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安全监督(11篇)
1.珠海市建筑安全监督 篇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沪建安质监[2008]第019号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市建工、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有关建材生产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严肃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各方的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使用、检测等各环节质量行为,培育扬优治劣的建材市场氛围,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材质量专项整治贯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长效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突出企业自查自纠,监督查处,总结完善三个环节。通过专项整治,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存有严重质量隐患的建材生产企业吊销备案登记,清出上海建筑建材市场,并移送市工商、技监部门依法查处:处罚、处理,曝光、通报在建材生产、采购、检测、使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
二、整治行动实施步骤
(--)组织动员(2008年3月上旬)
市安质监总站将分别召开全市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各行业协会,各建材生产企业及施工企业管理大口单位会议,对本次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布置。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向受监工程布置专项整治工作,各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动员,布置行业内自律自查工作。
(二)自查整改(2008年3月中旬)
各建材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措施并实施整改。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08年3月下旬)
市安质监总站将组织本市质量诚信的大型骨干建设工程检测单位,组建建材监督抽测督查组,对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质量进行现场取样监督抽查,以查处伪劣建材及有关责任单位。
(四)整治检查(2008年3月20日~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08年3月20曰一4月10日)
区(县)、专业质监站组织本辖区范围的建设工程建材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抽样检查覆盖面不少于受监工程的30%,并于2008年4月12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安质监总站。
市构件质监分站组织预拌混凝土以及预制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抽样检查覆盖面不少于本市混凝士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30%,并于2008年4月12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安质监总站。
各行业协会于2008年4月1日前将行业内自律自查工作书面报告市安质监总站。
2、第二阶段(2008年4月11日~4月30曰)
市安质监总站根据第一阶段检查情况,组织会同各区(县)、专业质监站、骨干检测单位、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抽查,抽样检查合格率将列入考核范围。
(五)总结提高(2008年5月)
总结交流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阶段成果,对劣质产品予以集中公布、销毁并禁止使用:对管理混乱质量低劣的建材生产企业予以通报并清出市场,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建材生产企业将移交技
监、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建材使用问题严重的项目和企业予以通报并严肃查处,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诚信档案。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建材整治重点
1、钢筋、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水泥、砌体等结构性材料,建筑节能、防水、安装等功能性材料以及钢管、扣件等周转性材料。
2、2007年被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的上海九天钢铁有限公司(热轧带肋钢筋)、上海科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节能材料)、上海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上海海塑管业有限公司(排水管)、江阴市鑫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水管)等建材在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情况。
3、2007年上半年55家现场质量检测不合格数量最多生产企业的建材产品处理跟踪情况。
(二)管理重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列入管理整治重点
1、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2、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备案证明和现场防伪验证单的。
3、未按要求对进场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验收和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台帐的。
4、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前末按规定进行质量复试的。
5、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前未向监理报审的。
6、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及未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
7、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建设工程原材料质量检测的。
8、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内部试验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连网上传的。
9、施工企业未在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擅自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代为制作或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10、监理未按要求审查建材供应商和检测机构资质和能力,未对进场建材验收、复试、使用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未建立建材监督台帐的。
四、宣传与监督
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效应,市安质监总站将邀请相关媒体进行全程报道,定期曝光并设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欢迎本市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假冒伪劣建材及时投诉与举报。
投诉电话:54614788—4016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市建管办
市检测行业协会、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市施工行业协会、市建材质检站、相关行业协会
2.珠海市建筑安全监督 篇二
关键词:医保监管,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2000年起上海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要按照行政管理和执行监督、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成立了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由一支专业的监督执法队伍对医保供需双方进行监督管理,增强了医保监管力量、为保障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开创了一条新路。
1 加强医疗保险监管的重要性
1.1 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医疗保险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首先是医疗保险资金补偿数额与实际病情的发生密切相关,而与参保人所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基数无直接关系。疾病的发生频率具有不可预测性,而且人们总是希望享受更高档次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是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很难用统一标准来衡量,针对同一患者,不同的专家可以有不同的诊疗方案,医保支付费用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很难评判其合理与否。这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定额给付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必须对医疗费用支出进行更为具体更为专业的监控。
1.2 医保监管的特殊性
医疗市场不同于其他消费市场、更不同于其他一般产业市场需求决定供给的自由竞争特征,医疗市场具有“资源决定供给、供给决定需求”的垄断特征。供给决定权和消费决定权都在医生手中,医生握有绝对的主动权。这种垄断使得市场的自发性监管作用丧失,医院和医生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有扩大医疗需求的动机,所以必须从源头上对医疗机构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参保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也可能扩大消费需求,甚至出现超量配药、出借医保卡、冒用医保卡、贩卖药品、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因此还必须加强对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的监管。
2 医保监督检查工作现状和问题
2.1 医保监督执法的依据
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为医保监督检查提供了执法依据,有效打击了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同时也严格规范了医保监督的程序、标准、要求以及人财物的配备,进一步提升医保监管水平。
2.2 医保监督管理的网络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已形成行业和社会两个网络:一是市级(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区级(各区县医保监督部门)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三级医保监督网络;二是社会监督网络,包括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联合投诉电话受理及聘请市医保社会义务监督员等。
2.3 医保监督检查的机制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成立10年以来,通过实践摸索,目前已形成以信息化、电子化为基础,以事后监督为主,事中监督为辅的监管模式,并正在逐步探索事前监督方式,以控制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2.4 医保监督检查的队伍
目前上海医疗保险监督工作量巨大。到2010年底,参保总人数近1700万人;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定点药店超过1050家、有1443个医保结算点;年医保基金结算费用373亿元。而全市从事医保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足150人,其中还包括各区县部分从事监督工作的兼职人员、在岗不在编人员。与日益增长的医保监督工作量相比,监督人员数量明显不足。
2.5 医保监督检查的滞后性
目前的监督检查主要是针对已支付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处罚。包括参保人员的就医费用审核、定点医药机构诊疗合理性和收费合法性问题等。这种检查模式可以发现很多问题,为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监督检查滞后,不合理的费用已经发生,医保基金已经流失,监督检查很难涉及全面。
3 加强医保监督检查的主要措施
3.1 区域分片监管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实行区域分片监管,按照行政区域把全市分成三片,三个业务部门各自负责对所分配区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举报案件的查处或奖励,并与相对应的区县医保监督部门协作、指导其辖区内的医保监督业务工作。
3.2 供方监督检查
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常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三次常规检查涉及270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保定点医院,二级综合医保定点医院每年一次例行检查,其他医院采用轮流抽查形式;每年针对具有共性问题的项目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通过点面结合的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3.3 需方监督检查
对参保人员的监督审核采用事后监督和实时监控相结合的办法。事后监管是每月通过监管审核软件,对所有医保结算费用进行筛选,根据预先设置就诊次数异常和就诊费用异常(简称“两个异常”)的10项指标初步设定审核人群;第二步由审核人员根据费用明细进行网上审核,再次筛选出可疑人群;第三步是发放审核通知书,对可疑人群进行面审。这种方法审核覆盖面广,重点突出,检出率高,是目前对参保人员主要的监管手段。但事后监管存在监督滞后的问题,往往违规费用已经发生,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为解决这一矛盾,已开发实时监控系统,根据预先设置的13种指标,对排名在前的参保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在实际操作中,已查处不少一日内辗转十几家医院恶意配药的案例,及时打击了贩卖药品的行为,防止医保基金流失。
3.4 执业医师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大对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已建立的医师库将更有助于对医师施医行为的监督。如收购、租用医保卡配药贩卖药品的傅某,其超量配购的药品绝大多数是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三位医师所开,药品价值5-20万元。这些医师违反医保门诊就医管理规定,为持多张医保卡就医的傅某超量配药,为其贩卖药品提供便利。市卫生局、医保办已分别对该案中涉及的违规医务人员给予吊销医师执业资格、暂停医保结算资格等处罚。
3.5 延伸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参保人员、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是相互关联的。参保人员的异常就医、异常费用可能涉及医师的诊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开展延伸监督检查,审核医疗过程的每个环节,可从整体上检查医疗行为全过程,提高监督审核效益,寻找问题的关键点,为制定医保政策提供依据。
4 主要成效
4.1 全面提升了对参保人员就诊费用的审核能力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所成立10年来,参保人员就诊费用审核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完全手工操作,按月、分批对参保职工门诊医疗中的高额费用进行审核。第二阶段是通过开发个人监管计算机系统,对就诊费用异常和就诊次数异常(“两个异常”)进行每月例行审核。第三阶段增加对急诊费用或就诊次数的异常审核,以及个人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行为的监管审核,随着参保人员的大幅度增加,开发了二期个人监管计算机系统,梳理了10项监管指标,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第四阶段开展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违规就医行为,把监督审核提前到就医诊疗过程中,有效防止医保基金流失。以2011年为例,违规检出率达60.5%,接待审核4345人次,追回违规金额220.18万元,罚款金额24.57万元。
4.2 严厉打击了贩卖医保药品的违法行为
初步建立了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区医保监管部门联动打击骗保贩药违法活动的运作方式。2011年破获9起骗保案,涉案金额约500万元,13名药贩子被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近200名出借医保卡、出卖药品的参保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4.3 进一步强化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控机制
经过10年的实践,上海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从局部的手工查询病史,逐步发展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整体督查医院收费合法性、合理性情况,根据违规项目,采取设定时间段追溯的方法加大处罚力度;同时优化检查流程,大大提高了监督检查效率,提升了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强化了监控机制。比如,以往抽查200份左右的病史,4位检查人员需要用几周时间(包括实地检查仪器、谈话和数据统计等),发现的问题也局限于所查病史,即便有整个医院普遍存在同样问题的推测,也无依据进行全面处罚。更何况,200份病史对一个三甲医院来说,被抽查的病史数占总数的比例是非常小的,也未必具有代表性。而目前检查人员可以从病史中发现问题,然后通过数据库采集到该定点医院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发生违规费用的情况,据实追回违规费用,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通过科学抽样,也大大缩短了检查时间。以2011年为例: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1801家次;追回违规费用2684万元,罚款70万元;通报批评定点医疗机构9家次;中止执业医师医保结算10人次。
4.4 逐步提高了供需双方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自律性
随着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参保人员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就诊的意识逐步增强。在个人监管审核过程中,大部分审核对象是非故意超量配药,通过一次面审后能认识到不应过多储存药品,超量配药既不利于自己,也损害了医保公共基金,造成浪费,审核往往能起到教育作用。
医保诊疗项目库、药品代码库、材料库及医师库的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自我管理有了抓手,医师的诊疗过程更加透明,加之违规处罚力度的加大,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意识有明显提升。
5 主要经验
5.1 动态调整监督检查内容和方法
随着医保政策的逐项出台,定点医疗机构会出现不同的违规现象,监督检查的内容也需要适时调整。比如从总控政策的出台到总额预付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可能会有从过度医疗转变到医疗不足的问题;药品费用的控制有可能导致化验、检查、治疗费用的不合理攀升;而诊疗项目库、药品代码库、材料库的建立不能完全排除张冠李戴的问题等等,医保监督检查必须与时俱进,动态调整检查内容和方法。
5.2 大力整合监督检查力量
在监督检查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大力整合各方监督力量,并将参保人员的违规行为与医师的违规行为及医院不合理收费等行为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解读,以获得最大的信息量,及时全面了解医保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5.3 高度重视多渠道的信息反馈
在与参保人员、医师和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及区县医保办监督人员的沟通中,常常能发现不少问题。比如某些医院因为控制次均费用限量配药,病人投诉配不到足量的药品、部分医院甚至通过分解挂号、空挂号、增加小费用挂号的方法来达到降低次均费用目的等等,往往成为医保监管的重要信息来源。
5.4 紧密联合多部门共同监管
医保监督检查必须联合卫生、物价、公安等多部门共同参与。随着医疗技术不断进步、物价收费项目的不断更新,医院执行过程中的不同解读,必须联合卫生、物价部门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标准,从根本上规范诊疗行为。同时,在严厉打击药贩的过程中必须紧密依靠公安部门。
6 几点建议
6.1 医保监督检查必须走法制化道路
《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医保监督检查更具法律依据,但必须进一步细化,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不断完善执法标准、明确处罚依据,使医保监督检查有法可依、公平、公正、公开。
6.2 医保监督检查必须走信息化道路
医保信息系统包含了大量数据,但数据本身并不等同于信息,信息是对数据的加工、分析和利用。通过提供预测性数据,可以早期发现可能发生的不合理支付,使事前监督成为可能。
6.3 医保监督检查必须走科学化道路
医疗费用发生于医疗服务全过程,放弃过程监督,就难以控制发生医疗费用的源头。因此,必须将费用监督工作结合到发生费用的各个环节,有效抑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付。
6.4 医保监督检查必须走专业化道路
费用监督不仅需要专业机构加以管理,同时需要建立一支专业人员组成的监督队伍,以及规范、畅通的管理网络。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违规行为的不断变化,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不断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创新监管方法。
参考文献
[1]梁鸿.加强医疗保险监督的三大理由[J].中国医疗保险,2011(5):12-13.
[2]李建梅.强化医保监管的三个突破口[J].中国医疗保险,2011(5):13-14.
3.珠海市建筑安全监督 篇三
1.霉菌属于微生物指标,可反映食品被污染的程度,食用霉变的食物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轻则腹泻,重则引起呼吸道、过敏性等疾病。造成该指标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控制不严,加工过程中温度、空气因子、水分等参数控制不到位,包装密封性不好,人员卫生、生产环境、包装间空气中含微生物因子,商品运输、贮存的环境条件达不到要求等。
2.菌落总数属于指示菌,虽不具有致病性,但反映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状况不佳。
3.不同品种的油料其脂肪酸组成在不同的碳链上的比例分配是不同的。因此,可通过脂肪酸碳链组成上的配比,与产品标准中的各碳链脂肪酸含量比较,来鉴定油品中是否掺杂其他的油脂。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应尽量避免购买散装油。家中不宜贮存过多的食用油,尽量选择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食用油最好用深色玻璃瓶或铁听密封保存,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和潮湿,这样能相对延长食用油的保质期。
4.水分是影响食品质量的重要因素,控制水分是保障食品不易变质的手段之一。
5.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是兽医专用氯霉素类的广谱抗菌药,药物通过饲料添加或在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6.毒死蜱和氟虫腈均为杀虫剂,虽可用于蔬菜,但必须控制使用剂量和安全间隔期。
7.总汞为重金属,主要来自污染的环境。
8. 倍硫磷为杀虫剂,吡唑醚菌酯为新型广谱杀菌剂,虽可用于水果,但必须控制使用剂量和安全间隔期。
4.建筑安全监督检查 篇四
如何做好五一期间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五一期间是建筑安全突发的高峰期,为杜绝特大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各省市正在进行紧张的进行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一下为各省市采取的一系列针对五一期间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的举措。
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于2012年4月27日发公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五
一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2年4月26日公布“关于加强五一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3.无锡市滨湖区建设局于2012年4月13日公布“关于开展五一节前建设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4.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4月24日指定并下发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
5.昌乐县建设局于2012年4月26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活动。
6.海东于2012年4月20日举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观摩会
7.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4月25日组织召开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暨建筑业管理
会议
8.南充蓬安县住建局与2012年4月11日起在全县开展了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建筑质量安全
大宣传,建筑质量安全大排查专项活动。
9.滨州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五一期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市安全
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笔者认为,主要有一下几方面原因造成五一期间建筑安全事故的频发。第一政府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督责任不落实;第二建筑施工人员一般来至我们的农民工,普遍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不高;第三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第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
维景科技-手持式视频通信仪针对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提出以下七点措施与建议:
1.加强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2.各省市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强化日常动态监管工作
4.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5.依法落实政府建管责任,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6.针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其治本之策。
7.加强建筑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及时充分反馈汇报设备的采购,手持式视频通信仪-远程高效工地协调指挥管理工具。
5.珠海市建筑安全监督 篇五
发表时间:2005-8-29 9:38:14 点击 991 次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建质字[2005]21号
各市、县(区)建委(建设局):
为建立我区建筑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达到长期大幅减少事故、保障生产安全的目的,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黎旭标,电话:0771-5855409)。
配套表格可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下载,网址:。
请将附件转发至辖区内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
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基本资料目录》
4、《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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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日常化和制度化,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尽职尽责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市、县(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第二章 报监及受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报监)手续,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合并办理。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复印件),存档;
(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年审记录及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存档;
(三)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无监理单位介入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后退回)。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提交的报监资料核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补足资料后重新核查。
第六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第四条所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拆除工程开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材料或评估报告;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对拆除现场的安全防护及可能发生危险的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确认防护和预防措施到位后,将确切的开工日期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发现有隐患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对象为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租赁单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检测单位等,重点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九条 监督机构采用巡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实施不定期、事先不告知的检查。
监督机构应根据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数量、进度与分布情况制定巡查计划,确保对辖区施工安全的有效监控。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和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重点是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通过现场情况印证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第十一条 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
(一)建设单位
1、是否已经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是否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
2、是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是否单方面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是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勘察设计单位
1、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特殊结构工程和施工作业环境特别危险的工程,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安全防护要求和措施。
(三)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的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是否有安全监理的内容。
3、是否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签章手续。
4、是否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5、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是否督促整改,结果如何。监理人员可以使用本规定的配套表格(监理用表)进行检查。
6、是否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基本资料目录》(见第二十七条)收集资料并存放在施工现场。
(四)施工单位
1、项目部是否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真正履行职责,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已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
2、分包单位是否具备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应的资质,总包单位是否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技术交底制度、检查制度、验收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进场查验制度是否真正落实。
4、是否有经过审批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是否编制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方案是否经过审批。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专家审查论证,验算结果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5、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有效。
6、是否已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
7、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是否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见第二十七条)收集资料并存放在施工现场。施工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资料目录,但企业所制定的目录应包括《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的全部内容。
(五)租赁单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检测单位 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服务等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 在行为监督中发现责任主体有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行为的,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方整改,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三条 对施工现场的检查
现场检查依据有关施工安全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桂建管字[2004]48号)进行,施工各阶段的主要检查内容为:
(一)基础施工阶段
基坑支护、基坑临边防护、人工挖孔桩、施工临时用电。
(二)主体施工阶段
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卸料平台、施工临时用电、临边及洞口防护、模板支撑系统。
(三)装饰工程施工阶段
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临边及洞口防护、防毒措施、消防措施。
(四)施工全过程
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采取的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监督机构应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处理:
(一)发出安全防护改进通知书。对于安全防护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应发出安全防护改进通知书,指出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进。施工单位按要求改进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书面报告监督机构。
(二)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有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暂停使用隐患部位(设施或工作面),由监理单位督促整改。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出具整改复查申请书,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后送达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合格后批准恢复使用。
(三)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监督机构应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1、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工整改难以保证生产安全的;
2、监督机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继续使用有隐患的设施或工作面的。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与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出具复工申请书,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后送达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合格后批准复工。
(四)建议处罚。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以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检查现场;
2、查阅资料;
3、质询情况;
4、通报问题;
5、发出通知;
6、复查现场;
7、发出批复;
8、管理信息。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依据本规定的配套表格(监督用表)对项目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对受检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和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存在问题或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情况、责任主体改正情况等做好记录。
对监督检查结果、责令整改决定有争议的,应由监督人员召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关负责人到现场对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再议。再议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再议记录和裁决记录应保存。第四章 层级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层级监督制度,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 层级监督分为二级:第一级层级监督为各市对所辖县、区(包括市内各行政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教园区等)的监督,不得留有不受监督的盲区;第二级层级监督为自治区建设厅对各市、县(区)的监督。
第十九条 层级监督应以事实说话,以现场检查结果印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层级监督使用本规定的配套表格(层级监督用表)。
第二十条 层级监督采用不定期的巡查方式进行,对事故多发或安全监督不力的地区应多加巡查。具体的巡查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本市的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第一级层级监督情况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辖区内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报自治区建设厅;第二级层级监督情况由自治区建设厅向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五章 信息管理、发布与上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将所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的内容按本规定的配套表格整理成为整改信息,通过互联网实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同一项目一年内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工程项目,应作为不良行为载入项目所属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不良记录。监理单位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一名项目经理或一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管的工程项目有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是同一年内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累计有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载入个人不良记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按本规定的配套表格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发布或在有形建筑市场的公告栏、电子屏幕上发布并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发布延续时间由当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子档案,将本辖区的整改信息与不良记录、层级监督情况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并通过互联网将整改信息与不良记录实时上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层级监督情况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建设厅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收集、整理和管理全区各地上报的安全监督信息,各市、县(区)的信息可报至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网址:。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各地上报数据统计整理后报建设厅,经建设厅批准发布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在全区发布或在大众传媒上公布。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配套表格中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等栏目,应填写全称,安全监督登记号、整改通知书编号等应按要求填写,各种证书号码填写应齐全,以便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统计、整理和上报。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基本资料目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资料目录》以及监理用表、监督用表、层级监督用表等配套表格可在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站上下载。信息记录、更新和上报应在网上进行(填写信息管理用表)。
6.试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篇六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够先进,不能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理方法不够科学,检测技术和设备相对落后。此外,安全监察机构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究其原因,是安全监理机构的职工人数有限,施工进度繁重导致的。为了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许多监理人员必须对质量与安全等多方面进行监督。施工质量问题很容易被发现,甚至可以通过目测或感觉来发现,所以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应注意安全问题。
3安全管理措施
3.1提高施工队素质
培训施工队伍,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自我安全意识是提高安全施工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培训,包括施工现场和风险、潜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技术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应急安全施工方法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特殊处理措施安全相关的视频,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规则,以提高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人员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和观念,遵守在施工过程中的规则和条例,降低工程施工的安全风险。在特种作业人员中,必须严格考核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和建设工程顺利进行。3.2做好施工安全巡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监管秩序,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首先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在按规定戴头盔,搭建的时候需要检查是否牢固,同时,也注重对施工现场的机械电气管理检查,如果有问题,需要通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促进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和控制措施。
3.3注重施工监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实施各种施工监理的安全责任。在监理工作前,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要熟悉图纸,了解相应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同时移交有关文件,向各方监督。同时,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的要求进行准备工作,风险相对较大的分部工程应与接受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相一致。监理要注意事前控制工作,切实落实监理的安全责任。控制工作的本质是监督各种措施和制度的实施。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有效地实施各种检测方案、检测系统的实施、检验实体,如模板支撑系统的刚度和强度、深基坑变形等。
因此,监理人员要时刻注意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外,有必要加强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整改工作,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事后控制,做好事后控制工作是积累监理安全责任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安排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和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安全工作的反思和总结。所以企业应形成相应的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采取监管措施的安全责任与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增强安全责任的水平和能力,在未来并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3.4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管理组织
在建筑工程安全中,为了减少事故发生频率,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在建设项目中,要进行责任确认和安全目标管理,以促进安全保障体系的形成。此外,为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使管理工作能够自圆其说,在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降低安全风险,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建设是必要的。所以在工程项目中,必须建立安全人员的专业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安全工作管理的建设阶段。同时,建筑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实践中的规章制度,并建立奖励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员工激励机制,对在工作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安全施工管理在建设项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关系到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完成。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与完善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可以促进安全施工管理,并且可以扩大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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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篇七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 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 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 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不得出租、使用:
(一)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 、 (二) 、 (三) 项情形之一的, 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安装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 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 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 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 立即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 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 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 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 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 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 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 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 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 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 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履行第十二条第 (二) 、 (四) 、 (五) 项安全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履行第十八条第 (一) 、 (二) 、 (四) 、 (六) 项安全职责的;
(二)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 (一) 、 (三) 、 (四) 、 (五) 、 (七) 项安全职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 (一) 、 (二) 、 (四) 、 (五) 项安全职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
(一)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8.珠海市建筑安全监督 篇八
【关键词】建筑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监督管理建议
【Abstract】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safety, civil construction and the overall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s reflected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reflects the level of integrated management. We are always at the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safety, civil 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 the "two civilizations" main task, correctly handle the security and production, efficiency, development of relations,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efforts to achieve scientific, normaliz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and strictly implement the state issued a new "construction safety inspection standards," and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characteristics of firm implementation. Work done before work safety plan, before entering the safety education, pre-tests, with security, construction site with safety requirements, the production of a security check, there are regular week, month summary, quarter summary, to ensure that the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safety.
【Key words】Construction safety;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Proje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ecommendations
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更高。2002年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为依法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武器。结合2010年以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搞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谈几点体会:
1. 建立合理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模式。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长期以来一直是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非常重视的事,近几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当前急需我们以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针对建筑市场及施工现场的现实情况,建立合理的建筑施工监管模式,就是:引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评价中介组织机构,建立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三级管理体制。建筑施工安全评价机构属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资金、专业人员、设备等),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它可以受聘于建设单位(业主)、建筑施工企业、政府等部门单位,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适时监督评价。当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成立专业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强化建设单位(业主)安全生产责任,可鼓励其聘用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强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聘用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成立专业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可借助成立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同时要充分考虑和现有的建设监理制进行有机结合。
2. 规范安监工作 实施标准化管理
2.1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要制定一个规范标准的组织机构模式,比如说单位性质、经费来源问题;负责制及责任制问题;组织制度行为规范问题;检查检测设备等等。都要有一整套规范标准,首先应该使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2 加强安全报监制度的管理。要统一表格、统一要求,现在是边解决问题边改进,效果不明显。安全报监书不能仅作为审批行为,更要强制性地做好阶段报验工作,将其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不仅能够认真落实“群防群治、预防为主”的原则,而且能够为安全生产动态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安全报验的结论要作为项目经理、企业业绩的硬指标。
2.3 加强监督档案的管理。结合安全报监阶段验收及平时检查要建立一个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的监督档案。其内容应该包括开工前现场查验及评估情况、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监督计划、执法检查资料及工程竣工后查验等,要求每个单位工程关键安全防护阶段、重点监控部位都要有监督员采集的照片、录像资料,隐患整改及处罚记录必须入档,通过强化监督检查纪录来加强监督检查效果。
3. 改进监管措施
对“一评估两到位”模式进行改进。核心在安全监管员的作用地位问题。现在每个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员多数为公司管理人员、安全员等,削弱了安全监管员的地位和权威。我们认为应该在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的同时,也要给予他们能够负责的氛围。我们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考虑如下措施:
3.1 实行安全监管人员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分离。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有关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因此,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规模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这个机构不同于现在企业中的一个弱化管理部门的形象,而是一个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监督需要的有一定数量的人员、有先进的工具设备、有管理权力和责任的一个机构,我们建议企业的法人是这个机构的负责人,每个企业的安全监管员统归这个机构管理,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实现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分离。人数多少由企业根据工程量来确定。
3.2 实行安全监管员注册考核制。要求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确定安全监管人员,安全阶段报监实行安全监管员申报制。申报单除加盖公章外,必须由各单位安全监管员签字。据此可建立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3 提高安全监管员的标准,适当调控人数,物以稀为贵,只有不多才珍惜,只有这样才能负起责任、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样才能树立安全监管员的权威和地位,进而通过加大对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和责任追究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4 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管理。现场管理的监控点很多,我们认为管理资料是关键点,通过采取有力措施(培训、处罚、规范文本)根除资料中的假、编、造现象。有些资料的错误显而易见,充分反映了企业不重视此项工作,也反映了我们监管力度不够。凡进行监督检查均应把检查核对资料与现场检查更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对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可保证执行标准、强化责任制管理,对现场安全管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完善配套措施,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1 尽快实行招投标清单制,现在《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明确了安全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结合清单制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安全投入费用进入清单并合理确定比例。保证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
4.2 加速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是目前解决我国建筑市场存在问题的一种较为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实施担保制可以提高进入建筑市场的门槛,建立有序的竞争机制,从而使进入施工现场的企业管理素质极大地提高,便于进行各方面的管理当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担保制可有效保证业主支付水平,从而为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实施担保制将极大地刺激信用机制的建立和作用,从而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及规范企业行为提供基础。
4.3 出台有关管理措施约束建设单位行为,合理划分标段,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当前,大面积开工小区增多,随着国家及我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出台,开工成小区会越来越多,必须约束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管理所要求的作业面,合理划分标段,不能任意分割,要有一种措施要求建设单位从确定施工单位起就要考虑后期管理问题。从我们管理实践总结,最好是项目总包,这样能够充分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及管理水平。
4.4 规范意外伤害保险做法,引导企业建立风险意识和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问题依然存在,比如大部分建筑工人从农村走到城市工作,文化素质较低,因此,工人的安全生产对企业管理来说是很重要的,但当前实际情况是工人安全生产系数不高,成了企业承担最为大的风险。所以,行业自行投保是很有必要的,只要我们方法得当,把这方面的风险适当转移,这是最理想不过的事情。
根据建设部有关意外伤害保险做法指导意见,抓紧成立安全服务机构,使保险公司投入资金用于聘用安全服务机构,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培训,从而防范安全事故,规避风险,减少理赔,可以说是社会、企业、保险公司一举三得。因此,可以改进当前保险的一些做法,我们认为,由于目前部分施工企业管理素质不高,风险意识不强,不宜盲目减少保险金比例,在没有出台法规之前,还须政府部门进行引导,通过协调保险公司,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记录,根据施工企业表现,由保险公司返回部分保险金给企业,用于增加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对这比资金,我们要求企业专款专用,而且优先用于防范措施的提高、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使用及安全生产科技含量的增加。
当前,工作必须要有新举措,建筑业是一个改革相对落后的领域,更应该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从而使我市建筑业出现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全书》 .
[2] 《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标准》.
[文章编号]1619-2737(2015)07-26-288
9.珠海市建筑安全监督 篇九
招聘合同制人员补报名的通知
我局在2012年1月10日发布简章,于2月1日至10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合同制人员。截至2月10日报名截止,经资格审核,符合该简章条件报名人数未达到岗位开考比例,经协商,现进行补报名,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接受补报名的相关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高,能吃苦耐劳,胜任本职工作,身体健康。
2、全日制普通高校工业与民用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工程管理、房屋设备安装与管理、建筑水电、暖通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本专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2009年及以前毕业)。
3、男性,年龄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后出生)。
二、补报名办法
1、补报名时间:2012年2月22日— 2月24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2、补报名地点:高淳县建筑工程局(地址:淳溪镇镇北路29号)四楼412室;联系人:蒋红兵,联系电话:57328728、***。
3、补报名要求:
⑴报考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工作简历,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现待业状态的需附个人说明)、相关资格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均为A4复印)。⑵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⑶每位考生限报一个职位。⑷资格审查后复印件材料不退。
三、其他事项
有关此次招聘的考试内容、方式及实施办法等详细情况请登录高淳人事人才网或高淳县建筑工程局网站查阅“高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招聘合同制人员简章”。
高淳县建筑工程局
10.珠海市建筑安全监督 篇十
2015年,祥符区建筑安全监督站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建“平安祥符”为目标,以务真求实的工作精神,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理念,提升安全素质,立足根本,结合我区特点,建立有效的安全监管体制,确保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平稳中有升,连续5年无安全死亡事故,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摆上重要位置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安全监管工作和行业精神摆在了重点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常抓不懈,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1、我们成立了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徐远勋为组长,分管安全副局长马宗伟为副组长,建筑安全监督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安全责任,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网络。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目标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
2、完善、健全各项制度。我们长期坚持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学习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深化作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机关相结合,从整体上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
二、将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成立祥符区建筑安全监督站以来,我们全面贯彻《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探索区域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方式,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加强学习,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先后参加学习培训3次,通过完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了法制观念和执法能力。
2、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的巡查情况,专项治理情况,安全检查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严肃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及时理清调整工作思路。
3、强化管理,巩固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手段,其关键在于落实。我们重点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管理力度,即从责任制的签订,执行、考核入手,形成完整的循环链,环环相扣。
4、严格查处,消除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一是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频次,2015年全年共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份,停工通知书
份。同时针对春节后复工,“五一”、“十一”、冬季施工等不同时段工程施工特点组织集中检查,对整改不力,不负安全责任的,采取通报、停工等整改措施;二是突出针对性。对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责任,部分事故易发部位等内容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控制。三是每季度开展“三项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1.浅谈建筑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随着建筑行业飞速的发展,建筑领域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已经使大部分建筑企业忽视了对施工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引起多种事故的发生。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逐渐加大了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性的监督和管理是国家政的重要体现,是对以人为本政策的坚持,是对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通过建立一定的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检测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也要不断加强技术的理论总结和研究,促进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的不断改善和发展。
一、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意义
随着建筑行业改革的稳步进行,我国的建筑事业正朝着更加现代化,更大规模发展,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独特的监督管理体系。然而,随着建筑企业的增加,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某些企业不择手段,使用质量安全不达标的材料,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能否有效保证是衡量国家监管力度的基础,只有经过国家的高度监督管理措施,才能获得更加全备的建筑市场体系。
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设过程各责任主体整改安全防护中存在的隐患,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目前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一)政府相关部门重视不足,机构设置不健全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较混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的设在建筑管理部门、有的设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有的设在工程监理管理部门、有的设在安全监督站、有的设在工程质量监督站等等,导致安全监管机构没有独立的安全执法主体资格,缺乏权威性,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造成安全监督执法弱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在企业工程当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团队,建筑水准和工程安排都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所以导致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就用一些次品来充当建筑材料。这时就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做好检查工作,避免以次充好的行为混入施工当中,保障施工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产生。
(二)安全监督队伍的现状和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主要存在着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无编制或编制过少,不能满足建筑队伍不断发展扩大,工程量不断增大的需要。有些地方让监督人员一人身兼二职,既管质量,又管安全。施工质量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而安全施工是存在于施工过程之中的,因此他们进入施工现场往往只能是看到了质量,顾不上安全,许多监管人员进入安全监督管理队伍之前从没有搞过安全管理工作,不懂安全,不懂业务。
(三)一线工人作业水平不高,操作欠规范
由于现今时代企业工作特点的更改,建筑施工单位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忽视建筑施工具体步骤,只是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负责,但是建筑施工具体操作当中却不加过问,之后的工作交由施工单位处理。民工成为建筑工程当中主要负责团队。
但是民工本身的素质条件不高,缺乏相应的知识理论,而且也没有太多的约束,缺乏监督人员进行定期巡查,这样就给整个施工过程留下很大的难题。安全问题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些问题政府部门都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施工过程缺乏相应保障。
三,加强建筑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质量安全的监督力度
在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当中,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明文条款,准确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具体操作。定期对施工的安全问题检查评测,全面把握施工情况,占据主动性,做出切实客观的评估。而且还要依法对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行为进行惩处,减少施工违规行为,确保施工安全。以往的行为方式往往是企业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新型的检查应该是以政府部门作为主导,以定期巡查为主,偶尔对某些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建立大型的质量监管站,对施工安全问题进行定期巡查,以方便政府部门掌握施工的具体情况。
(二)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提前做好好的安排是有效减少安全事故损失的必要条件。在施工前对当地的环境进行勘察工作,掌握环境因素对施工的具体影响,发现安全隐患应该及时纠正,如果问题太多则需要考虑更换施工单位。施工前应该提前告知施工单位,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注意安全防护,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制度
现今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仍然不够完善,存在大量的缺陷,某些部门应该受到相关单位的管制。所以现在国家应该加强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明文法规的落实工作,利用相关文件对不法行为予以制裁。同样也要赋予人民群众一部分权利,欢迎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工作,让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呈现在群众眼中,建立良好的奖惩制度提升企业积极性,促进企业建筑行为合理规范,安全进行工程建设。
(四)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质量安全已经成为施工建设当中无法避免的重要问题,如果不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就有可能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人员以及财产损失,严重威胁人们的生产生活,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政府部门必须做好质量监管工作,为施工安全提供高度保障。
1.提高建筑施工者的从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总的来说,建筑施工者的素质是施工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安全的施工建设往往是由施工队伍决定,高素质的施工团队一般情况下都会做好施工建设,施工团队管理者起到一个领导作用,发挥施工团队的素质,掌握施工技能,对施工采取适合的奖惩制度,发挥国家管理制度的具体理念,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2.加强政府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行能力。
相关政府机构必须做好资金流动监控工作,把握每一笔资金的额投入,避免出现不正当的资金流动。一旦发现有人出现违规行为,就应该按照法律条款进行处理,绝不轻易放过,加强政府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五)引入保险机制,减少质量安全风险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在发生问题时很难再找到相关的质量监管人员进行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该完善相关的法规,把保险公司引入建筑机制当中去,规避风险,提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识。
(六)做好应急措施
在建筑施工当中,很容易会产生很多安全事故,政府应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把施工各方面都严格监察,提前做好安排,减少盲目性,对监管职责进行进一步落实和确认,细化到每一个步骤进行处理。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牵连范围很广,随着时代进步,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就被提到一个重要位置。只有国家相关部门做好质量监管工作,保障施工建筑安全,建筑行业才能得到有效长足进步。
参考文献:
[1]李玉文. 浅析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并探究有效对策[J]. 门窗,2013,05:283+285.
[2]马中华. 浅析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及解决对策[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8:223-224.
[3]吴正启. 建筑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分析[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1:187.
[4]胡泉旺.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探究[J]. 城市建筑,2014,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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