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联盟章程(共13篇)(共13篇)
1.采购联盟章程 篇一
“
建材联盟”章程
本联盟是由老河口市及老河口地区从事家居经营的经销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公益的社团组织。
本联盟由
发起,公司为顾问。联络处暂设在小汉口建材城巨龙建材广告部。为保障联盟各品牌的利益,规范各品牌的行为规范,保障联盟组织能长期、有效的运作下去,特制定本联盟章程。
第一条 联盟宗旨
本联盟的宗旨是发挥联盟的整体效应,打造出一个区域性的互助平台,有效地扩大成员的销售和对消费者的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消费者.整合联盟内各品牌的品牌力、客户资源、营销渠道等各方面的资源,在客户资源共享、促销活动互惠、广告投放整合、小区推广公关以及团购等各方面寻求合作,以实现资源共享、树立品牌形象、提升销量的共同目标、开展行业调研及规划、人才培训、信息和技术交流、商品展览、行业自律、监督检测盒咨询服务,保护经销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一)架构
为使品牌联盟能长期有效的运作,成立品牌联盟理事会(是品牌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品牌联盟的规则,决定会员的加盟条件,审核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决定宣传活动的方案和实行,监督约束各会员行为。
理事会设会长1名,执行理事多名,营销总监1名,秘书1名,会计、出纳各1名。
营销中心由
团队担任.理事会会长由各联盟品牌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重新选举;各品牌加盟后成为理事,无需选举,任期为长期.(二)岗位职责:
1、理事会会长职责:负责理事会的日常组织运作,对理事会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落实,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规避异业联盟内部竞争,带领成员共同创造财富。
2、执行理事的职责:遵守品牌联盟章程的规定、执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参与每一个品牌联盟举办的活动。
3、理事会秘书职责,由联盟理事会招聘岗位,为联盟理事会服务,主要负责定制联盟长期推广计划,负责联盟客户信息的管理分配,联盟会议的联络组织,联盟营销活动方案的定制、组织实施,负责联盟费用的分摊,并定期向各联盟汇报工作。
4、营销总监职责:执行理事会的营销决定,作为对接营销中心的负责人,并对其工作成果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联盟成员:
(一)联盟成员数量最少为5家,最多为15家.数量不足时停止全联盟促销活动,直到联盟成员数量符合本条规定.(二)原则上,联盟成员为“
”签订的各品牌本地的分公司或经销商。
(三)当“
”部分品牌的本地经销商/分公司不愿意参与,或条件不成熟不能参与,且经过“
”理事会确认通过后,将招纳本地其他品牌加入,加盟条件如下:
1、房地产及下游配套产业(地产、建材卖场、橱柜、瓷砖、家电、家具、家纺、软包,卫浴、地板、照明、涂料、采暖、供水等)的领袖品牌。
2、品牌及产品定位与联盟各成员相当,均为中高档定位。
3、产品质量要过硬,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客户投诉少。
4、拥有强势的渠道资源,良好的终端店面形象。
5、为联盟成员的非竞争品牌,客户资源可共享
6、对联盟组织有认同感,能遵守联盟的合作章程。
7、必须获得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同意。
第四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1、在理事会上提出自己的建议。
2、对理事会提出的方案进行表决。
3、参与品牌联盟举办的各种活动。
4、享受联盟内各品牌共享的资源。
第五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品牌联盟章程的规定。
2、按规定出席理事会,服从理事会会长的召集。
3、积极参与每一次品牌联盟举办的活动。
4、保护联盟方案及顾客信息资源不外泄,保守联盟各品牌的商业秘密。
5、积极推介联盟内其他品牌及产品,主动交换客户信息及资源。
6、联盟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第六条、违反品牌联盟章程的处理:
联盟成员违反下列规定的,经联盟理事会表决超过2/3同意的(当事人没有表决权),即刻被品牌联盟除名,被除名的成员缴纳的保证金归联盟所有:
1、不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2、不参与总部层面品牌联盟的活动。
3、不遵守或履行品牌联盟联合优惠措施,不按联盟折扣上的返点优惠返点给顾客的。
4、未在规定的时间将联盟活动分摊费用打入规定账户,且提醒三次任未打款的。
5、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达三次以上的。
6、遭顾客投诉超过五次以上的。
7、向非联盟品牌泄露品牌及联盟内各品牌相关的客户资料、促销内容、价格、激励制度等商业秘密。
8、未遵守或履行品牌联盟相关协议章程,不按联盟协议规定的返点优惠返给客户。
9、当品牌活动与联盟活动发生冲突时,必须以联盟品牌活动为主。任何期间品牌活动优惠范围不能大于联盟活动的优惠范围。
第七条、品牌联盟的运作规则:
1、联盟每一品牌缴纳
元执行力保证金,打入联盟理事会专用银行账户,作为联盟成员贯彻执行营销活动的保证,由联盟秘书处统一支出管理,对不履行联盟义务和执行不达标的联盟成员进行扣款,且联盟执行团队每次活动所需费用也从中扣除,当执行力保证金不足时再补交。
(1)费用分摊:个品牌平均分摊,或协议决定具体分摊方式,协议内容做为本章程不可分割的部分。(2)分摊费用类别:所有或部分品牌联盟成员间举行的地方市场营销活动(如联合广告、联合促销等),以及品牌联盟内成员企业与联盟外企业在地方市场联合举行的营销活动。
2、同一品牌下有多个品类的,如欧派橱柜、欧派木门、欧派整体衣柜、欧派壁纸,按多个品牌认缴执行力保证金。
3、除各品牌专项优惠措施外,还可以约定品牌联购的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理事商议,由本联盟运营中心协助办理。
4、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会员可向理事长提出加开临时会议。
5、联盟的营销方向:联盟组织个品牌进行客户资源共享、联合广告投放、联合促销、小区推广、团购、会议营销、工厂采购等营销合作;
6、冠军联盟营销中心为联盟独立运营机构,其人员薪资、任免,绩效由运营中心内部决定,其理事单位有监督、建议权利。
第八条、联盟各品牌导购员激励政策和监管办法
(一)激励政策:
1、及时激励:联盟每举行一次大型促销活动后,由各品牌各自评出带单最多的一名员工给予现金奖励。
2、精神激励:联盟每次活动结束后,召开总结论会,进行经验交流、互相学习促进,表扬激励优秀员工和出色成员。(二)监管办法: 各联盟品牌每一个团队成员必须本着团结一致、保守秘密、真诚合作、互相信任、统一推介为原则,如发现团队成员违反以上原则,或有不利于各品牌利益的言论,一律处
元每次进行处罚,并在总结会议上通报,情况严重者予以辞退并保留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特别的约定
不论是否在缔约期内,联盟品牌成员一律不得录用本联盟其他品牌的离职员工。本联盟章程由5名以上各联盟会员签字后生效,签字成员共同信守。
入盟品牌负责人签字:
2.采购联盟章程 篇二
全联房地产商会和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共同发起的“中国房地产部品采购联盟”自成立以来, 在众多开发企业和部品企业的大力支持下, 电子商务平台的研发进展顺利, 已进入原型开发阶段。同时, 联盟举办的各种论坛、考察、沙龙等各类相关活动, 都取得了成功, 效果显著。尤其是去年9月在上海举办的“首届中国房地产部品采购联盟供需合作高峰论坛”, 得到了广大开发企业和部品企业的积极响应。
因此, 在成功举办首届论坛的基础上, 为继续促进行业间学习、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企业采购管理水平, 推广先进优质建筑部品, 检验电商平台的研发成果, 保证联盟下一步工作顺利开展, 协会又于2013年5月10~11日在广州举办了“第二届中国房地产部品采购联盟供需合作高峰论坛”, 论坛主题是“绿色地产发展路径”。会议期间, 组委会专门邀请部分房地产企业和部品生产企业代表现场座谈, 进一步促进供需双方的彼此了解, 增进了采供信息的沟通和交流。
3.采购联盟章程 篇三
这种自信源于何处?在青浦人看来,它源自组装技术的严谨精湛,也源自对质量的严密把控。采购:质量控制,绝不让步
2011年加入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即青浦工厂)的任崇云已经在海德堡度过了5个春秋。3年前,总经理麦先勇将她从物流部调到采购部,担任部门经理。作为采购部的第三任、也是部门首位中方经理,这位精干的职业女性,言谈举止中,流露的是对这份工作的热爱,高超的沟通、协调以及管理能力尽显。在她的带领下,整个采购部正以更有效的沟通及更高效的执行,严守着青浦工厂的第一道质量门。
青浦工厂的采购,向来以“三严格”著称:
——技术标准严格。目前,青浦设备的核心部件,依旧多为德国进口;只有少量零件会在国内寻找供应商。但无论零件源自何处,海德堡要求其生产必须完全符合德国图纸,不打折扣。
——甄选流程严格。拓展一家新供应商,从最初的口碑调查、初步沟通、系统化审核到此后的评分、首样试制及检验、确认合作,青浦工厂会花费短则3~6个月、长则近1年的时间。其中,在系统化审核环节,采购部会与质量部配合,对供应商的管理体系及整体管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随后的打分环节,更是极尽详细,涵盖从供应商前端研发到后端服务的方方面面。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那些有子公司在华的德国供应商,在与青浦工厂沟通合作时,也要将如上流程一一走过。
——检验严格。供应商通过系统化审核、评分流程,便进入首样制作及检验环节。青浦工厂坚持对首样进行100%全尺寸检验;甚至在首样通过后,还会监督供应商完成第一次小批量生产;小批量零件检查合格后,才是最终的合作、正式批量生产。
严格的技术标准、严苛的采购流程与检验为青浦工厂的供应商选择提供了科学依据,更为海德堡设备的质量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如果说,把握住了零件质量,就守住了“青浦造”质量的第一道关,那么,采购部真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架势。
坚守海德堡对供应商高标准的同时,任崇云也开始进一步加强供应商体系管理。
如今,采购部每个月都会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交货准时性、价格水平、合作意愿度等进行考核,每一个季度根据考核情况与供应商深入沟通。“合作方有困难,我们会帮助解决;合作中有问题,我们也会直言不讳地指出。”随着这套管理体系的日益健全,任崇云发现,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双方的合作更为融洽。此外,青浦工厂还对重要供应商进行年度审核,对于不达标的合作伙伴,海德堡会铁腕解除合作关系。“但凡涉及质量控制,青浦工厂绝不让步”,这些鲜活的事实就是最好的证明。
在任崇云看来,那些与青浦工厂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供应商可谓是“久经考验”。她承认,合作之前的考察对供应商来说着实煎熬,“我们有一些低端零件已经国产化,虽然需求量不大,但供应商一样要耗时耗力,而且产品报废率比较高”。即便如此,依然有很多供应商愿意与海德堡合作。这一方面源于他们对青浦工厂供应商管理体系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在海德堡“高标准”“严要求”的强力监控中,供应商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也在不断提升。就这样,青浦工厂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也在润物无声中推动着印刷及其周边产业的进步。检验: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谈及近年来工作中的变化,任崇云认为最显著的一点,当属与包括质量部在内的其他部门配合上的日益紧密。对此,刚刚入职9个月的质量部经理曹永刚也深有同感。
曹永刚说,“只有目标一致,形成整体联动,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他赞赏抗日战争中的“百团大战”,就是因为中国军队发挥了兵团联动作战的优势,才有力地突破了日军封锁,成功逆袭。“当大家都向着同一目标前进,以负责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对待自己的工作,那么,一开始的‘偶然’也会变成最终的‘必然’。”曹永刚总结道。
的确,以“高质量”“零缺陷”为目标,很多事情都在朝着更好的方向悄然前进。比如,质量部与采购部的合作。根据职责分工,采购部关注的重点在于供应商的开发、价格谈判、交货及时性、整体稳定性等等,而质量部则更多地关注供应商产品质量。如今,旧的界限已经被打破,在新老供应商的审核与评估过程中,在探讨零部件的技术标准时,采购部、质量部以及研发部会积极联动,携手并进,合力将质量风险隔绝在生产线外。
又如,质量部与产品质量中心(简称PQC)也是前后联动的关系。要知道,在质检方面,青浦工厂不仅设有负责零部件质量的质量部,还设有负责整机质量的产品质量中心。可以说,在青浦工厂,从零件采购、电子电气装配、机械预装,到设备组装的每一个步骤、总装、印刷测试、装箱出厂,每个环节都要经过检验人员的严格检查,不达标准,绝不能进入下一流程。怪不得青浦工厂总裁麦先勇自信地承诺:“海德堡的产品一旦走出青浦工厂这扇门,就不会受到任何质疑或投诉。”
相比于任崇云,曹永刚尚属青浦工厂“新人”。不过,这位曾任职于数家欧美机械设备及电子企业的职业经理人,早已在近20年的质检工作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作风;眼下,他更以强烈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快速融入青浦大家庭。
“质量要持续改进,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是每一个海德堡员工必须时时刻刻记在脑海中的。作为质检人,我们要比其他同事做得更多、更好。”曹永刚如是说。他在质量部树立“内部客户观念”,视同事为客户,对于同事的要求力争尽快予以反馈;他还带领团队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质量检验方法,进一步强化与供应商的沟通,并通过细化质量标准、工程师点对点现场培训等方式,帮助供应商更全面地了解海德堡的质量规章,从而提供符合海德堡要求的产品……一切的一切,只为“青浦造”。
“青浦造”究竟是怎样炼成的?为什么德国技术能够在这里落地生根、枝繁叶茂?如果此前这些问题一直萦绕您的心间,相信您在认识了这些务实且严谨的“组装人”“采购人”和“质检人”之后,心里己然有了答案。是的,正是他们,坚守着青浦工厂的质量大门,让“零缺陷”成为现实;是他们,用不断创新的思想和实际行动,令“青浦造”蜚声世界。出彩青浦人,值得我们点赞!
4.联盟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鹤壁市冠军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是:以在鹤壁市区内从事建材行业商家为主体、自发志愿加入;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资源共享、相互帮助、合作共赢、扩大联盟成员品牌影响力、提升销售业绩。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一条 组织联盟商家进行大型团购活动,拓展业务范围; 第二条 组织联盟商家进行经营管理交流,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条 代表联盟商家对外进行宣传、联络扩大联盟影响力。第三章 联盟会员 申请加入联盟资格
(一)拥护联盟章程、诚实守信、在鹤壁建材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团队人数必须在3人以上、能组织参加大型团购活动;
(三)需交纳3000元联盟保证金,联盟章程签字,并在月底前补足保证金;
(四)本联盟最低期限3个月,不满3个月退出,扣除保证金;
(五)本联盟执行强制带单政策,每家成员每月必须给联盟所有成员带够一单,单值不低于3000元,每月5号之前未带单成功的品牌兑现500元/品牌带单费,到期未兑现直接从保证金中扣住;
(六)订单有3天退单期,过退单期视为带单成功;
(七)按时交纳联盟议定的费用及各项罚款;
(八)需要联盟成员半数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九)联盟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扣除各项费用,1个月后退还保证金; 2.连续2个月被带单为0或者带单为0,退还保证金,退出联盟; 3.违反联盟章程第四章 第六条,或者拒不执行联盟决议,扣除保证金,退出联盟; 4.品牌停止营业;
5.其他未尽事项联盟成员讨论决定。第四章 联盟成员活动规则
第一条 联盟成员需严格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利益;
第二条 联盟活动形势按月度规划,以小专场形势进行,注重日常带客、带单,具体见《月度专场计划》;
第三条 联盟成员之间带单,单值5000元以下带单费50元、5000元(含)及以上带单费100元;
第四条 联盟月度带单第一名奖励300元,最后一名乐捐300元; 第五条 联盟员工带单第一名奖励200元;
第六条 联盟成员执行联盟会议决议,拒不执行联盟决议的成员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直接清除联盟资格,保证金扣除;
第七条 联盟成员需配合第三方执行的各项规定、处罚措施、严禁在员工大会上顶撞第三方,第一次罚款200,第二次直接清退联盟; 第八条 联盟成员不允许参加其他建材行业组建的联盟,查证扣除保证金、清退联盟,永不接受申请加入联盟。
第九条 联盟成员不允许将共有客户信息泄露给其他建材同行,如发现查证、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清除联盟并扣除保证金;
第十条 联盟各项罚款均有交财务管理,用于各种联盟奖励、宣传费用等,每月5号之前财务发收支明细。第五章 联盟机构 第一条 联盟大会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讨论决定联盟重大事项;
(三)新加入联盟成员的审核通过;
(四)联盟会员大会每月固定召开一次,具体日期由会长通知。第二条 联盟常设机构
(一)会长:由联盟成员推选、任期1年,负责起草联盟章程、监督和执行联盟成员落实各项联盟会议决议、负责联盟成员奖励和处罚的提报、执行;
(三)财务:联盟成员推选,负责联盟各项费用收取、核算,每月5号前结算费用。
第三条 联盟活动期间 第六章 联盟成员员工活动
第一条
联盟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销售技能培训、各品牌可以组织 联盟成员员工进行本品牌的相关培训。
第二条 联盟不定期组织联盟成员员工进行员工旅游、聚餐等活动,费用均摊。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一条 联盟成员均可提议修改联盟章程、须经2/3以上成员通过; 第二条 联盟活动期间、不接受联盟章程修改提议、结束后方可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每月修改1次。
5.书画联盟协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名称:
书画联盟协会
第二条社团性质:
书画联盟协会是院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社团,接受院团委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社团宗旨: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志达高远
第四条社团目标:
创造一个标准的、现代化的精品社团
第五条社团精神: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第六条社团目的:
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自身素质,培养各种能力,拓展知识领域,调整知识结构,挖掘潜能,发展兴趣,提升校园文化品位
第七条社团机构设置:
理事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常务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支部书记组成.社团下设秘书处、书画部、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共五大部门,分管社团事务
第八条社团运作方式:
社团在团委的领导下,实行理事会负责制与部门分管制.对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实行民主集中管理
第九条社团理念:
社团在工作中本着遵守山东协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原则,力争将书画联盟协会建设成为山东协和学院的一流社团
第二章协会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条成为协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协和学院注册的学生
2热爱协会文化,对书画有浓厚的兴趣
3志愿加入协会,且按时缴纳会费
4自觉履行本协会的各项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对于协会纳新期入会的会员,在协会纳新时登记并按规定登记交纳社费即可;非纳新期加入的社员,应向本协会理事会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获准后办理登记交费手续.同时,为了存档,应交两张一寸照片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协会的日常活动、协会举办的培训课程与其他活动 2参加协会大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3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协会干部、优秀会员
4对协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的除名:
1会员毕业时,自动退出本协会,但保留原注册信息作为协会历史依据
2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本人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以退出协会
3违法乱纪或破坏学院声誉、触犯法律、违反校纪的协会成员,以及违反工作制度或有严重损害社团声誉的成员,将被立即除名
4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的会员,经理事会开会研究可以将其开除
第三章社团干部
第十四条协会管理阶层设置: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支部书记各一名,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支部书记组成.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书画部、宣传部、组织部、外联部四部各设部长一名,视情况变化可在各部增设副部长
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1社长
1】制定、审核协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主持理事会及常委会会议
3】管理协会会员,负责会员的思想状况与协会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活动
2副社长
1】协助社长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2】管理协会的活动策划和档案管理
3团支部书记
1】管理外联、宣传事务
2】与秘书长一起管理四部部长
4秘书长、秘书处
1】整个协会的人事档案管理,各种报表和工作简报,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
2】负责将协会各阶段书画作品存档整理
3】将各个活动的活动策划书、活动记录、活动总结做好书写工作,存档
4】负责协会的政治思想工作
5】负责对本协会各部长的任职审定,监督工作
6】负责召开各种相关会议
7】为协会撰写重要的工作材料
5书画部
1】全面负责书画类的特色活动
2】丰富协会文化盛会
3】定期向同学征集书画稿件
6宣传部
1】利用多种丰富形式(海报、横幅等)来扩大本社团的影
响
2】方便内外联系
3】保证会员信息的畅通
7组织部
1】负责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
2】开展一些有利于协会会员及全校同学的发展、有利于扩
大协会影响的活动
8外联部
1】寻求社会赞助,支持协会活动
2】加强与其他组织的联系
第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产生的条件与秩序:
1思想进步,积极向上
2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有一定书画基础
3有较为融洽的协会人际关系
4会长、副会长的产生本会前任推荐人选,经部门负责人会议提交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到会者应在半数以上且2/3成员赞成,表决才能通过】为本会正式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其他部门部长的产生,采取自由竞选的方式提交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到会者应在半数以上且2/3成员赞成,表决才能通过】为其竞选部门正式负责人,任期为一年.第十六条凡协会干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罢免: 1累计三次理事会会议无故不到会早退者
2以协会名义作出重大违反校纪、校规,违反法律者
3作出重大损害协会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4不恪尽职守,渎职或乱用职权者
第四章协会的主要活动内容
第十七条 协会的主要活动如下:
1例会:
时间:每周二下午五点
地点:东合堂一楼团委活动室
2书画交流会:
时间:每周五下午
地点:欧式办公楼三楼书画联盟协会办公室
3每学期举办若干次书画展,邀请老师讲授书画知识,传授书画技艺
4每学期举办两次会员优秀作品展览活动,展示会员创作水平,繁荣学院文化
5在学校举办书画征稿比赛,促进各专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同时也有原则的接受社会团体的赞助。外联部负责协会日常财务开支的管理工作,同时实行民主监督,在每月的常务会议上公布财务开支明细和经费使用动向,接受理事会检查。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书画联盟协会理事会所有
书画联盟协会理事会
6.大学生就业联盟章程 篇六
“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大学生就业创业联盟是由**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校、支柱产业单位和重点企业等机构组成,按照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商定的程序和规范,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围绕**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联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普通高等院校、用人单位和创业服务载体等单位,充分发挥联盟成员的资源优势和政策带动作用,开展**地区就业创业形势研讨,就业供需信息交流,共同搭建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综合服务信息共享平台,集政府、高校、企业三方之力,开创**地区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 联盟的基本原则:合作、共享、交流、服务。第五条 联盟的工作目标:为**地区大学生提供更加精细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发挥政府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民间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及时掌握和预测企业用人需求,提高人力资源供需匹配度,增进政府、企业、高校三方人才交流合作,满足大学生多元化就业需求和企业多元化的人力资源需求,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大学生就业创业联盟(以下简称 1
第二章 组成单位及职责
第六条 联盟成员包括**局、*委、**委、**局、**局、**委、**办、**局、**委等政府职能部门,**地区普通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型企业,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创业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等单位。
第七条 成员单位分为召集参加和自愿参加两类,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取得会员资格。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当遵守联盟章程,参加联盟活动,支持联盟工作。
第九条 成员单位在联盟内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高校:掌握本校毕业学生的专业设置、学生求职信息的汇总,预判就业形势;按照企业用人需求开展信息对接和安排招聘洽谈;掌握收集本校大学生创业人员、项目信息;免费提供联盟活动会议、讲座、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创业指导等所需场地,配合活动宣传。
(二)企业:掌握收集人力资源分布信息、供需条件、招人用人条件和薪酬标准;信守相关协议,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优先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规范招人用人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实行人性化管理。
(三)政府部门: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提供创业指导孵化服务;加强就业与经济联动,为重点 企业和创新创业型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整合招聘信息发布平台,增加高质量就业岗位;保障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引导企业招聘**大学生就业,促进**大学生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四)其它服务机构:积极参加联盟活动,搭建服务平台,提供就业见习、职业介绍、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融资、贷款、风投、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设联盟大会、联盟理事会、联盟秘书处。
第十二条 联盟大会是联盟的议事机构,由会员单位指派一名代表组成,审议联盟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宜。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请或联盟秘书处发起,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代表参加,可召开联盟临时会议。联盟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实行票决制,会员单位代表一人一票,决策事项经参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联盟大会从高校、企业、政府部门等成员单位中选举25家单位产生。联盟理事会向联盟大会汇报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联盟理事会负责审议联盟相关章程,审定联盟成员的加盟名单和退出名单,研判**大学生就业创业形势等。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联盟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受联盟理事会的领导,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秘书 处负责就业联盟日常事务,落实联盟各项主要活动制度,为成员单位服务。
第十五条 联盟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决定重大事项。联盟理事会按半召开工作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四章 活动机制
第十六条 联盟加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联盟加入机制,鼓励**地区高校及具有社会责任、用人需求量大的重点企业和创新创业型企业加入就业联盟,遵守联盟相关规定。建立联盟退出机制,对违反联盟协议的成员单位,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大学生就业形势研判制度。一是开展大学生求职需求及企业用人需求动态监测。二是召开大学生求职及企业供需形势研判会。
第十八条 大学生求职服务制度。一是整合打造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二是搭建大中型招聘会招聘平台。三是搭建联盟活动微信公众平台。
第十九条 落实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制度。一是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盟成员高校就业创业座谈研讨活动,落实就业创业政策。二是不定期举办联盟成员企业代表座谈调研,宣传我市企业用人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与孵化制度。一是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对在校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创业教育活动,包括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技能等,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学生进 4 一步提升综合素养,并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二是结合创业实训基地工作,开展创业孵化。输送更多有创业想法的毕业生进入创业实训基地学习实践,促进他们成功创业。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沙龙活动,为创业大学生搭建交流平台,同时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最终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对章程各条款的补充和修订由联盟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7.采购联盟章程 篇七
关键词:采购,联盟,反拍卖技术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面临着来自于全球竞争的压力。中国的企业要保持现有的低成本优势,必须降低产品的各项成本。其中,产品的材料成本和采购成本在产品总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如何降低材料成本和采购成本是众多企业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传统采购常用的方法是比值比价采购和招标采购方法。在比值比价采购中,通过一对多的寻价谈判,买方将降价的压力施与卖主。在招标采购中,买方用“只投一标、最低价成交”的机制迫使卖主主动将价格朝着自己的成本方向移动。在这两种方法中,多个卖主之间的降价竞争局面有所形成,因而可以帮助买主获得不少利益。但是,它们挑起竞争的力度不够,因而得到的降价幅度也就有限。在一对多的比值比价谈判中,多个买主之间并无直接竞争,竞争的压力是靠买方间接转达的,一些卖方之间还可形成价格联盟,从而导致降价压力受损。在招标采购中,卖方的定价心理是“在确保低价中标的同时尽量争取价格最高”,这种强烈矛盾的心理在只有一次表现机会的投标过程中必然导致侥幸取胜的行为,从而使降价空间缩小。同时,由于比值比价和招投标过程较长,且卖方之间相互见面,使卖方之间的价格同盟、买卖方之间的内外勾结有机会产生,从而削弱降价力度。
二、反拍卖采购技术
反拍卖技术(RAT-Reverse Auction Technology),有时又被称为“拍购”或“拍买”,发明人为美国Freemarkets公司。之所以称作“反拍卖”,是因为它在很多方面是与拍卖反向展开的。二者都是一种一对多的商务过程,但是,拍卖是为卖方销售服务的,反拍卖是为买方采购服务的;拍卖是逐级向上竞价,反拍卖是逐级向下竞价;拍卖是最高价成交,反拍卖是最低价成交。二者都要“拍”出激烈的竞争来,但是,拍卖中是卖方主动,买方竞争,反拍卖中则是买方主动,卖方竞争。该技术在采购方法上具有革命性和划时代意义,它通过应用互联网,改变了过去采购过程上信息不充分、不对称、不透明带来的种种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采购者充分地发现卖主,并通过引发卖主之间的激烈竞争有效地发现卖方集体的成本区间,同时有力地变革采购流程,减少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在传统的采购方式中,无论是询价谈判采购、比质比价采购还是网上采购,采购方总是要由一个人或一批人来决定由谁供货和按什么价格成交。在这种采购方式中,腐败行为难于避免,采购方相关部门的监控成本较高。基于反拍卖技术的采购模式中,采购方在采购中只需制定采购品的质量标准和竞价规则,最终供货商和供货价格都按约定的规则程序在网上即时自动产生,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采购过程中的“内部人”因素,使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大为减少,监控成本大大降低。与此同时,这种异地限时的激烈竞争,通常都会引起各卖方企业领导的直接参与,提高决策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比较传统采购与反拍卖采购,可以发现反拍卖采购的优越性。
(一)反拍卖采购技术的优越性
1.传统招标采购方法在发现卖主的快捷和发现成本的低廉上不如反拍卖采购,不能在最大范围内挑起各投标方的反复多次的激烈竞价,因而导致采购品降价不足。
2.传统采购招标机构设于政府或企业之下,使其难以抵抗来自上级的种种招呼,容易产生不公平行为,反拍卖采购就避免了这种尴尬情况。
3.传统采购招标机构的利益与招标量挂钩而不是与节约额挂钩,因而没有为招标机构提供降低采购价格的动力。
4.由于传统采购过程漫长和面对面操作,使招投标中内外勾结、价格同盟和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大。而应用反拍卖采购技术,可以由软件公司作为一般性政府和企业采购的第三方,通过在因特网上广泛招标,在网络上限时集中竞价,使采购操作更加简便,过程更加透明,切实保证采购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进行,既保持政府和企业在采购中的主动权,节约大量采购成本,又大大减少暗箱操作,免除腐败现象发生。
有关数据表明,采用反拍卖技术能够降低采购成本9%-48%。2000年美国通用公司利用反拍卖采购进行了60亿美元的采购业务,平均每通过反拍卖采购完成1亿美元的进货,成本就能减少500-1000万美元,2001年又把反拍卖采购的数额扩大到了140亿美元。
(二)反拍卖采购技术的不足
1.并非所有的产品都适合采用反拍卖采购方法,实施反拍卖采购的商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采购的商品必须是非独占性产品,并产品具备3个以上的供货商;(2)产品供大于求,处于买方市场;(3)批量性采购,对中标者有足够吸引力;(4)采购条件(标准)的确定主动权在采购方。
2.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越来越多的使用差异化策略,而反拍卖采购的商品是要求商品同质化程度越高越好,这之间的矛盾在反拍卖采购中难于协调。
3.采购方需要对采购的商品有非常深入地了解,一般需要有技术专家来制定采购商品的详细标准,这无形中提高了采购方的技术成本。
4.在竞价阶段是在网络上自动进行,对于突发事件采购方无法有效控制,有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
三、基于反拍卖采购技术的采购联盟
目前,反拍卖采购技术在国外已被广泛运用于工业品采购、政府采购及全球采购等各个领域中,一些知名的跨国企业如沃尔玛、家乐福、IBM、微软等都运用了该技术进行全球采购。但在我国,反拍卖采购技术应用还不是很理想,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高速发展中的中国企业,对开源的兴趣远大于节流;(2)尽管中国已加入了WTO,但中国政府仍然采取了一些保护政策,使得一些企业远离于全球激烈的市场竞争;(3)许多企业的供求关系不是建立在是否有效率和是否有竞争优势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合作时间长短,是否愉快的基础上。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占了企业总数的99%。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而言,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采购量还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在反拍卖采购应用中,需要有足够的采购量,才能体现出反拍卖采购的效果,这自然成为中小企业运用反拍卖采购的最大障碍。对于这一问题,国外已经有一些较为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利用采购联盟,如最为著名的例子就是日产和雷诺建立的采购联盟。为了降低成本,两公司建立了联合采购组织,2004年1月,两公司共同采购量金额达330亿美元,占到两公司采购总量的70%。对于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而言,成立采购联盟,利用反拍卖采购技术进行联合采购,将增大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压价效果能最大限度的体现出来。
要实施联合采购,并非简单地将多个企业联合起来,成立采购联盟就能进行联合采购。在联合采购之前,还需要将采购产品细化、标准化,并进行整合,然后再利用反拍卖采购技术进行联合采购。在复杂的制造业中,厂商需要采购基本配件和一些半成品,采购联盟需要将基本配件和半成品标准化,并进行整合,才能实施联合采购。日产和雷诺的采购联盟,其实也是一个战略联盟,双方已建立了共用零部件开发体系、共用生产能力、共用销售网络等。我国的汽车制造业,已经有一些整车厂商开始了采购配件的整合工作。
四、采购联盟预期收益的分配方法
多家企业结成采购联盟,通过实施反拍卖采购,获得了比单个企业实施采购更大的压价效果,所节约出来的成本,成为了整个采购联盟的收益,如何来分配,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般来说,“公平”是分配原则中的核心,只有“公平”才能保证各个企业共同参与采购,建立采购联盟,而“公平”的分配原则也是各个企业进一步合作的动力。
(一)按照某项单一的数量指标(如采购量和采购金额)按比例来分配收益
此方法简单易操作,但对于采购量小的企业而言,由于分配到的收益非常小,有可能会退出采购联盟。
(二)沙普利值法(Shapley法)
是沙普利于1953年给出了n人合作时价值分配的一种方法,公式为:
Shapley值=undefined
式中|s|表示联盟中所含成员的个数,s为n人集体中的任何一种合作,v(s)为合作s的收益,v(s-i)表示没有i参加的s中其他人合作时的收益,Si中包含i的所有子集。
(三)核心法(Nucleolus法)
将合作对策(N,C)的核心作为收益分配方案。按照给联盟 S(1<|S|
min ε
undefined
其中Ui是第i个单位单独采购时所需的采购成本。
(四)GQP(Game Quadratic Programming)方法
使用二次规划方法(QP)计算出“最优”分配方案。
目标函数:
undefined
是使得各个企业的分配数目与理想分配量之差额最小。这种做法是各个企业都能够认同的做法。约束条件是联盟体各个企业收益都大于企业独自采购的收益,且各个企业的采购费用之和也都大于彼此组合的采购费用。即求解如下线性规划问题:
undefined
其中C(S)表示参加分配的局中人形成联盟S时的收益。C(N)表示全体局中人形成大联盟时的总收益。vi表示第i个企业最少分配的收益(理想分摊量),即可分离收益,可分离收益的概念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Mci=c(I)-c(I-i), i=1,2,…,n
式中Mci为该企业的可分离收益;c(I-i)表示企业i没加入时的总收益;c(I)是项目的总收益,i=1,2,…,n为全体企业的集合。
(五)以沙普利值法举例分析
例如有A、B、C三家公司,采购同一种物品,其中:
A采购50万元,如果单独参加反拍卖采购,可以压价10%,节约5万元;
B采购30万元,如果单独参加反拍卖采购,可以压价8%,节约2.4万元;
C采购10万元,如果单独参加反拍卖采购,可以压价4%,节约0.4万元。
用A表示A公司单独采购;用A∪B表示A和B两家公司合作采购80万元,可以压价15%;A∪C表示A和C两家公司合作采购60万元,可以压价12%;B∪C表示B和C两家公司合作采购40万元,压价9%;A∪B∪C表示A、B和C三家公司合作采购90万元,压价18%。先来计算A公司的预期收益。(见表1)
Shapley值=16667+16000+11333+42000=86000元,则A公司的预期收益为86000元。说明若A、B和C三家公司合作采购要比A公司单独实施反拍卖采购增加36000元收益。同理可以计算出B公司的预期收益为55000元,C公司的预期收益为21000元。
五、结语
笔者主要探讨了中国中小企业利用反拍卖采购技术组建采购联盟来降低成本,并对采购联盟通过联合采购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的几种方法作了介绍。但在采购联盟的规模和收益分配方面尚还未考虑众多因素,如采购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增加采购联盟企业的数量并不能获得更大的压价效果;采购联盟中企业对收益的期望值会对收益分配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严锋.反拍卖采购:一种新的采购模式[J].工业工程与管理,2003(1):71-73.
[2]孙剑斌.基于反拍卖技术的采购模式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6):29-31.
[3]韩硕,姜旭平.逆向竞价的采购联盟中的收益分配问题[J].经济管理,2005(10):59-64.
[4]杨屹,林宣雄,陈伟.动态联盟合作伙伴间收益分配模型及其求解方法的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1):5-8.
[5]Susan Linden McGreevy,What Reverse AuctionBidding is all about,Contractor,2004,51(5):50-64.
[6]Sandy D.Jap,An Exploratory Study of the Intro-duction of Online Reverse Auctions,Journal ofMarketing,Vol.67,2003(7):96-107.
8.教研联盟章程[小编推荐] 篇八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教师进修学院、校(教科培中心)教研联盟(以下简称教研联盟)是由中国教育学会高质量学习研究中心发起,由全国部分教师进修院、校、教科培中心和教研室联合成立的民间非法人合作组织机构,总部位于,日常联络机构(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教育学会高质量学习研究中心。
第二条 教研联盟的宗旨:发挥联盟成员单位的教研优势和引领作用,在教育科研和教师培训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实现课程资源和专家资源信息共享、交换,为促进成员教研水平共同提高、促进教师培训的质量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教研联盟的目标:建设教师培训课程及资源信息展示与交换电子平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研联盟网,简称教研网),并展示各地区教师培训及教研动态,组织专题教研论坛及开展培训现场观摩活动,为联盟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创造条件。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研联盟采取理事联席会共商协作管理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由半数以上理事倡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五条 教研联盟协调管理机构有:联盟理事联席会、联盟秘书处。其中联盟理事联席会是决策机构;联盟秘书处是联盟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教研网的开发运作及维护,组织开展研讨、观摩等交流活动。
第六条 教研联盟理事由各教师进修学院、校及教科培中心、教研室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代表本单位参加联盟联系会议,履行管理决策职责,共同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制定及修改《教研联盟章程》等。联盟理事联席会议由联盟成员单位轮流举办。
第七条 教研联盟秘书处: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工作人员若干),负责联盟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制定的各项计划,筹集联盟日常工作经费;负责与中国教育学会高质量学习研究中心的联系工作,具体组织负责教研网的开发、运行与维护;发展联盟成员,督促成员单位承担的联盟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多方位合作;秘书处同时负责撰写联盟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编制联盟年度收支财务报表。
第三章 成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教研联盟在自愿协商基础上以理事会实行领导,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对合作的内容与形式做出选择,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教研联盟成员单位自觉遵守理事会章程,自觉缴纳会费;服从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及协调,有义务、有责任为其他各成员单位做好相互支持与协助工作。
第四章 合作
第十条 主要合作领域包括:
1、教师(校长)培训合作领域:培训课程资源信息、专家讲师资源信息及成果信息在教研网展示、共享、交换;培训活动观摩等。
2、科研合作领域:培训课程的开发、参加专题论坛或研讨、专题研究专家协作等。
第十一条 教研联盟日常工作经费来源:实行会员制办法筹集工作经费(年费1000元);教育管理部门资助;接受捐赠等。
第十二条 教研联盟网的开发与运行维护经费由中国教育学会高质量学习研究中心负责筹集,教研网的版权及权益归中国教育学会高质量学习研究中心所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由理事联席会负责解释。
9.XXX建材家居联盟章程 篇九
一、总则
1、机构名称:XXX建材家居联盟;
2、标志:“XXX建材家居联盟”的标志,经联盟批准,联盟成员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情况下使用本联盟标志。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使用本标志;
3、性质:XXX建材家居联盟是由联盟成员商家共同发起、自愿组成的,是一个具有互助性、战略性、建设性、服务性的建材品牌集群;
4、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科学发展观,顾客至上,实现市场占有最大化;
5、定位:为本市客户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建材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为联盟成员商家提供市场销售及推广资源共享、实现市场份额提升和市场投入开源节流;
二、组织与机构
1、联盟组织设置会长(推选产生)一名、副会长(推选产生)一名;
2、联盟执行机构为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其余各岗位为联盟内推选产生,设有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后勤一人,督查一人,广告及采购一人,策划多人;
三、联盟协商制
1、联盟最高权利机构是联盟成员协商会议,联盟成员协商会议职责是: 1.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1.2、选举和任免事宜;
1.3、审议秘书长及各执行岗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1.4、批准联盟的重大决议和任务; 1.5、决定终止联盟的重大有关事宜; 1.6、行使成员代表大会其他应有的权利。
2、联盟协商会议的召开:
2.1、根据工作需要,联盟协商会议每周二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为晚上19点30分,会议地点为,由联盟秘书长负责通知会议召开;
2.2、成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2.3、联盟协商会议可在各联盟成员单位轮流举办;
四、联盟目的与目标
1、在“XXX建材家居联盟”这个主体品牌的旗帜下,组织联盟成员商家一致行动,互相借势,共同造势,整体包装,整体促销,避免无序炒作,降低营运成本,最大限度地营造营销市场,在联盟的协调下,推动联盟成员联手互动,取长补短,互相促进,推广经验,扶持联盟成员品牌,促成和谐、均衡、共生共荣的整体发展局面,最终达到市场份额占有率提升的目的。
2、以联盟名义,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集中力量,统一声音,大力宣传“XXX建材家居联盟”品牌,提升联盟各成员品牌形象,同时综合各成员单位产品特色,包装策划各项主题活动,促进联盟成员产品的开发和提档升级。
3、“一相互、三统一,五整合” 相互推动扩大市场份额; 统一经营理念; 统一促销模式; 统一服务标准, 整合宣传资源; 整合渠道资源; 整合培训资源; 整合策划资源; 整合市场资源。
五、联盟成员权利
1、联盟内职务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联盟各项合作规划的制定,包括参与制定品牌战略平台的组建方向、原则和计划等;
3、参加联盟组织的促销会、年会、展会、联谊等各项活动;
4、可获得联盟内部市场最新信息;
5、可获得以联盟的整体优势向主体媒体压价所产生的宣传费用的最大优惠;
6、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7、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成员享有在联盟其他成员从事商务活动和项目合作优先的权利;
9、入盟自愿、退盟需提前在联盟成员大会提出,由半数表决通过后执行。
六、联盟成员义务
1、按时交纳联盟活动及运作费用;
2、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
3、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4、根据联盟有关要求,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
5、及时向联盟反映本单位产品更新、市场开拓、战略成果等情况;
6、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联盟成员的进入
1、联盟成员的加入可由以下几种方式产生: 1.1、联盟现有成员推荐; 1.2、自行申请
1.3、联盟协商会议决定后邀请;
2、加入联盟成员的单位需达到以下几点要求: 2.1、在本地市场至少运营三年以上; 2.2、具备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2.3、品牌及产品定位与联盟各成员相当,为联盟成员的非竞争品牌,客户资源可共享; 2.4、可按联盟要求,提供足够数量的业务人员及联盟要求的工作人员参与联盟工作; 2.5、认可联盟章程,愿意承担联盟成员责任及义务; 2.6、经过联盟成员协商会议通过; 2.7、缴纳联盟活动经费;
八、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自愿退出,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相关联盟成员证明文件;
2、发生以下情形者,联盟将勒令当事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并不予清算联盟活动经费; 2.1、互相挖人(包括私下约定带单报酬等行为); 2.2、联盟成员负责人带单至联盟外品牌;
2.3、联盟机密信息外泄(客户信息、活动信息、管理机制、其它约定的机密信息)2.4、逾期缴纳联盟活动经费,经联盟秘书处发出通知截止日后仍不缴纳联盟活动经费;
3、发生以下情形者,勒令当事联盟会员商家退出,但可以清退剩余联盟活动押金; 3.1、连续三期活动,或六期活动内四次成员考核排名在红牌区域,且综合得分总分排名最后一位;
4、符合清退联盟活动经费的,其经费在当事成员退出后三个月内无发生违规行为(如信息外泄),给予退还。
九、经费来源与使用
1、经费来源:
1.1、联盟成员单位交纳的运营经费; 1.2、联盟成员单位临时活动经费;
1.3、联盟成员因违反联盟制度及其它联盟要求的标准被罚取的经费;
2、经费使用
2.1、联盟品牌宣传、活动开展; 2.2、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 2.3、其他有关宣传促销活动费用;
2.4、联盟成员单位及个人优秀销售业绩奖励基金; 2.5、整合联盟成员企划、培训、设计、客户资源;
十、联盟约定制度
1、联盟协商会议纪律制度:
1.1、参加联盟协商会议迟到的,按50元/次乐捐;
1.2、请假无法参加联盟协商会议的,按100元/次乐捐;
2、联盟活动晨会纪律制度:
2.1、参加联盟活动晨会迟到的,按20元/次乐捐;
2.2、缺席联盟活动晨会,按70元/次乐捐;
2.3、因人员安排原因,联盟成员无法按联盟活动要求提供足够数量的业务人员及联盟要求的工作人员参与联盟工作,按70元/人/天乐捐;
2.4、联盟成员按要求提供足够数量的业务人手参加联盟活动晨会,但晨会后返回原店面工作,没有执行联盟活动要求的工作,一经发现,按100元/人次乐捐;
十一、附则
1、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成员单位联系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2、联盟自行解散或需要终止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经联盟研究通过后执行;
3、本章程经通过后实行,其解释和修改权属于联盟协商会议。
十二、联盟成员签章
XXX建材家居联盟
10.全国工商联人才协作联盟章程 篇十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依托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能,筛选各行业有代表性的企业,有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深度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人才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联盟日常工作接受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联盟办公场所设在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二章 职能和服务内容
第六条 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 本联盟与农业部、工信部、商务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积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联盟服务内容: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全面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邀请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到会员企业采访和报道,宣传会员企业的积极形象。
(三)邀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到会员企业实地调研,促进会员企业准确理解并把握政策。
(四)通过组织会员企业举办企业协作会和推介会等,推动会员企业间在产业连接、融资互助担保、营销渠道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五)为实现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愿望,组织会员企业负责人到相关国家考察、学习和交流,开拓国际视野与合作领域。
(六)组织有国内外大型企业董事长或总裁参加的高级研讨班,分享和探讨经营管理新理念,提升会员企业负责人的水平。
(七)推荐有关会员企业负责人参加全国工商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了解行业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八)分别组织管理、技术、财务等高层人才培训班,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专家,为会员单位的高层人才提供多种专业培训。
(九)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信息和政策信息。
(十)与有关银行合作,为会员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一)组织包括院士在内的专家学者到会员企业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提供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服务。
(十二)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并愿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会长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联盟的信息服务;
(四)可向本联盟申请举办新技术推广、科技培训、成果评价等活动;
(五)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表决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按本联盟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完成本联盟委托的事项;
(五)按规定缴纳一定会费。
第十四条 常务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推荐陪同全国工商联领导国内调研和出国考察;
(二)优先安排电视台采访、网站等媒体宣传;
(三)优先得到联盟提供的专项服务;
(四)应为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适当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联盟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联盟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秘书长、秘书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联盟大会(或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联盟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副会长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所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秘书长为本联盟专职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 、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副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行业的相关会议;
(二)组织本行业企业的主要活动;
(三)推荐常务会员;
(四)享有常务会员的全部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联盟日常办公费用;
(二)工作人员工资及劳务报酬;
(三)会议、宣传、资料、书刊费用;
(四)奖励对联盟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并由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监督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决定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长办公会提出,并报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11.中国科技文化传播产业联盟章程 篇十一
China Science and Culture Communication Industy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性质
中国科技文化传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有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等,通过友好协商,自愿成立的跨地区、跨行业、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产业联盟。
第三条
联盟宗旨和义务
本联盟的宗旨是:
产业互补、项目互动、
资源共享、资本联动、多赢发展。
本联盟的任务是:
致力于打造科技、文化融合发展的创新体系,在科学文化传播的应用研究、应用示范等领域发挥先行先试的引领作用。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12.海门市大学生村官创业联盟章程 篇十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联盟全称为海门市大学生村官创业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是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由海门市大学生村官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联盟宗旨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努力,为海门市大学生村官群体提供交流平台,促进合作,加强沟通,拓宽思路,整合资源,有效服务大学生村官的个人发展,构筑青年人才新高地,引导带动我市全体大学生村官在江苏省新一轮大发展中干事创业、成长成才。
第二章任 务
第四条本联盟的任务是:
1、将科学的技术、科研成果引入农村,转化为促进农村发展的先进生产力。
2、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各类活动,增进联盟成员间的友谊、沟通和交流,促进联盟成员及所在地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3、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联合各有关部门为成员提供各类培训考察、参观、学习、研修的机会,帮助联盟成员及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5、为联盟成员提供有关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相关方面的信息;
6、为联盟成员扩大社会交往范围提供机会,组织联盟成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7、向有关组织举荐联盟成员,为联盟成员个人发展提供帮助。18、地区负责人需每季度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理事会负责向联盟全体成员通报。
9、向大学生为农服务志愿者实践团队提供大学生村官见习实践基地。
第三章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联盟实行联盟成员制,以个人联盟成员为主体。
第六条联盟成员必须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认和遵守本联盟章程,无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条联盟成员一般由省、市以及各街道(镇)选派的到村(社区)任职的扬大学生村官组成;也可吸收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社会相关专家、农村专业人员、大学生志愿者等参加。
第八条联盟成员加入联盟可自己提出申请或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团组织及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两名正式联盟成员介绍,联盟成员加入联盟需通过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联盟成员。
第九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1、联盟成员有出席本联盟召开的相关会议的权利;
2、联盟成员具有建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联盟成员有参加本联盟召集和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联盟成员有退联盟的自由。
第十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联盟的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各项决定;
2、配合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本联盟所开展的各项活
动;
3、自觉维护本联盟的联盟声誉和形象;
4、经选举的地区负责人应及时掌握该地区联盟成员的工作、生活信息。第十一条联盟成员退联盟:
1、联盟成员无特殊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各类活动,不履行联盟
成员义务,不配合承担本联盟所交办的工作,办公室讨论将作自动退联盟处理;
2、联盟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或不遵守本联盟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联盟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院团委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本联盟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每个地区设理事1—2名。下设办公室、组织中心、宣传中心、创业指导中心、农村发展和政策研究中心、农技培训中心、外联合作中心、大学生为农服务志愿中心八个部门。
第五章经 费
第十九条本联盟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
1、社会各界的资助;
2、自身开展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3、联盟成员所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联盟须加强经费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事务、财务公开、透明,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第六章附 则
13.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篇十三
(2000年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性质--宗旨
第一条
1、国际自行车联盟(简称国际自盟Union Cycling International,英文简称UCI)是各国国家 自行车协会的联合组织。
2、国际自盟是一个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是遵照瑞士民事法典第60条的规定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3、国际自盟总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只有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将其总部迁移到其他国家。
第二条
国际自盟的宗旨是:
a)对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形式的自行车运动进行指导,开发,管理,调控,制约; b)推动自行车运动在世界各国及在各级水平的发展;
c)组织各项自行车世界锦标赛。自行车各项世界锦标赛为国际自盟独家所有 d)促进自行车世界所有成员之间的友好关系 e)倡导体育道德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f)代表自行车运动并保护其在国际奥委会以及所有的国家机构及国际机构中的利益; g)与国际奥委会合作,特别是在自行车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比赛中的合作。
第三条
国际自盟将遵循下列原则开展活动:
a)平等对待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运动员、会员和官员,不得有种族、政治、宗教岐视或其他方面的歧视;
b)不干涉各国协会的内部事务;
c)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及所有有关奥运会自行车比赛的参赛规定;
d)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财政收入只能用于现行章程中阐述的目的。国际自盟的任何成员无权擅自挪用。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国际自盟的成员,是经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批准并接纳的代表着本国自行车运动整体的国家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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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五条
1、国际自盟的成员以下将被称为“协会”;
2、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协会被接受加入国际自盟;
3、关于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下,根据代表大会届时的规定,代表大会可以以特例和临时的形式接受一国多协会的入会申请,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条
1、国际自盟的所有成员,应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各项规则以及所有根据章程与规则做出的决定。同样的,他们须保证本国协会相关人员遵守国际自盟的章程、各项规则和决定;
2、各国协会的规则中须编入国际自盟的规则;
3、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不得与国际自盟的相关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如有分歧,以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为准。各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中应阐明如他们的有关规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有分岐,只能实施国际自盟的相关规定;
4、本文上述各条款必须与各协会国家的现行强制性法规条文相符合。
第七条
1、加入国际自盟的申请由申请协会的法人代表签字后交到国际自盟总部;
2、申请加入国际自盟,需提交下列材料:
a)一份申请方的郑重声明:在成为会员之后,将接受并遵守国际自盟章程和规则,并根据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调整本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 b)本国协会的章程和所有规则;
c)一份详尽的关于本国自行车运动的结构与各项活动的报告; d)申请协会目前已加入的国际组织或团体的名单; e)本国协会管理委员会或同等权力机构的组成情况; f)官方联系地址;
g)在往来信件中签名的人的身份。
3、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附件,需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否则不予受理。
4、如果本条第2款所列b、d、e、f和g的情况发生变动,有关协会必须及时通知国际自盟。
第八条
入会申请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在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之前,管理委员会可以向申请协会索取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协会更改其机构或规则以符合国际自盟的原则与规则。
第九条
1、如果入会申请在完全并符合要求,管理委员会将通报申请协会,并将投票列入下一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如果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至该协会被认可候选资格的时间不足两个月,则列入再下一次的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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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遇到后一种情况,在等待代表大会投票期间,管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临时入会。但临时入会的协会不得参予国际自盟的社团活动,而只能在符合有关的规定的条件下参加体育活动。
第十条
1、在对议事日程的其他内容进行表决以前,代表大会先要对接纳新会员进行表决。对取消一个协会的会员资格进行最终表决的情况例外。
2、申请入会的协会可以在代表大会上做自我介绍。其代表在各国代表就其入会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期间须回避。
3、如果入会申请被批准,新会员代表有权立刻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1、国际自盟的各国会员彼此承认,是会员国国内管理自行车运动的唯一机构。
2、各会员国须认可并实施其他协会的决定。否则,管理委员会可应任何当事者的要求,做出决定,规定根据某一国家协会规则做出的决定只能在该协会所在国内有效。
3、每个国家协会都应尽力协助其他国家协会派出的选手参加在其领土内举办的国际自行车比赛。
4、除非事行得到管理委员会允许,各会员国及其所属组织只能参加由国际自盟某会员国、国际自盟或洲联合会组织的自行车比赛。此外,不可以参加由一个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举办的比赛,本章程第十八条第2款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如一个协会加入了一个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联盟或协会,或是一个被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公开宣布的与国际自盟有竞争的组织,如果在管理委员会对其发出通知之月内不退出这类组织,将被取消在国际自盟中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1、任何协会如果违反了国际自盟的章程或规则的规定,将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罚款300至10,000瑞士法郎。管理委员会亦可将此权下放。
2、对违规情节严重或时间持久的协会,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每个会员协会需按交纳会费,其金额由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
第十五条
第一次会费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为会员的当年算起。
不过,申请入会的协会可以要求在其会员资格自被代表大会接纳之后的下一年1月1日起有效。如遇这种情况,第十条第3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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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十六条
1、除管理委员会作出了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由各洲联合会代表国际自盟向本洲各协会征收会费。
2、各洲联合会应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将本洲各协会所交会费的三分之一上交国际自盟,否则,代表大会将不接受该洲的表决代表,这些表决代表根据第三十六条所拥有的表决权将转给那些合法的、交了会费的并出席了代表大会的协会,但一个协会不得超过一票。如果有资格获得这些表决权的协会数目超过了该洲联合会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其投票结果将按比例消减。在这种情况下,计算结果中的小数点以后的部分不计算在内。
3、各洲级协会上交国际自盟后的会费余额,留做本洲协会的运转经费。
第十七条
对不交纳会费的国家协会,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洲联合会的要求,在下一次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中列入暂停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国家协会会员资格一事。
第十八条
1、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内容主要有: a)不得参加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 b)不接受该协会的成员的选举提名;
c)暂停该协会会员在国际自盟的各个委员会中的职务; d)在国际比赛日程表中取消或不予注册该协会举办的比赛; e)拒绝该协会的运动员参加世界锦标赛和国际赛事; F)拒绝或撤消该协会举办世界锦标赛的资格。
2、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执委会有权决定,在特定情况下或在某段时期内,不实施上述某些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1、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协会,不允许参加代表大会: a)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处于被暂停会员资格状态; b)在本国国内失去了国家级自行车运动协会的实际性质; c)败坏了自行车运动的国际声誉。
2、开除一个协会的决定,需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才能生效。
3、代表大会在对议事日程的其他问题进行表决之前,先就开除决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在决定做出之前应事先通知所涉及的协会。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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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要求退出国际自盟的协会,需将退会申请用带回执的挂号信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第二十二条
1、任何情况下,一个协会都无权要求退还会费。
2、各国协会不得对因国际自盟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定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除非是滥用法规或严重错误。
第三章 洲际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1、位于同一个洲的各国协会组成一个洲际联合会,作为国际自盟的一个行政组织,是国际自盟的组成部分。
2、国际自盟一共有五个洲际联合会:
- 非洲
— 美洲
— 亚洲
- 欧洲
- 大洋洲
3、各协会依其所在国家首都的地理位置划分其归属的洲级协会。只有代表大会可以应相关协会和涉及到的各个洲联合会的共同要求做出例外的决定,且必须为绝对多数票通过。
第二十四条
1、洲际联合会须促进本洲自行车运动的发展,并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有关自行车运动的特殊问 题。
2、洲际联合会需向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提交在本洲组织的洲级水平比赛的议案,主要应提供下列内容:
a)本洲自行车竞赛日程表;
b)对裁判员和技术人员的组织情况及培训计划; c)洲级锦标赛或地区运动会的组织情况。
3、各洲级协会还要制定关于组织洲级自行车运动的规则。
第二十五条
1、各洲际联合会都应设立行政机构,以保证顺利执行各自的任务,组织本洲各国协会参与国际自盟的活动。
2、为此,各洲际联合会应设立秘书处,并制定出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一致的、严谨的关于内部秩序的章程。章程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a)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有本洲各国协会参加的全体代表大会;
b)四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要民主选举出一个执行委员会和一位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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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c)对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的投票代表的选派方式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3、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在国际自盟选举管理委员会之年4月1日以前的7个月内进行。在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2款的情况下,洲际联合会可同时选出一名洲级代表,在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中暂代本洲联合会主席的席位。在竞选周内,洲级联合会应向国际自盟通报本洲协会主席和洲级代表的身分。
4、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以为各洲际联合会建立一个标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果洲际联合会的规则或决定与国际自盟的章程和规则相对立,国际自盟的管理委员会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或根据某一个协会的要求,废除其规则和决定。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是国际自盟各国成员的全体大会,是国际自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八条
1、法定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管理委员会有权召集特别代表大会。但需至少五分之一的协会联名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和议事日程。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这些书面材料后的两个月之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3、每届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均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1、代表大会具有以下权力与职责: a)修改章程,解散协会; b)迁移国际自盟总部;
c)在不违反第四十六条d款规定的条件下,对各国协会行使接纳、开除及暂停会员资格的权力;
d)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确定每年的会费金额; e)选举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九名委员; f)撤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g)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或撤销国际自盟的司库; h)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仲裁委员会; i)审批仲裁委员会关于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
2、此外,每年的代表大会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a)管理委员会关于管理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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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b)司库的财政报告; c)上一年的财政决算报告; d)下一年的财政预算报告。
第三十条
1、关于召开代表大会的通知,最迟要在会议召开60天之前发到各国协会,并给各洲际联合会发一份复印件。该通知中要写明大会召开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议事日程。必要时,需同时发出关于章程修改的提案全文及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
2、召开法定代表大会,除上述文件之外,同时还应发出的附件有: a)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b)财政决算和预算报告; c)司库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1、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2、如某协会准备在大会议程中加入一个或多个议案,或准备向管理委员会质询,则最迟要在代表大会召开的90天之前将提案或质询文件草案用法文或英文书写好,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3、除关系到章程的修改问题,任何在大会议事日程中没有的问题,如果有15个以上协会联名提出,就可以将其列入大会日程,在大会中讨论并表决。
4、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议事日程之外的问题,大会均不予讨论或表决。
第三十二条
1、每一个国际自盟成员和申请加入国际自盟的协会(如果申请已列入大会的议事日程),最多可以派三名代表出席会议。
2、代表必须年满18岁,身为所代表协会的会员,并由该协会委派出席会议。
3、国际自盟的工作人员不可以被委派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4、申请入会的协会需在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把其代表团的准确名单寄至国际自盟总部,注明团长和候补者的姓名。
5、在代表大会开幕时,各代表团成员的身份由行政主任或其助手登记。登记之后,在代表大会期间不得替换。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规定,代表大会为公开的。
第三十四条
1、国际自盟主席宣布开幕并主持代表大会。他负责通报大会的议事日程,主持讨论和表决。
2、主席可以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或请行政主任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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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三十五条
1、在对议事日程所列的问题进行投票之前,各协会代表团的成员可以对大会致词和就即将表决的问题自由发表看法。
2、为了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主席有权对发言者作时间限制,把每个代表团的发言人数限制为一人。
3、除非代表大会另有决定,一般情况下,主席有权停止争论。
第三十六条
1、在不违反本章程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各协会的表决权通过有表决权的42个代表来实现,这些代表人选在每个洲际联合会内选定。每个代表都必须是本洲联合会中一个国家协会的成员。
2、国际自盟共有42个有表决权的代表,他们分属于下列各洲级协会:
非洲: 7名代表;
美洲: 9名代表;
亚洲: 9名代表;
欧洲: 14名代表;
大洋洲: 3名代表。
3、每个有表决权的代表只有一票。
第三十七条
1、在代表大会开幕之前,有选举权的代表应向主席报告身份。
2、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不能作为另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的受委托人。
3、在国际自盟或洲际联合会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具有选举权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
1、凡未获得绝对多数票的提案,均不予以考虑。得票数相等,也不予以考虑。
2、如果投票时候选议案超过两个,而其中任何一个都未获绝对多数,便取第一轮中获票数最多的两个,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
3、涉及以下问题的提案须获得三分之二的选票,才能通过: a)驱逐某会员; b)解散国际自盟; c)修改章程。
但是,如果修改本章程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第1款,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选票。
4、弃权票和空白票做无效票处理。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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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1、在选举时,每个有选举权的代表必须有多少席位,选多少人。其他的选票做无效票处理。获选票最多者当选。如果获得最后一个席位的得票数相等,则对票数相等者进行重新投票,取第二轮获票数最多者。这种情况,只能选出一名候选人,否则为无效票。
2、如果只有一个空缺,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如有必要,可以对在第一轮获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3、如果一个席位只有一名候选人;或者是应选人数与席位数相等,则不再进行投票。
第四十条
1、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形式;如有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提出要求,也可以唱名表决。
2、在涉及下列问题时,可以进行无记名投票: a)接纳、暂停会员资格或驱逐某会员国; b)选举或撤销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委员; c)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
d)7名以上有选举权的代表联名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1、对大会议事日程的文件提出的任何修改意见,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最迟在大会开幕前30 天寄至国际自盟总部。
修改后的文件最迟要在大会开幕前发给与会代表。
2、首先从最后一项修正案开始进行投票,然后再对已经修改过的提案进行投票。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可以作出决定,把一项提案交给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小组委员会,该委员会须对此做出相应的报告。
这项提案将被列入下届常规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第四十三条
1、国际自盟的每一届代表大会都要做会议纪要。
2、由行政总监或由国际自盟主席指定的人员在大会期间做会议纪要。
3、由记录人员自选,或用法文或用英文作会议纪要。
4、会议纪要将根据需要,译成法文或英文后寄给各协会和各洲级协会。
第四十四条
除了代表大会另外做出决定,正常情况下,代表大会的决定都要立即实施。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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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1、国际自盟由代表大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领导。
2、在管理国际自盟和制定自行车比赛规则方面,管理委员会拥有最广泛的权力。本章程所有未明确归属到专门机构的各方面问题,管理委员会均有权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1、在不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a)确定代表大会的地点和日期;
b)召集代表大会并确保其组织工作的顺利运转; c)实施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
d)在严重和紧急的情况下,在下届代表大会才能批准之前,宣布暂停某协会会员资格; e)向大会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司库; f)向大会建议每年的会费金额;
g)确定每年的财政预决算,提交大会审议;
h)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国际自盟的司库和行政总监; i)决定三方签署的合同; j)录用工作人员; k)建立内部秩序条例;
l)制定反兴奋剂检查规则及其他所有涉及自行车运动发展的有关规则; m)(中止)n)(中止)
o)成立为国际自盟工作运转所必须的各个委员会,并任命这些委员会的委员; p)确定世界锦标赛的地点及授予主办权; q)任命国际裁判;
r)为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选定国际裁判。
2、管理委员会确定参加各类自行车比赛的资格条件,并可根据审核结果和会费或专利使用权费用的交纳情况,核发比赛许可证。
3、对违反国际自盟的规则和决定的行为,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处罚。处罚的等级有以下几种: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罚款;
d)暂停会员资格; e)取消会员资格;
f)停止参加一次或多次已确定的比赛; g)取消比赛资格; h)降低名次; i)罚时间或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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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j)取消奖金。
4、对国际自盟规则的实施和解释方面的疑难问题,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紧急情况下,由国际自盟主席或其代理人负责解释。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上诉问题除外。管理委员会也可以将此方面权限下放。
第四十七条
1、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国际自盟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另外9名代表和5个洲级协会的主席。
被选出的10名委员,至少要有7名出自欧洲国家的协会。
2、除上述条件下产生的委员之外,还可以最多增加2名增补委员。
第四十八条
1、如果不是连任,国际自盟主席及其他9名通过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在同一届代表大会中选举出来的。主席的选举应遵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其后,应立即选举出其他9名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第三十九条第1款,选出的9名委员会委员中,至少要有7名来自欧洲国家的协会,必要时,可以包括主席在内。如果需要,本规则三十九条第3款生效。
2、管理委员会和主席自其当选的代表大会闭会后立即任职,其在职期直到新的管理委员会选出来的那届代表大会闭幕后为止。
3、管理委员会任期四年,即将离任的委员可以再次参选。
第四十九条
1、国际自盟的主席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的主席。
2、管理委员会在其成员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三名副主席:
第五十条
1、管理委员会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之后,可以根据专业特长和能力,最多挑选2名增补者出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2、除非自动提出辞职或被代表大会或是管理委员会撤职,正常情况下,增补委员的任期与管理委员会相同。
第五十一条
1、主席候选人由其本国协会推荐。
管理委员会另外9名委员的候选人,由各自所在洲的洲际联合会推荐。
2、候选人须用法文或英文将申请材料在大会开幕前90天交到国际自盟总部。否则,不予受理。
3、如果申请人数不够,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受理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只针对新的候选人进行,而根据本段第一条和第二条产生的候选人将自动当选。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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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管理委员会中的任何成员不得同时与国际自盟、某国协会或洲际联合会有雇佣或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1、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可因辞职、逝世或被代表大会撤职而终止;遇这类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保持原状态继续运转。继任者的选举将于下一届代表大会中进行。
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也将因本洲联合会换届选举而终止。
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还将在该委员满74周岁之日后的下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结束。在此届代表大会上,将选出继任者。
3、在下列情况下,一名洲际联合会主席在管理委员会中的席位可以由一名经本洲联合会专门选举出的代表替代:
a)当主席在就任之前放弃了他在管理委员会的职务时; b)当主席当选为国际自盟的主席时;
c)当主席辞去或被撤掉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职务,但还留任本洲协会的主席时。在新的洲协会主席选出来之后,由新主席替换下洲联合会代表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中的职务。
4、如果管理委员会只剩下6名委员或者更少的人时,应在短期内举行选举,填补空缺。必要时,可以为此召开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5、辞职要求提出后,至少要有90天的时间供管理委员会做出相反的决定,或在上述期限内召开的代表大会做出相反的决定。
6、如果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再属于他的本国协会成员,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其国家协会的要求,决定是否将撤销该委员的投票表决问题列入下届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
7、填补空缺的接任者完成前任未完成的任期。
第五十四条
1、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其中一次须在常规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夜举行,地点就设在代表大会的举办地。
2、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还可以在主席的要求下,或者在5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下召开。但每次会议都应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议的举办地点由主席选择。但是,这种会议应尽可能选在某一次国际自行车比赛期间举行。
3、在紧急情况下,主席可以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通讯表决。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才能有效。
第五十五条
1、为了有效地审议议题,根据第四十七条第1款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应有绝大部分委员参加会议。任何情况下,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得请人代替。
2、管理委员会的增补委员,只有讨论的权利。
3、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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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直接关系。
必要时,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
4、管理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在会议议题关系到其直接利益或个人利益时,在会议开始审议之前,应退出会场。在管理委员会讨论一个涉及某国协会的有争议的问题时,该协会在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该退场。
5、赞成票与反对票同数时,主席的或其代理人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2003年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1、管理委员会可将其权限内的事务分配给委员们执行,他们可以由管理委员会领导的小组委员会来协助完成。
2、被委以专门任务的委员要为所负责的事务做预算。该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国际自盟的总预算,并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在召开常规代表大会期间,管理委员会向大会汇报管理工作情况。因此,管理委员会需提交工作报告,由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1、国际自盟的日常及紧急事物,由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执行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组成。
2、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主席的一票为决定性一票。(2000年1月1日修订)
3、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在以下事务中无权投票:即该事务与其国家协会或其任职的协会的权益有直接关系。
必要时,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单独投票表决,上述委员不得参加投票。(2003年10月9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主席可以独自作主。但在下次开会时,他应该把自己的决定通知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条
执行委员会负责推荐国际自盟的行政主任和财务司库的人选。
第七章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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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第六十一条
1、国际自盟主席主持国际自盟的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2、主席可以在他的职权范围内,指定任何在自行车界任职的人以国际自盟官方代表的身份执行特殊任务。
第六十二条
如果出现不遵守国际自盟章程或规则的情况,主席有权质询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六十三条
1、国际自盟的主席不可以同时在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中任职。被当选为国际自盟主席的人员必须辞去其在上述机构中的职务。如果国际自盟主席接受上述职务,或姓名做为该职务的候选人出现,则其国际自盟主席的职位将被解除。
2、如果一个洲级联合会的代表被选为国际自盟主席,他在管理委员会中的职位应保留给其洲级联合会,由其洲际联合会选出新的人选来接替完成他的任期。
3、如果主席缺席或有其他不便,则由自1993年1月1日起计算,任职时间最长的副主席代理。任职时间相同的情况下,由年龄最大的副主席代理。
4、如果主席逝世、辞职或被撤职,按上述第3段的规定由副主席行使主席的权力,直至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大会选出新主席完成前任主席未完成的任期。当主席年满74岁时,将执行条款第53.2条。
第八章 对外身分
第六十四条
国际自盟主席在各种场合下都代表国际自盟。包括在法律诉讼中,不论是作被告还是作原告。
第六十五条
国际自盟对外的合同,以国际自盟主席和司库同时签字,或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共同签字为有效。
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条
(废止)
第九章 小组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1、根据国际自盟的运转需要,由管理委员会设立几个小组委员会,并确定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能,任命小组委员会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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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小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在其辞职,去世或被管理委员会解职以后结束。此外,还可在某委员满74岁以后举行的第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当天结束。
第十章 行政部
第七十条
1、国际自盟的行政部由主席领导,行政主任协助管理。
2、行政主任在合同制的基础上,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推荐来任命。
3、行政主任负责整理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他掌管最新的章程和规则,并保证其出版和发行工作。
4、行政部兼任国际自盟的总秘书处和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还负责日常的会计出纳事务及付款事务。
5、行政部设在瑞士,具体地点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章 司库
第七十一条
1、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以合同制任命一名司库。这名司库需受过财会税务方面的教育,并有一定的专业经验。
2、司库在国际自盟主席的监督与协助下履行他的职责。国际自盟的行政部协助他的工作。
3、司库起草国际自盟每年的预算和决算。他负责对国际自盟签署的各种合同在财务税务方面把关,并在这方面提供参考意见。
他负责控制收入和支出。由管理委员会向其授予财政权力。
第七十二条
1、国际自盟财政的计算方法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国际自盟的收入主要来自各协会的会费、参赛注册证持有者上交的手续费、赞助及因体育活动引发的专利权使用费。
3、国际自盟在所有文件资料中提到的款项均以瑞士法郎表达。
4、对于那些为完成国际自盟交给的任务而消耗了大量时间的人,司库有权在代表大会认可的预算内,根据客观标准给予薪金。
5、管理委员会和各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们为履行职责所造成的旅费和食宿费,由国际自盟支付。
第十二章 财务控制
第七十三条
1、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一名公共审计员,其任期为四年。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权终止他的任期。代表大会同时还要审议批准国际自盟与司库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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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2、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任命审计员。
3、审计员应为设在瑞士的独立公司中的一名审计师。
4、审计员负责国际自盟的审计工作,并整理出有关报告,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
1、仲裁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一名主席、两名监查员。
2、代表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推荐,任命主席和第一、第二监查员。
第七十五条
1、主席和两名监查员需具有法律专业的大学学历。
2、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需通晓法文或英文。
3、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国际自盟或某洲级协会中担任任何职务,也不能在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或洲级协会会议中,出任任何代表团的成员。
第七十六条
1、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为四年,不得被罢免。只有主动辞职或逝世才停止行使职权。
2、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在管理委员会产生两年之后,由代表大会任命。
3、在仲裁委员会空缺的情况下,如有必要,管理委员会可做出临时任命,然后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批准。
第七十七条
1、仲裁委员会在以下事务中有审理权:
a)根据国际自盟规则,对国际自盟各机构和各协会在行政、运动及纪律等方面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b)国际自盟各机构之间的争端,包括各洲级联合会之间和各国家协会之间的争端; c)在其他情况下,协议各方之间的争端。
2、国际自盟和各协会应避免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b)中所提到的争端上诉到国家法庭上或权力机构,而把所有争端提交到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最后裁定。
第七十八条
1、管理委员会要在下列几方面作出规定: a)仲裁委员会的职能; b)尊重辩护权的诉讼程序;
c)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手续费和工时费; d)使判决暂停执行或不执行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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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e)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的执行。
2、上述规定及其修改只有在代表大会通过之后才能生效。
第十四章 官方语言
第七十九条
国际自盟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和英语。
第八十条
1、章程、规则和会议纪要以及所有上交给代表大会的文件,都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2、对法文和英文文本的解释有分歧时,以法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1、所有寄至国际自盟的文件都必须用法文或英文书写。
2、在代表大会上或国际自盟各机构的会议上,应使用法语和英语。
3、在代表大会期间设有法语和英语的同声传译。
第十五章 象征和标志
第八十二条
1、国际自盟的旗帜是中心印有“U.C.I.”字样的白旗,并且带有水平的彩色线条,自高至下的顺序为:蓝-红-黑-黄-绿。
2、国际自盟在各国相应机构中提交与注册的徵标均应与UCI的标识完全一致。
3、国际自盟的旗帜、在旗帜上颜色的排列和标志的使用权及制作权、“国际自盟”的名称及其字母缩写字样:“U.C.I.”,均归国际自盟所有,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
第八十三条
代表大会可以向任何在国际自盟中任过职的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可以设立并颁发荣誉称号。
第十六章 主管法庭
第八十五条
1、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自盟规则,特别是药检规则,可以做为向洛桑的体育仲裁法庭提出诉讼的依据。
2、为了不损害法定及特殊条款,所有由会员或其他人提出的针对国际自盟规则的质疑行为,均————————————————————————————————————————————
17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不予接受,除非是在章程与规则中规定的所有诉讼条例全部不适用的情况下。
3、在法庭上针对国际自盟提起的一切诉讼,以及一项有干预或担保的诉讼,将专门提交到设在国际自盟总部所在州的主管法庭。原告不得利用任何关系。
第十七章 解散
第八十六条
1、国际自盟是一个无限期的机构。
2、关于国际自盟的解散的问题,只能由一次特殊代表大会来决定。
3、对于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如果有五分之一协会联名提出书面要求,或者在管理委员会内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提出要求,管理委员会就可以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4、在投票表决时,代表大会至少应组织三分之二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投票。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票,才可以宣布解散。
第八十七条
1、解散国际自盟的问题由代表大会决定。代表大会要为此任命一个或几个清算人。否则,清算工作要委托给管理委员会负责。代表大会还要对清算余额的使用作出规定。否则,清算余额要交给世界慈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由国际自盟的成员随意瓜分。
2、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人员要向代表大会汇报他们的管理工作,由这次代表大会宣告清 理工作的结束。
第十八章 临时条款
1、在不影响以下条款的前提下,国际自盟代表大会在1992年11月27日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于1993年1月1日生效。
2、以下条款的内容将加入相应条款中: — 第四条:
1992年12月31日以前加入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或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各国家协会,自1993年1月1日起为国际自盟的会员。
同一国家的已加入了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和已加入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协会在进入国际自盟后被视为一个国家协,并由一个协调委员会来代表,参加国际自盟代表大会时,只能派出一个代表团。这些国家的协会务必于1995年1月1日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协会。— 第十四条:
1993年的会费金额与1992年相同。
— 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和第五十一条:
在1992年12月前就职的国际自盟主席和管理委员会的另外9名委员继续留任,组成管理委员会直至1993年的常规代表大会。届时,将根据自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组成新的管理委员会。
从1993年1月1日到1993年的选举之日期间,有三个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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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际自行车联盟章程 CONSTITUTION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业余自行车联合会的主席,为国际自盟负责业余自行车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职业自行车联合会的主席,为国际自盟负责职业自行车的副主席;
- 1992年12月31日前就职的国际自盟司库是国际自盟第三副主席。— 第六十六条:
(废止)
— 第六十九条:
在1992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国际自盟的、国际业余自联的和国际职业自联的各个委员会继续以国际自盟的各委员会的名义运转。除非在管理委员会咨询了相关委员会之后对其进行改组。— 第七十三条:
在1993年的代表大会上将指定第一名司库,其任期为两年。1995年的代表大会将任命一名司库,其任期为四年。
— 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
只有在参照体育仲裁法庭的法律规定,有关药检规则生效时起,申诉委员会才成为可以接受如第65条中规定的申诉的实体。— 第八十条:
这一条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相关文件资料实施。
3、除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内容外,所有在1992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国际自盟、国际业余自联和国际职业自联的规则都作为国际自盟的规则继续有效,除非它们与章程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1993年1月1日生效的章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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