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11篇)
1.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篇一
动物养殖场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动物养殖场信息报告制度
一、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每月的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入等生产信息统计清楚。
三、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本场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统计清楚。
四、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一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要报告动物防疫情况。
五、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六、每年底必须对当年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一份防疫生产信息分析报告。
2.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篇二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一、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 通过对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记录、分析、报告一系列过程, 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信息。为了有利于决策, 会计信息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的特征。因此, 会计信息是企业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核心。
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表现形式有:人为捏造会计事实, 篡改会计数据, 为私利而编造假账假表, 虚赢实亏, 虚亏实赢, 便会计信息丧失真实性。其中最严重的是资产计价失真。很多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已经不能真实反映资产实际状况。国有资产家底不清, 管理混乱, 补偿不足, 大量资产流失, 普遍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成为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一种有效方式 (傅建设、范小雯, 2005) 。它提高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代理成本。
二、现阶段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1. 经济利益的驱动。
经济利益是最为常见的造假动机, 是造假者最强大的内在驱动力, 造假者通过造假旨在得到直接的或间接的、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为逃避税收, 拔高企业形象;为避免上级年年加码、指标基数增长过快;为挥霍公款以及行贿、贪污、挪用方便, 而设“小金库”等等。对那些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来说, 要想上市或者再融资, 其经营业绩必须达到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 按照规定的标准“造”出一份会计报表, 其收益远远大于造假的成本。
2. 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既有代表国家利益的审计、财政、税务等政府监督机关, 也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 从各方面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表面看来, 不可谓监督不严密、力度不强, 但由于各种原因, 对企业的监督仍然是不尽人意。代表政府的审计、财政、税务机关存在着各自为政、重复监督、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监督的力度, 社会监督的中介机构则存在着更多的问题。这些都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处于严重不实状态之中。
3. 制假、造假成本低廉。
会计信息失真与制假、造假成本过低有密切关系。从实际情况来看, 我国现行相关法规虽然对会计信息造假起到了约束作用, 但因制假、造假受到处罚的毕竟不多, 即使有些受到了处罚, 其力度也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案件处罚较轻, 违规成本较低, 也对违规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因此, 制假、造假成本低廉, 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诱因。
4. 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企业的改制工作、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地修正、补充和完整, 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现有的企业会计人员素质还较低。有的会计人员未能恪守应有的职业道德, 不能坚持原则, 不正确履行职责, 弄虚作假。
三、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措施
1. 对于企业而言, 加大对企业做假账的惩罚, 则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将降低, 惩罚对企业来说, 是一种有效的威胁。
即使监管部门不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企业做假时被举报的概率增大, 则企业做假账的概率将会降低。这意味着企业内部人员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做假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2. 对监管部门而言, 加大对企业做假的惩罚力度, 使监管部门监督的概率降低, 从而不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概率增大, 因为此时它可能会偷懒或搭便车。
企业做假时所得到的收益越大, 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概率越大, 因为此时企业做假的动机和机会都很大, 做假水平也可能更高, 因此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更重大。若加重对监管部门的惩罚, 使其有压力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则企业做假的概率将会下降。也就是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会降低企业做假的概率。
3. 为扼制披露造假现象, 必须倚重于会计信息披露管制。
有关监管机构可对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及其披露作出规范, 并强制要求其接受审计签证, 在此基础上, 对于违规者设置相应的罚则。这样, 一方面, 由于会计规范的构建及强制审计规定的实施, 使得造假成本加大。要么造假者为免于被注册会计师发现, 必须付出更大的精力以假乱真;要么造假者必须收买注册会计师, 这同样需要付出成本。另一方面, 罚则的实施使得造假者面临造假被发现而遭受制裁的风险。上述两项成本的存在, 使得经理人员歪曲披露的预期效用大为降低, 甚至于成为负效用, 相应使得博弈的得益矩阵发生变化, 歪曲披露的预期效用将会低于诚实披露的效用。从而促使经理人员基于个人理性而选择诚实披露的策略, 投资者亦相应采取参与股票投资的策略。
四、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
1. 非财会信息会不断增加。
随着现代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兴起, 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表外信息量会和非财会信息不断增加, 如企业经营业绩信息;企业管理当局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 主要说明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变化的原因和发展趋势等。
2.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
公司治理机制框架下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 从而最终增强资本市场效率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同时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信息披露由最初的只强调硬信息向软硬兼顾的信息披露制度过渡。
趋于成熟的软硬兼顾的信息披露制度, 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软信息的内容包括:公司董事及高层经管人员的自我交易行为、发行人董事及高层经管人员的业务和声誉、发行人及其董事和高层经管人员的诉讼事项以及已经判处的行为等。
4. 自愿性信息披露呈增长趋势。
在股价下跌或业绩下降可能会带来失业风险下, 经理人会用自愿信息披露政策去降低公司被低估的可能, 主动解释较差的业绩回报;经理人为维持自身的声誉市场, 尽可能按照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行事, 做出自愿信息披露的决策。随着资本市场国际化及资本筹集竞争的加剧, 跨国公司在完成法定信息披露的基础上, 自愿披露一些对企业有利的信息, 以达到既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 又作为公司宣传工具的双重目的。
5. 预测信息将备受关注。
对决策者来说, 有关企业未来发展情况的信息比历史信息更为重要。会计学者及实业界人士呼吁将企业预算列入企业的正式财务报告体系中, 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预测信息能够克服历史信息的不足, 极大地增强投资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对决策与评价的相关性, 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6.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力度将大大加强。
社会责任会计在美国和加拿大得到了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73年,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目的”研究小组在其报告中提出:财务报表的目的之一, 就是报导那些影响社会而又能够被认定、描述、衡量, 并对企业在其社会环境中所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的企业活动。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公布了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其中第九项“社会贡献率”和第十项“社会积累率”是评价企业社会效益的指标。 (七) 会计信息披露的电子化水平将大大提高。建立电子数据收集分析与检索系统, 所有法定披露信息一律采取电子化申报方法。但另一方面, 对信息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电子信息是否完全可以替代纸质信息, 电子信息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电子信息披露的安全性等等。
参考文献
[1]傅建设, 范小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5 (3) .
[2]陈洁.国外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研究综述.企业家天地.2006.8:84—85
[3]安雪梅、雷振海、刘万保.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对策.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80—82
3.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篇三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独立董事
现代公司治理强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股东都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信息来保护自身利益,信息披露架构是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证券市场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分布的客观性,造成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系列代理问题的产生。而独立董事制度正是这种客观环境的产物,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可以说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但现实情况表明,这种制度安排尚存在一些缺陷,如何提高这种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则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逻辑起点:信息不对称
经理层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操作者和管理者,其最大优势是拥有企业的主要控制权,对企业经营情况了如指掌,他可以借助这种信息优势,对董事会实施反向控制,使董事会进行公司战略决策时,体现高层管理人员的意愿,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经理层与股东的信息偏差可能导致两种经济后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为股东难以观察到经理层的努力程度和工作效率,于是经理层就有可能偷懒,或者通过盈余管理等手段操纵会计报表,获得超额管理报酬。股东也可能因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他们就会怀疑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购买公司证券时更加谨慎保守,则可能导致证券交易出现萎缩,影响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
在公司的股东群体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是有偏差的。广大中小股东由于股权比例小而无权参加股东大会,对他们而言,最便捷、最有效的行权方式不是在股权大会上,而是在证券市场上。他们对公司信息占有上处于先天的劣势地位,对经理层和大股东的控制微乎其微。而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成为董事会成员,从而拥有公司重大决策和实务的操纵权,能够直接从公司取得较为详细可靠的信息并监督经理层。
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利益冲突直接对证券市场产生消极影响,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资本的合理流动。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我们推行会计信息市场化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这些措施已成为现代资本市场制度保证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但证券市场总是复杂多变的,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市场制度。
二、独立董事制度——有效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重大举措
所谓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判断的事务之外,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判断的董事。他必须充分了解公司以便能参与制定公司的长远目标,必须对公司的未来战略和计划有独立的见解。他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独立董事被看成是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角色。
三、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信息偏差及根源分析
(一)独立董事的工作方式影响信息获取
在我国,独立董事每年花在参加上市公司重要会议的时间大多为10天以下,在上市公司进行实地办公的时间平均为5天以下,并且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而经理人是全职的,后者的整个职业生涯可能与公司捆绑在一起。因此,经理人对公司的了解比独立董事多,独立董事可以得到想要的数据,但现任管理层的介绍、财务数据和书面报告只说明部分问题,此外,管理层可能会对独立董事隐瞒、歪曲和误导信息。即使没有这种行为,由于决策角度和决策层次不同,管理层提供的信息也未必是独立董事进行决策所需的信息。
(二)独立董事缺乏将信息转为知识的能力
除了获取信息,更重要是对信息进行提炼,但只有深入了解公司的市场与经营,这些信息才能转为有用的知识。独立董事制度推行不久,许多独立董事是“新官上任”,不能通过多年的任职过程消化公司的数据并使其转化为公司的知识。况且,市场变化莫测,由于技术、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得任何公司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对宏观局势的把握是制胜的关键。而独立董事对外部事件重要性的认识已比不上管理层,原因之一是独立董事的信息是由管理层提供的;另一个方面是独立董事可能在金融财务方面处于优势而拙于捕捉市场技术方面的发展变化。独立董事缺乏了解公司的历史,对公司新技术、新产品和服务、进入新市场取得的进步缺乏全面分析,面对日益复杂和专业化的公司决策问题,不能妥善行使决策权。
(三)独立董事与经理人的业务关系扭曲了信息
我国大多数经理人视独立董事为增加的“第三只眼”,他们认为有权利的、积极的独立董事至少是一种麻烦,甚至是一个盲目干预公司管理的因素。他们喜欢那些满足于在征求意见时提出建议,在重大决策方面保持沉默,在自身发生危机时支持管理层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本身容易滋生“受雇于人,敢怒不敢言”的情绪,他们在与经理人的业务往来中结成密切的关系,在面对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时,需要付出巨大的勇气。可能会因为担心被辞退而故意视而不见。这种担心导致独立董事传递的信息可能是歪曲的。
(四)独立董事的报酬过低
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有利于调动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而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制度对努力的保护,为专业化所提供的机会及所允许的活动的自由。制度对努力的保护实际上就是指激励机制,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使个人努力体现在收益上,那么这种制度安排必然导致效率低下。
据调查,我国独立董事每年收到的报酬都不超过5万元,上市公司为绝大多数执行董事提供如公司用车和住房这样的福利,给独立董事提供的是津贴。奖金平均占董事年收入的24%,其中执行董事的奖金更多,而独立董事的奖金则较少。较低的报酬降低了信息的可获取性,独立董事缺乏动力去尽可能多地掌握信息。
四、多管齐下建设独立董事的信息网络
(一)建立独立董事的准入机制
独立董事一职要求的专长是有特定含义的,这一职位应更加注重聘用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和相当的企业或商业阅历,具有资本市场运行理论与经验,熟悉法律法规,懂得财务会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他们能看懂财务报表,能理解金融和企业经济学。我们也许应建立类似英国公司董事协会那样的独立机构来认证独立董事的资格,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一样,建立一定的准入机制,促进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如果独立董事持有资格证书,相当程度上保证了所获信息的质量,同时股东会更加信任独立董事,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杜绝人情关系。
(二)拓展信息获取渠道
独立董事得到的大多数信息来源于管理当局,为了寻求更多渠道获取信息,独立董事之间应定期召开会议,独立董事应从公司中自己获取信息,我们需要加强独立董事与公司非经理人的接触。同时要从公司以外获得数据,仅仅从内部来源获取的信息具有内存的偏离,歪曲了公司竞争态势或财务状况的现实性。尽管许多独立董事的事务可能是按部就班地,不必倾听外部的意见,独立董事也应该接触独立的律师和审计师,此外,市场分析家、管制机构、媒体和学术刊物也是外部信息的潜在来源。增加渠道有利于独立董事全方位把握公司情况。
(三)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不仅需要明确界定,而且要确保能够得到落实
现在的法律法规没有足够清楚地阐述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如果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将有关责任和权利转变为法律条款,规定独立董事要对参与赞成的失误决策或违法决策负连带责任,从而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使其因为害怕被起诉而对股东更加负责。权利的条款化也减少独立董事对经理人的依赖,使其在权限范围内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传递尽可能多而准确的信息。当然,我们也须完善配套的责任保险制度,使得独立董事在遵循规定的行为标准下免于被起诉,降低其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四)考虑独立董事适当持有公司股票
除了正常的直接收入报酬,独立董事需要拥有足够的股票,以便使得他们能够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去积极地监督管理层。无论监管或法律行动的威胁是多么强大,它都不能替代正面激励的作用。在缺乏足够的股权激励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很少有动力去积极地服务于股东,积极完善信息披露架构。但独立董事持股应该有“度”,既要避免其与大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并通过地下渠道从公司抽血,有意扭曲公司治理;同时,独立董事的持股方案也要区别于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避免他们之间的合谋行为。
参考文献:
1、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许燕.独立董事“独立性”初探[J].会计之友,2002(4).
3、于中宁,赵瑜.中美两国对“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差异[J].经济导刊,2001(5).
4、于宏凯.独立董事与基金治理结构[J].上海金融,2002(3).
4.值班信息报告制度 篇四
一、各学生公寓楼管理设主班、副班,主班由舍管老师轮流监管,主要负责楼门管理工作,副班人员主要负责巡楼、查房工作。
二、主、副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各楼值班要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三、主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门禁制度,按时开、关楼门,严禁外人及异性进入楼内。尤其注意做好对夜间熄灯后晚归学生要问清情况做好登记,对因事外出学生要进行劝阻,对突发疾病出楼学生要联系人员送往医院,对酗酒入楼学生要及时通报分管楼层人员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等。
四、副班人员要每40分钟巡楼查房一次。主动听取楼委会干部反映的情况,搜集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并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汇报情况。
5.社区矫正信息报告制度 篇五
地球村居委会
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的掌握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保证辖区治安稳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对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问题及时向上级综治办汇报。
二、居委会每月对辖区的纠纷调解和矛盾排查工作向街综治办汇报一次,认真填写排查纠纷登记表,无事报平安。
三、社区矫正小组定期向综治办上报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防止重新犯罪。
四、每月汇报综治工作例会情况,对未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共同作好协调解决。
6.银行经营信息报告制度 篇六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充分掌握银行经营信 息,做出科学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中国银监会《股份制商业银行 董事会尽职指引》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由本行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报送的经营信息报告按照报 告频次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
第三条经营信息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整理后呈送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及各位董事。
第二章信息报告内容
第四条季度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季度财务报告;(二)季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三)季度风险管理报告、信贷运行报告;(四)不良贷款率、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报表;(五)各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六)季度资本充足率报表;(七)附属机构季度经营情况报告;(八)季度稽核报告;
5-1
(九)季度关联交易情况报表(含表内、表外关联交易); 第五条年度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财务报告;(二)年度决算报告;(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四)行长年度工作报告;(五)年度信贷政策指引;(六)年度稽核报告;
(七)附属机构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报告;(八)董事会需要的其他年度经营信息。第六条即时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投资;(二)关联交易;
(三)重大人事、组织架构、薪资和福利政策的调整;(四)重大外事、宣传、公益活动;(五)重大违规事故、重大案件和重大诉讼;(六)重要的改革项目内容及进展;(七)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意见和监管通报;(八)可能对本行资产和信誉造成重要影响的事项;
(九)引起监管部门或媒体关注,对本行造成重要影响的事项;(十)高级管理层成员出入境、出差信息报备;
(十一)内部稽核审计报告(重大项目、高管离任等);
5-2
第三章信息报送管理
第七条重大即时经营信息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其他即时信息 应于事项发生后5天内报告;季度信息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 之内提交,年度信息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两个月之内提交。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应敦促分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报告内容和 报告频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经营信息,并应保证报告信息的 真实性。
第九条总行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收集经营信息。报送相关经营 信息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可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 骨干人员作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经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 送工作。
第十条经营信息材料报送釆取书面方式,同时提供文件材料的 电子版。经营信息报告前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总行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传递所收集的各项 经营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管理经营信息报告文件及电子版,并分类整理后根据需要呈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各位董事。
第十二条本行董事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经营信息报告的内容负有 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行董事会。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5-3
(2007年6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 地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第三条本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与公
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办理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并对外披露信息;由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全体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 任。除授权人依法披露信息外,未经董事会授权,其他任何个人无权在第一时 间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披露对本公司股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5-4
第六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丨旨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七条信息披露形式主要是:招股说明书(或其他证明书),募集资金
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 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当鼓励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
系等。
第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上同时披露;其他公共传媒及公司局域网站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5-5 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 门以及各分(支)行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长作 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 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的及时披露。
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支)行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 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证券事务与投资者 关系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 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
5-6
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等工作。在应披露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信 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 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分(支)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支)行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程序:
5-7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C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四)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由行长、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报告编制领导小组,负责报告 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行长负责组织各部门提交报告文本和审定初稿;财务总监负责组织 有关审计工作和会计报表的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提出定期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要求,制定报告编制工作计划;
(四)由报告编制领导小组,召开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安排会议,落实报告 编制计划,就报告内容对相关部门进行分工并规定完成时间;
(五)财务管理部负责报告各部分内容的汇总并形成报告草案; C六)行长签批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八)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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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在知晓本制 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C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书面通报。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运转情况或在获得报告或通报 后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项目,并应立即呈报董事长,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召集董事会C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安排相 关部门起草披露事项的文字材料或提供资料。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 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和经营数字应详实准确,报行长或分管的副行长审阅,经批 复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C五)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后,于会后一个 工作日内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会议纪录将应交易 所要求提供。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应当及时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将应交易所要求提供。
(六)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岗人员负责草拟,并交律师 审阅,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签批,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向监管机构和公司 证券上市地交易所递交事宜,必要时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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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直接递送或说
(七)临时报告经交易所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专岗人员提交本制度规 定的媒体和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有严格的时限和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抓紧时间 尽快办理,不得延误。一般情况下,行内整个流程不应超过半个工作日。以保 证在事件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为此,负责起草信 息披露文字材料的部门在接到承办任务后,要严格根据批示要求,保证按时完 成任务,因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防止本公司商业机密意外披露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未经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正式允许对外披露本公司信 息之前,本公司任何重大信息不得对外披露。本公司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 统计主管机关的数据、报表,由财务部门与上述主管机关签订保密协议。负责 本公司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承担本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应由本公司主办部门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全体员工均不得利用未披露的信息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外接待均应以本公司已披露的数字和信息为准,凡涉及要求提供未披露的本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未公告的信息,应予以婉拒。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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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者进行沟通 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是本公司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义务。对因涉及本公 司商业机密等需要豁免披露的,需要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证 券上市地交易所等提交报告,以获得豁免批准。
第三十条总行有关部门及分(支)行对外业务宣传、形象宣传等凡涉及 本公司重要财务数据、重大经营活动和可能影响股价变化的内容,须严格核对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防止随意性。在媒体刊登的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以及重大 事项的,应得到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进行宣传。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及分支机构组织的新业务品种、服务承诺、银企合作
等方面的宣传,在不违反上条规定时,由本公司和各分支机构主管对外形象宣 传和市场营销、产品推介的主管行长审阅后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总行企业文化部负责本公司形象和业务宣传的整体策划和 管理,涉及业务宣传的稿件由总行企业文化部统一核稿把关。对股评人士的询
问和媒体记者的采访由总行企业文化部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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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 期为五年。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八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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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ⅩⅩ铒幵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二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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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四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C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C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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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C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C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 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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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五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C一)董事会决议; C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四)股东大会决议; C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六)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七)应当披露的交易;
(八)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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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十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十三)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重大事件;
(十六)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七)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C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不含主营业务);(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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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大额授信(含单一品种和综合授信);(十一)贷款(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进出口押汇);(十二)拆放金融性公司;(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公司拟进行的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上市 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六)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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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按下列方式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一)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进行实质性接触并且市场已有传闻,本公司股 票价格及成交量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事宜的进展 或澄清传闻。
(二)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本公司必须在之后 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公布后,如果协议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终止的,本公司必须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及时披露有关
情况。
(三)交易事项须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经批准本公司应立即披露; 已公告的交易事项未获批准的,本公司也应立即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十五)款所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预计下一报告期期末将出现净利 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情形的,在前一定期报告中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 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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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C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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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外提供除银行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二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二十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C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C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C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C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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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分支机构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事项。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就本制度而言,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市地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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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就本制度而言,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市地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应 在交易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应在交易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 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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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 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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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六十七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第七十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 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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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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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或本公司寄送给股东或董事、监事的会议通知、讨论 文件等资料,均涉及本公司重大事项,应编号送达。在未形成决议以及形成决 议未报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之前,均需保密。如发现上述人 员早于本公司第一时间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散布不该披露的信息、文件,由此引 起的不良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由董事会办
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对于违反制度规定或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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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及时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的轻重,可 给予批评、通报、降职及扣发薪资和奖金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将追究法律责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 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的 负责人及联络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改,并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ⅩⅩ银行 股份有限公
7.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篇七
一、我国“三公”经费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透明度较低
“三公”经费并无统一的发布渠道与口径,很多部门发布的信息十分粗略、笼统,而且也未对其作出详尽的解释与说明。自政府收支科目改革以来,政府预算支出分为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支出功能分类体系主要是对政府支出的功能加以反映,支出经济分类主要是反映对资金支出的具体用途及经济性质。然而,当前我国各级财政预算仍然以前者为主,从而使得公务用车费可以混淆在“交通费”“差旅费”以及“燃料费”等科目之中。在归类方面,“三公”经费归类比较杂乱,也缺乏可以直观反映具体花费的相关报告,从而造成“三公”经费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低下。剖析原因,我国目前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报告,仅仅是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总括性的披露,信息含糊,透明度较低。
(二)“三公”经费信息披露范围不够全面
根据大多数部门发布的“三公”经费信息,仅仅发布的是一些比较粗略的数据。国内很多该领域的专家学者认为,“三公”经费的公开不应只是公开一个数据或一组数据,而且还应该包括绩效考核方面的问题,经费支出的事由以及支出之后的结果、效果等方面,这些方面均应该披露。此外,各级部门目前仅仅是公开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在财政拨款以外,滥用“三公”经费的情况常常隐含于数量比较庞大的预算外收入之中。由此可知,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载体的预算报告,其内容并未包括全部政府性支出,绝大多数预算之外的资金仍然游离于预算披露以外,成为类似于“三公”经费支出项目的“避风港”。另外,公务车辆运行及维护费中也没有包含公车司机的工资社保费用,这项费用汇总起来也很可观,但不在“三公”经费信息披露内容之列。可见,政府“三公”经费信息披露体系在内容上还不够全面、细化,对政府公共收支的实效性以及透明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三)“三公”经费信息查询难度较大
当前,如果纳税人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各个部门的“三公”经费具体信息进行全面了解,需要逐个浏览这些部门的门户网站,查阅公布的“三公”经费信息,信息获取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不是每个政府部门的网站都将三公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预算等方面的信息直接设在首页或者设定为某个特定的栏目下,而是各行其是,公示的信息位置各不相同,分布于不同栏目板块当中。有些部门将“三公”经费支出与预算信息公示于财政信息一栏下,有些部门会将信息公示于规划计划信息一栏下,还有的部门将这些信息公示于公告与公示一栏下,有的事业单位比如学校又将其公布在内设机构财务部门工作中。如果公众想对某个政府部门“三公”经费支出与预算等方面的具体信息进行查询,那么就需要将该部门网站的所有栏目打开,才能对具体的信息有所了解。即使如此,他们也不一定会找出该部门的“三公经费”的支出与预算的全部信息。公众若要在很多条公告信息中查询“三公”经费的关键信息,需要一定的耐心和精力,查阅信息存在一定难度。
二、“三公”经费信息披露体系构建及内控制度建设对策
(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使“三公”经费支出有章可循
1. 出国/出境经费方面
目前,各级政府对出国或者出境的审批程序相当规范,控制比较严格,除了级别较高的重要部门安排这方面的费用较多之外,很多基层单位若干年都没有发生这项费用,取而代之的是国内的各种出差、会议以及各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从2013年开始,政府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会议及各种教育费用等方面的经费管理办法,基层单位在这些经费使用方面有了参照执行依据。2015年,已有诸多单位将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教育培训费纳入至“三公”经费的范畴,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树立廉洁高效节约的政府形象。
2. 公车运行经费方面
对于政府部门三公经费支出而言,其中的公务车辆运行及维修费用因数额大、占比高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对于公车改革,目前暂时没有十分成熟的经验和办法,个别城市在试行阶段、探索阶段。目前,采用货币补贴的方案已经提上工作日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必要的交通工具还是不能缺少的。根据近年来对公车管理的相关要求,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突出如下内容:(1)建立制度,确保公车公用,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严禁公车私用;(2)公务用车购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按规定标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杜绝超标配车、违规购置;(3)遵守到政府定点加油站点加油制度,控制随意加油现象。(4)对费用预算进行总额控制,设计百公里油耗、大修及日常保养维修费等非财务指标,并进行考核。对支出水平超标车辆要密切关注,防范燃油、维修中的浪费、侵占风险。
3. 公务接待费方面
目前,公务接待费用是广受社会公众诟病的一项内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央的明确要求,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接待前审批、接待人数合理、按规定标准接待以及公务卡结算等基本要求,杜绝不必要接待、超标准接待、奢侈接待、变相招待,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满意程度。
(二)加强核算管理,使“三公”经费信息真实可信
1. 加强预算控制
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公”经费预算,一般是根据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益事业服务职能,按照人员编制数与车辆编制数量,按照逐年递减一定比例来综合确定的,超支部分一般不予追加。为了既合理又节约地使用“三公”经费,机关事业单位需将“三公”经费的支出核算与预算编制进行细化,将预算指标进行分解,限定年度内各个部门使用“三公”经费的上限,不得超支。工作中,要把握各项支出在时间上的均衡性,对于前期大手大脚进度超常的,要及时约谈部门负责任人加强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控制,避免出现前松后紧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情况。
2. 加强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从财务核算与内控制度建设落实两个方面开展“三公”经费内控方面的工作。(1)财务核算。近年来,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均依据“三公”经费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对“三公”经费报表核算口径加以统一,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单位财务核算的规范化管理。单位日常进行“三公”经费会计核算时,严格按照列支范围,将“三公”经费进行全部真实准确地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财务人员应该坚持原则,不能为了维护单位形象将“三公”经费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核算,不能在财务决算中人为调整“三公”经费数字,掩饰问题。(2)内控制度建设落实。一方面,单位应该健全“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防止出现制度挂在墙上,执行变了模样的现象。另外一方面积极通过“公务卡结算”方式以及“公务灶”接待形式加强对“三公”经费控制,堵塞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
(三)构建监督体系,推进“三公”经费信息披露建设进程
1. 单位负责人是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和实施的责任人,也是出现违纪违规违法的主要责任人。在“三公”经费控制方面,单位负责人思想上高度重视,以身作则。同时,还要关注“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改变事前不管、事中不问、事后被动的局面。
2. 发挥单位纪检、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作用,监督“三公”经费使用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内控模式。
3. 将“三公”经费定期公开,使其信息更加透明。主动接受监督。当前主要采取如下的方式,即:(1)定期向纪检部门、财政以及主管部门报送“三公”经费报表,实现对上公开。(2)在常规媒体与新型媒体上面公示“三公”经费支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现对社会公众公开。(3)“三公”经费内部公开,接受内部职工的监督。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诸多突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政府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三公”经费信息披露的体系构建以及内控制度建设,使得“三公”经费支出合理、信息真实、披露及时完整。
摘要:自中央各部门按信息公开条例率先对社会公众公开“三公”经费始,地方政府部门也逐步跟进,陆续公开了“三公”经费信息。随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的出台,各个部门对“三公”经费的管理更加重视,不断规范。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由原来的管理不严格、铺张浪费,逐渐向从严控制、节约使用的方向转变,三公经费控制初见成效。新形势下,如何正确管理三公经费,以及如何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其进行管理,笔者认为应该注重构建科学、规范的“三公”经费信息披露体系以及内控制度。
关键词:“三公”经费,信息披露体系,内控制度
参考文献
[1]谢柳芳.政府审计、政府信息披露与政府治理效率研究——基于“三公经费”披露的视角[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118-139.
[2]刘恒,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4-41.
[3]周建东.“公共性”视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4]蔡春,蔡利.国家审计理论研究的新发展[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2).
8.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篇八
关键词:企业党建;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
有效实现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建设。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各个时期对党建工作有着不同的要求,企业党政干部肩负着带领党员和企业员工完成企业改革创新和生产经营建设的重要使命。新时期的企业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企业需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企业成员的思想先进性。
一、企业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
中共中央十分重视企业党建工作的建设问题,但目前很多企业对于党建工作并没有落到实处,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建设的意识。为了适应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需要不断的做出改革,而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建设又是推动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1]。因此,企业要着重党建工作的建设,要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培养,提高党建的工作力度。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对党建工作有透彻的了解
企业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需要各级领导对党建工作有深入的了解,清楚的认识到党建工作对企业的影响。因此,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需要党政组织对各级领导深入的贯彻我党的精神,清楚知道企业与党建之间的联系,认识到党建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党政组织自身的建设
党组织干部自身也是影响企业党建工作建设的重要因素,要有效的开展党建工作还需加强党组织干部自身的建设。对党组织干部加强教育学习,规范管理制度,树立关于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党建思想,党组织要制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在党建工作中起着带头作用。
(三)实现工作责任机制
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企业党委要明确自身的工作,建立责任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培养廉政作风。为了加强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企业党委可以建立相关的表彰奖励制度激励党员。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的确立,可使领导干部各司其职,促进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
(四)加强督查考核机制的建立
在企业中建立督查考核机制,严格考核各领导干部在党建工作中是否符合要求,有利于检验党建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党委组织要制定出详细的考核方法,并严格执行,将考核结果与工资相结合,保证党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党建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党建工作由党委干部的交流,变成了如今广大党员的交流。过去的信息传达模式和管理方式太过单一,党政组织的工作量大,效率不高,在党建方面,急需应用互联网平台,利用网络使得党建工作的内容传达到群众,加大了传播的范围[2]。在党政建设方面,党政组织可以利用网络来和广大党员群众交流。广大党员群众可以在互联网上提出自己的意见,还可以了解到党建工作方面的成果,党建工作不再是干部间的上下传达,而是和党员群众之间的双向交流。通过互联网,党员群众可以了解到企业党建方面的动态,使企业员工都参与到党建工作中来;同时党政干部可以利用网络对企业员工进行教育,广大群众可以利用电脑手机随时学习。相比于过去的党建学习,利用互联网的形式使得企业成员更为快速的接受党建理论。党政组织还可在企业网站上进行党建工作的宣传,提高了党建工作的效率。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时代所要求的,企业党建信息化建设也是必然的选择。企业党建信息化建设可采用以下措施:
(一)做好布局,统筹规划
做好企业党建信息化工作,需要根据企业管理发展目标,做好全局规划,从整体出发,设计出党建信息化建设的框架,对党建信息系统有明确的定位,清楚党建信息化建设和企业发展之间的联系。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保证党建业务内容、信息化技术、党建系统集成技术和业务操作流程的标准化,与其他系统做好业务链接和数据共享。
(二)充实党建信息化建设的内容,稳妥推进党建工作
党员自觉要加强科学发展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毛泽东理论等思想的学习,制定出详细的学习计划,提高自身的修养,推进企业观念创新和体制的改革。领导干部要听取大众的建议,征求群众的意见,结合实际开展研究活动,并将这些撰写到报告中,进行分析讨论,充实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三)促进方法创新
在党建工作信息化建设方面,企业党委要不断的创新工作方法,例如企业党委可利用网络开展以企业党建为主题的各种活动,得到宣传党的思想和政策,在网上建立党员档案、党建论坛、网上热线来完善企业党建工作。
【结束语】
只有将企业党建工作做好,才能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效率,培养企业员工优良作风。加强企业党建,可以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这也是企业不断前进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徐云飞.浅谈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党建工作[J].科技创新导报,2013,09:209.
9.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篇九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机制。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部门、村、社区、企业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各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村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应确定村主任为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每月上报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10.三项监测信息报告制度 篇十
一、各级三项监测中心、站、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云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开展三项监测信息报告的各项工作。
二、监测站、点发现或获知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或事件应详细记录、核实、调查、评价、处理,并填写相应《报告表》,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或事件应于发现或获知之日起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3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及时报告。
三、监测站、点对发现或获知的死亡病例应进行调查,并于15日内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调查表》,报告给所在地的县(市)监测中心。
四、监测站、点获知或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立即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其中个案病例应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告给县(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监测中心,县(市)监测中心及时向州监测中心报告。
五、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获知本企业产品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立即开展临床调查,于7日内填写《药品不良事件调查表》,报告州监测中心、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州监测中心组织对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或事
件进行调查,于收到报告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告给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和报告给省监测中心,同时向当地县(市)监测中心反馈调查情况。
七、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立即会同州卫生局组织现场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
八、药品经营企业发现群体药品不良事件后应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当地监测中心,县(市)监测中心及时向州监测中心报告。
九、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于报告年份的2月份上报省监测中心、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报告一次;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报告一次,以后每隔5年报告一次。
十、县(市)监测中心每季度末向州监测中心、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当季度三项监测统计资料。州监测中心于每季度初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全州上季度三项监测统计资料。
十一、州、县(市)监测中心每半年分别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禁毒委报告三项监测的相关统计资料。州监测中心同时向省监测中心上报三项监测统计资料。
十二、县(市)中心每季度末组织辖区内报告质量评估,并
11.论在线信息披露制度 篇十一
摘 要 在线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西方国家对在线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较之我国有其先进之处,本文将详述之。
关键词 在线消费者 知情权 在线信息披露制度
在线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迫使世界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改与更新,以回应于在线交易下这些新的挑战。本文笔者就在线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以求对我国在线交易领域的相关立法提供比较法视野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在线经营者自身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1.经合组织的相关制度
经合组织(OCED)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以易于接受的方式提供自身充分信息,最低限度应包括以下信息:a.企业的身份,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及用于交易的名称,主要的商业地址;b.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电子联系的方法或电话号码以及有效的注册地址等;c.与企业进行迅速、简便和有效的交流方式;d.能适当和有效的解决争议、法律程序的服务,经营场所和法律实施的负责人及执行规章的官员;e.企业是任何有关自律性组织、商业协会、解决争议的组织或其他认证机构中的成员,企业应提供消费者适当的联系方式和核实组织成员简便的方法以及获知认证机构的有关法规和规则。
2.欧盟的相关制度
欧盟在《远程销售指令》中规定,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前的适当时候,消费者必须被提供充分信息,其中包括:在线经营者应提供供应商的身份,在要求预付款的合同下,还需要提供供应商的地址,以确保消费者无论如何都必须能够得到供应商营业地的地址,在该地他可以提起诉讼。另外,还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予明示自身信息,应以与所使用的远程通讯方式相适应的清晰易懂的方式予以提出。
3.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
日本的《ECOM虚拟商店与消费者交易准则》中规定:电子商店必须提供足够信息,使消费者能充分知悉其交易对象为何者而提高电子商务的可信度。应该提供的信息包括:网络经营者公司名称、商店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及依据商业法规所要求经营资格的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中规定,企业经营者应至少披露以下信息:登记名称、负责人姓名及公司简介;公司所在地及经营处所所在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联络方式及联络人;经营型态及核准证照号码;加入的自律机构或计划相关规定与措施及其会员资格确认方式。
二、国外在线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1.经合组织的相关制度
经合组织(OCED) 在《指南》中规定:可使用的和合适的交易信息应包括:a.分别列出企业收取和/或征收的总成本;b.非由企业收取和/或征收的针对消费者的既存其他常收成本提示;c.交付或履行期限;d.付款的期限、条件和方法;e.购买的限制、限度或条件,如父母/监护人许可条款,地域或时间的限制;f.正确使用的说明,包括注意安全和健康警示;g.有关有效售后服务的信息;h.有关撤回、终止、返还、调换、取消和/或退款政策信息的细节和条件;有效的担保和保证。
2.欧盟的相关制度
欧盟的《远程销售指令》中规定,关于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应充分披露:a.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性;b.商品或服务的含税价;c.适当的话,运输费用;d.付款、交货或履行安排;e.有撤销权;f.不按基本比率计算时,使用远程通讯的费用;g.要约或价格的有效期限;h.适当的话,长期履行或经常履行的产品或服务供应合同的最低期限。此外,欧盟指令还要求消费者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收到适当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书面信息,以克服电子信息的短暂性、易修改性。
3.美国的相关制度
美国的《BtoC 网络交易指导原则》中规定,交易过程的相关信息必须充分披露,包括:交易条件、交易流程,并告知消费者在何种状况下可以取消交易;以适当的语言表达所有相关讯息,即销往台湾省地区的商品或服务必以繁体中文表述,销往日本者,则必须以日文表述;交易信息必须妥适保存,并使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价格信息透明,包括定价、运费、货币类别、附加税款等;物流处理信息透明,包括运送方式、运送时间等;退换货处理信息透明,包括退货、换货、退款等的相关规定,如鉴赏期长短、退换货流程等。若厂商不接受退换货,则必须在交易尚未完成时就明白告知消费者。
三、国内外在线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关于在线信息披露的我国国家级相关立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文件中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特点而设计的,因而很多规定很笼统,操作性差,并且已经很多规定无法适用于在线交易的情形。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在线交易模式下,在线消费者不可能到经营者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去查阅经营者执照,这些规定显然在在线交易模式下是无法适用的。另外,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分别对经营者在线信息的披露提出一定要求,但立法层次与适用空间的局限性,使得我国在线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制度立法仍处于空白或低层次的探索阶段。消费者在线知情权的实现是依赖经营者信息的披露程度的,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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