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风险提示书

2024-12-30

客户风险提示书(10篇)

1.客户风险提示书 篇一

法律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唐宴军、黄兵先生,张淑英、唐春蓉女士:

我所接受您们的委托,现就您们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并要求办理见证一事,根据您们提供的资料及与您们沟通的情况,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办理类似法律事务的经验,作如下风险提示,供您们参考并确认知悉:

情况分析说明

针对您们的要求,我们仅在您们所提供材料证据真实的前提下对您们双方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1、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您们约定的协议内容对双方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3、其他相关部门或机关是否能直接依据《见证书》为您们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不要求您们履行其他程序,办理其他手续,我们无法保证。

4、前已述及,我们仅对您们双方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见证,请您们自觉遵守你们双方签订的《代为购房协议书》约定义务,同时提请双方各自规避行为的风险。

【特别声明】

本建议旨在对您们要求所为您们签订《代为购房协议书》见证一事有关的法律风险进行前瞻性的评估和提示,因实际情况较为复杂,本建议不可能涵盖已然或未然的全部法律风险。

本建议仅供参考,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人用于其它目的均不构成对本所的任何法律责任。

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

雍兴友邓文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签收人:签收时间:

2.客户风险提示书 篇二

安徽分公司:

近年来,因“非客户本人签名及非本人抄写风险提示语句”(以下简称:双代)等销售误导行为,受到处罚问题受监管处罚或出具监管函的情况仍屡见不鲜,2月29日安徽分公司下发关于对“代客户签名、代客户抄写风险提示语句”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皖太保寿合规联(2016)38号),我中支行政人事部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行政人事部查明菲,组员:陈晨、赵小锐、高勤;工作小组组长:陈静。组员:宋玉枝、陆蓉蓉、高正婷。将清理整顿工作分工到位,落实到人。

分公司提取2015年新保回访件,全省涉及到双代问题共1585份保单,其中有我中支23份。根据下发的排查数据及清理整顿重点关注事项,行政人事部将相关排查数据下发至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要求认真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及时报告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填写表格及简述排查过程及整改措施。现将我司“双代”问题清理整顿做以下汇报:

传统营销条线:累计18条数据,其中11条非本人签名,7条非本人抄写风险提示语,10条面访成功,8条补访成功。经保全系统查询,完成保全变更3条,4条非代抄写无需保全变更,10条非代签名无需保全变更,1条非代抄写非代签名无需保全变更。

服务营销条线:累计5笔数据,已完成变更3笔,其中1条非本人签名4条非本人抄写风险提示语,3条面访成功,1条补访成功,1条未完成。经保全系统查询,4条非代签名无需保全变更,1条未完成状态属于非代签名,已联系客户经理,但是此客户比较忙,近两天内会上门拜访,签署人工回访单。

经过排查梳理,针对实际出现的“双代”问题,将对业务员进行现金处罚,并在2016年3月份完成问责扣款。

双代问题是“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及时、基础不牢靠、排查不全面、问责不到位、整改不彻底”,“六不”的典型问题,其多发性及重复性发生,成为影响我司业务发展的“顽症”。中支相关职能部门要检视相关制度,包括各条线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制度、核保内勤审核流程、各环节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等,对于处罚较轻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重复发生的必须追究上级主管和行政领导的责任。经过此次系统的排查整改,我司今后将严加防范,对业务员加强合规知识培训以及品质管理。

太平洋人寿滁州中心支公司

3.客户风险提示书 篇三

(9-1号)

提示对象:各信用社、营业部

提示时间:2013年1月

风险点:关于停止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办理金融业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停止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全面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届时,客户需要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办理相关金融业务。

提示如下:

1、各社应在营业场所明显区域张贴告示,或者通过相关媒体做好提示工作,明确办理金融业务时,第一代身份证停止使用时间和第二代身份证启用时间和要求;

2、各社应及时全面准确做好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信息更新工作,确保客户信息完整一致,避免引发客户纠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各社应指定应急处理方案,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后,继续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办理金融业务的客户,应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避免发生冲突,引发负面舆情。

4.举证提示书 篇四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若需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或装修工程合同。

3.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的图纸。

4.装修工程的图纸、尺寸。

5.工程完工验收的凭证及交付使用的凭证。

6.对工程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及依据。

7.工程结算凭证。

8.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9.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提交损失的证明。

10.你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1.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证明)。

2.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等证明材料。属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

3.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等证明材料。

4.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5.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6.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7.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8.属强制拆迁的,提供有关实行强制拆迁的原因、理由、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9.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

1.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证明)。

2.提供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3.提交讼争土地的使用权证书。

4.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5.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提供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明材料。

7.提供讼争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客户风险提示书 篇五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局辖区开展辅导业务的有关履职要求提示如下:

一、辅导备案工作要求

(一)保荐机构进行辅导备案时,备案材料应当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辅导备案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辅导备案请求,辅导对象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者前五名股东情况,公司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介绍,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等。辅导备案申请报告应由全体辅导人员和保荐机构负责人签名;

2.辅导人员姓名及其简历(辅导人员中应至少包含2名保荐代表人);

3.保荐机构及其辅导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4.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5.辅导协议、辅导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 6.广东证监局辅导情况备案表。

(二)保荐机构分管投行负责人、辅导对象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履行该职责的其他人员)、辅导小组负责人、至少1名保荐代表人应参加我局组织的首次见面沟通会(以下简称首次见面会)。保荐机构分管投行负责人、辅导对象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参会时,我局将暂缓组织首次见面会,待参会人员符合要求时,再行组织首次见面会。

(三)《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一式三份,由保荐机构和辅导对象人员分别签字,交保荐机构、辅导对象、我局各留存一份;首次见面会日为辅导备案登记确认日。

(四)保荐机构进行辅导备案时,应保证辅导项目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为保荐代表人,并应指定1名保荐代表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辅导期间工作要求

(一)辅导人员应及时与我局监管责任人联系,接受持续跟踪监管。

(二)签字保荐代表人需按规定参加辅导,除现场撰写申报材料时间外,签字保荐代表人参加辅导的时间应不低于10天。

(三)保荐机构应按阶段向我局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充分反映辅导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四)辅导人员发生变更的,保荐机构应及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对变更原因和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情况进行说明。

(五)保荐机构在辅导过程中终止辅导关系的,保荐机构和辅导对象均应就终止原因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交终止辅导关系协议。辅导对象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继任保荐机构应重新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

(六)保荐机构应积极配合我局组织的检查工作,并按我局要求落实整改措施,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七)保荐机构无故超过6个月未向我局提交辅导工作备案报告,视作自动终止辅导。

三、辅导验收工作要求

(一)保荐机构提出辅导验收申请的,应按我局要求报送辅导验收材料(见附件:辅导验收材料清单)。我局将根据材料报送及准备情

况安排现场辅导验收。

(二)辅导对象董事长或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至少1名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主办律师必须参加现场验收见面会。

(三)保荐机构应组织辅导对象除独立董事外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我局现场验收时组织的闭卷考试。对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由辅导对象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辅导对象参加辅导验收书面考试人数未达到应参加人数60%的,或考试合格人数(60分为合格)未达到参加考试人数80%的,我局将在辅导对象有关人员通过补考合格后,再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四)对我局在验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荐机构应按我局要求限期进行说明或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五)保荐机构对辅导对象的发行申报材料进行内核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的内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我局将向中国证监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四、验收后续工作要求

(一)现场验收后,辅导对象出现影响申报的事项时,保荐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书面报告。

(二)保荐机构因故无法为辅导对象提供保荐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终止辅导保荐关系协议,出具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三)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四)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后,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预审反馈意见(包括书面和口头)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报送我局;向证监会上报反馈意见时,要同时抄报我局。

(五)撤回发行申请材料的,保荐机构应于收到终止审查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说明撤回材料的原因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五、辅导监管措施

(一)为加强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的监管,我局将根据保荐项目进展情况,按照《广东证监局保荐项目工作质量评价表》按期对保荐项目工作质量进行评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保荐代表人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每年将按照《广东证监局保荐机构年度执业情况评价表》对保荐机构在广东辖区的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将其作为评价保荐机构整体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辅导监管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时,我局将对保荐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辅导备案材料存在虚假的;

2.未按规定报送辅导工作报告、报告质量不高或内容存在虚假的; 3.未按规定报送辅导工作计划书等相关材料的;

4.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的;

5.保荐机构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进行辅导登记的; 6.保荐机构与辅导对象解除协议,未按规定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的;

7.我局提出整改要求,保荐机构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 8.辅导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辅导工作底稿,辅导工作底稿质量差或内容存在虚假的;

9.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评价不高,我局经检查属实的; 10.不配合投诉核查工作或经核查投诉事项属实,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11.辅导验收中发现辅导对象的章程及相关制度存在较多问题的; 12.辅导验收中发现辅导对象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 13.保荐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持续关注及报告义务的;

14.保荐机构项目或整体执业情况质量评价较差的;

15.我局认定的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三)我局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约见保荐机构分管投行负责人、辅导小组负责人或保荐代表人谈话,将情况通报保荐机构总部,记入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记录,内部通报批评并抄送辖区各级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保荐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其他

本提示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保荐机构,一份由我局留存。

附件:辅导验收材料清单

保荐机构辅导小组负责人签名:

保荐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辅导验收材料清单

一、保荐机构应在提交辅导验收申请时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申请验收时报送我局,一份留存验收现场备查)

(一)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二)验收申请;

(三)辅导对象对保荐机构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四)广东辖区保荐机构改制、辅导工作核对表;

(五)公司营业执照、设立批文、主要业务流程图;

(六)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图;

(七)公司及其大股东控股、参股企业情况说明;

(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等分开情况说明;

(九)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说明;

(十)公司历次验资报告、改制审计报告、最近三个年度又一期的审计报告;

(十一)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及相关书面协议;

(十二)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独立性、是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资产产权是否明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是否规范出具的专项意见;

(十三)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公司设立、改制重组的合法性,“三会”及经营班子运作的规范性,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以及同业竞争等问题出具的专项意见;

(十四)环保部门出具的公司整体和募投项目环评报告,属于重

污染行业的,需提供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文件;

(十五)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的,提供省政府出具的对公司转制的确权文件;

(十六)含有国有股权的,应提供有权部门同意公司发行上市及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的批文。

二、除上述材料外,保荐机构及辅导对象还应在验收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备查

(一)辅导工作底稿、辅导工作教程;

(二)公司章程及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申报稿);

(三)公司“三会”议事规则;

(四)“三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以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

(五)公司职工名单及最近一次工资发放统计表、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

(六)公司改制、重组资产评估报告和历次验资报告;

(七)公司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产权证明;

(八)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截至检查日贷款卡信息;

(九)公司主要的管理和内控制度;

(十)税务、工商、社保、海关、外汇等部门(视公司经营而定)对公司出具的近三年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一)有关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如判决书、仲裁书等;

(十二)公司或子公司对外担保、资产质押情况说明及相关书面协议;

6.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提示 篇六

近期,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银承的案件有明显反弹趋势,银监会特下发了关于银承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银监办发(2011)206号),为了进一步强化我行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防范案件风险,现结合我行情况,从签发、解付、贴现、质押四环节进行梳理,做如下风险提示: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

1、加强与信贷部门的审核

放款通知单须经有权人签字;柜员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必须将银承协议与信贷发送信息、银承明细核对一致。

2、加强保证金管理

柜面经办人员经主管审批后,按协议和信贷业务办理申请书约定存入足额保证金并冻结或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银承签发前必须通过核心系统核对保证金及一般结算账户账号关联的正确性,确保银承到期时的正常兑付。

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保证金未覆盖的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需严格落实到位。

加强对保证金来源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和管理。不得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缴存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账户与其他账户串用。

3、加强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管理

严格执行出入库、领用、登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1坚持印押证分管原则,禁止出现“一人多岗、审贴不分”情况。

严格空白、作废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尤其要防范内外勾结、伪造、变造票据、“假作废,真盗用”、“大头小尾”等重大风险。

出售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审验客户身份;严禁预出售及交给客户带离营业场所。客户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柜台经办人员视线和监控范围内办理。

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柜员必须及时收回,并逐联清点,双人核对,剪角作废做当日凭证附件。

日终营业室经理或专人必须对当日使用和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实物与系统中银承明细中凭证号码核对相符。严禁当日出售的银承不当日签发。

4、柜员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要逐笔双人审验客户印鉴,票面要素与业务办理通知、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业务系统要素核对一致。

5、柜员必须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留存暗记。

6、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承兑手续费。

7、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完毕后,柜员必须与客户办理交接手续。

二、银行承兑汇票解付

1、营业机构必须与邮件收发部门建立严密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接制度。

2、收到委托收款及他行寄回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专人按时根据托收凭证的信息录入系统内收到托收登记簿,并换人进行复核,核对人与录入人不得兼岗。

3、收到他行寄回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柜员必须认真核实凭证真伪、背书是否连续,认真按照审核清单要求进行审核,对暗记进行核实;对银承底卡进行配对核对,核验凭证上的客户印鉴及本行汇票专用章,确保付款的票据真实、有效。

4、待解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

5、营业机构每日需指定专人对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应解汇款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6、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委托收款付款流程记账。

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是按规定转入该出票人的逾期垫款账户。

7、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解付时,复核人、授权人必须认真审核汇出汇款收款人是否与托收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一致,避免发生收款人非最后一手背书人,严防资金风险。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票据审验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和专业能力,必须严格按照票面审核要素清单对银行承兑汇票防伪点逐项、双人审核,并充分运用票据鉴别仪等仪器。严禁以票据查询代替审验,对大额票据坚持双人实地查询。

2、贴现票据,柜员必须以银票原件办理查询,查询完毕后将票据及时入库保管。

3、查询查复岗必须认真审核查复内容,特别关注有多次查询的票据,并经营业室经理审核,对金额较大或存在疑点的,应选择实地查询、要求承兑行提供底卡传真件核对等方式审核。

4、柜台人员严禁票据查复前办理贴现业务,严禁不认真审核查复内容,办理贴现业务。

5、贴现业务办理前,票据必须采取密封签章等方式进行流转,确保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安全性。

四、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1、营业机构必须对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质押的业务进行登记,专人每日查看银承到期情况,提前十天与信贷部门联系沟通还款事宜。

2、对需要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机构柜员必须提前匡算行程,提醒信贷人员及时办理出库。

3、出库的质押票据会计人员必须与信贷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及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防止遗失。

4、办理托收时,柜员必须认真审核委托收款的各项要素,包括到期日、收款人、开户行等,无误后,录入系统并换人进行复核。

5、托收凭证必须经过综合经理或营业室经理审核后通过快递寄送付款行。

6、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查看发出托收银承资金划回情

7.客户风险提示书 篇七

代理保险业务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购买的是由保险公司设 计、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签字确认。

一、该产品是保险公司独立开发兼具保障和理财两项功能的保险产品,并非银行单独开发或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发的金融产品。

二、您是否购买或购买多少,请根据个人需求和支付能力进行选择。

三、您购买该保险产品需分期付款的,请考虑在付款期限内是否有足够、稳定的经济来源支付保费,如果子现不能按期缴费的情况将影响您保险权益的实现。

四、购买前请详细阅读该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方式、申请赔款的手续以及退保相关约定等。您可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逐条解释。

五、当您决定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在投保单上如实填

写个人信息,并且亲自签名、抄录有关内容。

六、当您购买了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后,因其它原因改变初衷时,可以在签收保单10天内(犹豫期)到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保费,但需要收取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若在犹豫期过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即保险公司会从收到您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中)退还您所缴纳的保费。

七、如果您需要对保险产品有更多了解,请拔打提供该款产品的保险公司客服热线。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了《代理保险业务投保提示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购买该保险产品。

8.关于加强票据管理的风险提示 篇八

(2010年第 3期)

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2010年4月7日

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去年12月份省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贴现、质押及托收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9‟1562号,下称《通知》),对上述业务的核算、保管及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从近期省行检查情况看,部分单位没有按照《通知》要求操作,导致风险隐患仍然存在。现提示如下:

一、主要风险点

(一)贴现、质押票据未集中核算、统一入库保管,仍分散在贴现、质押业务的经办网点记账和保管。保管时未使用省行统一印制的开窗式保管袋。

(二)票据办理贴现或转贴现后未背书,即没有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贴现或转贴现行名称。如票据被盗或遗失,进入流通环节,形成资金风险和损失。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贴现、质押票据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各行要将代保管质押、贴现票据实物集中上收到支行营业部以上,统一封袋入库保管。对于寄库支行,票据要视同现金,实行双人双锁封包入库保管,严禁单人保管;城区单点支行要按照普通网点操作流程,入市分行中心金库保管。尚未完成集中统一保管的行必须于月底前将辖内贴现、质押票据实物上收完毕。

(二)规范票据业务会计核算。一是集中核算,票据贴现和票据质押业务由支行营业部统一进行账务核算(市分行直管网点由市分行营业部办理),其他网点不得办理。

(三)加强票据背书管理。各行在办理贴现和转贴现买断业务时,对贴现或买入的票据必须及时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贴现或转贴现行名称;对买入返售业务进行封包的票据,交易对手也必须按上述要求进行背书;在办理票据质押、票据到期托收等业务时,除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外,还要注明“质押”或“委托收款”字样。

(四)各行要立即对票据贴现、质押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留风险隐患。

发送:各市分行、省行营业部,省行安全保卫部、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资产负债部、结算与现金管理部

9.员工在职管理风险提示与规避 篇九

事实劳动关系,指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民事雇佣关系等来规避其劳动法上的责任。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支付期限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时,一般按照以下标准来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标准;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型的标准。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从事的是否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是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辅助标准。

第二节

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效力

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成为司法机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只有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才有法律效力。

合法有效的三层意思:

1、程序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2、向员工公示: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内容合法: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合法,则无效,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1、行政责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则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

2、民事责任:诸如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及工资报酬等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不予适用,人民法院对无效的规章制度不予采用。

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规避措施:

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法律专业审查,修改或废止违反强制性的条款,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此外,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首先与工会或全体

员工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其次,制定完规章制度外,用人单位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员工。

第三节

违纪处理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规章制度的执行不仅是企业的自行规定,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同事涉及到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倒置,企业处理时应尤其谨慎!

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处理违纪员工,都要有理有据,依据事实和制度来处理。否则,可能引起争议,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谓“过失性辞退”,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种解除方式在实践中比较容易被员工以违法解除为由申请仲裁,很多企业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最后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高额赔偿金。

风险规避措施

第四节

性骚扰,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应当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申诉机制等方面来管理和规范。

第五节

不胜任工作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法

[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对“不能胜任工作”坐了如下表述:“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这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法律在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对企业进行了合理限制,以防止企业单方面滥用权力。

如出现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的义务。

10.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风险提示 篇十

1、企业所得税-经营业务收入

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2、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

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

风险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4、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

风险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5、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收入

风险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6、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企业所得税-非现金资产溢余

风险描述: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8、企业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收入

风险描述: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未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重点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看其限售股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确认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检查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9、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10、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收益

风险描述:居民企业设立在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重点核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科目;索取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控制被投资企业,看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等情况,被投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是否违反税收规定未计入企业的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1、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风险描述:A、取得无专项用途的各种政府补贴、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应税收入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非国家投资、贷款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资本公积核算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或未按取得时间申报。B、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C、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核查不征税收入相关文件等、确定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核查往来款项和“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管理费用”等科目,了解政府补助款项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2、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能正确计算应税收入。如:有偿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其对应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列资本公积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比照公允价值销售确认转让收入;中途收回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列资本公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3、企业所得税-债务重组

风险描述:A、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的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发生的债务重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B、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C、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D、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4、企业所得税-以前损益调整

风险描述:以前损益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以前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5、企业所得税-成本

风险描述:A、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B、高转材料成本(如:将超支差异全部转入生产成本而将节约差异全部留在账户内);C、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D、高转生产成本(如:提高生产领用计价,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少算在产品成本等);E、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F、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脱离逻辑关系,可能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重点核查: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6、企业所得税-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7、企业所得税-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七八类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四十三条

18、企业所得税-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9、企业所得税-各类预提、准备支出

风险描述: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中支出,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准备性质支出(如:预提费用;资产减值准备金;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20、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和确认原则,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工资的方法未全部符合以下要求: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D、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如: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标准发放的住房和交通补贴,会计上作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但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福利费,不作为工资薪金。企业存在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E、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F、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已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仍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以工资为基础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1、企业所得税-三项经费支出

风险描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列支工会经费;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例如将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设施及相关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为计税工资的14%、2%、2.5%)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结转核算等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2、企业所得税-各类保险、公积金

风险描述:A、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如未获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比例超过12%),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B、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未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3、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

风险描述: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4、企业所得税-租赁费用

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或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5、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

风险描述: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未归集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6、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风险描述:A、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进行纳税调整。B、未准确归集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未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C、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申报扣除。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

27、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风险描述:A、将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或者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能正确核算。B、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其他企业5%)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没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而发生支出;现金支付给非个人;与取得收入无关),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

28、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

风险描述:捐赠支出不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或者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增(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除外)。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

29、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风险描述:在扣除程序、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核算金额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进行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如:损失未经申报或申报方式错误(应以专项方式申报而作清单申报等);未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申报扣除;未减除残值收入、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0、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支出

风险描述:A、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B、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C、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1、企业所得税-企业重组

风险描述: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税法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2、企业所得税-折旧和摊销

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价值(如超过12个月长期暂估入账);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如扩大折旧摊销税前扣除范围,扣除未使用机器设备的折旧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折旧和摊销;扣除已超过5年或未经税务机关查实审批的应提未提折旧;扣除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加速折旧和摊销;使用综合比率折旧摊销)等未进行纳税调整。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3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风险描述:A、资格审查方面:不按规定报送所得税优惠资料或不报批、备案;不符合优惠条件而享受优惠;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是否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是否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确认计量方面:投资购置专用设备申请进行抵免的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规定;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未补缴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三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如:将“三新”的范围扩大;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发费超过总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企业自行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资本化时点划分不合理,将外购机器设备和研发支出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次性列入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不符合规定或所支付的工资不实;上交总机构技术开发费并加计扣除等。

重点核查:A、核实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批文件。根据报批、备案资料,看有无税务机关受理和批复等。是否存在优惠条件丧失或优惠期限到期不及时恢复征税;对不符合优惠的已享受的减免退税款不按规定处理和补缴情况。看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法要求对税收优惠进行账务处理。B、结合相关目录、明细科目和归集表,核查各项目资产、费用等情况,看各类优惠项目核算是否准确。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

34、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风险描述:A、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支付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贷款担保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科目及代扣代缴申报记录,看企业支付到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二条

35、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或取得凭证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如过期发票、假发票、错误发票、内部收据在税前扣除。重点核查:成本费用类科目,抽查相关凭证,核查凭证附件中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等方式识别是否存在虚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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