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冲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选2篇)
1.十堰市冲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篇一
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
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3月31日
2.十堰市冲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篇二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服务质量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平常邮件丢失、延误现象发生,确保平常邮件迅速、准确、安全寄递,提升客户用邮体验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邮政平常邮件丢失、延误责任追究考核办法》、《山东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奖惩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平常邮件是指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需要收件人签收的邮件,主要包括信件、印刷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平常邮件丢失、延误是指平常邮件在收寄、分拣封发、运输、投递环节,因主观原因不执行邮政相关业务规章制度,造成邮件丢失损毁、积压延误的事项。
第四条
平常邮件丢失、延误的责任追究遵循“一岗双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教育与惩处并重”的原则,主要对集团公司和邮政管理部门通报、邮政视察检查、客户有理由投诉、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出的平常邮件丢失、延误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查处与责任追究。
第五条
达到通信质量事故标准的及本办法未涉及的平常邮件丢失、延误按《山东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奖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政营业、分拣封发、运输、投递等环节生产人员,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及监督检查人员、各级邮政部门领导。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各级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是平常邮件丢失、延误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开
展对平常邮件丢失、延误服务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
各级营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据本办法开展对营业环节平常邮件丢失、延误服务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提出主管环节责任追究意见。
第九条
各级网运及投递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据本办法开展对平常邮件分拣封发、运输、投递环节平常邮件丢失、延误服务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提出主管环节责任追究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依据本办法对业务管理及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的违规人员责任追究意见进行把关,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邮政生产部门(指平常邮件收寄、分拣封发、运输、投递等环节生产经营部门)主要负责落实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平常邮件收寄、分拣封发、运输、投递等环节各项制度规程,加强邮政生产、服务质量管控,确保平常邮件安全及传递时限;配合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对平常邮件丢失、延误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根据造成平常邮件丢失、延误的事项,确定各生产环节以下违规行为:
(一)营业环节:未按规定作业计划收寄、封发平常邮件(包括漏封班);不认真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禁限寄物品;未按规定频次、时间开取信筒(箱);信筒(箱)损毁未及时对外公示;以及导致平常邮件丢失、延误后果的其他违规行为。
(二)分拣运输环节:未按规定作业计划分拣、封发、装卸平常邮件;野蛮装卸、踩踏、乱抛、乱放造成平常邮件损毁;同一频次批量错分;邮车运行不准点;以及导致平常邮件丢失、延误后果的其他违规行为。
(三)投递环节:未按规定的作业计划(班期)出班投递;生产现场遗留逾期平常邮件;未及时处理再投、转退平常邮件;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接转点(含收发室、物业、村委会、便民服务站及其他代投点)无法转投或长期无人领取平常邮件;未按规定及时通知用户领取信报箱平常邮件,对破损信报箱平常邮件未作及时清理;未按规定频次、时间开取信筒(箱);外部投递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平常邮件丢失或被盗;平常邮件批量错退;以及导致平常邮件丢失、延误后果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平常邮件丢失、延误数量,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
(一)一般违规行为
1、营业环节: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2件及以内;延误1天且5件及以内;逾限1天开取信筒(箱);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未对邮政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2、分拣运输环节:造成平常邮件丢失、延误达到以下数量,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未对邮政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中心局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2件及以内;延误2天且总包5袋/盒及以内;同一频次批量错分5件及以内;邮车发车和到达分别晚点50分钟(剔除天气、路阻、报社出报晚点等客观因素,下同)。
各县市区局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2件以内;延误1天且总包2袋/盒及以内;同一频次批量错分2件及以内。邮车发车和到达分别晚点30分钟。
3、投递环节: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2件及以内;投递延误1天且5件及以内;逾限1天开取信筒(箱);接转点未及时清理平常邮件单点5件及以内;每社区存在未及时清理的破损信报箱3个及以内;每社区存在已塞满邮件仍未采取催领措施的信报箱3个及以内;批量错退2件及以内;
且上述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未对邮政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二)较重违规行为
1、营业环节: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2-10件(含10件);延误2-3天或10件及以内;逾限2-3天开取信筒(箱);因平常邮件丢失、延误导致客户有理由投诉。
2、分拣运输环节:造成平常邮件丢失、延误达到以下数量,或因平常邮件丢失、延误导致客户有理由投诉造成较重后果的。
邮区中心局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2-10件(含10件);延误2-3天且总包5-10袋/盒及以内;同一频次批量错分5-20件(含20件);邮车发车和到达分别晚点80分钟。
各县市区局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2-10件(含10件);延误1-2天且总包2-10袋/盒及以内;同一频次批量错分2-10件(含10件)及以内。邮车发车和到达分别晚点60分钟。
3、投递环节: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2-10件(含10件);延误2-3天或20件及以内;逾限2-3天开取信筒(箱);接转点未及时清理平常邮件5-30件(含30件);每社区存在未及时清理邮件的破损信报箱3-10个(含10个);每社区存在已塞满邮件仍未采取催领措施的信报箱3-10个(含10个);批量错退2-5件(含5件);因平常邮件丢失、延误导致客户有理由投诉。
(三)严重违规行为
1、营业环节: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10-50件;延误4天及以上或10件以上;逾限4天及以上开取信筒(箱)。
2、分拣运输环节:造成平常邮件丢失、延误达到以下数量:
邮区中心局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1-50件以上;延误4天及以上或10袋/盒以上;同一频次批量错分10件以上;邮车发车和到达分别晚点100分钟以上。
各县市区局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1-50件以上;延误3
天及以上且或10袋/盒以上;同一频次批量错分10件以上;邮车发车和到达分别相差90分钟以上。
3、投递环节:造成平常邮件每次丢失10-50件;延误4天及以上或20件以上;逾限4天及以上开取信筒(箱);接转点未及时清理平常邮件30件以上;每社区存在未及时清理邮件的破损信报箱10个以上;每社区存在已塞满邮件仍未采取催领措施的信报箱10个以上;批量错退5件以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职责范围,将责任追究划分为三类,分别为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人员: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局领导。
(二)管理责任人员: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管理、检查、后勤支撑等管理人员。
(三)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第十五条
遵循“一岗双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各级管理和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履职到位的各级管理和检查人员,视情况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因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不落实,造成平常邮件延误、丢失的,追究生产班组(含支局、投递部(室),下同)负责人;县市区局相关业务管理、检查人员;县局市区局、市分公司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一般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人每次处罚500元;纳入相关违规积分
考核,并给予批评教育。对一季度内连续2次被处罚的,待岗培训至少1个月,培训合格后方可回原岗位工作,不合格的调离原岗位。
(二)追究生产班组负责人、检查人员直接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每人每次处罚500元,纳入相关违规积分考核。
(三)取消以上被追究人员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较重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人每次处罚1000元;纳入相关违规积分考核;并由其所在生产班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对一季度内连续2次被处罚的,A、B类工待岗培训至少1个月,培训合格后方可回原岗位工作,不合格的调离原岗位;劳务用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追究生产班组负责人、检查人员直接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纳入相关违规积分考核,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因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不落实,追究生产班组所属管理部门(县市区局、函件广告局、市分公司发行投递局、中心局,下同)业务管理、视察检查人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每人每次处罚800元;追究生产班组所属管理部门分管领导、领导的领导责任,按分管领导每次1200元、领导1000元进行处罚。一次检查发现2个支局或2个生产班组及以上存在较重违规行为的,追究单位负责业务管理、视察检查人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每人每次处罚600元。
(四)以上被追究人员自被处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且取消本年度内评先评优和劳务用工转B类工资格。
第十八条
严重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人每次处罚2500元;纳入相关违规积分考核;属A、B类用工的,待岗不少于3个月,劳务用工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追究生产班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直接管理及监督
检查责任,每人每次处罚2500元。
(三)因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不落实,追究生产班组所属管理部门业务管理、视察检查人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每人每次处罚2000元;追究生产班组所属管理部门分管领导、领导的领导责任,按分管领导每次2500元、领导2200元进行处罚。
(四)以上被追究人员自被处理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加评先评优,B类工取消转A类工资格。
第十九条 因较重、严重违规行为受到责任追究处理的,自责任追究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由被追究单位的上一级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按正常考核标准的2-5倍予以处罚:
(一)平常邮件丢失、延误问题重复发生,一个季度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
(二)擅自调整平常邮件收寄、分拣封发、运输、投递等环节作业计划,造成平常邮件大面积出现延误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旺季生产应急预案,或因组织不利,造成平常邮件大面积出现延误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指挥调度令,造成平常邮件积压延误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施,对各县市区局、市分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相应各单位负责实施;对县市区局、市分公司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由市分公司负责实施。涉及经济考核的由市分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下达处罚通知,自下达处罚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由被处罚单位统一上缴市分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一般应在检查发现平常邮件丢失或延误之日起15日内完成,包括经济考核和行政处理。
违规情节复杂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责任追究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三条
对平常邮件丢失50件及以上;邮件延误7天及以上;批量延误件数达200件及以上;因平常邮件丢失、延误受到集团公司、省公司通报;被市及以上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纳入《山东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奖惩考核办法》通信质量事故范围进行考核。对不执行验视规定及验视不认真而收寄违禁物品的,一经查实按山东省邮政公司令(第1号)和《山东邮政通信服务质量奖惩考核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私拆、隐匿、毁弃、变卖平常邮件行为,列为平常邮件质量管控“红线”,一旦触碰,A、B类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用工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邮政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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