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中民事上诉状及

2024-10-04

律师事务中民事上诉状及(精选9篇)

1.律师事务中民事上诉状及 篇一

律师事务中民事起诉状

原告:××市实业公司。

住址:××市金水区×号。

法定代表人:陈××,男,37岁,公司经理,住××市金水区爱花路×号。

诉讼代理人:刘××,男,××市利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富西农工商联合公司重庆经理部。

住址:××市金水区沧白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女,34岁,经理部主任,住××市金水区沧白路×号。

请求事项:

1.被告应立即双倍返还预付定金计壹拾万元(100000元)整。

2.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给付违约金,以货款总额肆拾壹万元(410000元)的3%计算,计壹万贰千叁佰元(12300元)整。

事实和理由:

我公司(甲方)于19××年×月××日与荣县富西农工商联合公司重庆经理部(乙方)在该经理部所在地签订了购买生姜的购货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和乙方购买串皮粉口生姜100吨,并规定“货物规格”为肉质乳白或乳黄色,无霉烂,无杂质,无泥沙;“单价”为每吨4100元,共计总价为410000元;“交货日期”为19××年×月份之内;“交货地点”为重庆火车站或重庆港码头;“验收办法”为照样品验收大样;“包装规格”为塑料编织袋定型包装;“结算方法”以预付伍万元为信用金,其余货款在货物到达地点验货后立即付清;“运费”定为从×县至重庆的船费、火车费由甲方负担,其余部分由乙方负担。在合同“其它事项”一栏中又规定:×月××日甲方交付定金伍万元,交付清了,合同立即生效;若不按合同规定执行,违约方应偿付货款总额肆拾壹万元的3%的违约金。在合同上签字的人甲方为法定代理人李×,乙方为法定代理人王××。

×月××日,我方遵照合同规定如期付清定金伍万元,但是被告却并未按合同规定于×月底以前将货物运至重庆交付我方。×月×日,被告函告我方,以所谓我方未能指定交货的具体地点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无端指责我方“违约”。我方具函敦促被告认真履行合同,并表示愿意为被告顺利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提供帮助。×月×日被告再次来函,竟以“合同过期作废”为由拒绝付货,擅自解除合同。至此双方发生纠纷,迄今未了。

我方认为,19××年×月××日双方订立的购货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关于交货地点问题

根据合同规定,货物由×××至××的运费由我方负担,而运输工具及具体办法由被告自行决定。这是货物运输的例行办法。由于我方对被告选用什么运输工具、按何种方案进行运输不了解,所以对货物到达地是火车站还是码头以及是几号码头事先无法估计。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方才在合同中没有对交货地点加以明确规定,只是告诉乙方合同签字人王××,货物运至重庆后,无论停在何处,只需通知我方,我方即去验收。我方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是为被告着想,照顾对方的。从合同字面上看,合同规定“交货地点”为“重庆火车站或重庆港码头”,也可以认为是具体的交货地点,被告照此办理有何不可?所以我方认为,被告对交货地点问题的指责不过是为自己不履行合同寻找借口。

二、关于我方“违约”问题。

我方积极履行合同,如期如数交付了合同规定的定金。在被告逾期不交货后,我方主动与被告交涉,愿意为被告克服履约中的困难提供帮助。我方在这场纠纷中是无过错的。被告指责我方违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完全是无中生有。

三、关于“合同过期作废”问题

我国《经济合同法》是解决一切合同纠纷的准绳。何为“过期作废”?法典中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把“作废”理解为“解除”,那么,《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定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被告所作所为正是违反了这条法律。被告这种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宣布合同作废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关于请求事项的说明

我方按合同规定于×月××日交付的伍万元为定金,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被告应予双倍返还,计壹拾万元整。违约金也按法定的3%计算。我方保留要求赔偿这两项以外的其它因被告违约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保留要求被告人实际履行原合同的权利。签于被告的无理态度,我方依法起诉于贵院,请予判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市实业公司

19××年×月×日

2.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操作规程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本业务规范适用于我所受薪律师及律师助理。

第三条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 收 案

第四条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原告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接受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3、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管一份附卷;

4、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人民法院一份附卷;

第五条 收案程序

1、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信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按〈〈收案登记制度〉〉办理。

第六条 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委托人是被告的,应审查受理案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无管辖权,则建议不作实质性答辩,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3、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审查以下事项:

(1)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2)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3)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4)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5)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6)是否申请复议。

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第七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好“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附卷。

第九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收取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该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阅 卷

第十条 承办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委托代理手续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第十一条 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第十二条 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可信的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意,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第五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第十四条 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一般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第十五条 调查要作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证人认为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及时。

第十七条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十八条 律师因故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律师在向对方当事人及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录音、录象可不用征得被录音者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同意调查收集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共同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的来源;

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证据的种类;

5、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6、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7、证据间的关系;

8、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9、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10、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四条 整理和提交证据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尽量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

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进度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4、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

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5、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当事人不得自作主张,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提交。

第六章 代理意见的形成

第二十五条 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自主写出代理词。

第二十六条 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较复杂的案件,其代理意见应报主任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按《议案制度》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基本观点。

第七章 出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第二十九条 没有特殊约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委托人出庭的,应当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条 开庭前,律师知道合议庭组成名单,可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三十一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

第八章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三十二第 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依照法庭顺序发言。

1、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根据案情代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告的陈述提出确认与否的答辩意见或依法提出反驳。

3、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三十四条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三十五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对方出示证据的,代理委托人质证,有异议的,阐明异议理由和根据。

第三十六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发问方式。

第三十七条 针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意见。

第三十八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第三十九条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据,应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四十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四十一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上严重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以维护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十二条 当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委托人最后意见时,可以对全案进行小结,明确律师的观点和委托人的主张。

第四十三条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

第四十四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应当申请补正。

第四十五条 休庭后,律师应尽快整理代理词,正本送交法院,副本由律师附卷。

第九章 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服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一般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楚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第四十七条 律师代理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委托人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委托人进行再审或抗诉的申请,但应另办委托手续。

第四十八条 结案后,承办律师应按律师业务立卷归档要求,及时整卷归档。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代理。

3.律师事务中民事上诉状及 篇三

今借到(债权人姓名)XXX现金人民币XXXX元(小写:XXXX元),借款期限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借款人:YYY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ZZZ

XXXX年XX月XX日

注: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两年内,担保人的保证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六个月内。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YYY,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ZZZ,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YY立即返还原告XXX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利息从XXXX年XX月XX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XX‰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ZZZ对被告YYY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YYY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XXX借款XXX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被告ZZZ自愿为被告YYY借款提供担保,被告YYY向原告XXX出具借条壹张,被告ZZZ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XX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XXX元未付,经原告XXX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1、该民事起诉状是针对过借款期限后,未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借款人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写的;

4.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义务 篇四

根据《律师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1)律师必须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忠实于国家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代理人后应依法在委托的权限内,认真履行义务,没有特殊情况出现,不得中止或终结代理工作。

(3)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4)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在出庭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庭的各项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5)律师代理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取费用,不准律师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6)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营私舞弊,恪守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于律师名誉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7)律师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损害国家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8)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9)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0)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总之,凡是法律规定律师应当履行的,与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相关的义务,律师都必须严格依法履行。

参考资料来源于:

5.民事上诉状 篇五

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名族:X,职业:XX,住址:XXXX。电话:XXX 被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名族:X,住址:XXXXX。电话XXX 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电话:XX,负责人XX,职务:XX 上诉请求事项:

1、撤销XXX人民法院(2016)彭州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对XX、XX、后续治疗费、残疾鉴定费的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误工费XX、护理费XX元(X天*X元/天=XX元,XXX已付XX元)、医疗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元、鉴定费XX元,合计XX元。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X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一审中被上诉人指出误工证明、工资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上诉人请求回单位请经办人签字,遭到法官拒绝。上诉人从事库房管理多年,有会计证、也提供了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职业分类应该属于仓储,法官为何将其归于工资很低的服务行业。上诉人认为误工费应依据误工证明或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进行赔付。按误工证明误工费为XX元,按相同相近行业误工费为XX元.二、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一审确认护理费X元/天,不符法律规定护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XX医院护理费为130元到180元)。请求法院工作人员到XX医院调查。法官判的是护理费还是护理补助费?为何与实际护理费差之千里。

上诉说明了上诉人在护理费方面已经做出退让,其要求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被上诉人应赔付上诉人护理费XX元。

三、后续治疗费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院证明上诉人出院需休息X个月,XX月复查,院外继续治疗,加强营养,说明了上诉人身体未完全康复,发生后续治疗费的必然性。所以上诉人请求后续治疗费共计XX元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要求的金额也非常合理。

四、残疾鉴定费判决有误。

残疾鉴定机构是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诉人去鉴定的,上诉人实际支付XX元(有发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责,所以于法于理被上诉人都应该承担本次鉴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鉴定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6.民事上诉状 篇六

上诉人:欧军燕,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红岗西村24-806号,身份证号码:440301760510152

被上诉人: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西侧大冲综合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汪军,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7月10日的深南法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3、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立即向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5009.41元及其补偿金人民币3752.35元;

4、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支会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元;

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是一份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判决,必须予以纠正,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期间。实际上,早在,也就是被上诉人单位的筹备设立之时,上诉人就在该筹备组工作。4月,被上诉人成立后,上诉人也就成为被上诉人的员工。从此,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处上班至205月31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4月并获批准,此后再未回公司(被上诉人)上班。”这完全错误。事实是,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3月份,就应被上诉人要求而提前上班了(因上诉人所在部门员工全部离职,无人接手工作)。上诉人恢复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本部门留守员工孙竹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见《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2005.3.23.孙竹梅)。在2005年5月,上诉人还因事假向被上诉人请假(见《吉大远望员工请假单》)。上诉人的工资卡的银行对帐单上清楚显示上诉人在2005年5月份仍然领取了部分工资(见《民生银行借记卡客户对帐单》)。上诉人的《离职证明》上写明上诉人的离职日期是2005年5月31日。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上明确显示上诉人的办理离职的时间也是2005年5月31日。遗憾地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2005年4月份再未来上班的所谓事实,竟然没有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如此胆大妄为地“认定”事实,其水平直逼秦朝指鹿为马的赵高了!本来,按照司法解释地规定,关于上诉人工作期间的证据,应由被上诉人来举证。但在原审判决“敢于负责”的睁眼说瞎话的“认定”之下,也给免了。原审判决的公正性,由此一斑而可窥全貌了。

(二)上诉人离职全因被上诉人的欠薪。被上诉人自20底就开始欠薪,而且还欠出了花样。被上诉人每隔一个月发一次薪水,即每奇数月发当月工资,偶数月的工资就欠着,拖着不发。被上诉人这样的花样无非是想利用劳动法中关于60日仲裁期限的规定,恶意欠薪,逃脱支付工作的义务。其性质极其恶劣。在上诉人于12月6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时,被上诉人已拖欠上诉人工资人民币15009.41元。即使面对如此明确的事实及实际的仲裁程序,被上诉人不是有错即改,而是仍拒不支付欠薪。上诉人在得不到欠薪,生活困难的情况之下,终于无法坚持,才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见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原审判决却认为:“……由于被告(上诉人)在提出申诉前并非因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现被告已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被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在仲裁申诉时还在被上诉人处上班,没有辞职或离职,竟然成为上诉人起诉时要求离职不是因为欠薪的理由。按原审判决的`逻辑:只要用人单位一欠薪,劳动者就必须立即提出辞职,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因欠薪而辞职。首先,法律没有类似欠薪辞职的时限规定。其次,原审决这样的逻辑也与事实相违背。原审判决难道不知道,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一再侵蚀着劳动者容忍的底线?原审判决难道也鼓励劳动者只要一欠薪就辞职的决绝维护方式?原审判决真正的意图,谁都知道是在为作为强势一方的被上诉人张目而已。按照法律的本意,只要存在着欠薪的事实,劳动者可以随时因此而提出辞职,法律没有设定时限。原审判决凭什么认定上诉人不是因欠薪而辞职、离职的?有证据吗?没有。看来,原审判决是不需要证据的。反正就这么认了,区区一个弱势的上诉人又能奈他几何!原审判决倒是把司法专横演绎得极传神。

二、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

(a)对仲裁时间起算日的认定。劳动法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算是没有歧义。关于该时效的起算点,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没有主法解释的情况之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应该是目前最权威的解释了。该《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或者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

(二)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7.民事二审上诉状 篇七

法定代表人:张×

被上诉人: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XX )西民初字第9102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584766.42 元,利息50962.0元。

3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2003 年3 月29 日的收条以及三张出库单持有人均为上诉人,且上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郑×的证言以及厂家的送货证明,证言和证明这两份材料更进一步说明了收条及出库单中的`货物确系上诉人所有,只是部分货物没有亲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送货到羊坊店路9 号×工地。

上诉人认为,证人郑×的证言及售货公司的证明与上诉人手中持有的收条及三张出库单中记载的货物内容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确已收到上诉人主张的全部货物。

不能仅凭是否具有被上诉人明确授权的人接收来作为被上诉人收到货物与否的唯一凭证,故此,上诉人对2003 年3 月29 口的收条以及另外三张出库单所记载的货物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对被上诉人形成了合法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尽给付上诉人货款的义务,此点请求二审法院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充分体现。

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到保护。

8.民事上诉状写法 篇八

一、民事上诉状的概念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审裁判而提出的书状。

二、民事上诉状的特征

1、必须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才能书写民事上诉状。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有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上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

2、必须是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有上诉请求的,才写民事上诉状。当事人的上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上诉状是体现这种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在他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须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其民事上诉状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超过上诉期限的民事上诉状,无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天之内,可以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获得准许后,当事人才能恢复上诉权,其民事上诉状也才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上诉状的结构和内容民事上诉状由七部分组成:

1、上诉状的名称,即“民事上诉状”五个字。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

这是上诉状最重要德望组成部分。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认定事实方面。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适用法律方面。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适用程序法方面。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结尾。其内容为:

(1)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上诉人签名并盖章。(3)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附项。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

四、民事上诉状的写法

民事上诉状是上诉人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诉的书状,是一审中败诉的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妥善、不公平之处给予否定评价的上诉的书面形式。因此,民事上诉状最主要的写法是反驳法:

1、应当针对上诉人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服之处,有的放矢。上诉人要把自己所认为的原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之处找出来,是属于认定事实不当,还是所引用的法律发生了错误,抓得准才能驳得有力,无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这就要客观地进行“三对照”:

(1)原判决和客观事实相对照。

(2)原判决和客观证据相对照。

(3)原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对照。经过对照比较,抓住关键性的几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

2、针对反驳的论点,摆出客观事实和证据,摆出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据理论证,分清是非。在论证中应当针对关键性的、需要反驳的论点,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地加以论证,以达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观情由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目的。为达到这一目的,论证的基本要求应当是有理有据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据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明确提出对原裁判的主张。即在反驳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当之后,经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张。这就是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裁判或者请求重新审理的结论性意见。使用反驳法的要求是:

(1)针对性强。在上诉状中摆事实、讲道理,援引法律时,都应紧密围绕上诉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问题,而不是漫无目的或不着边际地陈述无关紧要的事实与理由。

(2)说服力强。要针对原裁判的错误充分地加以辩驳,论证要有理有据,有事有证,以理服人。不能只有观点而无材料,也不能只罗列事实而无鲜明的观点。切忌陈词滥调,堆积辞藻。

(3)逻辑性强。所论事实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和逻辑的基本规律。使用民事上诉状的意义和作用

9.律师事务中民事上诉状及 篇九

天同律师事务所蒋勇律师谈民商事再审案件流程及律师应对策略

“民商事再审案件特别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无疑具有审理级别高、案件难度大、对律师要求更高的特点,因此作为案件代理人的律师,熟知再审诉讼流程和操作方法,将对诉讼成败产生重大影响。”近日,在2300多人参与的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律师培训大会上,国内高端商事争议解决专家、2010年中国25位热门律师之“出庭大律师”,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勇为律师业界提供了详细的再审操作策略。

自2008年4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我国推行再审制度改革以来,再审案件审级上浮一级,我国正逐步迈向准三审制,矛盾突出的民商事案件再审问题也得到了集中解决。

据介绍,“在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再审制度的改革,使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特别是商事争议再审案件呈现出增长的态势,大型企业之间的商事诉讼最后进入再审诉讼程序的情况更是逐年增多。”

“再审诉讼案件,因其级别高、难度大,对律师的专业要求更高。” 蒋勇表示,“每年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中,约有70%-80%会被驳回,20%-30%的申请再审案件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程序。这其中固然有案件本身的问题,但也与代理律师本身是否尽职、是否深入掌握最高法院再审程序密不可分。”

作为专注于国内高端商事争议解决的律师,蒋勇更强调标准化的团队管理、流程管理以及研究体系的建立,“诉讼业务的标准化流程管理,不但体现了一个律师团队的专业性,更事关一个案件的成败。”蒋勇强调,再审案件更应强调标准化管理和细节,包括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阶段、审查结果流程中的法条详解、文书管理、材料管理、时间管理、注意事项和应对策略等。

在细节方面,蒋勇举例说:再审流程在申请阶段,律师或当事人应明确申请主体。另外,法律文书要明确列明审理法院、裁判文书案号等重要信息,在具体再审事由方面要求文书要准确、完整。

针对案外人之特殊继承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蒋勇表示,“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将该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给他人,受 1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让人对该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阶段,如果申请人面临执行压力,“应在收到生效裁判后快速申请,减轻执行压力;提供详细书面材料,争取径行裁定;积极向执行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应保证,争取暂缓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为再审的审查受理赢取足够时间;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需书面明确不放弃再审申请的权利。”

在审查阶段,审查方式包括径行裁定、调卷审查、询问审查、听证审查四个方面。针对再审案件,再审事由也分为实体性事由和程序性事由,针对不同的内容当事人或律师应该有不同的解决策略。

再审事由的清晰化、具体化,再审审查的程序化、规范化,一方面意味着再审程序的改革与进步,同时也意味着如果不能准确提出再审事由,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另外,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只能申请一次再审,这一次失误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最后的法定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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