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二级单位考核办法

2024-06-29

大学二级单位考核办法(9篇)

1.大学二级单位考核办法 篇一

就业工作考核办法(讨论稿)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就业为导向,充分调动各院系就业创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并健全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必须坚持“服务、敬业、开拓、求实、创新”的工作理念,不断巩固和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二、机构设置

1、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学校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设有人力资源就业处作为全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2、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朱纪纲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院长助理韩绍锋担任,各系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

3、各系成立就业指导科,设科长一名,暂时没有专职的,学生科长兼就业科长,科员由学生科专职人员和毕业班辅导员组成。

4、各级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尽所能,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三、考核对象及其职责

1、本考核办法考核对象包含各院系就业相关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各系主任、就业科长及毕业班辅导员老师。依据本考核办法评定的最终考核成绩即为该院系的年(月)考核成绩。

2、各系主任作为院系负责人应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就业科长和毕业班辅导员老师做好就业创业工作。

3、就业科长作为院系就业创业工作的中坚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积极参加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的例会,并将会议精神、通知等及时传达给本院系主任和毕业班辅导员老师,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主动联系就业单位来我校招聘,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好校园招聘会等。

4、毕业班辅导员老师作为毕业生最直接的服务者,务必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就业服务”的宗旨,及时将就业信息传达给学生,做好毕业生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走向工作岗位。

四、考核内容

1、A: 人力资源就业处遵循“注重过程考核,强调就业结果”的原则,各系每学年最终分数=过程考核得分(月日常工作考核分+规定工作考核分)X50%+最终就业率得分(网上签约得分+灵活就业得分)X50%。

B:考核以系为单位进行考核,一个月为一个周期;采取量化管理体制,每个系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分为月日常工作考核和规定工作考核,规定工作考核分值将加入到所在考核月份中。C: 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以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布时间为考核标准依据。学院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指标作为各系主要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之一,占各系工作的20%,把完成任务与评比部门先进、个人先进等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2、月日常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

(1)各系每月汇总毕业生实习、实训、就业情况,并按照统一格式上报就业指导中心;分值为30分,每月得分为30X实训率(实训人数/毕业生人数)或就业率(就业人数/毕业生人数),毕业生人数以各系上报的各专业人数为准。

(2)就业科长应按时参加就业指导中心组织的工作例会及与就业或创业工作相关的专题讨论会(或其他形式会议、活动),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落实会议精神;分值为6分,按时到会每次得2分,最高分不超过6分,请假每次得1分,不请假者扣2分。

(3)各系每月至少向就业指导中心报送一次就业指导活动信息(就业政策、就业形势、职业生涯设计、择业技巧、就业心理咨询、就业讲座等,有文字和影像记录)或优秀毕业生信息,就业处择优上传至学校网站“就业信息网”板块“中心文件”或“学子风采”栏目;分值8分,每上报一次得2分,最高不超过8分,如在一个月内未报信息则扣8分。

(4)各系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本系的“就业”宣传栏,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检查;分值6分,每更新一次得3分,最高不超过6分,如在一个月内未更新信息,扣6分。

3、规定性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1)为本系各专业学生签订《校企合作实习协议》,上交就业处复印件存档,每份得5分。

(2)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就业市场开拓,广泛建立实习、就业基地,签订《校企合作毕业生实习基地协议书》,上交就业处复印件存档,每份得5分。

(3)积极联系订单式培养合作单位,签订《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协议书》,上交就业处复印件存档,每签订100人订单得5分。(4)指导本系学生成功自主创业,每个得10分。

(5)按照要求上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分值为2分。(6)认真做好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工作,认真审查毕业生资格,统计毕业生生源,分值为8分。漏报或错报一次扣10分,多错多扣。

(7)对本系毕业生进行就业质量跟踪调查,违约率(违约人数/就业人数)在3%以下得10分,每超1%扣除1分。(8)完成就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分值为5分。

五、网上签约率,灵活就业率。

1、根据山东省人事厅统一标准,毕业生就业率由网上签约率和灵活就业率两部分组成。

2、毕业生网上签约率包括:毕业生在山东高校就业信息网上签订协议;

3、毕业生灵活就业率主要包括: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考取本科;毕业生出国留学、工作;参军入伍;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并由本人填写《灵活方式就业证明》。

4、就业率和就业得分计算公式

网上签约率=网上签约人数/毕业生总数X100% 网上签约得分=60分X网上签约率

灵活就业率=灵活就业人数/毕业生总数X100% 灵活就业得分=40分X灵活就业率

5、各系最终就业得分=网上签约得分+灵活就业得分

六、附则

1、本考核办法由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实施,解释权、修改权归就业指导中心所有。

2、本办法若与学校制定的其他就业规定不符,均以本考核办法为准。

3、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大学二级单位考核办法 篇二

关键词:地勘单位,绩效考核,思考,建议

一、地勘单位职工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1.考核程序简单生硬。按照老的考核办法 ,多数情况下只是为了完成上级给出的优秀指数,为了上报有关材料,应付事业单位的工作程序而已,单位从上到下也是一层层把关优秀的名额,考核细节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多年操作下来,考核流于形式、简单生硬的现象成为定式,考核工作面临着亟待规范的局面。

2.考核标准量化不足。平时资料的积累不全 ,年终考核与平时工作脱钩,无据可查,考核等次的确定多从基层开始就以投票的方式决定,各等次确定的考核标准、考核条件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总工作量差不多的情况下,所需的脑力则大相径庭。大锅饭倾向严重,讲平均,搞平衡 ,优秀指标 轮流占用 等现象严 重 ,导致评价 结果有失偏颇。

3.对考核工作重视不够。长期以来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近年来中层以上人员的考核正逐渐规范起来,但一般职工的考核依然保持原来的形式。领导层也对年终考核工作不够重视,按部就班,没有投入专门的力量,年终时临时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被考核者在述职时,报喜不报忧,夸大成绩,谈缺点不足。而群众不了解考核的重要性,在评议中只说好话,民主测评敷衍了事。

4.考核结果的应用和总结不到位。考核工作结束后,对于考核结果仅仅用于上报和规定范围的奖金兑现,没有对考核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总结,也没有对单位的工作及人才培养规划起到指导和促进的作用,考核的作用发挥不足。

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使职工绩效考核流于形式,考核达到不促进生产,推出优秀,鼓舞干劲的作用,有更甚者,适得其反,考核的不痛不痒,伤了真正干事创业、奉献出力的职工的心,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考核的针对性不强,领导也难以摸清职工队伍的真实情况,起不到指导职工职务变动、工资增减的作用,容易造成用人决策失误,人才流失现象严重;考核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不强,职工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前景模糊,职工发展的导向不明确,职工队伍凝聚力不强,干劲不足,对单位的发展影响很不利。

二、加强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几点方法建议

1.将360度考核体系充分运用到地勘单位职工绩效考核中去。360度考核法又称为全方位考核法,最早被英特尔公司提出并加以实施运用。该方法是指通过员工自己、上司、同事、下属、顾客等不同主体来了解其工作绩效,通过评论知晓各方面的意见,清楚自己的长处和短处,来达到提高自己的目的。360度考核打破了由上级考核下属的传统考核制度,可以避免传统考核中考核者极容易发生的“光环效应”、“居中趋势”、“偏紧或偏松”、“ 个人偏见”和“考核盲点”等现象,能够较为全面地对被考核者进行工作业绩评价,也有助于被考核者多方面能力的提升,对于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可行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2.明确考核内容,量化、硬化考核指标。从职工绩效考核的可操作性出发,以岗位所需具备的素质和完成工作目标需具备的条件为基本依据,不同级别、不同工作性质的被考核者的考核要素是不一样的。比如高层管理者的考核要素包括目标意识、模范表率、决策水平、协调能力等而一般员工的考核要素包括责任心、纪律性、工作速度、业务技能等;技术人员的考核要素在于创新成果而财务人员的考核要素是工作缜密和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等。根据地勘单位自身特点、人员结构,对德、能、勤、绩、廉五个考核要素进行具体的细化、量化( 见下页表1) 。

3.规范考核方法和打分权重。为使考核工作能够顺利高效的实施,单位要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职工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涉及单位重点部门的负责人,对单位整体工作有全面了解,一般为七到九人全程参与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分三个层面进行。第一层面由本部门职工对其进行测评打分,占总考评分的30%;第二个层面是全队职 工代表进 行测评打 分 ,测评分数 占总考评 分的40%;第三层面是考核领导小组和单位高层领导对其进行测评打分,占总考评分的30%,根据不同权重的计分,得出被考核者的最终得分。

被考核人姓名: 所在部门: 考核年度: 年

同时要注意平时考核的重要性,各职能科室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 工作做好 日常台账 的记录 ,如考勤记 录、各项材料的上报、获奖情况等,这些平时的工作结果累积起来,年终进行考 核测评有 理有据 ,评出科室 、职工的档 次更为科学合理。

4.严格考核程序,通过不同层次职工360度的打分测评,被考核者与领导、所在部门的职工、各公司职工长期工作、学习和生活在一起,大家对被考核者的思想素质、学习情况、业务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等有直接的接触和了解,详细的测评标准也为大家提供了依据。除量化测评外,还可采取职工座谈会、找有关人员面谈等民主评议形式,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避免以偏概全、主观主义等问题。

5.做好考核工作公示与总结反馈工作。首先,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的总结经验、不足,以利于今后考核工作的改进。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职工队伍现状,对今后人才培养、干部选拔等方面提供依据。其次,加强绩效考核的反馈工作, 各基层单位领导也可以充分掌握本部门人员的优缺点,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工作,向被考核者反馈自身表现与组织期望之间的差距,给被考核者申辩说明或改进的机会,从而通过绩效考核工作对被考核者、基层单位、单位整体的工作都能起起到激励和鞭策作用。

三、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发挥绩效考核作用

1.与提薪和奖金的关系。目前基本执行的是一年优秀奖金800元,连续三年优秀奖金1 500元,下一年再重新计算的一次性奖励方式。工资的提升或调整,主要依靠单位统一进行。这种纯粹的“齐步走”调资方式,使日常考核与工资提升或调整无关。奖金作为超额劳动的报酬,代替了“提薪”的功能,奖金发放变得复杂繁重。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要求,薪资分配应遵守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因此必须对每一位职工的劳动成果进行评定和计量,按劳取酬,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决定职工报酬的主要依据。合理的薪酬不仅是对职工工作成果的承认,而且可以产生激励作用,在单位整体形成进取和公平竞争的氛围。我们应该通过考核,建立“提薪”新概念,运用提薪、奖金的杠杆,使每一位职工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及时获得提薪与奖励。

2.绩效考核与晋升、调动的关系。每个职工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就会有更高的需求。职工有了工作,拿到工资,就会希望进一步获得单位的承认,他们会为在较好的职务上工作感到骄傲和自尊,也会为不能取得好的职位而恼火和不安。单位应开通这条“晋升”通路,满足职工欲望,使之成为激励杠杆。也就是说将职工日常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用于“提薪”和“奖金”的同时,也作为“晋升”的依据。

当把考核引进竞争机制,并作为晋升依据的同时,人们的注意力也被引向了工作,人们的行为将为工作本身所驱使,做好工作不仅仅是值得称道的,而且是令人愉快的。有效运用考核成果。根据岗位目标任务的要求和考核情况,及时进行绩效工资和奖惩兑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使优者从中得到奖励,受到鼓励,劣者受到鞭策与教育,使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惰性心理受到撞击,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四、需要思考的问题

3.基层水管单位达标考核办法 篇三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管理,推进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基层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水利站、水库、泵站、供水规模在千吨以上的农村饮水集中式供水工程、县级管辖的各级河道堤防(涵闸)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乡镇水利站和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管单位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工程及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经济管理等。

第四条

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市、区)水利(务)局负责所管辖的水管单位达标管理初步考核工作,孝感市水利局负责复核认定工作。

第五条 基层水管单位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堤防(含水闸)基层管理单位达标考核标准》、《水库管理单位达标考核管理标准》、《泵站工程管理单位达标考核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达标考核标准》及《乡镇水利管理站达标考核标准》。

第六条 考核工作分水管单位自检申报、县(市、区)水利(务)局初步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验收三个阶段。

第七条 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考核时,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水管单位达标验收申请报告;

2、水管单位自检报告(包括单位概况、运行管理情况、管理经验及取得的成绩、自检评分情况等)。

第八条 向市水利局递交的达标验收申报材料应包括: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含初步考核意见);

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检报告(包括单位概况、运行管理情况、管理经验及取得的成绩、初检评分情况等)。

第九条 申报市水利局复核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单位制度健全,管理设施完备,办公环境整洁优美;

2、工程运转正常,在防汛抗旱调度管理中,发挥了工程效益,三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

3、管理人员结构合理,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管理经费落实到位率高;

4、通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考核验收且初验得分在同类单位中居前三名。

第十条 考核等次分为达标管理合格单位和达标管理先进单位两个层级。第十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标准对基层水管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根据打分结果向市水利局推荐得分居前二名的水管单位(按工程分类)(水闸管理单位纳入堤防管理之列)。由市水利局组织进行复核验收,每年选取考核成绩的前二名(按工程分类)予以表彰并命名为达标管理先进单位,其余的命名为达标管理合格单位。达标管理合格单位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70分(含)以上,且每单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项总分的65%。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考核验收时,根据工程类别,由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组成复核专班,负责基层水管单位最终达标考核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市水利局最终认定的达标管理单位,市水利局将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对其中的达标管理先进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十四条 已确定为市级达标管理单位的水管单位,在工程遇标准内水旱灾情时不能正常调度运行或发生重大险情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其达标单位称号,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积极向市水利局推荐达标候选单位,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 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将基层水管单位达标管理工作纳入到目标考核,督促各水管单位加强管理,并将达标评定结果与水管单位经费拨付、负责人职务晋升等挂钩。市水利局将把各县市区基层水管单位达标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评先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单位考核办法 篇四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来源:《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2日通过)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

南平市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市重点项目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对本市参与市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进行评价、登记,并公布评价结果。第三条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对象为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单位,或代建单位)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施工单位也列入评价登记范围,分包单位的业绩信誉与总承包单位业绩信誉挂钩。

第四条 业绩信誉评价内容为评价对象一年内从事重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信誉状况,包括工程投标与承包工程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进度、安全与文明生产、合同履约和服务情况。

第五条 业绩信誉评价等级分A、B、C、D四级,依次表示信誉良好、信誉一般、信誉不良、严重失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被评为A、C、D级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均评为B级。第六条

全部达到以下标准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评为A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投标和承担任务过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工程勘察进度、深度满足各阶段设计要求,勘察报告所揭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状况工程条件较为准确、真实。初步设计深度符合规定深度要求,审查一次通过。

3、施工图设计合理、交付时间满足合同要求。

4、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超过“工可”总估算10%的,因业主原因提高建设标准或投资规模,在获得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予以设计出图。

5、派驻设计代表,现场配合、服务及时、到位,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问题。

6、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在对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产生明显效益,获得有关部门、业主好评。

7、未发现有违反腐倡廉规定的行为。

(二)监理单位

1、投标和承担任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履约较好、诚信度高。

2、监理人员承诺到位、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立场公正。按合同规定到位人员、设备和工具,严格旁站和巡查,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3、有效做到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合同、信息管理到位。技术经济和隐蔽工程签证及时,内业资料较齐全。

4、能为项目业主出谋划策,优化设计和施工组织管理,在降低投资和缩短工期方面做出贡献。

5、未发现有违反腐倡廉规定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

1、投标和承包施工过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约较好、诚信度高。

2、开工条件满足后能及时进场或积极创造条件提前进场,施工中按合同上足技术管理人员、劳力、机械设备,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额度满足业主计划要求或超额完成。

3、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到位,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表现突出,施工现场检查、评比成绩位居前列,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现行规范标准有优良等级评定要求的,应符合相应的优良等级标准。如合同为创优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优良等级标准。

5、未发现有违反腐倡廉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直接评定为C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2、在执行合同中存在信誉不良状况,包括:(1)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在业主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设计单位提交进度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滞后3月以上的;(3)不参加施工验收的;(4)不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或虽按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但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60%或未能有效解决现场问题的。

3、勘察设计质量方面违反强制性规定,包括:(1)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2)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4)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4、未经业主和原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5、存在腐败行为被查实的。

(二)监理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1)以虚假、变造、冒充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资历、业绩等证明文件参与监理招投标或实施监理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4)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2、监理工作严重不到位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包括:(1)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6)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作假,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7)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的;(8)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的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3、违反其它规定的,包括(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或更换二次(不含二次)以上;或主持工程例会少于70%的。(2)合同规定的持证及具有职称的监理人员现场到位率不足70%,且累计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

4、现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差,有刁难施工单位行为的;或有接受施工、材料供应单位贿赂行为的。

5、被省市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处理的。

(三)施工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违反质量管理法规规范的,包括:(1)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试验数据及内业档案资料造假,情节严重的。

3、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规范,包括:(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4)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7)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9)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0)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4、在施工中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包括:(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且整改不力的;(3)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内项目经理更换次数达二次(不含二次)以上的;(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节严重的;(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存在其它情形的,包括:(1)现场管理混乱,多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2)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三个月以上的;(3)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4)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的。

6、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直接评定为D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查处的。

2、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3、因重大设计质量问题,造成项目或有关施工工期滞后三个月以上;由于设计原因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结构需要加固而给项目业主造成l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使项目建成后使用、生产功能有重大缺陷的。

4、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处的。

(二)监理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查处的。

2、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两起一般事故以上或一起较大事故以上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的。

3、与其他参建单位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

4、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处的。

(三)施工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查处的。

2、发生两起一般事故以上或一起较大事故以上责任事故的。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因施工质量等原因,造成项目或有关工期滞后六个月以上,或使项目建成后使用、生产功能有重大缺陷的。

5、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处的。

第九条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自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每年末应组织属于登记范围内的所有参建单位进行业绩信誉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和市重点办。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存在信誉不良、严重失信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和分级管理单位报告。

(二)分级管理单位提出初评意见。分级管理单位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自评情况查证、落实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重点办组织核定参建单位业绩。(1)市重点办平时收集参建单位的业绩情况,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2)年底结合分级管理单位初评意见,初步核定参建单位业绩结果。(3)对拟核定为C、D级的,将征求被考核单位意见。(4)对被考核单位的申诉意见进行核实,并组织市有关部门会审、核定参建单位业绩。

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市重点工程的不同项目或标段评价出现不同结果时,按以下办法公布结果:

(一)同时有一个A级和一个C级的,公布C级,A级不公布;

(二)同时有两个以上A级和一个C级的,按两个A级抵一个C级处理;

(三)发生D级的全部公布,不论A级几个,A级均不公布。

第十一条

业绩信誉评价结果在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南平建设信息网()公布,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对业绩被评定为A级和C、D级的单位,同时在《闽北日报》上公布。

第十二条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A级的单位,在报刊公布后次日起一年内,参加其他市重点项目建设投标,信誉情况可免于审查。实行邀请招标的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可优先考虑邀请其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标。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C级的单位,在《闽北日报》公布后次日起一年内,在其他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时给予一定限制,实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明确拒绝其参与投标;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业绩信誉分按不超过基本分处理。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D级的单位,以及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两年内不得承担本市市重点项目的建设任务,招标人应当在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明确拒绝其参与投标。

第十三条

交通类(公路、港口)市重点项目考评标准与办法,按市交通局《南平市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惩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5.培训中心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办法 篇五

为了不断加大文明单位创建力度,完善考核措施,根据我中心的文明单位创建规划,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理论武装单位员工的头脑。要下大力气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好职代会及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干部员工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不断推进中心的业务发展,结合实际,引导员工进一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树立市场竞争观念,抓住机遇,克服困难,保证任务的完成。

2、以人为本,树立形象,大力推进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仅关系到员工道德水平,而且直接影响整个单位的形象和风貌。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培训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

3、科学管理,搞活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创建文明单位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的管理机制。做好现行管理规章和职责权限的修订完善工作,不断强化管理职能。要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提高员工的素质,为切实的提高服务打好基础。

4、坚持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为创建文明行业提供思想保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完成各项任务的思想保证,也是提

—1—

高员工队伍素质,创建文明单位的基础性工作。单位的宣传思想工作紧紧围绕促进中心发展。

5、深化创建、做活动,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开展。要根据“十七大”精神和新形势的要求,充实新内容,明确新标准,进一步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两个文明建设结合,使创建工作规范化,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深入开展,力争使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目标考核要求

1、领导班子有开拓进取精神,决策能力强,团结有力;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无违法乱纪行为;

3、班子成员工作作风深入,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4、领导班子重视文明单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能采取多种形式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

5、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所分管或负责工作无差错。

三、奖惩措施

奖惩办法:在文明单位考评组考核时单位通过复查验收工作,其科室未被扣分的,将按规定给科室工作人员予以奖励;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出现违规事项被扣分的科室,相关人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扣发20%年终奖。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给予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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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态度生冷硬,语言不文明,作风粗暴的;

2、工作时间无故脱岗或做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3、工作不主动,有诺不践,对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4、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二〇一二年元月

6.大学二级单位考核办法 篇六

市容管理环卫作业示范单位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在全局形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全面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单位包括市容管理示范路段、市容管理示范中队、环卫作业示范班组、环卫作业示范公司、示范菜场、示范公厕、示范中转站、示范便民小吃城。

第三条 市容管理科、环卫管理科根据合理高效原则划分市容管理路段、环卫作业班组,确定管理(作业)范围、人员。

第四条 市容管理示范路段由市容中队审核后申报;市容管理示范中队由市容管理科审核后申报;环卫作业示范班组、示范公厕、示范中转站由环卫公司审核后申报;环卫作业示范公司由环卫管理科审核后申报;示范菜场由市场办审核后申报;示范便民小吃城由广告科审核后申报。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填写《示范单位考核申请单》,于每月26日前报送督查科,督查科从次月开始对申报单位实施考核。

第六条 督查科依据《市容中队日常管理考核标准》、《环卫公司日常管理考核标准》对市容管理示范路段、市容管理示范中队、环卫作业示范班组、环卫作业示范公司实施扣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1、每月5日前督查科对申报单位管理、作业情况进行初查,反馈检查意见;

2、申报单位对检查意见整改后申请复查;

3、督查科组织3次暗访,累计扣分。

4、累计扣分后得分在90分以上的,督查科报告局长室,局长室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验收;

5、验收合格,且没有被市、区城管办督查扣分,没有被媒体曝光,没有被履职不作为责任追究的,授予示范路段(班组)称号,当月开始兑现奖金。

第七条 从成功创建示范路段(班组)之月起,该示范路段(班组)每个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增加50元,班组长月考核奖增加65元。

连续6个月保持示范路段(班组)称号的,自第7个月起,该示范路段(班组)每个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再增加50元,班组长月考核奖再增加65元。

连续12个月保持示范路段(班组)称号的,自第13个月起,该示范路段(班组)每个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再增加50元,班组长月考核奖再增加65元。

第八条 中队(分公司)所辖路段(班组)有50%获得或保持示范路段(班组)称号的,该中队路段(班组)以外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增加35元,副中队长月考核奖增加45元,中队长(经理)月考核奖增加60元。

所辖路段(班组)均获得示范路段(班组)称号的,该中队(分公司)授予示范中队(分公司)称号。示范中队(分公司)从成功创建之月起,该中队路段(班组)以外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增加50元,副中队长月考核奖增加60元,中队长(经理)月考核奖增加85元。连续6个月保持示范中队(分公司)称号的,该中队路段(班组)以外协管员月考核奖再增加50元。

连续12个月保持示范中队(分公司)称号的,该中队路段(班组)以协管员月考核奖再增加50元。

第九条 科室所辖50%路段(班组)获得示范路段(班组)称号的,副科长(含科室督查,下同)月考核奖增加45元,科长月考核奖增加60元、分管局领导月考核奖增加50元; 科室所辖80%路段(班组)获得示范路段(班组)称号的,副科长月考核奖增至80元,科

长月考核奖增至100元、分管局领导月考核奖增至90元;

科室所辖100%路段(班组)获得示范路段(班组)称号的,副科长月考核奖增至200元,科长月考核奖增至260元、分管局领导月考核奖增至240元;

第十条 菜场依据《市级示范菜场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到90分,且没有被市、区城管办督查扣分,没有被媒体曝光,没有被履职不作为责任追究的,授予示范菜场称号,该菜场一般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增加50元,菜场负责人月考核奖增加65元,市场办负责人月考核奖增加30元,分管领导月考核奖增加10元。

连续6个月保持示范菜场称号的,该菜场协管员(保洁员)月考核奖再增加50元。连续12个月保持示范菜场称号的,该菜场协管员(保洁员)月考核奖再增加50元。

第十一条 公厕、中转站依据《环卫管理示范点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考核,达到90分,且没有被市、区城管办督查扣分,没有被媒体曝光,没有被履职不作为责任追究的,授予示范公厕、中转站称号,该公厕、中转站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增加40元。

连续6个月保持示范公厕、中转站称号,该公厕、中转站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再增加40元。连续12个月保持示范公厕、中转站称号,该公厕、中转站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再增加40元 每成功创建或保持1个示范公厕或示范中转站,分管经理、副科长、科长、分管局领导月考核奖分别增加5元、1元、2元、2元。(按月计算,不累加)

第十二条 便民小吃城依据《环卫分公司示范单位考核标准》、《市容中队示范路段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到90分,且没有被市、区城管办督查扣分,没有被媒体曝光,没有被履职不作为责任追究的,授予示范便民小吃城称号,该便民小吃城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下同)月考核奖增加40元。

连续6个月保持示范便民小吃城称号,该便民小吃城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再增加40元。连续12个月保持示范便民小吃城称号,该便民小吃城工作人员月考核奖再增加40元

每成功创建或保持1个示范便民小吃城,分管负责人、副科长、科长、分管局领导月考核奖分别增加30元、20元、10元、10元。(按月计算,不累加)

第十三条 对示范单位督查科每月组织3次暗访,累计扣分,得分低于90分或被市、区城管办督查扣分、媒体曝光、被区局履职不作为责任追究的,取消示范单位称号,奖金相应停发。

第十四条 机动中队工作人员的奖金按同性质人员所得奖金平均数发放。办公室、督查科、法制科工作人员的奖金按同性质人员所得奖金平均数发放(5个科室的考核奖平均数)。局主要领导奖金按分管领导的奖金平均数发放。

第十五条 对在“全市流动红旗”评比等重大活动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室,奖励方式由局党组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督查科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大学二级单位考核办法 篇七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按照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分别表述为:初级××工(员)、中级××工(员)、高级××工(员)、××技师、高级××技师。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

(四)各技术等级岗位,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分组织实施。

按照省、市(地)、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各市(地)人事局负责本市(地)中级工以及市(地)直单位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并对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个别特殊工种的中、初级工,也可全省统一培训考核。

(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

(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考核,按岗位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

二、考核范围

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技术工人。

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长期临时工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本人自愿,也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等四个方面。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工作态度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等。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行为准则方面的知识。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执行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执行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方法

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标准,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理论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采用适合工种特点的操作方式进行。考核合格标准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考核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在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均可申报初级工。

2、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晋升中级工。

3、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初级工,可不受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晋升中级工的考核:

1、在市(地)、厅(局)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地)、厅(局)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三)在中级工岗位取得以下成果或荣誉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的限制申报晋升高级工的考核:

1、在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四)符合下列年限(计算到2000年)条件、未确定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工作年限25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24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及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

2、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1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16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6年及以上的,可申报中级工。

(五)本人所申报技术等级上考核工作结束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不达10年的可申报初级工考核;工作年限10到19年的,可先申报初级工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继续申报中级工考核;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可先申报中级工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继续申报高级工考核。

六、培训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培训与考核分别实施。所在单位应为培训提供必要的时间和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培训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培训教材由省人事厅审定、印制、发行。

培训采用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面授时间高级工不少于120学时,中级工不少于100学时,初级工不少于80学时。

培训费由培训单位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七、工资兑现办法

1、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经考核达到初级工标准 的,在学徒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时兑现初级工工资;学徒期、见习期满,经考核不达初级工标准的,延长学徒期、见习期,直至考核合格,再转正定级、兑现相应工资。

2、其他技术工人,从确定技术等级的次年1月起兑现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其中原岗位工资未达到晋升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工资高于新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

执行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可比照机关同岗位工资档次人员晋升技术等级后新确定的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相同档次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事业单位某工人现技术等级工资为中级工5档,晋升高级工后,应比照机关中级工5档人员晋升高级工后新确定的机关高级工岗位工资档次,执行事业单位同档次的高级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本办法下达前晋升技术等级的人员,现工资如低于按本规定确定的工资,从2003年1月起按本规定执行。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项申报条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其中机关工人可将现岗位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新技术等级相同的岗位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人可将现技术等级工资档次直接套入新技术等级相同的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3、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已确定过技术等级并继续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可从调入之月起比照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末确定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直接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军人或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可先按不高于本单位同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发给临时工资,待确定技术等级后,再从次年一月起按本单位同条件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l、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考核合格确定技术等级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1994年10月11日以前或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已取得政府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经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复核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也可以发给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2、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作年限、本工种工作年限、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虚年计算。

3、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以本人从事的主要工种岗位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相近工种的本工种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4、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从取得本技术等级《证书》当年起开始计算。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项申报条件,考核合格取得《证书》的,其在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5年以上对待。计算至2000年,工作年限7年及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及以上的技术工人,其在初级工等级岗位工作的年限也按5年以上对待。

2001年取得《证书》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五)项申报条件者,本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从2000年起计算。

复员军人直接分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其低一级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按5年以上对待。

4、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需要改变工种的,按管理权限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在相近工种间改报。

5、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下可不培训,直接参加不合格科目的考核。

6、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在聘任期间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合格的,只发《证书》,不兑现工资。待其解聘后继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时,再兑现工资。今后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时,本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从取得《证书》当年起计算。

7、长期临时工取得《证书》后如何兑现工资,由用人单位决定。

九、申报程序

市(地)、县(市、区)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工考核的,首先由所在单位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考核,合格的,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一份,送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按工种分类填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市(地)人事局审查,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汇总,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进行资格审查。

省直单位申报考核的人员,参照以上程序,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报送。

市(地)、县(市、区)以下单位人员申报中级工、初级工考核的程序由市(地)人事局确定。

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8.大学二级单位考核办法 篇八

保障厅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附表1,2,3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8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 2 —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考核和聘期考核。第八条 各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考核一般采取百分制的办法。确实不能量化的,要采取定性表述的方式。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

— 3 — 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考核标准按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制定。考核标准应以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期满考核标准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情况,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制定。

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九条 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根据行业特点,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农历年、学年等周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聘期考核以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第十一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 4 — 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第十三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

— 5 — 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 6 — 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练,— 7 — 能够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无责任事故或严重失误,注重劳动安全,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九条 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要与主管部门对单— 8 — 位整体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总数的15%。对当年本单位获得省级(含)以上集体奖励的,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可提高到20%。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表现相统一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履职总结,提交有关的工作成果、继续教育进修和证明材料,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9 — 考核登记表》;

(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成考核单元并组织个人述职;

(三)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集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评语)及考核等次的建议;

(四)单位考核组织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建议进行综合评价,审定考核等次,定出考核评语。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考核单位负责人签署考核等次意见;

(六)被考核人员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七)单位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归档。

第二十四条 聘期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考考核的程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单位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若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被确定为不参加考核对象;

(二)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三)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 10 —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聘用合同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部门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九条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绩效分析指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突出公益服务特点。第三十条 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部门内部评议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 11 — 优点、缺点等。

第三十一条 单位民主测评主要通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的评价,了解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认度。

单位民主测评一般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查和抽样调查,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四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审议考核等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 12 — 第三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在试用期内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本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在本单位工作满半年(含试用期),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所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二)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第三十六条 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行政机关任命的)受到

— 13 — 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四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考核结果作为其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奖励、晋升、培训、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年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三)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 14 — 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上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及岗位聘用;

(五)工勤技能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同级或上一级工勤技能等级。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本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降聘、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竞聘新的工作岗位;

(六)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原聘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第四十七条 不参加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人员,可依据聘用时的鉴定或考察材料以及平时考核情况,符合考核规定的合格以上等次条件的,可晋升薪级工资。

第四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六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分别负责党群系统和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16 — 第五十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和方法。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人员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考核组织成员由单位主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考核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单位考核组织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干部)部门。考核组织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二条 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和检查评估制度。事业单位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工作总结、考核结果汇总情况及考核优秀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归口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期间和考核工作结束之后,对部分所属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和调研评估,印证考核成效,检查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机关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市、各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04]102号)同时废止。

9.大学二级单位考核办法 篇九

(试行)

为推进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宜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和促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为目标,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奖惩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的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绩效考核分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单位殖基内部工作人员考核两个层次。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纳入考核实施范围。

三、考核原则

(一)突出公益性、注重实绩。单位绩效考核应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要突出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注重工作实际表现和贡献,严禁将效考核结果直接与经济创收指标挂钩。

(二)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通过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优罚劣,激励先进,调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绩效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确保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绩效考核工作要因地制宜,考核指标与方法要科学合理,力求客观、适宜、高效,注重实效。

四、考核内容

(一)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职能和特点,对单位进行分类考核,主要考核其目标责任落实、运行管理以及社会效益情况。

l、公共卫生机构。重点考核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科技成果应用、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公共卫生职能具体考核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考核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具体考核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合理用药、康复服务、医疗费用控制等。

(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内容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各类、各等级岗位的不同 特点和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岗位业绩及贡献情况。l、管理人员。主要考核管理成效、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职工对管理工作满意度、廉洁自律情况等。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提供的服务数量与质量、专业技术 理论水平、专业技术操作能力、科研创新能力、患者和群众满意度 以及医德医风等。

3、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与质量、技能知识 水平、实际操作能力、服务态度和爱岗敬业等。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绩效考核可采取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考核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等灵活 多样的方式进行。

单位绩效考核可通过单位自评、资料查阅、现场查看、民意调查 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可通过个人自评、科室 评议、单位内部同行语言、服务对象语言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考核程序主要包括:成立考核组、制定并公开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反馈考核结果等环节。

六、考核等次及结果的应用

(一)绩效考核等次

单位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原则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优秀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l 5%。本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其工作人员考核优秀的比例可提高到20%。

(二)考核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既是财政补助、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个人绩效 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也是工作人员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表彰奖励 等的依据。单位应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l、单位考核结果的应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优秀的,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应用。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按平均绩效工资的150%;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平均绩效工资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平均绩效工资的8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平均绩效工资50%发放。

3、单位领导考核结果的应用。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领导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单位题导的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平均绩效工资的300%发放;;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按平均绩效工资的150%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平均绩效工资8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平均绩效工资50%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绩效考核,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重要基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工作人员正确对待考核,正确对待考核结果,正确对待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同等次拉开的分配差距,达到以考核促进单位发展的目的。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由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辛水根同志任考核组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局秘书科),办公室主任由温城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工作,指导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制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组织、督查和管理。市直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普通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单位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荐,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产生。

(三)制定方案,认真实施。绩效考核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经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抽调原则性强、办事公正、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考核人员要正确掌握考核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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