险信息并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

2.1 无线通信及人员位置信息采集

CC2530已将无线通信、看门狗等功能集成在芯片内,只需很少的外部元件便可以正常工作。无线通信及人员位置信息采集电路如图2所示,该电路固化了一个代表个人身份的射频编码,每隔一段时间,模块发送编码定位信号供无线接收器接收。

《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要求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在下井人员以5m/s的速度移动时,同时读卡数不小于80[8]。因此,该通信及人员位置信息采集电路必须具有较好的防碰撞技术,本设计采用随机数时间间隔及CSMA-CA(Carrier Sense Multiple Access with Collision Avoidance)机制来避免数据冲突:每个模块以各自不同的随机时间间隔不断发送无线编码信号,同时在发送信息前执行CCA(ClearChannel Assessment),若无线信道空闲则正常发送数据信息,若无线信道忙则退避等待一段随机时间后执行CCA。人员编码信息发送流程如图3所示。

井下人员在地域及时间上分布极不均匀,如交接班时间段,井口可能会在短期内集中大量的人员,易产生无线信号冲突问题。为满足井下各种不同应用场景下的不同无线发送要求,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的无线发射功率及发射间隔时间可灵活调整:在人员密集区域,可减少发射功率,增加发射时间间隔并暂停ZigBee组网功能,从而控制同一个接收器接收范围内数据采集模块的数量及发送次数,减少信号冲突,保证无线信道的通畅。

在安装有无线接收器的区域,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可直接与无线接收器通信,将采集到的环境参数、定位信息等发送给无线接收器。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也可与其它支持ZigBee协议的设备互连互通,灵活组成无线网络,方便今后应用扩展。

2.2 环境参数采集

煤矿井下存在瓦斯、一氧化碳等各类有毒有害气体,井下现有的安全监控系统布置的瓦斯、温度等传感器安装位置固定、数量有限,无法做到井下各区域的全面监控。而井下工作人员数量大、分布广,实时监测井下工作人员附近的环境参数及人员的运动状态,有助于全面、流动监测井下各地点的环境状态,从而有效提高煤矿安全监测水平及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CC2530内置8路ADC,其转换分辨率可配置(7~12位),转换参考电平可选择内部参考电压、外部参考电压或供电电压。图4为基于CC2530的井下环境参数采集电路结构,传感器接口可连接温度/瓦斯等多种传感器模块,检测数据可与人员定位信息一起由无线接收器接收后统一传送到地面监控主机;监控软件实时提供井下各位置工作人员周围的环境状况,在出现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温度异常等安全隐患时,监控软件可及时报警,提醒调度管理人员迅速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传感器模块与CC2530控制单元分开供电,模拟量输入采用差分输入方式。

2.3 井下人员运动检测

煤矿井下工作环境昏暗,充满灰尘和噪声,当井下工作人员因碰撞、湿滑、身体状况等原因摔倒后,周围的工友有时无法及时察觉,从而失去宝贵的救援机会。因此,在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加入3D加速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携带采集模块的人员运动状态。当被监测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监测到未发生身体运动,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就会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当加速度传感器超过一定范围即可认为矿工可能遭受危险的身体撞击。井下人员运动检测电路如图5所示,MMA7660是飞思卡尔公司生产的一款带I2C接口的低端3D重力加速度传感器,可检测X、Y、Z三个轴所受到的加速度大小,检测范围为-1.5g~1.5g(g为重力加速度)。MMA7660封装尺寸小,工作电流低(运行电流为47μA,待机电流为2μA),非常适合在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中应用。

2.4 电源模块

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为井下人员随身携带的设备,其体积、重量均受到限制,而《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煤矿井下人员定位识别卡的电池必须满足: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天。设计的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除了实现定位功能外,还需连接瓦斯等耗电量较大的传感器件,由于瓦斯等传感器工作时所需的电源功率较大,如与定位模块采用同一电池供电,将影响电池使用寿命,可能出现无法满足上述规定的问题。因此,传感器模块与CC2530控制单元采用2块电池分别供电的方式,将瓦斯等耗电较大的传感器与电池组合成传感器模块,并提供标准的信号接口与CC2530控制单元相连。

3 采集信号传输

煤矿井下巷道众多,分布复杂,为保证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采集数据的可靠传输,需建立可靠的传输网络。在每条巷道中,每隔100~200 m选择适当的位置布置固定的无线接收节点,在工作面等需要精确定位的场所,可适当增加无线接收点的密度。采集信号传输原理如图6所示,固定接收节点(Sink)设计具有以太网电口、RS485等多种接口形式,可通过井下以太环网、光纤网络及RS485与地面监控主机可靠通信。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与固定接收节点之间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当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无法直接与固定接收节点通信时,可通过设置无线ZigBee中继节点进行无线跳接,具有很强的适应性。

4 结语

基于CC2530的井下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支持标准的ZigBee无线通信协议,既可实现井下人员位置信息的传递,也可实现被测人员的运动状态、周围环境参数的采集及传输,具有紧急情况报警信号接收及发送功能,可帮助煤矿管理人员实时了解井下人员的位置分布、环境状态,及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为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安全保障。实验结果验证了该模块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GALETAKIS M,ALEVIZOS G,PAVLOUDAKIS F.Predict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On-line Ash Analyzers Used in the Quality Control Process of a Coal Mining System[J].Energy Sources Part A-Recovery Utilization and Environmental Effects,2009,31(13):1115-1130.

[2]NORMAN S.Variability Reduction in Dragline Operator Performance[C]//SME Annual Meeting and Exhibit and CMA113th National Western Mining Conference,2011.

[3]王宝德.煤矿井下三维人员定位及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J].工矿自动化,2011(12):98-100.

[4]唐慧强,李超.基于CC2530的锂电池电量检测系统的设计[J].化工自动化及仪表,2011,38(3):350-353.

[5]杨晋.基于Zigbee的连采工作面机械设备数据采集系统[J].工矿自动化,2010(7):101-103.

[6]刘谆,崔建明,黄宇峰,等.基于FPGA的煤矿突水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的设计[J].工矿自动化,2011(2):84-87.

[7]胡瑞涛,侯媛彬.基于镜像法的井下巷道无线损耗模型的补偿方法[J].煤炭技术,2012,31(3):30-32.

3.公司聘用人员保密协议 篇三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聘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乙方工作的性质,将不可避免得接触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现双方就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商业秘

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下同)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或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系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如:报纸、新闻、出版物等)由外界直接获取;

第三条所谓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系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第四条所谓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系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本协议中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职权划分、规章制度和主要会议纪要、记录;

(二)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审计报表等;

(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情况,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收入状况等;

(五)公司产品供应商的资料、报价及售价等信息资料;

(六)公司合作伙伴的信息资料;

(七)公司产品采购计划及流程等信息资料;

(八)公司的市场调研和分析报告等信息资料;

(九)公司的产品包装设计及文案策划等信息资料;

(十)公司新产品上市计划等信息资料;

(十一)公司广告片的制作及投放等信息资料;

(十二)公司正在洽谈或正在调研的产品和项目等信息资料;

(十三)依照法定或约定,公司对他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他方商业秘密;

(十四)其他公司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本协议中所称记载商业秘密的载体系指:

(一)各种工作底稿、文本、电子磁盘及其他载体(含正本、副本、影印件、传真件、摘抄件等);

(二)公司文档管理制度规定的各类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若公司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维护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的机密性。

第八条除因履行职务之必须外,未经公司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包括按照公司制度或信息保密等级,不得知悉该秘密的其他公司员工)使用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盗窃、利诱、胁迫或使用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

(二)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保密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相关约定;

(三)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未经公司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五)协助任何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在其离职之后一年内仍对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虽属于他方但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函、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该载体所记录内容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于离职时或应甲方要求,将上述载体返还甲方。若载体的系乙方自备,甲方应补偿相当于该载体价值的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天通知,以便甲方采取脱密措施。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乙方可即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在提出解除要求后的30日内配合甲方的脱密工作。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日期:日期:

4.第三方人员保密协议 篇四

甲方(企业):

乙方(服务单位):

第三方服务人员:

鉴于

1、甲方已于年月日与第三方服务人员签定《**项目合同》,第三方服务人员派遣____担任______工作;

2、________(下列_______表示为第三方服务人员)在担任甲方工作期间,将可能知悉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第三方服务人员应充分意识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第三方服务人员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甲方之财产,该商业秘密对外泄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

4、第三方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将获得所属公司支付相应报酬,有义务保守甲乙双方之商业秘密。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第三方服务人员在任服务期间及服务结束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一条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原有的商业秘密及第三方服务人员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

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

第二条 甲方的商业秘密,主要指如下内容:

1、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的表底及标书内容等等。

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等。

第三条 上述经营和技术信息,无论甲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其商业秘密构成。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归属

第四条 双方确认,第三方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

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1

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五条 第三方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

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第三方服务人员不得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第三方服务人员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甲方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第三章服务期间的保密

第六条 第三方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

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七条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第三方服务人员亦应本着谨

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服务其于服务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八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第三方服务人员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

知、公布、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第九条 第三方服务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第四章服务结束后的保密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第三方服务人员服务结束之后仍对其在甲方服务期间接触、知悉的甲

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服务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第三方服务人员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十四条

1、第三方服务人员在服务结束后年内不得在江苏省区域内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服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1、如果第三方服务人员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或同业禁止等义务的,第三方

服务人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甲方的规章制度作相应处罚;如已离职的,应双倍返还甲方已付的同业禁止补偿费。

2、如果因为第三方服务人员前款所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第三方服务人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3、前款所述因第三方服务人员违约造成甲方损失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按照如下方

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第三方服务人员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1)条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则损失赔偿额按相关标准执行。

(3)甲方因调查第三方服务人员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

赔偿额之内。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服务人员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服务人员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劳动

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如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若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

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

第三方服务人员:

身份证号码:

5.软件开发人员的保密协议(精) 篇五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它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当地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

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它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数据、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它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它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管道,等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乙方:

6.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篇六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保密制度》之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乙方需掌握的信息是海棠新城开发项目详情,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情况、抵押情况、查封情况等。在此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甲方的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在登记过程中掌握,都属于保密信息。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海棠新城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情况、抵押情况、查封情况等。

1.2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方式传递。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乙方行政工作。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行政工作以外的任何用途。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对外发布涉密数据信息。

2.2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若发生以下事项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2.1 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泄露、毁损、灭失。2.2.2 任何根据本协议有权从乙方获得保密信息的职工(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正式职工、临时职工或前职工)、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

2.3乙方保证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2.4乙方保证仅为行政工作目的向乙方确有知悉必要的职工、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保密原则。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承担相应的保密和法律责任。

2.5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将承载保密信息的介质原件及复制件全部销毁。

2.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6.1在依本协议提供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或由乙方知悉。

2.6.2在依本协议提供之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6.3保密信息是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义务方合法取得的。

2.6.4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提供,但仅限于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2.6.5乙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披露保密信息)。

2.7如果乙方拟以本协议第2.6.4条、第2.6.5条为依据作出披露的,应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

2.8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2.9如果乙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保密、经济、法律责任,同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如有放松、放弃或迟延,均不构成对甲方在本协议下任何权利的不利影响或限制。如果甲方对某一违约行为免予追究,并不构成放弃追究乙方随后或持续违约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产生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3争议进行过程中,双方将停止履行本协议。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的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协议约束,此时本协议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时发生效力。6.2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双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6.4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6.5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7.圆通速递 客户信息保密协议 篇七

为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隐私权,切实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本人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1.对客户所交寄快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内件品名、内件信息等),不以任何方式和途径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或贩卖)所掌握的快件信息。

2.严格遵守客户系统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严格保密系统账号,不向他人透露。

3.客户申请邮寄、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和联系方式,公司员工必须严格审阅有关证件,在未确认寄件人和办妥手续前不得将快件交申请人阅看。

4.快件面单集中到公司指定仓库,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公司面单存放仓库。

5.如发现面单信息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经理报告。

6.无论以何种方式离开公司,把所有涉及面单信息移交公司,并在离职后不向外泄露面单信息。

企业:(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8.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篇八

甲方(披露方):

乙方(接受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正在就乙方以特许经营形式加入甲方产品销售网络有关事宜进行洽谈,乙方有意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甲方产品销售网络;

2、甲方向乙方依法披露的有关信息若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将给甲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3、乙方愿意对甲方依法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就依法披露特许人有关信息及保密事宜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披露信息的内容】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7 日内,依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以下信息向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披露:

1、甲方及其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甲方拥有的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向乙方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为乙方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中国境内其他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最近2 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甲方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甲方最近5 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 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11、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将要签订的加盟合同文本。

第二条【书面送达的方式】 甲方可采用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中 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向乙方送达书面材料,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送达地址以乙方在本条款中确认的为准。乙方邮寄地址: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电子邮件地址: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政部门查询或反馈邮件已妥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甲方交出/发送完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邮件详情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视为送达回执。

第三条【材料完整性核对】 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 3 日内核对材料完整性,若未完整收到上述材料,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再次发送。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 3 日内未对材料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完整收到上述材料。

采用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乙方应在本合同附件的“送达回执”处签章。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开始】 乙方自收到甲方送达的披露信息材料时起,对甲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披露信息材料未一次性完整送达乙方的,自收到每一份材料时起,对该材料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披露信息用途限制】 乙方仅为考察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甲方产品销售网络这一项目能否为乙方带来利益的目的使用甲方所披露信息。乙方不得将甲方依法披露的任何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乙方应独立审查甲方披露的信息,不得将甲方披露的信息以包括但不限于邀请或聘请第三方共同进行审查、向第三方再次披露等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透露。

第六条【保密义务总则】 无论第一条第 12 项的特许经营合同最后是否成立,乙方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披露的任何信息。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主体为接受信息的当事方,即乙方(包括乙方以及乙方的投资方、关联公司的董事、管理者、职员、代理人、顾问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但乙方应尽可能的让最少的人知悉甲方所披露的信息),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就协议约定甲方依法披露的信息保守秘密。

第七条 【禁止再次披露】 乙方不得披露或泄漏全部或部分甲方所披露的信息,在获知该等信息后,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严守秘密。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遵从具有正当公权力的政府机关的命令下,必须披露或提供的情形。乙方依据前款但书披露秘密信息前,应当就该等披露迅速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乙方的保证】

1、严守信息材料秘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护该材料。

2、不泄露任何甲方披露的信息或源于该信息的任何信息给任何第三方;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信息材料进行生产、经营。

3、除用于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之用途外,任何时候均不利用该信息或材料做其他用途,亦不复制上述材料。

4、要求其接受材料或能接触材料的雇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5、任何时候,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乙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保密期限届满。

若乙方考察后,决定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则本保密协议终止。乙方可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保管并使用有关信息与材料。乙方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乙方保密义务的约定。

若乙方经考察决定不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则本保密协议终止。乙方应在将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通知送达甲方的同时,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若在合同终止前,甲方发现乙方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披露的任何信息之情形,在采取合理形式通知乙方后,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乙方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若依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甲方经乙方告知并催促,仍未能将全部材料送达乙方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并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第十条 【材料的归还与销毁】当甲方书面要求,或本协议其他有关条款的条件达成时,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依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已送达乙方的全部材料和文件或包含该材料的媒体及其他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甲方。若该信息材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材料中,则应将其销毁或删除。

第十一条 【保密期限】本协议所涉秘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至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伍年后止。在保密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乙方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披露或泄露。

第十二条 【赔偿责任】当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可能有违反本协议时,除应及时通知甲方外,还应当采取回收载有秘密信息文件的适当措施,尽量使秘密信息的泄漏控制在最低程度,并应当对给甲方所造成及可以预见将会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披露的信息,甲方有权以人民币拾万元整、实际损失的 130%,或乙方非法获利的130%三者中较高者向乙方主张赔偿。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取证费、差旅与交通费等,视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管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

甲方代理人:

乙方:

日期:

日期:

附:送达回执

乙方确认已收到甲方提供的记载了下列信息的文件材料:

1、甲方及其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甲方拥有的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向乙方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为乙方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中国境内其他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最近2 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甲方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甲方最近5 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 辖及结果。

11、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将要签订的加盟合同文本。

乙方签章:

9.人员信息采集表 篇九

应聘岗位

务必按照岗位准确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婚否

政治面目

身份

证号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联系

电话

支援湖北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支援医院

支援湖北期间所获奖励或荣誉

学习经历学习经历

(高中填起)(高中填起)

起止时间

毕业学校

学历

学习专业

家庭

情况

称谓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工作

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从事专业

专业

技能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属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10.人员信息采集保密协议 篇十

一、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1.内容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内容进行采集,采集软件已经将这些内容全部纳入。2.方式网上填报,现场审核上网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信息后,打印信息表。有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持相关证件原件和打印的信息表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财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持相关证件原件和打印的信息表直接到财政部门审核。3.相关证件能证明基本信息表信息真实性的各种证书、证件、证明等。包括:二代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证、学位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职称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税务师证、注册评估师证;完成2006以前、2006、2007、2008、2009相应继续教育的证明(通过内蒙古继续教育网培训的不需要);获得各种荣誉、奖励的证明;接受过处罚的证明;等等。4.登陆网址

http://58.18.174.97/acms/或通过内蒙古会计网http://)点击“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先点击“会计从业管理菜单”,然后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5.档案号、密码根据财政部要求,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证书号)用二代身份证号替代,《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已经将会计人员一代身份证号更新为二代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档案号已经更新为二代身份证号码,会计人员登录系统必须用二代身份证号码登陆。持军官证的从业人员,以其军官证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凡是2009年以后,通过网上申领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档案号、用户名为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号,密码为本人所设定的密码。凡不是通过网上申领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的人员),档案号、用户名为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号,密码系统默认为“111111”,登陆系统后,请立即修改本人密码并牢记,该密码在以后网上办理所有会计事务时必须使用。忘记密码的人员,可以在《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首页“会计人员自助中心登陆”处找回密码。找回密码时,密码发送到本人保留到该系统的电子邮箱。有效的持证人员,如果在系统中没有你的信息,请联系证书的签发机关或当地财政局会计科查询。

二、采集范围

1.持有我区各级财政部门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完成2009以前(含2009年)的继续教育培训。2.各盟市财政局公告的采集范围(请留意各盟市会计网公告、通知)。3.符合以上条件并已经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库的人员。凡能正常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会计人员自助中心”的会计人员或在“会计监督”栏目能查询到本人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均已经进入了数据库。持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书,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进入数据库的人员,请联系本人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查询。按自治区财政厅规定,通过内蒙古继续教育网补学完成相应继续教育任务的持证会计人员纳入本次信息采集范围。凡有效证书持有者,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无论证书的签发,都必须参加信息采集,并且都必须通过现场审核。

三、基本信息采集的流程

1.进入网上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程序,详细填写各项信息。“信息采集”模块每人只能填报一次,在管理部门没有审核前可以修改,管理部门审核后不允许再修改;2.以A4纸打印《内蒙古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3.单位盖章、本人签字。(1)在职人员:经单位审核通过后,在“单位签章”处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本人签字。已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同时进行从事会计工作的注册登记。请注意:注册登记时,请从业人员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中,是否在岗、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全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等必要信息。单位在《内蒙古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签章证明确实为“在岗会计人员”后,财政部门才可进行审核确认。(2)纳入协管学校的在校学生:应在“单位签章”栏处加盖所在学校公章或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专用章,并由本人签字。(3)无单位,社会零散持证人员:由本人签字;4.携带能证明基本信息表信息真实性的各种证书、证件、证明等原件到管理部门审核。(1)本人所在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先经单位审核后,再报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提交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最后的审核确认;(2)本人所在单位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无单位、社会零散持证人员:直接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最后的审核确认;(3)本人是在校生且有协管学校的:先提交协管学校进行审核,然后由协管学校统一提交到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从业资格机构进行最后的审核确认。5.财政部门受理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申请,审核会计从业人员上报的照片、学历、职称、继续教育等信息;6.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个人信息采集。持证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本人会计从业资格档案。

四、关于继续教育培训及继续教育年审

自治区财政厅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2年一个周期,每周期必须最低完成48课时的培训。

本次信息审核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对2006-2007和2008-2009两个周期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年审,部分盟市对其他还有要求。没有完成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将不予通过信息采集审核和继续教育年审。对于没有完成以前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自治区财政厅规定提供一次从内蒙古继续教育网()补学的机会。补学完成后,内蒙古继续教育网会同各级财政部门自动记载会计人员本人档案,并自动在信息采集基本信息表中显示。按自治区财政厅规定,在校学生不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毕业后第2年参加相应周期的培训。但进行信息采集审核时必须携带在校学生证明。

五、关于主要信息采集项目的要求

1.关于照片信息采集中要求持证人员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无论现在系统中有无照片,只要照片不符合要求,必须重新上传符合要求的照片。照片标准为二代身份证照片或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规范的照片;照片必须为白底,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文件扩展名必须为.jpg,大小要求在15-20KB之间;上传的照片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人会计从业资格电子档案、职称考试报名等多种场合使用,请务必注意上传照片的质量。上

传的同版照片请冲印多份,待更换证书或其他场合使用。照片是本次信息采集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信息之一。对于没有照片或照片不符合规范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财政部数据库将不予接收,各地财政部门在审核时不予通过审核,否则不能上报财政部。2.关于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错误的修正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对于由于某种原因,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出现错误。在信息采集时,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不提供持证人员自行修改功能,需要在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先行登记,上报内蒙古会计网编辑部后进行修改。对于身份证号码重复的持证人员,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保留最先进入系统的持证人员,没有进入系统的持证人员需要和已经进行系统的持证人员进行核实,错误的一方需要提供公安部门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上报内蒙古会计网编辑部办理。在此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应给双方提供查询等服务。3.全日/非全日制学历、学位

填写国家承认的,目前已经取得的最高学历。非统招的学历,必须填写在非全日制信息中。在校学生必须填写目前已经取得的最高学历,含高中、中专等,不得填写在读学历、学位。4.关于工作单位、毕业院校工作单位必须填写全称(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或公章上的名称),不得填写简称;毕业院校必须为全称,必须填写学历证书上签章的学校名称,不得填写系、部和只在学校内部承认的二级单位名称。5.关于在岗会计从业人员的注册登记财政部规定,对在岗会计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本次信息采集,对以前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在岗会计人员同时办理注册登记。在岗会计人员必须在上报基本信息时填写是否在岗、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全称、从事会计工作岗位、会计行政职务等必要信息,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有主管部门时)签章证明确实为“在岗会计人员”后,财政部门才可审核通过并进行注册登记。持证会计人员,没有在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不得进行注册登记。

六、持证人员没有按时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后果

持证会计人员完成此次信息采集工作后,本人的档案信息正式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信息同时上报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在信息采集期间没有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的持证人员,将无法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同时也不能进入全国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其会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不能实现跨省和区内调转,继续教育登记无法完成,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无法报名、无法申报,其他所有会计事务也将无法办理。在信息采集期间没有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的持证会计人员,其造成的后果由会计人员本人承担。

七、基本信息采集期间日常业务的办理

为了确保在信息采集期间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按财政部要求我区已经暂停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调出工作。对于财政部下文之前已经调往我区,但还没有办理调入手续的持证人员,在调出手续有效期内(3个月)请将调入手续提交各地财政局会计科,各地将统一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安排按时参加信息采集。在信息采集期间,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按原规定继续申领会计从业证书;信息采集期间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的,与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进行;其他会计事务暂停办理。

八、基本信息采集后日常会计事务的办理

本次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后,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正式开通并启用。持证会计人员可以登陆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利用网络管理、办理自己的会计事务,包括查询本人基础信息档案、继续教育档案、诚信档案,修改本人日常联系信息,申请更新本人的档案信息,异地调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继续教育网上培训等。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将实时通过内蒙古会计网进行链接。社会各界也可以登陆服务大厅的“会计监督”栏目查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真伪以及会计人员的各类档案信息,包括职称信息、诚信信息等。

九、各地基本信息采集的时间、地点安排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信息采集工作于2011年2月28日结束。2011年3月、4月为整理、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时间。各盟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时间安排请查询各盟市财政局的公告或通知。各地正常的工作时间:每天8:30—11:30时,14:30—17:30时(节假日正常休息)。在信息采集阶段各盟市财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各盟市财政部门受理审核的地点及咨询电话:

1.自治区直属先由自治区各主管部门、协管学校审核,最后集中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审核。联系电话:0471-419206

11.信息保密协议 篇十一

***********公司 信息保密协议书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者其它绝密信息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管理制度

法,保证按照公司信息安全运行的要求,避免和减少公司信息因外泄、被盗、毁坏、丢失而带来的损失或造成的严重后果,以保持其机密性。

管理制度

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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