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处方权限管理办法

2024-10-22

医师处方权限管理办法(精选3篇)

1.医师处方权限管理办法 篇一

北京市协和医院临床医师输血权限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的管理,促进科学、安全、合理用血,实施输血医师权限化管理,现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临床医师用血权限的准入

1、临床医生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参加医院组织的临床输血知识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授予临床用血处方权限。

2、有用血权限的医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临床输血知识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予以院网批评通报,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暂停其用血权限。

二、临床医师用血分级管理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以下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批准,方可备血。(以上条款不适用于急救用血,符合 1

紧急用血条件可以不受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权限及逐级审批限制,但需在用血后两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审批手续。)

三、临床医师用血评价

用血评价主要包括:合理用血和输血后疗效评估的实施情况。

1、用血合理性的评价:主要评价是否严格按照输血适应证进行输血,输血适应证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2、科室输血质量评价:临床科室每月对医师合理用血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分析,并将医师合理用血评价结果用于个人业绩考核与用血权限的认定管理。

3、输血科质量监控:医务部授权输血科每月对医师合理用血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分析,内容包括:(1)《临床输血申请单》的填写是否规范;(2)输血前是否有免疫学检查;(3)输血前患者是否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4)是否有相关实验室检查,是否有临床输血指征;(5)大量用血是否有审批;(6)是否有患者输血适应症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等,并将评价结果用于科室质量管理评定和医师用血权限的认定管理。

四、临床医师用血的监管

1、临床医师用血权限的暂停。临床医师被查到半年内不合理用血及不合格输血病程记录达3次的,由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发出“用血权限暂停通知书”,暂停当事医师的用血权限,输血科将不再接受理其输血申请。

2、临床医师用血权限的恢复。当事医生需恢复用血权限时,应向医

2院输血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临床输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当事医师方可恢复用血权限。

3、临床医师用血权限的考核。输血管理委员会授权医务部及输血科定期对全院临床用血情况的进行督导检查,并予以评价及公示,并直接与医师的用血权限进行挂钩,同时将检查情况纳入科室和医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医务部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2.医师处方权限管理办法 篇二

和医疗广告审批权限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14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实现行政审批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文件要求,省卫生厅决定对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和医疗广告审批权限等相关工作进行调整下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1.调整下放医师执业注册权限。

(1)医师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等)权限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管理调整为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

(2)2014年1月26日前,需要调整的审批机关根据当前审批工作进度,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数据维护”中“医疗机构数据移交”功能,将所辖医疗机构的所有医师执业注册数据整体移交给该医疗机构所在行政区划的卫生行政部门。2014年1月27日起,全省医师执业注册统一按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进行审批。

(3)医师执业注册数据中发现的错误等情况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管理及完善医师网络信息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105号)文件办理。

2.调整下放护士执业注册权限。

(1)护士执业注册权限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管理调整为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

(2)调整时间安排

1)2014年1月27日起,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军队护士变更到地方除外)权限均由医疗机构审批机关管理调整为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由护士首次注册的发证机关办理。

2)自2014年2月17日起,各医疗机构暂停在《护士联网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提交护士首次注册数据,各市州卫生局在五日内将系统中已提交的护士首次注册数据审核完毕并提交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复审。2月25日至28日将暂停系统使用,由北京民科医疗电子技术研究所对全省护士注册权限进行调整,在此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注册审批的衔接工作。

3)2014年3月1日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除部分无法调整情况外(军队变更到地方、注销注册、执业证修改等),其余全部按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并暂停受理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3.调整下放医疗广告审批管理权限。

(1)医疗广告审批权限由省卫生厅管理调整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2)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省卫生厅不再受理医疗机构广告申请,已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可继续在有效期内发布医疗广告,已获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过期后应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新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4.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按照每年考试合格人员数量,由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配发至各市(州)卫生局,再由市(州)卫生局下发至各县(区)卫生局。

5.委托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开展全省医师资格管理(人事部门认定医师资格职权工作除外)、医师执业注册信息问题处理、军队护士变更到地方、护士执业注册信息问题处理以及医师、护士执业注册软件的使用指导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配发等工作。

6.为保证注册调整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市(州)卫生局做好本辖区内各县(区)卫生局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管理,确保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顺利开展。

7.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41号)要求,认真做好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维护正常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和医疗广告管理秩序。

此前医师、护士执业注册以及医疗广告审批权限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四川省卫生厅

3.临床医师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权及 篇三

调剂资格授权通知

各科室:

根据《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我们对全院临床医师和药师进行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临床医师根据职称授予相应级别的处方权,对药师授予调剂资格。本次我院全体医师和药师都参加了抗菌药物培训考核,经培训考核成绩全部合格,现将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资格授权名单公布如下:

1、授予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人员名单: 曾吉林 张本亮 卫秀华 余永琪 何平

2、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人员名单:

李勇 杨修全 唐洪乾 陈国珍 朱诗兰 朱贵林 程周秀 赵邦松

3.授予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人员名单:

马兴成 刘晓燕 李翠兰 邬海 熊建军 张小兵 王睿 吴文琴 敬廷波 程立红 程明信 黄万志 漆刚

4、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药师人员名单: 李霜霞 陈红 刘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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