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精选4篇)
1.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篇一
所谓辞退合法,主要针对以下六种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篇二
我厂用的几个农民工, 因为怕扣养老保险, 一直拖着不和我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一拖数月, 厂里急需用人, 我们也没强求。眼下劳动部门查得很紧,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不行了。他们要再坚持, 厂子准备不用他们, 让他们走人。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一拖再拖, 用人单位终于下决心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否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顺发
顺发同志:
最近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做出了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哺乳期辞退员工的补偿 篇三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应如何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应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篇四
现在遇到一件棘手的事情:公司的一个部门经理把下属一名员工给辞退了,员工手里有部门经理辞退谈话的录音,而且有部门经理签字的离职申请表以及交接表,目前该员工自部门经理和他谈话后就不来上班了(部门经理通知他第二日就不用来上班了),现在该员工问公司要经济补偿金,总经理以不是公司辞退,是部门经理...主题描述读完了,这事有点意思。首先要明确一点这个部门经理的做法是不是职务行为,这个百分百的职务行为所以公司要负责的,那么在说一点是这个职务行为是否越权操作了,这个就要看你们那家公司的JD里面是怎么约束该部门经理的权责了,JD里有没有规定该部门经理有人事辞退的裁决权?说白了,就是部门经理能不能随便开人,各位!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不要以为开除员工这事只能人事来做,这个不一定的,有的公司部门经理是有决定权的人事只是擦屁股的(哥以前的一家美国企业就是这德行,黑色星期五,真不是开玩笑的~),这样的公司大多不差钱,员工达不到工作要求或者技能要求什么的部门经理直接就会让你走人的,剩下的事找人事去谈吧!这样的公司用人观是人才月薪百万真心便宜,废物月薪百元真心浪费,所以直线经理是最了解员工的处于反射弧前段可以直接做出反应,避免浪费时间,而且制度完善不存在给赔偿金这种事,顶多给待通知金和补偿而已。那么话说回来人事的该怎么办,情况一,该部门经理有权直接开人,那人事要做原因调查,是什么原因致使该经理辞退了这个员工,也就是做离职调查。这个离职调查的大前提是让其离职而不是挽留,哪怕是那个部门经理错了,也最好不要挽留,该赔钱赔钱让其走人,然后回头在收拾那个部门经理。但是在案例中,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否者总经理就不会跳出来否定部门经理的决议了。情况二,该部门经理没有这个权限,那人事要做的就是啥呢?对于如此能装X、敢装X且装不好X的部门经理,我们要拿出威严来放大招坚决镇压,古语有云 劝君莫装X,装X被雷劈,他既然敢死咱们就敢埋,他既然敢装咱们就敢劈~。这个部门经理应该换人啊,甚至解雇都没有问题。
具体说一下情况二,其实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这个员工工作能力不行或者是其他方面有问题,那么部门经理应该跟人资联系一起想办法,而不是自行其是说开就开啊~这么做把老大总经理放在眼里了吗?这么做把我们人资放在眼里了吗?这是严重的越权行为,哪怕他的理由充满了正能量也不行,必须双撤(行政职务和行政级别)。另一种是部门经理恶意的越权开除员工,甚至可能这个部门经理就是和员工串通一气,为了这个员工能得到赔偿金而故意这么做的(我在以前的一家日企遇见过,三个月后才想明白其中的奥义)。那更得镇压了,直接开除都可以,作为部门经理作为管理者,人你都管不住,回家种地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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