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管理制度(精选16篇)
1.学校消防管理制度 篇一
济南创佳培训学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学校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
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 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九)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
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济南创佳培训学校2013-02-26
2.学校消防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一、当前中小学消防安全现状
近年来, 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学校火灾频发, 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亟待加强。1997年5月23日, 云南省富宁县洞波乡中心学校发生火灾, 造成21名学生死亡, 轻伤2人。2002年6月9日, 云南省寻甸县三元庄回民小学发生火灾, 烧毁校舍11间, 造成8名小学生死亡。2004年7月16日, 印度南部的泰米尔纳德邦的一所小学发生火灾, 造成75人死亡。这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和一条条鲜活的生命都在警醒我们:学生群体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火灾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疏散逃生能力较弱。
(一) 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各级党委政府对消防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远远无法满足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这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是消防部门和学校两家唱“独角戏”, 地方政府没有发挥领导和组织职能。
(二) 校园消防安全工作还没有形成机制
校园教育重课本、重升学率, 却往往忽视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整体上看, 这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还远远不够;开展教育时往往热衷于走过场、搞形式, 课堂教学多、理论讲授多, 而火灾自救逃生演练等实践少, 造成校园消防安全教育华而不实, 一些较为偏远的山区学校学生的安全意识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
(三) 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
早期建设的中、小学校舍, 有的采用砖木结构, 耐火等级较低。大部分学校没有办理消防手续就擅自施工并投入使用, 导致很多先天性火灾隐患未能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如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等设计不合理, 未设置防火、防烟分区, 未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未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火间距不足等静态火灾隐患。为了保证安全, 有的学校在学生宿舍楼外窗设防盗网, 在疏散通道设防盗门, 夜间封锁安全出口, 例如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恶性火灾事故, 8个疏散门仅有1个开启, 导致325人死亡, 132人受伤, 死者中288人是学生, 另外37人是老师、家长和工作人员。
(四) 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不到位
很多学校因消防设施使用年代过久, 很多零部件现在都已停产, 如某些零部件损坏买不到替换件, 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有的消火栓长期缺乏维修保养导致锈蚀, 灭火器药剂失效等现象严重。
(五) 学生宿舍用电管理不规范
有的学生在集体宿舍随意私拉乱接电线, 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如:电熨斗、电热毯、电饭锅、热得快等, 导致用电负荷增大, 还有的学生熄灯后用蜡烛在床上看书, 极易发生火灾。如2008年11月4日上海商学院由于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引发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 造成四人死亡。2009年2月9日兰州大学医学院由于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私用电热棒烧水, 在未拔下插头的情况下离开宿舍。电热棒的线路长时间受热起火, 引燃床铺上的棉被引发火灾。
二、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的管理对策
(一) 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工作, 应齐抓共管
加强中小学消防安全工作, 不仅关系到青少年的成长, 更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发展, 做好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社会性的工作, 全方位、多角度对青少年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增强其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各级党委政府应该重视的一项长期性工作, 更是各级政府、社会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 明确各级工作职责, 全面落实责任
中、小学校方面应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61号令) 的要求, 大力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 建立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和每日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制度;加强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 保证完整好用;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
(三) 加强对师生的消防培训
应将消防安全教育课纳入正常教学计划, 每学期开设5~10课时, 特别是开学第一课应首先进行消防培训。另外, 应研究编写专业的消防安全教育课教材, 从小培养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增强防火、灭火和火场逃生自救能力。
(四) 加强部门联动, 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
教育、消防部门要建立部门间联动协调机制, 对中、小学进行联合检查, 认真排查火灾隐患, 定期通报将发现的火灾隐患, 责令学校制定整改计划, 消除火灾隐患。
(五) 建立教育部门、学校、消防部门三方消防宣传教育联动机制
三者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和配合, 共同组织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每年的“119”消防宣传日、学生寒暑假期、开学等, 可组织师生实地参观消防站、消防博物馆, 参加消防知识竞赛、有奖竞答、文艺联欢、消防夏 (冬) 令营, 开展身边火灾隐患举报等一系列的活动, 提高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灭火和火场逃生自救能力。
总之, 中小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 学校的消防安全关系到每名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做好中小学消防安全工作将造福于整个社会和千千万万个家庭。消防工作任重而道远, 还需整个社会的支持和关注。
参考文献
[1]中小学校伤亡事故, 事件典型案例选析.中国和平出版社 (内部发行) , 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罗荣士.中小学校园消防安全状况分析[J].云南消防, 2003.
3.学校消防管理制度 篇三
这场莫斯科大火也给国内高校敲响了警钟。不少地方的消防部门联同教育部门对高等院校进行了消防检查,发现不少高校安全通道不畅,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烧水、热饭,有的乱拉乱接电线,有的在宿舍吸烟……这都是严重的安全隐患。但问题不是一两天冒出来的。在目前频频扩招的情况下,不少学校的学生寝室条件简陋,设备老化,有的甚至是由仓库、储藏室改建的。
各大高校在自己的招生简章中总是强调有多少教授、有多少仪器、有多少藏书,一次性就业率高达多少,而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是只字不提。有关部门的检查也似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开学前的大检查,各方队伍浩浩荡荡,惟独没有消防部门;学校创优评先,也看不到消防部门。
消防部门对商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合检查很紧。工厂消防安全不达标,必须停产整顿;商场消防安全不达标,同样停业整顿。可我们从来没有听说哪家学校因为消防安全不达标而停课整顿的。甚至有严重消防隐患的学校也能堂而皇之地评上“示范学校”,不知是否要“示范”消防安全有多么不重要!当然在这种大背景下,家长的眼睛都盯着招生简章上诱人的数字,而对学校的消防安全不去探询,更不会因为某所学校有消防隐患而放弃孩子去那里就读的念头。
若因为消防安全不达标而让学校停课,损失最大的是学生,但将学生转移到其他地方上课总比将来出事好。友谊大学的良好声誉毁于一旦,恐怕现在校领导最后悔就是当初没有重视消防投入。
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闭路电视、板报、张贴图画、外请专家授课、观看影视资料、现场实地讲解等多种形式,也可配合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四、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下列人员由单位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应当持证上岗。
六、单位应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七、培训必须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组织、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训纪录。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5.学校校园消防管理制度 篇五
二、从思想上重视,要充分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火灾
的危险性、后果的严重性。积极参加集团和中学组织的各种安全培训活动,使广大员工都能够全面掌握消防知识,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三、从行为上进行规范从严要求认真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食堂负责人消防责任
⑴、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⑵、根据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⑷、开展本部门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使职工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火灾处置方法。
⑸、定期组织开展灭火预案的演习,一旦发生火灾,应根据学校灭火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扑救,迅速疏散就餐的师生,确保安全。
2、后厨工作人员消防责任及注意事项
⑴、厨师应认真学习掌握应急事故处理方法。
⑵、熬油、炸制食品时应随时注意油温,不得离开岗位,以防油温过高引起火灾。
⑶、烘烤食品应控制好烘箱温度和烘烤时间,以免烘烤温度过高或烘烤时间过长引起火灾。
⑷、后厨工作人员应定期清洗烟道、抽油烟机,防止烟道、抽油烟机积油过多引起火灾。
⑸、厨房内的电器设施应由电工负责安装,厨师不得随意接拉电线。
⑹、息业前要认真检查厨房间内设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⑺、厨房内禁止吸烟。
3、物资仓库保管员消防责任及注意事项
⑴、仓库保管员应懂得储存、保管物资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熟练掌握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会扑救初起火灾。
⑵、库内物资堆放应做到“五距”,即灯距、墙距、堆距、柱距、顶距,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加以处理并报告。⑶、库内不得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和使用电器设备。
⑷、库内严禁闲人入内,严禁吸烟和焚烧可燃物品。
6.学校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六
1.学校安装、配置的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是国家的财产,师生人人有责任加以爱护。对破坏学校消防器材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发现消防器材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学校总务处维修。
2.学校的消防器材,是学校消防的专用设备,没有火警,任何个人都不能私自动用。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需要使用消防器材的,必须事先向学校总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在学校消防管理员的指导下使用。消防器材使用完毕,要做好关水、收卷水管等收拾工作。如果使用帆布水管,用完后不能立即将湿的帆布水管放入消防箱内,要将帆布水管摊开晾晒,待干后再收卷好放入消防箱内。
3.学校消防管理员,负责定期做好全校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还要经常巡查全校的消防器材,及时检修好有故障的消防器材,使全校的消防器材经常保持完好。
4.对爱护学校消防器材的人员,学校给以表扬、奖励。对故意损坏、偷盗学校消防器材的,学
校给以纪律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洛浦县杭桂乡小学
7.学校消防管理制度 篇七
关键词:多媒体教室,直播系统,设计
目前,昆明消防指挥学校拥有42间多媒体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及阶梯教室,日常教学过程中,教师在多媒体教室使用多媒体课件向学生讲授知识,这种教学方式是极为普遍的方式,但对于消防特色内容的教学,这种方式存在着很多局限性。一方面,学校没有能容纳全校师生的礼堂,在开展大型专业讲座时,只有30%左右的学生能在现有的小礼堂里听讲,其余学生只能在后期通过多媒体教室观看录像,大型专业讲座包括“云岭大讲堂”“先进事迹报告会”“廉政谈话”以及其他讲座等活动,此类活动每周都有,是消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空间的限制导致多数学生不能实时观看讲座,现有的多媒体教室又无法实时直播讲座,不能满足此类教学活动的需要;另一方面,战例讲评、跨区域演练等活动只能通过指挥调度网观看,而观看战例讲评、跨区域演练等活动对于学生指挥能力提高是非常重要的,当前,学生一般通过观看录像或在基层实习时观看实时的视频,如果将战例讲评、跨区域演练等活动的音视频信号采集后直播到多媒体教室(由于指挥调度网不能与其他网络直连,因此只能使用视频采集卡的方式获取音视频信号),就可以实现学生实时观看此类视频,对于拓展教学方式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基于多媒体教室在以上两方面的局限性,本文设计了一种多媒体教室直播系统,将多媒体教室与直播设备结合起来,把需要直播的视频通过网络实时直播到所有多媒体教室,实现了大型专业讲座视频和指挥调度网视频在多媒体教室的直播。
1 基本的设计原则
在现有的多媒体教室中融入直播系统,是不断丰富多媒体教学手段和资源的重要举措,根据现有多媒体教室使用实际情况,结合直播系统特点,提出以下系统设计原则。
1.1 经济性
在现有的多媒体教室及其运行的网络上建设直播系统,只需要一台直播服务器、一台编码服务器、一块两路视频采集卡以及一套控制软件,最低成本大约在5万元以内,建设一套全新独立的直播系统成本约为30万元以上,若采用宝利通、华平等专业会议系统实现直播功能,成本约在70万元以上,操作更为复杂。在现有多媒体基础上,增加必须的设备和软件实现直播功能,极大降低建设及维护成本,提高系统的性价比。
1.2 简便性
设备与多媒体整合在一起,学生和教师操作简便,所有设备都是通用部件,维护简便。只有直播功能,功能单一、菜单简洁易用。
1.3 扩展性
具备标准的接口和运行环境,新增加的客户端,只需安装客户端软件即可,即使多媒体教室增加到100个以上,都能方便扩展。
1.4 稳定性
基于网络的直播系统全部采取IP化的方式,极大提升了系统的稳定性,所有设备全部在内网运行,带宽充足,具备720P以上分辨率的视频直播条件。
2 多媒体教室直播系统实现的功能
2.1 讲座直播
通过摄像机以及视频采集卡将礼堂讲座或活动视频实时直播到所有教室。
2.2 指挥视频直播
通过视频采集将指挥调度网上的战例研讨、演练等视频实时直播到所有教室。
3 多媒体直播系统的总体结构
多媒体直播系统的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基于设计原则,直播系统流程如下:首先用户在编码服务器选择直播的类型(讲座直播、指挥视频直播),如果是讲座直播,视频编码源为礼堂摄像机(笔记本视频可以在需要显示笔记本课件图像时选择),音频编码源选择礼堂话筒;如果是指挥视频直播,视频编码源为指挥网会议终端,音频编码源为指挥网会议终端,选择好以后,点击“开始”后开始直播,然后在教室内多媒体主机上打开IE浏览器,输入直播主机的发布点地址,Windows Media Player便会自动打开直播视频,完成直播。
4 系统的设计
考虑到现有的多媒体教室PC主机以及控制服务器全部运行在Windows平台,新的编码服务器、直播服务器和解码器(PC主机)也必须全部运行在Windows平台。操作上,管理人员只需操作直播服务器和编码服务器,多媒体教室内,学员只需要打开发布点地址,发布点地址通常固定不变。
4.1 直播服务器
直播服务器安装Windows Media Encoder软件,Windows Media Encoder是微软出品的一款免费的直播软件,安装及操作简单,支持多路音视频源,来源可实时切换,可以监视程序的CPU、网络、内存等资源的占有率。通过设置Windows Media Encoder,将直播服务器设置为Windows Media发布点,视频来源选择编码服务器。使用Windows Media管理器配置接收端的数量及网络带宽,避免在网络资源不足或突发事件出现时发生直播中断等现象,当网络拥堵时,选择降低画面质量或减少接受端数量保障画面流畅,在直播时,监视Windows Media的性能控制台,能及时掌握并控制直播的各项资源。
4.2 编码服务器
编码服务器安装一块多路高清视频采集卡,分别连接礼堂的摄像机视频接口、讲座用的笔记本视频接口和指挥网的会议终端视频接口用于采集视频信号,将礼堂话筒和指挥网会议终端音频信号连接到采集卡。编码服务器同样安装Windows Media Encoder软件,在编码服务器上设置视频及音频设备,编码服务器主要实现音视频的编码工作,将编码传送给直播服务器,另外,实现讲座直播时,摄像机图像与课件图像实时切换。将采集卡采集到的视频信号,由编码服务器生成ASF流格式文件,编码服务器可以与直播服务器合并为一台服务器,为降低延迟、减少服务器资源消耗,采用分开的方法。
4.3 解码器
解码器由教室内的多媒体主机承担,打开Windows Media Play,在URL栏处输入发布点地址,例如192.168.0.250:8080/发布点名称,回车后即可打开直播节目。另外,还可以在主机上打开IE浏览器,输入发布点地址,同样可以收看直播节目。
4.4 流媒体技术
采用成熟的流媒体技术可以有效保证直播信号的质量,当前,Windows Media全套流媒体产品全部运行于Windows平台上,集成度高、操作简便,主要包括了Media tool、Media Services和Media Play组件。Windows Media核心采用ASF(Advanced Stream Format)流格式文件,ASF是一种集音频、视频、图像以及控制命令脚本等多种综合在一起的数据格式,全部信息封包为网络数据包,通过网络实时传输,实现内容的直播发布。使用MMS实时流传输协议,不限制接受端数量。
5 系统的工作方式
Windows Media管理中心与接收端有单播和多播两种方式,单播主要是由接收端发出连接请求,服务器根据请求向接收端发送单播流,而多播则是网络共同使用同一视频流,所有接收端在服务器的调度下统一接收信号。按照设计原则,本系统全部采用多播的工作方式,服务器不提供单播服务,全部视频信号都是统一直播。
6 系统优化
多媒体教室数量为42间,网络带宽完全能满足各种直播需要,当42间多媒体教室同时直播时,随着清晰度的提升,接收端就会逐步出现缓冲时间长、接收端视频信号不同步等情况,这主要是由于服务器及接收端的设备性能低下导致的,当视频清晰度为720P和1080P时,对比很明显,提升服务器及接收端的配置可以极大改善这些情况。
7 结语
8.学校消防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三级甲等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建设途径
一、三级甲等医院消防管理工作之重要性
医院的重大责任在于保卫人民生命健康,作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每天都有数百乃至上千的人流量,这些人大多数为患有疾病和运动困难的弱势群体,如果发生火灾,其后果是非常不容乐观的。依照中央文件提出的“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要求,监督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息息相关的。然而,消防管理往往是最容易被医院忽视的服务,一个火灾隐患往往是由于人们不注意的平日生活,导致人们思想麻痹;第二,消防知识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建设,医院火灾风险的良好的传播,预防工作,广泛宣传已成为医院的消防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新形势下三级甲等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与建设研究
1、三级甲等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研究
首先,医院在消防管理层面上拘泥于形式。从表面上看,医院在消防安全上,必须反复强调和告诫,要有宣传、有制度、有预案、有检查的重视消防工作,但经常存在为了应付上级单位的检查,只做些表面形式化的工作。其次,由于综合医院建院时间久远,部分建筑存在易燃性,极其容易与医院内部的易燃易爆等化学成分物品产生火灾隐患。因此医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尽最大能力消除火灾隐患,以确保病患看病放心,住院安心。现代医疗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一些民办医院在医疗环境和硬件设施上占据极大优势,这也是公办各级医院吸引患者就医的客观条件。
2、三级甲等医院消防安全建设研究
医院消防安全是可谓医院的第二条生命线,因此医院消防安全相关部门应加大投入管理与建设,做好消防基础工作。过去由于历史累积造成医院中部分建筑和设施不设有消防规范,因此医院应对老建筑重建加大投入,以符合现代社会建筑防火设计的规范要求。如若建设新的建筑楼宇,在进行消防安全设计时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审核。设计公司应随时与医院消防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消防智能报警及灭火系统得到合理设置,将技术和人力防范有机结合,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质量和效率。在重视消防建设的同时,更不能忽略基础医疗条件的建设。整个医院的信息系统建设意义非凡,关系到医院未来的综合发展及前景战略。院方的行政管理高层领导应抓紧推进医院建设,提升医院各方面综合能力。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强化高中层各级领导干部及所有医护人员的信息化战略意识和思想,变被动为主动。因此医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创新组织构架,改革管理机制,为信息系统建设给与最大的支持。
3、三级甲等医院消防安全工作途径
第一,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协助院方定期对各层领导及医护人员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培训,这将直接与医院消防工作开展的好坏程度紧密相关,特别像是三级甲等这样的综合医院更是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因此院方应批准消防管理部门定期邀请公安消防系统基层消防官兵针对医院消防安全和法定职责讲述防灭火的实战经验,参加人员具体应包括医院消防工作人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医护人员、新晋职工等。现代社会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始终是一项漫长而又艰巨的任务,在当今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与建设工作有了新的要求。要想把这项工作完成好,实属不易。这就要求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实践水平外,还应与其他部门特别是消防监督机构搞好衔接与配合,理顺各方面关系,将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建设成一股强有力量,使消防管理制度和工作途径不断创新,为医院的经济建设提供基础建设保障,为病患和全院医护人员创造一个安宁与祥和的工作环境。
第二,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应组建一支反应迅速、执行力强的义务消防队伍。作为省级医院重点消防单位,应率先制定由院长担任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制度,对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个人的具体环节上,真正实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医院要依照责、权、利三者结合的原则,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逐年完善并合理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签订,上至医院领导,下至各科室和部门。
第三,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应组建一支反应迅速、执行力强的义务消防队伍,该队伍主要由医院的保卫人员、保安、医护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组成,并要经常组织他们进行消防培训和应急实战演练,以提高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变速率。
三、小结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综合医院其医疗环境重要性日趋凸显,使得消防安全相关部门的管理与建设工作更加严谨。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医院消防安全相关部门应加大投入管理与建设,做好消防基础工作,更要创新组织构架,改革管理机制,为信息系统建设给与最大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吴天平.对综合性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几点认识[J].中外医疗.2011
[2]姜海良.浅议医院消防安全管理[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2
[3]王羽.高层建筑消防隐患及防火监督探讨[J].门窗.2013
[4]张福全.做好医院安全管理工作[J].管理观察.2014
9.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篇九
2、教职工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规范使用电器,不得使用大规模的用电器,坚持“人走断电”的原则。
3、学生不得在教室、寝室充电,更不准在寝室内点蜡烛。
4、教职工要规范使用煤气,随时检查煤气罐是否过期、是否漏气,必须保证气罐进入室内。
5、各处室要保管好消防器材,尤其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杜绝出现事故。
6、全体师生都要保护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损坏消防设备设施。
7、安全员每天必须认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作好记录,存在隐患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8、每期对师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并进行消防应急预演,熟悉撤退路线。
9、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测和防治,值日要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10、认真搞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0.学校消防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为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生命安全,学校在教学楼、实验室、保管室、食堂、宿舍等区域配备了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以备火险发生时进行自救。为规范管理,规定如下:
一、加强对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不得擅自移位、拆除消火栓。
二、灭火器固定于托架上,放置在明显位置,以方便使用。
三、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区域消防器材日常管理的责任人,保卫和后勤部门将定期对各使用地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等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
四、灭火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只能在发生火险时使用,使用后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更新。
五、学校安全监督部门员负责全校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设施的使用状态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协助相关责任部门及时维修或更换。
六、故意损毁消防器材是违法行为。师生不得随意玩弄或损毁灭火器材,(灭火器内药液有腐蚀性)一旦发生意外,造成伤害,按《消防法》条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浅议高校消防安全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高校;消防安全
一、当前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现状
(1)高校的建筑复杂,尤其是保留了不同时代的文物古建筑,部分古建筑由于历史的原因耐火等级低,消防安全隐患多,遇有火源容易引发。(2)电力配备匹配,电力设施老化严重一些老式建筑由于建成年代较早,设计负荷较小,随着用电器具的明显增多,造成用电量猛增,而电力扩容远远跟不上。(3)人员密度大。由于高校竞相扩招,在校人数逐年增加,学生集体宿舍、教室、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大大超员,而大多数高校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和防盗需要,在宿舍楼、教学楼、实验室等建筑的窗户、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安装防盗门窗,影响了人员的疏散和灭火救援,有的甚至将安全出口锁闭,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因无法逃生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4)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严重。近年来,高校火灾事故不断发生,师生员工的消防观念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在思想认识上仍远远不足,主要表现在消防主体意识不强、消防管理效能低下、消防教育滞后等方面,多数学校把教学、科研、经济利益放在了不可撼动的位置,而把消防安全置身于事外。(5)消防安全责任制得不到有效落实。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权限模糊,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有的高校学校虽然建立了消防组织,但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却形同虚设;二是缺乏奖惩机制,有的单位不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奖惩制度,因而对违反规定甚至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也不能够做到真正的处理。(6)经费投入不足,消防器材、设施短缺、缺乏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有的单位领导认为经费紧张,消防投入可有可无,对建筑设计所必须设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能省则省,能取消则取消,使得建筑物在未建成之前就已经埋下了终身火灾隐患,形成了建筑物带病使用的状况;有的单位领导对安全保卫部门查找出的火灾隐患也是以经费不足为理由,能拖则拖,有时甚至不予理睬,最终小患酿成大灾。
二、加强高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12.论城市建筑消防检查与消防管理 篇十二
一、城市建筑消防检查的分析探讨
城市建筑进行消防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确保城市建筑的防火安全, 以此了及时的消除一些火灾隐患。在对城市建筑进行消防检查的过程当中, 国家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是必须作为消防检查工作的指导内容。为了更好的实现城市建筑的消防检查工作, 国家对城市建筑消防检查工作的内容进行了划分。城市建筑消防检查的程序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第一, 城市建筑消防检查的职责划分;第二, 从事消防检查的人员;第三, 消防检查的实施。
(一) 消防检查的职责划分
城市建筑在进行消防检查之前, 各级以及各个部门要首先明确自身的职责, 并且部门当中的工作人员还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因此, 消防检查进行职责的划分有利于进一步城市建筑消防检查相关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 消防检查职责的划分还有利于责任落实到人, 对保证城市建筑的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必须在每个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一次以上的消防安全检查;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每月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进行一次以上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整个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要及时的做好消防检查的监督以及督导方面的工作并且如果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从事消防工作的专职消防人员要做好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每天都要对建筑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如果城市建筑的性质主要以营业性为主, 那么此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要求每两个小时对建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总之,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以及财产安全, 各个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消防安全检查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 从事消防检查的人员
每个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方面的工作主要的组织人员是本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一般情况之下, 单位负责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 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指定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案, 然后组织相关人员去对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城市建筑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过程当中, 从事消防安全检查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 城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的参与人员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之前, 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并且培训合格;第二, 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应该非常的明确。总之, 参与城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的人员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之前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 消防检查的实施
参与消防安全检查的人员在对城市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过程当中, 要及时的做好检查的记录, 以备后续工作的需要。如果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的过程当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那么必须做好记录, 并且还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及安全隐患发生之后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些消防安全隐患必须当场进行整改, 那么相关人员在完成整改之后, 消防安全检查负责人要进行重新检查, 检查无误之后必须在责任书上签字。总之, 城市建筑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过程当中, 应该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来实施。
二、城市建筑消防管理的分析探讨
城市建筑除了要做好相关的消防检查工作之外, 还要做好消防管理方面的工作。消防管理工作是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消防管理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总体布局要合理
城市建筑在选址之前, 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防火技术标准来进行。相关防火技术标准中明确提出, 城市建筑的选址要复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 城市建筑要远离易燃易爆的场所;第二, 建筑防火间距也必须满足要求;第三, 发生火灾时, 要确保消防车能够顺利达到并且消防车道两侧要布置室外消火栓。总之, 城市建筑的选址一定要做到整体布局要合理。
(二) 灭火器材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消防灭火器材在进行配备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来对消防设备进行配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一些自动消防设施逐渐运用到了城市建筑的消防当中。但是, 有的单位以及人员则错误的理解为自动消防设施能够完全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因此布置一些灭火器材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想法, 必须进行及时的纠正, 否则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在火灾发生的初期, 灭火器材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是自动消防设施所无法替代的。因此, 灭火器材的配备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城市建筑的消防安全。
(三)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
城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对消防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 为了保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相关部门必须注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除此之外, 消防管理人员也要注重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及时的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三、结语
做好城市建筑消防检查以及消防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是人民生命以及财产不受到损害的重要保证。我们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 一定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 国家相关部门为了最大限度的确保人民生命以及财产安全, 要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不断的改进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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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军, 隋虎林, 马青波.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技术研究与应用[J].中国科技成果, 2011.
13.学校消防队的管理制度 篇十三
2.消火栓管理:监控外观、配套设施、阀门外观及开启状态、远距离启动按钮功能、消防水泵,并定时实地放水检查。
3.建筑安全:保持疏散道路畅通,坚持建筑隐患,保证楼梯等通道安全。
4.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5.房间的安全出口应尽量不少于两个。
6.建筑内的多功能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安全疏散宽度应符合要求。
7.消防设备应设专用供电线路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
8.建筑中的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以及各重要场所应设火灾应急照明。
9.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0.活动场所应配置相应的移动式灭火器材,数量要足。
11.图书馆内严格使用电热器具、严格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图书馆内的电源线路敷设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布设。
12.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电热器具等电源线路敷设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布设。各种场所的安全出口严禁上锁、堵塞。
★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 消防队文员工作总结
★ 消防队的工作总结
★ 参观消防队作文
★ 企业慰问消防队范文
★ 参观消防队观后感
★ 专职消防队年终总结
★ 小学生参观消防队观后感
★ 参观消防队作文700字
14.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第28号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09年10月19日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15.学校消防管理制度 篇十五
1.1 火场情况越来越复杂
现代火场日趋复杂化, 对灭火指挥和力量的调集使用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高层地下火灾,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火灾, 火场内各种物资混存, 燃烧物质不一, 使灭火方式不易把握且现代火场的灭火战斗常常出现多个作战区域和作战重点等。
1.2 装备力量落后
装备力量的落后是阻碍部队灭火能力的重要因素。面对各种各样的复杂火灾, 部队的装备力量无法适应。灭火指挥手段也适应不了火灾现场的需要, 通信设施不足, 指挥手段落后, 火场上主要还是人跑口传。
1.3 消防法制不健全
《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权过大。《消防法》中职责义务与法律责任不统一。如《消防法》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应经过消防审核和验收。按这一规定, 几乎所有建筑工程都要经过消防机构的审核和验收, 消防机构的人力和技术力量难以适应。
1.4 消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与市场经济脱轨
生产规模小, 专业化程度低。我国现代消防产业技术力量薄弱, 产品科技含量低, 品种单一, 标准化程度不高, 市场占有率低。企业人才短缺, 科技创新能力差,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2 我国消防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
面对现代火灾形势, 缺乏研究和认识, 依旧抱守着过去的执勤观念, 没把目光投向新的火灾趋势特点上, 对现代火灾分析不透、认识不足, 打大仗、恶仗的思想准备不充分。
2.2 体制不健全
政府与各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与其主管单位的责任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各系统、各单位内部的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社会消防事务依靠行政命令进行保姆式的管理。健全完善的体制是消防工作持久有效开展的根本保障。
2.3 缺乏人力资源
人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决定性因素。高学历、高层次的部队管理、消防技术人员缺乏, 缺乏专业人才库。
2.4 城市消防基础设施不完善
由于我国城市分布面广阔, 且在消防方面资金投入有限,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缺乏, 抗火灾的能力也较低, 普遍存在火灾报警难、供水难的问题。
3 基于大部制改革的大消防管理体制的构建对策
新的消防形势和发展大局, 需用新的理念使新的消防工作运行机制与消防形势和发展大局相适应。政府曾提出要努力构筑一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而此文想重点讨论如何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一个高效运作的消防指挥系统。
3.1 宏观上讲, 建立消防指挥中心系统
随着现代消防问题的日益复杂化, 我国旧有的消防指挥工作渐渐不能适应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等严峻状况, 让人不得不重新审视思考现代消防指挥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反应, 协同运作, 但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分割、各自为政, 对全国政府来说都是一个挑战。日本在这方面反应非常迅速:“通常发生灾害后, 报警人拨通119电话的同时, 指挥中心的接警系统会根据GPS卫星定位系统自动显示报警人所在的具体位置及灾害现场建筑物内外部的基本情况;系统会因当时的天气、道路等情况, 自动以最佳、最快的出动路线为准则, 生成音声合成的出动命令传到基层单位, 并传输到战备消防车辆的GPS电子末端系统装置;消防车辆接到出动命令后, 将按照车辆末端电子系统路线图, 快速准确到达指令地点, 迅速展开消防活动。”鉴于中国国情, 各种技术、资金等条件的限制, 每个市可成立一个消防指挥中心, 当报警人拨通火警电话后, 指挥中心的接警人员根据报警人的描述做出最快最准的现场判断, 随即根据判断将电话接通到可能的专业消防部门。
3.2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鉴于当前消防情况, 现代消防并不仅局限于消防部队, 必要时还需要公安部门等协助配合。如“在我国已经发生过的几起高速公路液氯泄漏事件中, 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主体是当地政府, 参与者有消防、公安、医院、公路养护部门以及当地的基层行政组织。所有这些来自不同领域的处置力量的共同目标就是建校液氯泄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但是他们的工作必须在统一领导之下才能有效的展开。”对此政府可以授予当地指挥中心相应的权力, 对急需部门进行临时调用。将权力授予指挥中心可以避免政府与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相互分割、各自为政的尴尬状况, 只要指挥中心能保证运用所掌握的经验技术最大限度地完成任务即可, 由此建立一种宏观上的部门联动。
针对当前消防工作愈加繁杂的问题, 可以将性质相似的火灾状况进行归类, 如美国对消防工作的细致分类, 不但利于消防工作的迅速开展, 也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美国消防工作分为:①灭火;②紧急医疗服务 (EMS) ;③危险材料处理;④野地/城市结合部火灾等。由此可根据我国国情将消防队分为森林灭火队、高层建筑灭火队、化工厂等易燃品专业灭火队等, 并明确各自工作
队的职责。因此当指挥中心系统根据判断下达任务后, 与火情相对应的专业消防小队第一时间执行任务, 若人员缺乏, 则其他专业小队听从该专业队的指挥调遣, 最终形成一种消防部门内部微观的部门联动机制。
3.3 加强救灾抢险的装备器材建设
针对灭火指挥手段适应不了火灾的需要的问题, 建议在条件允许下为每位消防员配备耳麦等便捷的通信设备, 使消防员清楚所在地的工作且及时根据需要调整灭火位置, 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 可以以组为单位, 如五人一组, 其中有一个组长, 在执行任务时, 五人居于同一战线, 当下达指挥命令时, 由组长向其余未戴耳机的四名小组成员下达命令, 有效保护一线应急人员的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 革新后的消防程序如下:当发生一起消防事故时, 现场人员将求救电话打入消防总控中心, 工作人员根据拨打求救电话人员描述的现场大概状况, 迅速做出判断——哪一个行动小组可以出动解决这次事故, 出于减少对消防人员的人力资源的浪费, 行动由该消防队长负责指挥, 其余各队人员听从其调遣, 而该组人员主要负责其专业的、擅长的, 只有他们才可以更好地解决的技术性难关, 其余消防人员负责一般消防工作。这样, 一个有指挥有针对性的消防系统就初步形成了。
本研究是温志强主持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的系列成果之一。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消防人员的职能在不断的扩展, 所负责管理事项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且消防工作越加复杂。新时期消防工作应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社会化: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体系、调整消防指挥系统、加强宣传普及基本的消防知识、依法实施消防监督、强调消防的全民参与。
16.浅析烟花爆竹的消防管理职责 篇十六
关键词:烟花爆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花爆竹生产、消费、出口国,近年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各个环节问题频出,令人防不胜防,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惨痛损失。2000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个体作坊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伤;2006年1月29日,河南省林州市梨花花炮有限公司库房发生爆炸,共造成36人死亡,48人受伤;2009年元宵节,央视新址配楼因业主单位违规燃放明令禁止的A類烟花引发大火,导致外墙大面积立体燃烧达6个小时,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6亿元。湖南省是烟花爆竹的发源地,是全球烟花爆竹的最大生产基地,也是烟花爆竹消费大省,多年来,湖南省的烟花爆竹事故也不少,但2010年初发生的两起烟花爆竹事件引起了湖南消防部门深深的震动,2010年1月2 6日,湖南省岳阳临湘市桃林镇长春鞭炮厂突发火灾并引发连环爆炸,三名消防官兵在扑灭火灾的战斗中英勇牺牲,一名消防战士身受重伤。2月12日,湖南怀化溆浦县城三角坪广场因私自燃放烟花引起邻近多栋建筑和门面发生火灾,3名消防在现场扑救过程中不幸壮烈牺牲。承担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队的义务,消防部队进入异常危险的烟花爆竹事故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转移群众义不容辞,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能否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最大可能的减少我们消防部队的危险性引起了湖南消防部门的深思。目前,湖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非常弱化,仅限于对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到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有哪些监管职责,如何监管及其法律依据在哪里,在此,笔者作简要分析。
一、对烟花爆竹生产工厂、仓库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工厂、仓库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仅限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六类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审核和验收,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工厂、仓库建设工程进行审核和验收。其理由是为贯彻落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1994年公安部委托天津消防研究所对化学危险品进行研究,确定了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并编制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GBl226-90),其范围只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燃助燃毒害品;可燃助燃腐蚀品等六大类,没有爆炸品。正因为如此,所以这些年来,包括湖南省在内的一些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对加油站、油库、液化气站等危险化学品场所进行了审核验收,而从未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场所进行审核验收。笔者认为该观点不正确,其理由是,第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已废止,该令及其贯彻该令的规定不能再作为执法依据。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后,公安部2002年5月颁布了第64号令,废止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按照公安部令第18号规定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实施监督检查,不仅包括不再发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还应当包括根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为明确消防监督管理范围而编制《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不再限于上述六大类。第二,根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规定应当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和公安部消防局联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的解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而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2005),烟花爆竹属于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的黑火药和黑火药制品。所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工厂、仓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第三,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文件要求应当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公安部消防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对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06】31号)意见很明确:对于不属于军事设施的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照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其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烟花爆竹不属于军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工厂、仓库不属于军事设施,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上述场所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多年来,正是对公安部第64号令理解上的偏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对加油站、油库、液化气站等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场所的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审核验收,而对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场所放松了监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改变思路,切实履行好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消防行政许可职责,从源头上把好烟花爆竹火灾隐患、事故关。安监部门应当在烟花爆竹工厂生产厂房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发放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
二、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2006年1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出台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不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其理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进出口检验。而消防安全属于安全的部分,所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防部门不再介入。笔者认为,该观点不正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具体是指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生产原料配备、生产车间员工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安全性管理,当然也涉及消防安全,但这并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其理由:第一,《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了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2009年新修订实施的《消防法》第四条规定,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以及草原和森林的消防工作外,其他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工作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不属于上述企业或者场所,所以应当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第二,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文件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消防局2006年下发的((关于对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06】31号)意见很明确:对于不属于军事设施的军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建筑项目,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也应纳入消防监督范围。第三,消防管理标准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提出了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7.10.2条规定,在对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所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这类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规定,作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还应当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当然,在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监管上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有一定交叉,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采取报告政府,函告安监,联合执法等形式,充分利用、发挥、借助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烟花爆竹管理中的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来履行自身的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虽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離。第六十一规定,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设置在居住建筑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实施查处。实践中,由于对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规定不明确,致使大量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设在同一建筑的情形下依法取得了安监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这导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查处该类消防违法行为时,经营业主对消防执法行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对此,公安部在《关于建议将消防安全要求纳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条件的函》中曾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建议,在审批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网点经营许可证时,不应与居民住宅楼设在同一建筑,对已经审批的,要加以清理。因此,笔者建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出台规定,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行政审批。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此类行政许可前,要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切实杜绝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设置在人员密集区域和居住建筑内。
四、其他涉及烟花爆竹的消防监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个人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烟花爆竹和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应当依法被查处,但由于这两项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应的是第三十一条,其罚则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即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只能处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有关规定,拘留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并执行,所以,这两项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能据此作出处罚,也即不是执法主体。实践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后,移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处罚。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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