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共13篇)
1.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一
关于公布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全面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整个团队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巩固企业文化建设和党群建设成果,建立企业员工行为规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提出了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概述
员工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因此,对于公司管理而言,做好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工作非常重要。什么是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行为规范,是特指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生产、生活、学习和交往中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规范(工作规范、操作规范)和语言礼仪规范等的统称,以及如何按照标准规范员工行为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措施和步骤。良好的员工行为是公司发展的动力,员工行为规范是调节员工间关系、员工与公司关系的基础,是企业内在精神素质与外部形象美化,实施文化管理,体现企业价值理念,塑造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具体行为准则
(一)仪表形象
着装
1、员工的着装反映员工的精神面貌,也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文化风貌。因此,员工上班时间应按照公司规定着装,星期一至星
期四着正装,不得穿运动T恤、休闲装、超短裙、无袖短装等。星期五可着便装。同时服装应当保持整洁、无皱、无异味,领口袖口保持干净,纽扣、拉链无脱落。
2、工作期间不可穿运动鞋、拖鞋或与拖鞋类似的鞋子,不得赤
脚,不得光脚穿皮鞋。同时员工要保持鞋袜清洁无破损,鞋袜颜色避免夸张的颜色和款式。
3、全体从业人员上班期间应佩戴工号牌,并注意佩戴至标准位
置。
仪容
1、头发要保持整洁,不染夸张颜色,男性职员头发不宜太长。
2、工作期间,面部要保持干净整洁,修饰文雅,不能浓妆艳
抹。
3、手要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涂与肤色色差大的指甲油。
(二)行为举止
举止
1、员工在工作场合应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
好。
2、工作场合,不讲粗话、脏话、忌语,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
痰,不损坏公共设施,不损害公众利益。
工作纪律
1、岗位纪律
(1)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上下班时间,本人应亲自进行
签到,不得替人签字或由他人代签,若因工作原因不能签到的,须事先请假。
(2)员工因故不能上班或工作时间外出,需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的,按公司相关考勤制度处理。
(2)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避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3)严禁在办公区内吸烟,应到公司指定的区域内吸烟。
(4)办公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小说、看电视、听收音机等)。
(5)办公时间不允许在办公室吃零食或水果。
(6)不允许邀请或带领非工作需要的外单位人员到办公室滞留或闲谈。
(7)熟悉公司的保密守则,注意保管好文件、资料。除授权外,禁止对外界和媒体披露公司需要保密的事项。对自身的工作内容按保密级别予以清晰标识。在非本公司场合发现公司的资讯泄密时,应及时汇报,并迅速采取防止扩散的措施。
2、电话礼仪
(1)接听办公电话时,电话铃响三声之内接听,接听后先说:“您好,这里是**公司”,声音要柔和、亲切,要使用礼貌用语,回答咨询要有耐心。
(2)接听电话尽量简明扼要,不得长时间用电话聊天、大声说
笑,手机铃音要设置到合适音量。
(3)拨出电话时主动报出自己的姓名、单位,并按需要告知对
方自己要与何人通话。
(4)接听上级及政府各部门电话或客户投诉要随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处理有关情况。
(5)会议进行期间原则上不拨打和接听电话,将手机置于静音
或关机状态;重要电话可到会场以外区域接听。
3、文明办公
(1)保持办公室清洁,案头不堆积文件,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2)保持办公环境安静,行动和声响不影响他人。
(3)节约用纸,养成使用电脑查询文件的习惯,做到“无纸办
公”;无特殊要求时,各类纸张应双面使用。
(4)节约用水,随手关水阀。
(5)节约用电,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随手关灯、关空调;下
班后关闭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晚上加班时,办公室灯光不要全部打开。
(6)工作用语方面,互相交谈时,应保持适当的语速和节奏,并习惯使用“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打扰了”、“可以吗”等礼貌用语;讨论问题要尽量使用正面、积极的话语。
三、其他事宜
(一)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从业人员,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本规范自10月1日起执行,公司综合部具有最终解释权。
员工行为规范的作用是帮助和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和价值观,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员工传达,并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领悟精髓,帮助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规范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平,共同营造整齐有序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2010年9月30日
2.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二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兽药经营者的问题
1) 部分兽药经营者缺乏学习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主动性、自觉性, 多年来一直依赖于业务部门组织学习、检查督促, 形成了“虚心接受、屡教不改”的不良局面。
2) 部分兽药经营者自主责任意识淡薄。兽药经营者由于存在“质量把关属监督部门”的思维定式, 进药时考虑得更多的是“好不好卖、利润大不大”, 往往忽略或放松了对兽药质量的把关。
3) 部分兽药经营者对标签的认知过浅, 对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兽药GMP认证号有效期的相关规定概念模糊, 更有甚者对上述“三号”过期情况下生产的兽药仍然照单签收。
4) 部分兽药经营者对内包装易破损和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标注不清或难以辨认的兽药把关不严, 常有疏漏发生。
5) 部分兽药经营者不重视兽药保质期, 对上级供货商发来的兽药, 即使掺杂有接近或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也照单全收, 让一些不良商家有空可钻。
6) 多数兽药经营者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表现为不与上级供货商签订详细、有效的质量保证责任书, 往往仅凭个人信誉和口头承诺进行交易, 一旦产生了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 自己的利益则难以得到保证。
1.2 兽药质量管理员的问题
实施兽药GSP, 旨在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保证兽药产品质量,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加强兽药质量管理 (特别是县一级中小型药店) 、严把兽药进货关, 是兽药质量管理员在兽药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任务。但在近期对兽药GSP试行阶段检查发现, 兽药质量管理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
2分析与思考
2.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避免损失
加强宣传, 让经营者和质量管理员深刻认识到全面学习、了解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兽药经营活动所起的积极作用;还要让经营者明白, 盲目、不规范地经营, 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违法则须遭到处罚。笔者通过违法成本核算法, 举例如下。
某药店购进一批价值1 000元的兽药, 因一次疏忽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该批兽药标签载明生产日期与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间隔期超过5a,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则该批兽药属于《兽药生产许可证》过期后生产的产品;再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批兽药应属劣质兽药范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例行检查中查实情况后, 决定立案查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没收该药店经营的劣质兽药 (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 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此计算, 仅罚款就需2 000~5 000元, 其他还包括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及制作一系列执法文书时耽误的时间、没收兽药的货值、没收的违法所得 (如果产生了违法所得) 、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时产生的费用、因违法行为对药店产生的负面影响等, 最低损失3 000元以上。而按目前盈江县兽药销售情况看, 批发、零售兽药的利润一般为10%~20%, 因此该批兽药最多可获利200元, 由此可见, 违法成本是利润的15 (3000/200) 倍。盈江县中小药店正常年份1 000元的兽药销售周期为3~4个月, 按3个月算, 3 000元的损失需4~5个月才能填平。
通过上述违法成本核算事例分析, 兽药经营者应该能认识到自觉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兽药的重要性。只要经营者能将自主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 严把进药关, 从“要我把关”向“我要把关”转变, 则能对县域内兽药质量的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2.2科学识别标志, 严把进药关
标签是兽药的“身份证”, 兽药经营者应正确认识和全面了解标签所载内容, 掌握国家对所载内容的具体规定, 特别是对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兽药GMP认证号有效期的相关规定。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标注不清、难以辨认的兽药, 属劣质兽药范畴, 一旦被执法部门查出经营此类兽药, 可按经营假劣兽药进行查处, 则会给兽药经营者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过期兽药也属劣质兽药, 兽药经营者进药时, 对保质期的查验一定要足够重视, 拒绝接收过期或接近保质期的药品。只要兽药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 进货时能进行严格验收, 加上兽药质量管理员的仔细审核, 把好进药关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
2.3规范运输、妥善保存兽药, 确保质量
兽药内包装破损, 易使药品和空气接触, 从而导致兽药发霉或氧化变性。经营发霉或氧化变性的兽药可定性为经营假兽药, 轻者没收兽药并进行罚款;若未经查出而应用于实际生产, 极易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甚至延伸为食品安全事故, 因此兽药经营者一定要注意兽药的规范运输和妥善保存。
2.4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
3.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三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4.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四
国食药监安[2012]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中药生产流通监管力度,努力保持中药质量总体稳定。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药材产量与需求矛盾加剧,价格剧烈波动,中药生产流通领域问题突出,制假售假现象有所抬头。一些中药生产经营企业降低要求,放任不规范行为,为制假售假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违法活动,严重干扰中药生产经营秩序,直接影响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为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监管,确保中药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
(一)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应保证其使用的中药材来源、产地稳定,推进中药材基地建设,积极引导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加强对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安全性指标的检测和控制,切实保证中药材质量和安全。
(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GMP要求和炮制规范进行炮制生产,具备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能力,严把质量检验关,对每批购进的中药材和所生产饮片进行检验,保证饮片质量。
(三)中成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GMP组织生产,严把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关,切实承担起第一质量责任人的职责。应具备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中药前处理、提取能力,保证生产体系完整,强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药品标准投料生产,处方项下规定为饮片投料的不得以药材投料,规定为中药提取物投料的,方可直接使用提取物投料。具备对购入原料、中间产品、出厂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设备和能力。建立能够防范提取药渣废料回流药品市场的药渣处置管理制度,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使用中药提取物投料的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对提取物生产企业的质量审计,固定提取物来源,并将提取物供应商等信息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注册部门备案,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备案。不得使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无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
中成药生产企业应加强本企业或本集团中药提取车间建设,使之完全适应相应品种提取生产和质量控制需要。暂时不具备提取能力的,要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和具体时限,报省局备案同意后,可以继续按照《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有关要求执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从严审批新的委托提取申请,加强委托提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实施其解决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暂停生产。
(四)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并索取合法票据。严格执行药品GSP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完善购进记录、验收、储存、运输、调剂、临方炮制等过程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严禁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确保中药饮片安全。
二、坚决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厉查处中药材专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掺杂掺假、增重染色、以劣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假劣中药材的重要来源。要彻查假劣中药材源头,打击并捣毁与中药材专业市场勾结的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黑窝点”;加强对经营业户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经销假劣药材的行为;查清并阻断假劣中药材流向,严防假劣中药材进入正规生产流通领域;坚决查处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毒性药材、药品制剂等经营行为,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秩序。
(二)严厉查处中成药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使用增重染色、被污染或提取过的假劣中药材及饮片投料生产,非法使用中药提取物替代中药材投料生产;购入无国家标准或未通过GMP检查的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偷工减料、不按处方投料、不按规定进行前处理、违反生产工艺生产、不按规定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提取药渣废料销售给不法分子,导致药渣回流药品市场。
(三)严厉查处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使用假劣中药材、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进行投料生产;生产过程中添加其他物质造成饮片污染;外购中药饮片(含半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出租出借证照,虚开票据,为不法分子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不按炮制规范或超出核准范围炮制,不按规定检验;与“黑窝点”勾结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厉查处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销售和使用增重、染色、被污染的中药材和提取过的及其他假劣中药饮片;擅自加工药材冒充中药饮片销售;出租出借证照,虚开票据;与“黑窝点”相互勾结制假售假;从非法渠道购买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发现与“黑窝点”勾结制假售假的,要深挖严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中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着眼大局,积极贯彻国家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要求,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切实消除隐患,防范发生系统性问题,确保中药产品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二)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力度。各地要针对可能影响中药质量的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开展以中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的现场检查工作。着重检查中药材和饮片来源、处方工艺、物料平衡、质量检验等情况,核对购、销、调、存合同和票据等记录。要改进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能,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线索,明察暗访,深入调查,做到重大隐患早发现,突出问题早纠治。国家局将加强飞行检查的频次,督促各地落实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中药监督抽验,结合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抽验计划,加大对中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各环节的抽验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重点抽验,提高对原料(含中药提取物)、成品及市场流通产品抽验的针对性。
(三)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对于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依法从重查处;涉及辖区外的,应及时函告相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协查;对于制售假药、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的案件,应及时报告。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国家局将组成检查组和督导组,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导,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有力震慑不法分子,使中药生产经营秩序根本好转。
(四)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药品GMP和GSP。各地要将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新修订药品GMP和GSP实施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为规范中药生产经营秩序提供有力支撑。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局反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五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
(建住房〔20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2000年3月29日重新修订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以及处罚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部为此印制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申报表、年检表,开发了管理应用软件。为了贯彻《资质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各地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
(二)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三)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
(四)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中,是否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定的规定》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六)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八)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妥善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对于因上述原因未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采取措施妥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
(二)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三)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五)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对上述有关问题未妥善解决的企业,在这次换证时,换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暂不批准该企业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业绩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各地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资质等级的衔接过渡工作。此次清理换证原则上按照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金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3个月后注册资金仍达不到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六、原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由建设部负责清理换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换发新证;二级以下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9月底前将清理换证结果报建设部。
八、换证结束后,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再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自2000年开始,我部对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年审批两次,5月31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上半年的评审,11月30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下半年的评审。
一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一。二级以下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二的要求统一组织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的年检工作的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换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清理换证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通过这次清理换证,扶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淘汰一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一:申报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二: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一:申报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11.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有效证明材料;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二: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8.上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的公章);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6.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六
保监发„2011‟3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
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
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
(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
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
第一年
缴费期
死亡保险
10年以下 25%10-20年 35%20年及以
上
40%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 20% 30% 35%
第二年
第三年
死亡年金和生死死亡 年金和生死保险 两全保险 15%20%25%10% 15% 20%
保险 两全保险 10%15%15%5% 10% 10%
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二)个人长期健康险业务直接佣金参照个人寿险趸缴和期缴死亡保
险佣金比率执行。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应采用分期形式支付,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水平、续期佣金水平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代理人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六、关于保单贷款
(一)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二)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贷款。
(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七、关于客户信息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应遵守本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7.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七
国际管理咨询公司在中国的发展,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成就的取得而发展的,并推动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同时,国外跨国咨询公司贪婪的吞噬着日益庞大的国内咨询市场。
国际管理咨询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开拓中,进入中国的时间已有十年的历史,他们在管理咨询的各个领域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咨询,并且其服务对象以高端客户为主。具体来说,就是接手项目大、合同金额高的合同。如:1997年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知名企业乐百氏(当时叫今日集团)花了1200万元的天价请麦肯锡做战略咨询;1998年下半年,实达集团300万元高价请麦肯锡对其现有营销及销售体系以及未来发展略作咨询。目前,国际管理咨询公司市场份额已占到国内管理咨询市场的80%以上。
具体来说,国外管理咨询公司在中国经历了三个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初,国外管理咨询公司跟随自己的客户登陆中国,当时国内管理咨询市场还很小,基本上只有麦肯锡、波士顿、科尔尼这几家在争夺跨国公司客户。从1995年开始,安达信、普华水道等咨询公司开始在中国实施“新派管理咨询”——把BPR、ERP和企业信息化直接挂钩,这与当时国内外汹涌的IT浪潮恰好合拍;同时,自己的客户开始本地化,必须采用与国际标准相比是很低的收费标准,并月.自己身边出现了新的竞争者——中国本土管理咨询公司。进入2002年,国外咨询公司的前20强已经有多一半落户中国,已经进入中国的企业更是自豪地宣称:本土客户项目数已经占到了总数的50%甚至70%,营业额持续高速增长。
跨国管理咨询公司进入中国,首先服务的就是进入中国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扩大,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其在中国的发展不可避免的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为管理咨询公司的业务开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因此,在中国为国外客户服务是跨国管理咨询开展业务的首要任务。也是最初它们的首要目标市场。
随着国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尤其是国际化经营的内在要求,使得它们为跨国管理咨询公司提供了又一市场。国际管理咨询公司凭借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国际化管理经验和案例,以及行业数据等优势,为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国际化战略出谋划策。与此同时,带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它们还为国内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制定战略和管理创新提供支持。比如,为国内企业做各类的咨询等。这是国际管理咨询国内客户市场的另一主要市场。
有的国际管理咨询公司,把我国市场作为全球市场的一部分来看,为国际企业全球化业务的开展服务。比如,他们在中国发展和服务新的国际客户。随着中国经济体的壮大,以及巨大的发展空间的展现,越来越多的国外公司抢滩中国,中国成为了他们角逐世界市场的一个重要的舞台。在这个市场上,它们可以找到在自己国家找不到或者无法接触的客户,这既可以为中国客户开展业务服务,也可以为开拓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服务。
国际管理咨询公司进入中国时间虽然不长,仅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其市场优势却必须重视,并作详细研究,综合来看,其在国内开展业务的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尤其是积累的品牌和信誉优势。优秀的企业不会去找一个没有知名度或者信誉较差的咨询公司来为自己服务,相反,很希望通过跨国管理咨询公司来提升优化自己的形象。
2.长期发展中积累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储备。管理咨询是随着管理理论和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学习国外先进管理实践和经验,使得国际管理咨询公司形成了一整套的数据库、管理方法、管理技术等核心的竞争优势。
3.一流的人才是国际管理咨询企业的另一优势。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掌握了先进的管理理念,拥有了丰富的咨询经验,具备了全球视角的国际管理咨询顾问能力,是国际管理咨询公司的巨大财富。
4.具有雄厚的资金财力。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资本运作模式,使得国际管理咨询公司拥有了强大的金融支持,可以从容的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社会公关和塑造品牌形象,使得他们可以持续不断地开展全球研究和开发,从而保持持续的技术和资源优势。
5.与国际跨国公司有良好的业务关系。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国际管理咨询公司基本都有自己长期稳固的客户群体,并与其保持着持续的业务合作。
国际管理咨询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首先,为我国企业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推广和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挥了指导作用,促进了我国企业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其辐射效应和溢出效应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也大有裨益;其次,促进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帮助更多的国际企业适应在中国的发展,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进驻中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为国内管理咨询公司的发展捉供了范例。不仅促进了国内管理咨询公司的发展,为国内管理咨询业的发展起到了榜样和示范作用,并且客观上使得国内管理咨询企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对我国管理咨询业观念的革新、人才的培养、市场的开发,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国际管理咨询公司经营行为的研究可以得出,其经营行为和发展本身对国内管理咨询公司发展有着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也要走出去,这客观上对国内管理咨询业的发展提出了要求,也创造了需求。国内企业国际化发展中,在寻找管理咨询时,国内管理咨询企业有着先天的人文优势,但最为主要的还是国内管理咨询业要学习和借鉴国际管理咨询公司的成功发展经验,从他们的人才、数据库、咨询理念和技术、经营模式、企业形象、企业文化、资本运作等各方面入手,对自身的发展做出诊断和修正,加快步伐拉进与国际先进管理咨询公司的差距。同时,国内管理咨询公司应充分利用本土化优势、价格优势和政策优势,积极运用国内和国际两个资源,开拓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实施差异化经营战略,走出一条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道路来。
8.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八
各经营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产城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纠正无序经营行为。现根据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就市场管理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本市场经营商户,必须自觉履行本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服从工商及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遵守商业道德,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证无票、无正规手续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三、所有从事市场经营户,必须按照规定的摊位或门店整齐摆放经营物品。不得占道、流动经营。
四、切实保持经营门店的卫生整洁,不得乱泼乱倒、乱堆乱放垃圾。
五、市场经营户必须爱护市场公物,不得欺行霸市,短斤缺两,强买强卖。
六、严格按照市场车辆管理要求,不得占道、不得乱停。确保道路通畅。
七、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乱搭乱接电线。不得在经营店里夜宿,确保市场消防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我们将按照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瑞安市工商局直属所
瑞安水产城有限公司
9.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参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结合山东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决议;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4.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4.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6.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6.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6.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6.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6.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6.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审查转报
企业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要求。
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决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7.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7.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7.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10、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批复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企业(公司)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4、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
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申请企业直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省经贸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4、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7、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8、相关部门对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8.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8.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8.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2、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13、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14、企业(公司)章程;
1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权限,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加油站的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加油站外观设计图;
6、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7、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贸委指定单位测量);
8、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10、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1、审核机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的预核准申报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实行预核准制度。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经贸委核准批复。申请人凭省经贸委预核准批复文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油库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油库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6、拟建油库的平面设计图;
7、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迁建、改扩建油库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办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 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年。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贸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年。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的办理
(一)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贸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3、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5、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查转报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通过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油库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九、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和2份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 门初审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起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企业(公司)章程;
8、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9、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4、不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5、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4、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5、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6、企业(公司)章程;
7、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审查后报商务部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核准办理。
企业申请补办成品由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2、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3、零售企业在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网()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办理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征求省经贸委意见并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十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授权委托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贸委组织进行。
成品油经营企业按照年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或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审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或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或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的核准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检查合格的企业,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根据有关授权,由省经贸委或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核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上网公示,通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检查结束后,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
十三、监督管理
(一)限期整改
1、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对已取得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报商务部审定,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企业。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于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审定后,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经营企业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处理。
(三)撤销经营资格
1、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撤销。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零售经营资格的撤销。对存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报省经贸委查证属实后,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意见;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四)工作分工
根据有关规定,省经贸委决定,对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市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出具相应的同意申请人参加投标或竞买的确认文件。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改扩建加油站的预核准申请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由其主管公司按照本意见要求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其日常监管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十四、受理、审查、审批工作时限
各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努力缩短受理、审查、审批时间。
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或下级机关上报的转报材料,受理机关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或下一级机关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或下级机关上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受理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按照工作职责权限分工要求,上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作出许可批复。
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或下级机关上报的转报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受理机关不得上报或许可,并将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下级机关。
10.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十
江教初〔2010〕23号
关于公布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检查结果的通知
各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执行《扬州市幼儿园管理规范》,进一步强化幼儿园常规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切实提高全市幼儿园管理水平,根据江教初〔2010〕13号文件精神,在各园自查、镇内检查的基础上,市局组织三个检查组对照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的十条标准,对全市57所幼儿园进行了全面检查。21所幼儿园获得优秀等级,24所幼儿园获得合格等级,现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名单附后)。
贯彻落实《扬州市幼儿园管理规范》,规范办园行为,使常规管理逐步向精致化方面迈进,是幼儿园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希望各幼儿园要经常组织全园教职员工学习、重温《扬州市幼儿园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管理职责,强化管理责任,使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并不断对照标准排找不足,加以改进,特别是在本次检查中不合格的幼儿园,更要认真学习标准,针对存在的问题,利用暑期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各镇教办室特别是幼教辅导员要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管理和督查,促使各幼儿园(班)努力构建常规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走上依规管理、自主管理和创新管理的轨道。
附: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检查结果
二○一○年七月九日
抄送:各镇教育助理、幼教辅导员
江都市教育局 2010年7月9日印发
责任校对:徐志祥 附:
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检查结果
一、优秀等级(21所)
实验幼儿园 市级机关幼儿园 仙女镇中心幼儿园 砖桥幼儿园 真武镇中心幼儿园 樊川镇中心幼儿园 花荡幼儿园
二、合格等级(24所)双沟幼儿园 樊套幼儿园 塘头幼儿园 东汇幼儿园 宗村凤凰幼儿园 富民幼儿园 浦头幼儿园 昌松幼儿园
育才幼儿园 张纲幼儿园 龙川幼儿园
邵伯镇中心幼儿园杨庄幼儿园 高徐幼儿园
大桥镇中心幼儿园福娃娃幼儿园 昭关幼儿园 滨湖幼儿园 麾村幼儿园 小纪第二幼儿园 周西幼儿园 高汉幼儿园 中闸幼儿园
少年宫艺术幼儿园北城区幼儿园 童之梦幼儿园
邵伯盛昌幼儿园 锦西幼儿园 谢桥幼儿园
11.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十一
当前,全国疫情多点散发,鉴于江西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即将在九江开幕,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防止口罩、消毒水、预防类药品等相关商品以及大米、食用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九江市柴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规范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2.关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通知 篇十二
绍兴中支各部门、各营销服务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劳动纪律及日常工作礼仪规范,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生保发【2010】220号)精神,请各部门、各营销服务部严格按照文件内容,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同时,再次强调,公司全体员工需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未遵守公司制度者,将按公司奖惩管理规定执行。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公司有权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者,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单次迟到60分钟(含)以上者;
(三)提前5分钟(含)以上早退者;
(四)工作时间脱岗60分钟(含)以上者;
(五)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者;
(六)其他考勤记录不完整且无正当理由情形。
13.关于不规范经营行为自查自纠报告 篇十三
根据总行下发的《关于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整治部规范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我支行认真组织学习,对照主要问题进行了重点排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通知的要求,我行及时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成立了以XXX行长为组长的自查小组。重新学习了“七不准,四公开”进一步统一了员工的思想与认识。
二、通过自查小组的讨论,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列出了本次自查重点:
(一)违规收费、擅自提价。即违规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
(二)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即在发放贷款时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和以存款作为审批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转嫁成本、增加负担。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增加客户资金成本。
(四)高息揽储、借道收息。高息或变相高息揽存以及高息揽存与民间融资勾结、支行员工与资金揽客配合,将民间借贷资金以理财或存款名义存入支行,再借用银行账户支付和收取高息的行为。
(五)公示“七不准、四公开”,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六)开展不合理收费行为自查自纠。
(七)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自查自纠结果及分析
(一)我支行在大堂电子屏将银监会的“七不准、四公开”内容进行了公示;公布了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支行无高息揽储等变相吸收客户存款的行为;我行信贷业务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的原则,不存在违规的现象。
(二)在支票出售的业务办理中工本费和手续费一起收取,存在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前提下就收取费用的现象,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对于此问题将及时的上报总行,进行沟通解决。
(三)我行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对医保、民政、学校等进行了服务的优惠,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费用的减免,切实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此次的自查自纠中我行始终贯彻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的精神,落实了相关的规定。通过此次的自查自纠进一步提升了我行员工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通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进一步规范我行的经营行为,促进了我行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xxx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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