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2024-10-12

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10篇)

1.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篇一

浅析“挂靠”销售药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论文摘要]由于药品本身是与公众生命健康直接关联的特殊药品,因此,挂靠经营药品的社会危害性更甚于一般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但对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挂靠有资质的单位销售药品是否松成非法经营罪,学界有不同的意见,文章通过一起案例来对此进行评析。

[论文关键词]药品 挂靠 非法经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女,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201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注册A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雇用若干名员工,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由于A公司没有经营药品的资质,因此陈某某与B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人赵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挂靠B公司经营药品,对外以B公司的名义采购和销售药品。作为回报,A公司将药品经营额的3%汇给B公司。通过这种合作,陈某某负责的A公司便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业务员,借用B公司的名义联系业务,经营药品,数额共计人民币1748365元。为图便利,陈某某还伪造了B公司的印章一枚。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陈某某的辩护人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陈某某经营的A公司与B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如:A公司从B公司处取得的药品销售资质证明复印件、B公司为A公司开具的药品销售发票、药品出(入)库单据等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药品的行为得到了B公司的授权,系合法经营行为。鉴于其在经营过程中有伪造B公司印章的行为,因此仅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但对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挂靠”有资质的单位销售药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学界有不同意见,以下笔者进行综合评析。

二、评析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A公司本身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能从事药品经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挂靠的实质就是无证经营,对接受挂靠的单位,挂靠实际上就是一种违法的授权。本案中,虽然陈某某名义上得到了以B公司名义经营药品的授权,但由于授权行为本身不合法,因此其经营的A公司当然并不能实际取得销

售药品的资格,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有三:一是陈某某经营的A公司得到了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B公司的授权,该授权使其经营药品的行为具有了合法性依据;二是A公司对外以B公司的名义经营药品,法律后果归属于B公司,故该经营行为可视为B公司的行为;三是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其制定、修改的权力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解释权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且我国的刑法的效力渊源只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因此无论从刑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主体,还是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通知》都不应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予以适用。

(二)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挂靠协议”本身无效。虽然A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所谓的“挂靠协议”,但是该授权本身并不合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授予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法第九条同时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因此一个有效的行政许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授予主体的特定性,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任何其他主体都无权授予相对人行政许可;二是不可转让性,即任何被许可人都无权将行政许可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转许可或转授权。具体到本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及地方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且B公司不能将药品经营权转授给A公司。因此所谓的“挂靠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公司根据协议获得的授权当然归于无效,因此其仍然不具备药品经营权。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知》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某及A公司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依据。认为陈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之一,即为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文件不能作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适用的法律依据。但该观点显然混淆了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区别。一方面,对于非法经营的定罪、量刑属于法律适用范畴,法律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我国《刑法》;但另一方面,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而认定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否经过许可,则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及方式进行判断,判断依据当然不仅限于《刑法》。具体到本案,陈某某及A公司是否具有药品经营的资质,取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对此予以授权或承认。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判断特定主体是否具有药品经营资质而作出的规定,当然能够成为事实

认定的依据。因此根据《通知》规定进行判断,陈某某及其经营的A公司显然不具有药品销售的资格。

3.陈某某经营药品的行为具有独立性。本案中,A公司对外始终以B公司的名义经营药品,因此认为陈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观点认为,A公司经营药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被认为是B公司的行为,或至少是在B公司支配下所为的行为。笔者认为:判断A公司的经营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判断有如下标准:一是主体意志是否具有独立性;二是开展业务是否具有独立性;三是营利分配是否具有独立性。首先,A公司的所有决策均由陈某某决定,B公司并未对此加以干涉;

其次,陈某某单独雇用业务员联系业务,进行经营活动,虽然对外打着B公司的旗号,但其经营行为无须经B公司同意或批准,经营过程中亦不受B公司控制或支配,而完全由其自行决定并独立开展;最后,经营所得除极少量交给B公司作为“挂靠费”外,收益均归属于A公司。无论从主体意志、业务开展,还是盈利分配方面分析,陈某某及A公司经营药品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因此不能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4.“挂靠”经营药品相比于一般无证经营药品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制度及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药品本身是与公众生命健康直接关联的特殊物品,基于此,国家将药品纳入限制经营的物品范围,即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才有经营药品的权利,其目的即是为了有利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假药、劣药从不法商贩的手中流入市场。而由于挂靠经营的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且方法多变,因此相较于单纯的无证经营药品,更容易逃避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使不法分子有机会借着生产、经营企业授权的合法身份,从非正规渠道自行采购,以串货、换货、委托发货等“走票”的方式,使大量假药、劣药流入市场,严重扰乱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给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挂靠经营药品的社会危害性更甚于一般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某经营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达成的“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依据“协议”取得的授权也当然无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知》也明确指出“挂靠”经营药品的本质就是无证经营。同时,A公司的经营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受B公司的支配,故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再有,挂靠经营因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欺骗性,因此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冲击更大,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综上,陈某某系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篇二

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综述

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把GSP要求的标准作为药店经营的行为准则,我药店贯彻实施“质量第一、信誉立业、顾客至上”的质量方针,以适应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店认真组织学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全面提高药店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我店对照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经过自查、整改、完善,使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得到全面落实,提高了药店管理水平。现我药店实施GSP情况汇报如下:

一、药店的基本情况:

岔河镇正康大药房于2011年6月2日经毕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下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2011年6月正式营业至今。

药店自成立以来,无药品经营违法行为,所经营药品无质量事故发生。

二、(一)、药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以及上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概述:

药店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全面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药店把GSP要求的标准作为经营的行为准则,贯彻实施“质量第一、信誉立业、顾客至上”的质量方针,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药店的质量管理体系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药店定期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了相关的内审。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药店采用前瞻和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每年末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了实地考察。药店要求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013年,按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认真地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并把这一项工作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实现了药品验收合格率100%,顾客综合满意度95%以上,有效地实现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以GSP作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指南,使质量管理日趋完善。充分利用药店的监控手段,结合药监、药检部门和群众监督的办法,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药店依据审核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二)、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整体情况。

药店成立了以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质量负责人、营业员为组员的质量领导小组,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药店质量方针,并保证药店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药店现有员工2人,住店药师1人。企业法人:曾魁梧、高中学历;质量负责人:钟朝辉、,专科学历;药店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GSP规定的资格要求,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三)、各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定期体检制度管理情况:

为提高全体员工综合素质,药店员工积极参加市、县组织的各种培训。药店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所有培训均进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及考核档案,取得较为明显的培训效果。

药店制定了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了岗前及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现各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均取得体检合格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

药店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于2014年3月份由质量负责人组织经过起草、修订讨论,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工作操作规程、岗位及其人员质量管理职责。由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药店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药店实际。其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按照管理操作规程进行。药店建立了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销后退回和购进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能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须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留有记录。

书面记录及凭证能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随意涂改,不撕毁。更改记录的,有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药店的相关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

(五)、设施与设备配备情况:

药店完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保证药品储存安全有效。药店经营场所面积41平方米,能基本满足日常业务要求,经营场所环境明亮、整洁、布局合理,并配备必要现代化办公设备,对进销存实行电脑化管理。

(六)、检定与校准实施情况:

药店对经营场所配备温湿度计、灭火器等,温湿度计已进行了合格鉴定。药店不经营冷藏、冷冻相关药品品种,未设冷藏箱等冷链设施。

(七)、计算机系统概况:

药店计算机安装“泰德”医药进销存管理系统,能覆盖药店全部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该信息系统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和实施GSP方面的信息,符合GSP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药店按要求配备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对所经营的需采集监管码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八)、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工作运转及其质量控制情况;药店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制度,把好药品收货关,防止不合格药品、假劣药品进入本店。严格执行首首营品种审批制度、药品采购制度及其程序,重视供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调查,确保供货单位及采购药品合法性100%。执行“质量第一、信誉立业、顾客至上”的质量方针,并制订采购计划。与供货单位100%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购进凭证完整真实,严把药品采购质量关。验收员认真严格对待药品验收工作,逐批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首营品种、各种剂型首次进货药品均进行药品外观性状的验收检查,保证药品验收合格率100%,对不合格药品坚决予以拒收。药店对药品科学养护。药店对所经营的药品根据其质量稳定性、质量把关要求,确定为重点养护品种,坚持每个月循环养护,一般药品按季度养护,并建立药品养护记录和养护档案。严格按药品理化性质进行存放和养护,确保在库药品质量完好。药店严把药品出售关,坚持出售复核制度。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产地、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等逐项进行复核,保证不合格药品不出售。药店依法经营销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药店信誉。保证服务质量,执行质量查询制度。药店倡导热情服务,礼貌待客。对顾客投诉保证在三天内回应率100%,处理率100%,并建立顾客投诉记录档案,跟踪落实。

建立药品质量查询记录和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记录。对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九)、自查发现不足、整改措施及效果:

药店通过对GSP认证内审等各项自查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药店综合素质。药店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立业、顾客至上”的质量方针,以增强药店的竞争能力,使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在我店实现全员的、全过程的、全面的管理。通过GSP认证整改工作的实施,使我店经营场所得到很大的改善,人员素质得到很大的提高。通过GSP认证整改工作的实施,使我店深刻地认识到,GSP认证并不是药店的一种负担,而是使企业的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的有效方法,促使药店稳定、高效、快速健康发展。

我店在GSP认证自查整改工作过程中,对硬件改造、软件修订等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对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检查,仍有不足之处:1、对员工的培训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消除对过了GSP认证就万事大吉的认识误区,明白通过GSP认证只是药店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新的起点,继续保持和持续改进的工作还很多。2、进一步做好药品质量查询和药品不良反应调查工作。

我药店对照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自查内审,认为基本符合GSP认证要求。特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GSP认证申请,请领导专家现场检查指导!

负责人:

金沙县乡民药店

3.药品经营与管理实验报告 篇三

医药商品经营与管理实验报告

科:

化学工程系

业: 生物技术及应用

级:

生物101

名:

赵如刚

指导教师:

张春美

完成日期:

2011-10-9

药品经营与管理实验报告

一、实验时间:2011年9月27日

二、实验地点:

我班在老师的带领下于2011年9月27日上午,到位于红星路城山路西的华润堂药房参观与学习。我们在药店老板黄婧的介绍中了解到,药店成立时间时2007年1月22日,目前还有一家分店在工农路35号但不是医保地点。

三、药店概况

华润堂药店是一家医保定点药店,该店占地约一百平方米,于2007年1月22日开设,在工农路351号开设非医保定点药店。华润堂药店面向周边地区销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一二类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用品、计生用品零售。临近居民区和学校人,流量大是该店在地理位置上的一大优势。据黄经理介绍,要开设一家医保定点药店,要求药品品种达到一千。另外,她建议我们,如果打算开药店的话,尽量选择开公司性质的药店,这样法人可变更,减小经营的风险,可以将损失最小化

四、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要求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并遵守有关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3)拥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县城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1名以上(含1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在乡镇和农村开办药店,须配备1名以上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是高中或相当于高 2 中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岗位)兼职。

(4)拥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跨地域申请筹建连锁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五、药品陈列

药品陈列要能诱导顾客的购买欲望和动机,满足顾客的购买心理。通过陈列调节顾客心理,最终达到顾客满意,有利于药品的销售。

1、陈列类型

①集中陈列

②特殊陈列:橱窗陈列、专柜陈列、悬挂陈列等。

2、药品陈列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①陈列货架标准化

对于封闭式销售来说,典型售货柜台及货架既要便于各种身材顾客的活动,又要便于普通身材营业员的活动。因此,柜台一般高度为90~95厘米,宽度为46~60厘米;货架宽度一般为46~56厘米,高度不应超过160~183厘米;营业员活动区域宽度为76~122厘米;顾客活动区域宽度为45~610厘米。考虑到有的顾客需坐着挑选,而营业员需站着服务,陈列柜的高度可降至86~91厘米。

②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陈列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四分开”原则)。

a.即药品与非药品应分开存放;

b.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

c.性能互相影响或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d.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另外,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③醒目原则

对于开架销售来说,药品大、中、小分类应清晰、合理,使顾客进入店内很容易找到药品的陈列位置。

④方便原则

对于开架销售来说,药品陈列要方便顾客找寻药品,为顾客提供一种或明或暗的有序的购物引导。

⑤整洁美观原则

陈列的药品要整齐、干净,有破损、污物、灰尘、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从货架上撤下来。每种药品都有其优点,药品陈列应设法突出其特点。

⑥先进先出、先产先出的原则

药品按照效期或购进记录进行销售。药品效期或购进记录在前,优先陈列,易变质药品也应放在货架前端优先推荐。

⑦关联性原则

将功能相同的药品放在一起陈列。

3、中药陈列时对格斗的要求

①功效接近的,常放在一个格斗里,一个格斗最多放两种药 ②外形接近,药效完全不同的不能放一个格斗 ③轻、小的药材放在上面,重、大的药材放在下面

六、GSP管理的规章制度

1、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SP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GSP管理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对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也会使药店的信誉度大大提高。

2、GSP管理的规章制度

GSP管理包括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和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又包括:①管理职责。②人员与培训。③设施和设备。④进货与验收。⑤陈列与储存。⑥销售与服务。

七、药店店址选择

1、店面选址的重要性

药店的地理位置对日后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影响重大,应尽量选择较繁华、客流量较集中的地段或医院附近和居民生活小区。

同时还应考虑到周围环境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噪声污染、交通是否方便,同时应避开同行过多的地段,以避免过度竞争,还要分析研究这一地段人群的收入 4 状况、人员的结构及对医疗保健的需求状况等,以确定药店的规模和特色。

2、店面选址的注意事项

①选址决策要谨慎。因为一旦选择了店面的位置,再想换店面的话,会带来很大的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②注意大环境的变化及位置潜力。

③开店方位有讲究。方位是指药店正门的朝向,这与当地气候有关,并受到风向、日照程度、日照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④拐角的位置较理想。优点是:可以增加橱窗陈列的面积,两条街道的往来人群汇聚于此,有较多的过路行人光顾。但由于药店位置面临两条街,则哪一面作为药店的正门,则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一般的做法是:选择交通流量大的一面作为药店的正门,即店面;交通流量小的一面则作为侧门。

⑤三岔路口是个好位置。药店设在三岔路的正面,店面十分显眼,同样是十分合理的药店位置。

八、医保定点

定点药店意味着长期持久的销售,在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上具有优势。可提高医护人员的病例书写质量及医保政策领悟能力,提高全院人员医保素质和为参保患者服务的能力,提高医护人员的应对能力,并范医疗和收费行为。同时,医保卡的推行,使得药店的工作变得方便、快捷。

九、参观体会和收获

药,听起来是件很严肃的事,药品经营的风险可想而知。但这次参观我才发现,原来药品经营也很商业,比如位于店铺的左角经营着各种补品,还有那只梅花鹿,原来一个店铺也需要自己的文化,特色。这次参观的是药店,但道理去很通用——审时度势。

生物101 赵如刚

4.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篇四

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店为“广西华大康元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加盟店,经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8月28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27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行政许可项目整合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向贵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恳请贵局择日莅临我店现场检查指导。

广西华大康元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三乐菜园屯大药房

5.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篇五

为加快推进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5月16日至20日,高峰洁副局长带领市局食品、药品业务处室相关人员一行9人,到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熟的南京、上海浦东、天津三个地区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工作采取“召开座谈、现场观摩、对口交流”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了解了调研单位食品药品信用体系的建设模式、具体做法和进展情况,探讨了我市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初步形成了进一步推动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南京市。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始于2014年,是全市42个行政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分系统之一。在市委、市政府“刚性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下,南京市食药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6位局领导任副组长,全局11个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稽查局为牵头处室,负责综合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整个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并做好沟通联络工作;明确信息技术保障处室为办公室,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处理、内网对接等技术保障工作。2015年,南京市食药监局上线运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有效归集了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231项法人信用数据和42项自然人信用数据,率先在江苏省食药系统实现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七天信用双公示”,荣获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等奖。

2、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新区商监局成立于2014年1月,承担原工商、质监、食药三个部门的职能。浦东新区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开始于2015年,市场监管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分管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注册许可分局和信息分局的副局长牵头负责,由市场主体监管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处)具体负责承办,同年底发布了涵盖原工商、质监、食药、建交、环保、规土等17个部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综合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公共信用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浦东新区食品、药品相关信用信息子系统包括综合查询、日常监管、统一执法、公众诉求处臵等子模块,通过共享公共平台基础数据,实现了全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的全覆盖。

3、天津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14年7月,由原市工商、质监、食药三个部门整合而成,是全国率先进行大市场大部门监管新体制改革的省级城市。天津市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市场监管委整体信用建设的背景下,由企业监管处(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处)统一牵头负责,同年10月,天津市场监管委联合全市49个行政部门发布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了包括食品、药品在内的17项主体登记、56项行政备案、845项行政许可、3500项行政处罚、17项业绩情况和6项其他信息等4000余项信息指标,在全市实现了“一个平台管信用”的总体建设目标。

二、主要收获和体会

分析三个地区的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在建设理念、思路和方法上总体呈现出“信用+技术+监管”新趋势:一是信用监管逐步常态化。传统监管理念正在从单纯的依赖行政监管逐步向信用约束发展,“以监管促信用,以信用强监管”的模式逐步成为新常态。二是大数据、云计算、移动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应用到信用建设实践中。上海浦东将企业信用信息接入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试点探索新的“互联网+信用监管”模式。天津食药部门联合卫计委,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立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调协同工作平台”,实现了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到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自动通报,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隐患排查提供了依据。南京食药监局将移动计算技术应用到了日常监管执法中,大大提高了基层监管和信用信息采集效率。三是更加注重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芝麻信用进行合作,实现了食药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南京食药监局在信用平台内设立投诉举报自动化处理子系统,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的积极性。四是大信用建设逐步深入。各地区逐步以前期食品药品、工商管理等分散到各个行政部门的信用建设为基础,通盘考虑、同步规划、整体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主要体会:

1、领导重视是推进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调研单位高度重视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均由主要领导牵头信用建设工作,集中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主抓,在稽查或企业监管部门设立信用建设办公室,在力量配备、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上给予了重点倾斜。南京市食药监局在确保每个业务处室有一名信用管理员的基础上,鼓励本局人员积极参加全国信用管理师培训和资格考试,多方培养既懂得食品药品业务,又熟悉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的复合人才。浦东市场监管局先后投入XXXX余万元进行信用信息平台的设计和研发,建立了横向连接多个部门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天津市市监委加强信用建设硬件投入,采用光纤连通了市监委总部--市监委2个部门集中办公点--17个区局--XXXX个基层所。

2、强化顶层设计是建设食品药品信用平台的关键。调研单位注重信用信息平台的顶层设计,上线使用的平台具有信息归集完整、等级评定科学、业务流程清晰、界面设计简洁等共性特点,易于操作、便于使用和维护。南京市食药监局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主体,将基础信用信息归为“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四类,在业务流程上设计为“企业自评、区县审核、市局监督、社会公示”四个环节,在等级评定上实行违规计分制管理,对于失信扣分累积至12分的企业,还要综合考量“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然后才纳入管理“黑名单”,体现了平台设计的人性化。浦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食品、药品信用监管业务与其他部门的区别,在操作界面集成的基础上,使用人员以相应角色登录,即可进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药品生产、药品流通等对应的业务模块,实现了大市场监管体制下“一个平台管信用”。天津市监委2013年即实现了对全市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将信用风险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并将5万多家食品生产小作坊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定期在信用平台上发布推荐“诚信示范店”、“食品放心价”、“放心药厂”,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3、制度机制是信用建设长期有效运行的必要保障。南京市食药局出台了《关于加快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了食品药品失信等级扣分机制、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天津市先后发布《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法规的形式明晰了政府各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目标、任务和责任。上海浦东先后发布了《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细则》等5项配套制度,有效保障了信用平台数据的生成、采集、归集、评定和发布;补充出台了《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黑名单”制度,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定期发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相关部门共同联合,加强对此类企业的年检、纳税监督、金融信贷限制和土地使用限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有关建议

1、理顺我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从调研情况看,南京市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由市局稽查局负责,浦东新区由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处)负责,天津市由企业监管处(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处)负责;从我省情况看,省食药监局的信用建设工作由稽查处牵头负责。目前,我局有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中介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均设在企业监督管理处)和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3个承办机构,根据《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州市商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我局企监处归口负责全市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议:充分利用我局信用建设长期积累的人才和经验,三个信用办整合成一个机构,在市局内实现“一个部门管信用”,由一个分管局领导牵头负责,便于统筹安排和整体协调,有利于信用建设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2、补建食品药品信用监管模块。我局具有较好的信用信息建设基础,部分实现了食药企业信用评级信息的采集和收录。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融合,在现有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基础上,补充开发全市食品药品信用系统子模块,以数据共享形式使用省局系统(据省局通知,省局将于7月底下发“食品药品安全体系平台”)。

3、加强配套制度机制建设。一方面要研究制度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运行管理机制。要针对食品药品信用建设特点,在现有《成州市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案》基础上,研究制定《成州市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成州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成州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细则》等配套制度,明确各类信用信息数据规范、归集条目、归集过程、公示内容、公示时限等规则,以及信用信息申报的一套标准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信息来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要制定《成州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监管等级评定标准》。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区采用的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标准、周期和方法各不相同,省食药局去年发布了《XX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监管等级评定标准》,以建立企业“一户一档”信用档案的方式,统一了全省食药评级标准,但仍然存在企业信用档案牵扯层次环节多、部分表格还不完全符合实际、个别表格与现行法律规章不一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以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6.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篇六

(2009年10月29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主任 叶清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8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严凤英、杨光祺、柳忠武和副巡视员陈良椿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对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情况的汇报,深入三元、沙县、大田、明溪县进行调研,听取了四个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相关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业和食品、药品流通企业等 40多家。现受调研组委托报告调研情况。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了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得到保障,有效预防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市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督促食品药品安全措施的落实。一是加强机构建设。2006年8月份,市政府成立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担任食安委主任,三位分管农业、卫生、经贸口的副市长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直25个相关部门和梅列、三元两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根据市领导工作分工的变化及时调整充实食安委成员。二是科学界定职责。针对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检测资源重叠等问题、专门组织进行调研,召开专题协调会,进一步理顺食品源头、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空档、不留死角。三是周密部署工作。市食安委多次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调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食品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四是经费列入预算。为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市财政局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预算,所有经费由食安委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二)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市食安委充分发挥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职能,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突击检查与明查暗访、群众举报与点上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规模养殖场、蔬菜基地、大型超市和药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较到位,索证索票制度较健全。2007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共组织开展食品各类执法检查11万多次,检查食品、加工、经营企业14.6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2000多起,查获污染食品80多吨,总货值500多万元。二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针对节假日的食品供应情况以及食品安全重点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组织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经贸、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执法人员,重点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六一”、中秋、国庆等节日食品安全联合检查,以及豆制品、学校食堂、农村食品市场、迎奥运等专项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对食品种植养殖源头、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的重要部位、重点单位、主要品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三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2006年以来共办理人大和政协有关食品安全的建议和提案24件,通过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使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三)突出治理重点,强化专项整治。根据食品产供销各环节的市场供给状况和安全薄弱环节,结合我市实际,先后组织开展了多个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开展食品小作坊、小企业专项整治。2006年,对全市小作坊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全市现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基本情况。从2007年起,每年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两取缔”、“一转产”、“四个到位”等措施,把绝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纳入正常监管范畴。二是开展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2007年,按照国务院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我市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期完成了10大整治工作任务,实现了30个硬性整治目标,包括省定的13个100%量化目标。三是开展了乳制品专项整治。去年九月份,“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我市高度重视,认真抓好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环节和奶牛养殖、奶源供应环节的清查和监管,落实婴幼儿的免费筛查和治疗措施,维护了社会稳定安定。四是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从去年12月份以来,我市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养殖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整治。专项整治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4278人次,检查单位25546家次,整治重点单位925个,整治重点品种153个,查处案件5起。五是全面深化药品市场整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大药品市场整规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几年来,我市共组织开展了208次专项检查,查处药械违法案件6032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起,取缔无证经营药械1244起,不断净化药品市场。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并通过加强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联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上半年,大田共计发送食品安全短信2万条,发放《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单行册5000本,宣传单5.3万份,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了全社会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培训。全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和监管职责,举办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主及食品从业人员等培训班,通过培训,提高了监管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水平,增强了业主及食品从业人员素质,从业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都得到加强。三元区今年举办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宣贯会2期,邀请有关专家解读《食品安全法》,共有60多位已获QS证的食品企业、小作坊、商场超市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深入。一是一些领导和干部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意识不强。三元区至今未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不够有力。一些食品卫生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二是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守法经营意识淡薄,生产加工企业设施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从业培训不到位,对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和常识不了解。如大田岩城啤酒厂生产环境差,从业人员存在未穿工作服,穿拖鞋现象。大田均溪小学食堂靠猪圈太近,臭味难闻,空气质量差。三是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个别食品药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台账、相关记录登记不全,流于形式。如大田七星渔业公司下药记录不全,明溪屠宰厂进厂猪检验登记不够完整。四是为数众多的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意识差、辨别能力低、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许多消费者不知道“QS”是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二)食品药品安全的隐患仍令人担忧。一是农产品生产多以农户为单位,缺乏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种养殖,农业投入品使用不规范,一些农民在生产中往往盲目加大施药量和施药次数的现象,不到安全间隔期就采收使用,农产品全过程质量监控难度大。农产品中农药、抗生素、重金属、瘦

肉精和市区周边众多“泔水猪”养殖等问题仍然存在。二是食品生产单位以家庭小作坊为主,生产条件较差,食品添加剂超标。三无食品、过期霉变食品、以次充好食品仍然存在。三是食品流通终端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索证登记不规范。四是餐饮业卫生状况堪忧,有的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有的碗筷消毒不够,食品品质难保证。街头饮食摊点和夜市大排档卫生存在“脏、乱、差”的问题。特别是餐具洗涤公司监管不到位,个别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企业工作流程不规范,包装车间不具备无菌操作条件,洗涤、消毒原料和包装材料索证不规范。在全市相当多中小酒店都使用这些消毒餐具的情况下,潜在着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四是部分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药品的储存、保管和养护,药事管理不够有序、规范,对体外诊断试剂、医用耗材、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管理较为薄弱。药品流通环节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相关部门分段监管衔接不紧密。7月23日省政府关于研究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下发后,有的部门传达不及时,造成衔接不力,相互推诿。此外,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卫生部门之间的权限应当重新调整,但《食品安全法》没有界定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的含义,导致监管工作内容难以截然分清,存在监管缺失和交叉的问题。二是有的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到位,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如大笨鹅酸奶厂迁移新址后,在未办理好卫生、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产品供给市区居民。我市的腐竹产品的抽查合格率仅60%左右,尤溪腐竹产品已被列入全省重点整治地区及重点整治产品目录。大三元商厦中经营冷冻水产品普遍没有索证。三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管手段滞后,三无食品较多。四是长效机制不够健全。责任目标、责任考评、责任追究、日常巡查、应急管理、安全信息等制度还不完善。

(四)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措施不配套。一是监管队伍力量薄弱。一些部门存在承担的监管任务与配备的人员不相适应的问题,有些地方监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市质量监督局负责两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仅2人,三元区负责协调食品安全工作仅经贸局1人。二是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手段。工商、农业、畜牧等相关监管部门普遍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检测技术落后且资源分散,只能做简易的农药残留检测,无法进行抗生素、重金属等残留检测,依靠感观、目测进行现场检测的方法仍然存在。三是经费保障水平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一些部门检测经费和买样经费未列入预算。三元区蔬菜批发市场共有80多个品种蔬菜,每4天仅抽检一次,检测8个品种农药残留,难以保证上市蔬菜质量。

三、建议意见

(一)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此,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的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要加强食品药品制售从业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和社会公德教育,熟悉并掌握必要的食品药品知识和技能,知晓本行业科学发展的动态和信息,加强自身规范化管理。要加大媒体对违法生产、教育行为的曝光力度,促进依法、诚信经营。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分期分批对不同人群进行食品药品安全健康教育,让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入千家万户,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对假冒、伪劣食品鉴别能力,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药品,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要继续抓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定期召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加强沟通,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相关问题。对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对监管职责进行明确的分工,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各个环节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维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要完善和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依法履职,严格监管,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人员行

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执法犯法应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处分和处罚。

(三)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要高度重视消除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继续加强种植养殖源头和食品药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四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消除监管盲区。一是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源头的监管。积极扶持和引导农产品和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升产业水平,做大做强、规范生产,通过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统一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多环节的规范自律行为。要在有条件的超市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相关部门要严把好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准入关,不能因陋就简,降低门槛,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违反相关程序的厂商要加大处罚力度、限期整改。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禁止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是加强对流通环节监管。要严格执行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对产品抽查检验力度,确保进入流通食品安全。四是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管。要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严格餐具消毒,加强集中式餐具消毒服务公司的规范管理。加大对夜市、摊点的整治力度。五是高度关注广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状况,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食品卫生监督力量,从源头上控制伪劣食品药品对农民群众的危害。

(四)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围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对象,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市场规范化程度和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保障程度。

(五)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步伐,调整充实食安委成员单位。通过有效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把分散的监管集中起来,把具体的监管统一起来,切实使现有监管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和信息体系,继续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和预警机制,提高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分析和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推广药监系统的监管台帐制度,健全和完善各监管部门检查、抽查台账和现场记录,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使各项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探索农村食品药品综合监管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真正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六)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保障机制。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将食品药品监管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逐年增加。解决好食品药品执法交通工具、快速检测装备、取证工具和信息化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水平。要进一步整合市、县食品药品检测资源,提高检测面和检测水平,切实使检测到位,实现检测常态化。二是尽快配齐配强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同时要把住人员的进出关,对现有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人事编制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和乡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编制,以满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7.车辆挂靠经营合同 篇七

甲方(被挂靠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挂靠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 牌货车台(详情如下)挂靠甲方经营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车辆

乙方自筹资金购置下列车辆从事运输,为了便于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同意乙方将以下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以及办理营运手续。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厂牌型号 数量(台)车身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牌号码

二、挂靠期限

乙方挂靠经营期限1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挂靠合同不意味着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员工,不享受甲方员工待遇。

三、车辆所有权以及经营权

挂靠期间,车辆所有权、使用和经营权仍归乙方拥有;该车辆相关的如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轮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3、乙方以及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与挂靠车辆相关的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4、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保证金

合同有效期间,乙方缴交万元作保证金。如需其它物业作抵押,双方另立合同约定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五、车辆用途

合同有效期间,所有车辆均只能承运甲方货物;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车辆挪作它用或租借给他人使用。

六、安全管理备注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甲方权利、义务、责任

1.了解、检查、监督及管理乙方工作。

2.给予乙方必要之工作配合,如协助办理相关证照等。

3.代乙方办理业务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事宜及手续。

4.如乙方拖欠甲方货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10日内仍未付清欠款时,甲方可将保证金抵偿欠款;对于不足部分,甲方可将挂靠车辆扣押进行拍卖以抵偿欠款;同时,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八、乙方权利、义务、责任

1.乙方应当对其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其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区及上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培训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负责与所聘用的人员建立合法的聘用关系,该聘用人员属乙方的员工,与甲方不存在任何雇佣或劳动关系。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操作规程或有关危险品专业运输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3.合同有效期间,车辆及因运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含车辆过户费用、危险品运输车辆必备设备费用、保险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偿及其他民事赔偿等);

4.合同有效期间,车辆因经营、安全或意外事故的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的民事、经济、刑事等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车辆每次审验、维护、保养后必须将具体内容于每月1日前上报甲方备案;

6.合法、依约使用车辆,享受其收益;

7.随时做好车辆维护,按时审验车辆、交纳税费、购买车辆及有关人员保险(包括:);

8.自觉遵守交通、消防等安全法规,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不得违反有关交通、消防等安全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9.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甲方合理检查、监督与管理;

10.向甲方缴纳元/月的车辆管理费用,必须在每月的5日前缴纳。

九、合同终止或延期

1.任意一方可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2.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再登记为上述车辆之车主与营运主体,双方应于合同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及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甲方同时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将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应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期满需延期,双方应另订书面合同约定。

十、违约责任

1.除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终止方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贰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2.如乙方违反合同任一条款,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另行赔偿所造成甲方的损失(含甲方为解决相关争议所支付的代理费、诉讼费、调查费、车旅费等)。

十一、甲乙双方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运输挂靠合同关系,不存在任何雇佣或劳动关系,各自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任由其自行负责,与对方无关。

十二、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同意方得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未尽事宜,遵从国家法律或商业惯例。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8.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篇八

为了加强我市的药品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药品管理法》的实施,3月31日至4月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国斌、李声高、左莉带领下,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组成的检查组,对我市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听取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的汇报,并对其职能科室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实地察看了飞云公司、福康药业、市中心医院、河口镇卫生院(3个村卫生室),以及一些个体诊所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召开部分涉药单位座谈会,了解了《药品管理法》在各方面的实施情况。

这次检查活动主要就近三年来,《药品管理法》修订颁布后实施情况,以及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为此,检查组事先做到:组织学习,熟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要求;提前介入,深入药品市场调查摸底;认真安排,有针对性地作好检查准备。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实施《药品管理法》的情况是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监督为中心、做到监帮促相结合,在法律的学习宣传、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

我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16家,药品经营批发企业11家、零售连锁企业2家、零售企业291家,医疗机构制剂室14家,医疗机构1327家。近三年来,我市实施《药品管理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深入开展法律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积极开展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他们的药学基础知识和依法经营意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主办《药品管理法》知识竞赛和宣传栏,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在本系统内开展“一月一法”的学习活动,并请国务院法制办宋瑞霖司长作《药品管理法》专题讲座,加强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是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有关执法部门坚持规范市场两手抓,一手抓专项治理,一手抓打假。先后开展了农村医疗机构用药、中药材、特殊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医用氧气、医院药房、个体诊所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近三年共查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案件180件,涉案药品价值300余万元,销毁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失效药品近700万元,有效的遏制了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狠抓源头治理与制度建设。药品监管工作坚持为基层服务,做到监督的关口前移,通过帮促,将重点放在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上。其一,积极推进“GMP”和“GSP”质量体系认证,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迈上了新台阶。飞云制药公司等企业的厂容厂貌、硬件设施在通过GMP认证后,面貌一新,尤其是在生产质量管理上严格操作规范、完备了质量监控体系。一些大药店包括通过“GSP”质量认证的民营药店均实现了规范管理,管理水平、店堂设施明显提升了一个档次。其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证照管理,撤销不合格药品批发企业,对管理存在漏洞的药品零售企业、医院制剂室进行限期整改,跟踪监督管理。其三,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监管办法,实行百分制违规扣分和不良行为记录,建立质量档案,通过惩戒失信行为,增强了企业的诚信意识。

四是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已经起步。XX年我市在河口镇等四个乡镇开展了“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试点活动,摸索出农村用药“直配制、代购制、连锁经营制”三种配送模式,今年又在全市各乡镇铺开,乡镇药店覆盖率达100%。在药品监管上着手构建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推进县聘监督员、乡聘联络员、村聘信息员的“三员”网络建设,以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

1、个体诊所用药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由于新的《药品管理法》涉及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管理问题,在具体措施上尚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还没完全到位。反映在近几年放开的医药市场上,一方面有证执业诊所按照药监部门规定的药品配备备案表备案购药,工作尚未到位,且标准处于低层次。另一方面更为突出的是无证个体诊所存在着用药安全的隐患。这些无证的个体行医者大都不具备行医条件,场所简陋窄小,不符合卫生标准,基本上没有医疗设备,从业人员也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其进药渠道不规范,加上生活和诊疗活动混杂,药品随意堆放,在药品使用、管理及药品质量上确没有安全保障。有关部门虽多次查处打击, 但是由于无证开业的诊所流动性大,加之稽查行为不规范,查处后又易地开业,屡禁不止。这个问题不仅搞乱了刚刚放开的医药市场秩序,而且给城区低收入老百姓看病吃药都带来隐患。

2、农民安全用药存在较大隐患。由于农村医疗卫生尚处在低层次的水平上,有些乡村医药卫生单位顾及药品经营成本,不严格履行规范的配送制,私自从其他渠道购药。一些杂货店、非法游医药贩便乘虚而入,无证经营私售药品,使一些假劣、过期失效变质药品流入农村,加之农民大多缺乏药品知识,只图便宜和方便,对维护个人用药合法权益认识不足,致使农民群众安全用药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3、药品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广告误导群众用药的问题。在药品广告管理上,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管理还不到位,有的媒介和招牌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往往夸大疗效宣传,药品广告宣传的功能疗效不能够与药品本身相符,误导人们安全用药,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另外,一些医疗机构存在“以药养医”以及不合理用药情况,这是形成虚高药价因素之一。

三、建议

1、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药品管理法》,提高全民的药品监督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形成人人自觉抵制和反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大医药市场的监管力度。要加快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安全用药及其相关问题,认真组织落实好省、市政府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上的规定要求,严格药品经营单位坐堂医生及处方药的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用药管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完善行政审批方式,在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审批的联办制度。同时注意作好区域基层医疗点的规划布局,为适应本地低收入群众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就医需要,扶持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以及吸纳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进入市场,同时要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3、进一步强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我市市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决议”精神,以及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工作,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一方面要明确和发挥乡镇卫生院在药品配送环节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要鼓励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到乡镇办联营店。在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药品监管网络建设步伐中,各级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要起主导作用,通过综合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行政调控手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卫生三级网络),兼顾各方利益,力求实现农民、药品经营企业、乡镇医疗机构和政府多方满意,立足构建质量保证、监管有力、长期稳固、高效方便的药品供应、监管网络。

4、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力度。各级领导及药监、卫生、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为维护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大力配合、相互协调,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医疗和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联合开展对无证行医、药品虚假广告和虚高药价的专项整治行动。

9.挂靠经营协议书 篇九

甲方: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了扩大销售渠道、增加公司收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挂靠经营,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联系的业务需要甲方签订对外购销合同时,乙方必

须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签订。

二、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联营的业务,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体实施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乙方独资经营的业务(挂靠)约定如下:

1、乙方的购进发票必须是合法的发票;甲方开出的销售发票为发票。

2、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全部货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用

于购销结算,甲方不得占用。每完成一笔业务,甲方必须与乙方

及时结清,并保证乙方资金安全。

3、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包括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

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进销价差向乙方适当收取手续费,乙方缴交手续费

后甲方开具销售发票。

5、乙方产品如需存入甲方仓库,代储费另计。

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乙方签字:

委 托 人:联系电话:

10.药品挂靠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篇十

我院按照卫计委关于各医疗机构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使用的自查通知要求,对全院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相关科室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院使用的麻醉药品有:哌替啶(针、片)、芬太尼针、瑞芬太尼针、舒芬太尼针、吗啡缓释片、可待因片。我院使用的精神药品有:第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麻黄素针(按麻醉药品进行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艾司唑仑、咪达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钠、氯硝西泮、地佐辛、曲马多、右佐匹克隆片等。

一、麻醉、精神药品出、入库管理

(一)麻醉药品的采购是通过具有麻醉药品经销资质的公司:德阳荣升药业购买,购买过程是按要求通过医疗机构印鉴卡系统在网上操作,符合规定。

(二)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即“五专”管理。医院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分为:药库管理、药房管理和临床科室管理。

(四)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到各小组应做到双人复核,双人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并签字。

二、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三、麻醉药品的处方量:癌性疼痛和非癌性疼痛的处方量均符合规定要求。

四、医师在开具麻醉和精神药品电子处方的同时开具了手写处方,处方医生签名,配方和核对人员双签名。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存放符合要求。

五、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人,建立相应的档案,档案中包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者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我院麻醉、精神药品的贮存均按要求配备保险柜,有监控和防盗设施。

七、在临床科室的使用管理中,临床各科均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使用有详细的登记,做到使用批号可追溯,做到帐物相符。

上一篇:我家的一个星期天作文600字下一篇:修改病句专线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