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13篇)
1.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篇一
一、基金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1.基金支持对象:基金支持诚信守法、品学兼优、能够按时完成学业、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勇于挑战自我的大学生进行科技创业活动。
具体界定条件为:
(1)上海市列入自主择业范围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外地高校上海户籍的应届毕业生,但不含专业学位学生、定向生和委培生等);
(2)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单考生、定向、委培生、博士后、非全日制 MBA、EMBA 等)。
(3)项目团队成员(含申请者及创业团队主要成员)不得同时参与多个创业项目的基金申请。
2. 基金资助方式:基金以投资资助形式,资助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作为主要发起人、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初次创办科技型企业。基金在其资助企业中所占股权不参与分红。
3. 基金资助周期:基金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
4. 基金资助金额:基金依据各项目技术成果、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投资额度。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一般不高于 30 万元;创业团队自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助金额的 50%。分基金会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比例及项目资助办法。
二、基金申请与评审
1. 受理管辖: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已设立分基金会的,应向本校分基金会提交申请;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未设立分基金会的,可向本市非高校分基金会提交申请。
2. 评审时间:基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各分会每年评审次数不少于两次,原则上各分基金会于每年四月及十一月进行评审。
3. 申报方式:项目申请人需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网站(http://)进行项目申请。分基金会通过网站管理系统对项目申报及评审过程进行管理。
4. 项目初审:分基金会进行项目初审时,应仔细核对项目网上申报信息真实性,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并严格界定项目申报者资格,把握申报项目的科技导向,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一经发现项目网上申报信息不准确、申报者不符合资格条件及其它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现象,市基金会及分基金会有权直接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5. 面试评审: 各分基金会应从本分会及其他分会、市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实行公正透明的项目评审机制。项目评审具体标准由各分基金会自行制定。
三、项目管理
1. 日常管理:按《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分基金会可实行投资管理模式,委托科技园区和孵化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指导培育、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委托协议由分基金会自行制订。
2. 项目监督:按照相关法规和投资协议约定,市基金会会同分基金会择机对所资助项目进行审计和抽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情况和异常状况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资金使用上的违规现象。
3. 基金退出:各分基金会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项目退出办法,上报市基金会通过后方可执行。基金资助期满进入基金退出程序,分基金会应对依托专业审计机构严格对项目进行验收工作,验收报告需经分基金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基金会审定。
2.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篇二
一、上海桃浦科技智慧城建设科技创新中心路径发展目标的内涵分析
上海桃浦科技智慧城东至真北路,西至外环线,南至金昌路,北至沪嘉高速,土地面积约为7.92平方公里,临近沪宁、沪嘉高速,城际交通具备一定优势。距虹桥机场仅8分钟车程,受虹桥交通枢纽的辐射。地铁1 1号线2009年底通车,规划的16、17号轨道交通线也在功能区邻近交换,这些将拉近智慧城与市区之间的距离,增强与城市发展的互动性。作为9个中心城区最大的区域,上海桃浦科技智慧城正致力于打造集总部经济、金融商贸、设计研发、配套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科技智慧城,在不断提升产业能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逐渐显现出对区域经济的推动力。
二、上海桃浦科技智慧城建设科技创新中心路径发展的基本路向
基于形态、业态、生态“三态合一”的目标指向,桃浦地区转型发展的路向,主要体现为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
(一)城区再生
国际经验表明,传统工业区的转型发展并非是以新兴产业区取而代之,而是形成工作-生活-休闲-学习融为一体的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使之成为充满活力的24小时城区。桃浦科技智慧城的转型发展不仅是地方产业和经济的振兴,更重要的是城市生活革命,在城区再生方面应体现多种功能融为一体的时空复合模式,倡导“宜居宜业”,通过产业和城市融合、工作和生活融合,在居住、文化、交通、教育、健康、社会凝聚力等方面,创新产城融合新模式,营造人文、宜居、乐业和安居的氛围,吸引高层次人才,体验桃浦科技智慧城面向未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产业升级
从夕阳产业到知识产业。产业升级是城市转型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桃浦科技智慧城发展在产业升级方面,既要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世界产业发展趋势,又要体现上海迈向国际大都市的城市产业发展战略。首先,基于区位条件的产业导向(价值区段)。桃浦科技智慧城位于上海市的中圈,是科技企业及其相关商务产业的空间集聚区位,目标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的研发中心、中小型科技企业、以及为科技研发提供商务服务的企业,如信息技术、风险投资、产权交易、产品设计等领域。与此同时,桃浦科技智慧城又位于上海中心城区对接长三角的重要门户部位,对于吸引来自长三角的大型企业研发中心和中小型科技企业、“两头在沪”上海企业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其次,基于产业基础的产业导向。桃浦科技智慧城曾经是一些大型市属企业的生产基地,依托这些大型国企的研发实力,可以建立新型材料、生物医药、智能电气、绿色食品领域的科技研发中心。最后,基于城市战略的产业导向。顺应世界产业发展趋势和依托上海产业发展战略,依托区内延华智能、电科所、测绘院等产业龙头企业,集聚一批拥有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高科技企业,重点围绕新一代安防产业、智能融合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大数据产业等。通过“三维集群”,打造融研发、服务、生产和市场的上下游产业链为核心的新一代技术和产业的综合体系,形成“一园一特色”的创新产业集群,形成“一区多园”互相促进、融合发展的大格局。
(三)生态修复
严重的土壤污染既是桃浦科技智慧城转型发展面临的挑战,也为地区品牌的塑造提供了机遇。环境的修复既是地区转型发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桃浦科技智慧城转型发展的最大亮点。超前的环境责任和卓越的环境品质,不仅可以显著改善地区生态环境,还将极大成为科技智慧城品牌塑造的独特名片,成为地区核心竞争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推进桃浦科技智慧城发展的策略研究与探索
(一)坚持创意转型
作为上海市的重点开发地区,我们要“以黄浦江两岸开发的眼光和要求”来看待桃浦科技智慧城的再开发,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同时,为防止桃浦科技智慧城发展再走弯路,在借鉴国内外老工业基地转型经验的基础上,也要充分考虑桃浦地区现有基础条件以及当前所处的外部开发建设环境的特殊性,根据桃浦科技智慧城的“特有品质”,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开发建设思路、方法和路径,实现创意转型。
(二)突出以人为本
桃浦科技智慧城发展是一个融经济振兴、社区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生态环境建设等诸元素在内的综合转型系统。桃浦科技智慧城发展要防止路径依赖,避免单纯以经济复兴为目标的改造模式,切忌单纯以经济或产业复兴为目标,使本末倒置。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并非桃浦科技智慧城的终极目标,桃浦科技智慧城发展的终极目标在于“人”的发展,因此对桃浦科技智慧城发展,我们既要有“机遇眷顾”的紧迫感,又要有“想清楚再做”的冷思考。特别要把握好桃浦科技智慧城开发的优先次序和节奏,综合加以推进,同时为后代人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和资源,为地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张扬城市个性
桃浦科技智慧城发展转型不能完全脱离其历史背景,桃浦科技智慧城应当以复兴城市的生活与活力为目的,在环保产业、循环经济、生态保护方面多做文章,在着重解决好生态绿化建设、节能、环保建筑技术运用,产业升级与“宜居宜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下功夫,以彰显自身的品质与特色。
3.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 篇三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STBIA)
电话:021-64515526
E-mail:zhu_yzh@tic.stn.sh.cn
入驻理由
海漕河泾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是由开发区总公司投资建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经过多年发展,创业中心总投资6500万元,拥有3个孵化基地,面积为29000平米。开发区累计历年孵化企业300余家,企业成功率达90%以上。
漕河泾创业中心作为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基地,十分注重科技成果商品化、商品市场化和市场国际化,营造适合企业创新创业的办公环境、技术环境、人才环境、资本环境、信息环境和市场环境,为孵化企业提供入驻、孵化、毕业3个阶段的比较完整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经过多年的运作探索,中心所提供的服务形成了一个系统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服务功能、管理服务功能、技术服务功能、市场服务功能、培训服务功能和融资服务功能。
荣誉
七个第一:
同行业中第一家通过ISO9002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提升了孵化器服务水平;
第一家在全市范围内以招投标的形式选择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从而使自身能专注于孵化服务;
第一个在国际企业孵化器中引进跨国公司研发机构:
第一个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新涛公司(初创为200万美元),被美国IDT公司以8500万美元并购,并被评为2001年全国十大并购案之一;
吸收风险最多的孵化器之一;
第一家举办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系列讲座。
第一批由企业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并良性运营的孵化服务机构;
先后被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国家级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被科技部和联合国计划开发署批准为“上海国际企业孵化器(基地)“试点单位,被上海市科委授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被上海市政府批准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孵化基地”,被上海市人事局批准为“上海留学人员漕河泾创业园区”。
主任有话
任何时候对创业行动的盲目鼓励,我认为都欠妥当,我们需要大力弘扬倡导的是创业创新精神,并把这种精神融汇进我们的言行举止。对立志创业、即将创业、已经创业的朋友而言,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创业路途的艰难,不妨把困难、坎坷估计得充分更充分一点,只要不吓住自己就行。然后,精心选择好适合自己的创业环境,不同的孵化器特点特征不同,创业者要从适合的角度出考虑,比如行业性、政策资源,发展空间、服务理念等等。合适的才是最好的,这句话在这里也管用。最后,诚挚地欢迎创友们相聚漕河泾,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900号科技大楼A309室
电话:021-54260100
传真:021-64951721
4.参观威海市会展中心科技馆有感 篇四
阳光明媚的一天,伴着愉悦的心情,我们乘了大约一个小时的车,来到了威海市会展中心,我们参观了,威海市规划建设,威海的历史,以及二楼的科技馆,其中科技馆给我留下的深刻的印象。
理工科的我们对科学并不陌生,并且对它有着有着特殊的感情,兴趣,向往,热情。威海市科技馆更让我们切身体会到了科学的魅力与神奇。
走进科技馆,一派科学的氛围迎面而来。我们进了“时光隧道”,它长不过三四米,里面就像一个大大的万花筒。拱形的巨大的led屏幕上闪现着绚丽多彩的点点色块,中间是一条笔直带有栏杆的通道。进去刚走了两三步,忽然眼花缭乱,感觉脚下倾斜了,站立不稳。走出去后头看看,才发现其实一切都是自己的错觉,脚下的路一直都很平稳,我们被自己的眼睛欺骗了,才感觉到脚下的路摇晃起来,站立不稳。闭上眼睛走一遍发现是那么的平稳。有时候亲眼所见的也许不一定是真的。
在时空隧道的旁边,有一个小屋,门前写着全息音响体验馆,上面一一行小字,若受到惊吓,请勿大叫……我们好奇会有什么声音,结果就想进去,在科技挂门口买了票进去了。进去听了一连串的声音,其实也没多可怕,就是感觉挺真实的,像是在自己的周围发出的声音。三分钟以后我们出来了。
继续往里走,我们发现展厅里涉及到生命科学,物理化学,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比如手摇发电机,人体导电,阻尼现象,麦比乌现象等等。还有航空飞行器模拟、虚拟水流墙、潜艇模拟驾驶,听动物的声音等展品。要说最有趣的还是4D特效影院,观看影片时,观众能获得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全方位的立体感受。
5.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篇五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对上海各级领导干部至关重要。当前,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根子是体制机制,而体制机制的根子是思想认识。”
■首先要进一步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思想认识要到位;其次要全市一起努力,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静下心来想清楚、看明白。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对上海各级领导干部至关重要。当前,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根子是体制机制,而体制机制的根子是思想认识。”市委书记韩正昨天下午在市科技两委调研时强调,上海要按照中央和总书记的要求,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最根本的一条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市场、社会、群众的创新能量和创造力巨大,要全面激发市场能量,积极调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群众的创新创造力。“不创新,上海就没有出路。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是上海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在听取市市科技两委汇报后,韩正与两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他说,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分析,我们当前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面临的各种挑战十分严峻。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站位应该在哪里?就是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对于上海而言,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到了关键时候,为国家发展作贡献也到了关键时候,上海的发展出路和成果,在于围绕国家战略、服务国家战略的过程中体现自身的发展水平、成果和价值。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发展速度超乎想象,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我们面临的是智能技术、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全新时代。以什么样的视角和思想审时度势,如何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做好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这篇大文章,对上海各级领导干部是挑战和考验。”韩正指出,首先要进一步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思想认识要到位;其次要全市一起努力,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静下心来想清楚、看明白。要确立长远目标、阶段目标、近期目标,在明确顶层设计和大方向的前提下,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为抓手和切入点,聚焦当前可以做、应该做、能突破的环节,形成合力去突破。如果问题没看清、原因没分析透,制定出的方案措施只会是表面文章、形式主义。
“当前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科技创新从研发、应用到产业化的链条是阻断的。是什么阻断了这条科技创新之链?背后的原因是不合理的体制机制。”韩正举例说,当前上海应用开发技术创新严重脱离市场,研发管研发、市场管市场,评管评、用管用,原因何在?重大研究成果、重大技术产品不能转化为市场上的商品乃至产业化,原因何在?多种多样科技孵化模式之间相互转化的机制不健全,原因何在?“只有解决了思想问题,找到了问题所在,才能以问题为导向,找准切入点,解决关键和瓶颈问题,一步一步向近期目标、阶段性目标和长远目标扎实迈进。”
韩正强调,当前,要聚焦产业化、体制机制、软环境和人才四个方面,认认真真搞调研、做分析。要按照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的原则,抓住一批能够填补国家空白、国家急需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工程、创新项目,聚焦突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更好营造开放包容宽松的创新生态环境,集聚各类创新人才。市科技两委要有国际视野,想大局、谋大事,时刻掌握世界科技前瞻性动态,清楚掌握在国际大背景下上海科技创新的优势和不足,成为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平台。
6.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篇六
各挂牌公司、各会员单位:
为积极打造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交流平台,充分发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集聚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上海股交中心拟邀请挂牌公司和会员单位于2014年8月15日至8月17日前往山东省荣成市参加科技兴荣论坛暨盛泉科技园发展商洽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对象
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E板)、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会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二、会议时间:
2014年8月15日(周五)至2014年8月17日(周日)
三、会议地点
山东省荣成市荣成盛泉科技园:位于荣成市绿岛湖南侧海边,与韩国隔海相望,东面至908省道(又名环海路),毗邻大海;西至301省道;南至荣乌高速公路入口;北距荣成市政府5公里。周边东临海滨公园,西临高尔夫球场,南临太原博士后流动站,北临绿岛湖公园。
四、会议简介
(一)会议目的
1、促进多方交流,引进高端人才,吸引科技企业、总部经济、中介机构入驻科技园;
2、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行成果转移;
3、集思广益,通过论坛探索未来科技园发展趋势;
4、促进荣成产业升级,调整产业结构。
(二)荣成盛泉科技园入孵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1、政府政策
1)企业在孵期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100%等额补贴,毕业后三年予以50%补贴;
2)可为符合条件的入孵企业提供20-4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一定程度的贷款贴息补助;
3)对入孵企业的部分行政费用减免;
融贷通 — 创新金融信息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融贷通,中小企业,融资,挂牌上市
4)在孵企业获得各项科技成就、奖项给予5-50万元的奖励; 5)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2、盛泉科技园政策
1)入孵企业可申请盛泉集团创新投资基金提供的种子资金20-400万元; 2)引入风投、创投、科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其他风投、创投的优先推荐机会;
3)提供50-150?的办公场所,两年内免租金;
4)可为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招聘等服务; 5)提供企业运营管理、财务、法律等咨询服务; 6)提供员工公寓一套,两年内免租金; 7)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五、报名须知:
1、本次参会名额限50人。
2、每家单位报名人数原则上限定2人。
3、报名人员需将加盖单位公章或所在部门公章的《回执表》(附件1)扫描后于2014年7月29日前电邮至sqkjy@sqyl.com.cn及csinfo@china-see.com。其他方式报名无效。
4、活动报名遵循“先报先得、额满截止”的原则,并以收到回执表的时间为序确定本次参加会议人员。
六、联系人:
七、其他注意事项:
7.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篇七
嘉实多中国技术中心外观
2010年7月28日, 座落于上海浦东金桥创科园的嘉实多中国技术中心揭幕。该中心是嘉实多全球科技战略的重要部署之一, 将为中国汽车、航空、船舶、工业等领域提供完善的润滑技术解决方案。上海浦东新区副区长朱嘉骏先生、嘉实多润滑油全球总裁迈克·约翰逊先生、BP中国区总裁陈黎明先生, 嘉实多润滑油技术副总裁安杰拉博士、嘉实多中国及北亚区区域总监唐·保罗先生和来自包括汽车厂商及设备制造商在内的一百多位嘉宾莅临并出席仪式。
嘉实多中国技术中心由一系列先进设施组成, 包括多个致力于润滑油产品开发和优化的专业实验室, 一个为工业用油和汽车用油进行新配方评估与筛选的摩擦测试中心, 以及用于测试产品实际性能表现的传动系统模拟实验室和汽车工作车间。此外, 技术中心内还设有能够容纳60人的顶级会议中心, 配备最先进的视听设备和3D影院, 该会议中心将被用于举办高水准的技术培训及行业研讨会。
8.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篇八
10月12日,在“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北京会场启动仪式暨中关村创新创业季开幕式”上,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北京方迪经济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中关村创新发展研究院院长赵弘研究员发布了“中关村指数2016”。
“中关村指数”是由北京方迪经济发展研究院和中关村创新发展研究院共同研发、全面刻画中关村创新发展最新趋势、最新特征的综合性指数,由“创新创业环境、创新能力、产业发展、企业成长、辐射带动、国际化”6个分项指数合成,共包括14个二级指标和38个三级指标。
赵弘研究员介绍到,“中关村指数2016”以2008年为基期,基期数为100。“中关村指数2016”综合指数为375.9,比上一年提高90.1。
从分项指数来看,创新创业环境指数为542.1,位居第一,较上一年提高184.4,是增长最快的分项指数,主要是中关村科技金融发展迅速。全球风险投资加速向中关村集聚,2015年度中关村获得的风险投资额是上一年度的3倍,拉动创新创业环境指数快速攀升。
国际化指数为439.9,较上一年提高158.3,主要是随着中关村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中关村境外投资和并购快速增长,2015年企业境外并购案例37起,较上年增加16起,披露并购金额561.5亿元,较上一年增长55.4%。
辐射带动指数为358.3,较上一年增加68.2。创新能力指数为334.8,较上一年提高73.1。产业发展指数为265.4,较上一年提高19.5。企业成长指数260.6,较上一年提高9.9。在全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背景下,中关村抓住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结构调整机遇,发挥自身在先行先试、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的作用,4项指数均保持较好的增长。
近年来,中关村加速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迈进,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支撑和辐射带动作用。特别是2015年以来,随着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实施,中关村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持续打造创新创业升级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新的趋势。下面结合“中关村指数2016”,从四个方面进行深度解析。
一是中关村重大前沿创新成果快速涌现,在全球科技创新竞争中已经由过去的跟跑者逐步转变为并跑者,在某些领域已经居于领跑地位。
中关村不断催生引领科技和产业发展的原创性成果,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2015年,中关村发明专利授权量1.3万件,同比增长66.1%;PCT国际专利申请3357件,同比增长40.2%;截至2015年,中关村企业累计创制国际标准202项。中关村在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一些前沿细分领域涌现出了一批突破性成果,部分已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比如“百度大脑”的无人驾驶汽车、语音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梦之墨的液态金属、柏惠维康的神经外科机器人等已经成为在这些细分领域的全球领跑者。中关村的一些黑科技、硬科技企业在成立之初就瞄准全球前沿,快速跻身世界前列。比如,商汤科技在全球最为权威的计算机视觉大赛中包揽五个单项中的三项冠军。
二是中关村科技型企业快速涌现,高成长高估值企业快速增长,“独角兽”企业占据全国半壁江山。中关村已经成为创新型企业培育的全球高地。
2015年,中关村新创办科技型企业2.4万家,比2014年净增1.1万家,是中关村多年来新创办企业数量增长最多的一年。2015年中关村平均每天新创66家科技型企业。中关村不仅创业活跃,而且一大批科技型企业进入快速成长阶段,实力与规模不断提升。2015年,中关村新增“亿元企业”411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截至2015年,中关村拥有40余家技术独特、市场扩张迅速、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独角兽”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中关村独角兽企业占比超过50%。在全球范围内,中关村独角兽企业数仅次于硅谷,全球排名第二。小米、美团2家企业估值超过百亿美元,跻身全球独角兽前十。
三是中关村不断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率先形成全面创新改革的新格局。
中关村是我国新经济的发源地,也是与新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制度供给的试验田。比如,中关村积极争取国家食药总局支持,在中关村率先开展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等12项试点政策,为中关村生物医药研发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中关村坚持开放式创新,建立“类海外”创新创业环境。比如,中关村争取公安部推出了开通申请永久居留“直通车”、设立审批服务窗口等20项外籍人才出入境政策。再比如,中关村率先开展“外债宏观审慎”试点,目前签约金额39.15亿美元,业务笔数和金额在全国试点范围内均居第一位。
四是中关村强化开放合作创新,不断提升国际资源配置能力,在全球创新网络的关键枢纽作用日益凸显。
中关村一大批企业已经从以产品国际化为主的阶段,升级为以资本和知识国际化为主的新阶段。2015年中关村企业境外并购案例37起,较上年增加16起,披露并购金额561.5亿元,较上一年增长55.4%。中关村企业正在通过跨国并购与资本运作,加速资本国际化步伐。同时,中关村不断推进知识国际化进程,加快研发、创新资源的全球配置。一方面,全球知名企业纷纷在中关村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科技创新。美国、以色列、韩国等国家知名孵化器和创投机构入驻中关村。另一方面,一批实力较强的科技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在全球知识、人才最为密集的区域设立研发机构和创新中心,开展原始创新。比如,中关村发展集团与美国C.M.Capital公司共同设立中关村硅谷创新中心,联合斯坦福大学著名华裔科学家张首晟教授设立“丹华基金”,在全球范围孵化前沿技术和高端项目。
9.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引导和支持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和集聚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创业苗圃
第三条(支持对象)
创业苗圃是指获得上海市科技创业苗圃试点批复,并符合园区孵化器相关要求,纳入园区孵化器管理服务范围的机构。
第四条(支持政策)
对获得上海市试点资格并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科技创业苗圃,在市项目资助经费的基础上给以1:1配套,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孵化器
第五条(支持对象)
孵化器是指获得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上海市新建)孵化器批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
(一)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含);专业型孵化器场地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含);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含);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孵化器已出租面积的75%以上(含);鼓励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
(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孵化器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在3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相关培训),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孵化器应为入孵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办公场地;鼓励孵化器提供创业苗圃和加速器等综合服务;
(四)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支持政策)
通过政府采购孵化器服务的方式,鼓励孵化器加大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力度,根据孵化器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章 孵化企业
第七条(支持对象)
孵化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出资部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二年(含);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符合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要求;创业企业股东以自然人为主;
(三)在孵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含),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含);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住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含),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含)。
第八条(支持政策)
(一)连续三年对孵化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采用小额研发费用定额资助与大额研发费用审核后资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二)其他政策见本办法第七章《委托管理》条款。
第五章 毕业企业
第九条(毕业标准)
申请毕业的企业必须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每年复审合格,无不良记录,且必须满足以下任何两个条件:
(一)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
(三)孵化企业进行增资,且增资后注册资金超过孵化企业条件;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或小巨人培育企业;
(五)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包括OTC)。
第十条(支持政策)
对于符合毕业企业标准的孵化企业,毕业后销售总部和研发总部设在园区的,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章 加速器及加速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对象)
加速器是指获得上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批复,并符合园区孵化器相关要求,纳入园区孵化器日常管理服务范围的机构。
第十二条(支持政策——加速器)
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包括OTC挂牌企业),奖励加速器运营方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加速企业条件)
加速企业需是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年均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型企业,且持续增长(复合增长30%以上);
(二)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园区的产业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支持政策——加速企业)
加速企业在正常还贷后,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章 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内容)
(一)对于“十一五”期间政策享受未到期的,由园区管委会按原支持力度以项目方式给予支持,直至其享受结束。
(二)根据总体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每年新增一定量的物理空间,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相关孵化器进行管理。
(三)对于不纳入委托管理范围的孵化器,经审核通过的仍可享受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八章 高端人才
第十六条(支持政策)
对已列入国家及上海市“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参与创业的园区企业,园区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其申请贷款提供担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贷款可免于反担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可免于抵押等有形资产的反担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落实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订单、知识产权等。
第九章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第十七条(支持政策)
(一)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股交中心”)或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改制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挂牌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园区企业参与股交中心挂牌后完成首次融资的,分别给予融资服务机构和股交中心融资额1%的奖励。
(三)园区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期间,对其所缴纳的监管费、信息披露费予以补贴,每年补贴1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改制费用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融资服务机构进行改制辅导;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3、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挂牌费用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融资服务机构签定推荐挂牌协议;
2、已得到股交中心、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
第十章 公开上市发行
第十九条(支持对象)
公开上市发行是指参与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证券公开发行市场等证券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条(支持政策)
(一)对进入国内上市程序的园区企业,根据股改结束、材料报会和成功发行等三个阶段分别给予60、120、120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园区企业,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日常管理)
园区管委会为孵化器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园区孵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园区管委会将定期审核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和预孵化项目、孵化企业、加速企业,审核方式、过程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自享受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执行原则)
(一)“十一五”期间已认定的园区孵化器,若达不到第三章《孵化器》第五条的要求,须在两年内调整到位,若两年后仍不达标,将取消享受相关政策。
(二)对于政策享受期满,但未达到毕业企业标准的,视为肄业,将不再享受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的相关政策。
(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10.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篇十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科合(2006)第030号
各区县科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
为支持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在调查研究并听取了创业投资机构意见后,经过反复酝酿协商,制定了《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希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推进本市的创业投资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特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匹配的资金。
(一)经备案登记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创业投资机构自愿从其税后收益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或自愿按不高于其注册资金5%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自愿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在认缴风险准备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认缴的风险准备金一次性存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在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户存储。
(二)市政府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予以1:1匹配,政府匹配资金列入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政府匹配资金不实行专户存储,由市财政根据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实际发生的补助金额,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结算,将资金拨入风险准备金帐户。
(三)资金的管理。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存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并根据出资人分设明细帐,实施分账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办法施行后,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偿。
1、通过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备案登记和检查;
2、参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年以上;
3、所投单个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15%;
4、单个项目的投资行为在1998年5月31日之后;
5、所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期已经满2年;
6、所投资的单个项目,于本办法施行后因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成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理事会对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管理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帐户和创业投资机构存入的风险准备金;审核风险救助资金的申请;认定损失额度;编制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情况和创业投资机构运营信息。
第五条(资金拨付审批权限及原则)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由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审批。
(一)创业投资机构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损失,是指投资机构对单个项目投资回收的货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分红、管理费用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回收等)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项目的投资资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对符合申请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经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对其中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给予补助。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向申请补助的机构拨付救助资金的总金额将不超过该机构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累计缴纳风险准备金总金额的200%。
(二)对存在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创业投资项目减值退出等不诚信行为的机构,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补助资格并由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在行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各创业投资机构,须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结束前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的风险救助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
(二)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区县属创业投资机构,应在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送材料的同时,抄送区县科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财政局。
(三)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风险投资机构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初步补助额度;并编制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平衡表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
(四)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根据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核准后的补助经费额度给予拨款。
第七条(资金管理)
(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承担风险救助专项资金日常工作,其必需的管理费用,拟每年初由该行业协会按照必需、必要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并报经理事会审核后,可在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创业投资机构缴纳的风险准备进部分)专户存储所产生的利息中列支。
(三)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于每年年初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上一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及日常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资金撤回)
因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歇业、清算或其他原因结束创业投资业务以及不再愿意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里撤回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资金;同时自动失去获得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对于要求撤回风险准备金的机构,需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申请。待理事会批准申请后,办公室可以将申请撤回的风险准备金未被使用的部分退回给申请机构。
第九条(风险救助资金清算)
因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风险救助专项资金无法继续运作而宣告终止时,已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里获取本单位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11.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篇十一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合作与交流)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比较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三角地区、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和城市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航运基金等方式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第七条(行业协会)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发展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规划协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航道、机场、公路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物流畅通快捷的国际航运枢纽。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与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的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海港设施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的建设,优化现有港区布局和码头泊位结构。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港口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空港设施建设)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集约化建设机场基础设施,增加空港设施容量,并推进长三角机场群功能互补,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
第十二条(集疏港交通设施建设)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空港、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
第十三条(货物中转便利化)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发展江海联运、水铁联运、空铁联运、水水中转等业务,统筹推进货物中转和集拼业务发展。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推进口岸通关一体化,简化多式联运和货物中转口岸查验监管程序。本市口岸推进实施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货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除外。
第十四条(土地和水域保障)
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预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海洋运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港口企业开展合作经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第十六条(内河航运与船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本市按照国家推进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化船型的船舶,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实施更新和改建。
第十七条(邮轮发展)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包括邮轮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行为规范和服务要求。
在邮轮码头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
本市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提供港口装卸、仓储等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引航服务)
引航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二十条(船舶登记)
海事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完善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本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航线网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以本市机场为主基地的航空公司拓展国际、国内航线,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货运物流)
本市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以及综合物流服务商在上海机场建设航空物流转运中心,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展多式联运,加快航空货运业务发展。
第二十三条(公务机发展)
本市应当加快公务机基地建设,满足公务机运营保障需求,吸引国内外公务航空运营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空港服务)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业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地面运行组织,推广应用运行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提升机场安全运营效率和综合服务质量。
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和航空联盟在本市开展业务,共同建设品质领先的世界级国际航空枢纽。
第二十五条(航运交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推动在本市开展并创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运价交易、运力交易等航运交易业务。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为航运交易业务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规范航运交易行为,提供航运交易动态信息,拓展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等公共服务功能,维护航运交易市场公平有序,促进航运交易和相关业务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航运指数)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开发航运指数,提升上海航运指数的国际影响力。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加快航运指数衍生品研发,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衍生品专业监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航运中介服务)
航运经纪、航运代理等航运中介组织可以与技术服务中介、金融服务中介等中介组织开展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实现协同发展。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航运中介执业规则,逐步建立航运中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服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机构网络资源和电子化手段,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方案。
本市推动金融机构在本市建立航运金融结算中心,研究探索资金托管、共管帐户、离岸账户等业务模式。
市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航运融资信息交流平台,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融资租赁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第二十九条(航运保险服务)
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
本市推进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培育航运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支持各类与航运相关的损害理赔机构落户本市,提供航运损害案件赔偿、补偿的相关服务。
本市支持航运企业开展自保、互保业务,推动船东互保组织在本市开展保赔业务。
第三十条(航运企业、机构发展)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有竞争力的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落户本市。
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其开办和租房等方面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推进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
第四章 航运科技创新建设
第三十一条(航运科技研发)
本市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通过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航运业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本市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航运装备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第三十二条(创新推广)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第三十三条(关联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定产业规划、行业政策时,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本市鼓励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高品质增值信息服务新业态,通过建设高效、安全、智能的物流感知网络,实现航运资源集中管理与大集成应用。
第三十四条(智慧航运)
航运相关企业应当提高装卸、运输、仓储管理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作业效率。航运相关企业应当逐步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建立并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物流全过程动态信息服务,构建智慧航运服务体系。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和运输实施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确保安全运营。
第三十五条(绿色航运)
鼓励航运装备制造相关企业加强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产业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高能效、低排放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备的市场推广。
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施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技术改造,建立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接收处理系统,加强港口噪声防治和粉尘治理工作,促进形成绿色港口。
本市主要港口码头配套建设岸电供电设备设施的,靠港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岸电。鼓励航空企业使用桥载能源设备供电。
本市推进与相关省市建立区域性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第三十六条(船舶制造技术)
本市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制造企业建设国家级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以及船用设备研发实验中心,加强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开展先进设计方法和设计软件的研发,以技术先进、成本经济、建造高效为目标,优化主流船型设计,提升船型综合技术经济性能和市场竞争力。
本市鼓励船舶制造企业重点研发大型集装箱船、液化气船、邮轮等船舶。
第三十七条(飞机制造产业)
本市积极为大飞机战略服务,支持民用飞机、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零部件等的研发和制造,并逐步形成航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
大力扶持民用飞机制造、航空发动机等企业在本市的建设和发展。支持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八条(清单管理)
本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推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市场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口岸服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沪机构在上海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优化过境免签政策,简化通关程序,推进通关便捷化、信息化和通关一体化建设,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驻沪机构改善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条(综合信息查询)
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个人查询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或者获取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航运相关数据应当按照要求接入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十一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航运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设立航运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培养各类航运专业人才。支持航运企业、机构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优秀航运人才。
引进的国内航运优秀人才,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市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外籍航运优秀人才在入境签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法律服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航运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对航运案件的执行力度。
本市航运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航运仲裁规则,提高航运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鼓励国际航运仲裁机构在本市开展各类航运仲裁业务。
本市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法律服务领域,为航运机构和相关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航运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优化税收环境)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形成有利于航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制环境。
税务部门应当提高税收效率,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四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航运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驻沪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策扶持等工作中,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并依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第四十五条(安全监管)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事、民航、检验检疫等国家驻沪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监管工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海事机构应当加强爆炸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等高风险危险货物的风险管控,按照“产地检验、集中监管、就地封柜、总量控制”原则,建立高风险危险货物联合监管机制。
本市与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区域一体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和生态环境协调保护治理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1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三个层级。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共同负责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报、评价,并按照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要求,做好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区(县)所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条(指标要求)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一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三)企业上一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企业上一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五)申请前的三个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第七条(申报通知)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申报通知。
第八条(申报程序)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网上填报。
经前款所述网上填报后,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属控股(集团)公司递交书面申报材料,中央在沪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评审与复核)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报至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央在沪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直接进行初审。企业申报材料经初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或答辩,也可以根据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经复核,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各部门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自书面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条(公示和颁证)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或铭牌)。
第三章 评价和快报
第十一条(评价)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工作通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发布。
第十二条(评价材料)
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评价程序)
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填报评价材料,并向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属控股(集团)公司另行递交书面评价材料。中央在沪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书面评价材料。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企业递交的书面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书面评价材料和初审情况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央在沪企业的书面评价材料直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初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经过初审的书面评价材料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形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书面评价材料递交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五条(技术创新快报)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快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要求,定期发布技术创新快报填报通知。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六条(调整)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所属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定期对企业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撤销)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在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连续两次未按规定上报技术创新快报。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所在企业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调整和撤销的公布)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局、上海海关确定调整或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对外发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九条(责任义务)本市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三)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鼓励各区(县)政府对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规定将相关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区县政策)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13.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篇十三
省科技厅关于举办第六届“创业江苏”
科技创业大赛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聚集和整合创新创业要素,搭建为创新创业服务的公共平台,弘扬科技创业文化,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吸引海内外优秀创业团队及企业到江苏创新创业,引导更广泛的社会力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打造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新动能,经研究决定,由省科技厅、省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江苏省委、省工商业联合会共同指导,2018年继续举办第六届“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
(以下简称第六届大赛)。现将《第六届“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方案》(以下简称《大赛方案》)印发你们,并就做好大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第六届大赛作为第七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苏赛区,将按照科技部《关于举办第七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要求,在参赛条件、时间安排等方面与国家大赛保持一致。第六届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赛事组织工作。第六届大赛将举办地方赛、海外赛、行业赛、总决赛,各地要按照《大赛方案》明确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安排,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本地区赛事组织工作如期完成。
2.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牵头负责第六届大赛地方赛组织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赛组织方案并于5月18日前报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将对地方赛进行业务指导,规范办赛流程及标准,协助做好赛事组织、项目评审等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团队和企业参赛,通过比赛遴选出优秀项目晋级行业赛。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要积极组织区内企业和团队报名参赛。
3.各地要按照《大赛方案》要求,结合往年工作情况,细化地方支持政策,重点为参赛的优质项目给予地方科技计划支持、提供科技园区落地孵化、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等扶持措施;各地要加大对前五届大赛及第六届大赛参赛项目数据统计及分— 2 —
析,跟踪发展动态,了解创业需求,做好深层次创业服务;各地要加强与地方新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合作,加大地方赛宣传力度,并与全省大赛进行联动,配合做好大赛宣传和推介活动,引导全社会对大众创新创业关注和支持,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众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
4.第六届大赛设团队组、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按照互联网、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材料等6个行业举办行业赛,分别由无锡高新区、苏州高新区、南通高新区、连云港高新区、扬州高新区、新沂市人民政府承办;总决赛由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高新区)承办。上述承办单位在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指导下,具体做好相关赛事的承办工作。
5.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地方赛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积极主动做好赛事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赛效率。
联系人:薛
昊
张
明 电
话:025-57719504 83315483 传
真:025-86638729 电子邮箱:jscydsorg@163.com
投诉电话:025-83232798
附件:第六届“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方案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4日
抄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江苏省委,省工商业联合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4 —
2018年5月4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第六届“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方案
一、大赛目的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聚集和整合创新创业要素,搭建为创新创业服务的公共平台,弘扬科技创业文化,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广泛吸引海内外优秀创业人才汇集江苏,引导更广大的社会力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打造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新动能。
二、大赛主题 聚力创新
成就大业
三、组织机构
(一)参与单位 指导单位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江苏省委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支持单位 江苏银行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南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连云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扬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新沂市人民政府 美中高层次人才交流协会 法国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者协会 澳中科学家创业协会 协办单位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江苏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
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各国家、省级备案众创空间 江苏省创业投资协会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江苏省天使投资联盟 苏南科技企业股权路演中心
(二)大赛组织委员会
主
席
王
秦 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副主席
蒋
洪 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洪
浩 省委党建办副主任、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 焦建俊 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汉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苏春海 省教育厅副厅长 赵
光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德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潘文卿 共青团江苏省委副书记 丁荣余 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
委 员
倪菡忆 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处长
罗
扬 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主任
刘
波 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处长、科技宣传与调研办公室主任
徐
浩 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副处长 张少华 省科学技术厅区域创新处处长 万发苗 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机构与条件处处长 马圣源 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处长 杨天和 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郦雅芳 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处长 赵扬威 省科学技术厅国际科技合作处处长 陈洪强 省科学技术厅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朱
煜 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副处长 叶绪江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副处长 公永刚 省委宣传部宣教处处长
丁夕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处处长 许正亚 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副处长 朱忠迎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陈少波 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陶
莉 共青团江苏省委青年发展部部长 李晓东 省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处处长
办公室
设在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担大赛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党委书记李太生任办公室主任,各承办单位指派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成员。
(三)专家指导委员会
为大赛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对赛事工作进行指导。由创投行业著名人士、知名创业企业家、金融专家及行业著名专家组成。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
负责大赛评审工作,由投融资专家、技术专家组成。其中投融资专家须具备较丰富的投资管理实践经验,投融资专家和技术专家从“省级科技计划专家库”中挑选。
四、参赛条件
第六届“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以下简称第六届大赛)按照团队组、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进行比赛。曾在前五届“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奖的、前六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总决赛获得名次的团队和企业不参加本届大赛。如申报材料、比赛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一)团队组参赛条件
1、报名截止前尚未在国内注册成立企业的、拥有科技创新成果和创业计划的团队(如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实施阶段的优秀科技团队、大学生创业团队等);
2、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3、计划赛后6个月内在我省注册成立企业;
4、参赛项目的产品、技术等归属参赛团队,相关知识产权权属人为核心团队成员,或核心团队成员通过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产权纠纷。
(二)企业组参赛条件
1、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2、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3、企业2017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在江苏省内;
4、企业工商注册时间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
5、企业组分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工商注册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方可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工商注册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企业只能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
6、入围省行业赛的成长组企业,必须在设区市科技局(科委)推荐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网址:)统一注册报名。报名项目应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对所填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注册截止时间:2018年6月10日 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6月15日
(二)资格确认
报名截止后,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登陆大赛管理系统,对照参赛条件,对辖区内已报名注册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确认,确认通过的报名项目为有效报名项目。
截止时间:2018年6月22日
(三)地方赛
地方赛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组织,包括现场比赛、审核及推荐等环节。
1、现场比赛。通过项目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组织比赛,产生拟推荐晋级行业赛的项目名单。
比赛时间:2018年6月-7月
2、审核及推荐。按照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工作要求,负责对本地区拟推荐晋级行业赛的项目(包括行业赛、总决赛承办单位奖励名额内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盖章的推荐晋级项目汇总表等材料报送至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截止时间:2018年7月中旬
(四)海外赛
海外赛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联合海外相关单位组织管理,在北美、欧洲和大洋洲地区分别设立海外分赛区,按照项目征集、初赛、决赛等环节进行。
1、项目征集。各分赛区以“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海外赛名义进行宣传,北美及欧洲分赛区征集创业团队项目不少于100个,大洋洲分赛区征集创业团队项目不少于80个。参赛项目须符合团队组参赛条件并意愿来江苏落地发展。
截止时间:2018年6月15日
2、初赛。各分赛区以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合作双方共同推荐的创投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最终遴选10个优秀团队晋级分赛区决赛。
初赛时间:2018年6月下旬
3、决赛。各分赛区以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比赛,由合作双方共同推荐的创投专家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北美、欧洲和大洋洲分赛区分别遴选5个、3个和2个优秀团队,经尽职调查、审核后,推荐参加总决赛。3个分赛区晋级总决赛名额共计10个。
决赛时间:2018年7月中旬
(五)行业赛
全省共推荐293个项目晋级行业赛。其中基础名额39个,每个设区市3个(初创组企业1个、成长组企业2个,且至少覆盖2个行业);按有效报名数占比分配名额240个,每个行业40个(团队10个、初创组企业10个、成长组企业20个);奖励名额14个,奖励给总决赛和6场行业赛承办单位,每家2个(仅限承办单位辖区内参赛企业,行业不限)。如某行业团队/初创组企业/成长组企业全省有效报名数低于50/50/100个,则将上述有效报名项目根据所属行业领域调整至其他相近行业比赛,并对所涉及行业晋级行业赛及总决赛的名额分配作相应调整。
1、晋级名单复核。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晋级名单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团队和企业在大赛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示的团队和企业方可参加行业赛,未通过公示的将取消参赛资格。
复核时间:2018年7月下旬
2、现场比赛。按照互联网、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材料等6个行业组进行比赛,分别由无
锡高新区、苏州高新区、南通高新区、连云港高新区、扬州高新区、新沂市人民政府承办。
比赛以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采用网络现场直播,参赛项目成绩排名现场公布。赛后经审核,每个行业团队组第1名、初创企业组前2名和成长企业组前4名晋级总决赛,晋级名单在大赛官网公布。对参加行业赛的团队和企业将分别授予优秀团队和优秀企业称号。
比赛时间:2018年7月-8月
(六)总决赛
总决赛由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高新区)承办,以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采用网络现场直播。设1个评审组连续为团队组、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进行评审,评审组共32名成员,其中创业导师7名、评审团专家25名。
团队组16个项目(包括6个行业晋级的6个项目,以及海外赛晋级的10个项目),通过现场评审决出一等奖1个、二等奖4个、三等奖11个。
初创企业组12个项目(6个行业各晋级2个项目),通过现场评审决出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8个。
成长企业组24个项目(6个行业各晋级4个项目),通过现场评审决出一等奖1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17个。
为此,获奖总数共计52个,其中一等奖3个(团队组、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各1个),二等奖13个(团队组4个、初创企— 14 —
业组3个和成长企业组6个),三等奖36个(团队组11个、初创企业组8个和成长企业组17个)。总决赛结束后进行现场颁奖,获奖名单在大赛官网公布。
总决赛时间:2018年9月中旬
(七)国家大赛
按照国家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分配的名额,根据行业赛成绩择优推荐我省初创组企业和成长组企业参加第七届国家大赛。
国家大赛时间:2018年9月-11月
第六届大赛地方赛、海外赛、行业赛、总决赛等环节与第七届国家大赛相衔接,具体赛事安排及时间节点与第七届国家大赛保持同步。
七、评选规则
依据国家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制定的统一评审规则及评选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围绕“技术和产品”、“商业模式及实施方案”、“行业及市场”、“财务分析”、“团队”等方面对参赛项目进行评选。
八、大赛宣传
围绕全年赛事组织工作,进一步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持续做好大赛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一)制作大赛宣传片和宣传手册
(二)新媒体宣传
利用大赛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江苏科技、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微信公众号、交汇点、今日头条、江苏手机报等新媒体资源,对赛事活动、支持政策、创业故事等进行及时报道。通过网络及移动端对行业赛和总决赛进行现场直播。
(三)传统媒体宣传
邀请新华日报、科技日报、江苏电视台等知名媒体对大赛重要活动进行及时报道。
九、大赛服务
组织大赛宣讲会和培训会,帮助参赛项目顺利参赛;举办行业主题论坛、创业训练营、创业辅导等活动,提升参赛项目创新创业能力;利用大赛、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及苏南科技企业股权路演中心线上线下平台,常态化开展大赛项目展示及项目路演等活动。
十、地方赛事组织
(一)举办地方赛
1、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牵头负责本地区地方赛组织工作,落实比赛方案、组织机构、赛事费用等有关事项,确保地方赛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具体赛事安排及时间节点与省大赛保持同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地方赛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地方赛评审、审核及推荐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2、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赛事的管理,负— 16 —
责对与大赛有关被投诉、举报或有异议的团队或企业进行认真核实处理,接受社会对赛事的监督。
3、严格按照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制定的统一评审规则及评选标准组织地方赛评审,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机制,优化地方赛评审流程及现场组织工作,保证地方赛公平、公正和透明,经得起社会监督。
4、充分利用当地宣传资源,通过省地联动等方式做好地方赛及省大赛宣传工作。
5、坚持赛事的公益性,不向参赛团队和企业收取任何参赛费用。鼓励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地方赛,采用赞助、冠名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地方赛。地方赛主名称为:第六届“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XX赛区(“XX”为设区市名称),同时可冠以具有地方特点的副名称。
(二)做好报名组织及资格确认工作
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团队和企业,按照第六届大赛通知要求,登录大赛官网()报名参赛。报名截止后,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按照大赛组委会办公室统一要求,对照参赛条件,对辖区内已报名注册的参赛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确认,确认通过的报名项目为有效报名项目。
有效报名项目组织名额要求如下: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各市组织项目不低于280个; 南通、扬州、泰州各市组织项目不低于240个;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各市组织项目不低于200个。充分调动辖区内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积极性,组织优质项目参赛。国家级高新区组织有效报名项目不低于25个,省级高新区组织有效报名项目不低于10个;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有效报名项目不低于5个,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有效报名项目不低于2个;省级以上备案众创空间组织有效报名项目不低于2个。
(三)做好项目审核及推荐工作
1、项目审核。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要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审核把关。
(1)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应督促被推荐晋级行业赛的团队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上述团队和企业应对上报的所有材料承担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被推荐前应出具信用承诺书。
(2)组织落实尽职调查工作。地方赛现场比赛结束后,按照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工作要求,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拟推荐晋级行业赛项目(包括行业赛、总决赛承办单位奖励名额内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并承担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参赛项目真实性。
(3)审核参赛PPT真实性。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对照参赛条件及参赛项目的报名材料,汇总并审核辖区内拟推荐参加行业赛的团队和企业PPT,确保PPT内容与报名资料相符(或有差— 18 —
异的,应有相关佐证材料加以证明),不得出现虚构事实等弄虚作假行为。
(4)审核成长组企业入围资格。对推荐的成长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在推荐时已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未获得编号的成长组企业不得参加全省行业赛。
(5)严格落实全面审核工作。对推荐项目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知识产权、荣誉资质等进行全面审核,严禁虚报项目、虚构事实等弄虚作假行为,并对推荐项目出具信用承诺书。
2、项目推荐。经过审核后,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应将本地区推荐晋级行业赛项目汇总表和信用承诺书、尽职调查表、参赛PPT、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信用承诺书等材料报送至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四)做好地方政策制定工作
1、为地方赛获奖项目提供奖金支持和地方科技计划支持。
2、对参加省行业赛、总决赛的优秀团队和优秀企业优先给予各类地方科技计划支持。
3、协调辖区内科技园区做好参赛团队的落地孵化工作,所在园区应提供房租减免、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
十一、支持政策
对参加行业赛、总决赛的优秀团队和企业,提供以下支持:
1、省级相关科技计划支持。以大赛专家评定意见作为项目评审意见,对总决赛获奖企业及获奖团队(获奖后6个月内在我— 19 —
省科技园区注册成立企业并实际运营)项目,其参赛获奖项目未列入往省级科技计划支持且符合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下省重点研发计划给予后补助支持。
2、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鼓励天使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投资参赛团队和企业,对于具体实施投资且符合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天使投资机构或天使投资人,给予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
3、合作创投机构支持。参赛团队和企业,将优先推荐给大赛合作创投机构。
4、合作银行支持。参赛企业,将推荐给合作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授信支持。
十二、相关赛事
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继续举办第四届苏南全球创客大赛,作为第六届大赛专项赛举办,比赛方案另行制定和公布。
十三、风险防控及监督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推荐阅读:
上海张江文化科技11-03
上海市文化活动中心06-20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10-14
上海科技技术职业学院10-30
上海事业单位招聘公告-2018年上海市民防特种救援中心怎么报名08-22
上海科技馆小学作文10-28
上海科技馆参观小结11-12
好玩的上海科技馆作文08-28
上海中心质量管理10-07
参观上海科技馆优秀作文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