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论文(精选8篇)
1.电子商务法论文 篇一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摘要:
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主题,围绕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来,所有准备或者正在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要采取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客体得到了扩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也呈多样化。为适应网络知识产权范围扩大化的要求,必须揭示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以保证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杜绝网络环境下的多种侵权行为。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权
1.引 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2.电子商务中产权保护问题
2.1 信息数字化导致的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作品都是以数字化的模式存在。对一部作品进行单纯的数字化处理,处理过程中没有创造性成分,只是将同一作品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而已。按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指的是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结果,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种创造的能力,而数字化通常由机器完成。但是,在网络上传输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同样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复制、传播和储存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而使侵权行为非常隐蔽。这种网络传播所造成的短时间复制对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由于“暂时复制”只是将版权材料存入计算机和网络,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媒体上,这就增加了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事实的判定难度(黄京华,1998)。出现在网上作品很容易被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等方式进行营利。甚至当人们在浏览这些信息时,计算机会自动的进行暂时的复制与储存。这给人造成一种任何作品都可以上传到互联网并可以免费使用的错觉。根据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的规定,将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视为对该作品的复制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复制概念指的是“永久性”的复制。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要把文献资料转换成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须获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同意。但是,由于文献资料的信息量大,所以要求网上传播的每一份文献资料都需要取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并不具有实践的可能性。
2.2域名和商标问题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 IP 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 Internet 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 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 要。当前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 1997 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 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 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通常又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 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 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 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2.3电子商务模式的专利保护难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很多在传统市场上难以实现和操作的商业模式大获成功。然而关于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和方法是否适合成为专利,少数企业独占创新的商业模式是否真的对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现行的专利法是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同样适用,目前都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对商业模式进行专利保护的确有利于维护其发明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但是,对商业模式授予专利也存在很多缺点。急剧增长的商业模式专利实际上只是在划分互联网 “领土”,很多并不具有创新性的商业方法只是在网络空间中毫无价值(袁俊,2008)。因为商业模式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检验后才能被证明其实用价值,因此商业模式和方法的专利保护应该以一种不同于其他科技领域的方式进行。另一方面,很多所谓的新颖的商业模式其实质量并不高,如果对商业模式的专利权授予过于简化和宽泛,就会阻碍网络经济的创新。再者,专利申请程序相当复杂,使得这样一个系统的弊大于利。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在网络企业的初期起步阶段,新的商业模式和方法对于一个网站来说是比较大的资产。如果得不到专利制度的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这又是一个电子商务立法的难题。
3.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3.1完善立法
传统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往往不能很好的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因此制定更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特别重要。当务之急是将电子商务活动详细地纳入法律管制范畴,并制定专门性电子商务规范性法规,突出强调电子商务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界定非法行为等(王林.王伟军,2001)。英美国等发达国家设立“工业版权”,从而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多领域交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一个较好的方法,能够从法理及实践上解决诸如“工业艺术品”、“域名”、“网络设计”、“电路布图”等对象究竟是属于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还是著作权法律哪个具体单位保护的争论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各种信息都可以被瞬间复制并以极低的成本广泛传播,所以应明确规定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违法的传播,尽量减少原有法律对新形式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不适用。关于“域名”、“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方法”等到底是属于商标、专利还是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尽量做到详细具体。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成型的国际公约已经制定完成,用来保护国际间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我国也制定了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虽然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的保护电子商务下的知识产权,但是,我们应该相信,随着各种专项法律法规的出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保护(李媛,2003)。3.2加强全球性合作
电子信息的传递非常迅速,而且无形无踪,这就造成了难以取得可靠的电子证据。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可以触及全球每个角落的市场,然而由于全球各地区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完善程度不一,使得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就变得难上加难。在欧美发达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较完善,对未授权的使用者惩罚也较严厉。然而在很多发展中地区,侵权行为非常猖獗,也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有效地约束(李卉,200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讲是一个全球性的事业,根据木桶原理,如果有部分国家保护的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就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王林.王伟军,2001)。因此,各国应该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相互交流经验,效仿成功的案例,使得网上传播信息在世界各地都能得到保护。3.3 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的数据库、运作模式、特有的管理方式等其实都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范畴。但是,不少企业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些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并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建立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小型企业可向知识产权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委托其他机构来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特色管理方案(张艳岩,吕辉,2008)。3.4 加强执法
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授、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其与其他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电子商务出现的问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调整和修正。通过知识产权的完善立法、加强全球性的合作、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加强执法力度或通过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来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保护策略[ J].特区经济.2005(8).2.袁俊.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探析[J].科技计划与管理.2008,23(5):32-35.3.李冬梅.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当代经济.2007(10).
2.电子商务法论文 篇二
关键词:案例教学,作用,教学要求,体会
随着国家提倡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 职业类学校的学生在掌握专业技能方面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 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如, 有相当一部分的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 学习兴趣不浓, 特别是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 厌学情况更加严重, 因此, 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普遍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是目前职业学校的当务之急。我在电子商务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下面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 谈一谈实施案例教学的体会。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在电子商务法教学过程中设置一定场景, 选取典型案情案例, 让学生参与讨论分析, 以达到完成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中的要求
1. 案例的选取要恰当
案例选取得是否恰当, 能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实现教学目标, 是至关重要的。因此, 我们要选择适用的、适度的、与教学目标相吻合的案例。案例可从书籍中找, 也可直接来源于生活, 但是无论怎样, 都应该真实, 具有典型性, 特别是具有针对性, 能够应用学过的或即将要学的理论来解决, 消化巩固理论知识, 实现教学目的, 完成教学任务。比如, 在讲电子合同的侵权案例时, 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这一案例学生就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如果在教学中随意选取目的性、针对性不强, 内容平淡的案例, 缺乏讨论的趣味, 学生就会置身事外, 不易参与进来, 讨论的气氛也会不够热烈, 如果不注重案例涉及的背景及案例涉及的知识, 就会缺乏对学生提出突出问题的处理能力, 所以案例选取要恰当。
2. 讨论氛围的控制与调整
学生在讨论过程中, 老师要把握好氛围的控制。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 需要老师和学生共同配合和努力。教师在组织案例教学中应坚持以鼓励为主, 调动积极因素, 保持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对于学生不同的意见, 不要马上“枪毙”, 不要过多批评, 要多多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 多发现学生观点中的精华。在课堂中营造热烈氛围, 让学生从书籍教材中寻找答案, 让知道者告诉不知道者, 让不同经验想法得到充分交流, 丰富学生的各种信息, 尊重和发挥学生的学习风格, 使其形成自己独特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材施教, 让学生真正感到他们是课堂的主体, 是学习的主人。但是在教学实践中, 学生往往会脱离案件, 案例讨论越扯越远, 与教学目标不符, 有时学生讨论激烈时, 会有过激的言辞, 不能切中案例中的要害和关键性问题, 学生不能进入深层次的思考。教师是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 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好学生, 不断设疑, 不断提问。
3. 案例教学并不排斥传统教学
传统教学仍然是学校教学中的一种主要方式, 并不能完全否认其作用, 但理论的运用或技能的训练要借助于案例教学。传统教学与案例教学是互为补充, 相辅相成的, 所以我们要将两种教学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 更大程度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力。
三、案例教学的作用
教学实践表明, 实施案例教学, 可以达到如下功效:
1.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典型案例中曲折的故事情节极大吸引了学生注意力, 很容易让学生置于这种特定的人物角色和特定的事件中, 学生由被动传授知识变成主动学习, 由“让我学”变成“我要学”, 让学生唱主角, 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件的探讨中来, 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能动性和学习兴趣。同时, 案例的真实性, 来源于生活, 取之于生活, 内容客观公正, 没有任意捏造的成分, 并用于生活中, 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 学生比较容易接受。
2. 有利于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
(1)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我开发能力。案例教学之所以受到学生的欢迎, 是因为它承认学习这一认识、实践活动, 是以学生自主的、有目的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为基础的, 不仅相信学生有主动参与的意识, 相信他们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而且在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上都非常注意调动学生的自学积极性, 为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真正把自学为主的原则贯彻到教学的始终。
(2) 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传统教学中, 由于过多地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 学生一般很难独立地解决问题。而案例教学则通过情境描述设置问题, 再通过独立分析和集体讨论来认识和解决问题, 非常容易引起学生的思考和联想, 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引导学生发表其独到见解。案例还能教会学生在面对不确定的情况和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如何进行决策, 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
(3) 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案例教学把各地、各行业的具体问题带进教室, 使学生足不出门, 便知天下事, 可以丰富学生的知识, 开拓其视野。比如, 消费者领域的案例分析,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案例分析等。虽然案例中的情境学生以后不大可能遇到, 但通过分析大量案例中所描述的问题, 拟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学生们会逐渐归纳出一套适合自己特点的思维路线和逻辑, 使他们在工作中遇到任何陌生的复杂问题时, 都可以运用这种宝贵的既定程序去分析和解决。
(4)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管理能力, 包括沟通与说明的能力、搞好人际关系的能力等。因为案例教学能使学生取得公众场合发言的经验, 使学生把所掌握的资料和知识有机地组织起来, 并以清晰紧凑的口语形式将观点表达出来。同时, 通过案例分析, 学生还能学会如何互相评论、批评, 学会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意见, 同时也学会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
总而言之,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 使枯燥的理论变得生动, 调动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培养了学生各方面的能力。但要灵活运用自如, 有效地调动每位学生的积极性, 这就要求我们老师在课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提高阅读面, 丰富自己的知识, 才能较好地组织讨论。通过讨论, 学生不仅在愉快的课堂气氛中掌握了必备的知识, 而且对所学知识更加深化, 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解读电子签名法 篇三
所谓电子签名,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电子印章。如果望文生义,也许会认为,“电子签名”就是把自己的签名发电子邮件给对方。实际上,电子签名的内容比“自己的签名”丰富得多。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包括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程序或者符号、声音等数据,签名人加密后把签名文件发送给交易对方,交易对方收到的签名文件是一堆“乱码”,需解密后验证。
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还必须是“可靠的”,即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几种条件。《电子签名法(草案)》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并不指出哪种技术更为先进,哪种技术是安全的,只要求该技术满足以上标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网上通行有了“身份证”。据报道,很多上海市民开始考虑为自己办一张“网上身份证”,可以更方便、安全地参与网上交易。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透露,截止到9月1日该中心已办理了40万张“网上身份证”。
漫长的出台历程
电子商务近几年迅猛发展,电子签名作为识别电子商务交易对方身份的常用手段,已在实践中为交易各方普遍接受和认同。但是,什么样的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电子签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界定?我国法律在这些方面却是一片空白。
1999年,我国修改后的《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但是当纠纷发生时,法院仍无法将这些传真、电子邮件采纳为证据,数据电文合同的双方因而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国信办成立之初就已经开始考虑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前后调研了两年。”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欧阳武说。
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因为当时要求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的呼声比较高,而立法程序比较复杂,因此计划先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并争取列入下一届人大(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在条例颁布并执行两三年后提交人大立法。
但是2002年10月,国信办将《条例》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还是应该上升到法律,又认为数字签章是一种技术限定,可能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于是在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在最早的《电子签章条例(草案)》中,主要涉及的是基于PKI和CA技术构建的数字签名技术,但也专门定义了一个更具一般性的电子签名概念,把数字签名技术作为实现电子签名的一种主要技术手段,同时也允许其它的电子签名技术。国务院法制办对本法进行大幅修改后,上述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从法律条款上完全抹去了数字签名技术,强化了通用的电子签名概念,并强调技术中立是立法的重要原则。在法律适用范围方面,也明确规定主要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应用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会议认为,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电子签名法》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于2004年4月2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至此,这个被业界人士看做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终于踏出了重要的一步。
电子签名法的基本内容
这部历时3年多才面世的《电子签名法》,全文约4500字,共五章36条,分为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对电子签章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电子签章、数据电文的概念给予了明确定义,此外,给予了消费者选择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章的权利;“数据电文”一章主要规定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效力、原件效力、保存要求、证据效力等;“电子签章”明确了安全电子签章的效力,安全电子签章的条件,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行为规范和管理机关。
对广受关注的电子签名认证问题,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一般称之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部法律还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如果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签名法》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制定《电子签名法》的主要是目的是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消除法律障碍。至于具体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政府尽量少地干预。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安全条件的电子签名”。
一些特定情形——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涉及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供水、供热、供电等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以及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都不适用于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国外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电子商务法。
在国际组织方面,自1985年至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会(简称:贸法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它们主要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贸法会正在起草制订《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此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各个国家和地区也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另外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通过《电子签名法案》,允许消费者和商业企业使用电子签名填写支票、贷款抵押服务以及商业买卖合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签名应用的范围,表明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走上了联邦统一制订的道路。
德国1997年实施《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鉴别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讯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加拿大1999年出现《统一电子商务法》,意大利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
在亚洲,马来西亚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订了《数字签名法》,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同年,韩国也制定了内容较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紧接着,新加坡于1998年正式制订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订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印度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支持法》。菲律宾也在2000年制订了《电子商务法》。我国香港2000年产生了《电子交易条例》,2001年11月台湾有了《电子签章法》。泰国的电子商务法也正在制订之中。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颁布《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重申了电子签名认证系统对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并分析了几类具体认证系统及日本应采取的态度。行动纲领建议立法要点包括: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保障“电子签名”所使用技术的中立性等。
欧盟部分成员国原先的立法中,并不承认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但在1999年12月13日生效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在集体范围内关于电子签名的指令中规定:如果一个由安全的电子签名产生装置发出的电子签名,经过合格的认证,并且其满足成员国国内法对纸质媒介上的签名的其他要求,那么该签名具有法律上的证据力,被视为与传统的签名等价。
那么怎样判断数字签名的真假呢?既然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电子签名势必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这种机构被称为CA(认证机构)。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美国强调市场选择,所有在数字签章活动中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都是一种商业活动,它们靠他们自身的技术和信誉获得市场的认可。欧洲则要求中介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评测、审计,并对其安全性、可信性给出意见。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做法又不一样,新加坡要求认证机构必须由政府批准,香港则是指定香港邮政署为认证服务提供者。
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专家王东临说,原来有个说法,说《电子签名法》是开展电子政务亟需制定的两部法律之一(另一部是《政务公开法》)。目前看来,《电子签名法》主要还是面向电子商务应用需求。《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说明,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被认为是具有美好前景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因素。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尚不能有效地向人们提供一个可资信赖的、具有安全保障的在线商务环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各个国家和各国际组织所关注的对象。而电子签名,是电子交易安全的中心一环。
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从法律层面讲,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的使用中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证,只能靠立法进行解决。”
依据《电子签名法》,符合条件的电子文件有了与传统纸张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中国IT产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里程碑。《电子签名法》颁布后,将会大大拓展IT技术的应用范围,给行业带来一个新的增长点。
易趣董事长邵亦波表示,《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而且可以使网上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抵赖性等问题有法可依,保障各方的利益。可以说,这部法律给中国的4000多家电子商务网站打了一针兴奋剂。也许,美国的成功会在中国重演。
4年前,美国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前总统克林顿在签署法案时,称其将在经济领域产生无法估量的积极影响。“信息科技,尤其是网络造就了我们今天有史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经济繁荣,而这项新法案的通过,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事实是:美国人网上购物开支,从2000年的几十亿美元,迅速发展到2002年的400多亿美元,到2003年则超过千亿美元。
一位美国专家认为,阻碍中国电子商务成功的可能因素有两个,一是中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二是直接采用最新的数字签名技术,市场是否认可还是未知数。在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并不乐观地表示,目前阻碍网络交易快速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安全与信用危机问题,这并不是颁布一两部法律就能解决的,电子商务诚信度的提高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
4.电子商务法论文 篇四
?? 摘要: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关键词: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
??一、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交易
??1995年7月,一个名叫杰夫・贝索斯的美国青年在西雅图市郊一栋租来的房子里,以%& 万美元的第一笔投资创业成立了一家网上销售书籍的公司,这就是电子商务的鼻祖,后来赫赫有名的亚马逊书店。亚马逊书店宣告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 ― 电子商务的诞生。电子商务自其出现之日起便迅猛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的数据,到20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B电子商务和B-C 电子商务)已经达到6153亿美元,并且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快速增长。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电子签名,那么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又从何谈起呢?因此,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法律文本是以纸张为介质,以当事人的手写签名为认定标准,在长达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中,这被认为是一个极其自然、没有人会发生任何疑问的规则。但是,电子签名的出现提出了新问题:首先,电子签名能不能具有和纸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能成为有效的电子签名?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带来了法律上的空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相关立法成为必要。因此,电子商务产生不久,一些发达国家就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1995 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签名示范法》,欧盟制定了《电子签名指令》,美国制定了《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日本出台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与特点
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给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准备之后,我国从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并广泛听取了国内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4月2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中间又经过两次修改和审议,最终在8月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决定于4月1日起实施。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2. 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 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 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 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 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 三、《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上网,企业建立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种企业和产品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网络营销,企业通过网络来搜集市场信息和商业机会,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第三个层次是标准化网上交易,即包括签约、支付等的一系列交易程序全部在网上完成。现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达到第三个层次,而我国电子商务进展缓慢。这里面原因很多,但缺少相关法律保障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没有相关立法保障的情况下,网上签名签约无法进行,网上交易无法开展,企业只好采取在网上沟通信息、然后以传统方式完成交易的这样一种“土洋结合”的方式,使我国电子商务只能停留在企业上网和网络营销的层次,而无法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出台,但是也要看到,电子签名应用要真正铺开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认证标准问题。从国外经验来看,即使在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在很长时间里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在国内已经有’” 多家各类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这些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标准并不统一,有以非对称密钥加密系统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有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还有其他一些标准。这些采用不同标准的电子签名认证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从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环境来说,电子商务发展涉及到许多因素,如网络安全环境、市场信用制度、商业行为习惯等,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还很不完善,电子商务要充分发展起来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期。现在各方面需要做的,是要大力做好《电子签名法》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以《电子签名法》出台为契机,积极引导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使电子商务发展逐步上速度、上台阶,迈上规范、标准化和快速发展的道路。
5.电子签名法 篇五
(一)《欧盟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EU Directive on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
欧盟委员会1997年4月提出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European Initiative in E-commerce)之后,欧盟各国又于同年7月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并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部长宣言。宣言主张政府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应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促进网络商业竞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在欧洲的层面上制定一个统一的电子签名法律框架,克服各国对互联网市场规制上出现的互不协调局面,并与国际上各国的行动保持同步,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12月13日制定了《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其主要目标是:
1、推动电子签名的使用,促进法律承认;
2、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规范;
3、提高人们对电子签名的信心;
4、创设一种弹性的、与国际的行动规则相容的、具有竞争性的跨境电子交易环境。
《指令》提出一个涉及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商”(CSPs)的法律框架。它依据交易的敏感度的不同,将电子签名依其安全水平的高低分为“基本电子签名”(the basic signature)和“高级电子签名”(the advanced signature),前者适用于低水平交易,后者用于需要较高安全水平的交易。《指令》没有提出具体的技术导向,但偏向于采用数字签名(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
在法律承认方面,《指令》提出了电子签名的非歧视原则。但它要求“高级电子签名”必须满足国内法的形式条件,而且事实上只将数字签名视为效力等同于手写签名的电子签字方式。此外,它规定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不得因其为电子形式而被拒绝具有可强制执行力和可采证力(第五条第二款)。但这种承认仍然有限,因为所有关于合同或非合同义务的规定被排除在《指令》的范围之外,关于合同订立、效力的问题也必须符合国内法或欧盟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在市场进入方面,《指令》规定各成员国不得将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纳入“强制性许可”(mandatory licensing)范围,应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引入“民间认证方案”(voluntary accreditation schemes)。但它要求必须客观、透明、非歧视和适当的。
《指令》规定了认证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第六条)。对于因为泄漏数据而给任何机构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于其所签发的合格证书产生的“合理信赖”(reasonably relies)而造成的损失,认证服务商应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其没有“疏忽行事”(act negligently)。此外,《指令》承认第三国认证具有与欧盟的认证服务供应商所签发的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其与欧盟存在连结关系(如欧盟的民间认证),或欧盟与该第三国之间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第七条)。
总的说来,《指令》采用了“双轨”模式,集合了各成员国的不同趋向和政策。它确立了电子交易安全的最低要求,注重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商应具备的条件,但调整范围却较为狭窄(第一条)。其次,《指令》承认电子商务的扩展应由市场力量来决定,但又认为“商业现实不能清楚地为私营业界提供前进的方向,不论是采用国家调整还是自律调整方式,国家仍然是主导的力量。”再次,数字签名被视为具有完全等同于手写签名和签章的效力,其它电子签名形式也在法律上也得到承认,但其法律约束力却要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最后,《指令》详尽地规定了认证服务商的责任,对于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消费者对认证服务商(通常是银行)所享有的权利。
(二)美国《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E-Sign Act)
美国的电子签名立法起步较早,《犹它州电子交易法》(UETA)是涉及电子签名的第一个立法,并被奉为二十多个州的示范法。这部“技术中立(technology-neutral)”的法案规定:1)电子签名符合手写签名的各个要求,并且可在法院诉讼中接纳为证据;2)电子合同得以强制执行;3)不存在对特定技术的特别待遇,但法院可以将不同技术纳入考虑范围。
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全球和国内商业法中的电子签名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并由总统克林顿以电子方式签署为法律。它是一项重要的电子商务立法,其突出特点是,采纳了“最低限度”模式来推动电子签名的使用,不规定使用某一特定技术。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在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方面,规定适用于一切影响到州际的或外国的商业合同、协议和记录,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管辖范围的事项。也即是说,电子签字可以广泛适用于消费者申请抵押或贷款、在网上购买汽车,开立佣金户头或处理与保险公司的事务等领域。
对于电子签名的效力,《法案》将重点放在查证签名人的意图上,而不是签名的形式和规则。《法案》赋予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和电子记录与传统形式和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力。它不但承认了“数字签名技术”,而且也授权在未来可使用其它任何类型的签名技术。但它同时也明确,《法案》的规定不影响现有关于合同、记录必须采用书面、签名或电子形式以外的其它形式的法律要求。
《法案》规定了通过选择“加入”系统而自愿使用电子签名或记录的规则。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形式(即“当事人自治”);如果同意进行在线交易,则以电子方式确认其意思表示。《法案》规定,公司必须提供一种“清楚、明晰的陈述”,并在消费者作出意思表示之前,告知其有权获得一份非电子形式的记录和撤回其意思表示,以及有权取得保留电子记录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第101条)。至于消费者的“意思表示”,必须“合理地表明”消费者获得电子形式的信息,该信息用以证明消费者意思表示(同意)的客体。
在《法案》与州一级的电子签名法的相互关系上,法案规定,州法只有在采用犹他州《电子交易法案》(UETA)的“清洁”版本,或通过一部专门的技术中立法时,州法才能优先于该法案。《法案》因此确立了为全国所接受的统一标准,同时修补了所谓的“犹他州法的漏洞”。至于电子签字的国际性效力,《法案》的规定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相一致的。它消除了以纸质为基础的对电子交易造成的障碍,对来源于其它国家的电子签字和认证方法采取了非岐视的原则。
6.电子商务法论文 篇六
日前,一则新闻吸引了众多IT人士的眼光:众所瞩目的《电子签名法》已正式提交人大审议。该法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意义重大。为此,在《电子签名法》即将出台和颁布实施之际,搜狐IT特别请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专家、著名业界专家、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对有关《电子签名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问:《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进展如何?
答:据我所知,《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进程大致是这样的:,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因为立法程序是比较复杂的,而当时各方面对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的呼声比较高,因此计划先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并争取列入下一届人大(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在条例颁布并执行两三年后提交人大立法。但是月国信办将《条例》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国务院法制办还是认为应上升到法律。在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于3月25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于204月2日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请审议。虽然在该法的立法进程中一直充满了争议,但总的说来审议进展还算比较顺利,目前看来有望在今年8月或者10月三读通过,完成立法程序。
问:《电子签名法》是如何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有效性的?
答:《电子签名法(草案)》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有效性规定分为四个方面:
1.一般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采用的是不直接肯定其有效性,但不能排除其有效性的方式,仅当再没有其它依据否定其有效性时才有效;
2.对满足特定要求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进一步直接规定其有效性,“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满足特定要求的数据电文不仅可以“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还可以“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也可以“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只提供了审查原则,没有硬性规定;
3.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安全条件的电子签名”等, 这是因为《电子签名法》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制定《电子签名法》的主要是目的是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消除法律障碍,至于具体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政府尽量少地干预;
4.规定了一些不适用于本法的特定情形:
(一)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文书;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涉及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
(三)供水、供热、供电等涉及公用事业的.文书;
(四)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问:《电子签名法》的主要适用范围是电子商务还是电子政务?
答:原来有个说法,说《电子签名法》是开展电子政务亟需制定的两部法律之一(另一部是《政务公开法》)。目前看来,《电子签名法》主要还是面向电子商务应用需求的。《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说明,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电子政务基本上没有关系,仅在最后的附则中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这样的条款为电子政务的应用开了一个口子。这是因为电子政务同民事活动的性质有所不同,为了尽快出台法律,《电子签名法》最终限定在电子商务领域。
问:国务院是否制定了有关的具体办法?
据我所知,8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其中第55条规定“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据此制定了《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其后于9月21日修订后颁布了《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该办法中也在概念上对电子公文作了明确界定,只有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才具备上述法定效力。根据我个人的理解,该办法原来的效力来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但在《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后,就有了来自法律的直接授权,有了更高的法律有效性,适用范围也更广了。
问:电子签名必须采用非对称加密(PKI)技术和CA认证方式吗?
答:很多人都以为只有采用PKI和CA才能进行电子签名,实际并不是这么回事。PKI和CA只是电子签名的众多技术中比较常用的一种。《电子签名法(草案)》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并不指出哪种技术更为先进,哪种技术是安全的,只要求该技术满足本法的规定、或当事人自行选择的就可以。就《电子签名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来看,只要能够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电子签名就被视为安全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改动能够被发现。
除此之外,《电子签名法(草案)》还规定了“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安全条件的电子签名”。这是因为《电子签名法》遵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制定《电子签名法》的主要是目的是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消除法律障碍,至于具体方式方法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政府尽量少地干预。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PKI和CA?
答:PKI是某一类型的加密技术的统称,该类加密技术的加密密钥与解密密钥是不同的,而且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推导关系,因此被称为非对称加密技术。由于公开其中一个密钥并不影响对另一个密钥的保护,因此也被称为公开密钥技术。CA是采用PKI技术构建的身份认证体系,由大家共同信任的CA中心颁发数字证书(可作为电子签名生成数据),数字证书用CA中心的私钥签名,这样CA用户就可以用CA中心公开的公钥来验证对方的身份。CA适用于非特定用户之间的身份认证,但对网络等应用条件要求较高,管理上也容易出现协调问题,应用推广的难度比较大。
问:除了PKI和CA,还有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技术?
答:采用PKI和CA技术来实现电子签名是最容易想到的方法。但是CA对应用环境的要求比较高,牵扯面比较广,难以实施应用。特别是在政务活动中应用时,还会受到内网外网划分等问题的困扰,因此尽管多年来各方面建设力度很大,但实际进展不大。《电子签名法》制定时考虑到了这样的情况,为其它的电子签名技术保留了足够的法律空
间,使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它更实用的解决方案。例如,有时可以只用PKI不建CA,特别是对于只与上下级等特定对象打交道的应用,而如果采用了硬件加密方案,我们还可以将硬件加密设备中的唯一ID作为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电子签名法(草案)》对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的唯一要求是能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很多类似的方案简便易行,与兴师动众大建CA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如果采用了国家有关定点单位研制的密码机,安全可靠度就更有保障了,因为装备每一台这样的密码机都是经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审批并备案的,严格的管理使其可靠性和可信赖程度远远超出了普通CA中心,可以利用这一点构建更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问:书生公司在《电子签名法》立法过程中都发挥了什么作用?
答:《电子签名法》在起草过程中征询了大量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了目前的应用现状,吸收了业界的成功经验。作为电子签名及其在电子公文、电子印章应用的权威技术厂商,书生公司也是《电子签名法》起草过程中的重点征询对象之一。在最早的《电子签章条例(草案)》中,虽然主要涉及的是基于PKI和CA技术构建的数字签名技术,但还是专门定义了一个更具一般性的电子签名概念,把数字签名技术作为实现电子签名的一种主要技术手段,同时也允许其它的电子签名技术。之所以在概念上作了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的区分,主要就是考虑到了书生公司在一些特定应用中采用了一些更实用的技术手段,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了这样的成功经验。对政务活动中的有关需求,也在征询了包括我们在内的各位专家意见后,建议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对本法进行大幅修改后,上述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从法律条款上完全抹去了数字签名技术,强化了通用的电子签名概念,并强调技术中立是立法的重要原则。在法律适用范围方面,也明确规定主要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应用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际上,国务院截止到目前为止唯一的相关规定――《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也是主要参考了书生公司的产品技术及其成功应用而制定的。可以说,书生公司以其先进的技术和成功的实践,成为了《电子签名法》及其相关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问:据说,书生公司并不掌握PKI/CA技术?
答: 书生公司是以非PKI/CA的电子签名技术闻名的,反而让很多人都以为书生公司不掌握PKI/CA技术。其实,PKI和CA是常规技术,任何一个有关专业厂商都掌握这样的技术,书生公司自然也不例外。事实上,书生公司的主要产品都普遍使用了PKI技术,并在部分产品中使用了CA技术。实际情况是,使用PKI/CA来构建电子签名是常规技术,但鉴于CA中心的建设和运转往往有很大的应用障碍,不建CA还能实现电子签名才更具有技术挑战性。书生公司有幸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今后我们还会不断努力,发明更多的电子签名技术。
问:请展望《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给IT行业带来的机遇。
7.商务英语首字母缩略法研究 篇七
总的来说, 缩略语历史并不长。英语中的acronym一词1943年才出现。但增长速度却十分惊人。1943年到1965年间增加了4.5万。1970年出版的Acronym and Initialisms Dictionary收词达8万。现在收词最多的英语缩略语词典收词达26万。
缩略语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 各个领域的发展就是缩略语增长的原因。现在我国有《英汉农业缩略语词典》, 《英汉医药学缩略语词典》, 《英汉工程技术缩略语词典》等, 收词都达数万条。商务英语涉及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与角落, 但是联系最紧密的算财经、运输与贸易等。商务场合的缩略语极为常见。有些词汇在一般场合没有缩略形式, 而在商务场合则常使用缩略形式。电文中使用缩略语最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WT O经贸/电子商务英汉缩略语词典》就收入了4万多词条.电文中的缩写不是随意的, 必须是公认的、对方能看懂的一些缩写形式, 因此缩略语教学至关重要。例如:UR P/L N SMPLS RCVD TKS (你方价目表及样品已收到, 谢谢。YR L/C RCVE BFR GDS SENT (发货前收到贵方信用证) 。YR TLX25 TH RCVD (25日来电收悉) 。YR OFA MAY 3 ACPTD (接受贵方5月3日报盘) 。
汉语的缩略语是缩略“字”, 英语则是缩略“字母”。汉语缩略语一般都可以推导出未缩略的形式, 如“春运”则为春节运输, “干群关系”则为干部和群众的关系等。而英语某些缩略语推导出未缩略的形式则有很大的困难, 甚至 (随着时间的推移) 不再有必要, 如VCD;APC (阿司匹林) ;“DNA”;“A.D”;“B.C”;“am”;“BBC”等等。本文讨论英语缩略语的构成, 并收集了较为实用的例子, 旨在为商务英语教学服务。
本文讨论首字母缩略法的种种形式。首字母缩略语, 又称完全缩略语, 即单词的首字母保留, 截去单词的后面部分。
1. 单个单词截取其首字母
这类词通常是各种单据名称和度量衡单位和化学元素的名称等。如:C.=contract (合同) ;D.=draft (汇票) ;M.=manifest (舱单) ;O.=order (订单) ;L=liter (公升) ;M.=meter (米) ;O=oxygen (氧) ;S=sulphur (硫) ;F=Fahrenheit (华氏温度计量) 。英语里的字母大都是多个单词的缩略语。大写字母A在《英语缩略语综合大词典》里是60个词的缩略形式, 大写字母R则可以是74个词的缩略形式。
2. 多个单词构成的词组截取其各个单词的首字母
如:1) 两个字母缩略词:AS=air speed;CP=car post (汽车停车场) ;T/S=trans-ship (转运, 转船) ;T.T=Transit Time (航程) 。2) 三个字母:CPI=consumer price index (消费者物价指数) ;ADB=American Development Bang (美国发展银行)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 (首席执行官) ;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 ;ATM=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自动取款机) ;BPC=book prices current (显性账面价值) ;EMP=European Main Port (欧洲主要港口) ;NIC=National Information Center (国家信息中心) ;IAG=International Auditing Guideline (国际审计指南) ;OEO=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WTO=Word Trade Organization;T.R.C.=Terminal Receiving Charge (码头收柜费) 。4) 四个字母:DJIA=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道琼斯工业指数) ;APEC=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 ;ETUC=European Trade Union Confederation (欧洲工会联合会) ;GETR=General Electric Test Reactor (通用电气公司实验性反应堆) ;LO-MA=Life Offi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人寿保险机构管理协会) ;5) 五个以上字母:CCPIT=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BMEWS=Ballistic Missile Early Warning System (弹道导弹预警系统) ;ETMA=Radiao-Electronics-Television-Manufactures’Association ( (美国) 无线电、电子技术、电视机制造商协会) ;TOEFL=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托福考试) 等。
3. 不含虚词的词组, 截取各个单词首字母
如:D/C=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 ;I/P=insurance policy (保单) ;S.O.=shipping order (装货单) ;w.w.=warehouse warrant (栈单) ;M.T.D.=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多式联运单据) ;EFT=electronic found transfer (电子转账) 等。
4. 含虚词的词组, 截取实词首字母, 虚词省略
虚词一般为:of, on, with, for, to, and (&) , than, against, the等。如:SCM=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USD=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Dollar;L/C=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 ;B/C=Bill for collection (托收单) ;A/P=Authority to Purchase (委托购买证) ;D/A=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兑交单) ;Laser=light amplification by stimulated emission of radiation (激光) ;ILRM=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the Rights of man (国际人权联盟) ;AAM=air-to-air Missile (空对空导弹) ;GATS=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服务贸易总协定) ;MBA=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工商管理硕士) ;CIF=cost, insurance, and flight (成本费、保险费、加运费) ;OPEC=the 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组织) ;CCPIT=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C.O.V.=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价值、产地联合证明书) ;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s or Origin (普惠产地证明书) ;UCP5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Publication No.5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T.P.N.D.=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盗窃, 提货不着险) ;H.S.Code=Harmonized System of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 ;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拼箱货) ;C&F (现改为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运费价) ;S.R.C.C.=Strikes, Riots&Civil Commotion (罢工、暴动、民变险) 等。
5. 含虚词的词组, 截取实词和虚词首字母
如: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FOA=free on aircraft (飞机上交货价) ;POD=pay on delivery (发货付款) ;COD=cash on delivery (交货付款) ;VOA=Voice of America;ASAP=as soon as possible;C.I.A.=cash in advance;C.W.O.=cash with order (订货付款) ;C.A.D=cash against document (货到付款) ;C.I.A=cash in advance (预付现款) ;BIBO=bulk in, bags out (散装运输制度) ;LILO=last in, last out (后进后出) 等。
6. 含虚词的词组, 截取实词首字母, 虚词照写
如:Pand L=profitandloss (损益) ;E-IN-C=engineer-in-chief (总工程师) 等。
7. 截取句子的每个单词的首字母
如:P.T.O.=Please Turn Over (请翻过来) 。
8. ex开头的单词缩写为X.
如:XL=extra large, extra long;XPRS=express (快递) ;XS=extra small等。
9. 总结
本文以较详实的例子, 讨论了商务英语首字母缩略法的种种形式: (1) 单个单词截取其首字母; (2) 多个单词构成的词组截取其各个单词的首字母; (3) 不含虚词的词组, 截取各个单词首字母; (4) 含虚词的词组, 截取实词首字母, 虚词省略; (5) 含虚词的词组, 截取实词和虚词首字母; (6) 含虚词的词组, 截取实词首字母, 虚词照写; (7) 截取句子的每个单词的首字母; (8) ex缩略为X。缩略语的其它构成形式, 另文再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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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子签名法》尚需三大推力 篇八
作为适应网络安全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技术,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可以有效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身份认证,解决信息被假冒、截取、篡改和否认等问题,保障网络安全。
但是,在《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的两年中,这部被认为是“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似乎并未充分发挥效用。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苟仲文坦言,目前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并未被社会各界完全认知,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还没有完全展开,应用潜力没有被充分挖掘,对信息化发展的作用也还没有得以完全体现。
推力一 企业要转变观念
《电子签名法》实施两年来,以信息产业部为首的各有关部门组织了多种形式的会议和培训来宣传《电子签名法》,向社会各界普及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知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都还没有完全行动起来。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的相关统计显示,目前,在一些信息化应用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已经有大量的用户在使用数字签名、数字证书。例如银行业,数字证书的使用已经达到了很高比例,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等领域的应用尤为广泛,2006年,使用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数增长了14.2%,企业用户数增长了19.9%。
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累计发放的数字证书总量达到了546万张,这些数字证书被广泛应用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以及网上社区服务等领域,涉及到工商、税务、海关、外贸、质检、药监等政府部门。
尽管如此,“人们对电子签名的概念还是不强,尤其是个人用户,还没有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不愿意为了一笔交易支付数字证书费用。”天威诚信公司马志伟告诉记者,与个人用户相比,企业用户对安全的需求比较迫切,如果有大的系统集成商或厂商采用了数字签名,也能带动其合作伙伴的应用。
然而,企业并没有大规模地行动起来,目前一些企业单位,不是通过已经存在的认证机构来保障安全,而是千方百计地自建CA,信息产业部副部长苟仲文认为,这“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而且也为政府的监管和执法造成了困难”。他强调,信息化应用单位要首先转变观念,通过安全责任外包等方式,享受社会化、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电子认证安全服务,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自己承担过重的安全责任。
推力二 同步环境建设亟待完善
“虽说企业是主体,但单靠数字认证企业自己去拉动,市场应用也很难做起来。” 马志伟表示,《电子签名法》的具体落实,关键还要靠应用环境的构建,“出台配套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市场,提高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法经营意识,形成依法经营、依法服务的良好氛围,这些都很重要。”
《电子签名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对于电子签名推广、电子认证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授权方式交由效力层级较低的配套规章等去解决。因此,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标准规范不统一也会使《电子签名法》遇到瓶颈。
据了解,为了增强《电子签名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2005年以来,信息产业部和相关部委已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规范,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和《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试行)》等。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陈伟表示,针对电子认证发展中的问题,加快配套规章和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创造良好的应用环境,也是信息产业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陈伟透露,信息产业部正在研究制订《电子认证服务承接管理办法》、《境外证书法律效力核准办法》、《电子认证交叉认证管理办法》等配套法律规范。他同时指出,作为技术性很强的产业,标准规范对于电子认证的发展也是至为重要的。因此有关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规范管理、证书注册机构规范管理、证书介质KEY的性能标准等相应标准也是政府主要部门下一步重点研究的对象。
推力三 认证服务体系尚需加强
电子认证在我国属于初始产业,截至2006年底,我国获准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有22家,分布在全国17个省市,虽然基本上能够满足我国对电子认证服务的需求,但仍存在产业应用市场狭窄、应用模式单一等问题。
我国电子认证服务业是由密码技术供应商、系统方案供应商、安全产品服务商、相关硬件提供商,电子认证服务运营商,公共服务机构等组成的完整产业链。而由于产业发展不够充分,市场尚未进一步细分,人才培养、共性技术研发等职能都由认证机构承担,导致面向全行业的公共服务发展滞后。
陈伟表示,各认证机构对公共服务的需求非常强烈,因此要积极培育行业公共服务机构,尤其是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专利池,为全行业技术共享提供服务。一些机构在服务过程中,针对行业应用做了有益的探索,例如北京的认证机构提出了应用于电子政务的数字证书地方标准、浙江的认证机构开发了大量的网证通应用产品、广东的认证机构则开发出很多安全中间件等。
另外,人为的市场条块分割也是阻碍我国电子认证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之一。信息化的本质是共享,共享和安全看似矛盾,实际上是统一的。陈伟表示,下一步的工作会从三方面入手推动互信、互认、互操作: 加强标准规范建设,着力解决证书格式统一等问题,推动“一证多用”的实现; 引导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设计合理的互信、互认模式;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域分割,推动形成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大市场。
毫无疑问,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电子认证服务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电子签名法》效用的充分发挥,还有待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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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实施两周年见成效
一些错误认识还需调整
本报讯(记者王臻)4月29日,由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信息化推进司、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共同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两周年成果展示暨电子认证服务业发展论坛”在京召开。论坛通过“电子认证服务应用”主题展览,总结回顾了《电子签名法》两年来的实施情况,同时,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陈伟也指出,社会各界对《电子签名法》的贯彻落还实存在一些错误认识。
陈伟指出,由于《电子签名法》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因此有观念认为,电子签名存在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情况,这种观念需要改变。
陈伟特别强调,虽然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活动中广泛采用的PKI体系,其技术特性决定了必然会产生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依赖人和CA认证机构这三种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在PKI体系下就不需要进行第三方认证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陈伟还指出,如果是PKI体系下三个角色由两个实体来扮演,即自建CA认证机构,身兼电子签名认证方与电子签名依赖人,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8条规定,认证机构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而由于二者角色合一,其举证的法律效力不足,所以自建认证机构首先要面对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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