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精选9篇)
1.关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篇一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牛凤瑞
一、我国正处于土地利用结构大变动时期
城市化是我国低成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城市化提高社会要素整体配置效率,没有城市化依托的工业化将支付极高的分散化成本;一个社会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越多,物质财富的代际积累能力越弱,一个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的大国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解决“三农”问题的主导权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城市是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依托,也是优化经济结构的主体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依托,享受同等生活水平在城市消费比在农村更节约。在完成工业化和实现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大规模扩张,农村建设用地大幅度减少是历史的阶段性必然。
合理的城市化用地是更集约的用地。满足合理的城市化用地需求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形成威胁,而是践行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城市化必须支付的成本。因为在城市化用地增量和农村建设用地减量之间存在着后者大于前者的置换关系。我国城市建设人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之比在1:2以上。以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计算,我国为实现城市化需要增加耕地占用面积的上限为6000万亩(约4万平方米公里),而理认上农村居民点占地可以置换为耕地的面积在1亿亩(6.67万平方公里)以上。近十年来,在我国减少的1.2亿亩(约8万平方公里)耕地中,近80%为退耕还林,城市化用地仅占不足10%。我国没有实现耕地减量与增量的置换,是城市化相关政策滞后的结果。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化现阶段不具可行性
我认同以下观点:明晰产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不一定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主要取决于社会剩余价值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但我国农村土地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家庭所有制,在现阶段不具可行性。其一,完成工业化、实现城市化是社会结构和利益剧烈分化、重组的阶段,也是广大农村居民割断与土地联系、向城市迁移的过程。在此阶段根本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将加剧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振荡,提高城市化、工业化社会成本。其二,农村居民的大量减少和居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动,大大增加了农村居民身份认定以及建立土地家庭所有制的难度,有时甚至成为不可能。其三,维系目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构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同时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城乡居民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上寻求出路,要比全盘否定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现实是前进的起点,接受现实不等于肯定形成现实的历史原因)更为稳妥,更易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风险。
三、坚持耕地家庭承包制长期稳定
我国改革开放是由农村起步的,农村改革的核心是耕地的家庭经营。家庭经营冲破了集体经营对农业生产力的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为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提供了必备的物质基础。耕地家庭承包经营必须长期稳定的理论依据是其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一,农业是大田生产,具有高度的分散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要求经营者的自主决策和执行的高度统一。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正是实现这种经营决策与执行高度统一的最适合的单元。第二,农业的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相分离,要求责权利的高度统一,对劳动的最终成果负责,只有在家庭经营层次上才能适应这种分离。第三,农业生产较少对大规模劳动协作的依赖,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整个过程,一个家庭成员大多可以胜任,大大减少了农业经营的管理成本。第四,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也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而家庭经营与规模化经营并非非此即彼。随着农业现代装备的广泛使用,家庭经营也完全可以实现规模化。美国的家庭农场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只要农业生产的特点不变,农业的家庭经营就具有合理性,就应该坚持长期稳定。而“耕地家庭经营是适应目前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传统提法,则是为取消和改变农业家庭经营埋下的理论伏笔。
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中心环节是城乡建设用地的置换
城市的本质是人口和非农业的大规模高度聚集。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必须走集中型的城市化道路。所谓集中型城市化的基本内涵,一是要有一个较高的城市化率,60%不行,70%也不行,至少应达到80%以上;二是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率先发展,大城市人口点城市人口较高比率;三是若干个不同等级、不同辐射范围的都市密集区的形成与发展;四是城市的紧凑型空间布局,即在一定地域内布置较多企业,容纳较多的人口,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城市建设用地面临巨大增量需求与国家实行城市建设用地严格计划控制政策存在尖锐矛盾的背景下,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数量和空间的转换,既是满足城市建设用地增量需求,突破国家用地政策约束、减少地方违规风险的有效途径,又是在更大范围内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举措。而农村建设用地仅仅在农村区域范围内的流转,虽然也是一种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但仍然是在城市二元体制下的一种延伸,对城城乡整体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较少全面的长远的谋略。
五、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的核心问题是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合理分配
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有两种情况,一是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是城中村改造的提前)改造。随着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扩张,城市近郊农用土地被大规模占用,出现了一批城中村(准城中村)。城中村(准城中村)的存在与发展客观上为进城的农民工提供了租金低廉的住房,增加了村籍居民的收入,降低了城市化的初期成本。但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又成为城市脏乱差、黄赌毒的滋生地,社会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其更新改造被提上日程。二是远离城市的农村地区随着人口的大量减少和乡镇企业向园区的集中,建设用地向城市城市转。两种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的流转都已成为社会冲突的高发区。前者直接表现为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后的土地升值收益分配问题,后者间接表现为相关农村居民如何平等分享城市化成果问题,也与土地的级差收益密切相关。
事实上,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土地的升值,乃至城市土地的升值(级差地租)是社会投资集中的结果,而与土地的使用者个人投资和努力没有关系。理论上城市土地级差地租收益应归社会所有。城市政府代表社会掌控这笔土地收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品的供给,从而惠及全体市民,推动城市和谐、可持续发展。这一过程虽被诟病为“土地财政”,但其实质是城市土地发挥社会再分配中介作用的表现。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对原住居民而言,既是其占用土地级差地租的变现,也是迅速改变其自身居住条件和经济地位的契机。对城中村(准城中村)居民因改造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补偿,包括某种社会、精神层面的补偿,是必要的和理所当然的,但也要防止因为高补偿而大幅度增加城市现代化建设成本,防止因拆迁暴富形成新“房主”和食利阶层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里存在着政府、拆迁户、开发商和未来商品房购买者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这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形成了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没有起点、也没有终点的利益循环链。政府土地财政收入过多、拆迁户补偿标准过高、开发商利润过大,最终都将转嫁到房价上去;而房价过高又会造成生活成本上升、工资增加、企业竞争力和城市活力下降。城中村(准城中村)拆迁不成,各方都是输家,而没有赢家;改造成功才能共赢。政府作为利益攸关一方,又是各方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各方利益博弈的协调者和仲裁者,在城中村(准城中村)改造中居关键地位。变现城中村(准城中村)占地级差地租及其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分配,是对城市政府执政能力和智慧的考验。至于远离城市的农村土地向城市的流转则要在统筹城乡发展层次上深化改革,构建新的机制。
六、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框架内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地区差距的根本性政策,而城市化则是破解“三农”症结的总钥匙。统筹城乡发展不是城市向农村看齐,而是农村向城市看齐;也不是简单的城市支援农村,而是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壁垒,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一是农村居民拥有进城的自主决策权和选择权,二是已经进城且有相对稳定工作岗位的进城农村人口平待享有市民权益,三是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城带乡的前提是城市带动农村发展能力的强大。我国农村相对不发达的深层根源还在于城市的相对不发达,在于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还不够强大。在当代,农村在实现自我循环、独立发展是不可能的,必须与城市的发展融为一体。以往备受推崇的“农村城市化”仍然囿于城乡分割的发展思路之中,逻辑上不通,实践也不可行。因为农村既然已经城市化,就不再是农村,而是城市。“农村城市化”的正确表述应是农村现代化。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同时担负着重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要定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而减少农民的根本途径是让农民进城,是实现城市化。只是减少农民,留下来的农民才能增加农业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样,一个庞大的长期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的农民工群体意味着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形成新的城市内部的二元体制这将成为城市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有是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程序。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两种土地制度的低成本对接和整合。农村土地使用权向城市流转的改革方向是把进城农民的土地权益与进城后平等享有市民权益挂钩,以土地权益换取城市的社会保障、住房、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权益方面的优惠。由于我国大规模的异地城市化,这种改革的最大难处在于迁入地与迁出地利益关系的平衡问题。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流转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构建城市建设用地增量与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的数量抵消机制和空间置换机制。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和城市两级土地银行,运作进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投资、开发、农民权益置换以及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但在具体操作上则应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地加以实践与创新。
2.关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篇二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史
个人所得税制在我国发展历史并不长,是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而逐步形成的,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到1980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试研阶段。二是1981年到1985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设税阶段。三是1986年到1993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补充阶段。四是1994年至今,属于个人所得税完善阶段。
我国自1980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已进行了如下修订和调整:1994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10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利息开征利息所得税;2006年实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2007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
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家族的一个重要成员,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有些作用是其它税种无法替代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筹集财政收入
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筹集所需的巨额财政收入,而且它的开征也确实达到了这个目的。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9月开征以来收入逐年上升,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是逐年递增。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1981年占财政收入的0.004%逐年上升到2011年的5.836%,税款从0.05亿元上升到6054亿元。这充分说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二)调节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另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分配公平,这个作用是其他税种所不能替代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一方面,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要求自行纳税申报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另一方面,对于中低收入者则尽量减轻其税收负担。
(三)自动稳定经济
个人所得税通过筹集财政收入和影响财政支出的松紧搭配,相机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阻止经济滑坡和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三、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规模和支出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弊端也日趋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
(一)占财政收入比重偏低
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税收绝对规模得到巨大增加,1980年个人所得税总额为0.05亿元,到2011年已达到6054亿元,但是其占财政收入总规模的比重依然较小,不但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而且还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例比例,使得其还很难发挥公平收入再分配功能。
(二)分类所得税制导致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对个人所得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每类分别计税。这种计税方式会造成税负不公,相同金额的收入因其来源渠道不同,应纳税额有很大不同。
(三)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三是适用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作为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主要生活来源,其最高税率为45%,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和通货膨胀因素影响,人民工资水平显著增长,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高税率的高收入者队伍不断扩大,但制造出大量高收入者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的资本所得税率相对较低。
(四)费用扣除方法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统一规定纳税人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扣除额,是没有从公民的实际情况出发,未考虑公民的父母赡养支出、教育支出、住房支出、孩子抚养支出等具体情况,显然不合理的。另外,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提高到3500元/月,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适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却仍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进一步拉大了这四项所得与工薪所得之间的税负不均。
(五)未实施全员全额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还未实施全员全额申报,只是规定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措施
(一)逐步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所得税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一模式存在着诸多不足。从我国国情以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总体情况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应选择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制。混合制是将综合制和分类制趋同合一,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办法和税率课征。
(二)适时调整完善税率制度
对于当前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不合理的税率,应考虑以下两方面:一是统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并将劳务报酬所得纳入这一范围,以体现对公民基本劳动成果的公平税负;二是将稿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改为超额累进税率(稿酬等国家鼓励项目可以继续采取一定灵活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
(三)调整部分费用扣除标准
对现行费用扣除标准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应进行调整: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可设为动态标准,每隔1-2年确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以使扣除标准与物价水平变动、经济发展保持函数关系;二是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几项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应提高,使这几项所得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具有可比性。
(四)建立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
3.关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篇三
1.新兴经济体汽车市场急剧扩张,自主品牌企业遭遇挑战。如图表所示,2000至2010年,中国汽车销量年均增长24.33%,印度年均增加16.01%。由于看好中国、印度汽车发展前景,世界汽车巨头纷纷挤入新兴市场。这些企业凭借强大竞争优势,抢占新兴市场,对新兴市场自主品牌企业发展造成极大威胁。
2.节能、减排、安全、舒适是未来汽车发展重点方向。全球石油短缺和全球气候变暖,客观上要求提高汽车燃油经济性,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对节能减排做出硬性规定。各国日益增长的交通密度和道路安全事故,促使汽车安全性成为重要的购买选项。随着购买人群财富及年龄增长,以及道路拥挤带来的在车内度过时间日益延长,消费者对舒适性的要求也日益增加。
2000~2010年主要国家汽车产量增长对比
3.主要大国积极开发新能源车。随着世界石油资源开发趋于紧张,油价出现长期上涨趋势。世界气候受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生态危机已经威胁到每一个国家。美、日、德等传统汽车大国,还有韩国、墨西哥、巴西、印度等新兴汽车大国都在积极迎接世界新能源产业革命挑战,不遗余力开发新能源汽车,并且已经取得一些初步进展。美国通用汽车、日本丰田、日产、德国大众以及韩国现代等车企均有一些新能源车实验性地推向市场。
以上这些外部变化对我国汽车产业未来发展形成巨大挑战。
我国汽车产业存在的问题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成为前进路上的障碍:
1. 核心技术和产业化方面存在瓶颈。我国汽车工业起步晚,基础薄弱,缺乏研发人才,汽车平台、技术数据缺乏积累,因而对部分汽车核心零部件、关键性材料技术及发动机电控系统等方面尚未掌握,与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较大。
2.汽车产业低成本优势正在减弱。我国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在大幅提高,人民币兑美元累计升值约30%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我国低成本制造优势。从国际环境看,我国汽车产业走向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国纷纷强化技术壁垒,加大对全球汽车市场资源抢夺。因而我国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受到一定程度削弱。
3. 节能减排技术有待提高。2010年我国总共消耗了4.4亿吨石油,其中2亿吨由国内生产,2.4亿吨由海外进口。石油供需缺口倒逼我国汽车产业走节能和替代之路。中国企业和科研机构在节能技术领域虽有一些进展,但油耗、排放水平均与国际存在差距。
4. 零部件产业发展滞后,制约整车发展。目前我国零部件产业总体上对研发投入低于整车。一些关键零部件制造业企业几乎都是外商独资经营,只有整车企业才不得不与我国企业合资。外商企业对关键零部件实行所谓国产化,不过是将大散件进口,进行组装而已。我国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零部件许多制造技术并不掌握。而整车合资企业在中方管理人员推动下,经常对引进车型开展适应性再开发,所以对整车研发投入反而多于零部件。
5.自主品牌汽车面临较大挑战。在经济形势趋紧情况下,合资企业外资品牌汽车开始降价销售,与我国采用低价策略自主品牌汽车形成正面竞争。在外商品牌强大竞争压力下,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存生受到严重威胁。我国汽车工业协会发表数据显示,2011年1~8月,我国自主品牌轿车共销售190.05万辆,同比增长4.34%,占轿车销售总量的29.42%,占有率比上年同期下降1.17个百分点。而日系、德系、美系、韩系和法系轿车分别销售137.60万辆、137.40万辆、99.33万辆、56.25万辆和25.28万辆,占轿车销售总量的21.30%、21.27%、15.38%、8.71%和3.92%,均有不同程度提高。
我国汽车产业未来发展定位的思考
1. 巩固世界汽车生产大国地位。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将快于全球,保持世界首位,为产业自主创新、自主开发,以及开发新能源汽车技术等方面提供机遇,为我国从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发展提供支撑。
2. 培育一批民族企业达到国际竞争水平。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以此为指导,我国汽车产业民族工业自主品牌规模化发展应成为战略重点之一。
3. 国际分工体系实行产品分工、产业链分工双向发展。我国汽车产业具有低成本制造优势,人力资源丰富,市场规模巨大且增长快等因素支撑,在国际分工体系中所谓产品分工定位,应该是我国汽车整车进口力争逐步减少,整车出口逐步增加,整车出口档次价位逐步升级;所谓产业链分工是指,在我国制造汽车的产业链力争逐步延长,提高国产化率,而对外投资生产汽车时力争产业链主要价值生成阶段在国内完成,次要阶段在国外当地完成。
4 . 紧随世界新能源汽车发展步伐。“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发展新能源车作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国家将直接制定和组织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政府引导配置资源应重点放在从国外引进和组织研发关键技术和推广应用方面,实施从国外引进和组织自主研发并举策略,使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紧随世界步伐发展。
对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发展的思考
通过分析我国汽车产业现状,提出问题,分析国际分工定位,核心目的是思考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发展路径,特别是我国自主品牌汽车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我国新能源车发展道路。我国汽车产业发展依靠的基本力量和发展的核心是自主品牌汽车。在这里我们定义自主品牌汽车是:我国企业投入国内资本,研发、制造的国内品牌汽车。我们对于吉利收购沃尔沃,主导经营的海外企业生产的国外品牌汽车也视为民族品牌。与此同时,我国应继续坚持开放市场,主张自由竞争,积极支持外资汽车企业在中国市场发展,兼收并蓄,塑造共赢才是正确选择。
1. 应对多哈回合谈判扩大我国汽车产业开放的思考。如前所述,我国现在汽车产业比2001年入世时发展水平已有明显提高,国际竞争力有明显进步。我国汽车整车和零部件出口已经超过进口,且具备比较稳定的顺差结构。因此,总体上我国汽车产业可以进一步降低关税,扩大市场开放。从具体车型分析,我国货车、大中型乘用车等车型出口已经跃居世界前列,竞争优势更加突出,可以承受更多来自进口的竞争。同时更加开放的汽车市场,还可以促进企业更加努力提高竞争力,打造新的竞争优势。
2. 延长汽车制造产业链、掌握经营主导权。如前所述,我国汽车竞争力弱主要表现在零部件制造水平不高,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零部件基本上是散件组装,国产化率水平低。事实上我们“以技术换市场”的政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为此我们思考可采取措施:一是在工信部直接领导下建立汽车行业研发中心及研发实验室。由政府经费支持研发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二是政府委托行会对重大研发项目活动组织技术交流、合作研发,实行成果共享,避免重复研发。三是在工信部指导下,汽车工业协会组织制定统一的汽车工业标准及通用件标准。提高汽车产业标准化、通用化水平是追求规模效益、提高竞争力的关键。四是行政指导企业兼并,扩大零部件制造规模。在政府指导下鼓励汽车企业开展合作,将标准件、通用件集中到少数专业化工厂生产,提高资本效率,追求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五是以中美联盟对阵日德韩三强,中国发挥低成本制造和人力资源丰富优势,美国发挥研发和金融优势,两国汽车产业全面合作,在占稳中美大市场基础上对阵日德韩三强的竞争优势。六是注重发挥汽车工业协会作用,监督行业研发中心、国家重点研发实验室的运行、费用管理、组织联合研发等重大事宜,发挥行业引导与监管作用。
3. 引导我国汽车产业集中化发展。我国政府按照十二五发展规划布局汽车产业,不希望新建、扩建汽车产能在全国“遍地开花”。据了解我国上汽到2015年计划产能达600万辆;东风、一汽、长安目标定在500万辆;北汽2015年计划产能 400万辆;广汽计划2015年目标300万辆;比亚迪计划2015年达到300 万辆产能;长城汽车目标是200万辆。这些企业扩大汽车产能不仅带有盲目性,而且还分散在全国各地,违背汽车产业集中化、规模化发展规律。其扭曲的背后是各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增加税收的利益诱惑下,以廉价土地吸引汽车企业投资。而汽车企业以生产汽车名义,运作土地资产,预期获利丰厚。在这种情况下,汽车企业就会放弃努力提高竞争力。为此我国政府可以考虑政府制定汽车产能扩建政策指导意见:一是规定新建厂址占地需满足单位面积创造产值、附加价值等指标,指标应该参照国际上美、日、欧、韩等汽车大国水准,以便与这些国家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二是各地新建汽车工厂在车型车种分工方面应该各有侧重,同类车型车种集中生产,为其提供零部件企业可以扩大规模,获取更加充分的规模效益。三是鼓励我国技术先进、实力较强、规模大的商用卡车、客车制造企业实行兼并,集中生产,以便确立我国商用车制造规模的国际竞争优势。四是引导我国汽车企业积极利用超级计算机参与汽车研发、设计、安全试验。2010年10月我国研发出世界第一运算速度“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利用其开展汽车研发、设计、安全试验等业务不仅可以缩短研发周期,提高技术水平,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如做汽车安全碰撞试验可以在不损耗实车基础上获取数据。据了解,研发、设计一辆新车型需要进行安全碰撞实验50~70次。换句话说利用超级计算机模拟实车碰撞,不仅节约时间,还可节约50~70辆试验实车,节约成本效果十分突出。
4. 培育市场基础,扶植新能源汽车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将发展新能源车列为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并正在制定新能源车技术路线图、发展规划等政策措施。当前我们首先应该保持冷静,对研发新能源车不能盲目乐观,我们还没有看到成功的曙光,新能源车技术何时可以取得突破性成果,何时可以收回投资谁都无法断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参与可以发挥的作用都十分有限。最好的办法就是培育市场基础,让企业研发新能源车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回报”。我国政府已经基本明确新能源车主攻方向是电动车。以往实践证明研发新一代驱动汽车的电池需要投入巨额资金,需要持续投入经费研发。而目前技术水准研发制造的电动车不过是阶段性成果,其售价昂贵。如2011年11月比亚迪刚刚投放市场e6先行者纯电动车,售价36.98万元。由于售价过高等原因,尽管政府予以支持,补贴6万元/辆,但仍然少有人问津,缺乏市场基础,估计比亚迪此项研发投入不会得到应有回报。因而,难以持续。但另一方面,在我国大量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电动简易摩托车、电动代步车、电动搬运车、电动简易微型汽车等交通工具,因为安装传统技术制造的电池作为驱动力,结果售价便宜,得到消费者捧场。于是思考解决的办法就是政府对传统电池驱动车征收特别税,专项用于研发、制造新能源车。据我国自行车协会统计2010年我国生产电动自行车接近3000万辆,加上其他电动车,其销售规模更加可观。如果以此为税基征收用于研发、制造新能源车的专项税,并且允许使用新一代技术研发的新能源车可以同样简陋,使新能源电动车售价接近传统电池驱动的汽车、摩托车售价,两者差距缩小到消费者认可程度,则我国起步阶段的新能源车可以获得充分回报,且可以持续研发。需知1913年福特投放市场的T型车,开始普及进入家庭,比今天简陋的电动车更加简陋,而所谓汽车的安全、舒适、操控根本谈不上,这些都是后来经过90年努力逐步完善的需求。此外降低新能源车初次购买费用的办法就是实行“煤气罐商业模式”。即购车者不用花费购买电池的费用,而是在用电耗完之后,换装充满电的电池时付费,让消费者可以比较:充电成本与加油成本比更加低廉,更加便利,则市场普及新能源车就能获得决定性的现实需求。
5. 我国汽车产业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制定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转变发展方式,改善结构,增加高附加价值产品出口,增加战略新兴产业产品出口;对外投资的发展重点是以投资带动出口,以对外投资、发展海外生产,建立我国企业主导经营的海外经济。因此“十二五”外经贸发展规划的重任历史地放在了我国汽车产业肩上。为此,我们考虑对策:首先,优先发展竞争力较强车种车型出口,如前分析,我国商用车,其实就是大中型客车、轻中重型卡车等出口竞争力较强,出口业绩持续大幅增加,我国宇通、中通、苏州金龙、安凯及中国重汽、陕西重汽等出口业绩均有较好表现,也是世界级出口大户。建议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汽车工业协会制定我国汽车国际化发展战略时将此类车种车型列为重点扶植产品和重点扶植企业。
其次,在世界中低收入国家出口我国微面、慢速车。因为世界主要汽车大国已经不生产微面、慢速车,而世界中低收入国家一方面有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其制造业这种简单、落后车型的技术水平、竞争力仍然弱于我国。所以,我国此类车种车型具有出口发展潜力。其三,提高我国汽车物流企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小型乘用车出口一般采取成套散件形式,以便满足当地国家政府政策要求。经过一定时间发展,当地政府可能会要求增加当地零部件采购,因此我国企业也应建立全球汽车零部件供应体系,需要发展与其配合的物流配送体系。我国民族品牌汽车是我国整车出口主力,在汽车零件供应体系的物流环节存在重大缺陷。即与竞争对手如丰田汽车拥有的丰田通商比存在巨大差距,我国企业需要全面学习、借鉴国际一流汽车物流经验,提高国际竞争力。其五,鼓励我国汽车金融开拓国际业务。在国内市场消费者购车全款支付的比重极高,但在国际市场基本是以贷款买车为主。我国政府对我国银行在海外业务几乎都是明令禁止不许贷款,即便国内母公司担保也完全无效。所以,开放禁令,发展汽车金融已经成为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向国际的不可或缺的措施。其六,全面发展我国汽车零部件出口。如前所述,我国汽车零部件出口成绩相对整车出口更加乐观,2010年我国出口汽车零部件406亿美元,而出口整车仅112.37亿美元。我国出口汽车零部件主力是合资的外方。外方多数将在华零部件供应商同时也纳入其全球供应体系。我国零部件供应商跟随外企制造的零部件水平大幅提高,在利益驱动下,合资汽车企业外方也加入了出口行列。但是我们也许认识到其出口局限性,外方肯定不希望返销零部件与其国内零部件供应商发生矛盾,发生竞争关系。因而我国政府、行会在指导、支持企业出口零部件时需要双管齐下,对外商和民族企业发展零部件出口都应该支持,且对民族企业出口支持还应该力度更大。
(本文摘自商务部研究院课题组撰写的《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对我国汽车产业未来发展的思考》一文。课题主持人:金柏松;课题组成员:刘雪琴、李 健、肖新艳、章海源)
4.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 篇四
改革开放的近30 年来, 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有制占据整个国家经济主体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形成了现在的公有制占据主导、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生;过去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也逐渐被打破,社会成员的结构由过去的工农兵,变成了现在各种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差异,企业主的出现、个体经营者的产生、独立职责者游离于社会任何组织的现象、没有任何职业且生活无保障的人员大量涌现,使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发生了彻底改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为了适应国内外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以及推进民主政治方面进行过不断的改革。一是撤销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调整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二是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方面有明显的进展, 强化了政府宏观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三是编制法制化加强, 普遍实行 “ 三定”方案;四是政务综合管理迈出了新步伐, 如 2003 年组建的商务部;五是精简了机构和人员, 提高了行政效率。仅就政府机构改革而言,改革开放后5次机构改革。
应当说,由于种种原因,政府职能的转换进程相对较为缓慢----来自各级权力机构的内部抵触,改革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一些机构不愿意既得利益受到改变和影响,想方设法找出各种理由阻止机构
的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留下的习惯的思维与行为方式的惯性,驱使着各级机关自觉不自觉地沿袭过去的行政行为;社会中介发展缓慢,导致社会与民众自治能力的低下,一些中介应当承担的职责无法承担,给各级政府机关不放权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和充足的理由;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结构转变也相对起步较晚,为政府机构职能转换的缓慢,提供了一个社会经济和社会结构的理由;社会民众的自我管理能力与意识的缺失,使得我们社会中的多数人,缺乏自我管理的能力,也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有些问题不得不完全依赖和依靠政府管理,许多事情需要政府包办代替;当时的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需要我们澄清理由与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客观上也影响了我国政府体制、政府职责转换的进程等等。
因此, 当我们回顾改革开放后的 5 次政府机构改革时却发现, 它们无法应付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发生了彻底改变情况下新的挑战。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即都是一种 “ 应急式”被动式的改革。1982 年的机构改革增设了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 目的是要促进体制改革;以乡镇政府取代人民公社, 是要巩固包产到户的成果。1988 年国务院新设立特区办、版权局、专利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是要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是要为各级财政和国有企业的承包铺平道路。1993 年, 将国家税务局升格为总局, 新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 是要为税制改革和汇率并轨奠定基础。1998 年, 强化经贸委的功能, 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是要加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紧缩的能力。2003 年, 设立商务部是为了加入WTO的需要, 成立国资委是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是要减轻农民负担。正是由于这种 “ 应急式”的改革,缺乏首尾一致的明确思路, 机构是分还是合、是上规格还是降规格、单独设置还是内设于某一部门以及职能的配置等, 都是服从于短期的政策目标, 从而使一些根本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 职能转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与 “ 小政府、大服务”的新的社会需求不相适应。在渐进式和政府主导型的改革过程中, 中国近30 年的政府战略基本上是一个经济 “ 赶超型”的战略, 政府深深地介入了经济生活。它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 但也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出现了社会的非均衡发展, 导致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缺失。两大矛盾日益突出:一是经济快速增长同发展不平衡、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矛盾;二是广大社会成员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的突出矛盾。在 2006 年全国人大召开期间, 代表们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是所谓新时期的 “ 三座大山”(即上学难、看病难和就业难)就是这种发展非均衡性的突出表现。也就是说, 时至今日,政府职能转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 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好。下面的数据 可以较好地说明这一点。2002 年我国人均 GDP 水平接近1000 美元, 与英国、瑞典、芬兰、丹麦、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 1960 年的人均GDP 相近, 但该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占 GDP 的比重为 7.15%,与发达国家 1960 年普遍在 12.5%至 20.5%之间的支出水平有较大差距, 甚至低于当时人均 GDP 仅 458 美元的日本(8.0%)。另一则数据显示, 我国社会保障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足 15%, 而在不少发达国家, 如法国、丹麦、瑞典等国, 其社会保障总支出占公共总支出的比重超过 50%。国际经验说明, 当一国人均 GDP 从 1000 美元向 3000 美元过渡时, 也就是该国公共需求快速扩张时期, 这一时期需要的 是 “ 小政府、大服务” , 但根据零点研究咨询集团的调查显示, 我国目前却存在 “ 保障型公共产品总量短缺” , “ 文体娱乐等高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服务水平不高” , “ 公共产品硬件供给不足” , “ 公共产品分配严重不均衡”几个突出问题。
第二, 与第一点相联系的政府部门的权力过大。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高度集中的政府权力结构,把触角伸向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通过政府部门对权力的分割而支配、控制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尤其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中,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去管理企业,造成了政府部门分兵把口行使企业董事会职能,特别是一些专业经济行政部门还直接充当大中型企业的“婆婆”,掌握着整个行业的企业管理大权。
在很多政府部门, 集决策、执行和监督于一体,拥有过多的资源配置权力, 由此造成部门主导的公共政策, 部门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 进而导致公共政策的变形和被扭曲, 甚至导致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人们通常说的 “ 跑步(部)前(钱)进”就是这种权力集中的一个注解。它会诱发创租和寻租活动, 使腐败滋生和蔓延。某些政府部门或行业单位,凭借其行政特权通过合法与不合法的收费,甚至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索、拿、卡、要,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消费而谋取经济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部门利益与个人利益交织在一起,使得一些部门和单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更加强烈,加之政府机构庞大,财政供养人员不断增加,在财政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靠多收费来弥补经费不足,从而加剧了利益的部门化,形成了政府部门争吃企业饭的局面。近年来, 一些矿难和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 以及国家药监局集体腐败和其他管制失灵的事件不能不说与这种权力的集中有莫大的关联。最终必将损害公共利益, 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由于权力的部门化和利益的部门化,也引起了政策规制的部门化,把政策变成了维护本部门的权力、谋取本部门利益的手段,从而影响了政策系统协调功能的有效发挥。例如,有的部门为了谋求本部门的利益,制订出一些对本部门有利,而对别的部门甚至全局不利的政策,对企业、社会行使规制权力;有的部门对上级的政策采取为我所需的态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只执行对己有利的政策,不执行对己不利的政策等等。
第三, 与第一、二点相联系的是横向部门划分过细, 职能交叉严重。大多数西方国家内阁机构或组成部门的设置都很精干, 除内阁办公室外, 一般在 12 至 19 个之间。而我国现在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却有28 个, 加上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等, 共有 66 个机构部门。如农业管理方面,产前、产中、产后管理涉及14个部、委、局;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职能交叉;在对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方面,发改委负责项目核准,商务部负责企业设立及合同核准。其次,对于关系到大部分公众利益、问题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药品等监管领域,职能交叉的状况更为严重。如食品质检就由质检、工商、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参与管理。实际上,近年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各类专项行动,决策部门多采用行政管理上“轰轰烈烈”的方式,十多个部门联合下文、联合行动已成常态,但最后往往互相推诿责任,谁都不负责。“权责不明,导致问责无门。” 职能交叉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行政成本高,效率低下。2006年,我国财政的行政管理费为7571.05亿元,占政府财政支出的18.73%(不包括预算外行政事业费),占GDP的3.59%。世界各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平均为15.6%左右,高收入国家为9.5%左右。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部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特别指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5.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篇五
摘要: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已不符合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的需要,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本文从分析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入手,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路是简化审批,强化规制。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在管理经济与社会的时候,需要通过审批才能实现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能再盲目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干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给予审批者直接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加之审批标准不公开、审批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透明度较低。笔者认为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度与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竞争、开放市场、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有较大距离,不适应WTO的有关规则。WTO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协议都是基于市场导向基础之上的,内在要求各成员政府创造开放、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变过多的行政干预管制之抑制功能为一视同仁的服务保障功能。
由此可见,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入世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应符合WTO的要求,与国际社会接轨,应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应以统一、客观、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相关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或从事管理活动,增强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所以,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
目前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再加上审批过程的过暗、过乱,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
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个人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审批大权谋取私利,进行钱权交易,助长了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另外,大量的腐败现象由搞“暗箱操作”而滋生,审批人员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是否批准,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管理失控和市场秩序混乱。
由此可见,腐败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妨碍了社会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了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防止以权谋私,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二、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和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及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提出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这就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95项。加上前两批已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国务院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实现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
“市场是最好的裁判官”,“市场是一支看不见的手”,应该充分发挥这支看不见的手的力量,而我国的行政审批过多干预那些繁杂琐碎的具体事项,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这就要求从根本上改变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笔者认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应把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行政审批予以取消,市场竞争机制能自行调节的,交由市场去解决。二是由市场难以有效解决,但通过社会组织能有效解决的,应交由社会组织来解决。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团等社会组织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挥好社团、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2.简化审批,强化监督机制
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各地政府都陆续向社会公布了相当一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但这些事项的落实情况如何需要行政监察部门的积极参与,采取强有力的约束监督措施,否则就会造成改革留有形式或大打折扣。
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的目的,就是监督改进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竞争环境。一是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监(审核)分离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审批权,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纪检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机制。有关纪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要立足本职,广泛收集企业及服务对象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给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应遵循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四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一部有效的法律能够被认真履行,不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与社会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其中包括民众的有效申诉渠道、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等。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使得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建立起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公示于众,使群众了解改革的意义内容、过程和结果,从而把审批事项纳入整个社会的视野。
3.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思想观念
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已势在必行,而要达到这一点就要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政府该做什么。
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了政府退出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政府审批制度的膨胀在传统体制下,政府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则成为政府的附属。因而,经济活动是由政府组织、经济决策也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审批程序下达的。这种情况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初期仍不会有根本改观。这是因为在市场制度很不健全、市场经济活动还受到传统体制的多方阻碍时,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为市场经济开辟道路、“保驾扩航”。在当时情况下,政府审批甚至成为市场活动得以实现的条件。而当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微观经济主体被充分激活、经济的自组织功能逐步完善了以后,政府再用行政审批手段去管理经济、管住市场,就只能起到妨碍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作用了。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必须及时转变职能,适当退出市场过程。
三、结语
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场政府的自我变革,在取不取消、取消哪些、如何取消等问题上缺乏明晰的操作规范和约束机制,难以进行到底。要使这项改革深入下去,必须通过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行政许可法》的即将贯彻实施,将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大大推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6.关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篇六
思考
摘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依据投入产出原理,运用科学、规范的效益评价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合理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对策是:确定基本原则;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建立考评体系;强化评价结果的约束力。
关键词: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 评价模式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科学、规范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财政资金分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财政收支矛盾和财政风险逐步加大,财政支出绩效理念开始在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受到重视,规范公共财政支出成为迫切之举。臂力论文网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属性
绩效评价作为公共财政的理财思路之一,要求财政资金使用者纠正财政支出管理低效率、分散性、无目的性,以“绩效”为评价手段,保证财政支出行为和支出结构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完整性
财政绩效管理包括政府绩效评价体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三部分内容。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推行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财政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绩效预算评价体系中延伸出来的是绩效审计和绩效问责,它们共同构成整个绩效评价体系。
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性
研究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目的是明确绩效理念、提高资金效益、巩固改革根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是绩效预算改革的充分必要条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适应部门预算推进的现实,提升评价体系的有效性和操作性,从而夯实绩效预算改革的基础。
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导向性
绩效预算就是政府部门按所完成的各项职能进行预算,将政府预算建立在可衡量的绩效基础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以预算绩效为目标对预算单位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结果的综合评价。导向性要求预算绩效评价面向未来绩效预算改革的需求,拟合部门预算管理流程,培植从绩效结果披露的单一职能到绩效结果激励的复合职能过渡的潜在能力,从而适应绩效预算改革的趋势,切合渐进式改革的切实需求。
二、现阶段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问题
1、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够科学规范
指标体系中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划分模式容易导致反复从某一环节收集资料,评价指标侧重于合规性评价,缺少效益评价。评价指标设置呈平面化和单一性特征,缺乏一基于科学、严密分析而建立的的统一、完整的指标体系。
2、绩效考评标准制定困难
项目绩效目标表现多样,衡量方法有根本的不同。对于同一类项目的评估,由于缺乏区间可比性和历史可比性,往往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同一地区历史上相类似的支出随着支出目标要求的不断提高,其参考价值不断弱化;加之评价主体专业性局限,因此财政部门很难对绩效评价标准建立有准确的结论。
3、绩效考评数据库建设不健全
目前关于财政绩效评价的数据资料收集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评价标准值测定及数据库建设,且现有的标准不统一,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差异大,结影响结果的公平性和可比性。
4、缺乏完备的事前、事中考评机制
现阶段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考评主要采取事后考评,为采取行之有效的事前分析、事中跟踪机制。而我国公共投资部门虽然也提出对国家重点投资项目要从立项决策、建设决策、竣工验收直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但至今尚未出台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章办法,使之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保障。
5、现有考评制度存在重结果,轻投入、产出的矛盾
我国现行试点地区的财政支出绩效考评,仅还停留在绩效考评的初级静态管理阶段,以对支出结果进行考评为主,看支出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缺乏重要的动态管理,包括对投入、过程、结果、效率等全方位的综合考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难以达到相应效果。
三、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具体建议
1、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目标管理的核心是绩效指标,但是预算支出的绩效往往又很难衡量,因此应规范指标体系。一方面通过理论上的探索和研究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健全,形成一套完整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库。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层次,分别建立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库;另一方面应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确立指标。从项目开始阶段就应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要求部门做好统计台账,增强绩效评价指标的可操作性,便于事后评价;三是制定
共性指标,包括财务管理、预算执行、民众评议等指标,增强评价结果在项目和部门之间的横向比较。
2、进一步规范核算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绩效
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需要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做后盾,绩效评价中对项目资金投入、支出等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会计核算法的真实准确、规范化都有更深刻更严格的要求。目前,我国和很多国家的预算会计使用的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方法存在的严重问题是:它可以通过提前或延迟支付现金人为地操纵各的支出,同时也不能使用年限内分摊资本性项目的购买成本,为此,我们也应修改现行会计方法,实行部分的权责发生制,建立政府财务状况报告制度,以便于更全面地反映政府的绩效和成本。同时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已对单位的重点、重大项目支出进行项目核算,使收支项目核算更完整、更透明,以确保政府绩效及预算执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应用合适的绩效预算评价分析方法
项目考评阶段,选择合适的项目考评方式有利于提高考评结果的科学性。结合项目类别和具体情况选取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费用选择法和公共垄断产业定价法。对于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公共支出效益可应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于那些效益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公共支出项目,则可选择最低费用选择法;对那些自然产生垄断、市场调控难以到达的行业(如水、电、气等)可采用定价法,由政府定价。同时适当考虑其它地区、不同国家的同项支出比较法,比出优势、比出差距,定量分析。综合各种分析方法取得绩效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和准确性,便于结果的拓展运用。
4、建立配套管理机制,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各环节
一是在现有基础上改革预算编制制度。尝试编制多年滚动预算。针对国家五年计划目标,各部门建立了发展规划以及工作计划。将的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为绩效计划指标。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推动中长期滚动式预算的实行。各部门可以从本年开始进行准备,编制出后三年的绩效计划,并将计划与部门预算挂钩,在第三年终做出当年绩效评估情况的报告,并依此对以后的预算进行调整;二是建立风险约束机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大量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为绩效评价工作带来一定风险。建议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于委托考评的中介机构要规定相关的资质和实力,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取。同时,通过制度化的资信评价,采取工作效益挂钩等办法牵制中介机构行为,使中介机构既相互竞争,又相互约束,间接加强对邀请专家进行约束。
5、加强考评事前、事中程序管理,推进绩效管理模式创新
一是在事前绩效审核环节,将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融入预算管理过程中,作为预算批复的必要条件,绩效目标评审未通过,原则上不能下拨资金。可通过引入第三方评审的方式提高绩效目标编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项目预期绩效与预算安排相结合,促进项目按既定绩效目标实施。二是事中绩效跟踪环节,对绩效目标进一步完善,使财政资金的投人更加合理、规范。同时关注财政资金投入情况,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绩效目标实现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保证项目按绩效预定目标完成。三是加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政府应根据考评结果,对绩效好的部门给予奖励,对于指标完成不好的部门,则予以公告,并且削减直到取消这项预算。根据绩效预算按效果拨款的原则,财政部门要按照各部门工作绩效的考核结果编制下一预算,并提交人大审议。通过执行有约束、支出有考评的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升政府管理的绩效。
四、需要把握好的三个关键问题
1、把握支出管理绩效取向问题
长期以来,财政支出安排过程中,虽然逐步建立了项目前期论证、投资评审、招标采购等审批执行程序,调整支出结构、保障重点需要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以资金使用绩效为导向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远未建立起来,“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与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相差甚远。同时,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公众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对绩效管理工作形成了新的压力。因此,必须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深入推进公共财政改革,科学合理地安排管理财政资金。
2、把握绩效评价总体进程问题
根据工作主体和评价对象的不同,通常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分为项目评价和部门评价,而支出项目作为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活动的主要载体,种类多、分布广、差异大、实践难。因此,做好项目评价对于衡量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水平和效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近年来,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从个别项目评价逐步发展到多个项目评价,从主要对单一项目的评价逐步发展到主要对大类项目的评
价,从对评价结果的项目对应逐步发展到对评价结果的部门对应,范围不断拓展,层次不断深化,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认识也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从财政管理的最终需要看,项目评价过渡到部门评价、并最终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是必然趋势。因此,当前应该从项目绩效评价入手,通过对大类项目的评价反映部门支出绩效,通过强化结果应用约束部门管理行为;按照“逐步扩面、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将评价范围拓展到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项目安排环节,推动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向“全方位、多层次、大范围”拓展,最终实现对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的系统评价。
3、把握项目管理绩效目标问题
从绩效目标的具体内容看,产业类项目主要涉及新增产值、新增利税、新增收入、新增就业等预期指标;民生类项目主要涉及受益范围、计划能力、运行状况等预期指标;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涉及功能实现、运行状况、设备配套等预期指标。这些绩效目标,一方面作为事后项目绩效评价的参照系,通过工作完成结果与绩效目标的分析比较,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和项目效果作出基本判断,评价结果作为下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评价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作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参照,真正体现“去年的事后就是明年的事前”,从而为健全管理制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项目跟踪监控提供依据;另一方面,更是实施项目当期管理的参照系,在项目规划中明确项目实施的主体、范围、标准和效果等关键要素,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事前控制,确保财政管理关口前移。因此,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必须科学规划设计项目绩效目标。在项目申报中,项目绩效目标要作为前置条件。这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更是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到位率、实现支出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工.加快构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J].中国财政,2008(8)
[2]钱巨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J].中国财政,2009(17)
[3]臧国忠.打造“绩效观”指导下的新型财政管理机制[J].中国财政,2009(21)
[4]财政部预算司.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J].中国财政,2009(21)
[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9(8)
7.关于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篇七
关键词:税收政策,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税收政策在服务于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 应当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颁布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以下简称111号通知) 等政策, 拉开了我国结构性减税的序幕, 改革的方向是把同属流转税范围内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改革的方法是以上海为试点, 先把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择机扩展到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 继而向全国推广。这次改革目的在于逐步改变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发展不同步的现象, 实现经济和税收的同步发展、和谐发展。变革的真实意义在于改变税负运行机制, 降低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刺激内需的税制改革, 符合“十二五规划”对财税体制要求的改革。
现行税制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是增值税的征税面过窄。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存在重复课征的问题。从流转税理论和世界税制改革实践来看, 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在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要深入理解本次税制改革, 需从改革的契机、改革中面临的问题以及怎样解决改革中面临的问题三个角度着手分析。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改革的契机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的初衷是调整分配关系, 增加中央财政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占比。2011年的税制改革是强化增值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地位, 改变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我国之所以呈现当前的局面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相互妥协的产物。这种征收格局是一种典型的选择性征收, 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作为“中性”税种的优势, 要想充分发挥增值税作为中性税种的优势, 就要尽可能的做到“宽税基”, 应该涵盖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营业税改增值税势在必行。
(一) 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增值税发挥结构性减税作用有据可依
十余年来, 我国税制改革的成果是丰硕的。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持续快于GDP增长速度, 财政收入保持较快较稳的增长。GDP增长率、税收增长率、增值税增长率三者之间关系密切, 保持相对均衡的增长数据, 而主体税种增值税占税收的比重却持续下降;从最高峰的49%占比降到28%的占比, 呈现这种现象, 单从统计数据来看好像是税收的增长速度快于增值税的增长速度, 实际上是增值税发挥结构性减税的结果。2010年的税收收入为7.7万亿, 是2001年的5.1倍, 根据历年的增长率和增长趋势分析, 2011年的税收收入势必突破10万亿大关。在这样背景下, 国家有条件、有财力推进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从短期来看可能会降低税收收入, 但从长期来看是对税基的涵养。
(二) 世界经济低迷, 改革正当其时
当前世界经济的形势是美国尚未完全从次债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 欧洲又陷入主权债务危机的漩涡, 日本多年来经济持续低迷, 始终没能从泡沫经济中走出, 这给了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了机遇。当前的税制改革正是从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大局需要, 通过调整资源配置关系, 引导资源向效率高、效益好的企业行业转移, 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三) 分税制稳定运行, 改革的阻力小
分税制的税收体制下, 国税的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地税的征收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国税除外) 、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在这样的格局下, 中央财政有稳定的来源, 地方财政也有保障。另外中央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用途, 就是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也意识到, 中央集中财权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 所以反对改革的呼声很小。地方财政更多关心的是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入的分配。
二、现行增值税政策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一) 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问题
从我国十余年的税收发展来看, 自2000年以来营业税收入连年增长, 尤其是2004年以后受房地产产业的带动, 营业税收入增长速度更加迅猛。营业税作为地税的主体税种, 在地税收入中占据半壁江山。增值税“扩范围”后, 如何稳定地方财政收入, 就成为制度设计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 势必影响税制改革的进程。
(二) 增值税“扩范围”后, 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 以下简称《试点》) 第47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作为地税的第一大税种, 在税收收入总额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目前没有其他税种能够取代其位置;一旦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 势必引起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
(三) 改革初期的通货膨胀问题
增值税是对各种商品按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其征税对象为增值额, 作为价外税增值税并不进入企业商品成本的核算。不论适用何种税率, 只要增值税的抵扣链完备, 征税就不会扭曲市场对资源的配置, 这充分体现了增值税作为中性税种的优点。目前税收政策的后果有以下几种:一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断裂, 断裂的结果是消费者承受最高的销售价格。二是完备的营业税链条, 消费者承受较高的消费价格。由于我国税制的现状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 在商品生产经营实践中, 增值税链条不完备就成为一种必然。三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适用不同税率情形下, 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 相比营业税链条下, 销售价格有普遍上涨的趋势, 这种在一定时期内商品价格上涨的行为, 就是通货膨胀。目前, 我国CPI较高, 有通货膨胀的预期。在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 要防止改革带来的通胀向实体经济传导。
三、对策
(一) 实现增值税由单一的国税征管到国、地税分业管理的转变
现行税制下增值税由国税负责征管;改革后由谁征管, 没有现成的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只能在《试点》文件中看到改革的雏形。然而试点阶段涉及的行业和范围都很狭窄, 并且上海的国税和地税是不分家的, 所以在上海推行改革要比在其他区域推行改革的难度小的多。这样在试点区域被证明的增值税由国税征管不存在问题, 在全国推广是不是没有问题就值得商榷。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场革命, 不是简单的一个税种变成另一个税种。它涉及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正、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博弈、征管体制的改革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能否迅速推进改革的关键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博弈问题。在不改变现行税负运行机制下, 较好的方案是增值税由国税、地税分业管理, 建立属地性的增值税管理体系。属地性的增值税管理体系要求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 审时适变, 建立专业的税源管理机构,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和信息化。
(二) 增值税分配比例适度向地方倾斜
现行税制下增值税的分配比例是中央占75%, 地方占25%, 地方的25%还需要在省和市县之间统筹分配。如果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性和征管能力差异性, 那么不同区域的实际税收差异性将会进一步拉大。在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下, 地方政府扩大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上大项目、搞大投资, 片面的追求GDP的增长。这种单一的、片面的经济增长模式, 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要改变地方经济的增长模式, 需要增值税的分配比例适度向地方倾斜。
(三) 重构地方税种体系
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 需要重新构建地方税种体系。参照国外的税制结构和改革实践, 笔者认为能够担当重任的是房产税和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资源税。开征房产税, 适当提高资源税的从价或从量比例, 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地方财税体系, 有利于地方政府转变片面的追求GDP增长和依赖土地财政的经济增长模式。
(四) 科学适用税率, 从严价格管理, 完备抵扣链条
改革初期的通货膨胀问题是一个非税问题, 参照别国税制改革的经验, 控制通货膨胀的首要手段是科学适用税率, 需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税负进行科学测算, 改征增值税后行业实际负担不能高于现在的实际负担。另外的两个手段, 一是物价部门紧密配合, 监督价格变化, 从严管理价格。二是尽可能把增值税扩展到所有的货物和劳务, 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2].范海坚.亲历.感悟[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1.
8.关于课程改革的几点再思考 篇八
一、创造符合课改精神的文化
美国基础教育学校文化彰显社会价值观念,其学校文化共性的价值追求是十分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人为本的文化
美国虽然没有提倡以人为本的口号,但在实际行为中贯彻得非常到位。学校以人为本就是要充分尊重和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尊重,是美国儿童教育中的重要方式和特殊营养。学校课程设计充分满足学生的需要,为学生的课程选择提供细致服务。
2.务实、落实的文化
务实、落实的文化是管理的真谛,是教育实效的保证。令人感动的是,美国学校办学硬件条件不如我们很多学校,但用于关注学生的发展的经费却十分充足。学校没有华丽的校舍,但有满足学生需要的运动场馆、图书馆和多种教室。
3.诚信的文化
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发达,美国人看重信用记录,“信用”二字几乎伴随人的一生。没有诚信的社会是危险的,没有诚信的人是可怕的。“那些被骗子骗过的人们,即使在诚实人面前也是戒慎恐惧。”只有讲求诚信,我们的社会安全感才会增强,我们的教育理想才可能实现。
4.乐观自信积极向上的文化
美国人自信、乐观、幽默。学校是学生的乐园,教师珍视自己的工作,发自内心地爱教育、爱孩子。美国的孩子自信、快乐、积极向上。乐观自信积极向上的文化才能造就一代代心中充满阳光的人。以表扬为主的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发扬优点远远比改进缺点更重要。要知道我是唯一的,我是最好的。教师十分重视学生的优点,容忍不足。
5.有个性自主发展的文化
在美国,个性化教育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强调与众不同的个性。在美国,人们很重视个人特点,维护自己独特的个性。美国人的信条是:我就是我,你就是你,我不是你,你不是我。二是强调表现自己的个性。三是强调个性的发展要与环境的变化相适应,以一种灵活的姿态来应对环境的变化。
6.创造性的文化
学校提供多样化课程套餐,给学生自主选择的机会。没有固定统一的绝对答案,好学生的标准是爱提问题能独立思考。学校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在独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会选择、学会创造,获得全面、主动的发展。学校重视研究性学习,着力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积极参与解决创造性学习问题。比如博物馆、图书馆以其高质量的服务为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
7.秩序制度的文化
美国人将法律规则视为社会法治秩序的基础。制度制定出来,每个人就严格按照制度来办事。美国的学校同样如此,制定规则经过激烈的争论,制定出来的规则学生自觉遵守。
二、课改的核心是选择性和自主性
什么样的课程,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学校提供课程套餐的丰富性和特色性,体现学校特色并逐步形成学校文化。学生实现课程选择的自主性,使学校课程的综合功能发挥了作用。
美国教育的个性化从最普通的学校日常教学的运作,如一张课程表,就充分体现出来了。让同一年级的每个学生用统一的课表,用同一进度学习一样的课程,在美国的教育体系中是完全不可思议的,怎么可能所有学生都一样的进度,有一样的兴趣和需要呢?美国基础教育为满足不同学生发展的需要竭尽全力,一所学校提供100~200门课程是基本要求。国家课程体现层次性,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体现特色性。进行教师引进和培养,确保课程资源开发的可行性。这种分化式教育使程度不同的学生自然分开,目标考大学,或名牌大学的学生和一般学生虽同校,却是截然两个世界,互不相干,兴趣目标,学习的强度深度相差甚远。
学生真正实现课程选择的自主性,从而体现出人才培养的特色。因为学生的需求而设置的课程,更能彰显学校文化的发展性。
我们的高中课程改革也实验学分制和选课制度,提出“在选择中学会选择”的要求。我们的选修课(除了必选选修,高考考查内容)学生重视程度不够,质量也难以保证。甚至我们的必修课,因为中考高考的关系而被分为主、副科,学生对待程度也是差别很大。而且,我们开设的选修课,多是围绕高考需要的补充。其他的选修课多有一些锦上添花的味道。开设的选修课也常常无法真正体现学生的需求,或者学生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修习这个课程。
我们的行政班集体管理模式和课改课程模式有冲突。两种模式同时存在会引发管理冲突,或导致资源争夺(如教师、教室等)。我们的教研组、备课组制度也是与固定班级上课适应的。制度上的问题是非常难以解决的。
有些学校尝试的分层教学,多是按照成绩强制分班的。如何体现学生的自愿性和家长教师的真正接受也是一个问题。我们对老师的评价也常常跟分数有关。班级固定也好评价班级的成绩。各个学校间的比拼也常常把考试成绩放在第一位。
我们现在要面临的问题是对课程改革的认识上的差异过大。比如课程标准试图制定的略低一些,而我们的教材内容过多,要求过高,尤其是受到高考的限制,要求就更难降低,而且所有学生都要按照同样的标准。而学校规定的课时完成这些要求是有难度的。
三、课改需要有效的保障机制
我们的课改是自上而下的,靠行政部门的力量推动的,在学校和教师层面积极性是有限的。家长、学生的认可度也很有限。在推动课改的同时,我们在学校层面规定了很多要求,而对于课改中涉及的学校以外的很多制约因素还缺乏系统地解决。课改的实施过程因此困难重重,关注宏观层面的制度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课程改革的成功离不开评价、离不开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应该是不争的事实。两种专家的观点我十分怀疑:一是说,你不要管高考怎么考,你只要培养适合未来的人才就对了;一是说,课程改革进行了,高考自然也就变了。
一些专家对校长和一线老师十分不解,认为教师盯着高考是视野和境界的问题。问题的本质是这样吗?课改需要有评价制度作为保证,否则只能停留在理想化的层面上。
美国大学录取学生十分重视学生的平时成绩,即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等方面对中学的影响是巨大的;美国推行的SAT考试作为参考录取依据也导致了很多学校重视应试。大学选拔人才的标准应该和中学人才培养目标是一致的,这样才会有教育的一致性。我们不能中学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大学选拔人才靠分数,这一定会引发严重的问题。有人说,高考最公平。这没错,问题是考分在大学录取中起到多大作用。有人说,不用高考成绩作为唯一录取依据就会引发问题。如果这样,我们就做不到真正让学生全面发展。
我们的评价制度不仅包括大学的人才选拔。还应包括很多方面,比如说社会用人的标准,家长的期望,上级部门的评价,学生的选修课究竟作用有多少,成长记录袋有用否等,对这些问题没有实质性的回答,课改将流于形式。我以为,课改仅仅靠一批理想主义者是不现实的。我们需要有制度保障的教育改革。没有制度保障,课改实效也将接受拷问。
四、减负任重道远
从小学到中学,到大学,到硕士、博士研究生,美国学生的学业负担是逐步加重的。在基础教育领域的学科课程的总体要求,数学、物理、化学等远低于我们的学科要求标准(按留学生的说法,我们中学毕业相当于美国的本科毕业),在体育、艺术、科技领域水平比我们要高。多数学生的基础知识薄弱,但学生有效地发展了学习兴趣和学会了初步的学习方法,高中阶段能初步确定了个人的未来志向。在基础教育领域,美国的公立学校学生课业负担总体很小,私立学校课业负担相对要重得多。对于不同的学生而言,课业负担不尽相同,课业负担重也是自己的选择。每个人因自己兴趣和志向的不同,选择需要的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呈现出充分尊重个性的原则。当学生最终希望读研究生时,开始了较为艰苦的学习过程,博士毕业后能力都比较强。
美国学校提供丰富的课程套餐供学生自主选择,基础课程可以分难度层次,选修课程可以满足个性兴趣和志向。在保证最基础的标准情况下,学生学习什么、学到什么程度有足够的自主权,能飞的飞,能跑的跑,能走的走。想深造的学生可以多选择课程、选择难度大的课程;学习进度快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可以在中学提前选修大学课程并获得大学承认的学分。美国没有减负一说,你学业负担的轻重由你自己选择。
我们的课业负担为什么那么重呢?本质是经济基础还不够雄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学校过于单一,优质资源供不应求,竞争激烈,升学规则在起主导作用。有人说,高考可以少考几门吗?即使只考一门,竞争人数不变,竞争同样激烈,负担无法减轻。录取的多样化是必由之路,要想为社会培养更适合的人才,必须改革录取的方法。在学习成绩之外,需要考虑一些有益的因素。大学宽进严出,也是一条必由之路。现阶段,通过行政措施来促进减负工作的推进也是亟需的。学分的限制、新课程改革的选择性、评价的导向对减负工作都会起作用。我们也要努力把学习负担轻重选择的自主权交给学生。
五、教育均衡与优质教育
现在我们提倡教育均衡,主要是追求教育公平。教育公平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教育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受教育的权利被视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见表1)。
在关注教育均衡的同时,也要关注优质教育问题。优质教育资源不足是一个现实,削高不可行,补低是关键。均衡发展不是搞“一刀切”,也不是所有的学校都是一个水平、一个模式,而是要在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相对均衡的情况下,进一步鼓励学校深化改革,办出特色,从而为每一个孩子的发展留有充分的时间。因此,均衡发展与办出特色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应该是相得益彰的。
创办学校特色应该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努力实现学生全面有个性的发展,尊重学生基础状况和个性特征,办出学校特色。
学校特色发展应该经历三个基本阶段:特色项目(课程)——学校特色——学校品牌。
首先是特色项目(课程)。国家规定课程落实层次和水平因学校而异,落实得好的课程可以成为学校的特色项目。如有的学校在艺术课程、科技课程、体育课程、语文、数学、外语或德育课程与活动等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除国家课程外,学校基础历史和师资提供的校本课程也是重要的特色项目。
其次,特色项目发展之初为人无我有、人有我强。特色项目经过长时间统一认识上升为办学理念,形成制度或传统,内化为学校文化。此时学生的普及度、教师的参与度、影响的广泛度、发展的稳定度都是重要指标。
最后,学校文化发展使得学校以鲜明形象存在于社会之中,为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即形成一定的品牌。品牌是学校巨大的无形资产。
作者系北京育才学校校长
9.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篇九
个税改革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
而在一些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人所得税早就是国际惯例。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便确定改革方向。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而2012 年两会讨论加快个税改革,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制度。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因此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当然,改革个人所得税也不是孤立进行的,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合。如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尚未建立,而要想中国个税制度完善,征信制度首先需要大力改进,让有关部门把个人收入情况了如指掌。(该部分属于引言的内容,应当简化。)
一、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并不长。尽管在建国初期就有了薪给报酬所得税,但征收范围很小,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税收制度。直到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次年起正式实施。而在去年国家在征求个税调整方案时,争议较大,但是最终将个税免征额从之前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具备分类所得税制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但由于过去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相关的几个税种在计征方法、适用税率、费用扣除及减免税规定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行税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兼顾,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加之分类所得税制的固有缺陷,现行税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一)分类税制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不外乎三种: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我国采用的分类制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也随之显露出来。它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入适用税率分别课征,不进行个人收入的汇总。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劳动,需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但实际上这样做却使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征收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主要表现在:
1、税收负担不公平。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地、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
2、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特征。“当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人类自身的需求,“以人为本”已成为多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尚未体现这一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国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应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简单化造成的征税的不公平。
(二)对居民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界定不科学
1、对居民纳税人界定不科学
在国际上,居民纳税人的制定一般采取半年(183天)标准,而我国则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分别实行90天规则、1年规则和5年规则,与国际上比较,我国居民身份制度存在下列问题,首先在制定标准上,我国的一年标准太宽松,使许多按半年规则可确立为居民的个人在我国却作为非居民,轻易放弃了本来可以征收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第二在居民身份的变更上,也就是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更换上,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在纳税义务的规定上不够严密科学。
2、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当中由于我国个人实际收入的货币化、帐面化程度底,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有征到税,反映出征税范围的相对狭窄、片面。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以转换支付手段逃税。例如,有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实物分配,而未将这些实物折算成个人的货币收入,因而没有缴税。二是企业以扩大免税项目范围逃税。有的企业擅自把地方性规定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视为国家统一的补贴,不缴税。三是企业以列支不合理费用逃税。企业经常以业务需要为由,替职工承担或报销各种费用。四是企业以转换列支渠道偷税。企业设立“小金库”,以“外快”的形式发给职工,这部分收入和列支在账面上没有记载,形成了偷税。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所得税普遍采用的。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普遍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存在问题:累进档次偏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而发达国家普遍减少了累进档次。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档次原来是14级,2000年后降为5级。与这些国家相比,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上比较烦琐,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其次级距越小,税率档次越多,反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四)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
1、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2、对隐形收入、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正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的不在重点上。
3、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劳动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力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务官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分析后发现,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
4、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二、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352.37亿元。受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10月份个人所得税减收明显显现。从环比看,10月份个人所得税比9月份减少99亿元,环比下降22%。9月份政策减收效应已有所显现,个人所得税已比8月份减收33亿元。10月份与8月份相比,收入相应减少130亿元左右。个税改革之后,两个月减税130亿元左右。
(一)改变征税模式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改革已经准备了15年,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应当付诸实施。在税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以前,可以考虑先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如将按月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按年征收,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将某些征税项目合并起来按年征收;合理调整税前扣除和税率;进一步完善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和管理工作,等等。
一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选择,主要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纳税人和税源状况、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同时应当考虑各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只有少数国家采用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
中国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采用了按照不同所得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主要是因为,当时此税的纳税人数量比较少(主要是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商人),而且比较集中(大多在少数沿海开放地区);收入比较零散而且来源比较简单(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征收便于税源管理,操作也比较容易。
但是,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因此,应当尽快将目前按照不同所得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改为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和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力度。此项改革1996年即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列入“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继而先后列入“十五”计划和“十一五”规划,迄今已经准备了15年,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应当付诸实施。
(二)扩大征税范围
参照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认定居民纳税人的时候,将“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期限改为183天。
调整征税范围重点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国家主权、税收职能、税源状况、税收征管能力和国际惯例等,主要涉及居民纳税人和征税所得的范围。
1.扩大居民纳税人的范围
参照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认定居民纳税人的时候,将“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期限改为183天,以更好地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
2.扩大征税所得的范围
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税收征管能力,逐步将各类应当纳税的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考虑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革方向,是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及此税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和外国的做法,也不宜急于实行反列举法。(编注:所谓反列举法,即在税法上只列举免税项目,除了这些列举的免税项目以外,将其他一切没有明确规定免税的所得项目全都纳入征税范围。)(删除,自己知道什么意思即可)
(三)适当调整税率
未来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综合所得可以考虑采用10%、20%、30%和40%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水平的设计,既要考虑财政收入,又要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税收的调节作用,还要考虑与本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其他国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周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相适应,不宜过低或者过高。
根据我收集的170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资料,2011年初,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有140个国家和地区中央、地区政府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不超过40%(如日本、法国、南非和智利为40%,泰国为37%,美国、韩国、赞比亚和哥伦比亚为35%,新西兰、阿根廷为33%,匈牙利、菲律宾和莫桑比克为32%,白俄罗斯、印度、肯尼亚和墨西哥为30%,马来西亚为27%,孟加拉国、加纳和牙买加为25%,新加坡、埃及和格鲁吉亚为20%),占82.9%;中国周边的26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均不超过40%。相比之下,中国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税率明显偏高。
同时应当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准备降低或者继续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下,不同项目所得的适用税率和税负、取得多项所得的纳税人的总体税负,都难以平衡。此外,中国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明显偏多。因此,未来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综合所得可以考虑采用10%、20%、30%和40%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合理设计各级税率的级距。
(四)建立完善的征管机制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指出:“目前来看,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障碍主要在于征管,尤其富人的收入不透明,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专家指出,征管问题的本质在于,没有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也没有多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来监控纳税人的税源,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税源。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月费用扣除额由800元上升到1600元后,全国减少2000万个税纳税人,普通工薪阶层个税负担切实减轻,但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反而增收358.41亿元,主要原因应在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成效明显,据2006年前3季度数据表明,全国按5%-25%税率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8.4%,而按30%-45%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33.9%,由此说明高收入者缴纳个税仍有潜力。同时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更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促进社会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征收的社会阻力。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不仅可以有效堵塞税收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对于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因此继续加强和完善对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是当务之急。
(五)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机制 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问题很多,仅仅对个人所得税本身进行改革是远远不够的。要想让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的职能,还需对其相关的机制进行改革。
1、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
我国自古以来一直以人治之道管理国家,法治观念十分淡薄。在我国,法律的执行一直都被人情所左右,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以人情为准则,在税法的执行中也是如此。税法的执行通常为人情关系所左右,明智的纳税人往往要在营业活动开始时就密切与税务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政府官员的关系,建立利益共同体并设法逐步强化稳固,一旦遇到违法事实被揭露,就可动用人情关系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人们对违反税法遭处罚的预期成本是很低的。由于对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绝大多数人会抱着侥幸心理,很少有人会主动申报其全部所得,绝大部分人申报的材料不实。这就势必会造成偷税漏税,因此,必须建立起法制和民主的社会,让大多数纳税人能够自觉守法,大部分执法者能够执法必严。
2、加大税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在和平年代和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强化公民意识,表现公民向国家、向他人履行公民义务的主方式。受计划经济影响,我国长期“轻税重利”,公民的纳税意识总体来说较为薄弱,通过税收方式利国、利他的观念并不牢固,非常需要强化和提高。从世界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最适宜培养全民纳税意识。在所有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具有覆盖最为广泛、容易适应不同收入阶层、纳税人感受最直接的特点,有助于培养纳税人意识。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要特别注意发挥其对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的重要作用。相应地,个人所得税的覆盖人群绝不应走狭窄之路,不能成为“少数人税”、“富人税”,而应坚持“普遍纳税”原则,使得最多数的公众都能切实感受、承担纳税责任,履行尽责国家、帮助他人的公民义务。
3、建立健全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
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个人诚信评价制度,将每位公民的诚信活动记录在案,如在个人纳税、个人消费信贷和经济活动等方面有不良的记录,就要使个人在经济上、声誉上付出一定的代价。与此同时,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诚信纳税制度,建立纳税档案,税务部门定期公布纳税人纳税情况,将其作为衡量纳税人信用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其纳税情况将纳税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在税收检查、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对那些守法的有信用者,在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方面给予便利,而对那些违法违规、信用缺失者,必须有相应的限制、惩罚举措。
4、政府支出公开
现代税收原理表明:政府是靠纳税人的钱来支撑的,政府官员是靠纳税人的钱在供养的。政府的支出全部来自纳税人缴纳的税金,纳税人应当清楚自己缴纳的税收用于何处。然而,在我国由于政务信息不公开,政府支出不透明,一些地方行政官员决策失误,滥用税款,公款高消费等就成了常见的现象,形象工程也屡禁不止,严重打击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使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使政府支出公开、透明、规范化。
三、结语
总之,自从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税收入从1981年的500万元增至2011年的6054.09亿元,为发展国民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综上所述,不可否认的是,问题与困难横亘。“十二五”期间,在着力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已明确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通过税制改革等措施加大二次分配的调整力度。税制改革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不断探索,不断改革。首先,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其次,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再次,建立合理的税率结构,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征管机制,最后,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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