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表

2024-12-03

养老保险转移表(精选17篇)

1.养老保险转移表 篇一

《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呈报表》填写说明

1、此表交企业填报。

2、企业年末所有正常参保人员均应按照规定项目和要求分别填写。同时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3、缴费单位填报工资申报表的主要依据是职工上一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新参加工作人员、军队复转人员、调入本企业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以本人进入企业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缴费工资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该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2.养老保险转移表 篇二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发展过程, 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星创新到模仿, 再到渐趋理性整合的阶段。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 针对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参保问题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估, 尤为必要。

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首先, 相当数量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务工, 或进入企业, 或处于灵活就业状态。许多企业并不会轻易地为他们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或者不参保, 或者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其次, 非本地灵活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员无法参加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一方面, 很多地方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不对外地户籍人员开放, 造成大量非本地灵活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员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另一方面有些地方虽然允许本地进城务工的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但不对外地农民工开放。再次, 部分留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出现参保问题。随着2009年国发66号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的实施,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随就业转移, 不再办理退保手续, 使得有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无处可接, 但又不能退保。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偏高

首先, 很多农业转移人口收入偏低, 没有缴费能力。当前, 农业转移人口普遍存在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强、收入偏低、收入主要用于当期生活支出等特点, 加之主观上参保意识薄弱, 难以主动持续参保。其次, 最低缴费基数对农业转移人口而言可能偏高。随着近年来各地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增幅加大, 以其60%作为缴费保底基数, 超出一部分人的缴费能力。以湖南省为例, 2013年, 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保底为2002元, 全省进城务工人员上年度月人均收入为1413元, 低于保底数近600元。再次, 从生命周期角度分析, 对那些追求较高当期收入的农民工和短期进城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 较高的社保费不利于调动其长期参保的积极性;对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遵循自愿原则, 由于缺乏相应的缴费激励机制, 缴费责任大多由个人承担, 负担较重, 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仍需完善

国家出台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但是, 由于社保统筹层次低, 各地分散管理的制度造成政策办法不一。例如, 广东东莞等地的统筹基金缴费率为8%, 湖南省是12%, 如果农民工将养老保险关系由东莞转移至湖南, 东莞则需要补贴4%的统筹基金;如果农民工直接返保, 则仅带走个人账户资金, 统筹基金带不走。因此, 这就造成东莞市向湖南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积极性不高。此外, 2009年国发66号文规定, 在参保地缴费不满15年的农民工, 应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许多农民工平时以相对较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缴费, 因不满15年, 只能在户籍地按新农保领取低标准的养老金, 这显然不妥。

新生代转移人口参保意识淡薄

笔者所在的课题组通过调查发现, 80后、90后作为新生代农业转移人口主要群体, 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 有很多新特点:首先, 文化程度方面, 80后、90后农业转移人口的文化程度较高;其次, 就业稳定性方面, 80后的就业稳定性最好。其次是70后和90后。再次, 参加养老保险方面, 除90后参保比例很低之外, 80后、70后、60后、50后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都保持在66%-69%。显然, 新生代农业转移人口的参保意愿不强。

农转非失地农民社保账户问题还需研究

调研时发现, 多数地区在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 为参保人员设立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由于统筹账户往往有部分政府款项未兑现, 因此, 参保人员无论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居保转移统筹账户, 都成为经办难点。除政府资金有时缺位外, 还存在如何量化统筹账户的权益并加以转移问题。个人账户方面, 则存在资金来源不同引发的问题。比如,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出资, 而原有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除个人出资外, 还有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 在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后, 集体、政府是否继续出资注入个人账户, 也值得进一步研究商榷。此外, 各地原有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发系数为160至180个月, 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居保则为139个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城镇居保制度衔接整合后, 对制度的自我平衡带来新挑战。

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法规需补充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流动人口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11-0110-02

1 流动人口养老保险转续难问题显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动人口的绝对数量在不断增长,全国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打工的流动人口数从1980年的200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2.3亿人,目前占到总人口的18%,这也成为我国的一个特殊国情。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人口的流动和迁移已经对原有的户籍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而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保制度此时也暴露出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

按照劳动部1996年、1997年制定的有关政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社会统筹基金。按照劳动保障部2001年有关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强制参保的力度不断加大,这一政策缺陷就导致,一旦流动人口工作地点转变,在打工时缴纳的养老金中统筹部分就留在了原工作地,工龄也得重新计算。为了保全自己的个人账户资金,农民工不得不选择退保的极端做法,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流动人口一般来自不发达地区,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没有建立,已建立的也很不健全,一旦他们离开原来工作的城市,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回原籍。这样就造成了农民工“只参保,不受益”的现象,即社保制度的便携性缺陷,造成流动人口养老金损失部分称为“便携性损失”。

庞大的流动人口对我国城市化建设带来了贡献,但是,当户籍作为社保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因素时,这个庞大的群体在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本就不高的情况下,社保制度的缺陷使得他们更加成为城市边缘的另类人群,这一问题也增加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困难程度,同时为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2 暂行办法的推行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上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这一办法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 暂行办法的深远意义

介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社保制度显现出便携性损失、覆盖面狭小、制度碎片化等缺陷,《暂行办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3个缺陷,为推进社保制度改革注入一剂“强心针”。

第一,《暂行办法》的推行解决了常年来的“便携性损失”顽疾,保障了流动人口的合法社保权益,确保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相同待遇,强化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的转续解决了社保制度长期处于地区分割状态问题,使这个特殊群体的另类地位得到缓解,增强了社会对农民工的接受和融合程度,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第二,《暂行办法》的推行解决了扩大覆盖面难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扩大社保覆盖面。一直以来流动人口和非正规部门的社保问题就是社保覆盖面扩展难的主要问题,社保制度的缺陷使得流动人口的参保没有积极性,甚至激化为参保的农民工不得不选择退保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而流动人口的数量巨大也使得社保的覆盖面长期扩展难,这次办法的推行使得社保制度为流动人口敞开大门,提高了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为达到国家提出的社保覆盖面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第三,《暂行办法》的推行统一了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制度,避免社保制度碎片化的缺陷。流动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这就意味着,流动人口工作转移时,只需带走一纸手续,且细化办法规定办理日期不会超过45天。办法的推行简化了农民工参保的制度复杂性,既满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维护了社保制度的长期利益,达到双赢局面。

第四,《暂行办法》的推行提高了流动人口的总体收入,减少了企业用工的行政成本,有利于经济增长,为健康的全国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政策方便。农民工群体是改革开放以来备受关注的特殊群体,这个群体的收入分配和社保状况一直是社会的焦点,办法的推行提高了农民工的总体收入,增强了农民工群体的消费水平和自信心,解决了农民工群体放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民工群体更好的自我发展。良好的社会流动性也体现了全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样,增加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人们的就业途径,提高了人们对生活的预期、稀释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第五,《暂行办法》的推行加速了城镇化发展,使得农民工的农转居,进城落户有了打破户籍制度限制的动力。中央经济会议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推进城镇化和放宽中小城市户籍限制的精神,此次办法的推行方便了介于城乡两个社保制度之间农民工的待遇水平确定和转续,有利于农民工进城落户定居,加速城镇化发展。

4 暂行办法的深层思考

暂行办法的出台意义深远,但由于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复杂性、敏感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差异过大,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劳动者个体职业经历、收入水平的差异性,资金转出和转入地经济水平的差异性,地區间利益调整的不平衡性等,这项工作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都面临很大的挑战。

政策出台以来,“不得退保”的规定在少数地方引起短暂的退保潮,统筹基金只转12%也引起一部分人的质疑,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满意度目前仍然很难评估,这需要更长的政策磨合,为此,应当更加积极地探索,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努力完善制度的不足。

首先,在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将遇到很多新问题、新情况,这需要更快地完善政策实施细则,各级社保部门应制定周密的方案,一线工作人员更应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对政策内容深刻理解,面对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要周到服务、详细解释、强化宣传、增进理解。对于农民工的退保意愿更应耐心解释,不能简单处理。

其次,养老保险关系的真正顺畅转接,取决于养老保险制度化改革。随着更多新问题的出现,只有加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改革步伐,才能真正为科学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创造条件,而我们要看到在我国社保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国外的经验也不是完全适合我国的复杂国情,可以预见,我国养老保险改革和制度构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现,必须加大社保机构基层管理平台、信息技术平台的建设,努力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和服务水平。

5 结束语

养老保险转续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要实现全国统筹的终极目标,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项工程的复杂性、敏感性、艰巨性甚至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期,我们要积极面对转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暂行办法》推行后的热潮下,加快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推进。

Old-age Insurance Relations Shift Ponder

Tian Yu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guarantees the system in the lateral economic ties foundation’s cities society, causes the old-age insurance to be unable along with the undertake transfer of personnel to shift, this became society guarantees a system’s big flaw,old-age insurance shift means carrying out has solved this system stubborn illness, for the maintenance transient populati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he maintenance society guaranteed system’s fairness,maintained the society stable and the unity, the advancement society guarantees the system reform to make great strides forward very important one step.

4.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篇四

①参保人员跨行政区域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②参保人员跨行政区域流动后,凭《参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续接申请。之后,自有新老两个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帮参保人员办好一切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跨省流动先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由单位或参保人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社保分中心在核对信息后会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到外省就业,由新单位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后,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手续 篇五

一、养老保险异地转出

(一)参保职工向开发区离职单位提出异地转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审核后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填写,并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企业经办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到分中心登记部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

(四)将《缴费凭证》交付参保职工,由职工转交到转入地社保机构。

几点注意事项:

1、2008年7月前离职的员工及个人缴费人员,由本人带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直接到社保登记部办理。

2、身份证地址与户口簿地址不一致的,以户口簿地址为准。粘贴户口簿首页及本人登记卡的复印件

3、《缴费凭证》不作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具体经办流程另行通知。

二、养老保险异地转入

(一)参保职工到转出地社保开具《缴费凭证》;

(二)由开发区接收单位在社保网下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表》,并依据对方社保提供的《缴费凭证》填写相关信息;

(三)单位经办人员需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缴费凭证》、职工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人员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区录用登记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2010年以前入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登记部办理;

(四)分中心依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将在15个工作日内在通知相关人员。

几点注意事项:

1、个人缴费人员转入流程同上,先到征缴个人缴费窗口缴费后,再办理异地接续手续;

2、在职员工申请异地转入的,在本市先做新参保缴费,次月办理转入手续;

3、对于开发区缴费与外省市缴费出现重复时,对于重复缴费部分应由职工本人自行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其他缴费记录予以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①清理本市重复缴费的:持外省市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到一楼发放部办理;

②清理外省市重复缴费的:到登记部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回转出地社保清理重复缴费部分后,再重新开具《缴费凭证》

4、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的,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不满足异地转入条件,为其添加“本市临时帐户”标识,不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经办时间:每月1-15日

6.养老保险咋转移接续? 篇六

核心提示

昨日10时,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代理部部长刘陆训与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浩忠来到本报接听热线,解答读者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等方面的问题,

原定一个小时的热线时间,由于读者的积极参与,不得不延长半个小时。

读者来电中,多数属于就业流动性相对较强群体,所提问题五花八门,专家一一作出了详尽的解答。

热线现场

本报热线超级火爆电话接听延长半小时

“要是年龄大了,到哪里领取养老保险方便”、“我儿子户籍在长安区,人却在深圳打工,养老保险不知咋弄”、“去年开始我从江苏回到陕西后,养老金就断缴了,咋办?”昨天上午原本10时开始两位专家就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问题接听读者来电,可9时许就有热线不断打进本报,接听电话的本报工作人员只好提前记录了每一个咨询内容。9时55分,两位专家走进热线室时,已有20多位读者信息等候回复。

10时整开始,几部电话声此起彼伏,两位专家应接不暇。这边,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代理部部长刘陆训就读者提出的养老金接续、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社保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那边,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浩忠针对来电中的`养老金领取、转移等诸多情况不厌其烦地进行支招、指点,

读者来电中,多数属于就业流动性相对较强群体,很多人因为中断就业,下一步到哪里谋职很不确定,提出养老保险问题五花八门,同时也较为现实,鉴于读者对养老问题关注度高涨,远远超出预期,为了让更多的热心读者不至于失望,两位专家原本只接听1个小时热线,最后只得向后推延了约半小时。有读者还表示,回头还会继续通过本报热线平台随时就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向专家请教、咨询。

专家提示

每个人老有所养问题很快会迎刃而解

7.养老保险转移表 篇七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

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强, 而现行制度, 比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既没有把农民工作为一个单独的群体考虑, 更没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续接进行明确的安排, 从而使得其养老保险呈现以下两个特点:1.参保率低。据统计, 截至2005年5月, 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2亿, 进城农民工约1亿人, 跨省就业的农民工约6000万人。然而, 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2.退保率高。2007年深圳共有400余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而退保人数达到83万人。同年, 东莞退保超过60万人次。

尽管2008年12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草案) 》, 其中第17条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但要让农民工真正“老有所养”, 必须先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存在的问题入手。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在各地区之间续接

就目前实践的情况看, 以北京、上海、广州、福建四地为代表,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存在四种类型即:北京的独立系统模式、上海的综合社保模式、广州的“纳入城保”模式和福建的“纳入农保”模式, 而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独立系统模式是专门针对农民工来设计的社保制度, 容易规范操作, 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打统账”, 利用农民工没有现收现付模式下需要供养下一代的负担, 弥补养老金的不足, 但这种制度不利于农民工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综合社保模式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综合起来为农民工提供保障, 其优点体现在:政府监管, 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资金责任, 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 同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来介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利于运行效率的提高, 但其实施的具体途径是商业保险, 而商业保险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可以说, 综合保险模式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纳入城保”模式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该模式是政府提倡的, 为农民工提供了较高的养老待遇, 有利于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 但农民工在不同的统筹区域间转移养老保险时, 能带走的仅是个人账户基金, 不能带走的统筹基金增加了其原参保地城镇职工的保障福利, 这对农民工来说, 显然是不公平的。“纳入农保”模式即把农民工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中。该模式符合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 为其设立个人账户, 有利于实现农民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其主要弊端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农民参保率低, 将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很大风险。

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各地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等都有所不同。所以, 虽然在全国个别城市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但由于制度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使得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对接制度。

(二) 社会统筹层次不高, 管理分散, 限制了劳动力流动和养老保险的共济功能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县级统筹起步的,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 目前, 除了北京、天津、上海在全市范围实行资金的统收统支外, 其他省市或自治区实行省级或地市级的统筹。所以, 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被分割成很多块, 统筹区域上千个, 各统筹区域的费用标准不尽一致。统筹区域多, 层次低, 管理手段落后, 操作办法不规范, 也制约着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统筹区域内管理自成系统, 业务信息网络不与其他统筹区域连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 费时费力, 转移过程中也会由于转移环节衔接不好造成信息缺失, 影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续接问题的对策

(一)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独立系统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 张晨寒 (2008) 认为独立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参保人数少, 覆盖有限, 同时会增加保险经办机构的操作成本。但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来看, 笔者认为对农民工实行独立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际可行的。

首先, 从农民工的收入考虑。农民工平均收入 (2006年平均工资为966元) 低于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 (2006年平均工资为1738元) , 如果将农民工纳入城保, 按照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保金, 会加重农民工的生活成本, 影响参保积极性。同时农民工和农民由于收入来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工资收入者, 后者主要是非工资收入者) , 二者的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如果把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中, 根据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如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依据, 农民工的缴费要比农民缴费高, 农民工缴费水平和将来的收益不对等, 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如果以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作为缴费依据, 虽然目前农民工缴费量可能低, 但不能保障将来养老的需要 (农村养老保险水平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设计的, 部分农民工甚至是大多数农民工将来有生活在城市的可能, 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远不能满足这些人的需要) 。

其次, 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 但应看到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存在的事实。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 使得农民工进入城市后无法同城镇职工平等地进入一级市场, 获得收入高、待遇好的工作机会。因此, 如果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 那么就忽略了劳动力市场分割这一客观情况。

再次,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 而农民工的户籍一般是不随他们流动而转移的, 因此在户籍的阻碍下, 农民工很难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的福利待遇, 所以有必要实行独立系统模式。凡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均可凭借由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享受到同自身相适应的养老保险。

在设计独立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时, 要注意到这只是过渡模式, 最终方向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养老保险。所以该模式应避免农民工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养老保险衔接不上的问题, 因此, 农民工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应不受地差限制。目前我国各城市养老缴纳的标准都不尽相同, 这为农民工养老金的续接带了诸多不便, 比如采用流入地还是流出地的缴费标准等。笔者认为应对农民工应实行宽松的缴纳标准, 农民工既可根据当地最低标准缴纳, 也可按照异地最低标准缴纳。此外, 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打破最低缴纳标准, 缴纳较高的养老保险。当农民工达到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限或退休后, 可按照其缴纳保险费用的多少领取养老金即多缴多得。灵活的缴纳标准, 不仅有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使农民工老有所养, 还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二) 提高统筹层次, 由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最终实现全国统筹

要实现省级统筹, 需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垂直管理, 将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分离出来, 组成自上而下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同时财政部门必须划清省级财政与县市财政在这一过程中的责任界限, 将各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薪酬福利纳入省财政体系之内。

要实现全国统筹, 需利用网络技术搭建平台,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一卡通”。首先, 建立“一卡通”制度, 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就地缴纳。现在无论是车站还是旅馆都可以对流动人口的身份证进行验证, 特别是随着二代身份证的更新换代, 身份证的作用会越来越广。因此, 身份证完全可以也能够充当农民工缴纳保险的“一卡通”。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的个人信息, 建立档案并进行信息联网。只要农民工持身份证, 就能在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缴纳养老保险, 从而保证农民工在流动中实现养老保险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次, 农民工可就地办理养老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和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查。在信息联网的基础上, 农民工可凭身份证在当地的社会保证机构证明自己已到退休年龄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 从而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和领取养老金。现有很多老人, 特别是独生子女父母, 不是落叶归根就是跟随子女, 因此农民工就地领取养老金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势在必行。另外, 社会保障机构可利用退休人员的指纹档案或者身份证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 对农民工养老金的领取资格进行审查。这既简化了手续, 又有很强的证明力度。

摘要:如何维护农民工权益, 保证同城镇居民一样公平的享有养老保险, 是劳动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之一。文章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是解决农民工老有所养的关键为前提, 分析了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移续接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续接

参考文献

[1]胡伟, 李晓明.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制的设想[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4) .

[2]尹庆双, 杨英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机制问题的探讨[J].农村经济, 2007 (12) .

8.养老保险转移表 篇八

一、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一)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三)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

(四)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三、个人可以领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不直接发给个人,而是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四、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增加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吗

假设一名男性正连职军官,在军校学习4年(属供给制学员,假定4年期间下士月平均工资起点标准为1500元),任职后干龄10年(假定10年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即59040元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即39360元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到达60岁退休时,不考虑利息因素,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比没有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前增加39360/139=283元。

五、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六、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七、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如何办理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二)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三)上述人员到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就业或者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单位或个人持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到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八、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如何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

十、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能同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吗

9.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篇九

2. 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3. 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

暂行办法规定每个流程的办理时间最多为15日,也就是说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可在45日内完成。

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暂行办法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说,参保者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养老保险异地跨省转移需要的手续

1、原单位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增减人员登记表》一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将你的个人账户做减员,即从该公司的社保账户里将你减去。减员后,单位会将你的《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交还于你。

2、当你办理转移手续时,与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肯定有一段间隔,此期间所欠缴费用,必须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社保中心窗口缴费。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减员表》等相关手续以自谋职业者的名义办理续保手续。这样你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3、办理转移手续前必须提供,所需转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等相关手续给以自谋职业者缴费的服务中心,这样他们就能准确地把你的养老保险个人怅户金额及期间利息一并转入到所需地社保中心续接。这样你的保险关系就续接清楚了。

10.养老保险转移表 篇十

答:这是一个特殊的措施。就是在实行《暂行办法》之后,养老保险跨地区的转移就是在向着无障碍的方向去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到一个情况,就是在我们国家城镇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防止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力过大,而难以承受的问题。所以我们也必须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集中出现,《暂行办法》对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省流动时,只能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和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参保缴费,继续累加权益,等到了时间以后就可以按照之前规定的原则在应该领取的地方领取养老金,而把这个临时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权益得到保障,同样也缓解了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十二、《暂行办法》实施后就不让办退保了,如果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前缴纳的保险费会不会拿不回来?

答: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利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给你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即使你以后再也没有参保,也没有缴费,退休时又不满15年,你个人缴费的部分仍然会连本带息在退休时退还给个人的,个人缴的这些钱不会打水漂。

十三、《暂行办法》是2009年12月28日出台,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什么最先实施的是不让退保?

答:退保实际上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个损害,因此不让退保是对农民工权益的一种保护。因为退保时退的只能是個人缴费的部分,而单位缴费的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实际上是损失掉了。所以《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实际上是要把农民工的权益作一个更完整的保护。例如,以一个农民工每月挣1000元为例。一个月挣1000元,按照现在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要缴8%,也就是说一个月要缴80元,一年下来满12个月要缴960元,如果年年参保、年年退保当然他可以每年把这960元拿回去,那么如果他干了15年,他一共是缴了13400元,然后他又退了13400元,他是年年缴、年年退,他缴的钱当然没有损失,但是也就是这样了,就是缴多少、退多少,自己吃自己,也没有什么可增加的,也没有什么新的权益产生。但是按照不退保的权益计算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这15年的13400元仍然是你的,不但是13400元,而且每年都有新的利息计算进去,所以肯定是要多于13400元的。到了你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如果你仅仅只有这13400元的话,那么如果是一个男性的话,每个月可以领到103元,这是一笔账。这叫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此同时,第二笔账就又来了,就是如果你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你每月挣1000元,而单位是按照你本人工资1000元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单位每个月要缴200块钱,15年下来要缴36000元,这36000元虽然没有计到个人账户里去,但是形成了养老保险的权益。这个权益到最后怎么计算呢?按照你的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元,如果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元,合并计算一个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你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你缴了15年的话,就等于每个月你可以领取225元的养老金。这叫做基础养老金。所以你所得到的权益不仅是那103元,还要加上这225元,大体是330元。就是一个月330元,一年是3936元,将近4000元。也就是说,如果按个人15年缴13400元计算,你只用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第二笔账指的只是最低的15年养老保险权益,有人说现在是20多岁不着急缴,等40多岁再缴,缴15年就可以领钱呢,缴15年是领15%,但每多缴一年就多一个百分点,如果缴30年,每个月就是660元了,而不是330元了。如果工资不是1000元,你干得好,你工资高,可以拿到社会平均工资的2000元,那你一个月就可以拿1320元,如果成为单位的骨干,工资还超过社会平均工资,那拿得就更多,这是第二笔账。第三笔账,不光是你可以拿到这么多钱,不光是说这个钱是终生支付的,不管你活100岁、120岁,不管你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是永远支付下去的,是终生支付的。而且政府还建立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要加钱,国务院刚刚公布连续六年第六次调整养老金待遇,是按照10%调的。前五年累计对全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是500多元。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都有哪些考虑?又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本《暂行办法》针对的重点人群就是农民工,虽然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也需要完善办法,但是毕竟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的,特别是跨省转移的量相对比较小,而现在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有1.5亿人,其中和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也有一半以上。而他们很多都是跨省就业的。所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权益是《暂行办法》确定的主要群体。除了《暂行办法》之外,对农民工还做了这样一些政策和措施的安排:第一,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有中断就业的现象。但是不管他中断就业多长时间,参保地方的社保经办机构都一直给他保留着参保关系,他全部参保记录都予以保留,他的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是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给他计息,等他回来之后继续给他累计计算。第二,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且继续参保缴费的,不管是回到原来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还是到另外一个城市,都要把他的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上,只要是满足了国家规定的领取待遇的年龄,满足了缴费15年以上的条件,就能跟城镇的职工一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这是对农民工政策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或者说是推进,也就是一视同仁了。第三,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有两种情况,他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了,不管是回乡创业也好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一种情况就是他在城镇参保的时间已经满了15年以上了,只要他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就由规定的城镇给他按城镇同样的标准来计算养老金。如果他不满15年的话,显然在城镇的职工也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他和城镇也是一样,但是他个人的这些权益还是予以保障,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得到承认。这就需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衔接。但是因为新农保的制度也是去年刚刚开始启动试点,我们正在一方面巩固新农保的制度,总结它的经验进行完善,一方面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之间的相互衔接的政策。等制度相对稳定之后再相互形成衔接的政策。

十五、《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40周岁后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到待遇领取地。请问“全部缴费本息”是否包括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全部?还是按第4条规定仅转移12%?

11.养老保险转移表 篇十一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问题,对农民工的自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有着重大影响,使之成为城镇化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顺利解决不仅意味着他们基本权利的实现,更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史威, 2013)[1]。 目前我国各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难以在全国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因此建立高统筹层次的养老保险对接平台势在必行(李晓健,2013)[2]。 要提高统筹层次,必须同步改革由户籍制度、转续信息系统组成的配套设施,以此来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的无障碍转移接续(吴宾,2014)[4]。

二、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省级为单位, 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县级管理为主。 我国现有2852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表明我国有数以千计的统筹地区。 统筹层次的低下,阻碍了各地区之间的横向调节,无疑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的重要缘由。 有的统筹地区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待遇计发也存在差距。 目前为止,已有28个省份建立了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大部分仅止于制度或只是通过很小比例的调剂金而形成的部分统筹,只有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市、区)实现了养老金的省级统收统支。

(二)二元户籍制度的阻碍

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根本因素。户籍制度改革多时,却没有改变其本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4〕40号中提到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 从表面看来,户籍墙的显性功能已被弱化,通过城乡户口的区别制度来规定人口的自由流动,已经无法实现。 但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之后却不能享受到和市民同等的待遇, 说明了户籍墙的隐性影响依旧存在。

(三)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的出台,成为农民工的政策保障,但涉及到具体操作层面,尤其是技术层面,仍存在诸如信息管理系统层次较低、养老保险信息不完善、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等情况。 追溯其原因,还是我国养老保险的属地化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导致了信息系统的自成体系, 未能形成统一的信息平台。 加之过程繁琐、衔接不畅、工作人员工作量大,易导致信息的失真的种种问题, 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库显得尤为重要。

三、发达国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在完善养老保险的过程中, 累积了很多针对弱势群体的理论, 这些理论都对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知道方向。

(一)欧盟

1.完善的法律制度

欧盟颁布的1408/71法案(1971),《 马斯特勒赫特条约》(1992) 对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做出了规定。 《 欧共体574/72号条例》 也为流动人口养老保险转续提供了依据和制度保障。 这些政策的使用范围普遍较宽,其中,对欧盟各成员国间的流动就业做出了规定,避免了公民在别国参保导致的无法继续在原参保国参保。

2.制定欧盟层面上的养老保险政策计划

(1)相同的政策目标。 2011年,欧盟理事会提出了“ 开放式协调机制”的共同目标,规定各成员国无论存在何种政策差异, 其发展目标必须保证本国的老年人不被贫困所扰,并为所有国民提供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 同时,为了保持养老金体制的安全和灵活, 养老金负担结构也需调整,以此促进各区域间的利益平衡。

(2)统一的行动方针。 总体目标确定后,各成员国为向其靠拢,需将其细化为适用本国的定量、定性指标。 如建立“ 社会投资型”的养老金体制、改革养老金的筹集方式、规范养老金的运营监管,如此可以缓解赤字、夯实养老金根基。

(3)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各成员国可以在不偏离统一目标和行动方针的前提下主导本国的养老金改革走向,并结合国情规划本国的发展战略报告。 主要包括:汇报改革进程、配套战略和改革建议、相关数据、可行性分析以及将遇到的阻碍,以便欧盟评估该国实现共同目标的策略。

(4)展开报告监管评估。 报告提交后,欧盟委员会根据共同目标对其进行周期性监督。 对各成员国提交的报告打分并根据其表现进行排名,评出“ 最佳政策实践”供成员国作为参考,可以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竞争合作,能够更好的对年度报告执行。

3.合理的缴费方式

(1)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年限。《 罗马条约》 1408/71法案(1971)以及504法案(1974)都对跨区域流动中公民的累计养老保险缴费方法做出了规定。 例如,参保人分别在四国参加了养老保险,总参保年数为40年,其中,在A国参保年数为13年,在B国参保年数为7年,在C国参保年数为11年,在D国参保年数9年。 假设该参保人在四国40年后享有的养老金金额,分别为Al、A2、A3、A4,将其分别与在该国实际参保年数与总参保年数之比相乘, 则其获得养老金总额:A1x13/40+A2x7/40+A3x11/40+A4x9/40。[5]

(2)分段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所获得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其在各成员国缴费年限之和, 不能使养老金之和低于固定在一国工作的劳动者。 同期相比,应与其一致(见表1)。

资料来源:http://www.npc.gov.cn/nDc/zt/2008-12/23/content1463627.htm

(3)按比例分别支付原则。 欧盟统一规定,参保期要进行累计计算,凡是参保人有过缴费记录的成员国,都要负担参保人在该国的缴费期限内相应的养老金发放, 一旦参保人达到该国的退休年龄,该国就进行发放。

(二)美国

1.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健全

《 社会保障法案》 出台后, 各州可据此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生活上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也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完善和失业补助等法律的顺利实施夯实了基础。 它并未将权利下放至各州,如此一来更加促进了美国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促进劳动者流动, 还能保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顺利进行。

2.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美国1935年的4074号决定中提到, 社会保障“ 账号”应覆盖每一位参保者。 劳动者初参加工作时,就要申请其社会保障卡,而该卡的号码则伴随其一生。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促进了养老保险的良性发展, 它不仅为政府掌握劳动者当地的工资收入提供了方便, 更可根据参保人的缴税情况在其卡中进行积分, 当参保人达到参保年限后,可凭卡直接领取养老金。[6]

3.科学分类资金筹集方式

美国是第一个采用税收方式征收社保基金的过年,其社会保障税主要分为4种:薪工税、失业保险税,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 1937年开始征收的薪工税,主要为老年人筹集退休金;联邦失业税,是为各州实行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而征收;铁路员工退职税,是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了除医生外的个体业主的老年、遗嘱、伤残及医院保险征收。

四、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1.实施养老保险基础性待遇

为更好更靠的推进养老保险城乡统筹, 我国可借鉴欧盟公民资格界定的办法。 城乡户籍身份差别不能成为基础性待遇实施的障碍, 而是应作出更加合理的公民资格认定办法, 使公民跨区域流动可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利,有资格享受基础性养老待遇。

2.明确各统筹区域的权责

我国当前各省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置尚未统一,导致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困难。 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常常面对着转出地与转入地为保护自身利益而推卸责任的情况,这进一步加剧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度。 基于此,为推进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应先实现省内制度、对象、标准的统一。 欧盟的分段累计、比例支付的计发办法印证了其可行性。

3.城乡统筹缴费记录累加

缴费记录累加, 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的无差别转续,账户资金可全额转移,缴费的工资基数和年限可以直接换算。 尚未参加“ 城居保”的可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参加“ 城居保”的,扣除其领取部分, 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落实二元户籍制度改革

1.深化“ 迁徙自由化”的观念

农民工的迁徙以机构不仅是为了基本生存,更多是为了更高的自我追求,他们更需要的是身份被认可,而不是表面上的身份转变。 仅仅将重点放点户籍的表面化改革上并不能吸引他们,因此为了解决户籍问题,应将“ 城镇化” 定义为“ 迁徙自由”,才能更好的引导户籍制度改革。

2.创造“ 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改革环境

第一,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 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 合理制定收入分配公共财政制度, 有意识的将国民财富再分配、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财政投资向农村倾斜,形成工农互惠的城乡关系,为一体化提供经济基础。 第二,优化城镇布局体系。 首先做到放宽对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城市落户的限制, 此举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 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核心、中等城市为骨干、小城镇为依托的城镇体系。

3.法制化的改革过程

首先, 迁徙自由权入宪。 随着我国各地开展户籍改革,公民的自由迁徙已成为必然。 只有通过宪法的保障, 才能使我国公民的自由迁徙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使农民工拜托户籍的限制,实现市民化。[7]

其次,制定迁徙自由法。 得到了宪法的保障,可在全国范围内选定地区进行试点。 通过实践制定出合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经过实践检验后,应制定《 公民迁徙法》 来保证迁徙的自由进行。

(三)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系统

1.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平台

由于养老保险系统的数据有着量大、繁杂的特征,而其准确性又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统一平台使这些数据无障碍共享。 这个平台可以根据换算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处理,使原本繁杂的养老保险核算更简单、更专业、更准确。

2.设置合理的统筹层次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办理的信息网络,该网络可以以部、省、市三级为支撑,以金保工程为依托, 优化核算过程、理顺前台业务,最大程度的避免资源浪费。

3.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12.长沙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指南 篇十二

长沙养老保险转移怎么办理?长沙养老保险转移规则是怎么样的?长沙养老保险转移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将为你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转移规则

1.参保人员跨省转出,转出地区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经办机构暂时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留存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规定计息。

3.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的,区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应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4.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县(市)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发生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5.参保人员在区内转移,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变更户籍地和居住地。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3.《转入申请表》和《转移介绍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转移接收函

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流程

一、市内转入

1.提交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公共服务站经办人员审查汇总审查办理;

2.区、县(市)经办机构个人账户处理岗位办理转入;

3.区、县(市)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复合转入;

4.区、县(市)经办机构资料存档岗位归档备案。

二、跨市转入

1.提交所需资料,个人账户岗位审查办理;

2.财务基金收付岗位复核转移信息;

3.资料存档岗位归档备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理流程

一、市内转出

1.提交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公共服务站经办人员审查汇总审查办理;

2.区、县(市)经办机构个人账户处理岗位办理转入;

3.区、县(市)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复合转入;

4.区、县(市)经办机构资料存档岗位归档备案。

二、跨市转出

1.提交所需资料,个人账户岗位审查办理;

2.财务基金收付岗位复核转移信息;

13.跨省养老保险转移流程说明 篇十三

一、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本人填写《申领缴费凭证申请书》、身份证,窗口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携带《参保缴费凭证》到外省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

3、外省社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续联系函》邮寄到社保中心。

4、社保中心收到《联系函》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一式三联加盖社保中心印章,通过邮寄发至外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二、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社保中心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将《联系函》发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邮寄发回并将转移基金额划入我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4、经财务部门盖章确认后的《信息表》专管员准确录入业务系统,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条件:(1)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2)(3)跨省流动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的转回我市参保的。跨省流动参保人员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跨省流动参加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的,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职工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慢10年的。

(5)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用人单位或本人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2、业务人员受理《申请表》,转交至专管员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3、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发回。

4、《(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收到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一式三联加盖社保中心印章,通过邮寄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

四、临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外省的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外省临时建账地申报经办机构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发挥社保中心。

2、收到外省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对符合条件的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外省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

3、外省临时建账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将《信息表》发送我中心并将转移基金额划转入我中心专用账户。

4、经财务部门盖章确认后的《信息表》专管员录入业务系统,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保人员。

外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入条件:(1)参保人员为我市户籍的,且参保人员每个 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 不满10年的。

14.养老保险转移表 篇十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实施以来, 福建省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转移政策, 认真做好跨省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截至6月底, 全省已按新办法为15873名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开具了《参保缴费凭证》, 为1775名参保人员 (其中农民工1280人) 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手续, 为415位外省参保人员 (其中农民工220人) 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手续, 全省共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341.29万元, 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436.94万元。

为确保跨省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平稳运行, 国办发[2009]66号出台以后, 省社保局立即成立了由业务经办、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开发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 及时制定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改造方案, 负责信息系统的更新改造工作。3月下旬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及跨省转移的软件开发与测试工作, 4月中旬, 举办全省业务人员培训班, 对各设区市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重点县 (市、区) 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4月21日新信息系统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改造, 为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跨省转移业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 每一个经办窗口都可以在养老保险子系统中完成跨省转移业务, 为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快速便捷的通道, 受到参保人员的称赞。

15.养老保险转移表 篇十五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接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顺畅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它能够有效的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人口和劳动力在城乡间、地区间的流动也变得频繁,但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却没有随着这种人口流动的频繁而做出变革,“各自为政”的格局限制了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制约着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对我国参与医疗保险的人数有直接的影响,也对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当前我国面临的诸多现实因素,如城镇化、就业多样化、人口频繁流动等,都对医保关系异地转移接续提出了要求,是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当前,因为流动人口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难,诸如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异地就业人员退休累计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这些问题严重的损害了处于流动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影响了他们参保的积极性,造成制度全覆盖与人员全覆盖之间的差距。当前对于异地医保关系的处理方法,很多地方的做法都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缴费年限有些地方不认可、有些地方认可或者部分认可;还有些地区对新农合缴费和城镇居民保险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也有按比例进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的折算。不一致的标准导致了不同的医保待遇,不仅不利于我国医保事业本身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人口的合理流动以及我国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各级政府财力有限;其次,医保存在区域封闭管理、制度分割的特点,全国医保制度从硬件到管理都存在较大差异,要统一就必然要经历长期的利益协调过程;第三,地方政府投入医保转移接续受刚启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限制,难度增加。

总体而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对于我国人口的流动和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势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医保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从而保证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劳动力资源地区间的合理自由流动,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利益冲突与阻碍因素

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接续难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受地区间存在的较大发展差异影响,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层次较低;第二,现行的财政体制使得地方政府只愿意转出而不愿意转入增加自身的财政负担;第三,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不够完善;第四,管理系统以及户籍制度的限制。从社保关系主体角度分析,地方政府间的博弈以及参保人员道德风险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当前城镇职工跨地区流动或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现象。而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转接所面临的困难主要就在于我国地区之间的差距和矛盾以及现实医保制度的问题,具体表现就是各地区之间的社保政策和标准各不一样,城乡人群的户籍身份、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差距,以及管理机构和参保方式的不同。管理体制分割、统筹层次低、筹资标准差异过大、认可标准不统一、风险调控措施不完善等,是阻碍当前医保关系异地接续转移的主要困难。

总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导致的医疗保险基金权益与义务在流入与流出地区的不均衡;第二,存在于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所导致的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第三,技术准备不够充分,主要体现在实时跟踪的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建立起来,且各个统筹地区的医保卡的编号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可行性措施探讨

可以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当前存在的转移接续问题的合理解决能够有效的保障流动人口的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的推进我国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能够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及经济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因此在采取解决的措施时,我们需要深入分析问题,抓住主要矛盾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而不是仅仅从表面入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第一,做好各省级地区的医保统筹;第二,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关系转接方法和标准进行统一;第三,在城镇居民医保关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关系之间实现顺利转续;第四,要建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要想从根源上得到解决,一是操作层面和制度层面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从操作层面上说,关于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政策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终止(中止)接续的必要条件需要明确,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转移渠道以及个人账戶的转移方式也要加以统一,医疗保险经办技术标准等统一规范都是需要在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中加以明确的;从制度、体制层面上说,除了要推进城乡统筹,改变城乡之间存在的制度差异,变现有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为统一的标准,还需要将医保的统筹层次提高,解决因为层次低、覆盖的范围小而导致的接续困难。此外,还应该从法制层面上寻求辅助措施,将医保关系的异地转接从法制层面上予以保障并加以执行。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一卡通”政策,将城乡居民以及城乡劳动者都纳入进去,参保时依据这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册),在不同地方缴费和待遇信息也计入该社保卡中。任何凭借社保卡在全国任何医保定点机构就医的,按患者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标准,而所涉及到的资金则通过“银行系统”进行清算支付。

16.养老保险怎样跨省转移? 篇十六

一、养老保险相关跨省转入

此刻省社保局参保的且切合以下三个前提之一,可以申请将原在省外养老保险相关转入省社保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职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核准替换,且与调入单元成立劳动相关的。

3、到达法定退休年数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社保局满。

二、养老保险相关省内转入

此刻省社保局参保或到达法定退休年数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职员,可以申请将省内异地养老保险相关转入省社保局。

“注:治理营业时,如参保人属于“在业”状态的,《申请表》须由个人署名和加盖单元公章,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元公章和“与原件符合”签注。

17.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篇十七

(一)一般账户转出: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单位在职人员)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申请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

4、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个人转出,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基金划转表》、拨付转移资金。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申请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4、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个人转出,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基金划转表》、拨付转移资金。

二、转入手续办理

(一)一般账户转入:

1、申请转入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属转入户籍地的应提供户籍证明、属组织人事部门调动的应提供调动凭证)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

3、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转出的,向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按规定转出基金。

4、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出的基金进行核对后,将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转移基金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入: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审核受理后向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2、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进行审核后,将《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发送至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向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按规定转移基金。

4、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出的基金进行核对后,将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转移基金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注:

★一般账户转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②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③ 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④ 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临时缴费账户:不符合一般账户建立和转入条件,但参保人员要求在本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临时缴费账户。

上一篇:以后怎样造句下一篇:项目经理人物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