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2024-09-12

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共9篇)

1.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篇一

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验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按照《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及时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项目资金应全额投入项目建设,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中应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监管。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中期和项目完成后向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中期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改变项目内容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 1 — 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终止,并将专项资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总结报告,理清项目收支账目,如实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期间学校财务报表),做好《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的填写及辅助材料的准备,并逐级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项目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资金安排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表;

(三)项目实施中期报告、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

第八条 省教育厅对同意验收的项目,接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二)查阅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

(三)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发展主要指标、业务

— 2 — 资料和文字记录进行审查。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查询、调查、帐户分析、实地观察等;

(四)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完毕,省教育厅根据评估验收情况作出验收结论,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对验收评定为“优秀”项目的单位,下次申报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项目没有结项验收的单位,不得参加新一轮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云南省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指导标准》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授予“云南省示范性民办学校”牌匾及证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资助的项目资金归民办单位所有,在民办学校(单位)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作为国有资产收缴,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篇二

我市民办教育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对我市部分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孙东权

最近五年来,铁岭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呈现出百花争艳的良好局面,无论是民办小学、中学、高中还是民办职业学校,都已成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同任何一种新生事物一样,我市民办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最近,我们对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我市民办教育规模小、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竞争力差。其主要原因在于,资金严重不足,投资者成分比较复杂,无后续资金支持,而融资又无通畅渠道。在我市,目前尚无民办学校得到政府任何形式资助的先例。众所周知,各类公办学校得到国家政策性拨款动则几十万、几百万。同时,民办学校并未获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未受到同样的重视。在我市,各县区都有对民办学校招生的歧视性政策。其它如民办教师待遇与公办一视同仁等问题都始终没有解决办法。如果不能遏制由于制度性缺失导致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失加剧的趋势,后果将越加严重。

通过调查,我们的结论是:我市民办教育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

一、政府真正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招生上的平等权和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

要真正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首先必须克服对民办教育的一系列片面认识,诸如:认为民办教育不是“自己”的;认为民办教育都是想赚钱的;认为民办教育是与公办教育争生源的;认为公办教育还办不好、管不好,既没有精力去管民办教育,更没有财力去支持民办教育;认为公办教育办得好,就没有必要办民办教育,等等。我们应该看到,民办教育是在替政府分担教育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不但要热情支持民办教育,还要感谢、奖励民办教育。只有观念转变了,认识提高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把民办学校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切实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招生的平等权以及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一是要取消所有限制民办学校招生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二是考虑到民办学校投资渠道不同于公办学校,应该采取与公办学校不同的招生政策。公办学校是由当地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支出建立的,为当地居民子女接受教育服务,限定其招生范围是应当的。而对于民办学校来讲,却不应这样的限制,应该允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三是要改变将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招生批次、放在公办学校之后组织录取的办法。应该按照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让民办学校与相应层次的公办学校一起招生,或者允许民办学校适当提前招生。从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只有实行开放的招生政策,让民办学校和家长之间有足够的双向选择的机会,民办学校才能招收到学校正常运行必须的学生,否则学校的生存就会出现问题。

二、认真落实已有的优惠政策,尽快出台相关金融扶持政策,解决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由政府设立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的专项资金,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禁止向民办学校乱收费等。

根据我们实地调研的结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做出的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或落实得不完整,其中也包括对有关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而落实这些优惠政策,是体现国家意志、政府意志,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方面,除国家有关部门已就税收优惠及制止向学校统筹经费等做出明确规定外,希望有关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关于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问题。应该明确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作为政府应尽的义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关于土地和建设优惠政策的落实,对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包括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学校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食堂等用地以及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等,给予哪些优惠政策、哪些项目应该给予什么优惠,建议有关部门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中应该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老师之间合理流动问题,有关部门应该联合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全员事业人事代理制,由县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教育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的内容应包括:保留原身份、人事档案、毕业生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总之,国内发达地区对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越来越灵活务实,我市也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切实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3.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篇三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优进优出战略,切实做到稳增长、调结构,积极探索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着眼于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完成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鼓励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贸进出口专项资金。

第四条

外贸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及标准

1、鼓励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出口,当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补贴3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补贴6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的,补贴100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优化贸易结构。企业通过优化贸易结构扩大出口的,出口额增加1亿美元,补贴100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500万元人民币。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出口额增加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补贴40万元人民币。

3、鼓励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在境外建立营销中心、展示中心、售后服务中心经认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1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30万元人民币。被认定为市级海外贸易代表处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

4、鼓励企业参加展会。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参加的重点和推荐展会,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最高扶持4个展位,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境外重点和推荐展会,给予特装费5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的扶持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

5、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企业50家以上,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奖励200万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6、加大对出口基地的扶持力度。对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出口基地,出口额增加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增加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

7、鼓励与军贸企业对接。鼓励本地企业与军贸企业的合作对接,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4000万美元,奖励本地企业(下同)3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4000万美元(含)-6000万美元,奖励本地企业(下同)5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6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成 交额1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外贸专项资金的评定依据

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的认定依据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16号公告)(详见附件1)。

2、通过优化贸易结构扩大出口的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详见附件2)。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的认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详见附件3)。

3、支持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认定依据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详见附件4)。境内外展会是指列入市政府组织参加境内外展会的重点和推荐展会(详见附件5)。

4、鼓励出口基地内企业扩大出口的认定依据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详见附件4)。出口基地是指由商务部和辽宁省政府及大连市政府评定的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出口基地(详见附件6)。

5、鼓励军贸企业扩大出口的认定依据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01号)(详见附件7)。军贸企业是指由辽宁省 政府认定的9家军贸企业(详见附件8)。

6、鼓励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的认定依据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详见附件4)。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外贸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16号公告)

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

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48号)

5、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展会

6、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出口基地名录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 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01号)

4.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XX]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可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的旅游规划编制。

(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补助全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景区(点)旅游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国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省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设及科研。用于补助旅游行业人才培养、旅游信息化建设、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等。

(五)旅游商品开发。用于补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

(六)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补助游客中心、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

(七)入境游及国内游奖励资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湘财外[XX]48号)执行。

(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XX]12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九)支持旅行社发展。按照《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湘旅联字[XX]2号)执行。

(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XX]47

号)执行。

(十一)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开发。用于补助“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

(十二)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用于补助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湖滨旅游项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

第六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旅游局、财政局备案。省直有关

旅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二)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

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省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

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省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第七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交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到各市

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已拨付的资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级财政,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单位今后三年的申请

资格。

第十二条 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则

5.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篇五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外经贸发展工作部署和战略规划,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全力推进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培育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着力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外经贸全面发展良好环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深圳市外经贸发展的资金,由原外贸发展基金、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整合设立。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经贸信息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申报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六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至市经贸信息部门;

(三)安排专项资金并将指标下达至市经贸信息部门,必要时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五)协同市经贸信息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

(六)指导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投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二)负责编制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及支出结构计划,并与本部门部门预算一同按程序报审;

(三)负责执行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等信息公开;

(六)建立资助项目档案,跟踪管理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文件;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市经贸信息部门作为预算资金的执行主体,对其编制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

第八条

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编制项目预算,组织完成项目实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并对项目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自主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评价和审计;

(五)按市经贸信息部门要求提供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提供自评报告及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指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指南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如下:

(一)支持一般贸易、加工贸易、保税贸易等多种贸易方式协调发展。促进深圳外贸稳定增长,降低企业进出口环节成本,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生产企业从事一般贸易,推动保税贸易稳定发展。

(二)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积极支持企业开展服务贸易,稳定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支持技术进出口贸易,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推动企业向服务外包产业价值链高端发展。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和引导企业参加境外展览,支持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开展国际品牌推广,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拓展新兴市场,巩固传统市场,帮助企业获得订单,创建自有品牌,开展国际化运营。

(四)支持企业 “走出去”。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业务,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支持开发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援外合作培训项目,与境外经贸促进机构、多边多国建立贸易投资往来合作关系。促进“走出去”支持服务体系、跨国经营培训体系和相关风险保障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融资贷款业务,扩大融资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流动资金、出口退税质押等融资服务。重点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缓解周转金困难。

(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开放的总体要求,支持开展境内外外经贸推介推广和招商引资活动。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对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投融资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重点、标准按各项目操作规程具体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受理、立项和拨款 第十三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分批编制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各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期限、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工作。根据资助类型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受理等多种方式接受申请。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等项目审核工作,编制项目扶持计划,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六条

复核通过后,对于安排给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下达到单位;对于安排给非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由市经贸信息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至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五章 预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根据市政府发展外经贸工作目标,提前储备下一年项目,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的专项资金预算及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市经贸信息部门编入下一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将报批。

市财政部门根据人大审议批准的市本级预算,结合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编报情况,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市经贸信息部门,形成可执行指标。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自评及实施情况报告;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助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再次获得资助的重要评价依据;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检查,并开展绩效再评价。对效果不佳的项目,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行优胜劣汰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必须对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单位当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并将结余资金及时缴回财政。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利用同一事项或重复申报市财政性资金的单位,情节严重,尚未取得资金的,自重复受理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并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资金的,由立项单位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委托项目,并在媒体上公布;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与项目考察、评审、预算评估、验收、审计等过程中的专家,存在以权谋私、串通作弊、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实施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由市经贸信息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二十五条

6.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资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结合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60%比例缴入安徽省省级国库的部分。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纳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共同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徽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会),负责省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审核电影专项资

-1-金预决算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落实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新旧政策衔接工作中涉及的补贴项目。

第七条 资助数字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

(一)对新建影院予以一次性资助,支持其运营发展及放映设备更新。资助金额根据影院运营状况、票房情况核定,每家影院不高于50万元。

接受电影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建影院应符合以下条件:2016年1月1日后设立、非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及以下、安装符合国家规范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和2K(含)以上的数字放映机、银幕数在3块(含)以上且正式营业满1年的数字影院。

(二)对农村电影放映设备更新给予资助,对固定放映点(室)的设施更新改造给予适当资助。

(三)对数字节目卫星传输平台接收终端建设及运行维护予以资助。

(四)对影院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市场监管设备等予以资助。第八条 资助省内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综合重点制片基地业务增长率、设备使用率、摄影棚建设及

-2-设备更新改造情况、按照我省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承担的重点影片项目、公益影片项目、艺术影片项目等因素实施绩效评价,择优资助。

接受资助的制片基地须经安徽省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设立在安徽省境内、有正在拍摄制作的电影影片且拍摄制作的影片必须在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立项、没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 资助省内原创国产电影创作生产,奖励省内优秀国产影片的制作、发行。

(一)对用于我省电影制作单位拍摄电影的优秀剧本予以奖励,每部不高于30万元。

(二)对在我省注册的电影制作单位、以第一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的重点影片或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的制作发行予以适当资助,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三)对经评选确定票房排名靠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及制作技术突破创新的优秀省内国产影片出品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300万元。

(四)对发行政府推荐的重点影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五)对在海外电影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国产影片省内出品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片在海外市场取得收入的1%。

第十条 奖励票房成绩突出的影院和国产影片的放映。

(一)对票房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全省排名前20位的数字影院进行奖励,每家影院不高于20万元。

(二)对按自然计算,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达到全年票房收入66%以上的影院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该影院缴入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国产片部分的50%。

(三)享受奖励的影院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使用符合“13规范”的售票软件系统及影片编码向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正常报送数据、无偷漏瞒虚报影片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对经专家推荐并经省管委会审定的传承中华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国产影片发行、放映单位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发行、放映支出的30%。

第十二条 省管委会办公室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章申报、审批和使用

-4-第十三条 省管委会根据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项目预决算,确定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的主体是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从事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其中企业和社团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五条 电影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省管委会每年1月发布电影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市、县(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申请电影专项资金,当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进行初审及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送申报材料。各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对本市报送项目审核汇总,于每年2月25日前,将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奖补项目审核汇总表、具体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联合报送省管委会办公室。

(二)省直企事业单位申请电影专项资金,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奖补项目审核汇总表、具体申请材料各一式二份,直接报送省管委会办公室。

(三)根据各市和省直单位资金申请情况,省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审核意见,于3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下达资金。市、县(区)财政和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将预算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给予描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6-第二十二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电影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预算的重要依据。市县级财政和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电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电影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等环节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存在偷漏瞒报电影票房、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对其当年电影专项资金的各项奖励或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7.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篇七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以下简称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级中小企业会展、市级中小企业专业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国家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的额度)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无偿资助的额度)

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奖励的额度)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预算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合同)

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八章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三十一条(资金监督和审计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抽查。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8.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篇八

2010-04-01 16:11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局会同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制定了《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奖励;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自主品牌展会的培育、扶持补助;

(三)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支出;

(四)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及开展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目前,征集2010年申请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已下发给相关部门、商会、行业协会和展览公司等。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149号)文件精神,规范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等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确定、市财政预算每年从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的原则,突出重点,专项使用,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会展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共同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财务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市会展办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会展办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编制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报表,受理使用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初审。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奖励;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自主品牌展会的培育、扶持补助;

(三)申办和引进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支出;

(四)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及开展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第六条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展会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展会举办奖励

对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发展前景的展会进行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我市承办单位的帐户;每个展会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2、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奖励;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3、展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同一展会连续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

5、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800个以上(含800个)至15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的奖励;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国际标准展位数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的展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展会招徕奖励

(一)奖励项目

凡招徕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徕单位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以上(含1000个)至15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以上(含1500个)至2000个以下的展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的展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报市政府同意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限额30万元)。

(三)每个展会由主招徕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第九条 培育性展会的奖励补助 对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尚在品牌培育期的项目,以及由政府主导、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举办单位一定补助。享受补助的展会项目不再享受展会举办奖励。

第十条 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的公共费用

主要用于市会展办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推介会等形式进行我市会展环境和重点会展项目宣传推介等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经费补助;市会展办组织开展申办国际性、全国性知名会展活动等的必要支出补助;市会展办开展的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支出补助。

第十一条 对于市政府招徕、主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不在会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专项研究安排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有关证照可为复印件):

(一)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展会许可证。

(二)企业上一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三)上一的财务报表。

(四)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展会批准文件;

3、展会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4、主承、办单位协议;

5、会展场馆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7、展会总结报告 ;

8、展位费售出发票;

9、专项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10.申请招徕奖励的,还应提供有关招徕方证明的有关资料。

以上申请文件及资料分别报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三条 市会展办对符合补助或奖励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过西安会展网和市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会展宣传、申办、资质评定审验及基础性公共支出由市会展办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由市会展办委托会展资质评审机构对展会项目进行量化评定,并作为补贴和奖励的依据。市会展办要对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贴、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程序申报或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

(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展会有安全问题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能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9.三亚市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篇九

2011-05-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

(三)编制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市水务部门应当按季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程序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防旱。

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

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

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

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由水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

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类、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

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3)初步设计;(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

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1)竣工验收证明;(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1)连续1 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

该类项目应提供:(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2)工作大纲;(3)实施方案;(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1)工作大纲;(2)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申报条件由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改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改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

(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市水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水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项目未能按预算执行的,由市水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水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人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水务部门2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水务部门解除委托。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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