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024-10-26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共10篇)

1.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一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状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服务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立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合理把握信贷服务的产业导向,优先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社会民生、创业就业等领域。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科工贸信委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

深圳市人民政府 09/03/2011 09/03/2011 有效 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 准入资格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以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限于: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限于: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境外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具有一年以上在境内开展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相关领域业务经验。

(三)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三)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

(四)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除主发起人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应为最大股东,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五条

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2家,其中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六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十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刑事违法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和引导以下类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一)重点服务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产业中小微型企业的。

(二)重点定位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创业拉动就业和扶贫济困工作的。

(三)重点立足于探索推动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实施以及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升级等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的。

(四)重点依托于实力雄厚、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同类机构)、行业协会(或商会)发起设立的。(五)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类型。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科工贸信委等相关单位,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条件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信用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六)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常年受理,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启动试点审核程序,集中组织资格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涉及境外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外商 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营业网点名称统一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营业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小额贷款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应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市各区(新区)均衡布局和发展,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优先试点。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 过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结构、资金流向、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深圳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金融办应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框架体系,制定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专项监管指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定期开展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 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对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

第四十条

市金融办应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机制和政策体系,开发建立小额贷款行业监管和数据报送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深圳银监局应对银行业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资格、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依法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市金融办会同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出扶持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优惠措施,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环境。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其他股东。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 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已取得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但其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2009年1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号)同时废止。

2.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二

自2008年12月24日, 天津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天津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宣布成立以来, 小额贷款公司在天津市的发展可谓方兴未艾。截至2012年12月底, 天津市获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154家, 注册资本金150亿元;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127家, 注册资本金131.68亿元, 其中, 注册资本金最高为5亿元的3家, 最低为0.5亿元的54家, 户均规模1.04亿元。已开业机构累计发放各类贷款387亿元, 涉及客户1.45万户, 2.04万笔, 平均单笔额度189万元;贷款余额113亿元, 涉及客户1.4万户, 加权平均利率18.08%。

依照监管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决定了它“只贷不存”的基本特点。在上述3个部分资金来源中, 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是固定值, 捐赠资金在实际运营中微小的可忽略不计, 自身利润积累和银行业借入资金就成为增加营运资金的突破口。

从自身利润积累的角度看, 开业的127家公司, 2008-2012年开业户数占比分别为1.57%、20.47%、14.96%、19.69%和43.3%, 扣除营运周期、高税负、高风险等因素, 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利润积累能力有限。从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角度看, 截止2012年12月底, 天津市共有19家小额贷款公司在9家银行实现融资, 融资额11.4亿元, 融资额过低。

由此可见, 131.68亿元的注册资金和11.4亿元的银行融资, 加入少量的捐赠资金和自身利润, 再扣除掉注册资金虚假、挪用等减少营运资金的客观事实因素, 113亿元的贷款余额, 已基本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用尽, 接近100%的资金利用率已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后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不足的原因

1.股东缴纳资本金不能有效用于贷款投放

目前投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多是民营企业资本, 截止2012年12月底, 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14家, 注册资本金27.66亿元, 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占比分别为11.02%和21.01%。民营资本的股东或管理层对资金运作的随意性较大。一是注册资金不实, 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情形;二是变相抽逃资本金挪作他用;三是公司发起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民间资本等借贷资金, 加剧了资本金的不稳定性。

2.公司自身融资渠道狭窄

依据监管部门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无法在金融拆借市场上融得资金, 只能采取贷款方式融资;而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短, 自身缺乏信用资质和充足的抵质押物, 占公司资产主要部分的小额贷款不能用于担保, 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

3.缺乏持续的后续资金支撑

根据相关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 主要还是依靠资本金发放贷款, 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据了解, 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的2-3个月内就把全部注册资金贷出, 可贷资金告罄, 缺乏后续资金支撑, 造成公司难以可持续发展。

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不足的建议

1.严格准入机制, 加强对资本金的审核与监测

在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成立之初, 对资本金的来源、到位情况和稳定性做好评测。原始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自有资金, 做好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把有毒资本、恶意经营者拒之门外, 同时, 预防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违法活动。

公司开始运营后, 如何对资本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测是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的重中之重。目前, 天津市主要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年审和不定期现场检查, 对资本金的运用和现金流进行监测。虽然从监控手段、维度上已基本实现了覆盖, 监管水平在各省市间名列前茅, 但是笔者认为, 在小贷行业逐年快速增长的时期, 监管部门在人力、物力等监管资源的投入和管理细化上稍有滞后, 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一是完善监管机制, 如对监管系统中反映的情况进行细分, 明确各种问题、预警指标及具体处理措施,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规范上报流程和执行措施;二是出台具体的处罚办法, 对股东变相抽逃资本、股东挪用资本金用于社会“拆借”、国有控股公司闲置资本金“不作为”、擅自变更“住所、高管、股权”等常见问题, 规定相应的“取消经营资格、高管谈话、警告、限期整改”等惩罚措施。

总之, 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设立“高压线”, 在运营之初给予有效的指导、监管, 而不仅仅局限在事后的监督、检查, 才能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的作用, 避免不良风气在行业中蔓延, 提高营运资金的有效利用。

2.完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方向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 在税收政策上应对其有所倾斜。目前,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通企业法人, 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 合计税收约占公司利息收入的30%, 税负较重。这减少了股东增资扩股的热情, 也减少了作为潜在可贷资金来源的利润积累。

财政部门可以联合监管部门, 设置一定的评级标准, 给予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对于坚持服务“三农”、支持小微企业的公司, 参照信用社、村镇银行标准适当减免营业税;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可奖励给企业, 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发生的呆账损失,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创造一个宽松的生存环境。

3.政府部门牵头创造融资渠道

第一,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合作。作为新生事物,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缺少相关的经验和案例, 往往存在有色眼光。因此, 可通过政府部门牵头, 开展宣传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促进双方交流, 实现全方位业务合作;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资金, 或者组织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打包共同向银行贷款。第二, 牵头建立全市性的基金公司, 专门负责批发资金给小额贷款公司, 开辟有效融资新渠道。

4.信贷资产转让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但由于其经营资金业务的特殊性、较强的价格优势和金融创新的需要, 使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最高可为银行利率的4倍, 能够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主体, 例如: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 从市场接受情况上看, 商业银行将会成为最主要的资产接受方。目前,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未能大规模开展的主要问题, 还在于潜在的政策性风险, 虽然地方政策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办该类业务, 但几年前银监会曾叫停类似的“银行—信托”资产买断业务, 这让许多银行心有余悸, 因此, 该类业务的发展有待于银行业监管机构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

5.放宽监管政策限制

第一, 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的融资不超过资本净额50%, 最高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33.3%, 融资银行往往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全部资金在融资银行封闭运行, 流动性较强, 对银行来说风险是可控的。如果对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 适度放宽融资比例, 允许其融入资金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1.5倍, 增强其可贷资金是可行的。第二, 放宽业务产品。例如, 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 在严格监管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借贷中介人的身份引入特定民间资本, 针对特定贷款对象发放一对一委托贷款, 引入政府资金、保险基金、城镇医保基金等, 形成对官方和民间资本的有效对接。

6.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2008年银监会陆续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可在一定条件下改造为村镇银行。一旦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 就可以全面开展银行业务, 其经营范围将大大拓宽, 不仅可以吸收存款, 而且可以大力发展包括理财业务甚至票据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 其资金来源问题将得到极大的改善。

综上所述,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存在最大的问题, 也是最大的风险就是“旺盛的资金需求与有限的营运资金来源之间的不匹配”。如果不能解决后续资金的配套,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将转向民间高息融资, 另一些则将走向衰退。由此, “民间资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两条紧密交叉的资金链条可能会出现问题, 甚至引发风险连锁反应。

参考文献

[1].刘亚军.鄂尔多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传染.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 (1) .

[2].杨俊.贵州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与建议.区域金融研究.2011, (4) .

3.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三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7月28日消息,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7月23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股东应当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经省金融办审核,可增资扩股。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 1

定,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提交省金融办的审核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工商

部门要依据工商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合规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执行合规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及日常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被省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管理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委托公司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合规经营相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工商职能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赋予的相关职权,督促其规范经营。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应予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实施信用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银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处理。

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讨论稿)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ⅩⅩ市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五)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人员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并及时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六)将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本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考核范畴。

第五条

工商部门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的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依法查处。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发放高利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掌握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情况,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征信系统。

第八条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章

设立及变更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设或变更除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和《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行公示制度。在小额贷款公司新设或变更前,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将在主要媒体公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主发起人负责制。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有义务调查、审核、监督其它入股股东的信用状况、入股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内容,对上述情况应向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责任。

(三)单一自然人出资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所有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规定

(一)须有固定的住所,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关于安全经营的规定。

(二)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颁发的“只贷不存 严禁非法集资”牌匾。

(三)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贷款办理程序、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自律承诺标示。自律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擅自跨区(市)县开展业务等。

(四)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内容

(一)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

(二)是否抽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是否违反规定拆借资金;

(五)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并转移资金;

(六)贷款利率是否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国家规定比例,对单笔贷款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是否备案;

(八)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达到100%;

(九)是否擅自开展未经允许的新业务;

(十)是否注册资本未达要求擅自跨区(市)县经营;

(十一)是否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十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有无聘用未经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十四)是否按要求报送报表资料;

(十五)有无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银行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自主选择一家经营业绩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本金监管银行,并委托该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监管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资金支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征信系统。

(三)监管银行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及执行利率,防止抽逃资本金、非法集资等资金异常流动。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建立与自身相适应的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按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第十五条

对规范经营、运行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后可以办理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每次增资扩股时间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就任前,须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和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履职简历和合规经营承诺书,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负责任前谈话,并核准任职资格,报银监部门备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须每年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述职,接受其考核。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规定,投资者风险教育,信贷管理知识等。培训计划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和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和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年末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月度统计表于次月7日内报送,财务报表于次年2月28日内报送。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须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规章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宣传资料不规范、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内容不真实完整的,由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违规增资扩股或转让股权、关联交易、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擅自开展新业务、擅自跨区(市)县经营、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过大(超过注册资本的5%)、未按要求计提资产损失准备的,由区(市)县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涉嫌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合他人委托资金或借贷资金入股的,由区(市)县监管部门责令公司主发起人限期整改,取消违规股东资格,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由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清退,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定后取消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责令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并报银监部门备案。若违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10%以上的,区(市)县政府应拟定资产重组方案,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实施,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被责令停业清算的,由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进行甄别确认,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依照国家对金融风险处置相关规定组织清偿。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良贷款占总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由区(市)县监管部门责令董事会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不良贷款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适时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贷款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适时清算解散,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拒不执行区(市)县监管部门处置决定的,区(市)县应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决定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由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是指担任小额贷款公司副总经理以上(含副总经理)的管理层人员。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小额贷款公司注册所在地区(市)县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5.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篇五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实施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开业核复文件中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自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90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此外,还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市政府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3 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仅限于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类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公司类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的规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类型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除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共同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原被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 4 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并获得同意: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破产,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四)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第四十八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拒绝、阻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 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监控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五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市政府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6.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三)落实省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省金融办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金融办报告。

第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并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第八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第九条 银监部门负责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 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相关商业银行协助监管部门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防止抽逃资金、非法集资等异常资金流动。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数据。

第三章 营业场所审核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便于对外经营的门店,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经审核合格方可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审核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开业之前应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悬挂省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悬挂本机构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规定、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及时更换贷款利率牌,明示现行贷款利率;

(四)悬挂贷款办理程序指引,明确贷款流程和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悬挂含有“只贷不存”等内容的公司章程;

(五)公布小额贷款公司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正常营业,有无设立分支机构;

(二)公司股东有无发生变化;

(三)公司注册资本有无变化;

(四)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五)有无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六)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

(七)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八)是否存在从两个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的资金比例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九)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须公布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年底各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需向县级主管部门进行个人年终述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时召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披露经营、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备案。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银行有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监控,根据要求向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必要时可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坚持双人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时需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无特殊情况,一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不超过两次;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适时将监管分析的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可以组成由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问题突出和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以下行为,被视为违规违法行为:

(一)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报送和落实整改纠正计划,或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三)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要求充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五)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小额贷款公司连续自行歇业6个月及以上;

(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诫勉谈话;

(二)风险提示;

(三)警告;

(四)行业内通报;

(五)拒绝增设分支机构或增资扩股的申请;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营业执照;

(九)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此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我省从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情况采取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及其他监管措施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逐级上报,经省金融办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实施,省金融办可根据情况直接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全部监管措施,市级监管机构应积极支持县级监管机构和省金融办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省政府授权、批准,省金融办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以强化公众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六章 信息报送与管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财政部令第42号),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并确保提供给监管机构的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和准确。

第三十一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月向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等(见附件),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设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各设区市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在每月初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报送本市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按照持续监管的要求,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督促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就个别问题做出说明,提供补充材料。省金融办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要加强汇总和分析。

第三十七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其分析评价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工作底稿、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档案保存由专门部门负责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九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每年应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自查,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辖内情况,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七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作用,探索我省金融改革发展创新的途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进一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为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农企业、中小企业等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市(州、地)选取有条件的申报公司作为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制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和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

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政策宣传工作,协助省中小企业局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试点申报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风险,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活动。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做好试点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试点工作的安排

(一)目标任务。2008年年底以前,力争各市(州、地)分别推荐1—2家单位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先行试点,2009年适当扩大试点规模,原则上每个市(州、地)试点公司不超过5家(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适当增加试点名额)。在试点基础上力争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我省县以下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二)具体安排。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启动,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实施。具体安排为:2008年11月,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上报试点申报材料;2008年12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09年,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地区。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监、人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措施。

附件: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8.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八

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新余市、赣州市、宜春市政府金融办,鹰潭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政府办公厅(室),萍乡市经贸委:

为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安排调整

因部分工作于全国“两会”期间被搁置,现将试点工作时间安排进行调整:3月27日前,各设区市根据试点名额,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并报我办备案;3月31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并指导其拟定筹建申请材料,着手开展各项申报工作;从4月初起,我办开始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指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工作,请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见附件1)提供相关材料。

三、关于指定会计事务所从事试点财务审计工作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我办根据全省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及其执业会计师人数等指标,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中遴选出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五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的财务审计工作。具体事宜请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计工作方案》(见附件2)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工作指引 2.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计工作方案 3.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承诺书

省政府金融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指引

为切实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组建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对各类投资人在江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核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筹建申请的主要工作

1.有意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且主要经营指标符合要求的企业(主发起人),经向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申请,列入考察对象后,在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指导下,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2.在拟设地的县(市、区)政府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4.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县(市、区)政府进行沟通。5.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设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将初步审核意见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诺书报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由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开业申请的主要工作

1.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预先核准名称。筹备工作小组应凭省政府核发的筹建批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信贷、财务、审计稽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拟设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申请人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文件45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 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筹建申请要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拟定名称、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近3个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三)股东承诺书。股东对出资、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和股东责任等做出承诺。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目标客户、盈利状况、资产规模、贷款覆盖面以及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预测)、金融风险分析(如资产质量恶化、亏损等)。

(五)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组织管理架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 间安排等。

(六)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七)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开业申请要件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照片、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六)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附件2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计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审计质量,特别是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遴选确定会计事务所承担试点财务审计工作 根据全省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及其执业会计师人数等指标,从全省会计事务所中遴选出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江西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江西赣能会计师事务所等五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会计事务所,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有关的财务审计工作。凡在江西省境内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委托上述5家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关财务审计。

二、审计内容

根据《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上述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近三年经营及财务情况,其他企业投资人近一年经营及财务情况,自然人投资人入股资金来源情况及小额贷款公司注册 资本金到位情况。

三、审计工作分工

1.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联系人:沈丽萍,联系电话:0791-8116337,***)

2.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联系人:李文智,联系电话:***)

3.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江西分所(联系人:龚勤红,联系电话:***)

4.江西正信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黄呈南,联系电话:***)

5.江西赣能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叶红亮,联系电话:***)

四、审计收费标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决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计收费实行优惠,省内企业按我省现行审计收费标准《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赣计收费字<2003>827号)的70%收取;省外企业结合当地收费标准、按不高于我省现行审计收费标准收取。

五、有关审计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按照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分工委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有关审计工作。2.审计报告直接向委托人出具,由委托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纳入申报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审计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为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附件3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承诺书(式样)

县级政府风险处置承诺书(式样)

省人民政府: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09]28号)要求,XX承诺作为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和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XX人民政府(公章)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法人股东承诺书(式样)

省政府金融办:

本公司拟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自愿出资X万元,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占股份总额X%。作为股东,本公司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逃入投资金。

二、本公司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承诺成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认真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公章)

日期:

自然人股东承诺书(式样)

省政府金融办:

本人拟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愿出资XX万元,入股设立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占股份总额X%。作为股东,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逃入投资金。

二、本人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人承诺成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认真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9.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九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昌九金融服务同城化,经研究,就试点昌九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同城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原则

按照自主自愿、择优推荐、稳妥推进的原则,先从南昌、九江两市各挑选1-2家注册资本规模较大、依法合规、管理先进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待试点经验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内容

(一)适度放宽对属地经营区域限制。允许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两市范围内跨区域开展业务,但其注册地县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应不低于50%。

(二)适度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以及在两市范围内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投资总额不高于资本净额20%。

(三)适度放宽对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允许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同意后,在两市范围内设立1家分支机构。

(四)适度放宽对银行融资的限制。允许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在两市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支持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倍。

(五)将两地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50万元以下和纯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70%的考核指标调整为单户100万元以下和纯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70%。

三、工作步骤

(一)方案拟定阶段(2013年11月):省政府金融办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试点遴选阶段(2013年12月):由南昌、九江两市金融办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申报,择优确定试点名单,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试点运行阶段(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经审核确定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同时,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南昌、九江两市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工作。

(四)总结推广阶段(2015年1月起):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结合分类评级结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试点遴选条件

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南昌市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九江市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配备专业管理团队。不良贷款率低于2%。

(三)制定规范的贷款管理、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管理制度,并能很好地执行。

(四)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没有任何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五、工作要求

南昌、九江两市金融办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握试点工作步骤和

10.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十

一、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的办事机构有哪些?

答: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业办公室”)统筹协调全民创业工作,区创业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个人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由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按照担保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担保公司给予担保,最终由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具体承办机构为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区就业服务中心、区恒信城市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和青岛黄岛农村合作银行。

业务咨询电话:

区创业办公室:86882653 86880105 担保公司:68972712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答:以下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⑴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及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

⑵大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区内外正规全日制统招高校毕业生和驻区高校全日制统招在读大学生,下同)。

⑶驻区高校教师,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和留学归国人员。

注:驻区高校是指中国石油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青岛滨海学院、青岛职业技术学院、青岛黄海学院、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下同)。

三、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

⑶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六、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是多少?

答:⑴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农村劳动力、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返乡农民工及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以外的各类经营项目的,由区财政给予100%贴息(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⑵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余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各类经营项目的,由区财政给予50%的贴息(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七、享受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答: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1万元以下或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贴息;贷款不足三个月或有逾期还款记录者,不予贴息;用于股票买卖、企业入股、看病、上学及改善居住条件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的贷款,不列入小额担保贷款和区财政贴息范围;已享受区创业促进会的青年创业资金扶持、已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开劳社[200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两年贴息和本《通知》规定小额担保贷款两年贴息的城乡居民,三年内不再列入担保贷款和贴息范围。

八、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用哪些反担保方式? 答:⑴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担保可以由青岛市范围内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含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驻区高校教师,本区行政区域内电信、邮政、电力、烟草、银行、盐业等企业的固定职工,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

⑧各类在职人员创业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⑨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区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⑵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反担保证明(保证人担保需提供反担保人工资收入证明、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房产抵押担保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需提报的资料及复印件要求一式四份;同时申请人需自行刻一枚个人铭章(银行办理贷款时使用)。

十、创办企业的人员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报什么材料?

答:⑴申请人本人资料:

①贷款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大学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驻区高校在校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③失业人员需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件(或在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

④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明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⑤农村劳动力需提供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

⑥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未就业随军家属应提供求职证等相关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复印件;

⑧各类在职人员创业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

⑨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区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署贷款和创业项目审查意见,报区创业办公室进行审核。

⑶审核

①区创业办公室会同担保公司与承贷银行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报送材料的审核,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并根据贷款用途进行评审,分别签署贷款审查意见;

②对于大学生携带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国际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来区创业申请担保贷款超过20万元以上的,由区人事局会同区科技局实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区创业办公室会同担保公司和承贷银行审核,报区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⑷担保和反担保。对经审核同意担保的贷款,由担保公司一般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贷款担保并与贷款申请人、保证人办理反担保手续(房屋抵押需申请人去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手续),同时贷款申请人需填写《声明书》,反担保人需填写《担保书》,房权人需填写《房产担保承诺书》(上述表格需现场签字并捺手印,各一式三份)。

①保证人需准备的资料

⒈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

⒉需本人亲自到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如已婚者,需有其配偶共同到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⒊个人信用报告(需本人到当地银行自行打印)。

⒋保证人如有社保卡需提供最近一年的社保明细(需到当地社保部门开具)。

②房产抵押登记须准备的资料

⒈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的《共有权保持证》)。

十三、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出现违规现象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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