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精选9篇)
1.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木材交易行为,促进木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及所属各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及决定。
第三条 中心为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心设立下属分支机构隶属中心管理。
第四条 中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作为企业法人全权管理中心各项工作。经营部实行经理负责制,经营部经理对中心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或损坏中心及经营部公共财产。
第六条 中心及所属经营部或个人不得损害中心及经营部的形象和声誉。
第七条 中心及所属经营部或个人严禁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中心利益或中心发展。
第八条 通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中心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 鼓励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十条 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鼓励员工就中心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和工资与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十三条 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严格劳动纪律,对违反中心各项制度的行为,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应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十七条 中心及下属各经营部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十八条 中心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各经营部设置兼职报账制出纳。
第十九条 中心实行分片经营,集中建账,部门核算,集中纳税,报账制管理。各经营部不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设置报账制出纳员。
第二十条 会计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中心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中心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会计的主要职责如下:
主持编制并签署中心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查中心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负责中心及各经营部的资金融通调拨决策工作,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
监督中心及各经营部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监督中心及各经营部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中心本部出纳和各经营部报账制出纳应建好现金日记账,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各经营部出纳每月30日按期到中心报账并将收支结算清楚,及时上交收入,不得挪用和滞留。
中心和各经营部均使用统一的财务单证(含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木材野账单、木材收购小票、销售发票等),各类“编号单证”由经营部报账制出纳按月到中心领销。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调动和移交。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财会人员的交接,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和本单位领导共同监交。
第二十四条 中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
成本费用与销售收入实行严格的两条线分别入账。
第五十一条 本部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五十二条 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营部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严禁私自贷款和集资。经营部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中心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由总经理审批。本中心内的相互借款均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
第五十四条 严禁经营部为外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五十五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心及经营部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五十七条 经营部应上交中心的收入,必须在当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中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并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经营部必须加强对各类编号单证的管理,报账制出纳专人负责各类编号单证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编号单证,违者处有价单证开具金额的15%以上的罚款,无价单证扣发1-2个月的工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2.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篇二
公共资产交易中心是我国地方政府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 (矿产) 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有形市场, 是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服务的“阳光平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公共资源的交易规模也不断攀升, 公共资源交易的腐败行为也随之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目前, 我国政府已经采取多种措施来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的腐败行为, 持续强化对交易双方的监督和教育, 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严格的监督和教育仅仅是解决了行为层面的问题, 没有涉及到制度上更加根本的问题, 要想真正解决我国改革资产交易的腐败行为, 还需要从内部控制制度上入手, 利用严格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来保证交易的公平和透明性, 减少暗箱操作现象, 从根本上解决防腐问题。
二、内部控制含义及其对公共资产交易中心的重要作用分析
(一) 内部控制的含义
内部控制指的是组织为了实现预期目标, 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以及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在组织内部所采取的一系列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续与措施的总称。组织的内部控制一般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内部会计控
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重点关注违约、重大过失、普通过失、欺诈的责任界定。对于《司法解释》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与《注册会计师法》在理解上存在歧义的地方要予以规范化和明晰化。比如对第三人的界定、程序真实与内容真实的权衡、相关责任的认定等, 通过对比以前审计违法案例的成功与失败经验, 找到一个统一适用的责任标准, 使得责任的追究具有可操作性。再次, 建立民事责任赔偿保障机制。明确民事责任赔偿范围、限额、赔偿金额计算以及赔偿顺位等制度。最后,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特点, 在充分考虑中国审计市场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不断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业准则体系。
参考文献:
[1]窦中华.浅析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内涵及其发展[J].财会研究,
制。主要针对组织内部会计业务处理, 通过严格的规范的会计业务处理, 保证组织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资产的完整性;二是内部管理控制。它是针对组织的整体管理过程, 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建设以及内部审计等过程来完善组织内部管理程序, 防止部分管理人员以权谋私。
(二)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对公共资产交易中心的重要作用
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有效地保证组织稳定运转, 提高组织运转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完善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可以有效地强化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和监控, 保证交易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保证组织内部各项职权的制约平衡, 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腐败;第二, 可以有效提升交易中心的运转效率, 降低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成本, 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绩效,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处理, 降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部风险;第三, 可以改善交易中心的对外形象。我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是国家财政转移拨付的事业单位, 而外界对其日常主营业务较为敏感, 通过完善的内部控制体制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其对外形象, 增加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披露信息的公信力。
三、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控制体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内部控制建设可以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转效率,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保证交易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减少我国公共资源交易腐败现象的产生。但目前我国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 内部控制意识欠缺
公共资源能否合理利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正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
[2]刘金星.风险导向审计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 2009 (04) .
[3]刘胜良.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改善[J].财会月刊,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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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悄然兴起。但需要指出的是, 目前我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工作正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各方面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比较缺失。同时, 我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是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思想容易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 对内部控制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偏差, 也不能很好地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严重破坏了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二) 规章制度建设不完善, 职权分配不合理
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以及合理的职权分配是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对较为落后, 公共资产交易也仅仅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公共资产交易中心也是在近几年才在我国刚刚兴起, 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尚在探索之中, 很多的规章制度都沿袭了行政管理的体制, 没有利用严格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另外, 权责对等以及职权的制约平衡是组织内部控制的最基本要求, 但目前受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 很多岗位存在着职权不对等的情况, 甚至出现多头领导, 无法实施业务办理责任制。
(三) 内部监督和审计不严格, 绩效考核不合理
严格的内部审计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可以有效地引导员工行为, 保证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但目前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内部尚未形成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审计体系, 很多业务的办理都需要上级行政审批, 各岗位的领导人员拥有过高的职权, 下属人员无法对领导干部形成有效的监督, 单位内部也没有对领导干部在一定任期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没有实行业务办理责任制, 也没有在每年年末进行有效的内部审计, 造成了内部审计与监督的缺失。另外, 我国部分公共资产交易中心绩效考核不尽合理, 很多公共资产交易中心以交易次数和规模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没有赋予交易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以必要的考评权重, 很容易导致单位内部管理的失控。
(四) 基础会计处理不规范, 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
受我国特殊国情影响, 我国的公共资产交易中心每年都有大量的公共资源交易, 交易中心的基础会计工作对内部控制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很多公共资产交易中心的基础会计工作没有统一规范, 不同地区对同一业务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 这就给监管和审计带来困难, 也不能有效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另外, 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的信息化平台建设相对滞后, 不能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平台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信息, 不利于外界对其进行监督。
四、完善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 公开公正公平交易、依法按章阳光操作是国家对公共资产交易中心的基本要求, 只有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才能有效保证我国公共资源的阳光交易。针对目前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内部控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着手解决:
(一) 提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 强化内部控制意识
受长期计划经济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 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普遍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 内部控制意识较为欠缺, 这会直接导致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内部管理的失控。要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领导干部人员首先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 在单位带头执行内部控制措施;同时, 还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让每一位员工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 意识到内部控制与日常工作的关系, 改善单位内部控制的环境, 引导所有员工积极主动参与到内部控制建设之中, 为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 完善规章制度建设, 合理分配管理职权
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是组织内部控制的基本保证。经过几年的探索, 我国大部分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 有效地引导了我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 目前大部分的规章制度还是框架性的, 还没有针对具体的业务进行细化。因此, 我国的公共资产交易中心需要在以后的工作和管理过程中,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 为公共资产交易提供完善的制度保证。同时, 我国的部分公共资产交易中心职权分配不尽合理, 部分领导干部拥有过高的职权, 没有实现职权的制约平衡, 也没有实现管理的责任制。针对这一情况, 我国的公共资产交易中心需要及时理顺管理职责关系, 进一步优化分配内部管理职权, 做到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的相互制约平衡, 防止职权过大以及多头领导的出现。
(三) 严格内部监督与审计, 完善绩效考评
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审计是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相关的内部监督和审计体系也逐步完善,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部分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内部审计和监督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这就需要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的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进一步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审计, 强化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进一步落实每年的单位内审工作, 用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审计体系保证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另外, 我国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追求发展速度的同时, 还需要加强业务的规范性, 在最终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内部控制相关内容的权重, 利用完善的激励体系来引导内部控制措施的落实。
(四) 规范基础会计工作, 完善信息平台建设
由于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建设起步较晚, 基础会计业务的处理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 这就给监督和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破坏了内部控制的完整性, 为部分人员的违规操作留下空间。因此, 我国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尽早制定相关会计业务处理的统一规范, 减少业务处理的空间, 保证会计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另外, 我国的部分地区公共资产交易中心信息化水平较为滞后, 为信息披露带来困难, 也不方便外界对其进行监督。因此, 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还需要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 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平台管理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 对外披露相关交易信息, 强化外部监督, 保证所有交易都在阳光下进行, 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
摘要:公共资产交易中心的内部控制建设直接关系到交易中心的廉洁和高效。本文将分析我国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强化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指出部分地区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内部控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作者多年工作经验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法, 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腐败。
关键词:公共资产交易中心,内部控制,内部审计
参考文献
[1]马双利.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11 (02) .
3.布局内部交易 实现集团管控 篇三
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科斯(Ronald H.Coase)认为:“企业的引入基本上是由于市场运行成本的存在。”当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时,企业便由此产生。我国目前的集团企业基本是以产权和产品为双重纽带,也就是说在这种架构下,核心企业具有对成员企业的管理和控制权,因此从内部交易方式角度可以视作为一个整体。但是,内部交易之于集团的意义却并非单纯的实现交易成本上的节约,而且是强化集团管控体系,放大集团范围经济效应,通过系统调配集团价值链体系,最终实现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的有效手段。
内部交易的形式
内部交易在企业经营中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最为常见的通常有以下几种。
产品购销。这是各类交易中占首位的方式。尤其是集团产业链中各成员企业的产品形成上下游关系的,从原材料采购、委托加工、产品销售到提供后勤服务等都有相关的内部交易行为。
技术研发。这也是众多集团内部交易的重要形式,包括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和成果的转移、孵化、产业应用。
资产重组。发生在公司调整产品结构、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时的资产转让。
租赁关系。发生在厂房、设备、土地使用、商标及特许权的租赁。
资金使用。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之间资金借贷往来和担保、公用受益的项目建设、研究开发、市场开拓、后勤服务、社会职能等所需费用的分摊等。
众多的内部交易可以说为集团企业带来各种各样的益处。比如通过内部市场代替外部市场的做法,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有利于通过集团控制程序来配置资源,帮助成员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集团整体经济效益。另外,集团还可以通过内部交易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利用内部转移定价达到合理避税等目的。
内部交易问题多多
不同的集团企业在现实的内部交易里,往往会因为管控体系的缺乏而呈现随意性,从某种意义上演化成为完完全全的利益输送,并且这种输送还建立在对输送方的利益损害基础之上,导致多种问题。
资金侵占问题。资金对任何产业单元的影响极大,很多多元控股集团为保证某个产业的快速发展,往往谈不上资金的协调,很多集团是直接无偿划拨资产。这样虽然被输送方因此得利,但输送方因此叫苦连连。笔者遇到过某国企SBU的老总,他说自己这个板块并不是做不大,是没法做大。因为它们板块不是主业,只要账上一有富余资金就被总部划拨过去补充房地产板块了,所以他没法做。还有一种现象就是一些集团企业旗下有上市公司的,为了某种目的(比如为保壳而粉饰上市公司业绩),在集团拿不出多余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旗下其他产业板块的委托研发或其他相关形式,或者高明一点通过搭桥公司间接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这些方式归结到一点,就是通过侵占其他板块的资金而达到关联输送的目的。
协调剩余问题。集团为保证利益最大化,对不同业务单元通过内部交易实施总体调节,下一盘棋。正常情况下,输送方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相关企业为达到合理避税而进行利润调节以规避税差)。但是,在集团年终考核兑现绩效时,输送方的利益考核往往成为集团纠结的焦点。这里面牵涉很多内容,比如内部资金定价、产品内部与市场价差,不同项目周期利益输送等各方面。说白了,集团总体效益增值了,但如何有效协调剩余,蛋糕怎么切,往往成为集团总部最为头疼的问题。笔者遇到的南京某大型省属国企,就遇到此类问题,在年终为了协调剩余而吵得不可开交,虽然最后通过行政权威强行摊派,相关子公司也接受所谓的协调结果,但经营积极性大受影响。
不同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内部交易问题。如果都是全资子公司,这一问题还好处理,但往往集团企业里存在着全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对控股企业,由于涉及其他股东方对成员企业的投资收益(利润分配),还要对价格损益进行调整,由价格受益方对价格受损方进行补偿。这种补偿要通过股东会,与成员企业其他股东方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方具有可操作性,以维护其他股东方的权益。参股企业则更为复杂,无论是费用和价格同时受益,还是仅仅价格受益,都必须进行利益调整,但一般如何调节与补偿,不同股东方往往意见不一,难以达成共识。
内部结算价格的问题。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的内部交易,都避免不了一个核心环节,那就是内部结算价格。这方面其实很多集团下了很多功夫,理论界也做了不少探讨,比如一般采用的八种定价方法:历史类比定价法、横向类比定价法、计划成本定价法、计划成本加成定价法、目标成本定价法、内部转移定价法、协商定价法、倒逼成本定价法。在笔者的经验中,采取协商定价法的最多。协商实际操作中也就是控股总部的周旋与协调,可是这种协调定价如果前期的信息不对称,即使价格达成了一致,往往在年终业绩考核时会造成后期的协调剩余问题。很多国企在这方面很难把账算清楚,基本上采取的做法是今年少给来年再补,但怎么补,补多少,少补部分是否要再折算利差,折算多少等等,同样成为一笔糊涂账,最终的结果往往就是以党性或者组织的名义进行心理疏导来解决问题。一句话,经营的是企业,解决的是政治。因此,如何合理地“政企分开”,完全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确定内部结算价格,成为集团内部交易的一大难题。
布局内部交易链体系
集团要发挥价值创造,实现总体价值最大化,内部交易不可避免。笔者认为,要解决多种内部交易难题,控股集团的内部交易必须以集团大战略的发展目标与要求为导向、以提升内部协同与共享为核心、以统一规划分层设计为理念、以切实可行的管控体系为基础、以合法合规为原则,合理搭建内部交易链平台,并在管控体系的基础上配以交易链管理办法,由此形成相对公平合理的内部交易体系。
控股集团的内部交易链体系,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设计与布局。
控股集团层面。控股总部必须发挥战略导向,进一步统筹资源,比如相关的资产重组与交易、对相关种子产业与目标产业的战略扶持,具体到相关的收购兼并、新产业的研发投入协同等方方面面。这一块必须由控股总部进行横向协调,也就是大家经常说到的控股总部的横向战略,结合产业组合与投资组合,整合各方资源,实现交易价值的最大化。这方面做得成功的是华润集团。其在对相关产业的整合比如零售产业上,通过内资公司华润股份整合内地的零售企业,简化收购程序,然后在时机成熟时再装入香港上市的华润创业。其地产、医药、啤酒、电力等相关产业的收购整合都如出一辙。
不同产业子集团层面。这一块主要以产品交易为主,通过相关的利润调节实现战略互动,尤其是对相关多元化的产业集团,效益非常明显。比如巴斯夫的Verbund模式,在不同公司和业务单位通过内部交易的形式组成有机联合体,通过密切配合互为上下游原料提供者,共享公用设施和服务,从而达到运输距离最短、污染最小、效益最佳。按照 Verbund的理念,巴斯夫在路德维希港将350套互相关联的化工生产装置集中在同一区域,一家工厂的产品、副产品可以用作其他工厂的原料,一家工厂释放的热量也可提供给相邻的工厂,充分体现了巴斯夫的企业哲学:追求生产、能源、废物流通、物流以及基础设施的“一体化”,实现经济、环境效益的双重最优。据悉,Verbund 每年可使巴斯夫在路德维希港的基地创造5亿欧元的经济效益。
产业子集团内部层面。这一块主要是通过内部定价、利润转移或相关的税收筹划得以实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很多控股集团来说,尤其是一些规模巨大的集团,这一块的问题相对最多。而对规模一般的控股集团来说,相关问题基本呈现在不同子集团层面。民营企业往往会通过大股东的一纸号令在形式上进行化解,但对国企控股集团往往难以实现。因此,在内部交易价格上,一般交易价格应该低于市场价格,对子集团有积极意义的允许亏损,内部交易价格可以高于实际价格。但在协调剩余时,必须结合集团的管控体系,尤其是相关的业绩考核体系综合考虑,总体上可以通过方案设计实现大体的公平公正。对有海外子公司的转移定价,可以充分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财税政策,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内部交易定价机制的动态设计进行积极的财、税务筹划。
总之,控股集团内部交易链的打造,必须从控股总部层面进行设计与管理,以市场原则为基准,既实现良好的资源整合,又要防止培育温室怪胎。通过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打造“金鱼缸效应”,确保内部交易的可见可控,同时借助管控体系一方面完善内部交易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另一方面在以市场参照的内部价格分析上,在业绩考核上还原不同业务单元的真实经营情况。这样,整体内部交易链才能真正实现,才能真正打造价值创造型总部,实现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篇四
一、内部存货交易的分析抵销法。
所谓内部存货交易分析抵销法(以下简称分析抵销法),就是根据内部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不同,将全部内部存货交易拆分为若干部分后,分别编制抵销分录的抵销方法。当内部销售价格小于内部销售成本时,分析抵销法的六种类型如下:
1.本期购入的内部存货,全部转为本期期末存货。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r(该存货内部销售价格)
存货 k(该存货中的内部销售亏损)
贷:主营业务成本 c(该存货内部销售成本)
内部存货交易只是存货在企业集团内部位置的移动,既不能增加或减少存货的价值,也不能产生利润或亏损。此类型业务产生两个结果:其一,虚减企业集团本期利润;其二,虚减企业集团本期期末存货价值。故作上述抵销分录。
[例1]某企业集团只有母、子两个公司,母公司出售产品给子公司,内部销售价格10000元,其内部销售成本1元,销售毛利率为-20%[(10000-12000)/10000],内部销售亏损2000元。
如果上述交易在本期发生,该存货全部转为本期期末存货。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存货[|10000×(-20%)|] 2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2.本期购入的内部存货,本期全部对外销售。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r
贷:主营业务成本 r
对企业集团而言,真正的销售收入是内部购入企业对外销售该产品所取得的收入,真正的销售成本是内部销售企业该存货的销售成本。所以,此类型业务产生两个后果:其一,虚增企业集团本期产品销售收入(内部销售企业已按该存货内部售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二,虚增企业集团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内部购入企业已按该存货内部售价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故作上述抵销分录。
例1中,如果该交易在本期发生对外销售,其中对外销售的部分,按上述类型二处理;其中转为本期期末存货的部分,按上述类型一处理。
上例1中,如果该交易在本期发生,该存货中,部分(6000元)对外销售,部分(4000元)转为本期期末存货。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6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存货[|4000×(-20%)|] 8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800
4.上期转入的内部存货,全部转为本期期末存货。其抵销分录为:
借:存货 k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k
此类型业务产生两个后果,其一,虚减企业集团上期利润,从而虚减企业集团本期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其二,虚减企业集团本期期末存货价值。
上例1中,如果该交易在上期发生,该存货全部转为本期期末存货。其抵销分录为:
借:存货[|10000×(-20%)|] 2000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2000
5.上期转入的内部存货,本期全部对外销售。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k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k
此业务产生两个后果:其一,虚减企业集团上期利润,从而虚减企业集团本期的“期初未分配利润”;其二,虚减企业集团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内部购入企业已按低于内部销售成本的售价结转本期产品销售成本)。
上述例1中,如果该交易在上期发生,该存货本期全部对外销售。其抵销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20%)|] 2000
5.4.关联交易关联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企业和非关联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企业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企业的关联法人:(一)企业的投资者创办的企业;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企业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企业的投资者;(二)公司的执行合伙事务人;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企业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企业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企业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企业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企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提供劳务;(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五)代理;(六)租赁;
(七)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八)担保;
(九)管理方面的合同;(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一)许可协议;(十二)赠与;(十三)债务重组;(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企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不损害企业及非关联合伙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企业合伙人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合伙人,在投委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投委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企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条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利益输送方式干预公司的投资,损害企业和非关联合伙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企业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企业的决定;
(三)投委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合伙人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合伙人行使表决权。关联合伙人包括下列合伙人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企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合伙人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认定的可能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投委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合伙人出席即可举行,投委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合伙人过半数 通过。出席投委会的非关联合伙人人数不足4人的,企业应当将该交易提交投委会大会审议。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合伙人的争议时,由出席投委会会议过半数合伙人通过决议决定该合伙人是否属关联合伙人,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五条 投委会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合伙人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关联合伙人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合伙人大会的其他合伙人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合伙人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合伙人的争议时,由出席合伙人会议的过半数合伙人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合伙人,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提供借款。第十七条
企业为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合伙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投委会批准。前款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合伙人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济资产规模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企业合伙人大会批准。第二十条 不属于投委会或合伙人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企业办公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企业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投委会对需合伙人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投委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对企业和非关联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五)中介机构报告(如有);(六)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六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企业投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对需合伙人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非关联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表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大会、投委会、企业办公会议依据《企业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需投委会或合伙人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 获得投委会或合伙人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投委会或合伙人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企业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未按《企业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为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任何关联法人或者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投委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企业投委会负责解释。
6.合并报表内部交易事项抵销研究 篇六
企业集团内部由于商品购销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存在于个别公司报表中, 但是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 该部分债权和债务属于集团内部, 因此在编制集团合并报表时应将该部分内部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同时如果个别报表中对该部分债权计提过坏账准备, 该部分减值金额被反映在个别公司报表之中, 在编制合并报表中也应将该部分坏账准备一并予以抵销。由于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为个别公司报表, 涉及连续抵销期间的, 应首先予以抵销内部交易产生的期初影响, 再考虑本年度产生的内部交易抵销事项。具体有三种情况。
(一) 期末内部应收账款=期初内部应收账款。
抵销内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时, 借记“应付账款”科目 (期末数)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期末数) 。抵销根据期初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时, 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 (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初数) ;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
(二) 期末内部应收账款>期初内部应收账款。
抵销内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时, 借记“应付账款”科目 (期末数)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期末数) 。抵销根据期初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时, 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 (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初数) ;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抵销本期根据内部应收账款补提的坏账准备时, 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 (本期补提数) ;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 期末内部应收账款<期初内部应收账款。
抵销内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时, 借记“应付账款”科目 (期末数)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期末数) 。抵销根据期初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时, 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 (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初数) ;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抵销本期根据内部应收账款冲销的坏账准备时,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 (本期内部应收账款减少而冲销的坏账准备数) 。
二、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处理
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商品购销交易, 从企业集团的角度看, 该部分交易属于未实现内部销售, 相当于集团的存货从一个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 内部交易的损益未实现, 在编制合并报表的过程中, 应予以抵销。具体抵销内容为三项:第一, 抵销销售当期内部交易未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结转的销售成本;第二, 抵销期末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销售毛利;第三, 对存货的购入方就该内部交易的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 要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判断存货的减值金额, 对于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应予以抵销。由于合并报表的编制基础为个别报表, 涉及连续编制期间的, 应首先予以抵销相关项目的期初影响, 再考虑抵销本期内部交易发生额。
(一) 内部购销当期。
抵销内部未实现的销售收入时, 借记“营业收入”科目 (集团内部销售价格) ;贷记“营业成本”科目 (内部购买成本, 也等于内部销售成本) 。抵销期末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时, 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期末内部购入存货成本×内部销售毛利率) 。抵销个别公司报表中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时, 借记“存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大于按照集团计算多计提的金额) ;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 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抵销期初结存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时, 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贷记“营业成本”科目 (假设该部分存货在本期全部销售) 。抵销本期发生的内部存货购销未实现的销售收入时, 借记“营业收入”科目 (本期内部销售未实现的收入) ;贷记“营业成本”科目。抵销期末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时, 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期末内部购入存货成本×内部销售毛利率) 。抵销内部购入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包括三种情况:抵销以前期间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记“存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以前期间多提数) , 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抵销本期内部购入存货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记“存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当期多提数) , 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抵销本期内部购入存货冲销的存货跌价准备多提数,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期末结存存货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多提数) 、“营业成本”科目 (本期已销存货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多提数) , 贷记“存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当期冲销的多提数) 。
三、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处理
同存货一样, 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 也需要对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销, 按照交易的性质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交易双方都作为固定资产, 二是销售方作为存货, 购买方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涉及的抵销项目有抵销包含在固定资产原价中的内部销售毛利或损失、当期多计提或少计提的折旧、当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三项内容。同时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的一项非流动资产, 会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伴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则需要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内进行连续抵销, 涉及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 应首先抵销固定资产交易期初的影响金额, 再考虑本期交易抵销金额。对固定资产处置期抵销金额的调整,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分为使用期满正常清理、超过使用期间清理以及未到使用期满、提前处置和清理三种情况, 在编制抵销分录时, 要注意考虑相关交易影响的报表项目, 以个别报表项目为基础编制合并报表。
(一) 销售方和购买方均作为固定资产。
(1) 交易发生当期的抵销处理包括:抵销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借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变价收入大于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 , 贷记“固定资产———原价”科目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变价收入小于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 ;抵销交易当期多计提的折旧或少计提的折旧, 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多计提的折旧) ,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或做相反分录。 (2) 连续编制时的抵销处理包括:抵销内部交易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或亏损, 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原价”科目 (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 内部销售损失做相反分录;抵销内部交易固定资产以前期间多计提的折旧或少计提的折旧, 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以前各期累计多计提的折旧) , 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 少计提折旧做相反分录;抵销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当期多计提的折旧或少计提的折旧, 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当期多计提的折旧) ,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少计提折旧做相反分录。
(二) 出售方作为存货, 购买方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1) 交易发生当期的抵销处理包括:抵销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借记“营业收入”科目 (内部交易的售价) , 贷记“营业成本”科目 (内部交易的成本) 、“固定资产———原价”科目 (内部销售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数额) ;抵销交易当期多计提的折旧或少计提的折旧, 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当期多计提的折旧) ,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 内部交易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抵销处理包括:抵销内部交易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或亏损, 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原价”科目 (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抵销内部交易固定资产以前期间多计提的折旧, 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以前各期累计多计提的折旧) , 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抵销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当期多计提的折旧, 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本期多计提的折旧) ,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 内部交易固定资产清理、出售期间的抵销处理包括:期满清理, 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 (清理当期多计提的折旧) ,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超期清理, 不做抵销分录。提前清理、出售, 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 (原价中包含的毛利) , 贷记“营业外收入 (或营业外支出) ”科目;借记“营业外收入 (或营业外支出) ”科目 (以前期间多计提的折旧) , 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借记“营业外收入 (或营业外支出) ”科目 (清理、出售当期多计提的折旧) ,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
借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以前期间多计提数) , 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科目;借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当期多计提数) , 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结束语
合并报表内部交易事项的抵销, 是一个难点内容, 将企业集团当成一个整体, 对其内部交易等事项应予以抵销。另外还要注意抵销分录的编制, 不同于企业正常的账务处理, 这是对报表项目的调整, 因此在抵销分录中使用的都是报表项目, 而不是通常企业做账使用的会计科目, 这些调整或抵销金额最终要过入合并工作底稿中, 用于合并计算汇总金额, 在涉及连续编制会计报表的, 还要注意将以前期间的交易事项对期初金额的影响予以抵销。X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7.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篇七
在去年底公布合并预案后,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股价实现了九个涨停。
其疯狂表现引发市场关注的同时,1月上旬,两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的消息也引来一片质疑。不过,这则负面消息并未影响近期南北车股价整体上涨的趋势。直到1月30日在大盘下跌背景下,南北车股价才开始大幅调整。
近日,这两家公司再迎利好。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铁路、核电等中国装备“走出去”,并制定一系列措施推动相关工作。
是哪些因素令曝出负面消息的南北车有较强的抗跌性?南北车合并及未来运营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中国工程院院士、轨道交通专家王梦恕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方合并有利于降低人力、研发、采购等成本,避免压价竞争,提升盈利水平。国泰君安分析称,其未来经营将主要面临内部整合等风险。
内幕交易质疑未改上涨趋势
1月9日,有国内媒体报道,南北车部分高管及家属在两公司合并停牌前六个月内,大量买卖对方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这导致部分投资者于1月12日及其后几天,抛出了南北车的股票。
尽管其后南北车均发布了澄清公告,但此事并未结束。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月16日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这一事件,并对问题进行核查,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查处。
长城证券分析师曲小溪认为,该事件不会影响南北车合并的进程和大趋势,也未影响两公司股价的整体趋势,他注意到今年1月上旬和中旬,这两家公司股票每次涨停被打开期间,成交量和成交额均大幅放大,意味着有大笔资金入市买入这两只股票。
从股价走势来看,这两家公司A股股价曾在2014年12月31日~今年1月20日之间,累计实现了九个涨停。
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南车1月12日的成交量和成交额均接近1月9日的5倍,1月12日该股的换手率为8.9%,而1月9日该股的换手率仅为2.1%。中国北车的统计数据也显示出类似的态势。
王梦恕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南北车的大股东均为国资委,两家合并是大趋势,不会受涉嫌内幕交易因素影响。这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都是轨道交通车辆研制等,但两家公司在技术上相互提防,在市场上压价竞争。合并有利于降低人力、研发、采购等成本,避免压价竞争,提升盈利水平。”
双方合并提升盈利能力
对南北车合并后将提升盈利能力的预期,是推动其股价持续上涨的重要因素。
招商证券分析师刘荣等人撰写的一篇研究报告指出,南北车合并的具体好处,对内主要体现在可以避免重复建设投入、丰富产品线、更合理安排生产等方面,这将是一个长期受益的过程。
与此同时,国内国际轨道交通市场均处于投资和需求较为旺盛的时期。
招商证券的报告预计,2015年中国铁路投资仍将保持高位,并有望超过2014年8088亿元的投资规模,大概率超过2010 年8427亿元的历史高位。
2013年,南北车合计在国际市场所占份额仅为2.2%左右。招商证券预计,未来南北车合并后的中国中车走出去并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将是大势所趋。
中信证券分析师刘海博等人撰写的一份报告预计,在中性市场时,未来中国中车海外市场年均收入可达563亿元,为2013 年南北车合计收入(剔除非轨交收入)的32%,是2013 年两家公司合计海外收入的4倍;年均净利润可达34亿元,为2013 年净利润的40%。
正是基于以上因素,刘荣认为,2015年中国中车的每股收益能达到0.47元,股价估值在25倍市盈率是比较合适的。而2013年,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每股收益分别为0.30元和0.34元。以1月29日中国南车13.64元的收盘价计算,该股的市盈率已经超过30倍。刘荣认为,该股价高于自己的预期,主要是受大盘走势影响。
短期风险在于内部整合
南北车合并及未来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风险?中国南车综合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近日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南北车近期发布的各项公告中,在不断预警风险。”
记者查阅了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在1月20日发布的《合并报告书》(草案),其中预警未来经营将会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内部整合、债权债务转移等风险。
国泰君安国际基建分析师黄家玮在其撰写的报告中认为,南北车合并后的短期风险主要是:两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权力之争可能导致降低经营效率。
黄家玮表示,根据提案,合并后中国南车的股东将持有中国中车50.6%的股权,中国北车则持有49.4%股权。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有可能在新公司中任命相同数目的董事作为他们的代表。在此情形下,权力之争将成为中国中车的大问题。
过去6 年,中国南车在绝对价值和净资产收益率上都超过中国北车,而中国北车则在资产规模上超过中国南车。追求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的差异,可能导致权力斗争。预期合并后的决策过程可能会变长。至少在开始的几年内,这将降低公司的经营效率。
8.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篇八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 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立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 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9.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篇九
关联交易申报 及同期资料管理辅导要点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零一一年二月
目 录
一、关联交易申报
㈠关联交易申报的涵义……………………………………………… ㈡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企业范围……………………………… ㈢填报重点和难点…………………………………………………… ㈣风险提示……………………………………………………………
二、同期资料管理
㈠同期资料的涵义…………………………………………………… ㈡同期资料准备或报送的企业范围及时间要求…………………… ㈢同期资料准备与报送的重点……………………………………… ㈣风险提示…………………………………………………………… 附: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关联交易申报辅导要点
㈠关联交易申报的涵义
关联交易申报是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九张附表。
㈡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企业范围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㈢填报重点和难点
1.《关联关系表》(表一): ⑴填报本表时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判断并确定其关联方;
⑵ “关联关系类型”:按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2.《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⑴ 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部分,主要反映企业在同期资料准备、成本分摊协议方面的情况;
⑵ 第二部分汇总反映纳税人与关联各方发生的购销业务、劳务、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等关联业务的交易情况。
3.《购销表》(表三):
⑴ 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存货”、“营业收入”填报。其中“来料加工”:填报收取的加工费金额。4.《劳务表》(表四):
⑴ 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以及相关费用类科目填报。
5.《无形资产表》(表五):
⑴ 发生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 ⑵ 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填报。
6.《固定资产表》(表六):
⑴ 发生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 ⑵ 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填报。
7.《融通资金表》(表七):
⑴ 本表仅填报关联融资情况(非关联融资不需填报)。融资包括本年新增融入、融出资金,也包括存续融入、融出资金,即发生在以前所属申报但存续到当前所属申报的融资项目; ⑵
一般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收款”、“应计利息”、“财务费用”填报;金融企业根据“拆放同业”、“贷款及应收款”、“发行存款证及同业拆入”、“发行债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填报;
⑶ “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是指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金额,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⑷ 对于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填该关联方;对于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境外关联方名称或境内关联方名称与担保方名称均填报该关联方。
8.《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⑴ 无论有无关联交易,在所属申报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均需填报此表(外国企业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
⑵ 一般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填报;金融企业根据“投资子公司”、“投资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填报。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⑴ 发生向境外支付各项费用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相关科目填列;
⑵ “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包括被投资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股息、红利。10.需注意的表间关系:
⑴ 《购销表》、《劳务表》、《融通资金表》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关联关系表》;
⑵ 《关联交易汇总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㈣风险提示 1.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接受其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
5.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税款所属纳税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对于按照规定或者税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企业,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二、同期资料管理的辅导要点
㈠同期资料的涵义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证明文件,是指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应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有关关联交易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或证明文件。所谓同期是指发生关联交易的当。
同期资料管理,是指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按纳税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准备、保存和提供是企业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的基础。
(二)同期资料准备或报送的企业范围及时间要求
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的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因不可抗力无法按其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20日内提供。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范围的企业;(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2.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不管其是否符合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都应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
(1)曾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的企业;
(2)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并且出现亏损的企业;(3)当年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
(4)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且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
(三)同期资料准备与报送的重点
1.一般情形下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组织结构
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⑵ 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的次年12月31日。⑶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⑷可比性分析
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⑸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2、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内容: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本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本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本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本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3.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期资料内容: 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四)风险提示
1.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5.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接受其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
6.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对于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企业,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附:相关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在进行关
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⑴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⑵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⑶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⑷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5.《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6.《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9.《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0.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⑴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⑵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⑶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规定:
“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的下一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二、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规定:
“
一、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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