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案例

2024-09-19

增值税申报案例(精选12篇)

1.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一

一、实验目的

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实验的学习,熟悉我国增值税的计算、纳税申报及缴纳等业务;系统、比较全面地掌握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增值税基本理论的理解、对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熟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各表并填写,将增值税专业知识和纳税申报及缴纳等实际操作业务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从而真正学好税法这门课程。

增强实践经验,熟悉完整的业务处理程序,掌握会计到纳税申报中的易错点、难点。为将来实际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实验内容

(1)根据相关资料正确计算江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相关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2)填写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三、实验过程记录

根据相关资料正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1)(2)(3)(4)缴纳上月的增值税48580元.购入甲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8000元.购入乙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000+10000*7%=51700(元)向天宇农场收购农产品一批,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0*13%=13000(元)(5)

普通发票除运费、农产品外,进项税额不能抵扣.(6)收到中山百货公司委托代销商品的代销清单,销售A产品的销项税额为:10*50000*17%=85000(元)(7)(8)从无花果工厂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00元.向华人有限公司销售B产品20台, 同时随同产品一起售出包装箱20个,销项税额为:68000+340=68340(元)(9)向小规模纳税人天阳公司售出20吨甲材料,销项税额为[58500/(1+17%)]17%=8500(元)

(10)将B产品2台转为本企业修建厂房专用,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为:20000*2*17%=6800(元)

(11)将外购的甲材料30吨用于修建本企业产品仓库工程使用,进项税额为30*2000*17%=10200(元)

(12)将A产品2台无偿捐赠给西部贫困地区,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为: 50000*2*17%=17000(元)

(13)委托加工配件,销项税额为:850+1000*7%=920(元)(14)购入设备,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00+600*7%=20442(元)(15)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C产品,按照成本价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销项税额为:500*200*(1+10%)*17%=18700(元)

(16)销项税额为:5100*2/(1+4%)*4%*50%=196.15(元)

(17)机修车间对外提供加工服务,收取的劳务费,销项税额为:[11700/(1+17%)]*17%=1700(元)

(18)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200+10000)*17%=18700(元)(19)企业销售的B产品5台发生销售退回,应退回的增值税为17000元.(20)进项转出:30000*17%+465/(1-7%)*7%=5135(元)

四、实验结果

根据以上资料得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如下: 本月数:销项税额189040.00 进项税额177862.00 进项税额转出15335.00 应纳税额26513.00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96.15 应纳税额合计26709.15 本期应补(退)税额26709.15(详见附表)

五、实验总结

增值税是指对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但就其课税对象又使它具有自身的特点。比如不重复征税﹑逐环节征税﹑税基广阔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实验步骤:首先要进行的是根据经济业务写出会计分录,其次再计算并结转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登记应收税费等明细分类账,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等关键数据,最后填制各种纳税申报表。

在了解这些基本含义后我们才能对实验有清楚的认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一个严密的过程,一个环节出错,满盘皆输。注意事项:

1)在增值税计算中要特别留意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的区分,什么时候要除(1-17%)、(1+17%),什么时候不除。

2)注意发票的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不的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其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当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3)在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注意区分“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容易把两者混为一谈。如: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这笔业务,应作为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计算,而不能作为销项税额计算。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都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切忌与含税销售额混淆填列。

从自身学习的角度总结:

1)要加强理论知识学习。通过完成此项实验,我认识到所学增值税理论知识不够全面、系统,一些重难点在平常的学习中有疏漏。任何理论知识中的不足,只要一接触到实践就会暴露突显。若不及时纠正,很可能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酿成大错。如计算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包装材料,我忽略了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进行了进项税额的计算,导致进项税额增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减小。在实际工作中,会使企业管理出错,承担税收罚款,税款缴纳不清,甚至背上偷税的罪名,影响企业形象。

2)更加细心用心的处理每一笔业务、每一个数据。作为会计人员,在填制各种会计税务的表格时,要注意填写的位置不可写错,数据不能写错,马虎不得。一个数据要多算几次,确保无误。总结每次计算错错误的原因,避免下次出错。如:

销售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这笔业务,我没有把10200元作为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计算,而是作为销项税额计算。这就导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一连几个数据的错误,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增大、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减小、销项税额增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小。虽然没有影响纳税申报的结果,但报表结构错误,纳税申报混乱。后来,我把它从新划分,计入简易征收的计算。正确的归类,使纳税申报正确,逻辑严密,思路清晰,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

2.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二

税的减免是增值税优惠的表现, 增值税直接减免主要包括政策性临时减免和法定减免两个方面。 增值税的直接减免是税收灵活性的一种具体表现,因此,其已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措施,主要表现在对国家某些行业税收上的政策保护。 增值税具有税负转嫁和多环节的特点,是流转税的一种。 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目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 因此纳税人和负税人不是等同的。 因为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不是从企业所得税中直接扣除的,而是采用间接抵扣价税从所得税中分离的方法获取,所以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 国家税法规定: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负有新增价值。 这里所说的免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免,免税是国家把纳税人应缴的税额转化为纳税人的福利。 作为纳税人,必须要遵守国家增值税条例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买进资产时必须要获取资产增值税发票, 方便会计计算企业应缴的增值税额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额。

二、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涵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增值税的返还,主要通过先征税后返还的方式来减免企业的税务额; 另一个是增值税的减免,主要是国家通过政策的临时性减免来实现的。 国家这两方面的内容都以文件的形式提出来,其中财政部财会在【1995 6号文件】中提出:国家返还企业增值税时,必须要填写“银行存款”和“补贴收人”两项内容,同时还要求企业必须要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这是国家返还增值税的一般程序;同时财税局在【2001 113号文件】中也明文规定: 针对农业生产资料, 其增值税减免国家一般以政策性临时减免的方法实现。其中这里所指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包括农膜、农机、化肥等。国家对增值税减免的政策仅仅是通过文件的方式下达到下面企业, 并没有相关的说明及政策培训,导致企业会计对政策的理解不足,从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的税务工作没有做到位,影响企业的损益。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例:某企业在2012年10月买进一批磷矿石,并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取得了税务部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该企业的所有款项已经到账,材料也经检验合格并存入仓库。 然后材料被加工成为了纯磷和磷化肥,在2013年3月前全部对外售出, 两种产品不含税的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 销售额共150万元,并按相关要求开出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所有款项款项均已收到。 根据题意,税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时

(2)销售纯磷时

(3)国家对免税项目有着严格的限制,在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就有如下的规定:当企业或个人将购进货用作免税项目时,就必须要转出已用作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来看,磷化肥明显是暂时免征增值税,所以上述按照规定,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要转出。 该企业的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 这是一种相对比较复杂的税务项目。 针对这种税务项目的计算方法比较多,目前公认的最科学严谨的处理方法是分摊计算法, 即根据各种免税项目的比例分摊计算。 在这个例子中就是要根据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分摊计算,最终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这个例子中,由于磷化肥和纯磷两种产品销售的份额都是50%,所以税务会计应该如下记录:

(4)根据国家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已获得销售免税项目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免税项目开专用发票。 针对上述的例子,明显的该企业在化肥的销售上不会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不同的情况, 税务会计对企业或个人产品销售额的确定及减免税款的处理会存在差异,这是正常现象。 在上文中提到了,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 所以,负税人不一定享有税负转嫁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对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时,纳税人和负税人不是同一主体。 根据相关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但是却可以开普通的发票。 在本例中,该企业的普通发票金额就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之和。

因此,税务会计在第4步正确的做法应该如下:

贷方余额42500元,表示该企业或者纳税人未缴增值税42500元, 即应承担纯磷所产生的增值税额。 免税项目磷化肥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应转人“主营业务成本”,减免的增值税97500元转人 “补贴收入”,最后损益+12500元,正好是磷化肥所承担的增值税额。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的销售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要从两个方面来说明,其区别的关键是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是否用于免税项目。 根据纳税人的选择, 税务部门将作出不同的处理方法: 如果纳税人选择用于免税项目,那么税务部门就会要求企业将购进项的进项税额并入采购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或者纳税人的进项税就不再是增值税,按照相关法规就不会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纳税人不是用于免税项目,或者说企业或者纳税人将采购货物经过生产加工变为新的产品, 并用于免税项目,那么企业或者纳税人因对外销售产生的销售税额,都会增加到增值税免税项目中去。

三、增值税减免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减免的纳税申报流程因纳税人的不同而有刺猬的差别,主要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只要在填写申报表的时候,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6栏的“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就可以完成对增值税减免的纳税申报。 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就相对复杂一点: 纳税人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的“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同时获得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并采集数据;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的“进项税额”内填入所有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计算出进项税的转出;纳税人根据计算尺的进项税转出的情况,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14、17项中填写相关数据;如果纳税人所售货物全部免税,则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栏的“期末留抵税额”项中填写留抵税额。

四、结束语

增值税直接减免作为一种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能够减低企业的税负。 但是企业正确的解读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企业需要充分的认识到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和结果。 同时对政策中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对于原来错误的看法进行纠正,以落实增值税减免政策,获得增值税的优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栗霞.浅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J].知识经济,2010

[2]莫之国.对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建议[J].湖北财税,2003

[3]卢小萍.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研究[D].长安大学,2012

3.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篇三

(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一)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按照税务总局制定的申报表填写规则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1)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2)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4)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5)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7)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1)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

(2)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2.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3.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4.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四)表税比对规则

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实际入库税款。

(五)申报比对其他规则

1.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增值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申报表特定项目设置申报比对规则。

2.各省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合理设置相关比对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

3.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申报比对管理实际,将征收方式、发票开具等业务存在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列入白名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适用的申报比对规则。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六)本条第(一)至

(三)项比对规则为基本规则,第(四)至

(五)项比对规则为可选规则。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上述比对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对规则。

六、申报比对操作流程

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4

4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同时,要将申报所属期有关增值税纳税数据在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中填报,作为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依据。并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具体填报项目及要求如下:

●所属期:申报年月的所属期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内销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内销货物金额填报。

●简易征税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税货物金额填报。

●免税货物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货物金额填报。

●出口货物征税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出口货物需征收增值税的金额填报。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货物金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销项税额合计: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填报。

●进项税额发生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发生额填报。

●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填报。

●不予抵扣税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自动引用。

●进项税额合计: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合计数填报。

●上期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填报。

●调整上期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查补税款调整上期留抵税额填报。

●免抵退应退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应退税额填报,此金额必须与上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抵、退审批通知书》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进口料件模拟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不可输入,且同时为0。

●应纳税额:根据本表计算填报。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合计-(进项税额合计+上期留抵税额±调整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应退税额。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45、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由于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能满足现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对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作调整后填列。调整如下:●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来料加工等出口免税销售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0栏“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深加工结转的出口免税销售额也在此栏反映,在贸易性质栏注明“99”。

●第16栏“免抵退税货物不予抵扣税额”,填报口径为: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3栏“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

●第17栏“其他”改为“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第5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以负数填列。

●第25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改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此栏金额必须与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46、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项目有哪些?

答:审核时对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下面几个项目的审核:(1)自身逻辑审核;(2)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3)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4)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5)与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6)与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47、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每个项目的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自身逻辑审核:

退税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是退税数据的基本审核内容,是每条退税数据必须进行审核的内容。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数据的唯一性检测、数值项大于大于零、贸易性质代码在代码库中且该贸易性质的出口数据可以退税、币别代码在规定的代码库中、外币离岸价与人民币离岸价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根据退税数据的出口日期审核该数据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正确、征退税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

(2)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

对于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还要进行进料加工数据逻辑关系审核,这也属于退税数据的自身逻辑审核,是退税数据的基本审核内容,是每条进料加工性质退税数据必须进行审核的内容。

主要进行如下具体项目的审核:该进料加工性质退税数据的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号是否已经作了备案登记、计划分配率是否与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库中相应数据一致、该进料加工手册尚未进行核销、出口销售额与应核销海关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应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关系是否正确等。

(3)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免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发票号码在免税电子信息中可以找到,即该出口货物的销售已向征税机关进行了免税申报;退税数据的所属期与免税电子信息相应数据的所属期之差在规定的范围内。

本项目审核通过后,免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的‘退税已申报金额’被设置为免税电子信息中原‘退税已申报金额’加本退税数据中的‘出口人民币金额’。

(4)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如果该退税明细数据属于代理出口的,即该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不为空,且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5)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在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申报的退税数据退税率不应高于报关单电子信息中商品代码数据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的退税数据美元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中美元离岸价之差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

(6)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

如果电子审核的审核配置要求退税数据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则与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主要就如下具体项目进行交叉稽核:退税数据的收汇核销单号码在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中相应数据未被设置挑中标志。

48、外贸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退税申报方式?

答:外贸企业可根据情况采取电子与纸质申报或纸质申报。

(1)电子与纸质申报。申报时既要申报电子数据,又要申报纸质报表。

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2)纸质申报。对特准予以出口货物退税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按规定手工填写有关申报表申报退税。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企业、外轮供应公司等。

49、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何谓单票对应法?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所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实行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后,除特殊退税企业外,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均采取单票对应法。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它是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的一种退税基本方法。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对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

5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单票对应法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本期发生应退增值税金额=本期发生应退出口进项金额×平均退税率。

本期发生应退出口进项金额=本期发生应退数量×平均单价。

本期发生应退数量=min(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发生出口数量),数据的实退数量根据同一(关联号+商品代码)下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发生出口数量取小,即多出的进项数量、出口数量忽略。

本期发生出口数量=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出口明细数据出口数量的合计。

本期发生进项数量=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进项明细数据出口的数量合计。

平均单价=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不含税金额合计/本期进项发生数量。

平均退税率=本期发生进项应退税额/本期发生进项金额。

本期发生进项应退税额=本期(关联号+商品代码)下的应退税额合计。

5.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五

1.主表不提取数据

导致原因:开户时间较晚,批量同步数据时,一些用户的数据未导入。

解决方法:在管理员帐户中进行“申报基础数据同步”。2.主表33行欠缴税额本月数实际应该没有数据,但报表中却有数据显示

导致原因:H33=H25+H26-H27,由于H25,H27数据为上期数据提取过来的,所以H33符合公式,自动计算生成。

解决方法:调整H25,H27数据。

3.附表一中销项税额自动生成的数与实际销售额有误差,更改后销项税额又变为自动生成的数据

导致原因:未保存

解决方法:保存后再更改

4.附表二中不生成进项税

导致原因:开户时间较晚,批量同步数据时,一些用户的数据未导入。

解决方法:在管理员帐户中进行“认证数据同步”

5.主表和附表二中的数据清空后保存无法再显示数据也无法再提取数据

解决方法:后台处理。

建议:清空数据保存后点击提取按钮可显示数据。

6.比对成功,申报失败,返回码44 导致原因:①主表13行上期留底错误②主表27行预缴额错误③申报情况说明表空表保存过。

解决方法:修改主表13、27行数据,后台撤销申报情况说明表的保存。

7.申报失败,返回码27 导致原因:重复申报。

解决方法:查询CTAIS中是否申报成功,成功则在后台修改失败记录。

8.申报失败,提示“用户为非防伪税控企业,需要到大厅解卡”

导致原因:将防伪税控企业设置为非防伪税控企业了。

解决方法:在申报参数设置中将销项零比对和非防伪税控一栏前的√去掉。

9.申报失败,解压缩错误,将终止CTAIS相关处理操作,再次申报提示“该纳税人已经申报过1次,不允许重复申报”。

导致原因:服务器重启时已经申报成功。

解决方法:后台处理。

10.辅导期企业稽核结果已经返回,但做一窗式比对时提示“比对失败”

导致原因:数据未导入系统,票中的数据为零。

解决方法:数据导入后重新申报。

11.报税前小票数据上传成功,报表中显示数据,一窗式比对时提示“比对失败”

导致原因:数据导入系统过慢。解决方法:再次申报。

12.企业类型默认两者同时存在,即征即退企业调整第三列时,第一列变为负数,或者不改变

解决方法:点击第三列数据触发公式或者进行申报参数设置。

13.做上期数据编辑时保持不上 导致原因:没有上期数据。

解决方法:重新导出上期数据。

14.附表一存在负数时,在申报参数设置中选中“其他情况取消比对”(当月有效)

15.辅导期企业设置的辅导期起止时间不正确会申报失败 16.新华书店县级免税企业在申报参数设置中选中免税中的免税出版物

17.供暖企业免税设置为供热企业类型

18.不进行远程申报只进行IC卡的抄报税,如何处理? 解决办法:强制清卡

19.红字发票为何要填写正数?

原因:红字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为正数。20.农产品及运输发票的税额与实际税额有误差但无法修改怎么办?

解决办法:需要修改程序,修改时间待定。21.作废发票怎么填写?

解决办法:直接不需填写此发票 申报时设置为其他情况取消比对。22.机动车 专用发票 特殊业务 怎么填写?

解决办法:正常填写至表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23.增值税退税怎么处理?

解决办法:需要修改程序,修改时间待定。

24.固定资产进项税当月数为0,其他月份有数据是否要填写在累计数一栏?是

25.申报情况说明表中调整原因的“其他”指哪些情况? 解决办法:将去掉此报表,以后无需填写

26.申报成功后专管员在系统中误操作给报表撤销了怎么办? 解决办法:后台处理。

27.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指哪种发票?(①通过税控机开具的②手写机打不通过税控机开具的发票)是

28.为何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与网上申报系统的程序安装到同一台电脑上无法正常使用?

解决办法:需要修改程序,修改时间待定。29.为何消费税申报多次后查不到结果? 解决办法:需要修改程序,修改时间待定。

30.11月为小规模企业,12月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专管员11月征期后就在CTAIS里将企业设置为一般纳税人,但12月征期报11月税时要填小规模的报表,但报表中显示一般纳税人?

解决办法:此类企业重新开户。

31.11月为防伪税控企业,12月转为非防伪税控企业,11月时即把税控IC卡收回,12月报11月税时没有税控IC卡按防伪税控和非防伪税控企业申报均不成功,这样的企业如何处理?

解决办法:手工申报。

32.总分机构的企业,总机构统一缴税,但分支机构的预缴额在总机构的表中无法显示,申报失败。如何处理?

6.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

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

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7.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七

某建筑企业,注册地郑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将购进的建筑材料(地板砖)对外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2.在开封从事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收入11.1万元(含税),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55万元;购进该项目用建筑材料3.51万元,取得专用发票金额3万元,税额0.51万元。该业务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开封国税局预缴增值税(11.1-5.55)/1.11*0.02=0.1万元,并已预缴。

3.在洛阳从事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收入20.6万元(含税),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10.3万元,该业务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洛阳国税局预缴增值税(20.6-10.3)/1.03*0.03=0.3万元,并已预缴。

4.购进建筑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用于本单位办公楼的建设。

5.开封工地接受的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0.5万元,税额0.055万元。6.开封工地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0.5万元,税额0.085万元。

7.购进白酒一箱用于宴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0.1万元,税额0.017万元。

8.登记在公司名下的业务用车,在开展经营业务中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0.103万元,取得收费凭据(非财政票据)。

9.购买税控盘,支付820元,取得专用发票金额700.85元,税额119.15元。

综合上述业务,该企业2016年6月,该纳税人在机构地郑州的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情况如下:

一、填写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

第一项业务,属于销售17%税率货物,将金额8万元,税额1.36万元填分别写在附表1第一列第1栏、第二列第1栏。

第二项业务,提供11%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全额计算应纳税额,差额计算预缴税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分包款不作为差额扣除申报,而是按正常销项减进项申报。在第一列第4栏填写不含税收入10万元,第二列第4栏填写税款1.1万元,第十二列第4栏填写本期实际扣除额为0,第十三列第4栏填写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11.1万元,第十四列第4栏填写扣除后的应纳税额1.1万元。第三项业务,提供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差额计算应纳税额,差额计算预缴税额,在第一列第12栏填写不含税收入20万元,第二列第12栏填写税款0.6万元,第十二列第12栏填写期实际扣除的分包款10.3万元,第十三列第12栏填写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10.3万元,第十四列第12栏填写扣除后的应纳税额0.3万元。

二、填写附表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该企业本期有差额扣除项目,在填写完附表1后将差额扣除情况填写在附表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

业务2中,一般计税方法11%税率,不填写差额扣除项目。

业务3中,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填写差额扣除情况,应填写在第6栏。

三、填写附表2《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论是否允许抵扣,均应先进行认证,再根据不同情形相应填写附表2。

业务2支付的分包款和材料款、业务4支付的材料款、业务5支付的运输费用、业务6中的购进低值易耗品、业务8中的支付通行费,均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并用于可以抵扣项目,需根据凭证取得情况填写附表二,其中:业务2、4、5、6为取得专用发票,将份数、金额、税额之和填写在第1栏、第2栏;业务8取得的为通行费票据,份数、金额、税额填写在第8栏。

业务4购进货物用于建设本单位办公楼,属用于构建不动产,将对应金额、税额填写在第9栏,并对应填写附表5第2列。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02万元(60%部分)填写在第10栏,并对应附表5第3列。

业务7纳税人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购进时即确定不能抵扣,则不应填写附表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而应填写“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因此,将业务7进项填入第26栏、第27栏、第28栏。

业务9购进税控设备,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再抵扣进项税额,不应填写附表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而应填写“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因此,将业务7进项填入第26栏、第27栏、第28栏。

本期所有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不论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均应填写第35栏。

四、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按不同税率、征税率或项目,将附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填入《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栏次。将业务2、6中17%的进项填写在该表第2栏,因业务4为购建不动产进项税额,且不符合一次性抵扣规定,因此不填写本表。

将业务2、5中11%的进项合计填写在该表第5栏。再将第5项业务中11%的运输服务进项填写在该表第6栏。

再将第5项业务中11%的建筑服务进项填写在该表第8栏。

将业务中8通行费的进项填写在该表第30栏。

五、填写附表5《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业务4中,购进货物用于建设本单位办公楼,属用于构建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原则进行抵扣。将取得的进税额17000元填写在第2列,将其中的60%,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10200元填在第3列,将剩余待抵扣40%进项税额,6800元填在第六列。

六、填写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

业务8购进税控设备全额抵减增值税填写在本表第1栏。

业务2、3中,纳税人在异地预缴了增值税,其中开封预缴1000元,洛阳预缴3000元,将上述金额合计填入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第3栏。

第一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还应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第1栏、第2栏,该抵减金额反映在主表第23栏,不在主表第28栏反映。

七、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业务8购进的税控设备,符合增值税减免政策规定,应将对应金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1栏、第2栏。

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

主表绝大部分数据会根据附表数据自动生成。1.销售额部分

业务1、2为适用税率销售额,应按扣除前不含税金额合计18万元填写在主表第1栏。另,业务1中,8万元建筑材料销售额还应填写主表第2栏

业务3为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20万元销售额填在主表第5栏。

2.税款计算部分

将业务

1、业务2中对应销项税额合计1.36万元(附表1第10列第1栏)+1.1万元(附表1第14列第4栏)=2.46万元填入第11栏

将业务3对应销项(应纳)税额(附表1第14列第12栏)3000元填入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将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附表2第12栏税额22230元,填入主表第12栏。将业务8可全额抵减的税控设备金额填入第23栏。经过表内逻辑关系计算,当期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为4550元。

3.税款缴纳部分

将业务2、3,预缴税款情况4000元(对应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第3栏第4列)按实际可抵减金额填入主表第28栏。

经过表内逻辑计算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550元。

注意:第28栏为当期可实际抵减税额,如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较小而预缴税款较大,则应按较小值填写本栏,不足抵减部分通过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的期末余额结转至下期抵减。

九、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提示:先将主表填写完毕后,方可填写本表。1.项目及栏次部分

根据业务

2、业务3对应试点应税项目,分别填入本表“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部分。

将业务2对应税率11%,业务3对应征收率3%,分别填入本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将建筑业原营业税对应税率3%,填入“营业税税率” 注意:不同应税项目或同一应税项目适用不同计税方法,均应分别填写。

2.增值税部分

第1列将业务2、3对应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第2列将业务2、3对应的销项(应纳)税额填入,按计算公式,第3列将业务2、3对应价税合计数填入,按公式计算。第4列将业务3对应扣除部分填入,业务2为一般计税方法,分包款不能扣除,不需填写本列。

第5列将业务2、3对应扣除后销售额填入。

第6列将业务2、3对应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第7列分别按填表说明公式计算填入。具体为: 业务2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第7列=第6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该栏次=11000÷24600×2370=1059.76元。

业务3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第七列=第6列对应各行次。该栏次=第六列数字=3000 3.营业税部分

第8列,6月申报5月税款时,期初余额均为0。以后 该列本月数等于上月该表第12列“期末余额”数 第9列,填写业务2、3本期扣除发生额。该列为按营业税制度可差额扣除项目。其中:业务2中的分包款按增值税制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填写扣除额,但在营业税制度下仍可填写扣除额。

第10列,填写业务2、3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8列对应各行次+第9列对应各行次

第11列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1.当第10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行次时 本列各行次=第10列对应各行次。2.当第10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行次时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第12列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10列对应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3列“应税营业额”: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对应项目的应税营业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4列“营业税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出的对应项目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本列各行次=第13列对应各行次×对应行次营业税税率。

行次逻辑关系

“合计”行:本行各栏为对应栏次的合计数。本行第3列“价税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行。

本行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2+4+5+9b+12+13a+13b行。

8.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居高不下是困扰当前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为破解这一难题,***国税局抽调业务骨干成立课题组,深入全局5个基层分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专题调研活动,查找出了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居高不下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途径和措施。

一、导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的主要原因

(一)隐匿销售收入。企业销售货物不开发票,不提销项税金,隐瞒销售收入,是中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偏低或进项税额长期留抵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商贸流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表现得比较明显。由于商贸流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业务主要是现金销售,销售终端为批发商或消费者,在实际购销经营活动中,现金交易和不开票的业务占有很大的比重,仅对开具发票的收入进行申报纳税,对未开发票的收入既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

(二)延迟作销售。货物发出或发票开具后,不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产品出库以白条抵账或帐外记录等方式待货款支付后作销售处理,这样就形成了“串月申报”,造成部分纳税期“零、负”申报比重偏高。

(三)虚开抵扣凭证。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己给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及个别企业让他人给自己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多抵扣进项税,形成零、负申报现象。

(四)进货不均衡。新开办企业、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周期长的企业,由于购进货物集中导致进项税额一定时期内大于销项税额,出现阶段性零、负申报现象。

(五)购销价格人为倒挂。摩托车、空调机、药品、家用电器等商业企业,以购进价格甚至更低的价格对外销售,生产厂家则以促销费、广告费、样品费、投资分红等方式返利商业企业,导致了进项税额长期大于销项税额的现象。

(六)生产经营不景气。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行业市场出现过剩,产品大量滞销,产品利润空间紧缩,基本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零、负申报;投资前期市场考察论证不深透、不严谨,出现决策偏差,产品适销不对路,生产经营不景气。

(七)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款,造成了部分扩建技改规模大的企业税负率下降,出现零、负申报现象。

(八)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除部分纳税人政策不熟悉造成政策运用差错外,大多零、负申报纳税人主要是受利益驱动,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不强,这种现象在部分私营企业中表现的比较突出。

二、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问题的对策

(一)运用生产要素法,建立零、负申报行业评估机制

一是做好前期准备,突出零、负申报行业评估重点。首先,将纳税人税负与省局公布的平均税负等数据,按离散情况进行排序,分行业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找准评估对象。其次,从两个系统中调取数据进行深加工,确定针对性较强的评估对象。最后,全面分析和解剖企业生产经营流程,通过获取关键环节的真实、有效数据,结合日常征管动态信息,与稽查、征管质量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和对比,科学分析企业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实际经营数量,确定评估对象和重点。

二是做好典型剖析,搭建零、负申报行业管理模型。从每个行业中选取2-4户进行典型评估分析,在了解各类典型户的经营规模、从业人员、购货渠道、购货品种、购进价格、销售返利、商品库存等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典型业户2008、2009两个的相关财务数据及发票开具使用情况,依托数据综合分析系统,构建行业自定义评估模型。以汽车零部件行业为例,评估人员将从电力部门采集的用电信息导入到用电管理模块,并将系统所需的企业数据录入自定义评估模型,通过运用收入耗电配比分析法和单位产品耗能分析法,对每户企业进行审核分析,查找企业存在的纳税疑点。

三是强化分析应用,切实增强零、负申报行业评估成效。首先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将行业模型中的参数与零、负申报纳税人的信息进行逐户比对,把测算收入与实际申报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纳税人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以专项自定义方式发起评估任务。在对汽车零部件、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行业进行评估时,***国税局统一采集纳税人用电信息进行测算,将测算产量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确定了36户重点评估对象,为行业评估指明了方向。其次,理顺行业评估程序。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后,首先要求企业自查,对于企业自查后仍存在疑点的,由税收管理员采取突击抽查库存、访问车间工人、走访企业客户等方式,认真落实疑点问题。最后,综合运用评估方法。受业务能力和信息来源可信度的限制,参数的设置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只用一种生产要素分析法,可能影响测算的准确性。为此,可采取多种生产要素组合使用的方式,多方验证评估结果,进一步增强评估的准确性。

(二)理顺工作流程,建立零、负申报部门联动机制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衔接,明确相关科室、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职责,实施三级联动机制。县局主要负责每月对零、负申报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筛选出欠税重点监控对象并进行分类;基层分局负责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分析评估;税收管理员负责根据分析评估结论采取不同的征管监控措施。每月初,县局将零、低申报重点监控对象情况下发到基层分局,基层分局对确定为重点监控对象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对评估指标的变动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情况和从新闻媒体、社会舆论获得的有价值信息,对重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不定期开展评估案例讲评会,税收管理员根据评估结论,及时跟踪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征管措施,督促企业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每季度,县局按季通报各分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异常申报率,并对零负申报率进行考核,与奖金挂钩。

(三)坚持多措并举,建立零、负申报日常监控机制

一是加强税收申报基础管理。严格执行账簿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企业财务管理情况,对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依法行使税收核定权,彻底消除其偷逃税的侥幸心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是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具体负责办税的财会人员,必须参加税务机关举办的办税培训,通过考试方能上岗办税。特别是新办企业的办税人员,在开业初及时跟进培训辅导,避免出现差错申报或延误申报。

二是继续深化以票控税。首先加强票种核定管理。以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作为核定基础,税收管理员根据实地核查情况,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提出修改票种建议,决定纳税人领购发票份数和开具限额。其次加强发票开具控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能力,税收管理员核实其开具的发票,发现与经营范围和生产能力不符的,及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停发票发售,待调查核实完毕后决定其发票使用。再次加强发票取得控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取得发票开具内容进行核实,发现与企业产品不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取得的,积极督促联系销货单位及时取得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在进行发票控制的基础上,每月月末税收管理员提醒纳税人根据税款实现情况及时在专门账户上预留资金,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对于征期内未申报缴纳税款的,申报纳税前暂停领购发票,在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方可领购发票。

9.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九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有科学的治理机制,调控经济资源合理配置,信息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根本,要实现会计、税收、审计、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只有建立一系列的信息保障机制,保障信息的真实完整,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作用才能成为现实,也是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1. 1 事态历史沿革及进展

煤矿企业使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坑木,是企业矿井安全支护的主要材料,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的金额13% 抵扣率计算抵扣的增值税。税务机关指导企业办理扣税时,对于收购农产品涉及林业产品的,要求企业提供: 砍伐许可证; 自然人身份证明; 运输证; 直至2012 年才增加了林权证。纳税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购买收购发票,自行开票抵扣。2012 年某区国税局单方面通知企业从2008 年购买的坑木不再执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需要转出补交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并且从2012 年后煤矿企业购进的坑木,一律不再享有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截至2012 年10 月11 日,71 户纳税人补交增值税3036 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 万元,税款已补缴入库。纳税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征收和政策解读非常困惑,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走上漫长的维权路。2012 年11 月向市人民政府书面反映,市政府责成某市国税局核实情况,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反馈纳税人:

第一,这次活动是遵照国税发 〔2012〕17 号文件开展的2012 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辖区71 户煤炭企业( 辖区煤炭企业为82 户) 纳税人自查为主的税收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针对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某区国税局认为部分企业的涉税风险未得到有效化解,进行了两次排查涉税风险,两次自查合计补税3036 万元,滞纳金1656 万元,只有11 户企业对涉税风险认识不足,未确认补税情况。

第三,某区国税局在此次专项税收评估工作中采取的是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自查为主,税务机关辅导为辅的工作方式,没有采取税收稽查方式,因此不存在税收违规处罚。

纳税人对市国税局反馈的情况普遍认为不能理解,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情况,问题到2015 年仍未得到解决,纳税企业联名寻求法律救助,某律师事务所发函税务机关,代表企业行使知情权,要求税务机关解释说明该案例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性,最后对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第一,涉及企业数及补缴税额数的核实情况。某区国税局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涉及农产品( 坑木) 补税的共有41 户纳税人,农产品( 坑木) 转出增值税金额19629295. 70 元, 滞纳金839866. 94 元, 合计20469162. 64元。并非律师函中71 户纳税人,4692 万元坑木进项税额及滞纳金。

第二,关于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关于煤炭企业能不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并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的核实情况。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问题解答( 五) 》的通知》( 云国税函 〔2005〕731 号) 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向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的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凭证( “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或 “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购进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按规定开具的 “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云财税 〔2012〕99 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向对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关于检查年度的核实情况。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云国税发〔2012〕50 号) 文件要求: 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年度为2008 年、2009 年、2010 年、2011 年。

第五,关于从2012 年至今,某区国税局不再执行坑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质疑的核实。

根据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税 〔2012〕99 号) 文件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向对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2012 年以后符合文件规定的,某区国税局严格按文件执行,给予抵扣。

第六,案例中农产品( 坑木) 增值税自查补税情况。一是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补税1113979. 45 元; 二是不符合抵扣规定补税16269049. 80 元; 三是用于非应税项目2246176. 46 元。

第七,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538 号) 第九条; 二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 五) ?的通知》 ( 云国税函 〔2005〕731 号) 第三条; 三是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税 〔2012〕99 号) ; 四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587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 ; 五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9〕113 号; 六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 〔2012〕17 号) ; 七是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税 〔2012〕99 号) 。

1. 2 纳税人的法律援助

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存在税务纠纷或对税务机关征税有异议的,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09 年第1 号) ,对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公告。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的税收纠纷,是税务机关强势征税行为,为完成税收计划指标确定的 “重点税源”,所谓的自查行为,实质是要求企业从2008 年坑木抵扣过的增值税,需要转出补缴增值税,还要征收税收滞纳金,自查行为不成立,税务机关有违背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的事实。

第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二,财税字 〔1995〕52 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征税范围中的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国税发 〔2012〕1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要求检查的时间为2010年和2011 年,不追溯到2008 年,某国税局征税过当。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从事态延续性来看,从1994 年以来纳税企业均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办理农产品增值税的抵扣和增值税的缴纳,纳税企业没有过错,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第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 号令)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 三) 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 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煤矿企业使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坑木,属于矿井安全支护的主要材料,是企业主要的费用开支,不属于新建矿井使用,不构成固定资产。

第六,税务机关依据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问题解答( 五) ? 的通知》 ( 云国税函 〔2005 〕 731号) ,按照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 〔2009〕415 号) ,属全文失效或废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七,截至2012 年8 月3 日,71 户纳税人补缴增值税3036 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 万元,税款已补缴入库。该资料来源于某市国税局向市人民政府的报告: 《关于某区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税务处理事项的核实情况报告》,为慎重起见,相关部门对涉税企业进行数据资料核实,不完全统计( 只有35 家企业) 涉税和滞纳金就达3885万元。

1. 3 案件的结尾

此次增值税农产品抵扣纠纷,税务机关以煤炭企业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自行开票抵扣和购入的农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矿井建设或修缮) 为由,要求企业的自查并具有明确的指向,自查中必须明确列示: 一是不符合抵扣条件的( 向非农业生产者购入) ; 二是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用于矿井建设、维修) ; 三是没有具备四证的( 砍伐许可证; 自然人身份证明; 运输证; 林权证) ,税务机关根据自查报告的情形,认定税务机关在此案例中的征税行为合法。煤炭企业的办税人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大部分的企业负责人心存担忧、舍财免灾的思想。国家征税机关依法征税也要考虑行业的情况,煤炭企业购进的坑木或其他支护材料是企业经营中主要费用开支,如果这两项进项税额抵扣源减少,剩下的炸药、雷管又能抵扣多少?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 年前8 个月,规模以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利润总额同比下降46. 1% 。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70% ;有70% 的煤炭企业减发工资,30% 的煤炭企业出现欠发工资现象,20% 的煤炭企业工资下降幅度超过10% ,繁杂且沉重的税费和基金使企业已经难于承受。本文只提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纠纷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效力,涉及国家治理的诸多问题无法作出深层次描述。

2 结论

国家治理中税收调控,就是通过税收法律协调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国家税源控制,国家进行资源分配,发展经济同时也积累国家财政收入,抑制不公平竞争,同时减少对纳税企业及行业的伤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而把财税体制改革的意义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让人感受到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注重顶层设计、筹谋全局的大智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Z].2001-04-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Z].1995-06-15.

[4]张会青.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税负问题的分析[J].中国市场,2012(41).

10.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十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答:一、填写案例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可按以下方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将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此栏内。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4%税率得出的应纳税额。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应纳增值税额。例子: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7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10400元(固定资产原值20万,已经计提折旧19万),则: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应填写:10400÷(1+4%)=10000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10000×4%=400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400÷2=200二、计算过程实际计算过程:10400÷(1+4%)×4%÷2=200三、会计分录1、清理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累计折旧 190000贷:固定资产原值 002、收到出售价格借:银行存款10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4003、缴纳增值税借:固定资产清理200 贷: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结转借:固定资产清理200 贷:营业外收入200

[如何填减半征收增值税申报表及会计分录]

11.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十一

免抵退企业与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同,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还受到退免税相关文件的约束,具体表现为增值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存在一定的关联。对于免抵退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应与免抵退申报汇总表进行关联分析。

同期报表差额分析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的项目有两个,分别是:“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以前不会出现差额,现在一般都会出现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依据该文件申报时不会出现“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的表差。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调整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的规定,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未作调整,导致免抵退税相关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口径不一致,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是单证信息齐全了后填写,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实行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填写。从而“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形成差额是必然的,所以对于“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出现的差额属于正常事项。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般不允许出现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信息收齐出口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故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差额。

如果出现差额做如下分析

1.该差额是当期申报时未遵循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产生的,企业应注意申报流程,进行更正申报。

举例说明:生产企业要进行所属期201407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且也要进行所属期201407的免抵退税申报,该企业应先去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预审,如果单证信息齐全即进行出口明细录入,生成明细数据、汇总数据;其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第25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最后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如此操作,该企业免抵退税对审时出错率会较低。

2.该差额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企业应进行数据追溯,分析具体的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例如,所属期2014年6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说明增值税申报时进项转出过多或过少了,而该转出应进入企业生产成本,故应在2014年7月进行账务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并将该差额在所属期2014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跨期报表逻辑关系分析

12.增值税申报案例 篇十二

市本级各外贸企业:

最近,我们在退税管理中发现部分外贸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及纳税申报中发现不少错误,为了减少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减少征纳双方的不必要麻烦,特温馨提醒如下:

一、关于如何判别出口货物是否退税、免税或征税 收到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建议分以下几个步骤:

1、首先根据报关单,先确定报关的商品代码。如果还没有拿到报关单,根据以往情况,预先估计海关最有可能确定的商品代码。

2、根据商品代码,查询退税率,进入各级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3、如果商品代码的退税率为零,必须要区分为“免税商品”或者为“禁止出口/出口不退税商品”。如果为“免税商品”的,属于适用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果为禁止出口/出口不退税商品,属于适用于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4、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中的出口退税率查询模块中查询,不能看出是否免税商品;但是从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中查询,退税率为空,特殊商品标识是2,为免税商品。特殊商品标识是1,为征税商品。

通过以上4点,出口企业应当对绝大部分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到底是适用于退税、免税、征税政策,基本上已经 明了。

二、收到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及相关纳税申报表的处理

1、适用于退税和免税政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作不抵扣处理;销售收入应当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栏,如反映在“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栏是错误的。

2、适用于征税政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抵扣处理;销售收入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货物销售额”栏。

3、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凡是今后要用于退税或者免税的,不管目前是否出口,不要放在待抵扣或者抵扣。如果先放在待抵扣或者抵扣,今后待退税或者免税时再作进项转出,就有可能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4、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其出口退税率为零,且适用于征税政策的(据统计,台州出口企业出口商品退税率为零的,绝大多数是要征税的),其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建议直接作抵扣。

三、出口商品适用于征税政策的具体处理

出口企业一旦发生出口,发现出口商品是零退税率的,且适用于征税政策的。应当在出口当月作销售处理,同时计提销项税额,其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建议直接作抵扣。次月向征税机关纳税申报(具体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销售额栏),同时,出口企业登录进出口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写计提销项的各项内容,将各项内容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数据将流转到进出口管理系统中。注意:在报关单号输入框中中输入21位报关单 2 号码(报关单后19位+项号)

四、出口商品适用于免税政策的具体处理

出口企业一旦发生出口,发现出口商品是适用于免税政策的。应当在出口当月作免税销售处理,次月向征税机关纳税申报(具体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栏)。同时,出口货物劳务免税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网,在“免税明细(新)”模块下申报。注意:一是正确填写“免税出口劳务明细表”。报关单号码须按21位报关单号码填写(报关单后19位+项号)。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按报关单上的加工费正确填列(如一份报关单有多项记录的,加工费按比例分摊)。二是“免税出口劳务明细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征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盖章,第一联由征税部门留存,第二联交主管退税部门管理员,第三联由纳税人留存;三是“免税类型”栏按照免税出口货物劳务业务类型填列对应代码。四是外贸企业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将其直接交给退税管理员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五是退税管理员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免税单证进行免税审核,对符合免税政策的,在出口企业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上加盖“已申报免税”章,除《免税出口货 3 物劳务明细表》外,将其余免税单证全部退还企业,留存企业备查。对不符合免税政策的,及时通知企业进行征税申报。

五、用于退税、免税、征税政策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要分开开具

由于外贸企业实行单票对应法,适用于退税、免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即使反映在同一张报关单上,也需要分别申报退税、免税、征税。因此相对应的发票也要按照退税、免税、征税分张开具,不用把退、免、征税出口业务混在同一张发票,以便简单、明了操作。

六、外贸企业红字发票开具容易出现的错误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外贸企业收到用于出口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认证后,发现适用退税或者免税政策,直接作不抵扣,以后因数量、单价、品名、规格型号、金额等原因错误,需要向销货方索取红字发票及开具正确的进项发票抵扣联,外贸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申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后,在次月,会自动转入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表附表二 “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栏。自动转入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表附表二 “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栏的原因是征税申报系统默认前一张蓝字发票已经抵扣,所以既然申请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就要作进项转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外贸企业常会发生以下错误:一是如果外贸企业前一张蓝字发票未作抵扣,对系统默认的进项转出视之不见,外贸企业就会产生不必要的应纳税款,给企业带来损失。二是如果外贸企业前一张蓝字发票未作抵扣,外贸企业对系统默认 4 的进项转出也发现了,为了不产生不必要的应纳税款,外贸企业就将重新开进来的正确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直接与系统默认的进项转出对冲,从而达到不产生不必要的应纳税款的目的,但是由于重新开进来的正确的进项发票是用于出口退税,按照规定,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外贸企业又不能办理退税。

我们认为,正确的方法是还原,即:外贸企业取得用于出口的进项发票抵扣联时,其进项税额在当期增值税申报时作不抵扣处理。如发现该进项发票为开具错误的发票的,应及时向销货方索取红字发票及开具正确的进项发票抵扣联,取得的正确的进项发票抵扣联在取得当期同样作不抵扣处理。同时,对自动转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栏,外贸企业可手工调整该栏目相应金额(该栏目金额最低调至0,不能为负数。调整该栏目之前必须与税源管理员取得联系,在提供相关资料后再作手工调整)。

如果外贸企业取得用于出口的进项发票抵扣联认证后、增值税申报前,发现因数量、单价、品名、规格型号、金额等原因错误、需要向销货方索取红字发票及开具正确的进项发票抵扣联的,由于错误的发票已确认不用于退税,可将错误的发票用于抵扣,但是,在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后,不得对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栏进行调整。同时,取得的正确的进项发票抵扣联在取得当期同样作不抵扣处理。

七、坚决防止“一票两用”现象的发生

如果外贸企业严格按照以上程序操作,一般情况下,可以避免“一票两用”情况的发生。“一票两用”是指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既已计算抵扣,又用于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对于出现“一票两用”的外贸企业,如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或移交税源管理部门,或移交稽查查处,在处理期间将按照规定予以暂停相应部分的退税;如未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属于企业操作错误的,待纠正排除疑点后予以退税。

八、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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