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的管理查处单位(精选4篇)
1.噪声污染的管理查处单位 篇一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
(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 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
(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
(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
(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九)符合作业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或停泊点资料。
第七条 所在地海事局受理申请备案单位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现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广东海事局。
第八条 广东海事局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和所在地海事局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单位,每年统一对外公布名单,并发放《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附件3)。
第九条 备案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相符,如果单位、船舶、设备、器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局递交备案变更资料。
第十条 经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区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作业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持拟排放船舶的申请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广东省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情况,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月度报表》(附件4)报所在地海事局。不具备处理能力的作业单位还应提交船舶污染物委托处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所在地海事局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把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填入《港口接收设施统计表》(附件5),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广东海事局。
第十四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应参加广东海事局组织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安全与防污知识定期培训。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在规定限期整改的,责令其不得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污染物接收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表》(附件6)。对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经改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粤海事危〔2006〕72号)同时废止。
2.噪声污染的管理查处单位 篇二
据了解,2010年7月,文化部部署打击网络游戏低俗宣传推广活动,低俗宣传推广之风一度得到遏制。但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仍然采用含有《办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的内容,推广和宣传其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对此,文化部作出立案查处的部署。
地方E情
多地方政府支持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按照中央外宣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的《深入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各地积极行动,立即部署,全面清理网上非法网络公关信息。
据悉,山东省委外宣办、省网络文化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将深入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及重点新闻网站。截至4月24日,山东省共清理删除相关信息2620余条,删除注册用户160余个,清理工作仍在继续中。
黑龙江省专项行动文件目前进入会签阶段,同时,黑龙江省网宣办要求当地媒体配合查找网络水军、推手等方面的新闻线索,进行深入采访报道,策划有关专题进行专项行动配合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福建省从今年4月中旬至6月上旬,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影响恶劣的非法网络公关行为,查处一批非法网络公关重大案件,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清理网上非法网络公关信息。
3.噪声污染的管理查处单位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经费管理工作,做到案件报结的同时卷宗要归档,案件对应的各项费用要与归档卷宗一一对应,实现对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及相关费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提高效率,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是指烟草专卖局单独或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单独办理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是指烟草专卖局用于查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所需的经费及对其他执法部门共同办理和单独办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奖励和办案补贴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要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应配备人员负责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的相关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涉烟案件相关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举报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案件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2.检验、检测、取证费。指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和取证等费用。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指在办案过程中扣留违法烟草制品和罚没烟草制品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
4.专用器具、器材费。指办案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指参加办案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用。
6.协同办案费。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烟草部门办案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指对一线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办案单位的奖励费以及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指召开打假打私动员大会和组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
第三章 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支付标准
第八条 举报费、奖励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第四章 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经费支出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具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的,必须由办案人员说明支付的原因、标准及具体金额,并附案件卷宗材料,经专卖监督管理科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财务科严格审核,按规定权限报省局或市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举报费的支付。举报费的支付要健全制度。举报要有记录,并有领导审批签字;支付举报费时必须列出奖励的依据和金额。
(一)专卖办在办理支付给举报人的举报费要做到一案一结。即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办理违法涉烟案件取得成果后,凭与之对应的完整卷宗和举报费审批手续进行举报费审批。
(二)在审批案件举报费时,必须持市局统一制定的案件奖呈报表、举报记录、罚没卷烟入库单、卷烟作价单、质检报告等材料办理举报费审批手续,经专卖办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
(三)专卖监督管理部从财务部领取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用,领款凭证上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求两人以上)签字,经办人和举报人不能为同一人。向举报人交付举报费时,举报人必须在举报费支付单据上签字或手印;或者由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签字领款,监督支付。
第十三条 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其他经费支付审批程序。
(一)烟草专卖局在查办违法涉烟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2、3、4、5、6、7、8目所列支的费用支出。
(二)烟草专卖局在查办违法涉烟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要做到一案一结。即:在发生费用后,凭与之对应的完整卷宗和费用支出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审批。经专卖管理监督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协同办案费的支付。协同办案费的支付要根据协办各方签订的协同办案协议,结合在案件查处中的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列出补助的内容和金额,经专卖监督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除取得协办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财务收据外,在领款凭证上要有协办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第十四条 奖励费的支付。奖励补助费的支付要根据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中的贡献情况,列出相关的内容和金额,经专卖监督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属于支付给单位的,除取得协办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财务收据外,在领款凭证上要有协办单位经办人的签字。属于支付给专卖办案人员的要有经办人及领款人在领款凭证上签字。
第十五条 支付参**处涉烟案件行动人员的费用时要有人员名单、补助标准等明细开支项目,经专卖监督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领款凭证上要有参**处涉烟案件行动人员直接领款人的签字。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办理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相关费用审批程序时,相关审批手续要一式三份,一份随支取相关费用手续交市局财务处,一份交市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归档,一份我局留存。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收到的打假经费在补贴收入中核算,下设二级科目中央补贴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打假、办案经费支出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下设二级科目打假经费和办案经费科目核算,并下设立三级明细科目,即举报费,检验、检测、取证费,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专用器具、器材费,人员费用,协同办案费,奖励补助费,宣传费,其他科目,打假经费科目用于核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费用;办案经费科目用于核算走私贩私、真品卷烟、烟叶案件费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_××补贴收入科目。使用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_××经费_××(三级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支付查处涉烟案件经费时,必须采取一次行动或一案一结的核算方法。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市局负责对违法涉烟案件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打假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的,除收回拨付的打假经费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4.噪声污染的管理查处单位 篇四
摘要:化工化是确保化学化工产品质量过硬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提升化工企业生产效率,降低其生产成本的有效措施。但是,在进行化工化验过程中常常会对地质土壤、大气层以及水资源等自然环境造成污染,加剧了环境污染问题。如何让化工化验单位在化验过程中实现无污染成为了当前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文章将结合笔者实践经验,由化工中存在的污染化验危害着手展开论述,并对化工化验单位实现无污染化验的策略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希望能为降低化工化验对环境的污染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关键词:化验单位;无污染化验;策略
化工化验主要指的是化学研究、环境监测以及化学化验等部门对化工企业生产及其产品进行检测、检验的过程。其能够对某项化学化工产品是否与国家以及相关行业的环境污染标准相符进行直接判断。但是需要注意是,在进行化工化验过程中由于化验药剂的选择、化验操作不当、废弃物没有妥善处理等原因都有可能会给环境造成污染。
1.化工中存在的污染化验危害
化工企业主要是利用、天然气等原材料来进行产品、化工产品的生产与加工。例如:燃料油、润滑油、液化气、石蜡、沥青等。现如今,化工产品的使用早已和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无论是在飞机、火车、汽车上,还是在电脑、办公桌、食品包装、建筑材料等生活用品中,化工产品都有着非常广泛的运用。
1.1污染化验对土壤的危害
类污染有着较强的吸附解吸作用,这会严重影响到土壤中的迁移、生物降解以及光降解的正常进行。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除了会产生大量的工业废水外,还会有许多废泥浆等其他污染物排出,如果不能对其进行科学而有效的处理,必定会对其周边土壤造成非常严重的污染。与此同时,由于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对人体、动物健康有害的物质,如果出现了纰漏的情况,也会对其附近额居民、动植物造成很大的威胁。
1.2污染化验对水体的危害
在近些年中,企业、化工生产企业都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较为严峻的问题,就是、化工厂附近的地下水污染情况较为严重,之所以会出现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放出出来的工业废水造成的,其中还有较多的污染物质,例如:硫化物、悬浮物等。由于不同工厂所使用的加工原料类型、炼制流程、炼制工序的不同,它们所排放的废水也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与质量。根据我国相关的废水处理规定,可以将其排放的废水分为回用性能与可处理性能两种。另外也可以将其分为生活污水、含硫废水、含盐废水、含油废水等。
1.3污染化验对空气的危害
普遍使用除了会对水资源、土壤造成污染外,对空气也有着较大的污染。在一些较为大型的炼制过程中,百万吨级的炼制装置会排放出大量的废气,站在生产行业的角度上分析,可以将其废气分为炼制和化工两种,其中又可继续细分为火炬废气、燃烧烟气、生产工业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等多种类型。在轻质油晶、挥发性的化学药剂、溶剂的存储过程中,同样也会产生许多臭味大、危害性严重的有毒气体,这些同样也会对空气造成一定的污染。由于这一类型污染物的毒害度较高,而且种类繁多,所以它们造成的危害也是比较严重的,其危害范围可达到2000米。
2.化工化验单位实现无污染化验的策略
化工无污染化验主要指的是在产品的生产、运输以及存储过程中,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产品中各种有害物质对产品的生产过程造成污染,从而到达产品的“绿化性”。
2.1防火方面
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具有很多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因素,为了更好的保证生产工作的安全,同时也避免生产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必须对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将火源与可燃物、助燃物进行绝对的.隔离,并在生产工作完成后,及时的将火源消灭。不仅如此,火灾与爆炸事故的产生也可能是因为明火、摩擦与碰撞、光热射线、静电火花等情况引起的,所以必须对上的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有效的控制,注意进行易燃物的存放,同时还要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等行为。
2.2防雷电方面
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虽然不能禁止它的产生,但是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雷电对化工生产带的危害。当雷电击中地面或建筑物时,在一瞬间可以释放出高达几十kA的电流,有时甚至可以达到几百KA,并伴随着高温高热等现象,如果不做好防雷电的措施,非常容易导致厂房着火、易燃物燃烧、爆炸等情况,黄岛油库的火灾就是这防雷电上做的不够而造成的。所以防雷电方面的工作也是一个防止化工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2.8防高热物体方面
在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高热物体主要是指:在特定环境中,将部分的热量传递给可燃物体,并引起可燃物发生火灾现象的物体,则称之为高热物体。许多高热物体和高热物体的表面都有体积大、温度高、散发热量大等多个特点,非常容易成为点火源。例如:裂解炉、加热釜、加热炉、沸热锅、干燥炉炉壁等。为了可以有效的避免着火点,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热防范措施,例如在可燃物上洒上一层粉尘来阻止它与易燃物间的接触等。高热物体除了有着非常高的温度外,还会释放出大量热,一不小心就会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所以隔热措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来进行科学的选择,这样才可以更好的达到避免其接触到易燃物料目的。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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