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班车进站营运协议书2016(修正)

2024-11-01

客运班车进站营运协议书2016(修正)(精选10篇)

1.客运班车进站营运协议书2016(修正) 篇一

客运班车进站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好车站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班车及驾乘人员的进站经营和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的客运站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山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司和甲方班次、稽查、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进站经营营运线路 至,车辆数 辆,车辆明细见附件车辆台账。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经营的客运车辆提供组织客源、售票检票、行包托运、快件运输、进站服务咨询等服务,在提供车辆清洗、车辆维修及安检等服务项目时,按站级标准或上级有关规定收费,如甲方与乙方公司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 进站经营车辆必须以车站开具的有效检票记录作为结算凭证,结算时按《进站经营结算协议》、《客运班线协议》及《山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交通主管部门对乙方车辆行政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区域、营运线路和公司客运处审批的班车运行计划以及与对方公司协商确定的对开或单营班期进行管理和考核,可根据客流变化,合理调整班次、科学安排运力,有权调用进站经营车辆组织加班。

2、对乙方班次运营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监督车辆应持有的相关证件是否有效、车容车貌是否整洁卫生、服务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并据此办理发车手续。

3、对乙方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班车发车前安全告知、安全视频播放、安全带是否系好。严格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检查进站车辆是否配备了有效的GPS安全监控、安全消防器材、应急设备,对超员超限、客货混装等方面进行管理与监督。

4、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监督检查无票乘车、站外约客约货、倒客甩客、倒货甩货卸货,站内喊客拉客、乱收费、乱涨价、恶意压价;不按核定的班次时间发车、抢点、压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规定站点停靠等违规违约经营行为。

5、在监督检查乙方违规违约经营行为时,或者乙方不服从甲方对车辆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时,甲方有权采取暂停班次、收取违约金或通报批评等方法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站级规定设置和配备相应服务岗位和人员,为乙方提供组织客、货源、售票检票、业务咨询、快件运输等站务服务,提供停发车场地和其他服务设施,办理各项进站手续。

2、负责办理快递货物的受理、计费、仓储、安检、装卸、送达等业务。

3、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对所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进站车辆一视同仁、不以权谋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5、对进站经营的班车类别、运输线路、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布。并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设施等措施,达到交通部规定的站级服务标准。

6、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进站客运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停发车环境。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维持好站区经营秩序。

7、甲方应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客、快件运输经营方面的政策,并听取、收集乙方营运的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实施意向。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本协议享有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在站区经营范围内维护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3、按照客、快件运输规定、行业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4、对甲方站务人员的失职渎职、刁难乙方正当经营的行为,有权向甲方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甲方的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调度,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对甲方为实施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而采取的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乙方客运班车进站经营后,应当向旅客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班或私自由他人顶班。

2、乙方驾乘人员及车辆进站经营必须符合要求。驾乘人员必须配戴进站出入证,持有效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营运车辆必须具备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进站证和客运证等有效证卡。在规定位置摆放、悬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线路标志牌,在车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站点里程票价表和张贴宣传安全警示标语标识。

3、乙方的车辆要在指定地点下客和报班进站,持准停证到站区指定位置停放,在指定库位发车。做好发车前安全告知、安全视频播放及安全带是否系好宣传检查。站内按照进出线路限速5公里行驶,禁止高音鸣笛,自觉接受出站安检。

4、不得在站区内抢点压点、喊客争客。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规范经营,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客和装卸行包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5、乙方不得拒载已在甲方办理了手续的行包和快件货物,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负责安全将货物运达目的地。乙方对甲方交接签字验收后的货物全权负责,要严格交接手续,清点货物,按规定摆放货物,到指定地点装货卸货。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商务事故(如货物丢失、货损、货差等)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始发车应当在发车前30分钟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晚点、缺班。乙方不按时派车应班,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内的视为晚点,1小时以上视为缺班。因车辆审验、维护、安全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停班运行,乙方需办理相关手续通知甲方。因故不能正班正点发车,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区内班次由车属单位在发车前1小时通知甲方,跨区跨省班次由车属单位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出现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由车属单位通知甲方,否则,按无故缺班收取违约金。

7、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沿途安全检查,不得超员超限、约客约货、倒客甩客或强迫旅客乘车,严禁乱收费、乱涨价、恶意压价和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或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持检票记录、行包货物托运单进沿途各站加盖结算专用章,未按规定加盖结算专用章的不予结算。

8、乙方受甲方委托执行省内加班运输任务时,夜间22时至次日5时不准发车,24小时以前必须结束载客运输。执行长途旅客运输任务时,普通公路400公里(含400公里)以上,高速路600公里(含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1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三班驾驶员(接驳班次按照接驳规定执行)。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9、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配备标准、有效的消防安全器材、GPS安全监控、应急设备。严禁在车场内修车、加油、用火、用电,杜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进站上车。乙方在甲方站场内夜间断电停车,不得在车内留宿人员或存放物品。

10、乙方在站区内运行要严格遵守车站的站区管理规定、安全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11、乙方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车辆进站后到指定洗车场洗车,不得随意在车场内乱倒垃圾。

12、乙方不得拒载甲方按国家规定所组织的客、货源,特别是享有优待票价的革命残废军人、警察或儿童;不得干预车站推出的各项营销措施及拒载享有打折优惠票的旅客;乙方不得在客运车辆 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非法广告等违法活动。

1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因违法、违章行为被执法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乙方对义务条款中的约定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执行,本协议未作约定的,违约金具体数额根据乙方实际违约行为,按照《客运班车进站经营目标责任书》、《关于进一步强化运营安全监控管理和肇事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建议驻站管理机构暂停其进站经营。

第七条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行为的查实依据是甲方管理人员根据乙方违约事实,制作并由乙方驾乘人员签字认可的《违约行为通知单》。乙方驾乘人员拒绝签字的,甲方有权扣留当次检票记录或暂停其班次。

第八条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乙方应当交纳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向乙方直接收取或乙方在7日内到甲方有关部门交纳。如果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违约金,甲方有权暂停班次或在乙方收入结算中扣除。

第九条 本协议期限为三年,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2.营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 篇二

营 运 客 车 进 站 经 营 协 议

信宜市城东汽车客运站

客运客车进站经营协议

甲方:信宜市城东汽车客运站

(以下称甲方)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国家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六条规定,结合本站的实际,为了共同搞好道路旅客运输业务,更好地为广大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现就有关车辆进站经营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营宗旨和服务原则:双方必须坚持“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共同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觉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乙方车辆进入甲方站场营运线路、车型及班次

1、运行线路:(起讫站点)

,途径

,全程

公里,线路牌号码:

,线路牌所属单位:

,经营方式(①直达班车②普通四定班车③普通两定班):。

2、车辆。车号:

,道路运输证号:

,车型:

,车辆等级:,技术等级,核定座位。

3、班次时间:(隔天、每天、专线循环)

班次,安排班次

,发车时间:。

三、车辆进站经营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本站实行经营诚信保证金制度,为确保经营诚信,签协议时,乙方现甲方一次性交诚信保证金人民币 元,不计息,期满时,乙方不违约、不续签,在办理退站手续后,凭诚信保证金收据如数退还。属乙方自行违约停班,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凭乙方的申请及相关合法手续(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线路标志牌、司乘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办理车辆进站经营的有关手续。

2、核定发班时间,为乙方提供发班车辆停放的车位。

3、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营平台,给予乙方售票配客和办理行包托运等业务,为旅客提供优良的售票、候车环境,及时广播导乘。

4、负责车站的生产指挥工作,对进站车辆实行统一排班、统一调度、统一票价、统一售票、统一结算,公正、合理、科学地排班和签发行车路单。逐步完善、提高车辆进站经营的计算机软件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甲方负责完善落实《站场管理规定》,搞好车辆秩序管理和旅客乘车的秩序管理,按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进站车辆。

6、负责站区设施的完善和治安、环境卫生的管理。

7、负责站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车辆凭“报班安全例检”合格证才能配客的制度,对乙方的车辆未经回场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配栽。采取措施防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配载,严禁超载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8、为落实车进站、客归点、站管车和维护进站竞争,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的管理原则,甲方有责任加强对车站周边 米范围内(即红线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的路段实施监控,打击违规上客,杜绝车辆出站外“线线区”内上客。

9、甲方有责任对所有进站车辆营运的有关信息(班线、班次、发车时间、运行里程、途径站点、票价和使用车型等)及时向旅客公布。建立和健全进站营运车辆的管理档案、台帐和报表,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10、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及本协议的有关违约条款等对乙方的违规违约进行处理,如扣抵经营诚信保证金。

11、为满足旅客乘车方便的需要,甲方根据线路客源的流向、流时、流量的变化情况和进站经营车辆的发展情况,有权对线路的车辆排班时间作出适当的调整,但原班次可以优先(有严重违规行为和经营诚信较差除外)。对于私自变更线路和发班时间或停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发班时间另作安排。

12、对乙方违约,或在站场闹事打斗、阻塞站场,严重扰乱站场秩序,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受损,甲方有权暂停该车经营,并向交通主管 部门提出取消乙方进站经营资格,并向乙方追讨经济赔偿。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凭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向甲方申请进站经营,提交申请书一份,提供合法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及原件 验证,有效证件包括:车辆营运证、行驶证、客运线路标志牌,公司以外 单位车辆需提供具备经营资格和合法的经营证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保险卡和二级维护卡。

2、乙方进站经营车辆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技术标准和 环保标准。进站应班车辆必须确保技术性能完好,确保车容、车貌清洁卫生。

3、乙方要按规定配足与车型相符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驾驶员,司 乘人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办理进站手续时,要向甲方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验证。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的站场管理规定和服从调度排班,自觉执行站场的车辆报班制度。车辆进站时。服从站场管理人员的指择,将车开进指定的位臵停放,必须按规定备齐相关证件到站报班等待发车,小报班时要提供当天的车辆回场必检合格证.和车辆所属单位的调度通知单。发车前 分钟将车开进指定卡位,以便验票上车,验完票办齐有关手续后准时发车。

5、车站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排班、统一售票、统一票价、统一结算的五统一管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配客和行包配载(若有超过核定配载,乙方有权拒载),保证不在车站内擅自售票和私自装载行包货物,自觉遵守站场管理规定,乙方司乘人员不准进入候车室、售票厅、站门口喊客、拉客,不得联系旅客到站外上车。

6、坚持文明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搞好优质服务。乙方保证做到正班、正点发车,遵守服务承诺,不得在站外周围兜圈拉客,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乘运或甩客、宰客,不得无故误班、脱班停班。因故需要停班时必须提前一天(春运期间提前十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盖章同意后方能停班(特殊情况须及时用电话通知甲方),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7、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客运市场,要自觉遵守票价政策,乙方不得向旅客乱加价、乱收费,不得恶意压价(含向旅客返还部分票款的变相降价)揽客扰乱客运市场秩序。

8、因乙方原因造成客运质量商务事故损害了旅客合法权益的由乙方负责一切赔偿。

9、乙方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安全,确保安全生产。要安全地把旅客运送到目的地。按照车辆核定客限配载,严禁超载,站内配客由甲方负责把关,途中上客由乙方把关;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上车。车站内由甲方负责检查,出站后,上车的旅客由乙方负责检查,4

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班车离站后发生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

10、乙方有责任无条件接受政府因抢险救灾、紧急预案调派的任务,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I、根据粤交运[1 998]143号文件规定,乙方向甲方交付站务收费:(1)旅客站务费: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 元。

(2)客运代理费:按扣除旅客站务费后客票总收入的 %计收(不代办售票、验票,实行定额包干发班费的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按月定额收取 元)。

(3)行包运输代理费:按行包运输收入的 %计收。(4)车辆进站停放费:按每辆每月 元计收。(5)卫生清洁费: 元/台月。(6)车辆检验费: 元/台月。

以上费用在每月 日结算时缴清,没有营收款(按定额收取发班费)的,按先交费后经营的方式缴以上费用。延误缴交的按每日1.5‰计滞纳金,逾期超过十天不缴交,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车辆进站营运。

七、结算方式

1、统一售票,按规定时间结算。乙方客运运费结算凭甲方开具的结算单结算,行包运费结算凭交接清单结算联结算,结算单据私自涂改无效,遗失不补。每月在 日至 日到甲方财务结算上一个月的运费。乙方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结算,作自动放弃结算处理。

2、实行定额包干发班的,乙方在每月25-30日到甲方财务缴交下个月的各项费用,未按时缴交的,视乙方自动放弃进站资格,停止乙方的报班售票业务。

八、管理及约定事项:

乙方要自觉遵守甲方的站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站场的秩序和服务信誉。乙方有下列情况要承担违规责任。

1、乙方司乘人员或雇请的“拉客仔”在候车室、售票处、车场、车站门前派发名片喊客、揽客或在站周围拉扯、围堵旅客,强拉旅客行李,为旅客代购车票等行为,出现以上行为每人次扣诚信保证金200元。

2、约旅客出站外上车包括用面包车、小车等交通工具拉客到站外上车,发现每人次扣诚信保金100元。

3、越线揽客,每人次扣诚信保证金100元。

4、私设售票点,每次扣诚信保证金1000元。

5、不按时进站报班,每次扣诚信保证金100元。

6、提前进入发车卡位或延迟时间发班,每次扣诚信保证金100元。

7、在红线区内兜围拉客,每人次扣诚信保证金100元。

8、中途兜客、甩客、卖猪仔,每人次扣诚信保证金100元。

9、在车场乱抛垃圾,每次扣诚信保证金100元。

10、站内鸣喇叭,每次扣诚信保证金100元。

11、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拉客、揽客,每人次扣诚信保证金100元。

12、因服务态度差,被旅客投诉,每次扣诚信保证金100元。

13、不参加车站召开的经营者会议,每次扣诚信保证金200元。

14、不服从指挥,车辆在站内乱停乱放,每次扣诚信保证金200元。

15、在站内打架或雇请他人进站打架,每次扣诚信保证金1000-3000 元,并停班整顿,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6、故意开车或使用其它方式堵塞出入口通道,候客卡位,每次扣诚 信保证金3000—5000元,经教育不改的立即停班整顿。

17、辱骂,殴打甲方管理人员,除赔偿有关医药费等一切费用外,每 次扣诚信保证金2000—5000元,并停班整顿,情节严重已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在站场擅自摆台、摆凳、挂牌等方式招揽旅客,每次扣诚信保证金100元。

19、私自装载行包货物或拒载甲方核定内配载行包货物,每次扣诚信 保证金300元。

20、若有以上违规被扣款,乙方在接到甲方扣款通知后当天要主动缴 交,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营收款中扣抵,营收款不够再在诚信保证金中 扣抵。乙方诚信保证金被扣不足规定的数额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在三 天内补足,乙方不按时补足则视乙方自行放弃进站经营权,按自行停班退 站处理。

九、违约责任:

1、因违约方责任造成延误发班的,违约方应按已售票额的2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按50元/次支付给对方延误发班费。

2、因违约方责任造成脱班的,违约方应按已售票额的2 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曰按80%;春运期间按10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500元/次,春运期间按1500元/次)支付给对方脱班费。

3、因乙方责任造成脱班,甲方另派车顶班的,乙方应按核定座位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5%,春运期间按100%)的实载率和50%回程空驶费支付给甲方顶班费。

4、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方提前2个小时通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

注:班车未按发班时间应班的,l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

十、其它约定:1、2、3、十一、协议期内,如因国家政策的变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因管理等方面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时,一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和规定办理。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协议同时终止。

十二、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财务一份。

十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地址: 地址:

负责人: 代表人: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进站营运车辆违规处理实施办法 篇三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为提高安全营运保障,维护站场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除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车站调度室的除外,经营业户自己造成误班、脱班、停班,按照《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处罚。

2、进站经营业户擅自封堵站门或故意在进出站口逗留停车堵塞通道、上客的,参与停运、罢运、集访、群访造成不良影响,扰乱车站正常客运秩序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营业户负责,并停班2~5天、没收发班押金200-500元,情节严重者,车站有权中止协议,取消经营业户及车辆进站营运资格,并报运管部门备案处理。

3、进站经营业户及车辆在站内、外拉客、揽客、私自带旅客出站,私自到其它车站及站外发班、包车,车站作停班1~3天、没收发班押金200~500元,并报运管部门进行处罚。

4、进站营运车辆不按场内安全指挥员指定的位置、时间停放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通行,不服从指挥,超速行驶、场内鸣高音喇叭等,每次罚款50~1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5、进站营运车辆拒绝接受车站检查站稽查人员检查或故意将旅客组织到检查站前方上客,躲避检查,视为站外揽客,停班1~3天,没收发班押金100~300元,同时报运管部门处理。

6、进站营运车辆与其它班线因恶性竞争发生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双方停班学习3天,没收发班押金200元。

7、进站营运车辆因经营行为不良,中途甩客、更换车辆、敲诈旅客、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旅客行包丢失、旅客掉车等服务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停班学习1~3天,没收发班押金200~500元,并承担一切后果及旅客的相关经济损失,同时报运管部门备案,并纳入质量信誉考核。

8、进站营运车辆辱骂旅客、站务员的,停班学习1~2天,处100元罚款,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9、进站营运车辆拒绝执行政府抢险救灾、新兵运输、突发事件等指令性运输任务,拒绝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责任运输任务,拒绝持半票的儿童及残疾证军人乘车的,停班学习,并报运管部门处理。

10、进站营运车辆违反车站整脏治乱规定,在车场内乱排放垃圾,必须立即清扫,每次罚款50~100元,车容车貌不整洁的不予报班发车。

11、进站客车发班出站后在城区内发生站外上客、沿街揽客的,第一次没收发班押金100~300元,两次以上停班3~5天,没收发班押金500元。

12、无故三天以上未到车站发班,且未提前告知车站的,书面通知车属单位进行管理,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车站有权终止进站协议书及取消进站营运资格、没收全部发班押金,并报运管部门备案。

13、擅自涂改行车路单、安全例检单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一律停7天、没收全部发班押金,并报交警、安监、运管部门处理。114、私自装运行包或货物中夹带有危险品的,一切后果自负,停班2~5天、没收发班押金300~500元,或报相关部门处理。

15、应该到城南客运站办理出站检查登记签章而不进城南客运站履行检查登记签章手续的班车,停班3天,罚款100元。

16、应该到车站出城安全检查点接受检查登记签章的班车不去的,停班1~3天,罚款100元。

17、利用车辆或人员占用车站发车库位,造成其他车辆不能及时入库,旅客不能及时上车的,停班学习1~3天,罚款500元。

18、拒绝承运车站托运小件物品的,车站有权终止协议,拒绝该车进站参营。

4.客运班车停车管理制度 篇四

为统一管理,合理调度车辆,公司建造停车场。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车辆到站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场。

二、停车场配置停车场管理人员。

三、车辆必须由管理人员安排停车位。

四、客运班车到站后不得随意离开指定停车场。

五、车辆应到指定的车位停放,摆放合理,必须保证每台车都能及时进出停车场,遇紧急情况能够及时疏散。

六、车场管理员必须认真负责,加强巡查和保卫,防止火灾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5.客运车辆营运成本分析 篇五

高速客运车辆动辄每辆上百万元,机务运行成本(燃油、轮胎、材料、工时费用)甚至高于车辆购置费用。机务成本是汽车运用中的主要成本,同时也属变动成本,存在着选择的余地。本文主要是研究机务成本变动范围,选取最佳值降低汽车运营成本,提高高速客运经济效益。

欲正确判断高速客运车辆的运营成本,必须确定其营运寿命期。高速客运车辆营运寿命期的时间跨度指从新车购入上线营运至下线转售或报废。左右高速客运车辆营运寿命期的主要因素有:政策因素、市场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

政策因素:⑴线路使用权到期。高速客运班线线路经营权普遍实行招(投)标制,经营年限满后重新招(投)产生新的经营业户,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使用全新客车,原有客车一般都下线处理。⑵车辆类型等级下降。高速客运车辆类型等级要求为不低于中级客车,营运客车每年要按JT/T32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进行类型等级评定,如低于中级客车标准则收缴线路牌。⑶在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而报废。

市场因素:⑴车型落后。大交通中其他客运方式的改进或公路新型高速客车的推出,在用车型难以满足乘客需求,导致在大交通格局中或公路客运其他班线的竞争力降低,实载率下降,营收减少,不得不更新车辆。⑵对开方更新车辆。目前高速客运采取对开制,对开双方力求车型统一,如一方因种种原因提前更新了车辆或车型,乘客宁愿等待也选择乘坐该方客车,另一方为保持竞争地位往往也提前更新车辆。

技术因素:客车技术性能达不到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或因肇事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认没有修复价值的。

经济因素:由于客车技术或管理因素导致运营成本远高于竞争对手的。如,车辆油耗异常偏高。

高速客运运营成本分析实例

某公路客运企业2000年1月分别购入A型、12米、45座大型高二级客车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现以该型车辆为例,对公路营运高级客车全寿命使用期的成本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从中找出一般规律。

车辆技术状况:2004年12月对A型客车进行检验检测,得如下鉴定结果。

A型车购置费为201.3万元。底盘测功示值为117kW,依据国标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得功率比值为0.56,大于国家标准0.40的限值,距限值还有0.16的距离。综合分析认定该车发动机与底盘能继续行驶60万公里。但该型车存在窗玻璃松动、厕所需更换、车厢漏水、车辆减震系统差、座椅需检修、内饰陈旧等问题。按车身占车价三分之一及内饰部分占车身四分之一的价格估算,该型车要继续运用60万公里需一次性投入整修费用约15万元。

A型车使用年行驶里程:第1年行驶里程短,第2、3年行驶里程较长,第4年行驶里程远远低于第2、3年,但自第5年行驶里程又开始爬高。即车辆第1年使用处于适应期,第2、3年开始发挥其最大效能;第4年车辆故障多、维修多,故行驶里程短;车辆经过第4年的维修,性能部分恢复,故第5年行驶里程开始上升。

A型车年燃油单耗(包括空调、维修、燃油):A型车在第1年适应期油耗较高,第2年油耗达到最低值,第3年起始发现油耗异常增加,通过加装上海康汇实业发展限公司的精准油耗传感器U-HOW®油耗管理系统,迅速找出管理漏洞,之后油耗水平趋于正常,总体与第2年相差不大,第4年油耗略有增加,第5年油耗基本与第4年持平。A型车5年使用期中,发动机、传动系、空调没大修,磨损到一定程度。

A型车年轮胎单耗:根据轮胎的使用、统计特点,第1年的胎耗最高,第3、4、5年逐步降低。该类车生产厂家起初强调非用原装进口轮胎,后改用国产轮胎效果一样,故其胎耗逐年降低。

A型车年材料单耗(包括液(脂),辅助材料):A型车材料单耗自第1年起逐年爬高,至第4年最高,第5年开始下降。第5年下降原因为第4年维修材料费投入较大,恢复了部分车况。A型车的维护材料费用为4.7元/车·百公里。

A型车年工时单耗(质保期均为24万车公里;工时单价均为4.0元/工时):工时费分为两段,即第1、2年为一段,第3、4、5年为一段。该类车的固定维护工时为1元/车·百公里,第1年厂家提供了部分免费服务。

A型车年四项消耗百分率比较:机务成本中,购车与燃油各占成本40%以上,约占成本的85%,其排序为车价、燃油;材料、轮胎、工时三项只占到15%,其排序为材料、轮胎、工时。轮胎列于材料之后的原因为高速公路路面好轮胎磨耗少,而高级客车材料费较贵。

6.客运班车进站营运协议书2016(修正)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客运经营企业、委托管理企业及所属经营者(经营使用权人,下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营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客运经营企业、委托管理企业及所属经营者、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营运)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和措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营运)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城市客运行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对发生安全生产(营运)责任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营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和要求,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营运)的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营运)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营运)责任追究制度。并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生的各类事故及时、准确的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对人身伤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30分钟内)赶赴现场,并立即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严重程度(电话:******),以便及时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并对所发生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各经营(委托)管理企业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三章 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营运)职责

第十六条 城市客运委托管理企业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的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本职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营运)技能,具备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对营运车辆各项性能和消防安全设施,坚持“三检制度”(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保养和维护,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有效。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

(三)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不具备客运资格的人员驾驶(营运)。

(四)对发生或发现的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以便及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五)必须与企业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六)对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第四章 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管理的企业、委托管理企业及所属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客运班车进站营运协议书2016(修正) 篇七

(2003年9月19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1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培育和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是指按照核定的番号、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营运,供公众乘用的城市客运汽车。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场站,包括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建设、国土、城管、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

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建设、经营。

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行业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模经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六条交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规划和车辆发展规划。

第七条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应当明确线路功能、优化等级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城市旅游专线以及其他客运专线应当纳入公共汽车线网规划。

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汽车线网规划新辟和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第八条公共汽车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有利于提高公交服务覆盖面和运行效率。城市主要出入口、商业中心等应当科学规划公共汽车枢纽站。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场站规划,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

第九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公共汽车车辆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和乘客流量相适应,逐步提高公共汽车拥有率。

投放、更新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车辆发展规划,发展方便舒适、环保型车辆。第十一条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场站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场站建设和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费应当主要用于场站建设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相关费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公共汽车场站的建设和经营。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共汽车场站设施。

规划部门在核发前款规定的和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场站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改造影响公共汽车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设置、完善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开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经公安部门同意,单向行驶的道路,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道路绿化建设应当有利于公共汽车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换乘的要求合理设置。同一线路站点的间距,一般在五百米至八百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一百米左右;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在沿线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村镇附近要优先、合理设置站点。

古城(镇)区内新建、改建的公共汽车站台应当体现古城(镇)特色,与古城(镇)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交通部门的同意,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建或者补偿。

禁止毁坏、污损、遮盖公共汽车场站设施。

第十七条公共汽车场站由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场站投入使用前,场站的所有权人应当与运输管理机构签订公共汽车场站管理协议,明确使用性质和收益权。

已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的公共汽车场站,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未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的场站,不得作为公共汽车场站使用。

公共汽车场站,由运输管理机构采用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场站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营运秩序良好。

第十八条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实行站运分离、资源共享、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站台及其前后三十米,专供公共汽车、纳入公共汽车线网的专线车辆停靠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第二十条公共汽车站点由运输管理机构遵循同站同名原则统一命名,一般以标准地名、旅游景点、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公共设施名称命名。

公共汽车站点的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二)有符合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明的驾驶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客运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交通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其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从事公共汽车线路营运,必须取得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由交通部门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出让。

本条例施行前已营运的线路,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的六个月内向交通部门办理取得线路经营权的手续。

经营者不得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不得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第二十四条交通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订立合同,发放《线路经营权证》。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四至八年。

交通部门应当在线路经营权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组织下一期线路经营权的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取得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部门对其经营条件的审验。

经批准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的,或者经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交通部门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停(歇)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营运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番号、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车型、车辆载客数组织营运。

经营者确需调整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的,应当提前十日向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向社会公告。调整线路、站点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作营运调整的,由运输管理机构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向社会公告,突发事件除外。

第二十九条场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统一设置、撤换公共汽车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

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番号、首末班时间、高峰平峰段行车间隔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在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张贴《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换乘指南以及投诉电话号码。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消毒,保证营运车辆符合下

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和标准;

(二)车容整洁,服务设施良好;

(三)按照规定标明线路番号、经营者名称、票价;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五)设置老、幼、病、残、孕妇专座;

(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实行电子售票方式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子读卡机;

(七)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保持车厢内空气清新。空调车应当在车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当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服从管理,携带、佩带相关证件;

(三)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四)依次进站,在规定的区域停靠;

(五)按照营运班次、时间准时发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

(六)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年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在服务中逐步推广使用英语;

(七)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第三十三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

(一)未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核定票价收费的;

(二)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的;

(三)空调车辆未按照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乘务员及时安排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四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区域内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不携带超大、超重、超长或者可能污损车辆、其他乘客的物品;

(三)不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足额购票、投币、刷卡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

(五)不损坏车内设备,不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等营运秩序,不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不携带宠物乘车;

(七)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陪护;

(八)《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的其他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落实治安防范

措施,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汽车上和场站内的各类案件,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和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公共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工作。对协助公安部门破获案件,处置突发性事件,见义勇为成绩突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利用公共汽车和场站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交通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汽车营运服务状况组织评议。评议结果应当作为重新审定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的依据之一。

组织营运服务状况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交通部门及其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四十条交通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并在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交通部门应当定期核查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毁坏、遮盖场站设施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场站的所有权人擅自改变公共汽车场站使用性质或者将未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的场站作为公共汽车场站使用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线路营运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线路经营权发包、擅自转让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按照核定的番号、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型组织营运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场站管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撤换公共汽车站牌或者标明、张贴有关服务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服从统一调度、组织疏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的营运车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者服务设施设置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公安、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物价、工商等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交通部门、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线路经营权证》,或者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对受理的申请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书面告知理由的;

(三)对应当实行招标或者拍卖的事项,不实行招标或者拍卖的;

(四)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五)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8.客运班车进站营运协议书2016(修正) 篇八

博爱县新开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4年2月

目 录

一、天然气营运车辆发展现状………………………………………1

二、总体推进思路及目标……………………………………………1 2.1总体思路……………………………………………………1 2.2总体目标……………………………………………………2

三、重点工作…………………………………………………………2

四、分年度推进计划…………………………………………………3

五、相关保障措施……………………………………………………4

六、小结及前景预测…………………………………………………5

一、天然气营运车辆发展现状

随着国家政策不断鼓励道路运输发展使用天然气汽车,天然气加气站数目的不断增加,在道路运输行业,推广天然气能源已成大势所趋。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不仅有利于减少石油消耗和温室效应,还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按照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天然气价格的水平和差别,天然气汽车节约燃料成本的空间,东、中、西部地区大约分别为15%~20%、20%~25%和25%~35%。使用LNG的车辆与燃油车辆相比,可减少90%以上的有害气体排放;LNG的价格比汽油和柴油低,可大大降低使用成本;LNG纯度高,燃烧充分,不产生积碳,能有效减轻零件磨损,延长发动机使用寿命。2012年在重卡行业整体负增长的低迷形势下,LNG重卡逆势崛起,同比增长140%,呈现极为强劲的势头,有关业内人士预测,2014年LNG重卡销售将继续保持70%-80%的高速增长。截至2013年底,国内已有LNG加气站四百余座。此外,各地的天然气汽车都在不断的增加,并且发展速度也在不断加快,我国已经形成了全国范围的天然气汽车产业链,能够有效的为天然气汽车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总体推进思路及目标 2.1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导,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方针,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努力增强公司软实力,实现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将适用于使用LNG的车辆 有计划、有步骤的向“油”改“气”方向发展。2.2总体目标

加快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减少运输无效能耗,提高运输效率。逐步调整运力结构,缩短车辆更新周期,强化运营车辆技术监控,减少车辆能耗量和污染度,大力推进LNG车辆的使用,最终实现公司节能减排的目标。

三、重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LNG车辆节能减排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公司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形成完整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落实人员,明确管理职能,把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认真执行公司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文件和制度,与车辆相关责任人或车辆驾驶员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公司的重点工作之一,将节能减排工作列入公司重点考核指标之一。

2.以技改投入促进货运车辆LNG车辆节能降耗

做好货运车辆调度系统升级调研工作,为实现系统信息数字化升级。做好公司油改气技术改造的调研工作,择机推广,减少尾气排放,降低空气污染。督促企业配臵与车辆维修检测相适应的废气检测设备,实施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废气检测。建立节能新技术,对节能效果较好的技术或产品,进行大力推广。3.建立LNG车辆节能目标激励与约束机制

实行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纳入公司相关 部门工作的考核内容,重点考核营运车辆的能耗量、尾气排放量等,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对于积极使用清洁能源的用户,按照公司的奖惩制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能耗量大、污染较严重的用户,通过鼓励引导的方式,使其提高对清洁能源的认识,并投入使用,否则,将淘汰能耗污染较为严重的车辆。

4.加大LNG车辆节能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公司全体员工节能减排意识

公司要定期对车辆驾驶员进行节能知识及技术的培训,使驾驶员深入了解LNG的优势,认清LNG的发展趋势,使用LNG作燃料比使用柴油作燃料将便宜28%左右,LNG作为车用燃料,将使车辆续驶里程加长,加气次数减少,行车效率提高,使驾驶员改变传统的观念,不断解放思想,接受新的事物,学会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四、分年度推进计划

1.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2月-2014年11月)

从2014年2月开始着手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比较测算LNG车与柴油车燃料费用情况,了解考察各地市使用天然气车的有关政策,以及天然气生产厂家的生产、销售情况,制定液化天然气的实施方案,成立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LNG相关的培训方案。2.车辆采购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10月)

对车辆生产厂家生产销售、服务保障进一步了解调查,完成车辆采购,签署车辆采购协议,培训司乘和技术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做好舆论宣传的各项准备。3.新车运行磨合阶段(2015年11月-2016年9月)

LNG车辆正式投入运营,车辆生产单位、配套保障单位等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运营中的问题,确保安全平稳完成新车的过渡。搞好宣传工作,让车辆驾驶员进一步了解使用天然气车辆的重要性。4.总结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2月)

根据车辆运营情况,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总结使用LNG车辆的经验做法,积极引导公司车辆更换使用LNG车,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从而使公司减低成本,提高公司效益。

五、相关保障措施 1.加强能源计量基础工作

做好重点耗能车辆的调查工作,重视能源计量工作,熟悉计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把公司能源计量的责任纳入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并且纳入日常管理之中,并对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使用实施有效管理,充分发挥能源计量检测数据在成本核算、能源平衡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分析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2.制订LNG管理制度,提高LNG汽车管理水平

公司在LNG汽车应用中,应制定出相关LNG汽车的管理制度以及LNG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为确保车辆良好运行,在柴油车使用管理的基础上,应详细记录驾驶员出行前后的气压、容量及车辆状况,以便根据LNG汽车气压变化情况,分析供气系统故障原因。还应根据LNG车辆特点每月制定检漏计划,定期对LNG汽车进行整车漏气检查,以防车辆因漏气导致供气不足或产生安全隐患。3.精心组织培训,提高驾驶技能

公司可与LNG汽车厂商协商结合,定期对车辆驾驶员进行LNG理论知识的传授,并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重点指出LNG车辆行驶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普及LNG相关知识,开展LNG安全演练,强化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同时,公司可以通过制定LNG车辆燃耗定额以及节亏气奖惩制度的方式,来调动驾驶员节能的积极性。

六、小结及前景预测

9.车辆及营运路线转让协议书 篇九

甲方(售车方):

乙方(购车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为了明确车辆及营运路线转让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下售车方简称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具体事宜如下:

一、甲方现将抚松县运输公司所购依维柯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吉F43976,大架号:LNVA1CA35AVL02311,厂牌型号:依维柯牌NJ64878DE6)和营运路线(抚松—松江可线)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车辆(车牌号为吉F43976)和营运路线的价格为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39,800.00元)。

三、甲乙双方协商于2012年5月23日交接车辆(包括车辆相关手续及证件)并交付车辆及营运路线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乙方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2、甲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和营运路线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3、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2012年5月23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违法活动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2012年5月23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乙方在办理车辆过户等手续时,甲方应配合并提供相关证件。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

l、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乙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车享有的一切国家补贴(如 燃油补贴)均由乙方领取。本协议生效之前享有的一切国家 补贴(如燃油补贴等)均由甲方领取。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可签订附属协议)。

九、买卖上述车辆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39,800.00元),前期支付叁拾万元;余款叁万玖仟捌佰元在甲方把所有车辆相关凭证给乙方时一次性付清。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中间人(签字盖章):

2012年5月23日

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保险单

7、购车发票

8、营运证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0.车辆进站协议书 篇十

甲方:白土客运站

乙方:车号: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搞好客运安全生产,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上级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维护客运车辆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推进富裕和谐白土建设,特定此协议:

一、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健全各安全岗位制度、措施、停车场、候车室等服务设施保持良好。

2.有维护站内车辆秩序的权利和维护旅客利益的义务。

3.有协调乙方与上级主管部门关系的责任,每月按时收取乙方进站应交费用。

4.预防为主,严防查堵危险“三品”进站、上车、出站,严禁车辆超员出站,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乙方义务

1.乙方进站车辆的各种手续、证件必须有效齐全。

2.按时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

3.共同维护车站的秩序和公共卫生,为旅客营造一个良好的候车环境。

4.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甲方召开的安全学习培训会,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思想意识,服从甲方管理,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并且交纳风险抵押金。

5.遵守秩序、礼貌待客,严格执行《广西交通运输管理条例》,不进街揽客、不在站前上下客。

6.按时交给甲方进站管理费用/月,其中包括停车管理费、水电费、车站设施日常维护费等。

7.杜绝旅客携带危险“三品”上车进站,不超员出站。

8.乙方要按时参加车辆的“交强险”、“乘客座位险”、“第三责任险”,各保险需符合国家要求。

9.客运车司机持有效证件驾驶,不抢客、不甩客,途中不超员、不超速、不违章超车。

10.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因违反上述协议和违法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送区运管局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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