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共10篇)
1.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篇一
关于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层级
管理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加强公司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公司部门间、员工间的良好沟通,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强化公司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经公司总裁办公中心研究决定,向全体员工发布以下三个要求,请各员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全体员工要加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切实落实执行。人力行政中心、运营中心要加强对新招聘员工的制度培训和教育,使之尽快熟悉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各级管理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充分核实情况、掌握证据、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依据既定的工作流程做出行政处罚。
2.严格按规章、按工作流程办事
对于要求应通过OA或ERP工作流程审批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执行,禁止以各种借口不走工作流程,坚决杜绝先办理事务再补走工作流程的现象。对于不按工作流程办事的员工,将视其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罚。
3.必须及时发起和处理各种工作流程
各级员工应按照各项事务工作流程发起时限的要求,及时发起工作流。每天上班时必须打开OA、ERP,及时处理各项工作流程。对于不及时发起工作流,或不及时处理工作流者,将由总部人力行政中心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坚持层级管理,通过正确的方法实现良好的沟通 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的层级管理原则: 1.服从直接上级指挥
(1)对直接上级符合规章和程序的指令必须服从,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直接上级布置的任务。
对于其他人转达的直接上级的指令,在未确认确实为上级的指令时,员工可以拒绝执行。
(2)对于非直接上级的指令,如本部门直接上级的上级,或其他部门的领导,其发布的指令员工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在接到指令时应直接表明态度,请发指令者先向员工的直接上级沟通,由直接上级下达指令。
2.严格执行逐级管理,禁止越级、跨部门指挥(1)上级对下级的指挥要逐级进行,禁止越级指挥。下级对上级的请示、汇报要逐级进行,禁止越级请示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原则上不允许业务总监直接指令业务咨询开展工作,应通过业务经理逐级下达指令。
(2)如果有业务需跨部门协同处理,应事前做好充分沟通,并由业务发起部门领导向协同部门领导提出协同办理要求,由协同部门的领导进行指挥,禁止超越管理权限跨部门直接指挥。跨部门协同工作时如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各自的部门分管领导汇报,由各自的分管领导进行沟通解决。
如A中心的总监,不得直接向B中心的人员提出工作要求,应事先正式征求B中心总监意见,由B中心总监向下级下达工作指令要求;如沟通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各自的分管总裁汇报,由各自的分管总裁协商解决。
(3)关于工作检查监督与申诉
上级可越级检查监督本部门的各级人员,但不可越级指挥。下级可越级申诉但不可越级请示。
对于承担检查监督职责的总部督查部门,可以越级、跨部门检查监督工作,但检查监督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该以书面方式向被检查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接受对方书面的解释,核实问题后可以向被检查部门的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由被检查部门领导作出相应处理,原则上不由督查部门直接作出处理。
3.及时反馈复命
各员工必须及时向直接上级反馈上级布置任务的执行 情况,及时汇报计划的落实结果。
4.书面方式是进行工作沟通的有效、正确途径 在工作中,应谨记以书面方式代替口头方式、以记录方式代替记忆方式进行工作流程,同事间、部门间的工作交流、意见建议、请示汇报均应通过内部邮件的方式进行,任何口头的请示、指令、承诺、批准均为无效。
三、工作中要敢于、善于提出意见和建议
正直是惠海员工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努力为员工营造一个坦诚开放、民主管理的环境,希望公司员工都为人正直,在工作中要敢于真实表达自己的观点,敢于提出自己不同的意见及建议,能真诚学习他人的想法,接纳别人正确的意见,相互信任。员工在提出意见、建议时,应选择书面方式,不能越级提出意见。部门间对某意见或建议有异议无法协调时,应及时书面向分管的上司汇报,由分管上司出面协调解决。
请各员工严格服从公司制度和安排,身体力行地保证公司每个政策的最终落实。
惠海IT连锁 总裁办公中心
2.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篇二
关于严格执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颁布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进行党纪处分作了明确规定。7月8日,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进行政纪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有效防范,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现将上述文件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教育,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中纪委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共宣城市纪委 宣城市监察局 2010年7月28日 1附件1:
中纪委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2010年5月7日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 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 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 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 行为的。
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 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
处 分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2010年7月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行为之一,虽未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纪检监察 工程建设领域 党纪政纪处分 规定 通知
抄送:省纪委办公厅
3.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企业廉洁、高效、文明、健康发展,根据矿党委五届一次全会关于创建节约型企业的决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某矿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
第三条 工作日午间无论内外往来用餐,一律禁止用酒(包括白酒、啤酒、果酒等)。如确因经某某批准的新项目奠基、庆典等重大公务活动需要用酒招待的,必须先报经某某党政办同意,并报某某纪委备案。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不论担任何种职务,有何种原因,一经查实,一律先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随从者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200元罚款,同时对上一级分管领导给予100元罚款。月度考核均定为不合格,一年内累计三次违规或负领导责任的直接进入末位。
第六条 工作日午间禁酒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禁酒规定,同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有教育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公款用酒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及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条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举报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禁酒规定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每次给予200 元奖励。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协助党委、行政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某某负责解释。
4.关于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篇四
运营中心各部室:
为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中对考勤制度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所有员工上班必须进行指纹打卡,上午08:30前进行打卡签到,下午18:00后进行打卡签退。无故不打卡或未按时打卡的,均按公司考勤规定予以处罚。凡请假或因公外出不能打卡者,须提前通过OA向行政部HR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先假后请。
各单位及各部门的考勤由各单位及各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核查。每月月末由行政部HR根据考勤机中的打卡记录和各种休假(外出)凭证进行月度考勤情况汇总,并由相关单位及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考勤是本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考核员工绩效表现的主要依据,全体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遵守。
运营中心
5.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6.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篇六
京地税征[1995]265号
1995-5-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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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市局各处室、稽查大队: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请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此,市局结合具体情况,提出了加强欠税管理的意见,请在日常税款征收工作中认真执行。
一、提高对清理欠税工作的认识
税务机构分设半年多来,税收征管工作运行基本正常,地税系统市、区(县)两级收入都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企业欠缴税款问题,各区、县局应对此予以重视,不能因为收入任务完成较好,而放松对欠税工作的管理。各区、县局要在已做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清理欠税的措施,以确保今年税收计划的完成。
二、加强对欠税工作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拖欠国家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必须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查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但对同一笔税款,无论经几次批准延期缴纳,其累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超过三个月仍不能缴纳的税款,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缴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交纳欠税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由主管税务机关开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缴款书》,通知纳税人在次月1—10日内缴入开户银行。新欠税款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加收滞纳金并随同税款一并入库。对逾期不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强制扣缴所欠的税款及滞纳金。
(四)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欠税延期缴纳审批,由区县局征管科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会有关税政科室,提出意见,报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批。2、50万元以上的欠税,由区、县局审核签注意见,报市局征管制度处。征管制度处对区、县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认真审核,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在征求有关业务处意见后,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五)各区、县局要加强对企业欠税的管理,对欠税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台帐,详细记录各级批准延期缴纳的税种及金额,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为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统计工作,市局制定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表》(表
一、表
二、表三),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市局征管制度处,此表填报数字自1995年1月批准缓交开始统计。
四、各区、县局在执行本通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 《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统计表》(表
一、表
二、表三)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7.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篇七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全省政策法规工作培训会后,各地按照会议安排和有关规定有序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已按要求于2月15日前将两项扶助对象初审人数上报省人口计生委。郑州、许昌、安阳、信阳、驻马店等省辖市地还专门组织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培训班,我们非常感谢各地同仁的认真负责、辛勤付出和对省人口计生委工作的支持。但是,从近期各地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咨询政策情况看,有的地方对《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理解还不够准确,尺度把握不准。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效实施,减少工作失误,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指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即:1973年1月1日至1982年6月15日之间没有生育第三个子女、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超生子女(符合政策生育双胞胎、多胞胎除外),而不用考虑生育间隔、审批程序和是否领取生育证。
二、关于1973年以前的生育问题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要求,对1973年以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参照1973年1月1日至1982年6月15日之间没有生育第三个子女要求执行,即1973年1月1日前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生育双胞胎、多胞胎除外)。
三、关于不纳入奖励扶助制度的情形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一是双方未曾生育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制度;二是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制度;三是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规定和我省政策沿革,对1982年6月15日以来农村独女户和2002年12月31日之前的独女“半边户”生育第二个子女均可视为没有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其他无论何种情况,只要曾经有超生行为的一律不得纳入奖励扶助制度。例如:①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又超生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制度;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又超生一个子女,无论现在是否又离婚,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其他规定和要求不再赘述,希望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加强质量抽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在审批确认过程中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按时录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8.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篇八
律规定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0年以来,我局局党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加大预防力度,加强行风建设,狠抓任务落实,取得了新的成效。现将一年来我局落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是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局党组对党风亷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工作十分重视,列入了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年内,先后召开两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和落实党风亷政建设工作任务。局党组还不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把这项工作融入到日常事务工作中去,特别是对行风建设、执法以及审批等与廉政密切相关的工作更是着力加以重视,在部署工作任务的同时与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结合起来,专题研究,专题强调。每次都根据阶段性工作有所侧重,使局党组成员及科室主要负责人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10年全市党风亷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了《关于落实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意见》,将廉政建设
责任进行了逐一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建立了局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一岗双责”的廉政工作机制。为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由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了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使廉政责任细化到人,分化到岗,进一步明确了党组成员及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为落实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奠定了基础。同时按照市委要求将分工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落实党风亷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了汇报。
三是认真做好党风亷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局党组还专门制定了《2010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的实施办法》,将此项工作纳入了重要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工作考核相结合,起到了通过廉政促工作,通过工作抓廉政的良好效果。在制定检查考核办法的同时,局党组还每半年一次对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一年来,我局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以“为民、利民”为宗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没有发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促进了我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关于对县(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制定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
公务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检查,去年我局未发生违反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五是依法领导和组织并支持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一年来,局纪检组认真履行纪检职能,积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有关来信来访。局党组积极支持纪检组的工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进一步促进了所辖范围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年来,我局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六是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报告制度。对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委、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纪委等相关部门安排部署的情况报告、报表、资料的国内都及时落实,按时上报。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年来,局党组在扎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党组成员廉洁自律十条规定》并带头执行,同时强化实施廉洁自律的各项措施,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制定了《在机关关干部中开展“勤政廉政,科学发展”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了“勤政廉政,科学发展”的教育活动。同时,针对流通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突出教育重点,把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严格执
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个不许”规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重点教育内容,进行通过学习一套文件、安排一次专题学习、讲一堂反腐倡廉课、学习一批先进典型,观看一组正反典型教育专题片(组织观看了《忏悔录》和《居安思危——苏共之党的历史教训》等警示电教片)等一系列的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局党组和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科学发展的意识。
二是认真抓好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学习。充分利用集体学习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党组成员轮流领读、定期检查学习笔记,开展讨论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督促了学习,达到了入脑入心,保证了学习效果。
(二)制定完善各项制度,保障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扎实执行。为确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局党组结合当前工作和党风廉政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党组成员廉洁自律十条规定》、《机关亷政建设制度》、《市贸易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市贸易局机关行风和效能建设考核及奖惩办法》、《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组议会制度》及《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促进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认真抓好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
局党组成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及举例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十条规定》等制度,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吴官正书记强调的“五个不许”的规定,在依法行使权利,廉洁奉公,管好配偶子女等各方面的情况都能及时在党组民主生活会等会议上进行自我解剖,在此基础上,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公开接受机关干部
和党员的监督。同时认真抓好机关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抓好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2010年,我局领导班子成员我局未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四、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一)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局党组充分发扬民主,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结合实际,不搞花架子,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局党员干部参与局里政务的积极性,使大家都能监督,都敢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一般事情互相通气的议事原则,保证了局机关工作在和谐、透明、民主的状态下有序开展。特别是对机关干部十分关注的事项,总是及时在公开栏进行公开,同时认真开展了领导干部家庭助廉和专项清理工作。在强化监督方面,重点抓了谈话、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落实。去年纪检组先后与职务调整的9名科级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结合工作考核进行了述职述廉。同时结合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有17名科以上领导干部建立了电子廉政档案,17名科以上干部进行了重大事项报告。
(二)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去年8月18日,局党组根据上级要求,组织班子成员按时召开了民主生活会。为把民主生活会开得严肃、健康、热烈,局党组主要领导事先与局党组成员进行了个别谈话和谈心,分管领导也认真征求了中层干部的意见,消除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顾虑,保证了民主生活会的顺利召开。民主生活会召开后,按规定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以党组文件《关于领导班子2010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淄贸组字【2010】16号)及时向市委进行了汇报。
三)建立了完善的领导干部电子廉政档案。根据市纪委的统一安排,我局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由纪检组牵头负责,发放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表格,并要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认真填写。同时配备了专门的电脑设备,安排一名懂业务的机关支部干部专门进行数据录入工作。目前机关科以上17名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数据已经全部录入了微机,并将数据按时报送了市纪委。
(四)认真搞好选报干部任前廉政鉴定。去年我局对拟提报的一名助理调研员按照市委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要求分别由局纪检组和市纪委进行了严格的廉政鉴定,保证了被选拔干部的廉政素质。
五、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新形象 贸易局负责全市流通行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与流通企业关系密切,因此政风建设好不好,直接影响局机关的廉政形象,同时关系政府的形象。为此,局党组把政风建设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首先进一步加强了机关作风建设。在强调工作纪律、制定完善纠风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了来人来电办事接待的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及时办,决不推诿扯皮,按规定不能办的事情坚决不乱开口子,并做好耐心解释工作。非职责范围的事情进行热情引导,决不敷衍塞责。其次是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审批窗口的工作程序,并予以公开,通过发放明白纸、设立公开意见箱等政务公开形式公开办事程序,征求社会监督,极大地推动了机关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第三是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局在生猪屠宰管理方面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直接与屠宰户打交道,执法难度很大。对此,我局在
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的同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顶住说情风,既严格依法办事,又周到热情地为业户服务,不仅使业户心悦诚服的接受处理,而且还对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给与了好评。一年来我局没有接到任何对工作人员的投诉。
在抓好局机关政风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抓好行风建设,树立了良好的行风。大力度实施“三绿工程”,发展绿色市场、绿色超市和绿色专柜。全年共建设和申报绿色市场11处、绿色超市3处、绿色专柜(专区)23处,绿色无公害配送中心3处,三星级畜禽定点屠宰企业1家。向国家推荐了14家“三绿工程”达标企业和市场、10处绿色超市和专柜及1家三星级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深入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淄博银座商城等3家企业和淄博王府井广场等3条商业街分别被命名为山东省“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和“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进一步改善了市场消费环境。“早餐工程”定点单位76处,流动餐车50辆,早餐配送点70处,进一步改善了肉菜果及早餐供应质量。其次在行业内部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通过争创“文明商店”、“青年文明号”、“巾帼十佳”、“全国商业名牌”以及组织流通企业参加“全国商业服务业质量与信誉暨星级信誉企业评选”等活动,促进了流通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树立了良好的窗口形象。其中淄博商厦的“远方”品牌被评为全国驰名品牌。
2010年,我局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显著成绩,但是离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努力探索,进一步增强廉政和行风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坚决搞好本局及分管行业的廉政工作,为全市流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努力促进流通经济实现又快又好发展。
9.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篇九
多年来,本人牢固树立廉洁从政的意识,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做到了清正廉洁,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做到了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并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按照市委组织部和纪检委的要求,现将自己的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如下:
一、始终做到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一是讲学习。按照江泽民同志强调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学习再学习的要求,并根据客观实际和形势的需要,做到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不断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教育、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特别要做到的是,在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十分注意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还通过自觉加强学习,来丰富管理经验、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从而坚决克服了自我陶醉,自我满足,厌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对党、对社会、对人民有贡献的好干部。二是讲政治。有坚定而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高度的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三是讲正气。做到了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一切歪风邪气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为干部职工做好表率。
二、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行使权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即做到了“慎权”。二是做到了二要“慎欲”。从为谋取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放纵自己的欲望,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图名利地位,堂堂正正地做人,明明白白地工作。不为声色犬马、灯红酒绿的生活方式所动,过好了享乐、金钱关,艰苦奋斗,俭以养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做到了“慎微”。做到了时时刻刻就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自觉增强“守一”意识,不越雷池一步,在防微杜渐上下功夫,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高境界。四是做到了“慎独”。在廉洁自律上做到了表里如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个套、人后一套,严格进行自我监督。
三、是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规范了自己的从政行为。
本人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都做到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没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讲究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还严格做到了遵守济源市委提出的“八条禁令”和我镇机关的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规范着自己的从政行为。
四、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是学习形式、内容上还不够多样化,在工作集中期间,学习有所松懈;二是加强、坚持制度上有时紧时松现象;三是在挖掘、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五、整改措施
1、应坚持做到勤学、精学、终身学,做到自觉加强学习,接受教育,不断进步。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提高政治素质,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真正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
2、防微杜渐,做好廉政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既要从大事抓起,又要在细微之处坚持。做为一名领导干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属做好的自己首先做好,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自己。
10.关于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通知 篇十
关于加强工程管理 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制度的通知
--------有限公司、-------------监理有限公司:
为优质如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实现工程管理规范化,充分调动施工及监理单位工作积极性,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同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处按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有关规定,特发此通知,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并严格执行奖优罚劣制度,确保圆满完成2013年工程任务。
一、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工作纪律
1、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单位制定的考勤制度及其他各项有关工作纪律的规定,不得擅自离岗或进行人员更换;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指令,监理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指令,对不执行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停工及辞退处理。
二、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施工管理
1、严把材料进场关、进场材料检测关,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检测必须按规范进行,非建设单位指定材料或检测不合格材料坚决退场;
2、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坚决杜绝施工管理混乱、违反技术规范野蛮施工,确保不出现任何质量事故;
3、建设及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填写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列举需整改内容,在逐条检查合格后经建设、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监理人员应加强巡视和旁站,在施工现场积极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并及时出具书面指令,严禁工作期间消极懈怠、不司其职,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工程现场不出现任何质量、安全事故。
三、认真制定计划,确保工程工期
1、下一道工序所需人员、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做到提前安排,及时进场,以免延误工程进度;
2、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经建设及监理单位审批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此进度计划将作为考核施工及监理单位的重要指标;
3、按施工合同有关工期的约定,施工单位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造成停工或被建设及监理单位停工整顿的,须由自身承担一切责任及所需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延误,工期顺延,但不予赔偿施工方经济损失,而且施工单位不能因工程款暂未到位而影响施工进度。
四、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文明施工
1、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每天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各单位须常设专职安全员,随时监督检查工地及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使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各工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进行安全备案,塔吊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无证人员应书面制止操作。建设单位随时检查施工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一旦发现管理不力必将严厉处罚;
2、务必做到消防和防汛设备、设施齐全,除生活区外,已施工完毕的各楼层及其他施工现场均应设置消防设施,对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消防演练,做到对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
3、工程场地必须做到干净整洁、道路通畅,建筑材料堆放科学合理,整齐划一,作业人员穿戴整齐,文明施工。
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奖惩
1、对施工单位继续执行月度综合考核制度,按施工合同注释规定,考核要求按建设单位下发的《管理手册》中的考核办法执行,对于月考核优秀的,当月给予不超过合同总价2%的奖励,月考核不合格的,每月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2%的赔偿费,直至考核合格;
2、对监理单位同样执行月度综合考核制度,按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约定”,现经建设单位同监理单位约定后,奖励办法参照施工单位奖励办法执行,处罚措施中若监理合同与《管理手册》中的考核办法不同,按监理合同执行;
3、按《管理手册》中的考核办法规定,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建设单位可按日常考核随时开具罚单,经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签字后在计量支付中扣除。已在日常考核中做罚款处理的,在月度综合考核中不再重复处罚,只参与月度综合考核评分。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 工程 管理 考核 通知 抄报:
抄送:-各部门、-有限公司项目部、-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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