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精选4篇)
1.退役士兵安置政策100问 篇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政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近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有关文件都明确要求实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积极推动自谋职业进行安置,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政策优惠等积极措施,扶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相关政策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填补了国家层面没有统一优惠政策规定的空白。
意见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相关费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根据意见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以确保国家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关于用人单位接收由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四、农村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政策
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现行的主要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建立起来的,对于农村退伍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除外)和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主要是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于优秀的可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予以推荐,有条件的地方对二等、三等(5至8)级残疾退役军人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于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五、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
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要形式,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遵循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拟制具体办法,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随着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展开,必将会对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六、关于给少数特困退役士兵家庭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对于部分退役士兵家庭生活遇到的困难,国家十分关心,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原则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2005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所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包括待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内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范围,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目前,全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大力推进中,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可根据其情况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救助。
七、关于《优待安置证》相关政策
2002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从当年冬季征兵开始,在全国统一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
《优待安置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享受现行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
《优待安置证》由民政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下达的全国“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和数量,统一编号制发。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
《优待安置证》分存根和证书两联,存根由民政部门留存,证书由士兵家长自存。《优待安置证》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士兵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八、关于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于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九、关于在校大学生士兵《优待安置证》发放和优待安置相关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并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其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其安置工作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篇二
一、安置对象
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易地安臵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臵地退役士兵同等安臵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臵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
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臵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二、自主就业
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三、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臵。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四、退休与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臵: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臵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五、保险关系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臵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大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点 篇三
近年来,我辖区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在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在市安置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认真贯彻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精神,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严格按照大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定进行操作,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力度,各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每年都能圆满完成安置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区委区政府、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工委管委会始终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区政府、管委会领导每年都要在管政府办公会上听取安置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有关问题。管委会领导还多次与民政局、人事局研究安置方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安置办根据市文件规定和管委会领导的要求,制定下发大港安置工作通知,规范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
二、加强教育,正确引导,转变观念。
安置办公室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退伍军人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把部队的优良传统和良好作风带到地方。同时,请劳动部门详细地讲授《劳动法》等有关法规
内容,区民政部门对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了培训,向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介绍了大港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了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讲解国家有关安置政策,传达了市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及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动员大家改变以往“坐等政府安置就业”的择业观念,鼓励退伍军人参加培训或自谋职业,鼓励退役士兵发扬部队光荣传统,积极为家乡建设做贡献,开辟自己的一片天空。
三、严格考核程序,确保安置公平、公开、公正。多年来,安置部门对需要安置的退役士兵都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分析退役士兵的素质和特长,走访部分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征求他们对择业的意见。向工委管委会领导积极争取编制,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民政局积极与人事部门协调,在人员编制极为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能争取到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岗位。同时积极与大企业取得联系,通过公开考核、公开安置指标、择优选择岗位把退役士兵全部安置到位,安置率达到百分之百。
四、建立用工平台,为退役士兵择业创造条件。
退役士兵走市场化就业道路是今后发展的方向。根据我辖区国营、民营企业多,在年初岁末用工量大的特点,一方面在春节之前举办退役士兵就业招聘洽谈活动,让企事业单位与退役士兵进行面对面用工洽谈,双向选择。每次活
动达成用工意向的人数达三分之一以上;对一些比较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工作岗位,民政局及时组织退役士兵参与应聘。建立托底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就业。针对一些因各种原因而没有马上找到合适工作岗位的退役士兵,各街镇政府积极采取托底安排就业的措施,帮助退役士兵走上工作岗位。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对退役士兵采取倾斜、加分等优先措施。
可以说退伍军人就业安置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企业的普遍关心。蓝盾公司近年来共招收了50名退役士兵,公司专门设立退役士兵津贴,在录用的退役军人中,有12人通过培养已成为公司管理干部……退役军人正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不是每位退役士兵都会找到理想的工作岗位。因此,退役士兵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不少青年参军大都抱着“吃苦两年换一份好工作”的想法,所以退伍后心存较高期望和将希望寄托在政府,一旦找不到理想的岗位,内心就充满失落。其次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处在人生的起始点,因此引导退役士兵学习掌握实用的专业技术很有必要,努力使退役士兵回到家乡后就能投入到经济和社会的建设事业中去。
4.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标 篇四
太原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分解表
接收单位 总 指 标 数(人)70%
指 标 数(人)
30%
指 标 数(人)合计 1581 央企
421
工行山西分行省行营业部 8 农行山西分行太原市分行 8 中行山西分行省分行直属支行 建行山西分行省分行太原直属分行 山西省农业发展银行太原市支行 华夏银行太原分行 3 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5 光大银行太原支行 2 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 1 招商银行太原分行 2 浦发银行太原分行 2 兴业银行太原分行 2 中信银行
1110 471 305 116 6 2 6 2 6 4 2 8 6 2 1 12 1 3 2 212222
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 1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 1 太平洋寿险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中铁六局太原铁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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