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工种文件

2024-06-14

提前退休工种文件(共10篇)(共10篇)

1.提前退休工种文件 篇一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政策文件 目录: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

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内容: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摘 录)(1978年7月11日)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已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再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劳动人事部

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人护〔1985〕6号(1985年3月4日)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劳动人事部

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

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号(1987年3月17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

劳动部

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3〕120号(1993年7月3日)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七八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一九八五年为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发出了《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我部备案。此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的部门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过宽,有的审批程序不健全,有的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特别是对审批条件掌握不一,随意开口子,导致提前退休人员过量增多,类似工种在各部门之间产生攀比,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精神,我部决定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二、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1997年8月8日)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43号(2000年11月30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帐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

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6号(1995年5月18日)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渝劳险〔1995〕73号)收悉。对此问题,我部曾以劳险字〔1991〕5号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对于来文中所反映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等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该问题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目前又正在进行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们将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定有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 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1999年3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2.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包括哪些? 篇二

特殊工种有哪些?

【答】:目前我国特殊工种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其范围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问题解答专区】

【问】:企业上下班接送班车司机能否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属于特殊工种作业吗?

【答】:根据鲁劳社[]29号文件规定: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按政策规定特殊工种名录中只有交通行业专业运输的长途客货运营汽车驾驶员,连续从事本工作或累计,男职工年满55周岁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企业中的班车司机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问】:取得了维修电工证书能否从事电工类工作?电工属于特殊工种吗?

【答】:维修电工证书是职业资格等级证,不是电工上岗证。电工作为特殊工种,作业时必持有低压电工上岗证;若涉及有带高压电作业的岗位,还需要持有高压电工上岗证。因此仅持有电工初级证书,是没有资格从事电工类岗位的。

【问】:在上海特殊工种如何确定?到哪里确定?咨询电话多少?

3.提前退休工种文件 篇三

与对策

当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存在的现状及问题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家为了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职工利益而设立的,体现了党和人民政府对产业工人的保护,深得广大职工拥护,对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利益主体的变化,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违反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改革的成本强加给社会,造成企业之间、职工之

间的不平衡,这种状况如不及时遏制,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大量流失,影响社会稳定。同时,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生产的产品要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以及新行业是否应增加特殊工种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

权力和义务相对等是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是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各行业、企业及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上实行了统一费率,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缴养老保险费。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及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并没有额外缴费。因此,按社会保险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金无义务承担提前退休一段时间的费用。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是企业劳动保护行为。计划经济年代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住房等所有福利待遇均由国家负担,企业技术改造要靠国家计划投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劳

动保护是企业自身行为,企业要靠自身的力量改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工作环境的质量,减少对其身体的伤害,劳动保护的责任应由企业承担,所以,应把职工享有的福利待遇和后来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区分开。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工作条件的改善,许多特殊工种不再“特殊”。建国之初,我国工业处于起步阶段,各行业的技术含量低,劳动保护设施差。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工业机械化的不断发展和高新技术的不断应用,过去那种比较原始落后的操作方法已逐步为现代化设备所取代;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不断完善,一些特殊工种已完全不见了原来的踪影。如粮食系统的土榨油坊的打榨工、新闻出版系统的溶铅工、冶金行业的冶练工等都采取了高科技办法由电脑操纵管理,工作在中心控制室完成,完全改变了劳动条件。但几乎所有的行业中目前仍然保留着类似的“特殊工种”。只要企业认为需要,便会有人以

“特殊工种”的方式提前退休。

行业和新生企业特殊工种的停止认定,给企业造成不平衡。目前,经初步统计,我市特殊工种共1900多个,1999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规定,不再审批新的特殊工种。但是,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多元化,使非公有制企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同样参保缴费的情况下,新生的行业和部门从事有毒有害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也不断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再加之,原有的行业划分已不清晰,互有交叉,执行原有的特殊工种也存在认定问题。如不能对这些行业、部门的特殊工种及存在认定问题。如不能对这些行业、部门的特殊工种及时认定或进行界定,就可能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导致企业间在特殊工种待遇上的相互攀比。

劳动保障部门难以实行有效管理。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被打破,自由流动性增强,在一个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多年的状况也越来越少。这就给特殊工种的管理带来了一个难题,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面对如此众多的企业和从事特殊工种的几十万人,如果企业和职工共同作假,要想查证落实几乎不可能。而有的职工因为提前退休养老待遇较低,在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况下,不愿提前退休,而企业要减员增效,往往以下岗相威胁,逼迫职工申请提前退休,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利,造成近年退休职工行政复议案增加。

二、对策

我国处于社会经济重大变革转轨时期,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应按照社会经济改革实践的要求进行适应性调整。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建立和发展,可以看出经济体制和利益主体发生变化之后,与之配套的政策也必须随之变化。笔者认为,改革的关键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成本不应再由

4.提前退休工种文件 篇四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针对我省近年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级以上的劳防检验站对有关工种进行劳动条件、身体损害程度等项目的检测,附检测报告送我厅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审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及职工,应在特殊工种管理档案中注明,进行重点监控。

六、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在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工作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公示期一般为10天。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八、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对本地区现行的特殊工种文件和名录进行清理,于6月底前将本市执行的有关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适用行业)汇总报我厅养老保险处。其中本市制发的文件,应附正文复印件。

规范特殊工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3〕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266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为建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社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

(一)本市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确认的特殊工种的各类企业(含市、区属单位),应对曾在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且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的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并公示。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10月前对次年到龄可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关闭、破产企业离岗退养拟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职工,在经本单位对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报本局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连续工龄,以及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俗称、工作单位、所在车间及班组、具体从事时间、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前应做好调查准备工作,认真查核相关职工的档案及有关原始资料,如实将职工真实资料在本单位公告栏上进行张榜公示,并在公示前1周将公示内容、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告本局(养老保险处)。本局届

时将对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二)公示过程中,单位工会或职代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下同)应积极配合做好监督工作,接受职工对失实公示内容的投诉,并督促协助复查。公示完毕,公示内容经工会或职代会(或董事会)确认,并加盖工会或职代会(或董事会)公章后,附软盘送本局(养老保险处)。

(三)本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名单进行审批。同时通过《广州劳动保障报》或其它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监督。我局监督电话:83338306。

(四)经举报并查实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而又办理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退回原单位;其已按月领取的养老金,责令退还发放机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从今年8月1日起,未经公示程序的单位,暂缓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由此造成职工未能按时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损失,由该单位负责。

今年6月底前,各单位须按上述程序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年底前拟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以及本通知下发之前所有已作工种预审登记但尚未正式办理退休的职工进行公示,并于7月1日前将公示内容送本局(养老保险处)。

失业人员或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各区托管的离岗退养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公示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立职工工种登记制度。本市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在职职工统一启用《广州市职工特殊工种登记卡》,并以此作为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记录依据之一。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目前正在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统一使用该卡。相关单位要认真详实填写相关内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

责任。《广州市职工特殊工种登记卡》一式三份,单位、职工、存档各一份。

我市凡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每年向本局书面(加盖公章)及软盘报送特殊工种名册,名册应包括:企业特殊工种名称、当年实际用工人数、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单和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时间。本局将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经核查后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并将依据员工档案原始记录和数据库反映的情况,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预审制度。为切实加强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管理,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含市属、区属企业)应为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职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预审(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暂停办理特殊工种预审登记):

(一)职工所在单位经批准实行关闭、破产或改组转制,报工商行政部门销号的;

(二)用人单位与曾经或正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本单位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关闭、破产企业拟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

(四)其它经本局批准同意进行预审的特殊原因。

四、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3个月,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本局审批。本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五、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从事特殊工种职工个人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特殊工种名称的填写,在填写个人履历表、签订劳动合同及其它个人资料时需填写具体工种名称。严禁单位或职工擅自更改、伪造职工个人档案,或伪造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资料的行为。凡更改、伪造档案属企业责任的,要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档案严禁交职工本人携带。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身份的企业及职工,将记录在特殊

工种管理档案中,并进行重点监控。

六、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高空、高温、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共5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其中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不同单位相同性质工种的年限可累计为同一类特殊工种的年限。

七、职工申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工种必须符合下列范围之一:

(一)1978年6月2日后、1985年3月4日前经劳动部批准确认为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二)1985年3月4日后、1993年7月3日前经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确认为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三)1993年7月3日后经劳动部批准同意列入可提前退休范围的工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范围进行审批。

5.提前退休工种文件 篇五

2009-01-07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潭劳社字[2009]1号 湖南省湘潭市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行办、各企业: 为切实解决破产改制企业符合病残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的基本生活,推进企业破产改制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并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破产改制企业病残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前退休的条件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以下简称病残)提前退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二)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以上(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病残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办提前退休。

(二)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可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办提前退休。

(三)提前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职工提前退休应预留的“一费一金”标准

(一)“一费”是指职工提前退休时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期间,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预留金额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提前退休月数。

(二)“一金”是指职工提前退休时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期间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纳的预留金额为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乘以提前退休月数。

四、实施办法

(一)正在实施或以后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在破产改制时符合病残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企业应为提前退休人员(包括破产之前已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预留的“一费一金”列入清算,无力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挂帐处理。

(二)已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办理。符合病残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应将领取的安置费在扣除一定生活费后的余额,作为提前退休预留的“一费一金”上缴社保经办机构。“一费一金”预留不足部分,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挂帐手续。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3月底之前办理完毕。

(三)在应预留的“一费一金”缴纳到社保经办机构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挂帐手续后,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五、其他

(一)特殊工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有毒有害工种。特殊工种实行逐年备案制度,企业应将认定为特殊工种的文件依据、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工种和企业不予认定,不得办理提前退休。

(二)在省政府7号文件生效前(即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病残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包括未实行破产改制的企业),在企业缴纳“一费”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病残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企业缴纳“一费一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缴纳“一费”或“一费一金”的,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原企业发放。

(三)病残和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文精神,妥善解决破产改制企业病残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有关问题。

6.特殊工种退休政策 篇六

你先问下厂里有能否集体办理,需要自己办理去当地劳保部门问一下,主要是有工作10年以上的证明。

劳保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④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注意: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

下载:http:///gb/news/laws/高温作业分级.doc

附: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办理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三、提交材料

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四、办理程序

7.关于特殊工种退休批复 篇七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从事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特殊工种岗位年限能否累加计算的请示报告》(济劳社发〔〕第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审批按特殊工种的规定退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条件,仍按原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79)鲁劳薪便字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8.特殊工种退休档案不全怎么办 篇八

特殊工种退休档案不全怎么办

我们知道,对于特殊工种的劳动者而言,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退休年龄比一般的工人要早,并且需要提交档案。那么,特殊工种退休档案不全怎么办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时确因档案不全不能在55岁退休,需提供其他的资料证明。

我国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十分严格,职工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如档案记载不清,须提供工资发放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工资卡等原始材料,材料能清楚认定从事的岗位、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也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由于单位没获得审批,导致职工无法提前退休的情况,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职工本应享受的退休待遇。即使原公司倒闭,也可以找到承继原单位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特殊工种办理流程:

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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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前退休条件 篇九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在法定退休年龄内,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原单位待遇,住房公积金以离岗时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交纳。

10.提前退休工种文件 篇十

规范》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一日

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下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经办部门)

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第四条(申请主体)

单位从业人员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应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提出)

单位从业人员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通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条件)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原件;

2、《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第八条(受理)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予以办理,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重新上报全部申报材料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予以办理,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事项范围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明确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留存。

第九条(审批)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2、经审批予以通过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在《上海市从

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处签署意见,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

3、经审批未予通过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制作《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明确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留存。

第十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和审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附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条款

附件: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条款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条款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有关条款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

(三)从事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条款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四、《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有关条款

三、退休条件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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